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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8篇

时间:2023-03-08 14:53:01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1

(一)领导认识不足,意识缺失

在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得不到快速的发展与进步最大的一个影响因素就是相关领导对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的刑事科学技术的认识不足,不能从制度上和政策上进行系统的规定,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能力与执法水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之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之一。

(二)技术队伍不稳定

由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在实际的工作之中经常涉及到人员调动等情况,这就造成了技术队伍不稳定,总是出现调动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针对刑事科学技术没有一套完整的奖惩措施,这就造成了技术人员在工作之中缺乏相应的积极性,不能将所有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这也是影响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抑制因素之一。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犯罪手段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技术队员队伍却没有得到很快的发展,这对于现代社会稳定,提高我国公安机关整体办案水平的一大障碍。

(三)人员不足,工作量大

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核心人员,也是公安机关最为紧缺的人才,在实际的工作之中我们发现,他们的工作量都很大,这是由于具有专业刑事科学技术的公安人员相对较少,不能满足现阶段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这就阻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能力的提高和执法能力的提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意识的薄弱,高校对于该方面培养的人才较少,这就直接影响了我国从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质量。数量相对较少,但是面对的工作量又很大,这就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增强领导意识

领导是一个机关和部门的核心人物,他们的意识与观念对于整个机关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为了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首先需要转变领导的观念,让领导对于刑事科学技术予以充分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并颁布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整体提供,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驾护航。领导转变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策略是促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首要措施。为了促进领导观念的转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对领导进行培训,让相关领导意识到刑事科学技术对于现代公安机关的重要意义,同时还要对相关领导的思想意识进行引导,让部门领导的意识走出原来的象牙塔,要多看到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紧跟时展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二)要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

刑事科学技术是一种现代化的技术,在现代案件侦查之中一般都需要借助相应的装备,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之中我们应该加大投入,加强刑事科学技术相关装备的购买与配置,这是提高刑事科学技术的硬件保证,也是十分基础的一项措施。当前,应优先安排加强现场采痕取证和个体识别技术的装备项目,如多波段光源、紫外搜证系统、502熏显柜、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及查询终端、活体指纹及人像采集仪、数码照相、数码立体显微镜等在技术用房上,要有超前眼光,充分考虑技术专业、设备的发展和技术人员备勤等需要。

(三)注重人才培养,引进专业人才

针对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在工作之中应该注重刑事科学技术人才的不断引进,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的的素质与水平。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从高校引进具有刑事科学技术的人才这种方式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其次,为了进一步的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提高要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技术能力,以此促进公安机关的整体能力;最后,要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各级刑侦部门要积极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科研条件,鼓励技术改革和创新,并通过刑事科学学会以学术交流的形式及时推广新经验、新做法。只有这样三管齐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才能最终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整体提高,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与打击违法犯罪能力,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相应的保证,为社会的稳定团结提供基础。

(四)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垂直领导

当前刑事技术部门在不脱离公安队伍的情况下,既要按其现有的模式运行,又要减少外部行政干预,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强上级对下级技术部门的领导职能,将刑事科学技术纳于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轨道。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不仅要表现在业务上,还要在人员的选择和调动、职称待遇、学习培训、器材装备、达标验收等方面予以直接管理。这样可以直接保障技术发展的整体性,确保技术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设置更新、改造,营造科学研究氛围,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防止人员随意调动、资金挪用等外部干预。这种垂直领导对提高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这是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相对较为特殊,在实际的工作之中需要面对很多复杂的环境,这就需要强有力的部门领导和技术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办案工作的有条不紊,才能推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更多的保障。

三、结语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2

(一)根据气味特征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气味是人身上挥发的一种味道,因为人的体质和饮食习惯的不同,每个人身上散发出的气味是不同的,利用人体的气味是人身同一认定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根据手印和指纹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手印和指纹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已经广泛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而且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通过指纹的人身同一认定已经相当成熟。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很难在犯罪地点不留下任何线索,所以在大部分犯罪现场经常会有犯罪人遗留下来的手印和指纹,这就要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进行仔细地勘查。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同样,世界上也没有两只相同的手,每个人的手都是不一样的。首先,每个人的手的外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的手上有缺陷,有的人的手粗壮,有的人的手很纤细等等,通过对手的外形判断,能够进行人身认定。其次,每个人的掌纹和指纹也是不一样的,通过对掌纹和指纹的提取进行鉴定,能够对人进行统一认定。

二、昆虫学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在杀人案件侦查中,昆虫对尸体的作用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人死亡之后,尸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肌肉松弛、出现尸斑等一系列反应之后,尸体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昆虫。尸体上常见的昆虫有5目67科之多,尸体上的昆虫不仅仅是蚕食尸体,而且还能带入更多微生物进入尸体内,这在有很大创口的尸体上表现的尤为严重。蝇类是尸体上最为常见的昆虫,通过对蝇类在尸体上的繁殖程度可以判断人的死亡时间。比如,在常温下,卵期的发育时间是1-2天,蝇类幼虫可分为三个成长期,一般要6-10天。当然,不同种类的苍蝇的发育情况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在判断尸体死亡时间,要根据周围的环境、温度、湿度等情况判断,不然的话,盲目判断就会存在偏差,给侦查案件来带困恼。对于一些死亡时间很长才发现的尸体,用昆虫来判断死亡时间更显得重要。因为尸体在死亡超过3天,法医很难通过普通的病理学知识来判断准确的死亡时间。而通过昆虫的繁殖等情况却可以判断超过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尸体的死亡时间。所以,昆虫学的发展给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三、分析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物证是证据学里面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中国封建社会就讲究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才能定罪。而现代化学、物理学、仪器分析技术的出现,更是广泛引用在物证的检验鉴定上。

(一)在司法化学里面,运用薄层分析,紫外光谱等分析仪器,可以检验各种成为的化学物质,为提取有机物质提供了方便。

(二)物理和化学在刑事技术上也广泛应用,例如提取指纹的方法——硝酸银法,就是利用硝酸银与潜伏在指纹中的氨化钠发生反应,从而让指纹显现的更加清晰。

(三)仪器分析法对科学技术的要求很高,现在很多勘查车上都配备了很多分析仪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充分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案件侦查中。

四、高新科学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

(一)DNA指纹技术对人身的同一认定自上世纪末发现可以检验DNA以来,DNA检验指纹的技术不仅已经广泛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侦查,而且范围不断扩大,现在DNA检验技术已经具有了很大的权威性。DNA检验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通过DNA我们可以检验人体的唾液、头发、精斑、尿液等,然后通过检验的结果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不仅如此,DNA检验还具有非常大的可靠性,其检验的出错率非常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现在DNA已经广泛的应用在侦查案件中了,这对侦查犯罪案件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DNA检测的出现,还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因为在案件中,犯罪现场都留有犯罪分子的DNA,而案件中累犯很多,很多犯都是多次作案,这在减少犯罪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二)自动化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未来产业自动化已经不仅仅是节约劳动资源,降低成本这样的简单了。“科技创安”是我国建设新型警察队伍的重要要求,在最大限度预防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警力资源也越来越紧张,警察队伍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利用先进的自动化科学技术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了当前的不二之选。

(三)纳米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纳米是一种长度单位,纳米技术在我们的科技领域起到了指导作用,曾经有人大胆预言,未来很多高端的科学技术都要需要依靠纳米技术来革新和发展,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纳米技术的发展给科学发展带来很多便利,纳米技术的发展方向是把各种仪器设备小型化,在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让纳米技术为科学技术服务,比如用纳米技术生产抗菌、抗水等仪器。然后又通过纳米技术制造出小型仪器,把这种仪器设备利用在证据的检验上,不仅使得在侦查案件中携带方便,而且有很大的灵敏性,便于侦查人员的操作,从而减少了人力物力,提高了侦查效率。

五、结语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3

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二、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4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教学改革

一、专业教学改革的背景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在新世纪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在法制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的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普及,讲证据、重证据、用证据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大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活动日趋科技化、智能化,对诉讼证据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有显著提高,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的刑事犯罪的形势,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根据公安部1999年颁布的刑事科学技术一、二、三级技术点人员编制标准,在四川省公安机关中需要配备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为3567人 。而2003年止,四川省现有刑事科学技术人员840人,尚缺2727人。2003年4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向省公安厅、21个市、州公安局及其所属县、市公安局的政工部门,对全省公安机关2003-2008年的人才需求进行调查表明:需录用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1062人,缺口很大。而目前,除中国刑警学院外,仅有少数省的公安院校开设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并且规模都较小,很难满足需求。过去我省除我校举办过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干部短期培训外,还没有任何院校开设过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历教育。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队伍质量看,由于历史原因,学历普遍偏低,大部分人没有受过系统、正规的专业培训,而是在实践中,按照师带徒弟的方式培养出来的。这缺乏扎实的基础知识,难以运用高新技术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去,难以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因此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也是重大机遇。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改革,才能培养出能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安工作机制转变需要的高素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

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在传统应试教育体制下,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目标不明确,片面追求大而全。既要求加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培养“职业型”“应用型”人才,又要拓宽专业面,要求学生有广泛的适应性,培养复合人才,导致公共基础课所占比重过大,专业课的门类和学时偏少。据调查我校目前专科三年制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现在实施的教学计划,必修课为27-30门左右,共计2000学时左右。其中公共基础课为20-22门,占70%-72%,专业课为7-8门,占28-30%。理论教学所占比重过大,实践性教学薄弱,对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混淆了理论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规格差别。人才规格的模糊性导致实践教学的不足,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不强。

2、教学内容陈旧。刑事科学技术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密切相关,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的今天,刑事科学技术的知识更新是很快的,而刑事科学技术教学内容却因种种原因,更新却较慢,陈旧和老化,与刑事科学技术实践脱节,跟不上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发展步伐,把原本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的教学,变成了纯知识讲授和课堂说教式教学,忽略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由于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应用性,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实践之间的脱节,以至于学生毕业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后,反映在学校所学的内容与实际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大差距,实战部门同志反映学生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差。

3、教学方法落后。长期以来采用“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抑制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讲授学时偏多,实验实习学时偏少(仅占总学时30%左右),互动教学少。教师在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课时安排中,往往注重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因此讲授课时多,而组织课堂讨论、课堂分析、课堂交流等其他教学活动很少,对于学生智力和能力的培养和发挥不利;不利于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由于受教学条件限制,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使用少,贴近实际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的模拟训练有限。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素质,难以满足培养新时期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才的需求。

4、未建立专业实习基地。在学生实习阶段,尽管学校在基层公安部门建立了实习基地,但没有专业的实习基地,因此各专业学生实习没有体现专业特色。刑技专业学生同侦查、治安、法律专业一样,常下到派出所、治安队、法治科等部门实习,难以接触刑事技术鉴定,对专业提高不大。

5、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教师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深入基层锻炼少,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少,“双师型”教师比例较小。高学历教师少。

二、教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 教学改革的目标

1、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把以分数、以知识继承度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标准转变到评价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运用能力、实践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上来,形成有公安特色、专业特色的教学理念。

2、专业人才模式改革。以社会实际需求为依据,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确定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新型培养结构,以培养政治上合格、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适应公安第一线工作需要的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刑事科学技术应用性人才为宗旨,建立起“警学结合,校局互动” 教学改革机制,构建 “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即“产、学、研结合”的专业人才模式。

3、课程体系改革。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为主线设计培养计划。建立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学科群,构建具有公安特色、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特色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

4、教学方法改革。改变陈旧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一系列动态性的、开放性的、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积极应用现代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实验、实训基地改革。打破学校过去教学相对封闭的状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建立具有公安特色的学校与警局合作,人才和设备资源共享,校内、校外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和物证鉴定中心结合的实践体制。

(二)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1、建立新的公安教育观念和新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周济副部长强调“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向生产和社会实践第一线的实用人才。”;张尧学司长指出“高职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就业教育,即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市场上需要的、抢手的、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或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而不是那些基础扎实,毕业后仍需进行较长时间的培训和再教育之后才能胜任工作的人才。”因此,给我们指明了高职高专办学指导思想、教育目的和目标。科学地构建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建立“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新型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优化课程结构,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建立思想教育、人文科学、警用法律、警察技能、警务业务基础和刑事科学技术等六大模块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时应更多地考虑其专业的实用性,突出课程内涵的专业特色。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设置时,应首先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特色、其次是公安特色、然后才是大专生应具备的公共基础理论和工具类课程。

3、树立新的教学质量观,改革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办法。

4、按照“警学结合,校局互动” 教学改革机制,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校内实验室和学校物证鉴定中心,完善“产、学、研”相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改革举措

(一)确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质量标准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设置以来,为了进一步明确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面向省公安厅、21个市、州公安局及其所属县、市公安局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基层对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具体要求。通过对调查的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分析,形成了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基本需求的意见。调查表明,基层刑事科学技术对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政治上忠诚可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有系统而扎实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较强动手能力等。通过调研,我们确立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人才的需求,以实践部门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实践部门需要什么样的人,就培养什么样的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要以培养适应我省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区县公安局)需要的,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为目标。

在确立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以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

l、政治素质要求: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对党、国家、人民绝对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勇于献身的精神,沉着机智,严格执法,公正廉明。

2、法律素质要求:具有依法办事的思想,坚决维护法律尊严。懂得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刑事法律、法规,熟悉刑事办案程序。

3、专业素质要求:具有牢固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掌握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基本技能,并熟练掌握相应的操作方法。具备一定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能力。

4、身体和心理素质要求:身体健康,体能充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态良好,具有较强的意志品质,良好的心理素质。认识问题深刻,领悟能力强,有较强的推理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

5、文化素质: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技能,英语通过大学生一级以上计算机考试;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大学生三级以上英语考试;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

6、警务基本素质:掌握公安业务的基本知识,会使用武器、警械,具有擒拿格斗技能等。

培养目标和学科质量标准的确立,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指明了方向,使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建设走向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优化课程结构,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

为了使课程设置更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打破原来的课程设置,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必修课应分为:思想教育、人文科学、警用法律、警察技能、警务业务基础和刑事科学技术等六大课程模块。

1、思想教育课程模块:政治理论等课程,坚持“政治育警”,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勇于献身的精神。加强“两课”的教学,注意将课程融入平时的政治学习、各种教育讲座、公益活动、政治思想工作中,增强效果。

2、人文科学课程模块:开设计算机应用、大学英语等课程,培养计算机、外语、写作等能力。开设数学、物理学、化学等课程为专业课程打基础。

3、警用法律课程模块: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有关的法规等,培养其警用法律运用能力。法律课的教学内容应与其他专业有区别,要紧密结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现场勘查、物证发现提取、检验、鉴定等法律程序及要求。

4、警察技能课程模块:开设擒拿、射击、驾驶等课程,培养警察基本技能。警体技能要达到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但可比侦查、治安等专业要求低一些。

5、警务业务基础课程模块:开设公安基础理论、公安文书写作、刑事侦查学等课程,培养公安基础业务工作能力。

6、刑事科学技术课程模块:建立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学科群,突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特色,加重其课程比重,培养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能力。将原来的课程作一些调整:将原来的痕迹检验学分为“手印检验”、“足印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等;将原来的刑事影像学分为“刑事照相和摄录像”和“刑事图像处理”;将原来法医学分为 “生物物证检验学”(指对涉及案件的人体、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物质检验)和法医学(指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等);将原来的刑事化验分为“毒物和毒品检验”、“微量物证检验”;加重文件检验和现场勘查的比重、开设刑事科学技术总论、现场勘查等课程。为适应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可在大三学生实习返校后,根据公安机关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学生的就业意向和个人兴趣,选择刑事科学技术具体的专业方向,对相应的专业课程开设加强课,如痕迹专业方向,可开设特殊痕迹检验等课程;刑事影像专业方向,可加重刑事摄录像、刑事图像处理等课程。深入学习理论和操作技能,尤其是操作技能,以达到学生就业后能尽快适应工作。

(三)规范教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1、制定教学大纲:如果没有教学大纲,各位教师上课就可能出现随意性,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组织教学,由于不同人对课程教学的理解不同,教学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必然产生差异,要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因此,2003年6月我校组织刑事科学技术各门专业课程编制教学大纲,以达到规范教学,明确各门专业课程教学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同时并编制实训大纲,规范实验实习教学,明确了实验实习教学的目的和要求。避免了过去实验实习教学的随意性,想开就开,想开什么实验实习项目就开什么实验实习项目,规范了实验实习教学。另外制定了专业能力测评标准,为实训的考核提供了量化依据。

2、加强教材建设: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注重教材建设。我校有11名教师正在参与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刑事科学技术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在教学中积极选用近年来的统编教材。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编写专业教材,满足教学需要。如刑事科学技术总论课没有教材,我们及时组织编写《刑事科学技术总论》填补了国内本学科空白。为了加强实验实习教学,编写了刑事科学技术各门专业课程的实验指导,保障了实验实习教学的需要。

3、加强教研活动:教研室通过教研活动使教师们进行沟通了解,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开展教研活动,讨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集体备课,使教师在教学内容的把握上,教学方法上进行沟通,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教师坚持相互听课,以便取长补短。对年青教师首次上课,进行试讲,保证教学质量。

4、调整教学内容,贴近实战:刑事科学技术是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必然会带来刑事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同时也会带来利用高科技犯罪。因此,必须结合新形势下,案件发生情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这样教学才能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战,确保培养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的目标实现。如针对目前持枪作案较多的情况,痕迹学加重了枪弹痕迹教学;针对图像处理广泛应用在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刑事影像技术开设了刑事图像处理内容;根据目前物证检验广泛开展DNA指纹检验,法医学及时增加DNA指纹检验内容等。

5、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对当前刑事科学技术的热点的研讨,对实际案例分析讨论、组织课外兴趣小组等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一系列动态性的、开放性的、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应用现代科技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根据各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采用音像资料、多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设置、创造更多客观、形象、生动的教学情景,使学生接受多种感官刺激,从而形成深刻印象,提高教学效果。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已制作课件72个,达328学时。绝大多数课程已使用了多媒体课件教学。结合教学内容将国内外重大、典型的刑事案件资料,制作成案例教学课件,以便进行经典案例教学。校园网建立后,正在筹划利用校园网,开辟刑事科学技术网页,与学生进行教学交流、讲评作业、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并可新技术信息。

6、改革考试方法:依据不同的课程特点,采用多种形式的考试方法。笔试主要考核基本知识,采取教考分离,考试课的试题由非上课教师出题,并计划逐步建立试题库,有条件的课程采用机读答卷,并进行集体改试卷。这样使考试排除了一些如学生“打定子”、教师泄漏试题、改卷偏袒或出差错等因素干扰,使考试成绩更加公正客观。撰写论文方式进行考核,通过学生对论文题的思考,查阅有关的资料,作调查研究和实验,获取的数字进行分析,而写出论文。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写作能力很有益。实验实习的考核,制定了考核的质量标准,测评学生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能力。这样规范了实验实习考核的内容、评定成绩的标准,避免了实验实习的考核的随意性,更加公正客观。并尝试进行模拟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实验实习的考核,考核学生综合实战能力。采用观看案例录像,回答问题,培养和测试学生的观察能力。课堂提问,回答问题以及开展课堂讨论,培养和测试学生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将笔试、课堂回答问题、实验实习以及平时作业等按照一定比例组合为学生的成绩,这样更能综合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逐步改变了过去单靠笔试定成绩,而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

(四)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动手能力

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与时间,痕迹检验学、刑事影像技术、文件检验学等主干课程的实践教学时间,占总教学时间的40%以上。根据教学计划总体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分为验证实验阶段、模拟实验阶段、综合训练阶段和毕业实习阶段,使得学生的实践活动,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逐步渐进,不断强化,达到培养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目的。从公安实际部门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实验实习教学兼职教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指导。加大模拟实验实习的力度,使实践教学贴近实战,如模拟现场的拍摄,模拟现场的物证提取和检验等。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实践训练环境。在课余时间逐步开放实验室,为学生创造实践自学的环境,组织一些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行研究性学习,开展一些小的科研活动。在校外公安基层实习基地,聘用实践经验丰富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作指导教师,给予实习指导。实习完后指导教师将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写出实习意见和评语。学生将撰写《学生实习专业技术报告》。这样保证了校外实习的质量。

(五)建立“警学结合,校局互动”的教学改革机制

1、走出校园,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南充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等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多次派教师前往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均到泸州市公安局及分局有关部门作为联系点进行调研活动,并形成了相关制度。并分期、分批派教师到公安基层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实践锻炼,使教师积累实践经验,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水平。

2、在走出去的同时,我们还坚持请进来。先后从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及院校聘请了22名客座教授。分别请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常伯年研究员、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杨盛君高级工程师、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杨鸣高级工程师、成都市公安局技术处叶岗高级工程师、省司法厅技术处刘朝宽处长和陈昌全处长的等专家来校讲学。为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学生的视野,了解当前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

3、在省公安厅的支持下,与公安厅省物证鉴定中心建立共建关系,进行人才交流,仪器设备交流,业务信息交流,教学、科研和办案合作。校聘请鉴定中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人员来学校讲学、任教、指导实践办案、从事科研活动等(按学校教师对待)。学校派教师到鉴定中心实践办案、从事科研活动(按鉴定中心人员对待)。四川省公安厅鉴定中心作为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刑事技术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专业教师实践锻炼的基地,为学校的师生提供实践锻炼场地。鉴定中心人员则为师生实践锻炼的指导教师,指导学校的师生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学校教师在鉴定中心人员的指导下,可使用鉴定中心的仪器设备从事科研活动和案件的鉴定工作。鉴定中心人员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可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从事科研活动和案件的鉴定工作。学校教师与鉴定中心人员共同合作,参与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研究工作。科研成果共享。教学、科研及业务资料共享。充分利用省物证鉴定中心的资源,为我系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4、积极筹建学校的物证鉴定中心,争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权,以便对外接案进行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工作,为对外开放提供窗口,为师生提供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的实践机会。这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大举措,对构建产、学、研结合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筹建工作已基本到位,并已通过省公安厅的检查验收,只等省公安厅的批文授权,即可挂牌。

5、校外实践活动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增加岗位意识,到岗训练的一种好的方式。在学校已建的20个公安基层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将以地、市、州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为中心,辐射区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建立专业实习基地,为学生的毕业实习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学生专业实习需要。通过专业见习、实习、办案,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

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教学改革的保障措施。教师队伍建设主要进行了以下方面工作:

1、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力争形成本专业骨干教师群体和学术带头人。要求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制定《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工程个人规划》,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争取5年内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由现在的0.08%。上升到25%,今年研究生学习的教师人数将上升为7人。实行青年教师指导制度,指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资较高的教师指导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业务,提高教学水平。

2、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通过鼓励教师积极报考全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鉴定人资格;积极申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到物证鉴定中心或校外实习基地开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和科研工作,以及在公安基层锻炼,使担任专业课教学的“双师型”教师的比例由现在的37%达到70%。

3、通过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能力。激励教师将教学与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实践结合;积极开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科研活动,争取获得较高层次的科研项目立项,现已有2项省级课题和2项厅级课题立项,一项获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开发新技术为基层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工作服务;积极承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工作,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和学术水平。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5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 现状 发展

刑事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渐的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我国的公安部门以及世界各国都在广泛的使用当中。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接收遗留的刑事技术进行旧摊位的改造,使其向公安部一直到地方各级逐步建立了刑事技术组织和机构,和大量的刑事技术人员培训等,我国刑事技术工作有了非常跨越式的并且有效的发展。尽管爆发后,我国的刑事技术工作受到了“砸烂公检法”的影响,使其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但是经过了那十年的动乱,尤其是之后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形式科技工作组织和相关机构都获得了非常顺利和快速的恢复与建设,自此,刑事技术工作获得了飞跃式的迅速发展。

一、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状况及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技术开始在中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任何一个事物都是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这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技术才开始从现代意义上开始逐渐发展。纵观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刑事技术的发展过程,虽然在刑事技术的现代意识和发展等方面都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使用,以得到稳定和客观有力的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关键,没有哪个采取依法治国方针的国家不去重视物证的重要性,而这就应该高度重视刑事技术,于是,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刑事科学技术,也使得我国的刑事科技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我国刑事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对于一个案件,办案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大量证据,但这种认定也需要做出大量的样本。在当今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人群中,无论是人还是物其流动性都是非常大的。如果数据库采用人工纸质的方法,不管是从保存或查找样品的方式都是非常不方便的。现代生活的快节奏,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取消争议尽快对案件的质量要求不降低的同时,通过计算机技术建立相应的软件操作系统,在不影响案件本身的质量基础上,能够有效的提高实际的工作效率。

二、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状况及发展的新思考

(一)大力发展自身特色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力发展工作自身所具有的特色。刑事科技要继续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把自己的特点放在首位,不能只利用其他学科,谋求发展。首先,刑事科学技术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社会主体要保证技术的不断更新,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把握时展的脉搏,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应用于实践,更好的服务人类。此外,刑事技术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因此应该在同一时间,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培养一系列具有较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刑事科学技术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和法规开展工作,其实际的工作效果才能够获得认可,让刑事技术发展的更完整,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此看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力发展工作自身所具有的特色是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有效方法。

(二)加强深化理论研究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加强和深化相关理论研究。非常广泛的刑事技术的参与范围是比较广的,涉及到很多的领域的运用,如果在这过程当中只是有技术而并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就比较容易让主体逐渐转变为任凭感觉和经验而进行的科学活动,让主体科学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应该从实践中把握理论的真理。在实际的日常生活当中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大量的积累,并且很多的理论研究都要依赖这些材料,同时,还应该对其进行反复的确认之后才能够获得最后的理论。与此同时,得出的这些理论也应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加以测试,并且将其作为指导应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才能够将模糊的理论应用于实际的生活抽象概念当中,以此来有效保障刑事科学技术相关时间以及理论的分离是不能够脱离现实。由此看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加强和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三)实现标准化的发展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效实现标准化的发展。刑事技术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应该建立严格的规范化体系来规范刑事技术是非常重要的。怎样才能够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因此,应该按照实践当中所取得的有质量的、并且大量的材料加以认定,然后从客观的角度对价值的特征或者是标准价格等加以行之有效的研究和分析,然后对其进行总结,然后构建合理化的体系,再将科学的、合理化的标准应用于刑事技术的广泛实践当中,这样才能够实现刑事技术的统一监管发展,从而使其能够更规范更严格。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效实现标准化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实践中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还在学习过程中的邢科专业的学生,如果已经选择了邢科专业就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以及学习当中学会自勉、自强、自立、自爱,在学习中不断总结践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升华自己,努力学习和工作,总结探索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创新,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够更早的、更快的成为我国公安的刑事技术相关工作当中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我国的刑事技术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新枫.大力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J].中国刑事警察,2015,(05).

[2]孙运梁.“权力―学科”规训下刑事法学科的产生、嬗变及其整合――以“权力―学科―知识”理论考察刑法知识形态的尝试[J].刑事法评论,2014,(01).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6

关键词:现代科技;刑事科学技术;应用

刑事科学技术也是刑事技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效率提高。在当前的一些先进技术的应用下,对刑事科学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通过从理论层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刑事科学当中的研究分析,就能为刑事科学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以及刑事科学发展趋势分析

1.1 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就是没有将刑事科学技术和具体的工作进行紧密结合,从而就很难将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在近些年的刑侦体制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在法制建设工作上也逐渐的完善,这些都是对刑事案件犯罪活动新特征的体现[1]。在对一些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有的刑事科学技术还是采取传统方法,这就不利于实际工作的需求满足。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工作实施中,对相应对策的多样化实施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

再者,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这就不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在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对于规范性问题以及观念的更新等问题还存在着,没有注重从管理层面进行加强,一些相应的体制方面还没有得到完善化。这些方面就对实际的工作发展有着诸多不利[2]。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以及开发人员方面较为缺乏,在保障工作方面没有得到加强,这些就影响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

另外,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科学技术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对有着跨度大以及跳跃性的犯罪作案时,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作用就没有得到充分化的发挥,这就必然会影响实际的工作效率提高。

1.2 我国的刑事科学发展趋势分析

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下,以及全球化经济的加强,在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以及跨国的犯罪案件也逐渐的增加,一些犯罪的手段也愈来愈先进,能够体现出很高的科技含量。对这些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就要能充分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侦破案件的能力能有效提高。对新型的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化应用,也是当前刑侦技术人员需要进行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将信息技术以及生物芯片技术等等,作为重要的应用技术在刑事科学当中进行应用,就能为刑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3]。我国在刑事科学技术层面的发展和发达国家还有着很大差距,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下,对新技术的应用就显得比较重要。其中在人体静脉识别系统的应用方面,对人的身份验证功能可发挥积极作用。

2 现代刑事科学主要技术应用和发展策略

2.1 现代刑事科学主要技术应用分析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对刑事科学的发展方面也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其中在DNA技术的应用中,就能起到积极作用。对DNA技术的应用主要就是利用有些易腐败以及降解等,通过腐败检材的特征,来进行建立PCR基础上的DNA检验技术。通过这一技术在刑事科学中的应用,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就有着积极作用。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信息技术也是比较重要的应用技术,在当前的刑事案件频发的时代下,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刑事案件侦破就起到了很大作用,对案件侦破效能的提高有着积极意义,从而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力以及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从整体上能够提高办案的水平。

现代刑事科学发展过程中的指纹自动识别技术以及生物芯片技术,也是在刑事科学当中比较常用的先进技术[4]。例如在生物芯片技术的应用中,能对案件现场进行直接性的分析,从而来得出相应的结果,得出结果的准确性就比较高。而在指纹自动识别技术方面的应用,也有着积极作用发挥。能通过这一技术的实施,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对犯罪的范围能够得到有效打击,对案件的侦破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2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发展策略

为能促进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就要能注重相应策略的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策略进行了探究,在这些相应的技术应用下,就能有助于促进刑事科学的进步。

第一,加强注重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实施。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上进行加强,就比较有助于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就要能充分重视对公安部的相关会议精神进行落实,在办案的思想观念层面能够及时性的转变,在等级化的管理措施实施上要能加强,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完善建立。要结合技术规程的相应要求,将现场必勘责任制加以落实,以及将迅速反应核心的勘查制度有效完善和落实,在基础的业务建设制度上能加强。在对业务的统计数据分析,以及文档管理的相关工作方面能加以完善化。

第二,注重刑事科学技术应用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对刑事科学的发展进行促进。这就需要有先进性的业务能力以及高素养的侦查队伍,如此才能将证物的提取效力得以加强,对事实真相才能得到有效揭露,对案件的侦破效率才能提高[5]。要充分注重对新型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通过生物技术的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等,都能有利于刑事科学的全面发展。

第三,加强对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标准化建立。在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管理工作的实施中,就要能从标准化的角度加以实施,能把和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各部门的鉴定体制关系能理清,以及构建科学化以及标准化的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对鉴定的质量要能得以有效保障。并要能充分注重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的完善化建设,在对指纹以及枪弹痕迹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以及DNA数据库等方面的建设都要加强。能将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呈现。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有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

第四,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就要从创新力度上进行加强。能够在科技创新上得以强化,将技术方法的科研成果得以转化,在实际的工作方面加以有效应用。还要能在科学规范的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方面不断加强,对实际的工作效率水平能有效提高。对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身的创造能力得以激发,对人员自身的创造能力在实际的技术应用方面发挥最大化的价值。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有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价值体现。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的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在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方面,也要注重创新性的融入,能和时展的步伐相适应,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和重视,才能真正有利于刑事科学技术的价值充分体现。通过从理论层面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就能为实际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陈茜橙.浅析刑事科学技术学科的建设[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4)

[2]程相博.浅议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J]. 商品与质量. 2014(S7)

[3]王闯.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3)

[4]欧阳湘渝.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思考[J]. 河南科技. 2014(18)

[5]陈茜橙.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趋势[J]. 河南科技. 2014(18)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7

(一)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扬弃着唯科学主义

根据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主张:一方面, 在涉及科技含量的刑事司法过程中, 应当以自然科学精神为要求, 以自然科学原理为指导, 以自然科学技术为手段, 有针对性地解决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以使刑法合乎规律地发挥效用[2]。另一方面, 在非涉及科技含量的刑事司法中, 虽然未必需要以自然科学原理为指导, 但仍应当遵循自然科学精神, 高度重视自然科学技术对刑事司法的帮助价值。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实践价值实质, 是以科学新思维改变传统刑法思维及刑事司法方法, 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知识, 包括自然科学规则、社会科学原理和自然科学精神, 引入到刑法方法论中。其服务目标是刑法司法实践, 但它完全不同于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唯科学主义, 而是扬弃着唯科学主义,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此,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秉持着自身的基本立场:提倡尊重科学规律, 积极运用自然科学思维, 而不唯科学主义;重视办案逻辑, 运用办案逻辑思维, 而不迷信逻辑经验主义;理性看待人文主义, 运用人文主义的优秀成果, 而不刻意拔高人文主义。

唯科学主义, 是西方大陆法系法学方法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唯科学主义与大陆法系的哲学观念和成文法传统有着密切关联。由于司法是包含解决具体案件中技术方法的活动, 而每个时代的科学技术都可能为处理案件带来一定的技术帮助, 于是随着自然科学技术在欧洲的发达, 其吸引了法学家们的高度关注, 逐渐被引入和嫁接到法学方法论领域。有必要说明的是, 唯科学主义的问题不在于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嫁接到法学方法论中来, 而在于相信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那样存在着亘古不变的规律, 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完全可以发现社会科学的普遍规律, 从而由自然科学方法带来社会科学的万能方法。这正如有人所言:受自然科学的影响, 大陆国家的法学家们相信人类社会发展有规律可循, 只要找到体现这种规律的知识, 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彻底地解决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发展问题。[3]

有人说:法律方法论很难提供一种尺牍范本大全之类的东西。[4]唯科学主义的思维把法律视为或等同自然规律, 那么法律制定者就会把自身上升为法律真理的发现者和把控者, 从而使法律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在法典制定者身上, 尤其是法学家们, 由于对科学主义产生了可以促成社会科学知识法律万能情节, 于是对法律法典化产生了极端迷信, 聚集为法典万能主义。对此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否定了唯科学主义论, 明确指出法典及其规则不能替代和包揽理性、经验、制度、政策、道德、习俗和传统的社会治理功能, 单纯地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认知和服务社会治理, 终将事与愿违。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制度之所以出现合法性危机, 是因为本应以人为目的的合法性却被科技知识殖民化了[2]。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在克制和扭转唯科学主义之时, 注意避免反唯科学主义过度化, 毕竟西方科学主义也含有合理的价值因素, 不可因噎废食。伴随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改变, 法律和法律方法都应以开放的姿态容纳自然科学在自身发展中的一定空间。现在以网络、淘宝、微信、电视电话、视频直播等通讯方式为平台的商业交易和金融往来异常活跃, 相关的网络犯罪活动也日益蔓延,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已经并且继续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相应的网络警察已经成为公安警力的重要新部分。仅此而见, 刑法也应借自然科学之手, 丰富、加强打击科技化犯罪的手段, 以符合自然科学规则、规律及精神要求的法律方法应对犯罪和保护社会。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来看, 对自然科学思维的研究和应用不是太多, 而是太少。刑法方法理论在对科技成果的吸收和应用方面, 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应用。较之现代科技犯罪的层出不穷, 刑事司法的技术和方法应对显得勉为其难力不从心。近年来, 中央政法高层已对此高度关注, 多次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 对全国政法干警开展科技前沿培训, 增强政法干警的科技意识, 并探讨应对高科技犯罪的方法和理论。当然, 在刑事立法层面, 刑事法也并非无动于衷。但是, 在司法层面的自然科学思维方法依然滞后, 过于沉寂。

(二)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超脱着人文主义

既然认识到唯科学主义是构成法律合法化危机的根源, 那么危机的出路在于使西方的整个文化来一个根本转变[5]3的观点, 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但根本转变的文化由何种文化来担当又是个问题。法学家们从各个方面反思法律, 寻求法律观念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 逐渐树立了人文主义的法律观念, 法律方法开始从唯科学主义转向法律人文主义。当法律人文主义地位得到确立时, 也就成为与唯科学主义对立的法律方法论。法律人文主义认为, 唯科学主义只见自然科学知识之物, 而不见法律对象之人的主体地位, 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上就搞错了方向。因为法律方法属于人文科学, 所以在研究方法上当然也属于人文方法, 于是完成了法律本体论转向法律存在论, 从而颠覆了唯科学主义的属性和立场。

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法律人文主义把法律看作保护人的手段, 并把人作为法律的目的, 似乎又走向了与唯科学主义相反的另外一个极端。一方面, 法律人文主义彻底否定唯科学主义, 宣示人类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认知和研究人类社会不能用自然科学方法[2]。可是, 事实上研究人类社会的方法, 无论如何也离不开自然科学方法。考古学对古人类、古生物的研究, 恰恰在使用着各种自然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 从而得以推进考古学的发展, 并实现把对人的认识提升到了新高度。这表明人文主义无法脱离自然科学而独自获得良好发展, 反而是受到科学发展的深刻影响。因为人发展着科学, 又通过创造的科技来服务于人, 包括把科学技术运用到人所制定并遵守的法律, 而法律活动已处处显示着科学的影子。所以, 科技服务法律, 法律运用科技, 二者之间似乎已经完成了互相镶嵌, 难以割舍。当前, 我们似乎已经难以想象, 若没有科技, 法律将如何生存和发展。

另一方面, 法律人文主义主张案件的办理, 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同案要同判,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有偏执之嫌。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则指出, 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是一项司法共识和原则, 这个原则建立在一般观念的基础上, 实质是类似情况应当类似处理, 以发挥法的统一规范性, 保证法实施的公平公正。而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而非权利或权力的相等。然而, 司法活动中根本不存在绝对的相同情况, 而只有相似的情况。科学的法律观应当是相同的情况大致相同处理, 不应超出公众普遍的容忍底线, 裁判的结论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 并在刑罚的法定裁量幅度之内作出判决。

在人文主义看来, 法律观念中的人完全是自由、自主和自决的。情况果真如此吗?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对此持有异议, 认为法律眼中的人其实是规范中的人, 要服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人之自由、自主、自决的人文法律观, 实为西方自由主义之浪漫, 它在不自觉中把人之自由视为凌驾于社会生活规则之上。但它忽略了一点, 作为社会生活规范的法律, 不是凭空用来设计和规范社会生活的秩序、和谐及纠纷处理规则, 而是人在享有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的超越个体自由的群体自由及其规范。它既能保障个人自由, 又使得个人自由不至于过于出格, 否则要受到一定的制约或制裁;同时, 该规范也保障地域共同体社会生活的整体自由。

二、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之方法论

(一)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法律发现观

对司法人员而言, 在论及刑事司法方法之法律发现问题时, 首先面临的是从何处发现法律以及如何发现所需要之法律规范。有学者指出:法官从哪里发现法律, 其实质是法官法源的理论问题法官法源的核心是法官寻找发现法律的思维方法。[6]275这一观点表明了发现法律的思维方法对司法工作的不可或缺性, 同时也折射出应对司法中各种难以预料之问题或疑难复杂之问题, 同样需要形成并应用某种科学的司法思维。而在刑事司法方法论中, 司法人员寻找、发现和应用何种刑事司法方法思维, 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对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而言, 司法人员在办理个案中是采取先例的原则, 因此需要找到恰当的先前判例, 从相似判例中发现可以遵循的判决规则和裁判原理。这也是判例法国家司法人员发现法律的思维方式。而对于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而言, 司法人员在发现法律时, 应当而且必须以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典本为根本依据, 寻找到具体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律规范并将其适当地予以适用。由于制定法在形式上一般都较为具体和完备, 司法人员发现有关法律条文几乎并不费力。但问题是, 司法人员想找到最合适的先例或制定法条文, 却难免遇到各种困惑。在两大法系互有吸取借鉴的发展趋势下, 司法人员似乎都在从制定法和判例两个侧面着手寻求法律发现的新思路。

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由于法律发现仅是法律涵摄的一个步骤, 而法律涵摄又与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密切关联, 甚至还与法律续造不可分离。因此, 若要处理好法律发现问题, 就有必要同时理顺法律发现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或法律续造之间的关系。鉴于法律涵摄注重的仅是通过法律发现把选定的法律规范运用到个案事实, 其思维程式过于简单化和机械化, 所以选择的法律规范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常在新型犯罪面前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不得不借助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其他法律方法来解围。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 为避免法律发现的错误或偏差, 关键在于克服机械化的法律涵摄活动, 从而避免司法机械主义。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不认为会存在普世统一的法律发现模板, 强调法律发现一方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司法规律和依据司法规律办案。特别是要把科技创新的最新成果作为司法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 善于运用到具体司法活动中来。最终, 以符合科技规律的刑法思维, 对办理具有科技含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化牵引和指导。

(二)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刑法解释观

有观点认为,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法律解释只是法官解决问题的策略[7]。不过, 如果只看到法律解释是法官的策略, 那就没有关注到其背后的法官思维。也有观点认为, 司法裁判不单纯是致力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而是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和使选择的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8]。该观点在把司法裁判视为一种法律适用策略的同时, 又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技术的应用, 但这种观点同样没有认识到法官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如果撇开法律思维, 倒不如说法官的任务在于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证明其具体的裁判的正当性[9]447来得更加直接。

法律解释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 由有关主体对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的解读和说明。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刑法解释是刑法思维在刑法解释学上的展现, 是刑事司法裁判方法的必然演进结果, 刑事裁判活动已经离不开刑法解释的助攻或主攻作用。在我国, 刑法解释首先包括对刑法典的解释和单行刑法的解释, 这是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其次, 刑法解释还包括有关部门所作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讲, 立法机关所作的刑法解释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有权的司法解释机关, 同样对刑法解释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和严格的程序规范, 并把大量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纳入到司法解释参考之中。由于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不定期性和非常态性, 在实务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就有着非同一般的地位和影响力。由于解释主体的不同和相对分散性, 刑法解释的法律思维也就发生了显著的区别, 其直接表现为某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不衔接或不调和, 难免有时会对司法适用产生副作用。

不过, 刑法解释主体不同所产生的刑法思维差别, 更多表现在司法活动中两种看待司法解释的态度上。首先, 一种态度认为, 刑事法官首先应当在刑法的正式渊源即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寻找裁判规范, 不过在寻找中自然离不开借助非正式法源如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司法解释等[10]。可见, 依该观点的理解, 刑事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 其裁判规范有着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等级和位阶差别, 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高于司法解释, 应当优先考虑和适用。但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刑法典、单行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此看来, 在不区分案件适用的具体情况, 而直接武断地把司法解释视为次等考虑位阶, 不仅人为降低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 还容易对刑事司法裁判产生错判的结果。事实上, 两高的司法解释, 包括两高的会议纪要、对下级院请示给予的批复等, 往往是对刑法典 (包括刑法修正案) 和单行刑法的含义不明确或遇到新情况而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其实践指导价值有着不可替代性。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地位, 必然会降低其适用的机会和所应当发挥的效用。

其次, 另一种态度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召开的座谈会或研讨会之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以及高院作出的各种指导意见或量刑意见, 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会议纪要, 也不具有适用法律渊源的性质。而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刑事法律适用的渊源问题, 应当根据定罪和量刑作出两个不同层面的区分:一是就定罪而言, 刑法适用的正式渊源不仅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也必然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二是就量刑而言, 应当给地方高院的会议纪要、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一席之地。这些会议纪要往往是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或全国范围内的一些共性问题, 提出一些具有见地和可接受性的司法实务标准, 在下发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后就可以被遵照执行。其实, 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即便是否定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虽然不出现在判决中, 但是其在实践中的作用相当大, 其中一些共性问题的实践做法和掌握标准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论据。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刑事司法中隐形的法律发现场所。[2]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非常重视经验法则, 认为刑法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而发生和提升, 而地方高院的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产生, 则是根源于丰富的地方司法实践,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地方司法经验汇编及其官方认可。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反对司法解释非正式渊源论。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视域下, 上述两种否认观点有着深刻的偏见根源, 这就是法典完美主义。在它们视野中,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刑法, 才称得上是司法适用的正式法律渊源, 并明确申明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与刑法本身的法源地位是在不同位阶上。当下, 法典完美主义仍有很大市场。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认为, 法典完美主义是法典主义强迫思维的体现, 其奉行法典至上、法律规范优先, 在不自觉中轻视司法解释的效能和地位, 把司法解释看作是低法典一级的二等公民。实务中, 有的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很少考虑司法解释的适用空间, 形成了制定法优先的惯性思维, 甚至上升到唯制定法典化的高度。不论司法解释功能得到何等充分利用, 其刑法适用正式渊源身份都无法被认同, 只能低调默默运行。实际上, 这就造成了刑法适用方法的压抑和埋没。尤其是对于省级高院制定的量刑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包括省级地方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 整体上呈现出地方范围内的功能化运行, 却又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司法适用的前途命运面临着随时被替换或被终止。

对司法解释和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这些遭遇,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持批判态度。之所以如此认为, 是因为法律渊源与司法中适用法律的渊源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具有不同来源的法律渊源, 其效力和作用也有所不同。而司法适用中的法律渊源, 因包含着司法人员的一定自由裁量因素, 从而应当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此外, 需要指出的是, 当法律解释已经不能解决案件问题, 无法适用社会发展对法律补充或变通的需要,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强调此种情况下要尊重司法规律, 如同尊重自然科学规律, 切不可以法律解释方式强拉硬上进行判决。若对该法律确实有需要增加, 则可以通过立法、法律续造等方式去实现。对我国而言, 由于不像判例法国家那样存在法律续造的制度基础, 法官既没有续造的法律依据, 也没有获得续造的授权, 因此只能通过立法形式来实现。

(三)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法律推理观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包括法律的形式推理和法律的实质推理。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法律的形式推理包括演绎、归纳和类推方法, 但认为形式推理更在意法律的形式正义;而法律的实质推理则涉及到法律的解释、论证, 其更关注法律的实质正义。有人认为真正的法律推理就是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这一过程所解决的是判决的合法性问题[6]198, 从而反对法律的实质推理。不过, 该观点值得商榷。一般而言,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有价值, 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 而是源自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如果司法现实中没有被需要的法律方法, 人们就会不自觉地在实践中创造相关法律方法;如果司法实践认为某种法律方法不完全符合实践需要, 但仍然存在一定价值, 那么人们便会对这种法律方法进行改造和完善。从法律方法发展的历程来看, 法律方法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到利益衡量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就足以说明法律方法的历史性、客观性和时代性, 而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 在查明事实后再根据更能实现正义的方式来取舍法律推理方法, 而不是在一开始就预先给法律推理方法确定位置。这体现出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实用主义立场的侧面。事实也是如此, 法律的形式推理和法律的实质推理各有其独特优势, 二者既不能互相取代, 也不能互相融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的形式推理更有需求, 因为形式推理有助于贯彻罪刑法定, 这是定罪的需要;但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却对法律的实质推理更有偏好, 因为实质推理更注重罚当其罪, 这是量刑的需要。所以, 不同的刑法原则、不同的刑法宗旨和不同的刑事政策, 甚至不同的司法人员, 都可能导致类似案件会选择不同的推理方法。但这正是符合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要求, 正是由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不同的刑法原则, 从不同侧面对法律推理提出了不同要求, 从而使得法律推理的结果更加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深刻反映了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法律只能是社会事实的客观摹状者, 而不是社会事实的刻意创造者。因此, 法律必须奠定在社会事实基础上, 而不能背离社会事实, 突发奇想, 创造一种社会事实。[11]尽管事实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12]324, 但事实关涉案件的本质。事实可以猜测, 案件本质可以推定和论证, 但终不能容忍类推。所以,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反对在刑法适用方法中采用类推推理。刑事司法最关乎人的尊严和权利, 对法律方法的适用要求也就最为严格。以尊重人权作为理念的刑法自然科学思维, 当然不敢怠慢。

(四)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利益衡量观

利益衡量是价值衡量的重要方面。有学者提出:利益衡量是各种法律方法的最高境界, 但也是经过慎思后才能运用的方法。法律价值反映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体现着人类对法律目标的追求, 具有目的的属性。[6]275利益衡量的最高境界, 源自利益衡量法律方法的渐进嬗变, 经过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后的完善而达致法律方法的新高度。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这是刑法方法的表层完善或技术性进步, 除此之外刑法方法还有着本质的层面。在探讨刑法方法的本质时, 如果说一切法律均是为了人的缘故而制定的。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保护人们的利益是法的本质特征[13]4。那么, 一切刑法的司法和方法更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利益或是多数人的利益, 而不是保护少数特权人的利益, 从个人上升到人类, 才是利益衡量的本质所在。

也有学者认为: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 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 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已经衡量, 而加取舍, 则法义甚明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时, 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 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 所可能表示之意思, 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14]234此观点从立法者的立场考察利益衡量, 并结合现实之实际情况, 自有可取之处。但根据刑法自然科学之思维, 过于看重立法者的立场也值得商榷。一则立法者过去的利益基础随着主客观环境的变化很难探求到位, 彼时的法义明确不表明此时法义仍然明确;二则对所应考察的现行环境和各种利益变化并没有特别所指, 也容易发生不同法官可依个人所好而自由裁量, 从而使得利益衡量的标尺发生各种偏移。

在刑事司法中, 利益衡量也体现着司法人员内心对正义的价值判断。正义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包括法律的正义和自然的正义。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坚持法律正义和自然正义的利益平衡, 在法律正义优先的同时, 兼顾自然正义的考量。法律正义是最注重法律程序的正义, 贯彻法律的程序本身也是正义;而自然正义包含有朴素正义的因子, 具有原始或原本的侧面, 与法律正义有重合部分。但自然正义主要是逻辑正义, 缺乏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在实务中难以实际把握, 故不宜作为主要的正义考量因素。

三、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之实践原则

(一) 区别经验法则和经验主义

法律上的经验主义是英美法系的一种偏向, 一般指英美法系法官的办案方法和思维模式。经验主义与判例法传统密不可分, 判例法是最为经典的法律经验主义之表达。依据当代经验主义, 若遵循先例原则, 关键在于尊重先前判决及其裁判理由。由于经验主义过于看重具体特殊性, 时有否定经验的普遍性, 不利于法官在浩如烟海的案件中发现、鉴别和甄选先例, 产生需求的标准不一与时间耗费等缺陷。因此经验主义逐渐关注和部分采纳理性主义的做法, 制定一些理性主义的成文法作为判例法的补充。从表象来看, 代表判例法的经验主义和呈现成文法的理性主义有着部分融合的趋势。事实上, 在英美法系国家, 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并非总是唯一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也未必一定会否定先前判决。但由于经验主义忧虑理性主义有培养威权主义的危险性, 以及理性主义顾忌经验主义操作性之繁琐和不确定性, 所以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各自特征依然明显, 外在上还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分野。

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经验主义未能妥善看待经验法则,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两种偏差。一是导致司法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司法有其不可行和不合理一面, 对于一个形式主义法官而言, 在做出判决结论过程中所犯的典型错误是:在对一个一般性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时忽视这种解释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或其他愚蠢后果[15]。二是实证主义思维过于浓重。对英美法系法官而言, 由于深受实证主义方法论影响, 司法中往往认为只有可实证的法律才是裁判依据, 法官不应陷入法律之外如政治因素, 或受法律空白之外如道德因素之影响。虽然实证主义并不必然意味着形式主义, 但它们在英美法系司法思维中并不鲜见。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司法不能忽视经验法则, 而不主张西方的司法经验主义。现代司法已经非常注重司法技术化, 司法包含丰富的裁量性技术是常态。经验法则是司法裁量技术的方式方法, 而不是感觉经验、唯经验。经验法则也不属于逻辑经验主义, 逻辑经验主义是经验主义的发展分支, 它意图揭示科学知识与感觉经验的逻辑关系。逻辑经验主义坚持:科学理论和定律的唯一认识论来源就是观察和经验, 科学的命题必须是可证明的, 否则就没有意义。[16]所以, 逻辑经验主义认为真理就是经验证明的科学。但是, 有时经验法则和真理可以认识或推理得出, 而无法实质性验证。逻辑经验主义自认为有一套逻辑分析的方法, 但因很难找到对应原则或桥接原理而陷入困境。

与之不同的是,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从实践和哲学层面看待经验法则, 透过常识、常理、常情的角度尊重经过深刻积淀而成的经验法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 经验法则从不被法典化认可, 发展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体现。比如,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要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一般来说,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 则可以适用。可见, 经验法则并不是非要潜行于刑法司法实践, 而是可以通过证据的审查判断, 进入案件的事实认定之中。

(二) 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因而, 法治思维是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改革、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应当遵守的法律思维。虽然法治思维有多种不同理解, 但法治思维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 二是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 三是追求公平正义和保护自由, 四是讲究逻辑和解释技术。[]法治思维包括蕴含在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方法之中的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观念,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满足个体正义和一般正义, 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二者关系上, 是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 双方共同启动以法律治国理政。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篇8

一、刑事科学技术改革的必要性

1.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的战略地位

刑事科学技术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与方法,研究查明事件法律性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 它将现代物证摄影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等高新技术与传统刑事技术相结合运用于侦查破案,使原有单一的“勘查访问、摸底排查”等破案手段向“现场采证、鉴定查询、科技破案”转变。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以法律为指导,以技术为基石,时刻保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为打击犯罪提供技术保障,为侦查起诉提供证据保障。[2]

2.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的学科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法制不断健全和普及,讲证据、重证据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大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的关键手段,是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重要工具,刑事科学技术必然是武装公安人才的必备武器。相应地,在各大公安院校课程建设中,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建设必然是重中之重,它的学科地位自然毋庸赘述。[3]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教学困境

据统计,全国刑事警察约16万左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足3万人,仅占18%;另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除担负大量的日常性现场勘验还担负不同类型的检验鉴定工作,这种“一警多用”的现象对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回溯到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我们深思当今各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以铁道警察学院公安技术系150名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了调查,得报告如下:

从以上报告可得出如下刑事科学技术教学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实训教学薄弱,课堂技能训练不足

从上述报告可看出,83%的学生愿意从实训课中学习知识,只有13%的学生喜欢理论课。而实践中刑事技术教学设置以理论为主实训课为辅,没能考虑受众需求,进而影响学生学习效果。[4]

再者,公安专业刑事科学技术实训教学主要遵循传统模式开展,即完全遵照教材或实训手册既定步骤要求学生操作,并且短暂的实训课程使得老师不能对每一位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不解之处进行指导,更没有机会进行再次实践操作。这种实训模式让学生在教学中处于被动地位,也限制了学生实际操作思维和动手能力,并且与学生参与的公安实践工作脱节较大,所以93%的学生反映实训课按部就班无实践指导意义。再者,因个体智力、能力等存在差异,传统实验教学限制了接受能力强的学生探究新问题,也让基础差的学生越感困惑,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训教学,怠于思考和探究新知识。

2.课堂互动环节薄弱,教学效果单一

在课堂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即组织教学、复习旧课、讲解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的五段教学法开展教学,并且授课中紧遵教材多以讲授为主,课堂上缺少与学生交流互动,教学方式可总结为:我讲,你听;我说,你记;我问,你答。 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存在,并使教材成为了禁锢学生拓展思维的枷锁。

3.培养目标不明确,学生抓不到重点

多数教师备课充分、知识渊博,他们迫切希望传授更多知识给学生,因此在短暂的课堂教学中开展“满堂灌”式教学,追求“大而全”的教学目标,忽略了对某些重点知识进一步详细讲解。 这使得学生并不能吸收被授予的全部知识,并且在盲目听讲中难以把握教学重点。再者,大学教育与初高中基础教育不同,大学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要求学生在课下补充阅读加以深入研究,而“满堂灌”式教育方式让学生难以在课上把握重点,进而在课下也难以开展有所侧重的自我学习与深入研究。这就使得学生的自我学习事半功倍,进而导致知识滞后,学意倦怠。

4.学生对考试课与考查课认识差异较大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设置中常分为考试课和考察课,如痕迹检验、法医学、文件检验等实践价值大的课程均以考试课形式开启;特殊痕迹检验、声纹鉴定、测谎技术、人像检验技术等新兴但实践价值依然较高的刑事技术学科则以考察课形式开启。

而学生对考试课、考查课重视程度存在明显差异,调查表明67%的学生认为只有考试课重要;13%认为考试课与考查课同等重要;20%重视考试课,考查课视教师而定。据分析得知大多学生只在乎期末考试成绩,因此将考试课视为重点,对不参与期末考试的考查课则任课教师要求严格与否而定。这种以成绩为目的、以教师为中轴的学习态度,使学生忽略了课程带来的知识财富,错失了学习新技能的机会。

5.刑事科学技术教材更新缓慢,实践运用与理论脱节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刑事科学技术的知识更新更加迅速,而刑事科学技术教材却在某些原因下更新缓慢,内容与实践脱节,导致大多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无法充分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并逐步产生“课本知识无用”的意识。

三、刑事科学技术教学改革的措施

1.改革学分制度

笔者分析了刑事科学技术学生的思想状态,发现:大一学生思想起伏较大,而在大二大三过程中随着专业课程的深入,学习状态将会产生两极分化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大一学生刚从高中学习状态过渡到大学,此时他们仍有渴望学习、愿意学习的动力,但随着大学“自主式”学习的慢慢融入,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会产生惰性。二是在入学后,学校未及时对学生进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分析与培养,导致大多学生在入学一年后不能明确目标,内心感到迷茫,不知所云。笔者认为,针对以上情况,可对本科学生进行学分体制改革计划。

该计划主要结合学分,在不同阶段对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实践探究,循序渐进,使学生时刻产生探究意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例如,对大一学生可以组织关于物证技术的小型案发事故现场,在校园某一范围内设立“刑事技术实验园”,使学生在该范围内发现、探索刑事技术的奥秘,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并组织相关讲座,充实学科概念,扩展专业视野,使学生对刑事技术热爱并主动探索。[5]

在大二、大三年级,可实施学分增加模式,激励学生对刑事科学技术学的思考。此学分制度不同于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而旨在培养学生探索与创新能力。以学分作为激励,鼓励学生去从多角度分析理解刑事科学技术,若对于在刑事技术方面有新奇发现,并用论文或其他形式获得认可,以此为据增加学分。这不仅打破了公安院校传统教学学分模式的困扰,还鼓励了学生开拓创新,为有能力、有潜力的未来刑事科学技术人才提供施展才智的平台。

2.改变“重理轻实”思想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而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主要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满足公安实践需要。为彻底消除“重理轻实”现象,必须打破传统教学观念。首先,根据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自主设计实验,独自完成实验的能力。其次,增加实践课堂教学时间,使学生有充分时间去思考探究。再次,为从根本上杜绝重理轻实的观念,笔者建议将实践课单独设课,予以独立考核。这将是克服“重理轻实”现象的最佳途径之一。

3.改革教学方式

1.改变灌输式教学模式,优化课程结构

在传统教学中,灌输式讲授几乎占据了大量课堂教学时间,却忽略了学生接受能力。在课堂上,教师要尽量创造“教学互动”的机会,多与学生交流,有助学生思维的开拓,调节课堂气氛。例如合理设问启发学生思考,通过提问明白学生知识盲点,学生也可以通过老师的提问对知识点进行巩固,从而达到课堂双赢。

2.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利用多媒体教学是当今各学校教师授课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教师应当合理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并丰富教学手段,使课本、科技、学生接受力融为一体。

3.优化课程考核方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态度。

合理设置考试课与考查课,帮助学生纠正考查课不重要的认识,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担任考查课的教师在教学中应更多一份辛劳和付出,在教学中以精彩的教学内容、活泼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严格要求学生,并制定合理有效的考核标准,如,将平时表现、课堂听课状态、积极回答问题参与讨论、积极参与实践报告和总结制作等纳入考核范围,优化考查课考核机制,以此提高考查课教学效果。

4.及时更新教材,丰富教学资料。

刑事科学技术日益更新,现有课本知识全面、基础性与理论性较强,很适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进行基础学习。但教材内容缺点在于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考虑到教材的系统性和全面普及性、传承性,要求教材应具备稳定的体系结构,所以教材一般不会有本质变动。 笔者认为,教师可将新知识、新技术的运用、实践部门的新理念等知识以知识链接、扩充阅读等形式形成教辅资料加以优化,以此补充教材的知识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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