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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整改报告书8篇

时间:2022-08-25 09:58:13

产品整改报告书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1

(一)各县市区在前阶段消毒产品监督审查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湿巾、卫生湿巾生产企业,逐一展开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生产环境条件是否达到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条例;各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品质;对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不能达到净化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由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告注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全部药店、商场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存档备查;对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对。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每县市区抽检至少10种以上。

二、处理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下违法行为,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省卫生厅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卫生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对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上市前需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并责令经营单位停止销售。

(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五)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上述人体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七)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月旬)。全市统一启动对生产、经营环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阶段(月旬-月旬)。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药店、商场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对检查的各类消毒产品进行抽检、确认和结果告知。

(三)督查阶段(月旬)。迎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我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月旬)。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专项整治顺利有序进行。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2

1 体系保证

根据中心工作特点,首先建立中心质管办负责下的样品收发室,负责中心内外检测样品统一收发登记,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报告管理程序,对检测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评价、批准签发和发放进行控制,保证向客户提供准确、清晰、客观、公正的检测报告。

2 样品受理和信息收集

2.1 样品受理

由样品收发室统一接收,样品受理员应对样品进行符合性检查。若样品有异常无法接收的,样品受理员应立即将样品退还给客户,向其说明原因,并由客户书面确认。若样品正常,样品受理员应在《检测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样品标识系统要求贴上唯一性标识。

2.2 信息收集

根据检测报告必须表达全部信息的要求,我们规范了样品检验协议书中有关信息内容,在接收采(送)样品登记的同时,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包括:检测样品名称;受检单位(客户)名称和地址;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批号;采(送)单位(个人);样品包装形式、规格、特性、状况、商标、数量;检测类别区分;样品接收日期;检测项目;检测依据;评价标准等。如使用非标方法时,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仔细记录,在备注栏说明,并经委托方(客户)确认签字备案,以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原始记录规范化

3.1 原始记录格式规范

原始记录是报告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当时检测条件和原始数据的重要信息记载,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及标识;样品状态、数量、规格;收样、检测、检测完成日期;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检测环境条件(温、湿度和气压);检测地点;仪器检测条件、名称、型号;检测试剂配制状况及标准物质来源;检测过程中所出现的状况记录;检测方法步骤描述;原始图谱;检测原始数据记录;计算公式及数据处理结果;检验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字确认等方面信息。

3.2 书写规范化

要求检测人员按内容栏目标准格式记述内容。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便于辨认。描述记录过程简洁明快、词能达意,并强调保持原始记录的原始性。对记录有误的采用规范改错方法,在错处划二条横线,写上正确内容,并加盖当事检测人员章确认。

3.3 计算和导出数据标准化

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计算,不得随意简化。计算中的每个数据要有来源,以确保检测过程、方法的溯源性、复现性,以便复核、审核人员检查核对。对于结果中的单位表达,采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并对换算过程加以说明。

4 复核、审核人员把关

检测人员待每个检测项目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项目复核,复核人员必须对检测人员的原始记录复核,特别是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数据进行必要的计算。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对该类样品的结果产生疑问时,提醒检测人员对检测过程产生的数据进行核查或再测试确认。复核人员完成对原始记录复核后签字确认。复核完成后检测报告(底稿)编制人将检测结果有关信息填写在检测报告(底稿)的有关栏目中,并按照检测项目类别整理所有检测过程原始记录和流转卡等资料提交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对检测项目内容与“样品流转卡”所示内容是否相一致;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底稿)上各项目是否填写清楚,格式是否规范,结论正确与否;采用的检测方法、仪器使用是否正确有效;计算结果,所用数值单位和有效数字的修约是否正确规范等逐项进行审核。复核人员、审核人员要层层把关,不放过任何疑点,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5 检测报告单的编制

5.1 检测报告格式

检测报告不仅代表实验室的公正性和技术能力水平,还是检测质量规范性管理结果的技术文件。应合理设计才能够体现受社会重视,符合客户要求,充分说明检测结果所必须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设计的检测报告还应符合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使检测报告包含足够完整的信息。检测报告格式的设计,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实施,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掌握CMA使用范围

本中心通过计量认证后,在通过计量认证范围中的检测项目报告单上印有CMA章,对于不在计量认证范围中的项目,不能出具检测报告,以防超范围使用。

5.3 检测报告的校核与签发

完成检测报告的编制后,由专职人员进行校核,最后交付授权签字人核对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生效。

6 检测报告的修改

如果在审核检测报告过程中,发现报告数据与原始数据记录存在差错,应由检测人员负责在原始报告资料中按规定要求进行更改,如果是检测报告打印错误,样品收发室负责重新打印检测报告单,所有错误的检测报告单应及时注销。在原始报告资料中进行更改时,应在原字样划两条横线在其上方重新填写正确数据,并在右上角由更改人签字盖章。对需要进行多次更改的,必要时应另行填写。对已签发的检测报告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时,应将原检测报告收回,重新全新的检测报告书,注以唯一性标识,并在检测报告适当位置做出声明和注明所代替的原检测报告。

7 检测报告书的发放

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盖章后的检测报告书,由样品收发员负责发放。检测报告书发出时,应及时登记,由客户自取检测报告的应在检测报告登记册上签名。如客户要求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发送时,应核对对方的身份和单位,然后才可发送。发放时需核实检测报告传送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

8 对检测报告有效性有异议的处理

对未发出的检测报告,如发现准确性、有效性存在疑问,审核人、批准人有权要求实验室对原样进行复检,并重新审核。对已发出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现准确性、有效性存在疑问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客户,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及时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客户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一般性疑问,由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对重大的疑问应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处理,必要时请示中心主任。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3

(一)各县市区在前阶段消毒产品监督审查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湿巾、卫生湿巾生产企业,逐一展开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生产环境条件是否达到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条例;各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品质;对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不能达到净化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由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告注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全部药店、商场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存档备查;对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对。同时对宣传治疗疾病的抗(抑)菌产品进行抽检,每县市区抽检至少10种以上。

二、处理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下违法行为,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条件、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省卫生厅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卫生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对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上市前需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并责令经营单位停止销售。

(四)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五)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上述人体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七)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月旬)。全市统一启动对生产、经营环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阶段(月旬-月旬)。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药店、商场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对检查的各类消毒产品进行抽检、确认和结果告知。

(三)督查阶段(月旬)。迎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我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月旬)。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专项整治顺利有序进行。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4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35-02

质量检验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或方法来测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性能参数,然后把测定的结果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以证书报告显示最终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由此可见,检验证书报告在整个检验环节中是最终也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对检验证书报告的探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研究检验证书报告的重要性

质量监督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朔源手段、先进的方法和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对测量设备和产品质量的各种参数进行测试,得出真实的数据,然后通过比较得出准确的结论,最终以证书报告为载体,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测对象。即就是向服务对象出具检验证书报告,该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产品”,它的准确性及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的贴身利益、自身的形象、信誉和社会责任等因素。

2 加强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控制是检测工作的首要控制因素

检测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是证书报告,加强证书报告的规范性是检测检验机构的首要任务。检测检验机构以证书报告的形式对外表现其检测结果。被检测对象或者社会服务对象都是以了解证书报告的形式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价,然后服务于服务对象。由此可见,检测检验机构如何质控证书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是表达其职能的首要任务,只有保障证书报告的质量,才能准确体现检测机构的智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质量监督技术机构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对树立的良好行业形象和声誉显得相当重要,她是检测检验机构的首要任务。

(1)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证书报告的准确是衡量检验机构水平的标志。作为检测检验机构,有效地控制其内部程序文件和检测检验方法、检验检周期、环境条件、检测标准可行性及科学性、人员素质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检测结果的数据处理,以及对这些过程的管理是否严密等诸因素是衡量检测检验机构水平的重要环节。其中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将影响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因此,要提高检验证书报告质量就必须加强对整个机构的全面管理。由此可见,提高检测检验证书报告质量就等于全面提高整个技术机构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体现其职能。

(2)检测检验机构的证书报告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职能,是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在进行产品质量评价时,必须借助于检测报告,而执法职能中所说的检测机构是指法律规定实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实施具体违法行为时,需要以技术机构的检验证书报告作为主要依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该检验证书报告质量低劣、数据不准、结论错误,就导致执法机关做出不够客观公正的裁定,具体的执法行为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产品。

(3)检测报告准确与否,是检验工作效能的体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相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实施监督,要需出具检验报告给被检企业,如果该检验报告的数据不正确,结论不够客观,企业将会使用检验报告中错误的数据信息,做出不够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因此,作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机构来说,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是该机构的重中之重,提高检验证书报告的质量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3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的保证方法

检测检验报告的质量是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全部工作的最终表达,我们要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工作计划、时间、记录、数据、报告、批准、核验、报告打印到正式报告的出具,设计到人员素质、设备情况、管理等每个环节,提高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的手段必须全面、系统、有效。

(1)检验检测人员的管理。人员是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进行各项活动的主体,无论抽样还是检验检测,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对人员除了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外,还应制定思想素质培训计划,严格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教育,以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

(2)系统考虑影响检验证书报告质量的各个因素。加强对检验检测的准确性、有效性的控制,实验的测量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管理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核对核实。检验检测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进行,必须按检验检测规程实施,相应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必须处于正常状态,计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现行有效性。

(3)检测检验证书报告形成的全过程需要监管到位。首先,保证检验样品质量状态不发生变化,检测数据不丢失、不出差错;其次,保证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符合要求;第三,检测人员操作符合规范,符合《质量管理手册》。

(4)检验人员在编制检验证书报告时,还应注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检测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数据处理必须准确无误,原始数据需要记录于规范的记录档案中。证书报告各信息需要全面,准确。原始记录中出现错误的修改,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修改方法。计量单位的使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参考文献

[1]师邱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及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8月.

[2]李京东.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化学工业出版,2011年6月.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及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三条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

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8.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技术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六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七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或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九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直接寄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一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但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被检查验收企业和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报告寄送检查组组长。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和《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第十九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报农业部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原址改扩建和异地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新增生产线、部分复验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的其他兽药GMP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再动态验收;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部分生产线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从未组织过相关产品生产的,验收时对该生产线实行先静态验收,后动态验收。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指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1.立项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企业概况;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等;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10.兽药GMP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二)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除提供第五条的3至11项材料外,尚须提供以下材料: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车间)概况、GMP实施情况等);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4.兽药GMP运行状况及生产、检验等各项记录(三个月以上)准备情况的报告。第六条申请企业将兽药GMP申报材料及申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企业的预检查,填写初审意见表。对通过预检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未通过的,在完成预检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七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4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退审处理。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经技术审查确定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人选、现场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检查组成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组一般由3至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派。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可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第十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严格对照兽药GMP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技能操作、技术基础理论和有关兽药法规、兽药GMP基本要点的考试、考核。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作出“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由检查组、申请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保存。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兽药GMP检查分为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对新建企业(车间)和新增产品剂型的进行静态检查验收,对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车间)进行动态检查验收。对兽药GMP动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尚须进行整改的,由申请企业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兽药GMP静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须进行整改的,申请企业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整改方案分别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农业部向申请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派遣兽药GMP检查组针对缺陷项目、整改意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九条对作出“不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由农业部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评定标准原始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二十一条对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完成对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检查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兽药GMP合格证》的发放范围分为企业、车间,状态分为静态、动态,静态和动态《兽药GMP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通过动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验申请,并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兽药GMP申报手续。通过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动态检查申请,检点为兽药GMP运行状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各种记录等。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变更《兽药GMP合格证》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兽药GMP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三)具有医药、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管理、兽药监察或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四)正确理解和掌握兽药GMP条款,准确运用兽药GMP检查标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兽药GMP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应当经农业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兽药GMP检查员必须遵守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检查验收活动的,农业部将对其予以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7

关键词: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农业合作;农业科技交流

中图分类号:F3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933219

1合作团的组建和考察工作

1943年,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在望,为进一步寻求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际合作,美国总统罗斯福倡导召开粮食会议,国民政府派出郭秉文、邹秉文、沈宗瀚和赵连芳等人出席参加。会后沈宗瀚参观美国农业,与美国农业专家交流心得,深深地感受到中美农业上的差距,他认为美国战时农业进步良多,有些技术可以运用到中国,中国要改进农业,首先要训练人才,建立自己的组织,并可以请求外国专家,协助中国设计和解决难题。在考察期间,美国专家对中国农业改进工作和农业问题很感兴趣,表示愿意合作协助。这也为沈宗瀚为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的建立提供了合作的契机。中国一直以来都以农业立国,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上占有一定地位,以1936年为例,中国当年的农产品输出总值为167,835,000美元,占全年输出总值的80%。输入农产品总值为66,776,000美元,占总输入值的23.9%,[1]美国则是中国农产品的最大输入国。农业为工业生产提供原料,农产品出口获得的外汇可以用于购买外国的机器和工具用于工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中日战争持续了8a之久,经过战争的摧残,中国本就贫穷落后的农村更是千疮百孔,民不聊生。解决农业问题,逐步实现工业化,关乎到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的生存和生活,关乎国民经济最基础的部分。

2《报告书》的内容概述

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报告书《改进中国农业之途径》是双方团员的工作总结。全书共11章,每章报告都是由中美两方团员主稿,在整理好了之后,召开全体团员会议,由各团员尽量批评及修改,讨论通过。在编写报告书的时候,合作团随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如土地政策与地政署,金融与农民银行,研究教育与教育部,有时也请他们派员参加讨论,保证报告书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报告书公布后,引起了政府机关和学者的关注,它被农林部部长左舜生称为“中国历史上最好的文件”。报告书指出,一个国家农业建设的目标可以分为三项,增加本国需要的农产,如适合营养条件的食物、工业制造的原料、燃料、木材及外销的物资;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准,如增加农民的生产能力,使农民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消费者所支付的农产品大部分为农民所得,使农民免于遭受不公平赋税、不合理的租佃条件和其他类似的剥削。使农家卫生、教育、生活、娱乐等都有进步;使农民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以长期保持其生产能力。为达到这三个目的,中国在农业建设方面,应该有范围广大和详尽的计划。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在战前占全国出口总值的70%,在战时中国农产品输出中断,一些国家迫于工业所需,开始使用替代品或转向其他国家输入。战后中国如果不谋求恢复战前市场,时过境迁,将更难恢复中国农产出口的地位,所以,目前中国急须增加外销农产的产量,恢复国际市场的供应。针对中国的需要,合作团认为,需要拟定一个全国性的农业实施计划,切实执行,树立永久健全的农业。在此计划下,根据全国土壤的不同决定生产作物、牧草和林木,使其适合自然经济条件。作物与牲畜的生产、作物与果蔬的选择也应该加以科学的指导。适宜于内销、加工制造、输入和输出的产品也需要适当的配合。直至将全国所有土地、水源、资金、劳力均加以充分利用,以达到“地尽其利、人尽其才、货畅其流、物济其用”的理想。

2.1物质方面

在物质方面,应该注意增加农业生产,如研究改良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民采用现代的改良生产方法,使作物、家畜、渔牧、森林产品等品质提高,产量增加。作物生产是中国农民的重要工作,也是他们最主要的经济收益来源。全国人民的食物、衣着等大部分都由作物供给,战前40%的外销物资和主要的工业原料也来源于此。[2]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在种植一般作物和蔬菜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农业生产上有很多优良的方法。如果能够采用现有的农业科学知识,加以改进,可以使农业产量大幅增加。解决作物增产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水利、肥料、作物育种、病虫害防治和栽培方法等各个方面。健全水利设施、改良盐碱地、推行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注意水土流失,都能加强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提高作物生产水准。使用适当的肥料也可以使农作物生产显著增加,全国使用量最多的为氮素肥料,其次是磷肥和钾肥。根据日本人在台湾的研究,在使用中国普遍使用的有机肥料后,再施加化肥,不仅可以增加经济利益,提高作物产量,也可以增加矿物质,提高营养价值。因此,肥料的推广在农民惯用的肥料的基础上,还须配合廉价的化肥,是目前的最好方式。作物育种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些优育品种可以增加产量10%~20%,普遍推广现有的改良品种,也可以显著增加农民收入,使中国所需的粮食衣料数量增加。因此,育种工作应该继续扩大进行,注意品种改良及抗病虫能力,从国外引进新品种栽培或杂交,也是品种改良的有效方法。

2.2经济与社会方面

农业经济与社会方面,包括有关农民生产农产品种类与数量,以及达到此目的的便利与环境等问题。农产利用和运销方面,由于交通运输不便,农民的食物消费局限于自产的农产品。在改善农产运销的同时,也要注意农产品的贮藏和加工技术的改良,以便于在运输的过程中避免产品的损耗,保持品质。为解决农产的运销问题,建议组织农村组织,对农产品进行集中贮藏、加工、包装、运输、资金周转和销售。此外,农民组织还可以为农村的学校、行政单位、生活水准、食物需要、卫生情形、社会风气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农情报告与市场消息上,农民的福利深受农产品价格影响,要获得市场有利价格必须适时调整农业生产,但农民普遍缺乏基本的经济知识,不会分析市场状况来为自己的生产做参考。因此,需要建立全国的经济研究所,负责进行物价研究工作,并健全全国农业推广机构将研究结果传达给农民,指导和协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报告书还指出,作物、牲畜及市场情况的精密报告还可以让农业和工业相配合,成为国内外贸易调节的参考依据。

2.3农业改良材料的供给

报告书指出农业改良如果仅仅局限在改良农田技术,没有廉价易得的改良材料供给配合农民使用,很难收到改良的实效,农民也不能获得实利。农业改良材料的供给,按照当前的国情,先由政府提倡办理,奠定一定基础之后,再改由私人企业或合作组织大量生产供应。中国的小麦、水稻、小米、棉花、甘蔗等已有改良品种和苗木,且质量也比本土品种高,由于缺乏健全的推广机构,还不能普及。种苗的繁殖与推广事业分为三个步骤,由种苗场保存并供给少量纯种与苗木;由特约种苗繁殖场繁殖纯种与苗木;由大规模的种苗繁殖公司大量繁殖,普遍供应全国。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第一步的改良种苗保存与初步繁殖工作由农林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及区农业试验场负责办理,并设立若干种苗繁殖生长,供应繁殖种子。第三步的推广工作由省县推广机构负责进行。

3对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的评价

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作为中美两国政府的首次官方合作,得到了两国领导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然而不论从它的成立过程和工作成果来看,总体上是较为客观的。国共矛盾不断升级,中国内部的社会环境也不稳定,合作团成员在考察过程中也直接或间接地面对着各种不可预料的危险,即便如此,他们依然走遍中国包括台湾在内的15个省份,与各地农民交谈了解民生,听取各方意见,结合个人学识为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的任务交出了一份较为完美的答卷。它的报告书《改进中国农业之途径──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报告书》客观的描述了中国战后农业及农村社会存在的问题,为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提供了短期和长期的计划。其中的某些建议也相当具有预见性,对后人研究中国近代的中美农业交流、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农业体制以及美国对华政策等各方面的问题都是颇具价值的参考资料。

4小结

今天,中国农业发展已经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努力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设节约型农业。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问题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农业生产效率依然较低,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依然突出,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耕地面积的减少、水土流失和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尚未得到全面的有效的解决。要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农业发展体制和推广机制。合理利用国际资源,进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的主观能动性,加强政府的干预与投入。从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以及农复会的经验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国际合作都以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为基础。过度依赖于他国的帮助,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产生有利的影响,但只有自立自助,将外国的经验为我所用,从实际出发而创造出属于中国的中国经验,才能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逐渐发展和完善自己,追求政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全球化的道路中保持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的地位,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农业科技进步与粮食安全贡献更多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卓勋.中国战后农业建设问题[J].新中华,1944(11).

产品整改报告书篇8

1、大力整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一是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任何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三是重点查处对经营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的直销企业。要求直销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培训活动、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于7日前进行报备。同时,加大对直销企业培训活动的现场监督力度,重点检查直销员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现场活动内容、使用的宣传资料等相关情况,及时纠正直销企业在培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近380人次,监督检查7家直销企业在我市设立的17处服务网点、经销商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市场主体186家次,对未明码标价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书8份。

2、着力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一是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以生产企业为重点环节,以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为重点内容,强化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二是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标签或说明书与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不一致,标签或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规范经营者对供应商许可资质、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法资质等查验,规范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陈列、设置专门提示牌。

对我市1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97家。截止目前,未发现标签说明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70家次。

3、不断强化保健食品广告和网络销售监管。本次活动的整治重点是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广告中夸大功效、擅自增加功能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我们通过深入企业、经营户现场检查,走访群众、查看相关企业网站、采集投诉举报信息等方式,形成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高压态势,不断净化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环境,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广告行为,努力构建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工作中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强化广告监测,以电视频道、广播电台、户外媒体、网站为重点监测对象,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宣传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以及利用健康资讯形式等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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