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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8:00:51

审计责任论文

审计责任论文篇1

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等有所规定,但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中只说明了什么可以评价,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内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为使审计报告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的倾向。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内容过多,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许多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同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合并进行,把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这就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的责任。

3、经济责任的不确定性和审计对象种类的复杂性,给审计评价带来困难。在高等学校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种类非常复杂,涉及院校职能部处、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以后还有可能涉及到校级领导。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经济责任,学校没有直接授权。有些院长、系主任和所长是专家学者型的人物,他们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单位的财务和行政工作。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不明确给评价带来困难。

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比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并未采用严谨的、规范的标准文本。在实际评价中没有严格遵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歧义,有些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

5、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然而,审计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被重视,审计人员地位不高,造成人员素质不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异较大,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审计责任论文篇2

一、审计报告责任及其不对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可以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划分为对社会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几类。本文所论及的“审计报告责任”与之有所区别,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所产生的后果而引发的责任。如在“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会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已知安然公司出现财务问题的情况下出具失实的审计报告,误导广大投资者从而造成严重损失,因而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我们认为,这类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等方面已存在问题,同时注册会计师通过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知悉其情,但出于某种目的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替被审计单位掩盖问题或粉饰业绩,共同欺骗广大投资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一旦事实真相败露,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将直接被或通过其他途径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看来,这种法律责任最初是由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引起的。

这里不妨考虑一下相反的情况,即假设被审计单位并不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其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同时假定符合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条件),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夸大”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简称“夸大”行为,下同),出具其他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导致该报告使用者或其他利益方依据此报告而发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同样应该承担审计报告责任。由此可见,这种法律责任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过于谨慎,夸大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造成的。这也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审计报告所引起的,因此,它也应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

显然,只有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责任,审计报告责任才算是完整的。但是,现实经济中两者却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在我们看来,社会公众更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充分揭示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实施欺诈行为;而注册会计师自身也似乎更关注如何加大审计力度以尽可能地揭露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从而降低其审计风险。总的来说,社会公众更关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一方面,而第二方面的审计报告责任则基本被忽视。本文将这种情况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

二、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本质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无处不在,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本身就是一种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委托——问题的一种手段。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具有信息优势,而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则处于劣势。但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掌握审计信息而成为具有优势的一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成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审计报告使用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其实施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按照自己的职业判断来选择审计报告的类型。如前所述,在选择审计报告类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异常行为,即欺诈与“夸大”。比较两种行为后发现,欺诈行为大都随着时间推移较容易暴露出来,其所涉及的范围也较大。这种信息传递的特点使得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第一方面认识得较为清楚;而“夸大”行为大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其在一定范围内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影响,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利益方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从而在实质上起作用的影响范围较为狭窄,且这种行为也很难为后来事实所证实(当然,这并不表明该种情况的危害性不大。对此,下文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意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二方面。事实上,这种审计报告责任长时间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

注册会计师具有降低审计风险、保护自身的职业偏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两种行为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当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审计报告类型时如采取欺诈行为,其所面对的风险是一旦真相败露,将会面临着法律的制裁,而益处就是可以保持其与客户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从客户那里获得回报或收益;与此相反,如采取“夸大”行为,注册会计师将要承担失去客户进而减少收益的风险。当然,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从而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显然,注册会计师要权衡两者的风险和收益,进而加以选择。按照经济学的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行为人具有厌恶风险的特征。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面对法律的制裁相对于失去一位客户来说是更加严重的。这样,即使在两者的风险与收益对等或一致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会选择第二种行为。那么,两者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等或一致的吗?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业务时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为条件或依据来决定收取费用的高低,即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那里收取的审计费用是一定的,它不因审计报告的类型而变化。这一规定至少在理论上使得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行为所引发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而且,随着一系列典型造假案件被揭露出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关注,政府监管力度也正在逐渐加大,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行为所面临的风险将越来越大,这进一步加剧了其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这时,注册会计师更多采取的是降低审计风险、保护自己的措施。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注册会计师为争夺或保持客户资源而不会发生“夸大”行为等观点至少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沿用原有的划分习惯,审计报告意见则有四种基本类型,即无保留意见型、保留意见型、否定意见型和拒绝表示意见型,无保留意见又可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两种类型。尽管独立审计报告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适用范围,但这些规定依然较为原则,定性的色彩比较浓厚;而且,注册会计师行业强调职业判断,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报告的依据之界限在实质上是较为模糊的。例如,对某些影响会计资料可比性的事项,注册会计师有时对之忽略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认为不能预计、难以确认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注册会计师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对之夸大而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其依据之间的界限有时不甚分明。实际工作中,拒绝表示意见有可能成为否定意见的另一种“体面”的替代;至于无保留意见中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其差别有时仅在注册会计师的“一念”之间。这些情况为某些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夸大”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提供了可能。

从外部环境来看,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第二方面的关注不够,加之,该方面的法规体系也不很健全,进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夸大”行为方面处于一种几乎不受约束的状态。另外,在法规体系不甚健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夸大”行为,也不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从而促成了一直存续的恶性循环。

三、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所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从审计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目标来看,审计旨于判明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而反映这些信息的载体主要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适当与否决定着审计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同时,审计报告具有经济鉴证等职能,其职能的发挥也必须依赖审计报告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因此,审计报告的适当与否也决定着审计职能能否发挥及发挥程度。可见,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不符合审计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目标。

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造成审计报告反映出来的信息不真实,掩盖了事实真相,从而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或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而会造成经济损失(含机会损失),这种影响的范围在上市公司会更大。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夸大”行为会丑化其形象,损坏其名誉,进而可能使之丧失不少潜在的投资者,不利于其长期生存与发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夸大”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夸大”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了其风险,但破坏了其与被审计单位间的合作关系,从而使事务所失去较多的客户,最终又影响着事务所的发展。

如果把目光与视角再放得长远、开阔一些,就会发现: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将使得那些明显采取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逐渐被淘汰出局(尽管这种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而那些姿态“认真”且执业“严厉”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则会存续下来。这时,在激烈程度相对有所降低的情况下,某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又有更大的空间去进行前文所述的“夸大”行为。无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四、我们的初步意见及几点建议

第一,健全法规,完善规制。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对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依据进行严格界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细化。当然,这绝不是否定或排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及其作用。我们认为,不妨规定注册会计师如凭借职业判断出具了与规定要求不符的审计报告,不论是“缩小”还是“夸大”了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程度),注册会计师都应为此承担责任。这种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增加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透明度,使之能够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夸大”该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进行直观的判断。通过法规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二方面,并在实际中得到认真的执行或充分的体现,以提高社会公众对这种责任的认知水平与认同程度。

第二,改进并实施复审制度。可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部门设立权威的复审机构,仿效司法体制及做法,实行“多级终审制”。当被审计单位认为注册会计师有“夸大”行为时,有权向该权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结论不符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被审计单位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复审费用;如果复审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结论相一致,则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复审费用。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损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其在操作上也可能存在相当的难度,但就维护委托方利益并促进社会公正而言,还是很有必要的,且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经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相信其终究也是可行的!

第三,权衡风险与报酬,并使之保持正向关系。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和责任,相应地也要适当提高其待遇与收益,以便为注册会计师实施独立、客观、有效的审计提供经济保障,使之得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审计结论。

审计责任论文篇3

【论文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将经济责任、经济权利、经济利益结合为一体,从经济运行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合理性和发展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特点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要点着手,阐述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维护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

(一)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范围明确,重点突出。

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二)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事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经济责任关系确立之前,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经济责任关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确地确定有关方案和合同,以保证经济责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维护有关经济责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指在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的审计。在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中,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或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检查机关的财务收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督促责任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例行的年度审计和不定期的临时性审计。

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如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时,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确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解脱责任人所负的经济责任。

(三)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工作的特殊性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项目审计相比,存在如下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他们集人、财、物三权于一身,对其经济责任、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开展责任审计,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是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不同。其内容包括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经营业绩、资产营运质量、内控管理、执行制度以及个人经济行为和责任等。三是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遵循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和要求,具体实施。

(二)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审计方案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操作的基本依据,审计方案制订得是否可行,有无操作性,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能否顺利实施。为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制订审计方案之前,要认真进行调查,在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之后,再考虑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实施步骤、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然后拟定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在审计时,还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适时充实原定方案,使其更加切合实际。这样,不仅可少走弯路,也有利于被审单位积极配合。

(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责任审计不仅领导关心,群众关注,也是矛盾的焦点。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负面影响。对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来说,任职期限相对较长,任期内情况又错综复杂,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细致、深入调查、广泛取证,广征博引,不能以偏概全,偏听偏信。在取证时,不仅要从审阅账表凭证入手,检查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从清查资产、实物、有价证券入手,检查账实是否相符,而且要通过调查当事人、责任人、知情人,取得一手资料,弄清经济活动的原始面貌和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综合分析,把最真实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审计证据。(四)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离任人或任职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恰当的评价,这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所在。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客观的辩证分析。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要用写真的手法来反映;要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既不能夸大成绩,回避问题,又不能脱离实际,妄加评论。总之,在审计评价时要注意适度,恰如其分,不能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走向片面和极端。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要点

(一)选好审计的切入点,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特色

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和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混淆。经济责任审计虽然以财政财务审计为基础和主线,但其重点是通过审计来评价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目前我国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味道体现过浓而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轻车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问题,比如:廉政情况、民主决策、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审计、评价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在审计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彻的审查。因此造成最后审计结果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经济责任审计特色体现得不明显,降低了组织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参考价值。为此,审计人员审计时应作较为充分的审前调查,根据经济责任人的重点工作,在审计范围和审计权限允许的情况下,选好审计角度和审计重点,并将其贯穿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力求使审计结果与组织部门考察、任免干部工作联系得更加密切。只有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特色,才能为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干部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

(二)提高组织部门对审计结果的重视,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企业领导的主要工作就是决策、领导企业的经济活动。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财务核算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因而通过审计能够较充分地反映企业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时,既要以财务审计为基础,又要跳出财务的圈子,结合组织部门的重点考核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审计,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提高经济责任人对审计结果的认可程度和组织部门对审计结果的重视,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三)加强风险意识,防范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复杂,但从总体上划分主要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审计风险外部因素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有意识的舞弊行为和手法变幻使隐蔽性增强;机关单位和企业经营状况复杂化,含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审计对象和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审计环境的影响等等。审计风险内部因素包括: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因素;审计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查证事实欠深欠细;审计人员独立性差;审计文书表达不规范;引用法规欠准确等等。

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任何审计的灵魂所在,没有独立性,审计监督也就无从说起,经济责任审计也不例外。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审计回避制度,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审计部门在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责任论文篇4

一是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人账建卡,安全完整;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专款专用。

三是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有无对所创办实体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进行有效评估计价、不收取占用费、无偿使用、所有权变相转移等造成国有资产在创办经济实体中流失的问题。

四是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按照收付实现制反映的财务成果去评价,不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界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凡属本任的收支、债权债务,责任均归本任法人;前任超收或超支,负债或留下债权,在会计处理上即使在本任期内,也不作为本任的经济责任。

2.政绩量化原则。就是通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对比分析,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业绩。因此,审计评价应尽可能做到量化分析,科学地计算出有关经济指标,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上级的相关考核指标、前任或历史实现的经济指标、其他类属单位实际水平等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从而准确地将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全貌反映出来,使被审计对象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3.客观性原则。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活动,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从全局出发,坚持以审计查证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准绳,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其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经济运行环境,也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注意划清前任与后任、集体决定与个人行为、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故意与过失、历史与现实等界限,实事求是地予以评价。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从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经济决策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及遵守廉政规定等五方面进行评价。

1.真实性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其经济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做出评价。

2.合规、合法性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出的评价。

3.效益性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综合评价。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益性评价,要充分运用与其相关的经济指标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和综合分析比较,使审计评价具体翔实、有理有据、公正力强。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运用的经济指标主要有:本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各项财政、财务指标。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评价。主要评价在正确组织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对赋予其管理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财会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的要求;管理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履行,并评价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经济决策评价。主要对有关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等经济决策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重点抽查,评价其经济决策是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顾长远与眼前、局部与全局利益,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况。

四、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之所以难,又是因为没有一套规范、科学、现成的评价指标体系。从当前的情况看,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已成为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的“瓶颈”。不论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要求,还是审计理论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已非常急切。

为什么建立这个评价指标体系如此之难?这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可以发现: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审计客体由静态的会计资料,到动态审计对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从有形到无形,从客观反映到抽象分析。从某种角度理解,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有着本质联系,笔者认为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人的绩效审计,也就是说,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比较,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对象、程序、报告等,都有一个质的变化,过去审计的重点强调真实性、合法性,现在必须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重。透过现象看本质,正是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影响到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政治前途,不难理解,评价指标很难建立的症结所在了。

笔者认为,要能很好解决问题的症结,评价指标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直观,从经济责任审计受托责任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干部个人在其任职期间经济行为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及个人廉洁情况的信息。当然这里所说的“直观”不能简单理解成“好”或“坏”、“一般”等,而是一系列科学、规范、简明的定性、定量评价。换而言之,就是可具操作性。其次,是当事人心服,不言而喻,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会对领导干部个人政治前途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审计下达的结论,不是建立在充分、可信的资料基础上,客观、公正的评价,那不仅是没有履行好审计职责,而且存在很大的审计风险。再次,就是社会认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大而言之是反腐倡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如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那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它不仅需要传统的审计理论支持,更重要是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但是确定这些评价指标又需要一些基础性工作支持,还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一是建立领导干部述职制度,根据这项制度,要求领导干部每年应对其应负主管或直接的经济责任进行报告,这既可以随时接受任期责任审计,又能使审计工作有的放矢。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县委、政府每年应对下级政府、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和职责范围下达有关经济考核指标,把这些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任期责任审计的一项必审内容。三是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就帐论帐,它需要方方面面提供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查证,减少审计的盲目性。四是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制度,通过审计成果运用,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摘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审计结果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客观评价,是对干部考察、综合评价、任用和奖励兑现的重要依据。本文拟结合贯彻实施审计署6号令——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如何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原则、审计评价体系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审计,核实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对需要审计的事项在充分审计核查和调查的基础上,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达到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干部,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服务。本文拟对如何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审计评价谈几点看法。

参考文献:

[1]陆云莺,张丽华.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的探讨,商业研究,2006,(12).

审计责任论文篇5

[主题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审计责任论文篇6

(一)灰色评估方法灰色系统理论是由中国学者邓聚龙教授1982年3月首先提出来的,是研究灰色系统分析、建模、预测、决策和控制的理论③。该理论诞生以来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关注,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在不同领域的评估、预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运用,并得到了国际学术界的关注和肯定。1993年,刘思峰教授根据邓聚龙教授灰色系统理论构造的基本思想,首次提出了基于三角白化权函数的灰色评估方法,④该方法十多年来在各类评估实践中得到了大量地运用,解决了生产、科研中的大量实际问题。比如:蔡雪峰等(2004)将灰色聚类评估方法运用于评价地铁暗挖施工技术,⑤段金利、张岐山等(2006)将其与AHP方法联合使用用于信息系统风险评估。⑥经过长期的实践,刘思峰教授等(2011)针对原三角白化权函数的模型进行改进,构建了新的白化权函数即中心点三角白化权函数,并以高校学科建设综合实力评估为例对新旧两类方法进一步对比分析,说明了新方法的有效性。⑦

(二)AHP方法在工业工程、生产规划、效益评估、决策以及经济管理等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多属性综合评价问题,即根据评价目的,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一定的评价方法,对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的过程。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比如评价目标涉及范围的不同,各目标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评价的问题往往存在定性和定量的信息,使得多属性评价问题变得复杂,决策者难以很简单地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记AHP法)是美国运筹学家Saaty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种多方案或多目标的决策方法,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的、层次化的分析方法。AHP法与其他决策方法的综合使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比如MasoodA(2001)将AHP方法和单目标规划结合,来分别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并选择最佳质量控制系统。⑧Ghodsy-pourS,BrienC(1998)将AHP方法和线性规划方法相结合,来确定最佳供应商及采购数量。⑨本文将运用AHP法和中心点三角白化权函数的灰色评估方法,研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他们各自因为不同的岗位而履行不同的职责,所以,应该要分类别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与一般的财务审计评价相比较,有着更高的要求,与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评价相比较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要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做出客观、综合和全面地评价,就必需有适应其审计环境的审计评价技术和评价方法,必须构建一套能够反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质特征的指标体系,并利用科学、规范、易操作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对这些指标体系进行定量分析,以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责情况。因此,构建合理、有效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对了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责情况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部分首先构建涵盖全面、层次结构清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

(一)把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1.依法评价和客观性相结合的原则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该依法评价,审计机关应当在广泛收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坚持以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审计事实为根据,对所查实的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科学、合理地评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责情况。同时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审计人员因主观因素而影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的内容、所取得的直接数据与审计结果为依据,剔除不相关因素,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做出客观评价。2.相关性和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与审计目标紧密相关,应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只有从审计目标出发,围绕审计目标来选择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才能准确地对被审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同时为了全面地认识评价的对象,应选择能反映评价对象整体特征的信息,选择全面、系统的指标,才能从整体、全面地反映评价对象。3.重要性和谨慎性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突出重点并持有稳健、谨慎的态度,应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开展评价,围绕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和审计重点,突出对重要经济决策的过程和效果、重大风险领域的管理与控制以及应由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经济事项的评价。同时评价应保持谨慎、稳健的态度,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审计职能和审计手段所涵盖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不在审计范围内的事项不评价,审计无法取证的事项不评价,没有评价依据的事项不评价。4.可操作性与可理解性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客观、科学,能够得到被审计单位和专家的认可,而且应该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便于考核和操作,要清晰地表达,易于理解、判断和接受。5.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确定要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分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量”的指标,又要在“量”的分析上得出“质”的判断。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江苏省审计厅制定的《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和《江苏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点》认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资源分配权等权力的行使,从工作实绩分析和经济责任评价两个方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本文根据上述指南和要点构建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三、基于AHP法和灰评估方法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模型构建

(一)运用AHP方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本部分运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权重,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第二部分构建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相应的调查问卷,具体为三个一级指标相互的比较,以及一级指标下相关二级指标相互的比较。2.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对问卷进行评价和回答,并根据回收的调查结果进行赋值,最终根据问卷的分数,求其平均值。3.构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三个一级指标的判别矩阵,同时求得三个一级评价指标的权重=(1,2,3)。4.分别构建三个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的判别矩阵,并计算出二级评价指标Ci的权重集为i=(i1,…,ij)。5.通过权系数的合成,计算出所有评价二级指标Ci相对于目标层指标的权重集为ηi=(ηi1,…,ηij)。

(二)评价等级和评分标准本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能综合地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必须统一进行定量化,可以将评分标准划分为“极好、很好、较好、一般、较差”5大等级,并确定其分别对应的评分值范围,(90,100),(80-90],(70-80],(60-70],(50-60]。

(三)专家评分与评判矩阵的构建假设请p名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请每位专家分别独立考评该经济责任履行职责情况,对每二级指标Ci进行评价,并按照标准打分,构建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评判矩阵M。

(四)确定评价灰类在这里本文设白化权函数为中心点三角白化权函数,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等级都设有5个评价灰类,分别表示极好、很好、较好、一般、较差。选取h1、h2、h3、h4、h5为最属于灰类1、2、3、4、5的点。对于指标i的一个观测值x,可构建白化权函数如下面公式,并计算出属于灰类k(h=1,2,3,4,5)的隶属度fki(x)。

四、应用实例

审计责任论文篇7

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在对财务事项的审批权上,不同的乡镇,表现也各异。有党委书记签字的,有乡镇长签字的,也有书记镇长同时签字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区分责任归属。我们在审计中实行的是谁签字,谁负责。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涵盖了乡镇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可以进行乡镇政府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重大专项资金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等。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审计资源,节约审计成本。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全面,也不完全实用,没有按照党委书记与乡镇长的不同职能,制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偏重于财政财务收支,缺少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执行情况及效果情况等内容。

2.乡镇党政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经济责任界定难。

理论上党政是应当分开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乡镇党委书记把主要精力放到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的同时,又要担当本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首要责任人,造成以党代政的现象在乡镇基层较为突出。由于各个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乡镇主要领导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不同,党政不分也表现出程度也不一样。如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事无巨细,管得较多,乡镇长几乎没有决策权。要明确区分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在某项重要经济活动中,谁应承担责任,或者说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一个乡镇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有时是党政两个“一把手”共同决定的,有时是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时是特殊情况下采用非程序性决策的。由于一些重大事项是集体决策,导致责任追究主体缺失,在没有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本人签字或详细的会议记录等书面依据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比较困难。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够规范。

中国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和标准,没有分行业、分部门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审计评价过于简单、过于笼统、流于形式,评价内容不到位。尤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审计评价难度更大。对违法违规问题责任界定也缺乏具体规定,审计人员在把握上存在较大差异。

三、开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1.完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要做好审前调查,按照党委书记与乡镇长的不同职能,结合乡镇的具体情况,制定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内容应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突出决策、执行、效果、廉政等重大事项。

2.科学合理设置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全国各地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差异较大,极不规范,严重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建立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当务之急。国家审计机关应尽快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建立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3.明确领导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建立“经济责任约谈”制度。

审计责任论文篇8

[关键词]环境保护企业环境责任环境审计

一、环境问题引发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即是现代环境危机所迫,也是会计信息与决策者之间关系狭隘而造成的沟通失误所迫。从中引出的问题,已不单纯是会计问题,更多意义上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面对记者关于环境污染的提问时,公开表示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十五"计划我们大多数的指标都基本完成了,但是环境指标并没有完成。为此,总理提到必须采取切实有利的措施,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可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的重要和迫切性越来越被关注。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核心部位。环境保护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出发点,政府必须要有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措施,而在当前作为制造环境污染行为主体的企业也应该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环境保护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层面得到更好地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稳步推行环境会计外,还必须更有效地开展环境审计,从而更好地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管。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在当今这个提倡环保意识的年代,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学术界也有过相应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市场提品或服务。但有的学者指出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根据联合国的观点,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企业是难以推卸责任的。研究表明,环境的最大污染源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起环境治理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无论是道义的抑或是法律的环境责任。因此,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以及破坏环境的时候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环境责任企业应将环保理念和行动贯穿到其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首先从产品设计方面应考虑力求减少产品给消费者和环境带来的影响,在选择材料的过程中应专注于提高产品使用的能效,以及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制造产品所需要的能源,在生产制造环节,企业还必须考虑建立环境健康和安全系统,把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法律允许的范围。但是,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集体,当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时,往往会对这些社会责任产生被动抵抗的局面,甚至想方设法地来逃避责任。因此,光靠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而没有相关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支持,在现阶段根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有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仍旧会出现很多企业不依法办事或者是钻足法律的空子。这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总理指出治理环境污染"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依法关闭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依法追究那些制造污染,而给群众、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向社会提供物质性产品或服务来获得利润。由于企业活动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至于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以及生产多少主要取决于它能从市场上得到利润的多少。但是,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不同,在它们的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并将其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活动中,同时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污染物。企业的生产活动,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极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情况进行客观的审计,是以整体或全社会的利益为基础,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确定以至解除企业的环境责任,使其贴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评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社会的关注、政府的行为,也是企业寻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

三、环境审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

环境审计,也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开拓的一个审计新领域,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国,环境审计被定义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且揭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环境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根据环境审计的定义可以将其定位:对于政府审计而言,环境审计应当作为绩效审计范围的扩大;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它是经营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则表现为财务报表审计的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开展环境审计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审计是控制和防范污染的有效管理措施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环境审计系统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由于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的所有环节之中,对于环境的审计应该体系在各个审计层面上,所以环境审计系统包括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三个部分。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包括生态(生活)建设审计和环境污染治理审计两个基本方面。主要内容表现为对各级政府环保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国家大型环保项目的审计和对政府的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规划和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审查政府环境规划和政策执行的结果和效果。审计机关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也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政府环境审计主要体现环境保护宏观层次方面的意义,主要对象是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环保信贷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排污费、环境支出等,相对较少直接涉及到对整体企业的审计,但政府环境审计为其他两个层次的环境审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具有统驭作用。

民间环境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环境报告进行的对重点行业、企业所进行的环境审计,应主要由民间审计组织来完成,充分发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对上述企业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表达意见。其审计内容主要体现在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审计以及环境效益审计。正如美国环保局就环境审计作过的如下定义中所阐述的那样:"环境审计就是由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法定机构对适用于环境要求的有关业务经营及活动进行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对企业环境责任报告的审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全面铺开。随着企业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报告审计将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自然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它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履行受托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与评价过程。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环境审计本身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的环境审计包括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和环境管理系统审计,企业若违反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实施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审计人员首先应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后要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过环境法规,若有违反则结果如何,企业是否针对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情况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进行切实的改进。其次,规范化的环境管理系统可以减少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使企业的环境成本降到最低,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

由此可见,在环境审计的三个层面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相辅相成。在现阶段,国家必须加强环境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推进民间环境审计。但环境保护必须从基层做起,审计企业的环境审计、特别是以自律为出发点的内部环境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种监督与评价措施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这就是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它既属于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属于企业管理审计的内容。这也说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从被动抗拒转变为主动接受,能更自觉地认识到保护环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从而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审计地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瑜曹玉俊..对建立我国环境审计系统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4

[2]郭群单力.环境审计大透视.[J].《环境》.2005-5

[3]亚审环境审计研讨会暨环境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在武夷山召开[N]中国审计报.20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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