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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论文8篇

时间:2022-11-15 23:19:57

ppp模式论文

ppp模式论文篇1

(暨南大学,广州510520)

内容提要:中国财政部于2015年明确提出在PPP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加入对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英国有丰富PPP经验及完备的项目数据库,故本文以英国为对象,研究其PPP项目中隐含的对财政承受力考量。文章以英国每年承担的PPp债务规模反映财政承受力,借助实证,建立宏观经济指标、PPP合同资本价值二者与PPP债务之间的线性回归关系。以实证结果为基础,对确保中国在财政承受力范围内开展PPP项目提出一些思考,旨在促使该模式真正发挥减轻政府债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作用。

关键词 :PPP模式财政承受力债务英国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 )08-0037-07

[收稿日期]2015-05-22

[作者简介]黄徐会,经济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研究。

一、引言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此前被译为“公私合作模式”,官方确定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的是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模式,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共享利益、同担风险的长期合作模式,旨在增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能力,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充分利用民间闲余资本的同时,确保政府债务规模的可控性。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态势相对疲弱的新常态下,PPP模式因其能够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减少债务规模而被寄予厚望。我国于2014年由财政部设立了统筹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由于该模式在英国等国已发展多年且较成熟,当前我国的整体PPP模式框架与操作指南极大程度参考了英国PFI模式。主要区别在于,英国强调开展PPP模式的首要考虑原则为物有所值,而我国则在此基础上,依照国情增加了对财政承受力的考量。原因在于,尽管PPP模式被认为是一条具有效率且极可能解决当前政府债务扩大与政府支出需求扩大二者矛盾的途径,但是,由于PPP项目针对的主要是具有非排他、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审批通过PPP项目一方面意味着社会资本的引入,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或隐性债务。故PPP模式只有被限定在一定规模内才能发挥其作用,我国应在开展初期,重视财政承受力的论证,将每年因PPP项目而引起的财政支出从总量上给予限制,防止PPP模式成为地方隐藏债务的炸弹。

对于财政承受力这一概念,学术界并未广泛研究使用。高建初、马巾英(1993)指出,所谓财政承受力就是财政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财力负担。延伸至PPP模式,这一概念是指对于PPP项目,财政支出所需要承担的多少。梁尚敏(1987)也认为量力而行就是考量财政的承受能力,使之不致突破“防线”,任何财政支出都必须把住财政承受力的计划和关口。宗禾(2015)解读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杨志勇(2015)更是指出,对财政承受力论证相当于为项目装上“安全阀”,给民营资本吃了定心丸,又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综上所述,政府在安排PPP项目时需要考虑到每个项目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并按照量人为出的原则,充分考虑政府所能承受的最合理的财政支出责任,为PPP项目设置“天花板”。财政承受力的研究虽仍处于概念界定理解的阶段,但有理由认为,政府所能承受的最合理财政支出责任这个“天花板”即为财政承受力。笔者以此出发,试图对我国PPP模式是否有必要通过考量财政承受力来限制整体规模,又如何确定财政承受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解释,为合理开展PPP模式提供思考。

鉴于中国PPP项目才刚起步,项目思路与相关数据并不清晰,无法直接研究我国对财政承受力的考量。而英国作为最早开展PPP模式且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已设立了全国PPP项目统筹部门,且拥有健全完善的预算制度。故英国虽未明确指出对财政承受力的考量,但笔者假设其预算制度实质上已将财政承受力的考量包含在PPP项目的前期审批中,从而确保了PPP项目的规模被控制在财政承受力范围内。基于该重要假设,结合英国PPP项目数据,证明其财政承受力即PPP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确实被限定在一定范围。

而由于英国采用的是PFI模式,由私人企业进行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运营一维护基础设施,期间政府按照合理资本回报率每年给予私人企业一定数额补贴,合同到期后,私人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这意味着由PPP项目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为给予私人企业的补贴,故在前文重要假设下,笔者将以英国历年因PPP项目所实际产生的债务量反映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大小,延伸至代表PPP项目财政承受力的大小。通过对英国历年PPP债务量变化,与相关影响要素进行回归分析,旨在发现其中存在的线性回归关系,确定“英国将考量财政承受力作为审批PPP项目潜在条件”的假设成立与否,并尝试估算出适当的财政承受力,最终为我国PPP项目考量财政承受力,限制规模举措提供借鉴经验。

二、英国财政承受力与各项影响要素的回归关系

本文论证思路是建立在一个重要假设上:英国在确定PPP项目时会考量财政承受力的大小,并依此判断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数量与总额。该假设成立时,政府每年在PPP项目的财政承受力将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其变化与相关影响要素保持一定线性关系。全文使用三个模型:(1)根据英国PPP项目特点,以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代表PPP项目财政承受力,通过因子分析法将组成债务总额的几个指标整合成若干个因变量;(2)再次采用因子分析法确定财政承受力的影响因素;(3)通过对财政承受能力及影响因素进行回归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支持或否定假设。而具体各项变量的选择在各个模型内将予以说明。

数据来源于对英国财政部基础设施建设局(IUK)的全国PPP项目汇总数据进行整理而得,因英国PPP项目自1997年始才真正步入正轨,趋于成熟,因此笔者又以1997年到2012年为跨度整理,该跨度内各年数据完整、连续,能真实反映该国PPP项目情况。同时,文中若干个与PPP可能相关的宏观数据指标,均从英国统计局(ONS)网站上获取,保证了数据的客观准确性。需说明的是,原始数据的货币单位均为百万英镑。

(一)模型一:财政承受能力的确定

如前文所述,笔者用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来代表财政承受力的大小。本模型选择以下3个指标用来全面反映PPP债务总额以说明英国财政承受力大小,原因在于对财政承受力的评估包含了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的评估,选取指标用以反映PPP债务总额时,应考虑新增项目带来的债务、历史项目遗留的债务总额;而对于新增项目,又包含为引起当年直接债务及未来潜在债务。只有全面考虑方能描绘出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另,对于未来潜在债务,为使模型不至于太复杂,本文未考虑现值因素。

三个指标分别为:(1)第i年批准的PPP项目引起的当前及未来债务总额,包含政府在第i年及随后年度支付给私人企业的款项;(2)第i年以前年度所有PPP项目遗留的债务总额,包括往年签订但仍需在未来支付给私人企业的款项。(3)第i年以前PPP项目带来的第i年应支付给私人企业的债务总额。而这三个变量的数据均可通过整理英国财政部数据得到。通过spss对这三项指标进行因子分析,目的在于发现这几个数据之间的联系,进而归类降维,将同一类变量整合成一个因子。

该因子分析中,KMO为0.56,略小于0.6,但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中,显著性概率sig是0.000,表明该若干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故笔者利用最大方差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最终得到1个公共因子及其因子解释的总方差(表1)。从表1可以看出,方差的累积贡献率为68.225%,即成分1可解释这三个变量68.225%的内容,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认为这个公共因子能够基本反映绝大部分信息。由于笔者选取的三个要素均与债务相关,代表着每年所面临的PPP当期及未来债务大小,我们将这个整合出来的公共因子命名为债务因子(DEBT)。

借助spss软件,我们还可以得到债务因子(DEBT)的综合得分(见图1),可见债务因子(DEBT)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是由于每年签订新的PPP合同直接扩大债务规模,另一方面则是之前年度签订的PPP协议遗留的历史累积债务。其中2006年综合得分暴跌,就原始数据而言,该年PPP各项债务数值出现了大幅上涨导致得分降低,究其原因,2006年市场良好,利率等贷款条件非常宽松,吸引了大量银行和资本参与PPP项目。但这一异动年度并不影响实证结果,故保留该得分。

在该因子分析下,笔者达到了预想目标,将整理的3个英国PPP债务相关变量归类整合成为1个债务公共因子(DEBT),该因子涵括了英国每年因PPP项目而引发的债务增加及累计额,反映了英国某一年度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情况,数值不断增加,可见政府财政承受力并非静态固定不变,而是按照一定模式逐年增加。因此在后续线性分析中,以债务因子(DEBT)代表财政承受力,作为因变量,分析影响其大小的因素,再有的放矢地提出将债务规模控制在政府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的建议。

(二)模型二:影响因素的确定

由模型一可见政府就PPP项目的财政承受力每年发生变化,笔者猜想该变化可能受到英国本身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可能受到政府财政收支规模变化的影响,还可能在全部政府债务中占据一定比例,同时与政府PPP项目签订的资本额可能存在一定相关关系,故综合考虑后,本模型选取了5个宏观变量对英国各个年度宏观背景进行考量,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大环境。宏观变量如下:(1)英国当年通过预算审核的财政总支出;(2)通过预算审核的财政总收入;(3)政府全年承担的政府债务净值;(4)国内生产总值;(5)当年英国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的新增PPP项目合同中注明的总资本价值,即全年所有新增PPP项目账面资本价值量的总额。与之前类似,该部分同样使用SPSS对这5个数据进行因子分析。

该因子分析中,KMO为0.73,大于0.6,而且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中,显著性概率sig是0.000,表明该模型非常适合做因子分析。笔者依然利用最大方差旋转法进行因子旋转,最终得到2个公共因子及其因子解释的总方差。从表2可以看出,两个公共因子方差的累积贡献率为97.938%,即成分1、2几乎完全解释所有因子。而根据表3的旋转后成分矩阵图,我们可将前四个宏观变量归为第1个公共因子,因其表达的是宏观经济环境,故命名为宏观因子(MACRO);而最后一个变量归人到第2个公共因子,命名为PPP资本因子(PPPCAP)。

我们通过软件得到该部分两个公共因子的得分曲线图。由图2可见,MACRO公共因子趋于稳健上升,这得益于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英国各项宏观数据指标逐年稳健上升。而PPPCAP公共因子整体趋势上呈现的是先上升,并在2006年达到峰值后,持续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1)随着PPP模式在英国不断发展,已经由热烈追逐降温,逐渐形成新常态,政府无论是对审批程序还是模式本身均趋于理性,而私人企业也理性对待;(2)如前文所言,2006年后英国国内市场下滑,银行利率下降,贷款条件苛刻等因素打击了部分私人企业参与PPP项目热情,08年经济危机后更是雪上加霜。

该部分通过因子分析法将笔者选取的5个变量归为2个公共因子,一个是宏观因子(MACRO),代表每年宏观经济情况,另一个是PPP资本因子(PPPCAP),代表每年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标注的资本价值。这二者都是可能影响到英国财政承受力(即PPP项目债务总额的内容)的重要影响要素,因此均可作为自变量,用来分析了解二者分别对政府PPP项目债务总量造成何等影响,方便建立关系,为我国提供宝贵经验。

(三)模型三:英国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假设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承受的债务总额与宏观环境存在着同归关系,即宏观环境的好转恶化与PPP项目资本价值量大小二者均对PPP债务总额有影响,从而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DEBT=αPPCAP+βMACRO+ξ 其中,α为自变量PPCAP的系数,表示PPP资本因子每增加一单位引起的债务因子变动数;β为自变量MA CRO的系数,表示宏观因子每增加一单位引起的债务因子变动数;ξ为误差项

利用eviews6.0做线性回归得到表4,因此线性回归方程如下:

DEBT=-0.121*PPPCA P+0.984*MACRO

其中R2及修正R2分别为0.982和0.981,表明线性方程的拟合优度非常高,而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也远小于0.05,说明方程犯错的概率很低,该线性回归方程是有效的。D-W检验为1.287,位于dU与dL之间,属于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自相关,但进一步进行LM检验后,P值非常小,故并不存在自相关。

据此可以得到相关结论。首先,PPP资本因子对债务因子的影响仅为0.121,这意味着在PPP模式框架下,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PPP项目合同时确定的项目的资本价值,对该PPP项目所带来的债务总额的实际影响比较小,这提醒我们,政府在前期审核论证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借助资本价值来判断政府每年整体承受的债务,而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方式预计债务规模,方能掌控PPP模式。

其次,该线性回归中PPP资本因子与债务因子呈反向变动,与笔者设想的不同。反向变动的原因在于,英国每年签署的PPP项目资本价值总量整体在减少,处于下降趋势,但PPP债务总额却因以前年度PPP项目累计的债务而不断攀升。二者呈现一定的反向关系,但不应一概而论,即这种反向变动关系并不意味着PPP项目资本价值升高时,PPP债务总额反而会减少。结合其对PPP债务总量影响小的结论,我们可以有所侧重地接受这种反向变动关系,即认为签署的PPP项目资本价值总量与债务总额同步增长,但债务总额并不会因资本价值总量下降而下降。

再者,回归方程反映了英国财政支出、GDP等宏观变量对PPP债务总额呈同比关系,且系数为0.9838,其影响更明显更强烈,这表明笔者的“英国政府每年因PPP项目而所承受的债务总额与宏观环境存在着回归关系”原假设是可接受的。英国政府每年承受的PPP债务总额与宏观指标呈正比,具体而言,财政支出等宏观经济指标与政府每年PPP债务总额呈同方向变动关系。

这就为我国政府考虑财政承受力的举措提供了实证基础。正如一开始笔者的设想,英国政府虽未提出我国类似的“财政承受力”原则,但实际上每年PPP项目带来的总债务即财政承受力与经济发展及财政能力同步,项目带来的总财政支出责任被有意识地控制,表明实质上英国依靠本身出色的预算制度,在统筹安排PPP项目规模时充分考虑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并将PPP债务规模控制其财政能力所能接受的安全范围内。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以英国实践为借鉴,我国在确定PPP项目时,一方面,应当考虑为PPP项目设置相应财政承受力,将财政支出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另一方面也应当使PPP项目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同步,让财政承受力的设定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从而PPP模式的发展不至于过快或过慢。

(四)估算英国财政承受力大小

究竟应当如何为PPP项目设定合理的财政承受力,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但并非本文重心,故笔者试图仍以英国为经验,粗略估计英国潜在考量的财政承受力大小,并希望借此为我国提供参考。结合我国财政部文件思路与本文结论,笔者将财政承受力设定为PPP带来的财政支出责任占当年公共支出预算的比例,并简单粗略估计英国每年新增PPP项目带来的债务,由于属于粗略估计,主要从预算角度考虑新增项目对预算的影响,该数值仅由两部分组成,既包含了因往年PPP项目而引起本年支付的债务,又包含因本年新增PPP项目而引起的本年及未来的债务,两者的和对当年英国财政支出预算的比例,得图3。可以看到,在英国,该占比一般在4%-7%之间,最高不超过10%,且有不断降低的趋势。

三、对我国财政承受力考量的启示

(一)与宏观指标挂钩,确保可控的债务总额

为防止PPP项目的实施加剧财政收支不平衡,我国应当充分考虑设置财政承受力,而不管其设置数额为多少,均意味着应当合理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即限制每年的PPP债务规模。本文以PPP模式最完善的英国为实证,充分表明,财政承受力大小的设置与财政支出等宏观指标呈同比变化趋势。我国可从中借鉴:要达到PPP模式限制与推动发展并存,二者寻求平衡点的目的,应将之与财政支出等指标挂钩,如将每年政府PPP支出义务预算总额与财政支出之间确定比例进行限制,一方面保证每年PPP项目审批总额自动随着经济发展状况提高或降低,使之与经济本身匹配,达到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缓解债务危机的目的;另一方面,以硬指标从制度上倒逼地方政府重视PPP项目的前期财政审批论证,迫使地方政府梳理出质量高、需求更迫切的公共项目,并避免与市场争利,真正发挥PPP模式的作用。

(二)合理设置财政承受力的大小

针对财政承受力的论证,我国财政部当前出台文件提出:“每一年度全部与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结合前文对英国财政承受力的粗略估计,并考虑到英国有较发达的政府举债体系,我国将因PPP项目引起公共支出责任占当年公共预算支出比例适当提高到10%是符合国情,比较合理的。以此为PPP模式发展的天花板,待PPP模式在我国发展成熟,配合同步趋于完善的财政预算体系,在下一阶段可考虑重新调整该比重,并在最后与英国一样将其转变为一种软限制。

(三)PPP项目纳入预算,落实财政承受力原则考量

英国预算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PPP项目考量财政承受力的隐含前提条件。而我国财政预算制度仍在发展完善中,在制定PPP项目准则时提出考虑财政承受力,明确将PPP项目纳人到公共支出预算中的举措非常具有必要。只有将PPP项目纳入预算中,方能确保PPP模式依照财政承受力原则进行的前期论证有效,对财政支出责任进行有效控制。这是PPP项目周期长、见效缓的特性结合我国当前强调的中长期预算制度的结果,是PPP模式中国化的关键一步。有了英国等第一梯队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应更多的吸取经验的同时,结合国情谨慎前行,逐步放开。笔者认为,我国初期展开PPP项目仍应重视项目的前期考证,以财政承受力为前提,再强调物有所值,双管齐下方能达到预想效果。

(四)各地尽快成立PPP中心

英国本身国土面积小,行政划分相对简单,当前仅设立全国性的IUK负责统筹安排全国PPP项目。但我国地大物博,行政划分复杂。除国家财政部设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外,各地也应加快设立省级、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一般由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建中心,参照财政部公布的PPP指南充分学习领悟PPP精神,统一部署,各地方PPP中心在前期审批论证PPP项目时,应按照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合理论证当地PPP项目的财政承受力大小,并以此为上限合理安排各地方PPP模式开展规模,使财政承受力原则得到自上而下的贯彻。这对各地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推进城镇化建设与控制地方债务规模”二者矛盾至关重要,也更有利于从国家层面上把握规划PPP项目。

(五)合理保持PPP模式与其他债务解决方式的结构

ppp模式论文篇2

关键词:PPP模式 风险管理 风险评价 风险分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进步,大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还有博物馆文化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已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国家用于公共基础建设的公共财政资金不足,公私合营的PPP融资模式就应运而生了。引入PPP模式进行融资管理,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建设大型项目,完善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精神物质水平,有利于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当然,PPP模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如何高效完成工作,分析风险和规避风险,保证公共资产保值增值,加强风险管理就十分必要。目前在国内外,对PPP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已有不少成果,对这些成果进行归纳分析。

一、PPP模式概述

PPP即为公私合作伙伴,西方的发达国家针对PPP项目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国内对PPP模式也有深入的研究。国外对PPP模式的研究主要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方面入手,其中理论研究主要从关系性合约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社会博弈四个角度出发。关系性合约理论以Tony Bovaird为代表,认为PPP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关系契约的特点,但认为其与交易契约关系具有区别;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以Michael Essig 和 Alexander Batran 为代表,提出了交易成本在PPP项目中的作用,论证了信任在关系合约中的重要性;产权经济学理论以Peter Scharle 为代表,对公共产品之间的产权安排和选择做出了必要的解释,同时阐述了产权在公私合作关系中的作用;社会博弈理论以Grout 为代表,将PPP项目内容放入博弈视角中进行分析和解释。

与国外成熟的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相比,我国对于PPP项目模式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李秀辉(2002)是我国早期介绍PPP模式的学者,他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引入PPP模式进行了论证和展望,此后王撷(2005)等学者对城市的交通建设工作引入PPP模式进行了理论探讨,王雪青(2008)分析了城市基础设施实行PPP模式的困难,并就该类困难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意见。2008年成功运用PPP模式实现国家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等,不断深化了公共项目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并扩大了PPP模式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运用。

二、PPP项目风险识别综述

PPP项目有其优势,但并不意味这就没有风险存在。由于项目涉及到的资金数额大,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多样,建设时期长短不一样,资金回笼慢等因素,PPP项目实际上也面临巨大风险。风险识别需要人们运用各种科学系统的方法来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的风险识别角度导致风险的分类也是不同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中的基础和前提。

在国外对风险识别研究中,Lib(2005)将PPP模式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作为核心,从宏观和微观等层面对风险进行分类,将项目外生风险视为宏观风险,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内生风险视为中观层面风险,将项目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利益分配带来的风险视为微观风险。Martin Loosemore(2007)将PPP项目风险分为项目风险和一般风险,项目风险主要是指与项目相关的风险,一般风险主要是指与由项目宏观环境引发且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风险。Francesca Medda(2007)则将PPP模式风险划分为技术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融资风险。Thomas(2003)则从项目不同的开展阶段进行风险划分,将风险划分为前期阶段风险、建设阶段风险、运营阶段风险和项目生命周期风险。

国内对项目风险识别的研究也参照了国外风险识别研究成果,比如范小军(2007)将风险划分了7大类,主要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建设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以及自然环境风险,并根据PPP模式的特点设立了33个风险指标,以便做好风险识别工作。王振坤(2009)将项目风险识别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根据风险因素列出了详细的风险清单。

三、PPP项目风险评价综述

风险评价方式主要有定性和定量风险评估风险方法,国外的学者Skitmore(2004)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来对PPP模式风险进行了定性评估,但是定性分析方法无法将项目风险进行量化,因此风险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得到推崇。Songer(1997)用定量分析方法蒙特卡罗模拟技术对收费公路进行了风险评估,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国内学者李胜等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如模糊综合评价法,对BOT 项目风险进行评估;陈玲在专家打分法 、统计概率法等风险分析论述的基础上, 提出了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基本管理程序;台湾学者Cheng(2001)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方法建立多准则模式对项目风险进行较为准确和科学的评估,对PPP项目风险进行了合理的量化分析,为风险分担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保证。

四、PPP项目风险分担综述

国内学者对PPP项目风险分担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王守清提出PPP模式风险分担的三条原则,并论证了PPP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对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风险分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国内学者刘新平(2006)提出了项目风险分担程度应该与取得的回报向匹配,应该合理设定风险承担的上限,保证风险分担和控制力之间的配比,协调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工作。学者周鑫 (2009)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项目风险分配比例进行了论述,并对风险问题进行了定量分析,但是其对定量风险分担和实际PPP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不一致,缺乏可靠的准确性。

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成果,PPP项目风险管理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一是不同风险分担模式之间的不同点及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二是在PPP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如何做好风险控制,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作为国民资产代表的政府,建立什么的治理结构机制,才能兼顾社会效益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四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PPP项目的科学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和风险分担机制。

参考文献:

[1]李虹,黄丹林.PPP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综述[J].建筑经济,2014.06.05

ppp模式论文篇3

[关键词]PPP模式;电力领域;应用

中图分类号:F283;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365-01

在1992年英国政府首次提出PPP模式,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在各个行业与领域中得到了应用。从理论角度分析,PPP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为提供公共物品,在以相关协议为基础上所形成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保证项目的完成。除此之外,PPP模式的实践形式非常的广泛,主要包括了服务外包、运营维护、设计建设、设计建设维护、设计建设运营、建设运营转让等,无论从广义角度还是狭义角度,在对PPP模式进行分析中,都需要从最基本的内容出发[1]。

一、PPP模式在电力领域中的应用

现阶段,在PPP模式的推广中,在我国电力领域中得到了广泛了应用,无论是国内、国外很多PPP电力项目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营。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国外电力发展中,PPP模式的电力项目开发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是要在当地注册项目公司,在注册的时候不会受到注册资金的限制,且注册程序不复杂;第二是在注册公司之后需要向当地的电力管理局申请科研报告的许可,等到审核批准之后进行科研;第三是需要根据科研报告制定项目,与当地的电力公司签订买点协议。第四是依据相关程序的要求拿到许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便是环评;第五需要在政府部门审批的过程中投资筹措资金,并且要根据与国外国家签订的PPA,进行融资处理;第六是在建设阶段需要采取招标与议标的形式[2]。

二、PPP模式在电力项目开发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言,在电力领域中PPP模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PPP模式以一种全新的态势出现在电力项目开发中,对推动电力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保障。但是由于PPP模式涉及到国外电力项目开发,所以需要遵循相关的准则:

第一,需要对PPP项目运作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有所了解。通常情况下,在PPP电力项目的整体运作中,需要对潜在的风险因素加以分析与探究,并要从全局出发积极做好应对准备。首先,需要积极做好PPP政策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并且要对运作程序加以分析与研究,避免出现闭门造车的现象。举例说明我单位在开发国外水电站的初期严格按照传统的思维与思路,因缺乏对相关项目的认识与了解,并且没有对项目运作模式有所了解,经过与当地发展部的多次协商与谈判之后,才了解其根源,改变传统的模式与方法,并且在编制可研报告之后,严格按照可研报告编制的招标公告,通过与当地电力企业签订PPA,才顺利进入了可操作阶段[3]。

第二,需要对PPP项目操作者的真实意图有所了解。在国外电力项目开发与运营过程中,需要获得当地相关部门的通知函,并且要将新的通知函与之前收到的文件进行对比,了解其中是否存在差异,比如在某一次电力企业开发中当地部门下发的公告中提出开发多功能的大白以及80MW的水电站,但是根据相关负责人的告知得知之前的水电站都是为70MW,经过对当地外部因素与内在环境的分析,最终决定何时的投资方式。此外,在电力项目开发中公告是必不或缺的组成元素,公告不仅可以指出项目的现状,并且实现了对过去报告的审核以及更新,此外,公告还对业主以及投资者的工作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水库管理、移民活动等。

三、PPP模式在电力领域应用中需要保证利益均衡

从某种角度分析,PPP模式作为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在电力领域的应用中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与分析,并且要从根本上保证利益的均衡发展。

第一是需要保证政府的保证与支持具备均衡性。一般情况下,如果政府支持比较多的话,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特许经营者的利益,但是从某种角度分析,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有经营者、私营经营者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另外在电力领域中PPP模式的实施过程之中,私人投资者的回报需要把握一个度量,假如投资量过大,那么则会对公有经营者、私营经营者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从基本属性抒发,PPP的主要本质便是双赢,只有实现双赢才能推动其发展与进步。

第二是在电力领域的应用中应用PPP模式的时候需要考虑国家地区与文化因素。从当前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目前大多数国家广泛应用PPP融资模式,用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但是因为地区不同,政策不同,从而导致有所差异。比如巴西的PPP模式具有特色包括:需要规定合同期,且合同期不能超过35年,并且不允许政府部门单独承包,还要加强上级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如果政府部门要想参与到PPP项目之中,那么则先要提高相关的方案[4-5]。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政府的风险,并且在某一个项目进行评估的时候可以收回私人企业的资产价值,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形成切实有效的仲裁机构,避免发生合同之争。

四、PPP模式在电力领域中的风险防范与选择

从某种角度分析,有部分国家的经济总量比较小,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货币贬值比较快,在此发展趋势下,需要对当地货币贬值以及价格调整条款进行分析。除此之外,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部分国家在发展进程中会随时调整法律法规,所以在电力领域中PPP模式的应用需要遵循相关的原则[6]。在PPP模式中假如政府作为主要的土地投入,那么则需要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当地政府要对土地进行变更,并且要做好各项拆迁工作,尽可能减少汇率风险以及法律变动风险。

在PPP模式的选择中,主要是指对哪一种合作模式的选择,不论是BT还是BOT,在选择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需要从内部环境与外界因素等角度进行处罚,要进一步明确合资方式中成败的关键因素,并且还要对当地环境以及项目风险加以探究,进而推动电力项目的有序开展。

结语

PPP模式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该模式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我国电力领域,实现了电力领域的创新变革,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体系中,PPP模式在电力领域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国外电力项目中,要想真正发挥出PPP的优势与价值,那么则需要从实质角度出发,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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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正祥,张秀芳,张平.新常态下PPP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5,09:82-95.

ppp模式论文篇4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PPP;法治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196-03

中国城镇化不断推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经历了4万亿投资大驱动之后,各地陆续成立了各种投融资平台,国债地方债爆棚,严重透支政府信用。目前,财政部主导推动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是解决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有益尝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PPP模式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操作,与法治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因而有必要对PPP模式在法治的基本意蕴下加以规范。

一、PPP的概念

广义PP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合作模式,一般指政府和企业合作,其中不排除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部门与企业等非公共部门(或称私人部门)合作,共同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一加一大于二”的结果。狭义 PPP 机制是指 SPV(特殊项目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则形成的新的民事主体,在法治化保障下,以契约精神实现各方的合作,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与BOT相比,在狭义的PPP中,如果以时间为轴,政府的参与向后延伸,而私人部门的参与则向前拓宽。可以说,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时间比以往更长,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也更为均衡。本文的PPP是指广义的PPP。

二、PPP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PPP领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涵盖PPP立法、合同的履行和司法救济、法律思维等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下面逐一加以梳理。

(一)立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1.立法位阶低。201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学界称为“PPP立法”。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的法律位阶只是部委规章,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就存在着新的位阶、低的法律规范与旧的、但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本是以解决法律冲突、填补立法漏洞为宗旨的立法,由于其位阶低的硬伤,难免造成新的法律冲突。

2.立法简略、滞后,操作性不强。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印度和韩国等国而言,我国在 PPP 模式的法律框架上是远远落后的。根据杨红良律师做的《中国PPP立法不完全清单》,我国目前有涉及PPP的法律19部,行政法规8部,行政规范性文件28部,部委规章41部,建设部、发改委等示范文本6部,地方立法36部。这些法律门类虽多,但缺乏系统性,缺乏国家层面地运用 PPP 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散落在各个部委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文件中的一些规定。立法的粗陋导致PPP 模式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界定,也没能对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引导和规范,更不能创新 PPP 模式以推动社会公用设施的飞速发展。

3.各立法之间普遍存在冲突。PPP模式适用领域虽然相对特定,但该特定领域本身涉及很多的行业和环节,领域范围和监管主体涵盖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仅在地方行政区域范围或行业部门权限范围生效的立法,对于解决 PPP模式的适用存在很大局限性[1]。PPP项目往往周期较长、程序烦琐。在PPP项目前期的审批、招投标和签约过程中,权利义务配置、行政管理方式、纠纷解决等各方面都具有特殊性,项目中后期的履行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难以完全适用,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往往还有很多冲突,致使PPP 具体模式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相对较高的风险性。

(二)PPP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PPP的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效率低下、任意解约和风险防控能力不强。

1.效率低下。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引,代表政府的公共部门而言,尤其地方政府,在是否采用、如何采用 PPP 模式以及如何监管等问题上,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论证和摸索,效率极其低下。在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其具体合同的履行又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推诿扯皮,影响效率。

2.任意解约。由于没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法,在PPP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就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公私双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或者解约的情况。政府一方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任意解约,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强行介入私人部门的运营,使得PPP协议名存实亡。而私人一方,当利益诱惑足够大,往往会忽视公共利益而一心向钱看,置生态平衡、社会稳定等因素于不顾,更有甚者拿钱跑路,遑论契约,何谈法律?

3.风险预测和控制不强。在PPP 模式中存在着政府角色转变难、项目评估难、缺乏项目确认和私人部门选择的标准、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政府变相财政信用背书、以及专业化机构和人才匮乏等问题。更严重的是,地方政府在采用 PPP 模式时,政府动用大量的公共资源,包括财政资源,这些资源的动用缺乏民主监督,严重侵害纳税人的利益。在项目初期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利情况发生时,为了社会的“稳定”,政府不仅要承担PPP模式融资及融资成本的偿付,给予部分项目一定时期的贴息、补贴等,还可能因直接或变相为私人部门提供了资金。如果再加上 PPP 模式下本不该承担的潜在债务,一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失控,将会连锁引发金融市场风险[2]。

(三)PPP项目司法救济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司法救济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一道防线。PPP项目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真正进入法院走司法救济的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PPP项目纠纷的司法救济存在如下难题。

1.立案无名分。目前,尽管立案登记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立案难的压力,但是在进行PPP纠纷立案登记的时候,又存在很多问题:首先,PPP纠纷的诉讼类型是什么?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次,PPP纠纷的案由是什么?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2.审判无依据。在成文法国家,没有行之有效的、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在审判环节的法律援引就成为重要的障碍,无法逾越。即便有法律,各种法律之间冲突严重,严格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进行裁判,又会出现法律适用原则之间的冲突。因而,PPP领域的裁判依据难以确定是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后的重要难题。

3.执行无措施。在执行阶段,由于PPP项目多涉及太多的公共利益,在执行的时候又会有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政府自身利益和私人部门利益以及其他利害相关方的利益权衡。单就一纸判决进行机械执行往往会导致社会整体的不利益。传统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在PPP项目的执行上困难重重,因而寻求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如PPP调解仲裁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光是纠纷调处的过程更灵活,执行起来也好操作。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的执行,也要注意PPP模式的特殊性,鼓励当事人之间运用执行和解等措施,以使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达到均衡。

(四)法治思维

在PPP领域,各方都明显缺少法治的思维。政府借助地方立法权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任意解约,或者干涉PPP项目运作,缺少法治思维。而私人部门则习惯于人情社会的规则,运作、公关思维盛行,法治思维难以形成,难以发扬光大。

三、PPP的法治意蕴

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他还分析了法治的优越性,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郑成良先生谓法治有治国方略、行为模式、社会意识和社会秩序四种含义[4]。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中,PPP的法治意蕴应该是全方位的,涵盖立法、执行、司法救济和法治思维多个方面的。

(一) PPP领域应当有一部“善法”

承前亚氏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善法”是指经过理性的逻辑演绎,按照民主程序通过并经受过实践的检验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针对前文所述的问题,PPP领域的立法,应当具有如下特质。

1.立法位阶要高。不难否认,发改委几部门牵头制定的部委规章在中国现有的PPP领域一片混乱的情况下,具有救火的作用,但是毕竟位阶不高。从长远的角度看,PPP领域的立法应当是狭义法律的位阶。随着中国立法部门的人员的专业化队伍的不断建设和部委规章的立法实践,高位阶的PPP专项立法是大势所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2.具体规定和抽象规定相结合。PPP立法,属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即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后果应当具体明确。PPP领域立法应当注重操作性,避免以往分散在各单行法中的PPP类法律的模糊性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多吸收实践中可行的操作模式作为法律层面上的行为模式指引。当然,由于各个领域的PPP模式具有其特殊的属性,立法也要注意其逻辑上的周延。

3.进行PPP领域的法律清理。有必要将现行法中关于PPP的内容进行梳理,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将一些冲突和矛盾的地方逐一排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给PPP项目的相关方以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合同的履行切实依法而治

1.依法高效地履行合同。在明确的法律指引下,PPP相关各方各得其所,按照PPP协议安排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合同的条款设计上,将各种突发因素尽量涵盖,这样以不变应万变,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2.慎用行政手段插手PPP协议的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PPP协议条款在公私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更要慎用行政手段插手合同的履行。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任意进行行政给付、动辄进行行政命令难成为常态。在遭遇突发事件,进行行政给付时,也要依法进行论证,经过合法程序,不能一蹴而就,任意为之。

3.PPP的风险防控条款的履行。PPP 模式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必须同样重视社会效益。这就要求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兼顾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目标,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融资方式复杂化背景下融资决策的需要[5]。除了立法上PPP条款设计应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和预案的设定,在履行环节,更应注意风险的防控。一旦发生不确定的风险,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听证,进行必要的其他的资源供给,已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效用。

(三)PPP项目司法救济依法而为

1.贯彻立案登记制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PPP模式涉及多方面的法律主体,其纠纷的解决可以多元化。如果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并且可以拆分,可以按照最高法院的《案由规定》进行立案。如果纠纷比较复杂,难于拆分,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案由进行处理,必要时重新修订《案由规定》,将PPP纠纷作为单独案由类型纳入的司法救济的法域内。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PPP纠纷的复杂性,必要时可以协同各方组成一个类似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的多方机构组成的组织,协同解决PPP领域的争议。

2.判决文书要于法有据注重说理。立法先行,在进行审判说理时要注重对PPP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效援引,避免一些作废、冲突的条款的适用。另外,要注重文书的说理,注意各部分之间的逻辑推理关系,尤其在涉及价值判断时,更要注重说理。

3.有效推进PPP协议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具有既判力的,它直接关乎国家的权威和公信。尽管PPP项目大多涉及公共利益,但这和PPP协议的判决执行并不当然冲突。执行措施的选择要本着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又要兼顾投资方的利益,选择一个各方都可接受的方式,必要时引入执行和解、参与分配、执行终结等非常态措施。

(四)提高社会的法治思维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三十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6]。在应然层面上的法治社会,法治思维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主导的思维模式。而在实然层面,在动辄“找人托关系”的华夏中国,市民文化及其弱质,于官于民都要强化法治思维:公共部门多些约束,少些强制,私人部门多些规则意识,少些特权思维。当然这一切的实现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各方各界的共同努力。

四、结论

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PPP模式在运行中在立法、守法(PPP协议履行)、司法救济和法治的思维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与法治理念不相符,澄清PPP领域的法治意蕴刻不容缓。加强高位阶、全局性、操作性强的法律文本,各方切实依法依约高效地履行合同,公共部门慎用行政手段插手PPP协议的履行,在救济方面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贯彻立案登记制,必要时将PPP案由独立,有效推进涉PPP协议纠纷的执行,最后切实提高社会的法治思维。PPP模式只有在法治的阳光普照下方可发挥其更大的制度创新的效用,最大化地提高全社会的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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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M].济邦咨询公司,译.北京:

ppp模式论文篇5

【关键词】PPP模式 发展 概述

一、PPP模式的内涵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可译为公立私有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模式、公私营机构的伙伴合作、国家私人合营公司等。

由于PPP模式本身的复杂性、实践的多样性及研究者出发点不同,目前,PPP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如:中国认为PPP是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欧盟委员会将PPP定义为提供公用项目或服务而形成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加拿大PPP委员会则定义PPP为公私部门之间基于各自的专长而建立的风险合作关系。它通过资源、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分配,更好地满足事先界定好的公共需求。

尽管对PPP没有形成一致的表述,但是对PPP本质的把握却有相同几点:强调一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风险分担,尽可能地去承担自身有优势方面的风险;利益共享,参与者共享PPP项目所带来的社会成果的同时,确保社会投资方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契约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各自权益。

二、对中国推进PPP模式的建议

经过多年发展,国外的PPP 模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模式框架,应用范围也更为广泛,形成独特优势。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 PPP 模式稍显不足。而且,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的特殊时期,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又将造成公用设施供需压力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高峰。因此,如何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PPP模式,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推进城镇化、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现代化,亟待解决。

(一)健全PPP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且执行过程中由于层级、地域限制存在,存在冲突。没有完整清晰的制度框架和法规体系,PPP项目的运行缺乏保障。而且,在政府主导的公私合作中,政府难以脱离行政角色,忽视合约,对企业施以行政命令,私营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努力构建一套完整的PPP法律法规体系,覆盖PPP应用范围,流程和管理程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框架和风险分担原则,准入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财政规则与会计准则、监管等,规范PPP模式的运作程序,做到PPP项目的每一流程均有法可依,确保参与者的权益。

(二)优化PPP 工作机制

完备的工作机制是有效运行PPP模式的基础,现有PPP工作机制还有诸多不足,如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复杂,耗时长,缺乏专门负责项目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部门,也没有统一的项目评估标准等。优化工作机制包括统一评估标准、考核投资方资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透明招投标程序和规范PPP交易流程,以及设立专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等。以此加强PPP的组织协调、规范指导等方面的工作,规范运行流程,严防腐败行为,提高PPP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三)完善融投资机制,优化PPP模式环境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本身具有的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直接回报率低、多风险等特性,融资困难。而且我国融资渠道狭窄,缺乏相应担保等配套措施,部分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垄断,进一步加剧了PPP 项目融资难度。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融资投资机制,政府建立创新性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如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资金等方式。适度放宽私营部门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准入和退出限制,保持充分的竞争,加强对PPP 项目融资风险识别,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机制。此外,政府应建立专门投融资管理机构,在为融资工作提供指导、降低风险的同时,减少腐败现象。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保持政治稳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畅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惩治政府和企业的不守信行为,降低PPP项目的风险。

另外,由于PPP项目运作较复杂,涉及多学科的专业知识,政府要大力培养专业的PPP人才,以实现PPP项目专业化运作。

总之,PPP模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改善的过程,政府和企业不能急于求成,要稳步前进。各地方政府与企业彼此之间要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为PPP模式高效而平稳的推进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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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洁,刘小平.知己知彼――国外PPP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借鉴[R].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5.

ppp模式论文篇6

【关键词】地方政府;PPP项目;指南框架构建

1.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即PPP模式,并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目前,各国对PPP模式的定义方式均不同,但较为典型的定义方式主要有:英国财政部定义方式、联合国培训研究院定义方式以及欧盟委员会定义方式。综合国内外的各项研究成果及定义方式,可将PPP模式定义为私营机构和公共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2.PPP项目指南的必要性分析

2.1我国PPP发展的机遇

政府急需解决财政紧缺问题是使得PPP得以在我国兴起的主要原因,就目前而言,由于产品供应间矛盾或公共服务与公众需求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以及扩大内需的需要,我国政府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例如,市政公共工程、公(铁)路等方面的投资力度,而投资力度的增加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资金的需求量,最终导致政府财政短缺,在此种背景下,PPP模式无疑是解决财政紧缺最有效的方法。此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诸多基础设施也必须得到相应的扩建,这就为PPP模式的兴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

2.2 PPP项目指南的必要性

首先,PPP项目指南是实践应用的需要。虽然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阶段,也未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各项相关政策的落实,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及PPP项目关注度、重视度的增加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私营投资的开放程度,部分基础设施建设亦逐渐引入民营资金,旨在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而PPP模式的目标则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实现公众利益。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相关私营机构与政府部门缺乏PPP模式的实践应用经验、详细的指导以及系统认识等,且在实践的PPP项目中,政府部门未能及时转变管理观念、明确与切实落实好自身的职能等,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PPP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因此,PPP项目指南对PPP项目的应用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PPP项目指南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PPP指南是介绍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指引以及规范PPP项目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以指导政府部门为重要内容之一。PPP指南不仅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PPP项目中的合作地位、职能、理念等,而且还对PPP项目各阶段的流程进行了规范,这些均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另外,通过PPP指南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结合,还可使其形成适应公私合作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最后,PPP项目指南是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需要。PPP指南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是指导PPP项目实际操作的主要规范文件之一,因此,制定PPP指南的过程也是完善PPP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就我国而言,在未制定专项法律制度及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先制定PPP指南,以此对PPP项目进行有效指导,并通过总结与分析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后期改善工作提供有利依据,因此,PPP项目指南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3.PPP指南框架的构建――以重庆为例

3.1 PPP指南专属机构的设置

PPP专属机构设立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现有政府部门的机构、在财政部门(或其他同级部门)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中央机构以及由政府部门设置的一个或者多个中央机构,就重庆市而言,第二钟机构设立方式较适合。重庆市政府在进行PPP专属机构设置时,可将设置过程分为两阶段,即:(1)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置PPP工作组。首先,结合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在市统筹办下设置由委员会主任直接管辖的公共项目PPP工作组,及时监测和引导经济发展与协调平衡社会各行业发展。其次,将PPP模式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相结合,有效减少PPP政策指南实施的障碍,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外,还应吸取并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最后,完善处室设置和人员配置,减少各部门间人员调动的时间和成本。当PPP发展较为成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公共项目公私合作管理委员会专职负责PPP项目管理及政策指南的制定工作。(2)设置一个重庆市政府独立的PPP专属机构。从部门关系方面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各主管部门在职权上处于同样的层级。因此,假如在各主管部门选择其一作为PPP专属机构,则会出现专属机构制定的政策无法对其他主管部门形成有效规制的问题,所以,这种方法不可取。因此,为了保障PPP相关政策指南的有效推行,其制定机构的层级应高于各主管部门,即可成立一个直接向分管公共项目建设的副市长负责的与各主管部门平级的PPP专属机构。在机构职能方面,PPP专属机构必须以推进PPP模式在公共项目领域的发展,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的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总体目标。

3.2重庆市PPP指南制定原则

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分析,重庆市的PPP项目指南制定应始终坚持以下原则:(1)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原则;(2)与其他政策条例相协调的原则;(3)不违背宪法、法律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从PPP模式应用原则的角度分析,重庆市的PPP项目指南制定则应始终坚持以下原则:(1)以实现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的原则;(2)以公平、效率为重的原则;(3)“深入浅出”的原则。

4.结束语

总而言之,PPP项目指南在解决我国PPP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阻碍方面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对PPP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相关理论指导及总结相关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才能构建符合实际的PPP项目指南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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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论文篇7

随着2014年全年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市的一系列政策的推进,PPP模式已然成为当今讨论热度最高,最受大众关注的热词之一。围绕其展开的研讨会,论坛及各种活动层出不穷。毕竟推行PPP模式对于政府采购,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及发展,因此许多技术、规则实施等方面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如何使PPP模式形成惠及全社会的新格局,还需要政府监管和社会资本信誉共同提高。现代意义上的PPP模式起源于英国,上世纪90年代其出台的民间融资计划可以看做是PPP模式的先河,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展着对PPP探索。那么,究竟PPP模式是什么呢?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PPP模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发改投资 2014 2724号文,我国的PPP是广义概念上的PPP,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只要不完全由政府提供和不完全有社会资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包含在PPP范畴里。单从其英文单词的层次来说,只要是建立在以公私合作形式为基础的,都可以视为PPP。PPP旨在让政府与社会民间资本相结合,为公众提供基础设施性的产品和服务,也可以看做是政府为缓解债务压力的一种向社会融资的手段。PPP模式中公私合作的具体形式包含BOT、TOT、BOO、DBFO等。

一、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从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也在积极尝试着探索开展PPP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大量的外资涌入中国,一部分外资探索性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1994年到2002年间,国家计委以BOT模式(建设-运营-转让)陆续推出了5个试点项目,涵盖电厂,水厂,公路及桥梁建设。2003年到2008年间,PPP项目大量推行,盛况空前,其中也不乏许多失败案例,使PPP项目信誉受损。2009年,金融危机蔓延,国家推出4万亿刺激经济,让PPP项目承受了巨大打击,国家资本涌入,社会资本被迫退出,尽管一年后,“非公经济新36条”出台,仍改变不了金融资源向国企倾斜的局面,社会资本依然没有强劲竞争力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来。2013年以来,PPP模式再次得到重视,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及支持性文件,PPP模式终于又迎来了春天。目前我国推行的PPP项目约有8000个,多数集中在1亿元左右的中小型项目上,2014起,多地方政府也开始尝试推行PPP项目。现阶段,我国推行的PPP项目主要集中在环境治理、供水供气供热、公路建设等领域,今后将在铁路、机场、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大力推广。

二、推行PPP模式的关键阶段

PPP项目出现过许多失败案例,如刺桐大桥项目,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等,那么如何保证PPP项目顺利进行,使其更好在政府放心,公众满意,参与的民间资本有利可图呢,这是PPP项目推行的最大前提。政府要业绩和安全,公众要实惠和保障,社会资本要利润和长久的发展,这是政府为公众选择的与社会资本的博弈,同时也是政府为自己寻找的桥梁。综合PPP项目发展的脉络来看,做好如下四个阶段的工作是关键。首先是PPP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这无疑是PPP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做好足够充分的沟通,双方针对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并详细阐明可能发生的一切变更及法律政策调整,违约处理等一切事宜。前期论证工作越是充分,项目的开展会越是顺利。建议双方都通过专业的咨询鉴证机构对彼此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考量,加强了解。第二个阶段是社会资本进入阶段,这也是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通过引入竞争性磋商机制,对特定的项目设置进入条件,都会有助于项目实施。第三阶段是PPP合同执行环节,也是距离项目实现的最近一步。在这一阶段政府应该通过高密度的监管严格监督社会资本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合约的发起方,应该事先防范可能产生的一切因素的冲击,由于这一阶段跨度比较强,更是对政府工作的考验。而对于社会资本来说,作为合同的履行一方应该严格地遵守其所要承担的义务,不能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最后是社会资本撤离阶段。社会资本撤离时,政府应该得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标注化设施,并且能够持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产品和设施。在PPP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就应为社会资本设置有效的撤离机制;在多元化筹资的情况下,在保证项目长期健康运营的前提下,退出机制安排应兼顾多元化的退出需求,为项目充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创造条件。

三、推行PPP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益处及必要性

2015年1月21日,国务院财政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意在推进PPP项目推行,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相互合作。推行PPP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的建设着实对双方都有益处。对于政府来说,投资主体多样化了,不再单纯依靠国有企业所提供的选择较小的范围。私营部门可以促进项目创新性的革新,提高项目效率。同时政府从一个执行者的角色转化为监管的的角色,使项目质量和预算方面都得到了保证。另外,运用PPP模式使项目风险得到了分散,风险分配更加合理。在项目初期,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都自觉地承担了一部分风险,降低了融资难度,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大,又有合同及相关政策法规作为城墙,政府和社会资本只要依法办事,双方的利益都会得到双赢。政府和民间机构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作用。对于社会资本而言,更是有机会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分得一杯羹。以往,对于政府项目从来都是国有企业独揽大局,政府的选择少,而民间企业优秀的技术和能力也得不到施展。PPP模式得到中央的重视后,社会资本的空间更加广阔,有效的竞争也使得私营企业在不断进步,加快了创新步伐。PPP模式是在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允许政府向民间社会资本进行结构融资,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也随着减小了。

近年来,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使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债务不断增多,政府推行PPP模式,有效地利用了社会资本进行融资,缓解了债务压力。然而这只是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必要性的一个方面,另外是遵循十提出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宗旨。公共服务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民间资本更加贴近社会基层的心理诉求,在PPP模式下,政府只是仅仅提供项目需求,民间机构提出更加系统全面的方案供政府选择,颠覆了传统公共服务的概念,改善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是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中最重要的一环。2015年 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对于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都做了明确的指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相互合作有利于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意识,诚实守约,依照合同办事。

四、我国推行PPP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PPP模式自2013年复燃一直出与升温状态,但在实施推行PPP模式时,还是了诸多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状态仍然有待改善。

首先是股权问题,目前许多合作项目中,地方政府明确表示社会资本可以入股,但所占股权份额不得超过51%,换言之,社会资本在项目中不能占据控制地位,必须由政府说的算。对于本来就在项目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资本来说,这一态度有打消了许多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没有股权份额的支持,社会资本在发挥作用会失去活力,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第二,社会资本的成本费用过高,阻碍了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金融机构是社会资本贷款的主要途径,然而金融机构为了分担风险,不但要求土地等资产的抵押,还要求项目收费权的质押。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不充分,导致社会资本不得不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但却给政府融资提供了便利。

第三,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定位不准确,把推行PPP看做解决债务危机的工具。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伴随城镇化的发展,PPP是一种为公众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的新尝试,不能单纯的看作是解决债务问题,在PPP模式比较成熟的国家里,PPP无论是数量还是投资比例所占份额均不足20%,这对于解决债务问题来讲,不足以起到什么作用。

最后,PPP项目的失败案例也警示我们不得不关注其信誉问题,其中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政府到期不支付工程款,社会资本亦无法结清上游款项,所以把社会资本作为第一被告,政府作为第二被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也有很多宗。政府拖欠工程款原因很复杂,其中有资金问题,有对于基础设施管理的问题,还有新旧班子交替衔接的问题。而社会资本主要是利益熏心,企图从中获得更多利益,导致项目质量不合格。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如何使PPP模式更加适合政府采购项目呢,这也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十分必要。对于PPP项目来说,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必不可少,无论是合同签订,争议纠纷的解决还是后期资本退出的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都应该严格的遵守采购法,严格地均衡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

第二,政府在PPP中的监管作用也要起到成效。政府是项目的发起人,付款人,社会资本实行项目的执行人,公众是项目的实际收益者。政府应该配套严格的监管措施,在PPP的不同阶段都严格地监督社会资本,不能只提出意向就放任不管了,导致质量和安全性收到威胁,从而导致项目失败,效率低下。

第三,各金融机构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促进PPP模式的开展。金融机构可以与民间企业达成合作意向,一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解决技术问题,共同参与竞争政府采购项目,一来降低了社会资本的融资费用,使其更具有竞争力,还可以拓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项目的成功率也会提高,实现三赢,甚至多赢的局面。

最后,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相互信任也同样重要。政府和社会资本作为PPP模式的两大主体,需要不断磨合和协作,良好的沟通信任机制有助于各方开展工作。另外,增加政府工作的采购透明度,做好前期的论证工作,都有助于加强双方的合作。公平,公正的氛围可以使 政府和企业都放心,增加项目的成功率。

如今,PPP模式已经是中国发展浪潮中的一片浪花,政府和投资者也已经看到了推行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前景。再加上政策的倾向性,PPP模式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相应的作用的。(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孙长杰.PPP模式在我国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 滑思忠.利用PPP模式发展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研究[D].长安大学

ppp模式论文篇8

关键词 阳江市 PPP模式机制

一、阳江市PPP模式开展情况

(一)完善工作机制和项目管理

阳江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推广PPP模式工作要求,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推进本市推广运用PPP模式工作,明确了PPP项目发起、识别、采购、建设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及审批流程,为顺利开展PPP工作搭建了基础性管理架构。同时,成立了推广应用PPP模式领导小组,并确定了专职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提供保障。

(二)健全PPP项目管理制度

已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沟通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z2015{58号)、《关于加强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的通知》(粤财预函〔2015〕 25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预〔2016〕 116号)等文件转发至各县区(市、区)各部门,为我市全面开展PPP工作提供了基础。

(三)力推PPP项目的落实

按国家、省推广运用PPP模式工作的要求,积极申报国家、省PPP推介示范项目,并确定国道325线白沙段改线项目作为我市首批PPP试点项目,在全省的PPP推介会上进行集中推介,积极加快推进试点项目落地。目前,阳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和阳西县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PPP投资项目为政府付费项目,政府承担财政支出责任,已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阳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阳西县大垌山旅游景区建设项目、阳西县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PPP投资项目、阳西县河北渔港疏浚工程项目,均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阳江市阳东区始兴路改造项目(PPP)和阳东区新江台大道工程建设项目(PPP)两个项目已组建项目公司。智慧阳江一期(云平台)项目正在申报当中。

(四)加强PPP模式的宣传推广

一是邀请PPP领域专家授课,举办PPP政策知识学习培训班。2015年10月和2016年6月,举办了PPP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班,邀请了PPP领域专家授课,进一步提高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全市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对推广PPP模式工作的认识。二是建立市PPP项目储备库,鼓励各部门、各县(市、区)在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积极收集PPP模式备选项目。截至2016年6月,共征集到各县区、各单位申报的PPP项目22项,其中4个备选项目,已完成项目库录入工作11项。

二、PPP模式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政府部门推广建设专业技术力量不足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均在力推PPP模式,但实际上全国可运用的成功案例不算多。而PPP模式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以致部分建设单位在推进工作时存在畏难情绪,对符合PPP模式条件的项目仍寄望于走财政直接投资的老路子。

(二)国家和省对推广的政策文件体系尚不十分完善

在推行PPP模式过程中,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预算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等法律,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兼容性不强,使项目常常遇到政策适用性问题,导致PPP项目各方合法利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项目推进的进度。

(三)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PPP项目要求较高,需要项目周期10年以上,符合要求的项目较少。大型央企对实施PPP工作存有观望思想,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仍存在一定的“玻璃门”现象。

(四)公益性PPP项目受欢迎程度低

阳江市本级公共预算总盘子较小,公益性PPP项目支出额度有限。按照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的规定,使得公益性项目没有任何经营性收入来源。而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阳江市本级未来可预测的PPP支出责任空间无法满足“十三五”期间计划的新增投资需求。

三、推进PPP模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组织机构

作为政府今后提供公共服务的革新模式,PPP强调政府部门实施过程各个程序必须规范操作。PPP模式实施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每个工作程序都要开展大量工作。因此,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议阳江市学习深圳、汕头、江门等PPP推行较快地区的经验整合资源,加快完善机构建设,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一是按照42号文的新政策新要求,充分调动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模式,加快PPP项目实施。二是依法发挥地方融资平台作用,多渠道支持PPP项目建设资金。三是去除融资平台行政化色彩,充分发挥融资平台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运用中的实施主体作用和引导投资作用,实现企业化和市场化运营。

(三)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基础建设的领域的准入限制。比如投融资领域、登记事项、潜质审批等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必要时出台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二是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建立项目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系统,使投资者能通过股权转让事项投资回收,进而合理退出,减少参与者因PPP项目在投资退出审批严格、周期长的后顾之忧,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

(四)明确项目审核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6〕116号)的有关规定,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照标准逐个对计划采取PPP模式的项目信息的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PPP项目要求合作期不少于10年,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准予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

(五)加强宣传培训

我国虽出台了系列推广应用PPP模式的政策文件,但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和作为社会资本的各类企业对相关政策文件还不了解。为此,需要大力加强PPP模式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合同管理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定期邀请国内权威专家和有关专业人士交流探讨经验,集体“会诊”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指导PPP工作顺利开展。注重相关人才的引进,鼓励并支持企业、咨询机构、事务所、当地院校等联合培养PPP项目人才。及时总结一批分领域、可复制、可推广的PPP成功范例,形成学习借鉴标杆。依托各类媒体宣传PPP合作理念及实践,厘清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思想认识和政策界定上的误区,提高公众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六)注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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