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新闻伦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4:28

新闻伦理论文

新闻伦理论文篇1

关键词:伦理;人文关怀;道德;新闻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6-0057-02

一、伦理学和人文主义的定义

所谓伦理,就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伦理学即为道德的哲学。由此,新闻业也衍生出了新闻伦理学,主要是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匮乏的学科。新闻伦理学要解决的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带有根本性质,有关在新闻伦理中强调了人文主义关怀,在报道时尽可能减小对采访对象的伤害。这样既体现出了人文主义关怀,同时也没有减弱新闻报道的新闻性和真实性。中国是一个国,不仅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注重伦理,更在国家关系与行为中不断践行着,因而在新闻报道中我们更应该体现出伦理以及人文主义关怀的重要性。

中国的人文主义可以追溯到三代时期,周公提出了“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敬天爱民”等思想。待到春秋之时,孔子将其进一步发展,“仁”、“智”、“泛爱众”、“君子和而不同”等思想也进一步奠定了人文主义思想的地位。人文主义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和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相辅相成,它非常强调维护人性尊严,主张自由平等和自身价值的实现。纵观现在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很多都是在用噱头赢取关注度,而忽略当事人的感受。比如:《老太下葬70多天遭民政局掘坟火花》《纪录片披露16岁女模被侵犯》等,人文关怀更加缺失的便是在灾难性报道中,不管不顾伤者的情况而执意要对其进行采访。新闻报道在社会行为中起到和受众做到良性互动的功能,在新闻中不论何时人都是最高价值的体现,人的尊严应该受到最大的尊重。

二、新闻报道中缺失人文主义关怀

2013年7月27日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韩国一名男子在社交网站上预告自己要投江自杀,并于次日跳江身亡。这名男子跳江时,韩国KBS电视台拍下了其投江的全过程。记者们只顾拍摄而不去阻止该男子自杀,虽然得到了一手的新闻资料,但是却没有丝毫的人文关怀。在生命面前,难道新闻会比活着更加重要。这样单纯地为了获取新闻,同时也是我们当代社会的一种悲哀。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记者,也就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不能高于我们的社会道德。作为媒体,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也是在向受众传达一种对生命的珍视,同时将受众的戾气渐渐将以减少。当然,在很多时候我们都无法阻止一个真正想死的人,但作为媒体也绝对有能力劝说那些只为了一些小事而误入歧途的人们。

作为新闻媒体来说,拍摄这样的一个事情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条例,但是这却明显的违背了我们的道德伦理,在不同的情境下伦理道德和记录新闻哪个更重要,我们是可以判断出来的。新闻工作者在伦理道德之下应该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将人文主义关怀渗透在报道之中,新闻如果缺失了人性,那么对受众也会起到同样相反的作用。最应该受到关注的是人本身,而不是所谓的新闻。

2013年沸沸扬扬的“袁厉害”非法收养孤儿和弃婴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新闻报道中人文主义关怀的缺失。2013年1月3日,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起火地点为“袁厉害”的家,多名儿童在火灾中伤亡。“袁厉害”20多年来,一共陆续收养了100多名弃婴,在当地被称为“爱心妈妈”,但是这样一次意外的火灾,却成为社会以及媒体一致指责“袁厉害”的利器,甚至将她这20多年的辛苦一笔抹去,而贯上利益的色彩。除去政府在这次事件中的失职,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味的批评职责和反向报道只会让受众在慈善事业上一次又一次的心寒。在各媒体看来只有金钱利益才是人一生最高的追求,不管个人做的事情多么有意义,新闻报道都是持怀疑和讽刺的态度,认为只有这种满足利益的需求才应该是人们真正追求的。在这样的报道中很明显没有对“袁厉害”本身的人文关怀,而是将她束之高阁来供人们分析,在当作样本的同时忽视了受众在看到新闻时的感受。倘若在报道的同时可以多加一些对“袁厉害”本身的人文关怀,受众在看到时也会更多一些对慈善事业的关注,而不是对利益的关注。

特别是《中国青年报》关于韩亚航空客机失事的报道,措辞更为令人震惊。记者写道:“如果她们在世,知道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在关注她俩,王琳佳也许会惊喜地睁大了眼睛,笑眯眯地,而叶梦圆也许不敢相信的跳了起来。”这样的话语不仅仅是打破了新闻伦理的底线,更是打破了做人的底线。而这种所谓合理想象是不是也对逝者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用孩子的死亡来当作对公权力的献媚,这更是在报道中没有体现出应该给予的人文关怀。报道没有从人的角度出发,而是扭曲了写作的方向和意图。媒体工作者作为社会消息的传递者,更应该以身作则,坚持自己的操守、伦理和原则,不能向博眼球这类的新闻靠拢,而丧失了新闻报道该有的底线。

三、如何解决新闻报道中缺失人文主义关怀

(一)避免媚俗化、庸俗化、博眼球的新闻报道

随着微博的更加普及和微信5.0时代的到来,新闻报道更需要在标题上下功夫,因而就会出现很多的标题党,甚至于很多标题和新闻内容没有任何联系。在娱乐至上的现在,各家媒体为了争取受众便会用一些突破寻常伦理的新闻。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新闻丧失了新闻性,只是为了博出位而进行写作。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如果将博眼球作为目标,那么很容易断章取义和捏造新闻,甚至像中青报韩亚航空的报道那样超出了合理想象,而造成负面效应。例如,还有很多案的报道当中,不能为了让受众有视觉冲击或者为了让报道有可读性,就使用受害者大幅照片以及在新闻报道中过细的描写案件发生的过程,而新闻工作者的人文关怀没有在其中有任何体现,反倒是这种冷漠的记录者行为可能就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其次,在灾难性报道中,很容易出现很多能够博眼球的新闻,这时便要求新闻工作者能够做出合理的取舍。例如,鲁豫在进入地震现场时戴白手套等,将灾难性报道娱乐化,忽视了受灾群众更需要的是我们的人文关怀。比如说《中国青年报》在雅安地震报道中便使用了大量具有人文关怀的图片,取代了以往灾难报道中大量的血腥,悲痛的画面,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引导灾区和全国人民。在给人以悲恸或惊恐的情感体验之后,注重挖掘灾难中的人性之美,引起社会上的情感共鸣。

(二)新闻媒体给予正确的舆论引导

比如我们在案中不说过度的细节,如果报道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不说名字,照片要马赛克。同样其他的也是这样,先要保证隐私权不被侵犯。再者在报道中不用形容词,不扣帽子,就像朱令铊中毒案。在对待嫌疑人孙维上,媒体就不能使用杀人犯,凶手这样的字眼,在没有确定她是真正的凶手之前,她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如果我们仅凭自己的猜测就乱扣帽子,这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孙维是否真有下毒,尚未最终定罪,还不能称之为罪犯,因此也就不应被扣上杀人犯这样的罪名。更不能以所谓找出真凶为理由,人肉孙维的家人,定论孙维的人品,在现实生活中围堵她,这都是一种非常不理智的行为,也是媒体蜂拥一边倒报道而造成的结果。假如有一天,如所有人期望的那样,此案的真凶大白于天下,若到时发现真凶就是孙维,那朱令也算沉冤得雪,孙维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朱令案总算可以落幕。但如若真凶另有其人,那么孙维岂不是成了此案第二个受害者,她这些年受到的冤屈和人身攻击又有谁能给予补偿。从始至终都没有几个人站出来为孙维说话,其实所有的网友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孙维确有下毒,不过是拿着只言片语和自己的猜测,在网上声讨公正。在这种时候,新闻媒体报道时就应该给予公众正确的舆论引导和适当的人文关怀,这也是避免网络极端化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三)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将新闻报道正规化

2006年虐猫事件将人肉搜索推上了一个高潮,此事件一出网上一片声讨之声,《新闻调查》栏目前去采访,踩猫的女子说当时会这么做完全是为了释放,是对自己不幸生活的一种发泄,其实她平时也是很善良很有爱心的。女子姓王,独自一人带着女儿,虐猫事件之后,她把工作辞掉了,孩子也没法上学,经常遭到威胁。甚至有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公布了虐猫事件踩猫、拍猫和网站负责人的信息,有人把他们的照片做成通缉令,以五十万买他们的人头。《新闻调查》栏目同时也采访了搜索的发起者,他在面对记者的时候问起网站负责人现在的情况,他说“他现在的处境多多少少和我有点关系,我想和他说声抱歉。当初他做出这样的行为以后,就已经是错了,既然他都错了,为什么我们还有跟着他一起错呢。他攻击了动物,我们攻击了他。”片子播出后,有人留言说:“踩猫拍猫的人不见谴责,倒让正义的人道起歉来了,这是什么逻辑?”这样的报道便会让正义成为施暴的借口,对整个社会来说,媒体没有做到对虐猫者更多的人文关怀,没有从虐猫者的角度来看待这样一个现象的发生。如果媒体总是不断放大新闻事件本身。而忽略了作为事件中最应该被关注的人,那么我们的社会永远只能听到一样的声音,而且对人的伤害也会愈演愈烈,这种伤害终会从网络虚拟到现实生活中。

理性的思辨和人文关怀是一个社会最需要的,一个有人情味的社会才是最终会让人们受益的。过于同质化一边倒的小范围内舆论,通过选择与接收机制,会聚集越来越多与自己观点相符的意见,很容易把现有的主张推向不受理智约束的边缘,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出台相关的政策,可以将人文关怀切实的融入到新闻报道当中,使新闻报道不仅具有客观事实性,也增加许多人情味。

参考文献:

[1] 赵兴林.人民日报记者这样写新闻[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

新闻伦理论文篇2

过分的道德焦虑现象。现今的数字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集中报道热门事件。他们热衷于从一些具体的事件升华到整个社会的层面,做出一种高度抽象的引申,迅速做出道德是非的判断,并由此判断引发出对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思和追问。这种行为,理论上是媒体报道信息、舆论监督等社会职责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显示出一种过分的道德焦虑。媒介为了吸引眼球集中报热门事件,并将独立事件无止境的上升到整体社会层面进行“道德默哀”,这种泛道德化现象,不但不利于社会稳定,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自由度增大、社会价值多元化条件下的伦理失序问题,而且还容易导致人们的道德茫然,甚至道德虚无。在刚刚过去的8月,因为有几位年轻女性遇害,随后又被各大数字新闻密集报道,被封为“黑色八月”。例如,新浪网就推出《如何走出少女的黑色八月》的专题,不但采用了血腥的网页封面设计,还对近期的少女遇害案进行详细地报道。对于社会治安、社会道德现状也是大加批评,看后让人毛骨悚然。这个事件中,数字新闻媒体在传播环节就表现出的过分焦虑。媒介报道事实本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导致他们的报道会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数字媒体上充斥着对女孩被害事件的报道,在对于社会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更加重了社会没必要的恐慌。一件单独事件上升为整个社会层面的普遍性事件,随后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的现状进行所谓的“彻底拷问”,除了让参与新闻传播环节的受众人人自危,对于社会的治安现状和现代人的道德水平再一次失望之外,其他正面效应微乎其微。

二、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1)数字媒体的特征更易引发媒介伦理问题

数字媒体传播过程中道德问题的大量发生与数字媒体技术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数字媒体传播主体的匿名性导致其信息传播活动具有随意性,这样既使得数字新闻多而杂,又导致追责困难,一定程度上诱使人们采取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再加上数字媒体本身的开放性更使得很多充斥自由言论的网上社区诸如论坛、电子公告板等,成了数字新闻伦理问题的重灾区。

(2)把关人作用的削弱导致伦理问题

“把关人”作用指的是大众传播的一切信息,都要经过相关人员的过滤或筛选,才能同公众见面。不同于具有严格编程序的传统新闻,数字媒介的把关人功能十分薄弱,这也是导致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高发的原因。数字媒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再加上现在的数字新闻往往采用采编播同步的方式,及时性的需求导致数字媒介的信息,有时候来不及把关就被上传到网络上和手机平台上,严重削弱了把关人的力量。而传受合一的特性,让传播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直接削弱了把关的力度。

(3)道德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伦理问题

数字新闻在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与数字媒介的道德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如今,数字媒体的传播网络虽然已经遍布全球,但是迄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全球性的数字媒体网络道德规范,数字新闻传播环节急需与之配套的全新道德规范。对于不断出现的媒介伦理问题,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也十分不足。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规范数字新闻媒介从业者行为,但是为了彻底解决媒介伦理问题,需要的是一部统一系统的数字媒介法,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随着数字新闻传播环节伦理问题的层出不穷和数字媒体时代媒介伦理的新发展,加强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建设已经是当前媒介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从业者、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入手。

(1)加强数字新闻从业人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指的是运用媒体和技术信息的熟练媒体技能。现今社会的媒介伦理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媒介从业人缺乏应有的媒介素养所致。作为数字新闻的从业者,不但要具备传统新闻从业者需要拥有的素养,还有掌握更多。不但要加强增强信息的选择、甄别和加工能力,还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掌握最先进的数字新闻技术,不断地自我提升,满足数字新闻的媒介要求。

(2)完善数字新闻行业自律

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伦理问题多发与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缺失有很大关系。数字新闻相比较传统新闻而言,是新产物,相应的媒体自律信条、媒体自律组织等都不健全。传统新闻的媒介组织例如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侧重于传统新闻,对于数字新闻领域的监管和约束十分有限,所以,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组建数字新闻自己的媒介组织,制定适应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条例,对于完善行业自律,解决数字新闻的媒介伦理问题是非常紧急和重要的。

(3)加强数字新闻的法治建设

数字新闻的传播环节之所以成为媒介伦理的重灾区,与其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解决媒介伦理问题,要制定一部数字媒介法律,这部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媒介伦理的失范行为,并明确相应惩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数字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解决媒介伦理问题,从而净化传播环境,提高数字新闻的质量。四、结束语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归根究底是因为它的“新”,变化越大,与传统媒介的伦理规范相差也就越远,管理起来也就越困难。我们需要认真从现实社会理清问题,在理论方面寻求解答,在实践方面寻求解决,综合社会各个方面考虑,

四、总结

新闻伦理论文篇3

首次将翻译伦理发展为学科研究的提出者是我国著名学者吕俊。“翻译伦理学的宗旨是建立跨文化交往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以承认文化差异性并尊重异文化为基础,以平等对话为交往原则,以建立良性的文化间互动关系为目的的构想”。由哈贝提出的交往伦理学作为吕俊研究翻译伦理学的哲学基础。翻译伦理学的语用原理是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的三个普遍有效性原则:一是断言型的言语行为要求陈述的真实性;二是规制式的言语行为要求恰当性;三是表白式的言语行为要求具有真诚性。普遍语用学的三个有效性原则在翻译活动中的伦理体现分别由三个方面阐述,首先陈述的真实性的伦理体现;其次,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体现;第三,言语行为真诚性的伦理体现。

二、翻译伦理学

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解析汉语新闻标题与英语新闻标题之间的差异是因为不同的语言文化背景和新闻传统造成的,汉语中注重押韵以及对仗,英语中注重叙述事实,突出主题。网络新闻标题与报纸新闻标题差别在于网络新闻标题为节省空间,方便读者直接点击,标题只有一行,而报纸新闻标题有引题、主题、辅题之分。此外,网络新闻标题要求美观,每行字数一致,字数要求更加严格。翻译伦理学通过三个方面对网络英语新闻标题的翻译进行解析,认为网络英语新闻的翻译事实上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意义深远。若要实现合理的交流平台必须要用翻译伦理来规范。在翻译网络英语新闻标题过程中,以下三个方面必须予以考虑。

(一)陈述的真实性的伦理

体现译者必须充分研究原文,正确判断原文的立场以及意思,从而正确真实的陈述在翻译中。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新闻标题:“Obamapicksup9superdelegatesendorsement”,译者认真研究后,发现pickup在这里是取得,荣获的意思,从而正确的陈述为:“奥巴马获九位超级代表支持”。然而,有时要正确判断原文立场。在很多网络英文新闻标题中在报道2008年奥巴马和希拉里之间的美国大选派候选人之争,都以Clinton称呼希拉里。其实Clinton是希拉里的姓氏。译者如果没有正确判断原文立场,翻译成克林顿,读者阅读新闻的时候就会有质疑。就以“ClintonendorsesObama,endsbid”为例,就要翻译成希拉里宣布支持奥巴马,自己放弃竞选。所以,很多时候新闻标题简单,易懂,但翻译时要注意文化差异,要对原文客观信息做出真实反映,从而尊重陈述的真实性。

(二)言语行为恰当性的伦理

体现网络新闻标题是要通过译文传递给译文读者新闻信息,刺激读者阅读,从而积累网络浏览量以及提升网站知名度。所以为了正确通过新闻标题传递信息,应该避免产生误解,也就是说要重视译文和读者的沟通。译文之所以能被译文读者接受,是因为翻译过程中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沟通方式。汉语新闻标题要求有背景信息,新闻要素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的姓名身份都会注明,但是英语新闻标题都会省略这些信息。如果中文读者直接阅读英文标题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产生直观的效果,很难被译文读者接受。考虑到读者可接受性,必须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例如标题“Goregivesstrongsup-porttoObama”,译者遵从言语行为恰当性,将其翻译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宣布支持奥巴马”,对戈尔的身份以及国籍进行补充。有时候为了恰当表达言语行为,使译文跟读者能够交流,会考虑到读者习惯,例如标题“Obamanotclosingracialdivide,poll”,中的“poll”翻译成民意调查,很多翻译就会直接翻译成“民调”。这个标题就可以翻译为“美民调称奥巴马参选总统未能消弭种族隔阂”。这样的网络新闻标题更容易被译文读者接受,遵从了言语行为恰当性。

(三)言语行为真诚性的伦理

新闻伦理论文篇4

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里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们的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属于什么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社会在正义的环境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换言之,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纭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置身在当今急遽变化的转型时代以及纷纭芜杂的公共舆论场中,新闻评论的立场常常受到各种外在力量的裹挟,其内在所具有的那些基本价值观受到侵袭,并日益变得支离破碎和动荡不安。事实上,真正致力于守望社会正义的新闻评论,理应在立场上进入罗尔斯意义上的“原初状态”:既不屈服于私人性偏见,也不被某种社会思潮或者集体心理所驱策;不取悦民粹主义倾向,亦不被“媒粹主义”所煽动;既独立于公共权力,亦疏离于浩浩荡荡的舆论洪流。新闻评论的立场独立,是其向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意见的基础,也是获得社会公信力的源泉,若丧失了立场独立,新闻评论将成为一种语言的把戏以及个人或者小团体意志的传声筒。新闻评论独立品格的内涵,应包括“自主意识、自控意识,批判怀疑意识、责任意识、个性意识和勇于发出第一声、善于表达意见以及经得起历史检验等内容。”事实证明,只有具备独立品格,新闻评论才能担负起建构良好公共领域以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责任,作为“灵魂和旗帜”的荣誉才不会蒙羞。

二、介入伦理:新闻评论介入新闻事件时应懂得“等待的哲学”

新闻时评是一种强烈的介入型意见文体。公共事件当前,新闻时评介入的节奏感和分寸感,考验着新闻评论创作者的智慧与责任感。介入的节奏感,指的是何时介入为宜。早与晚,快与慢,进与退,充满了时间的辩证法,是新闻媒体以及新闻评论创作者对于事件本身判断力的体现。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新闻评论者总是急不可待地希望介入事件中去,而在事件细节并不明朗的情形下过早介入,且又过于明显地表露自己的倾向性观点,常常令自身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事实上,很多时候,忍住表达冲动,再缓一缓,再等一等,等更多事实披露之后,再介入也不为迟。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新闻评论特别需要涵养一种“等待的哲学”。介入的分寸感,指的是在介入之后,小心翼翼地巧妙规避各种表达陷阱,既完成了意见表达,申明了自己立场和态度,又为其他更多可能性的表达预留了足够空间,始终保持情感中正,理性充沛,遣词造句温和,立场公平而开放,严格按照“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准则,稳健而行、步步为营。必须指出的是,这并非明哲保身,更非自我审查,而是一种必需的审慎。在功利主义时代,新闻时评要懂得慢的哲学,更要懂得审慎的哲学。这不仅是追求正义的需要,也是维护媒体声誉的需要。

三、话语伦理:新闻评论应剔除权力话语,回归法治理性与公义指向

新闻评论本质上是一种话语。法国哲学家福柯认为,哪里有话语,哪里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运作的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罗兰.巴特则认为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的利益”隐藏在一切话语之中,“权力寄寓其中的东西就是语言”。新闻评论作为“意见话语”的属性,更加强了新闻评论中的权力色彩,极易形成评论暴力。新闻评论的话语伦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法律理性,以法律为依归,严格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发言,不以道德判断取代法律判断,不以个人情感模糊法律意志,不以想象去裁剪事实,涵养新闻评论的法律理性,只有如此,新闻评论正义守望和舆论监督的价值指向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四、正义伦理:新闻评论要有超越性的观点视阈和健全的正义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新闻评论作为守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一环,其本身首先就面临着一个正义的叩问———评论如何正义?新闻评论的正义伦理,首先要求新闻评论要有超越性的观点视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时间是检验真理的终极标准。所谓超越性的观点视阈,即新闻评论必须在时间面前保持谦卑,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进行立论和表达。面对一些复杂的公共事件,新闻评论倚重当下事实和证据,但也要超脱出眼下的事实和证据,保持观点的开放性,永远不要过早地盖棺论定。其次,新闻评论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正义观。新闻评论对公权力越界保持戒心,但也绝不放松对所谓“弱者”的警惕;新闻评论看重民意,但绝不迎合和取悦民意,时刻保持立场的独立;新闻评论常常“发乎情”,但必须“止乎理”,不被情绪、偏见和私利所左右。新闻评论所忠诚的只是良知与真相,而不是其他;新闻评论决不应制造社会裂痕,煽动舆论斗争,而应该致力于弥合社会裂痕,促进舆论和解,增强社会信任;新闻评论不绕过负面现象,但也愿意释放正能量。新闻评论并不是正义的化身,它也不是正义的制造者,真正的事实与正义早就存在,只是被纷乱的现实所隐藏,新闻评论的使命在于通过逻辑与理性的力量,去发现和还原事实和正义。只有带着这种健全完善的正义观,新闻评论才会为这个社会带来正义与光明。

五、结语

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新闻评论一直在茁壮成长,在社会舆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纵观当下新闻评论现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新闻评论纵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整体上仍然处在一个粗砺的“初级阶段”,作为一种公众表达的形式,沾染了太多的庸俗、非理性和民粹主义气息,诸如稳健、均衡、公正、冷静、超脱等等品质,仍需要进一步磨砺和坐实。目前的新闻评论,在公众表达和精英表达两条道路上,同时快步疾行。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的崛起,让人人都有了麦克风,人人都成了评论员,人人都可对新闻事件品头论足;另外一方面,传统媒体在新媒体的挑战下,开始调整战略,专攻新闻评论的深度化、专业化与独家化,有一个明显的精英化转向。各家报纸陆续创办的“评论周刊”就是证明。

新闻伦理论文篇5

[摘要]:西方现代新闻伦理观念是一个矛盾的体系,同时也在西方普适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哲学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发展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理学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参考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政治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历史,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政治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现代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历史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理学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参考文献]

[1]Altschull, J. Hebert(1990). From Milton to McLuhan:The Ideas behind American Journalism. New York: Longman.

[2]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1922,1975). Cannons of Journalism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ethics.iit.edu/codes/media.html.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2003).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Aristotle(2003).The Nicomachean Ethics(translated by Liao Shenbai).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4]Bok, Sissela(1982).Secrets:On the Ethics of Concealment and Revelation. New York: Pantheon.

[5]Glasser, Theodore Lewis(1999). The Idea of Public Journalism.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6][美]凯瑞(2005).作为文化的传播(丁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Carey,James(2005). Communication as Culture(translated by Ding Wei).Beijing: Huaxia Publishing Co..]

[7]Christians, Clifford G.(et al. 1993).Good News:Social Ethics and the Pr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美]克里斯蒂安等(2000).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Christians, Clifford G(et al. 2000).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5th ed.)(translated by Cai Wenmei, et al.). Beijing: Huaxia Publishing Co..]

[9]Crawford, Nelson(1924).The Ethics of Journalism.New York: Knopf.

[10][法]笛卡尔(2000).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Decartes,Ren(2000). Discourse on Method (translated by Wang Taiqing).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11][英]费尔克拉夫(2003).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Fairclough,Norman(2003).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translated by Yin Xiaorong). Beijing: Huaxia Publishing Co..]

[12]Fink,Conrad C.(1988).Media Ethics:In the Newsroom and Beyond. New York: McGraw-Hill.

[13][美]弗林特(2005).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萧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Flint,L. N.(2005).The Conscience of the Newspaper:Case Book in the Principles and Problems of Journalism(translated by Xiao Yan,et al.).Beij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14]Friedman, Milton(Sept.13 1970).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15][法]福柯(2001).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Foucault, Michel(2001).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s(translated by Mo Weimin).Shanghai: Shanghai SDX Joint Publishing Co..]

[16]Gibbons,William F.(1926).Newspaper Ethics.Ann Arbor, Mich.: Edwards Bros.

[17][加]哈克特等(2005).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沈荟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Hackett,R. A.(et al. 2005).Sustaining Democracy?Journ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Objectivity(translated by Shen Hui,et al.).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18][英]黑尔(2004).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Hare,Richard Mervyn(2004).The Language of Morals(translated by Wan Junren).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19][英]霍布斯(1985).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Hobbes,Thomas(1985).Leviathan(translated by Li Sifu,et al.).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20][英]休谟(1980).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Hume,David(1980).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translated by Guan Wenyun).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21][德]康德(1999).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Kant,Immanue(1999).The Critic of Practical Reason(translated by Han Shuifa).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22]Lippmann,Walter(1929).A Preface of Morals.New York:Macmilan.

[23][英]洛克(1959).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Locke,John(1959).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translated by Guan Wenyun).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24][美]米克尔约翰(2003).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Meiklejohn, Alexander(2003).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translated by Hou Jian).Guiyang:Guizhou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5][英]密尔(1980).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Mill,John S.(1980).On Liberty(translated by Cheng Chonghua).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26]O’Neil,John(1992).Journalism in the Market Place. Andrew Belsey & Ruth Chadwick(ed.)(1992).Ethical Issues in Journalism and the Media. New York: Routledge.

[27][古希腊]柏拉图(1983).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Plato(1983).The Republic(translated by Guo Binhe,et al.).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28]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 (2007). Code of Practice. pcc.org.uk/cop/practice.html.

[29][美]罗尔斯(1988).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awls,John(1988).A Theory of Justice(translated by He Huaihong,et al.).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30][英]罗素(1982).宗教与科学(徐奕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Russell,Bertrand(1982).Religion and Science(translated by Xu Yichun,et al.).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31][美]斯拉姆等(1980).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北京:新华出版社.[Siebert, Fred S., et al.(1980).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translated by Department of Journalism,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Xinhua Publishing House.]

[32]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1926,1973,1984,1987,1996).Code of Ethics. ethics.iit.edu/codes/media.html.

[33][美]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2004).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translated by Zhan Jiang et al.).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34][法]托克维尔(1988).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Tocqueville,Alexis de(1988).Democracy in America(translated by Dong Guoliang).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35]Warren,Samuel D., et al.(1890).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Vol.IV, No.5, 193-220.

[36]Zeleny,J.(2004).Cases in Communications Law:Liberties,Restraints and the Modern Media.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37]Bok,Sissela(1975).Lying:Moral Choice in Public and Life. New York:Hastings House.

[38]Campbell,Cole(1999).Journalism as a Democratic Art. Theodore Lewis Glasser (ed.). The Idea of Public Journalism. New York:Guilford Press.

[39]Christians,Clifford G., et al.(1993).Good News:Social Ethics and the Pres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0]Donaldson,Thomas(1982).Corporation and Morality. Printice-Hall, Englewood, N.J.

[41][美]沃尔特李普曼(2002).公众舆论(阎克文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Lippmann, Walter(2002). Public Opinion (translated by Yan Kewen, et al.). Shanghai: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42][英]洛克(1964).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Locke, John(1964).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translated by Ye Qifang, et al.). 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新闻伦理论文篇6

【关键词】新闻伦理;中西方比较;新闻传播交流与冲突

新闻伦理道德涵盖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还包括新闻事业整体以及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组织在内的新闻媒介实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的总和。

中国的新闻传播业是“西学东渐”的产物,是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从产生之初。便打上了中西文化融合与冲突的烙印。这种融合与冲突始终贯穿在中国新闻传播业发展的脉络中。1815年,外国传教士在马六甲出版了第一份中文报纸《察世俗每月统计传》,开启了中国近代报纸的先河。之后,外国传教士办得报纸蜂拥而入。这种行为虽是一种殖民主义的文化侵略,但客观上也将西方的新闻传播思想带到中国的土地上,使中国人眼界大开,认识到报纸可以言及国事、政事,可以传播知识、传播文明。正是中西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开启了中国近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崭新一页。

1.中西方不同的新闻理念导致了不同的新闻伦理道德

西方新闻传播史上影响最广泛最深远的指导思想是“自由主义理论”及其修正后的“社会责任理论”(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媒介被认为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记者必须有新闻采访、报道、评论的自由,自由、平等的观念深深地烙在新闻界的指导理念当中。但是随着自由主义实践的发展,早期的纯自由主义被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自由而负责的报业理论———“社会责任论”(或“新自由主义”)所取代。这种理念认为,言论自由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是以个人对于他的思想、良心的义务为基础的,它是一项道德的权利。这与“自由主义理论”相比较起来,有了很大的进步,虽然这种进步并不能改变资本对于媒介的占有和垄断,但是它更加强调了媒介的道德和伦理责任。

我国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之上的。这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开头表现得极为明显:“新闻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这些明确表明了我们的新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根本区别于西方的新闻理念,所以我们的新闻伦理道德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

2.中西方不同的媒体政治经济背景导致了不同的新闻伦理道德

当代资产阶级新闻事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随着竞争和垄断的加剧,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必然要求新闻媒体体现出来,成为他们的盈利工具。新闻媒介之间的相互争论、攻讦、揭短,这种现象给人以极端民主和绝对自由的假象,并成为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象征,其实这种象征正是资本主义无政府状态的集团竞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西方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立身,新闻从业人员只是对传媒业主负责,新闻传媒的道德失衡往往表现在媒介行为、组织行为,新闻伦理道德规范也主要是针对新闻业而言的。

与西方传媒不同,中国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要对党负责,对政府负责,新闻传媒的伦理道德基本上与党和政府持同一取向,道德失衡的现象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所以我国新闻伦理道德就是在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从大量的实践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资本主义新闻伦理道德有本质的区别。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反映在新闻伦理道德上,也就是我国的新闻事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是实事求是。

3.中西方相似的传媒发展情况使得传媒伦理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

民主政府建立以后,媒体进入了自由传媒时期,西方传媒主要被设计成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而中国传媒主要是承担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任务。自由传媒时期主要有三个阶段:传媒政治化时期、传媒商业化时期、传媒垄断化时期。

在传媒政治化时期,政党为传媒提供资金,传媒成为政党的宣传工具,成为不同政治派别手中的武器。在西方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的政党报刊时期,在中国以“十年”为代表,尽管中西方的控制手段不同,但是道德失衡表现极其相似,都是遵奉“事实为政治服务”,攻击政治对手,煽动民众闹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生产关系的磨合,民主社会进入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时期,传媒也进入了商业化时期。西方国家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商业化报刊逐渐成为主流,而中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传媒实行经营体制的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媒介商业化进程一直持续到现在。这一时期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主要在于媒体商业化运作带来的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出现大量的“有偿新闻”现象,尽管产生的根源不同,但是表现极为相似,传媒和从业人员利用手中聚集的注意力资源作交易,捞取好处,谋得私利。

在一段自由的市场竞争之后,传媒业开始日趋集中并出现了垄断,在西方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一城一报(台)”现象,中国虽然直到目前仍然是自由化传媒时期,但是以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和2001年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传媒开始了向第三阶段的过渡。西方的大财团控制了传媒业,形成了可以影响政治、经济、文化走向的超级力量,并且加强了对政府的控制,这种传媒的过分集中,一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另一方面也会构成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威胁,形成“文化帝国主义”或“电子殖民主义”。 [科]

【参考文献】

[1]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6.

[2]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M].345.

[3]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

[4][6][10]陈力丹.论中国新闻学的启蒙和创立[OL].中华传媒网,http: mediachina.

[5]范长江.论人民的报纸(1946年).中国新闻传播学说史[M].358.

[7]张之华.中国新闻事业史文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8.

新闻伦理论文篇7

关键词 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困境与突围;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9-0028-01

0引言

我国时下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个时期内,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新闻媒介在社会转型期的新闻报道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介由于受到国内、国外诸多问题的压力,逐步进行了体制改革,但这种改革并非是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完成的,由于改革过程中的局限性,所以新闻媒介很难在传媒双重属性的契合下完成质变,这也使得新闻伦理道德在转型期出现了异化和对抗[1]。在新时期要想彻底改善新闻伦理的堕落局面,重新构造新闻媒介的新时代形象,新闻媒介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匹配的新闻伦理制度,并积极确定新闻伦理的新秩序,不断调整从业人员的报道行为,从而为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这对我们在当下研究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困境与突围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1 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困境分析

首先,新闻媒体竞争压力大。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新闻媒体遭遇到了非常大的竞争压力,一方面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操作方法上,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的操作方法上显得更为保守与传统,不能够适时更新新闻观念,另一方面体现在媒介组织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方向上,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媒介组织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方向呈现出了商业化倾向[2]。因此,如果新闻媒介组织的管理者都将自身的角色重塑为了企业家的角色,那么新闻伦理就会很难得到落实。

其次,新闻伦理标准模糊化。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闻伦理的标准出现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发展倾向,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处于过渡时期,新闻媒介在建立自己的伦理道德方面,缺乏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伦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容易造成媒介之间新闻伦理道德标准的模糊性。

最后,新闻伦理资源亟需更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闻媒介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亟需外界资本的注入来维持其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这种利益的互补关系使企业和媒介出现了联姻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新闻媒介对伦理资源的需求以及更新,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新闻媒介资源发展的依懒性,使其过于依附资本运营从而阻碍新闻媒介的发展,从而无法真正的实现自我价值。

2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突围

2.1自下而上的伦理道德突围

自下而上的新闻伦理道德建立过程主要是指新闻传媒领域内的各个媒介组织通过共同的努力,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形成具有普适价值的伦理道德制度。举例来讲,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事业由于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伦理道德出现沦丧趋势,为了摆脱这种危机,美国新闻媒介组织适时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3]。在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撑下,新闻伦理才逐渐的摆脱了困境。自下而上的伦理构建方式可以通过实践来完成伦理道德的建构,形成一种伦理范式,从而在业内被大力推崇。它可以实现一种自然而然的互相制衡,而在这个过程中违背伦理道德的媒介则会受到同行的激烈谴责。

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下而上的伦理道德构建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纵观各个媒介的发展状态,从业人员的个人背景、道德素养都存在着差异,一旦大家对伦理道德的认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伦理道德很容易就会呈现出一种不统一的百家争鸣状态,而在未形成共识状态下的伦理道德是不具备传播价值的。

2.2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突围

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突围是指把新闻伦理制度建立在国家行为的层面上,在整个国家政权的统一领导下来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符合实际发展状况的伦理道德制度,这样的伦理体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依赖这种强制性所带来的约束力来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并使其不断的走向科学化和合理化。

诸如此类的伦理道德制度一旦被建立起来,就可以发挥其相当的稳定性,对媒介组织伦理行为的发挥充分起着导向和评判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一系列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不断促进新闻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从而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健康的氛围。

3结论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道德规范处于不稳定不健全的形态下,新闻伦理道德也会在这样的转型期呈现出不稳定、不健康、不一致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新闻伦理道德的完整与健全对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作用,无论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新闻伦理道德重塑过程还是采纳自下而上的新闻伦理道德建立过程,都需要从现实出发,不断总结经验,尽可能早的在业内形成一套具有普适价值的伦理道德标准,促进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淑娟.社会性媒体中的新闻伦理反思[J].新闻界,2013(13).

新闻伦理论文篇8

关键词 新闻传播;应对策略;伦理冲突;舆论走向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1-0005-01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市场秩序的无规范性对新闻传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媒体人,要时刻坚守社会主义思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人民提供新闻服务。本文对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未来新闻传播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1 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相关内容介绍

1.1 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与新闻真实程度的伦理冲突

以周克华新闻为例,其前任妻子、恋爱中的女朋友、母亲、孩子,甚至连曾经的同学和乡亲都因此事遭到曝光,让我们认识到舆论力量的可怕之处。目前,媒体技术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媒体良性思维却没有得到发展。媒体工作者有义务以及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还原最真实的新闻,但是当公民隐私与新闻的真实性呈现发生伦理冲突时,新闻工作者应该首当其冲保护以及尊重公民的隐私权。现阶段媒体方面容易把新闻传播侧重点放在吸引广大群众眼球上,不断的挖掘新闻的卖点,往往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为了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媒体工作者应该致力于还原新闻的公正性,从而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

1.2 新闻传播中,职业道德与隐性采访的伦理冲突

以记者暗访某男科医院为例,媒体首先接到了消费者对这家医院的举报,于是将茶水冒充尿液到此家医院进行尿检,医院的监测结果是在茶水冒充的尿液里存在炎症。从此项报道中,我们发现媒体工作人员并没有真实而又客观的去呈现事件的实际情况,而是采取主观制造新闻的办法,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针对于此次采访,记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尿液到该医院进行检测,如果出现检测结果异常,媒体再进行相关报道才更具有客观性,也增加了报道的说服力,并合理的引起卫生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关注。由此可见,社会道德与新闻传播伦理之间的关系紧密。在新闻传播中,媒体工作者是以主体地位存在的,因此,记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这样才能为群众引导正确的新闻取向。另一方面,隐性采访是作为采访的辅助手段和工具存在的,应该把握其尺度,维护隐性采访的公共利益原则。

1.3 新闻传播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伦理冲突

目前,媒体行业通常应用的管理机制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这就将其经济效益摆在了首要位置。由于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冲击,新闻工作者往往不能够遵循新闻伦理,甚至以无中生有的态度去挖掘新闻,同时以煽情的手法来制造新闻或处理新闻。这就对新闻的分析、公正、平衡和客观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藐视。新闻传播不应该与娱乐传播混为一谈,不能只是一味的增加受众的感官刺激,还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使新闻的品格以及格调进行提升。

1.4 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的伦理冲突

以南昌市北京东路窨井无井盖新闻报道为例,在无盖的窨井旁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妇女摔伤。一些居民便在窨井旁边放置了一些杂物作为警示提醒。但是某网站的媒体相关工作人员为了可以拍摄到居民避让窨井的照片,将杂物挪去,该项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就发生了伦理冲突。新闻照片的拍摄角度方面也许会增加一些警示说服务,但是它并没有从人性化以及安全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缺失了最基础的职业道德精神,这样的社会良知缺失的行为在媒体行业中是不提倡的。

2 新闻传播中理论冲突应对策略分析

2.1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正义原则

针对于新闻传播活动。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在于维护最根本的社会正义,同时其道德指向坐标是正义感追求的方向。伦理学的有关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之一就是正义,作为一名合格的媒体人一定要坚持正义的职业素质,这也是其所要坚守的底线,这样才能使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得到还原。

2.2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隐匿原则

媒体相关工作者具有为消息源进行保密的权利被称为新闻隐匿权,倘若未经消息源允许,媒体绝不能将消息源透露给第三方,这也是媒体人员所要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媒体的新闻隐匿权主要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一定条件下,要以最适当的方式对消息源进行描述;其二,相关媒体工作人员要对不可求证或匿名证人的匿名消息持有警惕态度,并全面对该消息进行调查,确保消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三,对于比较单一的匿名消息源,媒体不能够持有依赖的态度,力求多方面求证该消息其他信息源。

2.3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适度原则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因此,媒体的发展情况能够对社会舆论导向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舆论的指向标准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发生伦理冲突情况,媒体工作者要坚持适度的原则,对负面的新闻报道要充分考虑报道的尺度、角度和量度等方面,并从中寻找该新闻的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要在保障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情况下,还应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新闻媒体对一系列的社会现象的评论与揭示应该对其平衡点进行把握,不能一味的制造舆论压力与政治压力,并兼顾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避免发生集体失语和传递消极信息的情况发生。

2.4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避害原则

目前,由于媒体更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因导致其过度的迎合受众,使得部分受众的情感天平收到了不同程度潜移默化的影响。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要引导群众看到该新闻事件仍是存在正能量的,保证与社会源源不断的传达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也也要积极应对伦理失范的问题,坚持最小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和仁爱原则,使新闻传播更加符合新闻传播的法规和伦理,从而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问题进行有效的改善,并加以

解决。

3 结论

综上所述,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进行解决的关键是媒体工作者,其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原则。媒体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组成的重要部分存在的,同时对于媒体工作者也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媒体工作者进行相关新闻信息播报时,要从人们群众的利益出发,引导其正确而理性的新闻舆论走向。

参考文献

[1]赵志立.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冲突[J].当代传播,2012(6).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