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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6:02

金融消费论文

金融消费论文篇1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迅猛,业务品种不断增加,旅游消费信贷也应运而生。但与国外发达国家旅游信贷一直有稳定的市场相比,目前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才刚刚起步,面临着种种困难和障碍。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多年来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市场反应寥寥。据统计2005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7686亿元,其中国内旅游收入5286亿元,国内旅游人次12.12人次,在当前我国旅游需求增长、旅游收入逐年增加、旅游业发展迅速的形势下,重新启动曾经面临退市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对我国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制约我国旅游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1.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西方人视旅游为生活的重要内容,其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即使没有存款也要外出旅游。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购车来说,旅游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只有在有足够余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额外消费。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消费信贷,但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50%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在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下,个人信贷消费发展缓慢,旅游信贷消费更是举步维艰。

1.2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制约

目前的消费信贷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就制约了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贷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而旅游信贷的需求往往是突发性的,烦琐的手续影响了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

1.3银行服务质量的制约

近年来由于银行尝到了房贷、车贷所带来的利益,普遍对金额较小、季节性强的旅游消费信贷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忽视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营销,消费者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手续烦琐、门槛较高、周期较长,抑制了消费者的热情。

2旅游消费信贷的市场定位

2.1人群定位――青年市场

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而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积极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

亚当•斯密认为年轻人对于自己和未来的估计总是过于乐观,相比其它年龄段的人更容易产生负债消费的动机。我国老年人消费观念大多过于保守,而青年人已普遍接受“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透支消费和负债消费观念。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消费信贷是很好的途径。

2.2类型定位――境外旅游

近年来,我国出境旅游快速发展,出境旅游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自1997年至2004年,中国出境旅游达1.1亿人次,其中2004年中国公民出境达2885万人次,比2003年增长43%,成为亚洲第一大客源输出国和全球出境旅游市场增幅最快、潜力最大、影响力最广泛的国家之一。中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出境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有一定的悬殊。目前除了少数高收入者,很少有家庭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是中高收入家庭。对于年轻人旅游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是经济条件不允许,而分期付款是一种平衡手段。

3旅游消费信贷的拓展对策

要使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除了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建立和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个人信贷消费健康发展以外,针对旅游消费信贷的实际情况,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作文章:

3.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政府、金融机构、旅游企业和媒体要加大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人们长期形成的传统先积累、后消费的消费习惯,引导人们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只有当消费观念转变时,旅游信贷消费才能真正在我国普及。

当然在消费宣传上不可盲目误导透支消费和负债消费观念,不可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确定的收入预期,就举借债消费。而应正确引导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培养正确的消费倾向。目前,我国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奢侈浪费、盲目消费攀比,脱离实际收入水平、不量力而行的消费观念违背节约型社会的宗旨。引导青年人消费结构的转变,少在吃喝上浪费,少负债购大房、购车,多在购书和游历增长知识、开阔眼界上消费,这对于提高青年人的整体素质大有裨益,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3.2放宽条件,简化旅游信贷的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当前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随团队参加大众化的团队旅游,如此苛刻的要求有背于旅游日益散客化的国家趋势。

消费信贷手续烦琐,旅游消费信贷更是如此。一般游客需提前一个月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因此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方便游客。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3.3加强协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金融消费论文篇2

【关键词】消费观念;扩大内需;金融危机

2009年,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实现了保证经济增长的目标,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单纯依靠投资难以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消费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居民当前的消费状况与其消费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的消费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物质上长时间处于相对短缺的状态,居民消费受到严重制约,中国社会传统的重积累、倡节约的消费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抛弃了自然经济模式下自给自足的消费观念,代之以量入为出、注重消费效益,强调消费带来的精神满足等新型消费观念。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住房、通信及电子产品、节假日消费及旅游、文化教育、汽车等逐渐成为市场消费热点,信贷消费、理性消费、个性消费等消费形式也开始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当前中国居民西方消费主义与东方重积累思想并重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观念。

二、现阶段消费观念的成因

1.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价值对国内居民消费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小农经济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不稳定的生存状态使我们的先人养成了勤俭持家的习惯,进而形成了以节俭为核心的消费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这一习惯转化为人们日常的消费倾向,如重勤俭、轻生活;重储蓄,轻消费,满足于简单的物质供给,轻视甚或羞于精神消费等。此外,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也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的父母认为自己对子女将来的幸福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努力保证子女过上最好的生活,“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是大多中国父母的消费心态。因此,国内居民在子女的生活、教育甚至婚嫁等方面的消费上往往不惜血本。这种对伦理亲情的崇尚,也使国人十分注重为子孙积累财富。

2.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形成当前居民消费观念的主因。消费观念的形成既是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又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居民的收入得到显著提高,消费水平也日益提升,消费结构也得到了明显改善。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职业的“铁饭碗”被打破、公费医疗制度消失、住房商品化提速等现实问题又唤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特别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及房价的居高不下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未来的不确定。虽然信贷消费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接受,但大多数人的消费观念趋于理性,更认同量力而行、有计划甚至略有盈余的消费方式。

3.受教育程度、收入高低、地域差异等个人因素也在消费观念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居民个人消费观念的因素包括收入、年龄、性别、地域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最大。一般来说,受教育的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务的速度越快,在消费观念上也越前卫。地域环境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分析:一是籍贯,表现为个人受传统文化和家庭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形成个人消费观念的基础;二是居住地,表现为从众心理对个人消费观念的改造,这种影响是区域性消费观念形成的关键,甚至会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消费观念。

三、转变消费观念,刺激消费的途径

目前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对其日常消费行为、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制约着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因此,转变国内居民的消费观念势在必行。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刺激消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引导,树立健康、科学的全民消费观念。美国次贷危机的巨大破坏力表明,西方国家以消费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负效应突出,也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虽然我国居民也逐步接受信贷消费,但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退、全球气候问题凸显的当今社会,我们应提倡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即(1)量入为出,适度消费;(2)避免盲从,理性消费;(3)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这种观念也符合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思想。

2.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同时着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我国居民收入比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这些都制约了居民消费能力提升。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汽车消费税优惠、家电下乡、农机下乡等。但扩大居民消费,仅靠政策刺激还不行,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特别是实现农民的增收,才能形成人数众多的、稳定的消费主体。此外,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等措施也能促进居民消费意愿的提升。

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加重了居民对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的担忧,使其更倾向于采用储蓄等方式以应对将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保障水平,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念。但人口增长减缓、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也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很大压力,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全民性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长远需要。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既能有效缓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又能起到推动居民消费的作用,可作为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手段。超级秘书网

4.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近几年,房价持续走高,带动了人们的购房消费,但也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费,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消费率。从国际上看,居民购房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在透支今后数年的消费能力。从我国国情来看,居民购买自住型房屋有利于推动消费发展,但过高的房价使很多人不仅要花掉多年的积蓄,而且还要背上巨额贷款债务,这就导致居民在其他消费需求方面的支付能力被大大削弱。而且过高的房价也推动了投机性购房行为,进而助长了房价的提高。因此,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是解决消费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5.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造就了更多的消费需求。第三产业的发展能更好的满足居民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劳动力就业的增加,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消费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我国应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经济调整的机遇,加快国内居民健康、科学、绿色消费观念的形成,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消费论文篇3

【关键词】消费观念扩大内需金融危机

2009年,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实现了保证经济增长的目标,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单纯依靠投资难以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消费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居民当前的消费状况与其消费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的消费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物质上长时间处于相对短缺的状态,居民消费受到严重制约,中国社会传统的重积累、倡节约的消费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抛弃了自然经济模式下自给自足的消费观念,代之以量入为出、注重消费效益,强调消费带来的精神满足等新型消费观念。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住房、通信及电子产品、节假日消费及旅游、文化教育、汽车等逐渐成为市场消费热点,信贷消费、理性消费、个性消费等消费形式也开始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当前中国居民西方消费主义与东方重积累思想并重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观念。

二、现阶段消费观念的成因

1.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价值对国内居民消费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小农经济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不稳定的生存状态使我们的先人养成了勤俭持家的习惯,进而形成了以节俭为核心的消费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这一习惯转化为人们日常的消费倾向,如重勤俭、轻生活;重储蓄,轻消费,满足于简单的物质供给,轻视甚或羞于精神消费等。此外,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也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的父母认为自己对子女将来的幸福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努力保证子女过上最好的生活,“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是大多中国父母的消费心态。因此,国内居民在子女的生活、教育甚至婚嫁等方面的消费上往往不惜血本。这种对伦理亲情的崇尚,也使国人十分注重为子孙积累财富。

2.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形成当前居民消费观念的主因。消费观念的形成既是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又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居民的收入得到显著提高,消费水平也日益提升,消费结构也得到了明显改善。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职业的“铁饭碗”被打破、公费医疗制度消失、住房商品化提速等现实问题又唤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特别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及房价的居高不下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未来的不确定。虽然信贷消费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接受,但大多数人的消费观念趋于理性,更认同量力而行、有计划甚至略有盈余的消费方式。

3.受教育程度、收入高低、地域差异等个人因素也在消费观念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居民个人消费观念的因素包括收入、年龄、性别、地域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最大。一般来说,受教育的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务的速度越快,在消费观念上也越前卫。地域环境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分析:一是籍贯,表现为个人受传统文化和家庭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形成个人消费观念的基础;二是居住地,表现为从众心理对个人消费观念的改造,这种影响是区域性消费观念形成的关键,甚至会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消费观念。

三、转变消费观念,刺激消费的途径

目前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对其日常消费行为、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制约着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因此,转变国内居民的消费观念势在必行。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刺激消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引导,树立健康、科学的全民消费观念。美国次贷危机的巨大破坏力表明,西方国家以消费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负效应突出,也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虽然我国居民也逐步接受信贷消费,但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退、全球气候问题凸显的当今社会,我们应提倡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即(1)量入为出,适度消费;(2)避免盲从,理性消费;(3)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这种观念也符合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思想。

2.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同时着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我国居民收入比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这些都制约了居民消费能力提升。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汽车消费税优惠、家电下乡、农机下乡等。但扩大居民消费,仅靠政策刺激还不行,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特别是实现农民的增收,才能形成人数众多的、稳定的消费主体。此外,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等措施也能促进居民消费意愿的提升。

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加重了居民对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的担忧,使其更倾向于采用储蓄等方式以应对将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保障水平,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念。但人口增长减缓、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也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很大压力,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全民性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长远需要。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既能有效缓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又能起到推动居民消费的作用,可作为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手段。

4.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近几年,房价持续走高,带动了人们的购房消费,但也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费,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消费率。从国际上看,居民购房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在透支今后数年的消费能力。从我国国情来看,居民购买自住型房屋有利于推动消费发展,但过高的房价使很多人不仅要花掉多年的积蓄,而且还要背上巨额贷款债务,这就导致居民在其他消费需求方面的支付能力被大大削弱。而且过高的房价也推动了投机性购房行为,进而助长了房价的提高。因此,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是解决消费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5.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造就了更多的消费需求。第三产业的发展能更好的满足居民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劳动力就业的增加,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消费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我国应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经济调整的机遇,加快国内居民健康、科学、绿色消费观念的形成,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消费论文篇4

本文作者:孙立刚张中为工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与规划部

县域居民消费正进入以住行为主题的升级阶段

1981年至2009年间,食品支出和衣着支出比重持续下降,分别下降了18.8和6.7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教育娱乐文化服务、居住、医疗保健、交通通讯等方面支出的比重分别提高了2.9%、3.2%、3.6%、5%和9.8%。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受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县域居民将进入以住行为主的消费升级阶段:(一)县域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整体接近城镇居民2000年左右水平1978年至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纯收入由133.6元提高至6977元,实际增长9.6倍,年均实际增速7.4%。特别是2010年和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分别达到10.9%和11.4%,自1998年以来连续两年超过城镇居民。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折合至2000年是5963元,与城镇居民2000年的收入水平仅差316元。同时,2010年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1%,介于城镇居民1999年的41.9与2000年的39.4之间。如果考虑县城居民,县域居民消费大致相当于城镇居民2000年左右的水平,正在进入“住行”为主的消费升级阶段(见图6)。(二)城镇化将推动县域消费增长1978年至2011年间,城市人口比重由17.92%提升到51.27%,每年约1%的速度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县域城镇化仍将处于快速推进阶段。城镇化的过程是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现代化的过程,将带动县域整体消费水平的提升。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为4455元,城镇居民为15900元,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是农村居民的3.6倍。按此测算,一个农民转化为市民,消费需求将会增加1万多元。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可以吸纳1000多万农村人口进城,进而带动1000多亿元的消费需求,而相应增加的投资需求会更多,特别是住宅消费刚性需求巨大。按照目前13.5亿人口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则将产生住房需求4亿平方米左右。据中金公司预测,县级市新建商品住房增长空间较大,从交易量来看,2015~2040年间市场均在高位运行,年均交易量在1.6亿平方米至1.8亿平方米;从交易额来看,县级市交易额在2035年之前稳步提高至8000亿元,此后将趋于稳定。(三)人口结构将助推县域消费升级1980~1990年间,我国经历了一次生育高峰,平均出生率为2.12%。目前,这次生育高峰对县域消费升级的影响开始显现。一方面,80年代出生的人口已经逐渐长大成人,适婚人口比重短期将居高不下,中国传统的家文化将持续推动住房、家用电器等消费支出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县域80后群体目前已经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受到城市生活影响较大,消费观念与城市接近,整体消费倾向比传统的农村居民高,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将提高。据四川、河南两省相关部门统计,由“经济型”转为“生活型”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两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力军。(四)县域消费升级政策环境越来越好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央强调要把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最终消费需求作为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途径,其中把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国家陆续出台了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及以旧换新等扩大农村消费政策。在政策的引导下,2009年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万亿,同比增长15.7%,增速自1986年以来首次超过城市。特别是家电、汽车等耐用消费品销售增长迅速。2011年我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1.03亿台,实现销售额264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5%和53.1%;截至2011年末,全国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18亿台和5059亿元。从未来看,扩大农村和县域消费仍将是国家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着力点和领域,政策支持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综合以上因素,依据城镇消费升级经验,未来与住房相关的商品消费(包括家用电器)以及汽车消费将成为县域居民消费的重点;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等新兴领域将迅速增长。从各项消费支出的收入弹性系数看,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以及交通通讯增速将超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在看到县域总体消费升级趋势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消费升级在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从区域看,东部和东北部地区整体消费水平和层次高于中西部。2009年,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5148.62元、4148元、3622元和3238元,东部地区农村居民消费分别是中部、西部的1.2倍和1.6倍;从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看,东部地区整体上分别是中部和西部的2.2倍和3.9倍。同时,经济落后地区城乡差距较大,东、中、西、东北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8倍、2.7倍、3.2倍和2.6倍。从不同收入群体看,2009年,高收入户、中高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消费支出分别为7485.71元、4591.81元、3546.04元、2870.95元和2354.92元,高收入户的消费支出是农村居民整体消费支出水平的1.9倍,是中高收入户的1.6倍、中等收入户的2.1倍、中低收入户的2.6倍、低收入户的3.2倍。

积极把握县域消费升级金融机遇

(一)实施“梯度推进”战略区域层面上,根据经济发展的梯度推进规律,有先有后,滚动推进区域市场发展,当前要把发展重点放在长三角、珠三角、东南沿海、环渤海等东部发达地区县域,中西部的鄱阳湖经济区、成渝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县域,二三线城市周边县域,县域内的中心镇、园区、繁华商圈。这些区域与城市差别相对较小,可加快复制和推广城市消费金融业务成熟产品和服务,“先试先行”,并结合各地实际,研发区域性特色消费金融产品,实现率先发展。业务层面上,先期以县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主,逐步向汽车贷款、家庭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信用卡分期付款等扩展,努力为县域居民提供全面的消费金融服务。客户层面上,突出抓好县域公务员、大型企业员工、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城郊拆迁农户、进城置业农民、回乡创业人员、种养大户等县域中高端个人客户群体,积极抢占县域消费金融业务高端市场,并积极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不断扩大县域客户群体。(二)突出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是进一步拓展县域存款、理财和支付结算业务。依据城镇经验,进入“住行”阶段以后,随着居民收入迅速增长,投资理财需求旺盛,消费相关的支付结算需求迅速增长。公私联动开展工资、第三方存管等专项营销,主动与保险、基金、证券、移动、高校等高端客户资源丰富的机构建立战略联盟,扩大个人存款客户基础,巩固县域个人存款优势地位。针对县域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抓紧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县域个人特色理财产品。围绕县域居民消费过程的各个环节,加强借记卡、贷记卡、网络、电话、移动支付等先进安全便捷的支付能力建设。二是积极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尽管目前国家正在进行房地产调控,但是总体看,县域居民住房需求以自住为主,而且房价相对合理,泡沫相对很多大中城市要小。可重点选择优质房地产商、优质畅销楼盘、优质个人发展县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信贷管理规范的地区探索开办农村住房建设贷款业务。三是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业务。加强与经销商、厂家合作,为县域居民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服务,重点支持县域比较受欢迎的微型车、客车、小货车、客货两用车等。同时,探索开展“直客式”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断扩大汽车消费贷款客户群体。(三)提升中高端客户的服务水平和维护能力一是落实客户名单制管理。在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县域中高端个人客户名单。及时监测,不断完善客户信息和资料,并依据客户资质变化,对中高端客户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和需求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深度开发客户价值。二是优化网点渠道建设。依据优质客户的分布,优化物理网点布局,并可考虑设立理财中心并配备专职理财经理,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个贷中心,集中资源服务好优质客户。加快网点改造进程,实施网点文明标准服务和营销技能提升导入,改善服务细节,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发展个人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业务,进一步改善网银功能,真正为优质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三是推进业务流程优化和系统整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中高端客户实行差别化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业务授权、审批环节,以服务效率和质量赢得客户。持续优化和整合业务系统,并将相关系统联网、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共通。四是加强产品创新和推广。针对中高端客户的金融需求,创新推出适合县域特点,适应客户需求的投资理财、住房按揭、家庭装修、汽车消费、资金结算等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宣传力度,强化客户对商业银行产品的认知,提高产品和服务对县域中高端客户的影响力和覆盖率。(四)严防业务风险一是把握好风险防控的重点。从现阶段看,重点是严防虚假按揭和冒名贷款,防止贷款被挪用到民间借贷、股市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新型诈骗案件以及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等。二是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县域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体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研究和风险测算,推进内部评级法在消费金融业务中的应用,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计量的精度。针对县域收入来源确定且透明度高的客户或者拥有高价值资产的客户,可适时上收其业务的中后台处理,探索集中管理模式。针对县域其它客户,更多需要发挥“人”的作用,强化调查审查以及落实相关责任。三是关注宏观风险。严格执行好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政策和银监会制定的信贷“七不准”、服务“四公开”等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防控好政策风险。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对存量资产质量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特别是密切关注区域房价走势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质量的影响,做好相关风险的防控工作。

金融消费论文篇5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第29至33条、第7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第37条都有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规定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近年相继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引》等十几个部门规章。另外,2010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该公约是行业自律性的公约,不具有行政性质。

(二)上述相关规定的缺陷1.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亟需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相应的立法较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我国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因此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虽然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也包括在内,但涉及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只有第28条,并且仅仅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经营信息。第二,《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极少并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可操作性较差。第三,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并且效力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影响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政府机构执法也造成了影响。第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0年7月22日的《公约》,仅仅属于行业自律文件,效力等级低,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且完全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自觉性与充分的服务意识才能实现,因此,可行性较低。2.缺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显失公平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性与技术性,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比起来,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这需要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立法上的倾斜保护,但我国法律不仅没有如此规定,反而偏向保护金融机构而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银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立法者的初衷将存款人及其它客户的利益置于商业银行的利益之后。相关法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也鲜有涉及,也没有强调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向性保护。3.缺少商业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金融法律条文在性质上是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即从监管执行的角度出发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行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至于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等的规定则十分有限。《办法》一共有80条,其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大概63条规定银行的义务,但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只用3条规定银行的法律责任,并且仅仅是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也只能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另外“对商业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类似的行政责任。《指引》中涉及到了赔偿条款,这是其进步之处。但其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但消费者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为所有的理财合同均使用格式合同,里面包含复杂的法律文书与免责条款,使得销售误导追责难、取证难、索赔难。

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体系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这是英国政府在立法上第一次将对消费者的保护列为首要目标。紧接着,2001年l2月,英国又颁布实施了《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明确了负责金融服务监管的机构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并且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局有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一项就是“使消费者得到适当的保护”。2006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规则》,制订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11条规则,其中有5条涉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10年4月英国又通过《金融服务法案2010》,赋予金融服务局更为广泛的立法权,以打击少数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看出,英国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立法依据。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最终形成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基础,其它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另外,可以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针对性地增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和措施,在理财产品、存贷款、黄金产品、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达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二)立法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如同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一样,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其在选择金融产品、接受金融信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时都要依赖于对方的介绍。而金融机构在此方面有着充分的信息、技术、资金以及专业优势。这就使得二者之间根本无法形成公平交易。因此,只有从立法上给予消费者应有的倾斜保护,才能减小交易双方的力量差距。如可以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另外,可以规定商业银行推荐的金融产品与消费者之间必须有针对性与适合性,如果超过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一定的比例,可视情况将该理财产品视为“缺陷产品”,从而进行召回。再者,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如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制度的特别要求。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外部投诉与救济机制2005年,英国金融服务局《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就消费者进行投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英国在FSA下设立了金融调查服务部(FOS),这是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诉的机构。一般发生消费争议后,先由金融机构内部自行处理,如果在一定期间内,金融机构内部未能解决争议或消费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再进入FOS处理机制。FOS最终处理的结果仅对金融机构一方产生拘束力,这就对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产生了极好的保护。除此之外,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国成立了专门受理FSA投诉的独立机构,即投诉专员办公室(简称OCC)。OCC是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要求设立,专门处理FSA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投诉。可以看出,英国有两套处理纠纷的解决程序,即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机制。我国各金融机构目前虽然都设立了一定的投诉渠道,但这毕竟只是内部处理机制。因此消费者投诉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不能顺利解决。2011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充其量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其成员单位是各商业银行,难免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建议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下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这样就可以使其独立于各金融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更易于处于中立位置。另外,除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外,各地应设立地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群众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2010年年7月19日,我国第一个针对金融消费的投诉中心在无锡成立,这对于中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最后,建议“12363”热线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通,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提供便捷的途径。与之配套的,各地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站,为金融消费者解答问题、处理投诉、提出建议与意见提供更好的平台。

金融消费论文篇6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其主要是金融信息的持有者对信用和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利。与普通的消费者隐私权不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隐私。

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其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隐瞒表现。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有对自己隐私信息进行隐瞒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某些与交易中的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或者是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隐私,在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信息明确化的条件下,金融消费者有权将信息隐瞒不被其他人所知。其二,金融消费者隐私的利用权。通常来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都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出于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利用的规律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主体的保障,应给予权利金融主体人的隐私利用权。同时,信息主体人通过对隐私的合理利用,既可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求,又可以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但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主体人对隐私信息的利用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其三,金融消费者隐私的维护权。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如果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当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出现隐私泄露问题时,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查看交易记录、请求复制文本文件、请求更正隐私信息、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隐私信息、请求相关部门赔偿等权利。其四,金融消费者隐私支配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涉及金融主体权利人可以拥有自己控制及流转隐私信息,即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可以自行控制与支配自己的隐私信息,并享有决定权,决定第三方经济人或其他金融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自己隐私的权利。这种隐私的支配权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发展走向。

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首先,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较高的财富性。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可以说成金融消费者的人格权,但人格权是不具有任何的财富意义的,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却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对财产权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因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可以作为消费者的财产加以利用,并可以得到预期的财产价值。其次,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隐私信息性。所谓的隐私信息性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个人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私事。在这三种形式中,个人信息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隐性信息,具有隐性特征。个人领域信息是金融消费者有形的隐私信息。个人私事属于金融消费者动态的隐私信息。在金融行业,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的信息隐私,这种信息隐私不仅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有关,还包括金融经营者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所获得的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隐私等。最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积极性。一般来说,隐私权具有消极防御性。尤其是在信息社会,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出去,而对已经被泄露出去的隐私再进行事后补救也无济于事。因此,对隐私进行前置性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中,需要将个人隐私消极防御转化为积极控制形态,从而才能更有利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金融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事情。笔者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办法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1.加强立法保护

首先,必须加强立法部门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宪法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全面,立法部门更应该着手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根本问题,在宪法中制定出详细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条例,并明确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概念。其次,立法部门在着手制定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时,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国家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制定出一部针对性较强的、具有科学性依据的隐私权保护法规。

2.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服务人员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所处的地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性。因此,规范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会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况。其次,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在金融交易操作中有恶意泄露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与国际间的相互合作

目前在国际中,还没有一套完全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出台。但是,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单单依靠于国家自身的力量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显然是无法达到其效果的。因此,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我国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化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活动中去,通过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起全球均认可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4.设立执法机构

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关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细化执法机构人员的相关工作,明确执法人员所管辖的范围及内容。另外,要对执法部门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清楚地明白自身所担负的职责,切实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升群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有利于金融机构开展各项金融服务,更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经济发展。

作者:万蓉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金融消费论文篇7

    一、文献综述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金融消费论文篇8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论。“消费者”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思想,“消费者”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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