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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27

改革开放论文

改革开放论文篇1

1.更新观念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适应改革开放问题上的态度比较消极,导致立法长期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现这种情况,与最高立法机关对相关宪法和法律中的观念滞后有关。为此有必要确立能动性法治观。树立这一观念,是由我们处在一个风险高发时代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依法作为。传统的法治观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照议会制定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早已被“行政国”所面临的严酷现实所打破。由于处于错综复杂的风险社会之下,法治必须是能动的,即法治必须使得权力有活力,能够有效地行使;不能因为强调法治而导致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无所作为。法治原则有很多具体内容,以法律保留原则为例,可以说,风险社会背景下要想使政府有所作为,不可能强调事事必须依据狭义的法律,否则没有法律政府不得作为,就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动的法治观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有活力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社会风险的法治观。一方面要使权力行使特别是行政权的行使有灵活性;另一方面,要有有效的控制机制,防止行政权篡夺立法权,甚至摆脱立法和司法监督。检视我国能动法治原则实施现状可以发现:第一,我国《立法法》确立了能动的法治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除了四种情形实行绝对法律保留外,其他一些领域实行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符合能动的法治原则的要求。第二,能动的法治原则还要求,对于立法机关授权决定、对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法规的行为都应该有有效的监督措施,否则授权决定和根据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有可能失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问题上,只有坚持能动性法治观,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按照严格的法治原则来说,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专门就自贸试验区进行立法,也没有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市几乎无法开展实质性的改革开放工作。要打破这个困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立法、修改或者废除法律;积极行使授权,授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并督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

2.积极行使各项法定权力积极行使立法权。在中央已经明确设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跟进,制定相应的法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依据。在我们没有这方面成功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确立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换言之,我们不必拘泥于制定完整详细的法律。在德国、法国,和宪法委员会早就确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不必过于详细,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而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这也是权力运行更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简易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行法》,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如根据宪法相关原则制定该法律;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开展相关工作;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反宪法、不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制定改革开放必需的相关创制性规则,即其基本规则可以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于权力交叉和冲突,要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来化解矛盾;法院在审理涉及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强调其适用的规则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按照最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原则审理相关案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这说明,下一步还要在其他地方开展此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应当立法先行,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框架性立法,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以解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即可以解决。积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但此项职权很少获得行使。目前制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此种权力的行使失控。这种担心根本没有必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不可能失控。

二、积极作出授权决定并监督获得授权者

1.市变通立法权的含义和限度市要承担起中央施加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必须允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默示性的、类似于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的变通性立法权;允许市人民政府行使类似于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特区规章的权力。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规的变通立法权,后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规章的变通立法权。提出这一主张的理据有二。同等重要性原则。自贸区承担的任务的难度、重要性远远超出四个经济特区承担的改革创新的任务,但是就其改革开放的任务创新度、合法程度来说,可以按照“同等重要性原则”来加以处理。即市承担的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任务与我国经济特区任务和难度类似,因此市应当享有类似的权力。我国经济特区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特区法规权力须符合的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立法法》则明确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现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其重要性和难度完全超出了经济特区,按理说,也应当享有同等重要的适当的立法变通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只要符合宪法,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法治原则。自贸试验区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则进行适当变通。市人民政府则享有制定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制定自贸试验区规章的权力。这是目前为止,可能实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任务的主要途径。否则,将无法完成中央要求其承担的使命。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决定这种立法权的限度。市具体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和任务也决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有权行使与其承担的功能相适应的立法权。运用国家机关的功能或者任务、目的来论证国家机关享有某种职权是解释宪法的重要方法。这一点在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模糊条款时经常采用。这一方法可以用来帮助我们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从宪法的相关词语中解决立法机关权力不足的问题。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需的与适当的法律。”这里的“必需与适当”条款是联邦政府扩张权力的关键,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联邦享有宪法没有明确列举的默示性权力。这种争论始于1791年联邦第一银行的成立。在联邦政府是否享有含蓄默示权以设立国家银行的争论中,联邦派获得了初步胜利,国家银行也于1791年依法成立开业,但两派间对于此一问题的歧见,却并未因第一银行既经设立的事实而消除。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马歇尔大法官说:“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而是与宪法条文和精神相符合的,因而是合宪的。”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方法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宪法授予国家机关实施某项行为的目的合宪,那么与达成此项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合宪的,否则目的只能沦为空谈;再者,宪法在授予国家机关某项权力意图实现某一目的的同时,也意味着授予该国家机关实现此项目的的方法,在没有明确规定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时,应当通过解释使之获得合法的手段。宪法或者法律中授予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获得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国家机关胜任宪法法律给其施加的功能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或者通过相关的决定)只给国家机关施加某项功能或者职责,而没有授予与其功能或者职责相适应的权力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没有权力放弃这种功能或者责任,但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或者法律来弥补其缺乏的权力。以此方法来考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权,现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变通法律执行权的部分授予,以及国务院授权成立试验区及批准《方案》,给市施加了具体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功能,这些功能和职责、目的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市享有变通立法权,否则不可能依靠权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国家机关去实施如此重要的任务。

2.功能适当原则中央明示或者默示性授予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功能适当原则是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科学配置的要求,其基本要求包括:坚持职权与职责(功能)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权或者职责;当宪法或者法律把某种权力配置给国家机关时,务必将该种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最能适合某项功能或职责的要求组建和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其相应的职权;在有若干个国家机关从事某个职责或者功能时,务必允许或者支持最有能力履行此项功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与该功能相适应的职权。总之,要使权力符合职责(或功能)的要求,要使每一种权力获得最充分的实施。功能适当原则来源于德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解释,是一项判断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某一种职权更为合适的技术性规则。功能适当原则产生于对权力分立作功能主义的解释和适用。学者认为,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理解,若单纯拘泥在分割权力,则恐将造成权力间无法互相作用与协调依存的结果,若此,则势将失去吾人所以需要权力分立原则之借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初衷。因此,对权力分立原则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分权及制衡的理解,在此情形下,业由传统上强调之“组织的权力分立”进展为今日所论及的“功能的权力分立”。“功能的权力分立”是指,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划分的依据,是以各该事务于自身的组成结构及决定程序等各层面均具最佳条件者作为判断的标准;据此,各政府部门在以功能的权力分立作为划分标准下所享有的职权,均有其核心功能,而这些核心功能不应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逾越及侵犯,否则,即违反了在权力分立原则下所谓“合乎机关结构之功能分配”的规范要求。在功能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的分立不能仅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存在权力划分,即使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有混合的现象,也并不必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事实上,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正是基于功能主义的判断。德国联邦在1984年以后以“功能适当”的方法来解释分权制衡原则。在1984年导弹部署判决中,联邦首次明确从“功能适当”观点诠释权力分立原则。本案源于联邦政府未经联邦议会事先以立法方式表示同意,就同意美军在西德境内部署核子中程导弹,引发是否侵犯国会权限的宪法争议。经联邦议会绿党党团于1983年底向联邦提起宪法诉讼,1984年年底法院判决认定联邦政府并不违宪。可见,这一原则能够解决权力分立原则规范性标准不足的缺失,以便于在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场合,提供一套更具体、更具操作可能性的判准;这一原则主要解决权力科学性问题,即在确定权力归谁行使问题时,不能主观地、想当然地确立,而按照最有能力胜任的原则确立行使者。这一原则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解释三权分立原则,日本的分权理论和实践也注意功能主义的方法适用于分权制衡原则的解释,对于一些把传统上的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立将三权分立解释为功能适当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原来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政治性原则(比如把三权分立原则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转变为可以衡量和技术化的权力配置和国家机关设立调整的原则,这一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技术性条件;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能够确保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总之,功能最适当原则是一项技术性法规,有利于国家机关遵循权力自身的规律去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解释者没有解释过权力配置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科学性原则来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配置要求,功能最适当原则也是可以适用的。因为,人民通过宪法设立了国家机关,每一个国家机关有相应的职责或者功能,同时配置给相应的权力,所配置的权力应当与宪法施加的职责功能是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积极立法,给每一个在宪法上承担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配置与其职责功能相适应的权力,否则相关国家机关就难以胜任其法定职责。就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来说,中央已经明确授予市人民政府来开展相关改革开放的试点工作,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当通过立法或者授权等方式,使之能享有与此履行此项职责相适应的相关权力,否则有违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也难以完成其职责。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没有制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为市具体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完全应当依据宪法规定授权市行使相关立法权来具体开展此项工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变通性自贸试验区的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试验区性的规章。这不是主观上的争权要求,而是中央施加给其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工作职责使然。再者,这种主张也有宪法支持。

3.市有权行使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宪法理据我国有多项宪法原则可以为市开展自贸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层次的依据。自贸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要坚持法治原则、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原则。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三个原则可以给自贸区建设立法权力不足找到出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即为法治原则。如前所说,要用能动的法治观去解读这一原则。法治原则经历了严格的规则主义到能动性主义的转变。现代社会发展的快速性、事务的复杂多样性要求,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足够应付社会需要的裁量权,如果把法治原则仅仅理解为把权力管住管死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很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违背法治原则的精神。现代社会需要的法治原则,更强调要求国家机关积极行使权力,实现民众的权益。将这一原则适用于考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也是如此,法治原则要给地方开展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而不是让地方无所作为市场经济原则。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序言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改革开放必然突破现行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则要求按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去组织发展世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改革创新权力,就无法按照世贸规则去运作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项制度。这一原则也给市行使相应的突破某些法律法规制约提供了客观需要的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其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本质上属于中央事务,但是其具体承担者则是市,这就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市要想有效地履行此项职责,必然要突破现行一些中央法律法规设定的机制和体制。如果说我国过去很长时间过分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过分集权于中央,导致地方的活力没有被激活,那么自贸试验区则为未来地方活力的充分展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国的经验教训也已经表明,忽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试图把所有大权垄断在中央,那是违反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更无法促使整个国家的发展。从国外来看也不例外,单一制国家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也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由原来的中央完全控制地方,发展到由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自治立法权。有些权力并非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明示性授予,而应当根据法律要实现的功能来进行理解。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所有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并不能垄断所有的权力。比如宪法第100条授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不是中央授予的,而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如果把单一制理解为地方权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就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所有权力,那么可想而知,宪法第3条中的“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将落空。即使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地方行使的权力,也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这些权力一定属于中央,因为有些地方性权力在宪法或者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属于默示性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理解过去过于强调中央掌握“剩余权力”,现代法治则强调中央权力并非完全掌握全部“剩余权力”。地方也有某些默示性权力。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权力的规定并非是完全的列举,宪法和法律中对地方权力的规定通常列举的多是功能性、目的性和职责性权力,而对于手段性、配套性、职权性权力通常不加以规定或者很少规定。在此情况下,通常通过其他立法或者解释的方式把没有列举或者没有完全列举的手段性权力加以明确,否则目的性权力就很难获得有效行使。这一权力规则完全适用于解读自贸试验区的问题。既然中央已经将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施加给市来承担(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功能和职责),那么就应当授权其行使与此职责相对应的职权。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是实现这一功能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否则,其预设的功能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会导致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违法运行的嫌疑。尽管笔者主张市有权行使变通性立法权,但是毕竟这在法律形式上是有违宪违法的嫌疑,所以最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使此项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获得明确的权力依据。

4.我国默示性授权惯例也支持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既然多项宪法原则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变通性立法权,而且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力的正当化呢?从理论上说,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地方立法变通权,地方立法权不得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理解,也要结合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特点。否则,仅仅机械地理解明确的授权性原则,看似坚持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把法治原则机械化了,使地方国家机关无所作为。从我国实践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授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性授权如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作出决定授予国务院制定暂行行政法规的权力、几次决定授予经济特区行使变通立法权。其中对地方授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但从进入本世纪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改革开放的试点开始采用默示授权的形式。如几年前市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权力就是来自国务院的授权。根据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第56条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的规定,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缺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明确授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未予干涉,这可以视作其默示性授权。国务院授权市、重庆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的授权也是违法的,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说明其默示其同意。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这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惯例”,喜欢以这种方式行使权力。再如,最近各地正在进行的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要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法律,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本来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和领导地方司法改革试点,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作出任何决定。而各地开展司法改革的直接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政策。市等地方已经获得批准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但是此项试点工作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这表明,我们采用的是一种默示性授权试点改革的模式。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问题上也采用“默示性授权”的方式,承认地方行使司法解释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专门的授权决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一直在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撇开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大陆相关领域改革开放采取的模式是:以违宪违法的方式推动改革试点(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良性违宪”)。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即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改革试点,这几乎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推进的“默认”的形式。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虽然解决了问题,但是它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来说,既然中央要求市具体承担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按照过去“默示性授权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默示地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类似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立法权。换言之,国务院批准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点已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的肯定。既然承认了这个组织机构及其承担功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其享有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职权。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行使此种权力。尽管如此,笔者仍然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毕竟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的模式有违宪违法的嫌疑,而且也不容易对此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给市授予变通性立法权,或者市行使默示性变通性的理由之一是担心,一旦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行使变通立法权,将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失控。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第一,即使市行使这种变通性立法权,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区域,而只适用于特定的自贸试验区。第二,事项范围有限。其一,涉及的事项范围主要限于: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事项。其二,效果上,立法权行使有助于达成下列目的和效果: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其三,中央没有行使的事项。国务院《方案》规定:“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言之,市地方立法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事项,只能在中央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否则地方不得再作出相冲突的专项立法。第三,有相应的监督控制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如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或者相关决定违反宪法,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此外,国务院《方案》也设置了相关的配合和监督措施,如《方案》规定:“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综上,市行使默示性变通立法权,其适用的范围有限,对全国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央有控制地方的立法权,不存在失控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授权市变通立法权,这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于法有据的最佳方式。

三、修改和废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改革开放论文篇2

关键词:统一战线:改革开放;创新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八十多年的光辉历程中,统一战线是党团结和领导全国一切积极力量,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重要法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了统一战线这个法宝的重要作用,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开创统一战线的新局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指出,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国际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回顾和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统一战线发展的创新,对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统一战线的功能不断提升,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独特优势

1.凝聚功能不断提升

统一战线的根本任务就是争取人心,凝聚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了“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错误口号,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邓小平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还要为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共同努力。”“四个现代化,集中起来讲就是经济建设。”“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归根到底,都是要求我们的经济建设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人才、技术和资金。统一战线包括了各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其他各界人士,集中了许多文化名人、科学技术专家、学者等方面的知识分子,是一个集中全体人民聪明才智的智力库。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工作积极性,党和政府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提高知识分子社会地位的政策。迎来了又一个春天的广大知识分子具有极大的工作热忱,他们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有的创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出大量社会急需的人才,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原工商业者、台胞台属、港澳同胞、侨胞侨属具有广泛的海内外社会关系,他们通过这些社会关系,为吸收建设资金、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牵线搭桥,为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大旗,实行大团结、大联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倍增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党派、各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志、智慧和力量都凝聚到经济建设上来,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大大提高了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民族凝聚力是维系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精神力量,是实现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团结合作的内在动力,它体现为中华民族对各民族的吸引力,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整体的向心力,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亲和力。”进入21世纪,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成为突出的时代特征。资本的跨国流动和企业的无疆界经营,诱发了文化观念上的“全球主义”,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部分公民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的淡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剧变”以后,国际敌对势力以民族、宗教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多种途径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和破坏。西方发达国家还利用传播的网络化,通过国际文化交流,传播资本主义价值观念,对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构成很大威胁。与此同时,我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的阶段,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使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提升经受严峻考验。统一战线的主题是大团结、大联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几乎可以将所有阶层的代表人物吸引进来,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包容并协调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增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面对世情和国情的新变化,统一战线通过发挥其政治整合和利益协调功能,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提升的重任。

2.整合功能更加凸显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其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社会阶级和阶层也正趋于多样化,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必然导致许多新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从而使得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急剧增多,并表现出政治参与的高涨,给现有的政治系统带来压力。近年来,我国群体性冲突事件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些新情况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发展时期,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及时反映社会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而根据不同利益群体反映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政策,有些人就有可能谋求政治体系外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直接危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给我们党提出了对正在变化的社会进行新的政治整合的历史性任务。“所谓政治整合,是指政党把有共同利益与共同目标的社会政治力量联合起来,形成协调稳定的相互关系,以实现党的政治目标。”这一政治整合任务完成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地位的得失,从而进一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复兴伟大事业的成败。我们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不同社会政治力量组成的政治联盟,是党实现政治整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需要有高超的政治智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力的提升也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训练过程。在一个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政治参与的迅速增长和民主制度建设的循序渐进往往发生矛盾,导致国家政治的动荡,从而延缓现代化的步伐。我国是一个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政治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是一个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为了实现最大范围的大团结、大联合,统一战线能够求大同存大异,最大限度地包容各种社会群体的不同政治诉求,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我国各派的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论修养,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复杂性有着理性的认识,对民主的本质和程序也有着较为客观的认知,他们代表和联系着特定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派作为参政党,可以广泛收集本党所联系的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等渠道,有效地把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要求通过体制内的途径表达出来,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奠定了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从而增强了党的政治整合能力。

3.协调功能日渐强化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包括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还应该包括建立反应灵敏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以消除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两极分化的弊端。为了降低前期改革的阻力和风险,我国采取了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改革的路径是先试点后推广、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沿海后内地。率先改革的地区和行业获得明显的政策优势而先富起来,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不断扩大,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在跨入新世纪后,我国出现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和谐又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达到均衡、协调发展的状态。统战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从本质上说,是做人的工作,是开展利益协调,从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各阶级、阶层、团体的团结,调动最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统一战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很大的优势和作用。

“所谓统战工作开展利益协调,是指为使广大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受到适当制约所需的统战工作条件及相互间的有机联系,其目的在于促使各种利益主体普遍、长期、自觉地选择和坚持那些不损害并能有利于其利益主体获得正当利益的求利方式,使每一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都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方向上进行,从而促使和确保各种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得以长期、持续地实现和较快的增长。”统战工作通过发挥民间社团、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的主要途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发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致富、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建功立业,是促进我国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的有效办法。团结教育战线上的广大知识分子,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育结构,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变人口压力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发挥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加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是加快建设有限、服务、高效、廉洁型政府的理性办法。随着国内矛盾减少,中华民族凝聚力就会不断增强,我国就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把握主动权,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二、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新的社会阶层成为新世纪新阶段统战工作的着力点

1.革命统一战线转变为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党派和社会力量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结成的政治联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是不同的,统一战线的对象构成也会因此发生一定的变化。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民主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劳动者(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联盟,另一个是劳动者与剥削者(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这是一个为社会主义改造服务的革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成功地运用这个统一战线,领导全国各阶层各族人民,通过和平的方式,完成了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了1970年代后期,我国国内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已经大大加强,农民已经成为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广大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资产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移到国家,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已经被改造成社会主义劳动者。各派由原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的代表转变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彻底否定了“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并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一部分,历来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统一战线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指出:“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人民政协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台湾早日回归大陆,实现祖国统一大业。”1979年9月,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称为“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新时期的统一战线正式称为“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名称的变动,反映了国内阶级状况和整个形势的根本变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需要把国内外、党内外一切积极因素都充分调动起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展和壮大统一战线。统一战线的范围应以宽为宜,只要赞成祖国统一,即使并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们,也要团结。

2.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两个联盟”的形成

1982年5月,全国第十五次统战工作会议把爱国统一战线的统战对象列为十个方面:派;无党派知名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干部;起义和投诚的原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领袖人物;去台湾人员的家属和亲友;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归国侨胞和国外侨胞。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统一战线的范围和规模得到扩大,形成了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由大陆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两个联盟的形成,使统一战线完成了新旧两个联盟的转换,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革命统一战线也存在两个联盟,即劳动者(工人和农民阶级)之间的联盟、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如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革命统一战线是阶级联盟,从本质上讲,是为阶级斗争服务的。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政治联盟,从本质上讲,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中国大陆内部的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个体劳动者、私营工商业者也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的联盟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大陆以外的港澳台胞、国外侨胞可能是不接受社会主义的,但他们在向往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赞成“一国两制”,拥护祖国统一,并在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客观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时期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团结起来,充分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3.新的社会阶层成为新世纪新阶段统战工作的着力点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为取向的渐进式改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就是使农民成为自主安排生产的市场主体。从计划经济束缚中解脱出来的亿万农民焕发出巨大的热情和活力,有效地解决了自身的温饱问题。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为我国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并不断深入发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经济利益、政治权力、社会声望在全社会重新分配,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兴阶层。在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对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产生影响。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新世纪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表述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006年全国第20次统战工作会议将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扩大十五个方面:各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军政人员及眷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成为新世纪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任务。

“科学地分析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社会结构的状况,历来是党制定统一战线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立、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之前,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阶级联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以其非凡的理论勇气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指出统一战线已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统一战线的范围和规模得到扩大,形成了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由大陆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一个是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三十年来,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给统一战线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使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世纪新阶段的统一战线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战工作的范围日益出现由小到大、由窄到宽、由上层人物到下层人物的扩大的趋势。统战工作从政治领域日益扩展到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领域,从大中城市不断延伸到农村和基层,从公有制领域越来越扩展到非公有制领域、从海内延伸到海外,也由此引起统战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三、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呈现出开放性、社会化、网络化特点

1.用“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公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是解决统一战线内部的矛盾、推动统战工作发展的“跨江之桥”和“渡河之舟”,是统一战线运行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内容决定形式,统一战线内部矛盾性质的变化决定了统战工作方式的转变。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正在逐步消失,阶级斗争已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统一战线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等等,还是大量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只能用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方法来解决。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这种民主的方法概括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一团结”。1957年以后,由于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被当成敌我矛盾来处理,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手段,使统一战线受到严重的损失。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虽然落后和腐朽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封建意识形态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但作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已经不再存在,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统一战线内部虽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总的说来,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是统一战线内部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根本愿望。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总题目,按照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公式,坚持正面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正确处理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矛盾,积极帮助各方面的党外人士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取得新的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改革开放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打破大锅饭的同时,又出现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的问题。由于收入分配的持续扩大,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内部结构和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从中产生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高收入企业主阶层。社会流动的加快,阶级阶层的分化,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产生,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人民内部的关系和矛盾趋于更加复杂和紧张,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问题。近年来,我国群体性冲突事件成高发态势,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这些矛盾的产生,不排除境内外主义敌对势力从中利用、策划、挑拨的可能,但主要还是物质利益分配不公正及其由此引起的政治思想文化、民族宗教意识的冲突造成的。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通过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另一方面,遵循“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公式,用民主的、讨论的、批评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统一战线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思想问题,还是行之有效的。

2.统战工作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协商的方式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不仅包括祖国大陆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且还包括拥护祖国统一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大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希望祖国繁荣昌盛,但他们并不一定就认同社会主义。统战工作要根据“一国两制”的要求,树立求大同存大异的观念,善于求祖国统一之同、存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之异,因此,平等商量、互相切磋的民主协商就成为达成共识、增进团结的主要方式。“民主协商是实现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主要方式,是处理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重要原则,也是统一战线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主要方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多样化方向发展,新的利益阶层和组织群体不断涌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主体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参与政治以表达自身利益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民主协商成为我国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现当家作主的一条重要途径。

“民主协商的要旨在于决策前的充分协商和讨论,特点是尊重各方,照顾少数。协商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使参加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和酝酿。协商中从善如流,凡是能够采纳的意见都采纳,不能采纳的说明情况和原因。”中国共产党和个派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不仅重视决策的结果,更加重视决策过程的商讨,为社会各阶层、团体以及个人的利益诉求提供民主选举之外的另一条渠道,扩大了政治参与的途径,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对民主协商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政治协商有两大类:直接协商和间接协商。直接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三种形式讨论大政方针,听取意见。间接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与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合作协商。人民政协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人民政协中,各党派以政党的名义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提案。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对民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使民主协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统战工作开始呈现出开放性、社会化和网络化特点

改革开放以前,为了有效地利用十分有限的资源以快速实现工业化,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由此也形成了经济、政治、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结构简单,主要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组成,党的统战工作的重点在上层,主要是在大城市及其上层单位开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日益增多,原来在大城市工作和生活的统战对象也越来越多地被吸引到中小城市乃至乡镇工作。基层派成员数量增加,非党知识分子队伍不断扩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迅速增加,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来大陆投资和定居的港澳和台湾同胞也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的扩大,也催生了“结社运动”,商会、行业协会、同乡会、学会等各种社会团体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统战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工作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出现了从政治领域向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渗透,由公有制单位向非公有制单位的拓展,由大中城市向小城市和广大乡镇延伸的趋势,参与统战工作的部门和组织日益增多。基层统战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

改革开放论文篇3

(一)政府机构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政府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且易于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已经顺利完成了五次政府机构改革。在这些改革中,1998年开始的第四次机构改革成效尤为突出:通过大幅精简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数量,国务院部委从原有的40个减至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移交给企业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达到200多项,公务员数量从3.2万人减至1.6万人,同时,调整和撤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门,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基本适应的政府组织体系。

(二)政府职能转变稳步推进

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核心任务。1988年开始的第二次机构改革,首次提出应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1993年开始的第三次改革,提出应该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要求,将政府职能转向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1998年开始的第四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应该集中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2003年开始的第五次改革和当前正在进行的第六次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明确提出政府职能转变应该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趋于一致。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职能的重心发生改变,从过去注重政治和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和发展上来。二是积极推进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也就是政府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职能和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注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三是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四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需要,对政府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理顺了职责关系,行政部门职责交叉重叠、权责不清、协调不力、多头管理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此方面,卢志钊、崔晓惠等人进行了比较深刻的论述。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得到初步协调

中央与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沈荣华教授认为,正确调整央地关系的关键和核心在于能够合理划分不同层次政府之间的财力和职能。如果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缺乏合理明确的划分,央地关系不协调问题就会成为影响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从而限制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

范绍庆、殷志红等人对中国央地关系的调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总共进行了六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央地关系的调整已初见成效:一是通过合理界定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定位,初步解决了不同层级政府职能上下一般粗的问题;二是根据不同层次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基本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职权,初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在投资、金融、财税及社会保障、工商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使得某些重点领域内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得到了合理调整,并且初步解决了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三是深化了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得到较大提升,财权有所上收,中央财力得到较大加强。同时也切实赋予了地方各级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匹配的财权。

(四)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政府职能转变,而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王蕾、孔庆书等人认为,目前中国在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一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深化了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效落实了企业自,同时政府通过财税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生产、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创造了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减少了对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将经济管理职能的重心转到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上来;三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放权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性民间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五)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实践和探索,加快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进展。

突出表现在:一是加强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初步建立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三是谋求行政权力的有效制衡,建立健全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了法定质询、罢免的具体程序,创设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政府预算、审计、财务监督,初步做到了权责明确、监督到位和问责有力。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体制中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严重

国家行政学院唐铁汉、李军鹏等人认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社会组织自治能力较低,许多本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仍需由政府承担。在中国行政体系内部,机构设置过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多头管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一些好的决策部署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动机往往通过指标考核、项目经费等方式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之对口的部门,政府层级过多,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降低了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和行政效率。

(二)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政府职能转变仍未到位

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微观干预依然较多,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速而直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实行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对不同经济主体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严重违背了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少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仍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倾向严重,行政水平不高。政府管理透明度较低,往往通过内部会议和内部文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公众缺乏应有的知情权。

(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某些职权划分仍然不科学、不规范、合理化程度不高,使得当前既存在中央权威与统一性不够,中央宏观政策在地方难以得到很好执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也存在中央管的过多过死,发挥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地方权力下放不均等且已经形成梯度分权格局的问题,这种格局导致了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不平等、不公正,从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李树花认为,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没有理顺,条块矛盾突出,上级政府通过垂直管理等方式上收下级政府权力过多,造成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限和手段不完整,有责无权,上下级政府关系不顺,而且对某些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以后,由于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使得许多垂直机构与地方政府冲突不断。

(四)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行政体制改革需要理顺政府内部的各种权责关系,而政府内部关系的理顺是以政府外部关系的理顺为前提的。政府与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关系不理顺,政府职能和权力边界就很难界定清楚。以往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非常重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比较注意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尽管这项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但这方面的改革毕竟在积极探索,不断向前推进。

(五)民主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确立

具体表现在:一是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现实行政决策过程中仍然存有严重的不负责任倾向、盲目性和随意性,领导者偏好个人独断专行,忽视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致使行政决策易于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少地方盲目攀比经济增速而不惜牺牲资源和环境,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禁不止等等;二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任务还没有完成,虽然行政审批事项得到大幅削减,但仍存有大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行政人员行政道德普遍缺乏,倾向严重,动辄拖办、不办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率;三是行政问责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一方面,现实中的行政问责与监督往往局限在政府内部,排除了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预算、审计、财务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明确,权责不清,有权无责等问题。最终导致了行政执行过程中问责无力和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的大量发生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三、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景展望

(一)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法制化建设

行政体制改革要真正推进,必须同步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就是运用相关法律机制来规范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央地关系、行政权力等。一要处理好政府机构设置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可以考虑修改行政预算法,规定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一切收入,均应进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不得随意设置收费和罚款项目。同时对党政公务开支严格加以限制,从而有效限制政府随意收钱以扩充机构和乱养人;二要处理好政府职能转变与依法行政的关系,魏建一认为,中国的政府职能应当顺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将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能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和履行政府职能,从而真正做到由法律授权,实现“职能法定”;三要处理好央地关系调整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寇铁军认为,应从宪法和法律等层面上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务,规定各自的税收,并以此来规定各自的支出责任,建立一种中央向地方科学、公正和透明转移支付的规则和程序;四要处理好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应把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简约化采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涉及行政问责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问责和监督应由人民、人民委托的人大、以及新闻舆论来进行。

(二)强化民主行政,加强行政民主化建设

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必须以政治以及行政民主化为基础,同民主制度有机结合。比如在政府对即将解决的重大事务作出行政决策时,都应首先进行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然后在广泛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对各方加以集中,最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客观公正、合理性和可行性。比如在健全行政问责和制约监督机制时,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韦朋余认为,可以“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效地监督政府”,一是创造让人民知情的条件,推行行政透明化;二是创造让人民参与的条件,建立真正的“公民社会”;三是创造让人民表达的条件,广开言路,加速推动行政民主化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科学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思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专家学者在深刻总结以往改革经验教训,研究借鉴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理论指导。首先要科学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现实目标,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总体上应尽快实现向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转变,加快推进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公共部门的民营化,公共管理的企业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公共运营的信息化。同时,国家行政学院薄贵利教授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目标不仅需要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需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应该界定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民主政治相配套,既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又兼顾中国实际的行政体制。然后在科学制定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现实目标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研究制定一个清晰的可以管长期的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制定的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行政运行的规律。进而通过一届届政府的努力,分步操作,最后把它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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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薄贵利.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最新进展及趋势[J].新视野,2003,(4).

改革开放论文篇4

【关 键 词】中国/政治文化/演进

政治文化是围绕当代社会政治、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过程的一种主观意识领域与社会心理反映,它包括政治意识、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心理、政治观念、政治道德、政治信仰、政治价值观等方面。每个国家都有与自己的政治体系和历史发展阶段相关的政治文化系统,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文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

政治文化是由多种不同的政治文化因素构成的一个文化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各种政治文化因素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中有一种政治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政治文化居于从属地位或次要地位。我们将政治文化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主导政治文化,居于次要或从属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政治亚文化。主导政治文化在整个文化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为整个政治文化体系摄定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使整个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基本的政治文化倾向,并因此而影响整个政治文化的面貌。在主导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各种政治亚文化间的认同和共识得到有效的发展,各种政治亚文化有了协调的基础。

建国以后,在文化上我们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适合了时代的要求以及新中国政治文化转换的需要,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思想凝聚和整合功能,主导着中国政治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不断探索、试验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则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其所包含的集体主义观、民主观、法治观和爱国主义等构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应当说,以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是符合时代和历史要求的。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加上建国以后所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义务观等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造成了主导政治文化的严重扭曲,给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立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使过去曾一度被扭曲的政治文化重新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正轨,重新焕发出了生机和活力。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理论成为人们解放思想的理论动力,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在肯定邓小平理论是“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的同时,在党章中载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明确提出了在新的世纪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目前,邓小平理论已成为我们的主导政治文化,这种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它对其他政治文化的指导作用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政治观点上的统一作用。政治文化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它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现象,并提出有关的政治观点。在我国的现有政治文化体系中,多种学说并存。针对一定的政治现象,各种学说必然会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学说在政治观点上加以统一。在当代中国,我们是用邓小平理论来加以统一的。这就是说,对于其他各种学说,在重大的基本政治方面必须要求它们跟邓小平理论保持一致。比如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第二,政治文化活动方面的规范作用。政治文化是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背景,因此,政治文化不仅仅表现于理论观点方面,而且表现于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活动方面。这种政治文化活动通常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同思想意识的人运用不同的观点对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政治文化活动还具体表现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在多种学说并存的条件下,必须要求有一种主导政治文化来对政治文化活动发挥一种规范作用。正如伊斯顿所说:“任何系统都具备一定的主导政治价值,它们会给政治行为规范和结构排列确定基调和方向”[1]。在当今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才能起到这种规范作用。第三,方法论上的引导作用。邓小平理论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意识形态,而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其他学说均具有引导作用。例如,邓小平理论所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利益分析法、矛盾分析法、全面看问题的方法等等,都是政治文化研究中的一些科学方法,这些方法对其他政治文化理论研究社会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政治合法性的变迁

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做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民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因此,政治合法性表现为人们对政治体系、政治权威的认知、评价和态度等方面,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政治体系的政治文化的变迁。

中国政治合法性经过了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其合法性类型的更替经过了大致封建社会身份趋向的传统合法性到建国后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领袖魅力型合法性基础,再到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的以经济增长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合法性类型,最后到第三代领导集体时代中国领导层一方面继续巩固邓小平时代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探索新的合法性基础等几个不同的阶段。

几千年来,中国封建政权都是建筑在传统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中国的合法性危机是从辛亥革命开始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王朝,也动摇了王朝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身份取向的传统合法性。但从破坏传统合法性到建设理性-民主型的合法性,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新中国建立前,民族独立与国家的统一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这期间中国的政治势力不得不从民族主义中寻求合法性的来源,但在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斗争中,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则是我们党要求民众支持和统治合法性的支柱。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自然地,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由于长期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片面强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人的思想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而忽视经济建设,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被单纯化为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调控,这一合法型诉求加之对领导人个人魅力和威望的盲目崇拜,终于导致了“文革”的混乱。“文革”结束后,随着传统合法性的消失,“两个凡是”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形势的发展表明,执政党的合法性面临新的挑战。作为第二代领导核心的邓小平深切地感到我们党统治的问题。早在1979~1980年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就强调了经济成就对于政治稳定的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他就站不住。”“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方面的革命是最根本的革命。”[2]显然,经济增长作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途径,被邓小平视为新时期我们党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没有忽视既有的意识形态基础。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他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改革的底线,即无论经济增长有多重要,它必须与此原则保持不冲突的状况,这就是以经济增长为合法性来源与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辩证关系。

经济的增长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适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客观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所提供的政治合法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济的增长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使其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的迅速膨胀。许多“政治系统不能很快提高满足要求的能力以适应来势快的多的政治抱负和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入了困难”[3]。事实上,许多政府保持了较高的政绩,但其政权合法性还是受到了削弱,原因在于经济增长中民主化、社会公正、自由等价值观目标受到了忽视,这种代价与该政权有关,从而减少了公众对该政权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正在上升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信仰的东西。加之政治世俗化对人精神的解放,“人民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4]。因此,经济增长所能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可以说在逐渐削弱。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继续维持合法性现状,另一方面则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明显加快。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们党适应时代要求,探索建立现代法理型合法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法理型合法性基础正在建立。转贴于

三、政治文化的世俗化

世俗化的政治文化是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对称,是根据现代社会模式实施自我民主性更新的政治文化。帕森斯认为,世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主要区别在于:世俗文化用明确的方式而不是用笼统的方式、用中立的方式而不是感情的方式来观察客观事物,世俗文化向普遍性的标准和概念而不是与某些单一独特的标准看齐,在评价和录用个人担任社会角色时世俗文化重视成就,而不重世袭地位[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文化越来越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端点。

1.公民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强调各市场主体依照规律平等竞争、公平交易。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意识逐渐增加。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6]“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7]。社会主义民主成为新时期人们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与社会主义民主观相适应,人们的法治观也逐步增强,社会生活法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诉诸解决问题的方式逐渐由找“长官”转向找“法官”,这表明公民开始确立依法有序表达意志和要求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2.政治价值观念日益世俗化,利益成为人们判断事物的主要价值尺度。在个人方面,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进步,人们拥有更多的信息、机会、生活方式和社会化渠道;公众对政府的评价更具有现实性,更看重政府的实际作为;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不再盲目绝对服从。

3.公众的政治心态日趋理性化。人们逐渐摆脱“文革”中那种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政治稳定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政治发展主要追求的目标,我国政治进入理性发展时期。邓小平说:“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关系到每个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政治稳定是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带有战略性全局的根本问题。于是“重秩序”成为人们的主要政治心态之一。这种“重秩序”的理性心态有利于人们摆脱影响政治发展的各种“左”的和右的激进非理性观念的束缚,自觉吸收主流政治文化,维护政治权威。

四、政治文化的分化

伴随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表现的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功能上的离析性和质太上的异质性,这便是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治文化分化。

1.主导政治文化面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毫无疑问,邓小平理论是我们新时期的主导政治文化。但在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利益格局大变动的面前,主导政治文化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受到极大的冲击,目前在不少人中间存在的“信仰危机”和“理想淡化”就是其表现。其一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产生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和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其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其精华部分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得以弘扬;而其糟粕部分也将顽强地寻求合理性,并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二是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大量外来思想涌进国门,其必定是良莠参杂的。外来文化中有关科学和民主的思想在被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同时,也会有一些与我国社会变革不相协调,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方面。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中竞相登场的许多思潮,无不印有西方政治文化的痕迹。

2.政治心理复杂多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在社会变革过程所进行的对通过国家权力配置社会利益群体利益机制的调整,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中的影响作用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作为个人而存在的利益群体,更因其利益的千差万别而有各种各样的心理反映。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不同的心理取向,因此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政治心理是复杂多样的。伴随着政治心理的复杂多样化,是人们政治心理的失衡和矛盾状态。社会变革深刻地影响着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定位。在变革完成之前,不同利益群体既有对以往利益配置机制的留恋,又有对新的利益机制的期望。即便是同一利益群体,也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而对同一利益配置机制的利弊表现出不同的认同倾向。比如,一项关于腐败问题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对腐败现象表示“痛心疾首”或“比较痛恨”,但当问及“如果行贿能够解决你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您是否会行贿”时,竟有不少人表示“肯定会”或依情况而定[8]。

3.政治价值取向不一。政治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是改革过程中政治文化分化又一重要特点。在对自我价值取向上倾向于自我实现和绝对自由。传统的“完全贡献型”和“偏重于贡献型”在减少,“交换型”和“索取型”在增多,注重集体行为规则约束的在减少,主张个人绝对自由的在增多。在对政权的价值取向上也各异。除了一部分肯定现行体制外,还有的留恋我国上世纪50年代的体制,有的主张效仿亚洲新兴国家的政治制度,也有的明确主张西方的政治制度,如“西方的政治民主”、“多党制”、“分权与制衡”制度在不少人中特别是年轻人中还有一定的市场。在意识形态政治价值方面表现为对理想和主义追求的淡化,对金钱和个人名利的追求有所增强。由于片面的利益驱动,“人生信仰是金钱”、“最高理想是金钱”等成为愈来愈多人的价值追求。又如,由于价值观念淡漠,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跑官要官,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

政治文化的分化是社会变革进程中的一种伴生物,具有其必然性。不可否认,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某些方面对政治发展具有某种正功能,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负面的影响是主要的,它阻碍政治文化的凝聚和整合功能的发挥,尤其是阻碍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治文化的分化,这种分化是在强大的主导政治文化的指导下进行的,是主导政治文化的指导和支配下进行的,是主导政治文化之下的政治亚文化,因此它必然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整个来说,对政治发展的影响也必然是次要的和局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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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论文篇5

【关 键 词】中国/政治文化/演进

政治文化是围绕当代社会政治、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过程的一种主观意识领域与社会心理反映,它包括政治意识、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心理、政治观念、政治道德、政治信仰、政治价值观等方面。每个国家都有与自己的政治体系和历史发展阶段相关的政治文化系统,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文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

政治文化是由多种不同的政治文化因素构成的一个文化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各种政治文化因素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中有一种政治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政治文化居于从属地位或次要地位。我们将政治文化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主导政治文化,居于次要或从属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政治亚文化。主导政治文化在整个文化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为整个政治文化体系摄定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使整个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基本的政治文化倾向,并因此而影响整个政治文化的面貌。在主导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各种政治亚文化间的认同和共识得到有效的发展,各种政治亚文化有了协调的基础。

建国以后,在文化上我们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适合了时代的要求以及新中国政治文化转换的需要,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思想凝聚和整合功能,主导着中国政治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不断探索、试验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则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其所包含的集体主义观、民主观、法治观和爱国主义等构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应当说,以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是符合时代和历史要求的。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加上建国以后所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义务观等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造成了主导政治文化的严重扭曲,给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立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使过去曾一度被扭曲的政治文化重新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正轨,重新焕发出了生机和活力。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理论成为人们解放思想的理论动力,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在肯定邓小平理论是“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的同时,在党章中载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明确提出了在新的世纪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目前,邓小平理论已成为我们的主导政治文化,这种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它对其他政治文化的指导作用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政治观点上的统一作用。政治文化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它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现象,并提出有关的政治观点。在我国的现有政治文化体系中,多种学说并存。针对一定的政治现象,各种学说必然会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学说在政治观点上加以统一。在当代中国,我们是用邓小平理论来加以统一的。这就是说,对于其他各种学说,在重大的基本政治方面必须要求它们跟邓小平理论保持一致。比如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第二,政治文化活动方面的规范作用。政治文化是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背景,因此,政治文化不仅仅表现于理论观点方面,而且表现于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活动方面。这种政治文化活动通常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同思想意识的人运用不同的观点对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政治文化活动还具体表现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在多种学说并存的条件下,必须要求有一种主导政治文化来对政治文化活动发挥一种规范作用。正如伊斯顿所说:“任何系统都具备一定的主导政治价值,它们会给政治行为规范和结构排列确定基调和方向”[1]。在当今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才能起到这种规范作用。第三,方法论上的引导作用。邓小平理论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意识形态,而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其他学说均具有引导作用。例如,邓小平理论所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利益分析法、矛盾分析法、全面看问题的方法等等,都是政治文化研究中的一些科学方法,这些方法对其他政治文化理论研究社会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政治合法性的变迁

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做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民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因此,政治合法性表现为人们对政治体系、政治权威的认知、评价和态度等方面,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政治体系的政治文化的变迁。

中国政治合法性经过了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其合法性类型的更替经过了大致封建社会身份趋向的传统合法性到建国后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领袖魅力型合法性基础,再到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的以经济增长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合法性类型,最后到第三代领导集体时代中国领导层一方面继续巩固邓小平时代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探索新的合法性基础等几个不同的阶段。

几千年来,中国封建政权都是建筑在传统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中国的合法性危机是从辛亥革命开始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王朝,也动摇了王朝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身份取向的传统合法性。但从破坏传统合法性到建设理性-民主型的合法性,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新中国建立前,民族独立与国家的统一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这期间中国的政治势力不得不从民族主义中寻求合法性的来源,但在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斗争中,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则是我们党要求民众支持和统治合法性的支柱。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自然地,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由于长期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片面强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人的思想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而忽视经济建设,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被单纯化为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调控,这一合法型诉求加之对领导人个人魅力和威望的盲目崇拜,终于导致了“文革”的混乱。“文革”结束后,随着传统合法性的消失,“两个凡是”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形势的发展表明,执政党的合法性面临新的挑战。作为第二代领导核心的邓小平深切地感到我们党统治的问题。早在1979~1980年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就强调了经济成就对于政治稳定的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他就站不住。”“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方面的革命是最根本的革命。”[2]显然,经济增长作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途径,被邓小平视为新时期我们党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没有忽视既有的意识形态基础。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他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改革的底线,即无论经济增长有多重要,它必须与此原则保持不冲突的状况,这就是以经济增长为合法性来源与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辩证关系。

经济的增长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适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客观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所提供的政治合法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济的增长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使其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的迅速膨胀。许多“政治系统不能很快提高满足要求的能力以适应来势快的多的政治抱负和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入了困难”[3]。事实上,许多政府保持了较高的政绩,但其政权合法性还是受到了削弱,原因在于经济增长中民主化、社会公正、自由等价值观目标受到了忽视,这种代价与该政权有关,从而减少了公众对该政权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正在上升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信仰的东西。加之政治世俗化对人精神的解放,“人民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4]。因此,经济增长所能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可以说在逐渐削弱。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继续维持合法性现状,另一方面则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明显加快。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们党适应时代要求,探索建立现代法理型合法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法理型合法性基础正在建立。

三、政治文化的世俗化

世俗化的政治文化是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对称,是根据现代社会模式实施自我民主性更新的政治文化。帕森斯认为,世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主要区别在于:世俗文化用明确的方式而不是用笼统的方式、用中立的方式而不是感情的方式来观察客观事物,世俗文化向普遍性的标准和概念而不是与某些单一独特的标准看齐,在评价和录用个人担任社会角色时世俗文化重视成就,而不重世袭地位[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文化越来越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端点。

1.公民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强调各市场主体依照规律平等竞争、公平交易。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意识逐渐增加。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6]“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7]。社会主义民主成为新时期人们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与社会主义民主观相适应,人们的法治观也逐步增强,社会生活法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诉诸解决问题的方式逐渐由找“长官”转向找“法官”,这表明公民开始确立依法有序表达意志和要求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2.政治价值观念日益世俗化,利益成为人们判断事物的主要价值尺度。在个人方面,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进步,人们拥有更多的信息、机会、生活方式和社会化渠道;公众对政府的评价更具有现实性,更看重政府的实际作为;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不再盲目绝对服从。

3.公众的政治心态日趋理性化。人们逐渐摆脱“文革”中那种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政治稳定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政治发展主要追求的目标,我国政治进入理性发展时期。邓小平说:“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关系到每个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政治稳定是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带有战略性全局的根本问题。于是“重秩序”成为人们的主要政治心态之一。这种“重秩序”的理性心态有利于人们摆脱影响政治发展的各种“左”的和右的激进非理性观念的束缚,自觉吸收主流政治文化,维护政治权威。

四、政治文化的分化

伴随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表现的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功能上的离析性和质太上的异质性,这便是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治文化分化。

1.主导政治文化面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毫无疑问,邓小平理论是我们新时期的主导政治文化。但在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利益格局大变动的面前,主导政治文化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受到极大的冲击,目前在不少人中间存在的“信仰危机”和“理想淡化”就是其表现。其一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产生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和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其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其精华部分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得以弘扬;而其糟粕部分也将顽强地寻求合理性,并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二是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大量外来思想涌进国门,其必定是良莠参杂的。外来文化中有关科学和民主的思想在被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同时,也会有一些与我国社会变革不相协调,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方面。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中竞相登场的许多思潮,无不印有西方政治文化的痕迹。

2.政治心理复杂多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在社会变革过程所进行的对通过国家权力配置社会利益群体利益机制的调整,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中的影响作用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作为个人而存在的利益群体,更因其利益的千差万别而有各种各样的心理反映。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不同的心理取向,因此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政治心理是复杂多样的。伴随着政治心理的复杂多样化,是人们政治心理的失衡和矛盾状态。社会变革深刻地影响着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定位。在变革完成之前,不同利益群体既有对以往利益配置机制的留恋,又有对新的利益机制的期望。即便是同一利益群体,也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而对同一利益配置机制的利弊表现出不同的认同倾向。比如,一项关于腐败问题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对腐败现象表示“痛心疾首”或“比较痛恨”,但当问及“如果行贿能够解决你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您是否会行贿”时,竟有不少人表示“肯定会”或依情况而定[8]。

3.政治价值取向不一。政治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是改革过程中政治文化分化又一重要特点。在对自我价值取向上倾向于自我实现和绝对自由。传统的“完全贡献型”和“偏重于贡献型”在减少,“交换型”和“索取型”在增多,注重集体行为规则约束的在减少,主张个人绝对自由的在增多。在对政权的价值取向上也各异。除了一部分肯定现行体制外,还有的留恋我国上世纪50年代的体制,有的主张效仿亚洲新兴国家的政治制度,也有的明确主张西方的政治制度,如“西方的政治民主”、“多党制”、“分权与制衡”制度在不少人中特别是年轻人中还有一定的市场。在意识形态政治价值方面表现为对理想和主义追求的淡化,对金钱和个人名利的追求有所增强。由于片面的利益驱动,“人生信仰是金钱”、“最高理想是金钱”等成为愈来愈多人的价值追求。又如,由于价值观念淡漠,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跑官要官,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

政治文化的分化是社会变革进程中的一种伴生物,具有其必然性。不可否认,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某些方面对政治发展具有某种正功能,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负面的影响是主要的,它阻碍政治文化的凝聚和整合功能的发挥,尤其是阻碍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治文化的分化,这种分化是在强大的主导政治文化的指导下进行的,是主导政治文化的指导和支配下进行的,是主导政治文化之下的政治亚文化,因此它必然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整个来说,对政治发展的影响也必然是次要的和局部的。

【参考文献】

[1]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32.

[2][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91、195、231、311、322.

[3][5]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80、56.

[4][日]山口定.政治体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216.

改革开放论文篇6

   【关 键 词】中国/政治文化/演进

   政治文化是围绕当代社会政治、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过程的一种主观意识领域与社会心理反映,它包括政治意识、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心理、政治观念、政治道德、政治信仰、政治价值观等方面。每个国家都有与自己的政治体系和历史发展阶段相关的政治文化系统,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文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主导政治文化的形成

   政治文化是由多种不同的政治文化因素构成的一个文化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各种政治文化因素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中有一种政治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政治文化居于从属地位或次要地位。我们将政治文化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主导政治文化,居于次要或从属地位的政治文化称之为政治亚文化。主导政治文化在整个文化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为整个政治文化体系摄定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使整个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基本的政治文化倾向,并因此而影响整个政治文化的面貌。在主导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各种政治亚文化间的认同和共识得到有效的发展,各种政治亚文化有了协调的基础。

   建国以后,在文化上我们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适合了时代的要求以及新中国政治文化转换的需要,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思想凝聚和整合功能,主导着中国政治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不断探索、试验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则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其所包含的集体主义观、民主观、法治观和爱国主义等构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应当说,以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是符合时代和历史要求的。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加上建国以后所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义务观等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造成了主导政治文化的严重扭曲,给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立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使过去曾一度被扭曲的政治文化重新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正轨,重新焕发出了生机和活力。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理论成为人们解放思想的理论动力,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在肯定邓小平理论是“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的同时,在党章中载明“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明确提出了在新的世纪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目前,邓小平理论已成为我们的主导政治文化,这种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它对其他政治文化的指导作用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政治观点上的统一作用。政治文化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观念上层建筑,它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现象,并提出有关的政治观点。在我国的现有政治文化体系中,多种学说并存。针对一定的政治现象,各种学说必然会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学说在政治观点上加以统一。在当代中国,我们是用邓小平理论来加以统一的。这就是说,对于其他各种学说,在重大的基本政治方面必须要求它们跟邓小平理论保持一致。比如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第二,政治文化活动方面的规范作用。政治文化是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背景,因此,政治文化不仅仅表现于理论观点方面,而且表现于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活动方面。这种政治文化活动通常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同思想意识的人运用不同的观点对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政治文化活动还具体表现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在多种学说并存的条件下,必须要求有一种主导政治文化来对政治文化活动发挥一种规范作用。正如伊斯顿所说:“任何系统都具备一定的主导政治价值,它们会给政治行为规范和结构排列确定基调和方向”[1]。在当今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才能起到这种规范作用。第三,方法论上的引导作用。邓小平理论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学说或意识形态,而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对其他学说均具有引导作用。例如,邓小平理论所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利益分析法、矛盾分析法、全面看问题的方法等等,都是政治文化研究中的一些科学方法,这些方法对其他政治文化理论研究社会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政治合法性的变迁

   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做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民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因此,政治合法性表现为人们对政治体系、政治权威的认知、评价和态度等方面,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通过研究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政治体系的政治文化的变迁。

   中国政治合法性经过了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其合法性类型的更替经过了大致封建社会身份趋向的传统合法性到建国后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领袖魅力型合法性基础,再到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的以经济增长和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合法性类型,最后到第三代领导集体时代中国领导层一方面继续巩固邓小平时代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探索新的合法性基础等几个不同的阶段。

   几千年来,中国封建政权都是建筑在传统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中国的合法性危机是从辛亥革命开始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王朝,也动摇了王朝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身份取向的传统合法性。但从破坏传统合法性到建设理性-民主型的合法性,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新中国建立前,民族独立与国家的统一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这期间中国的政治势力不得不从民族主义中寻求合法性的来源,但在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斗争中,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则是我们党要求民众支持和统治合法性的支柱。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自然地,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由于长期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片面强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人的思想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而忽视经济建设,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被单纯化为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调控,这一合法型诉求加之对领导人个人魅力和威望的盲目崇拜,终于导致了“文革”的混乱。“文革”结束后,随着传统合法性的消失,“两个凡是”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形势的发展表明,执政党的合法性面临新的挑战。作为第二代领导核心的邓小平深切地感到我们党统治的问题。早在1979~1980年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就强调了经济成就对于政治稳定的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他就站不住。”“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方面的革命是最根本的革命。”[2]显然,经济增长作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途径,被邓小平视为新时期我们党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没有忽视既有的意识形态基础。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他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改革的底线,即无论经济增长有多重要,它必须与此原则保持不冲突的状况,这就是以经济增长为合法性来源与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辩证关系。

   经济的增长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适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客观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所提供的政治合法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经济的增长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使其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的迅速膨胀。许多“政治系统不能很快提高满足要求的能力以适应来势快的多的政治抱负和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入了困难”[3]。事实上,许多政府保持了较高的政绩,但其政权合法性还是受到了削弱,原因在于经济增长中民主化、社会公正、自由等价值观目标受到了忽视,这种代价与该政权有关,从而减少了公众对该政权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正在上升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信仰的东西。加之政治世俗化对人精神的解放,“人民已习惯于根据公民的经常性利益来评价政治”[4]。因此,经济增长所能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可以说在逐渐削弱。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继续维持合法性现状,另一方面则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明显加快。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我们党适应时代要求,探索建立现代法理型合法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法理型合法性基础正在建立。

   三、政治文化的世俗化

   世俗化的政治文化是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对称,是根据现代社会模式实施自我民主性更新的政治文化。帕森斯认为,世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主要区别在于:世俗文化用明确的方式而不是用笼统的方式、用中立的方式而不是感情的方式来观察客观事物,世俗文化向普遍性的标准和概念而不是与某些单一独特的标准看齐,在评价和录用个人担任社会角色时世俗文化重视成就,而不重世袭地位[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文化越来越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端点。

   1.公民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强调各市场主体依照规律平等竞争、公平交易。随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意识逐渐增加。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6]“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7]。社会主义民主成为新时期人们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与社会主义民主观相适应,人们的法治观也逐步增强,社会生活法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诉诸解决问题的方式逐渐由找“长官”转向找“法官”,这表明公民开始确立依法有序表达意志和要求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2.政治价值观念日益世俗化,利益成为人们判断事物的主要价值尺度。在个人方面,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进步,人们拥有更多的信息、机会、生活方式和社会化渠道;公众对政府的评价更具有现实性,更看重政府的实际作为;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不再盲目绝对服从。

   3.公众的政治心态日趋理性化。人们逐渐摆脱“文革”中那种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政治稳定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政治发展主要追求的目标,我国政治进入理性发展时期。邓小平说:“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关系到每个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政治稳定是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带有战略性全局的根本问题。于是“重秩序”成为人们的主要政治心态之一。这种“重秩序”的理性心态有利于人们摆脱影响政治发展的各种“左”的和右的激进非理性观念的束缚,自觉吸收主流政治文化,维护政治权威。

   四、政治文化的分化

   伴随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表现的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功能上的离析性和质太上的异质性,这便是政治文化的分化。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治文化分化。

   1.主导政治文化面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毫无疑问,邓小平理论是我们新时期的主导政治文化。但在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利益格局大变动的面前,主导政治文化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受到极大的冲击,目前在不少人中间存在的“信仰危机”和“理想淡化”就是其表现。其一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产生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和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其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其精华部分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得以弘扬;而其糟粕部分也将顽强地寻求合理性,并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二是外来政治文化的冲击。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大量外来思想涌进国门,其必定是良莠参杂的。外来文化中有关科学和民主的思想在被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同时,也会有一些与我国社会变革不相协调,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方面。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中竞相登场的许多思潮,无不印有西方政治文化的痕迹。

改革开放论文篇7

【关键词】艺术;设计;发展;未来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2-0134-02

一、艺术的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岁月里,我们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物质生活的需求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将更加多的注意力加在精神文明的富足之上。在这种历史条件的催促下,我国的艺术设计渐渐步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纪元,有了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在艺术设计思想的解放、艺术设计理论的丰富、艺术设计理论领域的扩大、艺术设计的创新精神不断树立上。这一切的活跃表现使得我国艺术设计空前繁荣,学科的规模和规格不断提高,学生人数不断突破历史新高,艺术生的水平也在不断的上升,为我国的设计事业发展输入了新鲜的血液[1]。同西方相比,我国的艺术设计发展历史非常短暂,二者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西方的艺术设计很难融入到中国,而中国的艺术设计理论也很难得到西方艺术设计中的地位。因此,我国可以发展的潜力非常的大,艺术设计的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等着我们去探寻。总结艺术设计的过程、理论特征及其观念的认识,完善我国艺术设计体系特征,为理论研究和应用领域提供新的道路和方向正是我们正在走的路。

二、新的趋势

“新的设计理想的实现首先在于对现实的反思,只有反思才能痛定思痛,调整寻求的目标”[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大显成绩,技术与科技的创新发展使得艺术设计走进普通人的生活中,所有的事物方方面面都已经和艺术设计融为一体,艺术设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比比皆是。艺术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无知的需求,为了一目的时刻的服务人民大众。人民的物质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舒适和便利了,但量的丰富不代表制得丰富[3],技术是不断的提高。可是人们一味的寻求技术的提高,而忽视了艺术,艺术的本质是人性而不是技术。个性能被这样慢慢的埋没,我们要保证我们的艺术内涵不断的发展和传承。艺术是我们永远执着的追求,寻求艺术精神在现在设计上的体现是我们的目标。通过艺术设计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设计出现了很多急功近利的平庸之作,对于西方艺术语言的复制和模仿不断的出现,导致这种“重复”对我国的设计发展毫无意义。多数人打着“全球化”的口号对西方设计进行模仿,把自身拥有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优势抛开脑后,生硬的设计一些国际化的东西。艺术需要站在自己民族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上出发,发掘自身的特点与众不同之处,立于特别之处寻找个性。在全球化的大流之下占有一席之地,取决于设计者们创造源泉在自身的时代和文化大背景之下接受和转化设计源泉的能力。全球化为设计师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平台交流资源信息,在结合世界文化同时融入自身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个性因素,形成独特的设计体系,这就是对的发展。21世纪的主流是绿色设计。绿色设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主题。全球出现的大规模污染影响已经让人类心存胆怯,对于绿色问题越来越重视。这是人与自然和社会结合的一个设计问题,让这些因素和谐结合在一起,让人考虑绿色环保的问题同时贯彻绿色体系,在生产、包装、材料和设计上都考虑到绿色环保。给人们带来一种新的生活体验,因为在一起生产发展的同时消耗和破坏了很多赖以身存的资源,要为设计的责任和作用考虑。摆脱掉无限制的消耗,走绿色设计体系。这不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考虑,而是从设计的根源人的角度,不局限在设计形象和功能上,给人带来一种精神上的体验和改变,改变人们之前错误的消费观念。以绿色保护环境为目标,传递正能量。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变化有目共睹。新时代的需要就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了贯彻这一历史革命使命,更加不能忘记我们的民族精神。把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本土的文化精神融入到艺术设计当中去,以独特的民族面貌出现在世界的舞台上,把中国设计和中国制造的东西变成一种特色,一直是我们的理想。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在国际竞争中磨灭掉自己的特征是不明智的,是短见的。从文化上看特色和个性是屹立于世界之林的重点,失去了自己的文化重心和文化特色会存在很大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全球化的视角,还需要一个理性的思维和胸怀,把自身的个性较好审视,将本土和世界的东西相互结合,将达到新的提高和转变。

三、我国艺术设计的现状和弊端

我国的艺术设计在时代的大背景之下在寻找自己的道路。这条道路需要我们去摸索,我们之前从未有经历过这样的时期。在坚持民族性、地方性和个性的同时遵循全球化的大时展趋势,把独特的文化内涵资源和全球化共享资源结合,形成一个独立的设计体系。与此同时计算机对于艺术设计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艺术设计的发展于计算机的技术息息相关,艺术设计必须吸收其他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发展自己,从而更好的达到服务人民大众的宗旨。数字图像技术为自身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发展和设计技术上的革新,引发了设计思维和设计理念的改变,灵活运用电脑技术才能为艺术设计带来显著的设计效果,才能完成赋予艺术设计的使命。电脑对于艺术设计的工具有非常的快捷和便利,给设计者的资源越来越丰富,使设计者们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制作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同时电脑效果带来了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的科学效果,为艺术设计的创新思路提供了非常卓越的好处,这一场对于艺术设计的革命,技术与艺术的辉煌合作成果。但是就当下来说,在我们对于科学技术带来便利窃喜的时候,弊端也渐渐的显现出来了。由于电脑给于艺术设计带来的便利使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广泛性和群众性,大多人认为掌握了电脑技术就可以完成艺术设计了的错误观点。技术只是辅助设计者作图的工具。有些人过于看重利益的效果,而追求商业上的效果,艺术设计变得越来越生硬、缺乏美感或者是单调面目雷同,这就是缺乏艺术修养和艺术语言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运用成熟的电脑技术帮助我们完成艺术设计,灵活运用艺术设计中应该拥有的视觉艺术美感和视觉艺术语言来传达设计表达的东西。电脑只是一个手段和工具,视觉艺术语言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艺术真谛而非电脑技术。不断丰富自身的艺术修养的高度,从基本的手稿就开始不断完善自己,不能从设计的开始就完全依赖电脑,笔杆才是我们设计的灵魂,我们永远是艺术家而不是一个电脑操作者。现代艺术设计的内涵非常的丰富,我国的艺术设计道路才经历了很多的时间考验,全面总结中我国的艺术设计发展现状和趋势还需要大量的参考来继续思考。我国的现代艺术设计还是一个年轻的产业。21世纪应该怎么走,在世界浪潮中走出中国风是我们年轻一代艺术设计者们的责任和使命。我们的时代需要我们携手共进,跟进时代的步伐,顺应社会需要的脚步,为中国艺术设计走向世界而共同努力[4]!

参考文献:

[1]童宜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艺术设计的发展特征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2]方李莉.新工艺文化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58.

改革开放论文篇8

改革开放的政策打开了中国走向世界音乐文化的大门,中西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范围越来越广泛,方式越来越便捷。地方大学音乐系和音乐学院恢复招生,为美声歌唱创造了良好的传播和发展环境。大批海外归来的、接受了最正统、最前沿的西方声乐理念的声乐专家们,为我国美声歌唱人才的培养、民族声乐演唱的探索和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涌现出大量的优秀青年歌手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大奖,为国内、国际声乐界所瞩目。许多佼佼者已经扎根国际声乐舞台,蜚声海外。如:傅海静、叶英、丁毅、范竞马、迪里拜尔、刘捷、田浩江、张建一、袁晨野等人,他们在国内上演的欧洲古典歌剧和中国民族歌剧中扮演主要角色,成为中国歌剧事业的领军人物,在新世纪担当起了中国美声歌唱的大任。廖昌永、戴玉强、王莹、王莉等为美声歌唱在国内的发展和大众声乐审美风格的构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著名男中音歌唱家廖昌永,演唱了《海恋》等大量脍炙人口的美声歌曲。用美声歌唱风格演绎民族歌曲、流行歌曲等,以适应各个阶层广大听众的审美需要,取得了可喜的收效和成果。美声唱法新秀王莉演唱的作品《蓝色爱琴海》等,得到了专业人士和人民大众的普遍认可。她接连主演了许多音乐剧和歌剧作品,正迅速成长为大众熟知的、喜爱的美声歌手。美声歌唱的艺术风格是建立在西方音乐审美文化下的艺术表现手段,通过国内这些优秀的美声歌唱家的精彩演绎,使美声歌唱在当代中国的声乐园地中渐渐占有了一席之地,观众开始喜爱并认可美声演唱风格了。

二、流行演唱风格的发展

除了民族传统的演唱风格和美声演唱风格,这一时期席卷中国大陆的声乐演唱风格就属流行演唱了。这种演唱风格当下备受人们关注。它虽起源于欧美,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声乐演唱风格的发展。“全国青年首届民歌、通俗歌曲大选赛”、“全国青年电视大奖赛(通俗唱法组)”等,将流行音乐演唱风格的发展推向了一个高潮。在这些比赛中,流行演唱被确定为与民族演唱风格、美声演唱风格相平等和独立的一种风格,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中国大陆的音乐舞台。最初人们习惯称之为“通俗唱法”,它的特点是更加强调用自然、本真的嗓音和口语化的语言来演唱。流行演唱之所以能够让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接受,就在于它自身的音乐风格更加贴近生活,更加平民化,容易理解和传唱。在物质条件逐渐满足、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显著提高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精神需求越来越强烈,流行音乐文化、流行声乐表现形式的出现正好迎合了普通大众的精神审美需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流行演唱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深入到人民生活的各个角落,自身在不断的改革、发展和演变,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每一位流行歌手都有着不同于他人的演唱特点,例如:港台歌手邓丽君、齐秦、小虎队、王力宏、SHE、张信哲、蔡依林、周杰伦等;大陆流行歌手刘欢、毛阿敏、那英、韦唯、孙悦、孙楠、韩红、谭晶等。他们的演唱被广大听众欣赏,演唱歌曲被广泛传唱,有的甚至成为经典之作。改革开放初期,邓丽君的歌曲传遍了大街小巷,一首《甜蜜蜜》让人百听不厌;《在水一方》用独特的音色和柔软清晰的吐字把每一个聆听的人带入了一个天地苍茫、水域无边的画境之中,让身体的每一寸肌肤、每一个细胞都沉浸在那种柔软的声音中无法自拔。以邓丽君为代表的港台流行音乐演唱风格,在新时期占据了国内声乐舞台和市场,影响了国内外一代又一代的流行音乐人。台湾流行歌手周杰伦也以其独特的流行唱法和音乐风格,形成了自身巨大的音乐影响力和号召力。《千里之外》、《青花瓷》等作品,成为家喻户晓、老少皆宜的歌曲。大陆实力派歌手孙楠演唱的作品《拯救》、《你快回来》、《I believe》等等,他以高亢嘹亮的音色、宽广的音域、激昂振奋的演唱风格,刮起了大陆流行演唱舞台的新一轮风暴,受到广大流行音乐声乐爱好者的追捧和模仿。著名歌手谭晶,取得了国内第一个通俗唱法的硕士学位。她演唱《爱在心间》、《远情》、影视插曲《一爱到底》、《蔓延》等,都是将多种声乐技巧,巧妙的融合运用,使得声音具有强大的感染力,受到广大听众的欢迎和好评。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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