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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5:14

消费者维权论文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1

为切实做好___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____区消保委围绕中消协确定的年主题和省市消保委的工作要求,(文秘站:)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区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制定___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

以党的十八届大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以开展年主题活动为重点,提升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消费,推动____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为加强此次活动的领导,成立“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____(____区消保委主任、工商____分局党委委员)。

成员:区消保委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保委秘书处,杨文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潘丹颖同志、许跃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一)召开年主题论坛会。邀请大型商场、超市、企业、公用企业、志愿者参加。论坛主旨是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安全问题,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增加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区消保委将通过论坛来广泛宣传年主题的依据、意义、内容和目标,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关系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

(二)组织成立消费维权冠名工作室。在条件较成熟、消费维权工作较扎实的消保分会成立以工作人员命名的消费纠纷处理工作室,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枫桥经验”,尽可能的把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全区消费维权的整体水平。

(三)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六进”活动。即送消费维权宣传进社区、进村区、进营区、进校区、进厂区、进商区。区消保委要会同各消保委成员单位、消费维权义工以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消费维权法规常识为重点,以“一会两站”为基地,通过培训、座谈、讲课、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费维权服务进社区、进村区、进营区、进校区、进厂区、进商区的“六进”活动。以“六进”举措,加大新消费运动宣传力度,丰富活动内容,更新活动形式,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四)海量消费维权讯息。“3.15”期间,区消保委将正式开通运行“____区消保委315”微信公众平台,运用这一平台消费警示,宣传新消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区消保委还会通过制作一批公益性消费维权短信,以企信通短信平台、《____消费维权手机报》、“____区消保委315”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形式向全区人民中消协____年中消协年主题的讯息,通过手机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维权常识和科学消费知识

(五)开展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图版巡回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费维权典型点评图版展示,邀请专家、律师、职能部门参与为群众释疑解惑,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身边的消费案情,提升消费知识。

(六)开展“绿色消费?生态____”摄影比赛。开展以绿色消费、生态消费为主题的摄影比赛,突出反映____区在培育、强化消费者的生态消费观念和意识,引导消费者养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勾画出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画面。

(七)开展“____区青少年消费文化考察活动”。为进一步了解青少年消费文化、消费需求,提高青少年消费者整体素质。在全区十所中学开展“青少年消费文化考察活动”,采取调查问卷和征文的形式,以学生为切入点,致力于提高学生消费素质,消费维权意识,从而营造消费新势力,弘扬消费正能量。对征文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八)开展一次比较试验。组织相关单位及消保分会在全区若干农贸市场水产经营者中对装水产品的塑料袋进行直观比较,主要比较项目为厚度及重量。届时公布比较试验结果。

(九)开展“十佳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十佳消费维权监督员” 评选活动。为进一步完善____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的发展,调动广大维权员的工作积极性,区消保委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评选“十佳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十佳消费维权监督员”活动。按照《____年度____区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员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细则》要求,通过各维权站、点自评,辖区分会推荐,然后由区消保委审核并组织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从六十个推荐的名额中评选出“十佳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十佳消费维权监督员”。并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颁奖表彰,以资鼓励。

(十)组织一次3.15纪

念活动新闻会。为广泛深入的组织开展好“3.15”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____分局、____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一次3.15纪念活动新闻会,通报____年3.15纪念活动总体方案,向全社会公布____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十大违法典型案件,公布____年流通领域商品检测分析报告。通过媒体的宣传,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3.15活动,了解自己身边发生的消费维权事,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形成健康、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更加深入民心。组织开展好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3.15”纪念活动是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区消保委及各消保分会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更是各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升部门影响力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为此,区消保委对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基层消保委分会提出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组,突出主题,创新思路,围绕消费维权中心,认真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各消保分会要积极争取地方领导的支持和参与,开展既隆重热烈又扎扎实实的纪念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是要广泛宣传动员,提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扩大活动影响。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2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增权;消费和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4-0132-05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制定的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法律制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面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对国内消费市场的影响时,却表现出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不仅是个实践问题,而且涉及到相关理论的更新。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由此导致大量的消费者维权诉讼,这些维权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大量而且频繁出现的消费维权诉讼,不仅导致被侵权的消费者负担高额的维权成本,经营者也要付出成本,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导致出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对立等妨碍社会和谐的因素。因此,改变消费者被动维权的制度设计,参考消费者增权理论的有关观点,通过赋予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的主动权,从而遏制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增进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本文尝试从消费者增权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从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消费和谐的制度机制。

一、消费者增权理论

近年来,国外学术界提出的“消费者增权”理论,是西方社会科学中“增权”(empowerment,或译为“赋权”、“充权”、“激发权能”等)这一关键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领域的扩展,在该理论中,消费者维权有了更加新颖的内涵。一般而言,所谓增权是指增进或者提升个体或者群体的权力或权能的过程,随着个体或群体权力、权能的增强,就会提高个体或群体独立应对和处置自身事务的能力。增权理论认为,增权涉及主体和受体两方面,增权主体一般是掌握着权力资源的组织或机构,如国家或社会机构;增权受体是因各种原因而处于无权或权力减弱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这些个人和群体主要是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陈树强,2003)。例如,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属于需要增权的群体。增权的方式有多种,如政治增权、经济增权、社会增权、心理增权等,而消费者增权是指通过某些法律或政策措施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支配力和政治权力,以及增强消费者的独立自主消费能力和维权能力的过程。

当前,国外学者有关消费者增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教育”领域,即如何提高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等的能力。这种观点认为,使消费者获得充分信息,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就能使他们变得更有知识、更加自信和敢于表达自己的主张,从而更能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事务。按照信息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做出选择时,并非能够完全做出理性的和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消费者的利益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遭受侵害,经营者则会在信息不对称中获取本应由消费者获得的利益。因此,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重要途径就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来保障消费者获取相对对称的消费信息,其关键在于教育消费者,并通过强制经营者披露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产品信息,使消费者具有更加充分的消费知识、技能、信息,从而为消费者增权。在当前国际学术界,对消费者增权的研究中,就消费者如何获得有效的权能,从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Howells(2005)提出的通过政府强制经营者提供信息来为消费者增权,另一种是McGregor(2005)提出的可持续消费者增权。

1.强制性信息供给的消费者增权

Howells(2005)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政府通过强制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来披露商品的信息为消费者增权的利弊。他认为,通过强制性的信息供给为消费者增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市场有效运行不可缺少的因素。通过信息供给能够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之一。但他对信息供给的作用提出了质疑,即从解决信息不对称入手来使消费者增权的机制设计存在弊端,这些弊端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充分关注产品信息;信息供给的优势无法达及所有消费者,因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对信息的理解和反应有所不同,例如低收入者未必会有效利用信息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由于消费者理解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往往会对商品信息做出非理性的反应;经营者的市场营销策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由于信息供给带来消费者增权的作用。因此,Howells认为,对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消费者增权作用的估计不可过高,还必须采取其他消费政策来配合,以便克服强制性信息供给的消费者增权的局限。

2.可持续消费者增权

McGregor(2005)回顾和分析了有关消费教育有助于消费者增权的观点,对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来实现消费者增权的可持续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消费者增权是追求消费者高于生产者和其他公民的“控制性权力”(power over),而不是“整合性权力”(power with)。基于此,他提出了可持续的消费者增权的观点,即增强使消费者发现自我权力(me-power)的能力和机会。他认为,给人以信息有助于为消费者创造做某事的能力,但这不会导致他们增权,因为增权必须使人们具有采取行动的权威的感知,即对权力的内在感知,内在权力是由自己创造的,而不是通过外力强制供给的。增权就是增加个人或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但这些力量往往在社会的主流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被剥削、被歧视或被排挤了。消费者增权就是要通过教育使消费者获得发现“内在权力”(inner power)的能力,进而采取行动来改变现实。在McGregor看来,可持续的消费者增权,不是要改变个体行为,而是要改变整个系统。

从消费者增权的两种模式的比较看,强制性信息供给模式的消费者增权,着眼于消费者个体的微观方面,而可持续消费者增权理论则主要着眼于宏观方面,即整个消费系统。然而,从现有的消费者增权理论来看,仅从消费者教育和信息供给的角度进行消费者增权,其效果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理论还存在局限,也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却为进一步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一种理论思路,也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消费模式转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

二、消费者增权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演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是改革开放后的产物,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有关。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济环境,也没有消费者增权的经济社会根基和法律基础。建国初期,实行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和计划经济必然要求生产优先于消费、重积累轻消费,国家通过抑制消费的政策来确保工业品的产出。在城市,低工资政策和统购统销机制使得居民的消费能力受到严格限制,居民只有依赖于国家来获取消费资料,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消费品由国家严格控制,居民必须凭票证购买定量的配额消费品。在农村,农民的生活消费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消费模式,有些生活消费资料也要凭票证定量购买。尽管这种消费政策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对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有一定的保障,但也抑制了人们消费需求的扩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在这种消费模式下,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没有得到确立,更谈不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了,消费者处于无权的状态,也无所谓消费者维权的问题。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消费模式变迁的过程来看,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是消费者增权的开端,而消费者增权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国家主导和市场机制,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实际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确立本身就是国家主导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得到宪法的认可,才获得了合法性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国家主导的经济改革开始允许并鼓励非国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导致居民收入和消费品数量迅速增长,加之国家逐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居民有了更大的消费自。而且,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健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逐渐清晰,经营者开始生产和销售越来越多的消费品,长期困扰居民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品短缺问题逐步得以解决,消费需求得到迅速扩张,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由于生产力相对落后和法制不完善,以至于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和无序,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很容易遭受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亟待保护。

按照消费者增权理论,消费者增权中面临着三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即消费者增权主体、增权内容和增权方式。在西方消费者增权理论中,基于消费者教育和信息供给模式的增权模式,增权主体应当是国家或消费者组织等非盈利组织。增权内容,即所增强或提升的消费者权能,通常是消费者本身所拥有的判断、选择消费品的能力,以及规避消费风险的能力等技能。而增权方式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教育,以及信息供给等来弥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升消费者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在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权能的提升主要依靠国家和消费者组织来推进,消费者增权的模式也主要有信息供给型和制度供给型两种。消费者增权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增权阶段有关,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当采取不同的增权模式。在消费者增权初期,信息供给型增权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即国家和消费者组织通过消费者教育等方式提升消费者掌握消费信息的能力,这种模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优势,尤其是增强了消费者获取消费信息的能力和判断能力。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步伐加快、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消费品日益多样化,仅仅通过提升消费者信息能力的增权模式显现出了其所固有的局限性,以制度供给为主要内容的消费者增权模式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种制度供给模式的消费者增权的核心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地方立法。1987年福建省制定了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由此开启了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先河,随后有多个省级地方先后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在地方立法的同时,中央政府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保护体系,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保护消费安全、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陶广峰,2007)。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地方立法继续颁行,各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纷纷修改完善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除了专门制定消费者保护法之外,国家还制定了规范经营者资格和行为的法律制度,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医药管理法等,通过法律途径来增强消费者的权能。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维权、规范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时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法制也不健全,该法所针对的是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的消费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趋于稳定和规范运作,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市场的繁荣,使得消费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正因为如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修改和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消费者权能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自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大幅度提高,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品的范围急剧扩大。加之,随着科技的发展,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关于消费品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加剧的趋势,消费者权益也易于受到来自经营者的侵害,但现行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与当前消费者维权现状存在一定的差距。修改完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的全方位多层次保护,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措施,也是通过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途径。从消费者增权的角度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展开。

1.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立法情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法也存在着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市场经济确立之初,由此也导致了该法中存在着许多时代局限性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例如:没有明确界定消费者的属性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或者是二者皆有;对“消费”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新型消费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消费者权益内容的规定采取列举式规定,只规定了九项有关消费者权利,而不是采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模式,导致对消费者权利保护较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多争议。该法除了本身存在的不足之外,还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速度的加快不协调。近些年来,随着民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相继施行,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旅游休闲、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领域,正在形成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的法律体系。然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与这些新的法律法规有不协调之处,由此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对新型消费所引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这种情况都会影响通过正式制度的消费者增权。所以,适时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方面。

2.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

从消费者增权理论看,政府是消费者增权的重要主体,政府应该承担帮助消费者增加经济政治权力的职责。因为,消费者增权需要有与市场有序运作相关的社会环境,这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等公共事业的配合。除了相关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之外,政府对商品,尤其是生活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完善和加强监管,都是消费者增权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和发展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不时出现一些消费侵权的。这些事件的受害者不能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政府对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内的经营者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对经营者的监管主要在于市场进入监管、营业监管、退市监管三个方面。首先,要加强市场进入监管,即依据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以人为本”角度,对涉及人们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设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进入条件,将那些有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阻挡在市场之外,从源头上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其次,在加强市场准入监管的基础上,还要对营业进行监管,由相关政府部门对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消费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最后,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和经营者的退市机制,将那些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及时驱除出市场,从而降低消费者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3.激发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除了消费者增权中将政府和消费者组织作为主要的增权主体之外,经营者也应当是消费者增权的重要力量之一。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中,往往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立起来,认为经营者追求利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实际上,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相对成熟,经营者不但需要合法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经营者制造和销售符合消费品本性的优质产品,是经营者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和基础的社会责任。只有经营者有意识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更加有效地消解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对立,而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否和谐是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所以,激发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是消费者增权不可缺少的环节,经营者在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以消费者为中心,也是经营者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通过法律机制来引导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可以提高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

4.完善消费者维权诉讼机制

公平公正的司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制,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到经营者的侵权,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等纠纷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从消费者增权的角度看,司法机制是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从消费者诉讼的实践来看,消费者个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成本很高,以致于民事诉讼机制并不是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最适当手段。因此,在消费者维权中建立集体诉讼机制和公益诉讼机制,降低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是实现消费者增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广大消费者增权而不是少数人增权的保障。

参考文献:

陈树强. 2005. 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J]. 社会学研究(5).

陶广峰. 2007. 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32.

HOWELLS G. 2005. The potential and limits of consumer empowerment by information [J].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32(3): 349-370.

MCGREGOR S. 2005. Sustainable consumer empowerment through critical consumer education: a typology ofconsumer education approache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29(5):437-447.

Theory of Consumer Empowerment

and Perfec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LI Yuhu

(Economic & Trade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3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国家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势力和经济地位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因此,如果没有国家对于消费关系的干预和介入,任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我平衡和维护各自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根本无从得以保护和实现。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对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无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责任。例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2条规定:“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和实施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政策的职责。”第6条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制定或修订有关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第二章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措施,更具体规定了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及促进生活消费的合理化,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并切实加以施行。”第二章也以专章规定了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明确宣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主要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

二、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当今消费社会中,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每个人自己的利益,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问题,不是个别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而是消费者群体利益与经营者群体利益的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只有全社会的参与和重视,才能真正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全面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因此,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中,都将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视为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社会中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和职责,社会中每个组织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地位如何,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消费者个人都以不同的形式,发挥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作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社会力量。二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力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进行消费教育,监督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近几年来,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每年的“3·15”活动,由于新闻媒介的广泛参与,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因此,消费者政策法中应当特别重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对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对消费者组织作了专章规定。该章第31条作出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地位。第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七个方面: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各级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消费者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我们第一,对于除消费者协会之外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规定过于简陋,支持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第31条规定了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与消费者协会一样,规定其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没有规定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具体职能。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不是都是与消费者协会具有相同性质和地位的社会团体?其职能是否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相同?从实践看,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不是完全的民间团体,而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半官方的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其他的消费者组织,则一般属于民间团体,应由消费者自愿组成,其职能与消费者协会职能也应有所不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消费者组织根据其宗旨和章程加以确定。对于其他消费者组织,只要其宗旨是服务于消费者,法律即应当积极鼓励并予以支持。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真正民间消费者组织数量很少,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十分有限。我们认为,消费者政策法中除了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外,也应对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和职责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中应当明确宣示,国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使我国民间消费者组织能够多样化、普及化,更好发挥民间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对于消费者组织的权利规定不够充分

消费者组织,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虽然不可能直接拥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公权力,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当适当扩大消费者组织权利,特别是扩大消费者直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权利。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允许消费者组织直接对违法者享有诉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只有支持受损害消费者提讼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对违法行为提讼的权利。例如,对于经营者虚假广告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只有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提讼,在消费者不提讼的情况下,消费者组织无权提讼,这极大的限制了消费者组织所可能发挥的作用。目前,很多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都赋予消费者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借鉴国外的规定,赋予消费者组织对违法行为提讼的权利。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固然有着很重要的责任,但消费者自己更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是指消费者应当通过积极接受消费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获得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果具备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知识,就可以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安全的服务,正确作出选择,避免和减少因对商品和服务缺乏必要的知识而受到损害;消费者如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经营者所承担的相应义务,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就可以较好的行使权利,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是外在帮助和支持力量,只有消费者自己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结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真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因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在规定国家和社会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同时,通常也强调消费者自己应当积极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5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知识,并采取自主、合理的行动,以促进消费生活的安定及改善。”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规定:“消费者应主动吸收专业知识以维护安全利益,并可采取自主、合理的行动以促进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第2款也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参考文献:

[1] 吴太轩,叶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现状与完善[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9).

[2] 董文军.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2006.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4

一、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

市消协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传媒,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依法调解是维权的基础。强化队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仅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维权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使消协整体工作上水平。

二、结合实际切实的搞好“3.15”纪念活动

根据安徽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整体安排,市消费者协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和市消协理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为主线,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为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了“3.15”系列纪念宣传活动。

3月15日上午,市中心文化广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由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精品商品展示会和纪念“3.15”活动文艺演出活动正在进行。由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将全天进行演出,歌舞、戏曲、小品门类齐全,都是演职人员精心为“3.15”纪念活动编排的节目。参加精品展示会的汇源皖露矿化纯净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医院、美菱太阳能、供电公司、金龙鱼色拉油等企业在此设立的展位和咨询服务台,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企业工作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现场为消费者服务。企业通过现场展示,进一步提高了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3月15日晚上7:40分,由××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主办,××市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大型文艺晚会在××大戏院拉开帷幕,整台晚会紧紧围绕“消费与环境”为主题演出了近20个节目,演出中间还进行了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奖知识问答,现场观众积极抢答,使晚会现场变成了一个普法课堂。气氛异常热烈。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生产者、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履行消协职能,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人民群众是消费的主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消协的工作说到底就是对人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家万户,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小事”,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权无小事,因此,市消协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四个一”服务,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暖心、一个满意的答复。上半年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件,接受消费者咨询2637人次,调解成功率达97%;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制度建设

消协一直坚持每周两次的学习制度。学习内容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又有当前时政理论的了解,专业知识的普及,还有对近期所办案件的汇报,交流好的做法,讨论疑难问题。这样做一是改进了工作作风,克服上班不在岗,投诉不见人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二是便于大家凝神聚力,集思广益,提高办案的效率,三是办案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市消协严格按照中消协的投诉导则的规定,对简单的投诉案件的办理不过当天,对复杂案件的办理不过30天。实行首问负责制,件件抓落实。

目前市消协已实现了与省消协的网络连接,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报表、受理在线投诉、消费警示,开设网上论坛等,及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网络的效能优势,提高了维权能力。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1、精心组织好消协换届工作。根据维权新形势、新情况,市消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新一届消协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更体现大消协观念,进一步整合消费维权资源。

2、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积极向中消协、省消协杂志、《拂晓报》等媒体投稿,广泛宣传消协职能,展示××消协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5

一、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

市消协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传媒,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依法调解是维权的基础。强化队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仅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维权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使消协整体工作上水平。

二、结合实际切实的搞好“3.15”纪念活动

根据安徽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整体安排,市消费者协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和市消协理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为主线,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为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了“3.15”系列纪念宣传活动。

3月15日上午,市中心文化广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由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精品商品展示会和纪念“3.15”活动文艺演出活动正在进行。由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将全天进行演出,歌舞、戏曲、小品门类齐全,都是演职人员精心为“3.15”纪念活动编排的节目。参加精品展示会的汇源皖露矿化纯净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医院、美菱太阳能、供电公司、金龙鱼色拉油等企业在此设立的展位和咨询服务台,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企业工作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现场为消费者服务。企业通过现场展示,进一步提高了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3月15日晚上7:40分,由××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主办,××市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大型文艺晚会在××大戏院拉开帷幕,整台晚会紧紧围绕“消费与环境”为主题演出了近20个节目,演出中间还进行了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奖知识问答,现场观众积极抢答,使晚会现场变成了一个普法课堂。气氛异常热烈。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生产者、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履行消协职能,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人民群众是消费的主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消协的工作说到底就是对人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家万户,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小事”,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权无小事,因此,市消协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四个一”服务,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暖心、一个满意的答复。上半年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件,接受消费者咨询2637人次,调解成功率达97%;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制度建设

消协一直坚持每周两次的学习制度。学习内容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又有当前时政理论的了解,专业知识的普及,还有对近期所办案件的汇报,交流好的做法,讨论疑难问题。这样做一是改进了工作作风,克服上班不在岗,投诉不见人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二是便于大家凝神聚力,集思广益,提高办案的效率,三是办案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市消协严格按照中消协的投诉导则的规定,对简单的投诉案件的办理不过当天,对复杂案件的办理不过30天。实行首问负责制,件件抓落实。

目前市消协已实现了与省消协的网络连接,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报表、受理在线投诉、消费警示,开设网上论坛等,及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网络的效能优势,提高了维权能力。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1、精心组织好消协换届工作。原创:根据维权新形势、新情况,市消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新一届消协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更体现大消协观念,进一步整合消费维权资源。

2、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积极向中消协、省消协杂志、《拂晓报》等媒体投稿,广泛宣传消协职能,展示××消协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6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会。“3.15”是广大消费者自己的节日,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向辛勤工作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我县的消费维权工作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会两站”建设步伐加快,全县成立了17个分会,285个农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分别占全县25个乡镇中行政村(社区、街道)的60%、46.2%。制定了《关于开展“所村挂钩”活动的实施方案》,将“一会两站”工作融入“所村挂钩”活动。全系统接受消费者咨询1690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202件,调解处理消费纠纷198件,处理举报案件31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4.6万元。消法宣传工作丰富多彩,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购买《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和《农民法律政策知识手册》1000本,通过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发放到农民手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放百场电影、送百次法规活动,到基层“两站”向农民宣传消费常识和“一法一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采取局所联动“四包四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施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六九”工作机制,做到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包保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人。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开展农资打假,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农资案件61起。对符合条件的416户进行了规范,对评为a级150户、b级260户、c级5户、d级1户实行了分类监管制度。一年来,县消协全面履行消协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为构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和谐幸福”的消费者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普及消费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共创和谐的消费环境,下面我就如何开展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和今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今年的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 年主题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企本文来源:文秘站 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县广播电视台、县公众信息网和《寿州》要与县消协紧密合作,做好消费维权新闻宣传选题规划,组织消费维权新闻宣传采访活动;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好新闻评选活动”,调动新闻媒体消费维权宣传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信息定期制度,强化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消协组织、工商企业和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大力开展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科学消费知识,引导科学、合理、文明消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职,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消协组织要以《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导则》为依据,组织企业培训,提高企业对商品和服务的责任意识;研究制定企业诚信承诺的标准和条件,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诚信承诺活动,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各种消费纠纷,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以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商品房、汽车为重点,继续加强对商品的社会监督;以银行、保险、交通、 电信、供电等公用服务为重点,继续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以食品、药品、家电、农资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维权工作。

三、完善维权网络,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我县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已初具规模,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覆盖全县达50%以上,形成了“政府领导、工商消协为主、乡村共建、群众参与”的寿县模式。各级政府和工商、消协要继续巩固“一会两站”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一会两站”建设,扩大维权网络的覆盖面,不断提升12315维权效能,构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拒假、打假防线,认真抓好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消费投诉,满腔热忱地提供消费咨询服务,尤其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民利益的群体性投诉,为农民增收、农业增产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四、加强领导,大力开展消费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房地产、旅游、医疗、药品、公用企事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法,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行为,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齐抓共管,共创和谐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维权论文篇7

关键词:大学生;通讯消费;侵权问题;维权对策

大学生作为有知识高素质的群体,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2014年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搬离浦口校区时因多数同学在搬离前与电信商办理了一定期限的网络套餐协议,搬校区之后便不再继续使用该套餐。而之后多数同学收到电信商的通知,要求其赔付之前套餐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较大甚至上千元。部分同学被强制性收走了之前赠送的手机,并被迫缴付违约金。这类典型的通讯消费侵权并不是个案,很多大学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大学生与校园通讯运营商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争端及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生活经验缺乏,加之运营商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益严重受侵害,而维权土壤却几属荒芜。本文拟就现在愈演愈烈的校园通讯服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为切入口,调查大学生受侵权的真实案例,同时发掘出大学生通讯消费被侵权背后的原因,并期探讨出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方案。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问题调查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现状

1.限制网络共享行为

现如今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网络的推广,上网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一个家庭只需有一个宽带账号,家里的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设备均可连接,可实现多人同时网上冲浪,让我们感受到互联网的便捷和速度。

但是不少在校大学生却无法享受网络共享的便利。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曾曝光某高校通过与电信合作以“一人一账号”的方式限制学生上网,迫使学生逐个办理电信上网业务,并收取提成。此消息一经爆出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人一账号是我国高校采取的一种上网机制,一个账号只能一个学生使用,限制多个学生使用路由器或者网络共享软件。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制登记制度,加强校园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文件中并没有做出禁止网络共享,禁止使用路由器的规定,但是就是这个红头文件,成为电信回应学生投诉的主要依据。网络责任实名制的政策文件不断地出台,本是为了改善目前较为混乱的网络环境秩序,是对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却成为了一些高校电信运营商借其垄断地位而从中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并以此来应付消费者的投诉。电信运营商借着政策的空子来变相的添加各种不必要的套餐等附加条件或借机进行手机销售,加重了高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3.侵犯知悉权行为

调查中,有同学反映自己选择套餐时,只是为了某一两个月的特殊需要,但是想要取消套餐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种套餐在几个月内是只能升级不能降级的。同学在气愤和无奈下决定彻底取消套餐,却又被告知在校园卡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能正常使用。知悉权问题由此产生,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作人员本就有责任和义务在大学生办理业务的时候将套餐的使用情况说清楚,再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使用该种套餐。而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可以使用校园卡的说辞,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条文支持。通讯公司利用强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意愿进行限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原因分析

1.大学生主观原因

大学生虽然学历高,知识性技能强,但是生活实践经验少,法律维权意识薄弱。首先大学生囿于社会经验不足,对于隐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辨别;其次,大学生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不足,在权益被侵犯时往往自认倒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惧怕依法向商家争取应有权利;再次,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维权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遇到问题不知道怎样寻找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校园中,大学生面对采取垄断经营的运营商,维权会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在维权与妥协之间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后者。

2.经济原因

大学生向来是一个庞大而独特的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之一,令广大商家无不对之垂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讯运营商被激化为一个个理性的经纪人,即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生存目标。出于对利益目标的过分追求,有的商家故意设圈套,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采取夸大产品功能、低价销售、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诱骗大学生消费,侵害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3.法律原因

我国虽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民商经济的实体与程序性法律规范,但针对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仍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内容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可实行的可能性较小,造成有法却不知如何依法的现象。

同时,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遭受的通讯运营商的侵权,往往是隐性的,或是事后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此时大学生想要主张权利却往往拿不出证据。虽然2014年3月15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了新的规定,不失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法定的可以实施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通讯消费维权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由于法律的规制,使得大学生在难以使用好法律这把“利剑”。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

此次调查以南京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同时兼顾性别、年级比例,就大学生维权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2份,占问卷总数的95.2%。通过问卷统计得到的数据,可对大学生维权现状展开以下分析:

1.维权意识

就问卷统计的数据来看,只有9.35%的同学对维权有清晰地认识;72.6%的同学对与大学生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但具体概念模糊;还有29.5%的同学对其基本不了解。

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与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商交涉时常常处于劣势,使自身的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有近一半的同学在自己或自己周围的同学身上出现过通讯侵权现象。只有13%的同学明确表示自己或是周边同学没有遇到过侵权现象。出现这样大面积的消费侵权问题和运营商的经营手段不无关系,但也说明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采取比较被动,消极的方式维权。

2.维权途径

大学生维权的体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现今社会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是对于大学生而言,明确可行的维权途径却不多。高校中有关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机构不多或是建设不完善不为大学生所知。这使得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怎样维权,不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一些大学生好不容易决定站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因申诉无门而最终放弃。这也是调查显示的愿意维权的大学生比例比较低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侵犯,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若想解决好大学生的维权问题,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必然之举。在解决大学生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消费侵权问题时更是如此。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要从大学生自身入手,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者也需要有所作为。

1.大学生自身:

(1)大学生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阅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积极开展与大学生维权活动有关的主题活动。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意识到自己的的主人翁地位,并加强对于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使;加强大学生合法维权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维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鼓励大学生维权,但不能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维权;

2. 学校管理者:

(1)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生维权教育,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一方面开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提高法律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化学生对于权利义务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课外引导学生展开法律实践学习,让大学生不仅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

(2)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积极宣传法制,使法律讲堂这类普法活动成为大学生常规活动中的一部分;

(3)建立学生和学校双重法律咨询机构,完善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可以印发有关维权法律知识,及途径的小手册。让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方式变得多元化,便捷化。

(三)健全大学生维权途径

前文中,我们分析了大学生在通讯服务方面常见的侵权类型,研究了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及维权的现状。最终都是为了探索出大学生在通讯消费侵权发生时,可以采取的,能够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1.在学校的指导与监督下成立自治性组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如今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学生会,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但职能仍显得相对单一,目前尚没有设立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的自治性组织。我们的大学生可以以学生会为依托,在学校的支持与管理下建立起消费维权的自治性组织来维护大学生权益保护。同时在法学院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大学生与垄断性运营商发生纠纷时,可以学生组织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大学生与经营商协商,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维权自治组织维权,既可以维护大学生的自身正当权益,又培养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学校的支持下,促进法制化校园的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和谐校风。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有力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消协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消协以第三人的身份与运营商进行沟通。一方面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另一方面消协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不收取费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实用的解决纠纷途径。

3.向学校外的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寻求学校的支持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救济方法,在学校和老师的支持与帮助下,必要的时候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也是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大学生作为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学生在面对运营商大规模,比较严重的侵权,通过学生自治组织不能有效的解决争议时,大学生一方面可以请求消协帮助自己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司法权利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向法院提讼的方式维权。与通过消协和运营商和解解决争议相比,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更具有信服力。

但是由于司法救济耗时久,花费大,因此鲜有同学会采取这种方式维权,以至于大学生会忽略这种维权的方式。司法救济作为大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在面对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问题时,往往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严谨的审理程序,公正客观的解决争议。

结语

大学生大学生作为知识文化群体,但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与校园移动通讯引发的争端并不是个例,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观念的淡薄,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却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加之营运商的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受到侵害。

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得出要想解决校园内的通讯消费侵权问题,需要学校,社会,最重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多方配合。学校要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也要加强学生会的作用,在维权方面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社会可以组织消协,在学生维权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对于被侵权的主体---大学生,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选择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必要的时候,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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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论文篇8

一、深刻理解六中全会精神,提升对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消费维权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进行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在解决各种消费争议中要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主动,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决定》中提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项总体要求以及当前和今后要着力解决的“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力”五个主要问题,特别是提出“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直接或间接与消费维权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

其次,消费维权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措施。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因此,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并不否认矛盾,而是要正视矛盾,积极妥善地解决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消费中不和谐的因素和问题实际上也大量、普遍存在。这些年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化解消费争议、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再次,我国各级消费者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年,全国各级消协组织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开展消费教育和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32.7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54亿元,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消费者群体投诉案件,化解了经营者与消费者、政府与消费者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2003年至2005年,各级消协组织共点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9641件,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3069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和认可,加强了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了市场秩序;全国消协组织积极推动并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900多个。实践证明,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六中全会《决定》在“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中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进一步为全国消协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按照这一精神总结经验,巩固成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正确分析我国消费维权工作的形势。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任务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积极参与下,我国消费维权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成绩,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消费者建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产品质量堪忧、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现象仍很突出、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公共服务店大欺客、消费欺诈行为经常发生、网络消费陷阱多、服务行业不够规范等。另外,消费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问题,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和解决,势必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各级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缺乏应有的重视,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力度还有待加强;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一些新型的消费领域缺乏应有的质量标准:三是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诉讼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较高,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经营者的自律程度还不够高,企业的消费维权社会责任意识缺失,有些企业为追求利润,不顾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五是整个社会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的关注不够,消费者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六是消协组织虽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在机构、编制、经费及队伍的素质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影响了消协组织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三、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是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利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使全社会都认识到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消费主导型经济,提升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消费者权益是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宣传《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呼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领导责任,呼吁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呼吁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教育和引导消费者全面伸张并依法维护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开展评选并表彰为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的社会环境。

二是加大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力度,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尽快

成立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编写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大纲,建立一批消费教育指导中心或基地,培训一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辅导员队伍。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活动。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进社区农村、机关、学校、商场)活动。通过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使消费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科学消费知识,树立先进的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逐渐成为“聪明的消费者”、“自立的消费者”。

三是加大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消费环境。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意识,诚信经营。加强对跨国公司商品和服务的监督,防止跨国公司采用“双重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广大城乡普遍建立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消费者对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商品和服务行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行业进行评议活动,促进企业整改和行业自律,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四是加大对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力度,畅通有关投诉渠道,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高度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体投诉的受理工作。建立消费者投诉应急处理机制,妥善解决消费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支持消费者诉讼。呼吁仲裁部门广泛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庭,人民法院设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消费者诉讼。督促企业建立消费者工作部门和消费和解员制度,倡导消费和解,促进消费和谐,自觉化解消费纠纷。

五是加大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立规力度,进一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消费者的愿望和声音,使国家的各项消费政策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消法》实施调研工作,为完善《消法》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六是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多为农村消费者办实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消协组织网络,广泛设立“一会两站”,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咨询,妥善解决有关消费纠纷。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网络,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和指导活动,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农村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网络,组建农村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农村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社会监督。

七是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研究工作力度,积极探索消费维权规律,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联系有关理论研究机构,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论研究队伍,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适时消协观点,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消费者服务。认真总结我国20多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升华为理论,寻求其规律性,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3・15文化研究,打造先进的消费维权文化。

八是加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力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对外影响。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消联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与国外主要国家及周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的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我国消协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

九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金信工程”为依托,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信息化系统消协子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全国消协系统综合业务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注重发挥信息技术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的推动作用,拟与各地消协和专业网站联办,在中消协网站建立中消协网上消费教育和指导学校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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