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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1:50

社会纠纷论文

社会纠纷论文篇1

1.1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纠纷

在我国,社会保险隶属于劳动法,然而劳动法的性质比较复杂,所以造成社会保险争议的纠纷性质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制定并颁布劳动法,从而完善国家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已经从公法逐渐过渡到私法领域,因而隶属于劳动法的社会保险的争议的性质就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纠纷。

1.2社会保险中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划分

社会保险争议还包括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两种争议的划分标准是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相互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而劳动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的内容是公共利益的争议。这两者的划分能够帮助有关部门正确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社会保险纠纷的分类及性质

1.3.1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保险损失赔偿争议的性质属于劳动行政争议,保险损失赔偿就是指的是当参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参保人按照社会保险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向参保人补偿充足的金额作为赔偿,或者不予以补偿,这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因而产生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劳动者与工作部门矛盾重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2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

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是劳动方面的。在我国,有的社会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代表劳动者参加,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费用,不能够代替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合理权益,就会要求用人单位参保,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即为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

1.3.3因用人单位上交参保费的多少而引发的纠纷

与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一样,因用人单位上缴参保费的多少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当用人单位代替参保人员建立社保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费用,不能够及时地上交应负担的金额,严重的可能分文不交,所以一旦发生劳动事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进而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沉重的负担。

1.3.4劳动者上交参保费而引起的纠纷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之后,由用人单位垫付一部分参保费,剩下的由劳动者自行支付,但是由于不同的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的种类不同,所以上交的参保费也不同,如果劳动者不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那么就会因上交参保费的问题而引发纠纷,此种纠纷属于劳动行政争议。

1.3.5社会保险发放金引起的纠纷

当参保人员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就会对事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助,审核不通过的就将由劳动者自行支付相关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如果参保者不清楚审核的相关内容和步骤,一旦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没有给予参保者自认为的资金补助,就会因社会保险发放金引起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社会保险争议的特点有哪些

2.1在社会保险争议中涉及了大量的主体

劳动者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的主体不仅有劳动者,还有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在社会保险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且主体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就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员,如果想要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就要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分析,最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纷繁复杂,不易处理

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很多的主体,因此就会发生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造成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纷繁复杂,不易处理。这些争议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参保人员和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等,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争议的处理就比较困难。

2.3社会保险争议具有双重性质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保险已经不单是劳动法范畴的内容了,它还是保证全民合法权利的系统,所以社会保险的争议具有双重性质。社会保险争议不仅涉及了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还涉及了行政法律的相关内容,使得争议性更加难以解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社会保险争议的解纷机制

3.1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力度

为了解除社会保险的纠纷,必须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力度,从而能够利用仲裁和监察方面的制度来分析社会保险的纠纷,理清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而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3.2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解纷机制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参保人员获得足额的赔偿,但是这些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参保人员获得的赔偿很少,参保人员无法解决自身的困难。这就要求在对劳动者进行保险损失赔偿时,要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给予赔偿,进而解决参保人员的困难。

3.3是否参保而引发的纠纷的解纷机制

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支付一部分参保费用,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4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上交参保费而引发的纠纷的解纷机制

有的劳动者为了少交费,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的费用,会延迟、少交或不交参保费用,因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对此有关部门必须对参保费的缴付进行约束,进而完成劳动者的参保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社会保险发放金引起的纠纷的解纷机制如果社会保险发放的资金并不能有效减轻参保者的生活负担,就会引发参保人员的不满,所以有关部门就要加强社会保险发放金的发放工作,争取将资金发放给需要帮助的人们。

四、总结语

社会纠纷论文篇2

有学者研究结果显示,医患间的沟通障碍包括医生打断患者问话、转移话题、回避问题、使用行话等,这些障碍出现频次与患者的满意度和依从行为成反比。不同患者由于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受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的差异,对信息的理解认知往往存在差异,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医患双方对信息理解不一致的现象,导致信息理解的偏差或误解。我国医患关系的社会学研究我国医患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伦理、医学心理学、卫生法学等领域,社会学研究相对欠缺。研究者对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提出不同解释,其中邱仁宗提出的“烂苹果和烂筐”理论〔s1较有代表性,“烂苹果”是指由于医生个人行为层面原因引起的医患关系恶化,“烂筐”是指政府试图退出卫生保健、采取的将医方收入与患者交费直接挂钩等错误政策。他认为缓和医患关系必须从制度入手进行调整。其他学者也对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主要包括:从医生角度,①信息不对称,医生拥有患者无法企及的专业知识;②目标冲突,医生既是要以患者利益为出发寻求最佳治疗方案的医疗服务人员,也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期望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容易出现供者引导需求的问题:③医患沟通不良,医生缺乏与患者的平等有效沟通,医患对医学认知存在显著差异;从医院管理角度,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医院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就医流程上;从技术角度,医疗技术发展不完善,医院硬件设备设施不齐全;从患者角度,对医院期望值过高,认为到医院就能治好病;从政策体制角度,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大医院医疗资源集中,中小医院医疗技术条件差,人们倾向于向大医院集中,造成大医院资源紧张,医生压力大负荷重,医患关系紧张。

医患冲突的医患双方的社会学原因

依据医患关系的社会学理论,从医方和患方两个角度探究造成医患冲突的原因。医患冲突的医方的社会学原因医方社会学原因主要集中在医生技术不精、医德不高或与患者沟通不足。医生医技不精导致的误诊、漏诊或者手术中因操作不当给患者带来了损害,均会导致医患冲突事件的产生。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存在目标冲突,即寻求最佳治疗方案与获得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倘若医生在提供服务时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治疗效果,极易引发医患冲突。绝大多数的医患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医方掌握了绝对权威的专业知识,在诊疗活动中占据了主动地位,当医方认为医患地位不对等,没有与患方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导致患方在诊疗活动中占据完全被动的局面会引起医患冲突。医患冲突的患方的社会学原因医患冲突事件中患方的主要社会学原因,多数是因为患方对诊疗结果的期待没有通过诊疗活动实现。在诊疗活动中,患方最为期待的是医疗结果满意即解决疾病问题,因此技术是患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当患方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等,把自己交给了信赖的医方,但是最终却没有达到满意的或是医方所预期医疗结果或是出现了不好的医疗结果,势必会引起医患冲突。在没有收获较满意的医疗结果时,最容易引起医患冲突的是医生态度,在与患者沟通时,若医生没有站在与患者平等的地位上,而是以专家身份用强硬的口吻和患者沟通,并且没有尊重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没有从服务者角色提供医疗服务,会激化医患矛盾,形成医患冲突。

社会纠纷论文篇3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镶嵌;社会结构;动态纠纷解决结构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0—0096—05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纠纷解决实践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有众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更多是从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功能联系上进行分析,很少对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处的社会结构进行分析,也就难以深入揭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层次的决定因素。

本文就借助于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镶嵌这一分析工具,试着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进行一个框架性分析,以提供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理解的基础。并为我国现阶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的解释。

一、镶嵌理论与纠纷解决

在传统的纠纷解决理论中,要么侧重于宏观的统计性的衡量。寻找一般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布规律;要么用法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将所有的纠纷解决当事人都划归为一个抽象的符号;或者是归结为文化等结构功能的结果。无论哪一种,都没有将纠纷解决真正置于现实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分析。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纠纷解决理论为了追求自身的理论完整性。而将纠纷解决当事人以及纠纷和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予以高度的理想化,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纠纷解决运行的实践。

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完全如经典的假设一样可以完全脱离整个社会背景。事实上,纠纷当事人必然处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独特的个人生活史,并由此形成自己独特的心理结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这些因素从内在和微观的层面上影响到纠纷当事人对于自己利益的认识。一个具有特定内在结构的当事人决定了多大程度上会认为某一利益能够构成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是一个对于个人利益看得很淡的人,同样的利益受损可能根本不会构成冲突,也就谈不上纠纷以及解决的问题。比如有关启功的一个趣事,在北京潘家园书画市场有很多仿冒启功的书法作品,友人告诉启功后,启功则一笑而过,说“人家用我的名字是看得起我,他学的这手字一定花了不少功夫,再者,他是缺钱用,才干了这种事,他要是向我伸手借钱,我不是也得借给他吗?”纠纷当事人的内在结构决定了会否将利益变动认为是利益的冲突,一旦认定为是利益冲突的话,就会转入下一个环节,就是以何种方式去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孤立的来看,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自己完整的程序特点,但如果脱离了纠纷解决方式所在的社会结构,就无法理解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与价值。事实上。从不存在一个可以满足所有社会结构的纠纷解决方式,更不存在如韦伯所说“建立所有由分析所获得的法的原则的联系,使它们相互之间组成一个逻辑上清楚的、本身逻辑上毫无矛盾的和首先是原则上没有缺漏的规则体系,也就是说,这种体系要求,一切可以想象的事实在逻辑上都必须能够归纳到它的准则之一的门下,否则,它们的秩序就失去法的保障”的理想状态。

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人们的认同。并在纠纷过程中得到选择,其功能必然是能够满足纠纷当事人的预期,或者至少没有逾越纠纷当事人对于相关结果的容忍程度。从宏观上来说,如果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较大的概率上不能实现纠纷当事人的预期需求,该纠纷解决方式就会被人们放弃。相反,一个纠纷解决方式被稳定的选择,则说明该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满足相应的需求,这些需求既包括纠纷当事人,也包括相关的有利益连带的群体。

如何理解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就必须回答上述问题。在纠纷解决理论中常用的功能论和文化决定论以及建构论都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解释模型,因为这些理论中都将纠纷解决当事人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高度抽象化,剥离了所处的社会结构。

纠纷当事人有其内在相对稳定的结构,但在具体的纠纷解决运行中,这些稳定结构中的某些要素会发生多样性的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组合,在和当事人所处的不同社会关系相联系的时候,这种变化更为复杂,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也会具有特殊性。同时,纠纷解决也只有在特定社会结构中得到人们的认同,才能够产生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重建人际关系的作用。

二、纠纷解决中的当事人与纠纷解决方式选择

社会纠纷论文篇4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多元化解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与社会基础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是指以多元化理论为依据,以城市化社区的社会现实为基础,形成多种解决主体、解决规范、解决方式、解决目标,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以及描述性与建构性、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相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决过程和解决体系,满足社区各个主体解决各种类型法律纠纷的需求,解决城市化社区在各个发展阶段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纠纷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解决主体、解决依据、解决方式和解决目标,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多元化解决主体、多元化解决依据、多元化解决方式和多元化解决目标。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有价值多元论、文化多元论和正义多元论。价值多元论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共同的善,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善恶的基本标准是存在的和共通的。然而,人类社会还存在大量非基本价值,而这些价值是高度多元或多样的,不仅不能相互替代,而且难以排列出绝对合理的优先序列。因此,价值冲突必然存在,不存在一般社会纠纷解决问题上当然正当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文化多元论认为,各民族文化互相平等和相互影响,他们可以追寻血缘和家族的传统,在社会发展中承担身份自尊或地方认同的功能。纠纷解决应尊重民族禁忌、风俗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认可或宽容私力救济、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的作用,弥补法律与司法解纷的不足,建构法律、司法、正式控制机制与民间社会规范、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

正义多元论承认以法治为基础要素的共同正义观念的同时,承认善和正义的多样性,主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和协商,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和全能的作用,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社会规范保持协调,允许社会主体和当事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自由选择,即一方面坚持以司法诉讼作为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的机会;另一方面承认多元正义的正当性,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机构、解决依据和解决方式,实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并赋予民间社会解纷机构更高的地位和正当性,承认其同样是实现正义的合法途径。

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各种构成要素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纠纷主体、原因、种类多元化。就纠纷主体来说,城市化社区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些主体,他们之间经常由于房屋征收、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家庭生活、邻里关系等而产生纠纷。就纠纷原因来说,城市化社区人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一方面因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差异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公共利益与私人服务产品产生纠纷,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与私人利益拥有者之间产生纠纷。就纠纷种类来说,社区法律纠纷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划分,依据家事邻里关系划分为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和相邻关系法律纠纷,依据建筑物所有权划分为物业服务、房屋买卖、房屋征收、共同管理法律纠纷,依据侵犯的权利划分为人身、财产侵权法律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纠纷,社区法律纠纷种类繁多,呈现多元化。

城市化前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前期,社区处于静态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流动少,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紧密,社会关联程度强,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社区社会治理组织能够在社区有效地行使权利,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大,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谷期,且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法律纠纷。社区社会治理组织和居民个人是纠纷的主要解决主体。伦理道德规范、居民自治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是主要解决规范,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是次要解决规范。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交流沟通多,以协商、调解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行政和诉讼方式运用较少,绝大部分纠纷都在社区内部化解了。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社区治理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和相邻社会关系,建立良好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隔阂和影响,维持和谐的家庭成员关系和友好的邻里关系。

城市化中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中期,社区处于高速发展变化过程当中,人员频繁流动,人们交流沟通少,相互之间的关系疏离,社区社会关联程度弱,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在社区这个陌生人社会里,一方面人口成分复杂,利益矛盾冲突、文化价值观念矛盾冲突相互交织混杂;另一方面一些政策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区城市化发展变化的需要,失去了实际约束力,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没有了赖以存在的熟人社会关系基础,也失去了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抑制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弱,纠纷数量多,处于高峰期,既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生活型法律纠纷,又有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买卖等新型结构型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最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来解决。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都是纠纷解决主体。国家政策法律制度规范为主要解决规范,伦理道德规范、传统习惯规范等民间社会规范为辅助解决规范。综合运用和调、调解、仲裁裁决、行政与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社区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邻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居民自治社会关系、业主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维持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在获得纠纷利益的同时,维持人际关系。

城市化终期法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城市化终期,社区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人们已经定居下来,相互之间交往频繁,社会关联程度强,且有健全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成熟的民间社会规范调整社区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社区的格局已经形成,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发育成熟起来,能够有效地对社区各项事务行使自治权利。这一时期,产生纠纷的因素少、力量小,抑制纠纷的因素多、力量强,纠纷总数量少,处于低平状态。纠纷类型主要是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人们在日常居住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纠纷主要由公民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在社区内部解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外部组织机构解决纠纷较少。解决规范有民间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制度规范,民间社会规范包括居民自治公约、业主管理规约、伦理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制度规范包括居民自治规范、物业管理规范、家事邻里规范等社区法律制度规范。

解决方式主要是协商和调解,有时也召开居民协商会解决团体纠纷,行政和诉讼解决方式运用较少。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恢复因纠纷破坏的居民自治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家事邻里法律关系等社区法律关系;社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维护社区自治社会关系、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关系、家事邻里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社会秩序;居民个人解决纠纷的目标主要是消除纠纷造成的影响,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纠纷解决含义的深层分析》,《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社会纠纷论文篇5

关键词: 电视媒体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社会学认为,社会纠纷是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月的的互动。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思想观念的差异以及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奉十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冲突。而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冲突、角色冲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社会纠纷就会存在。

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有许多关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的记载与评述。中国历史上有息讼观念的盛行,因此很多社会纠纷是通过封建家长出面协调,邻里地甲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学术界对此的认识最早可见于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著作《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就日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仍是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经济法学等)与社会学(包括政治社会学)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学界大多从法学的层面、政治学的层面,从法治的精神与角度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而大众媒介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发挥作用,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学者们还鲜有论及。

国外学者的“社会冲突论”、“政治参与论”、“集体行动理论”、“博弈论”等,均对社会纠纷的机理及其解决有所涉及与论述。其中引人注月的是“社会冲突论”与“博奔论”。“社会冲突论”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纠纷)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分析了其机能,并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博弈论”研究互动决策,其对于博弈要素、博弈类型的描述恰可分析各种纠纷的缘起与解决。而关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实践,在人类社会早期,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国家、法庭、监狱等为表征的公力救济所取代,建立起了以司法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动作协调系统。有学者分析说。其实质是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懈决权逐步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嗣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20世纪6()年代,ADR概念在美国兴起。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又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彰显司法的尊崇与权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协商、调解、仲裁等达到和解的目的。

当各种庞杂行政与法律的手段,让人们疲惫不堪之时,大众传媒开始被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其中电视终结者模式(TV trouble shooter)充分展现了传媒的威力。美国传播学者大卫·阿什德在其《传播生态学》一书中,对其运作方式作了如下的归纳:电视秀倾向于曝光并把个人的争端转换为能被观众认识的广泛的“争端”类别的一个案例,而观众指望能反过来把自己的申诉写信告诉TvT,从面延续这个循环(即把个人的争端曝光一转换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一引发更多的个人申诉一再曝光……)。TvT的成功在于推动了纠纷快速和公平的解决,其示范作用使得通过大众媒介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许多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倡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观念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不同的社会纠纷。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以及客观上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质量降低,生存难度加大,极易导致社会纠纷。以唯物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和谐与冲突、贫穷与富裕等矛盾总是相依共生、互相转化的,和谐与冲突并不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存在社会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纠纷产生以后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回避社会纠纷,而是积极主动应对纠纷和解决纠纷。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来理解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充分考虑社会纠纷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方式来解决争端的社会救济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各圜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普遍特征。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诉讼等各种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礼会纠纷总量较大,纠纷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很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存在着随意性大、解决方式不够系统科学、解决程序不够稳定合理等问题,社会纠纷解决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命题。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电视媒体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电视用声波和光波信号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和心理,以取得受众感知经验上的认同,忠实再现讯息的形态,对受众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凯尔纳曾经这样表述电视对社会的影响:“当今,电视是文化象征的主要表现者。电视上的图像既是主观规范性的又是客观描述性的。它不仅用图画展示社会上的新鲜事,而且还引导人们怎样去适应社会秩序。在实践中,电视媒体以报道社会纠纷为己任,参与纠纷的调解、促成纠纷的解决,在考虑收视率等经济利益因素的同时,也展现出了电视媒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由此观之,电视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对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社会纠纷论文篇6

关键词: 电视媒体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社会学认为,社会纠纷是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月的的互动。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思想观念的差异以及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奉十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冲突。而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冲突、角色冲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社会纠纷就会存在。

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有许多关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的记载与评述。中国历史上有息讼观念的盛行,因此很多社会纠纷是通过封建家长出面协调,邻里地甲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学术界对此的认识最早可见于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著作《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就日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仍是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经济法学等)与社会学(包括政治社会学)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学界大多从法学的层面、政治学的层面,从法治的精神与角度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而大众媒介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发挥作用,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学者们还鲜有论及。

国外学者的“社会冲突论”、“政治参与论”、“集体行动理论”、“博弈论”等,均对社会纠纷的机理及其解决有所涉及与论述。其中引人注月的是“社会冲突论”与“博奔论”。“社会冲突论”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纠纷)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分析了其机能,并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博弈论”研究互动决策,其对于博弈要素、博弈类型的描述恰可分析各种纠纷的缘起与解决。而关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实践,在人类社会早期,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国家、法庭、监狱等为表征的公力救济所取代,建立起了以司法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动作协调系统。有学者分析说。其实质是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懈决权逐步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嗣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20世纪6()年代,ADR概念在美国兴起。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又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彰显司法的尊崇与权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协商、调解、仲裁等达到和解的目的。

当各种庞杂行政与法律的手段,让人们疲惫不堪之时,大众传媒开始被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其中电视终结者模式(TV trouble shooter)充分展现了传媒的威力。美国传播学者大卫·阿什德在其《传播生态学》一书中,对其运作方式作了如下的归纳:电视秀倾向于曝光并把个人的争端转换为能被观众认识的广泛的“争端”类别的一个案例,而观众指望能反过来把自己的申诉写信告诉TvT,从面延续这个循环(即把个人的争端曝光一转换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一引发更多的个人申诉一再曝光……)。TvT的成功在于推动了纠纷快速和公平的解决,其示范作用使得通过大众媒介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许多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倡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观念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不同的社会纠纷。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以及客观上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质量降低,生存难度加大,极易导致社会纠纷。以唯物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和谐与冲突、贫穷与富裕等矛盾总是相依共生、互相转化的,和谐与冲突并不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存在社会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纠纷产生以后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回避社会纠纷,而是积极主动应对纠纷和解决纠纷。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来理解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充分考虑社会纠纷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方式来解决争端的社会救济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各圜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普遍特征。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诉讼等各种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礼会纠纷总量较大,纠纷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很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存在着随意性大、解决方式不够系统科学、解决程序不够稳定合理等问题,社会纠纷解决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命题。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电视媒体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电视用声波和光波信号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和心理,以取得受众感知经验上的认同,忠实再现讯息的形态,对受众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凯尔纳曾经这样表述电视对社会的影响:“当今,电视是文化象征的主要表现者。电视上的图像既是主观规范性的又是客观描述性的。它不仅用图画展示社会上的新鲜事,而且还引导人们怎样去适应社会秩序。在实践中,电视媒体以报道社会纠纷为己任,参与纠纷的调解、促成纠纷的解决,在考虑收视率等经济利益因素的同时,也展现出了电视媒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由此观之,电视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对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社会纠纷论文篇7

关键词:纠纷; 民间纠纷; 罪恶纠纷观; 辩证纠纷观

一、 多维视野下的“纠纷”

在我们的生活中,冲突时时相伴。当冲突潜伏于心的时候,谓之为矛盾;而当它诉求于解决时,就成为了纠纷。然而,要用语言去准确表达它的内涵和外延,似乎又会陷入难以言状的境地。但是,出于分析的需要,我们又不得不对它进行定义。这充分说明了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异常复杂性。

在社会学的视野下,“纠纷”(dispute)与“冲突”(conflict)形成了对应关系。在社会学的语境里,“冲突”表述为“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以及个人间与群体间的各种意图、思想、动机之间的对抗。”[1]在此层面上,纠纷可以被看作是冲突的一种类型,表达为一定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的状态。[2]这两个概念都强调的是冲突的对立状态。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则认为,冲突是“个人间与群体间矛盾表面化而发生的以压倒对方为终极目的的一种相互对抗的状态。有六种表现形式:(1)拳斗;(2)决斗;(3)仇斗;(4)战斗;(5)诉讼;(6)理想的冲突。”[3]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关注的是纠纷解决的方式,表明了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步步升级的过程,其中也暗含了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形态。

但是,法学中的纠纷与社会学的冲突毕竟不是两个完全重合的词,法学语境中的“纠纷”,只是冲突的一个层次,同时大部分纠纷是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冲突。对此,我国一些学者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季卫东认为,纠纷是“当事人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4]这个概念的缺陷在于“价值”一词的不恰当使用。实际上,“价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主观价值以及客观价值。在纠纷解决的社会实践中,只承认所谓的真实、具体的纠纷争议客体,而忽略纠纷争议主体,是不可能真正体现出法理的旨归的。可见,目前学界对于纠纷的认识多停留在汉语语境“冲突”的辨析,并以“冲突”的表现形式来试图解析纠纷的本真的含义。一些法学学者虽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去探求法理意义上的纠纷的本质,暗示了“纠纷解决”是“纠纷”概念的应有之意,但是其内容仍很难指导实际生活中的纠纷解决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学界的定义让我们明白纠纷是一种对立的社会现象,但从整个解决纠纷系统来看,其现实意义不大,而从法学的视角对纠纷的内涵与本质进行定义则更为可行和有益,但需要更为准确的定义。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纠纷具有以下特征:(1)纠纷的主体特定。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特定的行为主体不可能成为纠纷的主体。(2)纠纷的客体真实、具体。纠纷产生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3)公开性。纠纷只有通过公开诉求,才能尽快平息利益之争,使被侵害的利益得以恢复。从法学角度来看,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只有外化为行为才有可能形成法律规制的法律关系。(4)对立性。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相对立的,这样的对立意味着对现有秩序的威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纠纷”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所发生的公开对立,以及对平息这种对立的意思表示状态。

二、 我国民间纠纷的范围界定

在明确了纠纷的含义之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民间纠纷。从收集的资料来看,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答案,并且两者在此问题上的分歧还比较大。就实务界而言,最典型和明确的定义就是,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20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这个定义反映了我国特定时期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发展状况的要求,就现在的情况看,显得过于谨慎,民间纠纷的范围确定得不够宽泛,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们的研究视野。理论界对于“民间纠纷”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发生在特定民众中间的,基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公开的对立,具体包括发生在民众中间的所有民事纠纷、刑事纠纷、及其他纠纷,国家机关与组织以民事身份进行社会活动而与民众发生的纠纷,也应视为民间纠纷。”[5]结合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将司法部与学界对于“民间纠纷”的范围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司法部将“民间纠纷”视为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它的解决被提高到了一个政治高度,即关系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大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纠纷形式的出现,使得司法部的规定显得有些狭窄。理论界的界定又显得过于宽泛,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矛盾的疏导,同时还可能会导致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与正式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有效衔接的局面。

因此,至少从研究的需要来看,以上的规定是有不足的,对于民间纠纷的范围界定更接近“民间”的本义,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民间纠纷是主要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自主处分;另一方面,还应重视民间纠纷解决实践中,所包括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而引发的纠纷。这些纠纷仍属于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纠纷的范畴。民间纠纷作为我国特色的司法概念,与“民事纠纷”不能等同起来理解。民事纠纷是指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与民间纠纷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有鉴于此,本文所说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社会个体之间、社会群体之间以及社会个体与群体之间在生活中,基于真实的利益关系所发生的:(1)民事纠纷;(2)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3)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而引起的纠纷;(4)违反特定的社会价值引起的社会纠纷(这里的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当地的社会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权威力量等)。三、 秩序构建视角下的纠纷观

人们对纠纷的基本认识影响着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和处理手段。在我国厚重的传统文化中,“和谐”是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因而,纠纷长期以来被视为罪恶的社会现象,即被视为“罪恶纠纷观”。罪恶纠纷观对纠纷解决最直接的影响是,“使得立法及司法都必须在惩处纠纷制造者、惩处兴起诉讼者的理念下运作,更加加剧了扼杀疏导纠纷的社会机制,从而也就继续制造了

题为“抗争”的一章,对纠纷作了评价,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体,它具有的收敛方向和扩散方向不可分离地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纠纷本来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极力相互分散的分极化行为的匡正运动,即使双方意欲否定对方,然而,这种否定也是到达统一的方法”。[8]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纠纷不一定会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反而可能是构成社会统一体所不可缺乏的积极要素。稍晚些时候出现的科塞和罗斯,也都肯定纠纷具有的积极机能,并视纠纷为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科塞甚至详细列举了纠纷具有的五种功能:“(1)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2)使仇恨在社会单位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3)促进常规性冲突关系的建立;(4)提高对现实性后果的意识程度;(5)社会单位间的联合得以加强。”[9]并且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够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增强。英国人类学家马克思·格拉克曼(max gluckman)在实证调查基础上,综合其他人类学者的研究资料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了“反目之中有和平”的结论。在其调查的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大小组织分别基于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而组成,人们处于“在一个组织中是友人,在别的组织则是敌人”的复杂社会关系之中,而纠纷就在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发生,并以“公然争论”的方式解决,从而催生了仲裁制度。[10]

理论研究的突破确实让我们豁然开朗:也许纠纷常常会表现为恶,但纠纷与罪恶之间是绝对不能划等号的。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应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还原纠纷本来的品质——纠纷的两面性,在此我们将其称为“辩证纠纷观”。首先,我们需要坦然面对纠纷对于既有秩序破坏的事实。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自利益上的冲突。而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又是由于社会资源的相对短缺与人类欲望无限膨胀的矛盾所引起的。因此,纠纷是社会进程中的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它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待决状态时,会导致纠纷所涉及的财产无法参与社会流转,出现财富流转困难状况。同时,会引起人们不安、焦虑和惶恐的情绪。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所谓的“蝴蝶效应”。(注:“蝴蝶效应”在社会学指的是: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地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戏称为“龙卷风”或“风暴”;一个好的微小的机制,只要正确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会产生轰动效应,或称为“革命”。)其次,纠纷可以暴露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实现制度的创新和法治的更新。现实生活中,不少纠纷的产生,源于现有制度设计、运作中的问题。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1850年左右,美国商业的增长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当时面对这种压力,美国并没有采取单纯扩大法院规模的方法,而是双管齐下,一方面截流,限制法院审判的数量,通过提高诉讼费和通过法院规则,阻碍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减少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发展院外的解决纠纷机制,如调解、鼓励和解和妥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美国法院的功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11]可以说,人类正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制度和环境的。最后,从法律实践看,纠纷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归属不明确等情况下发生的,因此,纠纷的解决就具有了匡复正义的作用。在实际的解决纠纷过程中,许多纠纷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或者法院解决为表征,通过纠纷的解决,可以实现阻止侵权、明确权利归属的目的。

此外,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利益、价值多元的社会,“纠纷的存在,意味着允许和鼓励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利益在社会中相互交错、彼此摩擦、共同繁荣”。[12]因此,纠纷的解决,还具有融合不同价值观念和不同利益的积极功能。

综上所述,纠纷可以视作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从社会发展的视角看,纠纷的发生意味着对既存秩序的破坏和挑战,但也隐喻着创新的无限可能,还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解放和新秩序的构建。所以,社会学家对其做了恰如其分的比喻:低暴力、高频度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清洁社会空气”的作用,“它通过允许行为的自由表达,而防止了被堵塞的敌意积累的倾向”。作为社会积怨的“排气孔”,纠纷如果能够得到有序化解决,使积压的不满情绪及时、有序地释放,则冲突对一个社会来说,就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13]

参考文献:

[1][美]特纳.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社会纠纷论文篇8

关键词 电视媒体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社会学认为,社会纠纷是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月的的互动。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思想观念的差异以及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奉十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冲突。而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冲突、角色冲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社会纠纷就会存在。

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有许多关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的记载与评述。中国历史上有息讼观念的盛行,因此很多社会纠纷是通过封建家长出面协调,邻里地甲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学术界对此的认识最早可见于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著作《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就日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仍是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经济法学等)与社会学(包括政治社会学)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学界大多从法学的层面、政治学的层面,从法治的精神与角度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而大众媒介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发挥作用,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学者们还鲜有论及。

国外学者的“社会冲突论”、“政治参与论”、“集体行动理论”、“博弈论”等,均对社会纠纷的机理及其解决有所涉及与论述。其中引人注月的是“社会冲突论”与“博奔论”。“社会冲突论”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纠纷)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分析了其机能,并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博弈论”研究互动决策,其对于博弈要素、博弈类型的描述恰可分析各种纠纷的缘起与解决。而关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实践,在人类社会早期,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国家、法庭、监狱等为表征的公力救济所取代,建立起了以司法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动作协调系统。有学者分析说。其实质是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懈决权逐步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嗣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20世纪6()年代,ADR概念在美国兴起。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又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彰显司法的尊崇与权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协商、调解、仲裁等达到和解的目的。

当各种庞杂行政与法律的手段,让人们疲惫不堪之时,大众传媒开始被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其中电视终结者模式(TV trouble shooter)充分展现了传媒的威力。美国传播学者大卫·阿什德在其《传播生态学》一书中,对其运作方式作了如下的归纳:电视秀倾向于曝光并把个人的争端转换为能被观众认识的广泛的“争端”类别的一个案例,而观众指望能反过来把自己的申诉写信告诉TvT,从面延续这个循环(即把个人的争端曝光一转换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一引发更多的个人申诉一再曝光……)。TvT的成功在于推动了纠纷快速和公平的解决,其示范作用使得通过大众媒介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许多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倡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观念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不同的社会纠纷。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以及客观上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质量降低,生存难度加大,极易导致社会纠纷。以唯物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和谐与冲突、贫穷与富裕等矛盾总是相依共生、互相转化的,和谐与冲突并不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存在社会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纠纷产生以后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回避社会纠纷,而是积极主动应对纠纷和解决纠纷。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来理解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充分考虑社会纠纷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方式来解决争端的社会救济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各圜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普遍特征。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诉讼等各种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礼会纠纷总量较大,纠纷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很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存在着随意性大、解决方式不够系统科学、解决程序不够稳定合理等问题,社会纠纷解决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命题。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电视媒体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电视用声波和光波信号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和心理,以取得受众感知经验上的认同,忠实再现讯息的形态,对受众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凯尔纳曾经这样表述电视对社会的影响:“当今,电视是文化象征的主要表现者。电视上的图像既是主观规范性的又是客观描述性的。它不仅用图画展示社会上的新鲜事,而且还引导人们怎样去适应社会秩序。在实践中,电视媒体以报道社会纠纷为己任,参与纠纷的调解、促成纠纷的解决,在考虑收视率等经济利益因素的同时,也展现出了电视媒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由此观之,电视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对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传播的方式、途径以及大众媒介对社会的影响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以正面宣传为主和强调大众媒介宣传教化功能为核心的社会纠纷传播理念,已经很难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英国历史学家巴勒克拉夫说:“社会科学当前最明显的缺点是缺乏时问元,缺乏深度,这种深度不可能产生于对社会作静止的研究。只有研究社会不断的变化中呈现自己的各种力量的动态格局才有可能达到一定的深度。…‘看电视,还要用电视”,央视经济频道改版后这句响亮的广告语。更是恰如其分地道出了电视媒体介入社会纠纷解决的价值与意义。

社会纠纷发生以后,最初是被限制在相对的社会主体之间,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但是,当社会纠纷进一步发展后就可能演变成破坏现有生存秩序的冲突。电视媒体在社会冲突的发生、演变、调合的过程中,既可以帮助释放社会大众的情绪和意见,对相关社会机构形成解决纠纷的舆论压力,也可以通过公开讨论等途径使纠纷得以解决。具体来说,电视媒体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社会整合。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说,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动时。“传播”能联系协同社会各部分成员以应对环境变化。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重要通道,媒体提供的全面、系统、确切的信息能帮助人们准确认识社会纠纷的本质及发展趋势。电视媒体主要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公共话语平台,调度信息,服务公众,有时甚至直接参与讨论,通过影响公众的思想和行为,进而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促进社会秩序的建立和优化。从社会和公众的层面看。每当社会纠纷发生后,人们首先会评估自己与事件的关系,其中的利益相关者需要持续的信息决定如何行动。政府和社会机构职能部门也迫切需要相关信息来部署行动。

在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信息传播既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同时叉可以发挥积极的社会动员作用。电视媒体在这方面具有形象直观的优势,2008年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座谈,电视媒体进行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电视直播,开国内电视媒体参与社会纠纷懈决的先河。由于直播形式的新颖性,人们把焦点从罢运转移到政府对问题解决的每一进程,媒体成为政府活动的舞台,媒体的报道也一步步改变着受众对政府的看法、态度。这一社会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电视媒体的社会整合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二,化解矛盾。白岩松曾经就中国电视的功能,给出过“解密、解闷、解读、解气、解决”的定义。其中最后“两解”是新时期社会赋予电视媒体的新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政治的发展变化,电视媒体的功能日益丰富多彩。新涌现的电视节目既有解闷型的,也有解密型的,但是社会影响最大的当属“民生投诉”、“民生调解”、“民生帮忙”等寻求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节目。这一现象表明:

首先,大量的民事纠纷、社会矛盾需要公正公平、快捷的解决平台。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使得老百姓渴望找到一条更快捷的解决机制。于是,不找法院找记者成为许多普通群众解决纠纷时的首选。其次,我国司法制度素来倡导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这为媒体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纠纷提供了空间。电视媒体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可以集中优质资源,集结社会智慧,搭建公平公正的快速调解平台;最后,公众普遍认识到媒体的力量,看到了媒体是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上述种种现象表明电视媒体在承担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社会功能时,不仅有社会需求、还有形象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三舆论引导。哈贝马斯认为一个社会中理想的情况是在相对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公民社会中,各种利益团体、政党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就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政治辩论和交流,从而影响政治进程。尽管我国的大众媒体仍然隶属于政治权力领域,但传媒的信息组织属性和利益组织属性已充分凸现出来。不仅如此,我国传媒还己开始具有了评判和制约的功能,在很多问题上也开始反映普通公众的呼声。“社会纠纷导致的公共危机往往起于谣言和小道消息,盛于社会恐慌,终于信息的公开、透明。信息越公开、越充分、越及时越好,越有利于减少社会恐慌和消灭谣言,越有利于尽快妥善解决纠纷。舆论一方面把真实信息在第一时问以最快速度传播给人们,同时也把社会舆情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到决策部门;另一方面,舆论也将政府决策部门已经做出的决策及决策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快速地传递给人们。及时动员和约束人们执行和遵守。

舆论就是意见,是集合性的、规模化的、群体性的意见;而只要是意见,是看法,就可能似是而非,就会有正确和错误。舆论是有方向的,舆论中包含着明确的或者隐蔽的价值指向,不管是方向还是指向,并不都是合理的、应当的。因此,舆论引导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引导舆论的主体很多,引导舆论的方式也很多。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也许是最有效的方式。“”电视媒体不只是通报信息和报道新闻,它还有更为重要的责任,这就是理直气壮地坚持正确的舆沦引导。

在社会纠纷发生时,媒体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观点与态度直接影响着公众的认知和情绪,此时的媒体舆论所产生的作用就举足轻重。电视媒体需要正确地解读事件,恰当地发表评论,促成上下左有的有效信息沟通、意见对话、情感交流,就是最好的舆论引导。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政府、媒体和公众是大众传播系统的三个基本角色,媒体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以及在不同的媒体之间,能够建构起信息沟通、意见对话、情感交流的中介平台,是实现舆论引导的基本方式,也是正确方式。方式正确了,结果才有可能正确。

第四,舆论监督。社会纠纷既是社会存在的常态也是社会存在的非常态表现。之所以说它是常态是因为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社会纠纷的存在,所谓非常态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纠纷都与不当或者错误言行有关。社会纠纷的非常态是由不正常的常态累积而成的,是不正常的常态的积淀爆发。因此,社会纠纷的背后总是会隐藏着一些阴暗的甚至是丑恶的元素。电视媒体只有敢于直面丑恶,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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