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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2:27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1

1.1大陆社区物业供给研究

大陆社区一般可分为老旧社区、保障性住房社区、机关单位社区和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小区四大类。不同类型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方式不尽相同。第一类,老旧社区。因为基础设施不能够满足物业供给需求,且低收入人群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有抵触心理,因此一般没有专门的物业企业为其提供服务,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引导居民自治。这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引导下的物业服务居民自治管理模式又可分为公司治理模式(如孔娜娜和陈伟东于2011年对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的一处老旧社区西桥社区的社区自助物业服务站的调研)、工作站式治理模式(如葛红刚在其研究中提到的“社区准物业管理”)。第二类,保障性住房社区(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维持城市贫困家庭生活质量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供给仍处于萌芽阶段,政策法规、具体模式还未成熟。针对这类社区的物业服务,比较有代表性的调研有康曦对广州、北京、西安、武汉等地的调研;吴鸿根认为,政府应该引入市场化机制公开选聘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予以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保证参与的物管企业得以盈利。邱必震则建议将住户自营式物业管理引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的物业公司管理与住户自营管理模式兼容的新模式,从而平衡物业服务水平和运行成本。第三类,单位社区,俗称“家属院”,是我国单位制度的副产品,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实行福利制度的体现。刘江峰认为当前这类社区主要存在两种物业服务供给类型:一是委托服务型,即企事业单位将物业服务工作委托给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自主经营型,即由单位或单位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余华歆对李家沱社区的4个单位住宅小区进行的调查,吴涛对油田社区进行的调查也分别从不同侧面展示了这类社区物业服务的现状及困境。第四类,由房地产开发商修建的小区,其物业服务供给者一般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其服务模式较固定,服务水平较为成熟。不过,彭杏芳指出,当前也有不少物业公司是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离出来的,而未曾实行规范的招标制度;这等同于开发商直接利用自己的物业公司进行垄断式管理,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真正实行“建管分离”。除了不同类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供给模式研究之外,物业公司的服务外包也是一大研究热点。邓钧认为,物业公司应摒弃“小而全”的模式,通过业务外包降低成本、简化管理。陈凯提出了“物业管理集成服务模式”,即物业公司应外包非核心的、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的业务。

1.2香港社区物业供给研究

香港的社区物业供应实行“双轨制”,即政府供应与市场供应相结合。香港的社区可以分为公屋和私人楼宇两类。公屋由政府进行物业服务供给,主要由房委会执行机构房屋署下辖的房屋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特点是管理方式灵活,机构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同时一些项目常常使用招标或承包等方式交由专业服务公司完成。私人楼宇业主根据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代表业主执行社区的管理事宜,其职权由法团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执行。业主立案法团还可以通过招标、协议或委托等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全体业主缴纳的管理费,其收支账目必须定期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1.3国外社区物业供给研究

新加坡的社区主要采取共管式物业管理,其所有社区的物业管理统一归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负责。建屋发展局下设36个区办事处,每个区办事处负责管理2~3个小区,每个小区一般有4千到6千住户,这样一来,每个区办事处大约管理住宅1万至1.5万套。新加坡的住宅分为两类:公共住宅和私人住宅。公共住宅物业供给主要由建屋发展局下辖的市镇理事会负责,私人住宅则由业主依法组建的管理理事会负责。市镇理事会和私人住宅管理理事会都通过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住宅的日常物业服务。政府对私人住宅的物业管理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美国的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物业管理行政机构,各级联邦政府都有房产管理局,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完成之前必须按照规定选定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制度。美国部分社区还设置有居民社区协会(ResidentialCommunityAssociations,简称RCA),由政府批准开发商建立,负责提供独户住宅、联排住宅和公寓社区的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是社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用。美国有超过250000个居民社区协会,带有居民社区协会的社区拥有超过4千万的居民,平均每6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住在带有该协会的社区里。英国的社区物业供给模式主要分为独立住宅和高层楼房两类。独立式别墅之间的道路、绿地及各种市政管线、设施均由政府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业主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税;而业主房屋本身的维修管理由其自行选择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高层楼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房屋维修、养护、清洁和安保之外,英国的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拓展到物业功能布局和划分、市场行情调研和预测、物业租售推广、目标客户群认定、工程咨询和监理、通讯及旅行安排、智能系统化服务、专门性社会保障服务等。

2我国城镇社区物业服务状况调查

2.1问卷调研和实地访谈

2.1.1问卷调研

首先,我们利用问卷调查业主对社区物业服务供给的满意程度、对相关规定的认知程度等。样本偏重北上广浙苏但不限于北上广浙苏,被试应为有固定收入并对社区物业服务有所接触和了解的人。共收集到有效问卷393份。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对物业服务供给的满意程度为中等,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较为认同。(如图1)

2.1.2实地调研

随后,我们通过了实地调研的形式,侧重了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物业服务各相关方的具体情况。本次实地调研的31个社区,分布在以北京市、重庆市、浙江省为代表的不同层次城市与县乡。调查样本的选择考虑到了社区档次、社区性质、社区面积、户数和人口数等方面的多样性,尽可能使样本具有均衡性和代表性,照顾到我国不同地域发展水平和社区性质。(1)社区面积和社区户数及人口规模调研社区面积以20万平方米以下为主,有19个,占61.3%;20~40万平方米有5个,占18.5%;40万平方米以上有3个,占9.7%。提供了确切的小区户数的30个社区,其社区户数规模多集中在1000~3000户,占66.7%;3000户以上的社区占13.3%;1000户以下的占20%。提供了详尽的人口数据的有24个社区,其人口数绝大多数集中在2000~8000人的规模,占83.3%。2000人以下的和8000人以上的社区各占8.3%。明确给出流动人口数字的14个社区中流动人口占比的差别较大——从近50%到1%不等,大致可分为两档:流动人口多的社区(即社区流动人口占比>10%的)有8个,占57.1%;流动人口少的社区(即社区流动人口占比=<10%的)有6个,占42.9%。(2)社区绿化及公共设施绿化率最高的可达55%,最低的不超过5%,而大多数社区绿化率集中在30%左右。绝大多数提供车位数的社区无法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近一半的社区中每2~3户就有1辆车;绝大多数社区不能满足每辆车都有1个车位,超过一半的社区3户以上才有1个车位,个别社区甚至7辆车抢1个车位;逾四成的社区实际需要增加的车位数超过现有车位数的一倍多。(3)居委会方面各社区均有居委会管辖覆盖。除1家社区居委会有28名工作人员之外,其余社区居委会人数都在5~9人,平均每个社区居委会有6名成员。居委会面积在200~700平方米之间。除1家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对网格化管理的定义不清晰,其他的小区均实现了网格化管理。(4)物业服务单位方面物业人员规模不一,多者可达100人,最少的只有3人。社区物业面积分布在200~600平方米之间,200~300平方米左右的较多。受访的社区均表示有明确的物业收费标准,收费集中在1~2.5元/平方米;其中一些提供了明确的价格,另一些则表示会依照具体合同收费。(5)业主委员会方面有11个社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占样本总量的35.5%。业主委员会人数多集中在5~7人,均有固定的办公地点。11家业主委员会中有10家采用的是民主选举,占91%;剩余1家为自荐。

2.2供给制度比较

我们按大陆常见社区类型,分类研究实地调研的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模式。(表1)因保障性住房社区与老旧社区较为相似,将二者合并为老旧社区进行研究。

2.2.1相关方

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主要涉及服务供给方、居委会代表的协调指导方、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服务消费方(如图2)。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是服务供给方类型之一,是经营性企业法人,它和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是聘用和受聘关系。这三个机构分别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及服务的任务。调研结果显示,对供给方评测,老旧社区、机关单位社区、开发商建设小区在物业服务人数和收费水平等方面都是依次递增。对协调指导方评测,居委会基本覆盖了各社区,而在各类型社区中的居委会工作人数无明显差异。对服务消费方评测,老旧社区、机关单位社区、开发商建设小区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依次下降,而业主委员会的人数水平依次提高。开发商建设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最低的可能原因:开发商建设小区的产权关系明确的业主数量较多,可能导致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时间较长、难度较大;并且因建成时间相对较晚,很多业主委员会尚未来得及成立。另外,在实地调研访谈中发现,相较于老旧社区和机关单位社区,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的业主更倾向于成立业主委员会,自治性更强。

2.2.2供给模式

社区物业服务有多种形式的供给模式,但最主要一是产权所有者聘用物业公司直接提供物业服务;二是产权所有者聘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外包部分物业服务(如治安、清洁、绿化维护等)。统计分析调研记录,在三种社区类型中,后者所占比例都列第一位,前者所占比例都占第二位。甚至超过九成的开发商建设的小区,采用了产权所有者聘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外包部分服务的模式。这体现了商业化、现代化程度越高,产权关系越明确的社区,采用更经济、更专业的服务外包模式的越多。个别社区还有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合作提供物业服务、居民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等模式。这些模式多是出现在老旧社区和机关单位社区等管理模式和产权关系相对“原始”的社区。老旧社区以普通小区为主,住户多为低收入人群,对于物业服务收费较为抵触,所以可能较少有专门的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服务,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引导居民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

2.2.3服务水平

总体而言,由于承担社区物业服务的主体比较复杂,老旧社区的物业服务处于中下水平,业主自发维权比较重要。机关单位社区的物业服务管理较严,收费较低,业主的满意度较高。开发商修建的小区的物业服务供给方一般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其服务模式较固定,服务较成熟。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监督作用体现得最为明显。

2.3存在问题

在问卷调研和实地调研中,在社区物业服务,特别是供给方面,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2.3.1居委会“双重人”身份存在弊端、职责重叠

妨碍监督居委会的“双重人”身份,使居委会在名义上是居民的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更多地扮演了国家人角色,成了准政府组织。这既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加重了城市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更削减了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和参与居委会的热情。同时在调查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半商业化的社区居委会往往承担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责任。这样的职能重叠不但给居委会带来负担,也容易给住户带来困扰和不便。

2.3.2业主委员会定位较模糊

部分访谈对象反映业主委员会存在以下四大问题。(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不清,由于其身份非法人实体,业主委员会在维权时面临重重阻碍。(2)业主委员会的群众认同度不高。其部分职能和居委会的职能重叠是重要原因,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发展未成型。(3)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不够高、利益难协调。(4)部分业主委员会的不恰当作为损害了其威信和形象。因此,对业主委员会明确而合理地定位与分工是改进社区物业服务供给模式的重要方面。

2.3.3人才、服务意识、沟通、物业费等方面难题阻碍物业公司

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足,物业公司和服务组织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乃至个人时有摩擦发生。对物业公司而言,最大的困难是物业费水平低。这将妨碍物业公司提供更加高质量、有效率的服务。

3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创新

现今的社区物业服务体制中,居委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三者的职能存在重叠或错位的现象。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结构明确、服务高效的物业服务机制。

3.1供给制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1.1公共服务属性

社区基本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在供给上存在着难以计量、计价和分装出售(提供)等难题。这就导致服务的安排者和提供者很难确定它的合理供应量,也无法估计它的成本;服务的消费者(业主个人或住户)在消费时几乎无可选择,只能接受服务安排者和生产者所提供的数量和质量,而且支付的成本与需求及消费可能没有关系。上述特点决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机构在社区物业服务供给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生产者的提供意愿。

3.1.2供给制度设计

对于政府来说,在现阶段财政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为了改善民生,推出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如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等。但是利用财政包揽公共服务不是长久之计,应尽早作好制度设计,应该吸收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来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在考虑制度创新的时候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管理,同时还需要社区业主承担部分责任。西方国家大多依靠市场化供给机制提供社区物业服务。对于在高档社区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来说,收取物业费一般没有问题,其背后也往往有房地产公司的财力支撑。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其他非高档社区的物业公司而言,最大的困难在于物业费低、收费难,这妨碍了物业公司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服务。

3.1.3实践基础

本次调研显示,目前大陆社区物业服务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机关单位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业主自治组织主导型和物业服务机构主导型等。它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在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缺憾。观察物业服务较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三者共同开展社区物业服务,并且建立了合作、互相监督的共赢关系。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运作,反过来也要接受业委会的监督;居委会和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但也要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

3.2新供给制度模型

常见的容易缺乏的社区资源主要有公共设施设备、空间、车位、安保条件等。所以需要有合适的制度安排。首先,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前提下,需要理顺社区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的关系。因此,本研究认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同时,需要通过集体干预(或集体行动)来保障其供给。(图3)图3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模型集体干预(行动)的主体就是基层政府组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内外的企业和志愿组织。干预的形式可以是政府命令(规定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物业服务方面的权力和职责)、自愿捐助(包括单位捐助、社区捐助、社会组织捐助、业主个人捐助等)或者强制性捐助(如通过法律要求在房屋交易合同中注明:所涉区域房地产购买者必须加入合作组织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或通过签订业主公约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义务等)。本研究提出的方案同时依靠市场机制和集体干预(或政治过程)来决定生产(提供)多少服务和每个使用者应当支付多少服务费用。此外,由于有些物业服务不是纯共同消费品(如车辆存放、社区医疗、家政服务、某些文化娱乐设施等),容许某种程度的个人消费,故如何分配这样的物业服务,也要同时依靠集体干预和市场机制。有权决定社区物业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水平的“集体”应当是社区居委会和业主自治组织。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社区居委会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制度设计的指导者和主导者,以及该制度的协同实施者和监督评估者等多重角色;业主(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是该制度的共同设计者、指导实施者和监督评估者;物业服务机构则是该制度具体实施者和制度设计的参与者;社区内外的利益相关方和志愿组织也是该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参与者。

3.3供给制度策略创新措施

在新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最大阻力可能来自老旧社区。这类社区缺乏基础设施、业主收入较低,物业服务多为政府提供或居民自治,当物业服务需要收费时会受到业主的抵触。机关单位社区的物业服务由本单位或政府机构提供,物业费收取标准较低,但对收费的物业服务已有思想准备。即使如此,仍可能对几乎翻倍的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人员不再是本单位人员等改变产生抗拒行为。因此针对上述两类社区,可以在做到位思想宣传工作的同时,考虑政府补偿部分物业费用或对予以配合的业主奖励等方式来帮助业主接受新的制度。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物业服务较成熟,收费较高、服务人员较多;均设有居委会、业委会来监督物业服务;但是相比其他社区,此类社区更倾向于建立自治性强的业委会。因此,在新制度的推行中,针对此类社区需要加强居委会的建设和管理,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居委会三者要共同协作,不能有所偏倚。除了上述问题,三类社区的物业服务供给创新具体策略是:社区基本物业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应尝试适用于我国城市社区当前情况和需要的社区基本物业服务的供给制度(模式):市场供给+集体干预。社区基本物业服务的供给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其中,在组织保障方面,提出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基本物业服务供给方面要承担主导和指导监督作用,业主委员会承担。具体而言如下。

3.3.1针对共性问题

3.3.1.1居委会和物业服务需要清楚的职责分工物业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更公平地向所有居民提供服务,物业服务机构应该承担所有的物业服务,而不应该让居委会或政府组织涉入其中。

3.3.1.2广泛设立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服务供给制度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出意见,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因此需要在居委会和物业服务机构清楚分工的基础上,设立业委会监督二者的工作,同时更好地帮助业主解决困难。

3.3.1.3物业服务企业独立发展,并实现公平竞争市场化要求在相同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即要求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用政治、经济的手段去调控多方面的关系,以市场化为基础的物业服务机制需要让物业服务机构进入市场,依托市场的力量发展。

3.3.1.4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要从细制定,对某些群体政府给予一定的补给具体、细致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针对经济水平较低的社区,应该设立低标准的物业服务价格,并且应辅以集体干预,例如超出低标准的部分政府给予补给。

3.3.2针对个性问题

3.3.2.1老旧社区要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模式三类社区中老旧社区是最迫切需要推行新的供给制度的,因此应是政策的重点。征求居民意见以户为单位(一个独立产权单位为一户),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告知居民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服务内容和相应收费标准。小区内1/2以上户数居民选择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社区居委会在两个月内组织小区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居民户数达不到总户数1/2以上的小区统一采用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在两个月内组织建立日常物业管理机制

3.3.2.2机关单位社区要配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由于社区物业服务相对到位,机关单位社区需要业主委员会自发维权的情况较少,很容易忽视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但是作为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委员会对于社区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的作用,机关单位社区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紧跟社区物业服务供给制度的改进步伐。

3.3.2.3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小区要明确居委会职责在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小区中,居委会要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又要与业主委员会一起,协助居民进行维权。作为连接物业服务公司和居民的重要桥梁,居委会的责任和工作内容需要进行明确地规范,以便处理具体纠纷时有据可循,提升管理效率,也能尽量避免管理不当的情况发生。

4结论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2

(1)通用性:由于各地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情况和信息化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系统建设应该以丰富的知识库和先进的技术为基础,设计出灵活、适应性较强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业务模型。

(2)科学性:对于通过调研得到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业务流程进行必要的优化,使其符合科学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发展潮流的要求。

(3)动态性:业务数据和模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系统应能够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的变化而调整,且应该留有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等外部系统互通的接口,成为社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业务模型的构建必须以用户的基本需求为导向,有实用价值和适用性。

2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设计

本研究在文献查阅、现场调研及专家咨询的基础上设计了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绩效计划、绩效考核、绩效评估、绩效反馈、结果应用、模型库管理及系统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详解

3.1绩效计划

绩效计划功能是绩效管理系统的起点,该模块可以反映卫生管理部门当年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引导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朝着共同的目标发展。该模块包括绩效计划类型、计划录入、计划调整、计划查询及计划分析五个模块,按照考核周期的不同分为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及重点计划。

3.2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功能是绩效管理系统的核心,用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分,应具有数据审核、自动评分及绩效查询等功能。

(1)数据审核:系统会对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行自动审核,审核规则包括记录完整性、记录重复性、数据类型、数据项阈值及数据逻辑等方面的校验;

(2)自动评分:系统可以通过输入的调查信息或从其他业务系统接口自动获取数据,按照事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计算出被评价单位的综合得分,并显示出每个机构的最好和最差项目,并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和慢性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双向转诊率及群众满意度等重点指标对同类机构进行排序;

(3)绩效查询:绩效查询可按时间、指标进行查询,可通过曲线图、饼状图、柱状图等多种表现形式来呈现。同时系统也提供自定义查询方式,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3.3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功能用以发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出深层次的管理问题,督促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改善绩效的目的。该部分包括绩效标准评分、绩效预警及统计分析。

(1)绩效标准评分功能采集和存储了一定范围内的绩效数据,可以计算、分析该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绩效基准,为制定绩效管理标准提供循证支持;

(2)统计分析功能主要包括排序汇总、历史数据纵向比较、机构之间横向比较、指标偏离分析及报表生成等;

(3)绩效预警功能主要是根据绩效指标的各月完成值来计算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按时间过半、目标过半的原则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预警,可用“红”“黄”“绿”灯进行直接表示,其中红灯表示指标未按期完成,黄灯用于警告管理人员已接近截止时间,绿灯表示指标已按期完成。

3.4绩效反馈

绩效反馈功能可以支持卫生管理部门和其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方便上级及时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结果反馈和交流互动两个子模块。

(1)结果反馈,包括月度、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支持实时动态反馈方式,即各类考核结果生效后,自动反馈到相关机构;

(2)交流互动,便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基层的想法上传给上级管理机构,以实现有效沟通。

3.5结果应用

结果应用功能以业务数据、绩效得分及绩效反馈等方面的信息为基础,使各种信息资源得到最优分配和充分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结果应用功能具体包括经费测算、查询分析及图形显示。

(1)经费测算,可以提取机构的基本情况数据、绩效得分数据及业务数据等,借助经费测算模型得出经费拨付额度,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查询分析,上级部门及机构管理者能够通过该模块来查询机构基本情况、人员基本情况、工作量及服务质量等的一系列考核指标。

3.6模型库管理

3.6.1考核方案知识库

考核方案知识库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指标管理、体系管理、方案测算及体系生成。

(1)指标管理,主要实现指标维护功能,包括对考核方案知识库里的指标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及查询等操作;

(2)体系管理,主要是针对指标体系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及查询等操作,其中增加指标体系包括指标抽取、指标权重计算和方法集的构建三个步骤;

(3)方案测算,通过导入历史数据计算出不同地区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同一地区的绩效得分,测试方案的代表性和区分度;

(4)体系生成,指标库提供核心指标、备选指标及扩展指标,适应具体考核方案的变化,每次绩效考核的考核指标、指标体系及各指标的权重都可灵活定义,即通过项目改变、权重系数改变等方法,以考核方案库中事先设定的指标体系为模板,根据使用者的需求组合成多种新的指标体系和相应的调查表。

3.6.2评分基准库

目前,大多数绩效考核指标的得分是按经验进行设置的,缺乏数据的支撑,因此设计评分基准库的主要目的是为绩效考核树立一个标杆。绩效考核评分基准库包括历史数据库和预测模型。

(1)历史数据库,历年的相关数据资料是制定评分标准的依据,将其存放在历史数据库中,以供分析利用。数据的存放应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区分维度,根据不同指标维度的特点对收集的资料进行量化处理,各个维度的数据结构应保持统一,能够实现分类检索且容易访问。数据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为评分基准的制定提供最新的依据。

(2)预测模型,运用时间序列预测方法建立评分标准。通过创建计算程序,从数据库中抽取出各个指标的历史数据,运用适当的时间序列预测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计算,得到指标评分的基准,同时可对历史数据的变化趋势给予可视化展示,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6.3经费测算模型库

经费测算模型库的主要目的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预测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本,为卫生行政部门向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拨付经费提供支持。经费测算模型库主要划分为三部分,即公共参数设置、经费拨付测算及统计分析。

(1)公共参数设置,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要录入统一的参数,主要包括年度拟拨付总额,机构管理、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的比例系数、难度系数、质量系数,标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

(2)经费拨付测算,根据选取的测算模型及计算方法测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情况。

(3)统计分析,查询历史经费测算指标和数据,并以图形方式与历史经费测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3.7系统管理

3.7.1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可以支持在线数据采集、本地数据上传及软件接口数据导入三种数据获取方式,对其他非在线数据可通过系统界面进行人工录入或通过其他软件导入。数据可分为基本数据和绩效数据,其中基本数据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属性数据,如服务区面积、服务人口数、年龄结构及固定资产等;绩效数据指能反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业绩的数据,包括公共卫生数据和基本医疗服务数据。

3.7.2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包括权限管理、角色管理和组管理3个子模块。

(1)权限管理,对不同用户设置系统资源(功能菜单项、按钮及输入控件等)的使用或访问权限。用户可以拥有一定范围的权限,分为领导用户、专家用户、工作人员用户等。

(2)角色管理,对拥有相似权限的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定义角色的概念,如系统管理员、超级管理员、用户及访客等角色。

(3)组管理,为更好地管理用户,对用户进行分组归类,实行多级指标配置,分级用户授权。如一级指标包括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及机构管理;二级指标是一级指标的分项指标;三级指标是绩效考核的操作指标。系统根据用户权限的不同实行分级授权,专家用户可对一、二、三级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改操作,而工作人员只能对三级指标进行修改操作。

4讨论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3

社区建设有行政推动模式与自治模式之争,本文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应该遵循责名求实这一简单的路径,先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然后再求居委会自治组织角色之复位,这一定位与复位的过程便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而定位与复位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的高效低耗的理性抉择。

关键词:定位,复位,社区建设,社区组织,街区,居委会

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提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策略。1991年国家民政部又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思路。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对社区服务作了统一的倡导和规划。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中国社会结构急剧变革,单位制解体,老龄化社会到来,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人民的生活需求使城市社区建设日益迫切。理论与实际工作者都对社区建设予以了诸多的关注。

一、我国城市社区的定位

那么我们所说的“社区”在我国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认为“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大致就是社区的地域空间,为了淡化其行政区划的色彩而突出社区特征,许多学者称之为街区”[1];有人认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会为单元的基层社区[2];还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区已成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这些基层管理机构的代名词[3];还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区指涉的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4];而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和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导形式,形成社区地域”[5]。

可见目前对城市社区的在我国的具体所指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就是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只有少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应该指居委会所辖区域。在我们思考社区的定位时,我们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提出社区的概念,为什么要倡导社区建设,显然社区概念在我国的提出是有明确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由计划转向市场,计划经济破产,政府不再拥有支配所有社会资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担的职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状况下,政府不堪重负,社区概念的提出与社区建设的倡导就是政府想将自己担负的过多的职能还给社会,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明白了这样的背景与用意,我们再来定位社区就明晰多了。我认为在我国开展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城市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而非定位于“街区”。城市社区的具体定位问题不仅涉及社区的性质问题,更牵涉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的主体问题,从而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乃至最终的成败。

“社区”这一概念几经转译,至1955年就达94中之多[6],人们难以对其达成一致意见,但其核心所指还是明白无误的大家基本公认的:具有高度认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发性的地域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民间性、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等。居委会所辖区域刚好在理论上符合社区的性质:居委会在理论上是居民普遍参与的自治组织,非官方组织,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对所生活的居民区有某种自发的认同感,居民间也有一种相互的情感依赖。将城市社区定位为居委会所辖区域就使居委会成为理所当然的社区建设主体,而居委会本来就是法定的自治组织,刚好契合。

而如果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则街道办事处必然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直接的最主要的主体,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它是代表政府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监管与制控职能的(当然也还有服务职能),以它为主要主体的城市社区建设能否实现社区建设的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民间性等目标和特征实在不容乐观。有人认为将城市社区定位于街区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加速社区建设。行政推动历来为我们崇拜,行政推动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社区建设刚起步时更是如此,但这种建设社区的方式极有可能会建设出“行政社区”即行政推动主导的模式因带有传统操作方式的色彩而极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把社区重新变成一个行政化了的“大单位”从而影响政府的职能转换,使政府负担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重新增加。而我们的城市社区建设本意就是要推动社会自治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建设“行政社区”的思路与社区建设的逻辑背向而驰。也就是说以行政推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主导模式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建设启动后行政力量如何退出,它退出后又用什么力量再来推动城市社区的建设继续进行,又用什么力量推动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区自治领域的退出?而这样的退出又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历程,同时这种退出过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过程,因此前此阶段的行政推动并未能真正开启实质意义上社区建设之路。因此将社区定位于街区,即使社区建设能够进行,但其在过程中又不得不解决如何走出“行政社区”的困境,这就与政府提出社区建设的本意相悖。而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或者是适当调整后的居委会)所辖的区域相对而言就不会遇到此类困境。

二、社区组织的复位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后还必须解决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社区组织主要是指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就是非盈利成员组织,其区别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盈利公益组织[7]。所谓复位也就是让其回复其原来的位置,扮演其本来应该扮演的角色。

目前应该着力加以解决的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居委会这一社区的主导自治机构变成了基层政府的腿,在实际上成了政府的一部分,甚至全然丧失了自治的特征。(在调查中大部分居委会成员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实际上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居委会日常工作中的70%左右来自街道办事处)当然居委会的行政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和当前体制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承认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决不能推演出容忍之、纵容之甚或发展之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基层社会永远只会处于国家的强行政控制之中,何谈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本意就是要使基层社会摆脱国家的强控制走向自治之路。

居委会的行政化首先表现于居委会组成人员的行政化。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待遇都由街道办事处控制或决定。虽然目前有些居委会实行了直选的试点,但选举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反复做工作及各种组织保障措施,选中的也皆是原来的居委会成员也就是在选举前反复给居民做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审定认可的候选人。居委会成员的身份是“民选街聘”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员属全民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干部。既然居委会成员都是政府的雇员当然都有了干部的身份和替政府做事的义务了。

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依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居委会的固定办公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居委会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写报告申请报销。居委会开展公益事业或公共服务的费用也经常向街道办事处求救,或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居委会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捐助,甚或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本居委会辖区内有关单位或居民摊派集资。

街道办事处还通过频繁的评比、检查来控制影响居委会的工作。居委会的工作也实行坐班制,已经和政府机关一样实行机关工作的各项制度了。行政化后的居委会推行之工作便成了行政任务、硬性规定(例如硬性规定让居委会完成多少份若干种报纸、杂志等的征定任务),不得不去完成,而这些工作中很多属于政府的本职工作。

在现实中社区居民也都将居委会认作政府的一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也被认为是政府干部,是基层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认为找居委会干部反映了意见就是向政府反映了意见。

居委会本来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作为社区的发言人向政府表达社区的利益和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基层政府的行为,从而达致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在实际中其角色完全颠倒了,它反而成了基层政府在社区的发言人,要协助政府对社区进行管制与控制了。居委会既经行政化社区居民必然对其认同感不高,工作很难开展,很多居民“不给面子”。

于是,在现实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方面“街道办事处的任何事情都需要通过居委会去落实”,而另一方面居委会的工作也需要街道办事处为其撑腰,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现实中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

因此社区建设首先就要让社区的主导组织复位,让社区建设的主体就位。社区组织的复位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权力退出社区自治事务领域的过程,也就是社区自治的成长过程,本身就是社区建设的表现。

强调居委会的角色复位,强调其摆脱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控制,并不必然导致居委会与政府的对立,那种认为只要脱离了政府行政强控制就会导致自治组织失控的观念实在是应该抛弃的未经证明的假设。

居委会如何复位呢?其实要作到居委会的复位在理论上说起来也很容易,只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即可,那上面对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与政府的关系,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任免、待遇、身份,居委会的办公费用、举办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费的来源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然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执行性,但其基本精神确是明确无误的,其有些规定有待依其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当然居委会的复位过程需要支持资源,这种支持资源不是政府部门组建什么“社区管理委员会”来“支持”之,(事实证明这样的“支持”迟早会演变为指挥与控制),而是政府部门(尤其是街道的党政部门)养成严格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识,并切实将行政权力退出社区自治领域。

但在实践中这种复位面临诸多的困难,否则《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早就落到实处了,根本就不会有在此讨论居委会的复位问题了。实践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及其带来的居民对之的认同感不高的问题,行政化的问题如前所述主要表现为人员与经费的行政化。对于目前这种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的现状,是努力尝试去改变以遵循《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呢?还是应该修改法律来因应现实呢?我认为如果我们承认居委会组织法立法的用意和精神没有问题的话,我们还是应当努力去改变现实以遵循法律,当然在这过程中也不可回避对居委会组织法的某些细节的修改。要改变目前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的问题我们首先探求居委会行政化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居委会的第一个发展阶段(1949年到1954年)中52年以前主要是作为稳定社会秩序,改造旧社会城市基层的一种工具,其主要的任务就是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防空、防特、防火、防盗等,并兼办一些居民的公益事务。52年到54年各都市都开展了一场民主建政运动,基层居民组织开始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居委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1954年到1958年),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至1958年,城市居民自治顺利发展,群众满意的称居委会为“自己的组织”。[8]但从第三个阶段(1958年到1978年)开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政府的职能突然增多了,基层政府由于任务繁重,自身行政力量又不足,无法应付,在这种困境下他们发现可以利用居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行政,因此他们就为了让居委会推行政府的有关职能任务,就出资支持居委会的建立和运转,由此居委会行政化的现象就造成了,在后来计划经济下政府的职能一直没有减少,居委会的行政化的状况就一直无从改变。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目标后,我国政府的职能才开始有所转变,但这种转变是从上层开始的,基层的政府的职能至今还没有多大的转变,基层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的职能,这些职能仍然超越了基层政府的实际行政能力,基层政府仍然还不得不借助居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来行政。由此看来要解决居委会行政化的问题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转变基层政府(尤其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的一级准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支。在现实中街道办事处之所以行政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赖居委会行政是因为其自身的财政资源不足,区或市政府拨付的款项仅仅发放人头费还不够,在这种短缺“财政”压力下,街道办事处的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被削弱和淡化,而蜕变得更象一个在市场中牟利的赢利组织,这个组织面临的最大压力就是资金的筹集,这种资金的筹集与汲取又都取决于其所属的企业的赢利状况,因此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的主要工作就是为所属的企业做决策、跑业务等,上海某区的一个街道办事处的主任亲口对笔者说他更象一个集体企业或国企的老总而不象一个街道办事处主任。要解决街道办事处行政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合理的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获取,使其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专心于公共管理,当然要提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能力还必须充实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人员力量,提高其素质。有学者提出的大城市管理进行“虚区实街”的模式(即虚化区政府而充实街道办事处)是加强城市基层行政力量的好思路。只要切实转变了基层政府的职能,提高了其行政能力,那么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行政的需求就会降低。

在街道办事处转变了职能,提高了行政能力,降低了对居委会行政的需求后,就应该解决居委会的资金来源规范化合理化的问题。目前居委会这种“财政”来源直接决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如果经费及工资不是从街道直接获得,不是从政府(全部)获得,那么通过哪种方式筹集呢?显然应该从社区筹集,怎样筹集呢,是否是要居委会再设立一个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呢?经费和工资水平如何确定呢?我的一种不成熟的想法是经费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居委会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事务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政府拨付,另一部分是居委会办理社区自治事务的有关费用,这部分费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相应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分两部分分别由政府拨付和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当然这两部分费用具体如何分配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不断的调整。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费用的数额后,如何保证征收又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居民(代表)大会下设一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负责征收,当然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这种经费或者说一种新的规费或税种的征收还需要相应的政府机构的协助与支持。我认为这样一种设计能够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结合,并且通过“强制性的利益关联”解决了部分居民对居委会的冷漠与不关心,使社区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考察一下我国城市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不同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农村,普通的村民与村委会有着较强的利益关联度,具体表现为村委会拥有“收税人”的角色,掌握着可重新分配的承包田、宅基地等集体资源,因此这几年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海选”的出现,这就说明利益相关度可以决定社区事务的参与度。而在城市,居委会没有掌握象村委会那样的集体资源,居委会的行为对普通的居民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居民对居委会的事务不予太多关注。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设计一种适当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组织运营的的资金筹措机制,使广大居民与居委会建立起“强制性的利益关联”,就能使社区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别居委会成员再想行政化,也没有了什么支撑。这样就可以通过居委会“财政”的规范化同时解决人员的行政化问题。

居委会的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复位后,就可以通过自身的运作来动员起社区内各种资源进行社区建设。

三、定位与复位后目前争议问题之解决

解决了城市社区的定位与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后,城市社区就会走向良性发展轨道,而当前困扰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基层行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1、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与社会化问题

既然居委会作为社区的主导组织是居民的的自治组织,是社区的代言人,那么居委会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并且必须是本社区的居民。目前的“街聘”居委会“干部”和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及由非本社区居民担任居委会成员都是不适宜的。关键是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干部”身份的改变就会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认同感,提高社区组织的“合法性”。

2、关于社区建设中的“议行分立”问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见在社区中居民会议是议事和决策的机构,而居民委员会即是居民会议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因此没有必要再设什么社区议事会来作为社区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社区议事会作为由社区内有影响力的人士和社区活跃分子构成的组织只能对居委会起建议、咨询和监督的作用,而决不能让其代替居民会议的最终决策权。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居民议事会俨然代替了居民会议,同时居委会人员还常有这样的抱怨:“议事会也不敢多开,多开怕闹麻烦”。之所以实践中居民议事会权力越来越大,居民越来越对之认同,正是因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不够,认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另外选择居民代表参加议事会制约监督居委会,一旦居委会复位后,居民对之认同度会迅速提高,那时居民就会认为进入居委会的人员都是代表自己利益的居民,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议事机构了,因为居委会本身就是一个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虽然居委会作为居民会议的常设机构,相对于居民会议属于执行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居委会对于社区建设的诸多事项必须亲力亲为。在居委会的工作中还可以有个组织管理与具体操作的分离,居委会囿于人力、精力、知识的有限,可以将社区建设中具体操作性的工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或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法将其分离出去,或者考虑在居委会下设一社区工作委员会专门承接居委会分离出来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这个委员会中的成员称作社区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他们可以而且应该专职化和社会化,但他们一定要由居委会来聘用和管理,再不能来个什么“街聘”或事业干部编制了。经费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向居民筹集。3、关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问题

目前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实际上形成了双向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旦我们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将居委会复位于其自治地位,行政隶属关系必将予以冲破。

社区定位与社区组织复位后,街道办事处就不用再承担社区建设的直接主体组织的角色重任了,它就可以专心履行其政府职责而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进行社区建设的任务交给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组织,但街道办事处仍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体,它社区建设上负有的职责主要是监管、支持和催化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它要为社区内居民提供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居委会回复了自己的角色地位后就可以从政府行政事务中撤离出来,专注于组织开展社区建设。

当然社区建设的进行离不开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但这种支持是一种法定的不能附带任何法外条件的支持,例如对居委会的经费支持,当然这种经费的支持不能再象以往那样,而应该法制化,由法律或法规规定政府对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的比例额度;另外还要支持居委会依照居民会议的决议向社区内居民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也需要居委会的配合与支持,但这种配合与支持基于一种平等地位的协商和法定的义务,这其中再没有硬性的摊派。

如此一来有人担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无从开展,而居委会的工作也会一塌糊涂,其实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政府行政本来就应该是政府公职人员去具体推行的,目前街道办事处这种任何工作都依靠居委会来推行,甚至用居委会人员代替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状况,是一种非常态的表现,居委会复位后会逐步使之恢复常态。当然由于当前单位体制解体、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街道办事处面临很大的压力,是有点忙不过来。但居委会的复位与社区的定位着实又为街道办事处转变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街道办事处正好可以趁机理清一下其应当承担的职能,改变其无所不管的“全能”状态,将政府不应管也管不好的事让社会让市场去管。同时可以适当改变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如果区政府的工作都通过街道办事处分解了,那么区政府就可以适当精简而街道办事处就可以适当充实机构。同时还应注意在街道办事处的层面要严格政企分开,目前的街道办事处由于不是一级政府没有自己的一级财政,其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或市政府)划拨,而下拨的经费往往是街道办事处所需经费的九牛之一毛,因此每个街道办事处基本都有自己用于创收的企事业实体。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准政府)应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一定要政企分开,不要搞得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整天象企业家一样为街道集体企业拉业务做决策,好象创收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事务。如果真正做到了政企分开,街道办事处会减轻很多压力。正因为在街道这一级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很严重,致使街道办事处干部忙于创收,才造成基层行政不力,进而向下摊派工作。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可能还要增加区政府或市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拨款保障,因为在实践中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拨款往往仅仅够发人头费,迫使街道去创收。在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上一定要突破这样的一个观念,就是以为一旦让居委会真正自治了,一旦让居委会人员脱离了政府的直接控制,好象居委会必然要与政府作对似的。好象必然要天下大乱。其实居委会作为社区组织就是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与政府相对而存在,“相对”并不必定是相对立,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这种“相对”,甚至某种程度上的“相对立”才是正常的,因为居委会作为基层社会的组织就应该代表基层社会对政府对国家机关起到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当然这种“相对”也有相互支持的一面。其实两者的关系由法律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根本不会出现居委会成心要与政府对立的可能,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实现对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规范与管理。4、居委会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

既然居委会是社区内的涵盖所有成员的自治组织,那么社区内其他的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的各种兴趣爱好组织在事关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的事情上必须服从居委会的指导和协调。社区内其他各类自治组织的组织活动必须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和协调,它们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纠纷居委会也有调解和协调的权力和义务。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很明确,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是为社区内居民提供事关全体居民利益或经全体居民(形式上)一致同意的公共服务的,而物业公司只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商业组织。

5、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关系

由于社区内的党组织在实际中与居委会同构是导致居委会一直被街道办事处强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在居委会复位后就需要改变目前这种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完全同构职责不分的状况。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执政表现是领导政府,如果党组织能通过对社区组织自治的支持获取社区组织的自觉的高度认同,就相当于在新时期又找到了一条加强执政合法性的渠道,就会不断扩大执政的合法性,巩固执政地位。因此在社区建设中基层党组织要主动自觉的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开展社区建设,而不能一味的“配合”街区的党政机关对居委会下达什么行政硬任务。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街道党工委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的相应转变,而街道党工委的改变又对应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中角色职能的转变。在当今中国有人认为循名求实不可得,依实求名亦不可得。这在急剧变革的中国社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正是这普遍的名实日渐疏离(虽然其中蕴藏着变革的巨大张力)使我们进一步改革难以有清晰的路径可选择。我认为在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应当遵循正名求实----定位与复位这一简单的路径进行,这也是一种高效而又低成本的理性选择。这种选择虽然需要突破种种观念与现实的重重障碍,但其还是一条相对容易的渐进改革之路。中国的任何改革,包括社区建设都应走渐进改革之路,都应力求先在既有法律体系既有体制框架内寻出路,一旦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既定体制框架内没有了出路,才寻创新突破,这是考虑到比较成本效益的理性的明智之举。在城市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既然一部《居委会组织法》提供的基本框架就可以解决诸多的问题,我们又何必还要浪费人、财、物、时间和精力去另辟蹊径呢?

注释:

1,见中国城市社区党建课题组编《中国城市社区党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6,见雷洁琼主编《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页

3,见桂勇、崔之余著《行政化进程中的城市居委会体制变迁》[J]载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1年第一期第38-42页

4,见王思斌著《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中介组织的培育》[J]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第5-8页

5,见张明亮著《城市社区建设的探索和推进》[J]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第1-3页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4

城市社区管理是一个包含着多个方面的运作系统,“城市社区管理域”是城市社区管理运作的中介。依据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城市社区管理域”的构成可分为四大部分:社区管理行动者、社区管理组织、社区管理行动、运作逻辑与规则。

关键词

场域理论;城市社区管理域;构成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1975年在其《科学场域的特殊性》一文中提出,场域作为一个克服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等二元对立的理论工具,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分析。“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是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布迪厄、华康德,1998)。在这个定义中有三个关键名词,即网络、位置与构型。网络是场域理论的最基本概念,场域首先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网络,是场域中的社会行动者、团体机构、制度和规则等因素构建起来的社会网络。位置不是指物理空间中的位置,而是关系网中的位置。这个关系网的每个结点就是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这个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谁占据“位置”谁就拥有社会资源及权力。而构型则是指场域有自身的结构和运动逻辑,各种进入场域中的关系和力量必须经过场域结构调整后才能发挥作用。依据布迪厄“场域”理论的规律和逻辑,笔者提出了“城市社区管理域”的概念。在我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进程中,城市基层社会加速发育。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础单元,是社会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构成部分。作为宏观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和抓手,基层社区是构建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共治管理格局的微观基础。而在多元管理主体构建的合作网络下,社会成员的参与式管理,加之城市社区管理中的组织和规则等因素则共同建构了“城市社区管理域”。所谓“城市社区管理域”,即是指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管理活动的主要场所。它是在社区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自身运作逻辑和规则的网络空间,是影响社区管理的各种要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环境中介,社区管理活动就存在于这个环境中介之中。场域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区管理域”这个特殊的社会空间中,社区管理围绕着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开展,继而由社区管理行动者和社区管理组织采取具体的社区管理行动。由此可知,“城市社区管理域”是由社区管理行动者、社区管理组织、社区管理行动、运作逻辑与规则构成。

1社区管理行动者

社区管理行动者主要包括社区行政管理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学者与规划者、社会工作者及社区居民。社区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是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处理社区行政权力与社区外部权力的关系,以及社区不同层次、部门、单位间的权力关系。社区行政管理人员在城市社区管理中,起着上传下达的承接作用,依据部门的划分和分工结构,通过行政动员、政策指导、组织参与等方式,运用政策、法规和行政的力量来实施对社区的管理。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商业化形式的物业管理逐渐深入到社区内部的管理中。物业管理人员为社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房屋本体和区域管理、绿化养护、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以及一些满足业主需求的延伸。他们在尊重业主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为业主提供专业的服务。专业的理论指导和长远的社区规划是社区发展的基础,而科学的指导离不开学者与规划者。各专业的学者拥有着诸如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社会学能从“场域”等理论视角来挖掘社区发展资源;管理学能从组织与协调等方面来分析社区管理框架与结构;经济学可以从效益最大化等角度来控制社区管理方面的财务开支等。基于现有理论的科学调查和指导,能够创新社区管理模式。社会工作者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个体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和资源,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职业的专业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专业价值的内化,以及专业技能的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专业的工作方法,尤其是社区工作的方法,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了解社区问题、需求与资源,挖掘社区现有和潜在资源,协调社区各组织,借助社会策划模式、地区发展模式等专业方法预防和解决“城市社区管理域”中存在的问题与需求。社区居民是社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城市社区中的居民,普遍存在着异质性大、流动性强等特性,这一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城市社区管理域”的管理难度,对城市社区管理提出了动态化、灵活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多元化的社区成员结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区成员的多元需求,将社区成员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加以整合,将资源与需求进行合理匹配,利用社区居民的现有资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2社区管理组织

社区管理组织主要由社区党组织与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及社区社会组织共同构成。社区党组织是指按照《中国共产程》规定,在社区成立的,以社区内全体党员为组织对象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以及我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优化社区资源的需要,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社区党建方面的工作,在宏观方面引导社区规范,具体开展政策宣传、理论学习、监督教育、联系群众等方面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组织结构上,主要分为两类:指导协调机构与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内其他组织在社区管理上扮演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具体表现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他组织布置相关任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除此之外,街道办事处与其他组织间也存在着互惠关系,即在社区管理的活动中,相互协助并相互受益。物业管理公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进行有偿服务、有偿管理的专业性经济法人组织。其主要职责在于:负责社区内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为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应运而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监督和促进的关系,认清二者间的共同利益,即促进社区发展,才能便于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组织是由社区全体居民或其代表选举产生的,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运行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居民小组等。其中,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城市覆盖面最广、最普遍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区居委会扮演着整合者的角色,它从社区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居民委员会等各方面的资源加以协调,形成综合力量,从而共同管理社区。社区社会组织是连接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桥梁,它通过对居委会工作任务的化解与强化,即通过直接服务的形式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在组织形式上,大约可以分为社区文体科教类、社区环境物业类、社区服务福利类、社区医疗计生类、社区治安民调类、社区共建发展类等六大类。

3社区管理行动

社区管理行动第一要义应为社区服务。从广义上讲,社区服务就是在政府的倡导下实施的区域性的福利项目,它是以一定层次的社区组织为主体和依托,以广泛的群众参与为基础,用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来增进公共福利和提高生活质量。具体内容包括: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面向弱势群体以及社区居民的服务是一种单向性的服务,而面向社区单位的服务则是双向性的。因而,在社区服务管理方面,需要协调人际互动来调动个人为社区服务;平衡市场机制的经济效益与福利机制的社会效益,提高企业为社区服务的可及性和政府为社区服务的高效性。此外,对社区环境的关注与发展也是社区管理行动的主要内容。社区环境可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是指社区内的街道、活动场地、绿化设施等,软环境是指社区内的治安状况、居民素质、文明程度等。社区硬环境的污染防治与保护建设可通过社区环境规划、社区环境综合治理以及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等各项措施,再加之社区环境与社区居民的密切相关性,因而在社区环境管理方面,不仅需要依靠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非营利组织做好其本职工作,而且需要调动广大社区居民,在环境保洁上共同维护,在环境改善上献策献计。社区软环境主要可分为社区治安与社区文化。社区治安是指社区政府和自治组织依靠社区群众,协同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社区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依法进行治理的公务活动。对此,需要综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而社区文化的管理主旨在于探索本社区的特色文化,使居民认同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凝聚力的形成,提高居民的社区归属感。

4运作逻辑与规则

社区管理的运作载体必须依赖于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社区的行政管理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层面,通过政策、法规和行政力量实施对社区服务的管理。党委通过各项政策推动和扶持社区服务,并在组织上指导、规划、落实社区管理工作;政府及各部门主管社区的基层政权和居委会运用政策资源、设施依托等开展宏观管理;社区管理中还有社区居民与社区内外的机构团体的积极、广泛参与。除了政府的行政参与,社区管理还离不开驻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对此,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和运行规律而形成特定的行业管理体制与机制。社区行业管理,一方面遵循行业规范,建立行业管理机构,并践行社区服务认证;另一方面,综合考虑社区管理的相关规范,适度协调两种规范,使行业与社区在目标和标准上相一致,避免社区管理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社区管理除了要依靠行政职能实现和行业规范履行,也离不开社区居民对公共事务的社会参与。社区民主需要在社区人事竞选、财务管理、社区教育、社区事务管理等方面适度放权,让社区居民真正地参与到社区管理活动中,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此外,社区管理活动也反作用于社区居民,使其在社区管理的参与中,逐渐增强自主意识,进一步地参与到社区管理中。

作者:闵兢 单位: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2]范耀登.城市社区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5

摘 要:“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和社区组织的参与,凸显社区组织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但目前,社区组织参与社区事务仍存在制约因素。因此,须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强化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深化制度改革,加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区管理主体的合作等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有效建设第三中心。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社会组织;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85-05

社会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一定数量的成员在制度化的组织结构、机制规范的指导下,为了一定的组织目标而形成的共同活动群体,包括政府、军队、企业、政党、学校、宗族等;而狭义的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企业之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部分中介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众多的社区社会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本文所研究的社会组织是狭义上的社会组织。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及其对我国社区管理学服务的启示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具体内涵

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开始进行治理变革,围绕公共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集体行动困境”、“公共地悲剧”、“搭便车”等治理困境,主要有两种应对之策,即政府的国有化和市场的私有化[1]。前者是指由中央政府决定谁能够使用公共资源,他们何时使用以及怎样使用这些资源,而且由中央政府对他们进行监督,对违规者进行惩罚;后者指通过创立一种私人占有制度代替公共资源共同使用的公共财产制度,由私人或私企对公共资源实行占有、管理及使用[2]。针对市场的逐利特性使得其无法兼顾所有的公共事务,而政府在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低效和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奥斯特罗姆夫妇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证明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其他道路的存在(比如在社区中,除了政府和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以外,社区民众完全可以在自我组织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管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3]。并进而提出“多中心”的治理理论。“多中心”一词不仅仅是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体现。

“多中心”意味着公共事务的多个生产者和公共事务的多个管理者。就社区管理、服务领域而言,在宏观的规划与指导以及基础设施的提供中是以政府为核心的,政府在这方面承担着主要的职责;在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的社区服务中,主要由市场负责;而其他事务,诸如社区居民的文体娱乐、教育、权益保护、社区矛盾的调解,社区环境的保护,社区内居民间的互帮、互助等,这些主要由各类社会组织负责,其实质是社区居民的一种自我管理,社区居民也是众多社会组织的成员。

“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在社会管理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共同参与。它打破了原先只能有一个中心的理论束缚(西方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流行的公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一则强调以社会为中心,一则强调以国家为中心,都强调社会管理的单中心模式),形成了一个由多中心而构成的管理网络,也打破了原有理论在“分权”、“集权”问题上的争论(公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作为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一则强调“分权”,一则强调“集权”,前者强调社会的事务社会办,后者强调社会的事务国家办)。

“多中心治理”下政府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与任务。“多中心理论”反对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对公共资源的完全支配以及作为单一中心对社会事务进行全盘管理,但也并非一味限制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作用的发挥,而是强调政府在角色、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对我国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启迪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使得原先单一化的社区管理模式在面对居民多元化的需求时显得力不从心,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使得政府陷入困境,“多中心理论”在促进社区运行,加强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启迪。

“多中心理论”强调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除政府与市场外,第三方的力量至关重要,在国外,市场经济发展已久,公民社会也相当成熟,在社区管理中,社会组织与公民自身得以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在我国,由于社区力量的不足,社会组织发展的不成熟,我们在社区管理中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但“多中心理论”强调的共同参与理念值得借鉴。

“多中心理论”强调公民与社会组织的参与。一个社区运行的好坏,从公民与社区的互动频率中得以体现,社区管理水平的高低与社区服务质量的好坏也依赖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和维护以及公民的广泛参与。作为公民服务自身、参与治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有助于增加社会沟通,有助于民众合理进行利益诉求,亦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信和自律机制。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与政府、市场的良性互动也更有助于公共情绪的分散和公共压力的排解,从而维护社会的“良序善治”。

“多中心理论”强调众多行为单位的自主独立性与相互协作性。行为单位的自主与协作都是受到规则制约的。“多中心理论”不是要在社会管理领域创造出独立的多个中心,而是强调在社会管理的不同层次,各个中心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不是要将社会组织的运作完全独立于政府监管之外,相反,社会组织的运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管理。

二、多中心理论视角下社会组织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中的功能与作用

(一)社会组织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中的功能分析

多中心治理作为西方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它以承认有限政府为前提,提出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治理公共事务的新的可能性,并在政府、市场这两个中心之外引入第三个中心,强调由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来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社区是在一定地域中一定人口的集合体,但对社区的管理和服务的供给往往从外部进行,而忽视了其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载体就是各类扎根于社区的社会组织。众所周知,社会组织实现自身功能靠的不是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而是靠广大志愿者和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具体说来社会组织具有如下功能:

自主治理功能。发展健全的社会组织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民主的内部管理以及良好的自组织能力,能够借助内部成员间的信任和社会资本来进行合作,就组织目标、人事任免、活动安排等进行商议,因此,如果具有完备的社会支持,很少受到政府与市场的裹挟,就能实现自主治理的功能。

公共服务功能。公共服务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而公益性也是众多社会组织的特征之一。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的获得,一是靠自身的资源积累。社会组织靠组织内部成员及其关系资源以及组织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为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二是靠自身的地位优势。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目标的实现也不依靠强制手段,因为贴近群众,比较熟悉群众的需求,它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三是靠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在秉承自我服务理念的同时将有志愿为居民服务的人员聚合在一起,从而调动居民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

资源整合功能。按贝塔朗菲系统论的观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分只有按特定秩序组织起来,才能发挥系统在各个部分孤立状态下所不具有的整体功能。社会组织资源整合的过程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的过程,这不仅是对物质资源,也针对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社会组织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将成员组织起来,使他们能够协调一致地进行活动,同时,通过各项活动的组织将物质资源、社会资源的功用充分发挥出来。

文化丰富功能。在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有联谊交友的社交团体,比如老年秧歌队、合唱团、会等,使老年人安度晚年;有青少年教育的各类民办机构,比如,各类业余爱好培训班的开设,促进青少年素质的全面发展;有文化技艺交流、传播的民间协会,比如各类民间手工艺协会,在传承、保留我国传统手工艺的同时,也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播开去。

(二)社会组织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

推进社区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城市社区的自治与农村居民的自治是我国民主建设的基石。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增多,居民参与也日益活跃起来,这些组织受到了基层政府的重视,被有意识地纳入到社区管理与服务中。为了有效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关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以民主为原则,实现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为取得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信任,居务、事务、财务的公开成为有效的管理手段,这些都在实践中推动社区的民主进程。

促进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有效资源。通过社区公益活动的开展,社会组织不仅能对弱势群体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比如对孤寡独居老人、残疾人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的帮助),也能够发现社区居民其他的公益需求,从而向政府或基金会寻求帮助。另外,通过公益事业的开展,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积聚一定的社会资本并将其转化为未来发展的资源。

提供社区服务的重要帮手。各类社会组织基于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不仅有效扩展了社区服务的内容,也有益于社区民生建设的提升。例如,合唱队、舞蹈队、书画会等各类文体组织较好地填补了居民们业余生活的空白,这些文体组织依据居民们不同的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通过参加活动,居民们不仅锻炼了身体、也给自己带来了许多愉悦。这些都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肯定。

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民办非企单位近年来表现出比较强劲的发展势头,截止2009年,全国已有民办非企单位19.04万个,大量的民办非企单位已将自己的触角延伸到教育、科技、法律、卫生等多个社会领域。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诸如基金会、社会团体、部分中介组织,往往将一定区域的民众当作自己的服务对象,其服务范围并不局限在社区中,但其许多项目的实施仍是以社区为落脚点的,也间接为社区管理与服务发挥了作用,比如,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中介组织的智力支持等。

三、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制约因素

评判社会组织是否有效地参与到了社区的管理与服务中,要看其是否与现行的体制相契合,看其在多大程度上承接了政府转移的职能,看其是否有效地弥补了政府遗留的公共服务空白,是否有效满足了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在当下,社会组织显然还没能实现对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有效参与,仍然有制约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因素存在。

(一)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

按照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社区管理以及社区服务的提供更多的是依靠社会组织来进行。一些地方与部门对社会组织能够发挥的作用存在不少认识上的不足与偏差,有些认为社会组织的能力有限,无法有效参与社区管理,有些认为社会组织掌控的资源有限,无法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等。

(二)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目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的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行使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不过许多社会组织因为在资金数量、会员总数等方面达不到登记的条件而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一些社会组织因各种原因很难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导致登记注册困难,不得不选择在工商部门登记或不登记。现行管理制度实质上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管控”而不是服务,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三)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扶持乏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别领导对于发展社会组织的观念意识淡薄,认为纷繁复杂的社区事务不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政府也可以应付自如;第二,活动经费欠缺。社会组织一般都不会向成员收取会费,其活动经费主要靠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资助,但这种投入十分不固定,政府的投入也会经常变换方向,这使许多社会组织经济拮据,无法有效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凝聚力大打折扣;第三,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主要是缺少政府在税收、收费(管理费、证件费等)、办公场所的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限制致使其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不足

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组织仍处于孕育发展阶段,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这从中央和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中可见一斑;另一方面,许多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也乏善可陈,制度规范不健全,民主治理不落实,财务管理不透明等等。自身能力的欠缺使得许多社会组织在面对居民的多元需求时,无法有效调动社会资源。

(五)社会组织对现行社区管理体制的嵌入程度不深

我国现行的社区管理模式主要为行政主导型的街居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强调政府管理,在社区则以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为管理核心,并辅以社区企事业单位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配合。可以说,此种管理模式既照顾了现实国情,又为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在现阶段,社会组织的一些职能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存在交叉,而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为社会组织转移的部分职能却无合适的社会组织进行有效承接,即社会组织还没有完全融入到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中,社会组织对现行社区管理体制的嵌入程度有待深化。

四、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

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管理创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格局进行着深刻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使我们面临许多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如何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使其有效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是今后一段时间政府、社区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提高认识水平,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

推进以民生为本的社会建设,是未来发展中党和政府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对社会建设意义重大。党和政府应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领域里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帮助社会组织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努力在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事业中突出社会组织的内容,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一是要改变现行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使得众多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部门而被迫成为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非法组织,也使得许多社会组织的正常工作受到业务部门的干扰。应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权力,逐步淡化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具体指导,或者在一些社会组织中直接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的存在;二是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与管理。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外其他组织的合称,其种类是多样的,其性质差别也较大,因此,应依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而进行不同的管理和指导;三是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备案制度。因许多社会组织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无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而造成大量社会组织处于非法的状态,为此,应加强社会组织的备案制度,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以使其纳入到政府的日常管理中。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社会组织的壮大提供政策扶持

社会组织的运作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正常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资金的保障,因此,社会组织的培育须保证资金的充足。政府可对社会组织采取税收方面的优惠、进行财政上的补贴或设立专项资金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例如,嘉兴市规定社会组织可享受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天津市滨海新区借助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对社会组织提供小额补贴;深圳罗湖区区委、区政府特别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要参与到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福利中,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需要政府在人才、场地、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支持。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在强化自身建设方面,除了完善组织制度,坚持组织目标,提升组织形象之外,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及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也至关重要。人才是社会组织能够持续发展的关键,社会组织应设法吸引具有较高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能力、服务意识、奉献意识的人员到社会组织中任职;同时,应设法提高专职社工的待遇,使专职社工职位更具吸引力、竞争力。致力于为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始终以社区为依托,与居民保持密切联系,这样才能及时发现民众的需求,才能真正“弥补”政府和市场遗留下的职能空间。

(五)深化制度改革,加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区管理主体的合作

新时期,应正视社会组织的功能并将其嵌入到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中,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在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其他地方设立社会组织中心,通过与街道、居委会的分工将一部分社会职能转移出来,由社会组织完成。同时,社会组织应与街道、居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解决社区事务。

在各地的探索中,购买服务的形式较为恰当地将许多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中,政府通过这种形式将原先由自身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在评估后给予一定的费用。具体而言,就是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将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政府等连结成一个整体,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依据设定购买服务的内容,以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对象,使之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常项,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的具体购买过程中,应秉承竞争的原则,让社会组织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一步步发展壮大;秉承事后付费的原则,即对完成的服务进行评估,按完成的质量来支付费用;应充分发挥民众在此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让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够真正做到让民众满意。

参考文献:

[1]张克中.公共治理之道: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述评[J].政治学研究,2009(6):83-93.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专业技能;考核

一、引言

为全面提高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湖南省教育厅从2010年开始分批开展专业技能考核标准的建设工作。截止2018年9月,经湖南省教育厅组织开发并审核通过的标准达到59个。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8年湖南省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专业技能考核考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从2019年开始,所有高职高专院校相关专业将纳入考核范围,我院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也将纳入抽查范围。因此,为了适应社区管理与服务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及技术转型升级的需要,更好地为城乡社区治理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非常有必要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标准进行开发。

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开发的意义

专业技能培养是学校教育教学的核心任务之一。开发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并考核学生的专业技能是否适应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是该专业人才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专业技能考核标准的开发有利于促使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进一步完善“专业见习+专业技能综合实践+专业阶段性实习+毕业实习”的实践教学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区事务管理、社区专业化服务等实践教学的管理,深化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改革;另一方面,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标准的开发有利于推进新技术、新标准融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学,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有利于深入推动产教融合,对推行“1+X”证书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目标

1.学生的素质目标方面,综合素质与专业素养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牢固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能热心为民服务,拥有爱心、耐心和亲和力;能爱岗敬业、合作意识强、诚实守信、勇于创新。2.课程知识目标方面,理论结合实际,在实践中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社区工作相关理论及社区工作政策法规、社区事务工作规程、社区服务等相关知识,熟悉社区事务管理和社区社工服务,具备宣传教育和政策执行、受理社区事务和化解矛盾纠纷、整合社区资源和协调社区关系、创新社区服务和策划实施社区活动等各项实务能力。3.专业的能力目标方面,熟悉社区工作服务业务运作,开展专业服务。使学生具有开展宣传教育群众工作的能力;具有处理社区事务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具有整合社区资源和协调社区关系的能力;具有创新社区服务和策划实施社区活动的能力。

四、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内容

考虑到我国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实际,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包括社区事务管理和社区专业化服务两大模块。

(一)社区事务管理模块

本模块主要考察学生在具体的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中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按照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职业礼仪规范开展居民事务的处理与服务工作;能够根据社区矛盾纠纷的受理流程,正确运用专业方法调处矛盾,评估调解效果;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前提下,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认城镇低保对象,熟练掌握城镇低保的办理流程;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确认社保补贴的受理对象,熟练掌握社保补贴的办理流程;能够准确使用清楚、简练、得体的语言,按照社区公文写作格式,撰写社区请示、报告、函、总结、公示等常见公文;掌握社区居民会议制度,按照居民会议召集要求,撰写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议程,讨论涉及全体居民重大利益问题并形成决议;能正确选择资料收集方法,收集社区背景资料,进行原因、意义、危害分析。本模块包括七个技能点,具体技能要求如下:1.社区矛盾纠纷受理与调解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以及社区居民契约,结合居民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开展社区矛盾纠纷的登记受理、调解处理及回访跟进,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具体包括:(1)能准确审查矛盾纠纷情况并予以登记;(2)能合理选定调解主持人;(3)能全面调查核实纠纷情况;(4)能够拟订调解方案;(5)能准确选择调解方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6)能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实施后续跟进。2.城镇低保的办理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与工作规程,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认低保对象,准确计算低保金。能够熟悉低保的办理流程,详细掌握低保受理、审批所需的材料及期限,能够依据低保对象收入变化及时调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具体包括:(1)能准确确认低保对象;(2)能正确计算低保金;(3)能选取合适的方法全面核查低保对象的情况;(4)能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低保审批;(5)能说明不予办理低保、调整低保金的理由。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结合各地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政策,确认下岗失业人员,准确判断受理对象,严格按照下岗失业再就业服务的办理流程,详细掌握受理、应聘所需的材料,有效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包括:(1)能准确确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对象;(2)能选取合适的方法全面核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对象的情况;(3)能严格按照流程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4)能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或推荐单位。4.社保补贴的办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各地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确认社保补贴人员,准确判断社保补贴对象,严格按照社保补贴的办理流程,详细掌握受理的材料,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具体包括:(1)能准确确认社保补贴对象;(2)能选取合适的方法全面核查社保补贴对象的情况;(3)能及时对社保补贴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4)能严格按照流程办理社保补贴登记。5.社区公文写作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判断社区公文的类型,按照不同类型公文格式,根据主旨采用叙述、分析、说明等方法,运用准确、简练、得体、平实的语言,撰写社区公务文书。具体包括:(1)能判断社区公文的类型及要求;(2)能厘清社区公文的思路及表达方式;(3)能准确运用清楚、简练、得体、平实的语言;(4)能严格按照格式要求撰写公文。6.社区居民会议的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明确社区居民会议的召集条件,掌握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讨论并解决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决议并及时公布,创造良好的居民生活学习环境。具体包括:(1)能积极筹备社区居民会议;(2)能召集并主持社区居民会议;(3)能围绕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解决;(4)能形成社区居民决议并及时公布;(5)能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6)能撰写社区居民会议议程。7.社区背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社区事务管理不仅是对上级交办行政事务的执行,更是在事务办理过程中服务群众。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要掌握社区工作方法和技巧,分析社区基本情况、社区居民和团体的关系与权力结构,了解社区问题和需要,进行社区现象原因、危害及意义分析。具体包括:(1)能选择合适的方法收集社区背景资料;(2)能全面分析社区现象的原因;(3)能准确分析社区现象的危害;(4)能准确归纳社区现象的意义;(5)能撰写社区背景资料分析报告。

(二)社区专业化服务模块

本模块主要考察学生在面对社区不同群体时,能准确了解社区不同群体的需求及特点,正确分析社区不同群体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规定,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利用和调动社区资源,设计相关活动计划书,提出专业、具体、可操作的服务策略,达到帮助社区不同群体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的目标。本模块包括七个技能点,具体技能要求如下:1.社区儿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社区儿童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利用和调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儿童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分析;(2)社区儿童的问题和需求分析;(3)社区一般儿童及特殊儿童的个案介入方法及策略;(4)社区一般儿童及特殊儿童的小组工作方法及策略。2.社区青少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社区青少年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青少年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分析;(2)社区青少年的问题和需求分析;(3)社区一般青少年及特殊青少年的个案面谈任务的确定和面谈提纲的撰写;(4)社区一般青少年及特殊青少年的小组计划书的设计及小组介入策略。3.社区老年人服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社区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老年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分析;(2)社区一般老年人、孤寡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等问题和需求分析;(3)社区老年人的个案探访记录及个案介入策略设计;(4)针对社区老年人共同问题及需求设计小组计划书。4.社区妇女服务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社区妇女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妇女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妇女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分析;(2)社区一般妇女、受暴妇女、职业女性等群体的问题及需求分析;(3)社区妇女问题的个案工作中家庭结构图的绘制;(4)针对社区妇女共同问题及需求设计小组计划书。5.社区残疾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法律规定,结合社区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残疾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分析;(2)社区残疾人的问题及需求分析;(3)社区残疾人的个案工作记录的撰写;(4)社区残疾人的小组工作计划书的设计。6.社区矫正服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及需求分析;(2)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问题的处理;(3)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的处理。7.社区其他人群服务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社区流动人口及其他人群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运用社区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流动人口及其他人群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发展。具体包括:(1)社区流动人口就业、子女上学、业务生活安排相关问题的个案及小组工作策略;(2)社区新市民、上班族、贫困者等其他人群相关问题的个案及小组工作策略。

五、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技能考核的方式

建议社区事务管理模块和社区专业化服务模块各下设45套试题,两个模块共计90套题目,每套试题分为2小题,每套试题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考试方式为笔试。本专业技能考核建议采取双随机方式。首先,由学生在两个模块中随机抽取一个模块;然后,再在这一模块题库中随机抽取一道试题。每道试题总分为100分。考核时,要求学生能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行业操作规范、工作方案、解决办法等独立完成给定任务,并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与工作行为表现。

六、结束语

本文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技能考核标准的开发进行了探索,希望能给该专业的专业建设和相关专业技能考核标准的开发提供借鉴和参考。总而言之,专业技能考核标准的内容选取应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重点考核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同时,要高度关注职业素养的评价。考核标准应根据专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组织修订,体现职业岗位工作的新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趋势。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Z].1989.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Z].2010.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2012.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高职院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中建立了很多新型的社区,甚至广大的农村社区都在如火如荼地建设。短时间内如此多的社区建设起来,就必然需要大量专业的管理与服务人员。政府社会职能中有一点就是加强社区建设,政府为实现这一职能,就需要通过社区管理与服务的专业人员来提供专业化的管理与服务,比如提供养老、医疗、基本生活服务,推动将来社会保障福利体系的的实现,均离不开社区管理与服务。《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3日)中就已经指出“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社区开展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的诉求也越来越高,也就意味着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而如何提供更多专业性的人才就取决于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本文将就如何在加强高职院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建设进行探索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山西省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社会供需情况分析

(一)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

山西省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从2008年开始起步,经过近十年发展,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度得到明显提高。近几年,政府对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那些综合能力较强,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实践型人才,更容易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其发展空间也毋庸置疑,并最终成为专业化的城市管理专家。按照《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表述:我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到2020年达到6万人,其中医务社会工作者达到1400人,教育辅导和青少年社工达到9400人,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达到22700人;而目前我省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每年培养的毕业生才近500-600人,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未来省内对高层次、应用型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需求缺口很大。就目前的专业化人才供给而言,山西省还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人才。那么,加强高质量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本专业人才供给情况

政策支持方面,《山西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一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支撑。推动建立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对接机制,依托高校资源,鼓励支持社区业务骨干采取进修、短训、函授、自学考试等形式进行专业培训,支持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在职教育。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鼓励和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基层岗位就业工作。可见,在政策方面,政府为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发展给予了较大的支持。在高校专业设置方面,目前山西省的高等院校中仅有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山西管理职业学院2所高职院校开设有此专业,其他本科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主要为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的仅有5所,每年所培养的毕业生数量非常有限。本科院校更侧重于理论方面的教学。这7所高校每年培养社工类人才仅五、六百人,只占到该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十分之一,其中仅有不到五成的学生选择了专业对口的工作,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特别是缺乏了解基层、扎根基层,能够为社会服务的实践型专业人才。现有相关社会组织及专业人才供给量方面,据相关资料显示,山西省目前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组织不到40家,而全国有6000多家;截至2016年底,全省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3120人(其中社会工作师1157人、助理社会工作师1963人),仅占全国的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门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强,专业人才紧缺,因此高职院校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更多理论扎实、技能过关、素质过硬的专业人才就显得尤为紧迫。

二、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问题是:首先,目前山西省内开设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仅有2所高职院校,其余的为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太原科技大学5所本科院校拥有相近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模较小;其次,该专业毕业学生中仅有10%-30%的学生选择从事本专业学相关的工作,其余大部分学生则选择从事非本专业的其他工作,因此导致人才严重流失,未能较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最后,在人才培养方面重理论、轻实践,人才培养未能真正与职业标准相结合。具体原因如下:

(一)专业课程设置不科学

首先,由于山西省内目前开设该专业的院校不多,课程设置方面针对性不强。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以适应社会对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但目前大多数院校开设的社区与服务专业课程设置缺乏方向性。

(二)专业实践、实习方面存在问题

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更强调实践型人才的培养,但在实际的人才培养过程中,理论教学一直不自觉的被放在主导地位,而实践教学处于从属地位,有时甚至被忽略,导致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较弱。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作为一门对实践要求较高的专业,必然需要较为完善实践课程体系。而目前大多数院校缺乏专门的实训教室和实习基地。实践教学的质量不高,如实习仅仅是简单的了解工作环境、程序,缺乏实地工作体验。这样很难切实的了解该专业工作中所需要的基本技能,难以和所学到的理论相结合,也不能较好的地掌握实践技能。

(三)专业教师队伍难以满足专业教育的发展

由于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起步较晚,1988年国家教委先批准了北京大学设立社会工作专业,1991年7月5日,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宣告成立,并于1992年正式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协会,并将此视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开端。目前,该专业的代课教师多为从事行政管理、公共管理等方面专业的教师,真正从事该专业教学的教师则少之又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育的发展。

三、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特色定位

高职院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旨在为社区的建设提供专业化的基层工作人才,人才培养要突出“管理”与“服务”的双重理念,培养能够满足社区建设人才需求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社会保障业务能力,信息整合、获取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社区管理与服务中的日常问题的能力等基本技能的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在专业特色方面,本专业所培养的人才应该具备公共管理的专业背景,掌握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及社区服务专业技能。鉴于高职学生的特点,在人才培养中应该在强调社区管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体现社区服务的特点,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论和技巧引入课程中,在培养专业认同感的前提下,以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实现人文社会科学与应用技术教育的结合,实现“专业与职业一体,学业与岗位融通”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二)注重专业核心能力的培养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学生首先应该具备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尊重个人的独特性、个人意愿等,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尊重案主自我决定的权利,引导案主认识自我并积极发掘自身潜力的能力等。在基本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社区宣传与教育能力、社区服务能力、社区建设能力、社会保障能力、物业管理能力、社区调解能力、社区日常行政性事务处理能力七个方面的能力。以上七个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应的理论课设置来使学生掌握基本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基本技能,其中包括社会工作、社会学概论、行政管理等基础知识,社区建设理论与服务、社区工作实务与管理、社会调查与预测公共关系、谈判技巧等专业知识。

(三)构建相对完善的课程体系

为实现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基本的理论及实践技能,以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核心能力为主线,构建以素质教育课程、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三大模块的课程体系。素质教育课程主要由思想品德修养、大学英语、网络与办公自动化综合应用、文书写作与办公事务处理等素质类课程构成;专业理论课程主要由社会学概论、社会保障实务、行政管理、社会调查与预测、社会心理学、公共关系、谈判技巧、物业管理概论、社区工作实务与管理、社区建设理论与服务等核心课程构成;实践教学课程则由顶(跟)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物业管理实训、社区活动策划实训等课程构成,以此来构成立体式的知识结构。

(四)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1、强化校内实训基地,校内外实训相结合,尤其重视岗位实训,不断强化职业能力。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其中包括资金、人力方面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社区管理与事务实训基地,用于专业实验教学及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社区相关各方面资源的联系,建立充足的校外实践基地。如联系学校附近的社区、养老机构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也可与一些社会工作组织进行联系,使学生在课余时间能够积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并直至建立长期联系。目前,山西省已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281个(其中登记注册37个,社区备案244个),可为本专业建设提供较多的实践机会。2、发挥校内社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使学生发挥积极性,以社团的名义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这种实践形式下,也需要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开展社会帮扶和社会救助活动,锻炼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社会工作者或社区管理者的眼光、角度、思维去解决专业性问题,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专业实践能力。3、鼓励学生毕业时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任何专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实现学生的人生价值,因此鼓励学生在掌握专业实践能力的同时,可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如物业管理员资格证、速录证书、办公自动化技术等方面的证书,也可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

参考文献:

[1]战晓华.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高职教学改革初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

社区服务管理论文篇8

关键词:农村社区;社区管理;机制建设

一、农村社区管理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NPM)是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优化,即重新定位政府职能,解决政府该管什么和不该管什么的问题。二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即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解决政府该管的事情如何管好的问题。三是政府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即引进企业管理的理论、原则、方法、技术和人才,通过分权和分散化改革,放松规制,改革公务员制度,实行绩效管理,推进政府信息化等,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农村社区管理制度建设的启发是:必须认清政府定位(政府不宜包办社区事务),即使在政府必须介入的领域也应实现工具创新(运用市场化机制)。这意味着需要重新架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组织结构,划分不同社会组织,如高层级政府、基层乡镇政府、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等的功能领域及权责界限,在此基础之上实现管理机制和手段创新。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我们从政府自身改革入手,推动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忽略对社区自治力量的培育,强调政府的管理技能,而忽略授权技能。所以,有必要引入另一种理论思路即治理理论。

(二)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于90年代初期在西方国家兴起,现已逐渐成为社会管理与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尽管目前学术界对治理的定义多种多样,但它们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有着共同的特征。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后者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作的过程中,模糊了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从而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二、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制的建议

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以及各国农村社区管理机制建设成功的经验,在重新定位社区内外各类组织的职、责、权边界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管理体系,形成一种新型组织结构。

(一)分清责权,构建新型行政运行机制

传统的基层社区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机制是不可能轻易改变的,根据治理理论,多元行动组织模式必须取代原有的农村组织模式,因此我们增加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形成新的多元化组织模式。以街道党工委为整个行政运行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框架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社区中介组织为补充的社区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落实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现社区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议、自己办、自己管,进社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社区事务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社区的财务和事务以及其它与居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在社区公开,加强社区成员对社区事务、社区干部和基层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励民办事业单位。与传统公办事业单位相比,其发展不仅实现了投资主体的突破,贵在机制创新,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二)加强服务,构建新型社区服务机制

农村社区服务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和龙头,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永恒主题。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新型的社区服务机制。第一,街道办事处以行政管理为主,行政管理效率是其最大目标。构建服务保障型社区,完善社区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帮,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第二,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因时因事的不同灵活调整,达到管理和服务的完美结合是其目标。建立社区群防群治体系,推进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防止资金脱链,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在优化政府职能和打破传统组织壁垒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重新构建社区管理的财力支撑体系,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用于社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两类:

第一,政府的财政支持,包括来自各级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以及转移支付。在城市反哺农村的大背景下,今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乡村的资金投入。但是必须在考虑社区各类事务的属性以及地区差异性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政府资金投入才可以变得更合理、有效;考虑到各地差异,政府能力的有限性会更加突出。所以,在政府资金投入上,不能一刀切。对于社区内的公共而言,中央、省财政应该负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财政主要负责社区性很强的公共事务。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应主要由地方承担,中西部地区由高层级政府转移支付。

第二,社区内部的资金。按照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社区管理的逻辑,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各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政府支出外,还必须建立政府以外的多元化成本承担机制,如社区自治组织收益、村民集资、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等。

参考文献;

[1]刘志伟.中国农村新社区建设:21世纪的中国乡村再造[J].理论与改革,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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