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生态责任论文8篇

时间:2023-03-27 16:39:14

生态责任论文

生态责任论文篇1

现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经营理念、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具备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既是现时代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又是时代对当代企业提出的要求。

1.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所牵涉的层面非常复杂,它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众多条件的支持。稳定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或作用已经逐渐凸现出来,所以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发展。“生态文明是文明的一种形态,是高级形态的文明。生态文明不仅追求经济、社会的进步,而且追求生态的进步,它是一种人类与自然协同进化,经济一一社会与生物圈协同进化的文明。”。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仍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相当严重。

未来几十年,工业化的程度还将继续深化,如果只是一般性地在政策上做些小的调整,或仅仅是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加大力度”,很难彻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德国当代经济伦理学家P·科斯洛夫斯基于1987年写道:“经济的发展需要重新奠定经济伦理学和伦理经济学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生存危机的反省,人们很容易在观念上过渡到人类自身应对摆脱危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来。再进一步追问,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承担责任的,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来自觉地把责任承担,这时我们也不难想起伦理道德对现实责任的承诺。

现时代的经济伦理观念有其共性的一个方面就是它没有认识到经济在人类所有的制度结构中仅仅只占了一部分。而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同日本思想家池田大作曾指出,这种把属于整体之一部分的经济,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是现代的一大错误;如果放任这种经济的孤立发展就会使得人类在地球上丧失生存权利。企业的经营行为虽属于经济范畴,又由于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系统中进行的,因此它与生态环境系统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责任对象的范围应当从人拓展到生态环境中去,把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纳入道德思考的范围,将经济活动、生态智慧和伦理关怀融为一体,最终转变那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模式,走向一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性道路。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把生命联合体的利益作为道德的终极目标。

2.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迎接国际挑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浪潮,这一运动要求企业在赢利的同时,承担环境保护等生态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各国贸易保护也都纷纷将环保作为一种有效措施来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将其发展为一种绿色贸易壁垒。他们通过对进口产品制定环境检测标准、限制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进口、审查进口产品生产中对环境的影响等,来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因此,只有强化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其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才能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绿色产业的发展,盲目开发出口产品,放松对产品安全和污染标准的监督检验工作,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体系,许多产品并不符合环保标准,难以与先进企业进行竞争。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个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规则压力和商业竞争发展,使得企业的竞争不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企业化时代里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伦理责任达到特别重要的程度。这一切正如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指出的那样:企业责任的内涵远远超出了经济的范畴而拓展到了生态、就业、信息、政治和道德等领域。由此看来,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对于我国企业的挑战“与其说是核心竞争力的挑战,不如说是核心价值观的挑战;与其说是经营行为的挑战,不如说是伦理品质的挑战。”企业的生态道德责任意识决定企业的竞争实力。

企业应有其自身生态道德责任,其原因不是因为生态道德价值观本身,而是因为它能指引企业迈向成功。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品质直接关系并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重要的“道德资本”,是企业参与竞争所应具备的条件。可见,企业只有强化生态道德责任意识,促使企业尽快获得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才能使我国企业炼就自身竞争优势,企业产品才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唯有如此,企业才能从传统的不赢即输、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转向现代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以共谋利益的“双赢”或“多赢”。

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文化最初形成于组织创立之初,伴随企业的成长,企业文化中较深层面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较浅层面的行为准则就形成了,正是基于此点它具有凝聚、导向、激励、约束、规范等重要的特性,成为指导企业发展的观点和经营的理念。

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特伦斯·迪尔教授和麦肯锡咨询公司顾问阿伦·肯尼迪认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的习俗和礼仪。他们在1981年7月出版的《企业文化——企业生存的习俗和礼仪》一书中,以丰富的例证指出:杰出而成功的企业都有强有力的企业文化,即为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但往往是自然而然的约定俗成而非书面的行为规范;并有各种各样用来宣传强化这些价值观念的仪式和习俗。正是企业文化——这一非技术、非经济的因素,带来了这些企业的成功。可以说,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都没有能够建立一套与现代商业竞争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体系。有的企业虽然提出了一些企业精神、价值理念,但往往由于缺乏务实精神,使之成为摆设,成为空洞的说教,或者流于形式;有的企业虽然规章制度严明,但企业没有明确的文化理念和价值倡导,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活力、死气沉沉或一盘散沙。我国企业与今天的市场竞争不相适应的恰恰是文化体系。海尔公司的成功,就在于它始终把环保作为其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护人类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清洁生产,绿色标志,绿色运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我国唯一一家全部产品整体通过绿色产品论证的企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占有份额连续增长。

不难看出,一个企业持怎样的伦理价值尺度,不仅最终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命周期、企业自身的组织不断学习能力、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对于人类的未来和我们赖于生存的地球环境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作为企业处理与利益相关者关系行为准则与规范的企业伦理逐渐显化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企业生态道德责任乃是企业履行与利益相关者长期隐含契约的内在要求。

二、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化进程中,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人的发展关系上,人们往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甚至简单地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物质增长、GDP增长,忽视了人文、资源和环境等其他重要尺度与这一片面强调经济增长观点相联系并构成支撑的,是片面强调利用和战胜自然的狭隘观念。早在19世纪末就受到恩格斯的批评。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对都我们进行报复。”我们每往前走一步都应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循环经济思想正是针对现存工业生产方式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和困境而提出的。循环经济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求企业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综合利用资源,力争用最少的资源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它通过技术更新,积极采取无污染或只有轻微污染的新工艺和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使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能重新使用或出售。即通过自然资源一清洁生产一绿色消费一再生资源这一生产流程来推动技术创新沿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方向迈进。这样,既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又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同时还要使经济发展符合生态效率,追求物质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废物产量的最小化。

由此,企业可以通生产模式转变,它从三个方面履行了生态道德责任:一是对环境的起码责任,即通过降低资源消耗量,使生产成本下降,从而不污染环境。二是积极责任,通过减少污水废气排放、主动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三是理想责任,开发绿色产品,实施绿色营销,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信誉,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样就完全改变了“环境保护不经济”的观点,从而。这样企业不仅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更为重要的是使环境保护为企业可以并乐于接受树立新的行为准则。现代企业应当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制的索取,勇于承担治理环境的道德责任,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维护和谐发展、代际公正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和自然环境的诸多力量的平衡。因此,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要将生态保护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发展的布局上,要遵循自然规律,结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承载能力,按照国家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的要求确定企业在具体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具体的实施上,要实行最优化的生态保护措施。清洁生产取代过去那些污染严重的落后的工艺和技术;生态成为建设项目能否批准的首要考虑因素。总的来说,作为资源的消费者和产品弃物的生产者的企业,从人与自然关系出发,确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纠正企业经营中损害生态的不正义行为,发展可持续经济。

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经济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开发自然;另一方面,它为了自身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又必须保护生态环境。现代化的发展必须求得一种合乎公正或正义的发展。这种公正性既表现为实现人类代际问的公正,同时也要求代内之间的公正。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必须承认后代人同当代人一样也拥有一样也拥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他们的这些权力也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因为他们现在没有发言权就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当代人在实现自己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根本条件。

3.培育生态道德意识,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态损耗强度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改善环境为内容,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成了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础。第二,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需要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作物质保障。企业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它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我们人生价值的实现也往往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发展,并且人类对自然的作用更多是通过企业这个中介组织实现的。我们可以说: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最终的落脚点是企业与自然的和谐。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企业的要求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修正工业文明弊端。企业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企业首先承担起生态责任,我们才真正迈出了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第一步。企业应成三个方面积极承担生态道德责任:一是经济发展的方式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生产方式上要发现消费者的需求、满足其需求,而且要对其需求进行引导,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从反面的角度看,企业若不承担生态道德责任,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他方面的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若作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产生了动摇,会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和谐构成挑战,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资源环境分配不公会加重社会不公;若不能很好地实施“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环境的正义”,作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核心的“公平正义”会遭受侵蚀;生态环境的破坏会降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则不再名副其实。

三、企业如何履行生态道德责任

企业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而生态环境的发展则需要得到最大的护,二者经常发生矛盾。作为现代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建设来说,其本内容就是协调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使它们达到和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企业价值目标上确立生态道德责任

生态道德是关于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合,它总是通过协调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来发挥其约束或导向作用的。这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利益导向上,按照生态道德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企业的利益取向。美国的H·R·鲍安在其所著的《实业家的社会责任》中写道:“其社会责任是说,实业家有义务制定对今天的社会目标和价值来说有益的方法和政策,并据此开展其活动。”企业在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利益最大化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股东与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更应该包括生态环境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企业形成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义务观,把利益平等原则从人和社会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整个生态系统。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生态道德,它以生态人道主义、生态整体性、生态永久性为原则,把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渗透到企业价值观念、活动决策、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力。第二,在管理理念上,不断拓深“以人为本”理念的内涵。“以人为本”的这其中“人”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它不仅仅是指企业内部成员,还包括企业以外的人和社会;其二,它还包括后代的子孙“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设定自身生态环境的目标,自觉承担生态会责任。这就避免了企业做出“吃祖宗饭、造子孙孽”,破坏根基,自毁家园的事情来。

在这一核心观念层的指引下,企业经营行为表现为:它是在一定的伦理价值观的指导下受制度规范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行为。稳定、持久、健全的企业伦理行为可以促进经济秩序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健康发展,它为企业提供行为动机基础意义支撑、价值导向和合理的目标。正确的伦理价值取向,可以保证企业能营造积极向上、充满生气的精神范围。生态道德可以为经济行为主体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预期,减少个人组织和社会获取信息进行决策选择的成本;降低宏观经济的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经济效益。

2.提升员工生态道德素质

“从经济的角度看,所有企业的运作过程,都是通过员工的生产行为统一表现出来的结果。同时对员工行为的分解有助于分析其中任何可能的缺点,并进行改善;而对员工行为的多角度反复整合,则有利于提高产品品质或开发新品种从伦理价值角度看,对员工工作行为的分解和整合,既是对作为个体的每个员工伦理规范的反省或检测,也是对作为集体的全体员工的教育。这种分解和整合可以延伸到员工的其它生活领域,从而促包括企业伦理在内的社会伦理水平的提高。”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要求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变革,要求形成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但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它要实现的是对企业员工的改造即实现素质的转换和再造,以此体现出道德的属人的规定性。正如彼德斯·沃特曼所言,“员工做出不同凡响的贡献,从而也就产生有高度价值的目标感这种目标感来自对生产、产品的热爱,提高质量、服务的愿望和鼓励革新,以及对每个人的贡献给予承认和荣誉”。

企业生态道德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企业可以通过实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选用绿色材料、制定绿色生产流程、实施清洁生产采用绿色包装、制订绿色价格、开展绿色促销重视国际标准和产品认证工作等,使承担生态责任的理念渗入到企业的每一个行为。池田大作也认为,广泛普及伦理意识,使正确的价值观念扎根于每个人的精神之中,并把它传给子孙后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再构人类与自然的均衡通过这些方式,企业才能锤炼自己的队伍,形成自身独具的风格,这样培育出来的企业生态道德理念才能深深植根于广大员工之中。具体来说,门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培养员工的生态道德素质。一方面,企业自身培育环保人才、建立环保技术创新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广泛开展生态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系统工程

决定企业经营行为的生态道德环境的出发点是消除企业经营中反人性、的行为,并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正如日本经营伦理学会会长水谷雅一说:“经营伦理学的出发点仅在于消除因只偏重于‘效率’和‘竞争’的思维方式及依此进行的企业活动给人或社会带来的弊病。”生态道德环境建设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使现有的生态道德环境得以改善。企业的道德环境的改善。

首先需要企业从自身做起,由此产生的辐射作用将引领着整个道德环境趋于良性化发展。生态道德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它包括企业价值观、伦理观的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共同具有的精神状态和思想境界,它主要包括价值观念、理想信念、经营理念等,体现了一个企业的价值定位,反映了企业内部衡量事物的根本标准。

其次,企业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建立合乎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在新型的管理制度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的信息是透明、公开的,每个人都有获得此类信息的平等机会与权力,每一个员工不仅仅要了解自己工作中涉及到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更要了整个企业发展对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发展同样具有可持续性的情况,并且有决策参与权。

再次,企业实施生态道德责任审计制度。“通过环境审计,对于本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客观的自我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环境问题,有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的评审,从内部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企业自主调整其经营活动。”最后,这些制度或管理的真正到位,归根结底要通过舆论和教育,引导员工的情感和意识,形成员工正确的生态责任意识,并使之内化为员工信念。惟有如此,才能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向着绿色化的可持续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2]P·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86.

[4]欧阳润平.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企业伦理品质[J].伦理学研究,2003,(5):28—32.

[5]刘光明.企业文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6]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Bowen,H.R.SocialResponsibilitiesoftheBusineMan.HarperBrothers,1953.

[9]陈红兵.现代企业伦理制度建设[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0—34.

[10]池田大作,B·威尔逊.宗教与社会[M].成都是: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11][日]水谷雅一.经营伦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12]邓翠华,陈墀成.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企业生态责任[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28—31.

[13]唐一之,李伦.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解读[J].伦理学研究,2008,(1):28—31.

生态责任论文篇2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是当今社会研究的热门话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劲推动力。本文从生态文明视角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做了深入研究,剖析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与本质,重点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从企业、政府、社会、法律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责任 环境评价 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十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在获取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能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从而引发人们对工业文明展开理性反思,驱使人类在更高层次上探寻新的文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即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企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必须承担环境责任。

一、生态文明及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积极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是超越工业文明的新型文明,是对工业文明带来严重生态破坏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逐步形成和正在积极推动的一种文明形态,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形态。

1.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容。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生态意识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包括进步的生态意识、生态心理、生态道德以及体现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

生态制度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包括生态制度、法律和规范。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相关的法制体系,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生态行为文明。它是在一定的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意识指导下,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进步发展的活动,包括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绿化建设以及一切具有生态文明意义的参与和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培育。

2.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人类在生态问题上所有积极的、进步的思想观念建设,而且包括生态意识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延伸和物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特征,生态文明建设不但要做好其本身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更重要的是要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1)经济层面。是指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主要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绿色化”、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要求我们: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增强环保产业的职业责任意识。

(2)政治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重视生态问题,把解决生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建设,发挥法律法规重要作用;重视生态行政建设,增强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生态民主建设,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3)文化层面。是指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求我们:树立生态文化意识,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注重生态道德教育。

(4)社会层面。是指重视和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动生活方式革新。要求我们:建立法制、民主、安定团结、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以生态文化意识为指导,以文明、健康、科学、和谐生活方式风气的社会潮流;实现人口良性发展,使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实现消费方式的生态化,形成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

二、企业环境责任

1.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

企业环境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不仅关系到会议营销企业长远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环境责任的内容

企业环境责任包括:第一,应在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等环节,严格按国家标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与周边自然环境及当地民众和谐相处。第二,对自己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环保生产与管理。第三,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回收利用率。建立节约型发展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第四,注重研发无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在产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3.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关系

(1)企业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

生态文明是在反思传统工业化带来的污染损害和生态透支的基础上,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基本理念,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目标,以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加强环保、建立制度为主要任务的成果总和。生态文明建设需发挥市场机制与公众参与作用,而这两方面力量发挥作用,都离不开一个主题“企业的环境责任”。

(2)生态文明建设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前进的不竭动力。

在30多年前环境保护起步时期,企业的环境责任可以用“谁污染、谁治理”来概括,很多企业的环境责任就是治理自身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即使是法律规定,仍有大量企业履行不了这个责任。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循序渐进,越来越多企业要做大做强,直至与国际接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愈加充分,特别是关系企业的形象,不少大企业开始把绿色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越来越认识到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性:一、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的环境权益。二、保护环境有利于协调企业与政府、社区的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三、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发展与参与国际竞争。据估算,我国每年至少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壁垒”的影响,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由此可见,企业必须狠抓环境保护以保证产品畅销,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企业环境责任也就登堂入室,进入了股民、公众、企业高管的视野。

三、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建设的建议

为达到社会、经济、生态的和谐统一建立真正的生态文明,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正确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这其中不仅包括硬性指标的规定,还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相结合,双管齐下,使它们共同为生态保护与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

1.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让相关法律更加细微化,以防一些小作坊、小工业钻法律空子。完善营业执照审批过程,对审批对象的行业领域进行深入分析,涉及到可能对生态环境存在隐患的,要严格审查,加强其环境指标管理。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的环境法律基础上,还应该制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行业环境保护法》、《禁止企业污染物排放》《城市发展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来加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政策。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道德机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门基础性知识课程,定期对人民群众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2.构建环境责任评价指标

企业环境评价是利用适当的指标,将组织环保的绩效转化为简单易懂的信息,通过评估环境现状与既定环境目标之间的差距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展现企业对环境所做努力的程度,使之能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本文简单探讨一些供参考的环境评价指标:

(1)环境指标的计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能源乘以一定的系数,转化为初级能源所耗费的量。导致全球变暖的气体单位排放量都转化为二氧化(CO2)的单位排放量。导致臭氧层破坏的气体单位排放量都转化为单位氟里昂(CFC-11)的排放量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固体废弃物的废置量。导致酸雨产生的气体单位排放量都转化为SO2的单位排放量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2)资源利用率。单位产品的能源、原材料、水源消耗量,通过比较这些指标,可以控制成本,减少能源,原材料消耗,节约资源;

(3)循环利用率。这其中包括固体废弃物、原材料、机器设备的循环利用。从企业的各个运营环节节约成本,进而衍生出循环再利用成本与循环再利用利润等一系列环境指标;

(4)单位利润下的废弃物排放量指标。包括单位利润中废水排放量指标、废气排放量指标、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指标。

从以上环境评价指标中反映企业单位净利润下,能源、水源、原材料的单位利润所耗用的能源原材料成本与循环再利用创造的价值,直观的反映企业单位资源的成本投入带来的经济效益。单位利润中废水、废气、废物的排放量,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比较,更加直观的反映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下的全面状况的改善,从而促使企业通过改善环境来提高经济效益。另外,单位废弃物治理成本指标,反映企业在治理废弃物方面的投入,也能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对环境绩效的重视程度。

3.加强企业内部环境责任建设

为了企业自身能够认真承担环境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需加强我国企业内部承担环境责任建设。

(1)完善企业内部结构建设。在企业内部设置环境责任监督管理部门,有专门人员负责宣传、监督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环境责任的履行,加强企业内部的环境责任控制.

(2)加强完善企业内部承担环境责任审计工作。不仅要注重经营方式与企业绩效的审计,还要对企业环境责任贯彻落实情况予以审计评价,进而更好的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进行环境责任意识的大力宣传,提高企业内部成员的环境素质,以便将环境责任落实到企业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

(4)制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环境责任指标。根据不同性质的部门,制定相应的环境责任指标。衡量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环境责任工作的履行情况,使得企业生产更加经济、节能、高效。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文明日渐被重视起来,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积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我国不仅要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要制定一系列环境评价指标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我国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志颖,刘应文.财务视角下国有企业环境业绩评价研究.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

[2]刘淑华,李呈.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思考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10期

[3]刘永祥,张友棠,杨蕾.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应用研究.财会通讯,2011年第5期

生态责任论文篇3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设计;社会责任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环境和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为了改善现有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创造绿色健康的发展之路,2012年11月,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在此背景下,设计机构和设计师必须要牢固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更要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创作时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进行方式方法的创新,把可持续理念落到实处。

1可持续设计重要性

设计在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扮演者双刃剑的角色,在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人类文明走向绝路。作为设计师,在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更是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设计师要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在设计产品的始终。设计师是产品生命的赋予者,因为他们所负责的问题不仅涉及环境与生态问题,更涉及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设计产品材质的选用为例,产品的既定年限、能利用途径,以及产品后期的循环利用等要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设计师社会责任的缺失

随着设计发展的大众化,多元化格局在设计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设计的公共性”受到了设计师们广泛的关注。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随着物质条件的富余以及权钱利益的诱惑不断增多,设计师们应有的责任感趋于淡薄,随之而来的价值取向问题也日益严重起来,主要表现在:在文化方面,对西方设计理念不能批判性吸收,对艺术主体性的重视不够。设计师们在设计中摒弃中国元素,从艺术标准到审美视角,对西方设计理念完全照搬。在生态方面,设计目的过于功利化,缺乏可持续性考虑。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转型,当代设计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世俗利益的冲击和影响,从而表现出日益严重的功利化现象。一些设计师不顾职业道德,只看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长远未来。忽视了产品设计、生产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可持续设计考虑。

3可持续设计的路径

如果我们视可持续发展为一个过程,那么可持续设计业应该是以过程为导向的设计。[1]在设计过程中,策划、选材、制作、运输、使用和回收各个环节的考虑都是必要的。(1)确定产品最佳使用寿命。设计的创作过程是表现的过程,是设计意念的展现过程,是为人类贡献的过程。[2]因此在设计产品的使用寿命时,设计师要把产品的实际用途和对环境的影响结合起来,并做出全面评估,最终确定出产品的最佳使用寿命。一方面,对材料和能源的耗费越少,产品的使用寿命越长,环境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小。另一方面,现阶段科学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这对产品的使用功能和环保性能有着积极作用,因此,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其技术就必然落后,而且产品外观也缺乏美观性。这就要求设计师能够把握好各方面的关系,确定出科学合理的产品使用寿命。(2)选择健康环保材料。在设计时,设计师不仅要考虑到产品的功能需求、审美需求以及技术要求,还要保证产品的环保性能,因此,在选择材料时要综合考虑环保与性能兼得。目前来说,市场常见的材料有可更新材料、危险材料、可降解材料三种。设计师在设计时要充分了解不同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功能特点等。在选择环保材料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扩大材料的选择范围,实现材料的多样性。其次,减少材料的耗用,尽量避免过量使用。再次,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可回收利用材料。(3)降低产品能耗。设计师不仅要考虑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能耗,还要注意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以家用电器为例,在设计时就要把减少水电消耗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要通过材料创新和技术创新,把产品的能耗降到最低。(4)实现产品的回收利用。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应时刻意识到自己的任何决定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环境和生态问题。[3]因此产品使用结束后的有效处理也是设计师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产品在到达使用寿命或者用户结束使用时,都要采用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其目的就是对材料进行再制造、再使用以及循环利用。因此,设计师的使命就是设计出在终止使用以后更容易环保处理的产品。在具体设计中,应该全面考虑到产品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从材料选择到产品设计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一般来说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产品设计进行考虑:分别是减少消耗、可替代、可循环利用、可再使用、易于维修。一个好的设计不但要可虑到产品使用期间不为环境带来伤害,还要考虑到当它的生命结束后是否能够归回大自然,甚至回馈大自然。

4生态文明建设中设计的社会责任

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无法用明确的文字、法则来规范约束,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会遵循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因而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设计师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品在设计中要注意生态文化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把握。中国当代设计师在进行创作时要把我国的民族文化元素融入其中,在糅合当代概念的同时,实现对民族生态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了设计的地域性,也承载了我国的社会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等文化要素。(2)制定明确的价值标准判断体系。我国的设计价值判断标准与西方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民族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决定的。归根结底双方的设计生态环境不尽相同,只有制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体系,才能使设计出的作品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和民族性。(3)加大设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储备后续资源。设计的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其产品展现出来,因此对设计人员的培养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是对设计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更是为未来的设计发展储备人才力量。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仅包括专业技能的培训,还包括设计师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4)营造良好的设计氛围。作为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设计的发展也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公众之间开展关于设计作品的讨论和评判,能够加深民众对设计的认识和关注,加强公众对设计师的监督,提升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感。(5)设计要贴近民生,切合实际。社会责任感归根结底还是民生问题,因此提升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感,最重要的就是从实际出发,以民生需求为设计点,鼓励设计师们走进民众生活,把自己的社会责任与公众的生活需求联系起来。

5结论

我们的健康乃至人类的生存都在受到环境和生态危机的威胁,因此,建立生态文明的社会不仅是改善目前环境状况的要求,更是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作为设计师,其社会责任就是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设计出环保、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一位优秀的设计师必须要将这一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从业道德,并以此作为设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参考文献:

[1] 张志为.当下可持续设计的反思[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112.

生态责任论文篇4

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2004年,导师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权责任形态论”,[1]几乎在同时,笔者接触到了美国法学会(ALI) 2000年通过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责任分担编》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开始注意相关问题。笔者随后逐渐接触到了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与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欧洲侵权法原则》[2]和《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3]进一步加强了对比较法相关理论动向的观察。通过自己对公平责任的系列研究,[4]并得到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无私的指导,笔者逐渐认识到应该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排除出去,最终形成了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构想。

副标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是对研究范围的限制。本文并非试图面面俱到的讨论和解决侵权责任分担领域的所有问题,而是希望能够初步探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领域的一般理论框架,定位上相当于侵权责任构成论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主要是在如下方面对研究范围进行了限制:第一,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基本上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第二,仅限于自己责任分担,不特别考虑替代责任,原因在于替代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文将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视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第三,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第四,现代侵权法深深的受到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分担方式的影响,本文对于侵权责任分担与保险责任、法定赔偿基金的关系不作研究。

二、论文的体系架构与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绪言、总论、分论和结论四个部分。总论部分由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和第二章“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理论”两部分构成。分论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七章,分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受害人过错论”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个方面。其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内容较多,分为第三章“风险责任分担论”、第四章“最终责任分担论”和第五章“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章。

第一章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问题,首先是对美国法上侵权责任分担论百年形成历史和英联邦侵权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考察。其次,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欧洲侵权法上的发展与整合进行分析,进而观察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论对两部欧洲侵权法草案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侵权法上相关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分担论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结论。

第二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和分配正义基础理论的构建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债务与责任,尤其是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说明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中,责任人承担的超过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责任的性质是受偿不能风险,并将其命名为“风险责任”,作为与“最终责任”概念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基础概念。随后是探讨侵权责任分担的正当性基础。文章认为,矫正正义无法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作为侵权责任分担论的主要伦理基础。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担和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三个层次上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正当性具有解释力。两种正义基础的区分,搭建了侵权法的“正义的骨架”,将侵权法的正当性基础理论框架从“一”字结构转变为“二”字结构。“财富”标准不能作为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实现分配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应该采纳“应得”标准。我国侵权责任分担论的分担标准应采可责难性标准和原因力标准组成的二元体系。可责难性包括主观可责难性即过错和客观可责难性即危险。

第三章集中探讨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外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风险责任分担应该以“可责难性标准为主,原因力标准为辅”,通过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对受偿不能风险以及程序负担进行在原被告双方进行一次性分配。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进行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前者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后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包括补充责任形态。第二,可责难性标准是决定适用连带责任适用的根本标准,应该根据绝对可责难性标准和相对可责难性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用主义催生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对数人侵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巨大的体系效应,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特殊性。第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涵盖了偶然型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范围,使得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仅适用于法定情形。[5]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特殊制度价值,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予以扩展适用。第四,补充责任形态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比较法上具有先进性,应该在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领域予以扩展适用。[6]

第四章集中探讨最终责任分担论,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内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最终责任分担应该以“原因力标准为主,可责难性标准为辅”。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仅存在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之中,这也是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区分的基础。大陆法系的追偿请求权与英美法系的补偿义务设计思路相反,但功能接近。第二,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分配正义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依据“比例分担原则”对最终责任进行分担,实际分担方式是以“比例分担”为主,“人头分担”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协调适用“比例分担”与“人头分担”。第三,应该以矫正正义作为分摊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作为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我国侵权法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应该采纳大陆法系传统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

第五章对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作专门研究,同时涉及风险责任分担和最终责任分担,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通过满足“实质等同性”标准的替代性方案确定合理的侵权责任分担比例。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以不赔偿为原则。[7]第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基础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侵权责任分担基础是比较各方的可责难性。客观关联共同定位下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第三,美国侵权法上市场份额责任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借鉴控制论的“黑箱”理论和功能模拟能够较好的解释市场份额理论的因果关系结构。市场份额责任具有较大的扩展适用可能性,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具有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意义上的“比例份额责任”。[8]

第六章研究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观点是: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时间轴上分为损害发生和损害扩大两个阶段,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和比较责任制度。应该将暗示的自甘风险纳入受害人过错制度中,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第二,受害人责任制度是受害人自己原因造成损害而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是一种公平的实现矫正正义的损害赔偿制度。比较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的事故类型中,以原因力为比较基础,过错作为比例调整因素,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实现。[9]第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两个分号的作用不同,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应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10]

第七章是对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探讨,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为宜。受害人过错在参与最终责任分担和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两个方面,都具有正当性。第二,受害人过错参与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应该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总额。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继续适用“整体衡量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以“连带责任再分配说”为原则,以“改变侵权责任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并准用于共同危险行为。第三,受害过错人参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减轻最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但可能导致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减轻乃至免除。结论部分是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基本规则的构想。完整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该包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制度、受害人过错制度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三部分,是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完整实现过程。

三、论文的主要特色、创新和不足

文章在论证结构上,第一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资料疏理与问题展开,本文的主要理论分析在第二章就已经完成了,第三章到第六章是第二章的理论结论在相关领域的直接演绎,第七章则是第二章的理论在直接演绎基础上的进一步演绎。因此,文章主要的理论特色均集中在前两章,主要创新则分散在第三章到第七章。

论文的主要理论特色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历史的比较法分析———从两大法系比较到欧洲与北美比较。我国民法研究中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分的刻板印象,这是一种不太严谨、而且正在逐步丧失最低限度合理性的比较法研究对象区分。在这种二分法预设下,在注重“法系横轴”的同时往往忽略“历史纵轴”,不区分某一观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直接填充到两大法系的区别框架中,丧失了历史性。文章提倡“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强调要历史的看待比较法资料,将比较法资料溶入“历史纵轴”上,历史的看待比较法上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通过该方法的运用可以清晰的看到,在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加拿大侵权法逐渐脱离英国侵权法的轨道而更多的受到美国法的影响;而英国侵权法的发展止步于1978年《民事责任(分摊)法令》,在欧洲统一侵权法起草过程中远离北美侵权法而接近欧洲大陆法,这使得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比较法研究已经不是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而是在北美与欧洲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了。如果顽守两大法系的区分,可能就会错过这一历史转折,误导研究方向。

第二,填补概念空白———“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如连带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这部分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学说上不但鲜有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的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赔偿义务人应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而实质上是承担了受偿不能风险的责任部分。之所以命名为“风险责任”,一方面是考虑到该部分赔偿责任的性质仍然是责任,另一方面,该部分赔偿责任较之最终责任的差别在于通过分摊请求权或者追偿请求权的配置,实际上只是承担了一定的分摊不能或者追偿不能的风险,而非最终责任。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的描述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第三,发掘正当性基础———统一分配正义基础的提出。我国侵权法研究较少的涉及正当性基础问题,传统侵权法哲学对于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主要依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研究路径进行论证,尽管是否是唯一的基础还存在争议。[11]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都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论的正当性研究。但无论是因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责任的减轻,还是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其基本结构都是通过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而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这种理论模式更符合分配正义的几何比例结构,而与矫正正义的算术比例结构有较大的差别。即使能够用多个矫正正义勉强解释最终责任分担问题,也无法解释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以及连带责任形态中分摊不能份额的再分配问题。因此,矫正正义对侵权责任分担现象不具有直接的解释力。而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力量恰恰存在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区别之中。[12]由于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在本质上的差异性,也不可能用矫正正义对逻辑结构上类似分配正义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作出间接解释。因此,必须考虑引入分配正义来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的分担、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和连带责任人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担三个层次对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具有解释力。可见,分配正义理论可以对整个侵权责任分担现象进行解释,可以作为其统一的正当性基础。

论文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各有侧重”———可责难性标准与原因力标准在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差异。关于可责难性标准与原因力标准在侵权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学者一般主要针对过错与原因力两个要素进行探讨并有一定的争议。以杨立新教授观点为代表的“过错为主说”认为,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13]而以张新宝教授观点为代表的“原因力为主说”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与过程程度。[14]文章认为,可责难性与原因力标准在最终责任分担与风险责任分担中的作用不同。最终责任所体现的主要是侵权法的补偿性价值,因此应该以客观作用,即原因力标准为主;而风险责任体现的主要是侵权法的预防性和惩罚性价值,因此在过错责任领域,应该以过错标准为主,在危险责任领域,则应该以危险标准为主。

第二,“有得有失”———对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变动的阐述。连带责任本身就是基于实践需要发展出来而缺乏坚固的道德基础的法律制度的最好例子,[15]只不过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实用主义味道更浓厚而已。确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直接体系效应是根据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这实质上是对数人侵权责任领域的重新划界,必然对整个数人侵权责任领域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际涵盖了传统民法上经常列举的偶然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确立使得共同危险行为转化为了客观关联共同的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其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数个危险责任之间的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16]

第三,“主次有别”———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区分。应该特别考虑到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区分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为例外的基本态势,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技术角度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两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其适用规则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外的情形,都承担按份责任。在内部份额上,每个责任人都承担一定份额的最终责任。在立法技术上,只对适用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进行一般性的规定。而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在内部份额上,只有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在立法技术上,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官不得随意创设。

第四,“自成一体”———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独立。致害人不明这一特殊性,将导致传统侵权法在致害人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侵权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分担的论证方式遇到了障碍,进而无法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同时也导致,传统侵权法关于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的归责理论,以共同危险行为和市场份额理论为代表,通过拟制的选择性因果关系模型的解释方案,都略显得牵强。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试图证成侵权责任构成的论证方式,都沿着致害人明确的侵权行为的论证路径。随着该前提的丧失,无异于缘木求鱼,证成的困难和论证的晦涩是不可避免的。文章赞成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的研究思路,[17]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研究,建立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体系。

第五,“纵横交错”———自甘风险概念的重新定位。文章认为,自甘风险与受害人过错制度并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上的两个并列的术语。自甘风险是从受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上对部分受害人过错情节的描绘,即受害人的过错,有时通过自甘风险的方式表现出来。与自甘风险在同一层次的话题,是受害人“自我疏忽”未能预防损害发生。对比可知,自甘风险是对积极性的受害人过错的描绘,而自我疏忽是对消极性的受害人过错的描绘。也就是说,自甘风险与自我疏忽是对受害人过错表现方式的分类,而受害人自损、受害人过失以及法定双方过错,是从法律效果方面对受害人过淀制度的分类,两种分类方式的关系是交叉的。

第六,“融会贯通”———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文章认为,受害人过错的法律效果,除了减轻加害人的最终责晌之外,还包括重新分配受偿不能风险和程序负担。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减轻的部分作为一种“不真正责任”来看待。中国侵权法面临是否应该继续坚持欧洲侵权法将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两项制度分别调整的传统思路,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侵权法通过比较可责难性理论对二者进行整合的创新思路的选择。从统一的分配正义基础和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案件的公平处理两个角度考虑,统一考量似乎更具有正当性,但在制度融合上需要立法者更加明确的态度。

论文的主要不足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欠缺对德文、法文文献的直接分析。因笔者外语水平有限,无法直接阅读德文和法文资料,只能通过中、英文译本或者相关英文著作间接获取相关资料。尽管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和制度在比较法上总体体现出北美向欧洲输出的态势,但对于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的具体情况,尚缺乏直接分析,只能待未来笔者外语门类扩展后才能补足该缺憾。

第二,对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力图加强与中国司法案例分析的结合,但一方面因为身处美国,收集我国司法案例不太方便,另一方面也是客观上缺乏全面的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因此,笔者的中国案例分析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08年刊载的192个与侵权法有关的案例,[18]未进行更大范围的分析。

第三,缺乏与诉讼法的结合研究。本文在写作的后期逐渐发现程序负担是侵权责任分担论除了最终责任和风险责任之外的第三个分配对象。但笔者对诉讼法缺乏研究,尽管在法律经济分析和制度设计上,定性的考虑到了程序负担问题,仍然缺乏与中国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结合,这可能导致某些在实体法上看似十分公平的制度设计无法实际通过程序体现出来。

四、课题展望

对于本课题研究的进一步展开,笔者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设想:

第一,理论展开———“侵权责任三论”。本文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说明了侵权法不应该仅仅以侵权责任构成未中心,而至少应该是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分担并行的理论框架。通过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排除出去,可以清晰的看到,未来侵权法的展开应该是一个“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责任公平论”的三论结构。不过侵权责任公平论除了公平责任是一种责任构成之外,还包括对侵权责任构成论和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辅助性调整。这种三论结构所蕴含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公平”三段结构,这是未来侵权法从侵权责任构成论为中心向着“侵权责任三论”进一步展开的正当性基础结构。

第二,制度构建———《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侵权法快速发展中的立法增长点、司法实践热点和理论争议点,大多都是有关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内容,这与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是较为一致的。我国侵权法上独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独特的补充责任形态,在比较法上是较为先进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进入到收宫阶段。从草案中可以看出,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文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并且极有可能实质性的出现独立的“侵权责任分担”章。可以预见,未来《侵权责任法》不但在比较法上具有体例上的独特性,在内容上也会以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独树一帜,这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第三,司法适用———原因力比例与可责难性比例的确定方式。无论因果关系如何的复杂,在侵权责任分担时都必须转化为一定的原因力比例,才能最终对判决起到参考作用。本文限于主旨,未将重点放在关于因果关系与原因力之间的转化问题上。容易被忽略的是,数个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过错或者客观危险的结合方式,也对可责难性比例的确定影响较大。考虑到与原因力展开的协调性,本文也未对过错比例的确定方式作展开研究。未来将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论中对因果关系要件和过错要件的研究,予以全面展开。

注释:

[1]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 2005·

[3]The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Non-Contractual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Another,中文译本参见:《欧洲私法的原则、释义和示范规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中期纲要版·第六编: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朱岩、王信玲译,载[德]布律哥麦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该草案的官方评注已经出版, see Christian von BarNon-Contractual 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 Another,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 2009·

[4]

[5]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2页。

[6]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9期。

[7]王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赔”》,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

[8]王竹:《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9]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10]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11]See John Bell,“Justice and theLaw”, inKlausR·Scherer (ed·)Justice:InterdisciplinaryPerspectiv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1992, pp·133—135·

[12]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1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15] See Peter Cane,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Morality,Hart Publishing, 2002, p·179·

[16]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生态责任论文篇5

一、狠抓学习教育,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是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责任落实要到位。明确落实“五种责任”,即党支部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宣传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是工作落实要到位。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研究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开展党的理论专题学习,通过学习把意识形态工作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三是责任追究要到位。像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样,严肃追究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纪律的人和事,加强自查自纠,保确守纪律、讲规矩。要强化监督考核,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严格督促考核、严格追责问责,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

指挥中心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述职制度,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

 **街道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报告

 

**街道在深入学习党的精神,特别是关于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按照《中共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为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街道党工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从更深的战略意义,更高的目标追求,认识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有力的政策措施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发展同安排同部署,纳入党支部和党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支部班子的责任意识。一是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组织生活会和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机制,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全力打好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战。二是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街道2018年意识形态责任制分工》和《**街道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分工》,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舆论引导,不断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建设。

二、强化理论学习,确保理论武装到位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突出学习重点,打造学习型党组织。街道党工委不断提高对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科级理论中心组学习、政治学习进行反复学,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一是灵活运用原文学、带头学、请进学、氛围学的“四学”方法,迅速组织辖区党员干部群众学习党的精神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邀请区领导、党校老师、百姓宣讲团、青年志愿者宣讲团老师在街道社区宣讲48次。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领学,带头参加讨论、谈体会,利用每月支部党课教育平台,深入到包片社区讲党课32节。通过营造学习氛围,及时更新板报展板、悬挂学习标语和微信平台推送学习内容、青年志愿者宣讲等形式,将学习送入社区,掀起全体党员干部共学热潮。二是精心制定了2018年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及时下发,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规范和优化党组织设置,提升组织力。坚持把“两学一做”“意识形态”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学做结合、务求实效。坚持按照学习计划开展机关干部自学和讲党课活动。通过参观博物馆和规划馆等方式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活动内容,进一步激发党员、机关干部的工作热情,让党支部真正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年初各党支部会议研究2018年党支部工作目标,制定了本年度《2018年意识形态责任制分工》和《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分工》。

三、抓好舆论引导,传播凝聚正能量

在舆论引导与对外宣传中,党工委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

劲,正面宣传为主,尊重與论宣传规律,讲究舆论宣传艺术,

提高與论引导效果,为街道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與论支持。一是把握导向,规范輿论宣传。坚持贯彻执行党委的新闻审核制度,搭建信息互通的平台,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努力做到早预见、早发现、早解决。注重把握不同时期宣传重点,提高輿论引导水平。对重大事件及突发性问题及时介入,防患未然,特别注意掌握网络與情、宣传报导的主动权。今年,全体党员知敬畏,讲规矩,守纪律,在职党员没有发生一起违规违法的舆论宣传件,没有发现党员乱说乱讲,信谣制谣传谣等不良情况。二是强化载体,占领與论阵地。在机关干部建立了鞍山理论圈、各社区建立了社区理论圈,QQ群,微信群,并在上面发表、转载强化“四个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文章,建设网络文明。在各社区公共场所设立了文明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宣传栏,大力宣传“两学一做”、基层党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政法治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内容,强化宣传载体的建设,管理用好各种媒体媒介,积极传播正能量。

今年以来,街道在宣传思想工作上,在抓意识形态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是:思想掌控不够深入全面,对干部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思想倾向,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真实态度等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深度掌控。

其次,意识形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受社会大环境影响很大,受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的影响尤其巨大,当前社会价值观面临着各种思潮的冲击。价值观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决定着人们的思想取向和行为选择,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错综复杂,总体上是积极的、进步的,但也在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消费主义、金钱至上观念的蔓延等。这也要求我们把意识形态工作抓在手上、抓出成效,不断创新思路举措。

最后,意识形态工作开展难度大。无论是理论武装、社会宣传、还是理想信念教育,都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部分党员干部对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还不够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组织领导。为保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能有序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工作,街道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及汇总,明确干部职责,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抓在手上、把责任扛在肩上,扎实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开展。

2.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狠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落实责任。明确党工委书记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工委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在把好方向、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上担责尽责。

4.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队伍的遴选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规范遴选程序,把真正有信仰、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充实到意识形态队伍中来,充实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力量,保证宣传思想队伍建设跟上时展的节拍、不落伍、不掉队;注重青年干部的培养,老干部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帮助年轻干部成长;还要加强宣传思想队伍培训提高。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交流学习等形式,努力提高宣传思想干部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不断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局势、新任务的要求,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5.积极探索基层意识形态工作艺术化。通过探索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艺术,把规范化的表述用大众话语讲透彻、说明白,让苦涩难懂的理论融入故事使其变得生动活泼。

6.加强舆论引导、监督。加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宣传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既坚守传统阵地进入社区、街道宣传,又拓展新兴阵地加快网络新媒体等平台的宣传,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街道党工委

第二季度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研判报告

2018年第二季度,我公司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始终坚持畅想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全公司呈现主流意识形态健康向上的总体态势,有利的维护了公司的和谐稳定。现将第二季度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报告如下:

一、开展情况

(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定位

我公司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目标管理。及时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常务副经理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负责人,全体职工为成员,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领导组在工作中,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落实,并多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带头学,坚持读原文,坚持学而用,切实指导实践、确保我公司各项工作的高效推进。

(二)狠抓学习教育,落实工作实效。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我公司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重点学习了集团、市公司2018年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骆惠宁书记、娄阳生省长在省属国企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推进会行的重要讲话内容。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

引领全体职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会议精神。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

二、存在问题

二季度我公司在意识形态宣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大;二是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探索;三是个别职工的学习热情不高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研判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担当意识和战斗意识,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建立建全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为推进我公司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

银行党支部季度意识形态分析研判情况的报告

 

应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党委指示要求,参照两会重要相关内容,胜利支行党支部结合实际,对一季度意识形态工作深刻分析,找出问题与亮点,并从实际问题出发寻求解决方案,以期破旧除尘,为我行今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提升团队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一、一季度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分析:

1、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会,贯彻落实“两学一做”。

对意识形态领域取得成就的原因进行了总结,根本就在于我们党牢牢掌握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胜利支行党支部清醒地认识这一点,并在2019年一季度紧紧围绕意识形态建设,加强工作部署,本着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并重的思路,坚持开展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大会的形式传达文件、开展党章党规及各项条例准则为主题的传导教育,并将学习内容结合实际进行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两学一做”精神,提升了党支部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

2、加强政治思想多元化学习,确保意识形态学习有效“消化吸收”。

意识形态工作不能仅仅依靠组织生活会这种单一方式开展,应顺应时展,体现与时俱进。胜利支行党支部严格按照组织要求,开展多元化立体的意识形态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习强国”平台的学习工作;开展全员参与“学雷锋”主题征文活动;踊跃参加市委组织的学雷锋大会,听取了“当代雷锋”刘娟的先进事迹。通过全方位立体学习,提升我行党支部及全体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3、结合实际工作,确保意识形态能落到实处。

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并非单纯为思想建设,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强化党的领导,指导具体工作,进而更好的服务广大民众,促进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胜利支行党支部将牢记这一点,坚持理论结合实际,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为落脚点,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和检验学习效果。时刻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路开展学习教育和讨论,为我行发展进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提高员工福利,增强核心凝聚力。

指出,新形势下如何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除了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还要关注民生,作为基层党组织,胜利党支部本着这一原则,通过春节发放福利品、国际劳动妇女节举办插花活动,来提高我行员工福利,增强胜利支行党支部核心凝聚力。

二、意识形态工作还存在的问题:

1、对意识形态重要性强调不足;

2、工作方式相对传统,精神文明建设方式创新力不足;

3、政治思想建设与工作实际结合不够紧密;

4、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深刻,需加强这方面引导,形成良性机制。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巩固意识形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基层思想建设。强调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和工作成果,提高党员对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视。扩大学习范围,壮大“学习强国”学员队伍,党员带头,积极学习,创造主流意识形态良好氛围。

2、讨论中加以引导启发,防止走题和冷场。在讨论中,由于有的同志对有关学习内容认识不深,往往容易出现滔滔不绝、离题万里的情况;还有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发言冷场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时,就要善于做引导启发工作,如请支委或骨干带头发言加以引导,或者就有的同志提出的问题等进行议论,确保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效率。

3、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基层党支部的工作与单位的实际工作既具有一致性,也存在着差异,各有侧重。党支部通过开展组织生活,学习党的思想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对思想上的模糊认识进行澄清等等,归根到底,这些工作是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为落脚点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和检验学习效果的。

4、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错误,以“破”求“立”,团结共进。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三大优良传统之一。在组织生活中,同志们之间坦诚相见,交换一下互相间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于思想的提高,大有裨益。对于这一做法有时“碍于面子”无法有效落实,应破除党员畏难心理、老好人思想,去掉顾虑,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建立开放的心态进行批评与接受批评,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认识不足,谋求个人和集体的共同进步。

交警大队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研判报告

 2018年上半年,我大队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始终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全大队呈现主流意识形态健康向上的总体态势。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1、动员部署,及时传达。按照上级党支部的要求,我大队党支部积极组织,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认真传达学习重要讲话精神, 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用重要讲话精 神武装头脑。全大队上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持续不断,大队全体民警职工对五个发展理念、“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以来我们党在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更加认同肯定,进一步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识。

2、抓好抓实“两学一做” ,聚焦基层党员教育。党的根基在 基层,党的机体细胞是党员,根据大队实际情况,制定党小组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学习,撰写学习笔记,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担当意识,结合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交流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

 3、开展“精准扶贫” 、政治建警工作。大队党委成员与扶贫对象,定期走访,为家庭贫困的家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在不断了解的过程中进行帮扶,以亲身实践,落实帮扶工作,帮助脱贫致富。组织大队全体民警职工协辅警文职及家属观看《贪路无归》,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查处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签订“二十个不准”家属回执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政治政治建警承诺书,要求各位党员践行去政治建警工作,向身边的每一位同志,自觉自发传达政治建警的内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在意识形态领域做合格党员。 4、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坚持问题导向,认真从组织领导、 体制机制、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和不 足,进行了一次意识形态工作自检自查。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原则,对全大队意识形态阵地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 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可管可控。 5、传递上情,宣传政策。上半年,我大队党支部多次组织学习,落实“两学一做” ,研究开展全大队意识形态工作。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2次,各支部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贯彻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要求做好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组织丰富多样的正面舆论宣传, 开展党员廉洁自律教育,严防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我大队意识形态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 一些问题:一是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应用和引导管理 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是新形势下提高引导舆论的本领要进一步增强;三是满足民警职工文化需求的工作有待加强;四是对外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大队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意识形态分析研判工作: 一是加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 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 向党中央看齐, 向看齐, 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 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 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小组工 作报告、纪律检查、干部考核,以及政治建警考核当中去。二是强化担当意识和战斗意识,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做好中国传统文化的挖掘和成就的展示宣传, 加强报告精神和政治建警工作成果的展示宣传,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短板意识和创新意识,汲取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先进做法,补齐短板,做好创新工作。

我大队将在继续高效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同时,加强领导, 树立楷模,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和舆论导向,以宣传工作促发展, 提高党员的思想,更好履职尽责。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18年6月15日

2019年上半年意识形态工作领域情况总结

半年来,x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X次党代会、省委X全会和市第X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县委“绿色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的新战略,树牢新理念,引领新发展,紧紧围绕我乡中心工作任务,找准立足点,发挥着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深入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现将半年来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从更深的战略意义、更高的目标追求,认识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有力的政策措施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设立微信工作群,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述法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机制,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坚持“四同”机制,全力打好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战。

二、强化理论学习,确保理论武装到位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突出学习重点,打造学习型党组织。

一是组织开展“敢作敢为敢担当、真抓真干真落实”大讨论。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开展“敢作敢为敢担当,真抓真干真落实”大讨论活动方案》党委书记亲自组织开展“敢作敢为敢担当、真抓真干真落实”大讨论活动并带头撰写调研讨论文章,全体干部认真撰写讨论心得。

二是狠抓中心组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精心制定了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并及时下发了《x2019年中心组学习计划》,加强了中心组学习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每周例会制度、中心组学习考勤签到制、中心发言制、学习通报制、一把手负责制、集中学习反馈制、考学、评学、督学、述学制度。建立健全了中心组秘书档案,抓好学习的考核评分。建立中心组学习经费保障制度,确保中心组学习调研、学习、购书有经费。今年围绕意识形态工作内容共组织中心组学习3次,干部职工上交各类心得体会30余篇。

三是坚持领导干部“微党课”制度。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通知》。分村分支部举办各类座谈会、宣讲会,开展专题讨论和“学讲话用讲话”心得交流活动,党政领导坚持每周上一堂“微党课”,用科学理论武装人,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使广大群众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努力创业,勤劳致富。

三、抓好舆论引导,传播凝聚正能量

在舆论引导与对外宣传中,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尊重舆论宣传规律,讲究舆论宣传艺术,提高舆论引导效果,为全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是把握导向,规范舆论宣传。进一步健全完善新闻“三审制”,搭建信息互通的平台,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努力做到早预见、早发现。注重把握不同时期宣传重点,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对重大事件及突发性问题及时尤其注重提前介入,防患未然,特别注意掌握网络舆情,牢牢掌握新闻报导主动权。

二是强化载体,占领舆论阵地。积极投入资金,在各村建立固定的群众工作宣传栏,在乡政府院内设立了大型不锈钢宣传廊,宣传“两学一做”、基层党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政法治文化建设、依法治县、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内容,强化宣传载体建设。

三是主动出击,切实加强对外宣传。积极投稿,半年来共投稿16篇,XX等媒体对我乡党委脱贫攻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两学一做”等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进行了推介报导。同时,积极与雅安日报签订合作协议,强化xx各项工作宣传推广。

四、弘扬社会文明,践行核心价值观

一是领导重视,软件硬件有保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x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xx和党委副书记xx任副组长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做到“资金有保障、机制更健全、活动有载体、建设有阵地”。建设了功能齐全的综合文化站,建成了休闲广场,在各村配置了农家书屋,完成了村村响工程。完善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责任机制、督促机制和投入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各村,对其责任规定和标准要求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做到“活动前有动员、有布置,活动中有检查、有反馈,活动后有考核、有总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是活动丰富,文明创建有成效。一是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结合党风廉政、精准脱贫、依法治县等等工作积极筹备举办建党97周年群众文化活动;二是广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四好村创建活动。

       三是开展美丽乡村行动。坚持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美丽乡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环境清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水平明显提高。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必须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着力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干劲、增强实效上下功夫,努力在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文明创建和文化发展上取得新进展,不断激发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工作激情,为推进我乡经济社会大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xx提供坚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一)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继续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为龙头,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机制,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工作一同部署,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党委书记做到重要意识形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意识形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意识形态事件亲自处置。

(二)坚持不懈抓好理论学习。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创新理论学习方式,丰富理论学习内容,不断完善落实好理论学习活动。紧密联系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组织广大理论工作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探索乡村振兴发展的新途径。

(三)切实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结合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扎实推进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宣传活动。加大经济宣传、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的力度,大力宣传全乡上下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扶贫攻坚、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四好村”创建等重点工作,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支持,推进鱼泉跨越式发展。

生态责任论文篇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我校2020年意识形态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关乎办学方向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党委抓意识形态工作,必须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责任制,压实主体责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理论武装、正面宣传、文明创建、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支撑。

二、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张登智

副组长:李灿 孙维福 王建明 叶文利

成 员:各处室负责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各支部书记和吕汗同志

三、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1、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责任领导:张登智 责任处室:党建思政组)

2、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掌握教职工群思想动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引导,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和问题的处置能力。每半年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责任领导:张登智 责任处室:党建思政组)

3、抓好党员队伍学习教育。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四个自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员干部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功夫,切实用科学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大力宣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督促各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责任领导:张登智 责任处室:党建思政组)

4、抓好教职工队伍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结合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促进作风转变。通过教职工大会、教研组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形式,充分做好教职员工意识形态工作,利用好党员活动室、LED屏、展板等,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专题会议、培训研讨等形式,扎实抓好教职工理论学习。(责任领导:李灿 责任处室:办公室)

5、把好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强力推进意识形态教育进课堂,多途径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的底线和红线,对政治、历史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教学要严把政治关,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引领作用,其他学科要融入意识形态正面教育与引导。(责任领导:孙维福 责任处室:教导处)

6、重视学生意识形态工作。通过孝文化教育、德育活动开展、德育课程改革,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通过主题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途径,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责任领导:王建明 责任处室:学生处、团委)

7、加强网络阵地管控。牢牢控制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充分发挥学校宣传主流阵地的作用,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网络文明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弘扬正气、唱响主旋律,培育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对贴吧、各类QQ微信工作群的管理和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切实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处置能力,确保网上舆论正确健康。(责任领导:叶文利 责任处室:党建思政组)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党委书记要始终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副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落实。党委其他成员、各科室负责人、支部书记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把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做细、做实。

2、完善机制,强化监督。

党委书记及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和教师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生态责任论文篇7

内容提要: 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应该采用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是以侵权行为形态的体系化分析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分析为基本方法,依据侵权法理论自身的展开路径,分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侵权责任法适用方法。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和物件致害法理,也不适用公平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类型的案件没有侵权法救济。从公共政策等多方面考虑,特殊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可以根据其他侵权法理论建立特殊责任条款。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有学者称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1].由于类似案件频繁发生,已经不是极端个别的事件,同时因为在现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比较法上也罕见类似案例,于是成为了侵权法上的新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理论热点。2002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下简称“法工委草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编》(下简称“人大草案”)均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下称“社科院草案”)[2]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新版草案”)[3]采纳了“社科院草案”的做法,以不规定的方式否定了此类案件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是对该起草思路的详细说明。

一、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相关条文的对比分析

学者普遍认为,两份草案的相关规定是根据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的法理而拟订的[4]:“法工委草案”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56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人大草案”第三章“侵权的类型”第十节“动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5]

对比两份草案条文,共同点在于:第一,均将此新类型纳入特殊侵权行为中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范畴,适用替代责任。第二,均认为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明确责任的分担方式,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于协调处理该类案件。第三,免责条款的一致性。两份草案均规定了“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的因果关系特殊免责条款。不同点主要来源于不同的问题解决思路:第一,均非直接对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进行的规定,而是进行了递进式的体系化安排。“法工委草案”56条实际上是在涉及建筑物的致害人不明损害的框架下,区分抛掷物和脱落、坠落物,而“人大草案”153条则是在抛掷物的框架下,区分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的两种情况,这体现出不同草案起草人对该问题的定性不同。第二,条文的适用范围不同。基于不同的起草思路,“法工委草案”56条涉及到了“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问题,实际上是建立了“建筑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条款,而“人大草案”153条实际上规范是“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第三,条文的结构不同。“法工委草案”56条是一体化的设计,统一适用的是物件致害的侵权法理,而“人大草案”153条分两款,第一款实际上是一般侵权行为,第二款才是特殊侵权行为。

尽管两份草案思路不同,但对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这一问题,却均作出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这已经引起了学界的重大争议。尽管有学者通过在侵权行为法内部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和引用西班牙、奥地利等国个别立法例进行论证,但笔者认为,这些论证和两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条文本身一样,均有理论和逻辑上的不足。在笔者参加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项目组是通过体系化分析方法的适用,对该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并最后作出结论的。

二、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概述[6]

如前所述,两份草案的差别源于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而定性的不同是因为依据的侵权法理论分析路径不同,所以其论证也不同,尽管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却不能说是达成了共识。这就涉及到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

(一)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与体系化[7]

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建立的前提是区分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并分别建立其内在体系。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说是对侵权行为的宏观研究,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整体、共性、全部;侵权行为类型化研究[8]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研究,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细节揭示。而侵权行为形态的研究是对侵权行为的中观研究,是对具体侵权行为抽象属性的形态确定和区分。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基础形态)、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等。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这一形态区分对于本文涉及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另外,由于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从逻辑上讲,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描绘标准,侵权行为形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基础形态(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基本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和分担形态(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基础形态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与侵权行为形态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对应性,体现了侵权法体系化的两个步骤的内在一致性;单方责任与共同责任是在基础形态下的责任承担基本形态,也是完全的划分;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是在基础责任形态划分下,责任方内部的责任形态划分。

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既相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侵权行为形态是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行为形态的必然后果。按照侵权法的理论构架,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核心。侵权行为形态的基础形态(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形态(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划分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对应性,是侵权行为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不同的侵权行为基础形态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形态的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形态划分,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分担形态(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具有对应性,并藉此确定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份额。可见,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化和侵权责任体系化,是侵权法体系脊梁和关键,由此可将侵权法的理论体系立体化,以此作为体系化分析方法的理论框架。

(二)侵权法体系化的展开结构

根据侵权法体系化分析的基本理论,侵权行为形态概括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侵权责任形态则是在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之后,解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逻辑顺序上,应该先进行侵权行为形态分析,再进行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1.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化的交叉结构

侵权行为形态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交叉性的法律特征[9].其中交叉性作为本质性特征表明,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是从不同维度对侵权行为进行的划分,这正体现了侵权行为形态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定类型的客观描述特点,交叉结构是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化的展开方式。

2.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化的树型结构

与侵权行为形态的交叉展开方式不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展开方式是数个层次逐步递进。因此,其展开方式也是树型结构。例如在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产生的公平责任,是一种双方责任的典型形态,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就必须首先满足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化路径上基础形态和基本形态检验,这对于回答致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否能够适用公平责任是非常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侵权法体系化分析思路

侵权法的体系化分析包括侵权行为形态的体系化分析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分析两个步骤,即以这两种侵权法基本形态的体系化为前提,依据其自身理论体系的展开路径,通过对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侵权行为形态体系的检索,分步寻找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正如法谚有云:“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侵权法对于损害的基本态度是不赔偿和限制赔偿。在国家福利尚不能达到对任何损害都予以救济的层次时,原则上,公民须自负所受的损害,除非他人具有可归责性,从而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实现损害的移转[10].如果在现行的体系中,案件的法律事实无法通过侵权行为形态检验的,直接就能得出不承担侵权法上民事责任的结论,就不需要进入侵权责任形态检验,否则体系化分析方法的逻辑就会被打乱,侵权法也将陷入自身的逻辑混乱。

生态责任论文篇8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以逻辑划分的手段提出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形态,即动态与静态、裁量与法定、经验与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构建深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研究。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是指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也即举证责任倒置是以哪些形式、何种类型客观存在于民事诉讼实践中。总结、构建、研究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有利于深化我们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从而可从理论的高度指导举证责任在诉讼实践中的分配和适用。要发现、总结和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首先要对民事举证责任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有个基本的界定,尽管这在迷团重重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近年来,关于举证责任的研究日渐深入,这对廓清举证责任的理论迷雾以及进一步探究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界定,众说纷纭,我们比较倾向于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兼子一先生的观点,即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论如何也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真伪不明的情况),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自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假如其事实未被证明,就产生自己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2)。举证责任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出现的不利益,是潜在的风险,并不必然出现但确有某种程度上的可能性。正是这种潜在风险有化为现实不利益的可能性,才使举证责任分配有了不同寻常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它或者反映某种传统习惯、或反映人类公正理念、或者体现特定群体(阶层)利益,也或者兼而有之。举证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按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原则决定某类(个)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而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本来由原告(或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而由被告(或原告)对该待证事实(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反事实”(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潜在的不利益,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例外的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在司法过程中重置立法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从立法司法往复互动的实践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两种形态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动态的举证责任倒置(又可称裁量的举证责任倒置或经验的举证责任倒置)和静态的举证责任倒置(又可称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或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其实,作为汉语短语,举证责任倒置依不同的语境也可剖解为两类形态。作主谓短语理解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的运动过程,属动态;作偏正短语理解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完成后的确定状态,属静态。两种倒置形态完整地构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在体系,动静互为补充,展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动而静的全部过程,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特征。只有从不同形态中把握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才能从宏观上领会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全部内涵。 动态举证责任倒置是倒置的初始形态,适用这类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案件是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样的产物,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审理前已法定的预置由“提出主张者”承担或对该类案件没有设定负担,而司法实践中却发现某类“疑难”案件相当“棘手”,可能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待证事实依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机械地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原则将明显地违背“公平、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3),且将造成损害无法救济却又不能拒绝裁判的两难境地,于是只得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由裁量权”事先改变举证责任的负担方式,由相对方来负担那些“无论哪一方积极证明都有困难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以期实现个案的实质公正。因为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其中哪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就在适用法律时产生重大差异”(4)。显然,法官已不再是机械地“出售法律产品”,而是在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了,体现了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论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种形态的倒置也可称之为裁量的举证责任倒置或经验的举证责任倒置。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必将引起实体法的变化,与英美法相比,可以说是衡平法现象。最初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判例就是由此确定下来的。就具体案件而言,举证责任的原始分配是预置为“正置”或空白状态的,而在操作中却发现遵循“常态原则”将显失公平,所以只得采取牺牲原则(即以往实践中的“正置”) 的办法而灵活处理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由“正置”而倒置的做法是在具体诉讼中完成的,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称为动态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动态举证责任倒置生动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一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 “逻辑的事物”代替不了“事物的逻辑”,社会生活不断推陈出新的“本性”,必然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式的价值判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难免出现异常,这就是动态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将法律从纸上激活,变成生动的法律实践的过程。(5)就我国来讲,起初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或以“批复”“复函”的形式引导下级法院实现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倒置的,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条基本原则式的规定同时也是授权性的条款,将动态举证责任倒置的实现权力授予了具体判案的法官。(6) 静态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动态举证责任倒置演化积淀来的。由于初次“裁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非常“典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有权机关往往通过判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认可其价值,肯定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形态一旦确定下来,“后来者”(案件及法官)也就可以依“法”裁判了,即通过沉淀下来的倒置规则完成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操作。因此,静态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可称为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7)。虽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但法律毕竟离不开“经验”后的“逻辑”,这个意义上,静态举证责任倒置又可称为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的规定,便是静态类型的实例注解。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例外”原则解决的某类纠纷往往层出不穷,因而针对“疑难案例”的司法解释或判例往往会随着时日的推移而积淀为实体规范,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类规范在诉讼实践领域内的必然要求。这也印证了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观点(8)。可以大胆地推测,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由单一的过错原则逐步发展到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等多种原则并存的状况就是沿着这条轨迹推进的。反过来,不同归责原则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分担有着不同要求,而过错推定等原则要求“提出主张者”的相对方负担该主张所依据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是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在诉讼领域内的必然结果,就如同紫色石蕊试液在酸性环境中发生反应并呈现红色一样自然。相应的域场必然存在相应的需求并当然产生相应的结果。 随着交通、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大量交通、医疗和生产技术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为消除受害者面对权利侵害事实却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境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从它与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9)、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医疗行为侵权诉讼等几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帮助大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10)。当举证责任倒置的新情形经过司法实践纳入立法者(广义上)的视野时,也就有了实践中动态举证责任倒置到静态举证责任倒置的转变,裁量的举证责任倒置经过理论的沉淀后也便成为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该说这是与时俱进法治精神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弥补了成文法的局限性(11)。从前后相隔近十年的两个司法解释的分析比较中,我们也可以明显察觉到举证责任倒置由动态到静态、由裁量到法定、由经验到逻辑的司法(动态倒置)——立法(情形法定)——司法(静态倒置)的演进痕迹。 【注释】 (1)关于举证责任理论研究的专题文献,近年来大陆出版、翻译的有,[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版、宋世杰:《举证责任论》[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但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尚待深入。 (2)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10页。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7~50页。 (4)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5)诉讼中根据具体情形裁量决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动态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案件也不鲜见,参见郭敬波:《一起哄抢案引发的思考》,《人民日报》2009年2月8日第4版,但哪级法院能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裁量的、动态的、经验的举证责任倒置,仍需深入研究。 (6)此类司法实践在国外也有很多,参见陈荣宗:《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73~74页、吴东都:《行政诉讼之举证责任》[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64~173页。 (7) 已有学者敏锐地意识到,应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中法定因素的研究并做出严格限定,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对司法过程的可预知性,参见王利明:《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4029。 (8)[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73页。 (9)当然,此种说法值得商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等三种类型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已有人提出了不同观点,参见王学棉、王重阳:《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183页。 (10)黄松有 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2~62页。 (1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321页。 出处:《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