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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4-03 09:48:49

政策与管理论文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1

1000多年前,一小队玻利维亚人开始了人类历史上在太平洋区域的一次最富戏剧性的探险。他们从现在称为库克岛的岛屿出发,在没有罗盘和完全陌生的海里向西南方向航行了1000多里。他们的航行以发现太平洋上最大的两个岛屿而告终。由于岛屿陆地突起的海拔和宽广的面积形成了环岛海洋大气的垂直对流,发现者因此称这个岛屿为奥特雷(aotearoa),意为“白云之乡”。500年以后,第一批欧洲航海家发现了这个岛屿,并给它起了个名字-新西兰。

十多年前,新西兰人民开始了另一个历程,某种程度而言,这一历程与1000年前毛利人开始的航行一样,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识。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新西兰:(1)宣布新西兰为无核区;(2)采取了一系列的资源私有化措施和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福利国家所必备的措施;(3)按照自然疆界重新划定了内部政治行政区划;(4)明确采取可持续原则为管理所有可更新自然资源的主要国家政策。此外,这些改革的速度之快和广度之深同样令世人注目。

最近的一项改革是《资源管理法》(resourcemanagementact,以下简称rma)。《资源管理法》于1991年由新西兰国会通过,并经1993年修正。这是一个国家法案,它授权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统一的环境政策指导下进行资源管理。这个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是以保持环境的生命可持续能力为目标,资源管理必须满足子孙后代合理的、可预测的需求,必须避免、补偿或减缓自然资源利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通过这一法案的进程中,新西兰政府正如当初毛利人在完全陌生的海洋中探索一样;因为,即使在20年来可持续原则已经在联合国大会和决议中作为智慧的思想被强调,但在和新西兰国情类似的现代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可持续原则明确宣布为一项调整人类和自然环境的指导性原则。

由于《资源管理法》涉及的是跨越空间和多因子的环境管理,我们在这里选取了新西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与其他静态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的综合管理不同的是,水资源管理需要更高水平的地方政府间的和团体间的密切合作。这对《资源管理法》的实施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还将考察其他环太平洋英语国家和普通法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共同关心的、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议题。我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展示新西兰实施《资源管理法》的经验及其与其他国情类似国家在处理类似社会-环境问题上的关联。此外,还可为其他人士在研究新西兰在水资源管理时提供参考;这正如新西兰一样,它也在仔细研究环太平洋国家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经验。

跟以前英联邦殖民地一样,这四个环太平洋普通法国家互相之间能分享到更多的管理各自国民与国有自然资源关系方面的法律经验。上述几个国家都存在着三个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政府部门纵向等级关系和横向平级关系。《资源管理法》的立法是第一次对国家环境政策在各个环节的实践进行了概括,同时区域和地方政府已经广泛地被授权实施《资源管理法》。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资源管理法》以一个可更新水资源许可系统取代了渊源于传统普通法原则的开发利用的习惯法规则。但是新法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虽然不是强制令-即利用水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进行的尝试。此做法产生于10年以前,那时中央政府正急速推行国有资源(如能源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私有化。10年以来,新西兰已经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向新自由政治经济国家的转变,与此同时,它也寻找到了可持续管理私有化了的可更新资源的新方法。

第三个问题是,新西兰政府和土著毛利人在自然资源管理权限上的未决问题。《资源管理法》中某些条款和上诉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已经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二新西兰的环境政策改革

(一)背景

随着1984年政府的换届,新西兰开始了一项经济、行政和社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在很长一段时期的保守党执政以后,劳工党借着实施改革和恢复经济的允诺于1984年竞选成功,并维持了两届执政期(1984—1990)。此间,国会推行了一系列法律、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改革,从而引起了社会和经济的深刻变化。虽然1990年保守党以压倒多数的选票战胜劳工党而重新执政,但仍然坚持推行早在6年前劳工党执政时开始的财政及其他改革。

改革的导因是新西兰面临的严重的经济和财政危机、持续高涨的通货膨胀和失业、低速徘徊的经济增长、高额的外债、非互惠的出口贸易、超预算的政府开支等。那时,新西兰推行的是经济保护主义政策,制造业尤其是农业制造业,得到高额的政府补贴。

行政和经济改革的思想可以简单概括为:不断扩张的国库和预算危机可能只有通过建立更具市场因素的、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经济体制才能得以恢复。“新西兰经济改建的动因是,面对日趋国际化的世界经济和全球资本化而产生的危机感。过多的经济干预和过多的经济保护已经成为新西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严重障碍。”(注:原注⑦,chriscocklinowenfurseth.geographicaldimensionsofenvironmentalrestructuringinnewzcaland.46proe,geographer459,460(1994)。)同时,已成共识的改革思路是:必须削减政府干预,让国有资产资本化和私有化;政府部门在职能和机构上都要服从精减的原则;社会服务的开支也必须削减。

此项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进行的速度以及改革所引发变化的深度,都令人瞩目。在几年间,新西兰完成了从狭隘的保护型经济向最开放、非干预性的西方型经济的转变。同时,许多社会“安全网”解除了,公共服务也急剧减少。

某种程度上说,在此项保守党重建经济的活动中,似乎只有环境行政和立法得到了加强。克里思·库克林(chriscocklin)和欧文·富塞舌(owenfurseth)指出:“尤为重要的是,在经济重建的过程中,环境伦理在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灌输和培养之后,业已深入人心,主导着新西兰政经生活,即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福利遭到削减时亦不例外。”(注:原注⑧,同原注⑦,第461页。)

新西兰环境行政的改革和立法经历了互为衔接的三个阶段,始于1984年,鼎盛于1991,而1984—1991年的7年成为最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三个时期为:

(1)1985—1988年,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2)1988—1989年,重建区域政府的职能和管辖权(1989年地方政府修正案的通过);

(3)1988—1991年,改革相关资源和环境管理、使用和分配的立法(1991年《资源管理法》的通过)。(二)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新西兰实行由一个国会主导的单一型的政府体制。虽然在中央政府下还存在地方政府机构(如区域政府议会和市议会),但地方政府的职权完全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新西兰的政体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自下而上的行政体系。

新西兰中央政府着手环境事务管理的起始时间确切地说与美国相吻合,始于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建立和《清洁大气和水法》的通过,也就是美国政治所称的“现代环境年代”。1972年新西兰政府建立了环境委员会,这是在中央政府内设置的一个很小的办公机构,专门负责政策咨询和环境评估程序的建设和实施。此外,许多其他政府部门,如能源部、农业和渔业部、林业部、土地和测量部,也了直接涉及环境事务的命令和规章。

1981年,两个独立的政府环境行政综述分别产生,一个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作出,另一个由新西兰自然保护委员会(ncc)(注:全称为natureconservationcommittee,这是一个非政府的自治委员会,在民间的资助下从事公益事业。)完成。后者揭露了现行体制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环境行政过程中各政府部门缺乏协调;

2.政府各部门所的有关开发或保护自然资源的命令和规章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3.在某些资源管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配置是重叠的。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针对环境体制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同时,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还指出,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新西兰很难应付经济增长和经济多元化的挑战,也很难度过80年代早期的经济难关。

当时在任的中央政府对这些综述所提出的建议没有采取积极的反应。1984年的大选预选,劳动党把环境议题纳入了政治日程。大选后,胜利的劳动党随即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实现大选中提出的允诺。

自由的劳动党采纳了右翼的财政措施,开始了经济和行政的改革。财政部提出的改革中心思想得到了劳动党决策机构及时的赞同,由此新西兰开始步入市场为主的经济管理。甚至当时新任的环境部长也宣称:“改革的基本点在于我们深信一个开放、更富有竞争力的经济将恢复新西兰的经济增长,并提高新西兰人的生活水平。”(注:原注①③,rogerblakeley,balance,inenvironmentmeetseconomics(environmentalcounciland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ed.1987)。)

在着手市场经济改革的同时,行政改革也明确了要求,即增加透明度、落实责任制和提高行政效率。环境领域的行政改革目标也是一样,这就必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目标,“必须避免相互冲突的职能配置……,行政必须透明公开,……,要向公众开放并接受公众审查……,而且,必须严格法律责任。”(注:同原注①④,同上。)

行政公开化和严格法律责任这两项目标在重划政府部门的职能界限中得到落实。政府部门的环境职能被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负责自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是负责资源的利用和经济效益。因此,经济改革和环境行政的改革直接产生两个变革:

(1)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权的转变。

以经济效益为主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被授权给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简称soes)去负责。这些企业直接依据法令从事资源开发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商事规则。例如,原先的国有煤炭资产转给煤炭公司经营,国有土地转给土地公司经营,国有林木转给了林业公司经营,等等。一些资源,如商用林还被私有化。不难预料,通过重新划分职能,行政效率将大大提高;而且这种战略性改革将更加证明私体所有权必然带来经济的良性发展。

(2)环境行政机构的改组。

改组后的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分为三块:第一个机构是保护部(简称doc),负责保护新西兰的自然资源和历史遗迹,管理国家公园、陆地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第二个机构是环境部(简称mfe),负责向政府提出环境政策,监督《资源管理法》的实施。环境部是按照1986年《环境法案》建立的,当时它的职责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持生态系统本质价值,保护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性能,保证子孙后代的合理需要(注:原注①⑥,这三项职责的表述最早出现在环境部1986年组织法,后来被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确认为国家环境政策,参见rma,supranote4.anddiscussioninfraparth.1.)由此可知,设立环境部的思想与1987年联合国在布伦特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可持续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可持续思想亦被司法裁判人员适用于裁判过程,以此协调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个行政机构是环境国会委员会(简称pce),也是依据《环境法案》成立的。实际上,这是国会民间申诉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环境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国会。(注:原注①⑧,ringer,supranote9,at136.)

1984年以后的环境行政还出现了两个处理争议的司法机构,一个是计划法庭,处理资源分配和资源利用的纠纷;另一个是怀特基法庭,负责处理毛利人的资源权益争议或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意见。当上述法庭对诉愿请求只作出处理意见时,这些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力。

总而言之,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重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重要的成果是把原先较小和较弱的环境委员会发展为多个行政机构,并佐之以责权明确的立法。但是,新的环境行政体系的主要不足在于保护部经费匮乏。环境部主要是一个平衡开发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机构,保护部才是真正在中央政府中负责环境保护的支柱机构。保护部的经费从组建时起就不足。现任的中央政府对环境事务态度冷淡,近年来经费几遭削减,以目前的财政预算环境部难以发挥基本职能。例如,公园的保护虽迫不急待却经费不足,更不用说其他宏伟的工程,如保护濒危野生物种等。

(三)重建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研究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目前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多个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note4.at.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furuseth.supranote7.,at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note4.art.Ⅳ。30.)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policystatement,rps)。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原注④⑤,rma,supranote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note4art.Ⅴ。59.),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of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andsoilconservation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原注⑤①,philipmilne,thewaterregime:managementofwaterundertheresourcemanagementact1991,inresourcemanagementwr8(s.condieed.1991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中央政府尚未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supranote4.art.Ⅴ。43.)。但从目前《资源管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境部似乎不希望在授权管理中取得主导权,当然在《资源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有环境部采取部级行动的资源管理中,环境部责无旁贷。例如,《资源管理法》有一条强制性规定,由环境部制订海岸政策公报。rma规定在“国家重要情事”方面(如保护湿地和濒水环境、野生动植物带、保护毛利人的人文环境),区域和区政府享有管理权。

因此,难怪有人质疑,《资源管理法》是不是只是一部“平衡法”,允许区域政府和区政府压制法案所追求的可持续目标,以使资源可持续管理不至于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源管理法》设定了一个“绿色底线”,不达到这条底线(环境保护标准),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不可以许可资源开发申请。1991—1995年间,中央政府对《资源管理法》赋予它们制订统一环境标准上的消极表现,似乎暗示着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资源管理法》可持续管理与资源管理个案申请中时,享有很大的自。

可是,1994年10月环境部长在一次公众讲话中支持《资源管理法》的“绿色底线”论,主张《资源管理法》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含有变数的环境标准,它同样是各级政府在环境质量管理上和资源管理上必须遵守的标准。它还引用正好反映他的观点的较早时《资源管理法》的司法解释来证明他的主张,而闭口不提那些反对他的《资源管理法》司法解释。这是否表明在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管理方面中央政府正扮演着更独断的脚色?在这点上,我们尚难定论,但至1995年为止,已有迹象表明情况可能如此。

(二)资源分配问题

《资源管理法》关于具体的资源分配机制规定甚少。对此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正是合理的法律弹性所在,允许资源管理机关探寻可替代的分配机制。环境部长就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资源管理法》不应在探求可替代性分配机制上给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制造不正当的框框。

《资源管理法》还是有一些条款是规定资源分配机制的。如水和大气的排污许可的转让,禁止向已有排污许可权的一方转让排污许可权。水排污许可的转让还有更严格的限制。

早在1967年《水土保护法》颁布以来,水资源的分配就遵循着“先占先有”的原则。现在,根据《资源管理法》,这一原则在不损害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不影响环境的条件下得到继承。“先占先有”原则是区域政府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基本原则。区域政府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可能碰到两个问题:

其一,当资源利用的方式不符合有效利用的时候,此时区域政府必须制订资源利用的可替代的优先计划。

其二,因“先占先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如果资源使用者预先处理其使用权,在资源分配的前后两位使用者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机会成本。当现行的资源利用许可到期以后,申请人又会就新的许可展开申请竞争。要不要允许现有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得到再许可?如果前项许可的资源使用人已作了长期使用的计划性投资,而又得不到继续使用资源的许可,则还会出现如何补偿的问题。凡此种种难题,在未来的资源管理中,行政机关都将遭遇到。

在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协会的1994年年会上,环境部长说,《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已被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他具体分析了《资源管理法》中资源分配机制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他指出在保守思想指导下,目前资源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可替代方法上的创新也鲜有进展。某种程度上,此番言谈至少说明资源分配上的保守倾向以及在环境生态科学不确定性影响下《资源管理法》法案本身保守的一面。

但是,环境部长呼吁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结语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2

【摘要题】民国史研究

【关键词】国民政府/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政策

【正文】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面临着繁重的国家整合、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任务,在边疆民族地区外有帝国主义国家插手的分裂活动,内有基于军阀混战和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而出现的社会动荡。如何选择多民族国家治理之路,有效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对国家整合有着重要的影响。当时,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能力尚不足以全面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因而以矛盾最突出的边疆民族事务即蒙藏事务为重点,在政府中设置专门机构统筹处理蒙藏事务,其他少数民族事务并未作为边疆民族事务纳入到专门的管理系统,更多的边疆民族事务是与地方事务合二为一,边疆民族事务管理呈现一种被动、逐步扩展关注范围的状态。

一、一套事权分散的管理机制

初期十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在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基本形成了一套事权分散的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从行政管理机构而言,蒙藏委员会是南京国民政府管理蒙藏边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但并不统筹管理全国各边疆民族事务。1927年9月,中央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决议案》中尚未有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内容。1928年2月4日,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第七条有蒙藏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所设职能部门之一的规定。3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大纲》,21日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蒙藏委员会的行政地位和相关职能: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审议关于蒙藏行政事项;规划关于蒙藏之各种兴革事项。蒙藏委员会组织结构简单: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并指定1人为主席;下设秘书、蒙事、藏事三处,各得酌量分科办事,其科长、科员员额由蒙藏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定。该组织法还规定了蒙藏委员会行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每两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需要注意的是,该组织法专门提出“本法称蒙藏者,指未曾改设行省及特别区之蒙古、地方”。(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政治(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显然,此处是指地方,不包括散居于其他省区的藏族;蒙古应指外蒙古,而非已分散于各省或特别区的内蒙古各盟部旗。可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蒙事则主要以内蒙古各盟旗为对象,地方事务未真正纳入直接管理范围,而其他藏区事务也并未真正排除于蒙藏委员会的关注范围。由此而知,当时国民政府对边疆民族事务管理的基本状态并未统筹考虑,除蒙藏地方以外的其他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尚未以边疆民族事务的形式纳入政府管理视线,蒙藏委员会相关职能设计也未覆盖蒙藏以外各边疆民族事务。比如,1928年底,在热河口北、直隶永平的旗民认为旗产久为庄头把持,军阀贪官中饱,请求派员清理时,政府只是令内政部、财政部办理,与蒙藏委员会无涉。(注:参见《行政院公报》,第四号,训令。)

从蒙藏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看,委员们不是地方军阀,就是蒙藏上层。1928年6月,中政会第144次会议通过决议,任命张继、白云梯、刘朴忱、罗桑囊嘉、格桑泽仁、刘继淹等七人为蒙藏委员会委员,同时派员前往北平接收北京政府蒙藏院。7月11日,白云梯等人宣誓就职,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注:参见戴逸主编:《中国近代史通鉴》,第八卷,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12月27日,阎锡山、恩克巴图、班禅额尔德尼、李培天、诺那呼图克图等被任命为蒙藏委员会委员,特任阎锡山为第一任委员长。(注:参见《行政院公报》第十号,府令。)12月31日增设赵戴文为蒙藏委员会委员,指定为副委员会长。该委员会于1929年2月1日正式成立,马福祥、石青阳、黄慕松、吴忠信、罗良监、许世英等先后任该委员会委员长。

蒙藏委员会的职能在十年间也有过一些细微的变化。1932年7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的《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扩大并细化了蒙藏委员会管理蒙藏事务的权限,变更了蒙藏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此后蒙藏委员会归属行政院领导。另外,在职能方面,此前的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只赋予蒙藏委员会“掌理和审议”有关蒙藏行政事项的职能,而对于蒙藏各项兴革事项只是“计划”,修正的组织法则直接使用了“掌理”一词,从文意上理解,蒙藏委员会直接掌理相关事项,而不仅仅限于“审议”和“计划”;修正的组织法扩大了委员会名额,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15至21人。这一组织法还细化了蒙藏委员会行政活动时间,并规定了与其他各院、部、会间业务上的联系,以及内部组织结构。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了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政治(五),第2—4页。)同年12月,四届三中全会议决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制改为常务委员制,并将该委员会的职能定为参与制定蒙藏地区施政纲领并协助其施行;调查蒙藏地区情况,革新行政制度;兴办教育,帮助蒙藏地区实现自治等。在设立蒙藏事务最高管理机构的同时,从1932年始,国民政府将蒙藏事务行政经费也列入专门的经费预算,此后至抗战前,每年经费预算额在130万元至180万元之间。(注:参见《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页。)

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十年间,蒙藏委员会共设置了九个直属机构,(注:即1929年设置的驻北平办事处、蒙藏招待所、北平蒙藏学校(将原北平蒙藏学校更名后继续开办),1932

年设置的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1933年设置的蒙藏政治训练班,1935年设置的蒙藏月刊社、派驻边地各调查组,1936年设置的张家口牧场、杀虎口牧场。)指导着十几个与蒙藏事务相关的机构。(注:1929年设置的章嘉呼图克图驻南京办事处,1932年设置的蒙古各盟旗联合驻南京办事处、班禅驻南京办事处,1933年设置的西陲宣化使公署、蒙旗宣化使公署,1934年设置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1935年设置的班禅驻北平办事处、驻南京办事处、驻康办事处、驻北平办事处,1936年设置的绥境蒙政会、绥境蒙政会驻南京办事处、绥蒙指导长官公署等。)1935年,蒙藏委员会内设置调查室,并在盟旗各地派驻了调查组,负责收集、调查蒙藏各地的内部情况,按月拟制边情报告,或随时将各旗动态报告蒙藏委员会。1934年,蒙藏委员会派员分期前往青海等地进行调查,第一期派蒙藏委员会委员格桑泽仁为调查专员,率同调查员朱琼等至青海调查。同时还委任谙习汉语文的曲木藏尧,以“西南夷族考察专员”名义回故里,深入民间进行考察,并复制西南苗夷民族调查表,分别咨送川、滇、黔、桂各省政府转行抄发住有苗夷民族之各县政府,认真调查,确实填载。(注:参见(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97。)1935年蒙藏委员会增设归绥、宁夏、酒泉、西宁、西康五调查组,继续进行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调查工作。1936年添设新疆、两调查组。1939年后增设滇西调查组于云南丽江。(注:此后,这些调查组的名称或调查区域也有所变化。)

在国民政府的行政系统中,一些专业部、会在日常行政中也常涉及边疆民族地区事务,各部、会遇有与蒙藏相关问题一般会咨询蒙藏委员会,或将有关情报及承办事项送交蒙藏委员会参考,或由蒙藏委员会协助办理,有的则设立了专门处理蒙藏事务的机构。专业部、会遇有蒙藏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常常是蒙藏委员会与相关部、会会商决策,由行政院或中央批准。如内政部在蒙藏地区的行政规划或有其他行政行为时需要与蒙藏委员会会商决策,呈行政院批准施行。

1929年8月,行政院通过教育部提请设立蒙藏司,1930年3月,蒙藏教育司正式成立。从教育部组织法可知,此司设二科,第一科掌理关于蒙古地方教育调查、地方各种教育之兴办、蒙古教育经费之计划、蒙古教育师资之培养、蒙古子弟入学升学之奖励、编译蒙文教育图书及法令、蒙古地方学术考查及其发明之奖励等事项,第二科专门掌理关于藏族教育的相关事项。在国民政府初期十年中,教育部蒙藏司为推动蒙古教育发展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待遇蒙藏学生章程》、《教育部实施蒙藏教育计划》、《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等法规和计划》等,并为实施这些法规和计划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在民族地区建立的党务组织机构对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也逐步增强。中央组织部是掌理各级党部组织与党员训练、指导党员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的中央机构,设有边疆党务处负责处理在边疆民族地区建立党务的专门机构。在国民政府初期十年中,由于本身党员数量有限,大多数民族地区掌握在地方军阀手中,其在民族地区的活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比如在新疆、和西南一些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组织几乎不能涉足。在内蒙古、东北等地组织有所发展,早在1927年中央就决议派员指导内蒙古地区的党务工作,并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边疆党务处负责向各蒙旗派遣党务特派员,蒙籍党员也由此处管理。

边防体系是国家安全体系的主要支撑。执政后强化了军队建设,不仅建立了一支庞大的中央军,还不断采取措施强化对地方武装力量的控制,建立了由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的中央军与地方武装结合的国防体系。为了巩固和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国民政府在军事管理部门中设置相关机构,国防部、军令部(二厅五处)和参谋本部均设有专管边疆事务的机构或特别派驻蒙旗的军事专员。其中参谋本部(注:1938年,参谋本部合并于军令部。)的边务组是担任参谋本部总长时设置的,先后由次长贺耀祖、黄慕松负责,边务组专门搜集蒙藏情报动态,调查蒙藏情况,研究边疆问题,有时还执行一些具体任务,如1933年百灵庙运动发生后,国民政府内政部长黄绍竑前往巡视,边务组成员为其随员;黄慕松则多次奉之命到边疆地区巡察,并于1934年代表中央政府入藏致祭达赖喇嘛。军事委员会的铨叙厅主管边疆武职人员的审核、转呈、授衔等事宜。

边疆民族地区开发建设事项则主要由专业部、会负责,或各部、会联合会商。如海南岛开发问题的决策过程就是由商会组织以条陈或提案的形式提出,相关条陈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径自函送全国经济委员会,行政院组织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内政部、军政部致函行政院提出会拟此问题。全国经济委员会指出:“以据军政部次长陈诚电陈,琼崖关系两广及国防甚巨,有设特区必要。”从议事过程来看,在会上,军事委员会参谋本部报告了召集内政、外交、实业、交通、军政五部开会的情况,财政部报告了琼崖财政情形,内政部报告了民国二十一年海南岛设特区之经过。随着问题讨论的深入,实业部、交通部和铁道部都提出了相关计划。(注:参见夏军编选:《民国时期计划开发海南岛的一组史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29期。)

一些地方政府则设置了地方性的边疆民族事务机构,并对区域性边疆民族事务管理起到了实际作用。比如,1927年,刘文辉接管西康后,在成都二十四军军部设置了边务处,任命胡子昂为处长,并任用一些熟悉边情的学者和政治家在处内供职,边务处遂成为二十四军辖区内各边远县区施政规划和领导机构。(注:参见甘孜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西康史拾遗》,甘孜州文史资料委员会1993年印刷,第90页。)1929年11月,云南省政府报请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在边疆地区成立了两个殖边督办公署,职责为防守、界务、实边、交通、实业、文教、治安、慈善、卫生及省政府委办诸事务。“九一八”事变前,东北政务委员会设有蒙旗处,负责处理内蒙古东部的盟旗事务;绥远省则在政府秘书处内设一蒙务组,处理乌、伊两盟的蒙旗事务。1936年为了控制、监督蒙政会而设立的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亦是一个重要的边政机构。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十年,在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初步形成的是一套事权分散的管理机制,管理活动缺少统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门管理蒙藏事务的蒙藏委员会管理能力极为有限,而其他专业部、会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分业管理,各部门之间的会商常常成为文赎旅行,会商之事常常会而不决,当时很多计划都成为纸上谈兵。这一事权分散的边疆民族管理机制根本无法保障在其党义中宣扬的“扶持弱小民族”的政治承诺。

二、以部门化为特点,内容庞杂、缺少系统化的边疆民族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在初期十年对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政策是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逐步展开的,内容十分庞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部门化为核心特点,很多政策的制定并非源于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统筹考虑,在很大程度是一种应急措施。

(一)划一边疆民族地方行政建置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划一边疆民族地区地方行政是国民政府强化其统治,推进政治整合的重要步骤,涉及省、县、乡等多个层级,热、察、绥、宁夏、青海、西康等建省和西南、西北一些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进一步废除都在此时期实施。

1928年7月,战地政务委员会主席蒋作宾提议把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区改为行省。后经内政部正式提出改省建议。8月底,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在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设立省治。依据内政部最后拟订改省方案,1928年9月5日国民政府第153次会议议决:热、察、绥、青海、西康改省治;旧直隶省口北道各县划归察哈尔,察哈尔原划绥远之丰镇、凉城、兴和、陶林四县仍归绥远;五省府组织,委员暂定五名,设民政、财政二厅,并酌设教育、建设厅,余照省府组织法办理。同年10月,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甘肃分治,设立宁夏、青海二省。

热、察、绥的改省和甘肃分治设立宁夏、青海省均得以顺利推行,西康建省之路则最为曲折。国民政府宣布西康建省时,该地由川康边防总指挥兼二十四军军长刘文辉接管。民国十七年(1928)春,刘文辉见各边区的军事、财务机构已设置齐全,遂根据边务处的建议和推荐,在康定设置了一个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作为西康最高行政机关,任命龙守贤、吴三泽、程仲梁、陈启图等五人为委员,并指定龙守贤为主席委员。5月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正式成立,(注:参见甘孜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西康史拾遗》,第66页。)建省委员会由此而未能成立。直到1934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简派刘文辉等为建省委员会委员,1935年7月21日建省委员会才在雅安正式成立,负责筹备建省事宜,执行公务。但是,直到1939年迫于国内外形势西康才正式成立省府。

为了进一步向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延伸其统治,国民政府加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行革,推行县制与一些地区废除土司制度相伴随。云南在1929年至1936年期间频繁规范地方设置,据不完全统计,设置县或设治局等就有30余处。广西、四川等地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29年四川省政府呈请将穆坪土司改设为宝兴县治,得到行政院批准备案。广西都安县是一个民初才废除土司建立的县,为了强化管理,此时改开县政,1931年建立区、乡、村政权,推行保甲制度,全县划分安定、高阳、都兴、夷江4个区和32个乡(镇)。(注:参见《都安瑶族自治县概况》,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明令撤消土司一案”,决定“嗣后土司不予补官袭职,以便逐渐改流”。但是,国民政府只是宣布了土司制度的不合法性,由于其统治能力所限,一些土司、千户隶属体制实际并未被打破,如青海蒙古族和藏族牧区,实行以县制代替王公盟旗制度和千户制度,蒙古各旗分归都兰、兴海、海晏等县管辖,藏族地区由玉树、囊谦、称多等县统理,可是到1949年,这里仍有千户1员,直属百户部落7个,领属百户部落36个,该地区的寺院还分别属千户、百户、百长所有。(注:参见黎宗华、李延恺:《安多藏族史略》,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9页。)青海蒙藏地区实行县和保甲制度后,这些千户、百户、百长们又成为副县长、区长和保长、甲长。(注:参见陈新海:《民国时期青海管理方略》,《青海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可见,国民政府在其政治势力还不能达到边疆地区时,采取的措施是将各边疆民族地区统治集团全体留用,改名换姓,服务于其统治。

(二)移民实边,巩固边防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移民实边以固国防是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的传统之策,国民政府初期实施该政策不过是对历史传统的一种继承。时人认为“东北与西北及西南之开发,关系中国全民族之生存,他国侵略之野心与事实尤令人惊心怵目,设不急起直追,势必任人宰割。年来,东北发展卓著成绩,然未辟之土地、未开之矿业与天然富源正无限量;西北开发,以交通为先务之急,自苏俄环绕新疆境外铁路完成及其与西伯利亚铁路接轨以后,对华侵略势成常山之蛇,西北形势更属危急,屯垦事业应即举办;西南亦有外人窥伺,而且天然富源久付旷废,亦应积极开发”。(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第179页。)

1931年,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依据训政时期约法关于国民生计之规定确定其实施方针案》,提出边地开发屯垦与移民实边及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针,要求“必须订立之案,积极进行;并予以财政及其他必要之援助。而对边地土著人民生计之筹划,尤为紧要。故开发边地,必须特别注重边地土著人民之生计”。(注:荣孟源等:《中国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并将此点定为国民生计建设五方针之一。此次大会还通过了《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并切实进行案》。同年全国内政会议通过《移民实边案》,提出向人口稀少的吉、黑、辽及新疆、蒙古、青海等地区移民。这些决议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产生了重要影响,1935年内政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地政会议,青海、宁夏、云南等边疆省区均提出了移民垦殖案。1936年3月,内政部等部、会联合向行政院呈交《边疆移垦办法大纲草案》。一时间,垦务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统治者获利的重要手段,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农业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三)蒙藏委员会主导的争取蒙藏上层支持的各项政策

对边疆民族上层的笼络和宗教事务的管理是蒙藏委员会的核心工作。1933年行政院所颁《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处理蒙古盟旗事项权限划分办法》明确规定:“蒙藏委员会除依照本会组织法掌理关于蒙古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外,前清理藩部则例所载关于蒙古各盟旗设官、奖惩、铨恤、军政、司法、宗教等事项,历来照例办理者,亦均系蒙藏委员会对于盟旗直接主管之范围,此后遇有此种案件,应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办”。(注:《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下),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41页。)依此规定,加

之国民政府实际执政能力的限制,蒙藏委员会实际具有的职能便是办理封官、颁号等能够笼络蒙藏上层的事务。

1932年,中国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中央全会,班禅、章嘉两位大师以代表身份参加大会,班禅被选为国民政府委员,在南京设立了班禅驻京办事处。从1932年起,国民政府每年从国库拨出48万余元来支付班禅年俸及“办公费”。(注:参见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1932年4月,国民政府明令加封章嘉呼图克图“净觉辅教”名号,章嘉呼图克图还加入了,并于1935年在中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据统计,蒙藏委员会的经费开支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活佛、王公和其他上层的年俸或活动经费,蒙藏委员会剩下的经费又有一部分用于招待蒙藏上层及旅费、赠送礼品等项开支。(注:参见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第237页。)

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国民政府追封其为“护国弘化普慈圆觉大师”,颁给玉册、玉印,并派专使入藏致祭,拨给地方政府治丧费5万元,专使还按旧规旧制给三大寺及其他大寺庙的喇嘛熬茶、放布施,给三大寺每一喇嘛大洋2元。据称专使入藏经费共用大洋40万元。(注:参见唐景福:《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维护的措施》,《中国藏学》1997年第1期。)

1933年12月,四届三次中央全会通过了《蔡元培等四委员介绍西康诺那呼图克图提请对蒙古王公名号暂仍其旧案》。此外,“除了任命内蒙古各盟长、总管等为有关各省省政府委员外,还给有势力的王公扎萨克以种种好处,从给钱、给枪,到拉他们入党,授以各种司令、宣抚使等名义,直到委以国民政府委员要职”。同时,将“扎萨克由世袭改为‘任命’,只不过是换了一个时兴的字眼,实质一点儿没变……各盟旗扎萨克纷纷‘举荐’子弟接任,不到半年时间就连续任命发表了10余旗新扎萨克,其中无一人为原扎萨克以外之人。此后,王公扎萨克子孙世袭一仍旧贯,爵位名号仍自为之”。(注: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第236页。)

实际上,在蒙藏地方建设上,蒙藏委员会也有一定的规划,但是这些规划大多徒有虚名,蒙藏委员会最多不过是对内蒙古有些盟旗发放一些救济金。如1936年蒙藏委员会呈准发给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建设费,同年分别发给阿拉善、额济纳西旗、青海左右翼两盟建设费,并每月发给补助费3000元,以期推动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392。)但是,这些政策行政力度弱,覆盖面小,影响十分有限。

(四)以民族同化为宗旨的边疆民族教育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试图在全国建立一套完整的初级、中级和高等学校教育制度,受到这一大背景的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于:

1.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规划提到日程,教育部门逐步从只关注蒙藏教育扩展到其他边疆民族地区。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教育最初规划的只限于蒙藏教育,1931年颁布《实施蒙藏教育计划》明确规定蒙藏地区教育行政、普通教育实施办法、高等教育实施办法等,使蒙藏地区教育发展目标明确化。从这个计划来看,普通教育仍然依托边疆民族地区办理,而高等教育则主要依靠边疆民族地区学生到内地求学,所以,此项计划还规定新疆学生适用专对蒙藏的相关学生待遇法规。

1936年7月,教育部《二十五年度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指令》,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关注的范围已由蒙藏发展到西北、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这项计划重点在于师资培训,涉及的省份包括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绥远、察哈尔、云南、贵州、湖南、西康、,可见国民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管理范围的扩展。该计划对小学、社会教育、中等教育、留学生等都有所涉及,还对办理相关教育的经费做出了详细规定。(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2页。)

这些计划虽然未能得到全面执行,但是从一些地区学校教育的发展来看,还是有过重要的影响。而对于相当多的边疆民族地区言,建立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仍属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

2.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有所增加。国民政府初期十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度有稳定增加,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1930年中央预算教育经费1440万余元,仅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1.46%;到1935年中央预算教育经费增至4913万余元,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4.8%,成为民国成立以来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比例最高的一年。按1930年至1936年有比例数据可考的五年折算(1933年和1934年缺国家总预算数),教育经费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平均每年可达3.54%。(注:参见张元隆:《民国教育经费制度述论》,《安徽史学》1996年第4期。)经费逐年增加是促进各级教育向规范和规模方向发展的一个关键性条件。这一时期教育发展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投入同样也有所增加,蒙藏教育获得了专项费用,1933年6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据蒙藏教育委员会呈请经第147次会议决定,先拨1931年度蒙藏教育经费50万元,并将50万元列入1934年度预算。

1935年,边疆教育作为独立的经费项目被列入预算。据统计,1935年边教费支出情况为:贵州总计得教育费16万元,其中义务教育费8万元,边教费8万元(其中苗师3万元);云南总计得教育费17万元,其中义务教育8万元,边教费9万元;甘肃得教育费16万元;西康6万元;青海8万元;宁夏7万元;绥远8万元;新疆8万元;察哈尔8万元;无。第二年,除青海、西康、宁夏经费未增加外,其他各省增加1万—7万元不等,并且分配给1.8万元。1937年,四川、湖南、西康三省各得边教费3万元,广西、为2万元,云南、贵州、新疆5万元,甘、宁、青、绥远各4万元,察哈尔2.5万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91—890页。)至1936年,边疆教育经费计为41万余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89页。)一些地方性教育是靠中央拨款发展起来的。如1931年青海利用蒙藏委员会的“边疆教育专款”成立了青海蒙藏文化促进会,并先后在各县和牧区办起蒙藏小学10所,后均转交所在县区管理。(注:参见陈新海:《民国时期青海管理方略》,《青海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1935年教育部拨专款在皋兰、海原、固原、清水等地先后办起7所回民小学。同年,甘肃省教育厅也利用中央教育补助费筹设回藏小学10所。(注:参见杨荣:《民国时期甘肃民族教育述略》,《西北史地》1996年第1期。)从1935年起,民国政府在云南省藏族聚居的中甸、维西、德钦等地创设3所省立小学,即德钦小学、中甸小学和维西小学。(注:参见苏发祥:《民国时期藏区教育概述》,《民族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

边疆省区教育经费在初期有一定程度增加。如察哈尔省,1930年度教育经费共计266,901元,此后直到1933年度均保持此额度,1934年增加到293,447元;宁夏省1931年度教育经费只有45,816元,但是两年后增加到183,498元;云南省1930年度教育经费只有259,615元,此后除1933年度为587,800元外,直至1934年度均未低于702,000元;甘肃省1931年度教育经费为259,272元,此后至1934年底均未低于1,249,687元;与其他省份相较,青海省教育经费额度较低,1930年度只有76,900元,虽然逐年增加,至1934年度也只有96,343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115—116页。)但是,欠发教育经费是国民政府时期的实际情况,由于欠况严重,以至于陈果夫在中央政治会议上提出开发土地以清理积欠教育费,据他称,教育部调查历年所欠教育经费约为367.7万元,其他由财政部及各省拨发者当不过200余万元。(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二(2),档案号:33上。)因此不可过高估计国民政府在边疆地区教育发展的投入,不过已有的投入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起到了开拓性影响。

3.在内地一些大学设立蒙藏班,招收蒙藏学生。1930年中央政治学校计划附设蒙藏班,名额为60人,分为甲、乙两组,甲组学制二年,乙组学制三年,毕业后回边疆地区工作,亦可考国内各大学或专门学校。同时还设立西康学生训练班,这是针对西康所设的短期训练班,为期四个月。1934年,计划设立中央政治学校边疆分校,先在张家口、包头、宁夏、康定、丽江、兰州、伊犁八处各筹设一年分校。当时规划,分校第一年先办简易师范单轨一级,及小学初级复式一级,以后逐年增加,必要时可改办双轨;每学级人数,简易师范以50人为限,小学以40人为限。(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17页。)据1935年编印的蒙藏学校总名录可知,当时包头、西宁、康定等地蒙藏学校共有蒙、藏、回学生268名。蒙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显示从1929年至1933年,共保送入内地各校的蒙、藏学生达256人。(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97。)

从1931年教育部《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来看,蒙、藏、新疆学生待遇基本一致,高等教育招生中蒙、藏、回(注:此处“回”实际指新疆维吾尔族。)族学生待遇也大致相同。该原则还规定:“在八年内分年资送蒙藏学生出洋留学”,“选派区域及额数内蒙十名,外蒙八名,青海二名,八名,新疆四名,共计三十二名”。学生受教育程度为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留学年限为3—7年(学医及学工程的酌量延长),选派期限为每两年考选9名,赴日本4名,赴欧美5名。教育部制定选送及考选规则。教育部限令1931年秋中央大学、北平大学成立蒙藏班,同年国立中央大学也颁布了招生办法和名额,学生总额为40人,蒙、藏各20人。(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33页。)

1933年,宁夏省提出适用《待遇蒙藏学生章程》的要求。此前国立浙江大学每年收1名该省所送学生,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收3名该省所送学生,国立北洋工学院收2名该省所送学生。在此基础上,宁夏提出要求国内各公私立著名大学或专门学校每年招收宁夏免试入学学生1—3名,得到了教育部的批准。1936年10月,蒙藏委员会根据西南夷文化促进会南京总会呈请致函教育部,要求比照《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对苗夷学生实行优惠政策。(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64页。)

随着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少量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字合璧的课本或其他出版物得以出版。据1931年蒙藏委员会《蒙藏事务总报告》称:蒙藏地区30余个旗宗中,有中小学130余所,学生约7000余名,历来共译汉藏文合璧语文教科书8种,汉蒙文合璧短期小学课本1种,汉回文合璧短期小学课本1种,1931年历书1种,以及蒙藏教育等实施方案十数种。尽管国民政府增加了投入,强化了规划,但是由于投入量有限,还不能从实质上推进各边疆民族教育的全面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以宁夏为例,据统计,到1940年,全省拥有国内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仅为34人,肄业47人;中等学校仅有4所,学生共619人;普通小学、短期小学共482所,学生共34924人,小学教师合格代用者共811人;失学儿童69771人,占学龄儿童71%以上;失学民众48万余人,占全省民众95%以上。(注:参见生:《民国时期的宁夏省》,学生书局印行1988年版,第383页。)

(五)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开发建设政策

1928年1月,国民政府成立建设委员会、资源委员会(1932年称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改为资源委员会),调查边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建设边疆民族地区是两个委员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政府加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开发的计划和边疆民族地区的资源调查。1931完成了云、贵、川、西康等省的地质调查,对察哈尔、甘肃、宁夏等省的调查仍在继续,同时拟在边疆地区多觅铁矿、铜矿与石油矿,分别保留或划作国营区,择其最佳者,由国家经营,以充实国防原料;开始筹办开发陕甘川新石油,已在陕、川划定国营区。(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第178页。)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丧失,国民政府更加注重西北边疆开发,并强调要以西北为复兴基地,提出各种开发西北的系列计划和决议案。1933年,在四届三次中央全会上有60项提案,其中有8项与边疆民族地区建设开发相关。西北边疆地区开发成为重点后,中央委员刘守中曾于1932年、1934年先后两次奉命赴西北调查实业,得出的结论是“应以边防为经,实业为纬”,提出“充实边防,经营交通,振兴农村,改良畜牧,开采矿产,提倡工业,减轻民众负担,维护地方治安,培养边务人才,推进蒙旗教育”等10大要务。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南京国民政府对西北建设做出一些重要的规划,如1931年5月,建设委员会拟订了内容浩繁的《开发西北计划》,开发计划涉及交通、水利等很多方面。(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

1934年6月,全国经济委员会通过《西北建设实施计划及进行程序》,计划分公路、水利、卫生、农村建设四部分。从取得的实效来看,开发建设除了特定地区金矿等矿产开发外,还集中于公路、铁路和邮路等方面。全国经济委员会从1934年3月筹款直接兴筑西兰公路,至1935年5月竣工,土路通车,共计耗资93万余元。(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1934年至1936年期间,国民政府在西北修筑的土路、省际联络公路等10多条,总里程达到9200多公里,(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对这一地区交通条件的改善产生了重要影响,增强了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的联系。

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邮务也是国民政府加强与边疆民族地区联系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据1936年统计,自1933年,边疆民族地区的邮政条件有所改善,当时滇康邮路总长为1130里,甘孜经德格至玉树线长1000里,玉树至湟源线长1380里,巴安经白玉至德格线为900里,在西康还设各级局所近20处,一些村镇设置了信柜。与此同时,四川、云南、贵州三省邮务之联络有所增强,1935年以后开设局所及信柜21处,邮路约1200余公里。(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九),第600—601页。)

铁道部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的铁道建设,而且有着自己的建设计划,其计划中的陇海线潼宝段1936年已完工,与西南边疆相关的铁路建设计划主要有成渝线(施工期2年半,计划于1937—1938年间完成)、黔滇线(施工期4年,计划于1947—1950年完成)、川黔线(施工期4年,计划于1947—1950年完成)。但是,随着政治社会环境的变迁,这些计划逐步落空。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3

〔 内容 摘要〕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 发展 起来并产生广泛 影响 的政府治理 理论 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 研究 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 社会 、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 管理主义 反思性批判 一、 导 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 政治 途径以及 法律 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 科学 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 分析 性科学(empirical analytical science)、 历史 -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 oriented 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 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 Public administration)、 企业 型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 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 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 Paradigm)(Owen 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 经济 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 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 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 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 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 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 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 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4

内容论文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本文以这一科学发展观为基点,界定社会成本控制和管理的涵义,分析了目前社会成本增大的现实原因,并提出其相应的控制和管理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控制和管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强调更快、更好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规定;实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孙向军,2005)。传统观念认为发展就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科学发展观改变了这一认识。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单纯的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多方位的。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这一思路也适用于社会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涵义和实质 成本是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经济范畴,美国会计协会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做了如下定义:“成本是为了一定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 经济学最核心的问题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样一个基本经济事实:资源是稀缺的。这就构成了机会成本概念的基础。不管是国家、厂商还是个人,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用途。一般在使用资源的时候,总试图在不同的用途中去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用途。另一方面,当我们选定了某种资源的用途,就放弃了资源用于各种用途的“机会”,放弃这些机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在这些用途中可能得到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被放弃的收益也就成为一种“成本”。严格地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将资源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通常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在选择资源用途时所产生的观念上的成本。机会成本的概念对经济分析非常重要,它是用经济学的眼光对资源进行估计的成本。虽然精确计算机会成本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但它的大小的估计对于资源的使用方向来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上考虑的是每一种单项资源的机会成本,而一个国家的经营需要使用许多种资源,那么,从经济分析的观点出发,国家经营的总成本就应该将所使用的所有资源的机会成本都考虑在内,这就是国家经营的总的机会成本。我们把如此计算出来的总成本称为国家经营的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成本等于国家所有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之和。故成本控制与管理必须在效率的基础上谋求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公平。政府必须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全面衡量各经济组织产品或服务寿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以社会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以制造成本或顾客成本最小化作为成本决策的依据,此即社会成本控制。它通过运用影子价格法和机会成本法,综合考虑经济组织行为对有关各方环境的影响来实施宏观的成本控制,此时成本控制管理战略演进为一个由全体经济组织构成的整体国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开放性系统。 社会成本增大的原因 社会成本是一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及个人发生的一切成本的总和。目前我国社会成本增大也就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政府社会成本过大。其一是政府机构和官员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偏好。原因有二:政府机构规模越大,则可以获得的预算越大(傅光明,2002);政府支出的大小与官员权力大小成正向关系。其二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下。其三是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损失。其四是政府官员“失节”,即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其五是政府效率失常引起的损失。 人力资源成本增长过快。其增长趋势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的激烈竞争;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5

内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剖析马克斯·韦伯所设计的科层制组织的优缺点特征,着重探讨了我国 社会 转型中组织模式的二元性特征,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建构符合 中国 国情的 现代 管理组织模式 理论 作一探索,以期新的组织管理方式能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和创造力,并使组织 发展 为既能严格执法又能充满活力的创新体系。 论文关键词:科层制,组织管理模式, 科学 管理 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要求构建现代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承认,由于改革开放,人们的组织意识增强了,价值观念提高了,竞争意识也大大强化了,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同时发生的负面效应:信仰危机、理想淡薄、道德滑坡、社会责任感下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这些现象的本质是:组织在变迁,人性在物化。对于这种现象,可以把它理解为转型时期社会现象的特殊反映。由此,关于中国社会管理组织模式的未来走向便成为理论界 研究 的一个重要 问题 。笔者认为,必须研究传统的组织结构与现代文化的关系,从中探讨社会转型过程中组织模式的二元性特征,努力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科层制,以适应社会的现代化转型。 一、科层制组织的特征及其优缺点 科层制(又称官僚制)是建立在马克斯·韦伯的组织社会学的基础上的,它体现了德国式的社会科学与美国式的 工业 主义的结合。按照通行的解释,官僚制指的是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也就是说,它既是一种组织结构,又是一种管理方式。① 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官僚制为现代社会的组织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工具。马克斯·韦伯在对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进行广泛的 历史 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任何有组织的团体,唯其实行"强制性的协调"方能成为一个整体。基于此,他将官僚集权的行政组织体系看成是最为理想的组织形态,并预言人类在以后的发展中将普遍采用这种组织结构。韦伯设计的这种理性科层制组织具有以下的五大基本特征: 1. 专门化。在科层制组织中,作业是根据工作类型和目的进行划分的,具 有很清楚的职责范围,它科学地划分每一工作单元和强调删除那些无用的重复工作,以及考虑到职能交叉的必要。各个成员将接受组织分配的活动任务,并按分工原则专精于自己岗位职责的工作。 2. 等级制。在科层制组织中,拥有一大批官员,其中每个人的权威与责任 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官员的职位按等级制的原则依次排列。部属必须接受主管的命令与监督,上下级之间的职权关系严格按等级划定。 3.规则化。在科层制组织中,组织运行,包括成员间的活动与关系都受规则限制。也就是说,每位成员都了解自己所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及组织运作的规范。所以说,科层制组织所采取的手段能最有效地实既定的目标,领导人一时产生的错误想法或已经不再适用的程序,都不大可能危害组织的发展。 4.非人格化。在科层制组织中,官员不得滥用其职权,个人的情绪不得 影响 组织的理性决策;公事与私事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组织成员都按严格的法令和规章对待工作和业务交往,确保组织目标的实施。 5.技术化。在科层制组织中,组织成员凭自己的专业所长、技术能力获得工作机会,享受工资报酬。组织按成员的技术资格授予其某个职位,并根据成员的工作成绩与资历条件决定其晋升与加薪与否,从而促进个人为工作尽心尽职,保证组织效率的提高。 韦伯认为,从纯技术的观点来看,官僚制能为组织带来高效率。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实行强制性官僚制是最合理的已知手段。它在严密性、合理性、稳定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优于其他任何形式。 1.严密性。权力的层级结构制度可以确保决策制度的可靠性。位于层级结构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明确职权限制,他们清楚地知道,如果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把问题转交给哪个部门、哪个职位;如果需要做出某项决定,那么决定应由谁来做出。这种严格按等级、法规运作权力的结果,可避免组织之间、个人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6

[摘 要] 知识管理是 社会 经济 发展 的主要驱动力和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其基本 内容 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本文旨在界定知识经济的概念,探讨知识管理的目标,比较 分析 知识管理的两种策略之异同,以促进我国管理的创新,有利于引导我国 企业 步入知识经济 时代 。【论文关键词】 管理;组织;创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可以说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两个基本动力源。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知识将成为核心和具有柔性特点的生产要素,而对知识的管理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组织而言,知识和信息正在取代资本和能源成为最主要的资源,知识经济迫切要求管理创新。 适应此要求,近几年来,一种新的企业管理理念——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正在国外一些大公司中形成并不断完善。其中心内容便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的实施在于建立激励雇员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设立知识总监,培养组织创新和集体创造力。 总结 和 研究 知识管理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将有利于我国企业管理的创新,有利于引导我国企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一、概念的界定什么是知识管理?一个定义说:“知识管理是当企业面对日益增长着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及组织的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嵌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和创新能力这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笔者认为,知识管理虽然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的实践,但作为具有一般管理的共同性质的公共管理同样也面临着知识管理的 问题 。对于公共部门而言,知识管理的目标与核心就是通过提高人的发明和创新能力来实现组织创新。知识管理为组织实现显性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了新的途径。显性知识易于整理和进行 计算 机存储,而隐性知识是则难以掌握,它集中存储在雇员的脑海里,是雇员所取得经验的体现。知识型组织能够对外部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明智地运用内部资源并预测外部环境的发展方向及其变化。虽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组织的发展方向和领导方式,但是其潜在回报是巨大的。 要了解知识管理,首先要把它同信息管理区分开来。制定一个有效的信息管理战略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知识管理,这正如不能单纯从一个组织的设备硬件层面来衡量其办公自动化水平一样。要想在知识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进行大量创新。库珀认为:“正是由于信息与人类认知能力的结合才导致了知识的产生。它是一个运用信息创造某种行为对象的过程。这正是知识管理的目标。” 实行有效知识管理所要求的远不止仅仅拥有合适的软件系统和充分的培训。它要求组织的领导层把集体知识共享和创新视为赢得竞争优势的支柱。如果组织中的雇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隐瞒信息,如果组织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常常是为了鼓励保密而非信息公开共享,那么这将对组织构成巨大的挑战。相比之下,知识管理要求雇员共同分享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并且要求管理层对那些做到这一点的人予以鼓励。 许多成功的知识型组织都建立了对积极参与知识链的雇员进行奖励的激励机制。库珀解释说:“雇员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某些秘密知识,而是因为他们具有不断创新和创造新的有用知识的能力。”以此观点来分析现在某些猎头公司的做法,他们追寻的目标往往是人才的固有能力,即“已经掌握的某些秘密知识”,而不看重其创新能力。这是一种短视行为。任何组织要在知识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进行大量创新。但决不能将知识管理简单等同于信息管理。二者的关系体现在:信息管理是知识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与发展。 信息管理有着悠久的 历史 ,但它把信息作为资源从技术、组织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7

(1)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据2004年市统计局城调队对2000户城市居民家庭的调查表明,2004年北京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37.8元,比2003年增长12.6%。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继续改善,但其增长水平明显低于高收入家庭。2004年,占20%的高收入组和20%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9634.6元和7400.9元,收入比由上年的3.4∶1扩大为4∶1。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政府采取多种惠农措施的情况下,2004年各郊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172元,实际增长12.6%,终于走出“八年徘徊”,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增长远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城乡收入差距2001年达到了2.27∶1的高位,并且近3年来又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3)行业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一直是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北京市近年来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越来越大,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收入比1996年为2.1∶1,2004年上升为5.5∶1。

(4)脑体收入差距:研究表明,户主(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的收入与学历呈现高度相关的态势。2004年,北京市19个行业门类中,年工资收入排在前三位的是金融业78399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02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9844元,都是高学历群体所在行业。全市收入最低的为未上过学的群体,他们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49.8元。另有资料表明,目前国企经营者年薪是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13.6倍。

二、北京市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1.所有制结构及分配原则的重大改革。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公有制企业转制,开始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要素向个人集中。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分配必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分配原则承认不同的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的作用,由按劳分配(实际上的平均分配)转变到按要素分配。它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增长,但由此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人们的要素禀赋不同、财产状况不同加之市场经营的不确定性,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另一方面要素在参与分配中的地位不同。技术、资本和管理是稀缺要素,在社会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劳动要素的供给过剩,失去谈判能力。加之宏观政策对公平兼顾不够,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职业构成的新变化。科技创新改变了资本有机构成,使企业对高素质人力资本需求不断增加,而对原始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减少。1996-2002年我国科研综合服务业等高技术岗位工资年均增长15.8%,比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和餐饮业等低技术岗位分别高6.9、6.1、4.4和3.8个百分点。

3.垄断行业不合理的收入分配。2004年2月我国资金利润率最高的行业都是政府垄断行业。垄断部门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看似由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则是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不充分所致,是市场失灵的典型特征。由于产权约束软化,金融、民航、通信、电力、石油、烟草等行业对垄断利润的分配形成了社会公认的高薪阶层。

4.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国有企业和公共资源定价的非市场化、地方政府给予的土地、信贷和税收优惠是一种补贴机制,有违市场原则,加大了投资收益,甚至产生寻租行为。

此外,大量的实物分配;住房、汽车、补贴隐含的收入;个人消费与公司和公共消费的混合;、权钱交易、走私贩私、侵吞国有资产;公共资源流失、灰色收入和违法所得等是一些人一夜暴富的体制根源。

5.城乡二元经济的体制壁垒。表现为:(1)城乡公共产品存在着巨大的供给差异。(2)城乡二元结构对要素流动的约束,就业、择业的限制。(3)农村的财政生产的产品(人才)不能为税收的承担者享用。据北京市统计局测算,目前北京地区农村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要整整落后城市8年。

6.不同群体人力资本投资水平的差异。2003年城市低保对象中,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112206人,占低保总人数的71.9%,高中43853人,占23.4%。2004年,收入最低的为未上过学的群体,年人均收入9049元。我市被调查的2000户城市居民家庭中,20%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仅增长1.3%,20%的高收入组人均收入增长20%,相差18.7个百分点。低收入组劳动力素质相对偏低,无法流向知识密集型、收入相对较高的行业或部门,也不适应城市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要。

7.开放经济的冲击。人力资本要素在竞争性市场可流动性强,可在世界范围竞价。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160强落户北京。其中,外方雇员4.1万人,人均年收入19.5万元;中方雇员80.4万人,人均年收入2.95万元,外方雇员工资已经高出国内员工工资7倍以上。

8.区域经济发展和政策偏向。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加之改革以来我们实施了一些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各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现明显的梯次差异。从北京市各区县农村居民收入绝对值看,差距在进一步拉大。2004年,收入最高的朝阳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10261.11元;最低的延庆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6345.21元,两者差距为3915.9元。一些经济落后的区县为吸引要素进入,给予的退税和各种奖励;中心区为建立金融中心,对金融高管的高额政府补贴扩大了个人收入差距。上述政策措施在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同时加剧了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社会分配后果。

9.税收调节不到位。表现为:(1)税收优惠更多的是给予资本、技术而非劳动。(2)个人创办的有限公司所得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征收手段,对人的自然禀赋差别兼顾不够。税收调节作用的弱化使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人要素禀赋水平基本决定了居民个人的收入。从2004年各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情况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项超过了91%,反映出对劳动课税较多。

10.财政转移支出水平偏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还远没有达到15%的水平,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一些困难群体不能得到及时救助,一些保障项目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可行的公共政策安排

1.推进市场化

目前不完全的市场体制表现在:市场主体、公共品生产、公共资源定价、市场准入、汇率机制、利率机制、融资体制、产业政策等诸方面。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以期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性,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宏观经济运行效率。(1)要形成合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重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形成有独立财产权利、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市场参与者。(2)要形成合理的市场关系,打破行政性的行业垄断,放宽对民间资本进入限制,严格控制政府资源投入竞争领域,使初次分配反映出要素的市场贡献。(3)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有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市场化的利率机制、严禁税收返还。

2.加快城市化进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信息,城市化率越高的省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越低,相关系数为-0.6387。因此,必须破除要素流动和商品交易的体制壁垒。二元经济结构转化在实质上是一个分工问题,交易效率提高、分工组织演进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和人均真实收入。为此,北京应鼓励农村人口向县区集中,将农村人口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在北京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推动规模和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功能定位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完善产业布局,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城乡互补、区域协调、统筹发展。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均衡,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工业支持和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和带动农村的方针,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重新整合。解决郊区农村的饮水安全、道路硬化、能源清洁、环境美化、信息畅通等问题;发展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政府应当为推进城市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产品和公共服务保障。根据北京首都经济特征,区域面积较小、预期土地价值较大,应加速都市化进程,不宜建过多的小城镇。

3.发挥法制在公平分配当中的作用

一是依法保障人权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人权当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权。目前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1780亿,其中政府拖欠700亿,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二是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利益主体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及时调节经济生活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并实施法律体系,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特别是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如:由于普通劳动力供给过剩,丧失价格谈判能力,必须立法给予最低工资限价保护。但是必须平衡工资限价与社会保障的利益格局,避免产生替代效应,形成就业抑制,甚至排弃就业。三是法律应紧跟时代、反映民意,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通过建立合法的民意表达机制,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如:就业公平、教育公平、卫生保健公平、公共品享有公平。四是依法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加大货币化分配权重。杜绝实物分配;实行结算制度改革;理顺公务员工资和国有企业管理者工资。

4.完善税制,加强监管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秩序还比较混乱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按次或按月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会扭曲要素市场配置,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避税机会。三是扣除标准过低,使广大低收入群体成为纳税人,制约了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四是一些政策缺乏操作性。如对个人投资未分配利润在征管上缺乏监控和稽核手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改革现行分类税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度提高扣除标准。

(2)调整税制结构。目前,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更多地体现为财富占有上的差距,而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5%,西方国家一般占50%左右,可见单纯依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有很大局限性。要加强税制配套改革,合理设置计税依据、税种和税率。如:按评估值征收房产税、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通过税制的总体改革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3)实行推定课税制度。应通过立法确定税务机关对个人未税巨额财产拥有永久税收追征权,纳税人不能举证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税。

(4)改进征管手段。建立个人各项所得信息系统,加强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交换,健全个人收支结算制度,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的现实选择。发达国家普遍统一征收社保税,推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据世界银行1996年统计,发达国家社保税占中央税收总额的28%,其中德国占40%左右,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6%的平均水平。各国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不断上升,1991年瑞典为49.0%、法国为34.9%、德国为29.7%、英国为24.5%、美国为18.0%、日本为13.8%。这对于平抑收入差距和贫富不均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根据英国政府机构1982年对1486户最高收入者和1486户最低收入者调查的结果证明,在经过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的调整以后,前者每户年平均收入则由17390英镑减少为12260英镑,收入降幅为29.50%,后者每户的年平均收入由原来的150英镑增加为3220英镑,收入增长率为2146.66%,两者收入差距由调整前的115.93∶1降为3.81∶1,缩小了30.43倍。

西方国家还鼓励三次分配。美国一年的社会福利性捐赠达6700亿美元,占GDP的9%,我国仅占GDP的0.1%。我国基金大多有政府背景,社会文化中缺乏对捐赠的认同和激励。民间资源调度不够,政策限制较多。如:税收政策规定只许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3%和个人所得税前的30%。

借鉴西方经验,当前要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把社会保障支出作为公共财政第一支出顺序予以确保,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根据社会发展进程适度提高标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6.兼顾扩大就业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由于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和过大的劳动力基数,我国的失业承受能力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因此不能用4%的国际警戒线来简单比较。过去五年,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是0.75%、1.18%、1.35%、1.43%和1.3%,2004年北京的城镇失业者6.46万人。但却有着近400万外来务工人员。由此可见,我市的失业属于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其对策是:

(1)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就业信息平台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应是信息的提供者。解决结构性失业要靠教育和就业培训,政府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专项基金,用于对失业者的培训,以就业需求为导向,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城镇失业人员、郊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提供劳务输出信息,做好组织协调,解决信息非对称性问题。

(2)明确北京产业结构特征。根据北京市的资源条件和发展定位,参与世界性的经济循环,在产业结构的协调化和高度化两个方面,高度化是方向性的选择。主要不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而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环保产业,如:金融、物流、会展、通信、医药、旅游、教育、保健、环保、体育、文化、中介、家政等新型产业,提高就业弹性和劳动者收入水平。

(3)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2004年底全国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实行特别的信贷安排,鼓励科技创新,进一步增加社会就业。

7.增加人力资本投资由于教育投资的效益外溢使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会造成个人投资不足。因此,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将有助于改变既有的收入分配格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竞争的需要。为此,发达国家都把教育和培训作为消除贫困和缩小差距的有效途径和关键举措。如美国80年代以来,全民素质教育和人力资源投资不断增加,1989年为3530亿美元,1999年更是达到635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7%以上,比例之高居世界之冠。

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1996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4.8%,其中瑞典、德国也已达7%以上,而中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比重,2003年仅占当年GDP的3%。目前,美国把国民生产的5.4%用于教育投资,17%用于物质投资,韩国是36%和30%,而我国大约为25%和30%。物质资本投资与人力资本二者投资的比例,美国是3∶1,韩国是8∶1,中国是12∶1,我国人力资本投资的支出,远远低于各国平均数。

有国内学者利用1978~1996年教育投资与健康投资的数据,计算出每增加1亿元人力资本投资,可带来次年近6亿元GDP增加额,而每增加1亿元物质资本投资,仅能够带来2亿元GDP的增加额。

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创新首都现代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北京的教育资源,着力构筑全国人才高地。增加教育投入,健全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全面实行普及高中和职业技术义务教育。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制定政策吸引优秀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积极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

政策与管理论文篇8

一、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源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工作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源不足与工作需求的矛盾已逐步显现出来,不仅束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源以纸质档案为主体,附之于为数不多的声像档案等特殊载体的档案,门类不多,结构单一,专门档案、特色档案尤其是珍贵的实物档案更少。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致使档案工作依然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工作的平衡和全面发展。有的地方为应付检查考核而管理档案,搞“突击”,检查考核一过,则搁置一边,放松了管理工作,出现“滑坡”、“反弹”现象。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部分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很多基层分局的档案管理仍停留在原有的纯手工操作水平上,未配备计算机进行管理;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力度不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可供查询利用的档案数据还不够,全文信息不全。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的现实作用发挥不大。目前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工作仍停留在看门守摊、被动服务的旧观念、旧模式上,仅仅满足于等待利用者上门查阅,缺乏主动精神,编研成果很少,质量也不高,编研工作大多数只限于档案部门自身使用的专题目录、文件汇编等检索工具的编制,可以说只有编而没有研。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部分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化工作认识不足。众所周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重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些领导没有把档案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加之基层单位点多面广,工作任务较繁重,领导难免会顾此失彼。因此,重业务、轻档案问题在基层单位普遍存在,导致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存在偏差,主动开展工作的意识不强,不善于对档案进行日常化、规范化收集管理,而是作为临时性、突击性、应付性工作。

(二)基层档案专业人员匮乏和档案人员信息化素质偏低。近些年,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新生事物逐渐增多,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任务繁重与执法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又难以有效解决,导致“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思想普遍存在,大多数单位舍不得让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且受专业人员少、人员更换频繁、技能培训不及时等条件的制约,使得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队伍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偏少,操作技能较差,质量把关不严的现象。个别单位档案员因兼职过多,在时间、精力上对档案工作投入不够,主动学习不足,导致对档案管理工作一知半解,是似而非,仅凭自己的理解和揣摩收集、整理档案,致使档案管理工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各类档案的收集、编研工作不及时。档案工作中心任务之一就是提供利用,如果档案收集和编研工作不及时、不完整,不仅会影响和制约档案信息利用效果,而且也不利于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开发。目前个别档案收集不完整、不及时,偏于收集文书档案过多,而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少;收集纸质档案过多,而电子档案少;有些单位责任人立档责任心不强,不按要求立档,不及时移交,个别人为了工作方便把应移交的档案留作自用,这些都是影响档案收集完整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对日后档案的提供利用受到影响。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从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负责的高度来认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责任感和紧迫感。尤其是基层单位的领导,要切实把加强档案管理列入工作日程,建立长效责任机制,并通过经常性督导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档案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人员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改进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档案管理专业队伍

要推动档案信息化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档案队伍。一是挑选具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耐得住寂寞、不为名利的思想境界和良好、健康的心态的人员充实到档案队伍中。二是要量才适用、以岗定人,在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采取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等方式,使档案人员不断更新和扩展新知识,提高档案人员的信息化水平。三是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组织档案人员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交流,从中汲取先进经验,促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工作的再发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档案管理设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大其他硬件设施资金投入的同时,要适当考虑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以完善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如在改善办公条件时,立足长远地搞好档案库房的设计,预先考虑好库房面积、结构和承重能力等要素,配备好档案库房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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