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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8篇

时间:2023-04-14 16:49:57

法医学论文

法医学论文篇1

关键词:医学论文选题

根据调查医学论文是医学科研工作的最后阶段,通过文字形式记录医学研究的最新结果。医学论文的质量高低是反映医学科学水平和动向的重要标志。

1  根据课题研究的结论来确定主题 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为:① 以科研的结论或部分结论作为医学论文的主题;② 科研结果与开题时预测不一致,待查出原因,再寻找主题;③ 科研达不到预期结果,可总结经验,从反面挖掘主题。

2  在科研过程中选题 医学科研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的现象或问题,作者如果能够细心观察、及时发现,可以在这些偶然中获得新的选题。

3  在临床实践中选题 临床工作是医学论文写作取之不尽的源泉,作者在临床中会经常遇到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应用问题或理论问题,对此,只要从本学科实际出发,用心思考,会从中产生很多好的主题。其包括:① 探讨发病机制与预后情况;② 分析临床症状与表现;③ 研究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④ 疾病的多因素分析等。

法医学论文篇2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提升教师自身素养。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横跨了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首先应注重自身对两类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还需具备相关医疗法律纠纷的实践处理经验,以避免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缺乏实践经验。其次,案例教学中教师虽为主导,但是却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身份的转换,从完全的讲授、分析法律条文的讲授者向引导学生思考、运用能力的引导者转换。最后,教师还必须能够驾驭课堂及反应敏捷,才能及时处理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法医学论文篇3

1.1研究对象

将2012年1月~2013年12月在西京医院儿科实习的第四军医大学8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40名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各20名。两组学生年龄、入学时成绩、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教学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以授课为基础的教学法,具体方法:课前让实习学生预习理论知识,课堂教学时,授课教师详细讲解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治疗等知识点,并指导临床技能操作,课后复结。实验组采用Seminar教学法,具体方法:①分组并确定Seminar主题。将学生分成2个小组,每小组10人,每小组选1名组长。由授课教师负责提前1~2周拟定讨论主题。以《儿科学》神经疾病为例,确定化脓性脑膜炎的诊断和治疗为Seminar主题,授课教师提供化脓性脑膜炎的临床典型病例,引导学生自学教材,查阅、收集与教学内容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尝试提出问题、找到问题的答案。②学生收集整理资料,撰写发言报告。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小组为单位,分工合作,收集与讨论主题相关的资料,并对各组员分别查找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小组内部讨论整理和提取资料素材,撰写本组的发言报告,制作成Powerpoint进行展示。每次Seminar授课,每个小组推举1名代表发言。所有小组上课时都要报告本组形成的观点。③授课及讨论。讨论在教室里进行。首先,教师简要介绍授课重点内容,强调重要知识点;然后,各组分别进行发言,阐述在准备阶段形成的观点、看法及待解决的问题。各组轮流发言,学生们可以对各组阐述的观点提出质疑,并要求解答;教师适时加以引导,对学生疑惑的问题或知识点进行补充说明和解答,控制课堂节奏,维护课堂秩序。④总结。教师总结本次课堂所学主要内容,强调复习重要知识点,评价各个小组及学生的课堂表现,提出需要进一步学习的内容,布置课后作业。

1.3评价方法

学生实习结束后进行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试和问卷调查,评价教学效果。①理论考试以第8版《儿科学》教材为基础,采用卷面考试的形式,考试内容以儿科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为主,满分100分。②操作技能考试包括儿科基本操作,如骨穿、腰穿等,满分100分。③问卷调查包括提高学习兴趣、增加师生互动、提升团队精神、改善学习气氛、培养基本能力5个项目,每项10分,满分50分,采用无记名形式。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考试成绩

实验组理论成绩较对照组理论成绩高,两组比较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0.01);实验组操作技能成绩较对照组操作技能成绩高,两组操作技能成绩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0.01)。

2.2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包括5个项目,每项10分,共发放问卷40份,收回40份,回收率100%。实验组问卷调查总分较对照组问卷调查总分高,两组总分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0.01),且实验组问卷单项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

3讨论

3.1我国高校Seminar教学法的推广应用

随着Seminar模式对培养学生研究精神和研究能力价值的进一步显露,尤其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扩大以及培养学生探索问题能力要求的日益增加,我国高校对Seminar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扩展到各个专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教学中,而且从研究生教学扩大到了本科生的教学。如今,Seminar教学在中国已历经近百年风雨,仍然生机勃勃,吸引着大批教学研究者的目光,研究成果不断涌现。陈胜云等尝试将Seminar教学模式运用于血管神经病学研究生临床教学,证实Seminar教学能培养研究生的主动性和批判性思维、综合能力以及沟通技能,从而提高提高临床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和科研水平。易书明等将Seminar-案例教学模式运用于外科护理学教学中,证明这种方法可行有效,在提高护理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方面优于传统教学法。何彝等将Seminar教学法应用于本科生泌尿外科临床教学中,结果显示:在理论和临床操作技能考试成绩上,实验组明显优于对照组,在问卷调查方面,实验组单项分数和总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说明Seminar教学法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3.2Seminar教学法的特点及优势

Seminar教学是学生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共同讨论的模式,其目的是充分挖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互动,从而使学生深化对某一问题的认识,真正促进课堂的教学相长。Seminar教学法的主要教学程序为由教师或师生一起根据相关的教学内容拟定讨论专题,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在查找、阅读相关文献及结合自己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讨论形成自己小组的观点,随后在课堂上以演讲或报告的形式展示自己的观点,其他小组成员根据报告内容提出问题,由报告小组成员进行解答,最后由老师总结、分析和点评。Seminar结束后,各小组根据老师及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写出总结报告并上交。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Seminar教学法相比传统教学方法有以下优势:Seminar的教学组织有别于传统课堂教学,能促进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突出师生互动的特点,有利于发挥两者主观能动性。Seminar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索精神和探索能力。要完成Seminar所要求的任务,学生必须积极、主动地查找资料,阅读、思考和研究问题,必须认真进行课前准备并积极参加课堂讨论,这样学生的探索精神和探索能力得到充分地发挥。Seminar教学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整合和理解,促进理论联系实践,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Seminar教学通过小组活动,共同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能够很好地培养合作意识与创新思维。Seminar教学可以从整体上培养和发展学生听、说、读、写4种基本的能力。本研究结果显示:实验组理论成绩、临床操作技能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说明该教学方法可以提高8年制学生临床实习教学效果。结合问卷调查结果,学生普遍认可该教学法。

3.3我国传统教学法的主要问题

我国许多高校的研究生教学包括八年制研究生教学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即教师围绕学科知识为切入点组织教学,让问题解决为学科知识服务;占据主流和核心地位的依然是“传承知识-接受知识”的传统模式,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教学制度仍然在整个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传统教学法颠倒了知识的学习与问题的解决之间的主从关系,抹杀了学生的参与意识。课程设置内容陈旧,不能够有效地追踪学科发展的前沿,八年制医学生的教育被简单地看作是本科生教育的延续,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与创新人才的培养理念不一致。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仍然普遍存在着学生研究学习的兴趣不浓、自主探索学习能力不足、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研究创新能力较低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教学体系对研究生的研究创新学习能力培养不够。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距离培养创新型人才目标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3.4Seminar教学法应用

法医学论文篇4

1.1医学信息学教学与医学实践需求脱节

医学信息学的教学体系应该从医学信息的上、中、下“三游”来加以组织。医学信息学上游主要是指传授医学信息的本质、特征、类型、产生机制与机构、传播等知识。医学信息学中游主要是指传授医学信息的搜集、整理、鉴定、组织与分析,以及医疗信息化背景下的医学信息的描述与信息库、卫生信息系统、医学信息的储存、检索和深加工等知识。医学信息学下游主要是指传授医学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及其文化传承等知识。笔者认为医学信息学是一门应用型较强的课程,对于医学专业的学生需要根据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性质研修相应的“三游”知识。如临床专业的学生需要研修病案管理学、病案信息资源管理学、医院信息系统、电子病历等课程。但是就笔者所在的南京医科大学进行调研发现,在医学学生的教学计划中,只有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与医疗保险专业开设了医学信息学的相关课程,而作为未来医学信息的产生者——医生,临床专业的医学生教学计划中没有医学信息学的相关课程。这种医学信息学教学与医学实践需求之间的脱节,直接导致临床专业的医学生在大学期间没有培养良好的医学信息学素养,进而导致这些医学生在未来成为医生之后对医学信息不重视,甚至为医学信息产生、收集、整理而烦恼。

1.2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不深入

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开设医学信息学专业(或方向)的高校进行了排名,其顺序是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石河子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山东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泰山医学院、河北医科大学、南昌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福建医科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青岛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延边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新乡医学院、南华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等33所高校。笔者在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网站利用“题名=医学信息或卫生信息,文献类型选择‘中文书籍’进行检索,返回结果为51本与医学信息相关,14本与卫生信息相关的文献。在51本与医学信息相关的检索结果中涉及医学信息检索的文献为31本,涉及到医学信息学基础教程的结果为8本。其余主要包括医学信息研究、医学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医学信息系统、医学信息学决策与支持系统和医学信息分析等。综观这些检索结果基本上是针对不同对象的大学课程教科书。在14本与卫生信息相关的检索结果中涉及卫生信息管理的结果为8本,涉及卫生信息系统的结果为2本,涉及卫生信息化的有2本,涉及卫生信息技术与卫生信息资源的各1本。从检索结果可以得出在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存在创作重复现象。如在检索结果中涉及到的知识点雷同多,书本编排应急就章,重复建设,后出版之书不仅没有超过前者,有的反而出现倒退现象。除刘冰、黄玉玲主编的《医学信息研究》之外,主要用于医学信息学专业教学教材。在这些教材中除了丁宝芬教授的《医学信息学》、罗爱静教授的《卫生信息管理概论》和《卫生信息管理学》作为普通高等教育部级教材规划教材之外,其余教材鲜有得到国际或国内同行普遍认同。有些著作虽然注重吸收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的学科知识,但是没有能够与医学信息学有效融合,移植现象比较明显。当然笔者在此无意于简单否定医学信息学界与出版界同行的工作,但我国33所医学信息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应该反思,应考虑利用范式理论指引学科发展,加强知识横向与纵向的传承与发展,引进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理论,弥补国内医学信息学学科的空白和不足,提升学科地位。

2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是解困之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医学信息学也将与其他学科更加相融,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必将走向开放与合作,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问题将会成为一个国际性课题。因此我国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利用范式理论作为研究手段,从国外学科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中汲取有益成分,使之为解决国内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发展之瓶颈成为应然解困之举。

2.1范式研究有助于医学信息学学科的深化与拓展

医学信息学要想从宏观上和根本上提升学科地位,需要在元科学领域的研究上投入更多精力。元科学理论,即关于科学的科学,医学信息学元科学即是指关于医学信息学的科学。当医学信息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医学信息学共同体会对学科的本质、规律及其相关元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便产生了“学中之学”、“科学之科学”的研究取向,笔者认为可以将这类的医学信息学分支学科称之为“医学信息学元科学”。医学信息学共同体会遵循学科发展史的轨迹,即经验研究、方法论研究和理论研究,具体发展走向为病案管理、医学信息检索、卫生信息管理学、卫生信息化、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信息保护技术学、医院信息系统、卫生信息系统、电子病历、区域医疗合作和医学信息学史等。在此基础之上,医学信息学科分支中会产生医学信息学概论(卫生信息管理概论)——以“揭示医学信息学现象本质和规律为研究目的”的学科。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就是关于医学信息学学科自身的深化与拓展,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立足于宏观抽象层面,从根本上认识医学信息学的元问题和本质规律。现阶段我国的医学信息学研究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其研究领域已经从医学知识表达、卫生信息系统、生物信息学、医学信息学教育与培训l等传统领域向面向语义互操作的知识体系构建、跨系统和跨应用的互操作标准制定、网格与云环境下的应用、转化医学、人体模型建设、临床决策和认知学领域深入发展。尽管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对元问题层面的挖掘探讨仍对学科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以医学信息学元科学代表“医学信息学概论”或“卫生信息管理概论”为例,现有的文献仅有一本,即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卫生信息管理概论》。笔者认为作为医学信息学元科学的《卫生信息管理概论》应当注重对医学信息学生存环境、发展史和共同体的研究,应从医学信息学本身的问题出发建立起本学科研究问题的独特视角,而不宜将大量的篇幅放在对“对象性事物”的描述和阐述上。基于元科学的重要性,医学信息学理应将更多的空间设定在元科学领域的研究上,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该学科地位。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理应针对医学信息学自身的探讨和分析,立足于宏观抽象层面认识医学信息学基本问题和本质规律的研究。鉴于此,笔者认为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与医学信息学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它是医学信息元科学研究的最佳切入点,它是以医学信息学发展史为研究主线,不仅涉及到医学信息学未来的发展方向,还需要研究医学信息学学科共同体主体作用、医学信息范式变迁与学科外在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等。

2.2范式研究是医学信息学汲取外学科精华的典型尝试

较之于医学信息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的互相融合,医学信息学对其他学科理论和技术应用的吸收、引进、消化、渗透、移植等将不断推进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即使医学信息学在解谜过程中出现不可通约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医学信息学也会在反复的推敲和质疑中逐渐成熟。因为在外学科理论引入医学信息学的磨合期中所产生的碰撞、摩擦和火花,可能为医学信息学的发展提供争论的焦点和学术的创新点。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正是基于这一思考与目的。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像力》中论及:“将自己的领域当作独立的王国,而忽略它与其他领域,诸如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联系,造成了归纳的一般性无法演变成演绎的精确性,演绎的精确性又无法上升到归纳的一般性。最终的结果就是,个人困扰没有成为公共论题,甚至于渐行渐远。人文精神的组织力进化成为科学精神的机械性,而概念和方法则成为了问题的主导因素,这不禁有本末倒置之嫌。加之于我们对社会本身是如何形成的一无所知,而只是无意识地接受了其存在的合法性,这更容易加深身处其中人的无力和无助感。”医学信息学范式从本质上说就是社会学理论进入医学信息学领域的一大尝试。医学信息学由单一研究方向向多重研究方向发展,从病案管理学向病案学、医学信息检索、卫生信息系统、医学决策支持系统、认知学和医学伦理与监管等方向发展,医学信息学专业呈现日益增多,学科日趋分化的趋势。从医学信息学的发展趋势来看,符合人类的认识发展规律。初期关于医学信息学的知识是从病案管理实践着手,对于学科还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随着研究活动的深入、认识的推进,与学科内外发展动力因素的影响,对医学信息学进行逐块逐层的分解研究,于是出现了整体知识的不断吸收、引进、消化、渗透、移植等,在学科组成上表现为学科不断分化成病案学、医学信息学、卫生信息系统等分支学科(或专业)。医学信息学的发展理应汲取外学科的精华充实与强化本学科内涵建设,来解决医学信息学科建设中的热点、难点与焦点问题。因此,为了医学信息学的科学发展,我们需要的是深刻剖析与之存在学科依赖关系及其运作原则,并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来探讨此情境下的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发展问题,而不是脱离其中任何一方。我国的医学信息学发端于2O世纪80年代初的医学图书情报学,研究体系不够完整和成熟,研究领域也不平衡,例如重视文献信息管理、技术路线和微观实践,但是对于理论研究和学科RESEARCHONLIBRARYSCIENCE19建设研究不够深入,标准规范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足、缺乏系统规划,人才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结构不尽合理。新时期的医学信息学又面临学科外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的影响,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社会学、伦理学、认知学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渗透,意味着医学信息学已经沿着范式理论的轨迹,发展成为一门综合各学科精华的边缘交叉学科。在医学信息学研究呈现多样化趋势的今天,借鉴社会学方法有助于分析医学信息学的发展方向、分支学科,或许会让我们发现原来的封闭视野所不能看到的演进过程与规律;也有助于当我们习惯于现有学科思维框架下的医学信息学发展之余,换之以外学科的视角重新审视和考察医学信息学的发展和演变,给学科的发展与建设输入新的血液。

3医学信息学学科范式内涵探微

“范式(Paradigm)”一词是托马斯•库恩首先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用于科学研究的,他在该书中指出:“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他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践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可以用来解释科学历史发展轨迹及其科学知识增长模式的社会学概念。”“范式的主要表现为‘符号概括’、‘信念’、‘价值’和‘范例’等。”在解读与理解库恩关于范式的阐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医学信息学范式是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在医学信息生产和管理实践活动中所共有的世界观、方法论、理论成果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即范例)等成分,是指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公认的“模式”。共同体、世界观、方法论、理论成果和范例等是医学信息学范式的重要组成成分,其虽不可能涵盖医学信息学范式全部的“应有之义”,但可以把这些当作医学信息学范式的核心内容。

3.1共同体

科学共同体简称为共同体,最早运用可以追溯到1942年,英国物理学家、哲学家波朗尼(Polanyi)在其论文《科学的自治》中使用了这一概念。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把“共同体”理解为科学范式的承载体——“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共有一个范式的人组成”。学科共同体是以上一切成分元素的执行者,也是经常被忽略的研究主体。科学共同体研究在范式研究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正因为有了共同的范式才能集中在相同的研究领域内,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交流和互动。因此在研究医学信息学范式时,首先要明确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的概念。传统的医学信息学学科主要研究的是医学信息学的对象、方法论、理论标准,而很少涉及医学信息学的认识主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可理解为发展医学信息学范式的主体,研究医学信息学范式主体,拥护同一医学信息学范式的主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由授受相应的医学信息学教育背景和学科训I练的学者构成,他们以发展医学信息学为使命,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遵循共同的学术规范和维护共同的学术尊严。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通常遵循医学信息学学科发展规律,致力于医学信息学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实践,是医学信息学学科的主体。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可以是相对稳定的正式组织形式,也可以是自由组合的非正式组织形式。前者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成员、规范和活动方式。如中国医院管理学会下的病案管理委员会、医学信息学会,全国33所开设医学信息学相关专业(或方向)的院校教师组成的同事式组织、导师与学生组成的师徒式组织,以及其他医学信息科研、实践机构组成的固定团队等。后者一般不具备严格意义上传统固定的组织形式、规模和稳定人员构成等内容。如因课题立项而临时组建的课题组形式,各地组织的拥有固定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博士论坛,同一学科领域或分支学科的共同爱好者等。从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发挥的作用来看,非正式组织形式的学科共同体不仅是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正式组织形式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的补充力量。当他们的自身作用和地位日益得到社会及统治阶层认可时,自组织形式随时有可能转化为有组织形式。

3.2世界观

世界观,又称为宇宙观,是哲学的朴素形态。由于医学共同体所处的社会地位、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不同的医学信息学世界观,这种观点是共同体自身医学信息学工作、学习和生活实践的结果,往往是自发形成的,需要医学信息学的相关研究者对其进行自觉地概括和总结并给予理论上的论证,才能成为指导学科发展的哲学。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的世界观是形而上的部分,是共同体对整个医学信息学学科,以及共同体与医学信息学之间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简而言之即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对于医学信息学这一学科的总体认识,对医学信息学的共识,包括医学信息学科共同体所共有的基本信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是本体论、认识论层面的承诺,以及对自身在医学信息学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医学信息学共同体的世界观可作为指导思想,指导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开展医学信息学研究。医学信息的世界观往往决定着一个学科的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表现在医学信息学范式研究中则是要解决“如何看待医学信息学专业研究对象”的问题。当认为医学信息体现为一种历史记录属性时,要维护的是学科历史有机联系;当认为医学信息体现为一种知识属性时,要实现的是学科最大效益。

3.3方法论

医学信息学方法论是医学信息学共同体在医学信息学学习、实践和研究中所自觉沿袭的一般方法。医学信息学方法论是以解决医学信息学中的问题为目标的一种体系或系统,通常涉及问题分析、任务工具和方法技巧等方面的论述。方法论体现在世界观、自然观、社会历史观、伦理观、审美观、科学观之中,可以是由模式、方式、方法、手段等组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案例和实用技术方法。医学信息学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提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医学信息学学科的发展范式按照库恩的科学范式为一般原则,即从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与危机——科学革命——新的常规科学为医学信息学的学科发展线索,并利用历史主义方法构建医学信息学范式理论;在经验层面,方法论是理论适用的方式,如在病案科整理病历资料时,利用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进行归档管理;在医学信息学安全和实用技术中则是一些纯事实性和操作性方法,如利用原型法指导医院进行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医学信息学方法论是用以指导医学信息学进行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的路径与纲领,解决的是“医学信息学如何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问题。如研究方法中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证方法、比较方法和调查研究方法等。

3.4理论成果

医学信息学理论成果是指对医学信息学范式形成并起着决定作用的共有医学信息学理论。理论需要寻求解释,而范式则提供了寻找解释的方法。医学信息学理论在成为共有认识之后可以上升到范式层面,达到范式层面的理论成果同一般的理论成果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范式层面的理论来自于一般理论而又高于一般理论,它是医学信息学共有的概论、命题及其推理。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单位,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作为医学信息学理论逻辑出发点的概念是基本概念。共有概念是对医学信息学学科共有基本元素的约定,而这些概念必须是以医学信息学学科的本源概念的面貌出现。如“病历”、“医嘱”和“病案”。命题是表明判断结果的陈述语句,有真假意义的语句才是命题。如病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医疗记录性——这是对病案本质属性的肯定判断,是一个可以做真假检验的语句。共有命题是指医学信息学学科理论中类似自然科学中定理、定律性质的命题。推理是指一判断借以另一判断推出的思维功能。共有推理是由共有命题中引申而来的。如从病案的原始性可能推理出病案具有凭证性。虽然范式层面的理论已经得到充分的论证,成为共同体内部约定俗成的公理,但是医学信息学共同体不会因为具体理论的不完善而影响范式共有理论的存在,对于共有理论,也不会因为研究主体的不同阐释而影响其范式指导作用。虽然处于同一学科共同体的成员往往引用同样的理论成果,得出类似的理论观点,医学信息学共同体能够同意确认一个范式,但不会同意对范式的完整诠释或合理化。缺乏标准诠释或不能得出一致同意的规则并不会阻止范式指导研究。

3.5范例

法医学论文篇5

知情同意法医学属于医学和法学的交叉性学科,它是一门与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在现有的法医学检验与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医学伦理学问题最多的还是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工作.也就是说,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也注定是与人文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社会学工作.本文结合具体的司法鉴定实际案例,就司法鉴定鉴定纠纷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的常见原因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问题作一阐述.

1典型案例

案例1:杨某,女,13岁,初中一年级学生.某日从学校放学回家,饭后不久出现腹部疼痛、言语困难等症状,继之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和意识丧失.杨某在当地卫生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医院根据死前症状考虑死者系“急性农药中毒死亡”.为明确死因、死亡性质及本例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家属委托当地卫生部门以及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成医疗事故鉴定.尸体检验结果,法医学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结论是“心肌组织和肺组织局灶性出血(镜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因资料不全,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家属对司法鉴定过程提出疑义,希望司法鉴定人员能够明确本例是否有“急性农药中毒死亡”的情况存在.家属从鉴定人员处得到的答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因为死者胃内空虚无胃内容物,无法进行毒物检验与鉴定”.本案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是“死亡原因未能确定、死亡性质未能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未能确定”.至此为止,家属方已经花费相关费用3万余元,这对在农村以务农为生的农民家庭来说确实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明确本例死亡的相关问题,家属在杨某死亡并土葬2月余后决定聘请其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对其尸体进行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开棺验尸工作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协助下完成,尸体检验之日天气寒冷并阴雨绵绵.午夜12时许,司法鉴定人员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协助下开始开棺验尸.死者墓地在离村庄近3Km的后山上,墓地前立有墓碑.棺木外泥土松软潮湿,棺木完整,尸于棺内.棺内尸体由一条白底蓝花棉被包裹,棉被及衣着有多量褐色腐败血水浸染.尸体高度腐败,全身组织明显软化或呈液化状态,呈晦暗灰褐色.尸体检验结果,无法辨认个体容貌特征以及个体性别、发育状况、营养状况及其他身体特征;更无法辨别有无软组织损伤情况、机械性窒息情况或生前自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然疾病的尸体特征.毒物检验结果,除尸体高度腐败外,死者胃及胃内容物检材中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的有效成分,考虑杨某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急性中毒死亡”.

由于其他相关问题无法明确,为此家属对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产生了鉴定纠纷,最终到了面对公堂的地步.案例2:赵某,男,23岁,高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凌晨5时许,赵某在家起床小便后自感胸闷和呼吸困难,其父母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医生来到后给予患者“吸氧及心电图检查”,同时给予其他相关的抢救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半小时后死亡.由于死亡迅速,家属对其死亡原因的鉴定以及120抢救过程提出了质疑.经进一步了解,本例否认外伤史,否认杀鼠剂、安眠镇静剂及农药急性中毒情况.为明确死因,家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与鉴定.

本例尸体解剖结果,赵某存在严重的肺胸疾患,表现为自发性气胸并双肺重度萎陷;肺大泡破裂;双肺多发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支气管扩张症;间质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肺水肿;慢性支气管炎并慢性支气管周围炎;陈旧性胸膜炎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双肺上叶胸膜纤维性粘连.此外,本例还检见脑、心、肝、肾、脾等脏器的急性缺氧性改变、肾上腺的急性应激改变和慢性阑尾炎改变.本例死因分析,死者气胸所致的双肺萎陷程度严重,足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本例未发现体表及内脏组织器官的中毒性改变以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和其他自然性疾病改变,因此本例的死亡原因应鉴定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础上因肺大泡破裂导致自发性气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结果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疑义,多次上书书面材料.由于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本例最终也到了面对公堂的程度.案例3:张某,男,78岁,退休职工,死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由于家属与死者生前感情深厚,于是死者的尸体被存放于-8℃的冰柜中3月有余.又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死者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尸体检验,以明确尸体表面是否“存在有损伤”的情况.

第1次尸体检验后家属出现鉴定纠纷,原因在于家属认为“尸体检验时尸体衣服未能脱下,影响了鉴定结果”.第2次尸体检验后家属再次出现鉴定纠纷,原因在于家属认为“尸体检验时鉴定人员因违反鉴定程序导致死者肢体骨折”.

第3次尸体检验结果证实“肢体骨折情况存在”,家属要求高额赔偿.最终的鉴定纠纷结果,家属得到了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尽管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此,死者家属仍然不满足于目前的赔偿额度,本案例的鉴定纠纷仍在持续.

2分析讨论

2.1鉴定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近年来由于社会因素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与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相关的鉴定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如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一个摆在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司法鉴定人自身的原因而引发鉴定纠纷;

第二,尸体解剖造成尸体毁损或由于固有的尸体现象的发生而引发纠纷;

第三,因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局限性而引发鉴定纠纷;第四,因司法鉴定体制不完善或因鉴定专家学术观点不同而产生鉴定纠纷;

第五,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当事人利益受损而引发鉴定纠纷.笔者认为除上述原因之外,司法鉴定人员技术操作不规范和鉴定工作不细致,也是引发鉴定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在尸体解剖和司法鉴定之前没有与家属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沟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与家属之间完成“知情同意”工作,是引发鉴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引发鉴定纠纷的常见原因分析如下.案例1的原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失误,最终导致鉴定纠纷的产生.

第一,尸体检验不规范,尸体检验过程中未提取相关的毒物检材进行毒化检验;本例所述“未提取毒物化验检材的原因是胃内空虚无物”,说明本例司法鉴定人员对法医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的手段和方法认识不足.

第二,对于这样一个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都不明确的案件来说,司法鉴定人员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延误了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以明确死亡性质的最佳时机.本例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未能明确,而有关人员在完成尸体检验之后也没有考虑向公安机关报告,因而进一部延误了立案侦察和明确死亡性质的时机.第三,本例尸体检验的原始资料收集都不够全面.本例在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和鉴定工作不够细致和熟练,他们在原始资料的收集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医学专业的鉴定技能,导致本案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无法明确,最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结果使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明确.第四,司法鉴定人员未能与死者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没有完成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知情同意”,也未与公安机关进行可疑情况的汇报.上述原因种种,最终导致了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案例2鉴定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尸体解剖与司法鉴定之前没有与家属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沟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知情同意”工作,导致家属误认为“只要尸体解剖就必然会得到解决一切问题的鉴定结论”.可以理解的是,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期望通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来完全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性质、致伤原因、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相关的鉴定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只能明确大约70%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案件性质判定、致伤原因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即使是综合了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后,有时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因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局限性造成鉴定结果达不到委托人预期目标时就会引发鉴定纠纷.案例3的鉴定纠纷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本例有尸体冰冻时间过长和死者年迈骨质松脆等情况存在,但本例的确存在着鉴定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第一,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尸体检验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到长期冰冻尸体的检验难度,没有进行充分的尸体化冻就进行尸体检验,结果导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致对死者脱衣困难,所以尸体检验时未能为死者脱去衣衫,因而引起家属的疑问.第二,尸体检验时没有充分思考尸体检验的程序和规范,结果尸体检验用力过大,导致肢体折断.第三,本例自始至终没有很好地与家属进行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的相关沟通和交流,是导致家属产生鉴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2.2鉴定纠纷的防范意识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验、毒物检验、物证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检验结果,最终完成确定死亡原因、明确死亡性质、推断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明确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工作任务.由于目前存在的种种原因,当今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例日趋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司法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还要不断地进行生命科学伦理学方面的专业学习,尽量减少和避免鉴定纠纷的产生.法医病理学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司法鉴定人员与死者家属、办案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员进行紧密的工作联系.司法鉴定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引起上述各方面的充分注意,而法医学鉴定结论性答案的出具也十分引人注目.

因此在进行上述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无论是鉴定程序有误,或是鉴定业务不熟或对于某些事物的处理不当甚至只是言语使用的不当,都有可能引发鉴定纠纷.为此,法医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相关的医学伦理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司法鉴定人所应该具备的鉴定保护意识.目前文献资料结果显示[1-4],虽然国外已经有一些关于医学伦理学的文献报导,但在国内尚缺乏法医病理学相关的医学伦理问题研究报道.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应该对司法鉴定纠纷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积极将医学伦理学的理念引入到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具体实践中来,更广泛深入地探讨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如知情同意问题.司法鉴定纠纷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保证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保障鉴定人与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对于今后司法鉴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桢,姜润生,AmnonCarmi.知情同意[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6:23-35

[2]王学文.法医工作与伦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38-50

法医学论文篇6

4.4 职务性医疗行为的职务性是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职业的要求,所以《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抢救,否则便应当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有灾害、疫情、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时,医师应服从调遣。上述规定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服务行业所没有的。根据医疗服务的职务性特征,在追究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时,一般不适用普通民法主观过失责任中的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理论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了这种后果的。然而,作为医务人员一般并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问题。有哪一位医生不知道“是药三分毒”的道理?又有哪一位麻醉师和外科医生不懂得给病人麻醉可能会发生麻醉意外?给病人开刀,可能会产生失血、休克、损伤周围组织器官及其他手术意外的可能?因此,对于医生一般不存在没有预见的问题。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产生了这种后果的。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民法或刑法中的关于对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立法本意,是要告诫人们:既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行为人就不应当去干,否则,就应视为违法,如果产生了“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后果,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医生却不能因为已经预见到了“服药可能会产生毒副作用”而不给病人服药,手术、麻醉可能会产生麻醉意外和手术意外而不给病人作麻醉和手术。这是医疗行为的职务性特点所决定的。如果将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论用在医疗行为上的话,那么,所有医疗行为均不能干了,只是将医院关门才能避免预见中的后果。这显然是违背医疗规则及立法本意的。笔者查阅了国内十几种版本的《卫生法学》或《医学法学》教科书,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医学界的著作,几乎无一例外地均将民事与刑事的这一过失责任理论套用在医疗行为上,这实在是对医学科学及医疗行为的一个极大误解。有位作者在谈到医疗事故犯罪的主观过错责任时,曾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某外科主任医师在给一名患腹腔晚期肿瘤病人作手术的过程中,病人曾两次出现心力衰竭,均经及时抢救好转,助手们劝其暂停手术改期进行,但该医师固执己见,继续手术,以致病人心脏出现第三次衰竭,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文的作者分析说:“该医师的心理活动主要是自信,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和经验,也会象第一、二次控制心力衰竭一样使病情得以控制,但却未能如愿,致病人死亡。”[16]文章没有交待这位主任医师是否真 的受到了刑事追究。但作者举这个例子的本意是非常明白的,就是要告诉人们,“这位主刀医师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是无视医疗行为的职务性特点,将医疗职务行为混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典型例子。也是将一般刑法学或民法学上的过错责任理论生搬硬套地用在医事法学上的典型情形。如果说该病人的死是由于主刀医师的过于自信的过错责任“所致”的话,那么该医师根本就不应当为该病人制定“手术治疗”方案,因为按照这位作者的观点,在医生为该病人制定手术方案时,即已经走出了犯罪的第一步!难道该主任医师在决定让该晚癌病人上手术台之前,就没有预见到该病人可能会发生心力衰竭或心脏猝死?如果病人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了第一次心衰时,就要关腹的话,难道在下一次手术时,病人就不会有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问题是很明白的,象这种晚癌病人在任何时候给他作手术均随时都可能发生心衰。为什么预见到了可能会发生心衰的结果,还要为他制定手术方案?这就是医生的职务性特征所决定的。医生不能因为预见到了有医疗风险,而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医生若因此而放弃治疗,这才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在手术台上第一次及第二次发生心衰后,这位主任医师还要继续为他作手术?这正是因为这位主任医师已经预见到了如果这一次关腹了,下一次开刀也存在着同样的危险,为了避免病人开两次刀,受二茬罪,才决定在两次发生心衰后仍继续为其作手术的。宁可自己多担点风险,也不愿让病人经受二次风险与痛苦,这正是高度的负责精神与敬业精神的体现。这位医生非但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且其职业道德是非常高尚的!治疗失败,完全是难免性并发症所造成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3项的规定及可容性危险原则,可使其违法性得以阻却,而不构成医疗过错,更 不存在有医疗犯罪的问题。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论,通常只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理论对于一般民事行为只有在非常情形下,如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时,才不予适用。而对于医疗行为恰好相反,它在通常情形下(即对正常的诊疗护理工作)是不能用这种理论来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只有在非常情形下,才予适用。例如,有一护士在为病人注射青霉素时,本应当先做皮试的,但是由于凭着自己的经验,工作几年都未碰上1例过敏的病人,于是未作皮试就为病人作了注射,结果发生了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反应,由于该护士是故意违反诊疗操作规程,是属于非正常情形下发生的事件,因此对该护士的处理才应当适用“过于自信的过失”给予相应的处罚。由于我国法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还没有吃准弄清,对医事法是并列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认识,因此,在法学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均产生了太多的误区,不仅在民法上,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在修订刑法时,未将危害公共卫生罪单列一章,而是将医疗事故罪等职务性的过失犯罪纳入到刑法的第六章,与暴力抗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嫖娼、盗墓、倒卖文物、吸毒、制毒、贩毒以及组织黑社会犯罪等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归到同一类型的犯罪中去了。使原先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性犯罪案件,莫明其妙地当作一般主体犯罪划归由公安机关管辖了,这实在也是对医事法的一个极大的误解,使法律界与医务界都不胜尴尬。【

法医学论文篇7

案例教学法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转变为学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讨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能力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于此案例教学方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教师要做好前期的教学准备工作

前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是保证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工作,也是达到案例教学目标的基本方法。在开展案例教学的时候,教师和学生不仅仅是传统教学中的教与学主体,而且是整个案例教学活动的引导者。对于学生来说,其对于医学知识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老师案例的选择对于学生学习效果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医学教学效果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于教师来说,要根据实际教学要求选择出适当的讨论案例,如果收集到的案例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还需要进行案例的编撰与修改。

(二)讨论过程中师生平等

通过案例教学,将教师、学生以及教学内容三者有机地联合起来,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整个合作学习的教学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递者”,而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促进者。在案例教学中,要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平等的地位,教师和学生之间处于一种平等对话的地位,师生之间共同探究问题、解决问题。在对话中,教师和学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因此这种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师生关系,更多的是一种朋友关系。

(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要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导作用为主要任务,在实践中坚持把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和老师引导作用相结合。做到改善师生关系,创设良好的课堂氛围,师生之间应建立感情融洽、互相信赖、互相支持、配合默契的关系。课内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教学中做到内化与外化相结合,帮助学生将不懂的知识以及概念弄清楚。

二、案例教学法在医学教学中的应用的思考

(一)教师合理确定讨论内容

教师在进行前期讨论主题确定时的时候要充分关注当前医学发展的新动态,收集能够代表医学相关领域要求的典型案例,并对于这些案例进行整合处理,使之能够适应实际教学活动。同时教师也要收集有关学习主题案例的资料,保证收集到的案例较新较全。我们以肠梗阻临床教学来说,教师可以设计这样一个案例:某男性患者64岁,经常出现呕吐、腹胀、排便异常等问题。经过临床检测为:患者腹部肿胀、手指按压腹部有痛感、听诊肠鸣音亢进,有气过水声。对患者采取H线腹部立位摄影,并进行复查治疗。下面请同学们就上述案例讨论以下几个问题:①依据上述资料,患者可能患有哪些疾病?这些疾病病理是否存在联系?②导致患者产生病变的原因有哪些,请列举出来。③采用H线腹部立位摄影检测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影像特征?④该疾病与那些疾病的病理特征相似?应采取何种治疗方式进行治疗?

(二)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讨论活动中

在案例教学法实践中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到辅助作用。以牙体牙髓病学教学为例,在案例讨论中,学生要了解和掌握之前学习的牙体牙髓病学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牙齿解剖学和生理学,对于常见的牙体牙髓疾病的临床表现以及诊断和治疗方法有一定的了解。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以常见的病例为主,在讨论、收集、检查、化验和诊断方法上不断提高学生的临床能力与鉴别诊断能力。学生在讨论中要发挥出自己的思维能力,在讨论中自主解决问题,积极发言,针对案例提出自己的思维观点,并让学生讲台陈述具体解决方法,再让其他学生积极发言找出之前发言的学生存在的问题,全体进行交流。在进行病例讨论的过程中,参与报告的学生要将病例的相关内容展示出来。学生通过报告,讲述讨论的核心内容,遇到疑难杂症时候要利用自己的知识进行分析,并且给出正确的诊断,对于出现误诊的情况要分析误诊原因,提出改善意见。

三、结语

法医学论文篇8

关键词: 法经济学/医疗事故/责任分配/风险分散

内容提要: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发现:通过加重院方的责任并不能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反而甚至可能危及患者的权益。医疗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应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将医疗事故责任确定在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点上,同时将医疗风险予以分散,并辅之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新形式与新机构、建立公共卫生的政府诉讼制度。

一、经济分析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二、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配原则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4]由此,我们评价现有关于医疗责任分配原则优劣的标准,也应当是其实施的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其制定的目的。显然,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利。那么,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是否满足了这一需要?目前所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案,其主要依据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这两部法规中,对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的内涵、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医院一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规定》第4条即众人所熟知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通过对医院一方责任的加重,尤其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对医院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使患者一方在举证上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力量对比(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双方的力量对比也并不悬殊,甚至有时患者还可能处于优势地位)。那么,这种医疗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是否能够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社会效果?下文的论述得出了与立法初衷相反的结论:

首先,医院方可能会因为过度的担心而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医疗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况且现实中的疾病状况是复杂多样的,它不会和医学教科书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某些危急情况下,或者是出现了临床上少见甚至从未出现过的状况,这时候就需要医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医疗技术常规,大胆采用新的或临床试验性的抢救措施。这些措施毫无疑问伴随着更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予以实施就可能误过治疗的最佳时机。但是如果对医院的责任规定过于严格,就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在对病人施行治疗时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于为了回避医疗风险而拖延对病人的抢救,或者采用最为安全保险但实际效果不佳的保守治疗方法。

其次,医院方为了避免风险还可能采取过度预防措施。由于患者的体质不同,因而相对的也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式,对有些患者可能不能适用特定的药物或治疗,所以在进行某些治疗前必须要对患者进行一定的身体检查,这就像我们在注射青霉素之前需要“皮试”一样。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并不需要进行检查,或者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常规检查就可以了。但在严格的责任原则下,医院为了躲避风险,很可能会要求患者做出不必要的诸项检查,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或者借以逃避将来可能出现的治疗纠纷或诉讼。这就必然会大幅度增加治疗成本,加重患者的负担。

最后,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医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医疗活动是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尽管随着医学的进步,过去许多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例如肺结核,都已经得以克服,但是医学并非无所不能,如果期望所有疾病都可以预防和治疗仍然是不现实的。[5]人的疾病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索,在这期间可能还会有新的疾病产生出来,非典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且即使运用已经非常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会出现料想不到的变化,诸如产生无法预料的药物副作用或者并发症等,这也是自然科学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其必须面对的风险。[6]而且医疗风险的产生是复杂的,对某些病症,以目前的医学水平可能仍然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这时如果要求医院对自己的行为提供确定的证据,恐怕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从事医疗工作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否则,难道这种风险要由患者承担吗?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医疗事故作为一种社会风险,如果单纯地把它推给患者承担并不合理的话,那么一味地加重医院责任,由其来承担风险,同样也是不公平的。不但如此,正如上文所分析,在一定意义上,这不但不会保护患者利益,反而会不利于患者。

针对上述困境,寻找出较为合理的医疗责任与风险承担方式和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途径,正是本文下面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医疗事故责任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医疗风险是否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可以消除,我们就应该致力于如何消除医疗风险;否则,就应该公平的分配风险。

医疗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正像科斯所分析的:“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8]对于医疗事故,人们一般把它看作医院一方给患者一方造成了损害,所以要解决的关键就是如何防止医院造成侵害。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具有双向性:如果只注重避免对患者的损害,就将会加重医院的责任,使其遭受损害,所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必须作出选择。医、患就像是天平的两端,责任的砝码拨向哪一边,在风险发生时,那一方就要全部承担或者较多地承担损害。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个责任“有效点”的合适位置?

从经济学上的视角看,侵权责任体系的目标就是要使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预防成本这两者之和实现最小化,而对于这一成本的变化趋势,则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表示。正如下图所示,假设横轴x代表在医疗中的预防水平,竖轴y代表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在简单化的理想模型中,假设社会上只存在预防成本和事故损害成本两种成本。那么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A将会随着预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但是为了减少医疗事故所付出的预防成本B则会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而上升。所以,当预防成本和事故损害成本两者相加时,就得出医疗事故问题的总的社会成本曲线(A+B)。

这样,最后得到的曲线A+B就是一条开口向上的抛物线,在这条抛物线上存在一个最低点x',也就是社会总成本最小的预防水平,而这也是我们要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寻找的有效点。在确定了预防水平的有效点之后,需要分析在医疗中的预防动力问题。我们知道,医疗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与之相应,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也是一种双边预防,即医院和患者都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果只有一方采取,那就很难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治疗期间,一方面,医院必须要认真负责,以谨慎的态度,选择适当的治疗方式;对应的,患者也有协助、说明、告知等义务,如向院方医生诚实告知自身的病状、病史以及自己的特殊体质,遵照医嘱进行服药和休养等。其中任何一方的疏于预防,都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律的上升,进而增加事故损害的成本。从这种互动的关系出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如果趋向于加重医院一方的责任,则会促使医院采取较高的预防水平,而相应的,患者就会采取较低的预防水平,并且医院方的责任越严格,患者方就会越疏于防范;相反,如果趋向于减轻医院一方的责任,就会促使患者提高防范水平,而医院就将疏于防范。那么假设两种极端的情形,一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医院完全不承担责任,就会出现下面的列表中的情况。

医 院 患 者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严格预防水平 不预防

医院完全不承担责任 不预防 严格预防水平

而根据上文的分析,这两种效果无疑都不是我们追求的。极端严格的预防水平将会导致预防成本的急剧增加,而另一方的不预防又会使医疗事故易于发生,增大事故损害的成本,因此单纯追加一方的责任并不是减少医疗事故问题社会总成本的有效方式。在一定的限度内,加重责任可能会降低社会的成本,但是如果责任的加重超过了适当的界限,则会导致社会成本的不降反增。当加重医院的责任时,在一定的限度内可能会达到医疗事故的减少,社会成本的节约,但是一旦越过了临界点,责任原则的副作用就会显现出来,而且会随着责任严格程度的提高而越来越明显,所以溢出临界点之后的范围就是责任原则的禁止区域。[9]由此看来,医疗事故问题并不能够通过单方加重院方责任来解决,而且一旦进入责任禁区,其后果恰恰将适得其反。由此可见,在如何分配医疗事故的责任风险这个问题上,我们既不能一概而论地主张由医院一方包揽风险,也不能不负责任地将风险推卸到患者一方,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公平地分配风险的责任点,从而实现整个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在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风险划分的责任点,本身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责任点虽然在理论上是确定的,因为经过数学、统计学与经济学的换算,我们总可以得出一个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点;但是在实践中,这个责任点却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在现实中,一切社会资源与成本都处于不断流变中,所以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固定的参数进行换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分配风险的责任点毫无意义,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指导风险分配机制的规划思路。根据这一思想,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可以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的二元划分过程,这种一刀切的规划方式并不能有效地改善医疗事故的责任状况,责任成本的界定是更加复杂的问题,需要考量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具体状况。同时,虽然医疗事故的责任点本身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但这不是说它是不能操作的,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和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责任点范围,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允许具体的责任点有一定的上线浮动幅度,从而保证其相对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同时,根据责任点划分的原则,有一些硬性的责任承担是医患双方所不能推卸和避免的,例如,院方应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确保患者明白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医院也必须保证提供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以及确保在治疗过程中认真负责等,这是院方的义务;而对于患者来说,则应该如实地向医生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等。但是,也正是因为责任点确定的困难,以及单纯依靠风险责任的划分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化解风险,因此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措施,这就是通过下方中的其它机制来分散医疗事故的责任风险。

四、医疗事故责任风险的分散机制

上文的预设只是在医院和患者双方间分配医疗事故的风险。在这两方主体中,医疗风险要么由医院承担,要么由患者承担,要么由双方分担,只涉及到如何分配风险,而不存在化解风险的问题。但社会并不像假设的模型这么简单,实际上,在这一关系中还会有其他主体的参与,而且参与主体越分散、数量越多,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10]所以由分散的社会主体来承担医疗事故的部分风险,其效果无疑将优于仅在医患双方间分配。因此,如何分散医疗事故的风险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主张建构以下制度化解这一问题。

第一、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新形式与新机构。在我国, 医疗执业面临的风险是医疗责任导致的索赔风险, 同时衍生出医疗纠纷处理风险, 归根结底还是医疗过失责任的索赔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发展, 不能适应公众对于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要求, 这除了完善立法,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外,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移医疗执业风险, 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符合国际医疗风险管理的通用方法。因此选择一种符合我国实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形式,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十分必要。

首先,设立医疗责任保险信托公司。一方面,该机构的设立在法律制度层面具有可行性。所谓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常委托人(医疗机构或者医师)通过信托合同委托某一机构, 按照委托目的以及约定的程序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赔偿。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对医疗卫生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受国家的鼓励。可见,医疗责任保险信托,从法律层面和具备可行性。另一方面,在现实角度,该机构的设立也具有可操作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 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并且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做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 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 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再次,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由公权力强制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旨在对受害者的补偿, 预防如果责任保险的保障额度不足, 受害者可能仍得不到足额赔偿时的救济。在公权力介入医疗责任保险时,应考虑大、中、小医院和个体行医者面临的医疗风险。作为强制式的保险, 应明确规定最低保险限额, 而且保单不设免赔额, 以防投保人通过投保低额保险来规避其投保责任, 损害受害患者的利益; 强制保险仅在对患者提供最基本的保护, 并非提供完全充分的保障。它要求保险人接受任何合法行医者的风险, 由政府进行必要的费率干预, 以降低保险人承保权限和风险选择能力。

第二、建立公共卫生的政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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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4]耶林。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

[5]曾二秀:《侵权法制度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 –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6] 孙厚纯:《完善医疗事故赔偿的设想》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7]赵新河:《简论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制度》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3)。

[9]张乃根:《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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