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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8篇

时间:2023-05-15 16:13:05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1

论文摘要:美国哲学家弗雷德里克·威尔认为规范不是固定不变的存在,规范研究也不是仅仅对规范进行描述和解释,更重要的是要对规范进行管控。规范可以区分出其显在方面与潜在方面,规范不仅仅是在其常态应用中表现出来的具体场合和反应的关系,更与其相关生活背景紧密相联。规范的长期被人们忽视的潜在方面体现出规范的四个重要性质,同时它也揭示了对规范进行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弗雷德里克·威尔(frederick l.will)是20世纪美国规范哲学理论领域的佼佼者,规范管控(the governance of norms)理论是其规范问题研究中最成熟的理论。在阐述规范管控理论之前他做了大量的铺垫工作。他首先批判了传统哲学中演绎主义的思想模式,把它看成是基础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他认为把规范看成是对思想和行为起指导作用的样板这一传统规范观就是上述思维方式所带来的偏见。第二,他区分了规范的显在方面与潜在方面的不同表现形式和性质,阐述了对规范进行哲学管控的可能性。最后在此基础上,威尔提出了如何理解对规范所进行的一系列管控的理论,并论述了经过反思和管控而得来的新规范,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何在的问题。

一、什么是对规范的管控

威尔是在一个相当广义的意义上使用规范一词的,他用规范指处理问题的多种模式(pat-tern),这些模式是各个领域中思想和行为的指南或标准。这些领域包括在科学和其他认知学科中得到例证的各种形式的知识,也包括道德、法律、政治,各种实践技术和工艺,以及日常生活。www.133229.Com他认为规范在一个极端可能是精确计算的规则,在另一个极端,则可能是被赞同的实践行动的模式。它们可能是科学观察或理论建构的调整原则,又或者是道德的,政治的,或法律程序的原则。规范并不是在严格一致的活动中得到例证的样板(template),而是“体现在人类生活中的思考和行动的方式”。

而对规范的管控(governance)指的则是对已接受的规范的批评、改正等。它既包括在哲学反思中的管控,也包括非哲学的反思中的管控,还包括非反思中的管控(即根据直觉而进行的管控)。而哲学管控包括了管控活动的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哲学反思所表现出来的批评和评价作用,二是更加主动的修正,产生,重建作用。所以管控是“规范不断形成、加强、减弱、改进和退化”的方式。在规范的管控问题中,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那些对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广泛而深刻影响的规范,尤其是基础性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服从于我们哲学反思的控制,对其进行管控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能性;如果赞成管控是可能的,那么管控所产生的结果,即规范经过管控之后出现的各种变化(包括删除原有规范和建立新规范),其合理性是来自于原来已接受的规范呢,还是其他。威尔的规范管控理论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的实质就是“规范管控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就是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

二、规范管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威尔认为是规范本身具有的性质决定了对规范进行管控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决定了我们的管控工作应该怎样进行。

他认为有显在方面(manifest aspect)和潜在方面(latent aspect)。规范的显在方面指的是规范固定的和常规的应用,以及在此应用中提炼出来的场合与反应的关系。按规范行动,需要对行动的场合进行正确分辨,并做出进行恰当的行动的决定。一般人们考察一个规范,常用的方式就是考察这些不同场合以及在这些场合下人们的不同反应。所以威尔说规范就存在于这种场合和反应的关系之中,而这一关系在规范的固定应用中得到例证。学习规范的人就是在他自身中建立起这种相应的关系,这种内在化了的关系会为遵循规范的人提供与规范相一致的行动的样板。同时威尔也指出显在方面并不是规范内容的全部,因为我们常常会看到具体行动中含有超出场合与反应的简单关系的内容。这就是规范的潜在方面,即规范对生活方式的依赖。威尔认为规范的潜在方面体现出规范的四个性质:活泼,开放,在有组织的能动的整体中群集的倾向,与相关生活领域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决定。这些规范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是我们理解规范怎样确立,以及从哲学上评价、研究、管控规范的基础。

具体说来威尔认为规范绝不是迟钝的,而是与生活的其他特征处于动态关系之中,它倾向于变化;由于规范是活泼的而不是迟钝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总是开放的而不是像其显在方面那样是关闭的。因为规范在其适用和使用中,总是可能存在着一些的模糊情况,在其中我们无法判定规范是适用的或是不适用的,也存在一些可能的场合,在其中我们无法判定规范被应用时作出的反应应该是怎样的。同时规范是有组织地被缚在一起的,尽管它们之间绑缚的松紧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当着思想和行动的工具和媒介。在生活的广泛领域中它们被称为生活方式、职业习惯、伦理的和宗教的教养和信仰。这些生活方式,都具体体现着规范并受到它们的引导,有时也会进一步产生相反的和超越性的规范。所以威尔认为我们应该从哲学上认识到,由规范而导致的生活的形成和由生活而导致的规范的不断形成和变革是相互影响的。

然而,威尔对于规范的显在方面和潜在方面,以及由潜在方面体现出来的规范的四个重要特征在某一特定规范中具体如何表现,并没有举出例子来加以说明。他的同事,伊利诺斯大学的哲学教授詹姆斯·华莱士则在《行为的精神》一文中通过“装配线案例”对威尔的这一理论作了具体阐述和发展。比如从装配线上传输过来了一个元件,这时我的工作是要把一个红绿色相间的电阻器接在元件伸出的两个接线端上。华莱士认为这一行为看似简单,但是它也是由许多其他行为组成。指示该行为的规范其实已经事先假设了我知道如何识别电阻器,如何通过颜色来把电阻器分类,如何把电阻器接在接线端上等等。所以我的工作规范要由指导识别电阻器、分类电阻器、把电阻器接在接线端上等具体操作的规范组成。同时我的行为又是生产整个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更进一步,生产这个产品又是经济和生产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则又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这样分析下来,即使是相对简单的装配线工作也是相当复杂的,它是一种依靠劳动而谋生的活动,也是一种满足人们需要的生产性活动。从显在方面来看,我的工作规范指示我不断进行重复操作。从装配线上传输下来一个元件,我转动它使得接线端可以看得到,拿起一个红绿色相间的电阻器,接线,然后对下一个元件重复这些操作……这就是装配线上的常规情况,规范的显在方面足以应付这种常规情况。但是如果有一天红绿色相间的电阻器用完了或者找不到了,而这时下一个元件已经传输过来,我该怎么办呢?现有工作规范没有指示我如何应对这种意外。我是应该让这个元件没有装配电阻器就通过呢;还是应该让装配线停下来呢?假如有人懂得欧姆定律,告诉我三个黄褐色相间的电阻器相当于一个红绿色相间的电阻器,那么我应该把三个黄褐色相间的电阻器接在接线端上并将元

件放在装配线让它继续传输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依赖很多因素,比如组装最终的产品时,装上了三个电阻器的元件是否能与其他组件相适合;装原成品的盒子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如此装配之后的元件;黄褐色相间的电阻器是不是会比红绿色相间的电阻器稍贵一些;这样装配之后的元件是否会增加与其他组件相匹配时的开支,这些开支是可接受的吗,等等。当这样的非常规情况出现时,按照威尔的观点,我的原有工作规范需要加以修正,或由另一个新增规范来加以补充,从而使得规范的显在方面能够涵盖和解决意外,重新以明确的指令来指示我该怎么做。这种对规范的管控就有多种因素需要被考虑,这就是威尔说“规范是人们生活和实践的更大的综合体的组成部分”的意义所在。所以规范本身所没有包括的与相关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的联系就是规范的潜在方面。如果规范适用的条件或人们使用规范时的具体行动发生了改变,规范也就会随之发生变化。当规范的显在方面无法应对意外情况的出现时,解决问题就要参考“人们生活和实践的更大的综合体”。

然而规范潜在方面的作用,除了要在意外出现时通过揭示规范与生活的紧密联系而指导人们解决问题,更重要的则是通过这种方式指导我们对规范进行管控,并解决这种管控何以可能的问题。对规范进行批判、保留、修正或删除,判断规范是否还是有效的,需要把规范放在相关生活领域的背景中,考察它是否能够通过其显在方面给人的行动以明确的指示,考察它应用的条件是否发生了改变;当原有规范无法解决意外情况的出现,我们要在各种新规范的候选项中进行选择时,同样,我们也需要把它们放在相关生活背景中考察其有效性而选择出最合理的一个;对于已经建立的新规范,如何理解其有效性的来源和保证,我们还是要诉诸于相关生活背景。

威尔区分规范的显在方面和潜在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规范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威尔认为以前人们一直只关注于规范的显在方面,关注于如何在规范的指导下思考和行动,而忽视了规范的潜在的一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应对意外情况的出现,也完全没有必要对已接受的规范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而只需接受并内化规范,严格按照规范的指示去做,在相应的场合中,应用规范作出适当的反应即可。这样一来,我们也就不可能对规范进行管控了,因为我们的任何思想和行动都禁锢在已接受的规范的网中,我们所能做的仅仅是应用规范或复制规范,那么我们怎么可能期待在这些规范所制定的标准下提出对它们自身的批判甚至否定呢?正是因为在生活中存在着规范功能失常的场合,存在着仅仅依靠规范中场合与反应的显在方面我们无法理解和应对的意外,我们才有必要对规范进行管控,也正是这些反常才为我们对规范进行评价和管控提供了依据和线索。威尔也承认我们对规范的管控常常只是集中在规范的显在方面,但是这种管控之所以是可能的,有权威的,合理的,就在于规范显在方面的背后隐藏着规范的潜在方面,对显在方面的管控实际上就是在反映和调整规范与生活的关系。生活为规范的管控提供了源泉和保证。威尔认为我们应该把规范的显在方面与其潜在方面结合起来。他说我们不仅仅是在复制得到认可的场合与反应的关系,而且更是在塑造我们的生活和我们自己,相应地我们也在塑造关于我们自身的规范和思想。

威尔的规范的潜在方面与显在方面的观点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的倾向。首先,他认为在许多道德的、政治的和认识的规范中,我们很容易就能辨别出规范对生活方式的依赖,但是因为受到柏拉图主义传统的影响,这种依赖通常被看作规范的一个方面,即使不能完全把它排除掉,也要把它最小化,这样就能使规范尽可能地接近于数学的和逻辑的规则,把它们理想化,而完全独立于人的生活。威尔认为这是一种偏见,他认为规范是文化地、历史地发展的,规范中有许多内容是不能用精确的公式来表达的,我们应该把规范作为更大的人类生活和实践的综合体的组成部分来看待。这样一来,我们研究规范的视野就更加广阔了,我们反思规范的目的也就变成了反思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社会生活了。其次,生活背景为我们对规范进行管控提供出各种候选项,当我们要在其中选择最合理的一项时,合理的标准在威尔看来其实就是能否有效解决意外,就是规范是否有用,是否更有利于反映和促进社会生活的进步。他认为一个未接受的规范的权威就在于它作出的承诺,即承诺能起到一般规范所起到的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的同样的广泛的作用。威尔提醒我们要转移哲学研究的注意力,不是要去解释任何新规范如何合理地从旧规范中发展出来,而是关注怎样在不断从规范的源头和基础中产生出来的有效性程度明显不同的各种规范候选项中作出合理选择。复次,威尔认为任何规范脱离了它们的潜在内容,即从现实环境中抽象出来考虑,都无法发挥其指导作用。在他看来,只有具体的规范,而没有适用于任何情况、能够解决任何问题的金规则;规范也只有在特定情境和具体事件中确定下来,才具有可比较性,才有证明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意义。

规范的显在方面与潜在方面的区分和关联,为威尔进一步阐述其规范管控思想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只有把规范放在一个超出了其显在方面的更广阔的生活背景之中,我们的管控工作才有了必要性和丰富的可利用的资源;另一方面,在发掘出规范所依赖的真正的生活背景的变化之后,我们才能反过来更好地管控其显在的方面。所以威尔提出对规范进行管控的关键就是重建规范概念,把规范的显在方面与潜在方面结合起来。至于具体如何结合,威尔只提出了对规范进行跨领域研究的建议。因为他认为规范的潜在方面贯穿于它所维持的社会,一个领域之内的规范可以与多个其他领域相关联,比如宗教信仰和惯例,就可能与涉及公民权利、政府征兵、税收、医疗惯例的争论相关;而天文学解释框架则可能与认识的、技术的、经济的、宗教的、法律的、政治的多个领域的发展有关。与其说威尔是在解决问题,还不如说他是在进行呼吁,呼吁更多的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人来关注和研究规范问题。国内研究规范问题的学者在分析了规范论的对象和性质后,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对规范的研究是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这样的研究需要多学科的专家通力合作才能做好。”

三、规范管控理论的革命性

威尔的规范管控理论,不仅仅致力于对规范及其体系进行描述和解释,更是要论证对规范进行管控的可能性与方法。这与其他许多当代西方规范理论的思路大不相同。比如德国法哲学家凯尔森就认为,研究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纯粹法理论是一门科学,“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他认为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但威尔的规范理论正是要在评价的基础上对规范进行管控。他认为规范及其体系是开放的,不断变化着的,而只有经过了反思和管控的规范及其体系才是真正合理的。所以,威尔的管控理论无疑代表了规范研究的另一条思路,同时也体现出了规范研究工作的最终目的所在。

同时,威尔的理论也贯穿着反基础主义和反普遍主义这两个革命性特征,而这两个特征又

是统一的。

威尔认为,在传统规范观中,人们通常只注意到规范的显在方面,把规范看成是对思想和行为起指导作用的样板,这种观点的核心就是演绎主义(deductivism)。演绎主义就是要求有先在的规范存在,并且这些先在的规范能够说明在对它们的使用中出现的新思想或特殊行为,并保证这些思想和行为的有效性。如果采用演绎主义的思维方式,那么先在的、已接受的规范就不在我们反思和管控的范围之内了,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思想和行动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根据一般规范演绎出特殊事件中的特殊的思想和行动的方式而已。这样对规范进行管控也就毫无必要和可能性了。威尔对这种演绎主义持强烈的批判的态度。如上文所述,他认为规范与我们的思想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只是规范性质的一个方面,规范同时还要与生活背景紧密相联,而后者才是规范的本质属性。而对于规范与生活背景之间关系是不能仅仅用演绎主义的思路来看待和研究的。

更进一步,威尔认为现代哲学最深的要求就是寻找“不受管控的管控者(ungoverned gover-nors)”。这种“不受管控的管控者”是演绎主义的希望和保证。从规范论的角度来看,威尔所批判的“不受管控的管控者”,其实就是仅仅作为我们思想和行为样板而存在的规范,这样的规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最后的根据和标准,通过演绎和复制这些规范,我们一般就能得到有效的和恰当的结果。这样的规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管控者,管控和指示着我们如何去想和如何去做,同时这些规范是在我们管控范围之外的,其权威不受挑战。所以它们就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如果要为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寻找最后的理由,它们就是不断回溯之后我们最终所找到的根据。这种存在“不受管控的管控者”的思维方式是典型的基础主义的表现。威尔认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不受管控的管控者”,因为如前所述,规范既是管控性的,又是被管控的。德国哲学家马提亚·凯特纳(matthias kettner)也认为规范总是产生于管控的过程之中,总是包含有学习的因素在其中,因此不存在不受管控的管控者。

威尔采用实用主义来应对基础主义的困境。他认为,首先思想和行为的规范不是从柏拉图式的天国中下降而来的,而是文化地、历史地发展的,它们体现在受特殊传统教育的人中。这一点在关于规范的潜在方面的学说中已经得到了证明。规范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的与生活的联系,就是其文化性和历史性的表现。规范不仅历史地被确定,而且其发展、变化和消失也是因为生活背景的变化而产生的。没有什么先在于我们的文化和历史的,脱离了人的生活的最终根据和保证。其次,人们可以在面对反常,解决问题的过程之中修正最初的原则和观念。已接受的规范之所以受到了挑战,就在于它们遇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而新规范的有效性就在于解决问题上,它们能够作出与旧规范同样甚至更有效的承诺。人们依据实用主义的原则可以对原有的思想和行为的根据作出修正。所以任何规范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开放的,接受批判、反思和管控的,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再次,如“装配线案例”中所分析的,规范中有许多内容是不能用精确的公式来表达的。使规范尽可能地接近于数学的和逻辑的规则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而已。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多地是要依据历史环境和特殊场合作出适宜于当下的决断。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2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管理 政治保证 精神力量 规范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245-01

张会静(1988-),女,河南濮阳人,黄河科技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

同志说过:“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社会管理需要制度建设保障和长久机制支撑,这些都需要通过有感情的人来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以提高人的思想政治意识、提升人的道德品格为旨归,决定了社会管理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一、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管理提供政治保证

我国的社会管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性质、政治方向决定了社会管理的性质及方向,社会管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管理指明社会主义方向,推动社会管理在社会主义轨道上有序开展。社会管理集社会性、经济性、政治性于一体,它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现实,现阶段社会管理的主体中,执政党和政府仍旧是社会管理的中坚力量。我国面临着各种价值思潮的冲击时,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尤为重要。党和政府利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有效方式,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渠道,正确阐释党的执政意图,正确阐发社会管理的内涵,使之深入人心,进而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保证社会管理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管理提供政治思想基础和政治素质保障。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对社会成员进行政治社会化,提升政治素质的实践活动,必须着力解决诸如人民政治知识匮乏、人民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普及政治知识。政治知识是社会成员参与政治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思想政治教育让社会成员了解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工作制度,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为社会管理提供政治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提升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表现出的心态。

二、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管理凝聚精神力量

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价值信念教育对人的精神世界进行价值导向,为人的行为方式提供价值指导,提高人的行为认知水平。思想政治教育为全民共同奋斗奠定思想基础,为社会管理凝聚精神力量。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为“人”提供精神动力,以保证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人是社会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最大的实际,也是两者结合的切入点。人的思想发展呈现复杂性,对此,思想政治教育对“人”进行人性化教育,给予人最本质的人性关怀,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境界。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来提升社会管理的人文价值。社会管理是一项具有鲜明价值的活动,是一种具有人文智慧的实践。

三、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管理提供规范保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手段,还需要运用道德、宣传、劝说等非规范性手段。在社会管理中,无论有形规范还是无形规范,都是社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规范保障。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具有“生命线”的地位,要发挥其促进规范认同的作用。单纯的制度规范本身是没有意义的,而依靠外在强制力促成对制度规范的认同更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个体的内心形成对规范的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才能促成个体对社会管理的种种制度规范的认同。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们对社会制度规范的内化,提高人们对社会制度规范的接受度。社会管理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成人和制度规范间的一种互动过程,在互动过程中,人们对制度规范的认同、接受、支持起着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基于个体的需要,对社会制度规范进行有效选择、高效整合,个体不仅相信、接受、认同制度规范,还愿意将这些制度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个体自觉将社会管理规范外化为行为,保障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现代社会生活复杂化、利益多元化,必须着力提高人民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之间的协同性来保障社会管理的有序开展。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个体把认同和内化的制度规范,自觉转化为良好的社会行为,并把良好的行为转变成为习惯。思想政治教育将反映人利益的思想、规范内化为人的习惯和信念,外化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从而能够保障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3

一、类型化意义:学校法律规范的正当化与一体化

对学校如何实现分类、规范管理,需要对学校法律规范进行一番系统的思考。类型化是法律建构生活,从而实现体系化、正当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卡尔・拉伦茨说:“法律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等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找寻这些脉络关联,其功能就在于,“诸多规范之各种价值决定得借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因此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其有助于解释,对法律内的及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助益更宏。”具体而言,类型化方法建构的学校法律规范体系其意义有如下表现。

1 可以较好地做到同等事情平等对待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其能够反复、公平地适用到相同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中。“将大量彼此不同、而且本身极度复杂的生活事件,以明了的方式予以归类,用明晰易辨的要素加以描述,并赋予其中法律意义上相同者同样的法律效果,此正是法律任务所在”。类型化方法构建的法规范体系,由于考虑的主要是“批量”发生的“类型事实”,而非零星、偶然发生的单个事实,可以更好地处理各相关主体的平衡;还可以借助这种一体化的思考方式,在法律适用中消除规范之间的冲突,避免法律规范的空白或漏洞,从而最大可能地避免当事人的行为机会主义。

2 便于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多样的法律制度选择

法律规范的实质,就是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与责任,为人们共同生活、共谋事业创造法制环境。类型化的法规范体系,将不同的有关具体事物区别出一般的特征、关系及比例,并个别赋予其名称,国家通过立法固定,并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各方主体提供合作的制度文本。从这一角度说,学校法律规范是参与学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商谈的格式条款。

3 容易适应社会的变化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可借助于抽象――概念式,也可借助于类型式,但二者有重要区别。类型式是指某事物具有a、b、c、d、e特征,另一事物具有a、b、c、f、g特征,由于它们都具有a、b、c特征,就属于类型论中的同一“类型”。但如果是抽象――概念式的思考,则没有“或多或少”,只有“非此即彼”,完全一致。因此,类型式是一种中心明确、外延不加固定的相对包容性思维,其“价值首先在于:使过渡及混合类型的掌握成为可能”,这既为人们今后创造新的学校组织类型提供法律参考,不至于因为法律的空白而造成秩序的混乱,又为政府活动划定范围,防止严格规制导致创新的缺乏。

4 有助于学校秩序的规范、办学质量的提升

正因为类型化引致下的学校法律规范容易回应日益复杂的的社会生活,便于为不同需求的人提供不同的制度选择,因此也更有灵活性,更有助于学校秩序的规范、办学质量的提升。

二、类型化探索:法律视野中的学校分类

究竟应当如何对学校类型化,是理论和实践都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类型系列可以用不同的观点来建构”。这一“观点”或标准如何获得法律上的意义,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试着从办学层次、办学目的、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组织形式、是否营利或利润分配等角度进行分类。

1 以办学层次的不同,将学校分为从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其法律意义在于各类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标准、办学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培养目标等不一致,为基本的学校法律制度提供秩序性帮助,并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2 以学生获得学历或证书的不同,将学校分为承担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承担非学历教育的学校

学历教育指学生经过学校一定时期培养后,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主要是指职业培训类学校,不获得学历证书,但是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可以获得劳动技能鉴定证书。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市场信息以作出最有利于自我的合理判断,并因此承担责任;另外,学生的身份不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是当前学校招生欺诈中常用的手段,导致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损害,所以作此类型的规范意义较为重要。

3 以办学经费来源为标准,将学校分为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和混合类型学校

公立学校指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投入、国有企业和集体单位与部门的投入,民办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民个人或其他私营性质的社会组织,混合类型学校是指学校经费来源既有政府资助,又有私营性质组织、公民的投入、捐赠或信托,还有学生的学费等。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一是明确各自学校承担的范围,公立学校更多的是为公众提供基本的均等化教育服务,民办学校和混合类型学校则更多地满足群众的个别化教育需求。二是管制规范不同,公共财政投入的学校规范性质归类于公法性质,而民办的学校规范归类于私法性质,实行自治原则。三是对学校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机制产生影响。四是学校财产剩余分配权不同,所有者将拥有学校剩余财产的最终支配权。

4 以治理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学校分为命令式、指定式和委托式类型

命令式如现在的大部分公立学校,其管理成员均由政府部门委派,执行上级命令为主要原则,指定式是指由政府指定某组织或个人管理,委托式更多存在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董(理)事会与委任的校长之间的关系,部分公办学校中也存在,如上海浦东的部分薄弱学校管理就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的。其法律意义在于:一是校长的权力来源、权力范围各不一样,二是性质有时不一样,民办学校的委托式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内部人控制,确保学校的公共性质,三是承担的义务不一样,命令式、指定式的管理承担的更多的是法定义务,委托式承担的更多的是意定义务;四是管理人员的保障不一样,在委托式中,管理人员职权的保障更多的依靠法律,五是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不一样,委托式中管理人员要报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

5 以学校是否营利和是否将营利分配给成员,可将学校分为非营利、营利但不分配、营利并分配三类

无论是否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既然营利,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义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描述:(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区分这些类型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组织的资金来源上,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捐赠,也有会员会务费、学费和政府的财政资助,营利组织则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

投入、利润积累或股份式募集等。其二,成立基础方面,非营利更多的是基于特定财产的结合,也有部分互益性组织是基于人的信赖;营利的则更多是基于人合的团体。其三,组织形式上,非营利更多的为法人,也可以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受限的社团组织;营利的则依照有关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可以是法人、合伙或者个人独资。其四,公开义务及其程度方面,非营利学校由于享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因此公开的义务很重,要求也很苛刻;不仅要在校内向师生公开,更要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营利性学校如果不涉及公开募集资金,可能更多的是向内部成员公开,在法定范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但营利性学校如果公开募集资金,则必须遵守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义务。其五,服务费率的规制。非营利组织显然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大多为政府制定价格或免费,营利性学校则有更大的灵活度,采取的方式也是政府指导价居多,甚至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服务价格。其六,法律规制的性质。营利学校更多地受私法、经济法的约束,非营利组织更多地是受公法及其政府部门的规制。其七,管理人员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非营利学校管理人员义务既有章程中的规定,也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政府的自由裁量,其只领取报酬且受规制;营利性组织管理人员的义务更多的是内部约定,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一些基本的禁止性义务,除了报酬,可能还有利润。其八,监督主体,非营利学校的监督主体更多来自外部,教育行政部门、检察官和税务局都将介入;而对于营利性学校,监督更多来自内部,即组织内设立的监事,政府在当事人无争议时不介入,当然也会有外部监督,主要是教育和税务部门。这种类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看上去各不相同,但都必须满足每个类型的学校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充分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等要求。

6 以组织独立性的不同,可将学校分成法人、非法人类型

法人为独立的主体,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经费、独立的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如互益性的财团组织,筹备期间的学校等,其法律地位不独立。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组织类型不同,其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同。其二,法人相对于成员而言是独立的主体,但其成立条件比较严格,非法人则与成员关系密切,处于不独立状态。其三,法人虽然独立于成员,但成员滥用其地位谋取私益、损害公益时,须揭开法人面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法人虽然不独立,但其灵活性和成员的个人名誉、声望有时也能赢得社会信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类型化后:学校类型创新的可能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4

【摘要】范式是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而管理学的研究范式是最高层次的方法论。关于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存在诸多争论,大体上可以分为科学主义范式和人本主义范式,前者体现管理学研究范式的社会性,后者体现科学性。其实二者本质上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认识世界的西方大范式。

【关键词】管理学研究范式二重性

一、管理学研究范式的含义

范式是托马斯·S·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提出来的一个术语,指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赋予这个概念以关键性的作用,他提出科学认识不是简单而纯粹的知识积累;对科学理论进行构思、表述和组织的那种方式受到一些前提或预设的指挥和控制。他要探测一种隐蔽在预设或前提之下的、绝对而自明的集体资源。他把这些自明性称作范式。范式的这一定义同时是语义的、逻辑的和观念——逻辑的。就语义而言,范式决定着可理解性,给事物以意义;就逻辑而言,范式决定着最主要的逻辑操作;就观念——逻辑而言,范式是联合、淘汰、选择的第一原则,决定着观念的组织条件。根据这三个生成的和组织的含义,范式指导、统治、控制着个人推理的组织和那些遵循范式的观念系统的组织。

范式的含义既强烈又模糊,强烈是因为范式具有一种彻底的意义,它是方法论的指导、思维的基本图式、预设或起关键作用的信仰,因此它本身带有一种理论统治权。模糊是因为范式摇摆于多种含义之间,最终以含混的方式涵盖了科学家们对一种世界观的集体赞同。范式概念的不充分和不精确不仅揭示了库恩思想的缺陷,也揭示了思考范式概念的困难。一种范式,对于在这种范式控制下进行的所有话语而言,包含着可理解性的基本概念或主要范畴,同时也包含这些概念或范畴之间的吸引/排斥的逻辑关系的类型。一种范式的性质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界定,第一是对主要的可理解性的范畴的推广或选择;第二是对主要的逻辑操作的规定。

管理学范式是一种世界观,是管理学最高层次的方法论。它主要从科学哲学角度探讨与管理学学科体系和基本假设有关的一般原理问题,即指导管理研究的原则、逻辑基础以及学科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方法等问题。在既定的范式中,管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问题的解决往往是沿着既定的路径。按照管理学家的解释,知识的发展一般是遵循一定的路径从而形成一定的理论范式。在管理实践中,一般现存企业是在已有管理知识范式和管理技术的基础上寻求管理变革或改进管理的。而新企业和新技术往往会带来知识跳跃式发展的新范式。如果一种新技术的背后有全新的知识范式作为支撑,那么将对已有的管理理论、技术和能力构成威胁。

按照库恩的标准,管理学范式是划分管理科学共同体的标准,不同的范式决定管理学发展的某一历史时期,而某个特定研究方向或领域内所特有的共同世界观、共识及基本观点则形成管理学家群体。管理学范式就是管理学家对他们的研究主题所表现出来的基本意向和潜在知识假设。由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不同,所以管理学的研究范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管理学范式理论包括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本体论视角,二是认识论视角,三是方法论视角。所以管理学的范式理论是以管理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与管理学之间呈现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管理学研究的科学主义范式

西方的管理思想和学说从产生的时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古典管理理论,主要包括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和韦泊的组织理论等;第二类是行为管理理论,发端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产生的人际关系学说,而后发展成为行为科学;第三类是当代的各种管理理论,产生和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至今。这三类理论只是产生的时期有先后,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三个阶段。它们相互影响,继承演变,形成各种流派。根据不同的逻辑起点,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有两个范式,一个是以组织的效率为起点,另一个是以人的需要为起点。前者被称为科学主义范式,后者被称为人本主义范式。科学主义范式是以组织的存在为根本,把人纳入组织,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提高组织效率;人本主义范式把人的存在和需要作为根本,通过满足人的需要来实现组织目标。

管理学的科学主义范式以美国古典管理学家泰罗为代表,通常把科学主义范式称为泰罗范式。该范式的核心是如何使工作更加多产和高效,“科学管理”注重的是如何改进职工的工作表现,演示了工作要素的可辩识性和可重复性,泰罗坚信通过确定出工人完成某项作业的最佳时间,管理者就可能判断工人是否干得出色。通过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组织效率的提高。随着管理学的发展,在泰罗范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主义范式以实证主义、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把人的认识局限在人的经验所及的领域,其方法论范式深受自然科学方法论范式的强烈影响。这种范式认为,组织及其管理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般性的普遍规律。管理学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从观察经验事实出发,研究和发展组织及其管理领域内的一般性普遍规律。

科学主义范式体现在具有理性约束的个体追求服从技术规律和组织纪律带来的高效率。从人的行为特征来看,“经济人”的行为是理性的,因此,假定每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管理原理、原则和制度必须以管理主体的个人行为为基础并且可以从社会历史背景中抽象出来。单个行为主体都服从于技术规律,通过时间动作的分析,实现工作方法的标准化、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和工作时间的标准化。适应这样的行为主体的组织是一个高度结构化、形式化、不受个人支配的集权组织。

三、管理学研究的人本主义范式

管理学范式的第一次变革是由梅奥为代表的人际关系学说完成的,人本主义者指责泰罗的科学管理方法是不道德的,是将工作“非人性化”,并把极具人性色彩的管理变成了简单的效率衡量。他们对科学主义范式提出批评,认为管理的对象不仅是物的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的管理问题,人是每一个组织中的核心,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应当重视人的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和作用。从人本主义范式的理论主张可以发现,行为管理是为解决效率与人性之间的矛盾而出现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对人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准则,使得管理活动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人和组织与环境的关系时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更加符合人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古典管理学的原罪促成了人本主义范式的兴起。人本主义范式以新康德主义、现象学、诠释学等哲学思潮为理论基础,强调管理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认为组织及其关系现象的本质是人的主体精神外化或客体化,是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严格来说,行为科学学派来自于社会学,法国学者涂尔干指出,在任何社会组织中群体总是由建立他们的价值观和规范来控制人们的行为。

人本主义范式强调应把人放在管理学研究的中心位置,组织中最宝贵的资源不是原材料、资本、机器、土地或能源,而是人。这里所说的“人”,是被看成“生活在社会里的人”,他们是不断地被密如蛛网的人际关系网所包围,而他们自身也是这个关系网的一部分。在人本主义范式中,整个人类的本性是由积极的与消极的、崇高的与卑劣的品质构成,他们反对科学主义范式把人看成仅仅是一味索取的自利主义的“经济人”,强调利他主义与给予的品质也是人性中最根本的东西。同时该范式强调人的潜质的生长与发展,而且这种潜质的生长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中,是不断成长和进化的,是随着时间和社会文化场景的变化而变化的。早在西方科学发展的初期,培根(F.Bacon)就觉察到了对一切认识活动产生影响的社会文化束缚,并同时觉察到了摆脱这些束缚的必要性。他在对认识的社会——文化规定性进行诊断时指出,认识的使命在于把认识从社会——文化规定性中解放出来,使认识成为科学。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认为,已经获得的合理性会随着促使它形成的那个过程的延续而削弱,合理性的操作特征会被不合理的社会力量所截取和利用。组织理论学家布赖尔和摩根在《社会学范式与组织分析》一书中隐含地指出,社会科学理论主要有两条轴线,一条代表科学本质属性的连续体,另一条代表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连续体。科学的本质属性强调稳定性、可证实性和规定性,而社会的本质属性体现为永恒的变革。

四、结论

科学主义范式和人本主义范式分别是管理理论中注重技术与注重人的两个主要方面,这两种范式的发展构成了早期管理学发展的历史。前者注重的技术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的,随着生产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科学主义范式不断变革,所以科学主义范式恰好体现了管理学研究范式的社会性。而人本主义范式注重人的需要,认为人是组织的核心,管理的对象不仅是物,而且是人,这样的观点恰恰体现了管理学研究范式的科学性。人是管理学研究的主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的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样的研究方法正是辨证的和科学的。组织及其管理的效率不仅是科学主义范式理性创新所产生的效率,也包括人本主义范式对工作认同的诠释所产生的效率。

从本质上分析,科学主义范式和人本主义范式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西方大范式。这个大范式是由笛卡尔提出并随着17世纪以来欧洲历史的发展而确立了下来。笛卡尔的范式把主体和客体分离开来,使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领域,一边是科学和客观性研究,一边是哲学和反思性研究。这个范式决定着一种二元世界观,也是同一个世界的二元化:一方面是必须接受观察、实验和操作的客体的世界,另一方面是对自己提出存在、沟通、意识、命运等问题的主体的世界,客体世界对应着管理学的科学主义范式,而主体世界对应着管理学的人本主义范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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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文斌.西方管理学范式的三种维度.国外社会科学,2007,(1).

[7]罗珉.论管理学复杂范式.管理科学,2006,(1).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5

1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结合我队档案信息管理实际情况,按照《档案法》、《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等的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于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

2 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2.1 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50余年来,其下属的各地质勘探单位积累并保存了许多档案资料。对于地质勘探单位来说,这些档案资料真实地记录了地质历史工作。同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也能够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客观地反映,真实地记录地质工作的进程和变化情况,可以说,地质资料对社会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在加快地质工作进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方面,地质勘探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2 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意义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涉及到地质工作,可以说,地质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地质勘探单位通过档案材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地质信息服务,无论是共享地质档案信息,还是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对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进而充分发挥地质档案资料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质工作的重复性具有重要意义。

3 强化档案工作管理的规范化

3.1 地勘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组织管理

为了对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地质勘探单位需要对档案机构进一步完善,同时在领导岗位责任制中纳入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提高其重视程度;为了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需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并且对档案管理人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统一管理档案工作。

3.2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为确保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档案的类别,结合地质勘探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文件材料、地质材料、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按照《档案法》、《陕西省档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同时,对档案资料通过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的文书档案、地质科技档案资料、会计档案等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另外,加大地质勘探单位档案基础业务的建设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

4 地勘单位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

对于地质勘探单位来说,充分利用档案资料是其保存档案资料的目的。多年来,在地质工作中,地质勘探、地学研究等地质科技资料得到了集存,对地质历史工作进行了真实地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为开展地质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所以,需要规范化、科学化地对地质档案进行管理,管理流程:

4.1 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

我们将地质档案数据库分为:①科技文件;②规程规范;③档案管理;④科研类(地质物探);⑤钻探科研成果;⑥储量;⑦煤田预测;⑧煤田普查;⑨详精查;⑩水源;■建井等。

4.2 项目管理与档案资料管理一体化

为了确保档案资料在数据类型和格式方面的统一性,按照档案归档标准,对形成的地质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地质资料等进行管理和保存,同时对从立项论证到申报奖项的所有文件材料、地质档案资料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另外,对档案资料通过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双轨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信息化管理档案提供保证。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6

关键词:恢复建制 市场经济 商业契约 社会契约 软环境

合同作为商业契约,它规定了商业社会中的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关系即订立商业契约开始的,因而必须受到尊重和遵守,而且必须以法律或者行政力量保证合同的履行。但与此同时,包括伦理道德、信用观念、社会责任和公德、信用规则以及普遍行为方式在内的信用环境也在更大范围内规定了企业赖以运作的秩序,构成了“社会契约软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商业契约和社会契约有机结合的信用经济。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30年,也是合同信用建设丰富和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里,工商部门通过不断探索企业合同信用管理规律,不仅对企业契约观念更新和契约行为规范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通过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社会契约”信用环境,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消费秩序,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合同信用管理的历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合同信用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30年来,上海合同信用管理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首先,是合同法律法规出台和合同监管、鉴证、仲裁等合同业务全面开展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市场取向改革起步,经济合同逐渐兴起。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各级工商部门开始了经济合同监督管理。1983年8月,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9月,上海市工商局印发《上海市经济合同鉴证试行规定》,上海开始合同鉴证业务。同年8月22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上海市工商局和区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合同仲裁工作。全市工商系统到1995年合同仲裁工作终止前共受理仲裁案件7758件,平均年受理仲裁案件646件。其次,是全面开展合同信用评选和对社会信用观念宣传引导阶段。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国家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企业市场化进度加速,市场主体数量大增。1986年上海市开始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试点: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在本市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统一了全市“重合同、守信用”的范围、标准、申报、考核等标准,全面开展了“重守”评选工作,有效地倡导了契约理念,从1986年至今全市共评选出24130户“重守”企业。第三,是加强企业信用环境治理阶段。1989年,根据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上海市工商局重点督促企业依法登记和履行合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及问题。其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全面落实清理“三角债”工作措施,全市开展了整顿信用秩序工作。同时,从1989年1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行使用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加工承揽合同》、《上海市购销合同》两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业规范。截至2007年年底,上海市工商局共制定合同示范文本86件,修改16件。第四,是合同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加快,从1995年-1999年。我国先后颁布出台了《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合同信用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在此基础上,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由市T商局起草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这是《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部关于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工商局先后对6大类合同文本备案9696份,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制发整改通知书1044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格式条款制发修改建议书948份。有力地促进了行业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第五,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提上日程。上海市出台了加强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企业信用建设取得了历史性飞跃,2004年成立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标志着专业化的合同信用社会管理组织诞生。而从2003年开始,市工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程,依据主体资信实行“距离监管”,并建立了百万户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志着信用监管体系的形成。

二、合同信用建设规律性特征及信用环境的现状

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合同信用建设是沿着“合同管理为主一合同、信用并重一信用建设为主”的方向发展,也就是从“商业契约”的硬性规范向“社会契约软环境”建设的迈进。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从注重合同监督为主向注重企业信用建设为主的转变:二是从对少数企业的合同管理向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的转变;三是从注重对企业的管理向注重行业自律的转变;四是从注重合同行为规范向注重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转变:五是从注重企业单一行为的合同文本纸介化管理向注重企业全程信用行为的信息化管理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信用环境在不断形成和好转,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企业合同信用的发展见证了改革开放30周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但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信用环境虽然总体好转,但仍旧不容乐观。一是合同信用“意识基础”薄弱。对“契约”的遵守仍建立在强制性的基础之上,对成文的“商业契约”和不成文的“社会契约”都缺乏应有的自觉意识。目前我国每年约产生40亿份经济合同,履约率仅为50%,说明我国经济主体契约意识淡薄。二是合同信用“历史基础”不够坚实。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信用危机集中显露,全国范围内普遍性的合同欺诈、假货、似账、似证等制假售假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甚嚣尘上,甚至一些地区性的失信行为导致经济负增长,付出惨痛代价。三是合同信用“法制、体制基础”薄弱。尚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体制。四是市场主体尤其是部分民营经济主体“行为人素质”有待提高。个体私营经济规模化的制假售假行

为说明了这个问题。在2007年下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全国查处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近3万件,销毁假劣食品267万公斤,严重的假劣食品问题折射出我国“社会契约软环境”的基础一国民道德素质无需大力提高。

三、合同信用建设的发展趋势和相应措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更大程度、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构筑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营造良好的“社会契约”信用环境,能够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从30年来合同信用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规律来看,企业合同信用建设不仅要加强对成文的“商业契约”的完善,还需加强对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的建设,构筑完整的“社会契约软环境”是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提高全民合同契约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对“商业契约”和“社会契约”的遵守和尊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标志。“守合同、重信用”的倡导恰恰反映了这一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契约意识的普遍增强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持公平市场秩序,因此要在更大范围倡导契约意识,工商部门可以在主体准入、交易、竞争行为监管和消费关系调整等过程中,将“契约”意识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第一意识”加以传播和引导,提升全民契约意识,强化信用观念,有效防范失信行为。

二要巩固“社会契约”软环境的社会基础。“社会契约软环境”建设是一项信用建设系统工程。要不断强化其社会基础。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信用建设主要包括三个层面:道德基础、社会中介和法制建设、信用主体自身的微观治理。其中前两项是社会基础。夯实道德基础一方面要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准,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信用中介与法制建设指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加强社会规制和自律,创新完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三要不断完善企业合同信用体系。企业合同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契约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部门可以积极整合自身的经济管理部门资源、市场监管信息资源、主体变化数据资源,牵头协调构建企业合同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形成系统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公平的信息评估体系和技术,形成各部门共建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形成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等。

四要建立政府引导和企业主导的信用治理结构。政府重在培育“社会契约”信用环境、建立良好信用机制,引导企业主体自觉加强信用管理,规避失信行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就是要优化企业监管机制,采取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信用行为和商业文明理念宣传、进行行政告诫和法制观念警示教育等手段。建立惩恶扬善的管理环境,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完善内部合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水平提升。

五要形成以商业荣誉引导商业信用的导向机制。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往往能够使遵循道德法则的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力和商业机会。因而,可以对遵守契约者赋予信用荣誉称号,鼓励引导其守信经营,同时可以教谕其他经营者诚信经营,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守合同、重信用”、“放心一条街”、“星级个体户”等荣誉称号,形成正确的信用导向。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7

高校的行政管理规范化,基于工作中重视制度的态度,制度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促进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它对高校的行政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完善高校工作的标准化体系、增强高校的活力、凝聚力和竞争力都有重要的意义。

2、分析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的特点

掌握高校行政管理的特点能够为其规范发展产生积极地意义。首先,它具有民主性。民主管理在高校的管理制度中是必不可少的,当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规范化时,需要通过民主的形式来进行参与和表决。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离不开民主的监督,来确定和执行它的建立和修正必须经过教代会、职代会、学代会等各项重要会议的集体审议才能通过;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通常采取分级治理的形式,在全校上下形成人人关心学校、人人关心管理、大家自觉遵守行政管理规范的风气和格局,促进学校行政管理的和谐发展。其次,高校行政管理具有超前性。高校既是一个学习的场所,又像一个小社会,它是面向全社会输送人才的最终阶段。高校在培养人才时,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因此,在行政管理时应当注重管理手段和形式的创新。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时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式和需求,要高瞻远瞩,才能够更好地推动高校又好又快的发展。再次,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一定要注重科学合理。科学的行政管理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用先进的理论作为高校发展的依据,在理论和时间上都要做到有效可行,在规范化的过程中能够很好地完成。在行政管理规范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汲取多方建议,与当前的发展紧密结合,考虑规范化过程中师生的反应和感受,思想道德和政治水平应当与行政管理规范相适应。最后,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应当对师生产生激励的作用。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规范化是发展和建设的必然,但是一定要关注规范对师生所产生的影响,因为任何制度的更改和完善都会存在一定得利与弊。因此,规范化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师生的意见,不能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要对高校的发展起到正确的导向和推动作用。

3、分析行政管理规范化的措施

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义篇8

关键词:局馆合一;档案馆;综合档案馆;档案工作;执法必严

1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问题的提出

执法必严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事、严格执行法律。一句话: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同样,也是档案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关键。

执法,在通常情况下,有“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1]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在档案行政管理语境下所讲的“执法”多是狭义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即档案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而忽视了在局馆合一的体制下,档案执法应当是广义的执法,既包括档案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档案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局馆合一的情况下,县以上地方档案局(馆),一方面,是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行政管理任务。另一方面,又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2]从档案局的视角看,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即常说的“执法者”;从档案馆的视角看,则又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客体,即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但在档案工作法制化的视角下,无论是档案局,还是档案馆;无论是档案行政管理者,还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无论是档案行政“执法者”,还是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都是执法必严的主体,都有执法必严的要求。本文着重从综合档案馆的视角,对局馆合一体制下,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2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内容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内容“就是档案法体系或档案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一切规范,即档案法律规范。通俗地说,也就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3]中与档案馆工作所相关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守法、合规、贯标三个层面。

2.1 守法。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4]综合档案馆的守法是指国家各级综合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这里所要遵守的法律,主要是指《档案法》,同时,包括作为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法律,如《保密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等。

2.2 合规。通常所说的“合规”,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必须符合行业及部门制定的规章与制度。这里所说的“合规”的“规”是指:一切涉及档案馆工作的法规规章。这些规章依内容“可划分为:档案收集法律规范、档案整理法律规范、档案鉴定法律规范、档案保管法律规范、档案利用公布法律规范,等等”。[5]依颁布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目前,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有20件;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地方政府颁布的档案规章有59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50余件。”[6]其中,题目中涉及档案馆的由国家档案局单独或以国家档案局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发,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16件,地方政府颁布的档案规章14件。

2.3 贯标。本文所说的“贯标”,是指贯彻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各种档案工作标准。“档案工作标准,是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为对象而制定或修订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档案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依据。”[7]档案工作标准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各种相关的标准文件(或称“标准文献”),是指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制定,经公认权威机构(主管机关)批准的一整套在文件与档案工作范围内必须执行的规格、规则、技术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档案工作标准的种类按照标准的性质,可以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标准的实际法定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的相关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参照标准。档案工作标准体系则是由若干档案工作基础标准和业务技术标准构成的互有联系、互相制约的一个动态性、指导性的文件整体。“自1985年5月10日,国家标准局批准了我国档案工作的第一个国家标准(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之后,与之相配套的《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出版,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档案分类标准的基木框架已经确立。”[8]到目前为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国家标准有13项,档案工作行业标准56项,强制性标准2项”。[9]这些标准中,大部分与档案馆建设和日常工作相关。档案工作标准已经为档案馆建设与日常工作制定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并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档案工作标准已经成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综合档案馆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接收开放不及时。接收与开放到期档案是档案馆的主要职能,也是档案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各级综合档案馆在接收与开放到期档案上做得并不尽如人意。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80.34%至86.12%的到期开放率,各省、市、自治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71.36%的到期开放率,意味着当年到期的档案几乎没有开放1卷。当年到期档案的开放工作还没有成为众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常规性工作,开放档案工作在不少档案馆仍然只是阶段性、突击性的工作”。[10]

3.2 鉴定销毁不落实。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工作,是档案馆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大多数综合档案馆没有将档案鉴定与销毁的工作落实到位,不是不开展,就是“鉴”而“不定”,说“销”而“不毁”。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中长期存在着下述问题:“一是一些档案馆(室)以为档案的鉴定是一项后续性的工作,时间上可迟可早,工作上可松可紧,只要档案在,对保管期满档案任何时候鉴定销毁都可以。二是认为对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是‘替人作嫁衣’——以前档案管理人员立的卷、管理的档案,却要现在的档案人员做这项工作,是替别人忙,所以,行动上拖拖拉拉。三是‘上行下效’,一任交一任。以前的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未进行鉴定就移交给下任档案管理人员,而现在的档案管理人员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任时,也不进行鉴定,和以前所有的档案一起向下一任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四是认为档案还有库房和装具可放,何必急于鉴定销毁!五是怕对保管期满的档案鉴定销毁后,馆(室)藏档案数量减少,影响目标管理达标评审认定得分或本人岗位责任书的鉴定与考核。六是有些地方以前曾鉴定并销毁过一些期满档案,由于经验不足,程序不熟,以及受一些客观原因的制约,曾出现过一些这样那样的失误和问题,因而,做这项工作的同志及后来接手档案工作的同志,消极地从中吸取了一些反面教训,不敢再鉴定销毁档案。七是档案鉴定小组对保存期满档案鉴定之后,向主管领导写出鉴定报告,提出了存毁意见,而主管领导怕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没有勇气和胆量审查、批准鉴定结果,更不敢拍板批准销毁应销毁的那部分档案,结果,形成‘鉴’而‘不销’的‘半截子工程’。”[11]

3.3 馆室标准混淆。档案馆与档案室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两者都是保存与保管档案的地方,不同的是,档案馆保存的是其所属行政辖区内应当进馆的档案,而档案室则只保存本单位需要保存的档案。因此,档案馆与档案室所执行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不少综合档案馆却将档案馆与档案室的标准混为一谈,甚至强迫档案室执行档案馆的标准。就以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为例,档案馆接收进馆档案,往往都制定有接收标准或规定、办法,如《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规定》。据了解,上海、四川以及其他一些地方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要求按照馆藏档案整理的标准整理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不予接收。“最不可理喻的是,《档案馆进馆档案接收标准》都是在接收档案进馆时才制定印发,而需要进馆的都是10至20年前的档案。按照现制定的标准对10至20年前整理的档案进行接收。”“按照这个标准重新整理,就与档案室的保管和利用没有一点关系了。”“档案室有为国家积累档案的义务,但没有义务必须按照进馆管理的标准整理档案。”“至于接收进馆后档案馆如何管理这些档案,那应该是档案馆的事。不能把档案室为国家积累档案的义务当做积累按档案馆的管理要求规范整理档案的义务。”[12]如果把档案室为国家积累档案的义务当做积累按档案馆的管理要求规范整理档案的义务,那就不仅是混淆标准的问题了,而且有混淆职责的问题。

3.4 标准执行不到位。档案标准化工作已经开展20多年了,但是档案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很一般,许多档案工作标准执行不到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档案标准化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二是对档案工作标准有多少不清楚,具体内容也不清楚。三是只关注落实某些个别档案工作标准,而对大多数标准或是只是说说落实或是置之不理。例如,只对贯彻《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关注,而对《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等标准的执行就很一般。四是只关注落实档案工作标准的某些细枝末节,而对档案工作标准的重点却不关注。五是档案标准化工作既没有列入档案馆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也没有纳入到档案馆的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之中,而只是必须用时才安排贯彻落实。六是对档案工作“标准化缺乏监督,以制度代标准,没有监督,使得一些偏离标准化的做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13]

4 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的措施

4.1 改同级监督为上级监督。在局馆合一体制下,由于档案馆实际上成为档案局的一个内设科室,同级档案局对档案馆的监督已经形同虚设。有必要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馆的监督改为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实施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综合档案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得到严格而有效的监督。

4.2 树立执法守法观念。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如何,直接关系到档案馆管理工作的效果,必须加强对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教育。重点是强化执法守法的意识,普及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档案工作标准的知识。要让每一个档案馆工作人员都认识到,在档案馆管理工作中执行各项档案法规的要求,既是档案工作者的法律职责,又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些工作的任何失职和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3 强化严格执法意识。严格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是各级综合档案馆执法中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通过专题培训学习,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各级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档案局馆领导同志的法律意识,强化严格执法意识。只有各级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具备了内在、自觉的法治理念,执法不严的现象才可能得到根除,执法必严才能够得以实现。

4.4 积极推进标准化。“档案工作标准化是指在档案工作领域内,由档案事业主管机关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方法、概念、原则、质量、设施等制定出科学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规范,克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以获得最佳的工作秩序和社会效益。”[14]综合档案馆是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执行者,也是执法必严的主体,而档案工作标准是档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因此,档案工作,特别是综合档案馆的执法必严应当从积极推进档案工作标准化入手。“只有很好地贯彻实施标准,档案工作才能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由繁变简,由杂乱走向统一规范,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档案工作效率。”[15]

在档案工作法制化的语境下,档案工作与综合档案馆执法必严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具体内容与具体要求的工作。既要严格执行涉及档案馆的有关法律法规,又要严格执行各类档案工作标准。更具体的就是要积极推进实施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只有将档案工作标准视为档案法规规章的一部分,将实施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标准才有可能在综合档案馆得到全面认真的执行,综合档案馆的工作质量才有可能得到提升与保障。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立法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5。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执法.baike.省略/view/2151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海. 依法治档所依之“法”是什么?——是《档案法》还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J]. 档案管理,2011(3).

[4]百度百科.守法. baike.省略/view/1612656.htm.

[5]杨立人.档案法体系的特点和分类原则[J].档案学研究,2003(3).

[6]小普.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J].中国档案,2009(2).

[7][14]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45.

[8]刘芳.浅谈标准化在档案工作中的意义[J].黑龙江史志,2005(5).

[9]中国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http:/saac.省略/,档案工作国家标准目录,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

[10]李云平,吴雁平.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业务现状定量分析[J].档案管理,2009(1).

[11]米彩云,赵浩勇.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陕西档案,1999(4).

[12]张志敏.档案室应该为谁整理档案?[J].档案,2011(4).

[13]郑花岚,马艳华.档案工作标准化的现状与思考[J].吉林水利,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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