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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注意事项8篇

时间:2023-05-17 09:56:30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1

【关键词】合同 市场经济 管理

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规范的合同,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经营和运行中合同运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定合同及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开展企业诚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还能体现出一个企业的诚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良好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依法签订合同,能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对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认真执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人员和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可以确保企业收益实现,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笔者在食品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在公司系统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合同的签订进行严格审核,始终坚持依法签约和依法履行的原则,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社会上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已连续十多年荣获运城市商贸流通先进企业和守信企业称号。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

在洽谈合同阶段,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并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是屠宰企业的要有屠宰许可证;药品经营的,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等。否则,就会给企业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其次,对于重大合同,应该在签订前组建考察团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对方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证。有必要时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担保或查封情况等等。

(二)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有的在签订合同时签的一方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怎样处理的条款。这样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因此在审理合同时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些标的是多类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具体确定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因此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标的物数量、质量要求及执行标准、单价、总价都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四)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注明明确的金额,这样,就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法院也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

合同中不同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点,约定在对方,那么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大,从对方交货地,就开始转移到己方,一旦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有可能要到对方法院去诉讼,异地诉讼,地方保护主义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带来诉讼风险。因此,不论哪一方,都要争取在己方交货,从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风险。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长期承担合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会使得卖方长期承担仓储、质量保证等义务,也增加了合同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六)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这个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诉讼强调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则。当前,在我国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把管辖地点争取在本企业所在地。仲裁相对诉讼程序简单,但是一裁定终局,对于重大案件就没有回旋余地,所以风险太大,一般都不建议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七)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2

关键词:市场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当代约束项目建设参与双方行为规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市场结构还不完善、双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和法律意识淡薄,势必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虚瞒假报,合同履行速度滞后等现象的存在,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签订事项及签订后的合同规范管理。

一、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它是指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支付合同价款、控制工程投资,进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二、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应该是全称,且和企业的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

2.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填写的时候一定要逐字推敲,用恰当的词语来描述工程范围,对重要工作界限的划分一定要更加细致,不要用有歧义的词语,只有工程承包的范围划定清楚,才能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才能在不损坏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承包方式。目前的施工承包合同多数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到图部分包总价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承包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生产厂家不多、价格较高,一般多数由甲方进行采购,尤其是国外的设备和材料(特材),这样能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的利益。

4.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由于在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价差的调整等突发事件,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还有在进行工程中间结算时,由于甲乙双方所站的立场和服务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就会对工程量的计算及进度款拨付额度产生不一样的认识,这样就会引起争议,不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和现场的施工。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约定清楚,对于出现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列入合同的条款,约而不定的价格不能作为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合同一定要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风险以外的风险费用,要约定调整的方法。在现实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做约定,对于施工工艺不复杂,工期比较短的合同一般采取总价包死合同,而对于施工工艺复杂,工期较长,图纸不全的合同,一般采用到图部分总价包死,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合同。

5.材料的供应。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多数由乙方自行采购(特殊材料甲购或甲方指定厂家),但是材料的质量、生产厂家及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要有出厂证明,材料到货后,必须有甲方、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6.设计变更。面对纷繁的工艺结构,设计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对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遵照执行;而对于乙方为了施工方便提出的变更,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现设计变更应尽快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保留存档备查,它和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

7.违约及处罚。甲乙双方约定工期后,就合同工期排出真实可行的网络计划,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现场进度,并对网络计划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对于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移交的,具体分析查找原因,乙方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措施受到处罚。

三、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后的规范管理

1.专人管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企业内选拔合格的优秀管理人员担任合同管理,或者通过考试审查的方式选拔人员,一定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合适的人才放到合适的管理岗位上。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培训)。要对选拔的合格人才进行该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教育,还要对其职业道德教育,合同法律教育,提高其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对外保密的能力及合同管理效果的能力。

3.增强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施工建筑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不是拿出合同,运用法律来解决争端,而是相互“踢皮球”来压制问题,所以提高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作用及对合同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4.逐步完善合同管理体制。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机构的设置,加强合同的归口管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问题,提高合同管理的高效水平。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3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性事项的审计质量偏低。利用不确定事项操纵利润是某些管理当局盈余管理常用的手法。对此,本文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需要采取的相应对策。

    财务丑闻的不断爆发,使得财务信息的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分析,探讨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症结所在,以期有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规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

    一、不确定事项和盈余管理

    现代审计理论中将“不确定性”划分为不确定事项和与持续经营有关的不确定性两种。1988年SASNo.58认为,不确定事项包括:(一)或有事项,如企业涉及到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的确认问题;(二)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如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折旧政策等。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事项根据发生可能性大小可以划分为:极小可能(<5%),可能(<50%),很有可能(<95%)和基本确定(>95%)四种。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需以“预计负债”入账,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收益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确认为资产;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很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作为报表附注披露。

    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某种目的的活动。这些目的包括美化自己的经营业绩、逃避债务契约约束、避税以及提高自己的薪酬等。或有事项和会计估计的发生有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最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组织盈余管理:通过增加对资产减值的估计,提高对外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预期值,管理当局可以很容易降低当年的利润水平,平滑利润,规避税收;而通过减少对资产减值准备的估计和降低或有负债的预期,企业当期的利润就会上升,从而达到规避债务契约限制、逃避政策约束以及提高个人业绩、增加报酬等目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报告》指出,注册会计师以不确定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混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不确定事项的错报漏报等现象突出。2001年,一些研究者已发现注册会计师对我国上市公司为实现“保牌”和“保配”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并不比其他公司大,注册会计师没能揭示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审计质量令人担忧。

    审计质量的低下可以从从业人员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探求原因: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职业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在审计过程中,和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了对具体账户和交易层次的详细审计,而在制度基础审计所要求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上和国际水准相差较远。中国注册会计师缺乏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把握,只关注微观上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是否在形式上违背了准则规定,却没有去顾及业务的实质,为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行业发展的不完善同时带来了制度建设上的缺陷,从而给注册会计师本身提供了逃逸监管、规避审计责任的空间。修改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描述的措辞,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研究证明,在注册会计师没有清晰审计意见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往往存在着会计处理上的错报漏报。如果将客观上注册会计师素质低下造成的审计失败归咎为审计“错误”的话,主观上有目的地帮助管理当局掩饰盈余管理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上的“舞弊”。注册会计师“舞弊”的存在同样也印证了从业人员审计风险意识不够,素质低下。“错误”和“舞弊”二者合力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低下。

    三、不确定事项审计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一)严格执行不确定事项审计准则

    不确定事项的审计报告,一般以1988年SASNo.58的修订为界分为两种处理方法:SASNo.58修订之前,对不确定性的报告要求是:公司存在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发表“Subjectto”(鉴于……)型保留意见;如其影响非常重大,审计人员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988年美国SASNo.58修订后,不确定性问题的审计要求为:审计人员应对发生可能性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性进行关注。当公司存在发生可能性很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收集证据检查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发表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根据其重要性水平,发表“Exceptfor”(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审计人员应发表“Ex ceptfor”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采用的就是SASNo.58修订后的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责任,同时加大了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力度。修订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决定因素是不确定事项的性质:根据不确定性事项的重要性来决定审计报告类型;SASNo.58修订之后,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则更多地由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决定。有判断就需要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可是,审计准则的实践情况却差强人意。准则中强化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在实践中变异为“以信息披露表意见”,表现为以不确定事项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只要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就不加区分地在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加以说明。这种审计处理方式其实和1988年SASNo.58修订之前的处理方式不谋而合:对重大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注册会计师没有加以判断,从而准则对强化审计责任的约束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仍然没有承担起足够的审计责任,准则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按准则的规定办,不要打擦边球。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有赖于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包括健全的行业自律、外部监督和完善的惩罚机制。如果将独立审计准则看成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的契约的话,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的缺失则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消极审计,准则成了花瓶,徒有其表,从业人员按照准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所有的重大不确定事项,而不对其发表任何审计意见,借以逃避责任,使得审计报告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监管就会苍白无力,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因此,约束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准则执业,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健全的惩戒措施缺一不可。这方面,应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特点是: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市场约束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依赖于市场中存在各种可能的制衡力量。“第三人”———外部投资者在“厄特马斯主义”的保护下,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形成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制衡力量;同时,普遍采用的合伙制组织下的事务所,使得注册会计师完全暴露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之下,注册会计师只有谨慎执业,才能规避巨额赔款的威胁。我国外部投资者据以保护自身利益、要求赔偿的法律规章不健全,“第三人”不能对事务所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审计失败被发现的概率低,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产生懈怠;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类似,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累,内部监督不足,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承担自己的审计风险。内外监督的缺乏,引发“道德危机”的产生:注册会计师不加区分地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重大不确定事项,代替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合伙制事务所,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用切身的审计风险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同时,需要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巨额赔偿的法律规章,形成中小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有力监督。

    其次,审计行业需要有健全的外部监督体系。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受到证监会的检查,而对于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则长期接受财政部的监督。这本身就容易在权力界定上产生模糊: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到底该由谁来管?由谁来监督、惩罚?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乏力的现实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监管的架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的外部监管职能由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执行,外部监管不能真正独立出来。虽然在财会(2002)19号文中,财政部办公厅将一部分职能从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剥离,但这种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划分不清的状况造成外部监管的独立性减弱,监管的效力也就大大降低。因此,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监管,我们需要统一外部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同时,彻底分清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改善外部监管的质量。

    同时,完善惩戒机制也有赖于明确的监管主体。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惩罚也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形式。但我国注册会计师遭惩罚的情况却远远少于审计失败的次数,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人员,没有人站出来去主动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而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曝光的审计失败才会遭到惩罚,是一种被动的惩戒方式,缺乏主动性,因而惩戒效果不佳。

    可见,缺乏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道德危机”情况严重,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使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谨慎性。然而,低质量的审计报告的出现,除注册会计师本身执业不够谨慎的原因外,审计市场———被审计单位对低质量审计“产品”的需求同样也不容忽视。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4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性事项的审计质量偏低。利用不确定事项操纵利润是某些管理当局盈余管理常用的手法。对此,本文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需要采取的相应对策。

财务丑闻的不断爆发,使得财务信息的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分析,探讨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症结所在,以期有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规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

一、不确定事项和盈余管理

现代审计理论中将“不确定性”划分为不确定事项和与持续经营有关的不确定性两种。1988年SASNo.58认为,不确定事项包括:(一)或有事项,如企业涉及到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的确认问题;(二)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如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折旧政策等。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事项根据发生可能性大小可以划分为:极小可能(<5%),可能(<50%),很有可能(<95%)和基本确定(>95%)四种。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需以“预计负债”入账,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收益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确认为资产;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很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作为报表附注披露。

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某种目的的活动。这些目的包括美化自己的经营业绩、逃避债务契约约束、避税以及提高自己的薪酬等。或有事项和会计估计的发生有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最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组织盈余管理:通过增加对资产减值的估计,提高对外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预期值,管理当局可以很容易降低当年的利润水平,平滑利润,规避税收;而通过减少对资产减值准备的估计和降低或有负债的预期,企业当期的利润就会上升,从而达到规避债务契约限制、逃避政策约束以及提高个人业绩、增加报酬等目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报告》指出,注册会计师以不确定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混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不确定事项的错报漏报等现象突出。2001年,一些研究者已发现注册会计师对我国上市公司为实现“保牌”和“保配”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并不比其他公司大,注册会计师没能揭示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审计质量令人担忧。

审计质量的低下可以从从业人员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探求原因: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职业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在审计过程中,和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了对具体账户和交易层次的详细审计,而在制度基础审计所要求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上和国际水准相差较远。中国注册会计师缺乏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把握,只关注微观上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是否在形式上违背了准则规定,却没有去顾及业务的实质,为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行业发展的不完善同时带来了制度建设上的缺陷,从而给注册会计师本身提供了逃逸监管、规避审计责任的空间。修改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描述的措辞,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研究证明,在注册会计师没有清晰审计意见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往往存在着会计处理上的错报漏报。如果将客观上注册会计师素质低下造成的审计失败归咎为审计“错误”的话,主观上有目的地帮助管理当局掩饰盈余管理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上的“舞弊”。注册会计师“舞弊”的存在同样也印证了从业人员审计风险意识不够,素质低下。“错误”和“舞弊”二者合力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低下。

三、不确定事项审计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一)严格执行不确定事项审计准则

不确定事项的审计报告,一般以1988年SASNo.58的修订为界分为两种处理方法:SASNo.58修订之前,对不确定性的报告要求是:公司存在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发表“Subjectto”(鉴于……)型保留意见;如其影响非常重大,审计人员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988年美国SASNo.58修订后,不确定性问题的审计要求为:审计人员应对发生可能性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性进行关注。当公司存在发生可能性很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收集证据检查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发表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根据其重要性水平,发表“Exceptfor”(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审计人员应发表“Exceptfor”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采用的就是SASNo.58修订后的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责任,同时加大了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力度。修订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决定因素是不确定事项的性质:根据不确定性事项的重要性来决定审计报告类型;SASNo.58修订之后,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则更多地由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决定。有判断就需要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可是,审计准则的实践情况却差强人意。准则中强化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在实践中变异为“以信息披露表意见”,表现为以不确定事项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只要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就不加区分地在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加以说明。这种审计处理方式其实和1988年SASNo.58修订之前的处理方式不谋而合:对重大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注册会计师没有加以判断,从而准则对强化审计责任的约束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仍然没有承担起足够的审计责任,准则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按准则的规定办,不要打球。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有赖于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包括健全的行业自律、外部监督和完善的惩罚机制。如果将独立审计准则看成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的契约的话,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的缺失则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消极审计,准则成了花瓶,徒有其表,从业人员按照准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所有的重大不确定事项,而不对其发表任何审计意见,借以逃避责任,使得审计报告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监管就会苍白无力,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因此,约束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准则执业,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健全的惩戒措施缺一不可。这方面,应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特点是: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市场约束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依赖于市场中存在各种可能的制衡力量。“第三人”———外部投资者在“厄特马斯主义”的保护下,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形成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制衡力量;同时,普遍采用的合伙制组织下的事务所,使得注册会计师完全暴露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之下,注册会计师只有谨慎执业,才能规避巨额赔款的威胁。我国外部投资者据以保护自身利益、要求赔偿的法律规章不健全,“第三人”不能对事务所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审计失败被发现的概率低,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产生懈怠;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类似,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累,内部监督不足,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承担自己的审计风险。内外监督的缺乏,引发“道德危机”的产生:注册会计师不加区分地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重大不确定事项,代替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合伙制事务所,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用切身的审计风险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同时,需要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巨额赔偿的法律规章,形成中小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有力监督。

其次,审计行业需要有健全的外部监督体系。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受到证监会的检查,而对于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则长期接受财政部的监督。这本身就容易在权力界定上产生模糊: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到底该由谁来管?由谁来监督、惩罚?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乏力的现实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外部监管的架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的外部监管职能由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执行,外部监管不能真正独立出来。虽然在财会(2002)19号文中,财政部办公厅将一部分职能从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剥离,但这种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划分不清的状况造成外部监管的独立性减弱,监管的效力也就大大降低。因此,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监管,我们需要统一外部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同时,彻底分清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改善外部监管的质量。

同时,完善惩戒机制也有赖于明确的监管主体。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惩罚也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形式。但我国注册会计师遭惩罚的情况却远远少于审计失败的次数,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人员,没有人站出来去主动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而往往是通过其他途径曝光的审计失败才会遭到惩罚,是一种被动的惩戒方式,缺乏主动性,因而惩戒效果不佳。

可见,缺乏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道德危机”情况严重,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使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谨慎性。然而,低质量的审计报告的出现,除注册会计师本身执业不够谨慎的原因外,审计市场———被审计单位对低质量审计“产品”的需求同样也不容忽视。

(三)进一步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普遍缺陷,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本身不能形成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中,管理当局很容易利用对不确定事项会计处理的调节来实现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目的。因此,在公司缺乏对管理当局实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管理当局提供的低质量财务信息便直接暴露在注册会计师面前。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就有了得到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动机。同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用是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在“内部人控制”的被审计单位中,注册会计师的收益取决于管理当局的决定。可见,在这种扭曲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依存性,从而为二者相互勾结提供了可能。

因此,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还必须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完善股权结构,形成股东之间利益和表决权的相互制衡;理清委托关系,使人处于股东的监督之下,真正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为全体股东而非个别股东的利益着想;完善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使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彻底改变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由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杜绝低质量审计报告产生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徐政旦等.审计研究前沿[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Willam.R.Scott,FinancialAccountingTheory[M].PrenticeHall,CanadaInc.,2000.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5

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撰写技巧

1、学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

2、学习各种劳动人事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3、握各种工伤引起的纠纷如何应对;

4、《社会保险法》实务应对策略

5、《工伤保险条例》实务应对策略

6、劳务派遣实务应对策略

7、理解和掌握员工手册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

8、理解和掌握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

9、学习如何调岗、调薪与合理解雇裁员;

10、掌握如何有效在新劳动合同法架构下调整薪酬及其体系设计;

11、学会如何应用相关法规避免陷入各类误区,规避用人风险,加强对违纪员工的管理及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能力;

12、轻松结交众多志同道合的人力资源从业伙伴。

课程大纲:

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2)加班工资、业务提成、生活补贴、房补、奖金应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3)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否超过十二年?哪些情况不能超过十二年?

(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有无上限和下限?上限和下限各是多少?

(5)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上有何区别?

(6)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如何计算?

(7)企业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员工可否要求企业同时支付“三期”工资和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不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可否要求企业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社会保险法》实务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拖欠社保费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5、因第三方的责任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能否报销?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怎样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7、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9、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10、跨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对接,现阶段的做法有哪些?

11、未缴足15年的人士,能否退休,如何处理退休事宜?

12、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务应对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4、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5、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6、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7、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8、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9、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1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

1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12、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

四、劳务派遣实务应对策略

1、新法下劳务派遣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2、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如何划分?

3、用工单位如何规避同工同酬风险?

4、用工单位如何行使对派遣员工的退还或退换权?

5、用工单位如何追究派遣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

6、怎样规定派遣员工的辞职程序和离职责任?

7、用工单位如何应对派遣合作争议和劳动争议?

8、派遣员工退回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设计?

9、劳务派遣下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保、工伤问题如何处理?

10、如何处理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

五、各种劳动人事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三)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四)劳务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五)借调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六)离职协议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撰写技巧和注意事项

(九)入职登记表和招工名册的主要内容、设计技巧和注意事项

(十)员工离职申请表的主要内容、设计技巧和注意事项

六、企业员工手册撰写技巧

1、员工手册包含哪些内容及常见的几类不合法规定

2、制定员工手册的原则和方法

3、员工手册在运用中的诀窍,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涉及,有哪些错误必须避免

4、员工手册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5、制定员工手册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及准则的设定

6、如何处理送达书面通知的举证及证据固化等疑难问题

7、与员工手册内容相关的劳动争议精彩案例评析

七、企业规章制度撰写技巧

1、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2、企业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

3、规章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

4、企业制度建设常见问题

5、规章制度的现状

6、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重点和难点

7、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

8、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影响

9、规章制度能为企业带来什么?

10、如何预防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

1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应对措施

12、企业规章制度的风险防范

13、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4、招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招聘管理的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

1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6、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7、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8、考勤与加班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

19、如何有效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

20、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败诉原因分析

21、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22、法院对规章制度的效力的认定

八、如何有效调整薪酬及其体系设计

1、法律上“工资”的含义与范围?

2、怎样理解“以岗定级、以人定档、以业绩定奖金”?

3、怎样进行简单有效的岗位价值评估?

4、“以岗定级”,如何操作?

5、“以人定档”,如何操作?

6、“以业绩定奖金”,如何操作?

7、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该定多少才合理?

8、工资扣除技巧与企业劳动纪律配套设计?

9、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常见误区?

10、不同地区对加班、休假工资计算和支付的特殊规定?

11、医疗期、病假、工伤、休假等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12、住房、汽车等特殊福利待遇的控制和保护?

13、年终奖、季度奖考核与发放常见误区?

14、销售人员工资、货款管理中的常见误区?

九、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综合案例分享

1、和谐理念的解读,劳资双方如何和谐相处?

2、劳动争议发展趋势

3、劳资关系将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逐步趋于国际化。

4、劳动者权益保障迫切,员工从权益诉求转向利益诉求;

5、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实现劳资“双赢”。

6、人力资源、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应该包括哪些必备内容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监察制度》等关注点。

7、在校生、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待岗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8、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

讲师介绍

梁伟权

国内知名劳资专家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国人事法务协会高级顾问

中国管理研究院劳资关系管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中国劳动关系在线首席顾问

国家人社部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考证培训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金牌讲师

广州人事局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梁老师精通劳动法规,熟悉人力资源管理,梁老师在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相关课程”,受益企业达20000多家,真实案例教学,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当中;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让学员迅速学以致用。深受广大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好评。

梁老师长期担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风险有深刻的了解,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1000余件(包括个人、企业),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海南、辽南、云南、江西等地,对各地劳动地方法规有较深的了解,对劳动法有很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

经验,接受过广东电视珠江台、广州电视台、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和《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最近《应对劳动争议爆发期》一文发表在《南风窗》杂志2009年第5期;较全面的总结了我国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对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协调的想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作用,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梁老师顾问或服务过的客户有:

华北油田管理局、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公司、东风日产、万宝冷机集团、金羚洗衣机集团、南方电网、长大公路集团、长宏公路、广铝集团、永红服装配件集团、、广州日用五金、联动科技、创颖实业、奥地利索恩照明、新加坡赫比电子、新加坡诺卫环保、美国溢隆实业、台湾崧尉股份、爱创域(香港)公司、上海正英、北京瑞升、信和光栅、台湾先力光电、美西乐士、卡尔诺网络、满堂红(中国)地产、中地行地产、广州邮政、全球通大酒店、家园连锁酒店、娇妍日用品、芙蓉坊连锁、二天堂连锁、广州酒类专卖连锁、大千钢琴、欢乐反斗城玩具、点石珠宝、年青人眼镜量贩连锁、国汇保险、大同搬屋、金达航运等。

本课程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时间地点】 2012年5月05-06日 上海

2012年5月19-20日 佛山 | 2012年5月31-6月1 北京 | 2012年6月02-03日 广州

【参加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部门经理等。

【费用】 2500元/人 (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6

一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1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1年)》和《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1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1年)》,按照市委“3456”工作思路和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开展依法行政执法工作,以市场监管、法治先行理念为先导,多措并举,着力提升全局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营造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秩序法治氛围。现将2021年度我局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云南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把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和《**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试行)》,按要求上报《2021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报告》,撰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

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并将法治建设、依法治市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督导,年终有考核。

二、按要求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我局每年度都按时上报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报告,2021年,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自查报告》,2021年初按撰写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三、弘扬宪法精神,把贯彻实施宪法摆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位置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培养,把宪法法律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列为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通过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强化宪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决策管理意识。

二是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传周”活动,营造法制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法治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四、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在2016年三合一清理权责清单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权,积极开展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及完善工作,并将编制完成的权责清单经市编办审议通过并公布。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结合法律法规调整而变动的事项,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2021年机构改革又增加了价格、知识产权等职权,及时更新梳理行政职权共计8类,分别是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1583项,行政强制55项,行政检查71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奖励10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职权26项,共计1765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15539项,“追责情形”共计9766项。确保市场监管“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的法定职责。

五、不断深化政务服务事项“八办”改革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各项改革

(一)不断深化政务服务事项“八办”改革

1.“集中办”开展情况

我市政务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底正式投入使用,中心进驻了公安、自然资源、税务、住建、道路运输管理、残联、市场监管等28家设独立窗口的市级部门及企业;财政、审计、退役军人、烟草专卖等16家单位纳入综合窗口;进驻窗口工作人员107人。除涉密、有特殊场地需求的事项外,中心进驻集中受办理事项700项,占全市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总事项数的86%,基本实现了政务服务事项的“集中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

2.“规范办”开展情况

一是结合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完善省级推送到我市的政务服务事项,确保实现省、州、县、乡、村事项要素“五级十二同”,即做到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均等化服务。二是将市、乡(镇)、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全部录入网上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建立动态调整和维护管理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同时,我市在政务服务事项的完善过程中对依申请办理的6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的办事材料、申请表单、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等要素做到规范、准确。

3.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市通办开展情况

我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政办发〔20**〕133号),梳理形成了《**市级第一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其中“马上办”事项278项,“网上办”事项720项,“一次办”事项609项;印发了《**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榜公示关于公布市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是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梳理形成《**市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市通办”事项清单》,其中,“马上办”事项407项、“网上办”事项692项、“一次办”事项723项、“不见面办”事项125项、“就近办”事项147项、“全市通办”事项85项。

目前,改版升级的政务服务平台于12月1日上线运行,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处于动态调整及进一步规范中,根据省级要求,我市“网上办”事项可办率达95.5%,共1170项,符合省级考核指标要求。

(二)不断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6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55号),**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152号),文件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工作目标、改革方式,要求充分认清“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苦性,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红河州工商局关于转发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监发〔20**〕70号)、《**市“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工作的函》(**市监函〔20**〕2号),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红河州“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尽快落实“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工作。

2.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

**市于20**年12月29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共106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2项,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实行告知承诺的19项,优化准入服务的82项。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4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直接取消审批。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证照分离”改革的推开,极大地促进了创业热情,截止2021年12月20日,**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40980户,其中:内资企业374户,注册资本(金) 710324.70万元;私营企业4865户,注册资本(金)**13882.19万元,投资者人数7619人,雇工人数31379人;个体工商户35396户,资金数额399500.21万元,从业人员73302人;农民专业合作345户,出资总额 29130.14万元,成员总数**461人。2021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 6300户,其中:内资企业41户,私营企业846户,个体工商户537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4户。

3.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云南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市于2015年9月29日,顺利启动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99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9月30日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按照云工商企注字﹝20**﹞10号《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年5月整合22个部门的40项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23号)、《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红工商企注字[20**]**号)文件要求,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再作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

2021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8408份。同时,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双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外,同时每月还以函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确保各监管部门及时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做好监管工作。截止2021年12月20日,已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12期。

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改革行动

商事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市场主体数量急剧上升,给注册登记窗口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我局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窗口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主动服务等便民服务,优化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深入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改革新政的贯彻落实。

1.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制和首次出资比例,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和准入成本。2021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公司登记698户。

2.稳步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了“双告知”义务。目前,仅保留了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28项前置审批项目和法律明确的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31项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双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外,同时每月还以函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确保各监管部门及时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做好监管工作。截止2020年12月20日,已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12期。

3.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严格执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0号)文件要求,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告知企业需要同步完成涉及“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共享信息填报相关事宜。202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8408份。

4.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2021年5月27日起,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批,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5.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注册,启用“一窗通”服务平台,实现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并压缩企业注册时间。申请人可享受“只进一门、只对一窗、只用一网”的便捷高效服务。企业开办时间由原先的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为3个工作日。该平台有效地整合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集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结果反馈等功能于一体,实现“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回馈信息”的企业开办服务功能,让多个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按需共享”,实现高效运行、科学决策、主动服务、智能监督、开放协同和韧性兼容等特色,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释放创业活力,提升办事效率,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地释放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红利。202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企业442户,通过“一窗通”服务平台登记企业160户。

6.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权属证明限制。放宽“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设立种植养殖基地、在同一楼宇或同一市场内开设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放宽“一址多照”,突破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限制。允许母子公司、基金公司与其管理公司或出具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证明,即可利用同一地址设立多个市场主体等三个放宽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以最畅通的市场准入机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7.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云南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7﹞4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企业简易注销。并于2021年4月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优化注销流程,为企业提供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渠道;降低注销成本,为企业提供免费注销公告途径;精简材料,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与税务部门共享清税信息。202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办理企业简易注销174户,实现了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8.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在保留传统登记方式的同时,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手机APP,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并同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让最广大的创业主体充分感受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创业的制度性成本。202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审核通过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开业登记1487户。

9.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21〕30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只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努力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

10.全面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定下发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监发〔20**〕83号)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监发〔2021〕36号),实现除特殊登记业务外,企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等业务全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

七、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

1.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及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国家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面的勇气及决心,结合市场监管自身的工作职责,将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其中提到的“创新监管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未来监管的新模式,新方向。

2.起草市场监管部门及全市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及方案,从市场监管部门开始运行,逐步推开。整合全市各执法部门“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将监管对象进行分级量化,区分适用对象,分别采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及双随机监管模式,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并行检查,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达到监管效果最优化。

3.对于重点行业领域采取全覆盖式监管模式,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公示,并进行数据归集,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使违法者收到惩戒,使合法者收到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科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对“抽查对象名录库”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实行全覆盖监管,营造了服务发展、公平竞争良好环境。

2021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下发的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共有1306户,其中企业25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4户,个体工商户1037户。通过抽查,255户企业中,未发现问题204户,有4户已办理了注销登记,有39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1户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有3户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有4户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39户,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1.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以城郊结合部、农村、旅游景点为重点监管地区;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降压降糖药、血液制品、疫苗、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广告药品为重点监管品种;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销售使用假劣药品为重点打击行为,1-12月对药品批发企业检查了5户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总数达到195户次,对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总数达到157户次。

专项检查主要开展了包括血液制品排查专项整治、疫苗使用质量管理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零售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项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检查等。共检查经营单位141家,督促37家单位进行了整改。

2.开展药品监督抽样和基本药物抽样工作。2021年共抽检药品31个批次,其中:基本药物10个批次、中药饮片21批次,被抽验单位涉及医疗机构5家、药品零售企业4家。经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5个批次的中药饮片抽检不合格,涉案金额合计830元,已全部立案查处。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普法宣传,提高服务和执法能力

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监管对象法律意识,2021年,我局采取现场教学、视频会议学习等形式,组织开展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药学知识的培训学习。其中,针对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共计3次,参训人员达440余人次;针对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共2次,参训人数为80余人次。通过培训学习,使参训学员进一步夯实了药学理论基础和药品管理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了药品从业人员学法守法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努力提高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提升药品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市市场监管局创新宣传模式,以2021年“安全用药月”为契机,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活动共接受咨询人数100人次,发放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相关宣传资料800余份。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认真学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 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文书格式。2021年,针对中药饮片质量专项监督抽验,对5起经营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830元,共处罚没款2352.00元,没收不合格药品0.88kg(货值金额104.00元)。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5件案件均在**市门户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九、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21年我局共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暨收家治家工作座谈会3期,提升贫困户思想认识,强化其内生动力;组织54名挂联干部职工开展扶贫走访工作10次,为贫困户送去衣物、家电、粮油等生活必备品,货值金额3.77万元,切实为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投入资金7.3万元用于保障驻村工作队员伙食等补贴,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2万余元、水泥90吨、化肥30吨,帮助挂联村及贫困户发展产业,改造危房、提升人居环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朋普镇团结村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义务植树活动,帮助发展小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老年人协会自行组织开展“精准扶贫献爱心”捐款活动,共捐款2950元,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将社会管控、案件查处、净化网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作职能,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理。

1.大力开展“双打”工作

以电子商务、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三大领域为重点,重点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检查各类市场主体1560余户次,督促整改2户次,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件。

2.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深入集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重点企业商户,以食品、药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结合市场反恐维稳工作专项整治和缉枪治爆专项整治,加强行业乱象治理,累计开展线索摸排190次,向市扫黑办移交线索5条,核查市扫黑办移交线索6条。

3.联合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集贸市场、河(湖)沿岸等重点区域无证无照经营排查工作13次,查出无证无照经营户325户,引导办照229户,立案查处11件,发放宣传资料8400份。

十、认真落实“一对一”法律帮扶制度

(一)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培训

认真组织各类市场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一是加强宣传: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知识;二是强化培训:组织开展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药械及保化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获证企业法律法规标准培训等。2021年共对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8期2759人次;开展大型宣传活动8次,累计接受群众咨询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8万余份,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

(二)“双零”行动服务中小企业

积极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广精益制造、全面质量管理、卓越绩效等现代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促进中小企业重视质量管理,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经营的主体意识和管理水平。积极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深入推动辖区内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品牌、效益明显提升。

一是加强对辖区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查阅企业认证档案、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管理体系相关的关键记录等,检查获证企业和认证活动情况,促使企业能依照认证标准和要求加强管理。二是组织全市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参加州局组织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开展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实施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十一、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多头执法、越权执法、粗放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行为

我局制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对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监督,要求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提高机关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十二、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局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共11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2件(主办1件,协办1件)、政协提案9件(主办3件,协办6件)。为加强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提案建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加大提案建议的办理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提案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市监发〔2021〕33号),明确责任领导、督办领导、事项负责人,强化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和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力度,有效推进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努力做到办理结果让委员、代表满意。对于协办件我局积极与主办单位联系,对于主办件我局及时跟进办理,主动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进度,直至代表、委员满意为止。2021年,我局共主办建议1件、提案3件,办理结果全部为A类件,切实做到了面商率100%、回复率100%、满意率100%。

十三、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1年我局未收到过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未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十四、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在年度考评中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保证每年至少有1件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端正应诉态度,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认清自身在行政应诉活动中的地位和责任,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努力维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在日常工作中,定期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法律法规、开展法治专题讲座,强化党委委员依法行政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从心理上增强对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接受程度,从而有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通过与法律顾问进行案件讨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应诉策略与技巧进行学习掌握,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得到有效提升。2021年,共处理行政上诉重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1件,起诉案件2件。

十五、严格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我局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2021年我局处理完成行政复议案件2件,在复议过程中做到及时提交复议材料,认真处理行政复议。

十六、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2021年我局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7

【关键词】工程合同;风险控制

一、园林工程合同涵义

工程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园林工程合同主要针对园林绿化行业。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

工程合同管理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政府对合同的宏观管理,第二层次是企业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本文分析的是在政府宏观管理层面已制订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前提下的企业层面对工程合同的管理。

基于笔者从事的园林绿化行业工作,故着重阐述园林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二、园林工程合同风险控制主要分类

根据合同履行的阶段划分,园林工程合同风险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基于全流程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范畴应该更加宽广,需涵盖至项目承接前。

事前控制主要有对发包人的资讯解析、对项目的资讯解读、参与招投标。

事中控制主要针对项目中标后图纸会审、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等过程。

事后控制主要针对竣工结算和项目移交。

三、园林工程风险控制实务浅析

(一)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有对发包人的资讯解析、对项目的资讯解读、参与招投标。

1、对发包人的资讯解析。主要了解合同履行的最重要主体――发包人的单位性质、品牌信用美誉度、财务状况付款能力等。属政府项目,则需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地政策投资环境是否良好?此类讯息关系到项目履行的难易。

2、对项目的资讯解读。主要了解项目是否合法。有无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来源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3、参与招投标。主要是解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询标等相关工作。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文件。主要组成有:前附表、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工程量清单(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式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招标文件的格式等。其中重点关注和分析两个方面:一是施工图纸,有无缺少图纸、有无特殊要求。二是工程量清单,有无漏项、有无大的偏差。

(2)现场踏勘。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场地的三通一平情况,诸如施工用地、用水、道路。关系到机械、材料安排和成本投入影响。二是周边环境情况,有无厂矿企业居民区等,关系到安全投入、施工时间安排及成本影响。

(3)询标。完成了对招标文件的分析解读和现场踏勘后,对项目情况基本了解,在询标阶段可有的放矢、提出问题。

在以上三方面事前控制重点解读通过后,即可较好地形成项目基本评判和事前风险预估,并有针对性地编制标书、参与投标。

(二)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主要针对项目中标后图纸会审、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等过程。

1、图纸会审。图纸会审是指园林工程各参建单位(发包人、监理人、施工人)在收到设计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对图纸进行全面细致地解析,审查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情况并提交设计方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活动。

图纸会审由发包人组织并记录。通过图纸会审可以使各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人熟悉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特点及难点,找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拟定解决方案,从而将因设计缺陷而存在的问题消灭在施工之前。

施工单位若对此环节重视度不够,因设计缺陷而经常会导致后续施工过程的不畅与被动。

在图纸会审后发现有设计缺陷的,必须及时提出;发现有图纸漏项的,必须补充图纸。

同时,必须进行工程量复核。复核的内容有工程量有误缺项、有误超出误差范围以及是否有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情况。

2、合同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主要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

(1)需再次关注发包人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以及合同的起草权,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主动权。

(2)重点关注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结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

①单价合同。是指单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价款。因此,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

单价合同的风险特点是,承包人承担了单价的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单价合同适用于规模较大、工艺相对复杂、工期较长、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宜采用采用单价合同。

②总价合同。是合同总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合同总价+合同调整价款。

总价合同的风险特点是,承包人既承担了合同内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发包人容易控制工程造价,承包人风险较大。

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偏小、技术简单、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批准,能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就同一工程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合同价格形式。有的工程在协议书中约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却又约定按照定额结算,因此发生扯皮。如案例1:某工程“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单价结算、总价包干、总价承包方式确定”。案例2:某工程“本合同采用可调价合同方式确定”。

③计价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清单计价是指将工程费用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以上几方面必须在合同签订前重点关注、逐一修正。

3、施工过程管理。当工程合同签订后,接下来进入施工管理过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合同风险控制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资料收集。

(1)工程变更。主要关注变更的范围、变更的程序、变更估价及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①变更的范围:有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及其他的合同内容变更。其他变更有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等。

②变更的程序:发生上述任何变更情形,务必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签署完备相关文件资料。

③变更估价: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索赔。工程索赔主要有工期延误、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暂停施工等。

①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②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对气候正常相对而言的。所谓气候正常,是指气候的变化接近于多年的平均状况,比较合于常规和较适宜于人类的活动和农业生产。异常:是不经常出现的,如奇冷、奇热、严重干旱、特大暴雨、严重冰雹、特强台风等。它对人类的活动和农业生产有严重的影响。

④暂停施工。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施工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签署完备相关文件资料。从工程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工程索赔方面的工作经常被施工方忽视而导致利益受损。

(3)工程资料收集。工程资料收集工作贯穿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其完备程度关系到最终的工程结算的速度与利益。

常规的文件资料如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等。其他重要的工程资料收集还包括会议纪要、复核记录、隐检记录、验收单、复测记录、照片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共同构成完备的工程资料,是工程验收与结算的基础依据。

园林企业在实际项目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忽视工程资料收集的完备度而因此影响工程竣工验收、拖延工程审计结算、降低工程利润。实际案例还真不少。

(4)竣工图绘制。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 图面 1/3 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及盖上竣工图章方算合格。

(三)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主要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竣工结算与工程移交阶段。如果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到位,事后控制就相对容易了。

1、竣工结算。①重点关注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②结算编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在调整合同造价中,应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签证、费用索赔等使工程价款发生增减变化的内容加以调整。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保修)金

③报送审计结算前重点审查内容。核对合同条款;核对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严格按合同约定计价;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注意切勿漏项。

2、工程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开始养护阶段。关注养护质量,关系到最后移交时的结算。须注意提前与发包人对接,按期移交,尽快回收质量保证金,才是工程合同最终履行完毕。质量保证金是工程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篇8

一、盈余管理审计的特征

1.盈余管理审计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组成部分

盈余管理审计的目的仍然是判断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合法、公允、一贯,只是更关注被审计单位对盈余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对会计报表信息所产生的影响。因此,盈余管理审计仍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一部分。

2.盈余管理审计不同于利润操纵审计和舞弊审计

(1)审计目的不同:盈余管理审计的目的是关注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存在的盈余管理对会计报表信息的影响;而利润操纵审计和舞弊审计的目的是以专门的程序与审查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不合法的利润操纵或舞弊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会计报表信息的影响。

(2)审计不同:盈余管理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会计报表项目;其他两种则会涉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管理行为。

(3)审计方法不同:盈余管理审计基本采用同会计报表审计相类似的方法;而舞弊审计所采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红旗”标志法、制造错误法等,一般还会用到一些侦察技巧。

(4)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舞弊审计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具有会计审计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相关经验;盈余管理审计则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会计审计知识,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即可。

二、盈余管理审计常用的程序与方法

(一)计划阶段

1.通过了解极审计单位经营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企业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动机

(1)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的整体状况以及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整体上属于“夕阳产业”,国家就有可能制定政策限制该行业的,那么被审计单位就会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管理当局就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2)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如果被审计单位处于长期亏损阶段或最近两年连续亏损,被审计单位就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来改善这种状况。

(3)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以及管理人员变动的可能性。如果管理人员品行存在,能力不是很强,则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就大;如果管理人员可能在近期变动,则其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

(4)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的目的。关注此次审计是例行的会计报表审计、股票上市审计,还是专项审计,如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而进行的审计,则企业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

2.了解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

通过询问、审查会计报表等方法,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运用情况。一方面,看会计政策的运用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关注会计政策的运用是否同上期一致,如有变更,则看其原因是否充分,是否必须变更,是否有盈余管理的嫌疑,以及这种变更是否已充分披露。

3.关注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带来的审计风险

如果通过上述了解,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很大,则应将固有风险评估为高水平。同时,正确评估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并与自身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相比较,以确定下一步审计工作。

4.进行内部控制的初步评价

通过实地观察、询问相关人员、进行“穿行测试”等手段,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重点关注财务人员在多大程度上听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的要求,以及财务人员自身的能力如何,是否具有进行高水平盈余管理的能力。对相关事项予以关注,以初步评价控制风险,选择适当的审计策略。

5.进行性复核

在计划阶段,使用分析性复核的主要目的是使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有更好的了解和确认意外的变动,以便找出存在潜在错报、漏报风险的领域。如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了盈余管理,则可能导致前后期数据、指标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另外,如当期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其所显示的会计信息没有明显差别,则有可能是因为管理当局进行了盈余管理。

6.制定详细有效的审计计划

通过以上的程序,找出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项目,并予以特别关注,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如制定详细的会计政策

调查表;制定有效的审计策略;对重点事项指派有经验的、高水平的审计人员等。

(二)实施阶段

1.关注重点报表项目

(1)应收账款。如果在期末确认大量的销售收入以此来粉饰经营成果,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因此,如果企业本期应收账款增加幅度很大,则注册会计师应给予特别关注。首先,应了解是不是企业的信用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其次,应了解是不是销售收入增加所导致的,对此应重点关注销售收入增加的原因。另外,还应通过函证等方式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存货。存货计价的改变能使企业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所以对存货项目应给予重点关注。首先,应关注存货的初始计价。如购入存货时是否将相关费用做了正确的处理,产品的成本构成是否正确、真实,成本方法是否恰当等。其次,应关注存货的期末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在本期有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则变化的原因及都应关注。

(3)八项减值准备。由于会计制度对计提八项减值准备的规定不够详细以及规定的计提方法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时有一定的操纵空间。对此,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执业经验判断其是否有异常,并要求企业对计提方法。依据等给予充分的披露。

(4)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常规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项目,在盈余管理审计中也应该重点关注。主要应审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正常性,即看销售收入是否具有合法的凭证,是不是真实存在的,以及销售收入数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变动,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况等。

(5)销售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会影响到销售成本的正确核算,因此,对销售成本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主要看其结转数额是否正确,是否能与销售收入配比,比较前后期是否有异常变动等。

(6)各项费用。企业可能通过对费用提前预提或不正常分摊来操纵当期盈余。这是企业滥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表现。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于能够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应注意运用截止测试的审计程序,根据配比原则来确定某项费用应当归属的期间。对于单独的费用项目,看其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内在涵义,重点考察异常变动的原因。通过追查相关凭证、证据确定异常变动的真实原因,看这种原因是不是真的必须导致这种变更。如果是必须的,看其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如果不是必须的,则应认为这是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应特别关注,看这种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是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决策。

2.关注重点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大额、异常事项。企业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进行大额、异常的交易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会计记录中大额、异常的交易,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交易。看其是否存在盈余管理,如是否为了体现当期的盈利能力而签订销售合同确认销售收入,看下期是否有大额的收入冲回或者被审计单位是否在销售合同中作出了一些不正常的让步。如果存在这些情况且盈余管理的痕迹明显,则注册会计师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的说明段中加以说明。

(2)关联交易。企业可能会利用非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关联交易来达到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为此,注册会计师应给予重点关注。看是否存在大额的关联交易,其交易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为了转移利润、粉饰会计报表。如果被审计单位是应编制合并报表的母公司,那么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其合并范围,是不是将亏损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以及是否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正确的抵销处理等。

(3)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频繁发生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上的漏洞使得其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的目的。方式及其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对于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应提请被审计单位给予充分披露。

(4)或有事项。企业往往以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等为理由对自身不利的或有事项不予披露,以此消除或有事项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与企业的顾问或律师联系获取相关信息,或是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计记录发现这种信息的痕迹。如果企业管理当局刻意隐瞒,则需通过企业相关的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税务机关获得相关信息。

(5)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在企业活动中属偶然事件,如果其金额较大也会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会议记录来发现被审计单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非货币性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换入资产是否正确计价,收到补价时是否正确地确认了收益以及非货币性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等。

3.关注现金流量与利润的差异

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结果一般是盈余数量增加而盈余质量不变。报表使用者应关注企业的盈余质量,而企业的盈余质量可通过企业的现金流量体现。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现经流量与利润的差异。如果企业的利润很大而现金流量很少,则说明企业的盈余质量不高,注册会计师应提醒报表使用者对此加以注意。

(2)报告阶段

1.进行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

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应重视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在盈余管理审计中,更应该重视,并将责任细分到个人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三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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