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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8篇

时间:2023-05-25 10:48:46

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

“营改增”是指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由于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无益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进级。实施“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到现在,餐饮业仍未开始“营改增”。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改征增值税是势在必行。

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目的

(一)降低税负水平

我国餐饮企业税负水平普遍较高,其中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卫生费、排污费等,占整体营业额的7%-10%。而且主要税目集中在营业税,规定服务业中以营业额的5%来缴营业税,其中推行特殊的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酒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的食品为非现场消费的还应该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二)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征税多次。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一般有两种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并且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于增值税需要纳税人凭借自身向上下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纳税的增值额。因为餐饮业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向餐饮企业购进餐饮服务也就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自身销项税。这样已经在餐饮业缴纳过营业税的餐饮服务又在下游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形成了这部分的二次征税。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很大程度上消除以上的重复征税,对促进产业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和优化经济结构都有极大作用。

(三)解决征收权限难题

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状,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征管权限划分存在冲突,降低了税制效率。增值税有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除了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等之外的营业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两税并存情况下容易产生征管方面的争议,产生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矛盾。

三、餐饮业“营改增”政策难点的研究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只有将征税对象去具体而细致分类才能确定其税目,再依据征税的税目来确立营改增制度下税率。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划分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目,要根据餐饮业的经营形式、经营性质、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我国餐饮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独立经营模式、兼营模式、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学校食堂、政府食堂)这三种模式,营改增制度的征税对象涵盖了以上三种任意一种。营改增制度下,餐饮业增值税税目的分类与餐饮业的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幅度息息相关。餐饮业的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其“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也各有差异,因此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施行给餐饮业的税制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纳税人纳税难点与税目划分的困难。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的难点

餐饮业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表现为:总产出等于总投入。而餐饮业的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1)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5%,其中(应税收入含税);(2)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3)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上述计算方式中(2)、(3)两种计算方式显示: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四、餐饮业“营改增”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对于餐饮业,其税源监督与控制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区域或者分类型的管理方法。根据餐饮业不同的经营的复杂程度、税收额度、经营规模等采取有差异的管理,注重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协助复杂程度较高的税源纳税人或者重点税源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的活动,例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等。同时还可以实施奖励政策。对税收优惠或现金奖励鼓励和表扬活动,建立一个餐饮行业税收模式,鼓励全行业的积极税收,按实际纳税。再就是还应当强化对纳税制度和漏税、偷税等法律条例的宣传,定时地检查和评估重点单位的纳税状况。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2

关键词:餐饮业;发票;税收征管

一、 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餐饮业营业税额的核定征收,一般采取以票定额和成本费用定额。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的设置混乱或不设账簿

税务局要求经营者要建立账簿,但是在目前存在于成都市的餐饮业企业中,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限制或者经营者的道德问题,会出现账簿不规范,凭证管理混乱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偷逃税款,请一些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假账、虚账。经营者请人做帐,账上所反映的营业额只比税控收款机记录的营业额稍微多一点。还有一些小型餐饮业经营者,大部分是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设置账簿,或因财务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设立建议流水账。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性质上有很大不同。餐饮业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如农贸产品等,很多都是从农贸市场采购而来,因而也就很难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营业税发票。多数情况下,餐饮业的经营者都会自制凭证来建账,记录自己的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支出额也就很难有很大程度的保证。同时,很多经营者也会在税控收款机上做手脚。成都市很多餐饮企业自行申报的营业额比税控收款机开出发票的金额多20%或30%。而在不法分子的人为操作下,税控收款机所反映的营业额是不可靠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是私设A、B两套账,在成都市地税局的检查过程中,某啤酒城就是此类情况,该企业在A账的收入是开具了税务机关正规发票的营业收入,在B账中的收入则是未开发票的收入。这样在最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就只需申报A账上的收入,而隐瞒B账的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偷税漏税[1]。其二是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等租赁支出。一些餐饮娱乐企业往往不足额缴纳经营用房等房产税,而是利用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支出,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2]。其三是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机等设备。在成都地税局的偷税检查中发现,在部分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不是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而是顾客索要发票的营业收入在税控机中有记载,未索要发票的收入税控机中无记载,而且不计入账面,从而偷税。

(二)发票管理存在漏洞。

从成都市地税局受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发票问题是涉税举报的主要问题,占受理总数的70%。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有些经营者不领发票,从而形成漏管户。从成都市温江区的数据资料来看,在2012年6月12日至8月8日,温江区地税局对管辖内的3350户个体工商户清理检查,查处漏征漏管户976户,失踪户329户,非正常户20户,正常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及三分之二,并且领取发票的都是一些上了规模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消费的多,不得不提供发票。多数小规模零散饮食业户从来不领取发票,一些业户还不知发票为何物,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他们的经营情况。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发票。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个人消费者采取不要发票可以“打折”或者赠送礼品,提供优惠的办法来促使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如果消费者坚持索要发票,经营者就采取“刚刚用完,明天就去领”等等借口拖延;还有餐馆购买已经用过的发票再度利用,以致出现一个酒楼使用多家饭店发票的“一店多票”现象;还有的连锁餐饮企业混用各店的发票,尽量使各店的用票量保持在与定额相差不多见的状态;也有的用收据或其它非法票据代替餐饮定额发票。使用假发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普通发票对设备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不法分子容易制造出以假乱真的发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有奖发票刚推行的时候,消费者还有一定的新鲜感,抱着能够中点小奖的心态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可是天长日久,有奖发票的奖金低,中奖概率小,再加之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外国的消费者那样具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禁不住经营者的小恩小惠,小礼物、折扣等既得利益与中奖几率很小的营业税发票相比,对于那些个人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认为发票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价值,自己也就默许了经营者的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

二、 完善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管的措施

(一)制度方面

1.餐饮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已经在先上海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但试点范围并不包括餐饮业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人为将商品的生产流通割裂开来,不利于专业分工的深化,同时会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也纳入到其征税范围之中,使增值税真正能够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使增值税在大陆形成一个同商品生产流通相适应的完整的课征体系。同时也应该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尽快将四川省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从而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

2.适当降低营业税税负。

现行餐饮业5%的营业税税率偏高,不符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餐饮业,通信业均属服务业,餐饮业的利润明显比通信业低,但是通信业要负担3%的营业税率,而餐饮业却要负担5%的税率。同时,目前零售商业(商场、商店)的刷卡费率只有0.5-1%,而餐饮业的刷卡费率却高达2%。从而给餐饮业经营者造成了很大的税收负担。

(二)征管方面

1.发票管理。

要充分发挥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的管理。一是加强领、购、用、销等四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的源泉控管,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领购数量的动态管理,在税负核定后,要加强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的,要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要分析原因跟踪管理;二是加大对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三是继续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的同时,增大布奖面,在经济利益上驱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2.征收方式的转变。

灵活采用多种税制相结合的方法对餐饮业进行征税。在普遍实行核定征收的状况下,各地区可以根据类型、规模和效益情况对餐饮业的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便随时对定税标准和征收模式进行灵活的调整,确保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如:对于小吃店等基本不需开发票的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成本、费用大多使用白条、收据入账,无法确认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建议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可采用建帐方式进行管理,针对饮食业户均需通过菜单与顾客结算这一特点,由地税部门印制好规范统一菜单及营业情况登记薄,月末对营业额汇总后向地税申报纳税。这样一来,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都记录在案,企业很难通过隐没票外收入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纳税金的目的。

3.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填制客户名称、开票时间等重要信息,使得定额发票具备了流通功能。一些纳税人将自己在外消费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经营用发票使用,一些纳税人向亲朋好友收集发票重复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以不索取发票为由要求纳税人对其消费打折,共同侵蚀税基,使发票“控税、管税”作用大打折扣。为此,应加快税款收款机推广步伐,鼓励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降低纳税成本,减少发票在纳税人之间的流通,杜绝发票重复使用,减少发票配售机关的工作量,避免税务机关内部以纳税人名义代他人购买发票,杜绝腐败现象。同时还应该提高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要详细记录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但目前的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还不足够高,企业几乎不花费成本就可以将数据更改,国家推行该机器的目的没有达到。应将该机器的科技含量提高到使企业无法在该机器上做手脚的水平,从而真实反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果。

4.是应不断增强营业税征收者的业务技能。

应多进行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方式的技能培训。而且应该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保证征税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3]。同时,应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营业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自查和评优制度,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工作,努力进取。还应该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征税观念,坚守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杜绝的寻租行为。

(三)树立消费者正确的纳税义务观念方面

在中国实行有奖发票其实是中国特色,除了中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票是有奖发票。将严肃的纳税义务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类似奖券的有奖发票结合起来,激励公民行使纳税义务,不得不说是一个非正常行为。这也正体现了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国家的主人翁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应突出餐饮行业特点,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外,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宣传画、宣传手册以及开展纳税知识咨询、以案说法、税收知识竞赛、税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还要对广大群众及消费者进行协税、护税宣传,只有大家了解如何协税、护税,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餐饮业税收工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收制度比较课题组.台湾税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2] 张红丽.餐饮行业的税收筹划[J].商业现代化,2007,(7).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3

1、餐饮业特点。从餐饮业自身性质和状况看,其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复制性强、劳动密集。即:行业准入门槛低,投入产出快,菜肴品种和经营管理方式容易被复制,因此行业竞争性大、易主率高。“”期间,共注销的餐饮企业1493家,注销资本4651.67万元。同时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生产周期短,资金流转快,收入弹性大。一般而言,餐饮行业前期投入大,各季收入差异也大。餐饮业收入多为现金,因此为其采用隐匿营业收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三是核算简单,成本复杂。餐饮业成本分摊核算较为简单,但因其原材料市场价格季节性波动大,加之进货渠道决定其购买原材料发票难以保全,因此容易出现成本列支不规范,虚列成本逃避纳税的情况。四是从区餐饮业近年的发展来看,还呈现出区域集中化,品牌餐饮与文化相结合的特点。如:路遗址等区域餐饮云集,配合周边的商业或历史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行业氛围。

2、日管手段。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对象众多,征管难度较大。区餐饮企业的经营种类和规模大小不一,在辖区内分布也不均衡。经营种类、经营规模以及所处区域地段是直接影响餐饮业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但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还不完全成正比。如:新兴的酒吧、茶餐厅、咖啡店等类型的餐饮业纳税人虽然规模小,但成本低利润率却很高。因此面临着针对众多类型的餐饮业纳税人如何通过全面掌握其行业特点,摸清企业真实盈利实力和纳税能力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新的课题。

二是企业间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实行预警管理。随着经营多样化的发展,许多餐饮行业特别是中等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通常有兼营项目,如既经营沐浴业、娱乐业或住宿业又经营餐饮等。这就造成同样经营餐饮,但又由于各自另有其他兼营项目,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企业间经营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即便是同类地区、同等规模都无法参照和比拟。这就给税务机关制定行业警戒线,通过科学预警的方式来加强控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现金交易多,信用结算度低,形成征管盲区。餐饮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两头(购进、营销)多为现金交易,且原材料购进市场交易价格季节变动大、发票难以保全等情况,从客观上为其隐瞒应税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时,中小规模的餐饮业纳税人因行业竞争性大,转手现象也较为常见,其从业人员流动性也大等等情况,更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真实状况,做到税款应收尽收的难度。

四是普遍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给落实“以票控税”设置了障碍。目前餐饮业发票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使用假发票;二是互相借票使用或互相代开发票。以上两种行为在行业内成为普遍现象,因此餐饮业发票也是目前发票制假售假的重点整治对象。无论上述哪种行为,都严重扭曲了发票与税收之间的真实关系,使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难以发挥全效。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搜查、侦察等执法权力,因此针对这一发票问题,目前所能采取的有效手段也仅限于联合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或举报查处。

三、关于征管对策和建议

1、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提升税务管理科学有效性。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源税户的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将上年年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列为重点税源户,纳入精细化管理。从年区餐饮业纳税情况看,年纳税额在50万元(不含在国税征收的所得税税款)以上的“大户”有近40户。二是加大行业调查力度,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对部分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管理、核算混乱,难以查账的中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经核查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入核定征收管理范围。今年,地税分局已经尝试向全区餐饮业纳税人推行行业性的核定征收管理,通过调查核实其房租、水电费、大宗固定等成本指标以及经营地段、座位数等盈利指标,采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其月营业额,并据此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款,以此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三是与工商分局加强联系,使所有工商注册的餐饮企业都能在地税分局进行税务登记。

2、专业化管理。对餐饮业纳税人加强专业化的核查取证。结合四个关键性指标,即:“销售毛利率”、“燃料费用收入比”、“百元收入工资贡献率”、“综合税收负担率”,通过“三个关注”提升对餐饮业纳税人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一是重点关注收入,除加强以票控税,大力推广税控装置以外,在日常管理中综合应用实地核查、纳税评估以及税务检查等手段进行信息进行比对、税源跟踪,摸清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规模。重点核实纳税人有无利用现金收入,不开发票不计营业收入;有无使用假发票或以非本店的其他发票冲抵真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坐支现金,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将签单收入长期挂账,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有无将进场费、促销费、管理费等未按规定入账,从而少计收入少纳税;有无将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等直接冲抵营业收入,从而少缴税;有无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如:顾客就餐时购买的香烟等物品未计入餐费,从而少报营业税等情况。

二是密切关注成本,加强对中小型餐饮业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管理,强化对其银行账户、现金流量及原材料采购、费用支出的监管和核查。重点核实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算成本,有无多计成本的现象;摸清纳税人采购员、保管员与财务人员之间的衔接关系及票据传递方式,将购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及购货发票等进行比对,核实有无虚列成本费用;对原材料及低耗品等的购进是否按规定取得真实有效的凭据,有无用虚开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办法,虚列成本;选择纳税人一个时期的营业成本进行横向(同等规模纳税人之间)和纵向(本单位不同时期)进行比对,如有差异,分析其差异是否与经营状况、规模的发展变化相符合等等。对符合核定条件的纳税人都将其纳入核定管理范围,并建立分户台账,实施跟踪管理。不论是关注收入还是关注成本,纳税人的点菜单、营业日报表都核实取证的关键性控制点。

近几年来,对于上规模的税户都纷纷采取会计电算化记账方式。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变化,税务机关正在组织干部分期分批开展了有关会计电算化及企业管理软件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更好地适应专业化、精细化征管工作的要求。

三是关注以查促管,推行查前辅导。通过“纳税人课堂”、“短信服务”等服务举措,定期对餐饮业财会人员进行税法政策的辅导、培训及新政宣传。定期开展行业自查辅导,向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指明当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纳税问题及违法风险,明确其纳税义务,强调税务机关的惩处措施,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目前,税务机关已实施开展阳光稽查(检查),在稽查(检查)前,事先给被查单位10-15天的自查时间,使被查单位在查前有机会自行检查和纠正涉税问题,凡通过自查补缴的税款免于处罚。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4

关键词:餐饮行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税制的完善与改革也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这种税制改革之后就得到了广大民众和不同行业的关注与认可。可以说这项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整个餐饮行业都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它能够增强企业内部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协调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这种税制的改革,虽然是避免了多次和重复性的纳税,但同时也为餐饮行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而在本文当中,我便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表述,仅希望能够起到一些借鉴的作用。

一、营改增概述

为了更好的协调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的完成,国家在今年将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了房地产业、金融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同时又对其具体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所谓的营改增也就是把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就是将去征收服务或者是劳动产品当中增值部分的税收,这样就是为了避免征税重复性的问题。这项政策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的税收制度,弥补了以往税制所存在的不足。况且营业税本身就有可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这也就造成了在制造业和服务业当中税收的差异。在以往那种两税并行当中,也逐渐出现了不适应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的不合理之处。而这种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不仅改变了餐饮业当中企业或者是个体经营者对于税制的安排与管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探讨

1.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餐饮业在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其经营方式的不同主要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独立经营、兼营和类似于单位食堂的单位内部餐饮的服务机构。而营改增的实施与涵盖范围则都覆盖了以上三种,因而在对其进行烹饪、调制和出售这几个食物处理方面都存在着税收的安排。可以说税制与税目已经具体到了所有的行业或者是项目当中,因而在进行征税的时候税目则发挥者一定参考性作用。具体到餐饮业当中,由于其经营的形式和服务模式较为多样,因而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其增税的对象和税目的确定都需要根据餐饮的经营形式、性质和模式、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来进行细化和最后的确定。但也由于其经营形式较为多元,因而在营改增背景之下确定征税的具体对象和税目的划分也成为了餐饮行业所面临的一个难点。2.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2.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餐饮业的交易行为也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也使得微信支付、支付宝交易和刷卡行为成为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形式。况且由于餐饮业蓬勃发展,其消费的人群也在不断的扩大,既包括那些个人和家庭消费,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消费。而且由于如今快节奏的生活,人们越来越感到通过电子化的途径进行支付既可以避免计算错误,同时也能够更好的记录自己的消费账单。还有一些消费者由于法制和相关意识的缺乏,并没有消费之后索要发票的习惯,还有一些消费者虽然有这种意识,但是有时候又难免受商家优惠券的诱惑而放弃索要发票。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给纳税人以有机可乘。当然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相关税收管理制度并不完备,因而导致核算缺乏相关依据的支持和漏洞的出现,这些都导致了会计并不能够准确得知营业额。这些现象都加大了国家查证企业收入申报额的困难,从而也出现了税款增收不真实不细化的问题。2.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餐饮业的经营方式多样,而且由于地区的不同其所运作的方式也有所区别。餐饮业主要是需要对原料进行加工和处理,而其所需要的原料则主要包括粮油、蔬菜和相关的调味品。一部分企业对于原料的采购主要是在当地市场,而有一部分较为大型的餐饮企业则是与原料生产商进行合作。由于其经营方式与规模有所不同,因而其进行原料购买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会导致一些小型的供应商没有专业的正规发票,而仅仅是以手写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就会导致对于原料的进项税额并不能够抵扣或者是避免税目的重复征收。况且一直以来在餐饮业当中都是在征收营业税,这也使得许多商家和管理者并没有进行发票管理的意识和实践,从而就使得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不能够真正符合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税收筹划

1.低税率路径选择。从我国目前餐饮业的税负来看,其包括的内容比较多、组成较为复杂,可以说在整个营业额度当中占据了百分之十上下。因而就可以通过低税率的方式来对餐饮业进行管理。因而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着重点和行业分类来对税率进行安排。比如对于小规模的餐饮业就可以将其税率设置为百分之三左右,而对正餐以及其他同类的行业则可以设置为百分之十一左右,对于那些冷饮和快餐方面则可以设置为百分之十一左右。这种根据其规模和类型不同来进行的税率设置能够方面国家对于税收的管理和征收,同时也能够优化餐饮业的发展结构和整个餐饮行业的发展。2.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2.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餐饮业的经营形式和规模多种多样,因而在进行征管政策管理和确定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区域的不同或者是类型来对其进行灵活性的变更。而且在进行差异性管理的时候就需要综合考虑到餐饮店的经营规模、复杂程度和税收的税率安排来对其经营层次性的安排。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可以明确一些奖惩的政策,对于那些如实纳税者进行名誉褒奖或者是现今的奖励,这样就能够在整个行业当中确立起典范,有利于真实纳税的实现。当然对于那些进行虚假纳税的行为则应当进行抵制,也可以对餐饮行业进行定期的检查,这样能够更好的督促他们进行纳税,也才能够真正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控制。2.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发票是餐饮行业和相关企业纳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因而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国家对于其发票的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国家应当加大对人们消费后索要发票的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在社会当中形成全民监督的氛围。当然对于那些伪造发票或者是兜售发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这样才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由于餐饮店的资质与等级会直接影响到其营业额,因而国家也可以将是否如实积极纳税作为评级的一个参考点,这样也才能够增强他们对于发票管理的重视。

四、结语

本文是基于我对今年五月份国家开始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规定的了解展开,在文章当中我首先对其概念进行了论述。之后又从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和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两点进行了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探讨。最后则又从低税率路径选择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说明了餐饮业“营改增”后税收筹划。然而宥于个人知识水平的限制,在文章当中我并未能够对其进行全面详尽的分析和论述,仅希望能够起到一些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柳复兴.“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长安大学,2015年.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5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负影响

福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612710017)研究成果

Abstract: “Camp to add” refers to all projects used to pay business tax to pay VAT, only to the product or service value of value-added tax, overcomes the drawback of business tax repetition,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On May 1, 2016,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business tax measures to change the VAT in full swing in China. The policy of “camp to add” for catering enterprises, big good promote consumption.

Keywords:”Camp to add” , catering industry, tax burden

1 绪论

为了减轻税负,在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本文选取石狮地区大中型、小型餐饮服务店为研究对象,调查各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分析所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研究在“营改增”政策下石狮餐饮服务业的税负影响。通过前后对比,得出实施“营改增”政策给石狮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带来的困扰和问题,为石狮市餐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2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前税负状况

2.1 石狮市餐饮业行业分类

石狮市的餐饮企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酒店、高档餐厅;二是大众便捷式餐饮店、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三是分布于大街小巷的冷饮店、小型快餐店及流动摊贩;本次选取的调查范围是石狮市的60家大中型、小型餐饮企业,其中小型餐饮企业占比90%;而大中型餐饮企业占10%。

2.2 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前,石狮市所有的餐饮企业都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其重复征税现象是一个重大弊端。

上图为对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重复征税情况的调查反馈。在调查的所有餐饮企业中, 81.43%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严重,15.45%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还有 3.12% 的餐饮企业表示不了解或不关心。由此可见,在“营改增”前石狮市餐饮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是较严重的。

据石狮市老湘亲餐厅的财务经理介绍,在“营改增”前,经营过程中需要购入原材料,支付租金和其他各种费用,在购入时支付了上一环节的增值税,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餐饮企业纳税人又要缴纳营业税,所以造成了重复征税。举个例子,假设企业买入价格为1000元的原材料,需缴纳170元的增值税,本月营业收入100000元,缴纳营业税5000元,企业就无法从营业税中抵扣掉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0元。以此类推,无疑大大地增加了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3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状况

3.1 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下降为3%;其计算公式是:税额=销售收入*税率,缴纳营业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含税的,而增值税是不含税的,这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莫大的好处。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54家小规模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根据调查,有92%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都是由于税率的下降。石狮市经典牛排餐厅的负责人说:“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给我们减轻了税收负担,我们8月的营业收入为243500元,交了7092元的增值税,这要是征收营业税,我们要交12175元,税负降低了41.75%。”此外,有8%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是由于他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所以基本不需要缴税。由于石狮市小规模餐饮企业众多,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效果。

3.2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上升为6%;能否在“营改增”中受益τ诓鸵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将“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设销售额为J,可抵扣的进项税额C,要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可令5%J=6%J/(1+6%)-C,则可以得出:C=7J/1060。当C>7J/1060时,餐饮企业的税负就减少了;当C

下表是我们所调查的较典型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的相关数据:(单位:元)

税负

纳税人

纳税人 美味餐厅 亦家酒店 佳惠酒店

2015年税负 375000 340000 285000

2016年税负 288905 345450 302641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6家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其中有2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如美味餐厅;有3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如亦家酒店;有1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了,如佳惠酒店;

根据访谈我们了解到,2家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减轻是由于有店面装修、房租、水电和原材料都有取得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负减少了。而其他4家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不变或有所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没有拿到大部分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狮市多数餐饮企业原材料是向供应商采购的,而供应商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很多原材料都是通过几个中转站的多次周转才到企业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有税票抵扣,并且供应商大部分不具备营业执照,所以便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可以拿到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规模比较大的调味品、冻品等原材料),也存在着一种情况:由于餐饮行业原材料价格较透明化,如果想拿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供应商提高价格来弥补税费。即当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价格较透明时,供应商要加收17%的税费,企业相应付出17%的税费,中间原材料基本没有增值,企业自身再交6%的税费,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划算的。导致他们会选择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是人力成本过高。据调查,石狮市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占总成本的35%以上,但这些支出都是不可抵扣的。而企业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比重偏低,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又少,再加上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可抵扣的金额不高,企业实际税负自然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才刚出台,餐饮行业又比较特殊,会计核算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在税收管制上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餐厅提供的酒水、饮料属于一种配套性的服务,严格来算的话它们是属于视同销售,也是要交17%的增值税;再比如堂食与外卖区分也不明显,根据规定,外卖应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缴税时却没有区分出来。所以很多会计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石狮市餐饮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 筛选供应商,形成完整抵扣链条

1.选择大型正规的供应商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统一购买原材料,选取有实力、信誉良好、市场份额大的供应商。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的合约,不允许对方通过加价方式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自己多支付税款。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网购,通过多方面对比产品、物资、设备等,选择性价比高、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

2.农产品收购发票

从商贸公司取得的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石狮市餐饮企业可以更多地选择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取得原材料以降低成本。但农业生产者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来讲,可以把农业生产者的档案提交到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由企业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便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4.2 改善内部运作模式,扩大可抵扣范围

1.外包业务

石狮市大型饭店可以将设备维修、洗碗等业务外包,使服务业更趋向于专业化,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2.设备更新,合同重订

“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能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餐饮企业可以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洗碗机、扫地机器人、自助点菜机等机械化的设备。设备更新既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部分企业可以重新签订房租、物业、广告和装修等合同,保证企业能享受整个合同期的进项抵扣红利。

3.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运作模式是当代餐饮最先进的模式。其适用于高档酒店、餐厅等连锁餐饮服务业,可以大幅降低人力、进货、水电资源、设备等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通过中央厨房供货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改善了之前重复征税的缺点。

4.3 调整业务比例,增加营业收入

石狮市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宴席,餐饮企业可以利用“营改增”能减轻税负这个优势,加大对于大型业务的投资,开发新市场,扩大整体收益规模;石狮市的人们生活质量较高,他们更加注重绿色健康,餐饮企业可以自己种植蔬菜瓜果,让顾客自己采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互联网+餐饮业”也是一种很好的扩大销路的模式。

4.4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餐饮业税收的影响举足轻重,“营改增”政策使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动,财务人员一要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完善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在核算复杂的进项税额时,还应登记备查账簿。二要常与税务局沟通,合理为企业减负。同时,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比如向供应商索要发票,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加强培训后,企业还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5 结论

总之,这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能够推动石狮餐饮业的整体发展,完善餐饮行业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能够减轻绝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税收,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虽然此政策实施时间不长,还有部分问题未完善解决,但是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步步的措施调整下,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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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赖雅莹(1995-),女,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陈珊珊(1995-),女,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6

一、原因分析

1.税收征管力量较薄弱,征管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征管乏力。从此次审计调查情况看,全市各地均存在一定数量的漏征漏管户,税收流失较严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观方面是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从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征管的人员普遍较少,基本上都是实行所有个体户统管的方法。同时,三个行业缴纳的税收总额在各县(市、区)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少、入库的税款零散,加之每年各地税收任务重,税务机关没有太多精力从事“吃力不见效”的事,从而导致三个行业的税收征管难,存在一定数量的漏征漏管户,造成税款流失严重的局面;客观方面是由于住宿、餐饮和娱乐行业经营点多面广,户数多、流动性大且转让变更频繁,导致原有的经营户不按规定结税、结票,有的带走全部承包期的账簿资料,新的承包户重新购票建账,造成企业的经营账簿、发票等资料保管出现断档,缺乏持续性,造成征管难度加大。

2.三个行业经营较特殊,客观上造成征收难度较大。一是一些经营规模大的旅店,其餐饮有的自营、有的外包。有的集住宿、餐饮、娱乐和洗浴一体,而收入又未分开单独核算,这些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客观上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二是用票环境较混乱。由于服务业定额发票税率要比商品零售等行业发票高,且受财经纪律的约束,一些单位团体消费,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怕背上大吃大喝之名,都不希望在单位上过多地报销餐饮发票,而企业单位也怕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也愿意使用其他行业的发票,由于这些特殊的“需求”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大中型经营者采用多种经营并领购多种发票混开。如将餐饮、烟酒零售店分开经营,并分别办证,用商业零售发票换项目填开餐费、用住宿发票填开娱乐费等。三是发票管理难度较大。消费者消费后,有的经营者付给回收的其他企业发票,造成重复流转使用,更多的以“不开发票就能打折”收款收据票等手段和借口变相拒开发票,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这些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税务部门征管难度,也给“以票控税”增加了难度。主观上也由于税务机关对三个行业的发票监管尚不到位,税务检查及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够,对使用虚假发票处罚不重,对一些违规、违法经营户起不到震慑作用。

3.现行减免税过多,不易操作。近年来,国家为照顾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对从事住宿、餐饮等三个行业的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观上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复杂,操作难度大,致使部分从业人员钻政策漏洞。如:少数经营者与下岗人员达成某些协议后,更改其为业主法人,实际上仍由原业主经营,只是利用下岗人员的名义办证经营,或一人下岗,多人合伙、入股经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主观上也由于税务机关人员少、也不愿意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审核,造成部分从业人员钻政策漏洞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部分税收的流失。

4.从事三个行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偷税现象时有发生。一是税务登记户和工商登记户相差较大,形成部分漏征漏管户;二是一些餐饮、住宿和娱乐查账征收业户,虽然账簿、报表、凭证齐全,但却没有真实地反映收入、成本,只是将开具了发票的经营收入予以反映,而对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收入则不反映。特别是近些年随着高校招生比例大副提高,每年考上学校的学子越来越多,每年的升学宴,加上婚庆、生日宴等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加上都是私人消费,一般都不会索要发票,使业户收入严重失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究其原因,客观上一是工商部门存在只登记不注销的情况,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无从查找。二是住宿、餐饮、娱乐业纳税户的原材料大部分都从农贸市场或批发部购进,难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大都以白条入账,很难核实其成本、收入;主观上一部分起征点以下的微小型住宿、饮食个体工商户及许多农村一次性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征管成本过大和征管力量有限,基本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同时,未及时和工商部门进行核对经营户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是税务机关未强化重点日期的税务巡查及检查力度,如升学宴大都集中在高考之后的三个月内,婚宴大都在节假日和双休上,可以加大这期间的巡查、检查的力度。

二、几点思考与建议

1.以人为本,不断加大“以票控税”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发票管理手段。发票管理作为核实纳税人营业收入最有效、直接的手段,其监控作用非常突出。由于住宿、餐饮行业的经营地点分散、收入隐蔽性大,采取“以票控税”的税收监管手段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加强发票领购关管理着手。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购业务时,必须持发票专用章和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发票发售单(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签字确认,从源头上杜绝“借票”现象的发生。对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减免及下岗优惠的纳税人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其次,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坚持开展发票巡查巡管和日常检查,税务机关每月要对未达起征点和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减免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业户进行巡查巡管。每年也应对其他用票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是检查纳税人是否出现丢失、借用、倒买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等现象;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有奖发票奖励政策规定的宣传,对辖区内每个住宿、餐饮和娱乐企业安装“温馨提示牌”鼓励和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后,不忘主动索取发票。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纳税辅导;四是实行源头控管,点菜单、酒水单等消费结算单是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结算的最原始凭据,可考虑对消费结算单据实行地税统一印制、统一领取、统一结报、统一核销的举措,持单据以开具正式发票,进而实施电子点菜单。即使消费者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税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结算单计算出应税营业额,以达到对应税收入的监管。

2.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开展户籍清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的营业收入、经营规模、注册类型及核算方式等因素,将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分为大型、中档、小规模经营和达不到起征点的四个征管类型,分别采取以票控税查账征收、以票控税核定征收、以经营参数核定征收和简易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通过分类管理的方式,健立健全税源监控机制,建立分类税源监控台账,并定期进行税负比对和发票跟踪管理,加大征管力量重点抓好大中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税源监控,确保重点税源监控到位,不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二是充分利用工商、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代码信息和国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开展信息横向比对,清理漏户,夯实税源基础。同时,加强纳税人变更、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规范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强化注销户检查,严防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并加强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步伐,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三是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对税源进行划片管理,对每一路段、每一业户都要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户清、责任明,户尽入网。

3.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实行阳光定税。要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首先就要拓宽信息采集的渠道,搭建实用性较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对公安部门的旅客住宿登记信息、水电气供应部门有关餐饮、娱乐企业水电气供应信息、统计部门的住宅、餐饮和娱乐行业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进行归集、利用,建立更加全面的税源监控分析体系。深入企业调查、采集纳税人物耗、人耗、能耗、租金、现金流量、台(床)位数、经营面积、上座率、入住率等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同时在实施核定定率调整时也要坚持做到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定税。

4.强化税务检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打击力度。税务检查行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及处理处罚打击不力是造成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税务机关应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日管的薄弱环节开展税务检查,以堵塞漏洞。加大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规票据的业户的稽查和处罚力度,对虚假申报纳税和故意偷逃税的业户,按法规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促进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征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7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好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发展品牌企业,创新特色菜品,提升餐饮文化,推动连锁经营,把*建设成为以赣鄱文化为底蕴、品牌企业为主导、餐饮街(区)为支撑、突出赣菜*风味、荟萃全国特色菜品之精华、并与建设区域商贸中心及物流中心相适应的江南美食名城。不断推进餐饮业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至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业经营收入达7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2%;重点扶持以赣菜为主的20家餐饮连锁龙头企业,其中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达10家,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3家,国家百强餐饮企业1家;着力打造建设10条(个)餐饮街(城),社区餐饮集聚点100个;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增至20万,经培训获职业技能资格、资质证书的达80%;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赣菜品种1000个,核心菜品50个。

二、合理规划布局,提升餐饮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三)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要求,在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档次的原则科学制订和实施*市餐饮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在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合理配置餐饮网点,优化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做好餐饮网点与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和规范服务。对于新建、改建的大型餐饮场所,要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

(四)促进业态创新。鼓励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的实体和个体经营户参与餐饮业的投资与发展,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促进餐饮业态的创新,推动各类早餐、快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主题餐厅、食街排挡、“农家乐”协调、有序发展,以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五)推动基地建设。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抓好以种、养殖业为主的原辅材料基地建设,促进餐饮业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推进特色原辅材料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带动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半成品加工。大力推进加工基地、物流配送中心的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规范管理,营造餐饮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优化经营环境。努力构建餐饮业诚信经营体系,建立餐饮行业诚信机制,引导餐饮企业开展诚信经营;要严格餐饮企业采购环节管理,建立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追溯制度。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经营者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制止以收费为目的乱评比、乱授牌活动以维护餐饮企业合法权益,为餐饮业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七)规范行政收费。餐饮企业员工的有效卫生健康证书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在市内跨县区从业人员不需重复体检。对建有污水防治设施、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场处理的餐饮企业,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排污超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规范经营行为。餐饮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餐饮业的原料采购、包装、运输、验收、保管、加工制作,厨房、餐具清洗和消毒,以及餐厅餐桌清洁等环节,要建立完整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操作规程。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资源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餐饮废油的回收利用工作机制,大力发展环保型绿色餐饮。

(九)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餐饮企业的利益,鼓励合法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中小餐饮企业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环保、交通和卫生条件的餐饮企业,积极维护餐饮业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部级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开展名宴、名点、名菜认定和绿色餐饮、品牌餐饮企业的评定,逐步推行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升级。

四、重视人才培养,打造餐饮业发展的特色品牌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要把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战略性任务来抓。积极开展产学结合、技术合作,积极发展烹饪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着力培育符合餐饮行业需要的高级人才。加强餐饮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规范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启动技术职称评定,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组织烹饪、餐饮服务大师、名师评定和技能大赛。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吸引国内、外高级、专业餐饮人才,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十二)提升餐饮文化。深入挖掘美食文化,加强餐饮与文艺、体育、旅游等行业的融合,通过开展美食文化节等交流活动,扩大赣菜辐射面和影响力,提高赣菜的国内外知名度,促进赣菜与绿色食品文化、旅游文化以及中华饮食文化、世界饮食文化的融合;重点创建*地方特色餐饮服务品牌,创新赣菜的代表性菜谱、菜肴及“*名菜”,以名菜彰显名店,名店弘扬名菜;努力提高餐饮业的科技含量和文化附加值,以适应大众对绿色、健康、环保菜品的追求。

(十三)培育品牌企业。强化品牌意识,鼓励餐饮企业争创品牌,做大做强。引导餐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通过技术改造来提升传统餐饮业的竞争力。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指导有条件的品牌餐饮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企业集团;积极鼓励餐饮企业参与新农村的市场建设;同时引进市外知名餐饮企业,恢复“老字号”餐饮企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餐饮企业。

五、加大扶持力度,激发餐饮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十四)实施扶持奖励。将餐饮业纳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由市财政在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经营结构的调整,新兴业态的推广,品牌企业的扶持,特色菜品的研发,大型会展的举办,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奖励。

(十五)支持规模经营。餐饮企业建立原辅料加工基地,对符合《*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企业,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并可按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与资金扶持。餐饮企业从事生猪、肉牛等养殖,其规模达到补助条件的,与其它养殖户一样享受国家财政扶助。

(十六)实行税费优惠。餐饮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餐饮企业购置实际使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之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给予定额免税,如有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十七)定向培训员工。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有计划地为餐饮行业定向培训员工。

(十八)实行水电气同价。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的要求,对餐饮企业使用水电气采取调整措施,并逐步实行餐饮业与工业企业使用水电气同价。

(十九)提供停车便利。餐饮企业用于配送、送货的自备车辆,交管部门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的办法,在确保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尽可能给予通行便利。市政、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对餐饮街(城)、市级大型餐饮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由交管部门就近划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帮助宾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缓解停车难问题,以方便消费者停车。

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餐饮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二十)成立领导小组。为形成对促进餐饮业发展的管理合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商贸、财政、劳动、规划、工商、质监、物价、卫生、农业、环保、市政、交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市餐饮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组织到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工作落实。

(二十一)发挥中介作用。充分发挥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行业服务与监督工作。各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增强信息传递、资料统计、人员培训、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合作交流、行业竞赛、会展举办等服务功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8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1+13%)×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3%)×3%=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0.09万元。我国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则不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6%-10/(1+13%)×13%-5/(1+17%)×17%=2.65万元,税负降低33.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要发票的意识,及时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加强登记管理以免遗失或毁损,同时锻炼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降低不可抵扣风险。

其次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下,餐饮企业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均需调整,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需从“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要求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使财务人员充分认识政策的内在要求,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理原则、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改善现有财务制度,确保真正抓住“营改增”政策的机会。

3“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筹划方向

3.1培养税务筹划意识

为了更好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企业需要先树立税务筹划意识并将其融入到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中,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知识普及;同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而且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协调。而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树立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的意识,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支持。

3.2优化进货渠道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进货渠道繁杂,多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税改后,企业需要对经营不正规、不能提供所需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剥离,这对提高餐饮行业原材料质量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减少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他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二是合理选择初级农产品供应商。购买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方法不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额差异;同时加工程度较高的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r不能仅以价格为依据还应考虑抵扣税率的影响。例如餐馆C具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能力,既可以购买20万元的农产品并花6.5万元自行加工,也可以直接购买28万元的成品。虽然前者看似节约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购买成品28/(1+17%)×17%=4.07万元少抵扣1.77万元,总体多交0.27万元。

3.3区分经营项目

随着“互联网+”与餐饮业的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由于销售食品与餐饮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高税率计税,因此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区分不同的经营项目,以免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例如,餐馆D同时提供店内点餐与外卖打包服务,当月店内消费收入80万元,外卖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130/(1+17%)×17%-6=12.89万元;当分别核算时,应纳的增值税为80/(1+6%)×6%+50/(1+17%)×17%-6=5.79万元;而税改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5万元。可见,企业如果存在兼营行为而未区分经营项目的,可能比税改之前缴纳的税款更多,加重企业税负。

3.4转变业务模式

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发票,从而限制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为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可以将采购部门剥离出去,单独成立为一个采购企业,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这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给餐饮企业,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便可申请抵扣。为减少税负,采购企业需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便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餐饮企业也可以按13%的税率申请抵扣进行税额,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此外,企业也可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例如水电安装维修、卫生保洁等外包,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聘请员工的数量,降低企业成本。

3.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需合理利用。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下聘用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其次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安置一些残疾人在厨师和后勤岗位,而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法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部分此类人员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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