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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浅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
古典学派和自由主义学派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的传统经营观念很容易误解或曲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待补充和扩展。根据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我们应该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这一传统的社会责任观有其合理的内核,但由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是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制约与利益调和的关系体,而契约理论的前提仍然是产权理论。在企业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核心,以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企业行为影响为判断标准,企业主体的独立性行为对契约关系及交易关系中各个体利益及外
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意义的思考。科斯定理给出了这方面最著名的结论。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的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配置资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一直致力于探索超出经济目标以外的企业行为目标的努力杂志网。韦斯利·K·米切尔强调理性经济决策,把经济决策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17]。米切尔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通过使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道格拉斯·诺斯解释了社会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决策,而经济决策又如何改变着社会制度[18]。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从企业“创生”之初就存在了。代表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被以企业制度的形式约束固定下来。在固化了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经济责任、法律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
管理学一般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权力实际上是极少有的。泰勒、韦伯、法约尔、巴拉德等管理大师都讨论过企业权力问题[19]。一般而言,在企业内部一般存在法定权力、利益诱导权力、处罚权力、技术权力和个人魅力五种权力。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和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一起构成了企业的“外权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法定权力是企业因拥有资本而由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与生俱来”的权力,企业行使法定权力必须承担对股东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因为拥有资本而雇用职工、生
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是由企业对政府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企业向政府纳税,自然就取得了政府“保护企业”的权力杂志网。这些权力包括企业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参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并拥有一个有序的竞争秩序、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并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等。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也是由企业对社会履行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包括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而获得消费者的喜爱、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而获得公众好评、对社区的建设而获得良好的社区环境、对员工关爱而获得员工“忠心”、对各利益相关者诚信而获得“有效合作”等。相反,如果企业不承担对政府的纳税之责、不顾及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对社会、国家的影响作用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例如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跨国公司利用其灵活的“内部定价”机制,规避所在国的关税约束和其他市场监管行为、企业使用童工进行“血汗工厂”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等。当企业不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时,国家和社会也将剥夺企业相应得“外权力”,企业必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众无情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外权力”虽然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但从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来看,随着政府“善治”体制逐渐建立,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呈现缩小之势,而国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却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讲两者间仍然是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却呈现扩大之势,主要是由于原来的基础较差,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企业的要求。
产产品、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借款等,因此需要支付工资、对消费者、供应商和银行等负民事法律责任。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
力”杂志网。有时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大,有时企业对社会的权力大,但企业对政府和社会的权力之和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保持稳定性。但在企业“外权力”之外,企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却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力区域,也就是企业权力“鞭长莫及”之处,也就是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差域”。任何的企业都希望“差域”的面积越小越好。
管理学分析
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关系处于一种纳什均衡状态。纳什决策可能被选择的原因是纳什系列决策是相互的、最好的、拥有战略稳定性的决策[19]。没有企业仅仅改变自己的决策就可以做得更好。事实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这种均衡结果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人们往往选择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理性。而且这种固化的企业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所以,今天当人们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之后,人们要改变企业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惯性”也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杂志网。不过,“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讨价还价”实际上是很困难的。虽然外部性往往使市场没有效率,但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私人市场中的外部性也可以内部化。例如,有时外部性问题可以用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
界环境均会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对等性影响。因此,从企业行为主体的角度和企业产权控制特征来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纳税的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于现实的经济世界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还缺乏很多条件,市场制度虽然是不可替代的,但仍有不足之处。而且整个社会的各项制度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间的闭合链条关系更重要,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及其深刻意义,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前提基础。
经济学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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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锦绣.非财务指标考核与企业可持续发展[J].经济师,2002,7
关键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管辖法院
一、概念分析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定义,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众的民事合法权益,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讼,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讼,同时也只有检察机关能够担当起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该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这种观点最大的不同是,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开放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理所当然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具体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属于第二种观点的,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目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例如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由环保行政机关和合法环保组织提讼。
二、适用案件范围
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的表述,“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保护、森林保护事业等事项。第二,排除性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排除下列情况:公共权力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政府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各项费用等;借公共利益之名干预市场所得的商业利益;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进行干预所实现的利益等。”可见法理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相当宽泛,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条列举的只有两项,而其他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就给了法官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近十年的典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上来看,仍然几乎全部是环境污染案件,这并不表示在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不存在,而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哪些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着较大争议,所以仍然需要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中来。
三、管辖法院
从各地法院现有的内部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只有个别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管辖。这一现实情况是符合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因为公益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因此应当在顾及其特殊性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其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一致。第二,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和争议标的金额等因素考量,也宜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已有的案例显示,很多案件之所以耗时长、难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官造法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嫌,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层层上报并只能在获得最高院和相应司法部门的默许后才能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但这些因素都不能作为提升法院管辖级别所应当考虑的内容。第三,从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实践上的丰富和立法上的完善,进入法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是一个增长的趋势,因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不大。最重要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和主体上的宽泛并不代表着民事公益诉讼就一定是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管辖规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针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案件,例如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而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则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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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是其原动力,但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事关企业最终盈利目标的实现,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事关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和谐,事关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应该,而且是必须的。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盈利构建科学发展
近几年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日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不少差距,有些企业甚至逃避社会责任,见利忘义、违规违法,由此导致了假冒伪劣泛滥、产品质量不过关、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和员工利益没有受到保护等诸多问题,有的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重要经济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没人能够否认企业作为“经济人”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动力。但是利润最大化追求却被一些企业家误读,甚至和社会责任对立起来。中国的一些企业家仍然将利润追求作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认为企业活动就是追求利润,向社会提品和服务;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负担,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这样的心态导致的结局就是,当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搞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的企业却仍然在为利润而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之前被频频曝光的污染、矿难等触目惊心的事件,无不向人们展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除了盈利的目的以外,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然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让企业处在一个急功近利的历史阶段,过分的利益追求使其很难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从西方国家经验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企业与消费者的矛盾,也就是实现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当大量企业尚以利益为追求目标的时候,主导性标杆型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行动,能够起至关重要的榜样带动作用。
当代社会的任何事物或现象都不是孤立的,是互相影响的。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对个人、社会以至全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和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引出一个责任铁律,就是那些不承担社会责任而一味追求企业利益的企业最终将失去利益乃至倒闭。
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小事,已经是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一半的大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提出的质疑,使用各种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项目设计、科学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等手段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当得知一家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消极举动时,高达91%的美国人会考虑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85%的人会把这一信息告诉亲朋好友,83%的人会拒绝投资该企业,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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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拒绝在该公司工作。由此可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为企业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当今世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由单纯的硬实力向硬、软两种实力协调并重的方向转变。软实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凝聚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等。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开拓市场、获得贸易机会、低成本融资等方面会处于优势地位。而这些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不开的。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以吸引劳动力资源,激励他们创造更多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可以再造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有关调研资料显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三分之二的公民要求企业不但谋求利润、纳税、守法,更要履行社会责任。五分之一的消费者表示他们都是有道德的消费者,要求企业遵守社会道德,并拒绝购买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对“人”的认识由“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也从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而人恰恰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不可能脱离社会单独存在。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与社会为本。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更有经济方面的回报。虽然会有比较大的初始投入,但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借此降耗减排、节约资源、减少企业供应链和流通环节,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进而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销售收入。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举动还会得到政府的各种鼓励和优惠措施及政策扶持,消费者也更青睐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的产品。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21家履行社会责任较多的企业的研究分析表明,因履行社会责任而最终提升财务绩效的12家,占比57.14%:财务绩效未升也未降的8家,占比38.09%;只有1家显示了盈利减少,占比4.76%。
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资源制胜是初级阶段,资本制胜是中级阶段,技术和人才制胜才是高级阶段。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环境保护的日益严格,中国企业必然要走技术和人才制胜的道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企业,有可能留得住人才吗?
中国企业正在打造企业文化,但企业文化的内涵说到底就是一种留得住人的机制,一种让员工无限忠诚于企业的文化氛围,一个让员工自觉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和谐环境。企业文化不是靠企业的中高层嘴上讲讲就能实现的,必须有切切实实的行动。如果企业不对普通员工负责,员工们怎么可能产生认同感呢?企业文化其实也是企业责任的一种表现,不负责任的企业不可能孕育优秀的企业文化。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可分为四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各种保障和带薪休假,法律责任是指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伦理责任是指企业应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努力消除自己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企业,尽量促进就业。慈善责任是指企业支援社区教育、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帮助社区改善公共环境。
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诠释和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
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和谐社会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全民共享。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和谐社会的“缩微版”,是一种小范围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大学生;诚信品质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7-0136-02
作者简介:张健(1975-),男,江苏常熟人,讲师,硕士,从事大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研究;张卫(1968-),男,江苏苏州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从事大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研究。诚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是人际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品质是个人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中具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是知识、文明和文化的传承者和传播者,理应具有良好的诚信品质,并勇于承担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重任。但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甚至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因此,开展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提升大学生的诚信品质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责任,加强大学生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
一、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
1在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
大学生的身份虽然是在校学生,但同时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尽管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他们也有频繁的经济活动。当前,大学生在经济活动方面诚信缺失的突出表现是:故意拖欠学费,骗取资助款,不按时还贷,等等。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十分明显,高校仍有部分贫困大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学费。我国高校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缓缴学费和助学金等多种举措关心贫困生,兑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辍学”的承诺。但这些举措,却引起了部分学生的心理失衡。他们谎称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出具了假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及时缴清学费,能拖则拖,或者将父母亲给他们的学费移做它用;有部分学生开具假贫困证明,冒充贫困生骗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的助学金,与真正的贫困生去争夺本已比较有限的助学资源;有些学生得到助学贷款后,用于非学费支出,用于自己的奢侈生活,甚至有人用于投资经营活动;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学生不能如期还贷,甚至逃避还款,致使某些高校每年都有高额学费欠账。这不仅给学校自身的正常运转带来了诸多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学校的声誉,降低了银行对高校开展贷款的热情,迫使银行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为有效控制和规避风险而提高申贷门槛。200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会上也说到,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1]。
2在学业上缺乏诚信
当前,我国高校的学风整体上不够严谨踏实,部分学生受到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奉行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导致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随意旷课等等。前不久发生的全国学联驻会主席、广西某高校孙某考试作弊被抓的新闻再次引起大众对高校学生学业诚信的关注。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似乎成了求学的一种必有“经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替考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严重的泄题事件。课堂作业、论文乃至毕业论文抄袭的学生也屡见不鲜,随意旷课更成为大学生的“家常便饭”。大学生学业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成为高校的一大忧患,直接影响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等学校的声誉。
3在求职中缺乏诚信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总体的就业压力较大,大学生的求职难问题比较突出,与此相伴的是求职中的不诚信也呈多发态势。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有的学生为了增加就业砝码,有的学生为了获得更加理想的工作,不恤在求职简历中“掺水”。如随意添加从未担任过的学生干部头衔、获奖证书造假、改动成绩等等。还有的学生虽签订了就业协议,但随意毁约,直接影响到毕业生人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损害了大学生的诚信形象。
4在生活中缺乏诫信
在生活中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交友中的诚信缺失,不以诚待人,向老师或同学借钱后不及时归还,甚至赖账。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大学生在使用网络时,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利用钓鱼网站盗取账号及个人信用信息等。
二、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社会系统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社会的诚信生态环境尚未形成,社会的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群体失信和社会各领域不讲诚信的情况比较普遍。三聚氰胺、苏丹红和毒奶粉等事件频发,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盗版猖獗。诚信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有部分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都只是作为一个一般性原则来设定,其内涵较为模糊,外延较难确定,具体应用时难以操作。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作为社会人,其诚信的确立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整体诚信。可见,社会诚信是大学生诚信的基础。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能够极大地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并促使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从工商管理职能上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更好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具备的职责与功能,也是工商管理各部门活动的总和。工商管理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规范,强化市场监管,来促使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加强自身的权威性,强化法律监督体系,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有序而完善,从而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1]。
一、工商管理概述
(一)工商管理的概念
工商管理属于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管理专业,其研究的内容主要为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的方法与理论。工商管理具有较强的应用性特征,涵盖了管理学、经济学等知识,通常可将其分为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两大类,两者间在研究的内容与策略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中,工商企业管理又可细分为内部行政与战略部门;而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则是为了维护并建立市场秩序,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对经济活动的主体予以监督和管理。
(二)工商管理的特征分析
工商管理较为系统繁杂,涉及的事务较多,几乎涵盖了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依据工商管理的目标与任务,大致可将其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为综合性,由于工商管理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需要对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对各项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这种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决定了工商管理的综合性特征;其二为程序化,由于工厂行政管理为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实施管理干预过程中,需要从国家利益出发,且法律法规要体现出国家的利益以及经济发展需求。这就要求工商管理依法监督,按照规范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其三为权威性,由于工商管理部门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活动体现出国家的意志,所以,其与经济主体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当然也不会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而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以维护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其四为关联性,由于工商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管的手段进行市场秩序的构建,这种方法间接参与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来,以保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以正常的执行,而在经济活动主体出现违规行为时,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这种关联性使得市场秩序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
(三)工商管理的职能作用
工商管理的功能旨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并维护市场秩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作用上看,其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宏观调控的手段
工商管理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有效的工商管理,能够确保经济主体的稳定。而若是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没有按照国家的宏观政策高效执行,也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职能,就会影响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同时阻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工商管理的经济调控作用不能在短时间内反映出来,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新的政策制定与不同的管理手段都会对市场的发展造成影响。
2.管理市场经济的方法
工商管理部门在整个社会经济市场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在维持市场秩序,促使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性、公平性进行监督与管理,并以市场发展规律为基础,调整管理手段,特别在社会经济市场极不稳定的状态下,要及时解决绝大多数企业面临的问题,并让消费者通过合法程序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
3.培养良好的市场主体
工商管理还需有意识地培养良好的市场主体,对其积极引导,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增加各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促使企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需注意的是,健康良好的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体系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执法正常进行的前提。
二、工商管理对于经济发展的主要促进作用
(一)构建市场主体的准入规范
工商管理部门主要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合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工商管理,今天我国的经济就不会得到如此飞速的发展,且市场经济主体的准入机制也就不会如此的合理与规范[3]。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中,工商管理部门首先要对其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地审查,并通过层层的审批、登记之后,才能够进入市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准入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进入市场的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升。而在这种环境下,工商管理企业也需要提高甄别能力,并强化市场准入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审批程序,来培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构建一个规范化的注入机制,以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培育与监管市场主体,能够有效促进各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在这种发展中,还需要以完善的经济体系作为支撑。市场体系是经济运行的关键环节,也是商品正常贸易的支撑,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系得以完善,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资源配置方面。合理的配置经济资源,可以避免有效资源的浪费,并确保经济的健康与稳定发展,让市场体系的建立更加的完善。通常来讲,合理有效的资源分配体制,是指引稀缺资源进入亟需部门,调节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经济运行质量,让有限的资源转变为产品,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为国家政策的落实方面。要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还需要以市场的实施与传导机制作为支撑,对商品的供求关系予以调节,进而形成相对合理的价格调控体制,引导企业有效生产与经营,以达到间接宏观调控目的[4]。
(三)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
工商管理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让市场主体合理、合法经营,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整体状况来看,还存在较多的违法乱纪行为,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阻碍。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尤其在不良竞争与垄断行为中,工商管理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来稳定投资运营环境,让更多诚信、健康、具有发展潜能的投资商进入市场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5]。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还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实际状况,对垄断行为进行干预,以免市场经济规律与秩序受到影响。而在企业的商标权维护中,工商管理部门要对违法仿冒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以保护合法企业的商标权,以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降低其核心竞争力,并使其发展信心受挫而对市场经济造成冲击。(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管理部门在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管理时,还要注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坚决拥护法律的权威性。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管理较大的职权空间,其管辖范围较广,监管的事项较多[6]。所以,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管理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执行,增加执法力度,在提升自身权威性的同时,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管理不仅仅是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与处罚,更要对其进行引导,必要时进行行政教育,使其合法经营、有效经营,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工商管理能够促进经济得以全局、持续的发展。当前,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更加的显著。工商管理不仅加强了各方的协助,也让行政部门与企业关系变得更加的协调,同时也完善了行政管理机制,让市场竞争环境更公平、有序。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不断地加深。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需求,就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并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对市场加强监督与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作者:张强 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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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硕.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6,3(6):94-95.
内容提要:在财产保险中,保险理赔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非车险理赔涵盖了除车险以外所有险种的理赔,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分析非车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其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非车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做好理赔工作,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财产保险的理赔中,非车险理赔通常是指财产险业务中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理赔,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若干个险种。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新险种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内部机构的整合,三个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的建立,理赔人员不足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匮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理赔人员不适应非车险理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误和延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理赔工作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当前形势下各级公司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广。
在人保公司的业务总量中,车险业务占较大份额,人保总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车险保费收入均达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而占份额不足40%的非车险业务,其保源较为分散,不同险种保额悬殊较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可谓无所不及。这种保险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化的特点,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财险中承保机械制造业的综合险附加机损险,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了解和掌握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生产过程和面临的风险,了解车、磨、刨、铣、镗等工艺流程,了解配件、总装、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项目各环节的构成;在家财险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财产构成,了解房屋、装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物品的价值和使用特点;在货运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货物的种类,运输工具,启运地和目的地,标的流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托运人、承运人、保管人的责任等;在责任险项下的产品责任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使用特点,产品的缺陷,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责任,追溯期的应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合法权益等。此外,理赔人员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学会分析、研究相关的风险源、风险特点、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发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龙卷风灾害,涉及多个市、县的多项险种,多个被保险人,仅郑州市除车险外就有2711户企业和家庭受损,赔款总金额高达1207万元。这就要求理赔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本领、娴熟的技术,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连续作战的能力。
(三)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
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如公众责任险中,顾客在购物时因试用商品意外致伤,就与厂家、商家、销售人员、共同购物人有关联;在建筑工程险中,工程项目因暴雨受损,则同工程所有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联。在企财险、货运险、农业险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险原因(保险责任)、案情发展、定责定损的复杂性,又涉及相关责任方认定、代位求偿、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既要求业务人员通晓保险产品的属性,细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又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日常生活知识。如企财险中涉及不同行业计算存货损失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各级书店的图书价差问题、药材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采购价与加工成本问题、零售商业中的代销赊销问题等,都需要把保险知识与之结合起来理解和应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客观公正地处理赔案。版权所有
(四)社会关注,影响力大。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保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会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所以,理赔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后续购买力,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影响到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经营国际化,随着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保险产品的增多,这种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
三、提高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的对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消费大众化和保险理赔市场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趋势,也对练好内功、强化理赔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好非车险理赔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险条款和相关知识。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保险产品质量标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理赔人员处置理赔案件的准则。因此,作为理赔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险种的条款和条款解释,既要合理区分已保财产和未保财产,又要掌握基本风险责任和特殊风险责任,还要把握条款解释和行业解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此外,理赔人员要熟知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生产生活常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险知识与非保险知识相结合、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相结合。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风险多样化和案件多样化,加之部分客户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一味考虑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误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以致发生保险纠纷。理赔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把被保险人的认识统一到保险合同内容上来,客观公正地商洽理赔事项。(三)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一般都经过多次的岗前和在岗培训。随着险种的增多、标的的变化、风险系数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索赔意识的增强,对保险理赔工作和理赔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传统培训的基础上,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为主,选择有较高理赔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选定针对性强的教材,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不能就保险学保险,不能走“单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面。通过培训达到理论水平同实战能力相结合;保险理赔原则和权威认定同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相结合;保险产品性能、保险保障功能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从而使每个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组织理赔骨干人员到高等院校参加专业研修班,学习财务知识和成本核算知识,学习专业鉴定知识和种植业、养殖业知识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行业权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师到公司为理赔人员进行短期专业培训,讲解专业知识,传授专业技能。此外,还可以到经营某一险种时间长、业务量大的公司进行专题学习、取长补短。
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张西道.财经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
关键词:产品伤害事件;品牌忠诚度;品牌信任;品牌情感
Abstract:The paper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ceived loss degree of products injuries incidents and brand loyalty ,as well as regulatory role that brand trust, brand feelings, consumer gender role play to it from the angle of perceived loss arising from the products injuries incidents.It is found that negative correlation relationships exist between perceived loss degree of products injuries incidents and brand loyalty ,and brand trust can positively moderate the relationship, the moderate effect of gender difference and brand emotion fails to be confirmed.
Key words:products injuries incidents; brand loyalty; brand trust; brand emotion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以及政府对于产品安全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产品出现以质量危机为核心的产品伤害事件,从SKII、汰渍、品客、雀巢、亨氏、可口可乐等曾经高高在上的国际品牌到巨能钙、汇源果汁、光明牛奶、龙口粉丝等,可谓产品伤害事件更加频繁,关于产品伤害事件的相关研究越来越成为研究的热点。品牌的忠诚度是消费者实现持续购买,企业实现持续营销的关键因素,也是企业品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品牌忠诚会给企业带来诸多的营销优势,比如降低营销成本、获得更多的新顾客、积极的口碑传播和顾客对竞争对手策略的抗拒制等。产品伤害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产生明显的影响,现有的相关研究都集中在品牌忠诚度的相关领域,比如品牌资产、消费者的选择集、购买意愿、感知风险等,本文以产品伤害事件的感知损失程度入手,研究其与品牌忠诚度变化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因素对这种关系的影响,以便为企业的产品伤害事件以及品牌管理实践提供一定的基本理论支持。
一、文献综述
品牌忠诚度发展至今已有超过70年的历史了,其渊源最早是从Copeland利用品牌一致性来了解并预测消费者购买行为起,目前至少有超过50种以上不同的品牌忠诚度定义。有学者认为品牌忠诚度是指消费者很有规则性的购买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和有人提出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应该包含行为及态度的忠诚。Oliver (1999) 将品牌忠诚定义为“始终如一地重复购买某偏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深深秉持的心理承诺(commitment),即使发生有可能引发转换行为的环境变化或营销活动,还是会引发相同品牌或相同品牌系列的反复购买”[1]。Harris和Goode(2004)进一步将品牌忠度划分为截然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四个部分,即认知忠诚、情感忠诚、意动忠诚与行为忠诚四个构面。刘礼、周庭锐(2006)[2]研究了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品牌忠诚度纬度,认为包括认知忠诚、态度忠诚与行为忠诚三个方面。
对于品牌忠诚度的影响因素,基于认知理论的观点认为品牌忠诚可以看作经典“认知态度行为”模式的典型代表[3]。消费者的风险认知(Ratchford、Erdem、Andrew、Manraj等)是影响品牌忠诚度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可以降低消费过程中的选择风险。Chaudhuri、Holbrook(2001)[4]认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程度、满意程度、消费时的情感、心境等都对忠诚度有明显的影响作用。Jacoby等人人为他人的推荐行为也会影响被推荐人的品牌忠诚度,Gommans(2001)[5]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提出价值主张(value propositions)、品牌建设(brand building)、安全信任(trust andsecurity)、网络技术(website technology)和客户服务对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品牌忠诚度的影响。邹德强、王高、赵平(2006)[6]等认为品牌象征意义对品牌忠诚有显著的影响作用。品牌象征意义对于品牌忠诚的影响存在性别差异,其作用女性强于男性。形象风险会调节品牌象征意义对品牌忠诚的作用,形象风险越高,品牌象征意义的作用越强。Odin Y,Odin N(2001)[7]研究了品牌敏感性对忠诚度的影响,认为品牌敏感性高情境下的重复购买,也是品牌忠诚的表现,反之则为习惯性购买。现有的研究成果还没有涉及产品伤害危机与品牌忠诚度之间的关系。
产品伤害危机是专指企业营销中的产品伤害危机事件。企业营销中的产品伤害危机事件是指偶尔出现并被广泛宣传的关于某产品是有缺陷的或是对消费者有危险的事件(Siomkos, George J, Kurzbard, Gary, 1994)。产品伤害事件的种类很多,在产品责任危机的研究中,Smith, Larry(2003)对产品责任危机进行了分类[8]:(1)可辩解型(defensible):公司可以在媒体或法庭上澄清和证明产品是无害的、没有缺陷的;(2)不可辩解型(indefensible):公司无法澄清和证明产品是无害的、没有缺陷的,产品面临召回或退出市场,公司可能遭受大量的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方正(2006)[9]提出了将产品伤害事件分为可辩解型与不可辩解型,两类产品伤害危机的分类依据是产品缺陷或伤害是否违反相关产品法规或安全标准。
关于产品伤害事件对消费行为的研究,崔金欢、符国群(2002)[10]认为产品伤害事件对品牌资产有明显的影响,出现产品危害事件时,不管公司采用何种反应措施,强预期条件下较弱预期条件下造成的品牌资产损失小王晓玉、晁钢令、吴纪元(2006)认为产品伤害事件会对消费者的选择集的产生影响。方正(2007)认为可辩解性的产品伤害事件对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购买意愿具有明显的影响,其中性别与感知风险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品牌忠诚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一般营销刺激活动所产生的品牌认知、识别因素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满意度、信任度以及口碑、消费情景等因素上。对产品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的选择集、风险认知、购买意愿、品牌资产等相关领域。从推理的角度来看,对产品伤害事件、品牌忠诚度现有的研究成果均能表明两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关系,但对此进行验证的研究成果仍然非常薄弱,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中间存在什么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如何等都是研究机会点,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
二、研究假设
Erdem(1998)的研究表明,当消费者知觉到购买新产品的风险很高时,会更多地选择所熟悉的产品,即风险降低了多样化选择的倾向,巩固了品牌忠诚[11]。Andrews和Manrai的研究得到类似结果,因此消费者的风险认知(Ratchford、Erdem、Andrew、Manraj等)是影响品牌忠诚度的重要因素。方正(2007)认为在可辩解型产品伤害危机中,顾客年龄差异会影响顾客感知危险强度;媒体对产品涉嫌存在危险的报道”和“媒体对公众采取防范措施的报道”两类媒体报道内容越多,顾客的感知危险越强。根据以上研究成果以及生活常识可以判断,消费者认为产品伤害事件越严重,在该事件中受到的损失越大,其对该产品的感知风险将越大,消费者的感知风险越大越容易影响品牌忠诚度,因此,提出第一个假设。
H1:消费者对产品伤害事件可能造成的感知损失程度与品牌忠诚度呈负相关,即对潜在损失评价越高,品牌忠诚度下降越明显。Chaudhuri、Holbrook(2001)为品牌信任可以促进消费者对特定品牌的忠诚,而以态度测量的观点看,品牌忠诚也包含着信任的成分。在产品伤害事件当中,消费者对品牌的长期信任程度会明显影响消费者对风险的认知,继而影响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因此,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品牌信任程度对产品伤害事件中的品牌忠诚度改变有明显的调节作用,在高信任度情况下,产品伤害事件感知损失程度与品牌忠诚度改变低相关,反之则高相关。
Chaudhuri、Holbrook(2001)等的研究还发现,对品牌的正性情感反应,与品牌忠诚存在着较高的正相关,并且降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很明显。因此,消费者对品牌的喜欢程度以及好感程度对产品伤害事件中的品牌忠诚度改变有明显影响。因此,提出第三个假设。
H3:品牌的喜爱程度对产品伤害事件中的品牌忠诚度改变有明显的调节作用,在高喜爱程度情况下,产品伤害事件感知损失程度与品牌忠诚度改变低相关,反之则高相关。动因性行为策略指出男性与女性在信息处理上存在差异,人们在环境中对问题的解决更多是手段性的,以任务和目标为导向。这种行为在男性中较在女性中更强。社群性行为则更加以社会关系为导向,在女性中更强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人们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导向在性别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有可能存在于消费者—品牌关系中。因此,消费者的性别特征会对产品伤害事件中的品牌忠诚度改变有明显的影响,因此提出第四个假设。
H4: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对产品伤害事件中的品牌忠诚度改变有明显的调节作用,女性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下降可能更大。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
对于因果关系的探索,使用最多的方法是实验法,也就是通过虚拟的刺激去测试被试的反应,这种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虚拟刺激与真实刺激之间的差异导致外部有效性的降低的问题。另一类方法为通过对现实世界中发生的类似事件进行调查,通过受访者回忆当初的情况以及针对现有的情况进行回答来探查消费者的反应,这种方法也存在受访者通过回忆进行回答时,其回答的结果可能已经受到相应的产品伤害事件的影响以及回忆结果的不准确性等负面影响的问题。考虑到产品伤害事件经常都在频繁发生,有条件对刚刚发生不久的产品伤害事件进行调研,因为间隔时间很短,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该方法的效度。因此,本文采用调查法的形式来进行研究,以刚刚发生不久的麦当劳反式脂肪酸事件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麦当劳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且作为“洋快餐”的代表,消费者对它的喜好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能够有效测试品牌喜好程度的调节作用,因而使合适的研究对象。
(二)预先研究
1.测项发展
自变量:产品伤害事件的感知损失程度,Keller(1998)认为品牌包含功能性利益、象征性利益与情感性利益。产品伤害事件发生后,消费者所感受到的必然是利益的损失,因此,产品伤害事件发生后的感知损失程度能够代表产品伤害事件的大小,也必然包含以上三个测项,即产品质量、性能满足需求的程度、使用该产品个人形象受到的负面影响程度以及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
因变量:品牌忠诚度,采用Harris和Goode(2004)的观点,即分为认知忠诚、情感忠诚、意动忠诚与行为忠诚四个构面,以此为基础,吸收Jacoby、Chestnut(1978)等提出的量表,发展出下列的测项。即:下次我会重复购买该品牌、我愿意花更高的价格购买该品牌、我仍然喜欢该品牌、我愿意向他人推荐该品牌。
调节变量:品牌情感采用一个测项,即对品牌的喜欢程度。品牌信任采用一个测项,即该品牌值得信赖。
所有的测项都采用7级利克特量表的形式测量:“1”代表“完全不赞同”或“完全不可能”;“7”代表“完全赞同”或“完全可能”。
2.测项优化
为进行问卷的效度与信度分析,事先发放了50份初步设计的问卷进行试填。调查对象为对麦当劳产品比较熟悉的大中学生。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对尝试性访问的数据进行了可靠性分析,所有测项的Item to Total 大于0.4的指标。通探索性的因子分析(EFA)来验证问卷的因子结构,KMO值为0.638。采用主成分法提取4个因子后,累计可以解释的方差为71.70,第五个因子能够解释的方差降到0.719。对这3个因子的载荷进行斜交旋转。每个变量在相对应的因子上的因子载荷都大于0.50,在其它因子上的载荷都小于0.5,表明问卷的因子结构与预先的假设基本一致。在探索性研究当中,Cronbach a 值0.691,每个因子的Cronbach a 值均大于0.5,结果表明量表是可靠的。
(三)正式研究
1.样本结构
采用便利抽样法,在成都市的大学、中学以及公共场所总共发出问卷250份,有效问卷194份,回收率为77.6%,本量表测项数为8个,样本数量大于测项数的10倍,样本量足够。受访者结构为:男性为52.1%,初中生为29.2%,本科生为26.6%,研究生为31.3%,20岁以下的比例为31.1%,20-30岁之间的比例为26.4%,30-40岁之间为34.7%,40-50岁为6.7%,50岁以上为1%。
2.假设检验
问卷测项之间高度相关,具有共同的因子结构,因此取伤害事件感知损失的3个测项得平均值为总体感知损失程度(PH),取品牌忠诚度中的四个测项的平均值作为总体的品牌忠诚度(BL)。
H1假设: 以感知损失程度为自变量,品牌忠诚度为因变量,建立一元线形回归方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产品伤害事件的感知损失程度对品牌忠诚度有明显的负面影响,H1假设得到验证。
H2假设:为验证品牌信任程度对感知损失与品牌忠诚度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以感知损失与品牌信任度为自变量,以品牌忠诚度为因变量,建立多元线形回归模型,结果如下,假设得到验证。品牌信任程度对品牌忠诚度与感知损失之间有明显的调节作用。
H3假设:为验证品牌喜爱程度对感知损失与品牌忠诚度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以感知损失与品牌喜爱度为自变量,以品牌忠诚度为因变量,建立多元线形回归模型,结果如下,假设没有得到验证。
H4假设:为验证消费者的性别对感知损失对品牌忠诚度两者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我们需要比较感知伤害损失程度的回归系数在男性样本和女性样本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我们采用多层线性模型(HLM,软件版本6.02a)来分析这个问题,以受访者个体作为模型中的第一层,其中感知伤害损失(PH)程度为自变量,品牌忠诚(BL)为因变量;以性别作为模型中的第二层,第二层方程不包括预测变量。模型为:
Level-1 Model:
BL=B0+B1+B1*(PH)+R
Level-2 Model:
B0=G00+U0
B1=G10
分析结果如下,结果显示,回归系数随机效应χ2检验的结果显示:回归模型的截距在性别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p=0.298),即男性和女性品牌忠诚的平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感知损失程度的回归系数在性别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p=0.353),即对于相同的感知损失水平,品牌忠诚度的下降在男女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差别,H4假设没有得到验证。
四、结果讨论
本文以麦当劳快餐在不久前爆发的反式脂肪酸事件为例,通过问卷调查询问受访者在事件爆发前后对该品牌的忠诚度变化来研究产品伤害事件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研究发现,消费者对产品伤害事件可能导致的损失感知程度与品牌忠诚度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感知损失越大,品牌忠诚度越明显,假设1得到验证。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对产品伤害事件感知损失程度与品牌忠诚度的改变有明显的调节作用且呈现明显的正向调节关系,假设2得到验证。根据Chaudhuri、Holbrook(2001)等人的研究成果推断,消费者对品牌的喜爱程度对产品伤害事件感知损失程度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应该有正向的调节作用,即假设3。但本次调查的结果对假设3没有能够验证。没有能够得到验证的原因应该是在产品伤害事件主要都是产品质量、性能方面的缺陷,这类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缺陷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品牌的功能性利益感知,而功能性利益又是情感性利益的基础。因此,相对于功能性利益而言,代表品牌情感性利益的品牌喜爱在产品伤害事件中相对而言已经微不足道。纵然以前对品牌有好感,但在产品伤害事件当中,对于品牌的重复购买、高价购买以及推荐购买意愿仍然会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调节作用不显著。对于假设4,基于男、女性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差异推导出男、女性在产品伤害事件中品牌忠诚度的改变程度应该存在差别,但本次研究没有能验证该假设,理由同上,即相对于在产品伤害事件中非常明显的品牌功能性利益损失,基本自我保护机制的作用,男、女性在产品伤害事件中的反应模式没有显著的差异。
对于营销实践工作者而言,通过本次研究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产品伤害事件对品牌忠诚度有非常明显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在企业的营销管理体系中应该建立、健全企业营销安全控制系统,尽力避免产品伤害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必须注重公司与企业品牌的建设,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守对消费者的各项诺言,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各投诉,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这样才能确保,即使在发生产品伤害事件的情况下,才能尽可能避免消费者忠诚度的改变。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的对象仅有麦当劳,其它产品在这方面的特殊性是否一致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对不同层次、不同消费行为类型的品牌的研究来消除顾虑。进一步提升研究的外部有效性。此外,对于产品伤害事件对消费满意度、感知风险等与品牌忠诚度改变密切相关的变量在其中的作用机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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