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8篇

时间:2023-06-08 09:14:22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1

一、商业银行防范纳税风险的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定义纳税风险为因没有遵循税法而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可见纳税人未能遵循税法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除使自己承受法律行政处罚,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之外,相关企业和个人信誉、名誉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导致其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信用受到怀疑,甚至可能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和获利方式与一般的生产、流通、服务企业有着重大差别,但同样需要照章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一旦出现纳税违规行为被查处,同样将承担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处理。且由于银行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其自身、同业各机构乃至社会各界都更重视商业银行信用的建设和维护,关注财务和纳税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日常管理的重点之一。

二、商业银行纳税现状及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纳税义务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还有可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其在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可能存在以下纳税风险:

1、机构设置和办税人员业务素质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纳税管理总体上仍处於起步阶段,纳税管理职能多数情况下依附于财务会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不成熟。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掌握不到位,只能勉强处理日常经营业务中的涉税事项,而对银行非日常的涉税事务,如自用固定资产转让、自有房产出租等事项,更缺乏正确核算的能力和及时报税、照章纳税的意识,导致银行承担纳税风险。

2、税收筹划失败风险

学术界对商业银行纳税的研究重点在税收筹划上,折射出现实中商业银行重视依靠筹划降低税负而轻视规范纳税基础性工作和防范纳税风险的问题。实际上,税收筹划效果受企业经营特点、相关市场环境、筹划人员能力、税收政策变动以及税务机关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失败的可能性,尤其对于税收政策尚不健全的银行业,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前合法的行为可能变得不合法,由此带来更大的筹划失败风险,使银行不仅不能节税,反而要多缴税,甚至形成偷逃税款嫌疑。

3、银行业务风险

当下各商业银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推出新产品、新业务,这些创新产品的出现使商业银行不仅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还有可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如税法规定对银行业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商业银行纳税管理模式尚未成熟,对新出现的产品和业务的税务处理认识模糊,导致前期对创新产品的成本中纳税因素估计不正确,后期税务处理不正确,形成纳税风险。

三、商业银行防范纳税风险的措施

1、岗位设置与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应设置和完善涉税岗位并建立责任牵连制度,明确纳税各程序中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商业银行各级员工都具有纳税风险责任观念和防范意识。要规范和完善商业银行财务核算制度和税款核算清缴制度,总行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纳税管理办法,使银行涉税业务的每一步骤都有明确的流程规范和责任归属,以指导全行进行涉税事务操作。还要全面建立日常业务纳税评估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纳税事项发生前做好纳税风险评估,并定期自查,梳理工作中出现的涉税风险点,以便及时总结整改。

2、提高涉税人员业务处理能力

商业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应加强银行税务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进修等手段提高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涉税事务处理能力。要招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丰富实务处理及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纳税管理和筹划的重要职务,并在考评上引入专业化标准和程序。同时,商业银行要主动收集、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税收新规定,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动,一方面避免新知识更新不及时、采用过时旧政策而产生纳税风险,另一方面防范没有及时采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3、加强税企沟通交流

商业银行应主动、定期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和互动,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更加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征管程序,同时使税务机关加深理解银行行为决策的路径及理由。为避免出现与税务主管部门的争议,商业银行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和协调相关事务,如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等,在事前防范纳税风险的产生。在遭遇与税务主管部门的争议后要积极协调解决争议,同时有理有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2

1.1我国银行如同世界金融机构一样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经济背景下,我国银行如同世界金融机构一样面临着新的挑战。金融市场之间连接越来越紧密,风险的传导机制越发密切,金融风险因素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经济环境下,我国银行不仅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竞争压力,而且自身存在着积聚大量不良信贷资产的严重问题,这将会成为引发我国银行金融风险的一个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速度加快,这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国内金融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使我国银行同业间的影响日益加强,竞争加剧。

因此,在这种经济环境下,我国银行目前也面临着如何控制风险、消除风险存在的隐患,增强银行整体竞争力的任务。就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原因分析来看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微观主体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而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体制原因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及缺乏公司治理结构等原因使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直接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信贷软约束,致使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存在着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融资机制、信贷结构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加速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产生。

1.2金融全球化过程导致银行风险增加

金融的全球化成为近年来发展的大趋势。在这种新经济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也就成为必然。新兴金融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旧格局,使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扩展到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各类保险公司)在全球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全球性业务网络[1]。同时,互联网的运用克服了不同地区之间时差的障碍,使国际市场的交易一体化。这种趋势既促进了国际金融的极大发展,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范围。出现债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国际金融组织面对巨大的国际资本流动,越来越显得力量不足,无法进行协调,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的手段显得特别脆弱。国际金融炒作活动,进一步加剧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市场之间传播敏感度的增强,使得一个市场的变化会迅速地传导给另一个市场,金融风险因素变得更加复杂,某一经济现象会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市场之间进行传导,并形成连锁反应,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更加突出。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金融市场固有的投机性,对一国的金融市场的冲击力和破坏性也越来越明显,进而波及到整个世界经济,使各国的经济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例如:自90年代以来,1994年墨西哥发生的金融危机,1995年1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1997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都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损失。这些也充分暴露了金融市场国际化、一体化的过程中,金融风险加剧。

1.3研究现状及意义

“前车覆,后车诫”。研究和比较历史上各国、各区域的金融风险及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影响,有助于我们从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角度,对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制度安排及政策设计等方面进行反思和重新认识,通过修正与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制度与政策目标体系,实现经济与金融的平衡发展。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银行竞争不充分,银行资产质量低下,呆帐坏帐比重居高不下,国外群雄虎视耽耽,资本市场不完善,投机气氛过浓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稍有不慎,都会酿成大祸。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无论是政界、金融界,还是学者,都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很多措施加强监管、加强研究。比如1998年国家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弥补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的不足: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控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重;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内部调整以适应市场化、企业化的需要。众多学者也纷纷对全球、对我国的金融形势进行研究、对比,发表了大量的有关金融风险的著作,为我国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了理论的指导和操作的建议。

2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内涵及现状

2.1金融风险的概念

银行风险是预期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中因不确定因素导致事后造成的损失或不利目标实现因素的总称。市场金融中,这种风险的大小必然通过价格形式加以量化和度量。某种银行风险大,其经营与管理的综合成本就越高。银行风险是一种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可以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去识别或测量。例如,测度银行风险损失,则用银行损失比银行资产;测度金融不利因素所反映的银行风险程度,则用银行风险性资产比银行资产。金融风险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作为经济范畴,金融风险根源于:产权排他性、社会分工、预期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性、人类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作为历史范畴,银行风险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经济体制下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不确定性是银行风险产生的必要条件或前提,具体经济金融环境和体制是银行风险产生、发展的充分条件。下面先对银行风险一般成因进行扼要界定,然后重点以中国市场过渡期为背景,分析银行风险的特殊成因,以便于明确体制转换时,建立市场融资机制对银行风险识别、控制和防范的战略目标。

如果市场金融的风险具有分散性和可控性的特征,计划金融的风险具有集中性和匿藏性的特征,那么,转轨时期银行风险则具有迭加性和加速性的特征。造成这种银行风险的原因,除上述银行风险产生的一般性因素之外,其根本原因则是制度性金融风险。所谓制度性金融风险,是现行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法律、规章等的缺陷和缺位,所引致的金融活动不确定性损失。

2.2银行风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只要有银行业务活动存在,银行风险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存在。百分之百的无风险的银行业务在现实金融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其客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由于市场信息非对称性和主体对客观认识有限性,因而市场经济主体做出决策往往是不及时、不全面和不可*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客观上可能导致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风险产生;二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人类的天性有一种道德上的冒险精神和趋利避害动机,因而可能运用不正当手段钻制度、政策空子为其谋取私利。投机、冒险和各种钻营性的客观存在导致银行风险不可避免;三是信用的中介性和对象的复杂性。导致信用关系、借贷关系、数量供求互相交织连动。因而,金融不可能永远无风险。

尽管银行风险是客观的,但是银行风险是可控的。所谓银行风险可控性,是指市场金融主体依一定方法、制度对风险事先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的化解。其依据是:首先,银行风险是可以识别、分析和预测的。其次,人们可以依据概率统计以及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各项银行风险的技术性参数。再次,现代金融制度是银行风险可控性的有效手段。金融制度是金融活动的一组约束金融主体行为,调节金融关系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如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非正式制度如道德、习惯等)它的建立、健全与创新发展,使金融行为主体受规则的有效约束,进而把银行风险纳入可控的组织保证之中。正因为银行风险是可控的,才使健全现代金融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银行风险是不同于经挤其他风险的一个最显著的特性是,银行的风险损失或失败,不仅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突出的是导致众多的储蓄者和投资者的损失或失败。这就是银行风险的扩散性。其一,金融机构作为储蓄和投资的信用中介组织,它一头联结或聚集成千上万的众多储蓄者,是存款者的集中;另一头联结或聚集众多的投资者,是投资者的总代表。银行经营管理的失败,必然连锁造成众多储蓄者和投资蒙受损失。其二,银行业不仅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供创造信用。在保证存款支取兑付的同时,通过贷款可以创造派生存款。因而,银行风险不仅具有原生存款和初始投资广泛的影响,而且还具有数量倍数扩散的效应。进而,把握银行风险特性,不仅要从金融单元层面上认识,还要从多元、多层面、全面系统上认识。

银行风险往往不在爆发金融危机或存款支付危机时,一直可能因信用特点而表面掩盖金融不确定性损失的实质。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一是因信用有借有还、存款此存彼取、贷款此还彼借,导致许多损失或不利因素为这种信用循环所掩盖;二是因为金融具有信用倾向发行和创造信用的功能,使得本属即期银行风险的后果,可能由通货膨胀、借新还旧、贷款还息来掩盖事实上的金融损失;三是因为金融垄断和政府干预或政府特权,使一些本己显现的银行风险,被人为的行政压抑所掩盖。

银行风险一旦爆发,不同于经济其他风险爆发只在既定的范围内均速变动。因为,一旦某种情况下出现某笔或某几笔存款不能兑付时,这时越是存款兑付不了,就越是没有客户去存款,客户越是挤兑:越是挤兑和越是存款减少,就越是兑付困难,从而形成马太效应。同时,贷款难以收回,越是贷款周转困难;越是周转困难,越是贷款难以收回,越是信用萎缩。形成贷款循环“锁定”和恶性循环。所以,一旦银行风险爆发,往往都伴有突发性、加速性,直到金融危机。充分认识银行风险加速性的特征,对于高度重视银行风险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必要的。

2.3商业银行风险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2.3.1商业银行风险的内涵

一般说来,凡是盈利的事业都有风险,商业银行所从事的货币信用业务是盈利事业,所以它也存在各式各样的风险。与一般盈利性企业不同,商业银行保管着大量的社会财富,承担的风险相当大。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和管理中因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商业银行的资产、收入以及信誉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存在于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每项业务无一不存在风险。商业银行风险可以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去识别或测量。一般来说,某商业银行风险大,就意味着其经营与管理的综合成本就越高。

2.3.2商业银行风险六大墓本特征

(1)客观性

银行风险是与银行业相伴而生的。经济社会中经济人的行为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银行风险存在的客观性。换而言之,只要经济运行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银行风险就必然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另外,银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自有资金占全部资产的比重一般较小,绝大多数营运资金都是来自存款和借入资金,因而银行业的特殊性地位决定了社会公众与银行业的关系,是一种依附型、紧密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银行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就会导致客户大量挤兑,损害公众利益,进而危害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经营的特点也决定了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可控性

尽管客观上存在因经济形势变化和情况不确定等因素而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但就微观意义上的某一金融机构而言,并不是说风险不能抵御和控制,恰恰相反,它可以采取增加资本金、调整风险性资产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并可以通过及时转移、补偿等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区间内。

(3)扩散性

现代银行业的发展,使得各家银行紧密相联,互为依存,例如同业拆借、清算、票据贴现和再贴现、金融债券发行和认购以及信用形式、工具的签发使用等,都是在多家机构间发生的,一家银行发生了问题,往往会使整个金融体系周围不灵,甚至导致信用危机。

(4)隐藏性

商业银行在不爆发金融危机或存款支付危机时,一直可能因信用特点而表面掩盖金融不确定性损失的实质。尽管隐藏性可以在短期内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些缓冲和弥补的机会,但是它终究不是银行风险控制和防范的有效机制。

(5)加速性

商业银行风险不同与其它经济风险,一旦爆发,就会因信用基础推动而加速变动。充分认识商业银行风险加速性的特征,对于高度重视商业银行风险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必要的。

(6)周期性

所有商业银行都是在既定的货币政策环境中运营的,而货币政策在周期规律的作用下,有宽松期、紧缩期之分。一般说来,在宽松期,放款、投资及结算等环节的矛盾相对缓和,影响银行安全性的因素减弱,银行风险就越小;反之,在紧缩期,金融同业间以及金融、经济间的矛盾加剧,影响银行安全性的因素逐渐增强,银行风险就大。因此,货币政策宽松期,一般也是银行风险低发期;而货币政策紧缩期,往往也是银行风险高发期,特别是在两种货币政策交替期间,这种反应尤为明显。

3建立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紧迫性

银行风险预警机制是按银行风险客观性及相关性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与经验性目标参数,经目标值与预测值比较来决定银行风险程度的事前控制手段。银行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有助于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过去的事后发现和解决风险,尽快转为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由于我国银行业风险问题较为突出,为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建立我国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3.1紧迫性分析

当前,我国尚缺乏一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来看,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并不能仅仅依*单个监管部门,而应当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同作战,共同建立一个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救助提供先期预警和依据,以便明确责任,规范实际操作,并与中央银行信息共享。

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之所以越来越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乃是源于前期中央银行处置风险金融机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就以南方证券的行政接管为例,尽管此前民间屡有关于此公司的巨亏传闻,并且事实上公司早已亏损累累,但由于缺乏风险预警体系,“盖子”难以打开,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介入,南方证券仍在亏损的泥潭中挣扎,自营股票时有自救式的惊人表现,终于越陷越深,以致“突然死亡”。如果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纳入一套预警体系,都有一套预警指标可以及时监测其风险状况,那么,一旦发现风险苗头,监管者就可以提前提高警惕,并依据风险的大小、急缓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必要时,可以提前进行干预,对有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前实施救助,防止风险不断累积,演变成更大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正是基于对系统风险危害性的深刻认识,监管部门才越来越意识到建立风险预警体系的急迫。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则显得非常重要。而通过以上对我国金融风险种类、特点的分析,面对我国目前金融预警系统的现状,可以看出,建立银行风险预警机制对我国商业银行及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商业银行以信用为经营基础,是最大的负债经营者,一旦发生风险,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极易被侵蚀,受到破产倒闭的威胁。由于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经营活动中的中枢作用,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必然带来整个经济社会的动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则通过预测风险和预控风险,把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以稳定金融秩序。从外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各项改革措施一一出台。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必然增加,这将进一步导致经济波动的加剧。

3.2建立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意义

为了平抑经济的波动,正确判断银行经营运行态势,观察风险状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都是有必要尽快建立科学、实用的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建立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2.1有助于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从事后的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的首要任务不是处理危机,而是通过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正常的金融机构转化为有问题的机构。对有问题的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和控制有问题机构转化为危机机构。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施行事前的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中最为经济、最为有效的方式,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不是“救火”,而是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出现市场动荡和金融风波。

银行预警风险机制应处于金融风险防范的首位,它是银行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但在我国目前的银行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没有有效的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来发挥早期预警和监管导向功能,银行监管部门往往成为“消防队”,大量的监管工作都属于事后检查,往往要等问题暴露之后才去处理,从而只能起到发现、纠正问题及控制风险的作用,难以起到事先预防风险的作用。

在高效的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支持下,银行监管部门可及时掌握各银行的经营情况,对落入警讯范围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从而能够在问题暴露和情况恶化之前及早发现,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避免那种“马后炮”式的处理程序,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营运状况预警系统,将有助于我国确立起超前性的监管体制,树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思想,增强监管部门识别潜在风险的预见性,提高防范措施的科学有效性,使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充当“保健医生”角色,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保证监管工作质量。

3.2.2有利于有效分配银行监管资源,实行差别监管

银行监管是要以有限的监管资源实施有效的监管,防止因个别银行的破产倒闭而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混乱。在金融监管资源有限的约束条件下,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实行以问题银行管理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通过某种科学的方式,将银行区分为正常银行及可能发生问题银行,而后对问题银行实行专门特别监管,即增加检查频率并适当限制其业务经营等等。而对于正常银行,则实行一般性监管,这样就可使得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获得最佳配置。

我国目前对银行的检查,往往是不论各家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实施同样的例行检查。此种检查方式与过去比较简单的金融业务结构是相适应的,但己经不能适应今天多样化、复杂化的金融业。随着我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推进,银行数量日益增多,业务规模日渐扩大,在这种情况下若仍采取以往的检查方式和频率,势必影响检查的深度及广度。有鉴于此,适应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加,以及放松金融管制、业务多样化、市场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银行监管战略及方式必须进行大的调整,以更好地协调监管的广泛性与集中性的关系。通过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作,可以识别和发现那些高风险的银行和高风险的业务领域,比较科学地区分银行业中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实现对银行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强化对高风险银行的监管最终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3.2.3可促进银行加强自律管理

为维护金融秩序,监管当局加强监督管理虽是必要的,但银行自身加强自律应当说是最为关键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信息尚不是很公开,且一般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状况与同业很少有比较机会,因而降低了其自我督促的动力和压力。

通过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可以及时科学地发现监管对象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风险银行自身和其上级部门,在分析原因后提供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供其改善经营状况参考,使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必定会有助于商业银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强自律管理。

总之,通过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运用,可以及时地监测商业银行业务过程的动态及风险运行状况,较好地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形势,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粗放型的银行监管方式,大大地改善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显著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其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可以说,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是一种十分有效和必不可少的金融监管工具。

4我国商业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

4.1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的阶段性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可考虑分初级法和高级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建立以打分法为分析工具的风险预警系统,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即是以打分法为分析工具的风险预警系统。打分法为基础的风险预警系统,对于初始接触风险预警系统的银行员工来说,理解起来相对容易,且计算过程比较简单、易行,是建立高级风险预警系统的过渡阶段。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和水平,我国银行业应首先建立初级风险预警系统,然后再考虑如何将该系统进一步进行优化、升级。第二阶段(高级阶段),建立在掌握大量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数学模型为分析工具的高级风险预警系统。

高级风险预警系统是建立我国风险预警系统的最终目标,但由于运用了数学模型,对银行员工的个人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在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才能具备相关技能。此外,大量信息的采集、归纳和整理,是需要一定过程的。因此,当务之急是考虑如何建立初级风险预警系统。

4.2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

金融风险评估系统框架最基本的要素是确定预警指标。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不胜枚举,而且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及相互作用也因一国的发展水平、开放程度、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周期、市场发达程度和政府干预程度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因此,分析风险的角度不同,所选指标也就不同。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和运作规律基本相同,因此,对微观审慎指标的选择并无太大分歧。但是,对宏观审慎指标的选择差别较大。

从我国现实出发,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要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的风险指标、概念保持基本一致,与国际惯例接轨。第二,应与人行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督指标》要求一致,便于各级银监会对金融风险的监测、易于实施与度量。第三,通过金融风险综合度量可准确反映可控风险真实状况,以便建立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防范、监测、转化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第四,由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据此可将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即银行业风险预警和单个银行风险预警。

无论是构建单个银行风险预警指标,还是构建银行业风险预警指标,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可操作性。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时期,且风险预警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指标设计应尽量简单、明确,力求做到少而精,易收集,且能够抓住核心内容,突出侧重点。指标体系的数据都应是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所具有的或通过努力容易得到的数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可比性。为了便于与其他机构或历史数据进行横向或纵向对比,在设置指标时,指标的名称、指标计算的口径、数据的选取和体系结构等方面应尽量与现行的有关制度保持统一,且相对稳定。这样计算出的指标既可以与本行的历史数据纵向比较,确定本行的变化发展趋势,对其中的异常点进行调整;又可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相比,找出本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差距,这样的指标体系才具有实际意义。(3)预警性。指标体系的建立是预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预警功能是该指标体系的一个重要功能。这就要求指标的选择与风险的关系密切,确实能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程度。(4)全面性。根据银行现状和实际经验,我们把反映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指标有机结合起来,系统地反映了银行资产,负债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收益。指标既要有一定的广度,尽可能覆盖银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风险,又要有一定的深度,能层层递进地分析出发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及抵抗风险的能力。(5)开放性。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找出风险点,为风险分析和控制提供线索。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正处于重大变革之中,新的金融品种也层出不穷,新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出现,这就要求指标体系的设置不能一成不变,而是必须随着业务的发展及时改造和完善。

4.3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根本措施

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状况,坚决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预警信息系统,只有这样才是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避让的根本途径。

一方面,风险预警的主要依据是数据信息,因而必须建立灵敏的预警信息系统。预警信息是原始信息向征兆信息转换的结果。原始信息包括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也包括实际信息和判断信息,还包括国内市场信息和国际市场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和技术信息。一个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需要有遍布全国及海内外的信息网来进行支撑。信息网的作用是进行信息搜集、统计与传输;除信息网外,还应包括高效的中央信息处理系统,同时,还应建立科学的信息推断系统,即中央处理系统。中央信息处理系统的功能是储存和处理从信息网传入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辨别和规范化。信息推断系统是对缺乏的信息进行推断,并进行征兆信息的推理和判断。

另一方面,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业务系统终端的联网,建立安全高效的信息采集、传递、分析系统要建立安全高效的信息采集、传递、分析系统,为实时、动态、全面、持续的风险管理奠定基础。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使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业务系统终端联网,实现风险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预警以及建议方案等生成自动化、传输网络化,尽量减少人工操作,以确保风险管理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监管人员结合非量化信息,针对计算机生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运用VAR模型和加压测试(StressTesting)模型对银行的各类业务风险、临界范围和现实风险进行检验对比,评价银行在一定风险程度下的承受能力。所谓加压测试,主要通过专家对产生业务风险的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历史极端事件作为假设条件,对业务风险进行单因素或多因素的极端数据测试,测量银行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最后,充分发挥监管统计部门的监督功能,使其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风险预警中心,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包括: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这样,通过对监管信息的处理,建立风险监测、识别、预警指标系统,使监管者能够适时、动态地掌握监管对象的整体经营及风险情况。持续性的风险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连续和动态的,只有在连续和动态监管的情况下,才能对银行的经营风险有着及时和全面的认识。

5结论

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不管在计划经济体制、转轨经济体制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管理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风险问题。这些风险的存在可能影响到整个银行业的发展,程度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社会主义瘫痪,引起整个社会动荡。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金融制度,建立合适的商业银行业风险预警系统,减少商业银行风险,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健的发展。同时,风险预警系统一经建立,并非一劳永逸,还需要因银行的实际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之不断改进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苏同华.银行危机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任兆璋.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聂庆平.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4]童频.中国金融运行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5]于海.金融问题研究与分析》.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6]陈琦伟.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7]俞乔,邢晓林,曲和磊.商业银行管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8]姜建清.海外金融风潮评析.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9]朱晓黄,王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10]吴晓灵,李德.金融业的风险管理与信用评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11]郑泽华,金学群.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与中国的金融改革.西南金融,*(4),33~35;

[12]程恩富.经济全球化及中国的对策.上海金融,*(12),4~4;

[13]何方.西方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及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与启示.上海金融,*(11),47~49;

[14]李扬.中国金融业距离混业经营还有多远.金融改革,*(7),12~13;

[15]周祖扬,王桂兰.浅议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成因.金融科学一中国金融学报,*(1),28~30;

[16]康福秋.对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的思考.中国投资,2001(5),38~38;

[17]高勇.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市场化、国际化.中国投资,2001(5),38~42;

[18]马伟,李九月.金融支持私营企业的制约因素与对策.金融与经济,1999(8),37~38;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3

信贷风险是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出现的风险,它是信贷资产经营上的一种主要风险。为了避免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经济效益,银行不仅要掌握贷款风险管理的方法,同时要加强贷款过程的内部控制,通过建立和健全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

人未能按照与银行所签的合同条款履约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债务人的信用观念和企业的财产真实情况缺乏掌握,导致风险的发生。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本身财务状况不好,加上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二是企业负责人信用观念不强,将还贷资金移作他用造成的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

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直接与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有关,一旦发生,引起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

3.担保风险。信贷担保只是发放信

贷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发放信贷的充分条件。目前,商业银行对信贷担保还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过于看重信贷担保的作用,认为只要有信贷担保就可以发放信贷。信贷担保只是分散了信贷风险,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但它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信贷,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贷风险。

4.价格风险。价格风险是指金融资产

价格的变化而导致金融资产收益的损失。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大量传统形式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可以进入二级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贷款的证券化是传统的不可交易和流通的贷款转化为可交易、可流通的贷款。银行信贷资产在资本市场上的可转让性,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使银行面临着价格风险。信贷价格的变化会及时反映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波及信贷资产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应该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

1.商业银行的管理工作薄弱。

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款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贷款和审贷分离执行不严格。

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3.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

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薄弱。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三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四是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五是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5.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二是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三是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三、防范风险的对策措施

1.商业银行须增强全面风险控制意识。

商业银行风险往往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商业银行须增强全面风险控制意识,时刻拉紧风险控制这根弦。要掌握银行风险点的分布状态、特征及走向,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点,加强对风险点的前瞻性研究。要知道,内部控制,特别是风险点的控制失灵是导致银行损失和破产倒闭的重要原因,这不能不引起银行业的警醒和深思。

2.商业银行须构建完善风险点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只有构建一套科学、全面、系统、高效、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确保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确保资源效率的提高和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建立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增强制约机制的认真执行和进一步完善业务规章制度,是强化风险点控制,构建完善风险点管理体系的根本保证。

3.商业银行须落实全员工作责任制。

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控制度措施基础上落实全面工作责任制。根据会计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结合工作实际,把操作程序、业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操作规范、工作质量、安全考核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健全规章制作,用制度指导日常工作。同时制定岗位职责与操作规范,成立工作质量考核、案件防范、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领导小组,逐级签订岗位责任书,建立一个层层负责、相互制约、奖惩分明的全面工作责任制度。

4.商业银行须严肃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业务 风险 会计防范

金融危机后期,许多企业采用的偿债方式是向银行借新款还旧债。12009年,银监会曾鼓励银行对部分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借新还旧,这部分贷款一般未纳入“不良贷款”,银行未把这些新债当成债务来处理的,从而造成了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极低。面对威胁,长银采用的是“把问题挂起来”的延缓战略,没有良好的对贷款业务风险的会计防范,最终导致长银在20年后面临破产的结局。

那么,面对贷款业务风险,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防范呢?目前我国会计业务信息侧重于反映银行执行信贷计划等宏观管理的信息,而对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微观管理信息的反映还缺乏针对性。另外,会计防范的实质在于做好谨慎性原则,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例如:允许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过窄,比例过小,审核手续过繁。面对这种情况银行可采用的防范措施是:一是加强和改进会计信息揭示和披露制度:银行在接受企业贷款申请时,应将原先着重对企业静态财务比率的考核转变为对现金流量指标以及有关的财务比率。二是应放宽对不良贷款确认的条件限制,使许多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能够及时核销。

以上的这些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主要是国有四大行,其贷款的业务风险主要是来源于:1.贷款给地方的不良资产 2.投资无效的“铁公基” 3.贷款给国有企业。但是,银行业中还存在着面临更大风险的民营银行,因为它们的贷款对象是小微企业,但2浙江台州商业银行就能始终将呆账率和信贷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台州银行首创的由客户经理编制财务简表以控制客户信贷风险的办法是该行一直坚持的会计防范措施,台州银行职员苏永军说,“我们每天不是在面摊上数一天卖多少碗面条,有的同事甚至要数别人家里养了多少猪,还要考虑有几只是母的。”这就是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的真实写照。

总的来说,无论是国有四大行,还是民营银行,其贷款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质量,最典型的例子应该是32013年底的温州银行危机,有关银行高层表示“死就死在信用证融资上,信用证套现融资周期短的只有2个月,完全靠短期资金的滚动套取来形成长期资金占用。

以上问题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问题的痼疾,那么如何从会计的角度进行防范呢?与不良贷款引发的风险不同,“钱荒”的问题更多的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问题,一刀见血地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缺陷。从会计的角度上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三项原则,即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指标的平衡性,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会计防范:

(一)优化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商业银行需掌握好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对象,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扶持力度,从而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较为有效且先进的流动性管理体系以及预警机制。对流动性管理而言,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流动性缺口;二是搜寻合适的策略以弥补缺口。也不能忽视部分银行将同业拆借资金用于类贷款业务的现象。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应建立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和金融机构三位一体的市场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识别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工作目标,应如何进行会计防范?2015年,继惠誉唱空中国银行业之后,标普将中国银行业的评级由稳定下调为负面,有数据显示,42015年第三季度银行业坏账比例达1.6%,其中农行超过2% 目前中国银行业碰到困难的原因是经济下行压力大,最大的贷款客户――制造业发生了危机,包括外需萎缩、内需不足,以及产能过剩等结构性问题。面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在2016年提出了工作目标:要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工作任务,着力整合银行资金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重点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对照工作目标,该如何进行会计防范呢?首先,应明确会计风险业务与会计信贷业务的相互作用:会计风险直接产生信贷资产风险,如果会计在业务核算、经营管理中出错,会误导决策并带来信贷资产风险。其次,信贷资产风险会倒逼会计风险。

总的来说,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国有四大行,还是民营银行,都面临着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从贷款对象方面来看,风险大都来自于地方政府,收入甚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可以说,这些都是来自于银行外部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可以从授信审核的过程上进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编制客户的财务简表进行客户风险评价;从银行业内部来看,是“钱荒”的风险,同业拆借成为贷款来源,同业资金不可靠,那么,从会计防范的角度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就成为了商业银行防范贷款业务风险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1]朱伟.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J].现代金融.2011

[2]安明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会计控制[J].南京经济学院

报.2000

[3]韦红鲜 陆昱江.钱荒对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启示[J].时

代金融.2014

注释:

1、曾颂. 惠誉再度唱空中国银行业 [ N ]. 羊城晚报. 2011

2、梁桦. 浙江台州市商业银行--建立灵活机制 控制信贷风险 [ N ]. 经济日报. 2006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业务创新 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创新的历史回顾和发展趋势

所谓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在种类、范围、工具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变革。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起源于 2 0世纪 60年代并延续至今。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银行业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一统的人民银行独家经营模式、8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的专业银行模式,发展到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商业银行模式,银行业务也从简单的“存贷汇”发展到多层次、多品种、多方位的综合服务,业务创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经营绩效的主要手段。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从简单模仿和复制新产品、增加业务品种向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渠道、交易工具和交易市场四个方向发展。

在服务方式方面,正在从大众化、标准化逐步走向专业化、个性化和综合化服务。以理财服务为代表,以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优化客户结构为目的,以满足不同客户和客户群的金融需求为导向的多层次、个性化服务,正在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服务方式创新的主要方向。

在服务渠道方面,信息网络技术使得高效率、便捷化的交易通道快速发展。以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为代表,以提高金融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的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的全天候服务通道,正在快速发展。

在交易工具方面,与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方式相对应,交易工具(产品)从简单粗放逐渐向复杂精巧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商业银行已经开始积极发展各类衍生产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在尝试满足不同需求的产品组合。

在交易市场方面,国债、金融债和次级债市场不断发展,离岸金融交易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部分银行正在积极尝试建设场外交易市场。

上述创新活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优质的服务要通过有效的通道才能实现,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要有相应的市场才能进行交易。反过来,高效的交易通道和市场必须有适宜的交易产品和服务需求,才是“有水之渠”、“有容之器”。可以预见,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电子银行、银行卡、衍生产品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等,将是我国银行业务创新的活跃领域。

二、银行业务创新的风险表现

业务创新在帮助银行提高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等等,需要严加防范。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表外业务过度竞争造成信贷增量风险和存量风险加大。业务创新大都是以表外业务的迅速扩张为特征的,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业务,主要有银行的中间业务,对外担保,贷款承诺和新的交易工具的产生。表外业务的发展,导致银行业务交叉加剧,业务功能综合化、同质化。由于表外业务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的特点,表外业务竞争的加剧将冲击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影响金融运行效率,甚至危及自身生存。表现为银行机构滥放贷款,投资不当,经营出现困难,信贷增量风险扩大,存量资产风险累积,甚至导致银行破产。

2.金融监管失效风险。业务创新是对原有金融监管的削弱或取消,创新的监管措施又没有及时跟进或还不完善,在金融监管上往往出现监管“真空”,使资金创新活动难以规范,甚至过度竞争,加大了金融运营风险,造成某种程度的金融秩序混乱,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资产多元化及货币替代品增多造成泡沫经济的风险。业务创新的直接后果即是金融资产多元化,货币替代品增多,货币量的范围扩大, 再加上业务创新活动中的趋利性,可能导致或加剧泡沫经济的风险。如新的资本工具的出现,银行可以利用业务创新工具如信托业务机构使资金过多地参与炒地产、股票、期货,使经济出现虚假繁荣。

4.业务创新工具风险。从商业银行自身而言,业务创新工具有三种风险:一是业务创新失败风险,作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投入,结果创新工具不适合社会需要,创新失效。二是业务创新政策风险。三是业务创新缺乏有效保护,使创新工具一出台就成为大众工具,失去了其独特性和创利空间。

三、明确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的辩证关系。既要“未雨绸缪”,又不能“因噎废食”

转变“业务创新与化解风险无关”的观念。一般而言,稳定并增加存款,减少不良资产是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降低其财务风险,但用旧办法、旧机制、旧渠道稳定和增加存款毕竟有限,而相当部分的呆坏帐又必须靠新增盈利来消化。所以,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可以更有效地稳定和增加存款,减少不良资产;健康的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可以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和增大盈利量来化解存量风险――在这个意义上,业务创新不仅与化解风险密切相关,而且是化解存量风险的重要途径。

实际上,金融创新是改善资产结构,化解风险的最佳途径。银行通过发展新业务,加快资金来源的流转速度,一方面可通过提高盈利性和流动性来补偿资产的安全性,并充分利用这三性的均衡与相互补偿,来达到银行总资产效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能够将银行资产在资产种类和客户上尽量分散开来,从而避免银行资产单一,过分集中于某几种或某几类客户所造成的过大风险,减少银行的坏账损失,进而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外金融发展史也表明,金融创新与开拓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并回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转变“业务创新必会增大风险”的观念。金融业本就是高风险行业,业务创新伴有风险更勿庸讳言。问题是在创新过程中能否规避风险和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只要准备充分,内控科学、有效,外部监管到位,业务创新就不一定伴随着高风险或实际地发生风险。退一步讲,如果风险不可控制或不能承受,立即停止就是了,但不能不允许尝试,不允许创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不创新就可能失去竞争力,从而失去市场,面临被淘汰的“最大风险”。

业务创新是为了有稳定的和长期的收益,但如果成本风险控制和资产风险控制不利,就会使开拓市场的初衷落空。防范风险、强化管理和业务竞争、发展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不顾全局。所以,要把追求发展的速度与提高效益、防范风险统一起来。讲效益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讲发展必须量力而行,讲创新必须内控先行,超前预测分析风险,坚持速度、效益、安全的统一。

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中防范风险的举措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历史阶段,业务创新风险防范的重点将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防范风险的举措无章可循。商业银行经营学中认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体现在其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及其各项业务中,突出风险的预测和内部控制。

从预测角度出发,首先就要加强我们的监管力量。

1.坚强完善监管法规,改进“主要依文件,依领导讲话监管”的监管实施方式。对银行业金融创新设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制定关于金融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使金融交易从合约的签订到最后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范。同时建立关于风险管理和交易咨询的有效机制,使各金融机构都有防范金融风险的举措,确保投资的安全性。稳定、连续、透明的监管法规,会使被监管主体产生清晰,长期的创新预期,否则会抑制其创新冲动,增大其创新成本。

2.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建立务实、高效的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和业务创新的动态,增强对业务创新变化的敏感度,充分评估市场需求对业务创新业务的接受程度,建立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稳健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加强协调和引导,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业务进行引导和约束,帮助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培育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到竞争与稳定,效率统筹兼顾。

3.提升监管队伍素质。作为监管者,首先要对监管的主体熟悉,熟悉他们的操作流程和运作规律。同时,又要能高屋建瓴的做出指导,特别是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阶段,既要做好“引导员”,又要做好“裁判”。这些都要求监管人员必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要熟悉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和市场状况。提升监管队伍素质不可轻视。

从内部控制角度说,就是要加强商业银行本身的风险防范。

(1)确立风险管理意识。银行在创新过程中,风险日益增大,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商业银行面对金融环境变化、风险增大的现实,要想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必须确立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观念。银行的业务部门应把风险的监控和规避视为本身的基本职责,作为每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日常的监控中及时发现并避免风险。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与法律事务部门协调配合,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做到事前规避,事中化解,事后补救。同时,应提高银行各部门业务经营的透明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2)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要联动其他金融部门,统一制定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预测评估指标系,通过该体系,随时对全行各项业务的风险作出比较准确的监测和判断,测算风险的时间、风险发生的环节、风险量,以及风险化解的可能性,及时通过系统指导各行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同时,通过建立动态风险报表,随时发现业务创新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全行注意回避,并协同业务部门就该风险制定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率。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机构内部重要的和高风险的部门进行分工并明确责任,使各部门在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既保持协调合作,又能职能分离、风险分担。首先,员工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在进行业务创新开拓时要考虑管理制度的配套,对现行制度与新业务不相适应的地方应结合业务发展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逐个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比照《金融违法处罚管理办法》,细化各项基本制度和内部管理处罚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使内控制度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次,充分发挥银行监察部门的案件防范作用,抓好“三道防线”建设。如果说,风险管理部门是从业务本身防范风险,银行监察部门就是从人员入手,把好人员的风险关。监察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人员遵章守制行为。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择取典型案例加以讲解,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防微杜渐。建立起人员防险的“三道防线”,前台一线人员要把好业务操作风险关,业务职能部门重点监督一线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并针对制度与业务不适应的地方提出具体措施加以改进,稽核部门检查全行业务拓展情况和人员合规经营操作情况,将风险的苗头扑灭在萌芽之中。

(4)要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要有集中、统一的调节和控制,要对其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广,问题多。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的总结和不断调整。但是有些原则是要坚持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必须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妥进行。同时,在面对业务创新带来的风险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创新的方向。一句话,既要树立“未雨绸缪”的风险意识,又不能面对风险时“因噎废食”的全盘否定创新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姚志友 胡俊伟:《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3期

[2] 杨朝霞:《银行业务创新与风险监管刍议》昭通银监分局 , 省略(西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3] 唐双宁:《促进银行业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创新发展》,2006年01月04日《中国金融》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6

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的滞后,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法律环境,然后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防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80%,如美国的摩根银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监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并大大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传统上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的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滚滚不断的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当然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国家有一系列金融监管立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关注,但主要是从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规范。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了《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事务建议书》;为了加强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美国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2、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二十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金融业业务彼此交叉和渗透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资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

3、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如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在纽约的总行设有内部法律事务部。该部有279名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律师专门负责中间业务法律事务。又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师。为确保满足全行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事务部被分成为不同的工作组,有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法律模式,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如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所以至多只能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而国外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则较少,可以收取服务费、交易费、管理年费、信托保管费等数项费用,收费率0.07%-0.1%不等。据统计,在国外,这项服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又如银行兼业保险业务虽已放开,由于保险业务非常专业化,由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在银行提供咨询服务,深受客户欢迎,但在我国,多数地区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有关咨询人员进驻银行经营网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范》将银行中间业务分为结算类、类、担保尖、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规定在经过央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些新规定相对于《商业银行法》来说有一定的进步。但上述规定出台后,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并未有实质性改变,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中间业务的开拓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

此外,虽然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享有经营自,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比较严格,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实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而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在产品创新方面,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等),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化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前者如与保险、证券业相关的新产品开发,创新与资本市场相关且收费较高的表外业务,这些业务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高利润增长点,但中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球的方式进行,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后者如网上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凸现。

在中间业务收费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但直至今日依然未出台。在此情况下,较多中间业务产品没有收费标准,而仅有的少数中间业务手续费标准长期未调整,有些严重偏离市场成本。同时部分地方物价部门将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收费混为一谈,认为中间业务收费是否合法,标准、费率等应服从《价格法》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审批,否者中间业务收费便是"乱收费";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能接受中间业务收费的观念,在此情况下,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面临双重法律风险:被金融监管部门、物价部门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被客户的法律风险(客户状告花旗银行存款收费即是典型例证)。中间业务收费问题已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有部分法律和国际法律惯例的矛盾、冲突亦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构成消极影响,产生法律风险。我国现已加入WTO,作为现代商业银行,只有遵循国际法律惯例来操作,才能把中间业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来发展,而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较多方面与国际法律惯例不相吻合,甚至相互冲突,而国际法律惯例又不能自动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因而阻碍了中间业务发展的现有要求。如根据法律惯例,票据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无需审查票据业务的基础交易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尤其是票据行政规章,票据不完全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必须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信用法律风险亦不可忽视。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现象已十分严重,且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为空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如本票、支票、汇票等信用工具,它们作为银行业务开展的依托,替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降低了风险。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很低,经济诈骗不断发生。银行为了减少纠纷,不得不限制这些票据的使用功能,如在银行承兑汇票后面注上"不得转让",在支票上加编电子密码,连对本来安全系数较高的贴现业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信用工具的作用和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与此相关联的中间业务的收入和发展也受到影响。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内设法律事务部门力量薄弱,而且多数法律人员在忙于清收不良资产、打官司,同时中间业务拓展多数是在基层行,但基层行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更是参次不齐。

三、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社会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介、经营涉及商业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1、在法律的临界地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认为"代客申购新股并未形成银行的资产负债,而且能为储户带来增值,并且增加银行存款,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办代客集中申购新股业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是违法的。

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3、认真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功能单一,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十分紧迫。中间业务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增加银行获利能力。但中间业务创新常常面临法律上的滞后,创新后的业务操作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常常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中间业务创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过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中间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新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并及早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业务创新实践中的教训,中间业务创新要避免片面强调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忽视合同性法律文件拟订和审查的倾向,谨防客户故意利用中间新业务中的漏洞,甚至与金融系统内部的不法之徒内外勾结,进行金融欺诈。

此外,金融创新中要妥善处理好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和中国国情的关系。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历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金融创新的有利因素之一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拥有学习优势。在金融创新的初期阶段发挥"拿来主义",大胆地引进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产品能够减少独立开发的成本,缩短创新周转,避免走弯路,投入少、产出大,是推动金融创新的最佳途径。引进创新工具和创新技术相对简单,但移植创新制度时一定要通盘考虑,权衡利弊,结合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以及犯罪现状等情况进行适当改造,走引进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要避免片面强调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而忽视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等情况的倾向。

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和备案亦是现实法律环境下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所必不可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业务性质、风险特征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同时该规定正式确立了"一级审批"的市场准入原则。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基于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在新开办中间业务时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批或备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严格在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义务品种范围内经营。

4、切实防范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了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纷纷开始重视中间业务,国内银行间中间业务竞争比以前明显加剧,而且以后将会更加激烈。中间业务竞争的激烈强烈呼唤中间业务的差异化,这些差异不仅要体现在其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其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与此同时,不同中间业务的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同,中间业务需求也不同,迫切需要银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中间业务的差异化、个性化需要建立在法律风险的防范基础上。差异化、个性化必须建立在符合管法规的基础上,而是否符合应由法律部门把关;差异化、个性化必然要求根据具体客户、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要求银行法律部门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5、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法律风险。

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不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尤其是多数商业银行拥有为数众多的营业网点,而且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上级行更无法作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部分基础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或基层网点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等现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产生财务法律风险。

为了杜绝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入大账,严禁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要按照规定将有关收入如实地在相应会计科目中记录和反映。与此同时,中间业务牵头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收入入帐情况的检查,要配合稽核部门开展中间业务收入专项稽核,加大约束和处罚力度,防止业务收益的"跑"、"冒"、""滴"、"漏",确保中间业务收入全部并入大账,切实提高中间业务收益。

6、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防范法律风险。

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加大了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存在较多空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为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可以积极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作出协定、自律公约等形式予以防范。例如针对目前随意减免中间业务收费问题,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特点,考虑中间业务的风险因素,参照国际惯例,在对市场、客户、风险、成本等因素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业务制定基本收费标准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J.Wadsley&G.A.penn,TheLawRelatingToDomesticBanking[M],Volume1,London:Sweet&Maxwell,2000.

2、贝政新、谭寅生、万解秋,现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运作与创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M],2000.

3、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5、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7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5日

一、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现状

(一)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现状。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繁荣市场、经济增长、出口创汇、吸纳劳动力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有中小企业5,3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5%,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70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4,6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产品总值和服务的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同时生产的商品数量总额也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据统计,2012年底主要金融机构及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人民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11.58万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占比36.4%,同比增长16.6%,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6个百分点。到2013年底,银行业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3万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占比41%,同比增长12.7%,增速高于同期大、中型企业贷款。截至2014年底,银行业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4.43万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占比53.2%,同比增长30%,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贷款方面有所缓解。

(二)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自身缺陷风险和我国不完善的金融体系风险,使得中小企业出现资金紧缺、融资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据统计,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但其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造成这种贷款供不应求的局面主要还是银行和企业间还没有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其中还存在很多风险问题。

现阶段,中小企业贷款企业主要存在:企业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呈现为粗放式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财务报表失真,普遍为台前幕后两本账;企业的短期投机行为严重,缺少核心竞争力,难以保证可持续经营;信用观念相对淡薄,信用可靠度低等自身不足的问题。

而银行方面则主要存在:风险管理的观念和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薄弱,缺少完善的信用担保平台;信贷人员素质、信贷风险文化需要提升;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二、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防范现状

为了更好地建立银企关系,共同发展中小企业,不管是银行方面还是企业方面都为了防范其中的贷款风险做了许多尝试。企业方面为了更好地降低经营风险,逐渐提升自身实力,招收、培养更多管理方面、财务方面、研发方面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来提升企业的管理与研发能力;企业不仅要创新自己的产品和更新自己的生产设备,在保证生产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努力向行业的更高标准看齐;企业主越来越重视个人与企业的信誉,在自身的资金使用与企业对外的资金结算方面都以信誉为重。

银行方面也是研究解决贷款风险问题,做好严格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检查,前中后台相互监督;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新业务的培训学习,人力部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可以有效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性,降低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问题

1、管理不慎、财务状况不明引发风险。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无法做到有效分离,企业管理人权重责轻,缺乏财务管理意识,更缺乏理性管理的理念。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不明确,导致中小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不合理,则会出现资金闲置与资金挪用等资金浪费的情况,付款滞后和回款延期经常出现,权益侵占和资产流失普遍。企业管理人权责不明确导致内部控制制度不合理,管理控制专权与财务监督失效情况严重,财务清查失察和物资废弃重置经常出现,成本核算失衡和收支混乱无度普遍。企业财务管理观念不明朗导致财务决策制度不合理,资金持有量小和资金投放规模大情况出现、风险转嫁频繁、企业历史股利分配额度高和积累薄弱。

2、企业主个人道德及不良恶习引发风险。如果是企业主个人道德及不良恶习引发的风险问题,一般来说是防不胜防的,而且对于银行的损失也是非常重大的。所以,银行也要求信贷员对企业进行调查的时候要着重调查企业主的信用与为人。

(二)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检查不到位存在风险。“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至关重要的环节,贷前调查全面,银行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贷中审核和判断,而贷后检查就是监控企业是否如合同所说正确使用贷款。

2、担保体系不完善,抵押物不足引发风险。贷款抵押担保是银行规避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作为担保的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甚至是个人,只要具有相应担保实力就可以作为信用抵押给银行,而抵押物可以是固定资产或者是流动资产等。抵押担保可以合理规避风险,降低银行资产风险,但是现在的担保体系不完善,抵押物形式单一,保值能力不强,其中存在风险。

3、内控不严,引发银行职员内部个人道德问题。银行如果内控不严,很容易引发内部个人道德问题,因为中小企业主资金原始积累是相对不正规的,通常会对银行人员进行特殊公关,如果没有严格的内控,很容易让一些经验尚浅的客户经理被企业主钻了空子。

四、企业角度风险防范对策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去思考规避风险,中小企业要良性发展就要依靠先进的管理水平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决策层要有敏锐的市场观察力,准确定位、合理规划发展,更重要的是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才能降低贷款风险,更好地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问题。

(一)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聘请专业管理团队。我国中小企业的普遍问题: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都来源于第一代企业主某些方面的优秀特质,但是家族式企业最难摆脱的是管理企业很难从理性的角度去进行,更多的是以血缘去衡量管理,这其中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和腐败。如果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要聘请专业的企业管理团队,只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才能合理地管理企业,做到长期的商业规划、整合各类人才资源、合理规划资金使用、挖掘潜在市场资源等,才能真正打造成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并不断地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进行调整,保证企业发展与时俱进。职业管理团队具备专业水平、管理经验、创新意识等基本素质,同时也具有很强的职业道德、敬业、忠诚、责任感等特质,这些特质会使企业管理更理性。

(二)定位准确,合理规划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要在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中脱颖而出,更重要的是要有准确的企业定位和合理长远的发展规划,很多中小企业的成立就是因为现行市场的优势或者是企业主本身具备的资源优势,但是不管是什么行业都是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如何在正确的时候对企业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依赖于决策层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让专业团队来执行。当企业有了长期发展规划,那么对于银行的贷款,也会变得更加理性,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

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也要对未来市场有个长远的判断,才能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远期战略,而且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战略,才能把握企业发展的主动性。而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是如何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问题。要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也要充分了解同业市场与上下游产业各方面的信息,只有符合自己的规划才能促进自身发展,生搬硬套只会越走越远。

(三)信任银行,与银行信息透明。中小企业发展不能缺少资金,而最优质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贷款。首先,利率比民间贷款低,而且约定性强,银行方面不会毁约。所以,企业需要融资从银行贷款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申请银行贷款首先要信任银行,与银行信息互通,把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反馈给银行,当银行了解到的企业信息越详细,对于这笔贷款的判断就越为准确,双方就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在贷款中企业也需要及时反馈自身出现的风险情况,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只要银企双方信息互通并建立长期、良好的银企信任关系,那么对于之后的企业再贷业务,银行也会更照顾这类优质企业,在利率、放款速度、贷款数额、抵押物价值等方面都会有更多的优惠。所以,企业信任银行,信息透明对企业发展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都是非常必要的。

五、银行角度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调查系统。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安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减少逾期和不良贷款的出现,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生命周期短等特点,所以要充分考虑其成长潜力、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者个人素质和综合管理能力。另外,由于中小企业发展受企业所有人的决策影响较大,更需要对中小企业所有人及其亲属以往的经营情况和银行个人信用记录进行贷前调查,防范道德风险。此外,建立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将企业法人、主要管理人及他们的主要亲属的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也会大大降低银行的再贷业务与其他中间业务的调查成本,提高银行的贷前调查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二)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对商业银行来说,防范贷款风险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要确保企业能提供可保值、增值的抵押品,如土地和房地产。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普遍存在抵押物不足、难以获得信用担保等情况,因此要不断创新适合他们的担保方式。中小企业大都是一个行业相伴而生,不会是只有一家企业独立发展,而且最了解一家企业情况的人往往是这家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更或者是其竞争企业。所以,这些相关联的企业群体愿意为个体企业进行担保,将大大减少银行的监督成本,因为担保人不会为不守信誉的企业提供担保,从而也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调查成本,这种担保形式下企业主一般不会冒着被同行业所抛弃的可能而恶意逃债,所以群体担保的方式更能保证企业的还款,也有效地降低了逾期的可能。除了联保还可以发展互保、行业担保、政府担保等各类担保形式,降低贷款风险。

(三)银行人力制度改革,多层次从业培训。银行内部防范职业道德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员工绿色晋升通道,鼓励发展业务;定期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轮换,保证岗位的激情和控制员工与客户的长期职业关系;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保证员工的廉洁高效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带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等各种管理制度来保证员工的高效、廉洁,从而防范银行内部员工职业道德不良的现象。

(四)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建立长期良好的银企关系是现行经济体制下最结实的经济保障。银行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存在,商业银行扶持中小企业,为其解决融资问题就等于保障自身发展。银企紧密合作推进业务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银行和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从银行的角度思考,对于发展银企关系的保障就是要坚持市场化的选择,稳妥发展资本市场,并以此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银行更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企业融资创造良好便捷的平台;并且需要开放银行的资源,联通客户群体,成为客户整合行业上下游的纽带,促进其更合理的发展,在风险保证的情况下给予优质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条件,培养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合理规划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果银行能与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上述诸多风险因素自然能得到很好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峰.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

[2]张伟,潘娜伶.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价值工程,2004.1.

[3]王孟夏,邢剑琛,王林.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研究[D].北方经济,2009.

[4]黄华.浅谈小企业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J].河北金融,2011.

[5]陶志晨.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研究[D].现代金融,2010.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篇8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2―0040―03

个人信贷业务作为国家扩大内需,拉动需求增长的有力举措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重视,但应引起重视的是,个人信贷业务已进入风险显现期,其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应制订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

一、个人信贷业务主要特征

(一)个人信贷业务总体特点

1.业务规模发展迅猛。个人信贷业务从无到有,从开办之初的星星点点,到目前的业务比例基本占据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15%,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产品和重要支柱。

2.贷款品种日益丰富。个人信贷业务目前已形成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信用贷款8个品种的个人贷款体系,满足了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居于龙头地位。个人信贷业务各品种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枝独大。以天津市某商业银行为例,截至2006年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74.51亿元,占个人贷款总额的90.63%,是发展个人贷款的龙头品种。

4.贷款投向合理。个人客户贷款主要投向具有稳定收入的中高端客户群体,投向合理。以天津市某商业银行为例,截至2006年末,从客户收入结构看,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客户贷款余额占比为93%;从客户职业结构看,管理人员和职员贷款余额占比为81%;从客户受教育程度看,受过高中和大学本科教育的客户贷款余额占比为87%。

5.贷款综合收益较好。个人贷款在商业银行信贷总额中的利息收入占比高于其余额占比,显示出良好的收益性。通过为客户提供个人信贷服务,带来持续、稳定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对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亦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达到了个人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的联动发展。

6.贷款分散性较高。个人信贷业务因其贷款金额较小,贷款户数、笔数较多,贷款分散性较高的特点,有利于降低贷款集中性风险。

(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特性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运行平稳,总体风险基本可控,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按业务发展规律,随着时间推移,贷款发放3―5年后,个人信贷业务开始进入风险显现期。个人信贷业务主要风险类型如下: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银行个人信贷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抵押物的处置执行难的问题无法根治。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使银行无法在申请执行后立即行使债权,增加了处置抵押物的难度。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个人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广泛存在于每一笔交易之中,采取有效手段积极管理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在任何环节忽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都必将留下无法吞咽的苦果。如商业银行在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初期,对信贷政策的把握有偏差,认为由保险公司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即可做到万无一失,对风险的防范过于依赖保证人,放松了对借款人情况的审查,结果保险公司因不愿承担损失而找出各种理由拒赔,这也是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个人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多且分散、客户风险状况差异显著。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采取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个人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4.操作风险。根据2004年通过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往往是凭习惯和经验办理业务;二是贷后管理不到位,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房、购车等信息不能及时进行确认,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发现,甚至对逾期贷款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致使风险扩大。

二、个人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前调查依据不足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评分和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尚需待对个人的其他社会信用信息(如司法、税务、社会保障等)采集完整后,才能逐步提供。已经在全国联网的人行征信系统存在调整周期过长、内容更新不及时的问题,由此系统查询出来的报告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目前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主要依据仍为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但由于对出具证明的单位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导致证明中的收入随意性较大,同时缺乏明确的行业指导性收入水平等标准,增加了贷前调查的难度。

(二)管理机制不顺畅,制约业务稳健发展

1.缺乏相应的管理协同策略,尚未形成业务发展合力效应。市场营销和贷后管理归口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各部门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是部门利益,而不是公司整体的发展目标和方略,缺少全局观念,前后台未达到有效联动,致使业务不能快速发展。

2.“重贷轻管”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贷后管理难度较大。一些银行因思想上存在短视行为,观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过来,在市场营销上投人大,奖励多,对贷后管理投入少,处罚多,“重贷轻管”问题仍然存在,贷后管理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三)产品创新力度不大,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表面上看,个人信贷业务市场新品迭出,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但细究起来,大多难

免“换汤不换药”之嫌,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并没有多少。

(四)个人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尚有待完善。档案作为业务发生的载体,事关银行的债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相对于法人客户档案的规范管理而言,个人客户档案管理无论是从人员配备,还是管理基础都存在欠缺之处,有的银行就曾经发生过因档案散落在客户经理手中造成丢失而无法维护债权。

三、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贷前调查和审查,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1.认真筛选客户,做好风险识别工作。发挥人行征信系统的屏障作用防范风险,在贷前调查环节强调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防控风险。目前对借款人资信的考察可在人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年龄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收入的可信度。对现有合作结构、合作项目做好风险识别,规避对高风险的合作结构、合作项目的准人。

2.合理厘定贷款成数和期限,严格授信审批管理。一是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考核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所规定的“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掌握,以严防借款人因自身收入下降而违约的风险。二是在审批贷款时,充分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合理厘定贷款期限和成数,最大限度避免借款人因房产价格下降而违约的风险。特别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过热、部分房价虚高的情况下,应密切关注抵押品的价值贬损问题,严格抵押物价值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并行

1.加强合作,做到市场营销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结合。协同管理市场营销和风险防控部门,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使员工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控制业务风险。风险防控部门及时将各合作机构、合作项目的个人客户违约信息反馈给营销部门并据此调整对不同开发商、经销商的支持力度,对于优质客户,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扩大优质业务资源。

2.强化贷后管理。众所周知,贷款期限越长,其中的不可测因素越多,而个人消费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更是高达30年,贷款期限长、户数多的特点,无形中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应尽快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贷后管理人员,并适当加大奖励力度,以进一步健全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三)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虽然金融产品具有同质性的特点,但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必然是不断创新的,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也要随之改变,研发整合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并注意保持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有机制衡,针对具体业务品种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列出所有潜在风险点,保证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同步进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业务,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个人信贷产品。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