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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建议8篇

时间:2023-06-11 08:22:50

股权激励的建议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1

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帮助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优秀人才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阐释,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针对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

一、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第一,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同时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2

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帮助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优秀人才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阐释,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针对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

一、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第一,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同时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3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权结构;激励效应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应

股权即股份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激励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公司中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的权利,是一种长期激励的实现形式。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2012年我国一共有114家A股上市公司首次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近72.73%,创历史新高。自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短短三个月内,新股权激励草案的上市公司就有18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的日趋成熟,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实施股权激励。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分布来看,所涉及到的企业涵盖了证监会规定的行业分类中划分的13个行业中的一多半,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能源业和供应、建筑业以及批发和零售贸易等。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和实施范围广泛,其中制造业占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多数。制造业在我国工业中占主导地位,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并且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制造业所占的基数本来也大,所以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基本是以制造企业为主要实施载体。

在我国,股权激励给企业带来的优势表现在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升企业业绩

在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案例中,与2004年激励对象仅为4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比,2010年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扩大至105人,范围也更广。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扩大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创造性,不仅如此,由于管理人员的职位越高,其所持股份的数额越大,他的个人收益和风险也越大,相应的责任心也会越强。

(二)留住优秀人才

股权激励的开放式股权结构有利于吸引新人才。为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而提供高额的薪金和奖金会引起公众的注意。相比之下,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增加经理人的隐形财富。给予核心员工期权作为报酬的一部分,可以营造更好的内部竞争环境。

(三)减少短期行为

股权激励制度将企业本期实现的财务指标和企业将来的价值综合纳入评价体系,能有效减少短期行为,促使管理层关注企业长期目标,更加注重主营业务的发展,着力于提高企业未来价值。

(四)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

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情况每年应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的文件中予以披露。当股民看到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会觉得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自己共同分担着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特别是在公司遇到了某种市场压力,公众对公司的前途各执一词时,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能在允许认购的额度内尽量多认购本公司的股份,这对稳定股民对本公司股票的信心有极大的作用。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自身原因

1.业绩评价指标太单一

业绩评价是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过于简单的财务指标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易于实现,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并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包括短期行为、高风险经营,甚至人为篡改财务结果。

泸州老窖在2010年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进行了改革,与2006年相比,2010年方案的设计要求更高,如考核指标更加科学、行权条件更加严格、行权安排更加合理、激励结构和激励范围更加均衡等等,而且引入了行业比较的相对业绩评价。这也是2010年的股权激励方案顺利通过了审核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实践和发展来看,绩效考核体系应当包括考核上市公司的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创新能力、成长能力以及竞争能力等方面,以便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效果。

2.可能产生操纵业绩行为

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曾被称谓这是给经营者戴上了“金手铐”,使他们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长期行为。而现实却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股票的投机氛围扭曲了资产的定价体系,大量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严重偏离了其实际价值,2009年,动态市盈率超过200倍的上市公司达到177家,有33家上市公司的动态市盈率竟然超过1000倍,其中最高的三家:*盯祥龙、索芙特、青海明胶动态市盈率更是夸张到超过5000倍;市盈率为负且为负资产的“双负”企业——*ST宝诚,其股价却高达17元。这其中的夸张程度不言而喻。

年报显示,2009年光明乳业的原材料减值准备计提额为5057947元,而2010年原材料计提额仅为713861元,相差进7倍。有理由怀疑该企业前两年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在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2010年的净利润业绩达到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并且2007至2010年存货跌价准备依次为1080万元、228万元、3150万元、1020万元,2010年居然又恢复到了2007年的水平,由于我国企业很难获得当前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会使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原因就出在股权兑现,缺乏必要的、严格、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上。

3.可能导致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忽视

实施股权激励,实际上是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股东为了使高管给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制定的激励措施。然而,作为委托人的不仅有股东,还有债权人,最优的股权激励方案需要在这两类成本中作出权衡。股权融资行为常常导致债权人在企业中的作用经常被忽视。

(二)市场方面

1.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管

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发展阶段,其不完善导致非理性波动,会使股权激励的收益不完全与高管的努力及业绩的提高相匹配。如果单从一个企业的盈利情况来评判高管的业绩,那么这就从客观上削弱了股权激励促使高管通过提高业绩而提高股价的作用。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不到位也会加剧股权激励风险。

在我国,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奖励措施,开始对其监管很松,以至于股权激励实践出现了大量问题后,才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注意,这才开始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

美国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主要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对高管做出了许多新的限制,包括:禁止公司向高管提供贷款;财务报告如有重大违规,管理者将丧失业绩报酬(即以股权激励为主的长期报酬);缩短公司内部人士买卖股票的申报时间,对于持有公司已发行证券10%以上的内部人士的买卖行为均收紧限制,在买卖之后的第二个工作同就必须申报。

而我国在此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08年继证监会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两个备忘录之后,国资委在7月了补充通知,这样三管齐下,无人监管的股权激励问题才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遏制。

2.股票市场不成熟

我国股市目前属于弱式有效市场,总体功能薄弱,股价背离真实价值现象比较严重,还不能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在这种股价与业绩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出现反向激励效应,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议

为了达到更好的激励作用,限制性股票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行权条件。但当公司无法实际达到预定的业绩标准时,管理层通常会采用一些方式来修饰业绩,较为普遍的是采用盈余管理的方法。近几年由于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设定过低而导致企业亏损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伊利股份,就因为行权条件设定过低,激励成本费用过高而导致巨额亏损。因此,发现问题并完善政策对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建立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

决定企业业绩的指标有许多,如何选择合理有效的业绩评价指标非常关键。单从一两个财务指标考核未免有些片面,所以建议采用多指标进行考核,不仅各指标可以相互弥补其自身的不足,同时也可以较全面的从多角度反映公司的业绩水平,还要考虑整个行业的情况。

具体做法如下:

1.结合企业特点,选择适合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注意选择可控性和可操作性强,而且多重指标之间的关系明晰的指标不仅要采用盈利能力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和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中综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盈利能力评价指标,资产运用效率评价指标,偿债能力评价指标,企业发展能力评价指标,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评价指标,企业风险状况评价指标,产品市场竞争力指标等。

2.关注非财务性评价指标。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是企业业绩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它把注意力放在了企业内部因素对经营业绩影响的评价上,忽视了对企业外部影响因素的评价。同时,由于财务指标太依赖于会计报表而具有滞后性,非财务评价指标更加注重未来的发展内趋势,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更有利于管理者明确企业的努力方向,便于企业的战略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得企业的长期发展优势。

3.重视创新业绩的评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长期发展和业绩提高的有力保障,在新经济时期下,具有不断创新能力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更具有优势,更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4.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的影响力度。可以从建立企业业绩评价结果公告制度和建立以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两个方面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企业经营业绩评家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作用。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把业绩评价、长期激励和远期目标相统一,达到共同发展的效果。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董事会建设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的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了很大的改观。同时随着董事责任意识的提高,普遍出现了勤勉尽职、谨慎诚信的意识。

(三)完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企业不仅要慎重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认真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更应该对计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以便顺利执行。首先,应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情况。其次,监事会应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违反股权激励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最后,管理层建立股权激励制度质量评估体系,对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达到的效果进行评价。

(四)完善资本市场的建设

一个成熟理性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优质的实施股票期权的市场环境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这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提高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促使证券市场规范化,防止过度投机、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泛滥,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同时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使我国证券市场早日真正实现市场化。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才能更好的反应公司价值,实现设立股权激励的最初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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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建议篇4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董事的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管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成长性,分别确定授予和行权的业绩指标。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1.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2.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3.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以三年(或项目战略期)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转让)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或转让)。

3.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即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为赠与股票价值与按照期权定价方式核定的赠与部分预期收益之和。

(三)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境内、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期权(或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或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权(或解锁),尚未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权(或解锁)的期权(或股权)不再行使。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权(或解锁)等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5

如今,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重视,普及率日增。截至去年10月底,沪深两市已有775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涉及股权激励计划1077个,其中229家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2月,克明面业、江南嘉捷、永新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了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的公告――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其未解锁的股票,这是和平处理。也有涉及重大纠纷、诉诸法律的处理方式,其中王茁与上海家化2014年的股权激励官司至今未见尘埃落定的公开信息。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股权激励是为了提高员工归属感和认同感,增进工作效率,提高公司收益,因此一旦离职就不应当继续享有股权激励,应注销、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支付给公司违约金。而从员工的角度看,股权应当由自己处分。公司到底该如何合法、合理地处理好人走了股权激励怎么办这一问题?

激励纠纷不断

近年来,员工离职后的股权激励纠纷不少。

上海家化董事会认为,王茁对公司内控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负有责任,解除其总经理职务,王茁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2014年6月被回购并注销,数量为315,000股,每股价格10.94元,回购总价款3,446,100元。回购价是彼时市价的三折。这笔钱数额不小。王茁称,“我并不是不看重钱,我其实很看重钱。”当年,在胜诉劳动仲裁后,王茁和上海家化的股权激励官司开打。

2015年的富安娜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和回天新材股权激励纠纷案,都是因为高管离职跳槽并套现而引发的纠纷。这两起激起业内争议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与员工签订股东协议,对股权激励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包括在一定年限内不辞职、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否则需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两起纠纷最终以公司胜利告终,富安娜案件获赔超过4000万元,堪称A股“史上最贵”的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回天新材公司已依法追索了1500万元。

此外,近年离职股东公司章程无效的案例渐多,大多因为公司股东会通过《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因为岗位发生变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而离职股东持异议不愿强制转让。这些案件中,各地法院都持有近乎相同的态度,即公司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直接剥夺股东自身应享有的自益权,除非得到股东本人的同意。股权转让前,原股东仍应享有分红的权利。有法院提出,“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

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考虑如何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对离职股东加以限制。是采取股东协议的方式,还是利用章程进行约束?值得思索。

双重法律关系

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权激励的条件、方式和离职必须转让股权或者支付公司违约金,这种协议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强制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约束效力。从富安娜和回天新材案可以看出,法院支持股东协议可以就股权激励对离职股东进行约定,离职了就强制股权转让或者支付违约金。

当然,在签订这种股权激励协议时,员工往往处于谈判的劣势地位。回天新材案中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中,股东戴宏程表示,“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我们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公司要求签字,我们就签了”。股东许俊则表示,“我们对这样的《协议书》有异议,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员工是处于弱势的,你如果不签,就可能拿不到股份,员工相当于没有选择。”

由于被激励的对象是员工,在股权激励后与公司之间既是劳动关系又是“股东-公司”关系,因此股东协议也具有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在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中,就引起了法律适用争议,究竟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还是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股权收益是依股东身份而获得的,不是劳动报酬,违约金也是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的,应当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违约金条款实际上只是股权回购条款,一旦股东辞职,就触发收益转让的条件,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违反义务履行的情形。

事实上,员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建立的股东-公司关系来源于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不受股东-公司关系的影响,因此股权激励协议虽然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剥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辞职等权利。

章程限制讲究

世界范围看,各国公司法大多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章程在初始订立时,体现更多的是合意原则,股东全体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初始章程。然而章程修改时,只需满足三分之二的资本多数决形式:很多时候,沦为控股股东对公司股权洗牌的工具,排挤少数股东。实践中,法院认为未经股东本人同意,利用资本多数决修改后续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这一观点具有合理性。

因此,从公司合同的角度,需要区分初始章程和后续章程。就初始章程而言,股东合意一致设定的股权强制转让负担,应当认为是一种自愿约定;而后续章程修订中,如果设置了股权强制转让的负担,也应当得到该条款约束下的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善用股东协议

处理好离职后股权激励问题,公司可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激励计划尽量采取股东协议的形式,与特定的被激励员工签订,明确合同的性质、股权激励适用的条件、时限,离职股东必须强制进行股权转让,将收益返还给公司等。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6

对于一些创业型公司而言,因为公司资金实力有限,难以持续用高薪吸引到足够多的优秀人才。如果转换一下思路,给予人才股权激励,同样可以吸引到优秀的人才加盟公司。特别是对有风险投资介入的创业型公司,给予团队成员股权激励甚至要作为硬性条款写进入资协议。

股权激励在不同的企业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涉及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拿什么给,创始人可以把自己的股份拿出来,也可以新增股份;二、给谁,股权激励打算惠及哪些人;三、给多少,一共拿出来多少,给每个人多少,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比例不宜太小,太小会失去激励的意义,太大则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四、对价是多少,这要看公司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公司经营前景越不明朗,股权对价就应越低。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最为关键。股权怎么给到员工,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创始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给待激励员工;第二,待激励员工自行出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第三,设立期权池公司,让期权池公司增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待激励员工成为期权池公司的股东,实现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从实际操作效果看,股东直接转股的方式最不可取,涉及对价估算和个税。创始人转让股权时如果按照公司账面净资产估价,就需要被激励员工拿出不菲的现金购买此股权;如果创始人打折转让或赠送股权给员工,获益部分需缴纳20%的个税。如果让被激励员工直接以现金入股,在公司发展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员工不一定愿意;硬性要求的话,不仅起不到激励作用,还可能会让员工误以为公司在向员工集资。前两种方式实际都是让待激励员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当人数众多时,还有一个弊端,员工行权后会造成公司股东众多,股权结构复杂。从业界比较流行的模式看,宜设立期权池公司,让被激励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这种方式较好地规避了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弊端。

设立期权池

为了便于表述,以下引入一个案例阐述期权池公司设立的过程。

XYZ公司为一家初创公司,创始人AAA,公司估值600万元。公司为了加快发展,引入了风险投资者,风投拟投资300万元。风投入资时在增资协议中约定,XYZ公司需要拿出摊薄后10%的股权用于激励公司核心团队。最终XYZ公司股权结构为AAA持股60%,风投持股30%,员工持股10%。经XYZ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设立期权池方式给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期权池仅仅是作为持股公司存在,并不是实际开展生产经营,因此其经营范围可随意约定。期权池设立时需要考虑几个问题:一、期权池由谁出资设立;二、期权池如何成为XYZ公司的股东;第三,期权池的注册资金,以及期权池增资XYZ公司的资金如何解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XYZ公司借款10万元给AAA,由AAA投资10万元注册期权池公司;

XYZ公司与AAA签署协议,明确AAA是替XYZ公司代持期权池股权;

公司借款100万元给期权池公司;

期权池公司以100万元增资XYZ,占股10%。

在此操作过程中XYZ公司会产生两笔债权:第一笔,XYZ公司借款10万元给AAA,由其办理期权池公司的注册,此款项待AAA将股权转让给待激励员工时收到转股款后归还;第二笔,XYZ公司借款100万元给期权池公司,此款项待XYZ公司实现分红后,期权池公司用收到的分红款予以归还。

期权池公司成立到获取XYZ公司借款,再到增资XYZ公司,净资产规模维持在10万元不变。如果公司拟将股权赠送待激励员工,可将期权池的注册资金进一步缩小,这样期权池公司在做股权转让时对价会足够低。

确定激励对象

建立期权池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特别是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激励对象人选必须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即选择对公司战略最具有价值的人。按惯例一般着眼三类人员:公司高管、中层干部、骨干员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时能否同时覆盖到这三类群体,取决于期权池的大小。通常期权池占股比例在10%?20%之间,期权池大,被激励对象人数相应就多,期权池小,被激励对象人数相应就少。需要说明的是,期权池公司一般都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激励对象的总数不能超过50人。当待激励员工超过50人时,如需要可考虑设立第二个期权池公司。

以期权池足够大为例,待激励股权首先需要在高管、中层与骨干间进行比例切割,确保每一层级的成员有相对固定的股权配比。譬如,期权池中高管总共分享股份的50%,中层总共分享30%,骨干总共分享20%。在各层级股权配比划定后,需要将股权再细分到每个职位、每个人,确定个体所能获得的额度,如高管获取折合XYZ公司股权的0.5%~1%,中层0.2%~0.3%,骨干0.1%~0.2%。在分配期权池时,有一点需要提早考虑,要给未来拟引进的人才预留部分股权,期权池不要一次用尽。

兑现股权自然离不开谈对价。员工获得公司的期权,本质上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奖励,并非员工自身的投资行为。因此,员工取得激励股权时对价一般要低于市价。前面已经提到,对价更多取决于公司处于什么阶段。如果公司是已上市,以现时的股票价格作对价即可,未来股价升了,员工可选择行权;要是公司没上市,就要看它处于什么阶段了。处于初创期、亏损期,适宜给干股留住骨干;处于发展期,适合以市场价打折或以每股净资产额作对价。

行权条件与退出方式

激励是实现一定目标后的奖励,股权激励也是如此。获得股权激励时,员工至少需要达成以下目标:第一,在公司长期服务,一般要在三年以上;第二,每年的绩效考核要合格,胜任自己的工作。

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一般都会约定行权期限,意即被激励员工在多长的期限后方可按照约定价格从AAA手中获得期权池股权。协议中约定的行权期限无疑是一副金手铐,可约束被激励员工短期内跳槽。激励股权建议分多年行权,如第一年结束后可履约激励股权的25%,第二年结束后可履约激励股权的35%,第三年结束后可履约激励股权的40%。

要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就离不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要切合实际,切忌不能让员工产生无论如何努力都完不成的预期。对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待激励员工,拟定股权激励协议时,要重点考虑超额业绩。完成正常业绩意思是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考核合格;完成超额业绩意思是员工在完成正常业绩后超预期实现了新目标。把他们完成正常业绩所能获得股权与完成超额业绩所能获得的股权界定清晰,侧重在完成超额业绩部分。如分配股权时,完成正常业绩:完成超额业绩=4:6。

员工获得股权后中途离职怎么办,他们已获得的股权或期权如何处置?有两种思路:第一,已获得部分按协议正常履约,归被激励员工所有;第二,已获得部分由公司或股东回购,回购条款需要在股权激励协议中事先约定清楚。由公司或股东回购实际也是员工退出股权的一种方式。

员工获得公司的股权激励后,大多数人并不愿意长期持有,而是希望在适当的时机寻求退出,获取股权的增值收益。股权退出的方式有几种:第一,员工离职时由公司回购或股东回购,最知名的案例是华为公司,华为员工离职时,员工持有的虚拟受限股由公司回购;第二,公司在进行重大股权变更时或引入新的投资时转让期权池股权,近期知名的P2P公司人人贷成功地做了尝试;第三,待公司IPO后,期权池公司做清算处置,员工翻上来直接成为XYZ公司的股东,这是最理想、最乐观的退出模式;第四,公司与员工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公司回购员工股权。

相关法律文件

建立期权池方案是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不同层级的领导与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首先需要公司股东认可期权池方案,并对具体操作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一把手要牵头制订方案、拟定标准、审核待激励人员名单;各副总经理需要提供所分管部门拟激励人员名单;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总经理要甄别名单与拟定激励额度标准。股权激励还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结合上文的案例,操作期权池方案时至少需要拟定以下法律文件:

建立期权池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期权池公司的章程;

XYZ公司借款给AAA的协议;

AAA代XYZ公司持有期权池公司股份的协议;

XYZ公司与期权池公司的借款协议;

期权池公司投资XYZ公司的增资协议;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7

关键词:股权激励;伊利股份

1、伊利股份股权激励分析

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伊利股份作为第一批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之一,它是全国乳制品行业的佼佼者,其股权激励计划自推出以来备受争议。伊利股份结合公司实际和行业

特点选取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下面我们将对其期权激励的实施进行具体分析。

1.1行权条件设置较低

根据伊利股份历年的财报可以看出2002年至2005年公司每年销售收入较上年的增长率远高于20%,根据期权的行权条件,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别获得了600万份股票,但是首期行权条件却只要求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这就意味着仅完成这两年的业绩后,管理层无需另作努力。

随后,伊利股份董事会的决议,2007年4月30日,伊利股份董事决议对方案中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做了修改,该修改使得当期的利润因为扣除摊销期权费而大幅减少,但在计算是否满足行权条件时却可以忽略期权费的影响,这样的双重标准使得股份支付对于伊利的管理层来说简直形同虚设。《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上市公司应采用合理的模型计算每个行权期应当承担的股份支付成本,并从利润中被扣减。查阅伊利股份的年报发现,公司计提了股权激励费用,费用的分摊情况如下表:

根据表2反映的情况来看,伊利股份在两年内就把费用摊销完毕,因为费用增加而导致短期内的亏损,但是至此以后期权费用就不会影响到公司业绩和股价。

虽然伊利股份有在其他相关说明中声明,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的利润影响数剔除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该类成本费用也不会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影响。但是也不能改变该公司当年年度亏损的事实。事实表明,2007年度伊利股份所赚取的利润都不够负担该公司股权激励的成本,如此看来,将利润支付给激励对象之后留给该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就是亏损。

该股权激励主要针对总裁、总裁助理和核心业务骨干等关键人员。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数量总额达到60%,对核心人员的激励较少,股权激励的价值分配不均衡。结合伊利股份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从2005年开始四名激励对象一直担任董事会成员兼高管,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高度重合,“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容忽视,防止激励方案被董事会操纵。

1.2行权时间弹性较大

2006年到2013年,伊利股份公告表明:2007年行权数量为64,480份,行权价格为12.05元,从2007年到2012年4月,激励对象再未行权,但是可行权数量从2006年的5,000万股增加到2013年5月27日的18,092.12万股,行权价格从13.33元/股降到6.49元/股,6年时间可行权数量增长了261.84%,行权价格降低51.31%,具体情况见如表所示:

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议

股权激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要保证股权激励方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合理有效,综合分析伊利股份股权激励的全过程,可以得出伊利股份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当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股权激励制度推行的政策和措施,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有需要改进和反思和改进的方面。

2.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有效实施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应根据发展的需要以及股东的需求不断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在保证公允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激励对象的业绩评价与考核。伊利案例表明,激励的过度利用和约束的过度缩小都会导致股权激励无法达到应有的效应,因此上市公司应保证内控机制的严格、设立完善的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应当全面、系统,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另外,上市公司还需考虑到行业、地域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内部结构的不同,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应尽量选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考核指标的设计应结合多种指标相对灵活,考核方案要切合实际。

2.2建立健全外部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股权激励的实施更为有效,外部治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应加快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经营能力为标准,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让外部股东充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建立完善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外部治理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完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调整修订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外部环境。

3、结束语

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公司的委托成本,同时良好的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业绩的增长、帮助公司吸收培养优秀人才,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伊利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它实施股权激励只激励一部分高管层,而公司核心业务骨干却享受很少一部分利益。管理层股权激励要发挥良好的效果,否则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最后,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的资本市场环境不如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环境发展的那么成熟,因此仍需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顺利进行。(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2006.1.1

[2] 刘小玄.现代企业的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J].经济研究,1996(5)

股权激励的建议篇8

【关键词】股权激励 公司绩效 委托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概述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和其他方面提供的服务而授予的权益性工具或者为此承担的以权益性工具为支付手段的债务。企业通过对职工支付期权的方式来实行鼓励,以此激励员工为了以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付出更多的劳动,使得公司的目标和个人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二)股权激励的特征

股权激励具有的特征有三点,一是股权激励是企业与员工或者是其他方所进行的交易,二是股权激励是以获得员工或者其他方的服务为目的,三是股权激励的交付价值与企业未来的自身权益性工具有关,这一点也是企业与员工或者是其他方进行的交易的最大的区别。

(三)股权激励的主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典型的股权激励包括四个步骤:授予、可行权、行权、出售。

授予日实际上就是指股权授予协议获得批准的日子。一般情况下,股权授予协议获得批准是指协议双方对于协议上的所有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所谓的达成一致是指企业、职工和其他方对于协议的条款充分理解并且都接受,没有任何异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条款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经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授予。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职工或者其他方已经获得了执行权利的条件,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而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分批可行权,只有拥有了可行权的股票才能够获得支付的权利,才是职工和其他方的真正财产。一般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中间的区域为空白期,是可行权的条件的满足时期,因此又称为“等待期”。

行权日是指,在这个期间,职工和其他方可以行使自己获取现金或者获得权益的权利的行使时期。如果员工具有股票齐全的行使权,那么在这一期间,该职工可以按照约定好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股票,这位职工购买股票的日期,就是行权日。在可行权日到期权到期日之间,职工和其他方均可在可选择时段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出售日就是指,职工或者其他方将行权日时购买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期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支付协议,一般情况下有一段时期的禁售期,我国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一般为两年,在这一段时间内,不能讲股权进行出售。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

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收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鼓励,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公司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主体

我国民营公司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主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营企业的资金筹集本来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支撑就是管理层付出的多少,影响到民营企业成长的快慢。二是,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管理较为复杂,国资委一直对于股权激励保持谨慎的态度,导致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激励水平比较低,董事会对于股权激励的执行的推进也不上心。

(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的股权激励意愿较强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高于同行业中其他公司的普遍水平。另外一方面,盈利能力较强的、发展较快的企业一般就将企业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企业股权激励的指标。证监会也对股权激励作出有关规定,公司设定行权时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所以在上市公司有意愿实施股权激励时,会优先考虑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这种考核方式在目前来说是比较有争议的,一种说法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其股价的高低来反映其未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使用股价作为参考指标即可,但是另一种说法,当今的证券市场本来就波动性较大,大多数时间是无效的,不能够公允地表示企业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好坏,因此,还需要以传统的财务指标来考核企业是否能够进行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

一方面,证监会通过备案制来限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备案制并且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许可的项目不可以通过审核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难上加难。在实践中,备案制实施起来过程复杂而且持续时间较强,严重影响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

另一方面,证监会、国资委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细节方面做了过多的干预,在激励对象的选择、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的规模方面都有限制,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受众面过窄

根据现状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受众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多数公司认为,管理层的作用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公司的业绩并不仅仅取决于管理层的功劳,受众面过窄只会导致公司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严重的话还可能激起管理层和普通职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部因素

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权条件的获得来看,除了所在会计期间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受相关部门的惩罚之外,还要受到一些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影响,包括资产净收益率、内部报酬率等等这些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这些指标是决定企业能否进行股权激励的最终因素,也是影响上司公司股权激励的直接因素。

另外一方面,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激励自己的员工能够更加努力的工作,将员工个人的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换句话来说,企业绩效的提升才是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最主要原因。

传统的委托理论是导致股权激励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委托在一个公司中有三层关系。第一层委托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替全体股东进行有关的重大决策。第二层委托是董事会与上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公司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为公司实现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管理层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做出的决策可能是对自己有利的,但是对公司是有害的。与此同时,董事会没有良好的手段对管理层进行监视,或者评价其业绩的好坏。第三层委托关系非常广泛,包括各个上下级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对公司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董事会大多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对于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为自利行为导致公司受损的员工给予处罚。

这种激励行权条件的设置,将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进行了捆绑,只有当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的股价上升时,员工才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员工会将企业的利益优先考虑。

(二)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部因素

不同行业的上司公司所采用的股权激励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努力程度相同的两个公司,采用相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最终所带来的效果是不同的,两个公司的经营成绩也是不同的。行业的景气度越高,该行业所在企业所采用的股权激励的力度就越大,他们的经营业绩的表现情况就越好,因此,他们所能获得的股权投资的激励额度就越大。

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和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对于所采取的股权激励的方案也不同,小规模的上市公司和大规模的上市公司相比,虽然两个公司的努力程度相同,所获得的经营绩效也相同,但是两个公司的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却是不同的。同等类型的股权激励刺激同等类型的满意程度,但是对于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所获得股权激励收益却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来说,国有企业所实行的股权激励较少,非国有企业更容易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国有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甚至有可能是该行业的垄断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由于国家的支持,所以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中的管理者的经营努力程度对于企业业绩的影响力度较小,另外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对于实行股权激励持有更加谨慎的态度,所以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更为繁琐,加上市场对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敏感性,所以国有企业对于实行股权激励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综上所述,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部因素包括,企业的自身规模大小、上市公司的类型、行业的景气程度等等。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建议

股权激励是一种解决公司委托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的手段,但是现如今股权激励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上部分,本文通过分析股权激励的特征和主要环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和发展,其中提出了现如今股权激励所存在的问题。同时,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内外部影响因素,最后根据影响因素,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改进提出了政策性建议如下:进一步完善各项法规和法律制度;充分考虑影响股权激励的内外部因素;扩大股权激励的受众范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完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激励效果。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法规和法律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股权激励制度被看做是公司高层侵占股东财务的一种途径,又因为中国市场现有的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讲一个本身就具有漏洞的股权激励制度投放到市场中去,那么完善现有的各项法规和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和刻不容缓的。

(二)充分考虑影响股权激励的内外部因素

通过已经了解到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外部因素,以当年的数据为指标,建立自身纵向的比较机制,但是这种比较机制只能判断出企业每年变化的好坏,没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还需要与行业中的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建立横向的比较机制,充分的了解与其他企业的差距,通过影响因素的分析,降低市场风险和行业波动对于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影响,更加准确的为经营者的业绩付薪水。

(三)扩大股权激励的受众范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

由于企业的股权激励的受众只集中在经营管理层,所以容易导致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终可能激化两者之间的矛盾,所以,企业的股权激励的受众范围也要扩大到普通的员工,维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其价值虽然是归于股东所有,但是由于这些价值都是由员工的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虽然整个公司最大的贡献是由管理层和核心工作人员所创造的,但是全体普通职工的贡献也不能忽略。对于工作年限较长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普通股奖励,也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促进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创造更多的价值。

(四)完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激励效果

股权激励绩效考核制度对于激励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从目前出台的绩效考核方案来看,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来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衡量的标准更为广大企业所接受,这个指标虽然容易获取和实施,但是该指标主要从企业年报中获取,易于被企业所操作。而另外一种方式是以净利润为考核指标,该指标确实能够有效地考核企业的内在价值,但是又容易受到市场、政策、利率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影响,使得企业市值的变化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以后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要首先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采用更为多样化的指标,更好的反应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吴育辉,吴世农,企业高管自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一一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草案的证据[J].管理世界,2010,05:141-149.

[2]肖淑芳,张晨宇,张超,轩然,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的盈余管理一一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9,04:113-119+127.

[3]胡国强,彭家生,股权激励与财务重述――基于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科学,2009,11: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