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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8篇

时间:2023-07-04 09:27:24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1

【关键词】 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评估 影响因素

一、股权价值的内涵

在讨论股权价值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价值的内涵,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价值的内涵――劳动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传统经济学价值的观点无法解释土地的价值因何而来。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探讨在资产评估中价值的内涵。从数量上看,价值是某种物价值多少可转化或可体现某单位量的表现,它是指任何有体物或无体物的交换价值,是可以与其他任何东西进行交换的货币量或未来收益的现值;从效用论角度看,价值是人们对资产效用的一种主观判断。它和价格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是物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相对稳定的,是价格的波动中心;而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是不稳定的,通常因人而异。而资产评估价值是客观与主观的相互统一,是评估价值与价格表现形式的统一,为什么这样界定呢?因为资产评估中的价值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最终以价格形式体现出来的价值量。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评估的价值和价格不作区分,有时候把股权价值就可以看作是股票的价格合计。但是,从资产评估学上我们还是要把它们区分开来。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权价值呢?所谓股权价值是指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负债价值。而企业的整体价值是预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把未来年份的预测现金流量用含有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的折现率折成现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既要考虑资本市场的风险成本也要考虑企业利润的增长率。如果某项投资的回报率高于同样风险下的资金成本,便会创造增值的资本价值。因此,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依靠未来的企业收益能力,而各项价值评估数据的取得均来自于预测的结果,因此,股权价值可以界定为是一种有预测性质的价值,这也是对其他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借鉴。股权价值也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二、研究股权价值意义

股权价值计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而且还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必然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资产价值属性选择恰当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价值尤为关键。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建议采用单一现行市价计量模式计量,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交换价值,客观、准确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价值应由股票交易市场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会计计量结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则要通过市场法比较确定。

股权价值评估是为股权交易服务的。股权交易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优化胚子的重要选择。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经济活动,因此研究股权价值评估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可以促进完善评估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企业和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可以为股东投资和股权转让提供参考;可以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股东权益;可以为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企业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提供参考。

三、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1、资本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长期负债与权益的比重。研究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资本结构与企业融资成本、公司价值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关系。反映的是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最佳资本结构评判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者财富,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否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是否资产保持适当的流动,并使资本结构富有弹性。对股权价值的具体影响:一是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给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和节税收益,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成本率时,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带来节税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但随着债务融资的增长,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就会增大,进而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及破产。二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以及投资决策来影响企业价值,资本结构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影响外部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企业价值,管理者持股和主动回购股权被投资者看做是企业前景良好的一个信号,这是因为管理者承担了风险。三是通过影响企业治理结构来影响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选择正确的行为,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业绩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状态作出正确判断。

2、股权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经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企业价值上升比例呈一定的态势发展。在起步阶段,企业价值会随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而上升,但是当持股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随着比例上升企业价值反而下降。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需要有一定的度,过高和过低等会影响企业价值进而影响股权价值。另外,企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即私有产权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要比国家控股和国企控股大很多。对企业价值的正面推进作用更大。

3、公司治理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它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具体包括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公司治理,也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政府架构等外部治理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构建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作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表明了股东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程度。在英美等股权比较分散的国家,公司组织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构成。在德日等股权比较集中的国家,公司组织构成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监事会起比较大的作用。我国公司治理起步较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框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监事会专门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

公司的治理结构会影响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一般董事会成员都是大股东,大股东作为董事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大股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严密的、家庭式的团体。他们不仅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或非正式的总裁会议控制企业,而且还会通过资金提供或业务的往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作用相对被忽视。一般来说,持股比例的多少将会影响到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的关注程度。大股东的存在有利于管理者更好的监督和企业取得更好的业绩,特别是股权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权比例的选择要涉及到两个关键成本: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投资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二是治理成本,即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它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和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这两个成本与股权集中或分散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的股份高度集中于一个投资者手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按照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原则,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该大部分归该出资者所有,外部大股东在其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时,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由于属于内部高度的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起着监管作用。股权集中鼓励创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联系的战略)和阻止多元化(与管理者利益相关的其他目标相联系的战略,如规模)。

除了以上因素会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宏观经济形势对企业的股权价值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正确处理股东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进行投资的必要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金融市场日趋完善,资本市场逐步正规,还有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发展和资产评估法律环境的改善,个人投资者、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都需要掌握一些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技术,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曲若鹏: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两种方法[J].财会月刊,2011(32).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2

当前,在一般的企业股权价值评估中,市场价值法和收益现值法的运用较为普遍。然而,在担保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中,这两种常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本文将结合担保行业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运用进行综合分析,旨在找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手段。

一、担保公司与普通企业的比较分析

与普通企业相比,担保公司在经营形式、负债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有很大特殊性,要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首先要了解担保公司的运行规律。

1.经营形式的特殊性。首先,经营对象特殊。担保公司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信用,提供的是基于借贷关系的衍生金融服务,普通企业则以实体经济(商品、货物或劳务)为经营对象。其次,经营基础不同。担保公司赖以生存的经营基础,除了国家信用,还包括个人、家庭、各种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信用,而商业信用对普通企业虽然重要,但其主要的经营基础仍是商品或劳务等有形资产。

2.负债结构的特殊性。普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时,一般认为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然而,实践中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水平却远远高于净资产,有的甚至达到净资产的5倍-10倍。这并不意味着担保公司已濒临破产,担保公司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是与其特殊的经营形式紧密联系的。普通企业举债的目的在于为项目或设备筹资,而担保公司负债的形成并非为了筹资,其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即担保公司利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或有负债的经营。

3.资产结构的特殊性。从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来看,固定资产占比较小,大量资产以有价证券、担保物权、商誉等形式存在。在股权价值评估中,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担保物权,特别是商誉,其质量都难于确定。

二、常用估值法在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局限

1.市场价值法评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价

市场价值法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却制约这一方法的运用,对于担保公司该方法的局限性更为明显。

(1)资本市场信息反馈可靠性问题。以市场价值法进行价值评估,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存在活跃、成熟的交易市场。在这一前提下,即便个别企业价格走势出现偏差,从整个行业来看市场信息仍能正确反映价值。若交易市场有效性低,价格就难以正确反映企业市场价值,在这种条件下采用市场价值法,将导致估值错误。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效率较低的阶段,政府及政策对资本市场干预较多,市场信息反馈不够灵敏、不够准确,价格与价值偏离较大,故使用市场价值法就必须谨慎。

(2)担保公司可比企业选择的局限性。采用市场价值法的另一关键点是找到与目标企业具有可比性的企业。实践中,可比企业与目标企业通常业务组合不尽相同,企业的成长性与经营风险度方面也存在差异,尽管如此,若同类可比企业数量足够多,这种估值方法仍然可用。

然而,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同类公司在证券市场交易的数量少,目前A股、H股上市公司中,仅有香溢融通、鲈乡小贷、集成金融、瀚华金控4家涉及担保业务,且股票交易的时间都不长,股价市场波动性也较大。因此,如若采用市场价值法,将会影响估值的准确性。

2.收益现值法评估担保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价

收益现值法依据未来现金流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具有科学性,将其运用于担保公司这一特殊行业,既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更主要的还是局限性。

(1)适用性方面。对担保体系成熟的国家,采用收益现值法是适用的。在担保体系成熟的国家,担保的监管体系较为健全,政府干预较少,担保市场化程度较高,担保公司经营较为稳健,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担保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小,担保公司经营的可预测性较强,具备采用收益现值法的有利前提。

(2)局限性方面。首先,许多因素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是长期、潜在的,短期内难以预见和预测,没有结合这些潜在的因素,对未来收益所做的预测很可能就存在较大的偏差。这是收益现值法本身的局限性。其次,对担保公司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往往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形势的调整而变化,甚至发生决定性的逆转,从而导致对担保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相当困难。再次,影响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因素多且复杂,且大部分风险源于公司外部,在系统风险爆发期,任何担保公司都难以独善其身。而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担保公司资本成本的估计更为困难。最后,商誉是担保公司极为重要的风险资产,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商誉的重要性可以提升到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程度,担保公司的业务和担保体系的完善都建立在市场信心的基础上。然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商誉只有在担保公司发生股权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才会被估值入账,这就导致担保公司商誉的价值,常常不会体现在其会计报表中,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将产生复杂的影响。

综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与担保公司行业的特殊性,采用常用的价值评估法--市场价值法、收益现值法--对我国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担保公司的经营的特性,探索更为合理的方法,用以评估担保公司的股权价值。

三、商誉及净资产评估法在担保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运用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3

关键词:证券公司;市场法;对比公司;流通折扣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159-03

1 证券公司的特殊性

1.1 实物资产较少

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业,与生产型企业不同,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分布在全国各地,办公地点大多为租赁。证券公司也不像生产型企业有大量的生产设备,其实物资产主要为电子设备、少量办公家具及车辆,总体价值较小。

1.2 无形资产的特殊性

证券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同于生产型企业,主要是一些金融企业特许经营权、相关牌照、销售网络、管理团队等,不像其他类型企业中的专利、商标,目前尚未有较成熟的评估方法。

1.3 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业务主要有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目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比较重,这两类业务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比较敏感,这将影响到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稳定性。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主要为承销费、保荐费、财务顾问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管理费,投资银行业务如IPO、重大资产重组等历时较长,项目成功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导致收益不确定。

2 估值方法及适用

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2.1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鉴于目前评估技术的局限性,评估人员无法对证券公司拥有的证券经营相关牌照、销售网络、管理团队、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方法评估并进行价值分割。金融企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但又是金融企业价值中很重要的部分。中国金融行业有严格的行业监管制度,涉及到市场准入、股东资格确认、分支机构要求等,因此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不容忽视。金融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品牌、网点、客户资源的价值也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在采用成本途径评估证券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遗漏了与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相关的部分无形资产。

2.2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行业发展状况、投资心理以及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周期性,证券公司的经营和盈利水平对证券市场行情及其走势有较强的依赖性。证券市场行情高涨、交易活跃将推动交易量的增加,从而拉动经纪业务收入的增长;证券市场的活跃会刺激融资和并购需求,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投资银行业务机会;持续向好的证券市场还会激发居民的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意愿,有利于证券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的开展。此外,证券市场的活跃还将刺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创新活动和新业务机会的拓展。反之,如果证券市场行情下跌,交易清淡,证券类公司的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和自营等业务的经营难度将会增大,盈利水平可能会下降。其未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准确度。

2.3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常用方法为对比公司估价法,指通过比较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来确定被评估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对比公司方式估价法,首先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行业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其次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主营业务收入、EBIT或净资本、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被评估企业股权市场价值=对比公司比率乘数算术平均值×被评估企业相应分析参数×缺少流通性折扣率

具体步骤:

(1)根据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业务类型及营业网点等比较因素选择对比上市公司。

(2)选择对比公司的收益性、资产类参数,如主营业务收入、EBIT,净资本、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

(3)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比率乘数。

(4)将对比公司比率乘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被评估企业相应的分析参数,再扣除缺少流通性折扣,从而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市场法的理论基础是同类、同经营规模并具有相同获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价值是相同的(或相似的)。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因此市场法评估结果更有利于为评估目的的价值实现服务。

以下着重介绍市场法估值过程及参数的选择:

2.3.1 选择对比公司。

通过上市证券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等相关指标、行业地位及其他相关资料比较分析,确定可类比的上市证券公司。

(1)资产规模比较。首先通过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及对应的行业排名比较,筛选出规模及行业地位相近的证券公司,然后整理分析相近证券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优劣势、营业部数量及布局、市场份额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总结与被评估企业的异同,剔除与被评估企业差异较大的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属于金融行业,资产主要为货币性资产、金融资产及金融衍生工具等,存在较高流动性;另外我国证券行业的未来发展空间较大,从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在经营方式、优劣势等方面相当的前提下,即规模相当的证券公司对应的股权价值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收益性指标比较。通过比较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及相关排名,综合考虑公司的资本实力、业务(如融资融券)资格、期货及国际业务方面的完整布局、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和业务网络、A类A级券商信用等级等多方面优势,来进行对比公司的选取。

2.3.2 分析参数的确定。

(1)收益类比率乘数。对比公司股权市场价值与收益类参数计算出的比率乘数称为收益类比率乘数。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比率乘数和EBIT比率乘数。主营业务收入比率乘数就是股权市场价值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该比率乘数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小对股权市场价值的影响;EBIT比率乘数就是股权市场价值与EBIT的比率,该比率乘数可以反映EBIT的大小对股权市场价值的影响。股权市场价值和税息前收益指标计算的比率乘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债务结构和所得税造成的影响。

(2)资产类比率乘数。对比公司股权市场价值与资产类参数计算出的比率乘数称为资产类比率乘数,具体为总资产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净资本比率乘数。总资产比率乘数是反映企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股权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一个比率乘数。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变动存在不确定性且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较大,因此剔除客户资产得到总资产账面价值来计算对应的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是反映企业净资产与股权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一个比率乘数。可比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同属于证券行业,资本结构具有相似性,即资产负债率通常较高,同时净资产比率乘数体现了净资产与股权市场价值口径的统一;净资本比率乘数是反映企业净资本账面价值与其股权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一个比率乘数。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即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扣除各种风险调整因素计算得出净资本。净资本是证券公司重要的财务指标,对证券类公司的发展影响较大。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公司资产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同质性、金融监管的严密性,证券行业存在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属于非完全市场行业。另外,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较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较大,因此我国证券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在经营方式、优劣势等方面相当的前提下,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与股权市场价值相关性较高。因此资产类比率乘数适用证券公司的市场法评估。

综上所述,“分析参数”确定为总资产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净资本比率乘数。

2.3.3 比率乘数计算时限。根据取得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评估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剔除个别公司重大事项的影响因素,在计算对比公司比率乘数时限时一般选取近4~5年数据。

2.3.4 对比公司比率乘数的计算。

对比公司比率乘数=时间序列调整后的市值/分析参数

式中:时间序列调整后的市值=市值×(基准日股

价×时间修正系数/调整日股价)

其中:市值=流通股市值+限售股市值

流通股市值=股价×流通股本数

限售股市值=(股价-看跌期权价格)×限售股本数

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上述看跌期权。

式中:

P――看跌期权

X――期权执行价

S――现实股权价格

r――连续复利计算的无风险收益率

T――期权限制时间(采用按周计算)

γ――连续复利计算的股息率

N()――标准正态密度函数

d1,d2――Black-Scholes模型的两个参数

其中:d1=

d2=

式中:

X――为期权执行价

S――现实股权价格

r――连续复利计算的无风险收益率

T――期权限制时间

σ――股票波动率

时间修正系数=调整日上证指数(或深证指数)/评估基准日上证指数(或深证指数)

2.3.5 缺少流通折扣率的计算。若为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具有市场的流通性,缺少流通性会使企业股权价值减值,这一结论在国外已被许多这方面的研究证实。比较著名的研究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研究有流通限制的股票(Letter Stock)的交易价格与自由流通股票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缺少流通性折扣;另一类是用公司在未上市前的交易价格和上市的发行价格之间的差异确定缺少流通性折扣。国内的关于缺少流通性研究有法人股交易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研究及新股发行方式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方式是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东通过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换取”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由完全不可流通股转为限制流通股,既可以在一定时期之后解除流通限制,成为可流通股。通过对国内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质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股权分置改革的就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以换取自身股权的限制性流通,因此以非流通股股东每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为基础计算的“非流通股东股份送出率”指标就是从上市不可流通转为限制流通的一个价值差异。由于在评估中资本结构计算中大家往往选取均为上市公司样本,而被评估单位尚未上市,因此需要考虑流动性折扣影响进行修正。流动性折扣采用类似上市公司全流通股改时支付对价的折扣进行修正确定,即假设非流通股股东以送股的形式支付对价,对价支付前后两类股东的权益应当维持不变。

公式:

即:

得出:

得到缺少流通性折扣率为1/b。

式中:

L――非流通股股本

S――流通股股本用S

T――总股本用T表示,

Pl――获得流通权之前的非流通股价值

Ps――流通股的价值用ps表示,

b――流通股价值为非流通股价值相比的倍数,即Ps/Pl=b

w――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

r――对价率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4

1.1选题背景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针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或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附带考虑了该笔投资未来的退出方式,即通过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企业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通过股份转让时价值增值的部分而获利。根据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专注于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专注于企业成长中早期的进行投资的成长资本,专注于企业并购交易进行投资的并购资本,专注于IPO前成熟企业进行投资的Pre-IPO投资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增发股权进行投资的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

1.1.1股权投资行业过去十年间在中国快速发展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步发展,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已经由一个以外资机构为主导,十来家市场参与者,规模不过百亿元人民币的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一个近万个活跃市场参与主体,控制了数万亿人民币投资额度的庞大产业。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的股权投资机构主要以针对处于中早期的非上市企业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针对处于成熟期非上市企业投资的Pre-IPO私募股权基金为主。

自2006年以来,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异常活跃,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2006年,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大致在500家左右。当年39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0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8亿美元;同年,40支Pre-IPO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42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30亿美元。在五年后的2011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由6000多家主体参与,年募资总金额超过670亿美元,年投资总金额超过420亿美元的大市场,国内市场规模在短短的五年内增长了三四倍。

1.1.2行业竞争加剧导致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回报率下降

伴随着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国内股权投资市场买方的竞争也日益加剧。传统的粗放式的经营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举例来说,2012年5月,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早前投资的项目中盛资源(0.2623.HK)赴港上市,据常理而言股权投资机构在项目成功推出后应能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然而,九鼎投资在该项目中最终仅取得取得-0.22倍、亏损近300万美元的账面回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九鼎投资投资前对中盛资源股权价格评估过高;无独有偶,2012年1月10日,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北京华云股权投资中心在2010年底所投资的温州宏丰成功登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

1.2研究意义

本文从传统金融学股权估值理论入手,结合一个国内市场上具体的股权价值评估案例,综合讨论了不同的股权估值模型之间的区别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性。基于本文的结论,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的金融从业者在现实中操作股权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2章相关理论综述

2.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企业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首先,市场价值方面,主要是用来体现企业未来收益的多少。例如:股票的现时市值、兼并收购过程中支付的对等价格等。账面价值主要用来反映历史成本,主要是指即企业资产负债图表上真实反映的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在现实评估实例中,由于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大多情况下,账面价值是无法真正真实反映企业的未来收益。

2.1.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简介及理论

  进化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已经趋于成熟。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以企业所属大部分资产可以通过合理评估得出具体价值的基础上的进行的。因此,基于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的各种类型的资产,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价值评估。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实体资产和金通资产。以此假设为评估前提,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价值评估百家争鸣,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各具特色的评估模型。这些评估模型,依照本质差别,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折现现金流量法,也被称做DCF法。这一方法主要是以企业未来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为依据来对一项资产或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第二,相对比较法。这类方法首先应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市场上存在可量化价值的可比较资产。通过比较不同资产之间的现金流量和账面价值以及销售收入等财务等相关指标变量,参考可比较资产的实时市场价值。第三,期权定价法,该方法主要对具有期权特性的资产通过期权定价模进行价值评估。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发表出版着作《资本与收人的性质》,系统完整的论述了资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次年,费雪在他的另一部专着《利息率:本质、决定及其与经济现象的关系》一书中,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利息率的本质以及决定利息率的相关因素,并且进一步深入研究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相关关系,因此,一套完整并且很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框架应运而生。费雪提出并且丰富发展的净现值法到目前为止仍是为大众所公认的最优秀的资本预算决策方法。在之后的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费雪的资本预算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推广。但是,在这段时间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估价理论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费雪的资本价值评估思想在现实实践中很难得到应用。

2.2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初,艾爱尔文费雪提出了资本价值论,源于这一思想,企业价值评估应用而生。继而《资本与收入的性质》等着作的相继发表以后,资本价值评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进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体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费雪提出的相关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由于这种思想与现实实践脱节,没有能够很好的促使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快速发展。1958年,想有盛誉的理财学家莫迪格来尼和米勒发表了相关文章,着重研究了融资决策、投资策略与企业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把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关系当中,准确论证了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而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应运而生。随后,两位学者在他们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MM定理,并且全面深刻的探究了这一定理的适用性。他们的相关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折现率的相关理论与应 用在理论界对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其中,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充分揭示了金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方便快捷的促进了人们对企业资本化率的精确估算,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原本粗糖的现金流贴现法(DCF),促使此方法得

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同,成为当今流行的主流评估方法。1974年,梅耶斯教授提出的调整现值法(APV),对比于DCF法是一个进步,拥有更加好的应用,但是该方法比较繁琐和复杂,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1987年,特里乔斯基和马森对DCF方法进行改良,得到了DFC动态方法(DDCF),该方法相比较DCF法更加实用高效,但是该方法的执行需要相当的专业技巧,故而此方法在股权价值评估理论个实践中应用较少。1991年,斯特提出了经济附加值的概念,这种新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研究操作基础,在欧美等国家收到广泛关注与发展,但是由于该方法本身不具备一套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被大众认同的操作方法,从而该方法的应用和进一步的推广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至今,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丰富,在美国至少有种官方推荐的评估法。这些受到推荐的方法可以细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为加合法、比较法和现金流贴现法。以这三种方法为基础可以演变出其他多种价值评估方法。首先,加合法指的是加和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到企业整体的价值体系之内,该方法釆用了相对比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是由于该方法缺少前瞻性,不能够准确的把握一个可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因此这个方法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该方法仅仅适用于清算企业的价值评估。

3西安博深股权投资项目信息介绍......15

3.1企业基本背景......15

3.2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与评估......35

3.3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现状与问题........37

4企业股权价值评估过程及结果分析......39

4.1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介绍及设计思路........39

4.2基于DCF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39

4.3基于横向比较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50

5西安博深股权投资价值的调整........53

5.1西安博深股权投资方案设计.......53

5.2投资收益预测.......53

第6章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实施流程与风控

6.1实施流程

我们计划采用的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将以横向比较法为主,并参考DCF估值模型的评估结果,结合对企业经营团队状况和企业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预期进行调整。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针对企业经营现状,企业历史沿革,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对未来行业发展及未来企业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第二步,基于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目前获知的行业资料和企业资料,针对企业未来3年(2012-2014)的经营情况做出预测;

第三步,基于对企业经营情况的预测结果,使用DCF估值模型基于未来3年(2012-2014)公司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评估企业目前的股权价值;

第四步,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预测结果,基于3年(2012-2014)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使用横向比较法来评估企业届时的股权价值。之后,在以我司风险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50%)进行贴现,得出当前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五步,比较公司股权价值在使用DCF模型评估结果与使用横向比较法评估时得到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并依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企业合规经营,潜在法律风险,经营团队能力,经营团队稳定性等非量化指标的判断,对计算出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修正。

最后,在得到修正后的企业评估值之后,参考融资企业具体的融资需求,计算出该项投资在投资项目中合理的占股比例,并据此与融资企业大股东展开合作谈判。

6.2风险控制

业绩保障条款的设计

我方对融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均基于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未来实际的经营业绩对公司估值水平将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实际经营者,大股东和财务投资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也为了降低经营管理层和大股东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财务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我司投资西安博深项目为例,我方在投资后要求获得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任免权,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另外,我方还要求融资企业大股东对我方做出企业未来业绩承诺,以便我方控制潜在的投资风险。业绩承诺条款具体如下:

第7章结论与建议

与国际主流的DCF估值模型相比,横向比较法是一种更加适用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企业估值方法。尤其在风险投资领域,使用DCF估值模型评估初创期企业可能将会低估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横向比较法同样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二级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可选的可比样本企业较少,样本企业的估值水平不一致等问题,均有可能导致横向比较法估值结果与企业的真实价值出现偏差。我们承认,基于企业未来净现金流贴现价值这一思路的估值模型是由其合理性的,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可以作为横向比较估值法的有效补充。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西安博深这一投资案例验证了这种以横向比较法为基础,使用DCF估值模型作为辅助,并依据企业经营团队能力,企业经营团队稳定性等方面对公司价值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中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5

现代企业价值观认为企业价值可以分为实体价值和股权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少数股权价值和控股权价值等,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是企业实体价值的评估,因为企业实体价值=股权价值+债务价值,在求得企业实体价值后就可以很轻松的获得企业股权价值,而企业股权价值正是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下准确反映一个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定位股票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

1.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一个理性人对某项资产的支付价格将不会高于重置或者购买相同用途替代品的价格。主要方法为重置成本法。

2.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原理中的贴现理论,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收益法的主要方法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

3.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应用前提是假设在一个完全市场上相似的资产一定会有相似的价格。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并购案例比较法和市盈率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方法就是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简称DCF法),下面着重介绍企业价值评估中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分析与应用。

四、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1.现金流量概述

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就是资本资产的估价,如果某证券的内在价值高于其发行价格或交易价格,说明这项投资符合投资人的利益要求,相反则说明市场高估了该项证券的价值。就股票来说,股票的价值等于其未来股利收入的现值,即:

这是股票评价的一般模式,实际操作中依据现金流量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对应的价值评估模型分为: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其中:如果企业把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全部用于发放股利,则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与股利现金流量模型相同,而股权价值=实体价值-债务价值,因此股权价值模型可以根据实体价值模型推出,实体现金流量模型的基本形式是: 实体价值=∑实体现金流量t/(1+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企业实体价值的时候,对应的贴现率应该用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而不能简单用股权资本成本或其他贴现率,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公式如下: Rm――股票市场的平均必要报酬率。

综上所述,定下贴现率之后,实体现金流量模型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公式中实体现金流量的金额。

2.公司自由现金流量价值评估模式

简单地说,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生产活动后可以用来满足偿还本息及支付股利的现金流量,即企业的息税前赢余扣除所得税与净投资后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可概括为:

实体现金流量=息前税后营业利润-净投资=息税前营业利润*(1-所得税率)-净投资=EBIT*(1-T)-(总投资-折旧与摊销)

=EBIT*(1-T)-(资本支出+营业流动资产增加-折旧与摊销)

公式中,营业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无息流动负债,即投资人包括股东与债权人投入企业的流动资本数额;资本支出就是企业购置各种长期资产的支出减去无息长期负债的增加额,即投资人投入企业的长期资产数额,因为购置长期资产的一部分资金可以通过无息长期负债来提供而不全是投资者的资金,因此企业长期资产增加额再减去这部分支出就是企业的资本支出。

假设该公司财务费用均为借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30%,现计算20x8年该公司实体现金流量。

08年息税前营业利润EBIT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660-385-150 =125万元

利用平均税率法计算息前税后营业利润=息税前营业利润EBIT *(1-所得税率)=125*(1-30%)=87.5万元

该年公司资本支出即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330-300=30万元,

营业流动资产增加=流动资产增加-无息流动负债增加=(8+12+40-14)-(10+10)=26万元

本年折旧与摊销=10万元

把以上数据代入实体现金流量计算公式中可得: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6

关键词:国有资本;重组;企业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33-0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市场运营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通过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实现资本增值,实现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主导功能。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较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也不尽合理,市场化改革对国有经济重新布局,通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资产重组提出了要求。这是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用积极市场手段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式。企业价值评估正是伴随着我国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产生和发展的,并日益成为国有资本重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企业租赁或兼并收购、合资联营等资产业务时,需要依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反映企业独立完整的获利能力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国有资本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企业中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通过投资企业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化指导国有资本重组。国有资本重组是指从整体上改变国有资本的存量结构,提高资本质量,促进资本向高效益领域运动,并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获利能力的行为。

Business Valuation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时,先后被译为商业评估、业务评估,199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翻译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将其译为“企业价值评估”。2004年12月中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首次给出企业价值评估的明确定义,即企业价值评估是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传统评估业务的延伸,同时又有别于传统资产评估,主要表现在:(1)评估目标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股权(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可能是全部股权,也可能是部分股权,尤其当评估标的为部分股权时,很难说这部分股权与企业的哪部分资产是对应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的简单加总。(2)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需要根据企业的获利能力、市场竞争条件等各因素计算确定其公允价值,企业价值评估所揭示的公允价值有别于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公司市值。(3)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和评估考虑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评估结果也会不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的组织成本,包括公司中人的价值,同时涵盖客户关系的价值(刘玉平,2007)。

二、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价值评估将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进行系统探讨。关于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在不同的语言及法律背景下,有一系列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别的名词和术语。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资产剥离和购并是资本重组的两种基本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重组交织在―起,既要在改革中重组,又要在重组中改革。因此,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本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本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改组为哪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新整合。在这种类型的资本重组中,主要包括新建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扩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重组、合资联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二)兼并收购重组

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全部产权一次性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兼并、收购往往同时进行,人们通常把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并购”,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资本重组和产权重组的重要途径。兼并收购重组类型包括投资控股兼并、资产置换并购、承担债务式兼并、资产换股、借壳上市等形式。在实际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以上方式的应用往往并不是单一的,经常需要数种方式同时进行。

(三)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

相对于改制重组和兼并收购重组来讲,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划拨而非市场交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这种资本重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方式:授权合并重组、控股公司转型重组(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成为国家股权的持股主体,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来重组国有资本)和国有股权协议转让重组。尽管我国进行并购的部分案例与行政性产权划拨有较密切的联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带有较强政府意图的资本重组方式将会逐步减少。

(四)剥离与分立

剥离是指将公司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行为。分立是指将原来的企业分立组成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剥离和分立都是资本重组的重要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与并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往往在并购之后收购方会采用剥离的方式出售部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以换取现金。

(五)其他重组方式

上述几种国有资本的重组方式适合于国有大企业的资本重组,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重组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国有资本重组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股份合作制重组、管理层收购、出售重组、租赁重组、托管重组、破产重组等。

三、在国有资本重组中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本动因

国有资本重组的中心问题是国有资本存量结构

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协调,实质是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国有资本的并购重组交易中,若要实现交易,需要明确交易价格,而企业或者其部分股权并不是市场上的商品,无法获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需要借助价值评估确定一个价格,最终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在采取兼并、收购等国有资本重组方式时,支付方式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和支付现金三种。在前两种方式下,除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判断进行评估外,还要对作为支付手段的资产和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明确企业资产的价值总量并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从而为资产折股和股权划分奠定基础。在企业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时,为了能够对新证券进行合理定价,也需要对企业的整体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断。

在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中,无论是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价,如果依靠财务会计信息,只能反映企业历史成本价值,通常不能为合资合作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尺度,因此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揭示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企业作价合资合作的价值尺度。

国有资本重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资本价值的增值。重组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必然存在着经营风险,企业重组的价值也并非总是增长,因此科学、客观地评估企业价值才是判断企业重组价值增加与否的关键。在内部调整的重组中,需要通过重组前后的企业价值评估比较了解企业重组是否创造了绩效;在涉及企业间的重组中,为了评估重组对购买公司股东的价值潜力,必须评估卖方价值和收购获益价值,以控制卖方所要求的价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也是维护国有资本重组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伊始就将企业价值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在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为维护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本流失,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立法强制推行评估业务的开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简称第91号令),其中第3条和第4条对需要开展评估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第4条规定,占有单位如果进行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91号令明确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评估,对公平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企业改制和重组上市业务的开展《公司法》中强制要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均须进行独立资产评估,核实资产,公允作价。这是国家通过立法,以评估作为一种独立鉴证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举措。现行法规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评估咨询的范畴,评估结果已经不仅仅是为交易价格提供―个参考数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颁布的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指出:“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中再次明确,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这些法规的出台,形成了交易价格基本上使用评估结果的事实。此外,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等监管文件对资产评估的执业情形、方法、信息披露、责任、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的定位、地位和影响。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市场创新手段层出不穷。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在涉及管理层收购和换股时,必须评估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2008年重新修订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得换股收购成为可能,换股合并须在对合并双方的价值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一个折股比例,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合并能否成功。此外,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如果是优质龙头公司利用自身的较高估值,通过定向增发这种新的并购手段,去并购那些估值水平较低的其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并购式成长。在这类业务中,如果并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并购主体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管规定,应当对拟定向增发购买的资产进行估值作价。综上所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涉及国有资产的重组行为大部分需要进行法定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已是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程序。

企业价值评估的诞生、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中介服务行业,得益于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制,反过来,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水平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又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我国国有资本重组的健康发展。随着国有企业在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作用必将得到更大发挥。

四、完善国有资本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定位

关于评估的属性,国内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评估是咨询性的,因为评估结果只是专业评估师向委托方提供的专家意见,委托方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但有的人认为评估是鉴证性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国有资本产权交易的诸多经济活动中,评估是法定的,评估结果对交易价格也有重要参考价值。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中介服务业务,需要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其业务领域、作用及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地引导和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覆盖了评估业务的主要领域,对规范评估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因此,应继续重视加强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努力为我国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从源头上通过制度安排,发挥企业价值评估在国有资本重组中的功能,在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交易中判断和确定标的企业的价值,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时发现企业价值及确定股票价格,积极拓展评估服务领域,继续

巩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传统评估业务,积极开拓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财务报告评估等新兴业务。其次,加快推进评估法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根本问题。最后,针对评估行业当前存在的多部门管理问题,建议加快形成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解决专业准则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二)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研究

1.合理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从产权角度,评估范围应该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对评估师而言,国有资本重组方案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应积极参与方案的讨论与制定。根据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的范围,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确定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特别要注意或然负债的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楚,应通过资产或股权的认购、置换等方式予以规范。另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对盈利能力形成贡献的视为有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的价值,就是要将有效资产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将企业中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分,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对无效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资产剥离”,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二是当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在无形资产不影响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单独列示。

2.清晰界定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13条对价值类型有所表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其释义中关于价值类型的表述为: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及非市场价值,并列举了主要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即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等。任何一项价值评估结果,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也就是价值评估值的内涵。《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从实务来讲,明确价值类型,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尤为重要。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根据不同的重组目的和企业的状况,总是存在着某种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与作为交易对象的资产相对接,往往内生地决定价值类型,作为产权交易的价值尺度。评估目的决定适用的价值类型和对价值的定义,因此,研究与把握价值类型,必须正确认识价值类型与资本重组交易形式的关系,被评估的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每一种价值类型所反映的评估结论,都是资产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反映。价值类型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共同讨论确定的,注册评估师应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明确其价值含义。

3.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在我国,对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直以来有严格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23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并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33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随意的,需要按一定的科学方法和长期经验验证的原则进行判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目的及对应的价值类型、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产业生命周期、竞争环境、外部条件、股权结构、交易控制权和可获得资料的充分度等来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规范化股份制改革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由于评估经验和技术的缺乏,传统的成本法成为主要的评估方法。选择成本法的另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总体而言,以账面价值为主要依据的成本法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资产和企业的价值,较好地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尽管成本法已不能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但是也不能简单否定成本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长期使用此法,说明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采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应在分别就企业资产进行分类、清查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各类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当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很高时,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然后按股权比例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对负债的评估原则应与流动资产中债权类资产评估的原则保持一致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其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运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在收益法应用中,有三个重点,一是科学估测收益额,包括收益额的涵义和类别;二是收益期限的确定;三是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多种口径表示。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现金流量口径。收益期限应根据资产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或法律、契约和合同规定而确定,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某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即可确定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折现率是直接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根据所对应的不同类别现金流,折现率主要涉及权益报酬率和企业资本报酬率两类,相关的确定模型或方法主要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累加法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为85%,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方法的比例为45%。可见收益法已成为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很重要的评估方法。目前,评估机构对于应用中大部分参数的确定方法,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达成共识。评估行业应进一步提高评估师对于评估参数最终选取的专业判断水平,并规范收益法应用参数确定规范及细则性指引,从而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更为科学的价值参考。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是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面,国际上较为通用。其估值模型主要有市盈率评估模型、市净率评估模型和收入乘数评估模型。应用市场法对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育程度,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数量,以及参考企业和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可搜集

程度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市场法应用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可比性”判断也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目前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应用比例仍然较低。

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是从三种途径对企业价值进行考量的手段,根据委托方需求,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目标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是国有资本重组中维护和平衡多方利益的价值标尺和重要手段,是推动国有资本重组顺利开展的基础性保障。

(三)重视无形资产,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企业价值由诸多价值贡献因子组成,一个持续经营并能获利的企业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体。无形资产作为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表现在企业的顾客成本、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会计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并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重组过程中,如何揭示和计量过去被掩盖和隐藏的无形资产,从而还原国有企业价值完整的本来面目,是企业价值评估需研究的重要领域。

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指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确认的转让对象所进行的评估,或者说,是将无形资产作为获利能力进行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才可以作为独立的转让、投资对象。无形资产评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明确评估目的。即判断无形资产是用于转让、投资、股份制改造、清算、纳税或保险等需要。其次,鉴定无形资产,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证明无形资产存在;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认其有效期限。然后选择确定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但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通常使用收益现值法。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最后,整理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四)科学使用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7

定价失当拖累IPO

在企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何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出资额法、净资产法、评估价法。

出资额法,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出资额确定。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定价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计算方法,但是必须以企业经营行为、企业价值为依据,否则合理性存疑,且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及偷逃税款的可能。对拟上市公司来说,采用出资额法作价且该等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往往会引起监管部门的警觉。

开元仪器(300338)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股东张平将持有的开元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的出资,以出资额法平价转让给罗旭东,其转让价格显著低于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由此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如果采用出资额法进行股权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需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作出详细解释以说明其合理性。这些合理理由包括: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零价格转让亦允许;其他合理理由,例如尽管公司净资产很多,但公司的许多应收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无法得到执行等)。

净资产法,即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依照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常用的一种作价方法。这样做也有很多的负面影响:首先,以净资产为企业基础的定价方案,必然会使得整个定价方案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因而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其次,每股净资产是一个会计概念而非市场价值的概念,目前的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忽视了企业品牌等市场运营中相当重要的无形资产;最后,作为会计指标的每股净资产,容易被转让双方利用会计手法进行操纵。

万润科技(002654)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人于2008年2月获得万润科技股权时,是以公司2007年末的净资产为依据的,获得价格为4元/每元注册资本。2010年8月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人将持有的万润科技股权转让,同样以净资产为依据,转让价格却为2.3元/股。短短两年,同样是以净资产为依据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差异颇大,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需要保荐人、律师重新进行调研并出具法律意见,虽然最终过关,但延迟了上市进程。

评估价法,即转让双方按照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公司整体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对国有及集体性质的股权来说,这是法定的作价方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转让价格的基准是资产评估价格。对一个企业价值的评估存在三种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往往首先估测目标公司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目标公司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这种方法亦称为净资产法。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公司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目标公司的价值。收益法则是通过估测目标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差异巨大。一般说来,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出来的企业价值比净资产法要高得多。尽管如此,评估价格与交易价格还是常常存在较大的偏差,评估机构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往往遵照委托方的授意,并从根本上违反了交易的实质。

浙江美大(002677)的招股说明书披露,2000年12月,出于整体转制的目的,浙江美大及子公司(太阳能公司)的股权整体转让给夏志生等7名企业经营者和骨干员工,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资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评估方法中最为保守的净资产法进行评估,评估值为1775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交易价格仍确定为555万元。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出具意见,就浙江美大和太阳能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合计1775万元,却以5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夏志生等7名自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作出说明。此事极大地阻碍了该公司的上市进程,直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31日书面确认该等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后,浙江美大才最终得以挂牌。

异价同次转让未必违规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等额划分的股份,其仅能按照出资份额或股权的百分比来计量其价格。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同一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同的受让方时,是否可以有不同的价格?是否会对IPO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鼎龙股份(300054)2007年11月的股权转让和四川川润股份(002272)2006年的股权转让,均出现了同一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同的受让方时价格不同的现象。为此,中国证监会均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调查并出具意见。

理论上讲,不论按照何种定价方式计算,在同一时点同一股东持有的股权应当是等价的;之所以有不同的定价结果,必然存在一些特别的原因。例如,出于股权激励的目的,受让人系公司核心人员,或者受让人系发行人股东的近亲属,抑或出于逃税的目的。在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之下,是否允许股权同次转让不同定价,关键看是否会损害相关各方的利益。

首先,需要考虑公司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合意,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与低对公司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其次,考虑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只要转让时遵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那么也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再次,需要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受损。由于股权不同价格转让不会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后,要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出于逃税目的做低转让价款,只要及时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犯罪,则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失。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篇8

【关键词】会计准则;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控制权溢价;长期股权投资

一、前言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财政部制定并了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等2个具体准则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对实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权投资规定简而言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只确认营业外收入。

该准则第十三条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简而言之,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

该规定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或当期收益存在着较大误差。

二、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同属财政部管辖的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对企业价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2005年4月1日制定并施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将企业价值评估分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但没有对这3类价值予以区别规范。

2012年7月1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废止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制订并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更加明确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第十二条),并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第二十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第二十条)。

三、股权价值的不同理解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一)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一:A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股权,支付价款10,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36,000万元。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应当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因初始投资成本10,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2、企业合并准则

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认为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被购买方事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持有的股权比例。

例二:2007年1月1日,C公司取得D公司6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0万元,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万元。C公司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C公司于购买日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C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3,000(万元)>0,故应计入商誉。

借:商誉 3,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

(二)与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理解差异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首先要考虑的是“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

自控制权概念被Grossman & Hart(1980)提出以来,控制权私有收益就成为理解公司金融和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理论上,控制权私有收益除了表现为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蚀外,还表现为对控股股东因承担控制权而引致额外风险的风险补偿,如股权相对集中而失去多元化投资收益的风险,维持控制权地位而失去流动性的风险,对公司承担更多困境解决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等。在实证研究上,根据徐细雄和罗进辉(2008)等人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平均溢价水平为36.1%,即含控股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比不含控制权转移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格高出36.1%,与唐宗明和蒋位(2002)、叶康涛(2003)的研究比较接近,而实现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比例平均阀值为31.9%,据此计算相对于持有份额的控制权溢价约为22%,缺乏控制权折价约为10%。

(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例三:条件同例一,加计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10%。

因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36,000×30%×(1-10%)=9,72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相对于例一而言,由于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按权益法核算的缺乏控制权股权时,财务报表减少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减少确认营业外收入800万元。

例四:条件同例二,加计考虑控制权溢价水平22%。

计,则计算应计入商誉或投资收益的金额:

商誉或投资收益=30,000-45,000×60%×(1+22%)=-2,9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940

贷:投资收益 2,940

相对于例二而言,由于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企业取得具有控制权股权时,合并报表减少确认商誉3,000万元,增加确认投资收益2,940万元。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增加考虑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造成增加利润确认并增加资产确认;由于增加考虑控制权溢价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对于增加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会人为减少利润确认并减少资产确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会计准则简单地认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没有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因素对股权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建议

1、应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等2个具体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业务的规定,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修改为“可辨认净资产持有份额的公允价值”。

2、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已颁布执行,因此中介机构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不能只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测定,还应对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的部分股东权益在考虑控制权溢价和缺乏控制权折价等因素进行评估测定。

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方式,综合考虑了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综合要求,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

参考文献:

[1]徐细雄,罗进辉.控股权私有收益与控制权风险补偿:来自中国的经验数据[J].2008《中国金融评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1,09.

[2]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30日.

[3]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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