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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的概念8篇

时间:2023-07-04 09:27:31

食品化学的概念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不足。从大陆居民赴港购奶到赴港购米的现象中可以发现: 民众对食品的安全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态度; 民众为了保障自身饮食安全采取了一种用脚投票的自力救济模式。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广的。本文采取了破而不立的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法治问题进行了梳理。作为一种重要的预警手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变危机应对为风险预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两大理论争点

( 一) 争议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 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 二) 表述争议: 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划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慎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风险警示) ,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费者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 三) 属性之争: 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 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之争的本质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当前,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此外,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双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单一,它取决于受众对象。有的风险警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生产经营者则可能是一种销售禁令或信息惩罚。当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就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关心的是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只调整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太关注主观意图。因而不能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法律属性的标准。例如,在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坏事的绝对免责事由。而且,如若仅以主观意图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可诉性,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可怕的后果: 行政机关以主观善意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行主观恶意的信息惩罚之实。因此,本文认为: 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复合属性,并非是一种性质单一的行政行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 一) 配套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强,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但检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出镜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问题的专门性立法亦尚未出台。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以及少数地方规章提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权限、启动条件、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进,因此,当前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体系,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一部专门性法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条例》,全面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办法的联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规章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内容尽量详尽、细化。另外,各地政府还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手段之间的联结性。

( 二)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公共利益、夜间、有毒有害、数额巨大等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畴。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语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词描述风险难以确定的状态,共有八条使用了一词,与该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七条使用了可能一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何为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阐明,从而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这种阐明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赋予监管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释权; 三是在立法中确立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释明模式,通过司法途径阐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内涵。

( 三) 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 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 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实施问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种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在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 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预期功能的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 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采用多元监督模式。虽然,《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但是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亦有根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义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还有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黑名单、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等孪生兄弟。且《食品安全法》第82 条还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由此,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上形成了一种央地共治的多元主体模式。这种多元风险警示模式可能会加强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实现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这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结局。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的权限,形成一物一权的品种专属管理模式,将风险警示权责条理化以避免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过程中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2

关键词:认知机制;爱情隐喻; 《围城》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107―02

1 引言

我国著名学者钱钟书对比喻颇有研究,《围城》因其精辟的隐喻而备受关注:言文、于宝娟等从传统修辞学角度对《围城》中的隐喻进行分析阐释;刘少莉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研究了《围城》中的隐喻,但其研究结果表明概念隐喻理论无法解释某些隐喻现象。而Fauconnier在概念隐喻基础上提出来的概念整合理论弥补了映射论的不足,本文就是这方面研究的深入与发掘,以围城中的爱情隐喻作为解读对象,运用概念隐喻理论和概念整合理论,对《围城》中的认知机制进行深入的剖析。

2 《围城》中的认知机制剖析

2.1概念整合理论

Fauconnier 的概念整合理论(Conceptual Integration Blending)或合成空间理论是在心理空间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认知语言学理论。“心理空间是人们在进行思考、交谈时为了达到局部理解与行动之目的而构建的小概念包(Conceptual packet)。”心理空间是人脑中的指称结构,但内容却不一定与其所指的客观世界的物体完全对应,可以把它看作让人脑感知、想象、记忆或理解某一特定场景相关信息而建立起的一系列的概念。心理空间的建立要受到语法、语境和文化的制约。一些认知学家,如Fauconnier & Turner, Coulson,Rohrer等在心理空间理论基础上探讨了概念合成,提出了概念整合理论,该理论认为:认知运作要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输入空间,一个合成空间和一个可供选择的类属空间。

2.2《围城》中的爱情隐喻认知机制剖析

爱情不仅是《围城》的主题,也是人类艺术创作中恒久不变的主题,《围城》中的经典爱情隐喻同样也为人们津津乐道。作者结合隐喻的特点,从概念隐喻理论分析作品中的爱情隐喻的意义建构和推理机制。由于人类共有的身体感受及物质经验,人们对于爱情的身体反应大致是相同的,与人体有关的爱情隐喻在中英两种语言中基本一致。例如,在《围城》中,描述恋爱的身体反应的生理现象有:(1)失眠:睡眠宛如粳米线的线条,没有黏性,拉不长。(2)眼睛瞪大:大眼珠险的突破眼眶。(3)脸红:害羞脸红;血都升上脸;双颊涂的淡胭脂下面忽然晕出红来。这些描述恋爱的身体反应在英文中也不足为奇,如:Honey, you look great today! She can’t sleep for thinking of him. He blushed in front of her.

基于这些共同的身体体验,中英爱情隐喻有不少把爱人隐喻成食物的例子,如:

(1)鲍小姐秀色可餐,你看饱了不用吃饭了。(2)你们新回国的单身留学生,像新出炉的烧饼。(3)她只穿绯霞色抹胸,海蓝色贴肉短裤,漏空白皮鞋里露出涂红的指甲。那些男生看得心头起火,口角流水,背着鲍小姐说笑个不了。有人叫她“熟肉铺子”,因为只有熟肉店会把那许多颜色暖热的肉公开陈列。

第3个例子堪称《围城》中最经典的隐喻。在此隐喻中,“鲍小姐的身体”为目标域,并为句子主要陈述的主题,“熟肉铺子”为源域,此两概念按常理毫不相关,但施喻者将它们强行显性并置在一起,促使解喻者启动思维,寻找隐喻衔接。此后,解喻者对照目标域对源域的概念特质结构进行搜索,在外形特质中找到“裸的”,在颜色特质中找到“肉色粉红熟热”,在功能特质中找到“供人品尝食用”等等,启动局域激活。读者参照常识,就“熟食铺子”得出多个结论或评价,如:1.能一览无余。2.令人垂涎三尺。3.可饱食。

用概念整合理论可分析如下:

《围城》中, “爱人是食物”这一隐喻概念又体现在作者将嫁过的女人隐喻为打开的药瓶、陈腐的科学,过期就不值钱了。例如:鱼肝油当然比人丹贵,但已打开的药瓶,好比嫁过的女人,减了市价。在“爱人是食物”这一隐喻概念的意义建构下,“食物都有保质期”的概念特质显现出来:在保质期内的食物新鲜可口,过期的食物腐败变质;新鲜的食物价格昂贵,过期的食物市价减损。在英文中,也有类似的将爱情隐喻为“有保质期的食物或物品”的隐喻,如:Our love is expired. Love is pickle, fresh for only three weeks.

虽然中英爱情隐喻有一些相似之处,但由于文化来源不同,特别是人们对于爱情中心隐喻的理解也有一些差异。Kvecses 曾总结过在西方人对爱情的认知里,爱情隐喻系统中的中心隐喻是:“爱情是两个互补部分的联合体”(LOVE IS A UNITY OF TWO COMPLEMENTARY PARTS)。这一隐喻概念来源于《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的故事,上帝取下亚当的一根肋骨,造成一个女人夏娃。因此,圣经上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中国古典哲学来源于道家的思想,道家思想主要体现在《易经》中。“易”字就是变化的意思,孔子《易传》中说:易有太极,是生两仪。太极就是宇宙的起源,而两仪,就是阴阳的变化。《易经》的哲理就是阴阳一体,如同我们看到的太极图一样,阴中有阳,阳中有阴。在《易经》的阴阳学说中,天是阳,地是阴;太阳是阳,月亮是阴;男人是阳,女人是阴。西方的阴就是阴,阳就是阳,很容易分开来看,而中国人是合起来看的民族,阴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样一个事物有时候变阴,有时候变阳, 阴阳互相转换,互动平衡。所以阴阳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在有得有失之中转换,达到得失一致的平衡。月亮在中国文化中也代表着圆满的整体观,中国人强调“爱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LOVE IS AN ORGANIC WHOLE),相比于西方“爱情是两个互补部分的联合体”(LOVE IS A UNITY OF TWO COMPLEMENTARY PARTS) ,中国人更容易接受有机整体的概念,因为中国哲学来源于人类经验与思维的和谐统一,强调自然主义而非理性主义。

3 结论

本文运用了概念隐喻和概念整合理论对《围城》中的爱情隐喻做了深入分析,并试图从中国古典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人爱情隐喻系统的中心隐喻:“爱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LOVE IS AN ORGANIC WHOLE)而非西方人传统认为的“爱情是两个互补部分的联合体”(LOVE IS AN UNITY OF TWO COMPLEMENTARY PARTS)。通过对围城中爱情隐喻的分析,可以看出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背后的哲学思考深化了隐喻概念的理解。所以在外语学习及外语教学中应该注意导入文化,文化的导入有助于帮助人们了解英语中的隐喻概念及隐喻概念体系,从而更好地理解语言中的隐喻表达方式。

[参考文献]

[1]Fauconnier, G. Mental Spaces[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2]Fauconnier, G. Mark Turner. Conceptual integration networks[J].Congnitive Science,1998(02).

[3]Kvecses Zoltán.Metaphors of Anger, Pride, and Love: a lexical Approach to the Structure of Concepts[M].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1986.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3

关键词:HACCP;安全管理;食品

食品安全是当前世界范围内高度重视的问题,保证食品的安全对人类健康十分必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预防性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建立现代食品安全系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很多研究表明HACCP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据罗明军等报道,通过建立HACCP系统,贵阳市冷饮生产厂产品的合格率从以前的80 %提高到90%[1]。刘淮玉等报道应用HACCP法在对糟制熟食制售过程进行卫生研究,使糟制熟食的合格率提高了36%[2]。过去10多年来,我国在食品行业企业积极推行国际公认的HACCP体系,对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实施HACCP体系已成为检验检疫系统对出口企业实施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1 HACCP体系与食品安全

1.1 HACCP管理体系的特点

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一种系统方法,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对关键控制点实行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手段,使食品污染、食品危害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HACCP最初是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专门为宇航员提供食品的一种安全标准,也称为“宇航员食品标准”。它有如下特点:

它强调风险评估和预防为主。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分析,预测和识别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食用和消费全过程中最可能出现的风险或一旦出现问题对人体危害较大的环节,找出关键控制点(CCP),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使食品安全卫生达到预期的要求。

它强调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作用,而不是依靠对最终产品的检验或政府部门的抽样检测和分析来确定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以确保食品在生产、流通、食用和消费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1.2 食品安全的概念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

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作为种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而作为属概念的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通常被理解为部门概念或者行业概念)均无法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和全部环节。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许多交叉,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复监管。

其次,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与卫生学、营养学、质量学等学科概念不同。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所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包括上述全部内容。

再次,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而食品质量等往往与发展权有关,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通常属于商业选择或者政府倡导的范畴。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更加突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

最后,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进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我国也于2009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展的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2 我国企业实施HACCP的现状分析

HACCP管理体系强调识别和预防食品污染和食品危害的风险,它克服了传统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的局限,但它不是零风险的体系。在HACCP的实施中,部分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对HACCP体系有些误解,操作过程涉及的部分概念、原则和方法等仍然模糊不清。

2.1 HACCP的实施不仅要得到管理层支持,更需要其他人员积极参与

国外HACCP的应用实践表明,HACCP是由企业自主实施,政府积极推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管理技术。HACCP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得到企业最高领导的支持、重视和批准。最高领导给予的强有力的、持续的支持和领导是HACCP获得建立以及实施的必要条件。但是,HACCP不是单个人或单学科能解决的,而是建立在众多基础学科上的科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如果缺乏某一领域的人员的介入,可能会产生某方面或某个显著危害的忽视,这样会直接导致整个HACCP计划的失败。

一份好的HACCP计划要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建立一个专业涉及面广、执行力强的HACCP小组是个重要的前提。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建立至少包含公司管理者代表、原料种植、养殖或收购人员、生产工艺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机修人员、市场销售人员、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HACCP小组,对企业的HACCP体系进行建立、监控、纠偏和验证,直至体系修改完善,让HACCP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2 实施HACCP体系不只是在生产加工环节,而应运用到食品链的全过程。

市场追溯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是实施HACCP的一个前提条件,企业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包括市场追溯程序)。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处理不当会对产品形象和企业声誉带来巨大的、短期内无法弥补的负面影响。

前推后延,将HACCP体系实施范围扩大到原料管理和产品销售环节。食品生产销售链条全过程实施HACCP体系,是有效运行的基础。

2.3 HACCP实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更应着眼于长远利益。

实施HACCP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资源合理利用率。二是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增加了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四是对员工的培训增强了他们的食品卫生意识,从而减少了问题的发生等等。然而,在初始阶段,HACCP的实施的确需要额外的资源来完成人员培训,购买技术支持设备和资金投入以及为HACCP系统所进行的预备程序、标准操作过程等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

2.4 同一行业的HACCP体系可以相互借鉴,但每个企业实施HACCP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

其实,HACCP虽然具有全世界公认的总体指南,但由于HACCP是一个具体的控制系统,就算同一个食品行业、不同的食品工厂、不同的食品生产线,其设置的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限值等也各有差异。这是因为各种危害,以及控制这些危害的最好控制点是随工厂的设计、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料选择、卫生和支援性计划等情况而变化的。

由于同一类产品在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中,其生产管理能力不同,产品的危害也就不同,所以当HACCP具体应用到每一个企业时,企业的HACCP小组可以参考官方的危害指南、科学家的研究新成果,做出企业自己的改造措施,根据现有条件许可逐步开展企业自身的HACCP的研究实施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成品安全有效。

2.5 实施HACCP体系重点关注的是显著危害,而不是试图控制所有的危害。

在HACCP研究过程中,人们往往把所有危害都找出来,进行危害的可能性、严重性分析,并最终得到显著危害。需要指出的是,HACCP仅针对显著危害,只把重点放到那些可能发生或一旦发生对消费者将导致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的显著危害上,而不是试图控制所有的危害。HACCP是建立在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基础上的“上层建筑”。GMP广泛地集中和包括食品加工过程的各个方面,实施GMP可以更好地促进食品企业加强自身质量保证措施,更好地运用HACCP体系,从而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SSOP则是帮助完成在食品生产中维护GMP全面目标而使用的过程,它描述了一套特定的食品卫生操作程序和维护加工厂环境卫生的处理措施,以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企业的良好卫生状况是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和成功地实施HACCP的基础,只有与GMP、SSOP有机结合,HACCP才能更完整、更有效、更具有针对性,才能独立形成一个完整的质保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SSOP侧重于解决卫生问题,HACCP更侧重于控制食品的安全性;SSOP既能控制一般危害又能控制显著危害,而HACCP用于控制显著危害,而且一些由SSOP控制的显著危害在HACCP中可以不作为CCP,而只由SSOP控制,从而使HACCP中的关键控制点更简化,使HACCP更具针对性,避免HACCP因关键控制点过多而难以操作的矛盾。

2.6 成品检验是检验HACCP实施效果的有效措施

HACCP实施可否代替成品检验,在国际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专家认为:食品生产者利用HACCP控制产品的安全性比利用传统的成品检验法要更为可靠,而且节约了资源,故建议成品检验可以被替代。然而,由于怀疑HACCP未得到合理充分实施,以及HACCP也并不是一个零风险体系,在国际食品贸易往来中,部分产品生产经营管理者或产品购买者并不同意因为采纳HACCP管理,而免去成品检验。

3.结束语

食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秩序和小康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国加人WTO以后,食品安全和建立HACCP管理体系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作为是一种风险预警机制,HACCP管理体系是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设计和开发的,可控制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食用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食品污染和食品危害。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HACCP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实现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技术的进步,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罗明军,夏小平. HACCP系统在冷饮生产厂的应用[J].中国公共卫生.2000,16(7):648.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4

关键词:民生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刑法;民生刑法;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10

食品安全始终是关系民众基本权益的重大问题。为此,刑法有意加强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严惩食品安全类犯罪活动的内容,包括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当然,其效果有待实践检验。面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复杂性和高危性,在风险社会理论逐渐兴起的背景下,似乎风险刑法观理所当然地成为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在理论上的“柳暗花明又一村”。但在笔者看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全在风险社会理论范畴之内,即便在其中的一部分,也不宜简单地用风险刑法进行规制。用民生风险来指导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似乎更为妥当。

一、 民生风险与食品安全 (一)民生风险的提出

1.民生风险的概念

“民生风险”的概念首见于《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一文。提出该观点的夏勇先生认为,食品安全属于民生保障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内容。而风险包括“工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谓社会风险是指德国学者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社会风险。 ,其中社会风险对应的是当前学界流行的“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而工业风险则是社会风险的母体,因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就是在工业社会中滋生并逐渐发展起来”,外延上呈竞合关系,“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有可能是同样的风险”[1]。民生风险属于工业风险,与社会风险有交叉但不等同。

由上述论述可见,民生风险是指社会活动可能侵害民生安全的风险。其中的民生主要是我国现阶段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小康生活状态,其中的风险就是可能发生的危险。食品安全就是一项基本的民生内容,需要刑法予以关注。

2.社会风险的概念

社会风险的概念来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名著《风险社会》。贝克在书中指出,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里,全球性风险开始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2]。这种社会风险“是现代化的风险,它们是工业化的一种大规模产品,而且系统地随着它的全球化而加剧”[3]。

由上可见,所谓社会风险是工业革命后,由科技发展带来的危害社会生活的风险。在笔者看来,这种风险的根源在于现行科技的日趋复杂和迅速发展导致的应用上的不稳定性。科技发展固然为我们生存的社会带来极大的福利,但不可控制甚至不可预测的风险也不可避免地伴随其出现。这种风险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这种风险与现代科技的运用相伴随。如果我们的交通仍然依靠“木牛流马”,现代交通工具带来的社会风险自然不会存在。二是这种风险很难预测和控制,起码在很大程度上如此。仍以现代交通的风险为例,我们很难预测哪一天哪一班火车会出轨。三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这种风险。我们既不知道我们乘坐的哪一班航班会出事故,也很难测定航班出事会对地面哪些人造成损害。四是这种风险是现代社会发展必须承担的风险。现代交通带来远胜“木牛流马”的社会风险,但我们不会再退回到工业革命前的时代,那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

显然,有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是属于“社会风险”。如因正常生产带来的生产事故,因对食品添加剂不断变化的认识造成的有毒有害食品。前者如2012年4月17日,12万箱可口可乐误混入消毒用含氯处理水事件[4]。后者如苏丹红。苏丹红有对食品增色的效果,属于剧毒的化学产品,使用后可能致癌。但到1995年欧盟才禁止其作用食品,而印度等一些国家仍然容许在特定食品中使用。那么欧盟在1995年之前承担的食用苏丹红的风险就是一种因科学认识的变化而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风险”。(参见:百度百科.苏丹红[EB/OL].[2012-09-1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张红良:民生风险理论与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3.民生风险与社会风险概念比较

比较上述民生风险和社会风险的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相同之处:首先,都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有发生的可能性,且难以掌控。其次,都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有一些风险随社会发展减小或消失,而新的风险则会产生并扩大。再次,都关系到社会不特定人的权益。如果是针对具体人的毒害食品,则应认定为故意/过失伤害或故意/过失杀人罪,而不归上述风险范畴。

不同之处:首先,两种风险在外延上属于交叉关系。社会风险紧密依附于现代科技,民生风险则无此限制。有些民生风险与社会风险是重合的,如现代工艺的食品生产,有些则为民生风险独有,如食品储藏过程中对明知违禁添加剂的添加,另有一些则为社会风险独有,如高新航天技术研发,显然这不属于民生的范畴。其次,两种风险可控程度不同。民生风险中行为人故意添加明知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的行为,其可控性要比具有社会风险性质的自动化生产过程中机械故障的可控性更强,因为合理概率的机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再次,民生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刑法上的可归责性不尽相同。如故意添加苏丹红显然具有主观上故意犯罪的可归责性,而现代交通引起的某些危害行为则存在严格责任的争议,如醉驾。

(二)民生风险下的食品安全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随着社会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极大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甚至直接损害人身安全。因此,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高度重视。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四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表明了政府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决心。而且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把加大食品安全类犯罪打击力度作为修改重点。如将原条文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增加与《食品安全法》的切合度;删除了原第144条起点刑——拘役和单处罚金,提高了最低刑;取消原《刑法》第143和144条的罚金刑数额的限制,加大罚金力度;新增《刑法》第408条第2款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类犯罪。这样的修改,“与时俱进”“重在保护民众生活的基本安全需要”[1]9。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共查处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名,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5]。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讲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弯,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如此形容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分别参见国务院的《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从文件措辞上就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并未有积极好转的趋势,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2.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

笔者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三类:

第一类:生产制造(包括储存、运输等所有“食品入口”之前的环节)时难以避免的“工艺风险”。如上文提到的可口可乐误加氯水事件,这其实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总会有一定概率出现的“工艺”上的事故。从应用的角度讲,任何工艺,不管是生产、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不管是使用任何机器,尽管操作人小心翼翼,尽到最大的努力,依然难以避免事故出现。这是必然的“瑕疵率”。

第二类:在食材配料中难以预测的“认识风险”。如上文提到的苏丹红。虽然欧盟已经禁止将其用做食品添加剂,但印度在特定条件下仍允许它的使用。这就造成在印度是合法的食品在欧盟却被认定为非法食品。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信息传递的延迟,也有生产者不能及时了解哪些添加剂被列为禁用,这就形成了违法性认识不足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类:生产和配料中的“人为错误”。 即生产、运输、储存或销售者有意或放任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出现。比如为保鲜有意使用福尔马林,或进货时选择保鲜性更强的经福尔马林浸泡过的食品。

很明显,前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与科技发展紧密相关,第三类行为则完全是行为人的“罪过”造成的。

3.民生风险与食品安全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学界掀起加大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仗法律之剑控制食品安全的论潮,并切实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发展,反映在刑法上就是上文所提《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条款的修订。在刑法理论上,则表现为风险观念的引入。

笔者认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应适用民生风险理论而不是社会风险理论。

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必然与现代科技相联系。如其中的“人为错误”。传统的手工加工厂用福尔马林浸泡食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社会风险。

其次,社会风险引出的风险刑法不应适用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因为,“如果(风险)刑法为化解‘风险社会’的风险而过于扩张甚至突破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等法治刑法的底线,那么同样也不可取”[6],“风险刑法理论是反法治的”[7]。这一方面引出风险刑法如何谨慎适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具体到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都可用传统刑法解释,没必要借用风险刑法理论。

再次,民生风险理论摈弃了社会风险干涉法治底线的弊端,而突出了食品安全的民生意义。民生是近几年比较有生命力的概念,体现了社会对民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文关怀,虽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在政法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这个概念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二、用民生刑法来指引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一)民生刑法:突出民生,弱化“风险”

民生刑法是与民生风险相伴而生的概念,正如社会风险引出风险刑法一样。提出民生风险概念的学者指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应从‘保民生’这一社会发展目标出发,与民生风险及民生犯罪的实际情况相对应,以‘民生刑法’为理论主线,以便系统地研究民生受到的危害,从而在刑法中构筑起保护民生的最后防线。”所谓民生刑法,强调刑法应当“优先保护民生、全面保护民生、严格保护民生”。

可见,民生刑法强调的是对民生类犯罪的着重打击,但这一打击又不像风险刑法一样过于激进,以致有违反法治底线之限。所谓优先,突出保护民生的重要性。所谓全面,突出保护民生的彻底性,所谓严格,突出保护民生的合理性——避免极端理论的过犹不及,这就弱化了风险刑法违反法治基本原则的“风险”。

(二)现行作法:加大力度,增设新罪

为应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刑法做了较大调整,这表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规定的调整。这在上文已有论述。在提出民生刑法概念的学者看来,修正案八的这些调整值得肯定,而且“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光大”。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整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加大原有罪名的打击力度。包括提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这是刑罚的加重;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数额的限制,这为高额罚金打开了“口子”。

二是增设新的罪名。既在第408条增设一款食品监管渎职罪。这是刑法对当前食品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监管不力的直接回应。

而且,我们看到,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三项罪名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的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抽象危险犯(或行为犯;有……行为的),三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犯(造成……后果的)。这三种立法模式分别表明了刑法对三种危害行为惩治的严厉程度,体现了刑法的针对性和均衡性。因此,总体上《刑法修正案(八)》的调整是值得肯定的。

(三)立法进路:慎用“风险”,切守底线

由上可见,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有意地引入和增强了“风险”的观念,试图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早介入时间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类犯罪。或者说,民生风险虽然弱化了风险,但是依然引入了风险的观念。这种做法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但须注意对“风险”观念的慎用,时刻坚守刑法基本底线。

1.学界对风险观念引入刑法的批判

民生风险虽强调民生,弱化“风险”,但依然蕴涵着“风险”之意。如上文以抽象危险犯模式立法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是刑法对“严重风险”的提前介入——将刑法提前到行为作出时,回避了结果的考量。在这一罪名的设定上,民生刑法或风险刑法没有不同。因此,有学者提出的对风险刑法的批判,在民生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学界对风险刑法的批评大致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刑法已经不可能单纯地作为工具使用[8]。即不能用刑法来应对一切社会风险,否则违反了刑法有正当性,淡化了刑法机能的发挥,增加了刑法被恣意使用的可能性。

其次,动摇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保护法益抽象化、普遍化以及早期化的倾向日益明显,这些都向‘谦抑主义’提出了挑战。”“扩大了刑罚的处罚范围,转弯了传统的罪责刑法,将任何有碍人类安全的行为都视为不法行为。”[7]26-27

再次,“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并“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2]19。因为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其不安全感;作为“二次规范”,刑法应当在其他手段不能奏效时再考虑使用,过度的刑法手段创新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会混淆法律与首先的界限并引起罪与非罪概念模糊。

由上可见,学界对风险刑法的批判集中在该理论有可能扩大刑法适用范围,混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导致刑罚滥用。这些观点对于民生风险中的“风险”同样有借鉴意义,民生刑法也须以一定底线为界。

2.引入风险须切守刑法基本底线

在笔者看来,这里的刑法基本底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即在适用刑法时,尊重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决不适用刑法;在适用刑法时,尊重刑罚适当性原则,轻刑足够的决不适用重刑,“在必要的限度内,刑罚越少越好”[9]。

其次,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尊重。即由于“风险”本身的难于测量,必须构建更为明确的刑法规范,以使民众更容易理解行为在刑法上的定义。在犯罪成立上,不是说有重大风险的行为就是犯罪,而是说被刑法规定的有风险的行为才是犯罪。

再次,是对社会发展基本需求的尊重。有些“风险”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过程中必然带来的“副产品”,对这些风险只能坚持“适度力量”的引导和控制。

当然,就目前来看,我国刑法尚未出现明显的超越上述底限的现象。但任何法律的实然效果总要经一段时间的检验,这一效果也不一定能得到最确切的把握(如统计数据与真实数据的差距,其他不可测因素的介入等等),而且法律必然要随时间而调整,再加上刑法理念对司法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上述批判观点和注意问题的提出仍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彻除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根本进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一)刑法功能有限论

需要明确的是,单靠刑法一定不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是受刑法本身性质决定的。刑法的的功能是有限的,即便我们无限扩大刑法适用范围,无限提高刑罚力度。实际上任何制度都不是治理社会的万能工具,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不例外。刑法功能总是有限的,这一点绝无争议。因此,世界各国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绝不会单独依赖刑法,而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

(二)国外经验

1.俄罗斯体制中对消费者的着重保护和食品标准执行的缓冲期[10]

在机构设置上,有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俄罗斯农业部全权负责食品安全问题。但另有隶属于俄罗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的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监督局主管维护消费者利益等相关工作。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上,有一定时间的缓冲期。2005年7月1日施行的国标ГОСТР51074-2003《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信息》制定了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标准由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9日批准,至2005年7月1日施行,这期间实际上有一年半左右的缓冲期。

2.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推动力量[11]

首先,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安全变革的推动作用非常明显。1900年砷中毒事件推动了地方政府委员会中食品处的设立;1906年从美国进口的牛肉污染事件推动了1907年《公共卫生(食品规章)法》的起草;1988年鸡蛋沙门氏菌事件推动了英国政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白皮书的出台;1996年的疯牛病事件也推动了英国食品监管体制的再次变革。其次,科技发展和媒体舆论对食品安全立法的推动作用明显。科技促使新的检测手段和新的认知手段的出现,媒体引导民意集中反映问题的严重性。最后,食品利益集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决定和实施。这种影响被称之为“利益集团的政治俘获”。

3.日本食品安全的法律应急机制[12]

首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部门都设有应急机构。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都有针对各自职能的独立的应急机制。其次,着重日常信息收集。各应急机构会对社会生活食品安全信息全面收集,保持掌控。最后,透明及时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全面向社会公开,方便国民查询。

(三)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

1.正确认识和运用刑法

摆正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时的地位,仍应坚持行政手段主导。而具体刑法也要避免“风险”观念的滥用,坚持刑法的基本底线。

2. 构建合理的行政体制

充分发挥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力度要有保障,执法严格性要有监督。这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成为推动行政部门严格执法的最大动力,要充分发挥设立该罪的警示和规范作用。

3.制定合理的行政法规

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受食品利益集团的影响;尊重媒体意见,吸收民众的正确请求;利用重大事件契机推动立法完善,重大食品事件可以作为立法决心改革的动力,借此触动平时不愿或不想触动的抑制力量。

4. 完善现有的应急机制

我国已经建立有一套食品安全的应急机制。在以后,一方面要保障这套机制的正常运行,避免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增加信息收集和公开的力度,增强日常监管能力。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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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夏勇.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J].法商研究,2011,(4):6-10.

[2] 黎宏.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J].人民检察,2011,(3):16.

[3 ]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8.

[4]佚名.12万箱可口可乐疑遭氯水污染[EB/OL].[2012-04-18].http:///20120418/n340851788.shtml.

[5]新华网.国务院加大力度"保卫餐桌"[EB/OL].[2011-04-21].http:///politics/2011-04/21/c_121329457.htm.

[6] 陈兴良."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双重视角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1,(4):11.

[7] 刘艳红."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J].法商研究,2011,(4):26.

[8] 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J].法商研究,2011,(4):35.

[9]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41.

[10] 王淑珍,于天祥,奚奇辉.俄罗斯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研究[J].检验检疫学刊,2011,(2):59-62.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5

一、饮食美发展机制及饮食美学界定

现实饮食活动涉及食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技术、艺术、观念、习俗、礼仪等各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美食作为一种功利性的审美产品,不仅是审美的精神创造物,而且是物质的饮食消费品。一方面,各种美食要在庞大的社会文化体制中进行生产,在不同的餐饮文化背景下,不同的饮食美创造者按照自己对饮食生活的理解、认识和体验,自由创作某个食品,并赋予其具体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另一方面,饮食美欣赏(消费)者通过“自由直观”美食,并按照自己的审美情趣对深蕴其间的饮食美创造者对象化的本质力量(思维力量、意志力量和情感力量)进行理解、把握――实现对应美食的“观念再创作”,最终完成饮食审美活动。与此同时,饮食美欣赏(消费)者通过自己对饮食审美对象的选择,表达其饮食美需求取向,为饮食美创造者的新创造指明了方向。因此,饮食审美活动是在“饮食美创造(生产)者为饮食审美(消费)者提供客观的饮食审美对象;而饮食美欣赏(消费)实际过程唤起新的饮食审美需要,驱动饮食审美生产在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动态循环、螺旋上升的发展机体。因此,饮食美学是以美学原理为指导,将美学与烹饪学、服务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艺术理论具体结合和有机统一,专门研究饮食活动领域美及其审美规律的新兴交叉学科。其具体审美规律涵盖两大方面:食品审美过程中客体的形态美、主体的美感过程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范畴美;在食品制作过程中饮食美创造者的人生存状态审美化、全方位满足人们在饮食创造方面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直接体现美学“效用”。

二、饮食美学理论体系及阐述

基于上述饮食美学的概念的把握,依据现实饮食审美活动从饮食审美客体的关注,到饮食审美主体的感受,最后到饮食美深层内涵――创造审美机制的把握的审美思维逻辑,我们认为在饮食美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方面,应在阐述饮食美学概念、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饮食美学核心――饮食美。首先从饮食美的来源与实质入手,研究饮食美的本质;随后从饮食审美客体自身特有属性的角度,对饮食美具体存在的领域进行分类,研究饮食美的形态;然后从饮食审美主体感受的角度,研究饮食美感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其特点;接着以饮食美感理论为基础,对饮食美进行分类,研究饮食美的范畴,从而实现饮食美欣赏阶段系列审美规律的把握;最后从饮食美创造全体的角度,以实现其生存审美化为原则研究饮食美的创造,实现对饮食美创造阶段审美规律的深层剖析。这样,才能实现对整个饮食活动过程所涉及的各个美学要素全面、系统地把握(图1)。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6

关键词:英汉比较 食物名词 概念隐喻

一、引言

Lakoff和Johnson在《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1980)中首先提出概念隐喻理论。作者通过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隐喻,认为隐喻是人们通过一个事物来认识、理解、表达另一个事物的认知方式,是概念性的。从此,隐喻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一种修辞现象,而是一种普通的语言现象和认知现象。Lakoff(1993)认为概念隐喻是两个概念域之间的映射,参照一个知识领域去理解另一个知识领域,前者通常是具体的、较熟悉的实体领域,称为源域(source domain);后者通常是无形的不熟悉的抽象领域,称为目的域(target domain),源域的运用是为了理解目的域。概念隐喻是源域与目的域之间的一系列对应关系。食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英汉语言中与食物相关名词非常丰富,人们可以借助食物名词来认知人类自身和周围世界。

国内外学者对食物名词的隐喻进行过一些探讨和研究。Telfer(1996)从哲学角度探讨了食物和思想的关系。王雪英(2008)探讨了汉英“食物”隐喻的比较,寻求差异性与普遍性。王辉、梁丽(2012)提取了50个汉语常见的食物隐喻词语,总结出汉语食物隐喻的三个语言特征及三种隐喻模式。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涉及了食物的隐喻,但缺乏对英汉两种语言中食物名词隐喻的系统对比分析。

本文试图用丰富的语料考察英汉食物名词的概念隐喻的共性和差异,并分析这些隐喻背后的理据,揭示英汉民族对食物名词概念隐喻的体验与思维方式的异同。本研究语料来源主要有两个:1.英汉语词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2005)、Oxford Idioms Dictionary(2005)、《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实用汉英习语词典》)。2.英汉语语料库(The British National Corpus、北京大学汉语语料库)(为节省篇幅,文中用例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二、英汉食物名词概念隐喻的共性

概念隐喻在不同语言中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因为人类的许多行为和活动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这种概念隐喻思维模式的普遍性也体现在人们对食物名词的运用中。隐喻意义是两个语义场之间的语义映射。食物名词看作“源域”,“人”“生计”“利益”等看作“目的域”,这建立在人类的基本经验基础之上。

(一)食物名词喻人

食物名词喻人,主要取食物外形等突出的特征说明人与食物的相似之处。英语有“pudding(布丁喻呆胖子)、big cheese (大奶酪喻大亨)、a big fish (大鱼喻大人物)、small potatoes(小土豆喻小人物)”等。

(1)He’s a bad egg.(他是一个坏人。)

汉语用“土包子、老油条、桃李、软柿子、麦芽糖、闷葫芦”等描绘人。

(2)他从教70年,桃李满天下,为教育和科研事业培养了大量人才。

(二)食物名词喻生计

食物是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我们生活的支撑。同食物一样,若无生机,我们也难以生存。

(3)He is out of bread.(他失业了。)

(4)梁中书陪着笑说不敢不敢,我就喜欢吃这口软饭,哪能把碗砸了呢。

(三)食物名词喻利益

赖以生存的食物喻利益,说明了利益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英语用“bean(豆喻一文钱)、dough(生面团喻现款)、lolly(棒棒糖喻钱)”等表示利益和价值。

(5)We are sure that he will not have a bean five years later.(我们确信五年后他将身无分文。)

汉语用“大蛋糕(有利可图的东西)、香饽饽、馅饼、油水”等表示利益。

(6)两项价值20亿美元的伊拉克油田重建项目上,英国公司也没分到一杯羹。

(四)食物名词喻事件

食物可以融入到某个事件之中,用食物的做工、饮用等过程来描述一个相似的过程。英文有“chewing gum(口香糖喻不用动脑的活动)、lemon(柠檬喻次品)、a piece of cake(一块蛋糕喻容易的事)”等。

(7)That second hand car I bought was a right lemon―it’s always breaking down.(我买的那辆二手车是次品,它经常坏。)

汉语有“豆腐渣工程、烫手山芋、雨后春笋、一锅粥”等。

(8)报道说该大楼是个豆腐渣工程。

(五)食物名词喻情感

情感有喜怒哀乐,食物有酸甜苦辣。我们品尝食物的时候,对同一种食物会有相应的感觉,并用身体、表情体现出来。而人们的情感显露是通过表情和身体来体现的。若人们的某一种情感表达与品尝某种事物产生的反应相似,就用该食物来表达情感。英语有“cakes and ale(欢乐)、do one’s nut (生气)、go bananas(发疯)”等。

(9)I’ll go bananas if I have to do the housework.(如果我必须做家务的话,我会发疯的。)

汉语有“装蒜、豆腐心、闭门羹”等。

(10)在这一点上,他并不装蒜。

(六)食物名词喻思想

思想如同食物,有吸收、咀嚼、消化过程,吃食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思想的吸收也是一个积少成多,沉淀的过程,这种过程相似性为隐喻搭建了桥梁。

(11)There is much food for thought in the book. (这本书有许多值得研究的东西。)

(12)新刊到手当然是一起读完为快,旧的也爱“炒冷饭”,对那些好栏目里的好文章更是百看不厌。

(七)食物名词喻成果

食物的产生经过了植物的长期孕育,这个过程如同艰辛的努力产出成果。英语用“fruit(水果喻成果)、juice(果汁喻结果)”等喻结果。

(13)You let dear Margaret stew in her own juice.(你让亲爱的玛格丽特自作自受去吧。)

汉语有“苦果、硕果累累、种瓜得瓜”等。

(14)作为中国20世纪最杰出的作家之一,老舍的创作硕果累累,留下了近千万字文学作品。

三、英汉食物名词概念隐喻的差异

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的差异性使不同的民族对同一类客体观察和理解的角度往往有所不同。隐喻概念植根于语言,而思维植根于文化。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可能有不同的隐喻方式及其表达。

(一)汉语有的食物名词概念隐喻投射

1.食物名词喻国家

国家在汉民族心目中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用食物名词喻国家,用烹饪喻治国,拉近国家与人民的心理距离,使治国之道更易理解。如“鱼烂而亡、治大国若烹小鲜”等。“治大国若烹小鲜”将国家喻为“小鲜”,治国如做菜,恰到好处才能把事办好。

(15)梁亡。此未有伐者。其言梁亡何?自亡也。其自亡奈何?鱼烂而亡也。(“鱼烂而亡”指国家因内部混乱而亡)

(16)各为雄长,瓜剖豆分,失势之人,不图报复,阴结仇敌,济其欲心。(“瓜剖豆分”喻国土被人分割)

2.食物名词喻人体特征

利用食物的形状与人体特征的相似性,显示人独特美,如“瓜子脸、樱桃嘴、杏仁眼、豆腐心、指如葱根、口若含贝、项如嫩藕”等。

(17)只见他有二十七八年纪,瓜子脸,络腮胡子。

(18)这是个整洁年轻的混血儿,有着一对淡黄色的杏仁眼。

(二)英语有的食物名词概念隐喻投射

1.食物名词喻精力

食物可以提供人充足的能源和精力,因食物的特性不同提供给人不同能量。如“pepper(胡椒)”因其味道辛辣并能增强人的食欲而喻指活力、精力,“a ginger(姜) group”喻积极和活跃派,“feel one’s oats(燕麦)”喻精神饱满、“as keen as mustard(芥末)”喻热情极高。

(19)The children are full of beans(豆) after along day at school.(这群小朋友在学校呆了一天了,精力还是很充沛。)

(20)There was plenty of pepper(胡椒) left in the old man.(这位老人仍然精力充沛。)

2.食物名词喻根源

英语用语部分来源于神话故事或历史事件,其中不乏因食物导致双方纷争,从而形成食物喻根源。如“an apple of discord(争斗之源,祸根)、grapes of wrath(暴乱和愤怒的根源)”。

(21)This problem seems to be an apple of discord between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USA.(这个问题似乎是苏维埃联合国和美国的争斗之源。)

图1:英汉食物名词隐喻异同

四、分析和讨论

食物的色、香、味、质分别刺激人的视觉、味觉、嗅觉和触觉,食物突出的特性引起相似的联想,发生隐喻性的映射。这个过程更多的是主体的视觉和触觉与客体(食物)的互动,如果该食物前加上明显的区分性特征,则获得了更大的认知力,具有更生动的概念隐喻。从图1可以看出,对于同样的源域――食物名词,英汉对它的概念隐喻具有较大的同一性,同时也存在差异性,食物名词的概念主要在英汉两种语言中投射到四个抽象域:1.人的性格、情感域,如食物名词喻人、食物名词喻人的各种情感;2.经济域,如食物名词喻利益、食物名词喻生计;3.知识域,如食物名词喻思想、食物名词喻成果;4.状况域,如食物名词喻事件。这些均基于人类有相同的感官体系,对食物的特性及进食过程有相似性体验,从而形成食物名词概念隐喻的共性。共性中孕育着个性,英汉民族因地理环境、气候的影响,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性食物,这类食物在不同语言中往往隐喻意义不同。如英语中喻人多用奶制品、肉类,而汉语中多用植物类。

英语食物名词特有的概念隐喻体现了“物我分立”的思维方式,主要体现在注重理性和客体意识。如英语有的食物名词喻精力、根源,完全基于客体(食物)特性,食物可以补给能量,争斗因食物而引起。而汉语食物名词特有的概念隐喻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主要体现在侧重悟性和主体意识。如汉语有的用食物名词喻国家,将治国之道与烹饪结合,用做菜的食物喻国家,主体思维整合下形成国家的概念。

五、结语

英汉语食物名词概念隐喻投射研究表明,英汉语言中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食物名词概念隐喻,同时也存在着各自独特的食物名词概念隐喻。无论是相同还是相异的隐喻投射,都是以客体(食物)的外形、味道、制作方式等特征为基础,以文化、主体思维为理据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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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汉语语料库.http: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7

文/李红珠

患有癫痫的苏先生一直服用天津某药厂生产的苯妥英钠,病情稳定。一次他到药店买药时,这个牌子的没有了,就买了店员推荐的其他品牌的同种药,服用后,癫痫却发作了,这让他觉得奇怪。其实,若长期服某种药,体质也不好,随意换品牌,药效差异更易体现出来。

不同品牌药,“生物利用度”不一样。衡量口服药物被人体利用的指标是“生物利用度”,即服药后有多少能被人体利用。由于各厂家制剂工艺水平不同,生物利用度也有所差异,一般上下浮动20%,某些品牌间可能相差一倍。

几类药随意更换有风险。老年高血压患者若一直服用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又突然更换其他品牌的药品,如果是从生物利用度高者换成低者,药效可能不够;从生物利用率低的变为高的,降压作用可能增强,如体质较敏感,发生脑卒中的危险也会增大。癫痫病人服用的卡马西平,帕金森病人服用的左旋多巴等,如果随意更换品牌,都有一定风险。

服药者的年龄、性别、疾病等也影响生物利用度。老年人、肝病患者或曾进行过胃肠手术的人药物代谢不同于正常人,如果碰到类似于苏先生的情况,最好先不购买;如果实在买不到相同品牌,最好先咨询医生。

肠道毒素纯属杜撰

文/琳琳

今年38岁的沈女士遇上便秘难题,在网购时发现号称能“排宿便”的清肠茶还能排出“肠道毒素”,改善身材、美容养颜,于是购买服用了3个月后,不但症状没有明显改善,后来到医院进行电子内镜检查发现大肠已经变黑,沈女士十分吃惊。

专家表示,“宿便”、“肠道毒素”这些乍听起来十分“可怕”的说法并非医学概念,而是炒作。绝大部分便秘可通过调整饮食、运动等生活方式而得到改善。

“宿便”说法不科学,“肠道毒素”是伪概念。在某搜索引擎输入“排毒”,某百科网站会出现“宿便”和“肠道毒素”的概念,称肠道是人体最大的排毒器官,宿便是人体肠道毒素根源。“上述说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专家指出:“肠道是人体的消化、吸收、排泄器官,不是‘最大的排毒器官’。”

专家介绍,食物中绝大部分营养成分在空肠和回肠被吸收。结肠主要吸收水分,结肠内的细菌对食物残渣中的膳食纤维进行分解,结肠每天有短时的剧烈运动(阵性活动),把积聚成形的食物残渣推动到直肠。“但直肠平时是空的,并不积存大便。不少广告把医学上的‘便秘’偷换成‘宿便’的概念,把少量堆积在结肠末端准备排出体外的粪便称为‘宿便’。”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8

恩怨情仇,难解难分

作为将小包装食用油概念引入大陆的先行者与开拓者,金龙鱼的成长历程,在一定程度也上代表了中国食用油行业的发展史。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内的食用油市场上还是以杂质大、油烟多、卫生安全无保障的散装食用油为主,消费者对于食用油安全、卫生的需求已经开始萌动。马来西亚首富郭鹤年家族敏锐地洞察到了国内食用油市场的状况与需求,毅然决然地在中国投资。1991年,第一瓶金龙鱼牌小包装食用油上市,从而引爆了食用油消费观念上的革命。经过精炼加工,更加安全卫生的食用油,适合煎、炒、烹、炸、凉拌多种烹饪手法。一次性塑料包装,更加安全卫生,使用方便,正因如此,小包装食用油也逐渐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喜爱。在改变国内民众食用油消费者习惯的同时,金龙鱼也取得了多项行业第一,奠定了国内行业老大的地位。

福临门与金龙鱼的关系却也复杂。在1991年金龙鱼诞生的背后,就有中粮的身影。在和嘉里粮油的合作中,中粮虽然占据股权上的优势,但没有拥有金龙鱼商标的使用权,因而在后来销售渐好,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嘉里粮油投资自建工厂,中粮却分享不到金龙鱼成长所带来的喜悦果实。中粮最终断绝与嘉里粮油合作,抽身另立山头,自创福临门品牌。由合作到竞争,从朋友变对手,再到后来金龙鱼母公司――丰益国际参股福临门。两者之间的感情瓜葛很难说清楚,但福临门和金龙鱼竞争却日益加剧。

自1995年推出福临门食用油品牌以来,中粮便试图改变行业格局,一次次向金龙鱼的霸主地位发起挑战,但苦于一直没有机会翻身。2006年中粮集团重组中谷粮油,作为当时最大的国企并购引起业内轰动,也加快了中粮打造国内粮油行业超级航空母舰的步伐。中粮不断变革,通过近些年来投资兴建和收购整合,一个新的企业架构逐渐形成。据报道,中粮目前拥有的压榨油厂已有10余家,压榨能力迅猛提升到近800万吨/年,福临门的市占率也由原先不足8%,提升到了10%。

虽然与金龙鱼仍有很大差距,但中粮仍然信心满怀,在新“全产业链”的企业格局下,欲凭借“从田间到餐桌”的优势,与益海嘉里分庭抗争,两者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加剧。2009年,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福临门计划在3~5年内超越金龙鱼的市场占有率。去年,中粮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驻京公司正式迁入新的办公地址――“福临门大厦”,从这大厦的命名上,足见中粮对福临门品牌所寄予的厚望。

从奥运到世博,对决升级

福临门,极其富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品牌名称,从初期的“健康口福代代传”,到后来所提倡的“为健康打基础”,再到现在所提倡的“健康全家人”,福临门一直不断地构建和丰富“健康”的品牌内涵;而金龙鱼则一直努力构建“温暖、亲情、家庭”的品牌形象。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营销推广,不断为品牌注入丰富的内涵和持续活力。

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近年来两大品牌之间的精彩纷争:北京奥运,金龙鱼不惜重金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和奥运牵手的食用油品牌,借奥运契机,向世界展示了金龙鱼的产品帝国,其通过继续赞助女排、全国各地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在地面上配合奥运赞助,有力地提升了金龙鱼的品牌形象。而福临门则力邀跳水皇后郭晶晶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打起奥运球。福临门结合央视,针对家庭主妇量身打造《金牌妈妈》栏目,以“用健康好油,做金牌妈妈”为诉求,走情感路线。

2009年,三聚氰胺事件对食品产业的影响仍在延续,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余温未减。福临门整合了产业链的优势,创新地提出“食品可追溯性”,倡导从田间到餐桌,全程品质管控,着力树立央企勇于肩负社会责任的形象。而金龙鱼,则提出“油不用换着吃”的消费理念,进一步强化金龙鱼调和油“一瓶尽享,八种营养”的产品诉求。2010年,“世博会唯一指定粮油产品”的光环进一步提升了福临门的品牌形象,强大的媒体攻势使中粮“产业链、好产品”的主张深入人心。与此同时,金龙鱼则通过与央视《天天饮食》合作,“美食大家庭”的选拔活动轰轰烈烈在全国开展。

从奥运到世博,福临门与金龙鱼之间的对决不断升级。福临门凭借中粮背书优势,粮油食品集团化、全产业链的竞争模式初现端倪;而金龙鱼则擅长组合拳,体育营销、饮食文化营销等几个模式仍在延续。2010年3月,在国家卫生部刚批准藻油DHA作为新资源食品后不到1个月,福临门抢先推出了添加DHA藻油的“谷物多DHA植物调和油”,以献礼世博为口号,掀起一股“开创脑健康新时代”的推广攻势。而金龙鱼在4个月后,快速跟进了同类产品“深海鱼油调和油”。行业两强先后推出主打“DHA”的功能型创新概念调和油,究竟意欲何为?

刨新破局,蓝海掘金

食用油的竞争,从品类之争逐渐演变为概念之争,如伺在主流消费市场创造接受度高构概念产品就成为破局的关键。食甩油这个与生活休戚相关、传统而又现代的品类,又该如何创新呢?

在中国,食用油消费呈金字塔状结构(见图1),位于金字塔低端的基础油种,售价偏低,但消费量大。金字塔上端的油种,售价偏高,但消费量小。

棕榈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及餐饮行业,对终端消费而言,大豆油、菜籽油是消费量最大的基础油种,规模其次的便是调和油。食用油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不逊于快速消费品的任何其他行业,基础油种由于进入门槛低,技术含量低,竞争异常激烈。

在现代渠道上,商超自有品牌油及各种超低价格品牌油占据绝对市场。商超经常拿基础油种作为价格竞争手段。大的超市系统通过订单量大、内部配送、包销等筹码向代工油厂争取更低的采购价格,再通过零利润、负毛利、其他品类补贴的形式,以更低的售价参与同行竞争,以此招徕顾客;在传统通路上,则

充斥着很多杂牌、仿冒、掺假油,渠道利润和渠道推力则更大地影响着销售情况。基础油种市场已经逐渐沦为食用油行业的红海,品牌油经营举步维艰。

在竞争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不会放弃蓝海的找寻。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创新,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创新市场,才能跳出惨烈竞争,拓展赢利空间。食用油这个与生活休戚相关、传统而又现代的品类,又该如何创新呢?经过对食用油品类创新的归纳分析,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种。

模式一,油种上推陈出新,开创新的油种品类。山茶油、米糠油、葡萄籽油、亚麻籽油等珍稀油种不断涌现,如中粮推出“滋采”高端品牌,进军山茶油市场,金龙鱼推出“稻米油”。

模式二,概念上不断创新,创造细分概念品类。有往基础油种中添加珍稀油种的,如橄榄玉米调和油;也有针对特定人群的,如婴幼儿专用油,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从油籽原料的价格和市场接受度角度来看,小油种和特定人群食用油只能成就规模不大细分市场,即便像鲁花和多力分别占据了花生油和葵花籽油两个较大的品类,仍很难撼动以基础油种和调和油为主流的食用油消费格局。由此可见,单一油种的创新很难为后续的跟随者设置竞争壁垒。这得益于目前国内对于调和油的法规尚不健全,调和油可“出彩”的空间相对更广阔。在产品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调和油成为了众多企业潜心研发的重点,以品牌驱动概念创新的模式成为食用油发展的方向。食用油的竞争,从品类之争逐渐演变为概念之争,如何在主流消费市场创造接受度高的概念产品就成为破局的关键。

高手过招,概念比拼

作为概念高手的金龙鱼,早在2002年第二代调和油上市的时候,就提出了“平衡脂肪酸”的概念,凭借着的强大广告攻势,“1:1:1”的口号妇孺皆知。并且,金龙鱼还把平衡脂肪酸比例的配方申请为国家专利,依靠技术优势,设置竞争壁垒。而福临门也毫不示弱,推出“天然谷物调和油”,以“天然谷物”对抗金龙鱼“平衡营养”的概念。随后,福临门又开发了9种植物油调和的“膳食脂肪酸均衡”调和油,以价格优势分蚀金龙鱼已有市场。

去年7月,在金龙鱼率先推出了“植物甾醇玉米油”,引入“植物甾醇”概念,大打植物甾醇降低胆固醇的功能牌。此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福临门也高调宣布推出“植物甾醇玉米油”,而且植物甾醇的含量比金龙鱼更高。

此番福临门“DHA谷物多植物调和油”与金龙鱼“深海鱼油调和油”的相继推出,与去年的状况不尽相同:前者是将“植物甾醇”这种新资源食品添加还原到原有油种上,仍然限制在单一玉米油的小品类中;而此番则是双方在主流调和油上的对决,在相互继承原有调和油主力产品优势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业界认为极有可能引领食用油行业竞争进入新的时代。

两款产品的核心卖点都集中在“DHA”上。DHA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饱和脂肪酸,俗称“脑黄金”。人体无法自行合成,必须从饮食中获得,母乳、鱼类、干果及海藻是其主要来源。由于前些年奶粉行业及保健品行业的宣传,国内消费者对于“DHA”及“深海鱼油”两个名词并不陌生。我们先来看一下两款创新概念产品的对比情况(见表1)。

从名称上看,福临门在名称中直接冠以DHA,直接明了;金龙鱼则将营养元素DHA的富含体用做产品名称。福临门采用“母品牌+子品牌”的模式,将“谷物多”作为子品牌加以突出;金龙鱼则强调“3A+”(DHA+EPA+ALA)的概念,将鱼油DHA特有的EPA、ALA等营养元素均作为产品的卖点。

从营养成分来看,两者相差不大,饱和脂肪、不饱和脂肪的比例略有差异。油种上面,所用油种及调和的比例各不相同,也难分伯仲。油种数量上,福临门DHA谷物多调和油由8种植物油调和而成,在油种数量与“一瓶尽享,八种营养”的金龙鱼“第二代调和油”持平;后上市的金龙鱼深海鱼油调和的油,则在油种数量达到10种。

在DHA含量上,福临门采用的是藻油DHA,价格相对较高,含量为160ppm(毫克/千克);金龙鱼采用的深海鱼油DHA,其DHA与EPA(鱼油产品受自身原料限制,不可避免地含有伴生物EPA)的平均含量4000ppm。在价格方面,同样主打DHA功能牌的两个新品,价格相差接近10元。

在推广上,福临门携手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举办食用油发展趋势研讨会为新品上市营造氛围,以DHA核心卖点,围绕“健康护脑”开展了一系列推;而金龙鱼则宣传与中国营养学会联合研制,以“3A+”作为卖点,突出其“三个层次的均衡”的概念。

舆论上,在金龙鱼深海鱼油调和油“横空出世”前后,媒体频现“深海鱼油市场鱼龙混杂,EPA存在巨大隐患”之类的报道,更有专家指出“深海鱼油危害超过地沟油”,均是抓住鱼油中的EPA和重金属汞超标等问题大作文章,针对性很强,而这对金龙鱼新品的推广造成一定影响。

两强之争,引发思考

透过食用油福临门与金龙鱼的创新概念之争,能够看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食用油产品概念也逐渐朝着“营养健康”的趋势发展。创新的道路上充满机遇也布满荆棘,行业两强的探索与尝试,也带给我们很多思考。

第一,创新概念需要宣传教育。不管是植物甾醇还是DHA藻油、深海鱼油,作为新概念,消费者之前并不熟知,需要解决消费者在认知上的不足。新事物的出现,同样也会伴有新问题需要解决,即便是已经熟知的概念,运用到食用油产品上,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比如DHA作为一种不饱和脂肪酸,在高温烹饪的情况下,能否保持稳定,还是会分解损失,能有多少被人体有效吸收,这些都需要福临门、金龙鱼给出提供有力的证明,才能令人信服。

第二,创新概念宣传要把握好度。福临门、金龙鱼新产品均是主打营养功能的普通食用油产品,将降低胆固醇、减肥、脑健康作为核心卖点没有问题,但食用油毕竟不是保健品,更不是药。添加营养元素对于人体健康方面的益处,并不能作为此两款产品的功效加以大肆宣传,否则就有夸大其词、触犯法规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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