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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要求8篇

时间:2023-07-05 15:57:21

辩论的基本要求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1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完成专业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 1.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巩固和拓展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文科专业还应注重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分析解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的能力。3.使学生在方案设计、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搜集、工程绘图、计算、实验、数据处理、外文阅读、计算机和工具书使用、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和基本能力方面得到进一步的训练和提高。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和要求 (一)选题原则 1.从本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体现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训练的内容,使选题具有综合性、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 2.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结合工程科研、社会实践,使选题具有多样性、应用性和一定的特色。 3.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和研究,培育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使选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一定的创新之处。 (二)具体要求 1.一般情况下,工科学生应以工程设计为主,参加设计的学生数应占60%以上;文、理科学生以论文为主,尽可能多地选择与社会政治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实际应用题目,避免把文献综述、资料索引或实验数据的收集处理作为论文任务布置给学生。 2.毕业设计(论文)应对计算机编程、应用和阅读与选题相关的外文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3.选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要考虑完成设计(论文)所需经费和其它客观条件,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按时完成。 4.选题要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选题内容可因学生的基础、能力差异而有所不同,充分发挥各类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学有专长的学生,可允许自选课题,但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 5.对于一个课题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有明确分工,各人有不同的小题目,内容有所侧重,注意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的综合训练。 6.选题需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具有一定设计经验与科研能力、对该课题内容熟悉、具有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承担。一般情况下,助教不单独承担指导工作。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的可以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工程科技人员或研究人员承担指导工作,并应有专人(讲师以上职称者)定期进行联系。指导教师确定后,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在学生毕业设计期间不得随意出差,确因公需出差,须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一般不超过6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多带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做到每人一题。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 1.选择课题,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做好设计(论文)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文献资料、图书、工具书、实验器材等;制定周密的进度计划。 2.指导学生了解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任务、目的、要求等全部工作内容,制订工作计划,认真指导学生进行总体方案设计和实验方案或调查方案的选择以及审查数据处理、理论或实验分析的结论等。3.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学生所提问题和尽量解决学生所面临的困难。4.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评审所指导的设计(论文)的全部资料,并写出评语和评分。5.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由指导教师请一位评阅人(校内教师)或由答辩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织教师对设计(论文)进行评阅,要求参加评阅的教师从学术角度就学生所学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学生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评阅,并给出评阅成绩。 6.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评定学生成绩。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对学生的要求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所规定的学分数和绩点,方有资格参加毕业设计(论文)。2.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和实际情况提出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要求,系进行统筹安排。3.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拟定设计(论文)总体方案和进度计划。4.独立进行设计(论文)的研究全过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严肃认真,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一经发现,其毕业设计(论文)以不及格计。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虚心接受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以不及格计。6.准确绘制设计图纸,认真拟定设计说明书或撰写论文,做到图画正确清晰,设计合理经济,说明书简明扼要、文字通顺,书写工整、计算正确,并用中英文撰写说明书(论文)摘要。7.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调研记录本、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设计手册、打印本、样本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须由各系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对有价值的还需要整理归档。 第五条 毕业设计的组织工作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校、二级学院、系的工作职责分别为:(一)学校教务处工作职责1.在学校预算的基础上,落实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预算。2.汇总各二级学院(系)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和指导教师安排,协调有关问题。3.具体负责安排、组织检查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4.做好全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和选编工作。5.督促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登录、入档工作。(二)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成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由各系主任参加,其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 2.审核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教师配备情况(题目、指导教师名单于第8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呈报教务处备案)。 3.督促、检查各系毕业设计(论文)组织工作情况。 4.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负责组织、监督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评分工作。 6.做好二级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和编印工作。 7.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以及经验交流。 (三)系工作职责系是直接组织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础单位,其主要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选定题目,组织收集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资料。 2.组织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 3.提出指导教师名单和分配题目。 4.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和质量,研究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5.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小组,根据规范化要求进行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工作。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参照附件1。 6.成立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所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答辩、成绩评定、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程序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程序一般分为资格审查、审阅、评阅、答辩和综合成绩评定五个环节。1.资格审查。学生按计划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经形式审查小组通过、指导教师评阅、系主任批准,方获得参加答辩资格。2.审阅。学生应将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图纸及附件按期交给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写出评语和评分,所评成绩占设计(论文)成绩的60%。3.评阅。详见本规定第三条第5点,指导教师所评成绩占设计(论文)成绩的40%。4.答辩。(详见本规定第七条)5.综合成绩评定。(详见本规定第八条)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每个学生均须逐个参加答辩。1.答辩前,各二级学院应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为3—5名,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可设立一名秘书(不占答辩成员名额),负责答辩过程的记录、材料整理等事宜。 2.对于毕业学生太多的专业,可分别成立若干答辩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须具讲师以上职称。对于结合生产或科研任务的毕业设计(论文),可以聘请有关生产、科研部门的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 3.答辩委员会与各答辩小组的成员由各专业提名,经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于正式答辩前一个月送交教务处,由主管校长批准后生效。4.答辩委员会与各答辩小组的任务是组织本系、本专业学生的答辩评分工作,统一答辩方法、步骤、要求,评阅毕业设计(论文),统一评分标准,科学严格评定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5.答辩一律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最后一周内进行,时间大约2—3天。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答辩的名单、日期安排提前向学生公布,并于答辩前报教务处备案。 6.答辩前两天,指导教师应把毕业设计(论文)发还给学生,由学生写好答辩报告书面提纲。提纲包括:①课题的任务、目的与意义;②所采用的原始资料或指导文献;③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④成果、结论和对自己完成任务情况的评价。报告时间为10—15分钟。 7.答辩提问一般二十分钟左右。提问要考察:①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等的掌握程度;②独立工作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体现程度;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须进一步说明的问题等。 8.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在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评语栏中写出评语,评定学生答辩成绩。指导教师和系主任结合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平时成绩、设计(论文)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成绩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其中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审阅和评阅成绩组成。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学生公布,有关教师不得事先将评分情况告诉学生。 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参照附件2。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评定及其标准 1.评定学生设计(论文)成绩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一般来说,获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不宜过多;凡经过全面考核,确定为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坚持原则,作不及格处理。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要把好关,对优秀和不及格的作认真审查,集体讨论,保证准确。 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可申请随下届补做一次,并向学校缴纳一定的指导费。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其间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 2.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占20%)、设计(论文)成绩(占50%)、答辩成绩(占30%)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折算为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附件3。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由学校确定经费总额,然后按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人数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包干使用。经费使用范围是:材料、器材的消耗费、加工、部分计算机上机费、资料费、调研费等。 凡结合生产实际和科研项目的题目,应从该项目经费中拨出适当经费支持毕业设计(论文),以解决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0年起实施,学校以前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附件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 附件3—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理、工、农)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附件3—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文、管理)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OOO年四月四日报送: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发至:各学院、毕业班级附件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 (论文)规范化要求 为加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范化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2.具体要求3.主要参考文献4.指导教师评语5.评阅教师评语6.系审查意见7.答辩委员会评语及成绩评定8.成绩综合评定 9.教务处审定意见(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具体要求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和主要参考文献由指导教师把关。2.指导教师评语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表现、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和质量等方面进行较详细的评价,作出是否达到合格要求和能否参加答辩的意见;评阅教师评语由评阅教师主要从学术角度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所反映出来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运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评阅。3.系审查意见由系主任领导的形式审查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情况、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以及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评语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否达到合格要求、是否具备答辩资格的意见。 4.答辩委员会评语及成绩评定由答辩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5.成绩综合评定由指导教师、系主任根据学生在作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平时成绩、审阅与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6.教务处审定意见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作出最后审定意见。 二、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规范化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内容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中英文) 2.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⑴选题背景 ⑵方案论证 ⑶过程(调查、研究、设计或实验)论述 ⑷结果分析 ⑸结论或总结 4.致谢或后记 5.附录 6.参考文献 (二)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由指导教师把关。 2.论文文本每页右下角必须有页码,目录中必须标明页码;正文内容中的序号统一规范为:一、二、三、...;(一)(二)(三) ...; 1.2.3....;(1)(2)(3)...。 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1)选题背景:说明本设计课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本设计的指导思想。? (2)方案论证:说明设计原理并进行方案选择,阐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设计方案(包括各种方案的分析、比较)以及所采用方案的特点。 (3)过程(调查、研究、设计或实验)论述:指作者对自己的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要求论理正确、论据确凿、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表达确切。 (4)结果分析: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主要的数据、现象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得出结论和推论。 (5) 结论或总结: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阐述本课题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和建议。 4.致谢或后记:简述自己通过本设计的体会,并对指导教师以及协助完成设计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5.附录:包括与论文有关的图表、计算机程序与运行结果、主要设备与仪器仪表的性能指标和测试精度等。? 6.参考文献:为了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向读者提出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中应按顺序在引用参考文献处的文字右上角用[]标明,[ ]中序号应与“参考文献”中的序号一致,正文之后则应刊出参考文献,并列出只限于作者亲自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的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按著录/题名/出版事项顺序排列:?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社,卷号(期号),起始页码。? 书籍——著者,书名、出版社,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年,起始页码。? 7.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成文,若手写则要求书写工整。? 8.图纸要求:图面整洁,布局合理,线条粗细均匀,圆弧连接光滑,尺寸标注规范,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提倡学生使用计算机绘图。? 9.曲线图表要求:所有曲线、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徒手画,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制。? 10.摘要与外文要求:中文摘要与外文摘要都应在500汉字左右或相应字符数;要求阅读一定数量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外文资料。 11.字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字数要求在8千—1万字左右;文科各专业的文献综述必须单独写,其字数应在1—2千汉字。? 文、管理等科类均可参照以上文本结构规范化要求,作出符合该科类特点的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规范化要求。 三、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的要求 1.各二级学院必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小组,根据规范化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工作,该项审查工作应在答辩前完成。 2.形式审查合格者由审查小组签字后方能参加答辩;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应令其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3.若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其论文的形式审查一律回校后进行。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稿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封面由教务处按统一格式印制。 2.文本纸张的规格为16开。 3.文本正文内容一般要求用计算机处理,用五号字编排,单面打印。 4.文本装订顺序为:封面、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或后记、附录、参考文献。附件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 一、答辩程序 1.答辩资格审查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按计划完成者,其设计(论文)经系形式审查通过,方获得参加答辩资格。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以公开方式主持答辩工作。答辩前,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都须详细审阅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报告,了解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并准备答辩时应向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答辩准备。答辩过程中,学生须报告自己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但不少于10分钟;学生须回答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所提问题,答辩提问一般二十分钟左右。答辩过程中,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3.成绩评定(1)答辩前,每个学生须将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在指定时间内交指导教师审阅,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并作出预评分。(2)答辩工件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应举行专门会议按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评定每个学生的答辩成绩。对于所评优秀、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要把好关,认真审查,集体讨论,保证准确。(3)由指导教师和系主任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平时成绩、设计(论文)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作出综合成绩评定。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学生公布。 二、实施办法 1.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进行。 2.各二级学院应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毕业生太多的专业成立若干答辩小组。 3.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的职责是安排答辩程序、主持答辩过程、评定学生成绩、写出评语等。 4.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应向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2

论文摘要:尽管每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这些原则抽象出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各国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规定基本原则。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人。苏联民事诉讼法则在总则中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规定。我国各部门法多将基本原则置于篇首,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有12条,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要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形式的辩论。至于辩论的方式,否认、抗辩和反诉都可以看成是辩论的手段。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3

论文摘要:尽管每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这些原则抽象出来规定在 法律 条文中,各国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规定基本原则。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人。苏联民事诉讼法则在总则中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规定。我国各部门法多将基本原则置于篇首,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有12条,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要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原告的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形式的辩论。至于辩论的方式,否认、抗辩和反诉都可以看成是辩论的手段。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4

二、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件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其他全部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各类选修课,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任务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进行毕业设计中的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进行中,及时地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认真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全部工作,撰写毕业论文,经审阅后,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对所学知识有综合运用性质,具体题目应多样化,并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当前的生产实际、工程实践、经济实践、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有关的模拟题目,但都应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设计、科研等较为全面综合的训练。2.题目的难度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尽可能做到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使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题。3.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和内容上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由有关指导教师提出,教研室批准,由学生选定。学生可自愿报名选题,但要由教研室调整、平衡最后确定。优秀生可自行确定题目,但需经教研室批准,并指定指导教师。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管理1.系主任和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系、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把好质量关。2.各系应安排政治思想好,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及经营、管理部门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7。3.各系应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按学校要求尽早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做好学生的选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一周内将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学生名单、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4.指导教师要根据题目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应写明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分阶段完成时间和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和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批后,于学生毕业设计开始前下发给每个学生。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原则上做到每人一个题目,如确有个别题目较大,一个学生难以完成的,可允许有2人或多人做同一个题目,但在内容上要有明确的分工,所做的大部分工作不能相同。6.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应在拟定论文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理论、方法等方面经常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7.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各系专业教研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参考书刊、技术资料、加工、实验及使用计算机等。8.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有一定字数的文献综述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一定量的外文文献翻译。并附有外文摘要。9.各系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审阅和答辨关。教务处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抽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情况。

六、答辩及答辩委员会1.答辩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秘书一名(可由委员兼任)。2.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以我校教师为主,委员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也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答辩委员。3.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一人。4.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2周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各系在答辩开始前张榜公布。5.答辩前5—7天,学生应将设计成果整理装订成册,送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研究论文或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态度等写出评语交答辩小组。6.在答辩前2—3天,各有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1)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2)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3)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4)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在文字上或其他方面未满足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7.答辩前一天,由教研室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和时间。8.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40—50分钟,其中20分钟由学生本人简要汇报设计(论文)内容,另外时间答辩。9,答辩委员会在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

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1.认真选题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2.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设计方法、方案论证、以及课题方向等设计程序做必要的启发式的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3.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等要进行认真审查。4.参加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答辩,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以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论处。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5

一、目的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综合性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及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学生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刻苦钻研、勇于攻坚的精神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二、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件 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其他全部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各类选修课,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任务 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进行毕业设计中的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进行中,及时地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认真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全部工作,撰写毕业论文,经审阅后,参加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对所学知识有综合运用性质,具体题目应多样化,并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当前的生产实际、工程实践、经济实践、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有关的模拟题目,但都应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设计、科研等较为全面综合的训练。 2.题目的难度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尽可能做到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使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题。 3.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和内容上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 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由有关指导教师提出,教研室批准,由学生选定。学生可自愿报名选题,但要由教研室调整、平衡最后确定。优秀生可自行确定题目,但需经教研室批准,并指定指导教师。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管理 1.系主任和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系、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把好质量关。 2.各系应安排政治思想好,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及经营、管理部门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7。 3.各系应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按学校要求尽早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做好学生的选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一周内将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学生名单、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 4.指导教师要根据题目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应写明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分阶段完成时间和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和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批后,于学生毕业设计开始前下发给每个学生。 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原则上做到每人一个题目,如确有个别题目较大,一个学生难以完成的,可允许有2人或多人做同一个题目,但在内容上要有明确的分工,所做的大部分工作不能相同。 6.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应在拟定论文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理论、方法等方面经常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 7.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各系专业教研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参考书刊、技术资料、加工、实验及使用计算机等。 8.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有一定字数的文献综述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一定量的外文文献翻译。并附有外文摘要。 9.各系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审阅和答辨关。教务处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抽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情况。 六、答辩及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秘书一名(可由委员兼任)。 2.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以我校教师为主,委员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也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答辩委员。 3.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一人。 4.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2周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各系在答辩开始前张榜公布。 5.答辩前5—7天,学生应将设计成果整理装订成册,送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研究论文或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态度等写出评语交答辩小组。 6.在答辩前2—3天,各有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 (2)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 (3)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 (4)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在文字上或其他方面未满足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 7.答辩前一天,由教研室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和时间。 8.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40—50分钟,其中20分钟由学生本人简要汇报设计(论文)内容,另外时间答辩。 9,答辩委员会在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 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1.认真选题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设计方法、方案论证、以及课题方向等设计程序做必要的启发式的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 3.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等要进行认真审查。 4.参加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答辩,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 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以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论处。 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或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 3.答辩小组在答辩完毕后,应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和导师给出的评语初步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4.答辩委员会负责对各答辩小组的评定成绩进行审定,并按学校规定标准和要求从各小组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名单中评选出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系上报教务处。 5,答辩委员会要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进行宏观控制使其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指导性比例为:优:15—20%,良:30—35%,中:25—30%,及格及以下:15—30%。各档次成绩须按下列基本要求评定: (1)获“优秀”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积极主动、认真、遵守纪律。能按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全部正确,综合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论证充分,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和一定的创新性,文字书写正确、工整。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美观,符合国标,设计的结构或工艺先进。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正确流畅,表达能力强。 (2)获“良好”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比较主动、认真、遵守纪律。能按时、较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正确,论证合理,有一定的见解。文字书写正确、工整。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符合国标,设计的结构或工艺先进。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较流畅正确。 (3)获“中等”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较好,能遵守纪律,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概念(或论据)基本正确,论证一般,没有较大原则性错误。书写文体清楚通顺。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符合国标,设计结构或工艺一般。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获“及格”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一般,能遵守纪律。基本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没有原则错误,论证欠充分。文字书写清楚,工程绘图图面一般,基本符合国标,设计结构或工艺欠佳,答辩时能叙述和回答问题。 (5)被评为“不及格”的规定: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表现差,不遵守纪律。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基本概念(或论据)有原则性错误,论证模糊。文字书写零乱。工程绘图图面欠清洁,与国标不完全符合,设计结构工艺有明显缺陷、答辩时基本概念模糊,不能正确叙述和回答问题。 九、资料管理 1.答辩结束后,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图纸、参考文献、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购买的参考书、试验数据、运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磁盘、图片资料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交指导教师,由教研室确定保存方式并保存至少五年。对于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保存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公开发表。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6

一、毕业论文答辩的程序和目的

1、在毕业论文答辩时,答辩老师首先要求你简要叙述你的毕业论文的内容。叙述中要表述清楚你写这篇论文的构思(提纲),论点、论据,论述方法。一般约5分钟左右。答辩老师通过你的叙述,了解你对所写论文的思考过程,考察你的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

2、第二步,进行现场答辩。答辩老师向你提出2—3个问题后,做即兴答辩。其中一个问题一般针对你的论文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问题,考察学生对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第二个问题,一般针对你的论文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或专业实务进行论述。考察你学习的专业基础知识对你实务工作的联系及帮助,即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第三个问题,根据学生有一定工作经验,提出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引导学生以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和实务,研讨理论依据或当前所学专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及热点问题,考察学生专业方面的潜在能力。

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就是检查毕业生是否是认真独立完成的毕业论文,考察毕业生综合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专业方面的潜在能力。答辩老师结合毕业生现场答辩情况评定答辩成绩。

二、毕业生如何准备和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对自己所写论文要十分熟悉。当然,通过独立思考,反复推敲,按自己的构思动手写成的论文,你一定是熟悉的。不过有的学生只是把收集来的资料“粘贴”成论文,提交论文时,本人都没有认真读一遍,这样答辩时由于你对论文不熟悉,针对所提问题就很难回答。

2、针对答辩提出问题的方向,在答辩前做些准备。

(1)对自己所写论文中涉及的专业基本概念和原理,在答辩前最好一一整理出来。比如,论文中我的第二个论点中涉及了某个基本概念,这个基本概念的内容我参考了某“专业书”的第几页,内容是什么,整理好备用。

(2)结合所写论文的论点,在答辩前,收集一些资料。比如,很能说明问题的好案例;比如,在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例等等。

(3)在当前所学专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及热点问题方面。平时多关注所学专业当前的热点问题的讨论。

三、毕业答辩的时间安排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7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本篇中,笔者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定义、理论依据、内容以及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本文结束时,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的一些大胆的假设和改革构想。论文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 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8

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1]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2]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3]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4]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5]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6]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4、诉讼应当公正[7]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8]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9]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

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10]

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

六、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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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

2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

4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

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

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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