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8篇

时间:2023-07-06 09:28:31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1

【关键词】平安家园险 社会管理 对策建议

一、平安家园险定义

农村地区治安问题的严重性及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性缺乏,容易扰乱经济生活的稳定,并易积累大量的社会风险。对此,山东省提出了积极的社会管理思路:将社会管理部分职能交由市场,由政府和市场协同完成;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风险管理能力。从山东情况看,近几年综合治理遇到一个严重的制约因素,即治安费用不足。为此早在2003年聊城临清的红星社区就开始探索治安保险,首次探索维护农村地区安全的新体制,并在山东很多地区迅速展开。在2007年,根据聊城市的探索成果,中国保监会推出一个全新险种――“平安家园险”,即治安保险。2011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广泛开展治安保险,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结推广山东聊城等地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①。平安家园险采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农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聊城市独创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社会管理方式,使农村地区治安情况大大好转。在组织过程中,作为平安家园险合同主体的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与乡镇政府签订治安保险合同,约定双方治安保险赔偿责任和治安联防任务。主要内容是:各个县市区依托当地的平安志愿者协会,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群众参保。每户群众每年缴纳30元费用,其中20元用于成立综治巡防队伍和配备综治硬件建设,10元用于保险费。平安家园险主要对房屋、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粮食及农机具等进行保障,对群众日常生活财产保障范围广,保障项目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且均为对群众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群众花少量的钱就能够弥补发生意外情况后的财产损失。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动因分析

(一)农民群体激增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根本驱动力

山东省聊城市地处鲁西北,农村人口占总人口70%左右,农村地区人口较多。该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较高,因此农村地区治安薄弱。治安问题及政府公共管理产品供给的不足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积累大量社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治安及社会保障要求愈发迫切。在这种形式下,产生了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群防群治工作。

(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平安农村建设的外在推动力

从基础理论来说,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认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进行全方位管理的组织。社会管理具有纯公共品性质,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社会管理这种纯公共品只能通过政府带头的方式进行管理。从政府工作总体思路看,政府的深化改革工作就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点放到保基本上来。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创新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使市场高效运行。

(三)保险公司自身的属性和发展需求成为商业保险参与平安农村建设的直接动因

保险公司基本属性之一是保险保障功能,即通过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技术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保障。与此同时,保险还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通过保险保障的内在特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保障建设能够有效增加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降低成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供给。从保险业自身发展来看,我国保险业近三十年发展迅猛。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保险业的保费收入超过1.7万亿元,总资产超过8.2万亿元,净资产达到8474亿元②。我国保险业从业务规模、资本实力、服务网点和人员、专业技术、保障范围等角度考虑,均已经具有了在政府改革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实力和条件。

三、实行平安家园险的现实意义

(一)平安家园险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社会管理的大胆实践,有利于提高帕累托效率

平安家园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治安局势、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它是政府参与市场运行的有效运营模式,能够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总水平,向帕累托最优状态又前进了一步。

(二)借助于平安家园险而实行的大巡防有利于社会稳定

借助于平安家园险的缴费而建立的巡逻队,有利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降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农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比例。首先,大巡逻可以发挥“免疫”作用,协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及时盘查,有效地避免了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其次,大巡逻发挥“减震”作用,防止一般冲突演化为恶性案件。通过大巡防,巡逻队队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扼杀在萌芽状态;再次,大巡逻发挥“救急”作用,为陷入困境的群众排忧解难。大巡防全天候地覆盖全市各乡村,在民众遇到困难特别是突发紧急情况的时候,巡防队员能及时救助。

(三)对我国其他农村地区有极大借鉴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市场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农村地区对保险的保障需求日益增加。我国农村是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偷盗案比例相对较高,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对民众影响较大,并且在我国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比例高,农村地区的治安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农村地区的治安情况已经开始影响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治安问题及政府公共管理产品供给的不足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并积累大量社会风险。本文所提及的平安家园险采用每户农户交少额保费的形式,实现了全年度的家庭财产保障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了整个社会治安情况。

四、积极发展平安家园险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服务,开拓思路,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

要根据平安家园险的发展变化和群众需求,立足保险业特点,不断开发产品种类,满足不同群体的平安需求,逐步实现平安家园险的城乡全覆盖。要增强增额扩面力度,向沿街门店、专业市场、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延伸,进一步扩大责任范围,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公安部门要协调好保险部门和商户的关系,努力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并建立试点。保险公司要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兑现服务承诺,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提高群众参保率

在社会管理中,应积极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让市场化的运行模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治安和保障作为基本民生问题,可由政府出资购买平安家园险,将其逐步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使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平等地享有保险保障。还可以倡导把无偿赠送平安家园险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使更多的民众享受公共安全服务保障。

(三)完善机制,规范化运营模式

平安家园险作为一项商业保险参与构造社会管理的创新性工作,只有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机制,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下去。首先,要完善组织推动机制。综治、公安、保险等部门间工作应协调一致,形成规范化的运营模式;其次,要完善经费管理机制。要加强对有关经费的管理,坚持财务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把有限的经费最大限度地运用到综治大巡防工作中,如所聘人员管理、培训及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再次,要完善投保群众理赔机制。保险公司应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设立专门人员负平安家园险的理赔,设立治安保险服务窗口,以调动人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联动

平安家园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涉及部门多、覆盖面积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要创新、要发展,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参与各方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综治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会议制度、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等形式,抓好对治安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督导。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联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实战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支持和推动,努力进行工作创新并坚持服务社会理念。保险监管部门要着眼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以治安保险为有效载体,加强扶持力度和业务监管,确保治安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五)扩大社会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平安家园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农民群体的舆论传导性强。政法综治部门、各级平安协会要与保险公司整合宣传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会,采用群众现身说法的方式、编排文艺节目、制作图像视频等形象直观、内容丰富、群众喜爱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密度,提高宣传实效,使民众感受到平安家园险在防范意外风险、保障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受益群众带动更多的群众,自愿参加保险,实现民众意愿与政策取向的和谐统一。

注释

①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tabid/5171/InfoID/ 186268/frtid/5225/Default.aspx.

②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参考文献

[1]房循伟.基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区域金融研究,2009,07:45-48.

[2]秦士由.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功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破解农村保险体制改革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2011,06:54-58.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2

关键词:治安保险社会治安制度创新

今年以来,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新举措――“平安建设”活动,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在这项重要的保障工程中,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起社会治安形势评估预警和政法部门配合制约等工作机制,力求构建一个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各行业参与主体中,保险业以其独特的保险保障、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正发挥着不同寻常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保险“国十条”的颁布,不仅使保险业这三项功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更为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拓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其中,不少省份开展了治安保险试点,以社区(或行政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协调,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形成一种居民、保险公司、治安管理部门费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新机制,成为一项颇有成效的创新之举,值得大力提倡和借鉴。

目前各地治安保险的具体做法是:“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费用的一部分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另一部分作为加强治安管理、充实保安队伍和解决保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一体化、“经费保障”与“机构运作”市场化的社会治安基层防范体系,以利于治安管理、居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一、“思想动员”与“低价推广”策略

就普通老百姓来说,大家基本认为社会治安应是政府的工作,老百姓只是配合罢了,因此,向当地居民或村民收取治安费就很有可能被老百姓理解为乱收费,因此,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低收费就必须是双管齐下的措施。这方面做得较好且富有成效的有江苏省镇江市。该市创新性地开办了“契约式防盗抢联防保险”,即在保险条款及责任范围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根据原有家庭财产险的附加盗窃险、火灾和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条款,结合农村实际,推出了低保费、低保额、责任明确、针对性强的“群防群治契约化特约保险”。又称:“契约式联防保险”。这种保险每年向每户农村家庭只收取保费20元。这20元承担了因盗抢发生的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首饰损失4000元,承担家庭成员因盗抢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同时向每个联防队员收取保费200元,承担意外伤害损失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2万元。据悉,自2002年底开始,人保产险、中国人寿、太保产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中华联合、永安产险7家公司已经陆续开办该项业务,截至2006年6月底,累计保费收人达到418.62万元,赔款支出116.55万元,农户家庭参保率达到近50%。

在治安保险的推广中政府和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严格遵守“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以居民社区或行政村为单位,以社区管委会或村委会为投保人,统一编制投保清单和收取保险费,再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一旦出险,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每个社区或村指定一名分管治安的社区或村干部作为保险联系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人保持业务及理赔的对口联系。而且、农村地区的路边店和村内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方式自愿投保,以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积极作用:社会治安与保险公司实现双赢

这种做法首先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这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还充实了治安力量,加强了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治安管理,此外,以契约的形式明确了投保居民或农户(单位)和社(村)委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按市场化模式运作、责权利相结合的社区和农村治安承包制,在社区和农村治安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

其次,低价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治安保险的积极性。各地群众形象地称治安保险为“一天一毛钱,天天保平安”。低价普及的策略,结果使保险发挥出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群众安居乐业和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第三,使保险公司也参与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活动,变被动的事后理赔为主动防范风险,帮助治安管理部门堵塞安全漏洞,在很大程上降低了盗抢等案件的发生频率。

第四,治安保险机制和“平安建设”工程使传统综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发生明显转变。“零案社区”和“零案村庄”不断涌现。在2003年,山东聊城临清市政法委就与人保产险临清支公司开展合作,率先试点社区治安保险,时至2005年,近19万户农民参加了农村契约联防保险,覆盖面超过50%,其中临清市的承保覆盖面达到88.2%,东阿、阳谷、高唐3个县的覆盖面超过了90%。2005年聊城市治安案件、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8.5%和73%,2006年1月至6月,全市刑事发案比去年同期下降8%,参加治安保险的社区88%成为“零案社区”,实施联防保险的村庄有98%未发生刑事案件。目前,该试点已经拓展到烟台、枣庄、济南、济宁、淄博、潍坊等市。

第五,在“保一方平安”的同时,保险公司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据金融时报的报道,今年1月至6月,发展治安保险较快的山东省治安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16万元,首次突破了300万元,尤其是6月份,保费收人达到142万元,相当于前5个月总保费的64%。而在2005年底以前,全省各年度“治安保险”累计保费收人仅有75.8万元。此外,山东省各地还涌现出产品创新热潮。除“城市社区治安保险”和“农村契约治安联防保险”外,聊城还推出了针对不同市场的“专业市场治安保险”和“沿街门店治安保险”;枣庄市还提出“治安双保”概念(保险+保安),烟台市则设计了“家庭财产防盗抢保险协议”。人保产险山东省分公司还专门开发了“平安家园”治安保险,分城市版和农村版,采用模块方式供各地按需自由组合,目前,该条款已报人保总公司等待批准。在今年6月,太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也加人了治安保险业务领域。

三、发展治安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治安保险一方面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积极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要使治安保险得以健康发展,尤其离不开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齐心协力和统一认识。

目前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对于收费认识不一,一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认为收取的是保险费,需要“返还”,但保险公司认为向居民收取的是治安费,保险费只是其中一部分,并非全部,各地因具体收费方式的不同易形成误解。此外,治安费与保险费的划分比例还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各地攀比、竞争导致治安费挤压保险费的现象,最终影响此项业务健康发展。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3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落实公民权利、提升国民福祉、确保社会和谐、为国民提供可预期未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各国的经验表明,构建这项制度并实施落实,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尤其是实施和落实好坏,直接影响这项制度的效用和可持续发展。一项好的社会制度如果难以实施和落实,或者没有实施和落实好,就显现不出其“好”,甚至有可能会走向方面,违背制定者和构建者的初衷。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就我们对中国社会保障的了解而言,其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设置不足,又有实施和落实不好问题,乃至两者相互影响。在实施和落实层面,主要是社会治理问题,其对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目前而言,从社会治理角度去探讨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研究相当不够,本文希望就此做些探索。

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社会治理阶段

回溯过去,中国社会保障建设更多地停留在制度变迁和建构上,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双轨”,到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体制转轨时期“残缺型”,再到本世纪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代的“底线普惠”。城乡双轨表现为农村居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更确切地说是单位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残缺型”与“双轨”不同的是,有一些原来在城镇体制内享受到单位福利的人因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而被抛出体制,成为体制外的人员,其享受的保障减少了;与此同时,一大批进城的农村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到城镇的社会保障。之所以这是一个残缺型阶段,是因为单位保障制度开始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真正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是,参保对象存在着明显的户籍、所有制和区域差异,不少人没有被覆盖。只有进入21世纪,国家才意识到过去那种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体制内外差别、所有制差别等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于是开始“广覆盖、保基本”的“底线普惠”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中国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涵盖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等已经建立;但是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只限于非农领域;住房保障仅限于城镇居民人口,仅仅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政府开展了乡村危旧房改造。显然,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还在进行之中,其中人口“全覆盖”的问题更为突出。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115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5977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704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0621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703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另据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10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907万人(1036.2万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5209.5人(2916.4万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4222万人,占2014年末全国总人口136782万人的61.54%,还有38.46%没有被覆盖住。其中,全国720万左右公务员和35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属于单位养老保险,当然他们享受的养老金水平远高于其他许多人群。如果将他们纳入统计,那么当前中国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约达到88500万人,占总人口的64.7%左右,还有35.3%的人没有参与到养老保险之中(其中不少是未成年者)。从参保人数来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无疑是最多的,即便这个最多的保险覆盖面还有一定的缺口,可想而知,其他社会保险的缺口就更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7116.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2%,可以说已经对困难人群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然而,社会保障制度与实际数据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至少呈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没有全覆盖的问题;二是一些制度虽然实现了全覆盖,但并不是所有国民都能享受到全覆盖。这两种情况分别又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还没有到成型的状态;另一方面说明即使有了制度,但要惠及全民,还需要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由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来支撑。

这从社会保障建设要实现的目标变化上也可以看出: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从扩面开始,由于存在着双轨和残缺的问题,因此,将原先更多的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人们纳入到体制内,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扩面,也需要治理跟上,但是相对而言,政府会更偏重于制度修改、改革和创新。在最近10多年中,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具有“全覆盖”的特性,但是不同人群还是有着很不相同的待遇,而且还有一些人没有在实践上真正被覆盖,因此,均等化就成了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目标。但是均等化并不是一躇而蹴的,尤其涉及到社会各主体的参与和合作,就需要社会服务的配套,这些都关系社会治理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可能难以辐射到许多更需要保障的边缘人群,难以体现社会公正和透明。因此,均等化与社会服务、社会治理便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如果说,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还处于制度完善和健全阶段,那么从现在开始,社会治理则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关键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入了社会治理新阶段。

以社会治理视角拓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社会治理在国外社会保障实践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和机制。一方面,社会保障需要靠社会治理来落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为服务后者而生的。社会保障大大提升了人们应对疾病、失业、贫困、老龄化等风险的能力,但是这背后需要相应的机制、条件来支持。比如,养老保障确实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经济能力,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养老服务体系,那么提高了的经济能力就无法转化为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满足(比如照料护理需求)。拿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来看,它不仅仅是一个保险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丰富的社会治理内容,或者说,它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日语中,“介护”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可视为介于“照顾”与“护理”之间的工作,包括身体清洁、协助饮食起居以及家务服务等,而“介护保险”就是通过保险运作的方式,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服务常规化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与年金制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目标不同,“介护保险”的目标是通过相应的生活服务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介护保险”更多与护理和生活照顾相联系。介护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一套规则、标准,还需要一系列的机构,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介护是有级别认定标准的,需要认定的机构和专家,所以产生了“care manager”这样的职业,认定之后,由具体的人和机构提供相应的介护服务。这就是一个社会治理过程。

不仅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所有其他保障方面,都牵涉到社会治理。医疗保障离不开社会治理。比如,什么样的缴费和报销规定更能吸引人们的参与。不同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从而决定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反过来,医疗保障的报销规定直接影响人们的就医行为,也会左右医院的行为。在实践中,医疗保障牵扯到医院、病人、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报销管理部门等多方的关系,反过来建构出相应的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格局。在住房保障上,不同的制度设置也会影响住房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凯梅尼研究发现,不同的住房租赁政策会引发不同的住房需求和购房行为,从而对政府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他看来,租赁市场分两类,一类是营利型市场,另一类是社会型市场,认为“营利型租赁市场无法为一般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而国家不愿意采取一种使国营成本型租赁住房填补这个角色的政策,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家庭对于住房的选择……剩下的可能性只有两种:一种是租住租金高昂、居住权没有保障的营利型租赁;另一种是购买自己的住房,从而制造出越来越多的购买住房的需求。可见,营利型市场策略具有强烈地提高私有住房需求的效用”[2]。不同的理念决定了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政策塑造了不同的市场,由此产生不同的政府和居民(或住户)行为,构筑市场、政策、政府、社会、居民的互动性治理关系。

社会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物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具体地说,社会治理有多层涵义:第一,参与者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包括个人、制度、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等;第二,它们针对的是共同事务,社会保障就是这样的共同事务;第三,在管理共同事务的过程中需要许多方法,有了这些方法,不同社会主体就可以就不同的看法和利益进行折可、谈判、妥协和调适,最终达成合作;第四,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的持续过程;第五,在治理过程中会有一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有可能是事先的安排,也可能是治理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因此它们既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又是社会治理的产物。就此而言,社会保障从制度建构到落实,显然是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社会保障“广覆盖”,是牵涉到千家万户、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共同事务,在管理这个共同事务中不同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想法、利益和需求,如果没有一系列综合的方法和制度安排,或者这些方法和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统合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和需求,那么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就不能形成合作行动;当然,在冲突中也许会找到合作的方法和制度。

由此,我们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着重于制度―行动的关系问题:行动是否按制度规定的路径进行?行动在多大程度上会导致制度的演变?一个理想的制度就是让行动按照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能有效地反映和满足行动者的需求;是值得信赖和可预期的,即制度性信任和确定性;有着严格的、透明的、合理的规定和标准;有强大的技术、经费和组织支持体系。但是在现实中,行动经常会出现偏离制度的现象和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导致,因为其他因素有可能比制度本身更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制度与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基于此,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建设和实施、运行轨迹,找出完善和发展方向。

制度―行动的张力: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核心治理问题

中国已经构筑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和劳动保障等确保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因此笔者拟以其为重点剖析对象,从制度和行动两个维度来探讨中国社会保障的运行轨迹。从制度到行动,是一个社会运行和社会治理过程。虽然我们建构了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就如愿了,就能确保社会“共享发展成果”了。我们既要拷问这个制度是否合理,又要分析制度是否落到行动上。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这个法律从价值、基本原则到缴费、支付、基金运作、监管和惩处等,都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规定。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个法律所构筑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影响到实际运行。

1.一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抽象,难以操作和实施,或者不利于操作和实施

《社会保险》总则确立的社会保险价值是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怎样才算是共享发展成果?在多大程度上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呢?法律对此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也没有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给予科学的规定和解答。又比如,总则规定个人监督单位缴费、社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但是,个人怎样才能真正地监督单位缴费呢?社会怎样监管基金呢?社会又是谁呢?社会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监管呢?抽象的、笼统的规定表现为,执行主体不明确、具体执行过程不清晰、具体标准缺乏等,由此给社会保险运行制造了许多麻烦。当前,对中国社会保险费负担是否太重问题,社会有很多的讨论,这自然牵涉到如何共享发展成果问题。而这是一个在法律上甚至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企业普遍觉得,现在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太高,企业负担太重,要求减负;而作为社会保险经费管理者,政府又觉得要维持社会保险经费的可持续性,缴费比例不能太低。目前,中国社会保险费用基本上是由单位或雇主和员工或雇员缴纳,五项保险缴费占据了工资的35%左右,而最近几年工资收入增长快,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负担,想方设法不跟一些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员工的社会权利,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2013年国家卫计委对全国流动人口的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均不到其人口总量的1/4”,其中养老保险只有22.7%,医疗保险为23.6%,工伤保险达到24.8%,住房公积金为8.7%。[4]我们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数字,比如北京的不少理发店都没有给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瞒报员工数量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法之规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是有权监督的,而现实是政府的权力尽管是清晰的,政府却没有精力和能力对所有企业实施监督;个人和社会的权力则缺乏实施机制,根本没法对企业进行监督,因为法律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目前,“举报、查询”是个人和社会的主要监督手段,员工个人做此事面临许多障碍乃至代价,得不偿失。比如,“举报”得不到回应,员工有可能会被企业解雇,甚至会被以各种理由减扣应得的工资,乃至面临人身报复; “查询”也得不到社保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社会”的形式比较虚,没有相应的载体,也缺乏社会组织帮助员工实施监督的案例。所以,个人和社会监督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了实质作用。当然,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与一些临时性、流动性员工对参与社会保险不感兴趣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他们不感兴趣并不等于他们不需要,只是他们发现,自己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流动到其他地方,或者回到家乡,他们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繁琐,部分社会统筹被扣留;于是,选择宁可不参加,不想去面对这些麻烦。

2.技术性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任何制度都有一整套技术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的制度是无法运作起来的。同样,《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许多的技术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本身存在技术性问题,反过来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账户是按照单位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的,技术性问题就出现了:职工人数怎么确认?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工资总额的比例又是如何确立?正如上文指出的,一些企业或单位为了减轻社保负担,就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因而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这种瞒报的背后原因不仅在于没有统计手段,更关键的是缺乏组织技术,也就是说,职工不能独立组织起来参与监督、管理和表达,这就是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所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性问题,降低给职工缴费的比例。同样,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缴费和养老金待遇上的技术性问题,是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缴费档的主要原因,而且有不少中青年农民头一年缴费让老人享受到基本养老金后第二年就不缴费、不参保了,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设计让他们感受不到早缴费、早参保的好处。而且,他们更意识到缴纳100元在收益上是最好的,但是100元档对于养老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当下,不仅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不能激发人们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让参保人员吃亏的问题。有网民揭发城镇职工养老金有若干猫腻,如缴费15年拿不回成本,60%的替代率只是平均数等;推迟离退休年龄,增大对老百姓养老金的剥夺等。而不管揭秘科学与否,不管农民选择社保档次甚至不连续投保的行为是否理性,如果一个制度无法有效调动人们的行动,我们首先需要质疑的就是这个制度。比如,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国家推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旧农保),但是由于采用商业保险模式,激发不起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次新农保增大了国家的投入,比如基本养老金由国家承担,有效地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在设计缴费档次和享受水平上仍不能给予农民长期收益的稳定预期,从而降低了他们投保的热情。如果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为人们提供长期的可预期获益和信任,这样的制度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支持,就有趋向衰败的危险。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制度建构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而不是相反,那么其完善只能是在自下而上的博弈中进行的。与制度产生张力的行动,有助于推动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但前提是需要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它们能反映和表达对象的需求,向上传递真实的信息和压力,倒逼政府作出合理的调整和改革创新。目前制度与行动的缺陷在于:最了解信息的基层政府没有动力向上传递全面信息,更不能反映民众的需求和不满;广大民众有表达、上传的强大愿望,但缺乏相应的途径。上级决策部门往往在没有强有力的依据,或者说局部依据的前提下,建构所谓合理的政策和制度,其中不免夹带着部门的“私利”,由此出现上级决策部门认为政策和制度非常合理,基层政府一味地去完成任务而缺乏修正的权力和动力,于是政策到了民众那里只能是被动接受或者消极抵抗。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实施就是这样一种状况:为了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将老人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权利与子女参保行为挂钩,一些中青年农民为了父母享受基本养老金,不得不选择了参保,但是他们对缴费参保能为其未来养老带来好处并不看好,因此他们选择了100元档。基层的社保协官员也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性的。还有一些农民由于没有持续缴费的动力,随时断缴的行为经常发生。对于一个制度运行来说,出现这样的一些行为,是很大的威胁,但是基层政府并没有将这些信息及时向上传递,当然,也许它们认为即使反映了,也未必获得重视。而民众更没有机制去反映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这就难以有效地促进一项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实际上反映的正是社会治理的缺位问题。

不仅养老保险制度如此,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一项保障制度从抽象的原则规定到具体的技术路径设计乃至实施,都会影响到参加者的行为,而参加者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制度的反思性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其利益和需求的体现。由此制度与行为就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张力,合理的逻辑是社会治理走上了前台。广义地看,在任何国家,社会治理应该贯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技术路径的设计和具体实施这样的全过程,从而有可能解决各种失灵和张力问题。正如有学者所强调“普世公共福利的散布和社会民主与劳工运动的兴起之间的相应关系”[5]。尽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似乎与此关系不大,社会问题的倒逼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但是被动的、缺乏积极的建构性。

由此可见,只有以社会治理的视角去观照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才可能更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即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与社会保障的积极建构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英国等欧洲福利国家出现反对国家主导福利供给的声浪,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由此被引入社会福利供给领域,出现分权和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英国和德国在福利上将中央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即所谓分权;与此同时,政府也认识到扩大使用者的权利的重要性:“如何确保使用者有发言权,不仅是坐下来开开会而已,而是表达他们的需求,决定哪种水平的服务最符合他们的那些需求,并选定服务应该如何供给,又是由谁来提供?让使用者涉入决策过程、服务供给,甚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所有这些全都需要仔细思量。”[6]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碎片化特点,地方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目前正处于不断向上级政府集中的过程,这里也存在如何分权和集权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英国、法国、德国的分权更为复杂,中国的权责更不明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规划上地方政府没有什么权力,都是归于中央;但是,在落实中地方政府要承担职责。由于中国政府层级过多,即使在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权责不明,因此经常出现有权的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权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则要承担责任的现象。结果是,不承担责任而有权的政府,往往不顾具体情况出台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政策和制度规定,给无权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制造了“落实难题”。而为了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权的地方政府往往会采用一切手段去运作,以至于经常损害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把社会保险缴费与其他政策捆绑使用,扭曲了自愿参保原则和精神;反过来,参保者也会采用一些手段去规避甚至对抗地方政府。这使得一个本来为民造福的制度,却演变为民众负担、官民摩擦,损害社会互信和秩序。因此,如果说欧洲国家的议题是分权的话,那么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建设上面临的主要是责权明晰问题。只有责权明晰的不同级政府,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有效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发展。

如果说分权、权责明晰旨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那么,为使用者赋权的参与式服务则是厘清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在如何处理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上,中国比欧洲国家更急迫。从社会治理角度去看,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虽然也确认多方责任、社会和个人监督参与等,但是在技术落实上缺乏路径、机制,尤其是缺乏权利和需求表达机制,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社会治理几乎缺席。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共识不够、信任不足、合作缺乏、团结意识差、投机心理强等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持续发展的问题;反过来,也说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重大瓶颈。从制度―行动来看,社会治理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社会保障建设和实践:

1.在制度改革上引入社会参与、协商讨论(乃至辩论)机制

当前在中国,有两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具争议、最缺乏社会共识:一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另一项是延迟退休年龄。这两项改革之所以引发那么大争议,关键在于它们触动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特别是作为现有制度受益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改革会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而延迟退休年龄则引发另外三种担忧:一是国家把养老问题转嫁给民众;二是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有权者)利用退休年龄延迟而更长时间地占据岗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增大年轻人就业困难。当然,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退休年龄延迟都会引发争议,问题不在于争议,而在于争议解决机制,即让不同意见者有表达、交流和达成妥协的机制。

首先,政府要向社会充分地释放改革意图,增加社会的了解。其次,政府应鼓励社会提出不同的改革方案,让不同方案进行辩论、比较,相互取长补短;媒体、民众皆可通过各种平台参与讨论,使得方案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想法和需求。再次,经过全社会辩论而形成的改革方案,还需要经由人大进行辩论,以立法形式确立。“各色各样的服务使用团体,让这个议题变成福利辩论中不曾稍歇的焦点。”[7]也就是说,辩论是赋权使用者的重要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涵和表现形式之一。要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获得更大的社会共识,各种改革方案的比较、辩论以及社会参与等势难避免,如此才可能化解制度与行动之间的张力。这应该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常态,也是中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2.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有利无权无责、无权无责也无利的问题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是责权利不清的充分体现。由于责权利不清,在社会保障的实际治理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摩擦问题,比如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中,有关管理部门只想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给转移接续设置了重重难题;而农村流动人口无处申诉,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又得不到有效的制裁。这反过来大大地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保的积极性,也降低了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制度上“去地方化”、行动上“地方化”。所谓制度上“去地方化”,是指不要以县区、市为社会保障统筹单位,应建立全国性基本社会保障统筹和以省域为补充社会保障统筹的双层制度,从而减少政府责任主体,强化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达成责权清晰、合理匹配。所谓行动上“地方化”,即中央和省级政府将运作权力和责任应委托给县市区,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乃至村社,各种费用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一部分转移支付,特别针对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部分用于向基层政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签订合约,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责任机制。

3.社会保障建设离不开社会、民众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虽然《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社会保障政策都将民众、社会组织纳入到治理和运作中,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在实际治理和运行中,社会治理和民众参与缺乏有效的技术路径和机制,现有的企业三方谈判机制和基层社会自治机制,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促进社会保障建设的作用。国家需要专门就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开展专题研究,将协商民主辩论、互惠共赢机制引进来,真正为民众赋权,不仅让他们成为社会保障的消费者和使用者,而且让他们参与改进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增强社会保障与民众需求的连接。人口流动、社区和村委会行政化、社会组织发育不良、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了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不能有效地表达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并监督、评估社会保障,使他们成为被动的使用者和消费者。一开始不少人对参加社会保障并不积极,尤其在农村和农民工群体当中,不少人对社会保障依然不信任。因此,在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与民众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并在基层社会构筑社会保障协会,让民众参与协会,以协会的形式实施对社会保障运行(比如缴费、报销等)的有效监督,使他们意识到社会保障确实能实现社会共济、济困解难、共享利益、改善生活质量,才会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4

一、指导思想:

根据“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通过治安防范和治安保险的有机结合,将治安防范推向社会,实行市场比运作,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把家庭财产、房屋及有关饲养牲畜等,加入保险,依靠保险公司的赔付和招聘保安队员的防范,实现“以保险求信赖,以信赖助参与,以参与保经费,以经费保平安”的良性循环,建立起群众享受保安日常治安服务和发生盗抢案件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防范形式

村(居)民自愿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由保险公司出资,依托派出所招聘保安人员,对参保村(居)实行昼夜巡逻,防范各类可防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一旦发生盗抢或自然灾害,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二)保险形式

每户村(居)民每年交纳36元治安保费(一份保险的保险费用),享受家庭财险的治安保险服务,一旦发生盗抢或自然灾害,可享受保额为2800元的盗抢险、5500元的自然灾害险、5500元的火灾爆炸险和5500元的外来物体撞击险,一户可同时购买多份。

(三)巡逻防控

为整合治安防范力量,提高巡逻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就近的3—5个村(居)(800—1000户)为一个巡逻区域,建立一个警务区,按照农户与保安400:2的比例确定保安队员,防止因巡逻区域过大导致可防案件发生或因村居较小无力筹措防范经费的出现,保险公司为每名保安队员购买保额为15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派出所对警务区实行民警派驻制度,进行业务指导,案件预警通报,保安队员的管理等。

(四)职责分工

镇综治办对治安双保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党总支、村(居)要认真开展好“治安双保”的深入广泛宣传发动,对保户参保财产和物品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派出所组建保安队伍,搞好保安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划巡逻路线;合理配置力量,根据投保村(居)规模和参保数量,确定安置保安队员数量及其工资标准,与保安队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奖惩规定,不定期对保安队员的上岗执勤、处理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与工资挂钩,一旦发生盗抢案件,及时立案并作出有关鉴定。

3、保险公司向广大保户宣传、解释相关保险业务,办理参保手续,对出险户及时理赔。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5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公司治理;形式;资本市场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子兰.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6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公司治理;形式;资本市场

Abstract:Becausetheold-ageinsurancefundhaslargescale,thestability,thelong-termcharacteristic,aswellasthepursuelong-termstabilityinvestmentrepayment''''scharacteristic,ismosthasthepossibilitytoparticipateintheinstitutionalinvestorwhothecompanygoverns.Thisarticlesummaryanalysisold-ageinsurancefundparticipationcompanygovernsformandbarrierfactor.

keyword:Old-ageinsurance;Insurancefund;Thecompanygoverns;Form;Capitalmarket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子兰.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7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R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R50%、R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篇8

关键词:健康管理中医“治未病”医保支付

一、健康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健康管理是一种新的疾病干预模式,从疾病治疗向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全过程管理转变,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鼓励医患双方主动采取疾病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医疗费用增长。据估算,每投入1元用于健康管理,就可以节省约45元的医疗费用支出。这说明在健康管理方面投资可以起到良好的节约医疗费用的效果。同时,如果能够在基层对慢性病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避免慢性病患者涌向大医院从而产生额外的检查及药品费用,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因此健康管理模式出现后,对医疗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外许多保险机构都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健康管理,并使之成为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健康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探索的方向。我国多地也已开展对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探索:2006年,镇江市对参保人员实行规范的门诊慢性病管理,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开始关注健康管理的最早探索;2008年,青岛市将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初级体检、健康教育、医药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09年,北京市将“知己健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1年,太仓市医保部门支持配合人保健康公司,把“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理念引入了大病保险;2015年,天津市将符合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上探索为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二、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必要性

(一)顺应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健康管理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要“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坚持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2013年,《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健康管理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而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与健康服务资金供给的政策安排,相应的支付政策能很大程度上促进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二)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

自1998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险改革是我国医疗改革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之一。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保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完善医保管理制度成为下一阶段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任务。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以支付疾病住院治疗为主,如果医保基金支持健康管理服务,既可以盘活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又可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从世界主要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从单一的医疗保险发展到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等全方位的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必然趋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可以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变革。

(三)满足群众现实的需求

积极对“未病”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相关研究表明,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疗保险是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对南京市某社区600名老年人的调查中,561名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有539人希望医保支付健康管理服务。在对上海市403名社区医务人员的调查中,认为相关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应该纳入医保的占50 2%。上海市闸北区是2011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试点地区,闸北区在高血压患者人群中实施中医健康管理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发现尚未与医保制度衔接不利于高血压中医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推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是急切的现实需求。

三、中医“治未病”的健康管理价值

在我国,“治未病”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健康管理理念和方法,“治未病”不仅是我国中医学思想宝库的瑰宝,也是健康管理的具体实践。两千多年前的《黄帝内经》中就指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唐代医药学家孙思邈在黄帝内经的基础上提出:“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起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同时,中医“治未病”根据五脏调节、四时养生、体质调理的中医理论和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临床实践,在提高健康水平、避免疾病发生和减少疾病伤害等方面有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

加快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核心就是探索深化“治未病”健康工程。中医“治未病”强调“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病防复”,这与现代健康管理“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做法完全一致。时至今日,国外仍然在对健康管理的技术进行探索,而我国传统医学中早已有成熟的理论和方法,无论在理论还是技术层面都是对健康管理学科的重要贡献。然而在制度层面,我国的健康管理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险对健康管理进行探索的时候,应当重视中医“治未病”这一宝贵财富,发挥理论和技术层面的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健康管理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思考

(一)医保支付应从社区健康管理服务起步

将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体系,应当从社区起步。这是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健康管理的职能,是中医“治未病”的第一线。近年来,为了加强基层卫生力量,我国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医疗条件和能力开展健康管理,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中就包含中医体质辨识的内容,方便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最关键的是,社区就诊便利、成本低廉,能够降低总体医疗费用支出,便于医保介入。因此应当将中医“治未病”项目列入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并且由医疗保险提供保障,以便让社区居民享受中医“治未病”服务,同时又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

(二)利用个人账户支持健康管理服务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较多,存在与定点零售药店合谋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购买”生活用品等情况,既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流失,还无助于参保人员健康水平的提高。将中医“治未病”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可以使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引导,引导参保人员将个人账户用于中医“治未病”服务,从而使参保者对自身健康负责,加强对疾病的预防从而能够最终起到节约医保基金的作用。同时也方便患者在康复阶段通过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中医“治未病”服务,避免病情出现急剧恶化,同样也有利于患者和医保基金。

(三)采用参考价格法制定个人账户支付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医保管理制度中,为一个医疗项目制定支付标准之前,先要制定这个项目的价格。而对于中医“治未病”这种健康管理服务而言,其价格制定较为困难。为了避免陷入这一困境,可以借鉴德国的参考价格体系。参考价格体系原本含义是指在药理学或治疗学上具有相等作用的一些药品中,选择其中最低价或平均价作为参考标准,确定该价格作为该类药品的报销标准,如果患者所选用的药品价格超出了这个参考价格的标准,其差额将由患者支付。通过综合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项目的收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医保政策的导向等因素为中医“治未病”目制定相应的参考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参考价格体系既能够支持参保人员享受中医“治未病”的服务,又能控制支付成本,同时把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价格的形成交还给市场,而医保又可以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四)将按人头预付作为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方式

美国健康管理模式成功的基础在于按人头预付的补偿模式,这是因为按人头预付方式的激励机制与医疗体系的健康管理功能相吻合。一方面,人头预付方式可以激励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行为,促使医疗机构采用中医“治未病”等适宜、高效、廉价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无病时主动预防、小病时积极诊治、治愈后跟进康复,能够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在按人头预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够获得的医保资金与在本机构注册的参保人员数量挂钩。为了吸引居民在本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会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高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的效果,而不是推诿病人的方式降低成本,真正实现健康管理的目标。因此医保统筹基金应当采用按人头预付的方式,促使医疗服务机构重视提供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并且运用各种手段来监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服务的质量。

(五)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作用

健康管理原本是美国商业保险机构为了控制成本,增加利润而主动采用的方法,这客观上开启了医疗保险的新模式。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除了控制成本以外,还有增加利润的要求,在这双重动力之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会积极采取健康管理措施,对中医“治未病”服务敢于积极尝试,围绕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项目开发保险精算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而且,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往往受到法定规则的约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则较为灵活。因此可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对利润的追求,鼓励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设计包含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整合市场资源,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开办中医“治未病”服务机构,提高健康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从而能够形成新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涛,袁伦渠美国医保管理模式――健康管理[J][JP]中国劳动,2012(11)

[2]刘伟,陆晓农,王秀瑛等医保经费用于慢性病管理的可行性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7(2)

[3]王波,韩春丽,张D在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中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途径探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1(3)[ZK)]

[4]许晴,邬建萍健康管理纳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6(29)

[5]沈焕根加强健康管理服务放大医保功能效应――江苏省太仓市实践大病保险制度的启示[J]中国保险,2014(2)

[6]江莉莉,巢健茜,刘恒等老年人健康管理引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初探[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0(1)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