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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8篇

时间:2023-07-06 09:28:35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1

【关键词】大学生;防骗;能力

近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学生防骗意识不强或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骗走钱财的事件频频发生。据统计,今年2至3月,我校共发生诈骗案件10余起,受骗金额达5万元。为了有效控制校园诈骗案件频发,确保学生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我校通过多种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防骗宣传,以提高大学生的防骗能力。

1 高校诈骗案的主要类型及案例

1.1 网络诈骗

案例一:伪装官方人员,诱骗转账

刘某,女,在校大学生,2月22日报案称:自己被骗了2000元人民币。经了解,刘某曾接到一个自称是“校妆网”(某化妆品购物网站)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说她有一笔订单出了错误,导致每个月都要扣钱,要取消的话就要按对方的指示去做,刘某当时也并未想太多,就按照对方所言在就近的ATM机上进行了操作,导致自己的2000元存款被转到另一个账户上去,当刘某发觉不对劲时,为时已晚。

案例二:兼职陷阱,任务骗术

朱某,女,在校大学生,2月24日报案称:自己被骗7000元人民币。据了解,原来朱某是打算在“58同城”(某求职及二手交易网站)上找一份兼职,发现一个专门给淘宝刷信誉度的兼职,她自己感觉这份还不错,于是点击链接以了解更多资讯。不过,正当她准备进一步了解这份工作时,浏览器却弹出了一个加QQ好友的对话框,朱某想也没想就加了好友,开始简单的聊天,她经过一番了解,觉得这个工作确实不错,对方紧接着给她发了一个链接,朱某点开这个链接却发现转到的是一个充值话费的页面,对方给的解释说是只有先完成了链接里面充话费的任务,才能开始这项工作,并说明话费充值之后会立即返回给她。天真的朱某信以为真地在该界面充值了300元话费,并且连续充了6次,可是让她始料未及的是,话费并没有按对方说的返还给她,这时候对方却解释说:任务已经完成了,但是银行卡还没有激活,任务只完成了50%。于是朱某又开始“做任务”,继续充了10次话费,每次500元,直到最后朱某才发现,所谓的做任务不过是骗子的花言巧语,而说好的返钱不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当自己意识到这一切时,自己的7000元钱早已落入贼人手中。

案例三:钓鱼链接,山寨网站令人防不胜防

陈某,女,在校大学生,同样在去年,在“58同城”网站上找工作时,被一位自称是负责本次招聘的人骗进一个类似于招聘的陌生网站,被骗走银行卡和支付宝上的钱财共计1200元人民币。

案例四:退货需谨慎,退订存玄机

赵某,女,在校大学生,2月17日报案称,自己被骗了987元人民币,经了解,赵某的姐姐在网站上订购了一部手机,而后想退又觉得不方便,便找赵某帮忙退订,赵某按照姐姐提供的退订电话打了过去,并且根据对方电话里的指令进行了一系列的所谓的退款操作后发现自己被骗。

1.2 电话诈骗

案例一:3月1日――3月2日,数学与信息学院某女生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其好友因打架被抓到派出所,急需用钱私了,该女生先后三次将钱打入非其好友户名的账号,被骗走8000元。

案例二:3月4日20时,西华师大校内某人员被骗4000元。经了解,当事人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京东商城的工作人员。称当事人买了一瓶护发素,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当事人从个体户登记成批发商;导致当事人每月将扣500元;若取消,就按照他的提示操作结果被骗。,

1.3 现实生活中诈骗案件

案例一:3月8日18时,一期1公寓4名同学被骗1620元。经了解,,有一个自称是“七彩花”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一份兼职。要求他们去发传单,并每张返2角钱。该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540件产品样本,要求他们交押金(每份3元)。于是,4名同学同意交押金。她称第二天送传单来,便离开了。最后才发现被骗了。

案例二:3月9日11时,一期四名同学报警称被骗2232元。经了解,此案与上述案件相似,也相继骗走了2232元。当天下午19时一期三名同学也相继被骗走1611元。类似案件已在我校发生四起,分别在1、4、6、10公寓发生。

其实,案例的类型远不止上述的几种,随着网民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骗子的手段也越来越多种多样,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的防骗知识。

2 大学生被诈骗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为什么那么容易被诈骗呢?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法多种多样,让人难辨真伪外,还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大学生自身。

2.1 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法多种多样,让人难以辨别真伪。从近年来我校发生的诈骗案件来看,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法变化多样,且具有循环性,一些诈骗手法隔一段时间以后又重复出现。一部分同学不关心校园事件,因此很容易被诈骗分子的重复手法所诈骗。

2.2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目前大部分高校都是开放式管理模式,导致诈骗分子可以轻易进入校园甚至是学生寝室实施诈骗。另外,校园安全管理松懈,入校检查和校内巡防松散,特别是在晚自习和周末时间段内,使得诈骗分子有大量时机进入校园进行诈骗。

2.3 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思想相对单纯,容易轻信他人。一方面大学生由于从高中的校门直接跨入大学的校门,再加上父母的呵护,使得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一些社会生活的基本常识;另一方面:大学生的身体发育成熟但心理成熟相对滞后,使得大学生思想比较单纯,并且容易轻信他人。

2.4 警惕性不高,自我防范能力差。大学生一路从校园走来,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校园是一方净土,认为校园内不存在安全问题,因此缺乏警惕性和自我防范的能力。然而,随着高校的日益社会化,很多犯罪分子将手伸向了校园,让很大学生深受其害。

2.5 部分大学生存在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西文化日益交流,我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化、西方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严峻挑战。部分大学生受西方思想的影响,出现了贪图小利和享受、爱慕虚荣等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抵制外界诱惑,最后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

3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防骗能力

上述诈骗案件都是具有可防性的。造成被骗的原因,主要是大学生警惕性不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太差,因此提高大学生自身的防诈骗能力是防止和减少校园诈骗案件的关键。

3.1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高校诈骗案件,多数是因为大学生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认为大学校园是一方净土,不存在安全问题,因此轻易相信他人。高校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首先,加强新生入学教育中的安全教育,将近年发生的诈骗案件编成册子发放给每一位学生,使大学生一进校门就认识到自我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其次,在校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可以采取拉横幅、放展板、开讲座等多种形式,使校园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再次,组织学生参加校园治安管理,比如参加校园110、校园119,锻炼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2 学校加强对大学生基本常识的教育。通过对一些案列的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很多时候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相关的基本常识。例如网路诈骗多数是由于大学生缺乏正确的网路知识所造成的。如果大学生都具有正确的网路知识,他们就不会再山寨网站上购买东西、不会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操作、不会相信订单错误会每月扣除她账户的余额。电话诈骗和生活中的诈骗更是表明大学生缺乏生活常识,轻易将现金交给他人而不看对方的任何证件,反而天真的相信对方还会回来。可见,对大学生加强基本常识的教育是多么重要。高校应该较强对大学生活常识和社会知识的教育,例如:生理知识、心理知识、就业知识、网路知识等课外知识。同志告诫说:“我们应该努力用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免除人民所遭受的暴力、愚昧和贫困之苦,增进全人类和平发展之福。”[1]

3.3 学校加强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高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邓小平深刻指出:“我们这些人是由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要特别教育我们的下一代下两代,一定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一定不能让我们的青少年作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俘虏,那绝对不行的。”[2]从上述诈骗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大学生被诈骗是因为价值观的迷失,他们贪图小利、急于求成,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防诈骗的能力。

3.4 学校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校整理上述诈骗案件时,我们发现有很多学生在被骗以后选择了隐忍,因为出于面子问题,不愿意向学校报案。正是这种消极的处理方式,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獗,也使得更多的大学生别骗。因此,大学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遇到诈骗后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使大学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可以避免和减少校园诈骗案件,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防止诈骗案件的再次发生。

高校是大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地方,但是近期频发的校园诈骗案件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校园诈骗案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大学生的防诈骗能力,还学生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2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林某等人信用卡信息被窃取案。经侦查,警方于2010年3月在浦东新区某住宅内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杨某抓获。当日,二名嫌疑人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上海市刑事拘留。经审讯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向吴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购物信息资料,并在其租借的住宅内,指使临时聘用人员多人通过网络声讯电话,冒充银联商城会员中心、诺基亚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以虚构的积分优惠换购手机为诱饵,用低价购买的高仿冒牌手机充当行货手机高价销售,欺骗刘某等27名被害人购买,共计人民币56485元。

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相同罪名批准逮捕。

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最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均以同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以上案例侦查阶段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注逮捕,和审判阶段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性,最后认定的数额以什么为依据?其间的争议值得关注。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其行为表现均离不开“冒充”,也即假冒、欺骗,性质上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客观表现雷同,二者存在一定交叉,界限模糊,实践中容易混淆。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区分——基于理论的构建

有观点认为,诈骗的法益是财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保护法益是经济秩序。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应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就认为凡是出卖伪劣产品的行为均不成立诈骗罪。[1]但对于二者的详细区分以及如何认定,未有详述。理论如果不能指导实践,只能成为空中楼阁。笔者认为,应立足于实践操作层面总结二者区别,从二者的客观方面入手区分才是切实可行。

首先,考察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是否存在或交付了标的物。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人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引诱对方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客观上确实也发生了交易行为,行为人谋取的是伪劣产品与真实产品的差价之利润。其本质上仍是货物买卖,只是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瑕疵、与其所标榜的不相符罢了。而诈骗往往没有标的物存在,也没有交付货物的履行义务表现,而虚构事实目的在于直接占有对方财物,骗取钱款后隐匿或逃之夭夭。

其次,都交付标的物的前提下,考察所交付标的物是否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诈骗罪也可能表现为交付标的物(以交易为幌子的诈骗),但其之所以交付是为了更好的欺骗被害人完成诈骗,因此交付行为只是诈骗的手段,往往与声称的标的物风马牛不相及。而销售伪劣产品所交付标的物必定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具备该种类物的通常功能和使用价值,只是质量较次罢了。如声称卖给他人的是一部手机,收了货款之后向被害人邮寄的是石头或一包纸巾,其根本不具备手机的通常功能和使用价值,因此构成诈骗;如果声称卖给他人的是一部名牌优质手机,而交付劣质的山寨手机的,属于销售伪劣产品。

最后,判断交付标的价值与约定标的物差距是否较大。诈骗行为也可能向被害人交付具有通常功能的货物,但其价值相比于约定标的物差距较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相比而言,销售伪劣产品所交付货物价值低于真实、合格的货物,但所交付货物与约定的货物价值差距相对较小。例如声称是金佛像收取他人按黄金计算的钱款,实际交付的是铁制的镀金佛像。铁制佛像相对于黄金佛像而言价值差距较大,应属于诈骗;而如果声称是足金的佛像卖出,交付的是较低纯度金佛像的,二者价值差距较小,应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再如自来水冒充名贵白酒是诈骗,而劣质一般白酒冒充名贵白酒则是销售伪劣。还比如,用树根冒充人参出售的属于诈骗,而以党参冒充人参卖的,应属于销售伪劣产品。

(二)交易型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界限——基于案例的总结

以交易为幌子的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二者区别的难点,尤其是如何判断实际交付货物与约定货物的价值差距较大,交易型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有无明晰的量化标准区分?

理论总结源于实践认识,理性认识源于感性认识的升华,不能简单的以个人感觉划定所谓界限。笔者收集整理了实践中发生过的类似案例,以期总结蕴含其中的若干共性。

1.易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混淆的交易型诈骗罪案例。常见的案例如用石头冒充手机卖给他人,面粉冒充卖给他人,水冒充油卖给他人,白纸冒充人民币送给他人后向他人索要真币等。此外,实践中还有以下案例:

案例1:地瓜粉或酒糟冒充骨粉卖。[2]被告人李宗军伙同被告人赵建波等人,驾驶蓝色双排客货车,装载地瓜粉或酒糟冒充骨粉,窜至临淄、博兴、广饶、昌乐、青州等偏远农村,冒充粮所工作人员,以收购粮食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将地瓜干粉、酒糟谎称骨粉暂存被害人处,并声称卖后能高额提成的手段,于2001年12月13日至25日实施诈骗十一次,骗得现金共计20200元。山东省广饶县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二审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易与诈骗罪混淆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案例2:无牌的抽油烟机和燃气灶冒充名牌抽油烟机和燃气灶。[3]祝某、韩某、戴某三人平时以清洗抽油烟机为业,后预谋使用假品牌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灶具骗钱。2007年9月,戴某到被害人黄某家中为其清洗抽油烟机。戴某打开油烟机,发现叶片坏了,于是建议黄某必须更换,并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品牌的油烟机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黄同意购买,戴某便给同伙打电话让其送来一台油烟机。祝某与韩某花650元买了没有品牌的抽油烟机和燃气灶各一台。后祝某冒充某品牌送货人员将油烟机送到黄某家中,谈好价格是2280元,并进行安装。之后,戴某称发现黄某家燃气灶有些漏气,建议更换,黄某同意,祝某为黄某安装了假的燃气灶,最后共收取黄某6060元,并为黄某开具了某知名公司的销售发票。后黄某发现质量问题,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发觉被骗,遂报案。

案例3:二氧化硒掺杂硫酸铵冒充纯二氧化硒出售。[4]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出售。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成本约8万元)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赖某、宣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宣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合上述案例观察,笔者认为,在交付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以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为原则,以构成诈骗罪为例外。即除非所交付的货物与约定标的物价值差距实在太大,如案例一不值钱的酒糟冒充价格昂贵的肉骨粉,以至于以一般人标准来看并无交易诚意,交易货物只是诈骗得以完成的幌子。至于何谓差距较大,应该以一般人标准,综合案发地经济水平、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认为“以成本与售价的差距来区分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不现实的”。[5]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妥。根据哲学上的质量互变原理,任何事物的性质变化都是由量变引起的,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才是质变。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也存在一个量和质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和认识。

(三)此类案件中诈骗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不是想象竞合关系

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系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相互独立的罪名,应构成想象竞合犯。[6]

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此类案件中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不相容的,不存在同时构成的情况。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其实质也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民事欺诈严重化的刑法规制。根据涉案数额是否较大、情节是否严重,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这就类似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其伤害后果的轻重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和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例中。作为民事欺诈在刑法上表现之一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也不可能与诈骗罪同时构成。此类案例中,诈骗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不是想象竞合关系。

另外,如果按照想象竞合犯的观点,须从一重罪处罚,而相同数额情况下诈骗罪的处罚远重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此,此类案件无一例外均应定诈骗罪,而架空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可能。这样的结论不仅超出了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更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值得商榷。

三、关于本案的定罪处罚探讨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应认定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而非大部分人所理解的诈骗罪。

首先,由于被告人收买信用卡信息不是为了伪造信用卡,而是为了更有针对性的推销、销售其伪劣商品,故其行为不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当然,该手段行为还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但其属于目的行为即销售伪劣产品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本罪不单独评价。

其次,本案的目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客观方面看,嫌疑人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并提供了货物,且其提供的手机系可以使用的高仿手机(俗称山寨机),具备种类物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从二者的价值对比看,所售手机成本在500到800元不等,而卖出的价格在1500到3000余元不等,以一般人标准观之,其差距尚未达到较大程度。从主观方面看,嫌疑人上述行为可以分析其并非直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是通过销售伪劣产品的方式谋取非法利润。从侵害的法益看,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还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综上,本案嫌疑人通过欺诈诱使他人购买手机,通过履行买卖合同的方式出售质次价高的手机,不属于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交易型诈骗,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中的瑕疵履行,其数额达到刑法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

最后,假冒还是伪劣。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重,故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二)关于本案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有:从嫌疑人处扣押的销售记录单显示的数额,与快递公司结算运费的签收单据总结的数额,被害人报案陈述的数额等,其数额相差较大,以何者为准值得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案件定案证据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只能以能够查实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认定,即销售记录、被害人报案陈述、与快递公司结算单据相核对一致的部分予以认定。对于仅有销售记录或结算单据证明,而没有被害人报案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数额,依法不能认定。对于三者之间不一致的,应基于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就低认定。由于涉众型案件被害人众多,且分散于全国各地,难以一一查证。对于截止提起公诉之日,还未报案的被害人。综上,此类涉众型案件最后认定的数额可能远低于实际销售的数额。

另外,嫌疑人由于被害人的强烈要求予以退货的数额,不应予以扣除。依据犯罪构成理论,销售完成犯罪即既遂,退货只能作为犯罪既遂后返还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因此相关数额不能予以扣除。

综上,本案最后公诉、审判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6485元。

四、余论:通常用语与刑法规范用语的差异及应对

普通用语与刑法规范概念并非一一对应,不能简单彼此相互替代。为了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司法人员必须了解刑法的专业用语与一般国民日常生活用语的关系,明确对同一事物、同一事物的本质,法律专业上与日常生活上各自使用何种语言,从而使生活事实的日常世界与刑法规范世界相互拉近,而不至于毫无关系的相互割裂,使成文刑法真正成为生活中的法。[7]

通常用语所称的“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短信诈骗、电话诈骗是新近社会关注较多的犯罪类型,各种案件报道及预防措施的宣传屡屡见诸报端。关注民生,及时打击涉及面广、危害大的涉众犯罪成为当下各地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抓手之一。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应警惕普通用语先入为主的误导以致定性偏差,严格根据法律和事实,务求准确认定、罪当其罚。此类案件由于“电话诈骗”的俗称,在普通民众、嫌疑人、被害人一方均先入为主地形成“诈骗”的定性意见,也容易误导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定为诈骗罪,而忽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共办理该类利用电话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2件79人,其中,以诈骗罪批准逮捕11件75人,而最后多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判决。[8]

通过一道道程序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知识、严密的逻辑分析证据、认定事实,以确保案件事实和最后的定罪量刑经得起检验,既准确打击犯罪又防止错究无辜、罚过其罪,这正是刑事诉讼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也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魅力所在。

注释:

[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6页。

[2]参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东刑2终字第6号,载,2011年12月9日访问。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3

一、典型案例及涉案类型 

[案例一]2008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利用手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190余万巨额钱财的案件。被告人董某为台湾台中人,被告人钱某、庄某分别为江西、福建人。2005年9月-10月间,三被告人共谋后,在成都、厦门、广州等地用手机发短信,编造被害人的银行卡被刷卡消费的谎言,诱骗被害人在所谓银行操作系统上加密,致使100余名被害人的存款被转入被告人事先开设的银行账户。 

[案例二]2014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王某、刘某非法获取了曾某的手机卡号后,用曾某的假身份证及服务密码获取了曾某手机通话清单,并用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工行卡。次日,刘某通过电脑群发软件向曾某手机上的所有好友发送了诈骗短信:“早上办事,急需3万资金,请速汇款到我工行账号621226××××××××。”9时许,曾某的好友张某收到了诈骗短信,因平时关系不错,张某没有怀疑短信的真实性,给曾某的账号汇去3万元,三人立即将钱取走分赃。 

[案例三]2012年以来,被告人大林、小林受雇于厦门某老板,先后辗转于宁波、台州、温州等地利用伪基站从事群发诈骗短信的活动。小林在车内架设天线、伪基站等短信群发设备,将车速控制在30码内,大林负责用电脑群发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你的电脑密码器将于次日过期,请尽快登入我行手机银行wap.××××-gn.com进行更新维护。××银行”的短信。2013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对二林提起公诉,指控二人合伙发送诈骗信息195251条,骗取他人财物,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2011年以来,陆某、吴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网上接受委托,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非常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央视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快乐大本营》节目幸运星等虚假获奖诈骗短信,从中赚取酬劳。陆某共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虚假手机短信304615条,吴某共发送239148条。法院认定,陆某和吴某利用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五]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一偶然的机会获取了被害人王某的手机号码和家庭座机号码后,通过短信编发软件,以移动公司的名义给王某发送了一条内容为:“你好,移动通信公司现在将对您的手机进行线路检测,请您暂时关闭手机1个小时。”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了王某关机,赵某在拨打王某手机确认其关机后,打电话给王某的家人称王已被绑架,需速交赎金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将撕票。王某的家人报警,该案告破。 

短信诈骗的内容和方式五花八门,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媒体和公众之所以称其为“短信诈骗”,在于行为人通常会精心设计骗局,编造虚假的短信内容,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事后被害人往往感到上当受骗,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却不能一概将“短信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其行为方式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一)涉及诈骗罪 

诈骗罪的最突出特点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以下几种诈骗手法皆可触犯诈骗罪: 

1.如案例四中陆某、吴某发送的《非常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央视6+1》栏目场外幸运用户、《快乐大本营》节目幸运星等虚假获奖诈骗短信,行为人以移动电话号码中奖为诱饵,通常要求先寄几百元手续费,接下来告知对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前两步如果都成功了,行骗者此时就会“狮子大张口”,如要求对方交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押金给公证处,再就是缴纳增值税、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一步步将之套牢。 

2.如案例二中刘某等通过电脑群发软件向曾某的所有好友发送诈骗短信:“早上办事,急需3万资金,请速汇款到我工行账号”,最终让被害人自愿上当。还有类似案件,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或骗取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实际上该手机或者手机号码已被盗,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对方的手机话费。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4

【关键词】 高校;大学生;受骗事件;安全教育;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

校园诈骗事件一直是高校平安校园构建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各类高校均出现过不同类型的多起校园诈骗事件。如网络、短信、恋爱、购物等诈骗手段。面对形式多样、手段先进的各类诈骗,再加上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防诈骗的有效途径及提高安全教育的实效性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案例回顾

案例一:吴某,一年级的女生。来自农村家庭,家里条件不是很好,是个贫困生。某个下午,一名40多岁的陌生女子闯进宿舍,拿着一袋洗发水说:“同学,这瓶洗发水我五块钱卖给你,你十块钱能把它推销出去吗?”吴某拿着洗发水看了看,是个名牌,在超市至少卖十五元,那个人看吴某对她的“诱饵”感兴趣,就打开她那装的鼓鼓的书包,“你看,我这里还有牙刷、肥皂――全是名牌,一律一块钱!”吴某对这些东西爱不释手,推销人员趁热打铁:“你们平时也都在用这些牌子的洗发水的,这个比超市卖的便宜多了。我以低价格卖给你,你自己用不完可以卖给其他同学,价格可以稍微高点,这样这一包东西可以让你最少挣到三四百块钱!”面对眼前利润的诱惑,加上吴某早就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所以最后吴某决定买下她所有的货,问其他同学借了钱,用1000块钱买下了这些东西。可当推销员走后不久,就发现:每瓶洗发水都只有半瓶,并且气味奇怪,用起来也没有泡沫。这时再追出去已是人去楼空了。

此案例分析:一年级学生被骗主要发生在购买外来人员推销的各类商品。新生入学时都是刚离开父母、家庭独立生活的高中生,思想单纯、涉世未深。正处于诈骗分子最容易趁虚而入的阶段。同时,新生对诈骗人员推销的一些商品或服务存在需求性,并有一定的消费能力,但因为刚入校对周围的环境不熟悉,自然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对象。

案例二:范某,二年级的女生。该生主动与年级辅导员取得联系告知被一名自称丁某的男生威胁,该男生自称是某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事情的经过是该女生与另一姓戴的女生是高中同学,也是好朋友。戴某是另一所高职的学生。上大学后仍有来往,都曾去过各自的学校游玩。戴某与丁某通过微信认识,认识一周后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一次烟花大会上戴某将范某介绍给了丁某认识。几天后丁某打电话给范某说戴同学要与自己分手,想让她帮忙劝说。后来又打电话说他们分手都是范某造成的,威胁她让她做他女友,如果不同意并把此事告诉戴某就会采取行动报复范某。后来接连几天都有类似的电话或短信。但经过学校保卫处调查此男生并非他所谓的某高校的学生,同时与戴某学校取得联系,要求配合处理此事。经过两边学校的跟进,此事并未出现严重的后果。

此案例分析:二年级学生主要发生在交友不慎引起的感情受骗。二年级学生学习、生活都已慢慢适应,对学校与周边的环境也很熟悉,除同学、朋友外也开始尝试通过网络、微信这种新手段结识朋友。正处于感情空窗期,喜欢通过恋爱丰富大学生活。由于恋爱经历少,无法分辨感情真假。因此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案例三:顶岗实习期间,王某接到一个面试通知,对方自称是集团公司,在招聘网站上看了王某的简历,而他们正好要招聘销售人员。“那时候王某正在找工作,每天差不多都会接到几个电话”,他也没有怀疑。后来他上网查看了这个公司的官网,感觉还是很正规的,虽然地点在上海,要进行语音面试,王某觉得还是合情合理。在第一轮语音面试中询问了姓名、年龄、身高、体重、血型、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以及性格特长等个人基本信息,第二轮面试一位号称姓董的“主管”又询问了王某只要的要求及征求了他对公司加班、出差的看法。

等他得到被此公司录取的正式通知,要求他携带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学历及奖励证明、一寸免冠照片5张、一个月的生活费到上海报到的时候,王某还觉得很欣慰,觉得可以到上海开创一番新的事业。没想到的是,列车到站后噩梦就开始了。他的工作是“网络销售”,这里也不是他在网上查找到的集团公司,他们只是借用了此公司的名义。王某不甘心自己被骗,还是硬着头皮留了下来,结果在此后的几天里他发现差不多每个人都是被骗来的,上当的人大多数是将要毕业的大学生。

此案例分析:三年级学生主要是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被骗。该年级的学生正处于找工作的高峰期,无论是网络上、报纸上的招聘信息还是朋友介绍的面试机会,都会尽量去参加,出现“病急乱投医”的局面。在这种盲目择业的过程中,对面试的工作人员缺少警惕心,在没有弄清楚单位的背景、性质、真假,就把去参加面试,有些甚至还会给诈骗单位上交所谓的押金、保证金或中介费等。

三、案例启示

大学生们社会经历少、自我保护意识弱、容易相信陌生人等特点,使得诈骗分子的魔爪伸到了高校,造成高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给校园的正常秩序与学生的学习、生活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作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高校,在维护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诈骗事件的再次发生,为大学生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的校园环境。

1、高校要以课堂为主载体,加强大学生安全知识的普及

目前,很多高校都开设了《大学生生活指导》课,今后可以将大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到授课计划中,通过课堂上教师系统地教授,增强学生们安全防范意识。并邀请公安部门专门人员开展安全讲座、进行各类诈骗场景模拟训练、发放安全教育手册,播放案例影片。让安全教育具体化,将安全防范意识植入脑内。

2、建立诈骗事件应急处置系统,与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普及学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报警意识。作为高校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在系部、班级建立一支维护安全稳定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力量。无论是在校区还是宿舍,发生诈骗事件,要有第一时间报警的敏感性,并将信息给老师、同学,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作为学校的保卫部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与所在区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告知嫌疑人相关信息,便于在其他场合行骗时抓获犯罪人员。

3、安装学生宿舍门禁系统,强化学生宿舍人员出入管理

在宿舍各楼道也可安装电子监控,出现可疑人员可第一时间解决。加强宿舍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尽量熟悉每一位入住学生的长相,或检查进出人员的工作证或学生证。

【参考文献】

[1] 包迎华.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和途径[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3).

[2] 邓国林.朱蓉蓉试论高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J].江苏高教,2008(02).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5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积极推进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我镇定于八月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和携手筑网,同防共筑”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立,进一步提高社会各行业工作人员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责任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防骗、识骗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论和抵制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营造我镇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宣传重点

1、重点领域:批发零售、区块链、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行业领域。注重防范利用疫情、复工复产等噱头开展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风险。

2、重点地区:拆迁区、校园、农村地区、“新型金融集聚区”等。

3、重点人群:青年人、老年人、学生、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预防为主。

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典型表现,分析已成功查处审结的典型案例,披露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的经营真相,财务情况,资金用途等,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帮助群众在遇到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情况时,能够理性分析,防范于未然,预防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协调联动,务求实效。

针对当前我镇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打、防、管、控、教等多种手段,集中力量解决问题。采取调账、进点、明察暗访等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该处罚的要确保处罚到位,涉嫌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

(三)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活动,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立体宣传架构,线上线下同频共振,推动活动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掀起防范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新高潮。

2、加强协调配合。各村、各单位要对各自条线的工作项目负总责,进一步明确职责、进度、任务和要求,使各项任务细化、实化、具体化。各村、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分工落实,尽心履职,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

3、强化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人员对重点领域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镇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宣传标语

附件:

宣传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3.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4.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5.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6.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7.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0.拨打961555,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11.心中无贪念,骗局远身边

12.诈骗手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13.取款转账多留意,小心坏人设陷阱

14.执法办案有规范,怎会汇款到个人

15.欠费通知要核实,大额汇款要谨慎

16.陌生电话勿轻信,银行客服问究竟

17.难分电话真与假,请您拨打110

18.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19.个人信息顶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好

20.飞来大奖莫惊喜,让您掏钱洞无底

21.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22.十人受骗,九人贪财

23.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

24.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25.积极举报电信诈骗,警民合力共构平安

26.全民参与防范,骗子有孔难入

27.幸福平安中国梦,防范诈骗全民行

28.凡是公检法要求汇款的,都是骗子

29.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都是骗子

30.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和转账的,都是骗子

31.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和验证码的,都是骗子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6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以信息资源为载体的智能化、科技化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近些年来电话诈骗犯罪在全国各地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影响了社会稳定。而透过电信诈骗案,又可以清楚地看到,诈骗类犯罪的源头在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与日俱增,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且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一、电信诈骗案例简介

案例1:冒充老师称学生抢救急需钱 电话诈骗被判刑

2010年10月,被告人董克勇、董昌桥、杨勇、杨雄飞(另案)等人通过电脑在网上搜索查找到某学生信息。随后,他们在湖北省利川市以老师和医生名义打电话给家住酉阳县桃花源镇城北车站的冉某(该学生的母亲),谎称其孩子因患急性脑膜炎在重庆市西南医院动手术,急需用钱,并要求冉某向其指定的账户内汇款30000元。接到电话后,冉某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将30000元人民币汇入该团伙指定的账户,后被被告人取走其中的19000元。得手后三被告还不满足,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三被告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湖北省利川市分别对被害人廖某等人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现金821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克勇、董昌桥、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被告人董克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昌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2:网上购买个人信息冒充电视购物诈骗 千余人上当

近日,在河北公安部门破获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打着电视购物中心回馈赠品的名义实施诈骗,案件涉及全国4400多名消费者。2012年12月11日,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留守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个临时搭建房屋例行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邢某等15人,在这家出租房内通过架设虚假电话号码,以北京电视购物中心回馈物品为名骗取被害人邮寄费、包装费、广告拓展费。据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他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的名单,有的两分钱,有的两毛钱。根据公民的准确的个人信息给机主打电话以取得机主的信任,继而实施诈骗行为。截至本文截稿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暂无审判结果。

以上两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大家说法不一,争论的热点主要在于被用于电信诈骗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公民的个人信息究竟包含哪些信息?在电信诈骗过程中所触犯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二、电信诈骗背后的思考

1.电信诈骗案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1)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以上两个案例其犯罪模式和手法有很多的相似处,都是通过先获取公民的准确个人信息,以打消受害者的怀疑,而受害者都是出于对犯罪分子的信任而自动处分财物。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比较赞同如下观点: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种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思想观点、爱好、受教育情况、财产状况、血型、指纹、病历、职业经历、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都属于他的个人信息。

(2)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社会危害性

“诈骗案件,有七成以上与公民信息泄露有关。”针对当前各类诈骗案件频发的现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昌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据统计,同安区法院近三年来共受理诈骗案件78件,其中涉及公民信息泄露的案件就有60件。由于获取公民信息成本比较低,多数诈骗嫌疑人运用网络搜索,寻找到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人员,支付几块钱就能快捷地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当前因出售个人信息而引发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呈现出分工协作、产业链完整、团伙作案的特征,并且有蔓延的趋势。相关资料显示,湖南公安机关日前查获了一家非法调查公司,名字相当唬人,叫做“中国资源部”。该公司收集的公民信息更是惊人,初步估计总量超过1.5亿条。其中一个名为“浙江富豪20万”的数据包内,详细列出了“富豪”们的家产、手机号、住址等,受害者的隐私一览无余。

2.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

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问题,笔者进行了社会调查,总结如下:(1)因持有个人信息的单位保密不严导致泄露。一些需要登记、保存个人信息的单位、部门由于缺乏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泄露客户身份资料现象。(2 )因个别单位、人员从事个人信息非法交易故意泄露。如今,个人信息如同商品,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诈骗集团为了得到个人信息资料,常常以高价从各种渠道买来各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交易逐渐成为一种黑色产业链在全国蔓延开来。 (3)因现实生活中使用的个人信息的各种途径导致泄露。我们在求职应聘、购房办证、银行开卡等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个人信息,其中一些环节就会轻易地泄露自己的信息。 (4)因网上留存个人信息保密性差导致泄露。个人在上网时往往需要注册一些账号,填写一些个人信息,而这些上网所留下的个人信息资料保密安全性极低,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5)职业黑客为获取高额利益窃取个人信息导致泄露。一些黑客为了谋取利益,利用木马程序等黑客手段直接从个人电脑或者单位网站上大量获取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将其转手倒卖,再用很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极易引发相关诈骗犯罪。

3.本文案例的罪刑法定问题

由于我国刑法的滞后性,我国现有刑法并没有规制电信诈骗行为的条文,而基于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现行判决都是根据诈骗罪来判决的。而在实际操作中,电信诈骗罪与诈骗罪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电信诈骗罪主要是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骗取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看出,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明显要比电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丰富。因而,针对电信诈骗的行为,直接按诈骗罪进行处罚,笔者认为有些欠妥。笔者建议成立电信诈骗罪,针对通过电信手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制,以至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统一。

通过案例1的判决结果可知,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同电信诈骗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只以诈骗罪进行的处罚,学界有的观点认为本案中所体现的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行为目的和手段上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断。还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两罪存在吸收关系,诈骗罪吸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仅成立诈骗罪。

笔者不赞同以上的观点。首先,购买信息的行为和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并不存在吸收的关系。而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的。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不可小觑,笔者认为应该对两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样才能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与效果的合一,彰显社会正义。

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1.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为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专门法的出台上提供了借鉴。美国国会自 1974 年通过了《隐私权法》这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后,又陆续通过了《电信通讯隐私法》、《电话消费者保护法》、《驾驶人隐私法》等十几项单行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1984 年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就是代表性的立法,该法案基本上承袭了欧盟理事会 1981 年的《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定》的内容,该法案就取得、持有、使用或者披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做出了规定。另外,英国的 1992 年《犯法案》和 1999 年《青少年审判和犯罪证据法案》也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德国立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高度重视,不仅在普通法中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而且还制定了一些特别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如 1977 年制定的《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及 G-10 法案等等。

鉴于刑法保护的最终性和局限性,仅仅依靠目前刑法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不能有效的应对纷繁复杂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的。并且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本身还有一点法律空白点是有由于刑法的谦抑性而不能详尽规定的,比如犯罪主体的认定,行为方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等待。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专项保护。

2.提高执法力度,为公众信息开启“防护盾”

在刑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前,我国相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对本类行为进行管理,但是多因管理主体不明确、具体措施力度小等导致效果差强人意。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并不能就此认定行政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发生作用,相反笔者认为在保护公民和人信息体系方面,行政手段具备不可替代的地位,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对于此,笔者对相关行政部门有如下建议:(1)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此类案件高发态势,应加强打击力度,提高破案效率,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及时消除社会影响并挽回经济损失,对其他犯罪分子也能起敲山震虎的作用。(2)加强部门协作由于此类案件往往通过网络、电话等媒介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应加强与网络、电信等部门的协作,第一时间掌握犯罪线索。(3)强化对外宣传。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打击此类犯罪的行动和成果,揭露此类犯罪的作案手法,教育引导群众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3.加强社会教育与监督,提高公民自身防范意识

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在填写个人信息资料时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除了填写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外,应尽量不要提供与个人相关的任何敏感信息,有必要时刻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如可填写虚假的姓名、真实的地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在向陌生人、私人机构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私人信息时要提高警惕性;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公共服务提供者表明需要保密的态度,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在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明确标示出专门用途等。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公民上网时,应该注意一些黑客站点和不良网站。防止这些站点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综上,建立一个诚信、彼此尊重的和谐社会是我们的追求,更是社会得以长远发展的基石。在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利益最大化冲击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更是不容忽视,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依靠刑法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当是合理并切实有效的。但笔者认为应当集合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以及公民自身的自律性来多管齐下,合力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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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3]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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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吕艳滨.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几个问题

[J].当代法学.2006.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7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近年来,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不法分子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利用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等,通过拨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针对不特定群众,跨省、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受害者分布区域广,人数众多。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透支”“医保卡异常”“涉嫌违法犯罪”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设计骗局,花样百出,迷惑性强。诈骗一旦得手,往往给群众和被骗单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诈骗数额上百万、千万的案件已不鲜见,甚至已经出现了诈骗数额上亿元的案件。有的企业被骗巨额资金导致破产倒闭,有的普通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轻生自杀。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滋生了灰色产业链,诱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银行卡、非法开办“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由于此类犯罪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组织化色彩明显,犯罪手段及过程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隐蔽特征,且被骗赃款一般流往境外,给司法机关的破案工作和追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李睿懿介绍,此次的九个案例,共同特点是诈骗数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数多、犯罪手段多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既有东部沿海地区的案件,也有中西部地区的案件;既有较为传统的电视节目中奖诈骗、冒充QQ好友诈骗,也有新近出现的谎称推荐优质股票诈骗、考试改分诈骗;既有在境内实施诈骗的,也有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的;既有针对境内人员行骗的,也有针对境外人员行骗的。 案例之一:虚构推荐优质股票

在江西省,周文强通过中介注册成立公司,招聘50余人,下设“客服部”“业务部”“操盘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业务部”负责电话回访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市”“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缴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

自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犯罪团伙共骗取34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76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同时对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之二:推销假冒保健产品

在河北省,谢怀丰、谢怀骋二人从网络上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人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电话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所谓“保健产品”,累计达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骗得钱款高达188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之三: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信息

在福建省,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老挝万象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语音信息,谎称“医保卡出现异常”。待被害人回拨时,由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成员谎称被害人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随后由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成员使用预先更改好的“公安局号码”(来电显示为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号码)骗取被害人信任,套取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随后再由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团伙成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吴金龙参与诈骗犯罪数额高达1019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之四:假冒QQ好友诈骗

2014年8月至11月,同样在福建省,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态势疯狂:一人竟被多个团伙骗了4次

虽然我国对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但骗子们并未因此销声匿迹,一方面“中大奖”“手续费”等传统诈骗招数依旧猖獗,让不少老年人的血汗钱化为乌有;另一方面,骗子们的诈骗手法也不断翻新,与“微信”“二胎”等相关的电信诈骗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

据媒体3月初报道,日前香港警方接获了一宗假冒内地官员的电话诈骗案,事主共损失约4900万元人民币。警方透露,事主为一名53岁香港本地男子。去年10月20日,他接获自称为速递公司职员的来电,指事主寄出的包裹藏有虚假文件。其后,骗徒将电话转至自称为内地执法机关人员的同伙,对方指控事主涉嫌清洗黑钱,要求事主到内地开立一银行户口,再将款项存入该户口作扣押以证清白。事主按指示先后共存款约4900万元。事主于今年2月19日开始与骗子失去联络,怀疑受骗后于3月4日向警方报案。

最近,昆明市公安局则公布了一起“奇葩”诈骗案:80多岁的老人被骗4次后才报警,正规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竟倒卖客户信息、骗子的手机号被泄露后也常接到诈骗电话。

在这起案件中,昆明市民王大爷先是接到上海一家“收藏拍卖公司”的电话,称要以100多万元收购其收藏的工艺品,但需要支付手续费。不久老人收到了一份快递来的小礼品,就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了7万元“手续费”,但后来对方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

此后的3个月老人又3次被同样手段诈骗,先后4次共被骗走了42万元。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侦大队警察杨碧波介绍,警方侦破案件后抓获了盘踞在上海的王亮亮(化名)犯罪团伙。但侦查后发现,王大爷被骗了4次,只有1次是王亮亮团伙所为。“我们又对多名受害者进行了调查,没有哪个受害者是只被一个团伙诈骗的。”他认为,这足以说明电信诈骗之疯狂、后果之严重。

昆明市公安局破获的这起诈骗案中隐藏着明显的利益链,其顶端就是公民信息的售卖者韩某。作为上海一家宅急送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宅急送客户资料里选择有电视购物习惯或喜欢购买收藏品的人,并把名单提供给王亮亮团伙。“韩某也是整个诈骗团伙的组织者,从团伙诈骗的钱中分成75%。”办案警官说。

除了使用这些信息,王亮亮团伙还从网络上以1元1条的价格购买公民信息,同时又把韩某提供的公民信息再转手倒卖给另外一个诈骗团伙。

可笑的是,为了反侦查,王亮亮团伙在快递单收件人一栏填的都是自己成员的电话,“结果,这些成员之后就经常接到其他诈骗公司的电话。”

办案警官说:“说明他们作为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自己的信息也被物流公司拿去卖给了其他诈骗团伙。”

此外,云南省发生的多起“生二胎补贴”诈骗中,接到诈骗电话的人都确实刚刚生育了二孩,说明他们的信息也被泄露了。

电信诈骗与公民信息泄露密切相关已为公众熟知,但是,公民信息泄露的随意和严重程度仍足以令人吃惊。

“电信诈骗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牵涉到方方面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分析,这就是公安部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要联合22家成员单位共同进行的原因。比如,诈骗团伙往往有多个非实名金融账户,这牵涉到银行;诈骗团伙拨打电话要用到网络电话、“移动座机”、非实名电话卡等,这牵涉到电信企业;诈骗对象的选择则依赖于公民信息,这涉及掌握了大量公民信息的物流公司、商场、电信运营商等。 防不胜防:新诈骗招数紧随社会热点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涉嫌洗钱”“医保、社保异常”“解除分期付款”等常见手法外,电信诈骗团伙正紧跟新政策和社会热点,不断“推陈出新”,一些新的诈骗手段不断出现。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至少出现了以下几种与微信有关的诈骗方式。

一是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二是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等拿到货款后就人间蒸发。

三是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等内容以“爱心传递”的方式在朋友圈,不少善良网民都会转发,其实里面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通讯诈骗。

四是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五是利用公众账号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等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上文提到的“生二胎补贴”诈骗中,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以“生二孩领取国家补贴”为由的诈骗案。骗子称刚生完二胎的家庭可以领计生补贴,但要到自动柜员机上进行验证,受害人按照提示“验证”后即被骗数千元。此外,还出现了二维码等诈骗方式,受害人一旦扫描了二维码,手机就会被植入木马病毒。 新的动向:诈骗对象转向年轻白领

随着警方对于电信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强,电信诈骗的方式、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从一开始的短信诈骗、刮刮卡中奖诈骗到利用网页种木马,随后是利用任意显电话,再到网页和电话混合型,最后发展到目前的移动端诈骗。

“您的手机银行即将失效,点击进行认证。”2月22日下午1点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某金融公司任职的戴小姐接到了一条“95588”发来的短信,提醒她进行手机银行更新。因为手机显示为“95588”发来的短信,与此前的消费提醒短信在一个短信页面内,戴小姐毫不怀疑有诈,直接点击链接。“页面也和真的工行网银一样,我按照要求输入卡号、密码、还有验证码。”

输入信息后,等来的不是升级成功的提示,而是疯狂的转账短信。“我连续输了三次验证码,后来发现卡内余额近20万元分三次被转走了。”

“从报警情况看,骗子应该是使用了最新的伪基站模拟出任意短号,比如模拟工商银行官方客服号码95588,手机显示短信时甚至与正规银行短信放在同一个对话框内,十分具有迷惑性。”浦东公安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所长张翼飞介绍,过去诈骗短信显示多有前缀,比如“02195588”,经过广泛的防骗宣传后,不少市民都已经知晓。“新的短号让不少白领都信以为真,点击虚假钓鱼链接后,骗子就能轻易获得被害人输入的银行卡号、密码及相关验证信息,从而完成盗刷。”

通过梳理接报信息,浦东警方意外发现,多名被害人均为陆家嘴高学历的年轻白领,70后占比约60%。他们普遍对网络十分熟悉,尤其是网银及手机银行。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一特点,反而成为骗子下手的重点。“年纪大的一般不会使用网银,我们发现通过手机银行、网银被骗的被害人中,不乏高学历、高智商的金领。”张翼飞说。

以往的电信诈骗中,老年人是主要目标;而最新骗术频频对准年轻人,70后、80后、90后成为重灾区。“老年人上当受骗一般是短信和电话诈骗,经过大力度的宣传,老年人的警惕性也在提高。反倒是年轻人警惕性不高,容易上当。”而这也和年轻人的消费特点有关,年轻人习惯于使用网络和手机,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的比例很高,对骗术的警惕性又不高,而新型骗术就对准这一特点,从网络下手,年轻人稍一疏忽就会上当。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篇8

关键词 短信诈骗 手机短信 诈骗形式

作者简介:米强,重庆大学法学院。

近几年来,以手机为媒介,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活动也已呈现出泛滥之势,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或多或少受到过诈骗短信的骚扰。手机短信诈骗的猖獗不但给公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正常的通讯秩序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影响。

一、短信诈骗的概念及性质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它是一种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向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群体的手机用户虚假事实,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此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变。

二、短信诈骗特点分析

(一)隐蔽性强

首先,犯罪分子通过短信诈骗,无需与受骗人正面接触,受害人无法得知其长相特征。其次,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般都是未绑定身份证的,因此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第三,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证件或他人的证件在银行开户,公安机关很难通过银行获取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

(二)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采用一些高科技的产品或设备。,利用短信群发器、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向不特定多数群体发送诈骗短信。这种手段可以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少量人员只要通过简单的了解其运行方式即可将其的虚假短信群发到数以万计的手机用户中去。并且在交付财物时,不要求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处于同一地区。

(三)流动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近年来,由于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短信群发技术不断升级,用来发送信息的设备越来越轻巧,便于携带,同时,发送效率更高,单位时间影响的全国手机用户越来越多,并且可以随时更换发送地点,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组织严密,共同作案

在短信诈骗案例中,出现了许多犯罪分子冒充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场合出现的情况。犯罪分子需要具备银行、网络和电信等方面的知识或技能,少数人很难实现,一般需要较多的人协同参与。

三、短信诈骗泛滥的成因分析

手机短信诈骗泛滥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犯罪本身利益巨大外,还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个人认识因素以及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作案成本低, 收益大

首先,在短信诈骗中, 犯罪分子往往只需要使用短信群发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即可进行, 而这些工具的价格都不高,只要有一人受骗即可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因此,和诈骗成功得到的丰厚回报相比,作案成本可谓相当廉价。其次,犯罪后的惩罚成本比较低。

(二)立法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对于诈骗罪以及其他类型的诈骗罪的处罚,但是却没有对短信诈骗的规定,因此遇到此类案件只能以普通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以普通的诈骗罪量刑较轻,并不能很好地威慑犯罪分子,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满足对这种社会影响很大的犯罪的打击的需要。

(三)公众缺乏防范意识,喜欢贪便宜的心理容易被利用

短信诈骗案件之所以易于得手而又难于被人及时发现,究其原因,首先应该从公众自身的认识出发,各种各样的诈骗短信之所以能够得手,很大程度上都与受骗者的心理认识有着密切联系。一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受害者被骗以后碍于面子或因为其他不光彩的事情受骗而不敢报案的弱点,很多受骗者都选择隐而不发。因此,就算公安机关抓到这些犯罪分子,却因为找不到证人,得不到证据而导致办案障碍重重。

(四)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监管缺失

如今,随着手机用户的不断增多,作为能为各家运营商带来重大盈利项目的手机短信业务,已经成为一项拥有巨大开发潜力的业务,各家运营商都使尽全力去开发此项业务。大量的无需身份认证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的存在,也为犯罪分子大胆利用短信进行诈骗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们只需要使用少量的资金购买大量无需身份认证的手机卡或使用大量虚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就可以用不同的号码发送大量的诈骗短信。当受害人得知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向电信运营商调取这些号码的户主信息时,结果往往是没有信息或信息不符。由于受到惩罚的几率大大降低,犯罪分子的胆子就变得更大,循环往复,愈演愈烈,因此,因手机诈骗信息而受骗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运营商对其短信业务具有监管的义务,而运营商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主动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监管。

犯罪分子诈骗得手以后,转账、取款等活动都要经过银行,因此,金融机构是短信诈骗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着漏洞,间接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未执行严格的银行卡实名制。犯罪分子可以用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办理多个银行账户,再加上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偷来、捡来或伪造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甚至还有一些公司违规向他人出售其购买的银行卡。一些商业银行管理混乱,大肆发卡,多张银行卡只用一个身份证便可开户,这样就为短信诈骗所需要的大量银行卡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短信诈骗受害人报警后,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应对机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充足的时间转移资金。 (五)案件发生后管辖责任不明确,打击不力

短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跨省移动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随着短信诈骗案件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侦破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样就耗费了公安机关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公安机关不能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容易出现各地办案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其它公司的名义或者干脆以虚构的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当受害人报案后,由于这些被牵扯进来的公司本身是无辜的或者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通常会拒绝立案。还有一些短信诈骗案件由于数额较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四、短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区别

第一,短信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程度很高的新型诈骗犯罪。手机短信具有即时的“端对端”移动通信的优点,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短信这种即时收发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想要发送的诈骗内容发往全国各地的其他手机用户,且受害人交付财物与犯罪分子接收财物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行为模式不同。传统的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更多的采用一些外显、公开的手段,通常要与受害人进行直接接触,一般会存在犯罪现场或留下犯罪痕迹,而且犯罪人通常要与受害人接触一段时间,取得对方的信任,然后犯罪分子再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才有可能让对方放松警惕,陷入其构建的错误认识中去,从而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

第三,手机短信诈骗的环节更加周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他们必须要经过非常周密的策划,精心策划每一个诈骗环节。他们作案时往往会使用一个专门用来作案的手机,在诈骗得手后就立即关闭手机,利用伪造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迅速提取现金,然后不再使用该账户。这种经过精心策划的诈骗行为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更加防不胜防。

第四,比传统的诈骗更加难以取证,侦查更难。由于犯罪分子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仅凭短信内容中的信息,如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汇款人姓名等很难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很难从这些信息中得到线索。再加上短信诈骗具有犯罪现场隐蔽性的特点,使短信诈骗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加难以破获。

五、短信诈骗的治理对策

(一)法律规制

短信诈骗之所以如此泛滥成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发展跟不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形成的缺位。为了治理和防范短信诈骗,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和健全惩治短信诈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细化电信、互联网法律法规,使打击此类犯罪变得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使法律对于短信诈骗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如:公安部门、金融机构和电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查处短信诈骗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其中,电信运营商监控手机短信的职责尤其重要,要加强对手机短信内容的检测管理,立法上需要明确其在这方面的职责。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电信运营商在此环节的监管职责。通过建立电话举报和网站举报系统,发动群众广泛及时地获取利用短信诈骗的信息来源,对于短信诈骗中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应当按照犯罪严厉打击。

(二)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监督有关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规范日常行为。同时,对于部门运行自身要形成完善的日常管理机制,一旦发生短信诈骗案件便于公安机关侦查。针对短信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区、跨省市的特点,需加强地区间公安机关的合作。短信诈骗的地区广泛性的特征,使得在侦破此类案件的时候,如果仅靠一个地方的公安力量很难达到侦破的效果。同时,对于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新型的短信诈骗犯罪方式,要求注意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邀请电信技术上的专家协助破案。

(三)预防短信诈骗的宣传教育

短信诈骗犯罪的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使人们遇到这种犯罪时,认识不到其犯罪性。加强宣传力度,有利于人们清楚地认识犯罪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防止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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