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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相关法律8篇

时间:2023-07-13 09:23:04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1

【关键词】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施工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法律经常和上位法相冲突,形同虚设。此外,一些法条虽然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具体规定,能够适用于解决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但是却对违法成本规定的过低,一些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使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也能以使法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监理机构经费紧张

当前,国内多数建筑工程监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都来自于监理业务的收入,由建设企业直接支付。然而实际当中,建设单位经常会压缩应当支付给监理企业的费用,而不全额支付。由于收取的监理费用不足以支付监理活动的开支,使得监理企业无法有效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监理活动。

(三)缺乏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在实际中,一些企业为了节约人员成本,在相应机构或部门配备的员工数量严重不合理,经常出现部门员工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现象,更有甚者将相应管理部门省略,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实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缺乏监督人员和建筑工程质量建部管理部门的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完成相关工作[1]。

(四)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人是开展工作的根本,也是有效实现工作目标的保障。而然,我国目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和部门的员工普遍素质不高,难以有效完成相应工作。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够使得他们能够迅速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专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而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则能够加强他们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视,更加深入的了解质量监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进而在具体工作总端正态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对监管的内涵了解不够深入,在工作中无法明确工作旨意。如图1,应当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学习和了解监管工作内涵。

图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内涵

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加大建筑工程监督的执法力度

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筑工程建设整体过程的监督,使得参建单位形成质量意识。同时,为了有效规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参建单位的行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的执法力度,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保障。相关部门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随意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处理措施。将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落实,形成法律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约束。严格避免选择性执法,应做到公平执法,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应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原则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

(二)加强监督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首先,监督人员应当依据图2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应当保证使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选用经验丰富的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材料的质量。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当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让施工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操作。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在一些技术性要求高的操作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操作错误。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检查,以提早发现设计问题、施工问题、设备材料问题等,以保证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当建立奖惩制度,鼓励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图2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原因

(三)强化人才的培养和引入

要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法律保障、管理保障,还需要人员保障。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起培养人才、引入优质人才。建筑施工要求的提高决定了相关人员的高素质和高水平要求,人员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因此,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和企业一同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根据人员的岗位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使得他们在本职工作应具备能力方面获得有效提高。同时在人才的引入方面,应当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考察,排除不合格人员的录用,并对选用的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合格后方可投入工作[3]。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具体操作中,相关立法部门应当有效听取相关行业主体的意见的建议,对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问题产生过程的相应关系进行捋顺,将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问题科学合理的上升为法律。同时还应当不断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将相应问题进行法律调整,提高法律的适用能力。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当保证立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此外,还应当注意不同层级间法律的协调,防止出现不同层级间的法律冲突的现象;并且对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梳理,防止同一问题被重复规定,或规定矛盾的现象。

结语:

本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了相应解决措施,以求为提高建筑质量贡献绵薄之力。但本文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建筑行业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深入了解它对提升建筑质量的作用和意义,探索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之道。

参考文献:

[1]白剑峰.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问题[J].科技与企业,2013,(08):15.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2

[关键词]施工企业;分包;法律风险

1、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建工程被提上日程,为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建设施工企业的工期被不断的压缩,导致部分企业不能由自己独立去完成,将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此保证工程进度。同时,施工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时,有时为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提升企业内部收益等方面考虑,在承接项目中大量存在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随着我国安全、建设法律法规、相关条例和规程的不断完善,实行劳务分包、转包和企业挂靠存在的法律层次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2、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对以承包工程以总包形式存在进行管理,同时,对所承包项目工程进行细化,以分包的形式发包给具有资质的一个或多个分包单位。管理上,总项目由总包施工企业对项目发包负责,具体到施工细节单位,由分包对总包施工企业负责。但实际管理中,由于总工各方面的考虑,可能将部分或全部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或不完整的分包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视为无效,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分包合同不能实现,施工企业总承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进行分包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同时在进行管理时,环节也更加复杂。

3、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总承包将所承包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行为。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切实提到,转包施工行为违法、合同无效。由于在实现工程转包过程中,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三者法律关系复杂,在发生事故认定时,纠纷较多。同时由于实行转包后,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三者在管理方面存在空区,且管理系统混乱,使得工程在承包资质,基建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存在混乱,因此,我国严禁对基建施工进行转包。而当企业发生纠纷时,从法律层次上,由于管理不擅,导致纠纷发生,对此,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应按照相应责任进行承担。但由于国内行业竞争激烈,加上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视,导致承包方在与发包方、受转包方出现协议内法律冲突时,不能够得到合同的保障。同时,转包行为不仅仅易导致法律纠纷的复杂化,同时也导致施工质量不易于保证,一旦发生事故,事故追责各方均难逃处理。

4、企业被挂靠的法律风险

挂靠是指部分不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施工项目,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用其他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项目承包。而被挂靠资质企业在挂靠过程中,只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具体工程项目适宜,均不参与其中,不对其进行管理于负责。但从法律上讲,这种挂靠行为存在着相当的风险。由于挂靠企业为承包方提供企业资质,并产生相应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被挂靠资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由于承包方使用被挂靠资质企业资质文件,被挂靠资质企业应对其工程质量和人员负责。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当工程施工标准不达标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出现人员伤亡导致的赔偿责任和纠纷,应有承包单位和被挂靠资质企业共同承担,被挂靠资质企业不能脱离连带的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承包单位在进行工程经营和管理使用被挂靠资质企业的相关文件,并具备相应人权利,因此,当发生承包方债务时,当承包方拒绝承担或不能承担时,被挂靠资质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被挂靠资质企业还对挂靠方未完成工期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方相应的损失等等受到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管理,当发生的工伤、致残、死亡以及其他民事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管理费等费用属于“非法所得”,该利益按规定进行收缴,没收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资质企业将面临这罚款、整顿、甚至资质降级等处罚,同时一旦遭遇挂靠过程中出现重要事故,被挂靠企业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将面临吊销资质的灭顶之灾。

5、法律风险的防范

5.1严格审查资质.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允许合法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因此,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发包时,首先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和技术资质,对涉及分包等行为,要对分包施工企业进行核查,并有发包方业主、承包方施工企业共同备案,审查过程保证发包方业主人员的参与,严格彻查挂靠现象,保证施工单位质量,保障资质审查的严格,确保施工单位入门得到管控。

5.2落实合同内容。进行分包过程中,由于项目涉及发包方业主、承包方施工单位、分包承包施工单位三方,法律责任涉及较广,管理比较负责,在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也比较复杂,因此,在进行施工合同制定过程中,必须保证三方参与,明确三方职责与义务,明确管理机构的运行。同时,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必须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条款内容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特殊情况三方协商情况下,对合同进行补充,但不得涉及违法条款。

5.3落实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发包方业主对项目总体安全负责,总承包方对项目下各分部项目负则,分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承担责任,并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因此项目在落实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各级相应安全人员对相应职责内的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为保证企业安全运行,应积极对各级各单位员工进行积极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等,提高各工种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5.4落实管理保障手段。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级员工进行投保,保障员工具备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同时可以辅以商业险,来提高企业和各承包、分包企业在面对意外时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保障各级员工权益。其次,对各级承包队伍,要求其缴纳一定数目的风险抵押金,对其工程款项进行管理,对工人工资的发放等实行全方位管理,严防中间人元领取款项逃跑等事件。同时对各级相关授权及印章进行管理,对相关授权人进行公布,对相关重大协议文件,逐级签字并扣盖相应权限公章,保障管理的有效和公开。

6、结论

施工企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提升了项目的进度,促进了的社会的发展,而且施工企业分包模式也定会在将来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发展,分析和研究好分包所涉及的法律,做好风险防范对于施工企业、发包企业、乃至全社会都有这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3

[关键词]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涉法性成本;合同管理;法律

在实行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工程项目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盈利空间的大小,企业通常会尽可能地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来实现降低成本的目标。然而,以无条件的线性思维片面强调缩减成本,可能会导致极大的法律风险和沉重的法律代价,出现低效益甚至是负效益。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利润来源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地带,属于企业重点管控的关键阵地。所以,如何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充分考虑法律因素的影响,从正面积极对待涉法性成本的投入,以防止消极涉法性成本的追加,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项目管理与项目成本管理

项目管理是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来实现项目要求,它主要涉及到进度、成本、质量、范围及风险等变量。项目成本管理则是指在满足质量、工期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活动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并尽可能降低成本费用的一种必要的项目管理过程。

(二)法律和合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通常。项目管理中的进度、质量和范围都会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具体形式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技术图纸、工程量表、进度计划等。

(三)涉法性成本

涉法性成本是指在工程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法律问题相关的项目成本。按照发生的主动与否,划分为积极的涉法性成本与消极的涉法性成本。前者指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在加强工程项目法律管理活动中主动投入的成本;而后者是指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因违反法律或合同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二、项目成本、合同与法律三者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和保证。然而。片面崇尚合同至上的原则,忽略法律对合同的保障与约束,也是不正确的。一方面要看到合同对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要强调法律对合同的保护、补充及约束,使三者处于一种良性关联循环之中。

(一)合同至上原则:成本管理与合同管理

合同自由是现代世界各国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这是因为,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保证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权力不得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不能干涉具体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法律的功能与作用范围由此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现实问题,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对现实社会各种情况规范得详尽无遗。因此。法律并不是对任何社会关系都能发挥其调整作用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及方式。这样,在一定范围内,合同的种种自由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要求,通过合同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主要方式。它的作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相对性的特征。

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外部市场不确定因素极多。想要约束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准确进行成本控制与核算,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效顺利进行,必须依靠合同手段来保证有关成本性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奉行合同至上原则。

(二)法律对合同的补充、保护及限制:合同管理与法律

虽然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奉行合同至上的原则,但也要注意到合同的局限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所以很难把合同签订得完美无缺、面面俱到。这样,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合同规定不足或是不清楚的问题,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解决,法律对合同起到补充的作用。

另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来保证实现,即法律对合同有保护的功能,从而确保当事人双方奉行合同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办事,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对方必须履行合同,对方如果再不履行合同就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受到法律惩罚。赔偿损失甚至付出更大代价。正是基于法律的存在,使合同双方在潜意识中奉行合同至上的原则,确保合同自觉的履行。

基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考虑。合同自由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如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然而,实际上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是对自由原则的否定,对其一切限制的前提条件均是以不违背自由原则的基本精神为目的的,这些限制从根本上说能够弥补合同自由原则的不足。

三、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积极涉法性成本的投入

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与合同、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相关性。通过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实现控制项目成本的目的,必须要有一定的积极涉法性成本的投入。相反,如果在成本管理中忽略了积极性法律成本的投入,忽略了法律对成本管理的规范,则可能导致潜在的低效益甚至负效益。

(一)配备高素质法律人才,投入必要的法务人员成本

要把法律管理与项目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律管理贯穿于项目成本管理的始终。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作为项目管理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人员应该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能够从法律风险分析与管理的角度认真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以准确识别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是否合法,从而对项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通过投入必要的法务人员成本,让其介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为重大决议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并且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从而减少在工程项目中为争夺项目承揽以获得丰厚利润,以“阴阳合同”的形式盲目垫资,或为了减少劳力成本,借助合同极度压低工资,以及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条款等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投入培训费用,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不仅是全过程的成本管理,更是全员的成本管理。所以。不仅要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而且还要通过投入一部分必要的费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培训或者宣传等多种形式,来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将守法观念、守法精神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活动中。要从

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员工从事某项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把对员工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及绩效评价同员工的法律意识全面结合起来。

(三)优化业务处理流程,强化法律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

可以说,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系列业务活动都和合同、法律事务相关。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和切实履行合同规定,有必要通过对工程项目业务处理流程进行优化,明确法务及合约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权限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管理关键控制点。消除不增值的处理环节。为保证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切实按照优化后的业务处理流程执行,还需要制定流程执行规范和工作考核标准、制度,并且用管理软件进行固化。

积极涉法性成本的投入,表面上会增加项目成本的支出。但是,实际上却可以加强对工程项目科学的法律管理,使得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能够在法律的规范下运作,这对于合理地控制工程项目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四、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消极涉法性戚本的防范

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原则受到各种限制。所以,在项目成本管理问题上,需要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从源头上防范消极涉法性成本的支出。

(一)加强资信审查,减少新的成本追加

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关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需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迫于竞争等因素,往往会出现资信审查缺位的情况。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导致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导致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新的追加成本。

(二)严格合同管理,防止消极法律性成本的扩散

目前,大多数项目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观念淡薄,对购料、雇用人员、提供服务、分包工程、承包工程等合同知识知之甚少,不理解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导致合同管理混乱。此外。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这种做法经常容易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引发各种解纠成本的支出,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以减少消极涉法性成本的扩散。

(三)慎重对待低价策略,防范违约责任的发生

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往往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进而要求与发包方调整合同价格,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施工企业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到法院并得到法庭的采纳。这样,不但施工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有可能会被追究违约责任,导致消极涉法性成本的增加。

(四)重视合同效力问题,减少无效合同损失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还要充分重视对无效合同的防范。工程项目的合同标的数额巨大,一旦出现无效合同,无论是作为项目承包商还是项目分包商,都必然会面临巨大的损失。由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并且范围也较为广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各个因素,以有效预防工程项目消极性涉法性成本的支出。

总之,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和合同、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必要的积极性涉法成本的投入会增加项目成本,但成本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对其评价也必须放置于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内在复杂关联性之中。通过对涉法性成本进行管理,在对积极性涉法成本的投入与消极性涉法成本的规避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实现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毛剑平.项目法律顾问制度“解码”――访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秦玉秀[J].建筑,2009(5).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4

法律是指国家宏观规定的,调整公民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条文。我国的法律在大体上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三类,在具体使用上还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种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的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国家意志性以及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规范性和强制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条文有其自身的规则,并不是随意制定的。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其客观,准确不得轻易更改的特质上。法律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规矩,而是国家依据其强制力进行颁布规定的硬性条文,并且,对于违反法律的公民,国家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惩罚。

二、应用法律在音乐学院管理中的重要性应用

法律来进行音乐学院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学院管理的规范有序;有利于学生自主约束自身行为;有利于学生,教职工的教学安全保障;有利于学院管理更具有信服力等等。首先,法律通过其教育作用促进音乐学院的管理工作。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管理上的鼓励与惩罚,即对于学生,教职工符合学院管理的行为应予以奖励,以促进学生、教职工对于学院规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不符合学院管理的行为,应予以惩罚,起到对违反行为的警告震慑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落实。其次,法律通过其评价作用促进音乐学院的管理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对事实行为的评定上,音乐学院进行管理工作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评定行为,然后就是对评定结果的处理。法律的评价作用作为行为评定的标尺应用于具体实践中,能够促进音乐学院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客观性,增强学生信服力。

三、音乐学院在管理中对于法律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是制定相关学院管理规范,管理条例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制定相关学院管理规范,管理条例的基础。我国国家公布的法律是公民强制遵守的唯一准则。也就是说,所有规章制度,地方性管理规范都必须遵从我国官方法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不得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相悖。如果有相悖之处,依照官方法律为准。这就显示出了我国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音乐学院在制定相关规范时,不得超出法律的范畴,如不得要求学生缴纳法律不允许的相关费用。还有法律要求教师不得体罚或是变相体罚学生,在学院管理中就不得规定相关教师的权利,即便是老师为了督促学生学习,或是学生确实有错误,老师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进行体罚。因此说,在音乐学院管理工作中法律是制定相关学院管理规范,管理条例的基础。

(二)音乐学院在实行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时以法律为标准和保障

对违反学院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惩治不良行为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增强学生对学院管理信服力的有效途径。而此时,法律就成为了音乐学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的标准和保障。举例说明,如某音乐学院在管理规范中规定学生应积极参加教学活动,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否则按照违纪处理;对于长时间旷课,未经请假或未得到请假批准的学生缺席课程30课时以上不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如果甲学生确实违反了这一规章制度,且此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范,那么,音乐学院就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取消该同学的学位证和毕业证。因此,音乐学院在实行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时以法律为标准和保障。促进了学院管理的落实。

(三)通过法律精神以及相关法条指导日常管

理工作在日常的音乐学院管理过程中,应以法律精神作为工作的指导,奉行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工作不超出法律章程。比如学生的学习课程,教务查勤,安全保障,课余活动等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都遵循立法精神。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5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3]王卓甫,杨高升,刘俊艳.现行建设法规对工程交易模式发展影响的分析[J].建筑经济.2008.07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6

1.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人民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2165

[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烟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必须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在烟草企业劳动用工新旧模式的更迭和深化完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越来越高,管理成本将不断增大,潜在的劳动用工隐患也将逐步显现。笔者对烟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劳工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进行探讨,对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言,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

关键词 ]劳动;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事关烟草企业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烟草企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大局,更事关烟草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确保“十二五规划”、“卷烟上水平”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对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言,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用工及劳动用工风险

(一)劳动用工风险的基本含义

劳动用工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劳动者在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从用工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提供用工;另一类是基于某种劳动协议而产生的用工,如劳务派遣协议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用工均是劳动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动用工区别于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务用工。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是从合规性角度来说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关系管理中法律意识淡薄,流程操作不规范、不合法有直接的关系。劳动用工中的风险贯穿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

(二)烟草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产生的原因

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系统,相比其他的法律规范,可谓繁杂。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数个主要的司法解释外,还拥有大量的法规规章、批复、解释、通知等等,如果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则是更加繁杂。劳动用工环境的不断变化给劳动用工带来新的挑战。烟草企业劳动用工面临的主要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劳动用工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烟草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将面临国家法律层面、企业员工层面、企业发展层面三方面的压力。1、国家法律层面的压力从长期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企业管理的改善;但从短期来看,对企业在用工方式、用工成本以及用工规则和风险等方面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面临的劳动法律环境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劳动用工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极大提高了劳动者法律地位,对原有的劳动用工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是对传统劳动用工思维的巨大冲击。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很多用人单位的用工思维却并没有完全转变,导致对劳动用工的风险漠视和估计不足。二是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新要求。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尤其是外地劳务派遣的使用缺乏相应的经验,因此,如何更好协调三方关系。加强管控的力度摆在了面前,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无法事先控制自身风险。三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和相关知识的系统的了解。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了解,容易导致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不遵守规范的流程和程序,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时间久了也容易发生劳动用工风险。

二、劳动用工风险点分析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首先应做到的是对风险点的识别,只有对劳动用工的风险点进行准确的识别,才能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陷阱”。首先,熟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同时注重对日常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对劳动用工的风险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框架性的认识。其次,对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和低风险点的识别。区别的意义在于对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在处理过程中要更加谨慎和关注,而对于低风险点也并非等闲视之,也应审慎。最后,善于分析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动机。劳动纠纷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差异性。劳动关系双方有时存在不同的利益导向,并展开博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就是要在合规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利和有序的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招聘 、合同订立、劳动者待遇等。

三、烟草企业劳动者管理风险

(一)管理意识上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上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者,即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劳动争议或其他劳动用工纠纷的产生。如部分管理者忽视劳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往往采取命令式的高压政策,对企业员工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工作岗位变动、到期劳动合同续签条件的设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采取强制管理方式,在企业与员工相互关系中,不注重人本意识和民主意识,对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予考虑或不充分考虑。有的管理者由于过分注重工作感情,对长期与自己共事的员工放任管理,或者怕得罪人不敢管理,致使企业内部角色混乱、约束机制失灵、内部管理失控,结果往往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而不理“两张皮”现象发生,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和隐患。上述管理现象,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将会使单位处于“必败之地”。

(二)管理制度上的法律风险。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规范员工行为和处理劳动争议等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凸现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企业能否依法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往往会出现以下的法律风险。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二是内容不合法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以及依据该制度作出的决定无效等。三是程序不合法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必要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导致相关制度无效。如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在单位内公示或未发给员工本人等等。

(三)管理行为上的法律风险。管理行为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管理者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导致劳动争议或其他劳动用工纠纷的产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不到位。如管理者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导致管理缺失而引发劳动争议。二是管理不规范。如管理者因工作不负责,导致重要资料或证据遗失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或管理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制作相关文书时,因不规范填写而产生的法律隐患。三是管理监督不到位。如在关键工作环节缺少监督程序,使被管理者有机可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等等。

四、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一) 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的自觉性一是强化风险意识

强化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只有具备了风险意识,才会真正从思想上去重视风险,从制度上去减少风险,从行动上去规避风险。只有树立了风险意识,才会客观公正地去面对风险,积极主动地去应对风险。强化风险意识,不仅仅是停留在管理者层面上,应当是全员化的。只有广大干部员工都具备了风险意识,大家才会依法办事,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二)严格管理流程,重点监控高风险点

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管理等流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招聘过程中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自用工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纪律等要详细合法:健全用工规章制度,使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且易操作;及时、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三) 全面了解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贯穿于劳动用工管理的全过程,要全面了解相关风险,我们可以从员工入职、在职、离职三个阶段和员工招聘、员工录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内部规章制度、相关权利和义务、员工离职等十二个环节入手,通过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梳理相关法律责任,找出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源,从而使我们真正明白,什么是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有风险的。

(四)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注重固定、保全证据

目前劳动关系纠纷多发,且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用人单位举证的法定情形,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高证据意识,以免因缺乏证据使自身陷入争议中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尹福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风险投资措施[J].经济管理,2014,20:383-388.

[2]黄娜.风险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13,03:139-141.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7

关键词: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4)04-0040-05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和“建设法治中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体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显著提升,法律日渐成为衡量、调整人们行为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基层央行作为社会主体之一,无论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还是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均须遵循法律规范,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基层央行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客观上造成一定的人、财、物以及声誉的损失。如何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成为基层央行必须面对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一、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基层央行的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基层央行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基层央行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对基层央行实现目标的影响。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有着特定内容、特定方法、特定流程的全新的业务领域,它与传统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顾问不同,也非传统法律事务工作做深做细所能取代。它是通过设置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识别、分析、评估等技术手段,对现存的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和诊断,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建立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全面的、动态的风险管理体系。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起源于传统法律事务工作的深入开展。200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银办发[2001]18号文印发),明确了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职责。201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银发[2011]287号文印发)。该规定明确法律事务工作内容包括:制定或参与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顾问;规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活动;金融法制宣传;金融法制调查研究等。其中法律顾问工作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法律审核;办理本单位民事诉讼、仲裁和行政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服务等。该文件中虽未出现“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管理”等表述,但上述传统法律事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客观上一定程度起到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

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基层央行内控管理体系。近年来,作为内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日渐受到关注。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银发[2006]111号文印发),将法律风险列为基层央行面临的六大风险之一,同时对基层央行内部控制工作的原则、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内控及监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法律风险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并在“内部控制活动”部分从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分支机构应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涉及法律效力的文本、业务或决定均应经过充分论证或咨询,确保其合法性;分支机构可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对确有必要的具体法律事务,也可采用法律事务外包的方式,委托专门的法律中介机构;涉及法律纠纷时,分支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解决,同时力求人民银行资产与声誉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上述规定标志着央行系统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提出从管理的角度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风险评估工作试行办法》(银内审发[2013]18号),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如何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从风险识别、固有风险评估、控制有效性评估、风险评估数据管理与维护等方面进行规定。该文明确将法律风险列为人民银行六大主要风险之一。这一“风险引导审计,审计关注风险”全面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确立、实施,是央行系统风险管理的有益的尝试,对于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取得初步成果。近年来,随着外部法治环境的变化和金融法制实践的发展,法律风险管理日益成为人民银行金融法制研究的新课题。2009年,总行条法司组织完成了《人民银行诉讼风险现状、对策及趋势分析》;2010年,总行条法司组织完成了《关于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研究报告》;天津分行在组织辖区开展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民事活动、金融服务、劳务派遣等专项法律风险课题的基础上于2011年完成《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郑州中心支行完成《人民银行履职法律环境评析》等。央行系统包括上述研究课题在内的有关法律风险相关主题的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为法务管理转型,构建“法律风险引导法务管理,法务管理跟踪法律风险”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起到了理论铺垫作用。

近年来,央行系统开展了法律风险管理的有益探索。2010年,总行对全系统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调研、梳理,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10]41号),对于基层央行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天津分行在前期法律风险调研的基础上,借鉴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界的成功经验,结合基层央行实际,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机关法律风险管理办法》(津银办发[2012]386号文印发),探索建立全面、系统、高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郑州中心支行组织开展了人民银行履职法律环境评析;湖北恩施中心支行组织开展综合检查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对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法律风险进行了有益探索;河北沧州中心支行及辖内任丘市支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出台了《县支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指引》。上述基层央行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所做的初步探索对于在基层央行全系统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基层央行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已经开展了一定的探索性工作,但是因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从基层央行系统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尚未确立

基层央行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资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各种风险具有伴生性与转化性,各种风险均有可能以法律风险表现出来。法律风险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金融服务、重大决策、民事活动等各领域、各环节。基层央行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尚未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实务中仍然较多依赖于传统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来防控风险,对法律风险的认识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未能树立“防范风险就是创造价值”的理念,未能有效实现“事后救济向事前风险防范”的转变。如何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理念,“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责尚未明确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业务领域。基层央行全面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明晰法律风险管理职责是前提。目前,基层央行尚未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中既无法律风险的表述,也未明确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责。当下,亟待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职责明确赋予基层央行法律事务部门。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队伍尚未建立

法律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法律事务工作,有其自身特定的工作对象、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法律风险管理需将管理与法律有效结合,运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定实施风险控制措施的体系。法律风险管理属于全新的业务领域,对于工作人员提出了全新的业务素质要求。当下,基层央行法务人员大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欠缺风险管理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尚无专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团队是当下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步履维艰的制约因素之一。

(四)法律风险管理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

如上文所述,基层央行系统对于法律风险管理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于树立法律风险管理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总体而言,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当前亟待建立基层央行系统统一的《法律风险管理指南》,明确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等内容,为基层央行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技术保障。

三、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内涵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基层央行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明确法律环境信息、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四个模块构成,体系最终应落实到基层央行的制度、流程、组织、职能、信息系统和文化上。四个模块相互作用、循环往复、最终形成一个动态、闭环的管理系统。

(一)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基层央行应用适当的方法,对内外部环境中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归纳的一系列过程。通过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基层央行可明确其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确定与其相关的内部和外部参数,并设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和有关风险准则。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包括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和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外部与基层央行风险管理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种相关信息。核心是与基层央行履职相关的基本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基层央行内部与法律风险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层央行的基本职责、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各业务领域运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情况及法律风险管理现状等。

(二)法律风险评估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评估包括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风险评价三个环节。

1.法律风险识别,首先是查找基层央行各业务领域、各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描述、分类,对其原因、影响范围、潜在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生成基层央行法律风险清单(参见图2)。

通过法律风险识别,可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描述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的状况,为下一步法律风险分析明确对象和范围。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时要掌握相关的和最新的信息,必要时,包括适用的背景信息,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变化信息。除了识别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外,还要考虑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论法律风险事件的风险源是否在基层央行的控制之下,其原因是否已知,都要对其进行识别。

2.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为法律风险的评价和应对提供支持。法律风险分析要考虑导致法律风险事件的原因、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因素。

对法律风险可能性进行分析时,通常应考虑内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内部监督有效性、工作频次等因素。

对法律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时,可以考虑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参见图3)

此外,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伴生性和相互转化性,基层央行要对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明确各风险事件之间的影响路径和传递关系,明确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组合效应,从而在风险策略上对法律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

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的目的、可获得的信息数据和资源,法律风险分析可以有不同的详细程度,可以是定性的、定量的分析,也可以是这些分析的组合。一般情况下,首先采用定性分析,以初步评定法律风险等级,揭示主要法律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时候,要进一步进行更具体和定量的法律风险分析。

首先,在法律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维度的排序,包括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风险水平的高低,以明确各种法律风险对基层央行的影响程度。

其次,在法律风险水平排序的基础上,对照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准则,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分级,具体等级划分的层次可以根据基层央行的管理的需要设定。

法律风险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为了避免由于法律风险管理人员个人的风险偏好差异而影响风险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在实施风险评估的过程中,还需要建立风险评估结果集体评议制度。

(三)法律风险应对

法律风险应对是指基层央行针对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事件采取相应措施,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基层央行可承受的范围。法律风险应对包括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三个环节。其中,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和其他策略,可将其单独或组合使用。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立或调整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完善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制度、流程;针对特定法律风险编写标准、规范;针对法律风险事件预警信息等。

基层央行执行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会引起风险情况的改变,需要跟踪、监督有关风险应对的效果和环境信息,并对变化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重新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法律风险应对是一个递进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制定的措施进行评估调整,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四)监督和检查

基层央行应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监督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如法律的立、改、废,法定职责变化等;监测法律风险事件,分析趋势及其变化并从中吸取教训;对照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检查工作进度与计划的偏差,保证风险应对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报告关于法律风险变化、风险应对计划的执行进度和风险管理方针的遵循情况;实施法律风险绩效评估。

四、构建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是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载体,是深入有效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为加强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建议基层央行应设立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单位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审议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策略,组织推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银发[2011]287号文印发)进行修订,明确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法律风险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法律事务部门的建设,使法律事务部门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在中心支行以上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专司法律风险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借鉴中央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设立总法律顾问,形成由基层行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

(二)加强法律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法律风险管理对于基层央行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基层央行具备法律风险管理理念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较为稀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推进。建议总行组织开展以“法律风险管理”为主题的专题培训,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或风险管理机构专家学者授课,切实提升基层行法务人员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实务技能,打造一流法律风险管理团队,为基层央行全面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人力保障。

(三)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依赖于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基层央行根据其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建立完善适当的配套制度和行为规范,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同时结合内控管理工作,将法律风险管理涵盖基层央行各领域、全过程,要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到流程控制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切实融入到基层央行依法履职、日常管理、重大决策等各项活动之中,构建全员参与、全方位防范、动态化监控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四)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由金融业的行业特点所决定,很多从业人员的多年辛勤努力,也许搞不好一家银行,而一个普通员工的一次非法的职务行为、一笔违规业务,就可能毁掉一家银行。”这一论断虽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但对于基层央行而言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当前,基层央行亟待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通过制定实施系统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多途径加强全体干部职工法律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方法和流程的培训,从而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树立“防范风险就是创造价值”理念,营造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氛围,进而促进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贯彻实施,保障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徐永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M].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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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8

企业管理作为现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管理重在维持良好的企业经营和发展秩序,降低企业的运作风险,使企业达到平衡的发展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日渐加剧,企业管理难度不断提升,依靠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将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为此,在法治背景之下,企业应该掌握法律思维形式,依靠法律思维来加强企业管理,对企业员工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

一、法律思维内涵及意义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

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形式,即人们在从事生活和生活活动的过程中,从法律认识和法律角度出发,来思考而认识社会,并且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和矛盾。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在处理矛盾、维护个人及企业利益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法律思维的运用,强调逻辑的缜密性及合理性,法律思维下需要认真严肃的看待情感因素,科学而理性地对待和解决问题,而不能够从感情和其他角度出发。法律思维从根本上来看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现代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重要思维形式。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形式,法律思维一般以律师思维和法官思维为典型代表,即针对某一事务和行为要从法律判定的角度出发,去探索事务以及行为的法律意义,利用法律来判定事务的对错,而不能够从感情的角度去进行裁决。法律思维受法律的影响和干预,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本的出发点,法律思维依赖于法律精神和法律意义,法律思维是透过法律来审视事务的根本。法律思维一般在应用于判定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当双方存在意见和矛盾后,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公正的判定和处理,而保证裁决的公平和公正,既保证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定势,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机械性和局限性,但是法律思维缺失企业适应社会的重要表现。

(二)法律思维的意义及价值

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法律思维应用,是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依靠。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快速,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企业在明确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应该客观地对待企业的发展风险。现代企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应该单纯的关注企业的经营和生产环节,更应该懂得如何规避企业的发展风险,以及当企业面临风险时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措施予以应对,尽可能地提升企业发展稳定性。法律思维的应用,企业能够在商业问题和企业内部问题发生之后,通过法律思维形式来有效地应对相关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去积极地争取企业利益,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在法律思维的影响下,企业也能够建立起以预警、识别和化解为一体的企业风险管理程序,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

2.加强企业风险预防能力,完善企业救济能力

在法律思维形式下,企业对待风险的态度也将发生较大的转变,企业将会把风险的处理从治理转为预防,建立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风险管控体系。法律的出现,主要起到警示的作用,即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将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行为,尽量避免违法问题的发生,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是强制性、责任性的信息,法律重视惩罚,但是更注重威慑。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同样应该强调警示而非强调惩罚,避免问题的发生比处理问题要更加有效。在法律思维行为的引导下,企业能够较好地提升法律管理意识,将预防问题作为主要工作重心,并且针对问题建立一套全面的救济手段,既能够有效防控和预防风险,同时也懂得如何应对和处理风险。

3.有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做好风险的防控工作,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各项事务的有序开展,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从而间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在粗放式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思想的引导之下,企业管理较为混乱和无序,由于缺乏对员工的警示和威慑,企业员工的工作态度无法得到有效转变,企业员工工作效率也无法有效提升。在法律思维的引导之下,企业则能够从根本上转变企业员工的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和工作态度的规范,并且从法律角度来判断和处理相关事务,这样将使企业的管理更趋于规范化,公平公正的分配和开展工作,降低高效率的驱动机制,提升企业凝聚力,使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二、法律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一)强调规则性管理,约束员工行为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应用,必须要强调企业管理的规则性,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逻辑性,并最大化地降低情感因素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规范性管理是现代企业必须要认真对待的,在规范的企业管理状态下,企业能够有效降低经营和管理的不稳定性,使企业始终能够按照正常的发展方向开展相关事务。

企业员工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经营效益需要由员工的工作质量予以保证。法律思维的应用,必须要以员工约束和员工管理作为基本出发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当中,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都将会给企业的发展构成较大影响。企业如何不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进行矛盾的处理和解决,将会导致管理有失公正和公平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员工的积极性。员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强调管理的规范性,企业管理层需要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渗透管理的规律性原则,积极引导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意识,使员工的工作行为不断规范性,并在激励政策下提升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企业必须要保证法律思维的长期存在,法律思维要作为企业长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意识,企业的管理规则也应该重复性使用,而不能够轻易变更,这样企业才能够在长期的发展中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重视平等管理和理性管理

法律思维形式强调理性管理意识,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要尽量平衡,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来应对风险,从而保证企业良好信誉和形象,并更好地提升员工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在传统企业管理当中,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导致员工对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持不满的态度,久而久之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构成影响,最终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为此,企业在应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平等管理和理性管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矛盾是复杂和多样的,而这些矛盾多数也无法避免,这使得现代企业管理开展过程中要懂得如何应对,如何客观公平的处理,并维护企业及他人的利益。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个体与社会之间矛盾、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采用法律思维形式进行公正判断,既能够降低判断结果的风险,也能够降低管理难度和管理压力。当问题实际发生后,企业首先需要从和平解决的意愿出发进行处理,而如果矛盾激化或者矛盾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则必须要利用法律法规来强制性处理矛盾。员工行为管理是企业长期探讨的话题,员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和矛盾也非常严峻,企业如果偏离规范性管理思想,通过经验和其他程序进行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导致结果不信服的现象产生。因此,企业需要强调平等管理和理性管理,从企业利益出发,避免自由化管理和权力滥用的危险出现。

(三)关注程序性思维,维护管理秩序

程序性思维,是法律思维的重要表现,法律程序是既定程序,法律程序形成之后,企业就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开展相关管理活动,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程序的权威性,预防员工不满心理的出现。法律思维是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状态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法律思维主要管理工作的核心,管理程序必须要是全面和公正的,程序同样应该强调公正和公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所面临的形式更加严峻,企业组织结构的不断膨胀,要求企业必须要拥有一套程序性的管理模式,才能够保证企业管理的有序性。企业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坚持法律管理程序,企业不能够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妥协的现象,相关结果的出现,都会导致企业员工对管理程序的质疑,导致管理权威性的丧失,员工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制约,企业的发展稳定性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强调调查的及时性,保证处理的果断性

法律思维引导下,企业管理工作必须以证据作为问题处理的主要依靠,这就体现出了法律思维的基准性和逻辑性。因此,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强调调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企业首先需要成立专门的管理调查小组,当企业出现相关矛盾和问题之后,企业管理调查小组能够最快时间内做出反应,针对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对调查结果予以客观评估,得到问题的发生原因和诱因,并交由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裁定。在分析结束之后,企业管理部门必须要果断地进行决策,对员工行为予以处罚,以保证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企业管理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因此,企业需要最大化的保证企业管理的权威性,降低企业管理中所存在的不稳定性,通过法律思维的应用,使企业能够在保证正常经营秩序的前提下,以较短的时间处理相关问题,使企业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并保证企业各项事务的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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