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国有企业经济8篇

时间:2023-07-18 09:35:17

国有企业经济

国有企业经济篇1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经济管理创新

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应当要与时俱进,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优势,将自身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样才能够使得自身更好的适应我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再加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市场环境也变得更加的复杂,国有企业要想在这样的背景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只有积极的践行创新管理,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才能够确保自身又好又快发展。

一、国有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改善国有企业发展现状的必然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我国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我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手段技术性含量较低等[1]。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处于比较缓慢的状态。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要改变这一现状,那么这就需求国有企业必须要是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创新,以此来促进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

2.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就显得非常的落后了,这也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不断创新。并且在对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管理层的积极管理的意识,同时还可以发现更多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措施,确保国有企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进而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3.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必然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那么都必须要进行不断的创新。国有企业要想得到健康发展,同样也离不开改革和创新,而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其可以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同时还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好的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济管理创新的途径

1.转变企业经济管理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全体员工必须要积极的转变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创新”的管理理念,进而实现社会、企业、客户、员工共赢的局面[2]。其次,国有企业还需要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和创新,即在对企业发展战略进行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发展的方向放置与全球竞争当中,同时还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外部环境,不断的建立新的核心竞争力,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环境和业务领域,这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自身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得到不断的增强,进而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对管理机制进行创新

传统的国有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普遍存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的问题,这不仅会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且这样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机制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对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自身的组织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设计,转变传统的单一的经济管理模式,采取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的经济管理模式。另外,国有企业还需要不断的完善经济管理机制中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中,政府是国有企业经济管理的主要约束,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样的管理机制会导致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经营自主权。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对经济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即要保持经营自主权,同时还需要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自我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负盈亏,这样才能够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即能够放开手脚的依法经营,从而使得自身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环境。

3.对核心竞争力管理进行创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变得更加的激烈。而在这样的经济环境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那么就必须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获取主动权。国有企业可以对自身的资源进行分析和整合,将自身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比如:针对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素质高的国情,国有企业就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一点,不断的提升自身在生产方面的优势,尤其是家电、纺织、轻工业等国有企业,就可以以此来不断的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使得自身能够在国际市场中抢夺更多的份额,从而确保自身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3]。另外,国有企业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市场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够对自身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能力进行准确的定位,同时还能够更好的对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预测,尽早的投入资源,不断的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的先机,让自身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谋得更好的发展。

国有企业经济篇2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

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主权,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

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二)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经济法,它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一般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财务审计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等方面,国有企业立法主要应围绕这些方面进行,明确设立国有企业的标准,明确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和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监督制度,明确国有企业所能享有的国家优惠待遇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权等等。这些内容表明国有企业立法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立法的特别法。

国有企业经济篇3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 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 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二)国有企业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经济法,它必须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组织与行为的规范。一般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财务审计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等方面,国有企业立法主要应围绕这些方面进行,明确设立国有企业的标准,明确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和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监督制度,明确国有企业所能享有的国家优惠待遇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权等等。这些内容表明国有企业立法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立法的特别法。

国有企业经济篇4

国有企业领导的选拔和任命制度是中国当前急需进一步研究的重大问题。虽然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例如,各项改革使“企业家”实际上已拥有控制企业的大部分权力(内部人事任免权,决策权,财务处置权等),但企业领导的选取仍然没有摆脱行政任命制的传统。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有权选择和委任经理人员。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一项最新调查,经营者的就职方式中,实行主管部门任命的经营者比例最高,为57.5%;实行董事会任命,职代会选举,投标竞选,人才市场招聘和其他方式就职的经营者,比例分别为31.5%,2.5%,2%,2.5%和4%(中国工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2002)。即使是董事会任命的方式,国有企业也未能脱离政府最终确认的程序。具体而言,不同级别或规模的国有企业领导基本上是由不同级别的各级政府或党委组织部门来考核和任命。从逻辑上,这似乎是完全合理的:既然是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或大股东(合资之情形),政府当然有权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但是,这里的实质性问题在于:由谁和如何选择、任命国有企业领导者最好?

一、“行政委任制”会选出什么样的“企业家”

行政式“委任制”的最明显特征是:行政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角色互换。不少国有企业老总摇身一变而成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摇身一变而成为国有企业老总,其相通之处只在于行政级别。众所周知,虽然呼吁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已有多年,但实践中不同的国有企业仍然具有不同的行政级别。一般而言,中央所属企业的行政级别要比地方企业高,并且企业的级别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升级;不同企业的领导拥有与本企业对应的行政级别,处级企业的领导自然就是处级干部,厅局级企业的领导就是厅局级干部,省部级企业的领导就是省部级干部。这就是行政官员与国有企业老总之间可以角色互换的制度基础。且不知:这两种角色所需要或拥有的知识结构和激励结构是绝然不同的。

中国政府拥有一支受过良好教育的公务员队伍,但市场经济还要求其他类型的人力素质。从理论上说,只需看一看MPA与MBA这两种培训的内容,就大致可知政府官员与职业化企业家之间的知识结构差异。MBA的核心课程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国际贸易、市场营销、财务分析、金融学,经济法等。而MPA的核心课程包括政治学、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公共部门经济学,公共政策分析、行政法学等。

在企业家的知识结构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资本运作和市场经营的战略性知识。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其职能就是熊彼特所概括的“创新”,因而必须是富于进取精神,有目的地寻找创新的源泉,善于捕捉市场变化的机会,并敢于承担风险,把这种机会化为赢利的经营者。因此,企业家的知识结构中,除了Know-what(知道是什么)和Know-why(知道为什么)的知识来自教育和培训之外,Know-how(知道怎么做)和Know-who(知道谁拥有知识)这类更重要的知识则来自“干中学”的市场经营实践,包括自身经营体会出的经验积累以及对所观察到的成功者行为之学习。后两类知识是企业家知识结构中的核心。中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虽然没有很高的学历却能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成功,从知识结构的角度看,正是得益于他们的经验知识。他们在市场的实战中学会了经营之道: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进行市场预测、制定企业战略、战略策划以及为实现这一切企业目标的组织指挥。

与此不同,行政官员知识结构中的最基本要素是政策和法规知识。这种知识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各种培训而获得。作为一个合格的官员,其工作环境对他的基本要求是:领会上级政策精神,并率领部属完成既定的任务。因此,对他们来说,最实用的是程序化的办事经验,最重要的是体会政策法规的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虽然有些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官员在长期的接触实践中对某些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但那也只是间接地获得的知识。要实战运用这种知识,还存在一个转化过程。

更何况,不同的产业特征对企业家的知识结构会提出某些特殊的要求。例如,钢铁产业以特大型企业为主,其产品的技术含量中等,设备更新周期长,因而,虽然对企业家的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相对而言只能算中等,但要求企业家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审慎的决策能力。信息产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但却是高科技行业,技术革新和产品更新的速度非常快,因而,对企业家,不仅要求具有很好的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而且能够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有良好的开拓市场意识。与这种实践要求相适应,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企业家的核心知识是在与本企业有关的环境中通过长期的经营实践而形成的,它只适用于本企业或与之相类似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其他跨度很大的产业的企业。

可以看出,由政府任命而从行政官员转化而来的“企业家”能“做大”企业,因为转型期的国有企业通常是以合并、兼并等方式来“做大”的,且其运作机制充满浓厚的政府行为色彩,他们的出身背景使其恰好能利用原来拥有的特殊资源——各种行政关系网络,打通关系。但是,他们却很难“做强”企业,因为其知识结构使他们难于领导企业闯荡市场。他们擅长于利用行政关系来改善企业的某些经营环境,但却拙于对市场运行的洞察,不善于研究和主动适应市场的变化,缺乏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经营创新的能力。

我们还可以用国外的一个经验作为旁证: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几乎所有成功的企业家,其职业生涯都是在企业中度过的,而且有资料显示,大多数在事业上获得成功的企业家,都长期服务于一家公司,即使改换过公司,也往往是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公司,很难找到长期就业于非经营性部门之后入商海而获得成功的企业家。这些事实说明:即使是职业化的企业家,其知识结构也只是适用于某一行业,并不具备普适性。由此可以想见,中国从行政类官员转化而来的国有“企业家”能有多大的成功概率呢?

更进一步看,现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任命制对他们所提供的激励也不利于他们向市场型企业家的转化,不利于他们在实践中获得企业家的核心知识。

从行为动机看,职业化企业家的地位、荣誉和收入都与他所经营的企业的品质、规模和发展速度密切相关;而且,企业的品质和发展规模,不仅仅取决于他的经营能力,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外在的无形之力量——市场,让市场来评判他的企业。也就是说,市场对企业家的约束是硬性的,对他的经营能力的评判是客观的和可以度量的,惟一的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赢利能力。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多变的市场环境,一方面,职业化的企业家被迫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艺术;另一方面,当工人希望增加工资,股东希望增加分红时,企业家则希望多留存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在这里,企业家代表的是与股东和工人的短期利益相抗衡的企业之长远发展利益。

相比之下,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老总很难成为企业长期发展的人格化代表。他作为哪一个企业的领导,作为多大规模企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在的行政力量来决定的;他的工作和待遇基本上不是由他经营企业之业绩的好坏来决定,而是由他本身的行政级别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决定的。说得更直白一点,国有企业“企业家”产生的机制是行政化的机制,其主要依据的是个人的政治资本(以行政级别为主)和上级选举人的偏好。例如,如果你有幸被选派到一家规模大且实现高额年薪制的企业,你就可以获得很好的待遇;但被选派到一家小企业,就只能获得很低的待遇。在这种行政化的选择机制中,随意性很大,与被选人的企业家素质水平基本上没有什么必然的客观联系。对由此产生的“企业家”,谈论所谓的“企业家合理报酬”,除了能给他们自己带来更高的待遇之外,对国有企业经营状态的改善实在没有什么好处,也不能令人信服。

而且,不论被选派到什么样的企业,国有企业老总们的业绩并非主要由市场来评判,而是基本上由上级领导评定。在这里,利润、产值等经营指标只是实现经营者和其上级部门的社会性、政治性目标的手段。只要在政治上不犯错误和严重触犯刑法,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不会失去自己的官职。如果经营不善,他们会被调到其他企业或政府部门任职。因此,这类行政型企业家,一方面,最看重的是上级的评价,往往把主要精力用于迎合上级领导者的偏好或揣摩领导者的意图,没有足够的动机来提高自己作为真正的企业家的素质;另一方面,对短期利益的追求重于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考虑。于是,他们不是与职工的短期利益相抗衡,相反地,倒是与职工结成利益共同体,为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等的最大化而实施“内部人控制”。更有甚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相机选择“官场”和市场,“在官场捞位子,在市场捞票子”,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再从约束机制上看,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规范化的约束,形式上所寄予的约束主要体现于党委和职工的力量。但事实上,党委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因为最高经营者或者就是党委负责人,易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或者经营者作为党委成员,也可以用集体的名义做出决策,很难追究个人责任。至于职工通过职代会进行监督,也只是徒具形式。这种对经营者的权力缺少有效约束的实情,必然会带来极低的效率。

上述分析绝不意味着行政委任制不可能产生优秀的企业家,而只是说这种概率极低。原因就这样简单:它把对企业家的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等同于对行政管理官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似乎只需把行政管理的经验应用于企业即可。在全国数十万个国有企业经营者中,我们能找出多少个真正合格的企业家呢?其实,即使国有企业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素质良好的企业家,现行的选拔制度也难以把他们选。

二、行政委任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经济结果

中国政府把各种资源重点投向国有企业,但为近年中国经济做出最大贡献的却是非国有经济部门,且非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所起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根据测算,非国有经济部门(包括外资合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经济、股份公司、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在1998年已经创造出73%以上的工业总产值,63%的GDP,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80%的经济增长(樊纲:2000)。这就意味着,虽然国有经济部门占据着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金,但在工业总产值中它的贡献率已不足30%,对GDP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到20%。这种对比充分说明两个部门的微观效率的差距。在中国目前这种“人治”环境中,一个经济实体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有能力的领导者。一个优秀的企业前面必定有一个杰出的企业家,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家的素质决定的。在这种意义上来说,两种部门的效率差距也表明两类经营者的素质之差距。

从微观上看,据有关部门对我国2000家国有亏损企业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其中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占9.9%,由于不可抗拒的宏观因素造成亏损的占9.2%,而其余近80%的企业都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亏损的(沈荣华,2000)。这一事实可以作为行政委任制产生的国有企业领导者素质缺陷的证明。但是,行政委任制使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有了某些推卸责任的客观理由。

当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敌不过民营企业时,经行政任命而从行政官员转换来的国有企业老总们(姑且称之为行政型“企业家”)总是可以给自己找到似乎很有说服力的理由,把经营状态不好归之于“机制”不灵,认为民营企业有搞歪门邪道的便利条件,国有企业被管得太严,没法给客户“回扣”,拉关系等等;或者归之于债务多,包袱重,与民营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等等。这些客观原因确实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构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不能否定的。但是,他们为什么就看不到国有企业自身的优势:与民营企业相比,许多国有企业在技术、产品质量、市场规模、经济资源、社会信誉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且政府对它们有各种特殊政策(例如,技改资金的分配)。这些优势绝不是一般民营企业可以得到的。其实,国有企业最缺乏的是企业的各种“市场功能”,最薄弱的环节是经营,最欠缺的能力是创新。而国有企业老总们最不擅长的就是弥补国有企业的这类缺陷。于是,只要民营企业能够自由进入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就无一例外地败下阵来。这也难怪: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们生存于其中的制度环境赋予他们的“遗传基因”实质上是企业管理官员,而不是经营企业的“企业家”,他们习惯于把希望寄托在优惠政策、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习惯于在政策向自己倾斜的基础上搞管理。版权所有

行政委任制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另一个直接不良影响就是阻碍公司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承袭行政习惯,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倾向于以专制和集权的方式运营企业,不同的内部部门都向最高领导者直接报告。这种权威型的管理结构不同于协商模式的日本公司管理形式和经典的美国多部门的公司权力下放管理风格,隐含着家长主义的实质——不情愿接纳专业型管理体制和否定管理权与所有权之分离。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一般都事必躬亲,所有重要决定都必须经他同意。这种专制的决策虽然有可能使公司较容易“做大”,但更可能意味着领导对决定未做适当的审查,且决定不是建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之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②企业内部的人事决策不是依靠客观的业绩和工作准则,而是根据领导者与下属之间的私人关系,即使他们不是亲属关系。所有这类因素都是“人治”的证明,使国有企业的制度化管理步履艰难。这种“人治”化的管理模式,从最好的方面看,也容易形成企业的成败维系于一人的情形,陷入“一换人,企业就走下坡路”的局面。

由于上述的各种原因,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缺乏生死与共的情感基础,再加上转轨时期对他们的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处于不完善的状态,致使其“权力”过大,容易滋生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或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平均每年流失高达500多亿元;国有信贷资产约流失3000多亿元。据测算,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约占流失总量的70%~8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营者权力过大(沈荣华,2000)。

三、出路何在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H.米勒在谈到国有企业对中国长期发展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从本质上来说,研究改革等于是对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司治理的各种可能方略作一番选择。例如,怎么样才能确保企业经理得到正好为其所需而不是更多的资金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经理应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来经营企业的业务?谁来判断经理是否对公司资源运用得当?如果运用不当,谁有权决定替换这些经理?”(M.H.米勒:1996)。这些提问确实道出了国有“企业家”选择机制和过程的要害。说得更具体一点,在国有企业的“企业家”选拔制度上,选什么样的人是最重要的,而选什么样的人主要取决于如何选人——根据什么标准,按什么程序和采取什么方式去选择人。上述对国有企业“企业家”相关现象的探讨表明,问题并非出在个人身上,而是现行国有企业的“企业家”选择制度的运行逻辑之结果。因此,关键是要改革现行的选拔制度。

从短期来看,①要切实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不能按行政级别从政府官员中选取国有企业领导,冲破用人制度的行政级别“围墙”,扩大选择的范围,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竞争上岗政策。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破除对企业国有制的僵化理解。行政委任制的观念基础是:既然是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或大股东(合资之情形),政府当然有权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并用官位激励企业家。近年来,又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即所谓“党管干部”),这就使企业家更进一步地纳入行政配置之中,使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市场化配置更难以实施。这种制度安排之初衷是控制国有资产之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从实践结果看,这种制度并没有扼制住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或掠夺性经营。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的依据也是成问题的。按照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所有权依附状态”理论,企业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是股东、债权人、工人和企业家共享企业所有权;至于谁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处于支配地位,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态(AShion,PhilippeandBohon,Patrick,1992)。再者说,“党管干部”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要泛化到具体的企业单位。②要切断国有企业家向政府官员过渡的途径,?笠抵耙祷⒅贫ㄈ沃白矢裰贫群椭耙倒娣吨贫取H沃白矢裰贫鹊暮诵氖亲手嗜隙ǎ杂ζ刚撸吮乇傅囊话闶芙逃跫猓挂阅炅洌ㄒ岛椭督峁固岢鼍咛宓囊蟆>赫细诘木撸细谇耙攵禄崆┒┰鹑ɡ谌萃晟频氖槊嫫溉魏贤凳谖黄踉蓟芾怼"坌枰⑵笠导页晒σ导ò咐推笠导业蛋缚猓俳笠导易试吹男畔⒒K淙蛔芴迳现泄钠笠导疑写τ凇耙涤嗥笠导摇敝剑嗄甑氖谐母铮谌找婕ち业氖谐【赫肪持校丫肯忠慌判愕钠笠导遥欠植加诟髦志昧煊颉U庹墙晷似鸬摹傲酝饭尽钡靡陨娴幕V皇窍衷诶谜庵制笠导沂谐〉模旧舷抻谕庾势笠怠⑺接笠档确枪兄破笠怠"芗忧慷韵钟泄衅笠稻?或者说“企业管理官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基本的市场经营素质。我们虽然不相信“MBA是企业家成长的摇篮”之类言过其实的说法,但必须承认这类培训对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的重要作用。

从长期来看,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走向市场化,通过市场来影响这些经营者的升迁和社会地位,促使其尽职尽责。这种市场化的根本基础,是要形成一种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选择的竞争性制度环境。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缺少企业家人才,政府应承担起“创造企业家”的职责。其实,这种观点有重大的缺陷。作为特殊的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的形成很特殊,是在其他类型人力资本的基础上,以“干中学”为主要方式形成的。教育和培训,包括MBA,只是给企业家才能的形成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真正的企业家是通过市场竞争实践的锤炼而造就的,市场竞争才是企业家的真正摇篮。我国民营企业家的自然生成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尽管受资金、市场准人等制度上的一系列限制,我国民营企业家仍然逐步壮大,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生来就面对竞争性较强的市场,面临的是一种比较硬的预算约束,其“领导者”不存在像国有经济部门的“领导者”在官位等级制中升迁的机会和诱惑,他们惟一能做的是在市场经营中摸索,不断积累管理企业的经营经验,培养非凡的创新能力。以现代经济学语言来说,企业家才能是一种无法直接观测到的“隐藏信息”。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判断某个人是否拥有企业家能力呢?这里,惟一的信号传递是经营业绩。因为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是不可视和难以度量的,其价值只能通过其经营业绩间接地显示出来。一个人的长期经营业绩很好,就说明他具备良好的企业家素质;如果长期经营业绩差,说明他不具备企业家素质。市场就是这样一种只以“成败论英雄”的残酷生存环境。这就要求企业家必须是从市场中选的,而不是由政府组织部门任命。在这方面,非国有经济部门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人才市场招聘高级经理。

因此,对国有经济部门,必须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企业家从培养、评价、选拔到激励和约束都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调节和管理,发挥市场配置企业家人力资本这种稀缺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要成功地实现自己设想的“富民强国”的发展目标,就要有一个庞大的实业家阶层来行使企业家职能。但是,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不可能做到“创造企业家”。在这方面,政府能得心应手地做好的最重要工作是:着手于法律和制度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为企业家的生成提供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为企业家阶层的发展提供一个开放和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经营者的最新评价和对应工作建议》,载《光明日报》2002年4月3日。

[2]樊纲:《论体制转轨的动态过程》,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国有企业经济篇5

国有企业领导的选拔和任命制度是中国当前急需进一步研究的重大问题。虽然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例如,各项改革使“企业家”实际上已拥有控制企业的大部分权力(内部人事任免权,决策权,财务处置权等),但企业领导的选取仍然没有摆脱行政任命制的传统。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有权选择和委任经理人员。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一项最新调查,经营者的就职方式中,实行主管部门任命的经营者比例最高,为57.5%;实行董事会任命,职代会选举,投标竞选,人才市场招聘和其他方式就职的经营者,比例分别为31.5%,2.5%,2%,2.5%和4%(中国工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2002)。即使是董事会任命的方式,国有企业也未能脱离政府最终确认的程序。具体而言,不同级别或规模的国有企业领导基本上是由不同级别的各级政府或党委组织部门来考核和任命。从逻辑上,这似乎是完全合理的:既然是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或大股东(合资之情形),政府当然有权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但是,这里的实质性问题在于:由谁和如何选择、任命国有企业领导者最好?

一、“行政委任制”会选出什么样的“企业家”

行政式“委任制”的最明显特征是:行政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角色互换。不少国有企业老总摇身一变而成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摇身一变而成为国有企业老总,其相通之处只在于行政级别。众所周知,虽然呼吁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已有多年,但实践中不同的国有企业仍然具有不同的行政级别。一般而言,中央所属企业的行政级别要比地方企业高,并且企业的级别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升级;不同企业的领导拥有与本企业对应的行政级别,处级企业的领导自然就是处级干部,厅局级企业的领导就是厅局级干部,省部级企业的领导就是省部级干部。这就是行政官员与国有企业老总之间可以角色互换的制度基础。且不知:这两种角色所需要或拥有的知识结构和激励结构是绝然不同的。

中国政府拥有一支受过良好教育的公务员队伍,但市场经济还要求其他类型的人力素质。从理论上说,只需看一看MPA与MBA这两种培训的内容,就大致可知政府官员与职业化企业家之间的知识结构差异。MBA的核心课程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国际贸易、市场营销、财务分析、金融学,经济法等。而MPA的核心课程包括政治学、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公共部门经济学,公共政策分析、行政法学等。

在企业家的知识结构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资本运作和市场经营的战略性知识。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其职能就是熊彼特所概括的“创新”,因而必须是富于进取精神,有目的地寻找创新的源泉,善于捕捉市场变化的机会,并敢于承担风险,把这种机会化为赢利的经营者。因此,企业家的知识结构中,除了Know-what(知道是什么)和Know-why(知道为什么)的知识来自教育和培训之外,Know-how(知道怎么做)和Know-who(知道谁拥有知识)这类更重要的知识则来自“干中学”的市场经营实践,包括自身经营体会出的经验积累以及对所观察到的成功者行为之学习。后两类知识是企业家知识结构中的核心。中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虽然没有很高的学历却能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成功,从知识结构的角度看,正是得益于他们的经验知识。他们在市场的实战中学会了经营之道: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进行市场预测、制定企业战略、战略策划以及为实现这一切企业目标的组织指挥。

与此不同,行政官员知识结构中的最基本要素是政策和法规知识。这种知识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各种培训而获得。作为一个合格的官员,其工作环境对他的基本要求是:领会上级政策精神,并率领部属完成既定的任务。因此,对他们来说,最实用的是程序化的办事经验,最重要的是体会政策法规的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虽然有些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官员在长期的接触实践中对某些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但那也只是间接地获得的知识。要实战运用这种知识,还存在一个转化过程。

更何况,不同的产业特征对企业家的知识结构会提出某些特殊的要求。例如,钢铁产业以特大型企业为主,其产品的技术含量中等,设备更新周期长,因而,虽然对企业家的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相对而言只能算中等,但要求企业家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审慎的决策能力。信息产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但却是高科技行业,技术革新和产品更新的速度非常快,因而,对企业家,不仅要求具有很好的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而且能够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有良好的开拓市场意识。与这种实践要求相适应,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企业家的核心知识是在与本企业有关的环境中通过长期的经营实践而形成的,它只适用于本企业或与之相类似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其他跨度很大的产业的企业。

可以看出,由政府任命而从行政官员转化而来的“企业家”能“做大”企业,因为转型期的国有企业通常是以合并、兼并等方式来“做大”的,且其运作机制充满浓厚的政府行为色彩,他们的出身背景使其恰好能利用原来拥有的特殊资源——各种行政关系网络,打通关系。但是,他们却很难“做强”企业,因为其知识结构使他们难于领导企业闯荡市场。他们擅长于利用行政关系来改善企业的某些经营环境,但却拙于对市场运行的洞察,不善于研究和主动适应市场的变化,缺乏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经营创新的能力。

我们还可以用国外的一个经验作为旁证: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几乎所有成功的企业家,其职业生涯都是在企业中度过的,而且有资料显示,大多数在事业上获得成功的企业家,都长期服务于一家公司,即使改换过公司,也往往是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公司,很难找到长期就业于非经营性部门之后入商海而获得成功的企业家。这些事实说明:即使是职业化的企业家,其知识结构也只是适用于某一行业,并不具备普适性。由此可以想见,中国从行政类官员转化而来的国有“企业家”能有多大的成功概率呢?

更进一步看,现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任命制对他们所提供的激励也不利于他们向市场型企业家的转化,不利于他们在实践中获得企业家的核心知识。

从行为动机看,职业化企业家的地位、荣誉和收入都与他所经营的企业的品质、规模和发展速度密切相关;而且,企业的品质和发展规模,不仅仅取决于他的经营能力,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外在的无形之力量——市场,让市场来评判他的企业。也就是说,市场对企业家的约束是硬性的,对他的经营能力的评判是客观的和可以度量的,惟一的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赢利能力。所以,面对激烈的竞争和多变的市场环境,一方面,职业化的企业家被迫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艺术;另一方面,当工人希望增加工资,股东希望增加分红时,企业家则希望多留存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在这里,企业家代表的是与股东和工人的短期利益相抗衡的企业之长远发展利益。

相比之下,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老总很难成为企业长期发展的人格化代表。他作为哪一个企业的领导,作为多大规模企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在的行政力量来决定的;他的工作和待遇基本上不是由他经营企业之业绩的好坏来决定,而是由他本身的行政级别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决定的。说得更直白一点,国有企业“企业家”产生的机制是行政化的机制,其主要依据的是个人的政治资本(以行政级别为主)和上级选举人的偏好。例如,如果你有幸被选派到一家规模大且实现高额年薪制的企业,你就可以获得很好的待遇;但被选派到一家小企业,就只能获得很低的待遇。在这种行政化的选择机制中,随意性很大,与被选人的企业家素质水平基本上没有什么必然的客观联系。对由此产生的“企业家”,谈论所谓的“企业家合理报酬”,除了能给他们自己带来更高的待遇之外,对国有企业经营状态的改善实在没有什么好处,也不能令人信服。

而且,不论被选派到什么样的企业,国有企业老总们的业绩并非主要由市场来评判,而是基本上由上级领导评定。在这里,利润、产值等经营指标只是实现经营者和其上级部门的社会性、政治性目标的手段。只要在政治上不犯错误和严重触犯刑法,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不会失去自己的官职。如果经营不善,他们会被调到其他企业或政府部门任职。因此,这类行政型企业家,一方面,最看重的是上级的评价,往往把主要精力用于迎合上级领导者的偏好或揣摩领导者的意图,没有足够的动机来提高自己作为真正的企业家的素质;另一方面,对短期利益的追求重于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考虑。于是,他们不是与职工的短期利益相抗衡,相反地,倒是与职工结成利益共同体,为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等的最大化而实施“内部人控制”。更有甚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相机选择“官场”和市场,“在官场捞位子,在市场捞票子”,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再从约束机制上看,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规范化的约束,形式上所寄予的约束主要体现于党委和职工的力量。但事实上,党委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因为最高经营者或者就是党委负责人,易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或者经营者作为党委成员,也可以用集体的名义做出决策,很难追究个人责任。至于职工通过职代会进行监督,也只是徒具形式。这种对经营者的权力缺少有效约束的实情,必然会带来极低的效率。

上述分析绝不意味着行政委任制不可能产生优秀的企业家,而只是说这种概率极低。原因就这样简单:它把对企业家的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等同于对行政管理官员的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似乎只需把行政管理的经验应用于企业即可。在全国数十万个国有企业经营者中,我们能找出多少个真正合格的企业家呢?其实,即使国有企业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素质良好的企业家,现行的选拔制度也难以把他们选。

二、行政委任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经济结果

中国政府把各种资源重点投向国有企业,但为近年中国经济做出最大贡献的却是非国有经济部门,且非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所起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根据测算,非国有经济部门(包括外资合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经济、股份公司、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在1998年已经创造出73%以上的工业总产值,63%的GDP,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80%的经济增长(樊纲:2000)。这就意味着,虽然国有经济部门占据着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金,但在工业总产值中它的贡献率已不足30%,对GDP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到20%。这种对比充分说明两个部门的微观效率的差距。在中国目前这种“人治”环境中,一个经济实体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有能力的领导者。一个优秀的企业前面必定有一个杰出的企业家,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家的素质决定的。在这种意义上来说,两种部门的效率差距也表明两类经营者的素质之差距。

从微观上看,据有关部门对我国2000家国有亏损企业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其中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占9.9%,由于不可抗拒的宏观因素造成亏损的占9.2%,而其余近80%的企业都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亏损的(沈荣华,2000)。这一事实可以作为行政委任制产生的国有企业领导者素质缺陷的证明。但是,行政委任制使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有了某些推卸责任的客观理由。

当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敌不过民营企业时,经行政任命而从行政官员转换来的国有企业老总们(姑且称之为行政型“企业家”)总是可以给自己找到似乎很有说服力的理由,把经营状态不好归之于“机制”不灵,认为民营企业有搞歪门邪道的便利条件,国有企业被管得太严,没法给客户“回扣”,拉关系等等;或者归之于债务多,包袱重,与民营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等等。这些客观原因确实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构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不能否定的。但是,他们为什么就看不到国有企业自身的优势:与民营企业相比,许多国有企业在技术、产品质量、市场规模、经济资源、社会信誉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且政府对它们有各种特殊政策(例如,技改资金的分配)。这些优势绝不是一般民营企业可以得到的。其实,国有企业最缺乏的是企业的各种“市场功能”,最薄弱的环节是经营,最欠缺的能力是创新。而国有企业老总们最不擅长的就是弥补国有企业的这类缺陷。于是,只要民营企业能够自由进入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就无一例外地败下阵来。这也难怪: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们生存于其中的制度环境赋予他们的“遗传基因”实质上是企业管理官员,而不是经营企业的“企业家”,他们习惯于把希望寄托在优惠政策、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习惯于在政策向自己倾斜的基础上搞管理。

行政委任制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另一个直接不良影响就是阻碍公司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承袭行政习惯,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倾向于以专制和集权的方式运营企业,不同的内部部门都向最高领导者直接报告。这种权威型的管理结构不同于协商模式的日本公司管理形式和经典的美国多部门的公司权力下放管理风格,隐含着家长主义的实质——不情愿接纳专业型管理体制和否定管理权与所有权之分离。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一般都事必躬亲,所有重要决定都必须经他同意。这种专制的决策虽然有可能使公司较容易“做大”,但更可能意味着领导对决定未做适当的审查,且决定不是建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之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②企业内部的人事决策不是依靠客观的业绩和工作准则,而是根据领导者与下属之间的私人关系,即使他们不是亲属关系。所有这类因素都是“人治”的证明,使国有企业的制度化管理步履艰难。这种“人治”化的管理模式,从最好的方面看,也容易形成企业的成败维系于一人的情形,陷入“一换人,企业就走下坡路”的局面。

由于上述的各种原因,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缺乏生死与共的情感基础,再加上转轨时期对他们的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处于不完善的状态,致使其“权力”过大,容易滋生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或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平均每年流失高达500多亿元;国有信贷资产约流失3000多亿元。据测算,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约占流失总量的70%~8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营者权力过大(沈荣华,2000)。

三、出路何在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H.米勒在谈到国有企业对中国长期发展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从本质上来说,研究改革等于是对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司治理的各种可能方略作一番选择。例如,怎么样才能确保企业经理得到正好为其所需而不是更多的资金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经理应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来经营企业的业务?谁来判断经理是否对公司资源运用得当?如果运用不当,谁有权决定替换这些经理?”(M.H.米勒:1996)。这些提问确实道出了国有“企业家”选择机制和过程的要害。说得更具体一点,在国有企业的“企业家”选拔制度上,选什么样的人是最重要的,而选什么样的人主要取决于如何选人——根据什么标准,按什么程序和采取什么方式去选择人。上述对国有企业“企业家”相关现象的探讨表明,问题并非出在个人身上,而是现行国有企业的“企业家”选择制度的运行逻辑之结果。因此,关键是要改革现行的选拔制度。

从短期来看,①要切实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不能按行政级别从政府官员中选取国有企业领导,冲破用人制度的行政级别“围墙”,扩大选择的范围,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竞争上岗政策。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破除对企业国有制的僵化理解。行政委任制的观念基础是:既然是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或大股东(合资之情形),政府当然有权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并用官位激励企业家。近年来,又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即所谓“党管干部”),这就使企业家更进一步地纳入行政配置之中,使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市场化配置更难以实施。这种制度安排之初衷是控制国有资产之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从实践结果看,这种制度并没有扼制住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或掠夺性经营。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的依据也是成问题的。按照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所有权依附状态”理论,企业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是股东、债权人、工人和企业家共享企业所有权;至于谁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处于支配地位,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态(AShion,PhilippeandBohon,Patrick,1992)。再者说,“党管干部”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要泛化到具体的企业单位。②要切断国有企业家向政府官员过渡的途径,?笠抵耙祷⒅贫ㄈ沃白矢裰贫群椭耙倒娣吨贫取H沃白矢裰贫鹊暮诵氖亲手嗜隙ǎ杂ζ刚撸吮乇傅囊话闶芙逃跫猓挂阅炅洌ㄒ岛椭督峁固岢鼍咛宓囊蟆>赫细诘木撸细谇耙攵禄崆┒┰鹑ɡ谌萃晟频氖槊嫫溉魏贤凳谖黄踉蓟芾怼"坌枰⑵笠导页晒σ导ò咐推笠导业蛋缚猓俳笠导易试吹男畔⒒K淙蛔芴迳现泄钠笠导疑写τ凇耙涤嗥笠导摇敝剑嗄甑氖谐母铮谌找婕ち业氖谐【赫肪持校丫肯忠慌判愕钠笠导遥欠植加诟髦志昧煊颉U庹墙晷似鸬摹傲酝饭尽钡靡陨娴幕V皇窍衷诶谜庵制笠导沂谐〉模旧舷抻谕庾势笠怠⑺接笠档确枪兄破笠怠"芗忧慷韵钟泄衅笠稻?或者说“企业管理官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基本的市场经营素质。我们虽然不相信“MBA是企业家成长的摇篮”之类言过其实的说法,但必须承认这类培训对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的重要作用。

从长期来看,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走向市场化,通过市场来影响这些经营者的升迁和社会地位,促使其尽职尽责。这种市场化的根本基础,是要形成一种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选择的竞争性制度环境。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缺少企业家人才,政府应承担起“创造企业家”的职责。其实,这种观点有重大的缺陷。作为特殊的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的形成很特殊,是在其他类型人力资本的基础上,以“干中学”为主要方式形成的。教育和培训,包括MBA,只是给企业家才能的形成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真正的企业家是通过市场竞争实践的锤炼而造就的,市场竞争才是企业家的真正摇篮。我国民营企业家的自然生成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尽管受资金、市场准人等制度上的一系列限制,我国民营企业家仍然逐步壮大,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生来就面对竞争性较强的市场,面临的是一种比较硬的预算约束,其“领导者”不存在像国有经济部门的“领导者”在官位等级制中升迁的机会和诱惑,他们惟一能做的是在市场经营中摸索,不断积累管理企业的经营经验,培养非凡的创新能力。以现代经济学语言来说,企业家才能是一种无法直接观测到的“隐藏信息”。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判断某个人是否拥有企业家能力呢?这里,惟一的信号传递是经营业绩。因为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是不可视和难以度量的,其价值只能通过其经营业绩间接地显示出来。一个人的长期经营业绩很好,就说明他具备良好的企业家素质;如果长期经营业绩差,说明他不具备企业家素质。市场就是这样一种只以“成败论英雄”的残酷生存环境。这就要求企业家必须是从市场中选的,而不是由政府组织部门任命。在这方面,非国有经济部门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人才市场招聘高级经理。

因此,对国有经济部门,必须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企业家从培养、评价、选拔到激励和约束都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调节和管理,发挥市场配置企业家人力资本这种稀缺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要成功地实现自己设想的“富民强国”的发展目标,就要有一个庞大的实业家阶层来行使企业家职能。但是,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不可能做到“创造企业家”。在这方面,政府能得心应手地做好的最重要工作是:着手于法律和制度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为企业家的生成提供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为企业家阶层的发展提供一个开放和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经营者的最新评价和对应工作建议》,载《光明日报》2002年4月3日。

[2]樊纲:《论体制转轨的动态过程》,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国有企业经济篇6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1.知识经济时代背景概述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的兴起,人类知识呈现爆发式增长[1]。无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知识总量呈现史无前例的突飞猛进,并迅速扩张。无论是从工业领域、农业领域还是涉及到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的商业领域、服务业领域,知识经济无不体现着巨大的力量,各行各业都已经能够看到知识经济的渗透和影响;新科技革命在全球的广泛发展,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时代下,打破了传统的知识应用领域的限制,从空间和时间上都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逐步形成了知识经济在科学技术与生产一体化的大格局,知识经济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生产力进步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各国经济的贡献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知识总量和种类的剧增及其经济功能的日益增大,使知识现象中的经济含量日益突出,形成了广泛的知识经济化现象,构成了知识经济兴起的根本原因。

2.知识经济时代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影响研究

国有企业的发展,总是处一定的内外部环境之中[2]。因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知识经济时代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环境影响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对于国有企业,其发展需要一定数量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支持。但是,伴随着我国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和知识化的普及和推广,资源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使得企业发展不在受制于资源因素,其发展影响呈现出多元化和丰富化,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国有企业对于资源环境的依赖。

(2)技术环境变化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产品和服务作为知识和技术的综合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国有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经营和管理难度;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方面,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普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国有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改革,并为国有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和转变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向。

(3)市场环境变化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顾客对于产品的需求不仅仅是停留产品本身,而逐步变化为对于产品自身服务化的需求[3]。在这样市场环境的转变条件下,实现传统产品至上,淡化配套服务的思想就无法适应此类需求。因此,如何改变传统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不足,强化服务意识,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必然选择。而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不断加大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将成为企业新的价值取向和企业经营战略新的核心。

3.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特点研究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地位日趋重要[4]。信息、科技的发展进步,就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对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变和创新,逐步实现传统模式向现代经济发展的方式的转换和适应。国有企业应具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管理特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经营信息化转变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融合的整体,信息化已经贯穿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作为重要的资源已经逐步实现普遍共享,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要将信息化作为重要的改革手段,信息化的应用和普及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资源。

(2)科技发展力需要

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科技作为重要生产力,对于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就对国有企业的知识化和科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效率、独特的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和研制以及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的应用,能够对国有企业的快速改革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管理经营人性化需求

国有企业的宗旨是为人民为国家创造更大的利益,使国家和人民过上和谐的生活。所以国有企业不仅要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要在经营的同时以人为本,更好地为人民谋福扯,为人类社会做出贡献,谋求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

(4)以全局的姿态管理经营

在各大企业的强烈竞争下不断加深对国有企业的全球合作,共同进步的经营模式。战略化发展国有企业,巩固国有企业在全国企业中的地位。寻求合作的同时不断学习和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使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更具有竞争力。

3.基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策略研究

(1)实现管理机制由刚性组织向柔性组织的转变

信息和通信革命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在未来的经济社会中,信息化、网络化以及虚拟化是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因此,国有企业应针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和科学的转变和创新。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组织及创新形式应进行深化改革,应从过去刚性组织状态变为柔性组织状态,实现管理机制的根本性变革。管理机制的根本性和创新性改革不仅可以更好地使企业处在不败的竞争地位,还能形成更加灵活多变的组织网络型结构,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积极推进管理和经营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必须从传统管理和经营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建立起科学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产权清晰,明确企业管理权责,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在管理经营中进行自我提高,改变和废除不科学、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新型管理制度的应用,快速形成新经营理念,提高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抓住机会。

(3)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企业的根本性改革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高效低耗,实现在提倡节能环保、科学发展的理念下的技术创新。国有企业应逐步建立新型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实现对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保证企业旺盛的生命活力,提高环境和经济效益。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是企业实现提高生产速度和总体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4)深化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企业的发展始终是在每一个员工的努力下,共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因此,任何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应坚持以人为本,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和发展人看作是最高目标,充分激发和调动员工的创造性以及积极性作为根本手段。也只有在获得广大员工的认可的前提下,企业的管理才会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4.结语

本文从资源、技术以及市场等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同时,从多方面充分分析了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何佳.论知识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与应对[J].时代金融,2013(27):36-37 .

[2]杜久增.关于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管理问题的研究[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 (19): 45-46.

国有企业经济篇7

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经济学家应该关注财富增长和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从何而来?生产率的提高。生产率的提高来自技术进步和创新。技术进步和创新依赖于劳动分工。因为分工,才有专业化,才有熟练程度的提高和专心致志的研发,才有发明创造。分工深度由市场交易规模决定。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分工提升和技术进步,使得经济发展,又进一步通过收入水平的提高扩大市场规模,如此形成一个正向循环。

从这个模型我们不难理解中国这30年的变化,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利用市场,扩大市场的规模。当我们由封闭走向开放,利用全球市场,发挥在国际分工的优势,就取得了发展和进步。未来中国发展的潜力,仍然是利用市场,扩大市场规模。我们过去利用国际市场比较成功,但是国内市场开发做得不够。其实,中国国内市场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未来怎样开发国内市场,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遗憾的是,由于凯恩斯理论的影响,我们形成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公式是:GDP=消费+投资+净出口。依据这个公式,GDP怎么增长呢?用现在流行的说法,经济增长有“三驾马车”,这一驾跑不动了让另一驾跑。出口不行了,靠投资,像去年,政府大规模增加投资。现在投资太多不行了,靠什么?消费。这就是很多人理解的经济增长模式。

从亚当・斯密的理论来看,中国经济增长需要的是开发国内市场,由企业家创造新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这是企业家的职能。而凯恩斯理论认为,经济增长要靠增加内需,特别是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于是就变成了政府的职能。

增加需求意味着开发市场,必须靠企业家创新。企业家创新靠什么?激励机制。特别是有可靠的产权保护、较低的交易成本和创新才能有合理的回报。而从凯恩斯的角度讲,增加需求靠的不是创新,而是靠政府的经济刺激政策。但是,当企业家发现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很容易卖掉产品、而产权保护并不可靠的时候,没有人会有积极性去搞创新,因为创新是一种长期持续和承担风险的行动。

看投资,投资是为了提高未来生产率,今天放弃100块钱,是看未来能不能带来110、120块钱的回报。投资本身是为了提升效率,如果不能提升效率,投资就没有意义。但从凯恩斯主义的角度看,投资就是为了增加需求,无论有没有效率,只要增加投资,就能扩大需求,就可以创造GDP。这样一来,凯恩斯主义政策推动的经济增长,不仅效率不高,反而造成浪费。GDP增加了,但真正的财富并没有增加!

看贸易政策。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规模越大,分工越细,创新越多,经济发展越快。所以,好的贸易政策就是降低贸易壁垒,扩大市场自由,反对贸易保护。但是从凯恩斯主义的角度看,只有净出口可以增加需求才能增加GDP,这一定会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因为只有少进口、多出口才能增加GDP。

再看所有制结构。经济发展靠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用凯恩斯的理论去看,不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只要能增加需求就好。在产权改革与法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增加总需求的最好办法就是增加国有企业投资。在去年中国的经济刺激政策中,大量贷款都给了国有企业,确实,由于投资增加,速度上去了。但从亚当・斯密的角度看,这样做,对经济持续增长没有积极意义,反而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一方面,国有企业缺乏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从增加消费的角度看,如果说国有企业占经济的比重那么大――现在仍然在35%以上,国内市场是没有办法开发的。过去十几年,特别是过去几年,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不断萎缩,增加的GDP不能真正变成老百姓的购买力。这种情况下,谈什么经济转型呢?

凯恩斯主义关心短期问题,不关心长期问题。政府怎么能不关心短期问题呢?这是凯恩斯主义者的自我安慰。我们要追问,如果一项政策给这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带来伤害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坚持这样的政策?唯一的理由是政治上的考虑。政治家一般只考虑短期的事情,不考虑长期的事情,于是凯恩斯主义也就适合只考虑短期利益的政治家使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国有企业经济篇8

一、企业效率的经济理论基础

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关于企业的理论集中在“厂商理论”部分。所谓厂商是指能做出独立生产决策的单位,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研究生产者行为时,一般的理论假定是,企业都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其生产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即在既定的产量下实现成本最小,或者在既定的成本下达到产量最大。厂商理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理论。主要研究投入的生产要素与产量之间的关系,即如何配置资源,使生产要素既定时产量最大,或者说使产量既定时投入的生产要素最少。(2)成本理论。主要研究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厂商只有在扣除成本后,才能谈得上利润的最大化。(3)市场理论。市场有不同的结构,即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它研究的是当厂商面对不同的市场时,应该如何确定自己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企业只有处理好以上三方面问题,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是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假设。实际上,现代经济学家的进一步分析认为,厂商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例如美国经济学家W·鲍莫尔分析了厂商以销售量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K·加尔布雷斯则把稳定与增长作为大公司这样的厂商的目标,它们追求的是适度利润。但是,在一般的微观经济理论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假设,本文的分析也不例外。

在研究企业问题时,国内普遍使用的“效益”概念,在西方经济学中并没有对应的理论。西方经济学中,一般使用的是“效率”概念。虽然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和市场理论等主要关注的是实物量,但关注的不是总量,而是比率(ration)以及比率的变化率。例如,关注的不是总产量,而是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关注的不是总收益,而是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关注的不是总成本,而是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关注的不是总劳动量,而是劳动生产率等。因此,研究企业状况时使用“效率”作为指标顺理成章。

在生产理论中,假定技术水平不变,那么,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以Q代表总产量,L、K、N、E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则生产函数可以表述为:

Q=f(L、K、N、E)

一般把土地作为固定的,企业家才能难以估算,因此,生产函数可以简化为:Q=f(L、K)

著名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则进一步表述为:Q=ALα  Kβ

在生产函数中,各生产要素的配合比例称作技术系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技术系数是各不相同的。一般的分析中假定技术系数不变,如果技术系数可以变动,则生产要素的最适组合的原则是:应该使所购买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量与价格的比例相等,即要使每一单位货币无论购买何种生产要素都能得到相等的边际产量,达到生产者均衡状态。

生产理论分析了影响企业效率的各种要素及其配置比例,主要考察的是企业的技术效率。但技术效率并不等于经济效率,技术效率反映的是企业的投入产出组合,而经济效率则是在考虑价格因素情况下的最低成本组合,它要求投入价格与产出价格的比率等于生产边界的斜率。因此,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还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这就涉及到成本理论。

成本函数可以表述成下列公式:

C=f(Y、W、T)

其中,C为企业的总成本,Y为企业的产出变量,W是企业的投入价格向量,T为企业的制度结构。通常T被定义成“虚拟变量”。从该成本函数看,在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进行评估时,人们所选择的指标主要不是通过工程成本研究来给定的一个绝对效率值,而是一种制度性的相对效率。因此,这一方法所考察的是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国有企业生产成本比私有企业低,这可能是由于前者技术效率比后者高,但经济效率并不一定高。

当然,现实的市场结构由于竞争与垄断程度不同而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收益与成本变动的规律也不相同,因而,企业对最大利润的追求要受到相应的市场环境的制约,只有面对不同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决策,才可能提高效率。

二、中国国有企业效率的决定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分析

微观经济分析中所涉及到的效率主要是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主要是投入产出效率,后者则为资源配置效率。技术效率是把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加以综合的生产率指标,它能够较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综合效率水平。测定技术效率的方法通常采用生产函数,主要是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然后运用OLS方法(普通最小二乘法)和随机前沿模型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技术效率的角度研究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

Groves、Hay和Gordon等人对中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认为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效率的确取得了一定的增长,增长主要来自于奖金的激励、人力素质和教育程度的改善。

刘小玄、郑京海(1998)在此基础上对1985~1994年中国国有企业的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认为影响国有企业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留利。即企业在完成既定的基数利润后留给自己的部分,由于上交的基数利润是既定的,因而留利是一个变量。留利对产出效率的作用表现为,边际利润或留利的增长,会使边际产出也相应增长。他们认为,企业真正追求的是留利或剩余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

(2)浮动工资。浮动工资由奖金构成,来源于留利,以浮动工资占总工资的比例来测定。浮动工资是直接对职工的激励,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产出效率。

(3)经理(或厂长)的工资。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因素,而经营者对企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中国的企业中,在缺乏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企业主要依靠企业家才能来推动和发展的情形下,经理(或厂长)的工资对企业效率的提高作用重大。

(4)企业年龄。一些研究生产率的经济学文献都证实了企业年龄对于企业的效率具有显著作用,然而,究竟是年轻的企业有效率还是年老的企业有效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往往是不同的。据Pitt和Lee(1981)的研究,年轻的企业比年老的企业更有效率。而另外的看法则是,年老的企业更有经验,在其市场经营和组织管理和工人的技术操作方面积累了较多的信息,具有相应的信息和人力资本的优势。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年龄对企业效率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研究。

(5)教育程度。这是一个标志企业人力资本质量的变量,以企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来测定。通常认为,企业的教育程度对企业的效率有着积极的正效应。在Gordon和Li(1995)看来,在80年代中期,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生产率的增长中大约有一半得益于劳动力教育程度的改善。虽有高估的可能,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和人力资本对效率的重要作用。

(6)其它的解释变量。如开工率、决策权、市场竞争程度、预算约束、时间、地区、规模和产业等都对企业的效率有不同侧面和程度的影响,可以作为“虚拟变量”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如下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 :

㏑Y=α+β1㏑L+β2㏑K+β3(㏑L)(㏑L)+β4(㏑K)(㏑K)+β5(㏑K)(㏑L)+ βiXi

其中,α为残差,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效率的近似值,并可以为各种政策变量、制度变量、企业特征变量所解释;K和L分别代表资本和劳动投入要素;Xi为添加的各种解释变量。这里主要关注的是由Xi所代表的各种解释变量与企业效率的关系。

对于上述生产函数,分别运用OLS方法和随机前沿模型的极大似然方法(过程复杂,这里略去介绍)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