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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8篇

时间:2023-07-25 09:24:03

互联网保险管理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1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发达国家;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1.系统安全风险。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2.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因目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信息来源不准确等问题。

3.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

1.同质化风险。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四)服务质量风险。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消费者,保险公司更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服务。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投入不足,线上、线下服务不完善,特别是在投保时风险提示不足,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制约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五)法律监管滞后风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爆发式的增长,原有的监管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矛盾长期存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产生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2005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于1997年上线,是我国最早的保险第三方网站,新华人寿于当年11月在网站上推出我国第一张保险电子商务保单。从2000年开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险企业通过探索互联网保险渠道,建立各自网站和电子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网神”,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但因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环境欠佳,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该阶段互联网保险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尚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电子支付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电子保单。

(二)探索阶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改版升级官网,提出“互联网保险超市”运营概念,采用“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直销模式。特别是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保险网站先后出现。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陆续出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进程。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网络保险,逐步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确定“十一五”互联网保险的建设目标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力促进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快速提升阶段(2012~2014年)。这一时期,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寿推出首个“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9月29日,腾讯、阿里巴巴与平安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质变。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信息支持。该阶段,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对可控的体系,初步确立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同时,多项监管法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向广大投保人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满足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特别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分类,着力构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首个监管政策,明确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及经营规范。

(四)创新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如,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互联网使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机遇。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2016年6月,蚂蚁金服保险和CBNdata联合了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报告———《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首次提出“互联网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这一群体人数超过3.3亿,是股民数量的3倍。未来,互联网与保险的合作将更加紧密,竞争也将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销售必将迎来新的突破。新规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201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务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2016年1月,《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出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财产保险企业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互联网保险,是全球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1988年,美国有86%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市场、产品等信息。2012年,美国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个人车险保费收入,占个人车险保费市场的30%以上。目前,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网站影响力较大。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宽松审慎的监管方式,一是修订和完善监管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新型市场需求;二是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的稳健经营及客户的权益;三是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四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英国是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英国家庭车辆险和财产险的互联网销售份额占比高达47%和32%。英国互联网保险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继兴起,使英国保险市场成为一个高效的网络保险体系。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强调一致性原则,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的行业标准,认可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适时监控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同时按照适度审慎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英国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险产品开发和相关费率的确定,互联网保险拥有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极强。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1999年7月,日本出现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的企业。日本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该国60~64岁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70%以上,8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极大推动了网络寿险企业的发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资)进入日本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机购买保险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时提供免费咨询的公司,优质的服务使得该公司保单件数迅速由2008年不到1万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万件。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多采取协商、建议等手段,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前期处理,使市场调控与政府监管和谐共生。保险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政府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发展,以提高社会信用度。

(四)经验及启示

1.社会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的核心,发达国家的国家信用管理与行业信用管理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保险监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2.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场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主体,国外保险监管当局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审慎监管为导向,坚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3.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产品核查制度,并不断完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监管部门既要对互联网保险给予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更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监管突破。一要坚持底线思维,管住风险底线,守住风险前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二要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保持线上、线下保险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三要坚持公开性原则,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市场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要坚持合作性原则,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监管方面

1.构建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体系顶层设计中,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层面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将互联网保险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其他保险法规中,使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法规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等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从机构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各项具体业务制度中,使其成为常态化工作,与业务同步发展。

2.明晰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各保险机构的总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国的监管职权,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实施统一监管。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保险纠纷将日益增多,由中国保监会统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现场调查权和理赔纠纷权,适当下放至其派驻机构。另外,如遇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3.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市场约束方面

1.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2.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经营主体要求较高,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册资本、服务规范标准等基本指标。特别是随着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后,明确和规范其销售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对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

2.狠抓内控内管。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点关注互联网市场的新风险和考核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狠抓队伍建设。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线下的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掌握保险知识、技术和善于开展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准确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做好系统研发、流程设计、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并在保险保障期间为顾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务。

(四)社会监管方面

1.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新增保密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的规定;二要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着力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互联网保险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海通证券研究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中国互联网保险投资报告[R].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2015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

[3]李琼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4).

[4]贾林青等.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博弈[J].社会科学辑刊,2014,(4).

[5]易祖泉等.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及监管[J].上海保险,2014,(9).

[6]李红坤等.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2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3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监管 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2]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4.

[3]单佳锋.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12).

[4]夏军.保险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J].电子商务,2011(7).

[5]徐海超.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网络营销[J].企业导报,2012(19):167.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4

网络保险,即保险电子商务,指保险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销售、提供保险信息与咨询、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缴费、承保、变更、理赔、给付等保险过程的经济行为。

1.1保险理念创新

互联网保险用互联网思维改变了传统保险业。一方面,互联网的互动性要求保险业必须转变传统保险重销售,轻服务的思维,树立以用户为核心的理念,从关注客户具体需求出发进行创新,设计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都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正在改变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互联网时代下,碎片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消费行为的碎片化就产生了碎片化需求,这又导致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常常带有碎片化、场景化的理念,即保险功能简单化、保险责任单一化、保险标的单一化、保险期限短期化。

运费险是互联网保险理念创新的一个典型产品,它是指在交易双方发生退货申请时,保险公司对因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的保险服务。网购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规避退货运费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由于网购而产生的这一碎片化需求,设计出运费险这一产品,并赋予它投保易、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1.2保险营销创新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模式,主要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这三种模式。

(1)官方网站模式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是网络保险最基本的模式,如今各大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了专门的在线商城,具有产品查询、在线报价、在线投保、网上支付、自助理赔、在线客服等功能,并推出了网购专属保险,但总的来说销量不高,险种也集中在车险、意外险等个别险种,对保费贡献有限。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模式,包括综合电商平台(淘宝网、苏宁易购等)与保险中介电商平台(优保网、中民保险网等)。

第三方电商平台拥有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资源,在客户需求挖掘、评估和预测等方面拥有技术优势。通过搜集、整合客户在互联网平台的浏览与交易记录,调查客户的消费偏好和购买需求,有利于提高向客户推送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支付宝初次合作销售万能险,创下“三天破亿”的记录,引发互联网保险效应。

(3)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是指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需求,不设线下分支机构,从销售到理赔全部交易流程都在网上实现的保险经营模式。众安保险是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定位是“服务互联网”,业务范围主要是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责任险和保证险两大类财产类险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才刚刚起步,保费规模比较小,经营管理模式有待探索,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有待完善。

2发展趋势

2.1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

大数据技术及互联网风险将大大拓展保险市场。一方面,网络支付、网络安全中包含的风险能够派生出新的保险需求,开辟出新的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更加广泛的应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水平,将以前无法有效管理的风险归入保险公司业务领域。同时,互联网也覆盖了各个地域、各个行业的消费者,提供传统上规模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占领广阔的“蓝海”市场,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和行为数据,形成发展良性循环。

2.2保险需求碎片化、场景化

基于互联网高频化、碎片化风险需求,保险公司将开发出更多“碎片化”的创新产品,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无缝嵌入互联网消费、工作、娱乐等各个环节,以较低成本、较高的用户体验满足用户高频化、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如对持有保险牌照的电商平台而言,可以向电商平台合作方提供关于满足产品开发、支付、物流等方面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针对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设计个性化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支付时进行推送;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支付习惯预测消费者潜在的保险需求,通过邮件、短信、网站弹窗等方式推送。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5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操作风险;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业务规模大幅增长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至2020年前后,全球保险业务中将有近30%的商业险种和40%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2014年的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指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同时,互联网成本低、覆盖面广等自然属性也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头戏。

在上述因素的刺激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在业务规模方面呈现出增幅大、总量小的特征。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的四年间,我国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90家,年均增长达48%;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859亿元,四年间增幅达到2584%。与此同时,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收入仅占行业规模保费收入的4%,与前几年相比有较大提高,但与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如美国该比例为30%以上),仍存在很大差距。

(二)营销渠道不断拓宽

伴随我国电子商务的井喷式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渠道也不断拓宽,目前已基本形成官方网站、专业中介网站、兼业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站五种渠道并存的格局。多种互联网销售渠道的并存既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已初步建立长期快速发展的市场基础,也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主流模式则是线上线下“两手抓”,保险公司一方面力求提升传统保险业务份额,另一方面小心翼翼地寻求互联网保险的突破。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为节约管理成本、突破经营范围限制,而完全放弃传统保险的线下销售模式,专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真正实现保险营销渠道的“革命”。

(三)险种有别于传统保险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先天差异决定了并非所有保险产品都适合在互联上销售。从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来看,主要呈现两个特点:

一是车险和意外险占比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在试水互联网保险时,出于市场影响力考虑,倾向于选择像车险和意外险这样的价格较低廉、客户认知度较高的险种。从客户角度看,车险和意外险属于刚性需求产品,客户会更愿意通过互联网购买,既达到保障的目的,又可以降低费用,一举两得。

二是理财险异军突起。寿险业务中,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产品成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新宠。与保障型寿险业务相比,理财险的交易方式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投资更为接近,也更容易被寻求资产增值的投资者所接受;而保障型寿险则由于保险期限长、保险责任复杂、售后服务要求高,使得客户不敢贸然在网上购买,从而业务份额较低。

(四)客户群体以网民为主

互联网保险是电子商务在保险领域的延伸,因此,网购群体是互联网保险的主要目标客户。尽管由于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因,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的真实构成情况我们无从得知,但是网民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保险信息的统计数据是可得的,而且保险网民也恰恰是互联网保险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构成情况。根据百度数据研究中心统计,近年来保险行业日均搜索指数大幅增长,网民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显著提高。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不合理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与过度创新并存。首先,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由车险、意外险与理财型保险等构成,这几种保险产品均具备简单、灵活的特点,容易被网民所接受,但同时也存在出个性化缺失、同质化严重的事实,暴露出互联网保险创新不足的问题。其次,有些保险公司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抢占市场份额,便利用各种节假日、社会热点事件等,推出所谓的创新险种,如“雾霾险”、“赏月险”、“喝高险”等。上述创新险种更多呈现出与哗众取宠的成分,社会效应欠佳;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上述创新险种却以非经济损失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利益原则相悖。

互联网理财险存在预期收益率过高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理财型业务所占比重仅次于车险。为招揽客户,保险公司亮出了高收益这一绝招。网销理财险大多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业务,有些理财险的保险期限甚至短到只有几天,而高企的预期收益率却迫使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产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长期投资项目中去,短期保险和长期投资的矛盾,导致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另外,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某些保险公司吹嘘的高收益一旦最终未能实现,便沦为虚假承诺,导致保险公司诚信危机。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同时,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条款中包含大量专业术语,如果客户不具备保险知识储备,就无法准确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因此,保险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保险中,客户大部分通过网页介绍及客服在线服务方式了解保单的主要条款,如果网页介绍不清或客服人员解答不够全面、专业,就容易引起客户曲解、误解等问题。显然,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

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十分严重。首先,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的“填写投保单+审核”的核保模式,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只是凭借投保人的网上申报,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增加了投保人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其次,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按规定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将这些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被保险人诚信缺失,刻意隐瞒与欺诈,保险人就将面临道德风险。显然,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双方沟通比传统保险更加困难,被保险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也相应增加。

(三)操作风险大

操作风险主要是由内部欺诈、外部欺诈、人为失误、场所安全、业务中断及系统失灵等原因引起。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保险以网络为载体的,大部分业务流程,包括投保、审核、签单、缴费、赔付等都通过网络服务器完成。但以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水平,仍不能保证网上保险交易活动的绝对安全,尤其是网上支付和客户信息加密问题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出现黑客入侵或服务器故障,就可能引起客户信息被盗取、篡改、资金被转移等后果,不但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而且会对互联网保险的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互联网保险主要是各个网络平台的客服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完成交易,大批量的数据处理引起的失误、个别人员恶意行为等都会导致操作风险。例如,2009年携程网“假保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保险操作风险案例。

三、完善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与监管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总体目标是使互联网保险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应将互联网保险的有关内容写入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保持同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地位、功能、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从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角度出发,确立合理、可行的业务规则和安排,针对违规运营制定相应的惩罚。

完善监管体系。有必要成立一个以互联网保险为监管对象的部门,将重心放在互联网保险网销平台及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建立互联网保险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通过有条件发放牌照的方法,防止保险公司与各大电商一哄而上抢占互联网保险资源,同时对经营不善、违规经营且无法改变现状的互联网保险网销平台一律吊销其牌照,以维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另外,互联网保险也应按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以互联网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为基础,以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根支柱为监管要素,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等监管指标要求,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优化产品设计

优化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主要从适度创新和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两个方面进行:

1、适度创新

发展互联网保险要坚持创新。互联网保险不能满足于复制传统保险业务,而应该致力于研发更多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新式产品与服务。通过异质化的保险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选择。同时,通过网络,专业的保险规划师根据客户的家庭结构、职业性质、兴趣偏好及收入支出状况等,为其设计出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充分满足客户的特别需求,在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理财需求激增的国情下,“定制保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保险创新要适度。互联网保险创新不是“噱头”,更不是炒作,创新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以保障经济利益为基本职能,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能是流于形式,光有空架子却无实质意义的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多与社会发展相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不断改进服务,杜绝“假大空”,将创新落到实处。

2、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

互联网理财型保险产品是互联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精算过程中,预期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简单来说,估算预期收益率的基本原则就是既要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追求,又要尽可能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互联网理财险的过程中,应根据经验数据,测算理财险的平均保险期限值,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方式与期限做出合理选择,保证保险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同时,合理的预期收益率应该是可实现的预期收益率,承诺的兑现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为保险公司赢得市场口碑。

(三)减少信息不对称

简化保单内容与条款,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充分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便于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防止盲目投保;提高网络客服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增加网络客服人员的数量,保证每位客服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客户的咨询,解答客户的疑问,对客户的投保提供细致的指导;互联网保险的宣传工作还应加强,通过广告、传单、讲座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让社会公众有更多机会了解互联网保险。

建立被保险人信息档案,强化诚信管理。应建立全国联网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记录互联网保险投保与理赔情况、投保人信用、被保险人健康档案等重要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核保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于不诚信的客户,可以采取比传统保险更严格的处罚手段,比如:建立互联网保险客户黑名单、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客户,不仅解除保险合同,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通过严格的处罚手段,目的是减少客户的侥幸心理,提高客户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互联网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

(四)防范操作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与公司自律。制定互联网保险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定,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与服务标准的规范化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行业内部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预警;互联网保险平台也要加强自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客户权益保护意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提高互联网保险技术标准,完善安全认证体系和电子签名制度,同时增强抵御黑客和木马攻击的能力,强化信息加密技术,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网络平台与计算机系统安全;根据网络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系统进行更新与升级,保证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转。

三要加强互联网保险相关岗位管理。建立内部培训与考核机制,加强员工技能培训,通过这种岗位准入、优胜劣汰的机制来提高互联网保险相关岗位的业务水平;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减少差错和内部欺诈的发生;强调职业道德,强化道德约束,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操作、损害客户及公司利益的人员,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84-88.

[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2.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6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保险 产品结构升级 市场监管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H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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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志.供给侧改革之下,互联网创业路在何方?[J].中国经贸,2016(4):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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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向民.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8):00267-00267.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7

从互联网金融大时代的演变趋势来看,虽说互联网影响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时间还不长,但其所造成的冲击及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E”时代,其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互联网保险对于服务成本更加节约,也可以成为保险费用增长的新兴支点。除此之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客户享受便捷的服务,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得以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群;最后也为传统保险业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效扩展了销售渠道。

(一)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合规现状

互联网保险对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险业务需要在稳定以及创新间寻求平衡。互联网保险也是创新保险业务的先驱者,保监会自从2012年1月起也一系列相关的监管规则,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这些都鼓励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然而现行法律规则如传统证据规则如何适用、投资保险人员的信息怎样保护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情况。虽说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保护投资保险人员的个人隐私以及生活有一些条文涉及,但从传统保险的销售以及后续服务进程来看依然存在问题,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互联网保险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所以,如何能够确保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让法律及监管解决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挑战,成为值得深思的课题。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既有传统保险风险的网络化导致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也有互联网保险形成的新型风险,例如信用累计、互联网欺诈、可能在瞬间发生海量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产融结合、金融综合经营、境内外资本结合等情况,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复合风险来源。

1.法律监管盲区。尽管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国家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保险人员在网络上销售保险时候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以及说明负责,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到对于投资保险人员身份的核查和义务履行,在电子合同有效确认之类的网络销售环节中较容易出现纠纷,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解决。除此之外,保险业务的销售有着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传统的限制,但异地客户的保险后续保障业务怎样施行也是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合规重难点。以上种种,也肆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及监管政策予以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困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是离不开网络技术发展的,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安全协议等技术也为互联网的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但因为网络技术存在漏洞,互联网保险依旧存在一定水平上的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多种黑客的侵犯。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隐患。

3.道德风险困境。在传统的投保方式之下,保险业务的施行必须有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签名,从而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图。互联网保险则省略了这一个程序,这也就为道德风险发生预留下来了可乘的机会,同事会出现理财上的纠纷。而尽管电子支付安全性在当前时代中越来越高,但在保险业务收付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客户的欺诈现象。互联网的操作是较为隐蔽的,网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会采用虚构被保险人的年龄手段进行欺诈,保险公司也很难进行查证。这样的情况持续久了势必会造成公司赔付增加以及利润下降的情况。

4.产品创新困境。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现状是:首先不同企业对于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同质性依旧很高,而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小,对投保人不能够进行个性化产品的服务;其次公司互联网销售渠道中没有具体让利于投保人的优势。通过对比部分公司的线上产品,许多企业直接将线下的产品在网上销售,没有真切的降低费率和条款,没有?ο?费者造成影响力。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难点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逻辑基础,包括渠道的运用、数据和技术的创新以及监管规定的优化,这些方面可以让互联网保险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生活。在组织的整体架构调整上,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总体突出“专项”的特点,并且逐步成立部门对于内部实行的专营业务管理。持续性的风险控制有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建立流动的风险管理体系,整体强化指标和预警警报的实用性,病通过开展流动性测试,综合评估特殊点的要求,并通过多层应急预案的制定充分发挥联动互助的平台建设,提升流动性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保障没有流动风险事件的产生。

互联网保险管理篇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保险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进行公司管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国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纷纷设立相应平台开设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中,增加对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针对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在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结算、电子签名、数据获取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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