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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8篇

时间:2023-08-02 09:26:31

合同监督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防止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签订经济合同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按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一办法两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及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活跃,各镇办、各部门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积极参与,协调服务,特别是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拆迁改造等经济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全区经济的发展。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及签署经济合同时,个别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及不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制定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涉及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有的签订的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缺少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使合同履行困难,纠纷多,甚至导致在诉讼中败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上情况,不仅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而且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一办法两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依法行政。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全区各镇办、各部门单位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或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统一审查,填写相应的审查登记表(样表见附件)。

(二)各类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必须分别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正式颁布实施或签订。各镇办、各部门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或制定下发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到期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

(四)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各类规范性文件或经济合同在颁布实施或签订后,必须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备案时要分别填写《**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或《**区经济合同备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经济合同的正式文本或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各类经济合同文书签订生效后的正式文本,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合同监督管理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合同监督管理篇3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合同监督管理篇4

2010年,全县工商系统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任务,以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维权是第一责任”的理念,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深入实施和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优化市场经营环境;继续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运用科技手段,加快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到位监管;进一步做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三化”建设工作,巩固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根据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0年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积极推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

各工商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服务监管力度,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努力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我县农业稳定发展。

(一)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红盾护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三农”的知名品牌,今年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要以总局颁布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积极推广实施农资市场监管软件系统,提高防范农资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实现事后查处向行政指导、预警防范和长效机制转变。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农资经营者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推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创新监管体制,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良好秩序。

一是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积极引导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开展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各所要结合农业生产季节特点,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开展以农药、化肥、种子、农膜、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组织实施农药、化肥、饲料、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依法查处农资经营违法行为。今年我局要完成抽检化肥类10个批次以上、饲料类2个批次以上、农膜2个批次以上的农资商品定向监测工作目标任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商品经营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全面开展种子留样备查工作,具体操作按德工商中〔2010〕26号文件执行。

三是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村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商品质量,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加强对农村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市贸易和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四是全面开展农村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对全县农贸市场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全面解决市场脏、乱、差的问题,坚决取缔场外交易、乱占街道、沿街叫卖、坚决打击市场内的各种欺行霸市行为,短尺少秤、克斤少两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具体整治方案按德工商中〔2010〕18号文件执行。

五是健全维权体系,维护农民消费权益。以提高维权快速反应能力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农村消费维权工作,要将投诉突出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农资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根据市场巡查、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时消费预警。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调解农资消费纠纷。继续开展红盾送法下乡活动,增强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是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围绕“家电下乡”工程,加大对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依法对冒充“家电下乡”销售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家电商品、不合格家电和虚假家电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积极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搞活农产品流通,支持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认真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采取各种形式调动农民群众自发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鼓励涉农企业扩大投资领域,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项目,均允许涉农企业进入,直接投资或参与经营。大力发展农村私营企业,扶持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推进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

各所要把培育农村经纪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化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出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引导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卖难”问题,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三)积极开展合同帮农工作,制订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

要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涉农合同格式条款;认真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加强合同法律宣传,培养涉农企业、农户的合同意识,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依法签约履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涉农合同纠纷。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今年,我局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要达到80%以上。

二、认真履职,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全方位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全局干部职工要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高,自觉加强计算机应用技术和互联网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水平。今年,市局将进一步探索创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式,拟成立专门机构,并加大对此项工作软硬件投入,实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新的跨越,以新技术手段,新监管模式,拓展新监管领域,争取出新的成果。力争全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

各所要切实履职,大胆开拓创新,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努力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高效能监管。

(一)准确掌握网络经营主体,做好网站备案和“亮照”工作

各所要准确掌握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网站主办者和网络经营者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所从事的网络经营活动等情况,督促引导其按照《网络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工商德〔2008〕117号)的规定进行备案,并要求备案网站主页最下端的显著位置设置工商备案图标,链接相关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实行网上“亮照经营”。各所辖区内的网站备案、“亮照”率要达到95%以上。

(二)积极开展网上巡查,主动搜索涉网违法线索

各所要加强辖区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巡查模式,落实网上巡查、遇案(诉)上网等制度,指定专人通过对相关网站搜索、核查、比对,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主动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严格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网络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三)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涉网违法案件

要加强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制止和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违法广告、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于未依法公开主体信息,实行网上“亮照经营”,甚至从事网络其他违法行为,又无法核查其住所地等主体身份信息的网站主体,可依照有关规定关闭其网站。今年,各所要查办涉网案件1件以上,结案率达100%。

(四)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

要成立网络监管机构,投入相应的人力和财力,配备两名以上干部专门从事网络监管,建立、完善并落实网上巡查工作制度。

三、深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继续做好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工作,巩固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治理成果

(一)深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市场文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要不断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市场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常态监管。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格化建设相结合,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和工作机制,实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与其他监管数据的共享和业务联动,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水平,扩大信息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内容的覆盖范围;建立、完善和更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汇总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各所要积极督导市场业主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对各市场信用等级的当年考核评定工作。年内,各所评定的B类以上信用市场数量要达到总数的80%以上,其中A类信用市场的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0%,出现D类信用市场此项工作目标不得分。

(二)继续做好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工作,优化市场经营环境,巩固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按照省局的部署,今年要继续做好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已有的示范市场、尤其是省级示范市场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工作面,要结合灾后重建对13个重点市场改造升级。按照“三节四制五统一”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改造提升现有的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市场设施,增强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市场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努力实现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的良性运转,巩固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年内,各所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要100%达到县级以上“三化”市场的标准。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重要商品市场监管

(一)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管和二手车市场秩序整治

认真做好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未取得总局备案,擅自从事九座以下乘用车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积极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积极组织开展二手车和报废汽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一是对二手车经营企业(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要求,登记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相互交叉。二是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清理整治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重点清理整治不规范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超经营范围、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不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

依照法定职责,加大成品油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和经销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要开展成品油定向监测工作,我局抽检目标任务2个批次以上,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成品油经营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粮食、棉花、蚕茧等重点商品市场的监管

对无证经营粮食行为要严格取缔,严格查处粮食交易市场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陈化粮使用企业的监管,强化陈化粮市场销售全程监管,监管率达100%,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严把棉花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棉花市场中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四)加大旅游、劳务、中介、房地产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区域旅游市场监管合作和推进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规范各类要素市场的经营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维护节日市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在重大节日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各所要加强市场巡查,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健全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同时,强化对烟花爆竹等涉危涉爆市场监管,对涉危涉爆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创建安全文化氛围。要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六)做好应对市场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及时总结、汲取抗震救灾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的综合能力,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大力开展合同帮农工作

(一)切实转变观念,加大合同护农工作力度

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方式转变的方向,增强自觉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大局、提升监管形象的观念,加强合同帮农工作,促进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积极运用合同法律制度提高生产经营的能力,并不断壮大、发展。

(二)进一步推进合同帮扶点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要继续开展以工商所为基础、以村委会和12315维权站等组织为依托的合同帮扶点建设,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取得较大的进展。每个帮扶点要落实合同帮扶联络员1—2人,建立合同备案、回访、争议调解等制度,健全合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三)丰富形式,充实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

根据当地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农村经纪人和涉农企业的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积极为广大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涉农企业等提供动产抵押融资、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指导、咨询以及争议调解等各种合同服务,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合同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四)强化监管,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1.重点加强对涉农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等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和当地主要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备案,并通过回访,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涉农格式条款的监督,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制定推行结合当地特色和需要的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广泛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已使用的示范文本,要注意收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加规范、完备、适用。

2.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向深入,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各所要紧密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面。

今年,我局要按照市局《关于开展2010年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通知》(川工商德〔2010〕2号)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好当地“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为三类主体经营发展助力

动产抵押登记是省局确定的“五种融资服务方式”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瓶颈的重要措施。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主动服务,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生产、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的支持。要突出对当地重点骨干企业、涉农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的帮扶,对资金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积极想方设法、牵线搭桥,运用动产抵押融资方式帮助他们破解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题。

各所要按照县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并做好登记前的基础资料及事前审查工作,通过工商所的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了解、掌握动产抵押融资的知识、方法,为三类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县局将对工商所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充分发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合同争议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调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我县“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维护交易关系和谐,促进交易顺利完成具有积极的作用。各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在市局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一是要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合同帮农、合同解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工作覆盖面;二是要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三是要探索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上下延伸”的机制。

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各所要指派具有一定合同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合同争议调解员,落实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努力争取对合同争议“发现早、处理快、效果好”。各所要注意收集合同行政调解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交流,找出产生纠纷的原因,总结解决问题的经验,结合合同监管职能,从预防和处理两个方面下功夫,不断改进工作。

八、加强拍卖市场监管,规范拍卖行为

一是开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业协会行政指导,加强对拍卖企业的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拍卖企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增强拍卖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二是严格执行拍卖备案制度。三是强化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有证据和线索的,要展开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对举报投诉无证据的,要跟踪拍卖活动全过程,加强监管。四是按市局要求将不定期组织拍卖市场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检查,集中开展整治。新晨

九、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树立合同监管执法权威

合同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予以坚决打击。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工商所要认真地履行这一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奋力开创合同监管执法的新局面,树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执法权威。一是加深对合同监管执法职能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军服管理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出台《合同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各所要作好实施准备工作;二是突出工作重点。要围绕种植养殖、房屋买卖、旅游、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等合同加大监督、排查力度,及时处理涉及“三农”的合同欺诈案件,今年各所必须完成1件合同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三是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合同违法行为新苗头、新特点、新动向,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效果。

合同监督管理篇5

关键词:会计事前监督 合同管理 应用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获得了比较多的发展空间,但因为市场自身的缺陷,也使得企业自身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风险。会计监督是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会计的事前监督则一直都是会计监督中的盲区,很多企业没有重视其作用的发挥。事实是很多的会计风险都是发生在事前,如果在事前,企业的会计人员没有能够有效的参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企业每年都有一大批合同在订立、履行,以及变更或在解除、终止,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也愈来愈明显。所以,强调会计的事前监督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会计事前监督对于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探讨

(一)开展会计的事前监督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相关规定

企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都必须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所签订的这些经济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很有可能会使得合同的签订无效,或者产生其他的一些不利后果。企业的会计事前监督,能过对企业准备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评估,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存在的一些合同风险。

(二)会计事前监督可以给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提供比较准确的经济信息

经济合同是企业经济风险中主要的来源之一,所以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科学管理对于企业提升自身的风险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财务部门在长期的工作中应当具备风险识别和控制的能力,在企业签订相应的合同之前,首先就是要对签订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同时依据各种方式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从而降低合同风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签订合同的决策层获得较为准确的信息,进而依据相应的经济信息判断是否需要签订经济合同,或者是对合同进行修改,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标。

(三)开展企业的会计监督,能够较为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

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个比较重要的管理环节,而事前管理则往往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的会计监督如果在合同管理的事前可以做到位,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风险的产生,从而很好的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会计事前监督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一)会计事前监督注重全过程、全合同的参与

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对于对方企业的财务信息的识别,财务部门则更加专业。凭借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可以有效的增加在谈判过程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保障合同签订的公平性。如果企业的财务部门有足够程度的参与合同的风险管理,那么对于企业的风险规避和风险识别都会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除了组织法律、技术人员外,财务人员也要全过程、全合同参与到合同谈判中。会计的事前监督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进行全过程、全合同的参与,这样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二)会计事前监督要重视对于销售订单的动态管理

有些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虽然每月都编制生产经营计划,确保生产与销售的匹配,但在具体操作中,销售、生产和仓储等部门之间由于缺少及时沟通,到时会出现由于企业发不出货而造成客户当月订单执行不完的情况。若在价格下降通道中,客户会提出终止未执行完的订单;而在价格上升通道中,客户势必要求公司在次月继续履行订单,造成企业非常被动,该赚的钱赚不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经济影响。为此,会计事前监督要重视对于销售订单的动态管理,换句话说,销售订单也应纳入合同管理及会计事前监督的范畴。

(三)会计事前监督应纳入公司制度考核

企业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应制订合同管理制度,会计的事前监督也应纳入合同管理制度范畴,按制度进行规范及有效落实。同时企业也可引入相应的考核机制及问责机制。如一个合同因条款有误或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在合同汇签单上应追究相应签字人的责任,做到有奖有罚,让企业有据可依。有力的制度可以使会计事前监督更加注重学习成长,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三、小结

企业的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有效的规避和识别风险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会计事前监督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可以有效的为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提供科学的经济信息,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将会计的事前监督有效的应用到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企业领导的支持,使得会计事前监督可以全过程以及全合同的参与。会计事前监督也要重视对于销售订单的动态管理。同时,会计事前监督应纳入公司制度考核,让企业有据可依。会计事前监督在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和企业的相关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够使得会计事前监督能够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高莉.浅谈加强会计监督,改善财务管理[J].价值工程.2011年22期

[2]王继东.浅析我国小型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1年14期

[3]王侠.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07期

合同监督管理篇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影响会计事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径。受传统的单位组织结构和运转机制限制,会计人员往往没有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监督的权限。即使有,也仅限于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与参与,但这没有实现对所有经济业务的事前监督。而且在性质上,财务负责人只是进行决策参与,属于管理,而非监督;在内容上,由于这种监督处于决策阶段,宏观性较强,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能防微杜渐。严格说来,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参与一般侧重于宏观层面而非微观层面,这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不相符。

二、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大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签约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保障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签约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经济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经济行为在性质上也同样是合同行为,同样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约。从范围上讲,合同覆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业务进展情况的好坏,经济业务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合同的约定有着直接关系。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约定性使其在经济业务中具有先导性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合同应同时具有保障和规避作用,即保障权益,规避风险。保障权益就是保障签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指的是合同对于经济业务进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全面完整地预计,并在合同中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即使这种不利情况实际发生了,合同也可以通过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守约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所具有的规避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止讼”,即通过合同约定,使经济纠纷能够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使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是事前监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把合同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法律顾问机构)履行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承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管理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质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识背景要求,属于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之一,虽然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其根本目的则是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往往不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只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从性质上讲,合同管理属经济管理。事实上,许多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在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而不是法律事务部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也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因为这种做法能够使合同的签订更加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有利于合同的事前监督。

四、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的途径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监督的性质与会计事前监督具有相通之处,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事前监督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是合同管理应用于会计事前监督的理论前提。

从实务上说,合同条文是具体的,每份合同都对应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实际,合同条文空洞,容易遗漏问题;业务部门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存在卖方市场等原因,业务部门往往容易受制于人,在签订合同时易被对方压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相比较而言,财务部门管理合同则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财务部门处于单位经济活动的枢纽,熟悉单位的经济活动,能够使合同签订不遗漏问题;财务部门不与合同方直接发生关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合同签订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因此,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来说,由财务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较适宜。财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单位合同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将会计事前监督和合同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会计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专长,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合同为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是微观的、实时的、事前的从而也是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找到了适当的进行会计事前监督的介入途径,使会计事前监督不再是会计监督的盲区。

五、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处理好与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关系。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和评价,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这是财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与合同会审。进行合同管理的会计事前监督要建立合同管理运转机制,使合同管理人员不仅全程参与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参与合同会审,以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符合实际,财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参与到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从谈判开始就进行全程跟踪,将谈判成果完整地落实到合同中去。合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高效的合同会审流程,集中业务、法律部门的智慧,做到合同签订万无一失,合同技术参数准确,语言文字规范,事前考虑周到。

第三,加强学习与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成为精通经济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经济和法律甚至一定的技术知识背景,是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看,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由其他职务转职而来,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与培训,尤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并在干中学,学中干,成为精通财务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倩:《关于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年第1期。

合同监督管理篇7

李国丽(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财务核算中心)

摘要: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向,所以做好合同审计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方法会计事前监督途径

0引言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在国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在发达国家,八十年代前人们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们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近十几年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它将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推向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1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与内容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合同数量的多寡、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合同管理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1.1项目管理式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项目管理式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审查。企业的合同管理应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审计时应着重审计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上下左右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最高领导层与合同管理机构及各个机构之间、各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合同管理流转是否科学、有效;相互之间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定期检查等合同。二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必须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

首先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其次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流程和外部信息。此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敏捷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等。三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是根据企业实际而制定,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或审计审签制度、合同的鉴证、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市场调研制度、大件大宗企业采购(包括物资、服务、工程等)或资产处置的制度。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后,还应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另外,还要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达到合法、规范、效率、效益的要求。

1.2过程参与式审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所签合同进行审计审签,参与监督合同管理的部分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审计审签的日常化。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该不该签”;,即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应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经组织内有批准权的部门或领导批准;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达到了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或者合同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求;检查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或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的价格签”;,即对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

首先,对合同经办部门是否进行市场调研,是否采用了一定的合理方式确定合同主体和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其次,应对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审“怎么签”;,即对合同的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合同属于不要式行为。审查时,首先注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其次应审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签订合同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对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示范文本不能满足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其他没有示范文本的,采用手写或微机打印的合同,要特别注意一式多份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内容,引起合同纠纷。在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和文本格式的规范性后,要重点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合同监督管理篇8

关键词 供应商 监督管理 合同拒签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1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情况分析

当前,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供应商低价竞标、投标代表疏忽大意错误报价以及公司企业发生变故等原因导致中标供应商不能按照投标文件的价格或者服务完成采购合同而拒签采购合同的现象,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这些情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不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扣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由于采购人不愿意承担追究责任、采购中心又没有授权,通常不会去追究中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至于将中标供应商拉入黑名单也由于目前没有实现信息共享而收效甚微,因此需要加强供应商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从而杜绝合同拒签行为,减少采购损失,促进采购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2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原因界定

中标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应查明原因对其进行惩罚,对于恶意竞标等影响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现象除扣除投标保证金外,应该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增加其他惩罚措施,而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原因则只需扣除投标保证金无需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规范不可抗力因素内容,相关采购机构也应该针对采购标的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声明不可抗力因素内容,做到有理有据,从而保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3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对策措施

(1)提高投标保证金支付比例并建立幅差机制,增加采购合同拒签成本,减少损失。目前,扣除投标保证金是对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通用处罚,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通常按照合同总额的0.5%―1.5%左右收取,这个比例相对于供应商来说明显偏低,因此应该提高投标保证金支付比例,增加采购合同拒签成本,同时建立投标保证金幅差机制,根据物资采购的重要性等级,制定特殊、重点以及一般三类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相关部门应该规范分级目录以及收取保证金范围,采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从而增加中标供应商拒签成本,减少采购人的损失。

(2)建立供应商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供应商管理水平。目前对于供应商管理还处于监管“空缺”状态,严重制约物资采购工作的发展,因此应该建立供应商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平台的用户注册机制以及信息监督机制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全国统一供应商库,任何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注册并且注册信息必须通过监督检查验证,加快推进工商部门信息联网工作进程,从而实现在当地财政部门快捷甄别注册信息真伪,从而提高对供应商的科学管理水平。立足供应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违规供应商查询窗口,建立采购机构(公司)注册机制,任何注册采购机构(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上传违规供应商信息到查询窗口数据库,从而真正实现供应商“一处违约处处受阻”的拉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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