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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8篇

时间:2023-09-18 17:01:57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1

一、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采用章、节、条、款、项编写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包括行政处罚裁量的目的、定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措施、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等内容;分则部分按照质监职能划分为六节,分别为质量监督、计量监督、标准化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认可监督、纤维监督,主要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具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裁量基准》涉及质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53部,其中,法律8部,行政法规9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32部,地方政府规章1部。共细化行政处罚事项401项。

对不同的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五是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

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充分考虑全省质监实际,原则确定为5个阶次,分别是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例外情况确定为3个或4个阶次,共细化量化阶次1600余个。

二、主要特点

一是既遵循了合法原则,也兼顾了基层实际。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同时吸收了基层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二是采用总则要求和分则规定分开编写,总则要求与分则规定有机衔接,既有利于总体把握,也有利于具体实施;三是注重裁量基准的系统性与操作可行性有机结合,既有利于法制监督,也有利于执法适用;四是基准的刚性原则与柔性规定相补充,既有利于发挥刚性规范作用,也有利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实施要求

抓好裁量基准实施,既是一项立足长远的执法大事,也是一项规范执法的基础工作,更是保证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有力抓手。

(一)总体上要全面把握基准,准确适用基准。不同案件具有不同情况,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刻领会基准精神,认真学习不予、减轻、从轻、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处罚的情形规定,把握总则与分则的联系,区分一般要求与具体规定的界限,结合案件实际,准确选择并适用基准。

(二)证据上要全面调查取证,保证裁量需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全面搜集案件证据,既要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要用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形进行证明,保障正确行使裁量权需要。

(三)程序上要按规定步骤实施,查办案件与适用基准同步进行。要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适用程序,在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初审、案件审理、文书制作等环节,充分研究案情,全面把握违法行为,认真比照裁量基准,查办案件与适用基准同步进行。

(四)案审上要全面到位审理,决定裁量适用。案审会要坚持集体审理原则,要全面审理案卷材料,全面审视说理理由,针对不同案件,研究裁量基准的不同适用条件,准确定位,对号入座,研究决定基准适用和具体裁量意见。

(五)执法文书上要增强说理性,载明基准适用情况。要严格遵照269号省政府令要求,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载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2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与处罚并重、裁量权法定、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规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如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需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办公室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吴永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树刚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承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树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制科科长高新昌同志担任。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此项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待市级各行政机关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度公布后,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不再重新制定。同时,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和备案制度。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转发的裁量基准要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需要而单独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完成后,以制定机关名义公布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制定机关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适用裁量标准的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

(四)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我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各工作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和上级工作部门沟通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各工作部门工作方案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须于年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法制科。

第二阶段: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年月2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上级机关衔接、联系,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的处罚条款、完善的处罚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等,要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及时实施,随机抽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布施行以后,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于年月20日前将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报县政府办法制科。县政府办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抽查,将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全县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组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其纳入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列入培训大纲,及时抓好培训工作的落实。要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掌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和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积极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宣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3

一、省内外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省外情况:贵州省目前正在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20__年,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了一些理论准备,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第六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就其理论成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论设想》进行了交流。目前,贵州省已形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待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目前还未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也未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他们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过细会束缚行政执法人员手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总的来看,自20__年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后,北京、河南、河北、山东、四川、辽宁、广东等一些省市都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其中,《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制度规范,对我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借鉴意义。

(二)省内情况:宝鸡市于20__年4月在市级执法任务较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市直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点工作。各试点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按照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宝鸡市计划明年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基础上,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进。省工商局选择西安市工商碑林分局开展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课题研究。课题组围绕自由裁量权这一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运用过程分析的方法,从纵向和横向双重角度对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环节、范围、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其它市县和执法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总体看,我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只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设计,无实质性进展。

二、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处罚创收。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一致。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四)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由执法人员操作的,执法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甚至被当作寻租手段而出现执法腐败。

(五)监督不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范围广,加之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很难对每种处罚行为都实施有限的监督。由于缺乏严密的监督,对自由裁量的各个环节得不到有效制约,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导致行政处罚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议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基准,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细化,以弥补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是裁量基准直观,容易操作,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约束,有效减少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按照国务院要求,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__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明确由省级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科学设定裁量标准。

科学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等相关因素,做到权力授予与权力的行使、权力的控制相适应,以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授而不滥”和“控而不死”。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客观公正的裁量标准。在法律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行为再细分成几个阶次,每个阶次制定不同的量罚标准,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

(二)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实行裁量基准制度,涉及上千部法律,数万种行政行为,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定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动态检查和静态审核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工作的指导。对裁量标准有疑义的,法制机构应当尽快予以解释,对检查和审核中发现的裁量问题,法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4

一、主要做法

(一)多方借鉴,充实基础。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细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年8月至11月,我们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先后研究了《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市民政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等对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借鉴意义的材料。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我市其他县(市、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局建立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深入调查,全面研究。结合民政“走百访千”活动,我们围绕民政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一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从各个角度,特别是群众的角度对民政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环节、范围、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我市其它市县和执法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总体看,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还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设计的。

(三)广泛征询,集体讨论。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征求各科室意见,有人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过细会束缚行政执法人员手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通过集思广益,我们仔细斟酌度量,最终结合温州特色、*民政现状形成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二、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局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一般来说,民政业务涉及范围广,各执法业务之间无交错关联,执行过程中,不可能由一个人决定裁量。而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畸轻畸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显失公平的现象。

(二)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中,包括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同志,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二)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容易造成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最终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三)执法依据与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自由裁量的依据一般是中央、省级单位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实涵盖面广,对基层实际操作的指导相对较为模糊,而地方长期以来管理执行的差异较大,特别是民政执法的几项业务,比如生态墓规格的要求,就可能导致“大家都超标,谁超得多”的情况,最终,使我们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陷入类似“以五十步笑百步,罚百步不罚五十步”的境地。

三、工作建议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细则,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细化,以弥补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是裁量基准直观,容易操作,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约束,有效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5

一、主要做法

(一)多方借鉴,充实基础。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细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年8月至11月,我们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先后研究了《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市民政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等对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借鉴意义的材料。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我市其他县(市、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局建立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深入调查,全面研究。结合民政“走百访千”活动,我们围绕民政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一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从各个角度,特别是群众的角度对民政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环节、范围、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我市其它市县和执法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总体看,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还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设计的。

(三)广泛征询,集体讨论。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征求各科室意见,有人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过细会束缚行政执法人员手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通过集思广益,我们仔细斟酌度量,最终结合*特色、*民政现状形成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二、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局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一般来说,民政业务涉及范围广,各执法业务之间无交错关联,执行过程中,不可能由一个人决定裁量。而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畸轻畸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显失公平的现象。

(二)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中,包括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同志,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二)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容易造成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最终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三)执法依据与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自由裁量的依据一般是中央、省级单位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实涵盖面广,对基层实际操作的指导相对较为模糊,而地方长期以来管理执行的差异较大,特别是民政执法的几项业务,比如生态墓规格的要求,就可能导致“大家都超标,谁超得多”的情况,最终,使我们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陷入类似“以五十步笑百步,罚百步不罚五十步”的境地。

三、工作建议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细则,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细化,以弥补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是裁量基准直观,容易操作,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约束,有效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6

今天召开的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下面,我就全县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大家知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应当合法合理、客观适度,不能挟以任何恶意和偏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致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人在实施处罚时,出现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滋生腐败现象,影响了法制环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必须看到在实施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建设法治政府、反腐败和优化法制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年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其中,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今年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

其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改善行政执法,为建设和谐新*创造优良法制环境的需要。

法制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新*必须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各执法部门要站在全局角度,从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做起,加强我县法制环境建设。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切实贯彻合法、合理、公平和教育先行原则,切不可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唯一手段。要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把为企业、为人民群众服务放在第一位。确实应当处罚的,要做到过罚相当,切不可滥施处罚。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处罚的具体条件和裁量标准,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具体的依据,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地提高执法水平,最大程度地限制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有效地防止行政处罚权力滥用,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为建设和谐新*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规范、科学界定,高标准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内容复杂、要求标准高的业务工作。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操作,科学界定,做深入细致的具体工作。

(一)贯彻四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越处罚范围、处罚幅度设定处罚。

二是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是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是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一般基准制度。基准制度是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划分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从而缩小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三)精心做好自由裁量权的量化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就在于量化行政处罚条款,确定一般基准,界定各阶次适用条件、事实要件和裁量标准,确保科学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该在符合教育先行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县能够正确贯彻实施。

首先,要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各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逐条进行梳理和审查,要确保全面准确,无遗漏、无错误。特别要注意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对新颁布的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其次,要归纳行为种类,界定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事实要件,量化处罚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行政处罚工作经验,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充分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执法单位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每项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阶次。在此基础上,相应制定出既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目的,又符合*实际的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确定,排序应当科学。

第三,要严格审查。各部门要将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建立的三项制度,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

第四,要以文件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后,要以局(委、办)文件形式正式,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因此,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明确法制机构或兼管科室,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并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以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参照外地的做法,合理确定处罚量的阶次,力求全面、准确、有效、公正、合理。县法制局负责将参照文本发送各有关单位做为参照。

县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中的典型案例、特殊案例进行认真总结,培养和推广典型。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7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地方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渝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裁量基准应当考虑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从或者吸纳行政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当事人接受的惯例。

第八条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制定裁量基准,报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处罚依据变化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程序修订。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采取案例评析、研讨、汇编、培训等形式,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 裁量程序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可以将立案、决定、执行等职能相对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证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

(三)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

(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

(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六)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审核案件的具体范围由裁量基准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条 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的裁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执行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后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提出改正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五章 裁量行为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投诉案件。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区县(自治县)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纠正;监察机关可以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予以修订;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篇8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10号)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依据《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二)制定整改措施。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

(二)制定整改措施。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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