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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市场规模8篇

时间:2023-09-20 15:23:15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1

关键词: 农八师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促进对策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和经营条件下,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投入适量生产要素,并使生产要素合理组合、充分利用,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其核心内容是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效益最大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的一项政策选择。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源于苏南、浙江沿海和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务农者收入及促进农业现代化的作用[1]。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说明为了保持其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对满足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一、研究区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八师(含石河子市)地处天山北麓中段,准噶尔盆地南缘,古尔班通古特大沙漠南缘。自治区直辖市――石河子市位于垦区中部,行政区域460平方千米。农八师垦区海拔300―500米,平均海拔高度450.8米,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7.5℃―8.2℃。垦区水资源较为丰富,地表有河水、泉水,境内有五条河流。土壤多系灰漠土、潮土、草甸土,土质多系砾质土、沙质土、黏质土等。

二、农八师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分析

(一)农业机械化水平高,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机械支持。

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农耕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八师农机数量和机耕面积有了明显增加,化肥等生产要素投入量也大幅度增加。2009年末农八师的农业机械总动力561207千瓦,拥有大中型拖拉机6105台,机耕面积实现100%,全年化肥施用量(折纯)176922吨,增长4.39%。农村用电量67863万千瓦小时,增长21.9%。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保障。

(二)膜下滴灌技术先进,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

农八师拥有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天业集团,该企业开发的成本低、性能好、农民用得起的“天业滴灌系统”创造了农田大面积应用滴灌技术的世界第一。农八师种植业全部实现了膜下滴灌。膜下滴灌技术节省人力和机工,保持土壤疏松,因此使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

(三)组织结构合理,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组织保障。

农八师下设14个团场,团场是一个以农为主,集工、交、建、商、文教、卫生为一体,农、林、牧、副、渔同步发展的大型国有农场。兵团农场基本经营制度是以职工家庭生产承包管理为基础、团场生产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主要体现在:(一)为承包职工家庭产前提供农资的集中采供、主要农作物的订单种植、农业结构的调整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二)为承包职工提供水、电、农机、植保、技术推广、气象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三)为承包职工提品收购及销售、收入分配、农业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四、团场统一加工经营大宗农产品。“分”主要体现在:(一)由每个承包职工家庭独立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并独立核算;(二)承包职工可自主雇佣劳动力;(三)承包职工对订单以外农产品可以自主种植、销售;(四)承包职工生产费用成本自理;(五)农机、畜群、果林及其他生产资料产权明晰到户,由承包职工自主经营管理。

(四)区域经济实力增强,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经济支持。

区域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奠定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基础。进入21世纪以来,农八师地区经济实力有了明显增强。2000―2009年,生产总值由261448万元上升到1432300万元,增长了5.48倍。人均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9807元上升到2009年的25110元,增长了2.56倍。区域腾飞的经济和高速发展的二三产业,为该地区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基础。

(五)社会保障机制健全,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促进农八师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

(一)推进二三产业发展,加快团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农八师非农产业还不够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还不够多是该地区农地适度经营规模扩大的主要限制因素,因此推进二三产业发展,加快团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促进农八师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首要任务。发展非农产业是转移剩余劳动力的根本途径。积极鼓励各团场,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积极发展中心团场,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镇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出台能够吸引团场职工到石河子市办实体搞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团场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相关产业,延长农业就业链条,为团场职工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

(二)完善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

农业市场化的发展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只有农业市场化的健全发展才能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水平。针对当前农八师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具有商品集散功能和相关基础设施的物流中心;深化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覆盖面;对中介组织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规范中介市场;将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采用多种销售方式,促进农产品的流通。

(三)加强剩余劳动力的技术培训。

农八师团场的剩余劳动力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除种地之外还有其他特长的职工,此类职工在非农就业方面占有优势,能在市场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除种地之外没有其他技能。对于这部分人,兵团要加强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免费开办技能培训班,根据市场需求向剩余劳动力教授技能,使他们凭借一技之长走向城镇。

(四)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多种手段促进土地流转。

兵团的农地在原则上是不允许流转的,但是面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现实,土地流转势在必行。农八师可以在团场内部职工之间进行农地流转,农地仍然在团场的控制范围之内,交易范围的锁定没有违背土地属于兵团所有的原则。为了推动农地在兵团内部职工之间流转,农八师一方面要建章立制,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要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性制度,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申报、审批、登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兑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采取有利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土地入股、租赁、互换、委托代耕等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2

关键词 规模农业;小城市建设;关系

中图分类号 F3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7-0287-03

1 规模农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规模农业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土地上实行规模经营具有较高机械化和集约化程度的农业生产。邓小平曾指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2个飞跃[1]。当前规模农业主要有“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农场、生态农庄等多种形式。规模农业将向“农企—农业工程公司—农业服务人员”的生产模式方向发展[2]。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聚零为整。整合土地资源,在土地流转上,农民把土地租给农企,或折价入股农企,农企雇佣农民做工。农民包产到户的承包关系不变,把地租给业主。业主和农民形成2种关系:一种是租赁关系,即业主租用农民的土地,向农民缴租;另一种是雇佣关系,即业主规模经营需要工人,农民就成了农业工人,又形成了雇佣关系。一个租赁关系,一个雇佣关系,业主和农民互为老板。在土地集中以后如果还是从事传统农业,就失去了集中和联合的意义[3]。因此,土地集中后一定要实行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这需要通过城乡的互动来体现。二是化整为零。发展规模农业同样要吸取前苏联20世纪20—30年代强制性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教训[4]。亚当·斯密通过研究制针厂得出结论:因为分工,所以专业,只有专业,才能大幅提高效率。农企将工程外包给一些专业的农业工程公司(如专业的绿化队伍、植保队伍、土化队伍、嫁接栽培队伍等),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在农业服务人员管理上,力求分片包干,力求极大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获得最大的整体效益。

2 小城市建设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市。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首次超过50%,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以城市化为主的新发展阶段。由于剪刀差等一系列因素使得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向城市“输血”,造成了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农村人进入大城市则成本太高,难以承受。城乡差距过大是内需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是人口众多的大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设小城市是打通城乡隔阂的桥梁,是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选择。建设小城市,既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以人为本、以城带乡的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建设小城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为城乡融合发展和扩大内需提供了广泛、持续的动力,为实现从工业化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向城镇化主导的内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重大的战略支撑,为实现城市化的科学发展提供了现实途径。

3 规模农业是小城市建设的推动力

3.1 规模农业为小城市建设就近提供原动力

一是规模农业可以就近为小城市居民提供高品质粮食、时令蔬果、肉禽等,减少流通成本,降低售价,改善居民的生活。二是规模农业生产本身就是潜力巨大的行业,绿色、有机食品日益增高的需求、特种养殖的火热、农业旅游的强大潜力、生物质产业的大势所趋等都将为小城市建设提供支柱产业。三是为工业生产提供原材料。一方面农产品是轻工业的主要原材料,另一方面规模农业非常适合于小城市的农产品加工业,潜力巨大。四是规模农业可以就近为小城市工商业提供劳动力。工业将从大中城市向小城市转移,并且通过制造业的发展带动相关配套领域、服务业在小城市的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向小城市集中,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当前“用工荒”已经趋于普遍化和常态化,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涉及工种类别多。有研究发现,通过农业集约化建设,当前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潜力可达3.1亿~3.4亿人,土地的集中经营和规模农业大量使用机械化解放了农业劳动力,为小城市内的工业园和服务行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

3.2 规模农业为小城市建设提供消费力

小城市的建设首先要有人口集聚,再有工商繁荣才能成为城市。拥有了一定规模的人口,才能形成一定规模的工商业,才能吸引外来人口的入户和投资,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使大量农民摆脱了农业的束缚,进入到小城市。规模农业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劳务性收入,土地入股或租赁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增加了薪资和经营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小城市建设农民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园等,通过进行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社会保障全方位覆盖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试点改革,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小城市落户并享有教育、卫生等城市公共服务。小城市配套齐全就无需到大城市落户,降低了农民转市民的成本,由于各项保障完善,使其有能力消费又敢于消费,扩大了内需。农业向产业化转变,土地向规模化集聚,劳动力向就近工商业转移,农民向就近小城市集中。土地集约化、农业产业化、小城市的人口规模扩大,第二、第三产业飞速发展,促进了城市化发展。农民成为市民,人口集聚,又促进了小城市市场的繁荣,反过来再次提高收入和健全城市功能,进入良性循环。小城市既满足了人们的住房需求,又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有助于解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不均衡、留守妇女儿童、高房价、空心村、城市病等诸多社会问题。

3.3 规模农业为小城市建设提供活力

作为规模农业的一种形式,生态农庄是以绿色、生态、环保为目标,以资源有效利用为载体,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集农业生产深加工与观光旅游为一体的规模集约化农业公司[2]。生态农庄正以体验式营销为手段,以人为本,以农为特色,以环保、绿色、健康为内涵,大力发展农业旅游[5],使游人在美丽的山、水、田、园、林、花整体布局里,在现代的吃、住、行、游、玩、购中亲近自然。农业旅游的发展能吸引城市人到农村和小城市消费,为其带来了就业机会、卫生习惯、科技知识、先进观念等。生态农庄在生产上普遍走循环农业道路,通过打造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使生态农业得以可持续发展。生态农庄的发展既可美化环境,又可增强小城市的魅力,既可扩大就业,又可提高经济效益。据研究测算,休闲农业每增加1个就业机会,就能带动整个产业链增加5个就业机会。1个年接待10万人次的休闲农庄,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 000万元,直接和间接安置300名农民就业,可带动1 000户农民家庭增收。如经营4 hm2小型农庄,其投资、产出、收益。

4 小城市建设为规模农业带来现代化

4.1 小城市建设带来工业化

规模农业需要有比较发达的非农产业,能容纳从土地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城市的发展与工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步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一般工业化的初期都是农村支持城市,只有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工业化所带来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和大型水利建设,才能对农业产生实质性的帮助[6]。大城市工业化带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候鸟”型转移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小城市第二、第三产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至小城市就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小城市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比大城市辐射更为直接和有效,且现代工业理念、生产技术、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将渗透规模农业生产过程中,可促进规模农业尝试着跳出农业抓农业,以工业化的机制、手段、要素来改造传统农业;用工业化的思维和技术对采购、生产、销售进行有效的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逐步实现包括选种、育秧、耕地、播种、施肥、除草、灌溉、收割、脱粒、烘干、仓储、加工、包装、运输、防疫、打扫、消毒、孵化、育雏、屠宰等从种养到餐桌所有环节的机械操作;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确定使命、设定目标、责任到人、奖罚到人,完善质量体系,塑造企业文化,打造战略管理。

4.2 小城市建设带来信息化

农业具有生产分散性、时间变异性、灾害突发性和市场多变性等,人们用常规技术难以掌握和控制的基本特点,造成了农业生产长期处于被动地位。运用农业信息技术,对于克服上述农业生产的基本难点、改变或部分改变农业生产被动局面具有特殊功能[7]。城市相对集中的劳动力和消费者群体,为信息化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又以方便的交通和各种完善的生产及生活设施为信息化提供了必要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小城市建设中对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的投入,有助于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信息化将成为规模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可通过遥感(RS)及时地提供农作物长势、水肥状况和病虫害情况;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提出“实施计划”;可通过全球空间定位系统(GPS+GIS),将该种集成系统安装在农业机械上,实现农田作业的自动指挥和控制,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精准化管理;可通过网络拓宽采购和销售的信息渠道。

4.3 小城市建设带来市场化

小城市具有完善的商业服务功能,在现有商贸流通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整体规划目标,不断加强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市场等建设,以点带面,扩大“万村千乡”和“家电下乡”的网络服务功能,拓展了农村市场。小城市建设使大量优质工业产品涌入,方便农民购买,改变了农村市场假货、次货充斥的现状,根除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农村市场弊端,进一步扩大内需。小城市建设促进市场化进程,使规模农业企业更便于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农业。一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随着市场调节的影响,根据供给的周期波动,及时调整生产,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农业经营各环节及过程开始按市场机制组织活动:首先,进行经济体制的创新,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多形式合作股份制,明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通过合作股份所有,分工经营负责,分红收益,使经营焕发出新的活力与生机,不断追求帕累托最优;其次进行市场渠道的拓宽,着眼于国际、国内2个市场,通过完善市场采购农药、化肥、种子和销售农产品;再次进行生产环节的变革,即在生产环节采取农、工、商、产、供、销密切结合的方式;最后进行管理理念的突破,采取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发展农业,因地制宜走差异化道路,加强创新并树立品牌意识。

5 结语

我国经济稳增长的着力点在于扩大内需,而没有小城市的繁荣,扩大内需就缺乏主阵地;没有农民的增收,扩大内需的空间也很狭隘;没有小城市建设与规模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渠道就很难畅通。因此,规模农业与小城市建设的良性互动才是根本出路。

6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吕家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信息技术和资源环境问题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08.

[3] 易中天.成都方式[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 QUIGEY C.Tragedy and Hope:A Hisitory of the World in Our Time[M].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66:392-402.

[5] 吕家发,刘敏.对生态农庄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考[J].农业科技管理,2008,27(2):77-79.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3

农产品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短缺经济时代,农业生产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消费需求,直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面实施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和逐步推进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充分释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产品供需逐步进入总量紧平衡状态。但是随着时间的演进,我国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导致农产品卖难买贵现象交替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多发、农民市民利益双双受损,农产品流通业发展的形势严峻,任务紧迫。

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于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不少人在流通领域找根源,把问题归因于农产品产销对接不畅、流通环节多、链条长等,有关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制度也不断地推陈出新,但是始终没有明显效果。实际上,农产品流通是起始于生产、终止于零售的一条完整产业链,如果仅从流通环节着手解决问题,就等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病根未除,隐患依然存在。农产品流通问题的根源在于产业链上游的农业小规模生产,唯有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改变小农经营现状,才能让农产品流通最终走出困境。

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产品“小流通”的根源

我国1980年代初期全面推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了丰硕的制度红利,但固化下来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也使农产品流通呈现出典型的“小流通”特征。

市场布局高度分散。小规模农业生产,使农产品交易分散,农产品归集成本高、风险大,带来的后果:一是市场参与主体“量大个小”。规模农业企业基于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要求,不会直接与小规模农户“一对一”交易,而是向规模化的经营主体批量采购,即将产品(原料)供应链的前端进行外包,这就为数量庞大的农民经纪人提供了市场空间,近年来快速崛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顺应了这方面的市场需求,这使得我国农产品流通主体众多,企业化程度和经济实力不高。二是市场集中度低。由于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多,对我国庞大的农产品市场而言,每个主体占有的市场份额如“沧海一粟”,整个市场“一片散沙”。以生猪养殖为例,有数据显示,我国生猪养殖行业年产值达1万亿以上,但规模化程度和市场集中度极低,70%以上的生猪由散户供应,最大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仅1%。而在美国,年产2000头生猪的企业占到80%,其中排名前20位的企业生猪养殖量占到总供应量的70%以上,前四大企业控制了国内50%的市场份额。 三是同质化竞争严重。由于市场主体经济实力弱、管理水平低、缺乏创新力,市场的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市场的高度分散又推高了监督成本、降低了违法成本,所以农产品流通市场往往是同质化竞争,甚至陷于恶性竞争,一些个体为抢占市场,大打价格战,有的还掺杂使假赚“黑心钱”。

农业产业链不稳定。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市场,这与小规模农业生产构成强烈冲突,把“小生产”与“大市场”串联起来的农产品流通链条非常不稳定,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供应不稳定。小规模家庭经营确保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但也使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程度低,农户调整种养结构的随意性大,造成农产品数量、品种、质量的不稳定,很难防范和追溯质量安全隐患。二是链条长节点多。农业生产的细碎分散,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而且市场流通主体普遍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产品供应链条很难“扁平化”,只能通过多层次、多环节购销以逐级扩大产品规模才能完成整个流通过程。三是产业链一体化程度低。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这是市场机制得以高效运转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但是在高度分散的农产品市场中,“理性经济人”属性加大了市场风险:由于买卖双方违约成本很低,市场频繁剧烈的波动又极易诱发其中一方违约,因此市场交易多是“一次性”买卖,交易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导致农产品流通不畅,很容易“卡”在某个环节,从而加剧市场风险。

对资源要素缺乏吸引力。农产品“小流通”格局,与缺乏要素支撑互为因果,构成走不出的“死循环”。首先,在资金要素方面,大资本不愿涉足。虽然前几年武钢、网易、淘宝、联想等知名企业都高调宣称要投资农业,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市场上至今未见他们产品的踪迹;一些“风投”注资农业,与其说是“掘金”农业,不如说是“掘金”股市,一旦他们包装的企业上市获利,立刻套现离场。金融机构不敢涉足。金融机构历来“嫌贫爱富”,只会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这是由其行业属性和经济理性决定的。涉农产业高风险、低收益、单体规模小,很难达到融资门槛。财政资金难以涉足。由于市场流通主体的"小众化",财政资金很难准确定位支持重点,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其次,在科技要素方面,流通主体受思想认识和经济实力影响,一般不会在科技上投入多少财力,现有的科技成果也很难通过有效的机制推广运用到如此小而散的个体。再次,在信息要素方面,面广量大的“小生产”和“小流通”给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带来极大挑战,很难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客观和及时,有用的信息也难以送达需求者。最后,在人才要素方面,因为农产品流通产业仍是粗放型劳动密集产业,工作辛苦、待遇不高、稳定性差,很难吸引到各方面人才。

农产品流通已陷入发展困境

在农业小规模家庭经营条件下,我国农产品流通业很难依靠市场内生机制和外部有效支持走上现代化道路,在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背景下,甚至难以抵御外来的冲击,已经陷入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

市场机制失灵。按照马歇尔的经济理论,自由竞争会导致生产规模扩大,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甚至不可避免地形成市场垄断。然而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三十年来,非但没有走向集中,而且始终零星分散,症结还是在农业小规模家庭经营。虽然政府对流通环节没有干预,农产品流通领域已是完全竞争市场,但就整个产业链来讲,生产环节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典型的政府手段,政府“有形之手”会通过产业链的传导,影响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环境,干扰市场“无形之手”在整个产业链上配置资源的效用。具体而言,农业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为了保证原料供应持续稳定,必须对供应链进行整合,一些大型企业还通过自建原料基地倾力打造“全产业链”,但是农业企业一旦向前延伸产业链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其经营环境就发生了很大改变,为了形成一定规模的连片土地,企业往往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与众多小规模经营农户进行谈判,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利,但过程繁琐冗长,交易成本很高,谈判的最终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另一种则是依靠乡村基层组织甚至县级政府强力推动促成的流转,虽然“效率高”,但也因此会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企业自身也面临更大的违规风险和政策风险。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多是第二种形式的流转。而且,大中型农业企业一次性投入大,管理成本高,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流转费用又不能转化为固定资产,一旦企业选择退出,将有巨大的“沉没成本”无法收回。因此,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场内各经营主体往往“小富即安”,很难做大,也不敢做大,而场外的社会资本想进又怕“水深”,不敢轻易涉足,造成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始终处于“小散”格局。

政府调控乏力。农产品流通业是弱质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理应得到政府的扶持。我国自古以来长期经济短缺,形成了重生产轻流通的传统(重农轻商),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存在,政府把主要精力和财力投向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则寄望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在商业、供销、粮食体制改革中,甚至把所属企业当“包袱”甩掉,以致于目前农产品流通领域是民营经济“唱主角”,政府无法承担起应有的公益性职能。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农产品供求已转为“紧平衡”,农业发展的矛盾已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农产品流通瓶颈愈发突出,对此,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连续出台政策进行调控,包括实施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减免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超”对接等等,但都收效甚微,除了因为民营性质的流通主体不可能按照政府指令或政府意愿让渡利润外,主要还是所有的政策都指向流通环节,没有触及小规模农业生产这个根源。

外资步步紧逼。我国农业无论是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相比,还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相比,都明显处于弱势,但对外开放程度又很高,加入WTO以后外资“趁虚而入”,目前已全面进入粮油、果蔬、肉、奶、水产等集中度高、消费市场大、利润空间广、发展潜力好的优势产业。从国内大豆产业“沦陷”的过程看,外资往往先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创出品牌建好渠道后,或者向上游的生产环节延伸,形成全产业链,或者大量进口低价农产品,对国内的农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进而完成对整个产业的控制。随着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国际零售巨头在我国生鲜农产品市场的份额不断加大,他们都自建或共建了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紧向生产环节渗透。美国私募巨头黑石集团等外资还直接进入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枢纽——农产品批发市场,斥巨资打造亚洲最大的综合性农产品物流园——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按照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的观点,当外资进入农业和食品产业链越来越多,会带来潜在的外资操纵农产品资源和市场定价权的风险。“尤其是流通领域更要提高警惕,外资对农产品流通控制的影响要比生产、加工等环节大100倍。”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产品流通困境中的出路

小规模农业生产是造成当前农产品流通困境的根本原因,只有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农业小规模生产为适度规模化生产,才能使农产品流通真正走上现代化道路。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变革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农业小规模经营为适度规模经营,为我国走出农产品流通困境带来了出路,是农产品流通业走上现展之路的重要契机。

首先,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促进稳定农产品供应。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机械化生产,增加农业产出水平;适度规模经营也有利于培养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职业农民,他们比传统“小农”更具有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和文化水平,能够理性面对市场波动,避免盲目冲动行为的负外部性;适度规模经营又有利于推广应用新型农业技术和标准,便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农产品供求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使农户顺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实现以销定产,提高生产的计划性有效性。

其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促进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使“小农”变“中农“、“大农”,农业生产的集中度大幅度提高,可以减少农产品交易难度、交易频率和流通环节,使农业产业链“扁平化”,降低流通成本;适度规模化生产在加大一次易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买卖双方的违约成本,从而强化双方的履约意识,有利于农产品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促使农商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主体,更容易走强强联合、抱团发展之路,增强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取得更加有利的市场谈判地位,并通过农超对接、产地直供、连锁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业态直接“闯市场”。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4

1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效

1.1促进规模发展,带动结构调整

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需要建设标准化、优质化、规模化基地,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实现了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促进了优质化产业的规模集聚[4];实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管理,实现了农业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实行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壮大了第一产业,而且带动了二、三产业的发展。

1.2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与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直接进行订单生产,直接参与到市场中,农民不再为“卖难”、找不到市场而犯愁,大大促进了农产品的产销衔接,增加了农民收入[5]。

1.3提高农业整体水平

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大促进了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了农业整体水平。专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需要开发和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大大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同时,龙头企业努力创建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具有特色的名牌产品。

2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2.1组织化程度较低

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只能获得有限的农业生产利润,商业利润大量流失,而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人则获得了大量的商业利润。组织化程度低,使农民在新阶段难以得到生存和发展[6]。此外,农业科技教育、农民素质现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在国民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等,均不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

2.2主导产业缺乏长远发展能力

尽管各地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时,都确定了一些主导产业,但多是小规模、不成批量的产业,竞争力强、规模较大的支柱性主导产业较少。部分地区由于信息滞后,或没有结合自身实际、从自身优势出发,在主导产业进行确立时存在趋同性,缺乏特色,与市场缺乏紧密联系,导致主导产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

2.3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

目前,龙头企业没有摆脱散、小、低、弱状态。大部分组织的龙头企业还是小企业,经济实力弱,经营规模小,辐射面狭窄,资本积累慢,不能形成较强的带动能力,产品规模难以形成,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弱。

2.4利益机制不完善

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利益机制。完善的利益机制是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订单机制不完善,龙头企业在利益面前不能自觉地让利于农,双方未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助协作、联动发展的关系,因而不能形成长久、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3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3.1把握市场导向,搭建信息平台

正确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市场导向,建立宏观调控下的农业产业化市场导向机制,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市场引导农户的战略目标。市场导向机制的完善有利于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分析,帮助农民按照市场需要安排生产和经营,使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成为政府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的主要手段。

3.2因地制宜,大力培育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基础,培育主导产业,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能够发挥当地优势、品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群众有一定种养基础的主导产业来培育。要突出重点,从当地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出发选择重点突破;要突出特色,实施名牌战略,开发优质名牌产品,形成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要突出规模,实行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规模产业。

3.3立足当地实际,加快发展龙头企业

根据各地区域特点,切实做好规划,坚持高标准、大规模、高附加值、独具特色、带动功能强的原则,对争办的龙头企业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同时龙头企业必须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更新技术和设备,加强市场调查和预测,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注重经济核算,提高整体素质。

3.4加快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

农业产业化要求农业科学技术融会贯穿于产业化的全过程,没有较高的农业科技含量,就不可能有高效的农业产业化。要把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一项战略目标来抓紧抓好,劳动者作为市场主体,其接受新技术、新事物的能力对农业产业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抓好科技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3.5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我国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应以促进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增加为目标,围绕农业优势产品和主导产业,多层次、多类型、多领域推进,促进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

3.6创新管理机制

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最低保护价收购和风险基金等方式,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龙头企业与农户要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发展订单农业,通过订单规范产销双方权利和义务。

3.7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业产业化延长了农业产业链,不仅带动了第一产业的发展,而且带动了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化经营与专业化生产促使剩余农村劳动力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了剩余劳动力向乡村工业、城镇服务化转移,加快了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4参考文献

[1] 王伯祥.发展农业产业化必须解决好相关联的几个问题[J].河南农业科学,1999(1):17-19.

[2] 蔡雪魁.县域农业产业化经营现状及建议[J].河南农业科学,2006(6):5-7.

[3] 蔡雪魁.县域农业产业化经营现状及建议[J].种业导刊,2009(4):40.

[4] 农业部:“十二五”农业产业化跨越式发展重推六件事[J].种业导刊,2011(1):42.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5

家庭农场产生的动力

无论是一般农户还是家庭农场,都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都在市场力量的制约下,与其他经济主体一起从事生产与交换,所不同的只是参与程度。在机遇与风险双重力量的作用下,“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在双重作用下,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压力空间受到挤压,完全参与市场可以带来高回报,而非市场的农业生产行为不足以提供生计保障,从而使得农户保留非市场农业生产行为的基础逐步瓦解。在政府和市场等外界力量的推动下,家庭农户向家庭农场制度演变的动力将逐渐加大。这种动力来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两个方面。

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供给在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各地的经验探索与农业经济理论发展。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需求在于,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劳动力、土地和农业企业家管理才能等稀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农业技术进步与现行分散家庭经营之间的不匹配性。如图 所示,家庭经营制度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基础。从农户经营角度来说,在制度环境、政策支持和农业理论等制度供给推动下,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农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分工扩大,产生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普及等构成制度变迁的外生性推动力量。在内外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家庭农场产生的微观条件日渐成熟,制度环境逐步形成。

尤其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政策供给在家庭农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吉林延边州颁布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上海松江区制定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等。这些政策实施以后,家庭农场在延边州、松江区等地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还必须与家庭农场生成的微观环境相结合,与家庭农场的发展进度与速度相一致。如果忽视家庭农场产生的基本条件,一味地依靠政策支持,不仅不能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而且会因权力滥用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特定的制度环境

如果将家庭农场看做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环境,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发展经验与我国的发展实践表明,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壮大,需要的制度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 以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首先是劳动力市场制度。

家庭内部分工出现以后,产生了劳动力兼业化和专业化两种趋势。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瓦解,农户在市场体系中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农民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农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民不断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演化为专业农户。在这个双向变动的过程中,劳动力流动既是必然要求,也是前提条件,而劳动力的顺畅流动需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作保证。

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 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雇工需求,推动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正如黄宗智和彭玉生指出,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从而使得适度规模生产的大户或家庭农场大量产生。这些农场由此达到自家劳动力充分就业的规模,一反过去因土地稀缺而处于“劳动力过剩”或“就业不足”的状态。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空间,也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2011 年,吉林延边州城镇化率达到67. 04%,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的图们市城镇化率更是高达81%。在城镇化的带动下,延边州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大大加快。为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延边州开始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进城农民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同等市民待遇,积极解决进城农民住房、医疗和养老问题。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进城定居者越来越多,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样,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产生也是建立在劳动力大量向非农转移的基础上。2009 年,松江区农民非农就业达到17. 75 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90.28%,为家庭农场产生奠定了基础。可见,家庭农场制度产生的前提在于,劳动力能否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

第二是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家庭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实现适度规模集中。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使得土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利用效率难以提高。同时,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制约了土地商品属性的充分发挥,制度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以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作为基础。因此,一方面,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完成确权、颁证制度,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发展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延边州在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通过固化土地基本收益权、确保土地流转收益权和稳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等方式,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松江区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采用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严格资格认定和考核标准等措施,建立农场主租赁农地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武汉市在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实施了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中介、整村流转等模式,依靠发展产业、强化服务推动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浙江慈溪市更是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建立土地信托机构,大力扶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可见,能否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体系和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

第三是社会化服务制度。

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可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延边州针对专业农场的发展特点,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和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个性化、综合; 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民间性农业服务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松江区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制定了《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明确提出要从技术指导、农机服务、农资供应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厚服务,并结合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以上地区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可见,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条件。反过来,家庭农场作为组织化经营主体,具有服务需求和供给双重属性,其发展壮大也会使得我国多主体、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论坛:家庭农场如何建?

不能强造家庭农场

农业经济专家 郑风田

家庭农场是现行家庭经营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形式,必须根据当地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与农民退出愿意渐进发展,防止从众、急于求成等倾向,更不能出现垒大户式的“强制人造家庭农场”。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的比重差别很大,数据显示: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第二梯队的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 36.2%、34.2%;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第一与第二梯队,非农就业多,非农收入高,城镇化比率高,农民务农积极性低,土地流转的比率就大,发展家庭农场就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下的地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这些地区不应强制发展家庭农场。

整体看可以在城镇化比率高、非农就业比率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建设家庭农场,不应全国一刀切都搞家庭农场。

建立完善农民工市场化后的土地推出机制是基础。为了保障退出后的农民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退出价格不应太低。户籍改革不应该与承包地退出挂钩,这是农地流转的底线,因为我国已实行农地长久承包,承包土地已是农民的最大财产,这个财产只能通过租赁售卖,不能无偿剥夺。

在台湾,进城工作的农民如果把农村的土地卖掉,不但可以在城市买到住房,而且还有余钱做小买卖,保证他们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目前我国城镇居住成本太高,仅有1%的农民工有住房,在这种现状下,如果强制让他们退出家乡的土地,风险太大。

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

中国农业发展研究院院长 黄祖辉

在欧美电影中,常常能一览家庭农场芳容:蓝天白云下,地幅广阔的庄稼年丰岁稔,机械在忙碌着耕种,农场主们悠然自得。

但是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比如,不能单纯追求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关键是要追求比较效益和家庭农场的综合效益。相对而言,大宗农产品,如粮食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对重要;而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如蔬菜、水果、畜禽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并非决定因素,如何通过专业化分工和服务体系的建构,形成规模化服务体系,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条件并不很成熟。

此次中央在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发展问题,我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问题的重视,也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体现。它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并存格局在中国会长期存在,但是会不断地优化。

家庭农场的规模需要有三方面考虑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巡视员 关锐捷

今年的一号文件第一次出现新名字――家庭农场,但由于社会保障、就业岗位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有一个综合的考虑,家庭农场规模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虑:

首先是要考虑经济收入。关锐捷说,今后发展现代农业的家庭农场,它的经济收入应该不低于或者高于从事其他产业或其他岗位的经济收入。分散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就业不充分,一年收入也很少,很难能够提高,只有形成一定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它才有相应的经济收入,这是一个考虑的先决条件。

其次要考虑土地产出率。关锐捷说,如果农场经营规模小,其土地产出率就会高,因为它单产高,精耕精作,但是劳动生产率低;如果经营规模大,很可能劳动生产率高,但是土地的产出率就比较低,所以要有一个适度的经营规模。

第三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关锐捷举例,根据我国上海、浙江包括东北的试点实验看,南方的双季稻在50亩以上,而在北方要加一倍100亩以上,因为它是单季生产,整个规模的确定要和其生产经营的能力以及它的条件、环境,包括农业机械化水平、耕作的管理水平、个人经营能力等联系起来。

扶持家庭农场不能靠行政推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徐小青

我们去年一年主要是做这方面的课题与农村实地调研。家庭农场实际上和专业大户差不多,但其最主要特点是:以农户家庭的劳动力为主,耕种的规模适度,它也依赖于日趋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政府的服务。我们调查中看到的家庭农场,多是夫妻两人经营,种百十亩地,农忙时再雇一两个工。

去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到职业农民,我想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就是职业农民。需要注意的是,大户也好,专业户也好,家庭农场也好,合作社也好,一个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家庭经营的内核没有变。

家庭农场有明显的优势:一个是规模适当,一个是劳动者的素质更加专业,从事粮食种植的意愿是稳定的,他会想方设法种好田,种粮积极性比较高。目前我们调查到的家庭农场都是以种粮为主,需要国家的补贴政策支持。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6

内容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完善,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途径。本文研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双高外向联合驱动模式。并指出通过政府职能作用的合理定位;完善市场、强化市场的引导作用;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挥开放经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诱致性拉动作用,共同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双高外向联合驱动模式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有学者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应实行从国际经济大循环向国内经济大循环转变(贾根良),改变以往过于倚重外贸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应该将经济发展的重心转变为扩大国内内需,而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实行农业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经济效益,改变农民在农产品市场的弱势地位,提高农业的成本效率和交易效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民的议价能力,吸收更多的农民加入组织,改变以往的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交易的频率,降低农民交易成本,将农产品市场从以往的完全竞争市场向区域的卖方垄断竞争市场转变,增加农民分享市场经济收益的份额。

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是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实现工业化(杨永华,2007),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推动力,是促进农业增收增效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良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给予其发展提供了大力的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和经济支持。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综合素质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外部发展环境仍不完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

合作经济思想起源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其三大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分别对合作经济思想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并推动了合作化运动的实践。圣西门提出在合作中应该按照个人能力和贡献分配的思想;傅立叶构建了“法郎吉”和谐社会,充分肯定合作对生产力促进的作用,认为协作制度能使产量增加三倍。在欧文“新和谐公社”的理想社会中,他强调重视专业合作组织。马克思主义在吸收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合作是一种生产关系。在农业生产上的合作,马克思主要是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农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是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一种手段(王庆,2008)。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在这些农业合作社中,收入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作为基本原则,必须“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西方学者对于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创新,融入了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博弈论等新内容,从不同侧面论证了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俄罗斯“社会农学”创始人恰亚诺夫主张家庭农场制,通过分析农民家庭结构对农民农场组织的影响,提出家庭结构决定了家庭经济活动规模的上限和下限,在数量和质量上影响农场的组织状况(恰亚诺夫,1996)。科斯、威廉姆森等的交易费用理论提出通过交易主体(农户)以合作组织形式降低交易成本,将交易成本内部化,提高交易效率。谢勒在贝恩(1959)的产业组织理论基本框架基础上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范式(SCP)。而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应该是市场绩效和市场行为共同决定市场结构,三者之间是一种复杂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单向的关系。以布坎南和奥尔林为代表提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如同公共物品的供给和需求,是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选择。纳什、夏普里等学者的“讨价还价”模型、Shapley值以及“核”概念拓展了合作博弈论,其指出成员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合作组织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泰勒尔将博弈论引入合作组织理论,认为组织行为不仅取决于市场结构,还取决于组织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致的其他组织反应行为的预期,应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紧密联系,通过组织内部结构调整来解决市场问题,实现瓦尔拉斯均衡(刘丽霞,2008)。Sexton(1986)利用存在核心解的N人博弈模型,提出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二)国内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模式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有无依托主体的角度,分为依托型和无依托型(苑鹏,2001;郭红东,2002);二是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范围的角度,分为生产主体型、流通服务主体型和综合型的合作经济(刘劲松,2004)。现阶段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模式选择主要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社区农民协会模式和股份制合作模式等(向东梅、陈德,2006)。

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的途径,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分为市场自发式模式与政府主导式模式。认为市场自发式实际上就是在市场作用下自发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政府推动型与社会改造型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组织形成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刑晓燕)。

制度创新理论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模式大致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如国企改革。而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创新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创新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其主体是个体或者特定的组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来看,只有当制度创新需求者新的要求与上层决策者的收益预期趋于一致时,制度创新的新均衡才会形成。一种制度创新是从一个可供挑选的制度创新集合中选出来的,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将比这个制度创新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创新更有效。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需要大量的资源条件,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处于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 (苑鹏,2001年)。

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各有不同,东部地区主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中部地区主要是能人牵头型、西部地区主要是政府主导型模式(王新利、李世武,2007)。吴素芳(2008)对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中,提出政府推动的外生型发展模式、“专业大户+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支部+协会+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股份合作的组织发展模式等。王大庆(2007)基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科技”CIS模式进行研究探索,通过对黑龙江省顺利村“三位一体循环经济模式”(CIS模式)的实践探讨分析,提出通过市场把科技、产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从我国各地实践探索经验看,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路径主要有:“农户+龙头企业+市场”模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模式;“农户+专业市场(基地)+市场”模式和“农户+中介组织+市场”模式。

双高外向驱动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而目前我国更多的是农户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进入市场的合作行为模式,常见的是“公司+农户”模式,但该模式存在如下缺陷:多数契约为附和契约、买方垄断、企业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等。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可以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部门带动型等。按运行机制,可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三大类型(黄祖辉、徐旭初,200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内外机制的共同推动,尤其是社会政策的支持是第一位的(杨团等,2007)。

双高外向驱动型模式综合考虑市场、政府以及对外开放经济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驱动作用,重点突出开放经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诱致性拉动作用,通过市场驱动、政府推动和开放经济拉动联合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在二维度整合模型基础上拓展的三维度模型。李燕萍,涂乙冬(2009)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构建了市场调节、政府宏观调控的二维度整合模型,将其发展模式分为:双低驱动型、市场驱动型、政府驱动型和双高驱动型。认为双低驱动型模式与经济发展呈高度负相关关系,而市场驱动型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呈高度正相关关系。他们主张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依靠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二者的共同作用。

双高驱动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制度比较完善以及政府职能高效的基础上的理想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在从双低驱动模式向市场驱动型或者是政府推动型模式转变,最终达到双高驱动型模式,但是双高驱动型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很少。该模式结合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要求政府在各种税收、金融、土地流转、制度、法规上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足够的扶持力度和发展环境,加强对合作经营管理的监督。同时要求市场机制比较完善,通过价格杠杆诱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上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发展模式并遵循内部治理机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使社员总福利达到最优。

双高外向联合驱动型模式(见图1)是在双高驱动模式的基础上,加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实行走出去的策略,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国内市场提高其知名度,打造知名品牌,并逐步走出国内市场,增加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同时,还要实行引进来的策略,即通过不断开放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吸收国外知名企业加入组织,形成一个跨国跨区域的大型合作组织。通过引入外资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制度,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以及依靠其较高的国外市场占有率,拉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市场的占有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外向发展。各地可以考虑本地的客观实际,在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社组织,利用其信息、组织和网络的优势,在竞争中寻求国际合作,在合作中壮大自己,同时坚持立足国内市场与放眼世界市场相结合。

结论和建议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选择应该与该区域的资源禀赋相匹配。资源禀赋不仅会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的组织的规范程度、结构的联结度,还会影响到组织的行为边界等方面。如果经济资源充裕、人力资源优良、市场规模较大,则倾向采用规范度高、结构紧密、统一实施管理与协调的实体性组织模式来运作经营;如果地区的经济资源约束较强、人力素质偏低、市场发育迟缓,则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的模式应采取灵活、规范度低、结构松散的、规模较小的组织类型;后者通过持续的发展和积累,在其经济能力和组织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存在向前者转化的组织行为动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选择不仅要充分考虑资源禀赋、资产专用性等因素,更应走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既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也要增加市场的作用力,同时也有必要投身于国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政府应该加强对合作组织的立法建设、扶持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地区差别较大,统一的发展模式反而不利于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应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的比较优势,选择理性的发展模式,完善其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区域,应该选择政府驱动型模式,并逐步过度到“双高驱动模式”,从而进一步发展为“双高外向驱动模式”。而在外部环境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尤其是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该选择市场驱动型模式,达到“双高外向驱动模式”,充分利用外资优势,引入外资企业加盟,拓展国外市场。积极鼓励相邻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打破区域的界限,促进规模经营的实现,拓宽组织的活动空间和服务功能。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政府不应过多的干预合作组织的内部经营管理,使其过度依赖于政府。农民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单纯行政关系。政府应该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脱离出来,其功能应该定位于:维护公平、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农民组织的建设提供制度和政策服务(韩晓翠,2006)。政府的职责是构建一个市场体系,规定社会经济政策,通过法律和政策对于市场进行整合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改善公共交易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加大财政信贷、提高金融支持、落实税收优惠等。尤其是当前农村金融缺位,政府应该建立层次分明、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适应的信贷规模,可以采用集团信贷模式、混合信贷模式、单户信贷模式。

在当前金融危机下,要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收入,除了法律、金融支持、规范管理、税收优惠等措施外,政府应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分散于各个独立的农户家庭,而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不清晰,流转不规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所以应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应赋予农民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更多的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政府在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人力资本的投资。加强教育和培训可以缩短农民对新事物的认知时滞,提高整体素质。农民文化水平高低会影响到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而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确了解和理解是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会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成本,合作组织制度变迁中预期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就会降低,同时合作组织运行中的管理和监督成本也越低。

(二)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农产品,不能脱离市场。亚当•斯密(1996)论述了分工协作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性,指出在任何商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商人、运输者及其他许多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他分析研究了市场规模对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影响,认为市场的发育度是与某一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类型的选择是高度相关的,一个地区的市场规模越大,市场越完善,经济个体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并相应地投入专用度更高的生产资本,而这直接导致治理的规范度提高。反过来说,市场发育滞后的农村地区,由于市场规模极为有限,专业化程度较低,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的公有资产的专用度较低,因而其组织形式缺乏规范化的内在动机。所以要不断完善市场结构,使其符合完全竞争市场条件。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的规模经济理论,合作经济组织应达到适度的规模。虽然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出发,交易的次数越多交易成本越大,即组织的规模应该越大越好。但是规模越大,其内部管理成本增加,反而使其效率低下。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发展,提高国际市场的占有率,要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要引进来、走出去。通过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的联合和合作,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各方的决策者、专家和实践者共同参与,在经营管理上加强改革创新,积极引进实践经验丰富、有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来改善经营,提升管理质量和服务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竞争力,并最终演变为规模巨大、专业化水平很高,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的经济组织。其合作组织模式也需要适度的创新改革,可以考虑引入外资企业加入合作组织,既能获得外资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服务支持,同时又能通过外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增加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以便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实现农产品的品牌经营战略。同时要加强国际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国内和国际项目在设计和资金使用上应加强协调,提高成效。

参考文献:

1.杨永华.发展经济学流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3.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李燕萍,涂乙冬.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一个二维度整合模型.理论月刊,2009

5.王新利,李世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

6.韩俊.调查中国农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7

为促进土地的有序流转,今年3月份,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的,意味着我国原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金融体制将被“打破”,农民以地融资贷款将成为现实。那么,什么土地流转办法或机制是既能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又最有效和可持续的呢?

通过多年以来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与探索,并针对当前土地流转的现状和问题,我认为应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该机制依据《宪法》将农地产权(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等)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分配混合(简称“51:49式”土地集体公有制)后再市场化流转。并主张集体所占农地产权及收益总额的51%主要用于农民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农地规模化公积金,以解决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失地失业农民的生存和就业保障问题,其余49%的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进而形成既能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主导地位,又能实现土地市场化的机制。

“51:49”土地流转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经济条件的基础,但是农村土地流转现在仍处于一个相对混乱的局面,这不仅没有有效的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反而在一些地方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在我看来,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允许土地产权和住房财产权的市场化自由流转,但还必须坚持土地集体公有制。这就意味着政府需要解除某些与《意见》精神相悖的规定,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便利条件,农民的所有集体资产和私人资产均应得到确权,并尽快向确权人颁布具体的权益证书;及时修改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条款,建立既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能实现农村房产市场自由交易和土地自由市场流转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抵押贷款取得持续成功。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农地的三项要求(土地集体公有制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和农民对农地的三项要求(农民对土地在国家和集体层面的货币化社会保障要求;农民利用土地实现生存就业和发展就业的要求;农民利用土地作为商品实现其财产收入的要求),要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试验。从七个方面试验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一是在试验村进行土地所有制创新,建立“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农民)土地所有为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新形式,简称为“51:49式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确定转出土地者和转入土地者,让他们达成土地比例化市场交易,且都能感受到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好处。三是形成新的集体成员资格条件和新型土地承包关系。四是建立土地社会倮障基金。五是建立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六是实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土地长期抵押贷款。七是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和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通过集体土地产权比例化市场自由买卖,逐步建立健全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载体的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关于形成新型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其实质是指土地家庭承包货币关系长久不变和土地家庭承包实物关系长久不变并存。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因此,实行农地产权51:49比例化混合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控制权市场流转,转出土地农民可用土地衍生的“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来体现他与集体之间的土地家庭承包货币关系长久不变(新型的土地承包关系);转入土地农民或组织则用其获得的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控制权,体现他与集体之间的实物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样就彻底消除了转出和转入土地双方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市场流转集中和人口同步城镇化进程,因为不管短期打工,还是长期打工的农民都可依靠“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放心地出售土地,进而加速土地流转集中。打算永久进城的农民则可将“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转移至城镇相应的社会保障金和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中去,带着财产转移,有利于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愿意重回农村的农民工则可提取公积金买地返回农村,体现了来去自由。关于新的集体成员资格将是动态开放的,原集体成员出生自然获得、继承获得和购买获得并存。

该试验提出了建立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机制的创新思路。这一思路遵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依据这原则可同理提出“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农民)所有为辅”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新形式。从经营的角度看,“土地以集体公有为主”用集体土地统一经营权来表达,“非集体所有为辅”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表达,从产权数量上看,让前者集体占集体土地产权的51%,让后者农民占集体土地产权的49%(简称51:49式土地集体所有制)。由此可见,试验设计所提出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新形式与当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完全一致的。

当然,该比例划分不是绝对的,也可借鉴“金股”制度等灵活性处理。我们主张集体所占农地产权及收益总额的51%主要用于农民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农地规模化公积金,以解决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失地失业农民的生存和就业保障问题,其余49%的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进而形成既能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主导地位,又具有双重保障和稳定性的农地产权市场流转机制,最终科学解决人多地少条件下农地产权市场化所产生的社会震荡问题,及农地产权自由进入和退出问题,探索了一种集体土地市场化和规模化的新途径。该试验还将对农地产权比例市场流转所需的配套措施,如农民利用土地实现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农地金融支持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综合探讨。

以公有制为主体,建立双保障型土地市场

为检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我们在陕西省蓝田县董岭村建立起试验基地。该改革试验示范项目将农地产权(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等)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混合分配后再市场化流转,解决“转出土地农民不敢转出土地”和“转入土地农民或经济组织无钱转入土地”问题,探索集体土地永久市场化、规模化的新路径。

董家岭村示范项目探索建立“以土地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农民)土地所有为辅”的土地集体公有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控制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试验,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而科学地解决人多地少条件下土地产权市场化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农民农地产权自由进入和退出问题,让农民“退出土地”有保障,“进入土地”有支持,彻底消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具有双重保障的农地市场流转机制”。这一农村的新思路是遵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借鉴国有企业划分国有股、企业股和企业全员持股的经验及城镇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做法,将农地产权(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等)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集体占51%,农民占49%的比例混合分配后再市场化流转。其中集体所占农地产权及收益总额的51%主要用于农民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农地规模化公积金,以解决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失地失业农民的生存和就业保障问题,其余49%的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进而形成既能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主导地位,又具有双重保障和稳定性的农地产权市场流转机制。

从实施“51:49”土地流转模式的董岭村项目取得的成果看,通过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改革,土地可以量化为货币,给村民提供双重保障,当然货币也可自由购买土地,让农民实现生存和就业。现有的土地流转方式制约了农业集约化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启动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试点后,可以很好解决村里土地规模化经营问题,把村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加快村里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他们村力争用一到两年的努力,流转土地2000亩,为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改革探索可以推广的经验。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村委会再委托第三方或自己成立公司经营,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保障村民收益,村民可以享受土地收益保底和产业发展年终分红,同时在村委会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试验中也体会到农村宅基地、林地和草地也可依此方法实现市场化。

通过集体土地产权比例化市场自由买卖,逐步通过土地市场形成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载体的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该试验将在董家岭村形成新的集体成员资格条件和新型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建立土地社会保障金、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实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抵押贷款,找到了一种农村土地与金融结合的有效路径,最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篇8

【关键词】农产品营销渠道 优化 产销一体化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特点和营销渠道的模式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特点

(1)农产品市场主体规模小且分散。农产品市场的主体无论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还是商贩和流通企业。都呈现生产经营规模小、交易金额有限,且分散经营的鲜明特点。因此需要尽量减少其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

(2)农产品市场经营风险较大。绝大部分农产品是具有生命的鲜活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中会发生腐烂、霉变和病虫害等,很容易造成损失,保质贮存难,保鲜更难,有严格的保质贮存期限,超过一定的期限就会变质,失去其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因此,对其营销渠道体系建设中销售、流通的硬件设施、设备要求相对工业产品要高,对其相关的流通企业的功能要求也就相对较高。这一特性也使得农产品市场的投资、运作风险较大。

(3)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大。由于规模小、经营决策分散,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机会主义行为的增加加剧了批发市场农产品需求和供给的波动。最后市场行情信息流通不畅。如果农产品贩运商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产销地农产品市场行情的变化,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大大降低。但是,相当一部分农产品贩运者在收购农产品时对销地市场行情并不十分清楚,并且信息陈旧,因此他们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增大,而他们盲目贩运行为又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的风险。

(二)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渠道的模式

(1)农户自主的直接营销渠道。这种直接营销渠道大多存在于一些较为落后、城市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或者一些地方性的农产品交易中心。农户采用简单的交通运输工具将所收获的农产品拿到集贸市场上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这种营销渠道非常直接,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农户在满足一定的成本要求下以较低的价格将农产品销售出去,消费者效用较大。但直接营销模式下的农产品市场较小,市场需求较小,继而农产品销量也不大,加上农户销售农产品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较高,这种营销渠道模式难以对农户的增收带来实质性提高。

(2)以中间商为主的营销渠道。这种模式可概括为“农户 + 批发商”,农产品从生产者那里到达消费者手中须经历多层中间商(批发商)的流通环节。这种模式较之于农户自主直接营销的优点在于借助于中间商的市场能力能将大量的农产品推向市场,满足农产品社会化的广泛需求,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农产品营销模式。由于农产品的最初供应者为广大农户,其组织化程度极低,加上农产品的同质性程度非常高,使得中间商在农产品收购中具有较大的定价能力,他们尽可能地压低农产品收购价以提高自身获利空间。同时,目前国内有关农产品中间商的相关监管措施和法规还不到位,使得众多的中间商组成的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农产品在中间环节流转过程中层层加价,而农产品作为生活中的必需品,消费者也不得不接受较高的农产品销售价格。因此,以中间商为主的传统营销渠道,既不利于农户市场地位的提高,也从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3)收购商十批发商+销地零售商模式。这种模式具体表现为“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供应商+超市”等形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与农产品销售方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买卖和利益博弈关系,而更多的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农户与龙头企业或者超市之间形成合作,通过签订订单,企业和超市可以长期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同时,企业和超市可利用自身的生产销售条件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或包装,形成农产品“产―加―销”的一体化销售模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实现农产品产业链的延伸。另一方面,农户通过与企业以及超市合作,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有利于针对性地进行农产品生产,避免农户自主生产下的盲目性。但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区域结构的差异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这种合作性的营销渠道模式在全国的广泛推广还较为缓慢。

二、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面临的问题与瓶颈

(一)市场主体缺乏竞争力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上游主体由各农户、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组成,他们共同是农产品的生产供给;生产大多是一家一户分散式的小规模的生产,这种小规模的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成为具有实力的主体。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生产和加工集约化程度低、规模小,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地位还未形成,不能及时、准确、有效获取产品的供求信息,致使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和半径都十分有限,农民靠自己销售生产的农产品。同时,我国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导致的农产品批发、零售经营者与农户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二)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以农贸市场为主,连锁店和超市所占份额较低

我国的农贸市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国家放开对粮棉油等农产品的管制而实行市场购销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些农贸市场遍布城乡各地,以其商品丰富,经营活跃,成为居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市场。长期以来,农贸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中最为重要的销售终端。但这种传统的零售终端存在诸多无法规避的问题,经营主体分散,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设施落后,不利于食品安全控制。市场功能尚不健全,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连锁店和超市的农产品销售业务近几年来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但目前其销售量仍然非常有限。从农产品种类来看,蔬菜、果品、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还是更多地通过农贸市场销售,只是粮油、乳制品及深加工农产品,通过连锁店、超市销售的份额增长较快。

(三)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目前仍存在较严重缺陷,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和决定机制尚未完成。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三种:国家垄断收购,农户自产自销以及小商贩贩运。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并反应农产品真实价值,我国广大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经营规模小;农户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弱,产业化程度低,广大农户对农产品价格影响力较弱;市场价格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国性、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现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少,虽具有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数量少且分布不均衡,对整个农产品市场价格影响有限。

(四)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

农产品市场信息是联系农产品产、供、销的桥梁和纽带。农产品市场信息流通不畅的主要表现是广大农村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传统媒介并没有成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必须加强信息服务机构建设,特别要加强政府农业信息机构建设,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鼓励和推动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五)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的缺陷

农产品渠道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还取决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完善农产品市场法律法规,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转。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空白。己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仍然缺乏,使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可操作性,降低了法律法规效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批发市场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优化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策略

(一)建立行业协会,保障生产主体规模化、组织化

正是由于规模小,单个的农民很难控制市场销售价格。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收者。相对于大规模的企业,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力非常弱。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交易主体相对分散,商品交易量少,增加了考核和谈判的次数,也即提高了考核和谈判的成本。在交易中,特别是在谈判中,单个农户势单力薄,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市场交易成本高。我国的农户在规模上是“全世界最小的农户”如果仍然进行分散经营,交易必然居高不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户合作经营。在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形式多样,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还有行业性的,甚至就是某一种产品的协会。比如就某种产品建立的区域性的专业协会,我国也应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之成为农民与市场连接的桥梁。

(二)构建以连锁超市为主体的零售终端,实现销售“超市化”

农产品销售“超市化”是农产品进人品牌竞争阶段的标志。农产品销售超市化的实质,就是商业企业从流通领越向农产品生产领域渗透和扩张,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以现代流通业作为引导,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而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超市化不仅能提升市场品位,吸引更多消费者,而且有利于引导农业生产按照消费需求组织生产,调整结构,提高品质,克服农副产品生产的盲目性,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贸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中最为重要的销售终端。这种传统的零售终端存在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如质量保证问题、经营不规范问题等。改进现有的农产品营销渠道零售端,必须要逐渐建立以超市连锁经营为主体、以农贸市场为辅助形式的农产品零售终端系统。近几年来,许多人主张将农贸市场改为超市。超市是农贸市场与现代超市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取长补短,充分发挥特色优势。

(三)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渠道上游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其中又以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最为明显。这种低组织化程度造成市场信息搜寻成本高,交易费用高,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低。而要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进行组织化、规模化改造,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组织化程度增强。不仅表现在农户端,在龙头生产企业身上也有体现,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弱以及人才缺乏等原因,也不能很好地加工农产品。导致农产品增值有限且不能使顾客满意。所以,提升渠道上游主体的竞争力应该从农户、龙头企业两方面进行。建立大型农工商综合体,实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这种形式的作用是把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行为预期提供保障。美国不少大型的公司制农场即为这种农工商综合体。

(四)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制建设,应该首先优先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制定既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等成熟的经验,又要能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特点,使它既适合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批发市场开设审批、管理制度、交易者资格、规划布局、软硬件设施、质量监管、服务标准、交易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市场建设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其次是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工作。保证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流通中的法律地位,以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代化。三是加快制定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方面的法规。如《拍卖交易法》。尽快出台标准化的各种交易规则和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规范我国的交易制度,明确规定交易规则和不规则的交易行为。

(五)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的现代化农业产销体系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也是市场信息传播的中心,因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现代化的建设尤为重要。信息网络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一是要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政府主管建立快捷、有效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软硬件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加强各种数据库的研制与开发,加强并完善包括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科技信息、气象气候信息等数据信息在内的各种类型数据库。二是,建立信息的中介组织,专门从事对农产品中期、长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工作,向农民和销售商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分析,指导农民和销售商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信息窗口。可依托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信息系统,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开办专门栏目,固定播出时间,及时面向农户和交易者,指导生产、销售。四要实现市场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包括交易结算、物业管理、及时、使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成为政府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建立信息化的交易系统,采用先进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和运作,实现主要批发市场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各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高度集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发展因特网网上农产品在线拍卖、订货和其他交易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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