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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8篇

时间:2023-09-20 15:23:32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1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8502

1 研究背景

税务风险既具有法律风险的特征,又属于企业的财务风险。若防控方法不当,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的后果、接受法律制裁和声誉损害等一系列风险。自2012年我国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不当、税收优惠的误用、税额抵扣的不当使用、发票的不当使用、纳税申报和企业运营等各方面的税务风险也逐渐暴露。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财税人员进行税务和财务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企业财税筹划、财务核算、经营效益、基础规范等方面带来显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对原营业税纳税人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加强“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已成为即将作为新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金融业“营改增”的现状

2.1 金融业营业税课税现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承担着调剂资金盈缺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业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这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金融业务分为金融商品转让、贷款、融资租赁、保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等。其中,有些业务以所有收入为营业额,税前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比如:贷款、金融经纪业务、保险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则以金融商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只有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以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这就使得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在金融业中也无可避免,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外购货物和劳务所发生的全部税额及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营业税,而且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其营业额为基础的,而其营业额不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与费用,这就使得重复征税现象十分的严重,金融企业税负十分沉重。

2.2 国内金融业“营改增”现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营改增”试点,将融资租赁业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今,“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覆盖了融资租赁的绝大多数企业。这些扩大的试点与上海的试点行业、方案和政策相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与2013年8月1日扩展至全国。除了融资租赁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业在2015年年底将全面实现“营改增”。

2.3 国外金融业“营改增”做法与借鉴

为克服“税上税”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外惯用的做法是取消金融业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各有千秋。如:大部分OECD即:欧盟-免税法、澳大利亚-新加坡(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加拿大-新西兰(零税率法)、以色列等国(附加法)、阿根廷等国(对毛利率课税法)。纵观国外典型国家对“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这些方法都是对金融业如何进行“营改增”的有益尝试,对“营改增”制度的创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 金融业“营改增”实施进程中遇到的难题

3.1 金融业自身特性使得“营改增”推出面临诸多难题

金融业本身具有2个特性,一是复杂性,二是创新性。就金融业第一个特性复杂性而言,保险、信托、银行、证券及租赁都是金融业的自身业务,每个业务下又分为不同的子业务。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其难以被“一税束之”。因此使得融业“营改增”的推出存在诸多难题。金融业的创新性对税制完善程度提出挑战,即国家税收制度完善的速度很难与金融业的创新速度相对比。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品没有明确的规定。伴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金融衍生工具的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何时确定,即将成为金融业面临的一个税收难题。

3.2 金融业“营改增”存在理论难题

虚拟性是金融业本身的属性,使得其不同于普通的货物与劳务,能够脱离实体经济形成自身循环,并不断产生“利润”,因此,对金融业难以按照常规征收增值税。即金融业无法适用标准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方法,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方式难以确定。金融业“营改增”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征税依据、征税原理等方面。

3.3 “营改增”后金融业成本可能提高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效应尚不完全确定。增值税虽然有助于减少重复征税,但不一定会降低税负。首先,表现为税率的降低不等于税收的减少。拉弗曲线表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降低也是可以增加企业的税收。其次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金融业的大多数业务来说都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同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的增值税,企业可能会专户专管,成立专门的增值税会计部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会计部门要学习新的税收政策,无疑会进行业务培训,相应的金融类企业的税收也会伴随着呈现或多或少的增长的现象,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最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许多困难也接踵而来,如开票过程的控制。一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可能会加大人员投入、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使得营业成本也同步增加。

3.4 “营改增”新政策下金融业缺乏应对经验

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征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截至目前而言,却没有可靠的应对经验供我国金融企业作为参考。首先,许多国家在征收增值税后并没有将其推广到金融业,改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对金融业而言不具有借鉴性。其次是我国“营改增”的时间并不长,在这短短的数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只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没有涉及到除了融资租赁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借鉴意义也不大。综上所述,金融业“营改增”的过程必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都会或多或少的对“营改增”新政策的实施产生阻碍,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金融业“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不论采用何种税收制度,“营改增”后,金融业必然面临着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营改增”对于金融业而言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税负效应不完全确定,可能会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第二,税收优惠无法继续享用的风险。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核算,被取消免税无法享受优惠税收风险。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风险。首先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是抵扣不充分的风险。“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的17%和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金融业未来适用税率为多少,目前还不明确。但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时,可能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下游企业抵扣时进项税额按照上游企业的税率计算,而销项税额是按照自身适用的税率,这样可能导致“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是长久之计,只能是权宜之计,地方财力状况各有千秋,补偿也就会不一致,使得这种补贴不具有普遍性。这也同样适用于金融业。最后是涉税发票违法犯罪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业为了尽可能多的抵扣增值税,可能会代开、虚开发票,甚至购增值税发票,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第四,增值税申报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员可能会错误的解读新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纳税申报的时间导致企业提前纳税或推迟纳税。第五,“营改增”后金融业财务核算和纳税不合规风险。第六,财务人员素质不适应岗位的税务风险。

5 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务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措施

5.1 精准把握“营改增”后金融业的新政策

“营改增”后新政策的不断涌现,企业必须精准把握新政策,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如:税务机关举办的培训,各类中介结构的培训。进而掌握金融业的管理、财务、税务及运营。将新的政策与复杂的金融业务想结合,掌握“营改增”新政策的实质要义,准确区分两税之间的政策差异,紧跟国家增值税改革的快速步伐,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于理解模糊和不透彻的政策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确定,减轻政策解读不到位的税务风险。

5.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金融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不同于营业税,具体来说,营业税纳税环节不够严密,比较单一与增值税存在较大差异,增值税是按环节征收的,各环节必须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才能更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征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前企业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不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就会带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若发票不合规还可能会被界定为偷税逃税,企业还可能会虚开发票。进而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金融业应充分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降低自身税务成本。如:获取有效的进项发票、完善银行财务软硬件系统、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5.3 关注“营改增”后纳税申报表填报,减少税务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更加复杂,增加了新的项目,如“营改增”项目,还有许多附表。金融业在“营改增”后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减少税务风险。首先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期间仍开具营业税发票。其次是“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最后是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5.4 建立以风险管理为目标的税务内部控制机制

“营改增”金融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税种的调整,税负的变化,更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增值税以票管税的征管特性,重塑业务流程,全面提升税务内部控制水平,以避免税务风险。因此,“营改增”企业应克服对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的依赖,优化税务内部控制流程,严格控制环节,增加控制关节点,以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董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1317.

[2]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2).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2

关键词:云南省;沿边金融改革;税收政策

本文系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基于桥头堡战略背景下云南经济转型升级的财税理论与政策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25日

一、云南省金融发展现状

经国务院联合多部门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通知,印发《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方案的实施,将全面提升云南省对外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沿边大开放实现新突破。云南省的金融机构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准确掌握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发展的意图,结合云南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2014年第一季度云南省的各项存款增速回落,各项贷款稳定增长,跨境收支稳步增长,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云南省以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主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有效发挥金融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全力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创云南金融改革新局面。

2014年3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21,409.25亿元,增长11.3%。新增存款576.59亿元,单位存款新增74.16亿元,同比少增410.61亿元;个人存款新增448.3亿元,同比少增184.29亿元;财政性存款新增22.9亿元,同比少增12.8亿元。2014年以来,全省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信贷方针,积极优化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地加大金融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云南省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4.20%,比2013年同期提高3.39个百分点;涉农贷款新增220.65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36.81%;全省跨境收支总规模和银行结售汇总额稳步增长并创历史新高,分别达104.67亿美元和44.91亿美元,分别增长83.85%和31.17%。

二、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总体要求和任务

(一)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总体要求。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总体思路包括: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改善融资结构,提高金融规模和交易效率,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大金融服务边境地区的力度。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同时,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达到初步建立与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目标。

(二)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战略任务。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主要有十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二是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三是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四是推进保险市场发展;五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六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七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八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九是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十是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

三、我国金融业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税收设置不合理,税负较重。我国金融业所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等。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等营业税税率为3%,相较而言,金融业的税率仍然偏高。同时,在金融领域中涉税凭证,如贷款合同、证券交易凭据等发生的较为频繁,且其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对签订协议的双方都要征收印花税。这也对金融业的税负的高低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股票交易印花税高达0.2%,高于大多数应税经济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影响,在加大金融业税负的同时也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足发展。

(二)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跨国服务双重确认标准调整不彻底。我国的税法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其他单位间的往来业务征税,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对金融业自有资金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营业税规定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暂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境内外的金融企业可能将自有资金存在联行从而免于被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的规定,部分金融业主营业务要按照其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如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产品所获得的承销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主承销商支付给分销商的费用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分销商获得的分销费用也要征收营业税。

(三)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实现税收职能的基础。随着金融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出现了许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新增的保险产品、信托等业务。我国的税法并没有对其具体的规定,这就容易被导致其钻税法的漏洞,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同时也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机关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交流及协税体系不健全,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了税务部门与金融领域相互协调和交流的条款,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人为因素,在相互交流配合中存在违规操作,二者配合上仍缺乏默契和效率,由此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被淡化。

四、云南省沿边金融开放的税收支持政策

(一)合理设置金融业税制,降低税负。我国现行金融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但是结合国际上发达国家对金融业征税的做法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可以降低营业税的税率或将金融业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降低金融业的税负。同时,对经营相同的项目要公平税负,适当提高某些外汇金融企业产品的营业税税率,既能保护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增加财政税源。除此之外,考虑到企业的贷款业务需要征收利息差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往来需要征收营业税,适当地下调营业税税率就可以高效地推动资金的运转。

(二)进一步完善计税依据。营业税条例规定对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及价外费用,一并计入营业额,不得税前扣除。在完善计税依据的过程中,应统一其计税依据。金融机构的代收款项并不会构成其实际的营业收入,所以金融企业的行为应以其实际的营业所得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对企业的自营行为应以其实际收到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可考虑将其作为坏账处理。待实际收回时,再按实际收取的利息额纳税。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税收征收管理。针对云南省的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云南省实际发展情况的营业税监控体系,并对不同经营性质、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覆盖式的税源监管和调查,及时了解金融业营业税收入的发展变化和未来趋势。重视对金融机构欠税的清缴,对有缴税能力但拒不清理欠税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另外,结合税务稽查,加大对小规模金融机构如典当业的检查,避免税收流失;做好对金融企业委托、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宣传。进一步规范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对扣缴方和纳税方双方的责任连带追究,保证税额及时、足额申报入库。对占地方税收比重大的金融企业,其经销状况、内部的资金往来、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配等都是近年征管方面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熟练、责任感强的税务人员,设立专管组,定期对这类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税收计划的执行能起到较好的推进作用,使税源监控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结合。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8502

1 研究背景

税务风险既具有法律风险的特征,又属于企业的财务风险。若防控方法不当,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的后果、接受法律制裁和声誉损害等一系列风险。自2012年我国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不当、税收优惠的误用、税额抵扣的不当使用、发票的不当使用、纳税申报和企业运营等各方面的税务风险也逐渐暴露。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财税人员进行税务和财务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企业财税筹划、财务核算、经营效益、基础规范等方面带来显著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对原营业税纳税人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加强“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已成为即将作为新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金融业“营改增”的现状

2.1 金融业营业税课税现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承担着调剂资金盈缺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业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这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金融业务分为金融商品转让、贷款、融资租赁、保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等。其中,有些业务以所有收入为营业额,税前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比如:贷款、金融经纪业务、保险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则以金融商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只有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以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这就使得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在金融业中也无可避免,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外购货物和劳务所发生的全部税额及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营业税,而且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其营业额为基础的,而其营业额不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与费用,这就使得重复征税现象十分的严重,金融企业税负十分沉重。

2.2 国内金融业“营改增”现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营改增”试点,将融资租赁业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今,“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覆盖了融资租赁的绝大多数企业。这些扩大的试点与上海的试点行业、方案和政策相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与2013年8月1日扩展至全国。除了融资租赁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业在2015年年底将全面实现“营改增”。

2.3 国外金融业“营改增”做法与借鉴

为克服“税上税”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外惯用的做法是取消金融业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各有千秋。如:大部分OECD即:欧盟-免税法、澳大利亚-新加坡(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加拿大-新西兰(零税率法)、以色列等国(附加法)、阿根廷等国(对毛利率课税法)。纵观国外典型国家对“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这些方法都是对金融业如何进行“营改增”的有益尝试,对“营改增”制度的创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3 金融业“营改增”实施进程中遇到的难题

3.1 金融业自身特性使得“营改增”推出面临诸多难题

金融业本身具有2个特性,一是复杂性,二是创新性。就金融业第一个特性复杂性而言,保险、信托、银行、证券及租赁都是金融业的自身业务,每个业务下又分为不同的子业务。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其难以被“一税束之”。因此使得融业“营改增”的推出存在诸多难题。金融业的创新性对税制完善程度提出挑战,即国家税收制度完善的速度很难与金融业的创新速度相对比。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品没有明确的规定。伴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金融衍生工具的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何时确定,即将成为金融业面临的一个税收难题。

3.2 金融业“营改增”存在理论难题

虚拟性是金融业本身的属性,使得其不同于普通的货物与劳务,能够脱离实体经济形成自身循环,并不断产生“利润”,因此,对金融业难以按照常规征收增值税。即金融业无法适用标准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方法,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方式难以确定。金融业“营改增”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征税依据、征税原理等方面。

3.3 “营改增”后金融业成本可能提高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效应尚不完全确定。增值税虽然有助于减少重复征税,但不一定会降低税负。首先,表现为税率的降低不等于税收的减少。拉弗曲线表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降低也是可以增加企业的税收。其次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金融业的大多数业务来说都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同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的增值税,企业可能会专户专管,成立专门的增值税会计部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会计部门要学习新的税收政策,无疑会进行业务培训,相应的金融类企业的税收也会伴随着呈现或多或少的增长的现象,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最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许多困难也接踵而来,如开票过程的控制。一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可能会加大人员投入、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使得营业成本也同步增加。

3.4 “营改增”新政策下金融业缺乏应对经验

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征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截至目前而言,却没有可靠的应对经验供我国金融企业作为参考。首先,许多国家在征收增值税后并没有将其推广到金融业,改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对金融业而言不具有借鉴性。其次是我国“营改增”的时间并不长,在这短短的数年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只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没有涉及到除了融资租赁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借鉴意义也不大。综上所述,金融业“营改增”的过程必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都会或多或少的对“营改增”新政策的实施产生阻碍,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金融业“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不论采用何种税收制度,“营改增”后,金融业必然面临着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营改增”对于金融业而言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税负效应不完全确定,可能会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第二,税收优惠无法继续享用的风险。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核算,被取消免税无法享受优惠税收风险。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风险。首先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是抵扣不充分的风险。“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的17%和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金融业未来适用税率为多少,目前还不明确。但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时,可能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下游企业抵扣时进项税额按照上游企业的税率计算,而销项税额是按照自身适用的税率,这样可能导致“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是长久之计,只能是权宜之计,地方财力状况各有千秋,补偿也就会不一致,使得这种补贴不具有普遍性。这也同样适用于金融业。最后是涉税发票违法犯罪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业为了尽可能多的抵扣增值税,可能会代开、虚开发票,甚至购增值税发票,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第四,增值税申报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纳税人员可能会错误的解读新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纳税申报的时间导致企业提前纳税或推迟纳税。第五,“营改增”后金融业财务核算和纳税不合规风险。第六,财务人员素质不适应岗位的税务风险。

5 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务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措施

5.1 精准把握“营改增”后金融业的新政策

“营改增”后新政策的不断涌现,企业必须精准把握新政策,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如:税务机关举办的培训,各类中介结构的培训。进而掌握金融业的管理、财务、税务及运营。将新的政策与复杂的金融业务想结合,掌握“营改增”新政策的实质要义,准确区分两税之间的政策差异,紧跟国家增值税改革的快速步伐,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于理解模糊和不透彻的政策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确定,减轻政策解读不到位的税务风险。

5.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金融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不同于营业税,具体来说,营业税纳税环节不够严密,比较单一与增值税存在较大差异,增值税是按环节征收的,各环节必须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才能更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征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前企业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不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就会带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若发票不合规还可能会被界定为偷税逃税,企业还可能会虚开发票。进而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金融业应充分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降低自身税务成本。如:获取有效的进项发票、完善银行财务软硬件系统、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5.3 关注“营改增”后纳税申报表填报,减少税务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更加复杂,增加了新的项目,如“营改增”项目,还有许多附表。金融业在“营改增”后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减少税务风险。首先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期间仍开具营业税发票。其次是“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最后是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4

关键词:融资租赁;现状;问题;对策

1 融资租赁的概述

(一) 融资租赁的内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按照租赁资产对象的不同,租赁可以分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租赁、建筑物租赁)和动产租赁(包括各种设备租赁)等。按照租赁资产投资的来源不同,可分为直接租赁、售后租回、杠杆租赁、转租赁等。

(三)融资租赁的功能

双向逆市场发展功能主要指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时,充分起到融资作用;在经济比较萧条的时期,起着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的促销功能。

规避功能即可以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打破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避免他国对直接融资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成为促进国家资本输出的重要方式。

2 我国融资租赁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会计制度不健全且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现存的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关系的调整的法规内容过于笼统,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和当前发展的需要,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这样的现状严重妨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我国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晚于西方国家,真正适合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立法相对滞后。

(二)缺乏明确的、优惠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自身独特的优势在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背景下,通过融资租赁发展之初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体现出来的。西方国家有一个更系统的租赁税收制度,比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以下两种形式租赁:一种是10%的投资税收抵免;二是加速折旧的扣除。中国在近年来为乐鼓励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围绕调税主要是销售税,它并不能反映以上两个优惠。

(三)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

中国现阶段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覆盖大部分省、自治区与几十个行业,但至今没有像行业自律组织这样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这必然会出现各自为政、盲目发展的现象,行业也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和计划发展,融资租赁之间的信息难以及时交流。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没有统一的国家部门管理,也因此阻碍了融资租赁的发展。

(四)融资租赁观念落伍、人才匮乏

融资租赁的发展只有30多年的历史,但其中员工培训制度问题仍然凸显,工作人员还没有与国际的标准接轨,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高层次的决策能力。其次,缺乏高级管理人员。最后,缺乏业务系统的专家。这些问题都会严重阻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五)缺乏与业务相匹配的资金来源

依照目前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靠短期资金,即少量信托、委托存款和银行贷款来筹备资金。虽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融资等长期筹资方式筹资,但我国没有实质具体法律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融资的租赁公司寥寥无几。目前我国能想到的融资租赁资金来源都集中于短期的,而融资租赁属于中长期融资方式,这种结构性矛盾严重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3 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税收优惠

政府应尽快编制并通过一个统一、权威的《金融租赁法》,综合市场准入条件,早日出善的《融资租赁法》,以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出台优惠政策,提高政府支持率。具体有以下方式: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实施加速折旧制度,鼓励企业升级;建立投资税收抵免制度,鼓励企业投资设备租赁以及向新产品转移;采用费用减少的方式来减少承租人的成本。二是财政援助。政府将帮助该公司租赁,可以向租赁公司发放津贴,承租人的租金也应得到一定的减免。三是贷款政策的斜率。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将给予资金,优惠利率,促使一些高层次的管理。

(二)理顺监管秩序适度监管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还需要进行精确控制,但监管程度一定要适中,不宜过紧,避免各方的积极参与收到打击,抑制它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内容包括:第一,市场准入。包括设立审批和最低注册资本金。此外,设立审批也是为了便于税务征管。第二,风险控制。主要是控制资产负债和兼营他业的比例。

(三)政府应对融资租赁进行准确定位

国外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这样的发达国家,他们为了扶持本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都是在政府提供相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例如:美国所采取的税收鼓励措施有两种形式即:10%的投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

(四)重视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首先,对高层决策的人才培训。政策制定者需要对国内和国际的金融市场形势以及融资租赁的市场有着足够的认知和了解,同时熟悉金融租赁,以便及时准确的做出正确决策。其次,要开发管理人才。我们必须通过集中培训货留学等途径,通过这些途径提高中国租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而满足融资租赁业的需求。最后,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租赁行业应该有竞争意识和积极的态度;应该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应该有分析市场、应对市场的能力等,这些品质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通过全方位的培养和适当的锻炼才能获得的,所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迫在眉睫。

(五)拓宽自身融资渠道,扩充资金来源

改善租赁公司的财务状况窄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允许其吸收超过1年定期存款和各类长期发展基金,专项基金等。第二,政府可能会考虑让一些有实力、有信誉、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租赁公司不再单一的方法筹集资金,而是通过资本市场,采用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方式来筹集。

参考文献

[1]秦亚丽.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J].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8

[2]黄秀清.现代租赁经济[M].北京:中华工商联出版社, 2000

[3]倪仕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资金瓶颈问题及对策浅析[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0(9)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5

关键词:企业;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时间:2014年4月29日

企业的经济发展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税收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发展,要应对财政税收的改革以实现企业更好的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发挥企业的作用,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一、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税收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内容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下,我国的社会与经济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与发展,财政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改革与进步,但其内容还是存在问题,在一定方面上限制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制度,造成纳税额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也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阻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减弱了投资的兴趣。

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其法律制度也在随之变化发展,但依旧存在不符合企业发展的制度。在增值税值方面,对于规模小的企业来说,是一种经济负担。

1、税收影响企业融资管理政策。税收存在差异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机构选择,在企业的融资决策中,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的资本结构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股利与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2、税收影响企业投资管理政策。企业是依靠资金在运行,要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有资金的保障,所以及时的进行资金的筹集是非常重要的,筹资政策从属于企业的投资管理。对于不同筹集资金方式,税收都有其特定的规定,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3、税收影响企业股利管理政策。在企业经济发展中,股利的分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依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不同的股利政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证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

(二)企业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社会与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应该与时俱进,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的发展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者执行度不够的状况。我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单一,在遇到资金问题时没有完善的资金融资制度,管理者专业程度不高,影响企业的进步。

2、企业的信息技术发展落后。当今社会是信息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企业只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技术才有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但企业的发展现状却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引进高科技技术,对设备的投资也不足,由于设备落后,对能源的利用率也就低下,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完善企业经济发展对策

(一)创新财政税收制度,保证企业经济发展

1、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法律。完善的财政税收法律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对企业融资方面的税收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以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融资,在纳税标准上,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不对企业融资造成负担;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稳定开展,依据且得具体发展规模制定税收政策,既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又要实现企业经济发展,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2、建立专业化财政税收管理团队。对财政税收实行改革就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来执行,如果缺少领导者,那所有的法律法规就会失去其存在意义,得不到有效的发展,所以要着力培养一个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的管理团队,保证政策的实行,保证财政税收的稳定、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重视其专业的管理技能与自身的职业道德,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权、责、利三者关系。权,权利;责,责任;利,利益。在企业的发展中,三者主导和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实现三者的统一,才有利与企业的发展。财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责任,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和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维护企业的利益与发展;

4、减轻企业负担,灵活调整税率。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目标在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在全球化经济的大潮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纳税税率要灵活运用,依据企业的规模与发展状况实施适合企业的税收税率,降低一定的纳税标准,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进行融资或者扩大发展规模时,给予鼓励和扶持,以实现企业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企业自身的发展

1、创新管理模式,适应企业经济发展。建立新型的管理模式,引进专业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知识素养与专业能力,转变管理者管理理念,使其了解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有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对员工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减少成本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考核机制,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加大企业信息化技术投资,实现企业信息化发展。对企业的设备进行一定的更新换代,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引进高科技技术,保证产品的质量,加大对能源的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经济发展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面对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创新,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自身也要加强管理,培养专业人才,提高融资能力,在获得经济利益之时更要保证产品质量,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敬琏.经济走势与政策选择[N].经济观察报,2002.8.

[2]金优.浅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9.

[3]葛柳燕,汤泉.税收制度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纳税与筹划,2010.1.

[4]杨春伟.新形势下中小企业经济管理的应对策略[J].企业研究,2013.4.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6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2]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2009(8).

[3]王丽娅,李嘉.海南省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7

关键词:财政运行机制;复合性金融风险;防范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发生了金融危机,区域性的金融危机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波及到全世界,其负面影响甚深。因此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已成为“跨世纪的经济难题”。当金融危机的风暴席卷东南亚各国之际,中国政府及时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中国经济幸免于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未来发展中,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负效应将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金融风险隐患并未彻底根除。因而从财政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本文力图在理论方面阐述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在实证方面剖析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的联动性,并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

从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金融风险可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与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人违约以及其它一些经济原因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表现为个别金融机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挤兑破产现象或企业资产及收入受到损失。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则是指由于经济制度缺陷与宏观调控偏差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是指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金融机构的挤兑;金融资产的沉淀和损失。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是以一种极端的形式——金融危机表现出来的。这种极端的形式是指金融体系出现严重困难乃至崩溃,表现为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各种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陷入严重困难并大量破产,汇率急剧变动,股市暴涨暴跌以及恶性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从而对实物经济的运行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金融风险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不仅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生存和运作,而且还将使经济增长、价格、产量、就业及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指标恶化,从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财政运行机制是指各种财政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推动其运行的有机体。财政作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杠杆,通过其运行机制将对金融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上图可见,财政运行机制通过财政状况从两方面影响国家的金融状况: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金融运行机制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通过国民经济运行来间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因此财政运行机制的优劣对诱发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体制与金融深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RonaldMckimin)和爱德华。萧(EdwardS.Shaw)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集中研究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于1973年分别提出了“金融压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而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特征的货币金融理沦。

金融深化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允许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向生产性投资转化,并能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麦金农和萧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正好与金融深化相反,在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这就称之为金融压制。金融压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不发达,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地吸收各种闲散资金。与此同时,由于资金使用成本极低(在通货膨胀时甚至为负数),形成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资金匮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体系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能够获得贷款的多数是享有特权的国营企业或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贷款不讲经济效益,这种资金集聚困难和使用浪费的状态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呆滞的经济反过来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业的扩展,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相互掣肘,双双落后的恶性循环。

他们进一步提出了“金融深化”的政策建议。主要有:(1)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管制,彻底改革金融体制。(2)实施财税与外贸体制的配套改革。一是金融与财政要各尽职守,金融不能代行财政的职能,不能依靠通货膨胀帮助政府增加收入,或通过利率进行补贴,而应通过采取紧缩货币的方法压抑通货膨胀。同时,财政也不能代行金融职能,如以行政拨款形式进行优先投资,进行人为的资金配置;二是要进行税制改革,实行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增值税,提高税制结构的收入弹性,从而为金融深化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①

虽然,“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理论也存在主张完全取消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干预的缺陷,但它毕竟为发展中国家探索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与政策思路。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考察,这一理论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健全的财税体制是缓解金融压制,促进金融深化的重要前提;二是良好的财税政策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

财政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活动中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以及财政不能提供必要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财政风险将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甚至会危及国家政权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转轨型市场经济体制下(比如我国),财政与信贷的密切联系决定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存。从财政方面来分析,第一,中央银行财政金库,财政性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财政性存款的规模会影响信贷平衡;第二,财政向银行发行债券会影响信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从而有可能影响信贷平衡。例如,1998年我国财政直接向银行发行了3700亿元国债,使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密切关联,风险共担;第三,当国有企业亏损而财政无力及时足额进行弥补时,将影响到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收回贷款,从而加剧银行的风险;第四,财政赤字将影响货币供应量,有可能导致信用膨胀,诱发金融风险。再从金融方面来分析,第一,银行税利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银行税利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银行调整利率,变动利差,则不仅会影响银行的结益,而且还将影响财政收入与财政平衡;第二,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要通过财政手段弥补在财政依靠发行债券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条件下,如果财政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则财政必然承担风险,同样国有银行的这部分资本将成为虚假资本。此时,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沉浮。第四,国有独资银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财政。一但国有独资银行的的不良资产无法收回时,最终都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在财政身上。

二、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联动性分析

金融风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的金融风险各有其特殊性。从我国现状来分析,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多种矛盾的综合作用已加剧了潜在金融风险积聚,而且呈现出财政金融风险交织的特点。从诱发我国财政金融风险的经济体制根源来分析,在经济转轨时期,主要的经济体制呈现出以下特征:

财政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一直处于整个国民经济“总管”的地位,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基础,它体现“强财政”的职能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演化为目前的财政体制,即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性质不分明,两类财政收支绑在一起的混合财政体制。而且,呈现出“弱财政”的职能特征。从财政收入方面看,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对额一直在增加,但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从1978年度的32.1%下降到1995年的10.7%。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严重影响以至削弱了政府职能的发挥。从财政支出方面看,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我国财政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职能决定了:一方面国有资产财政要求政府不断投入资金,保证国有经济的运行;另一方面,公共财政要求政府建设公共工程,为市场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然而,目前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有效财力相当部分只能用于“吃饭”,难以满足实现财政职能的需要。再从财政收支平衡方面看,1979~1998年的19年间,除1981年和1985年略有结余外,其余每年都是财政赤字,而且赤字额不断膨胀。财政收支差额一是靠增发货币、搞财政发行弥补;二是靠发行国债方式弥补。前一种弥补方式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约束已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后一种弥补方式也容易形成赤字债务化,债务消费化的格局,从而诱发财政危机。

金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接受存款,并依照中央指令性计划提供国营企业贷款,实际上是财政的会计和出纳。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制为中央银行,但因商业银行不存在,所以也无从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这两个法的颁布虽然为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了理论与法律依据,但其效果并未立即得到显现。目前国有专业银行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但仍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地方政府的干涉压力,因而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法则为导向的商业银行。

从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来分析,在财政方面,由于目前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使财政在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财政只得将缓解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利益摩擦的任务转移给金融部门;在金融方面,由于目前还未形成产权明晰、以市场法则为导向银行体制,因而财政就能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血缘纽带将财政的资金配给功能与社会保障替补功能转嫁于金融部门,其结果导致金融功能异化。在微观方面将导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大量沉淀,银行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银行与企业均陷入债务陷阱之中,难以自拔;在宏观方面将导致通货膨胀,形成货币供给倒逼机制,从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

融资体制目前我国是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国家垄断信用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间接融资必须在融资制度中占主导地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居民的消费剩余存入银行,使国有银行成为主要的金融中介,间接融资制度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政府为维持其投资主体的垄断地位,只能求助于银行。在通货膨胀率、国家投资高成本的情况下,必然造成银行的软资产与硬负债的高结构性风险,必然使企业的经营风险直接或间接转嫁于银行,使银行成为经济风险的焦点。

银企关系在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下,我国存在着银企之间的巨额债权债务链。人民银行总行初步统计表明,到1994年底这一数额已上升为10000亿元,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相当于国有银行总本金的4倍多,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1999年年底国有企业出现的整体净亏损直到目前仍不断上升,仅2000年上半年就亏损了674亿元,可见银企债务危机正处于恶化之中。但通过中央银行货币的超量发行和国有银行扩大负债来维持金融系统的清偿能力总有限度,金融系统对企业债权的“软资产”和对居民储蓄的“硬负债”极不对称的趋势如不能得以有效遏止,则不能否定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突然崩溃导致社会动荡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的可能性。这可以用经济学家费雪等人的债务—通货紧缩的金融危机理论加以解释。费雪等人认为,一些外生事件引起了经济的扩张过程,因为这些外生事件为经济的关键部门提供了新的盈利机会,引起这些部门投资增加,使产量、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即鼓励更多的投资,也诱发了为获得资本利得而进行的投机。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债务融资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银行贷款,使存款和货币供给增加,促使价格水平进一步上升。这一切使人们对经济势头保持乐观,从而会提高货币的流通速度,使经济以更快的速度扩张。物价水平上升也使未清偿债务的实际价值降低,进一步鼓励了借贷活动。这一过程将持续到“过度负债”状况,即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从而引起一个连锁的债务一通货紧缩过程。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高,并且效益不佳,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很高,银行体系比较脆弱,因此存在发生债务—通货紧缩过程的可能性。

金融市场体制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不规范。从货币市场看,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短期游资,据刘光弟先生估计其规模约为3000亿元,这笔游资和一些金融机构非法拆除的更大规模的资金一起曾严重地冲击了股票市场。从资本市场来看,国债市场曾爆发了最终导致闭市的“327国债风波”;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更明显。股票市场中资产的剧增和高额回报游资的迅猛流动一起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可能因股市泡沫的最终破裂、拆借市场的无法出清和某一金融机构非法操作后巨大亏损无法弥补等形式而突然爆发。

正是由于转轨型经济体制的种种偏差导致我国目前的财政金融形势已不是一般的金融风险问题,而是潜伏着严重的财政金融危机。正如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的财政风险(他们认为金融风险属于财政风险的范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养老金债务问题、对外债务问题、政府债务问题、国有企业亏损及其资本金补助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问题以及对科学、教育、环保增长比率的承诺问题。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金融风险的产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方银行称作为“流动性短缺”的问题,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与体制原因。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已不是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财政与金融问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引发的联动性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仅从金融的角度寻求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而应该联系财政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探明导致我国潜在财政金融危机的成团,才能寻求根治的良策。

三、防范中国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体制选择: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

双元财政体制模式是指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既相对独立,又相对统一的财政体制模式(见下图)。

相对独立而统一的公开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元财政体制模式:公共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效,确保市场有效运行;国有资产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直接进入市场,开展盈利活动,以保证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反之,如果继续把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支混淆于财政单一体中,其结果将非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市场活动,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非市场活动,①从而造成财政“越位”与“缺位”并存,扰乱了各种经济关系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和危机。因此,优化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是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从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目前是财政部管资产、经贸委管企业、人事部管干部,这种多头管理有一定的弊端。对此,中央决定成立中央企业工委,由中央企业工委监管国有资产。无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管理形式如何变化,国有资产的投资与风险总是与国家财政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既要享有经营利益,又要承担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以割断国有企业风险向财政转嫁的传导机制。

(二)政策选择:实施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转折。近几年来,尤其是在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之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回落,几十年供给不足和需求过旺转向了供给过剩和需求不足,经济运行进入了低谷时期。这种通货紧缩状况进一步加重了银行与企业之间债务关系的恶化,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增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当经济运行处于偏冷的时期,一般可以采取较宽松的扩张型财政政策,如减税、增加支出、扩大国债数量和加大财政赤字等手段,以此来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可

①袁星侯:《财政风险:成因及对策》,《四川财政》1998第6期。用现金;同时通过增加政府投资、公共消费和出口补贴的支出政策,使这些财政支出产生乘数效应,数倍地扩大社会总需求,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那么,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下,促进经济增长是否也应该选择减税政策呢?对此,学术界有不同观点:(1)实施减税政策;(2)不能实施减税政策;(3)实施税负结构调整,局部征税与局部减税的政策。

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笔者赞同实施税负结构调整与保持适度赤字的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1)总体税负相对稳定,合理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总体税负应该相对稳定。首先从理论上讲,如果从直接减少财政赤字,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出发,应该选择增税政策;但从直接扩大社会需求,启动消费的政策目标出发,又应该选择减税政策。这两种政策目标的冲突使我们陷入了两难境地。其次,从实际来看,虽然我国目前税负总水平偏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但我国除税收外还有大量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存在,这部分收入估计古GDP的10%以上,所以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并不轻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如果再进一步提高税负水平,势必进入“拉费曲线”,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税收进一步减少。因此,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不存在增税的空间。同时,我国目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赤字年年居高不下,如果实施降低税负总水平的政策,又将进一步激化财政收支矛盾,加剧财政风险。因此,目前也不存在减税的空间。为此,我们只能选择总体税负相对稳定的政策。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通过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等措施相对增加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实行有增有减的税负结构调整。通过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增加税收收入;同时通过实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部减轻税负,进而调整税负结构,优化税收政策。(2)实施适度国债与适度赤字的积极财政政策。在适度增发国债与适度财政赤字(国际警戒线内)的前提下,扩大财政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促进经济增长,防范与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

参考文献: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篇8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5-2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双规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双规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从融资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根据出租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出租人可分为金融机构类、制造厂商类、独立出租人类和新近出现的机构投资人类共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出租人,通过参与融资租赁而实现不同的目的,发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有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租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厂商类出租人,约从1997年起,已开始在我国出现,即附属于国内设备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生产厂家已经充分认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性,并设立了租赁公司,但由于这些租赁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得他们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承担更高的税负,因此他们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厂商类融资租赁租赁出租人的队伍并没有得到充分扩张。如果能够在融资租赁市场实现统一的税收政策,放宽对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的限制,那么融资租赁的公平竞争环境将得以纠正,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重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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