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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管理8篇

时间:2023-09-22 15:04:35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1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2

关于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结合市、县提出的公共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大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汇报如下:

一、突出源头管理,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积极开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针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5条以上违法记录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违法记满12分等四种隐患,我大队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车辆信息,克服了因数据变更带来的困难,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逐人逐车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4类车按时检验率、报废率、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处理率、满分驾驶人排查率, “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实现了逾期未检车辆、5条以上违法行为的“清零”。

    2、加大了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的监管。一是对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现了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累计深入辖区运输企业检查7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9份,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了动态监控在线率、使用率抽查行动。对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先后检查五家企业116次,发现运输车辆在行驶中违法行为一次;三是加强了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企业安全员集中培训5次,经省局统一网上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员证5本,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在全市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未出现红橙预警企业的大队。

3、提高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能力。利用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清零”的机会,强化宣传科、车管所、违法办的职能作用,对未纳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平台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实行了强制行录入,从而形成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覆盖率。

二、强化预防,降低事故风险

    1、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区内新增了各种交通标志52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7套,提高了道路的管控能力。

2、科学管理,精准指挥。完成了对指挥中心的升级改造,建成了辑查布控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电子抓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与路面警力的联网联控,大大提高了指挥能力和警力使用效率。

3、缜密排查,科学治理。对县级以上道路,按照事故发生的地段、时段、周边建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治理,共排查道路点段3360处,发现交通安全隐患231处,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130余份。

4、突出对农村道路、农村面包车的排查与管理。以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为主要抓手,在西焦庄村、赵庄村、西小丰村开展了“两站两员”试点工作,重点收集了农村脱离监管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5、强化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开展“大曝光”、“大警示”、“大直播”、“大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约谈企业管理人、公开违法处理信息、强化“两个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宣传效果。到7月31日,我大队已建面“双微”平台,在县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累计300余条,开展道路执法“大直播”22次,参加“两个教育”驾驶人2100余人。

三、加强路面管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1、加强了对国省道的管理。以安新线、晋深线、正港线为重点,辐射县级道路,加大巡逻密度、降低巡逻间隙,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严查货车超载、无牌无证、超速、超员、“三驾”、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

    2、城市区道路。受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影响,重点以疏堵保畅为中心,强化勤务安排,突出现场执法,突出整治了大型机动车非法驶入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三驾”、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完善了设备,加强应用。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系统在路面管控中的作用,实现指挥中心与路面警力的实时联动,提高了打击交通违法的精准度,同时新购了两台电瓶车参与执法,提高了执法民警的机动性。

到7月31日,我大队日均出动警车4部、警力16人,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8741起,其中醉驾1起,酒后驾驶126起,货运超载64起,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3

关于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结合市、县提出的公共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大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汇报如下:

一、突出源头管理,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积极开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针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5条以上违法记录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违法记满12分等四种隐患,我大队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车辆信息,克服了因数据变更带来的困难,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逐人逐车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4类车按时检验率、报废率、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处理率、满分驾驶人排查率, “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实现了逾期未检车辆、5条以上违法行为的“清零”。

    2、加大了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的监管。一是对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现了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累计深入辖区运输企业检查7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9份,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了动态监控在线率、使用率抽查行动。对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先后检查五家企业116次,发现运输车辆在行驶中违法行为一次;三是加强了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企业安全员集中培训5次,经省局统一网上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员证5本,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在全市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未出现红橙预警企业的大队。

3、提高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能力。利用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清零”的机会,强化宣传科、车管所、违法办的职能作用,对未纳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平台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实行了强制行录入,从而形成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覆盖率。

二、强化预防,降低事故风险

    1、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区内新增了各种交通标志52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7套,提高了道路的管控能力。

2、科学管理,精准指挥。完成了对指挥中心的升级改造,建成了辑查布控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电子抓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与路面警力的联网联控,大大提高了指挥能力和警力使用效率。

3、缜密排查,科学治理。对县级以上道路,按照事故发生的地段、时段、周边建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治理,共排查道路点段3360处,发现交通安全隐患231处,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130余份。

4、突出对农村道路、农村面包车的排查与管理。以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为主要抓手,在西焦庄村、赵庄村、西小丰村开展了“两站两员”试点工作,重点收集了农村脱离监管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5、强化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开展“大曝光”、“大警示”、“大直播”、“大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约谈企业管理人、公开违法处理信息、强化“两个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宣传效果。到7月31日,我大队已建面“双微”平台,在县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累计300余条,开展道路执法“大直播”22次,参加“两个教育”驾驶人2100余人。

三、加强路面管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1、加强了对国省道的管理。以安新线、晋深线、正港线为重点,辐射县级道路,加大巡逻密度、降低巡逻间隙,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严查货车超载、无牌无证、超速、超员、“三驾”、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

    2、城市区道路。受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影响,重点以疏堵保畅为中心,强化勤务安排,突出现场执法,突出整治了大型机动车非法驶入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三驾”、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完善了设备,加强应用。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系统在路面管控中的作用,实现指挥中心与路面警力的实时联动,提高了打击交通违法的精准度,同时新购了两台电瓶车参与执法,提高了执法民警的机动性。

到7月31日,我大队日均出动警车4部、警力16人,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8741起,其中醉驾1起,酒后驾驶126起,货运超载64起,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4

为做好*年春运各项工作,今天,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位领导做了重要讲话,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会议提出的“以客为主,安全为先,方便有序,服务满意”的目标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努力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工作。下面,结合建设部门的工作分工,我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度城市公共交通运力

春运期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订春运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组织、调度工作,安排充足的运力,确保春运期间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转。要针对国家节假日方案调整可能导致今年春运客流变化的新特点,合理调配公交车辆,提高运输效率,加强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接运工作。要妥善安排好高峰期间的客运服务,特别是凌晨时段的公共交通,确保乘客及时疏散。

二、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安全运行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任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建设部去年底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春运前,要对所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做到“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按规定车速、规定线路行驶,有序停靠。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密切配合公安、武警及社会力量,强化公交、地铁等轨道交通沿线和车站、码头的治安工作,重点加强对公交场站等客流集散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查堵工作。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对地铁等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预案,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预案的演练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城市地铁应急管理工作。

去年冬季以来,一些地区持续大雾天气,对部分地区城市交通造成了一定影响。春运期间,各地建设部门和公交企业,要高度重视大雾、雨雪等极端、恶劣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防范应急预案,细化防范应对措施。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信息,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有序运营。

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交企业要把做好春运工作作为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广泛推进行业规范化服务,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大力推进“公交优先、公交优秀”,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职工的文明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为“两会”及奥运会的召开,创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交通工具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但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漏洞,使得国内公共交通工具火灾事故频发(见表1)。公共交通工具火灾事故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加强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工作成为当今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2公共交通工具存在的火灾隐患

2.1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汽车、货车、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等。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由于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而且这类公共交通工具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消防设施配备较为齐全,但是也存在着消防设施老化、维修保养不当等隐患。长途汽车、货车、公交车,特别是公交车、货车由于受到经济效益差等因素的制约,这类公共交通工具内消防设施严重缺乏,有很多交通工具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消防安全锤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2.2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增强,但是,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和乘客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是相对淡薄,他们缺少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不知道如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如何使用消防设施、如何消除火灾隐患,没有掌握必备的火场疏散逃生技能。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时,提出发现的一些火灾隐患之后,他们寻找众多借口和理由拒绝整改火灾隐患,使得隐患突出、久拖不改。

2.3公共交通工具存在失控漏管的现象

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易燃易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而公共交通工具容易被忽视,存在着失控漏管的现象,特别是公交车、长途汽车的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盲区,有很多公交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组织,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也没有定期对此类场所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工作缓慢,极易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2.4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安检措施不健全

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的安全检查措施最健全,乘客在上车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而且乘客一旦上车后,不允许再走出车外,不会将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内;安全检查措施次之的是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站内,乘客在进站前基本都要进行安全检查,但是乘客上车后,还会再次下车购买饮料、食品等物品,而且,这些物品不会再次经过安全检查,司机和汽车售票员也不会对此类行为严格管理,因此,就有可能再次将一些汽油、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内;安全检查措施最不规范的是公交车,国内除了类似厦门BRT公交车实施了乘车前的安全检查外,大部分公交车都没有实施乘车前的安全检查,原因是公交车停靠站点多,加上很多城市经济不发达,无法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从而使得近年来国内公交车火灾事故频发,人员伤亡严重。

3做好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工作对策

3.1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该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该放置在醒目的位置,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司乘人员能够迅速取用灭火。地铁、轮船、火车、公交车、长途汽车窗户应配齐安全锤,安全锤应该悬挂在窗户附近便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地铁、火车、飞机、轮船等大体积、大面积的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司乘人员能够迅速疏散逃生。公共交通工具还应该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广播,及时地播放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引导司乘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如何逃生。

3.2加强消防宣传和疏散逃生演练

公交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地铁公司、火车站、飞机场应该经常组织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在宣传培训过程中,教育员工掌握四个能力,并定期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在公交车、汽车、火车、地铁车箱内张贴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等宣传图片,以及在地铁站台、通道、火车站候车室、汽车站候车室、飞机场候车室等公共区域张贴消防宣传图画和消防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公交车、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通过消防应急广播教育群众上车后,首先要查看车上的消防安全锤,确保一里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击碎车窗逃生。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的管理人员在行使途中,还应该经常口头提醒乘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该使用安全锤击碎车窗迅速逃生。

3.3加大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监管力度

应该将公共交通工具列入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城市地铁应该设立轨道交通消防支队,飞机场、火车站、轮渡码头应该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管机构,强化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应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公共交通工具单位内部还要定期开展自查。在对公交车、货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此类场所的安检设备是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善、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否健全、用电用火是否符合要求、火源管理是否规范、车内是否遗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等内容。

3.4做好乘客上车前的安全检查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6

    定性意见: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该条款排除了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肇事地发生居民进出的走道,可见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地位是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区域之外。因此 ,崔某的行为应依据上述《解释》定罪量刑。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公安机关扩大了适用交通运输法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的交通事故都可以作出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并且把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认定书也是认定肇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等事宜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上述规定,一些司法实践者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事故能否适用《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产生质疑。这也是涉及上述案件定性以及笔者所要分析的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崔某驾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事故仍然依据《解释》第8条第2款来定性,存在不妥,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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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过失行为造成致特定人死亡;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崔某的行为更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见上文),这一规定 扩大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交通肇事适用范围。据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运输法规对发生在道路以外非公共管理场所的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于法有据。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之规定,认定崔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崔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第一法主要律特征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7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场地平面图;

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8

摘要:公共交通作为政府支撑的公共产品,在城市交通运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提高人们对公交系统安全性的认识、加强对公交车的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是提升公交系统安全性能的关键。

关键词:公交公共产品安全

现代社会,公共交通日益便捷,公交车被人们誉为城市之舟,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但是,目前很多城市中公交车辆的安全性还存在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居民出行的安全性,也违背了“以人为本”交通理念,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

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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