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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管理8篇

时间:2023-09-26 09:17:05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1

一、预算级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三、缴库问题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2

一、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管理

(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好全年供地计划。出让和供地计划应包括地块名称、座落位置、地块面积、预期出让时间、出让收入预计、出让土地成本、收益预测及土地出让责任落实建议。出让和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一经确定,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必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切实推进年度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年度收入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季报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协调落实土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监管,督促落实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进程。对于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市政府专题协调,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顺利推进。

二、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和收入征缴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缴分离”方式征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财政专户”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规定开具财税专用票据,未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税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税部门投诉。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汇总解缴国库。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类征缴办法。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建设用地管理业务实行分类征缴。1.行政划拨、公建设施协议出让等单独项目供地,实行报地预缴、供地结算的征管方式,即单位在申请报批土地时应按建设用地申请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预缴用地税费,待实际供地时按实际供地面积和税费标准进行结算;2.工业、商住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收入,招拍挂出让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3.行政划拨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人受理并完成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地价报批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征地价;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变更的,市规划局应将项目规划变更方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地价调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征地价;5.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用地单位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一律不予验收,重新报经批准的,应按规定补征地价差额。

(五)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总额、缴付时间、缴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补缴的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后退回。

三、深化国有出让土地地价管理

(七)加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会同市物价、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地评定标准,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八)完善国有土地地价评审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改变原批准的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的地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地价管理部门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出具认定意见,重大地价评审报市专题会议确定。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补交出让金的地价评估一律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补办申请时点评估。

(九)加强规划指标变更地价管理。因特殊原因,经依法批准变更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确认意见或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的,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或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出让后,因政府原因导致原设定规划指标无法实施的,由政府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条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3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原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财综字第10号)、《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财综字第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办发〔2005〕229号)、《关于统一全市主城区外土地出让金征解模式的通知》(**办发〔**〕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1、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2、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县国土房管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县监察、审计局是我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机关。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其“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国土房管局在大足县资金管理部开设,专门用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其专户会计由委派会计担任。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部缴入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管理,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应全额上缴县级金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地价(或中标价)、年限、用途、面积、位置等内容,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款通知书。

第七条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专户”,县国土房管局应按实收土地出让价款开具“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给土地受让方。

第八条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专户”会计应给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清单”。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县国土房管局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直接存入“专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房管局将所收定金(或预付款)转作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十条“专户”核算会计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价(或中标价)和县国土房管局按宗地测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清单”,清算、核拨有关费用,所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专户”核算会计填制《一般缴款书》从“专户”缴入县级金库。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上缴县级金库以实际收到土地受让方土地出让价款先扣除各种规费后,再按土地出让金所占比例进行上缴入库,其上缴比例可根据县政府批准土地出让价款(或中标价)中扣除各种规费后土地出让金所占比例确定。通过宗地核算后,该宗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和业务费已全部按规定拨清,有多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可由其他宗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冲抵,有少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应及时补缴入库。宗地清算后该宗地核算分户帐上应无余额。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县国土房管局支付土地开发费用时,应事先提出支付申请,经“专户”会计核实该宗地帐上资金情况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专户”会计将土地开发业务费用从“专户”拨付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费用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两大类。

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农房安置费、各种规费及征地相关费用。

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

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场地平整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县国土房管局可以从“专户”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所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收入按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纳入“三部门”打捆使用,由“专户”会计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从“专户”拨入“三部门”收入帐户中,再按规定全额安排给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出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要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六条各街乡镇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后,其余75%按以下原则分配: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县财政按75%安排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三个“百镇工程”镇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县财政按75%分别安排专项用于三镇基础设施建设;

3、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由县政府统一调度使用;

4、其余乡镇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县财政按60%安排专项用于镇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企业改制或破产,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其余部分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改制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开发项目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计提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其余部分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该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全县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后,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三部门”打捆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地质灾害防治支出以及其他专项支出等。在政府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将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用于收购土地,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县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一律由县国土房管局统一征收,土地价款必须直接缴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调用“专户”资金;也不得将应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与其建设项目投资支出进行相互冲抵搞体外循环;更不得越权擅自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房管局应做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向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直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缴、支用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土地市场的监督。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县国土房管局可以解除土地使用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权证;县国土房管局在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权证时,必须凭开具给土地受让方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清单”,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做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专户”会计搞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缴、支用等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土地开发费用支付使用和土地出让业务费计提使用,督促“专户”会计将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对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无故不上缴县金库的,县财政局可责成县资金管理部从“专户”划上缴入库,同时,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审计、国土、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越权擅自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4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行时间

凡从*年1月1日起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按本《意见》要求执行,即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征管方式

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归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对缴入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和镇(开发区)进行明细核算(可委托国土部门具体办理),按旬办理缴库手续,并设立专账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镇、开发区每年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次年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按照年度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财政、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相关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其中支出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全市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五、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年第20号市长令执行,即:土地补偿费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13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每亩980元。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04〕104号《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7.0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作为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用于安排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我市属于三类地区,执行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9000元,商业用地每亩不低于20000元。

3.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4号)有关规定,我市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25号文件规定,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91号文件规定,我市

按34元/平方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的相关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不超过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的1.5%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以收定支,据实列支。

4、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综〔*〕105号文件规定,我市按4.7元/平方米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5.其他支出。未列入上述支出内容、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镇国土所从所在地组织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提取事业经费等。

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后,我市各镇、开发区地块的出让收入的剩余部分全额安排各镇、开发区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安排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

为保证城建、交通及政府安排其他项目的资金日常需求,在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收购储备的地块出让时,先按到帐土地出让收入的20%预提专项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的日常支出,待土地出让结束后按宗地进行结算。

六、财政、国土资源、国库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各专项支出;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及时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的具体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加强土地出让成本控制,监督各镇(区)土地出让规范运作;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与土地出让供地相关的支出预算以及编报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时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等各项业务;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七、监督检查

市政府成立由国土、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市土地出让审核领导小组”,对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和成本支出实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局,日常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和个人返还或“借出”土地资金;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禁止“上征下租”等土地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公布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等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征收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发〔20**〕28号和国发〔20**〕31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6

1.出让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出让形式混乱。二是先占用后办手续现象严重。三是土地出让多头管理。

2.征缴不力,欠缴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原划拨土地改变了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二是部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讲诚信、久拖不缴。三是征收机关手段不硬、措施不力。

3.多家供地、挪用土地出让金。一段时间内,我县除国土部门可以供地外,其他如县城东区指挥部、西区指挥部等单位均可供地。多家供地,必然形成多头管理,特别是指挥部为了保证招商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完成,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土地储备机构形同虚设。我县虽然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但土地储备资金无来源,应当进入储备中心的土地不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被指挥部瓜分殆尽,中心人员成了指挥部的打工仔。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征管的几点思考

1.明确征管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之规定:国土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政策关,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招拍挂、出让收入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资金关,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财政和国土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真正使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有条不紊,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2.强化土地统一监管。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新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就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截断多家供地的源头。

3.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首先,要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次,加大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第三,土地储备只能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第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第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一是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7

确保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县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最先由非税局代为管理,2009年开始纳入局综合科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2009年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1637万元,比同期增长293.41%,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11637万元,同比增长293.41%,并全部列入全县基金预算。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面临的困难也较多。为了抓好这项工作,我们主要做了:

一、加强政策学习。我们认真搜集整理有关政策和法规资料,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并配合国土部门采取调研座谈等方式开展学习,使每个工作人员能了解和基本掌握有关政策,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理论政策依据。我们对2004年以来财综关于土地出让管理类文件进行了规集整理,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组织了学习。

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们配合国土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要求》、《***县土地出让征管工作要求和支出核算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明确了收支预算编制和收支管理要求,明确了财政、国土各自工作职责,确定了支出程序、范围和标准,保证了我县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防止了过去收入不缴库,支出不报批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预算编审。年初我们积极配合国土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我县当前土地资源市场情况,深入实地,摸清收入源头,掌握支出标准,认真编制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由财政局综合科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共同完成,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预算编制,财政局综合科负责预算审核,预算编审完毕交县有关部门批复,为合理规范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可行的目标计划,对有序开展我县土地出让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四、强化收支管理。土地收入征管工作由财政局综合科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共同负责,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为主体,每宗土地交易完成后,由财政局有关人员负责做好每笔收入的开票和缴库工作,由财政局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出让金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应上缴部分,按有关要求直接上缴上级财政专户,县留用部分按项目进度从国库科拨至国库收付局有关专户,根据有关用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核定指出标准、数额,按进度从国库科拨至国库收付局有关专户,受补偿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关手续到国库收付局直接领取;中介机构服务费(含测绘费、土地评估费、规划费、房产评估费)凭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开除的有关手续和中介机构收据草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有关单位帐户;工作经费、土地登记、证件费、土地开发支出,按实际进度从国库科拨至收付局有关专户使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支出,根据支出安排的项目内容和用途支付。

五、落实专人负责。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年初预算计划,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局落实专人开展土地收入征管和支出核算工作,基本做到每宗土地交易时有财政专职人员参与,每笔收入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及时足额入库,每宗土地交易的成本核算手续齐全,真实可靠,并通过财政审核。

二九年我县土地出让收入共上缴国库11637万元,所有支出都通过国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使我县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篇8

确保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县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最先由非税局代为管理,2009年开始纳入局综合科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2009年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1637万元,比同期增长293.41%,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11637万元,同比增长293.41%,并全部列入全县基金预算。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面临的困难也较多。为了抓好这项工作,我们主要做了:

一、加强政策学习。我们认真搜集整理有关政策和法规资料,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并配合国土部门采取调研座谈等方式开展学习,使每个工作人员能了解和基本掌握有关政策,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理论政策依据。我们对2004年以来财综关于土地出让管理类文件进行了规集整理,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组织了学习。

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们配合国土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要求》、《***县土地出让征管工作要求和支出核算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明确了收支预算编制和收支管理要求,明确了财政、国土各自工作职责,确定了支出程序、范围和标准,保证了我县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防止了过去收入不缴库,支出不报批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预算编审。年初我们积极配合国土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我县当前土地资源市场情况,深入实地,摸清收入源头,掌握支出标准,认真编制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由财政局综合科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共同完成,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预算编制,财政局综合科负责预算审核,预算编审完毕交县有关部门批复,为合理规范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可行的目标计划,对有序开展我县土地出让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四、强化收支管理。土地收入征管工作由财政局综合科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共同负责,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为主体,每宗土地交易完成后,由财政局有关人员负责做好每笔收入的开票和缴库工作,由财政局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出让金收入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应上缴部分,按有关要求直接上缴上级财政专户,县留用部分按项目进度从国库科拨至国库收付局有关专户,根据有关用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核定指出标准、数额,按进度从国库科拨至国库收付局有关专户,受补偿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关手续到国库收付局直接领取;中介机构服务费(含测绘费、土地评估费、规划费、房产评估费)凭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开除的有关手续和中介机构收据草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有关单位帐户;工作经费、土地登记、证件费、土地开发支出,按实际进度从国库科拨至收付局有关专户使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支出,根据支出安排的项目内容和用途支付。

五、落实专人负责。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年初预算计划,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局落实专人开展土地收入征管和支出核算工作,基本做到每宗土地交易时有财政专职人员参与,每笔收入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及时足额入库,每宗土地交易的成本核算手续齐全,真实可靠,并通过财政审核。

二九年我县土地出让收入共上缴国库11637万元,所有支出都通过国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使我县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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