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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保护8篇

时间:2023-10-10 10:36:03

非遗文化的保护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1

一、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

2004年4月,苏州市被文化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地区,这标志着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了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也为苏州科学地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难得的机遇。作为部级综合性试点城市,苏州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致力于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制度。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苏州市被列入部级历史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在苏州开始实施。2004年10月正式成立了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文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保护专项资金。建立了由市领导领衔、多部门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实现了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全面指导。并下发《“文化苏州”行动计划》《苏州市“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同时也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2007年全市基层文化工作会议,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和城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同年出台“十一五”文化传承规划,在抓改革、创作的同时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从而形成了职能部门重视,社会广泛参与,有计划、有法规、有措施、有专门机构、有专项资金,上下联动、点面结合、循序渐进、依法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更加翔实的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2.建立四级代表作保护名录体系和传承人制度苏州已建立了国家、省、市和县区四级保护名录和三级传承人制度。保护名录体系的建立为科学保护、全面保护、分级保护、重点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框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人及文化技艺的保护,尤其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因此在申报和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同时,还建立了科学的项目传承人认定制度,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和保障。截至2015年8月,苏州有部级名录32项、省级名录79项、市级名录159项、县级名录205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9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34人。通过对名录体系的建立以及传承人制度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图1—3)。3.建立地方性保护法规经过多年努力,苏州市制定了20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4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内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从而比较完备地构建起了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依据。4.创建非物质文化品牌活动和保护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所有相关记录的保存。苏州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各类节庆和民间文化活动丰富,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常熟尚湖国际文化艺术节、中国古琴艺术节、白茆山歌会、太仓郑和航海节、江南丝竹节、张家港长江文化艺术展示周等,对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素材。同时,周庄、锦溪、千灯、同里、木渎、甪直、光福、东山、西山等江南水乡古镇也结合自身特有的物质风貌,举办各类旅游文化节等活动,吸引广大市民及游客,打响特色文化品牌,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保护提供了平台。在大力弘扬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苏州市还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地。先后建成中国昆曲博物馆、中国苏州评弹博物馆、苏州工艺美术博物馆、吴门中医博物馆、桃花坞木刻年画博物馆和昆山昆曲博物馆、顾坚昆曲纪念馆,常熟古琴艺术馆、评弹艺术馆和白茆山歌馆,张家港河阳山歌馆,太仓江南丝竹馆,吴江丝绸馆、芦墟山歌馆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吴中区的香山古建工坊、甪直水乡妇女服饰、碧螺春茶加工,相城区的御窑金砖、淡水珍珠加工等一批特色馆和保护基地也在筹备和建设中。常熟蒋巷村因地制宜建成的被誉为江南农耕文化缩影的“蒋巷民俗馆”,在新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走在前列,起到了表率作用。这些通过评估、认定和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开放的保护基地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的公益性场所及重要的物质空间(图4、图5)。

二、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困境

1.行政职能与权责管理尚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政府机构努力建立了很多保护机制,但由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错综复杂,管理组织存在不足,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档案化保护工作在执行上的混乱。如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保护中,2001年政府将木刻年画社整体搬入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又在2006年成立了桃花坞年画博物馆,造成了管理机构的重叠和交叉。统一执行系统的失效,使得很多保护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造成分工不清、责权不明、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政策的执行和贯彻中,也常因为执行部门和人员执行力的原因,而导致了非遗的档案化保护最终流于形式[4]。

2.未形成市场化的产业机制

文化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最后一桶金”,文化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深。然而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的成熟产业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极大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物质生活。在现代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手工技术被大机器生产体系所代替是必然趋势。工业化生产使许多传统手工艺品在消费市场中逐渐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相关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短平快”、投资少、周期短、效益高的“工业化手工艺品”代替传统手工制品,对非物质文化的技艺传承缺乏远见和耐心,因此造成了产品设计和生产营销与市场的真实需求脱节,也注定其产品停留在缺乏内涵的低端商品层次。此外,缺乏市场化的意识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以苏州舞龙灯为例,百花洲龙灯队自注册至今,虽然具备了一些市场经济的要素,但依然保留旧时代手工艺者的“匠人”气息,家族产业观念比较浓厚,距市场化的运作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传承人谨小慎微、小富即安的思想与龙灯队产业化发展需求严重脱节。因此百花洲龙灯队虽拥有80名左右的队员,但专职队员只有20余名,其余均为“打工者”,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民间团队,缺乏懂得市场化运作的专业管理人才,团队规模偏小,与产业化发展差距较大[5]。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运作条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的困境,而档案化保护就更加困难。

3.人才缺失与技艺断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首先需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学习周期长,工序繁复枯燥,技艺的提高非常缓慢,工作环境也都较为艰苦。要达到比较高的水平、获得一定的收益,需要长达数年甚至更为漫长的时间。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尴尬处境。传统文化需要代代相传,但是因为在经济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习惯了快餐式的文化给养,现代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知之甚少,也缺乏足够的兴趣与热情,由于缺乏了解、缺乏恒心而不愿意从事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相关的工作,因此苏州的很多非遗项目现在都面临着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尴尬境地。目前苏州市市级以上的非遗代表性传人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65岁,部级项目代表性的传人更是高达71岁。人员老龄化的现状严重困扰着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的一个载体,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物质文化。之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记录,更多的是从结果、实物上来保护和传承,并未关注后传承人时期的现实境遇。尽管有关机构建立了非遗传承人的名录制度,但如何让传承人真正后继有人,如何弥补人才的断层与缺失,依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在缺乏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更加需要档案化保护[6]。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措施及策略

1.利用现有保护基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不仅需要制度和传承人,还需要物质空间场所,苏州已经建立了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地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基础。从场所档案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对现有的物质空间场所进行进一步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档案场所的建立与使用措施和机制。以昆曲博物馆为例,可将昆曲表演、艺术家工作室,以及相关视频音频、服装台饰等各类物质化的档案信息有机融入到场所内部,不是将其完全保存在档案馆,而是将各类文化要素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的场所,打造成档案存放的活态物质空间。

2.将文化展示与档案化保护相结合

档案化保护并不是根本目的,而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之一。要通过场所的档案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给世人,将文化展示与档案化保护结合起来,通过积极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有效带动档案化的保护。同时良好的文化展示反过来也能促进档案化保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可以在文化的保护、展示和传承之间建立起桥梁,在活态的展示中提升民众对档案化保护的意识,从而更好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2]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探析[J].山西档案.2011(2):46-48.

[3]李会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关系探究——以苏州昆曲保护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1.

[4]金虹.苏州传统手工艺传承与发展的难点与策略研究——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2.

[5]王靓.苏州市民间组织现状及其发展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2

【摘 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丧失了生存空间,甚至遇到了生存危机。文章分析了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弊端和优势,并且探讨了具体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优势;弊端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6-0242-01我国有许多历史悠久、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数字化技术凭借自身的种种优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得到了推广应用,由于目前仍然缺乏完善的规范与体制,导致其在实际运用中暴露了一些弊端,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弊端和优势(一)数字化保护的弊端。首先,缺乏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不完善,缺少全面的资源,使有关的学术研究受到了制约。其次是上级部门未给予有效指导。数据库管理中心负责保护文化遗产,其责任安排较为集中、管理力度不足,导致资源的采集和存储等应用受到了制约。再次,投入的资金不足。有关的研究与保护机构由于资金不足,无法顺利开展数字化软件的开发工作,同时也难以有效提升机构的服务水平与数字化技术。最后,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低,无法保证数据信息的可靠性与采集工作的质量。(二)数字化保护的优势。首先,数字化保护可以囊括更为全面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其保护工作中应用数字化技术,能够结合文化的形态与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了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其次,数字化保护可以及时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避免文化遗产大量流失。最后,数字化保护更容易通过各个渠道传播,可起到宣传作用。二、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一)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对储存此类文化遗产的数据库进行建立健全,动用多途径的资源持续更新数据库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备详细的原始资料,包括与之相应的音频、视频、动画、图片、文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的形式比较特殊,自身的文化特性无法通过单纯地收集与储存数字化资料体现出来,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与其他先进技术手段实施保护措施。(二)加强建设有关的保护职能部门。因为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上级领导的重视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指导,使得具体责任没有落实,所以尽快建立各个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需要为各个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分配具体的检索、存储与收集任务,从而顺利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保护工作中投入更多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需要向有关的职能部门与各级政府寻求资金支持,利用其提供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促进机构的软实力提升,进而顺利、有序地开展影像制作、多媒体资料与软件开发等工作,使研究机构掌握更为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提升其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四)注重基层工作人员技能的提升。保护机构需注重基层工作人员资源采集技能与数字化技术的提升,通过定期开展培训课程的方式使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从而不断改进工作质量,确保数据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与此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宣传有关的保护知识,并且面向社会加大力度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特别是少数民族音乐、民俗、技艺及民间游戏等,使普通民众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迫切性与重要性。三、数字化保护工作中的反思现阶段最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之一就是数字化技术,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在应用数字化技术时应当和文化生态相平衡,不要以阻碍文化传播、破坏文化多样性作为应用数字化技术的代价,对文化生态给予充分尊重。其次,运用数字化技术应和其他学科相结合。技术人员要开拓自身视野、勇于创新、跳脱学科限制,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应用数字化技术要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关部门要以服务内容为核心,采用数字化技术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四、结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除了传承我国的传统文化外,还能充分体现综合国力,特别是文学软实力,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新的尝试,并且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极寻找出路,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的优势与功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参考文献:[1]谭必勇,徐拥军,张莹.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及实现策略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4,(2):69-74.[2]代俊波,单桂花.基于Web的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图书馆学研究,2015,(18):32-34+17.[3]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43-46.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3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3、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登记保护,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作品以及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传承提供极大的方便和依据。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4

关键词:新野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8]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9.06.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5

摘 要: 日照市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申报、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做了许多重要的工作。但是在保护与开发方面存在着传承困

>>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宁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研究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卓筒井保护与开发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戏曲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与文化产品开发 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联动对策研究 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现状研究 中原经济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张家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 古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研究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研究 浅论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06-21.

[4]韩冰.“非遗”生产性保护之路:坚持手工制作独特性[J].瞭望,2012-02-20.

[5]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28-33.

项目基金:2013年度山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山东民间艺术产业化发展研究”(2013RKA11010),山东省2013年高校科研发展计划项目“日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J13WG89)阶段性成果。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 任敦姬(Dawnhee 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非遗文化的保护篇8

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标准: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

(一)认识历史的需要

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所不同的是,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的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事项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

(二)文化创新的需要

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国外学习,从异域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向传统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四)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个群体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来自于文化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

(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约。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在经济活动与文化开发中,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时,学校教育就成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为有效的方式。如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如今也引起了许多高校的关注与重视。2002年10月22日至2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机构和国家教育部主办、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中,与会代表着重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高等艺术教育的话题,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等。这些有益的探讨,将促进非物质文化资源引入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去,预示着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新学科将会诞生,预示着多元文化在大学教育中的实现。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而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据一些地方报告,早年收集的档案材料有些已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像带也有一些报废,有些单位原计划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艺术等,都因为没有经费而无法实施。此外,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增设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等,也需要大量资金。 目前,在一些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致富,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文化建设。然而,要等到经济翻身之后再进行文化建设则为时已晚。那时,许多非物质文化已经消失,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的土壤已经崩溃,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文化工程,它不仅涉及文化多样性、一个国家或群体的政治和文化权利,而且与我国当代文化建设、与当代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它的保护也应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既包括普查、整理、鉴定和研究,又包括继承、传播、利用和发展。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必须计划可行、措施周全、方法得当,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项工程。

1.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了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

所以,做好普查,摸清底数,才谈得上保护,抢救与保护也才更有针对性。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凡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和保护之列。普查要覆盖全国,深入到每一处偏远的山乡。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

普查之后,是对遗产的登记、分类、整理、出版,将普查的结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遗产设定不同的保护级别。除了图片和文字性的成果出版之外,还应建立以照片和磁带为主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档案”和用计算机管理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民间传承人档案馆。各省(市)、地、县要努力创造条件,更多更好地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这类博物馆既能保存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对其收藏物进行生动的展示,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民间艺术教育和中外民间文化交流的最佳场所之一。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部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2006年,在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前夕,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且具有典型意义和杰出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各地随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保护热潮。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首要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最终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名录体系。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今后我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产生。与此同时,政府应定期公布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做好遗产的评估鉴定工作,认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传承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的建立《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命名和《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予了支持和保障,并有力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我国应以此为借鉴和指导,建立重要及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认定制度,即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确立其中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在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应重视认定传承人,将传承人纳入“人类活珍宝”的范围。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制度,为他们创造好的生活、工作条件。要对他们的传承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建立专门的图文影像数据库;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对其优秀成果举办展演、展览和展示;同时安排他们通过授课、带徒等方式培养接班人,使其技艺得到完好地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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