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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8篇

时间:2023-10-11 09:57:54

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篇1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商业银行监管篇2

主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是指行使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这一职能的机构或人员。我国目前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等机构、组织及各自的监管人员。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个层次。其中以银监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是主体和核心,以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的内部会计监管是基础,以民间审计和银行业自律为主的社会监管是重要补充和环境保障。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是一有机的整体。

客体(对象)。传统的观念认为包括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在内的会计监管的客体是被监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具体又表现为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客体还应包括被监管银行的经济活动、会计活动、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甚至还有会计监管者本身。

制度。所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制度就是指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准则、内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总称,它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中介,前者需借助这一中介实施对后者的监管。

由此看来,以上三个要素有机地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这一整体,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监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时和经营过程中会计机构的设置、运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成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监管。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开户与结算工作的合规性等;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如:会计凭证制度、财务记录与核对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制度、会计岗位牵制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也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监管的范畴,但由于其在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中具有较特殊且较独立、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其单列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项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监管。即一方面,要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三假”(假账、假表、假信息)行为,以保证监管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途径等进行监督检查。《银监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此有所要求。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风险监管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资产质量监管,三是流动性监管。

效益监管。即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分析其经营效益及盈利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考核这一内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为标准,而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就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个方面,但站在外部监管主体尤其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立场上看,对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再监管也是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调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会计内部控制领导责任制、职责分离机制、会计管理系统、风险测量与监控系统、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另一方面,要实时监控其内部控制运行状况,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指导和促进各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发挥内部控制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作用。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方式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方式

1.现场监管。也称现场检查,是指由监管当局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监管水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被监管对象,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通过实地审核、查看、取证、谈话等具体方法,对其会计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地检查的形式。现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个大的方面。现场监管必须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使用,并应积极利用其他外部监管成果。

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被监管单位按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表资料的整理、审查和分析,对商业银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报表资料应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现金流量表)、管理报告、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与审查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并对重要情况做出信息反馈,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重点。但非现场监管不能有效实现内控监管,还受到被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与否的限制。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二者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相互调节相互补充,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向导,现场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具体证据,最后共同形成结论或建议,实现监管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是通过金融审计来实现的,主要是运用一些专门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实质性测试、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多种审计取证方法等。

(二)内部会计监管的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主要由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两个内容组成,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度控制、岗位设置控制、财产控制、账务组织与处理控制、内部会计检查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与改进来实现的。

(三)社会会计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它主要通过自律公约、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行规行约的制定、组织遵守和实施处罚等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2.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的审计上,尤以会计报表审计为主要方面,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运用分析、监盘、检查、查询及函证等方法。

3.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直接施行监督的“硬权力”,而是“软权力”,通过舆论导向、信息报道和信号传递等方式实现。

商业银行监管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商业银行监管篇4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六)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力求保证业务发展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管理各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监会应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监管篇5

在对西方银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的借鉴中,美国模式将是我们本章讨论的重点,这主要由于美国是现代金融制度完备的典型。其它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上也都各具特色,这里不—一备述。

一、美国国内银行业监管制度

美国是市场经济发展得比较充分的国家之一,它的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在其金融危机和其他历史、政治事件中发展起来的。要分析美国银行监管制度,必须知道美国银行制度的变迁。

1.早期的美国银行业和监管制度。美国的商业银行是在其独立战争后才出现的。战后,一些州通过特别立法建立了商业银行,大多数州银行通过限制发行银行券数量和谨慎的放款来保证其银行券流通信誉,州政府开始朦胧地发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事实上,联邦政府在18世纪末就开始实施某些监管职能。1771年,美国国会批准设立了“美国银行”,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受理银行的注册申请,更重要的是,该银行不仅遵循商业银行经营原则,而且承担了某些中央银行职能。由于它的双重功能,美国银行的银行券在全美流通,它还可赎回其他州银行的银行券并限制它的流通。但正由于触及到州银行利益及其他因素,国会和州银行反对给美国银行重新颁发许可证。1816年,又设立了第二美国银行,同前者相似,许可证没有得到换发。这以后30年间,联邦银行所有功能均由财政部承担。

随着1836年以后州银行的迅速扩张和银行券问题的增多及银行屡屡倒闭,州政府逐步开始承担一些监管职能。最初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特别立法来限制银行开业,但这种做法往往难免产生其他弊端,公众的舆论最终导致“自由银行”政策的出现。

2.双重银行和国民银行体系的发展。随着贸易的跨州经营,如何形成一个统一稳定的全国性货币就显得十分重要。在19世纪60年代初,为了融资以支持南北战争,联邦政府提出了一个建立国民银行的方案。该方案称任何人向联邦政府提出注册申请都可以成立国民银行,但国民银行发行纸币必须以国债作保证,即多购买国债可以多发行货币。该方案成为1865年国民银行通货法案的一部分,于次年初修改为国民银行法案。从此以后,联邦政府开始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首先,国民银行条例颁布后,成立专门的货币监理署,并拥有专门检查队伍,其人员训练有素,权限很大,对检查很有利;其次,以统一的纸币代替了五花八门的州银行券。

3.联邦储备体系的发展。很明显,创建国民银行体系与其说是联邦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不如说是考虑钞票发行制度。当时社会缺乏一个“有弹性”的自动调节机制,或政府机关调节货币流通额使之随季节需要而变动,加上独立的国库制度和财政政策,使得国库经常处于剧烈波动状态。这样人们开始考虑应该建立一种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机制,这就是中央银行制度。以后几次大的经济、金融危机,尤其是1907年的危机后,终于使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设立了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该体系执行对银行业实施联邦级的全面监管。

4.大危机和30年代的改革。1929年夏天开始的世界性经济衰退,终于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经济、金融危机。银行大量倒闭,公司丧失对银行的信心,金融恐慌弥漫着30年代初期的美国。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通过了两个银行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任何新的国民银行的设立,必须向货币监理署申明;进一步扩大联邦储备银行权力,取消了财政部长和货币监理署总监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当然委员的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所有被保险存款的银行,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5、银行放松管制和其他发展。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为创造一个更开放、更利于竞争的环境,美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案,如《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旨在以放松存款机构的管制,促进美国银行同世界银行业的竞争。美国银行监管制度中,其职能分属货币监理署、联储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机构,分别监督国民银行、成为联储会员的州银行、非联储会员加人存款保险的州银行、州注册银行。为协调工作,1978年根据法案又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根据保护存款者和消费者利益、保障金融稳定。促进充分竞争的目标,美国银行监管的一般步骤是:政府对银行的监督提供一般性的准则和法规。法规规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监督机关作运营报告。在美国,由监管机关对银行资产及债务、实际操作和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是有效监督的关键。监督机构采用几种主要措施达到目的:包括从为新银行申请执照到为处理倒闭的银行制定程序等。其中包括颁发执照、建立常说的“谨慎的管制”、为管理及监督目的而做报告和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最后是执行法律,并已在必要时关闭某些银行。

美国的监管体系是由极其分散的部门组成的,应该说这种监管体系并没有影响各监管部门的各司其职的相互有效的合作,但是,尝试集中监管的讨论也一直在继续。特别是自1991年BCCI事件和1992年意大利国民银行子公司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美国梅隆银行兼并德来弗互助基金迟迟不能得到解决等事件的出现,使人们对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和效率提出了疑问。克林顿政府1993年提议,将美国目前主要的四家联邦级监管机关合并为一,遭到美联储的强烈反对。针对克林顿的这一提议,联储提出,合并之后,联储也应参与银行法规的起草工作,并享有与新成立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一样检查金融机构的权力。

尽管双方争执不休,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都认为对现行银行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争论的焦点是对银行监管的权力如何再分配,以及如何才能实施强有力、高效的监管问题,在欧洲,尽管英格兰银行一直行使道义权力,但90年代风险频出的现实正迫使它与欧洲大陆模式靠近,即以法规为基础,规定银行须遵守颁布的各项比率,而将对银行的实地检查任务交给外部审计师。对于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欧洲各国一般强调几方面的重要性:董事会的作用,经理人员素质,谨慎的商业政策,独立管理机构的职能,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比率,充分完善的制度保障等。而对具体的措施,则制定了原则的和详细的谨慎标准,分别对银行各种风险加以监控。

二、国际银行业的监管

对跨国银行的监督非一国力量所能奏效,在这方面,巴塞尔协议虽只是一种狭义的、协议式的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实践,但却是国际银行联合监管最重要的形式,且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历次巴塞尔协议由于金融发展背景不同,其内容亦各有侧重。1972年后,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力转移到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上,这主要鉴于工业化国家银行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国银行相互渗透,网络遍布全球,各国政府当局对其国外金融机构管理与控制离不开东道国的协助。同时,跨国银行对东道国的经济产生了影响,东道国对外国银行也有必要进行管理与监督。

建立银行国际监督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完善和补充(甚至替代)不同国家监督管理体制的差别和许多国家有意识地放松监管已成为一种巨大风险。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这种危机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以及瑞士的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瑞士巴塞尔开会,讨论了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一个宣言是1975年9月协议,即《关于监管银行海外机构向政府的呈递报告》和形成的第一个文件“对外国银行机构的监督”。1983年5月,十国集团和瑞士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又通过了修订的巴塞尔协议,即《监管银行海外机构的原则》,1988年7月颁布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2年6月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设立的最低标准》。委员会在该领域最重要的文件到目前仍是1988年确定的关于资本规模和标准的协议。

“1988年协议”最关键的是明确了银行盈利性与安全性在很重要的程度上与其资金基础的规模有关。在80年代,迅速发展的日本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与美国、西欧等差别较大,从而产生了不平等的竞争;此外,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了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该协议为资本与表内表外科目的风险资产之间的比例设定了一个总体目标值,各风险资产各占有一个相应的风险权数。到1990年底,资本与风险资产比即资本充足率目标为7.25%,到1992年底达到8%的终极目标,其中核心资本占总资本比例不少于1/2。该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规定,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历史性进步。1992年协议强调了母国担任协同监管中心角色的义务,确保对外国银行进入市场过程的明确监管,从而对1988年协议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1988年协议”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与辅助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公开储备和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其特点是价值相对稳定,资本在帐目上公开反映,资本与银行盈利率和竞争能力有密切关系,可作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基础;辅助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化储备。普通准备金与普通贷款呆帐准备金、债务性资本工具和初级长期债券。美国1986年将一级资本/总资产比率定为55%,之后又建议结合表外业务考虑风险。英格兰银行直到1980年才形成对资本适宜度的公开看法,采用了两种齿轮比率进行衡量,并掌握了0-2共7个权数评价各银行的资本适宜度。在80年代巨大风险压力下出台的“1988年协议”,把风险划分为资产负债表内不同资产种类的风险、表外项目风险及国家风险,采用加权计算法计算资产风险,并根据各类资产相对风险算出风险权数,以此衡量资产的风险大小。

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七八十年代,随着外资银行在美国金融市场上业务量的增长,美国联邦当局开始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立法,1978年通过了《国际银行法》,此前,外资银行在美活动只受制于州法律。《国际银行法》制定了一套针对外资银行活动的联邦法律体系。该法规定,在美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享有与美国本国银行同等的待遇:(l)将外资银行任何新的跨州设立分行的经营活动限制在与美国银行所能从事的同等活动的范围内;(2)外资银行与美国本国银行交纳相同的存款准备金;(3)对外资银行从事美国证券交易及美国的其他非银行业务活动进行限制;(4)外资银行经营零售业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存款保险。

进人9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两个法案,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第一个法案是在外资银行在美国的业务活动大量增加时,由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该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联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权力:(l)一家外资银行进入美国市场或扩大其在美国的业务,需联储事先审核;(2)联储在考虑上述申请时,必须收紧审批标准;(3)外资银行在美国设立代表处必须得到联储理事会的批准;(4)要求联储对外资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二个法案是《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该法对外资银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外资银行在美设分行要经联储批准;外资银行要接受联储检查;对外资银行接受10万元以下存款设限,等等。

四、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监管

衍生性金融产品是期货、期权。证券、货币和利率掉期等投资工具的总称,是一种交易合约,标的一般是货币、证券等具体商品或市场指数。进人90年代,衍生金融产品得到了空前发展,根据美国会计检查院1994年发表的数字,远期、期货、期权、掉期四种交易成交额1989年仅约7万亿美元,到1992年则达17.6万亿美元,猛增近2.5倍。另据《华尔街日报》载,1993年底衍生金融工具持仓额达15.1万亿美元,且增长势头迅猛。衍生工具发展得如火如荼,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肯定,它是商业银行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变革的一种更好适应,对规避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收益稳定性、满足市场需求都具有创造性意义。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效应,90年生的一系列金融事件证实了衍生工具巨大优势下隐含的巨大风险。1995年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交易员里森因长期违规操作衍生工具交易,导致这家历史悠久的商人银行倒闭;时隔半年,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副行长井日俊英同因使该行损失约11亿美元,导致该行被逐出美国市场。这两大事件震惊了全球银行界,敲响了对衍生工具监管的警钟。

随着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对其风险的辨清,国际金融界和各国监管机构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已趋于统一:监管不力是衍生工具最大的风险来源。这种监管不力更多的是表现在技术上,1988年巴塞尔协议就要求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风险资本充足率应该限制在8%以上,但由于衍生金融交易的盈亏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只在表外反映。对衍生金融交易监管的落后使得近年来衍生金融交易损失惨重的事件频频发生,为此,世界各国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正努力寻求有力的监管措施。

措施一。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沃尔克主持的一个研究机构在1993年7月提出了监管衍生工具的四项原则。一是从事衍生金融商品交易的机构及主管当局必须制订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交易咨询收集的制度。二是交易所、票据交换所与央行必须强化交易、清算以至于交割的管理。三是根据各项衍生金融商品的特性,将需要向主管当局汇报的交易资料标准化,以确保主管当局能够借此评估交易本身以及市场的风险。四是衍生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尤其是市场大户必须与主管当局合作,遵从相关的交易法令以促进市场的稳定。除了上述四项外,我们也许还可以从巴林和大和银行事件中得到教训,就是交易员的选择。如果滥用其交易权力,足以使市场掀起滔天巨浪,衍生金融商品最难控制的风险就是人的风险。

措施二。1994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组织联合颁布了对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规定,国际证券协会组织规定:(l)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在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风险防范监督时应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并明确建立责任机制,以便准确及时地掌握这一管理状态:(2)应设置独立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来处理、监控风险状况,并建立评估体系或模型;(3)应建立独立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来考察信贷风险的标准、限度,并审查其杠杆作用及降低风险的具体办法;(4)鉴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演变及其复杂性,交易各方应运用诸如财会、监管等适当的方式予以防范;(5)交易商无论是一个实体或集团均应每日作一次风险评估;(6)交易商记帐、信息体系应能保证及时记录、确认、核批等;(7)交易商应不间断地监测其资金运行状况,其中包括现金流量等。巴塞尔委员会还将听取各方建议,并准备提高资本充足率,这一提案在1995年底通过,并将于1997年底正式生效。该提案允许银行通过自己估计风险值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式参与最低资本标准的框架设计。这一提案的优点在于:实现了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政策的统一;消除了刚性的最低资本标准扭曲银行活动的负效应;有助于资本标准不断调整,把新产品考虑在内;刺激银行不断改善内部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内部自律

商业银行内部自律即建立内部稽核监控体系,是防范风险的根本战略,它是银行稽核部门对全行业务经营、制度执行、资金运用、经济效益的经常性监控,旨在正确反映业务现状、监督经营管理、防范风险。要保证内部自律功能的实现,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和必需的资料、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监控方法和程序、跟进稽核办法以及向有关部门及领导者反馈信息的整套制度。

美国商业银行内部一般都有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与联储的稽核构成内外结合。内部稽核的主要职能是检查银行的业务和帐务是否正常,参与银行制订现行的业务政策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银行内部法规的制订;参与评估机构工作。内部稽核的工作要达到以下5个目的:(1)判断上述职能是否在有效的情况下实施;(2)估价内部稽核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如果内部稽核卷入了日常业务就有可能丧失这种独立性;(3)判断内部稽核的有效性是否充分发挥;(4)确定内部稽核的可依赖程度;(5)判断内部稽核的组织结构在贯彻董事会决策上的效能。实现上述目的,内部稽核机构及职能的独立性、人员资格等是关键。

商业银行监管篇6

关键词:博弈激励规制事先承诺制监管

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逐利”的市场经济行为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更趋复杂,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也大大增加。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在于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若规制者能设计出一套使被规制者“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制度,并将二者的“目标函数”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监管效率。本文试图运用相关的激励规制理论,对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讨。

一、激励规制理论在银行监管中的运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对垄断行业运营效率的不满引发了一场声势较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然而,放松规制、引进竞争并没有解决该行业存在的低效率问题。90年代以后,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一种新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激励规制理论或称新规制经济学(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产生。激励规制理论认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就可以作为一个委托问题来加以处理。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者须设计出一套既能为被规制机构提供适度激励,又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传统规制理论由于没有认识到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规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

为什么银行会告诉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那么,这种规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优点呢?

1有助于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涉

和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减少了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使监管工作不会太多干涉到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同时,它也是一种软约束,注重的是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成结构,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

2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

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约束的力量,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被转嫁给了政府,而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太大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则把责任推卸到监管机构一方,认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不合理,结果不仅没有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超过了没有国家信用时承担的风险,而且使监管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约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监管和保护,而监管和保护越多,市场约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不管是对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而言,事先承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只需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果,无需再审查管理过程,这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被监管部门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不同权重设置的要求,使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对资本准备的影响,而事先承诺制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使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不再受资本准备的间接影响;显然,这也同时降低了商业银行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的各种成本,有效防范了监管者寻租行为的发生。

4有助于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使监管者可以针对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差别对待”,就像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市场营销中的“度身定做”一样,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二、激励规制制度的条件安排

激励规制制度——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

(一)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事先承诺制把风险控制的选择权交给了银行,着眼于结果而非过程,这样对银行的诚信度和数据的准确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此,建议:1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强化会计对金融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规范会计信息制度设计,统一各行会计处理方式,按审慎性原则提取准备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等。2选择和设计一些不易造假或“造假成本”较高的考核指标,以贷款五级分类法替代四级分类法等。

2科学制定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标准。罚金比例太小起不到惩罚和告诫的作用;罚金比例过大,又会增加银行的负担,甚至会使银行为了避免支付罚金,希望通过高收益弥补降低超额损失而采取更冒险的行为。建议:!在制定处罚标准上,不以

超额损失为依据,而以个别机构相对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和个别机构一定时期的最大风险值与剔除该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以此两项标准进行考核。按个别机构与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为依据进行分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即为问题机构。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风险值和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为基数进行处罚。个别——行业比率可以区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是个别风险,最大——剩余比率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恪守日常经营的审慎原则,避免棘轮效应和羊群效应的不良影响。"在惩罚制度安排上采用延期处罚的方法。即在损失发生当期不进行处罚,而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再处罚。罚金的规模,依据最大——剩余比,分档递增,损失比重越大,惩罚力度越大。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采取更冒险的行为,企图以不确定的超额收益来弥补超额损失的行为。同时在损失以后的经营期进行处罚,也不会加重金融机构的额外负担,也鼓励了银行进行自助,起到了告诫和激励的双重作用。

3健全相应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款项进行适当修改,严格规范银行的会计财务信息,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使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大力培育银行经理人市场

在实行事先承诺制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干涉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和运用,这样,就存在领导人的短期行为的选择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因为他可以获取短期利益而让离任后的银行来承担长期成本。为避免上述短期行为的发生,建议:1创造条件,力求形成活跃的、公平竞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对在职银行管理者产生强大压力。2打破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3切实落实离任审计制度,并将结果公开,以制度来确保监督行为不出漏洞。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力量

1取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1让新闻界以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机构)自由、充分地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当行为,改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约束力量。2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强化监管者的金融管理人角色,实行规制承诺制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引入市场监督机制,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积极提高监管者素质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无疑对监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进行审查,还要对涉及计算利润、损失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建议:1创造条件,吸引、鼓励监管者研究学习有关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和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现论知识,提升其鉴别银行风险的能力。2更新监管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实时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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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篇7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96-02

一、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及商业银行的地位作用

我国的金融市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完善。按照使用期限,金融市场可以被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的资金流动场所,满足流通需求;资本市场是长期的资本流动场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性和盈利性的保障。完善健全的金融市场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能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迅速、有效、顺畅传导,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我国金融机构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商业银行是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以国家控股银行为主体,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是“聚宝盆”,为我国经济建设的筹集和分配资金,是社会再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的纽带;商业银行是“气象站”,能够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商业银行是“调节器”,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地位不可替代,但是,商业银行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二、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压单压票行为

压单压票行为是指消费者凭支票到银行跨行转账收款业务办理不易成功。商业银行之所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今年以来为控制物价的过快上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的宏观调控措施,人民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收紧银行的流动性,导致各银行资金趋紧;二是银行存款考核压力加大,尤其是到了月末、季末为完成存款任务,想方设法留住客户,有时会出现压单压票的违规行为;三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遵守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如承诺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要接受银行的监管,但事先未与银行沟通便将大额资金划出,导致银行压单拒付。

(二)内部管理问题频现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其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参与过多,真正关心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私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外资股东所持股份比重并不大。这就导致了城市商业银行被少数人控制,其贷款受政府意愿的影响很大。再加上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权力真正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导致银行腐败案件的发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遭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2013年以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其发展的速度超过人们预期,各种众筹、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财务管理及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去“中介化”,而商业银行正是那个应该被优化掉的中间层。商业银行天生需要对抗去中介化的趋势,它的努力方向是要让这种中间层产生的价值大于它的损耗。商业银行的职能确实在多样化,但只要它业务的主体摆脱不了融资中介和支付的角色,那就不可能从这种对抗中解脱出来。因此,如果商业银行不及时作出应对,就很可能被互联网金融给推倒。

三、媒体监督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监管除了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外,在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媒体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一)为监督者提供决策信息

新闻媒体在对商业银行行为进行报道时,往往会有一些专家学者商业银行行为所透露出的金融市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意见及建议,这为金融市场的监督者提供了多方面的决策信息。监督者可以从媒体信息中听取社会各界对金融市场监督的声音。

(二)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机制

媒体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以不同方式对商业银行直接进行舆论监督,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又能够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

(三)媒体监管减少腐败的发生

金融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领域官员的腐败问题成为阻碍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在促进金融股市场规范化和金融监管领域官员的清正廉明方面,媒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媒体对银行行长等银行从业人员的曝光力度增加,就增加了银行工作人员及官员的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监督作用明显。

(四)媒体成为听取民意的重要渠道

在金融政策制定实施之前,国家往往会通过媒体释放一些政策信号,观察民众对政策的意见及建议。在听取民声后,再对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改后再正式实施。媒体称为决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与民众联系的“桥梁”,避免了金融政策的偏激性及无效性。

四、媒体监督的负面性

大众传媒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舆论工具,可以发挥监管部门很难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大众传媒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管理不善或运作不规范,也有可能对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监管起到消极作用。

(一)媒体报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媒体作为大众传媒,为获取浏览量和关注度往往会采取方法博得民众的眼球。在博取眼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错误或偏激的报道误导民众,民众对信息的判断能力不同,往往听信媒体报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对金融市场监管的难度。

(二)媒体人违背职业道德

在数字媒体时代,每个普通民众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制造者。职业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职业媒体人为了个人利益收受贿赂虚假报道,成为扰乱金融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近年来在我国股市上,也时常有极少数新闻记者,与股市“庄家”进行串谋,携手“造势”,给广大股民“下套”。

五、媒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权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实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媒体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同时,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制度,需要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让媒体监督起到积极作用。媒体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进行制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建立媒体自律机制

为行使监督权,媒体应该建立自律机制。首先,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严禁新闻媒体人从事内幕交易。信息是金融市场上最有价值的信息,媒体从业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能够提早接触到金融市场上的有利信息。如果媒体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随处散播信息,就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商业银行监管篇8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

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经营业务、客户群和经营方式来看,其风险相当高,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就需要认真分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特征,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避风险。通常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风险具备下列特征:

(一)风险的多元性、复杂性私人银行业务不是普通的理财业务,它是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为特殊客户(具有高净资产值的个人)提供个人资产服务,为私人资产的价值保驾护航。私人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相当复杂“其内容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业务的多元化势必导致风险的多元性,再加上各种风险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抵补,使本来就相当复杂的风险源变得更加复杂。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就越多。私人银行也是如此,其业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私人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大。再加上我国私人银行属于刚刚开发的银行业务,其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尚不健全,这就导致私人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低,发生风险的机会多。

(三)风险的难预测性、难计量性由于私人银行所涉及到的业务非常多,并且相当复杂,客户的资料无法完全掌握等因素,就会导致私人银行对将要发生的风险难以预测,甚至还会发生新的风险,而这些新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对应的计量方法而无法计量。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无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银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上,对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私人银行在对业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参考商业银行在其他理财业务上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其他理财业务有很大的不同,硬性地将监管其他理财业务的原则和条例套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其他相关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银行的一种产品,一种风险制定的,可以规避该产品、该风险对银行造成的危害,而私人银行的特点注定了这些相关规定在规避风险的无效性。

(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混乱尽管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在相关业务上的监管隶属于银监会,但是,从实际的操作过程来看,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监管却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私人银行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不同监管部门审批,如果有一个部门不能通过,那么这项业务就得不到开展。在审批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交叉管理,这样就会造成有的内容多单位重复管理,有的内容没有单位管理,这种状况的存在,肯定造成私人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处处受限或者逃避监管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私人银行业务混乱。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给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剧烈波动和金融投机风险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缺乏业务风险控制的私人银行必然要遭受到强大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要想保证我国私人银行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要认真研究当前金融形势,参考私人银行在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认真分析西方先进国家私人银行在商业运作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则。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适合规避风险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二)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业务监管,必须改变政出多门的现状,扩大证监会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范围。在对私人银行的业务管理和审批上,要给予证监会相对应的权利,以便证监会完成对私人银行进行监管。这样就不至于出现重复管理和真空管理的现象,使私人银行业务更加规范。

(三)大力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监管体制建设,首先必须认真分析业务特点,查找业务存在的漏洞或者风险点,然后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措施,从而强化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要大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征信体制、私人账户等方面的建设等。同时,在私人银行的业务往来过程中,私人银行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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