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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8篇

时间:2023-10-13 09:34:10

民法与法律意识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1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2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法律意识 农民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而农民对国家正式规范的认知与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种认知和需求即表现为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识的形成与个体认知能力、生活需求、社会环境和资源获取途径等因素相关。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由于历史、资源、区位、观念等原因,人们的生产率相对较低、经济水平相对滞后和技术利用率偏低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竞争力相对偏弱。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欠发达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我国法律意识发展中最薄弱环节。

随着农村社会的向前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存在内部差异,这种差异是农民个体、区域、规则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产物,需要系统的实地研究予以阐明。因此,我们对云南省A县X乡的农民意识进行了实地调查,即运用个体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法,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0份,回收率为92.3%。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45%,打工人员78人占32.5%,经商人员54人占22.5%。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云南省某部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53公里,国土面积98.05平方公里,全乡辖6个村委会124个村民小组,有农户8133户,农业人口34978人,2010年全乡经济总收入3272.19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152元。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魔芋种植和栽桑养蚕;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

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11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护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中,务农人员人均认知法律量为2.7种,打工人员为4种,经商人员为4.8种,务农人员的法律知识量明显低于经商或外出务工人员。一言以蔽之,社会流动性大和交往范畴广的农民群体(如外出打工者、经商人员等)法律知识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务农人员中67%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打工人员中65%选择电视,27%学校教育,8%听别人说;经商人员中61%选择电视,17%看报纸,11%学校教育,5.5%通过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这里的电视节目包括一切与法律相关的节目,如新闻、法治报道、庭审、法律讲堂和相关影视作品等。调研表明,在X乡收看电视节目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事实上,电视媒体成为X乡人们获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径与以下原因相关:首先,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人们有购买电视的消费能力。其次,电视节目具有普适性,情节生动、图文并茂,便于人们对理解、接受相应节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念。同时,X乡不同经济来源受访者的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有差异,其中务农人员中通过“听别人讲”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较大,占到22%;外出务工人员中选择学校教育的比例较大,占27%;而经商人员是唯一出现通过阅读报纸获取法律知识的,占17%。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调解社会关系,人民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构成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但是,X乡的农民存在权利、义务认知模糊的现象,即人们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观念,但这种观念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在X乡,权利、义务意识模糊的外在表现有三方面:其一,权利、义务内涵认知不准确,进而导致权利的怠于行使。例如,关于“您是否参加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调查中,34%参加过,66%没有参加过。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调查中,15%选择不愿意、浪费时间,17%选择不愿意、走过场,11%选择无所谓。在这里,人们之所以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持消极心理与其对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知不到位有关。其二,混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例如,在X乡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调查中,22%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权利,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义务,13%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的要求,3%认为义务教育参不参加都可以。在这里,正是由于人们对权利、义务内涵和相应行为模式认知的表浅、混淆,致使部分农民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认识有误。这种错误认知必然影响人们对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为的预测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具体法律情境中难以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关于“假设有一天,您去商店买东西,店主误会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纠缠您并辱骂您,还扣下了您的钱,您会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调查中,20%的受访者选择“与店主理论后要回钱,理论无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训店主”。该调查反映人们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时,这些模糊、片面、不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反,人们更倾向于调动既有的纠纷解决习惯(私力救济)来处理问题,但这种依托习惯的纠纷解决过程却可能导致新的侵权行为产生。

农民法律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薄弱。

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化的状态。法律意识表层化属于法律心理阶段,是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表面、感性、直观的认知。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

首先,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例如,“在遇到纠纷时您会怎样解决”的调查中,33%选择私了,30%选择找村干部调解,22%选择找关系人或中间人协商解决,11%选择到法院。其次,人们与法律间存在“想象的距离”。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们从出生开始就与法律发生着多重联系,农民也概莫能外。在X乡,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层、片面,人们不愿与法律发生联系,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例如,47%的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当然,这里的“距离选择”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少和运用法律能力弱,农民在法律活动博弈中居于弱势地位,致使其在行为依赖上更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方式,如习惯、道德等。这种“想象的距离”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识的消极、外在特质,即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畏惧,而非认同法律的价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调查中,25%认为是害怕法律惩罚,33%认为是怕惹麻烦,35%认为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在这里,选择“害怕法律惩罚”和“怕惹麻烦”在本质上都属于消极守法的表现。

同时,该乡当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从规范到法律运行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来说都是陌生的,是与农村传统社会不同、非内生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须借助外力,如国家、社会力量等。我国普法教育是国家主导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来已经开展多次。但在X乡,普法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调查中,16%表示参加过,56%没有参加,但听说过;28%不知道普法活动。在参加过普法的人员中,62%认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5%认为没有用,走过场;23%认为作用一般、因人而异。调查结果表明,X乡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范围窄。同时,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传就是印发一些纸,发给我们就完事了,还不如看电视。”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权威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威系统。法律权威属于国家的正式权威体系,法律权威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X乡的法律权威有待提高。在X乡,传统道德、习惯与法律权威有时存在冲突。我们观察了这样一个事件:一群人在X乡的大街上殴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议论,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议论“谁家的谁偷人了,真不要脸”、有人提议“还是喊警察吧,这样会死人的”。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远处开来的一辆派出所的面包车,打架的人坐上警车离开了。此次纠纷中,第三者受重伤住院。该案的处理结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赔偿2万元后和解结案。但是,乡间对该事件的议论没有因为结案而终止,甚至有人认为“打得不够,还应该再教训”。在此案中,人们很少意识到打人是触犯法律的,只是觉得第三者侵犯了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违背道德且必须付出代价的丑事。法律对个体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更依赖乡土习惯、道德,一旦谁破坏了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这些冒犯者。

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当前,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

扩大普法活动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过去近30年间,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常识为主。其结果是,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扩大农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即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参与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识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类结合,包括纸质宣传、公告栏宣传、普法人员讲解、观看普法影视作品等。在X乡,人们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宣传纸质材料的方式认可度最高,达40%;播放普法影视作品次之,达31%。农村普法不能“填鸭”,而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理解且便于获取的方式开展。当然,经济投入是提高普法质量的基础,当前应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结合X乡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调研经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的关键仍是法律知识。当然,这里的法律知识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且以法律常识为主。同时,在法律知识普及中还应加强对农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农村法制教育分层推进的重要策略,即让部分农民接受更高层次(拓展深度、广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养法制观念。深化普法内涵的教育对象是农村重点普法对象,包括村小组长、会计、人民调解员、治安协防员等。这些重点普法对象是农村社会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们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辐射、纽带效应。例如,村小组长法律意识提高后,其在村庄事务中自觉运用法律的行为将对村民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重点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提高后,能成为村庄内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这些重点普法对象长期生活在农村,其守法、用法行为对其他村民的影响力胜于陌生的外来普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重点普法对象开展内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与普通村民比较,这些重点普法对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此同时,由于工作职责和个人能力的影响,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法律,其对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实上,许多重点普法对象的本职工作与法律关系密切(如村民小组长、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他们是乡村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人物。对这些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应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训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长期培训。

加强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觉的规范系统,其对于乡村社会是陌生、外来的。在X乡,以“收看电视”或“听他人说”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识来源具有间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处于表层认知状态,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认知的情形。例如,9%的调研对象认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门,12%认为律师是国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应当作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乡间内发生的法律活动、法律行为对人们开展普法教育,在真实的法律运行中产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缩短人们与法律间的距离,增强法律感知,为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农村执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农村,执法主体有工商、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部门。通过对生活中真实执法活动的参与、观察,人们能够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农村的司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近年在基层农村开展的巡回审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场景。这种由法律规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共同演绎的真实司法场景能强化人们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促使人们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安排个体生活。

综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但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事实证明,社会需求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内在动因,而经济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等发展性需要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当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能仅仅关注法律知识、观念和意识的内容,改善农民的经济收入方式、经济水平、生活质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师范学院“法理学精品课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PKC2012001)

【注释】

①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3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探析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和霖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3.

[2]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03.100-109.

[3]石中光,刘勤.现状与因应:怀化少数民族农村法律普及现状及对策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06.12.57-60.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4

社会运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动着各时段的社会进展。现代社会有着凸显的法治特性,法规被看成依循的主体规范。随着社会进展,法治渐渐完善,公民获取了这样的益处[1]。但与此同时,平日行为应被调控在准许的范畴内,不可超越法规。若要长治久安,就要着力去创设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培育法治的必备意识。

一、认知进展的现状

社会进展之中,若要构建最为优良的法规体系,并不是简单的。生成法治社会,社会之内的主体都应接纳这一认知,树立法规意识。我国拥有着庞大人口数目,培育出全民拥有的这种认识,会是更艰难的。社会在建设中,一直都应注重去创设适宜的法治氛围,培育公民意识。从现有状态看,法律意识的培育状态如下:

1.旧的认知仍占有位置

很长时段以来,法制建设凸显了快速进展的态势。依循社会主义特有的法制机理,塑造并培育优良的这种新认识。日常生活之中,也更为注重这样的培育。但现实生活中,非法律这样的认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没能予以根除。公民拥有着的法治认知显现了片面的弊病,有着科学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学的多重成分。面对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没能给出最为适宜的认知[2]。

法规是外在的,它显出了外在范畴的约束价值,归属外在规范。从客观视角看,外部范畴的这种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体的认知。为此,传统观念仍没能被除去,仍旧占有地位。

2.认知逐渐被深化

从总体上看,公民倾向于肯定构建起来的现有法规体系,总体态度积极。精神文明延展的历程中,法治应被设定成必备的根基。观念渐渐深化,多数公民都接纳并认同了这一法规体系,持有肯定心态。公民的心目中,法律应能占有凸显的主导位置,平日行为都应依循法规予以进行。针对法律问题,设定出来的评价也融汇着理性要素。从概要来看,公民还是认同法治的。

3.部门法没能平衡进展

各个的部门法,它们关联着的法律认知并没能平衡进展。例如: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被设定成其他部门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规。在法律体系内,宪法占有本源的位置,显现关键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规,公民并没能真正明晰宪法的一切内涵,认知反而较低。

从细分出来的部门法看,针对刑法类别,公民显现出来的认知更为强烈。一旦谈及刑法,则会联想到被判处某一刑罚,或者触犯刑律[3]。相比来看,民商法覆盖着的范畴更为广泛,但公民却没能完全去接纳它们;对于自身权益,没能充分予以保护。

二、摸索适宜的培养途径

生成法治社会,不仅要拟定最适宜的法规框架,还要培育出对应着的意识。唯有增加认识,公民才会守法、自觉运用法规。促进文明提升,就要侧重去培育更为根本的认知基础。从多视角来看,法治社会都紧密关联着公民的意识。培育法律意识,就要经由如下的途径:

1.尊重本源的市场规则

培育法治认知,不可脱离新时段内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态势下,公民才会延展固有的主体认识、权利及职责认识。市场经济密切衔接着法治,唯有自觉予以转变,法治才会被看成认知的根基,助推社会进步。在全社会范畴内,形成法治氛围。

例如:市场进展之中,促进政企分离。政府调配平日的经济,应采纳法规的途径来调整,不可直接干涉。与此同时,经济权力应被变更为法规。唯有在限度内,才可履行职权。这样做,延展了法治应有的内涵,弘扬法治精神。现代社会中,人们更为注重本体的权益,关心社会秩序。市场背景之下,法规扮演着的角色日渐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觉接纳法律,运用法规来维权,这种认知也应随之强化。

2.塑造更为平等的总氛围

法治意识不断递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畴的平等氛围,也很难去生成。创设出来的司法氛围凸显了必要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有着公开及权威这样的特性,公平即为灵魂。从生成根基看,司法调节了多样的平日纠纷,侧重维护权益,它被划归为最后防线。培育法治认知、提升这种意识,都要侧重去变更偏旧的教育机理,让公民快速去接纳现代时段内的新意识。适应法治氛围,接纳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围,协助公民来确认最适宜的心态,注重法规传授。这样做,增添了法律范畴的根本常识,锻炼法治思维。公民要明晰现有的法规架构、深入解析法规,拓展接纳教育的范畴。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创设民主氛围,都影响着法律认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拥有着参政、表述自身见解这样的必要机会。公民应被看成主体,自主参政议政。在参政过程中,公民应能明晰自身的职责,激发了责任心,激发创造热情。民主氛围之内,拟定任一决策都应经由参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这种认识,不可脱离更广范畴的法规保障。

此外,还要延展日常的宣传范畴,切实宣传法规。提快民主政治的进展速率,就要拓展宣传,让公民都能接纳法律,认真遵循法规,不去为了某一利益而违背法规,树立优良的守法认识[5]。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5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公民产生立法要求的前提,亦在法律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6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 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32.

王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报告会.2011年3月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学讲堂第四讲”的讲话.

刘洪旺.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7

[关键词]法律传统;公民权利意识;法律观念

[作者简介]陈飞,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管理学院,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 南宁53002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0-0053-04

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其观点的社会评价。公民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应具有的素质,但长期以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比较单薄,公民对权利的诉求非常微弱,其中固然有许多因素,但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法为刑”压制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

中国人传统法律观念的核心是“刑文化”,认为法即为刑,中国人在使用“法”这个词时,心中所想的往往是刑法,似乎刑法就可以一般地代表“法”。这是传统法律观念历史惯性的表现,在今天“法是工具”实际上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文化影响的。中国古代视法为刑的观念顽强地占据历史舞台,今天把法律看成是刑法,就是镇压犯罪的,公检法就是机关的观念,法院就是掌握刀把子的观念,长期以来指导着我们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工具论”相对应,法就是刑的法律观念孪生的是重刑主义,严刑峻法反映了古代中国法制的形象。新中国成立后,“工具论”的法律思想很快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刑文化”珠联,形成了一股强盛的泛刑主义和严刑峻法的法律观念。几十年来,刑事法律就代表着中国的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际上,重刑和泛刑对法律建设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在法律观念上,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陷于威严和惩罚,从而对法律产生巨大的隔阂和抵融。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故刑、法、律三字在意思上是相通的。在刑事法律中,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以便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刑罚方法上表现出极其丰富的想象力,刑罚之酷,花样之多,不但令受刑者恐惧,闻者也为之胆寒。株连制度的实行,加重了刑法的恐怖气氛。因此,从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看,它是压制型的而不是自治型的,它的规则以禁止性而不是以侵权性为特色。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下,民众的权利是很难保障的。

中国的泛刑和重刑主义与古代的专制主义有密切关系。中国过分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把个人的生命和自由视为渺小,为了集体利益,就可以要求牺牲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泛刑和重刑主义还与中国传统的轻视人权、人的生命有关,不把人的生命和自由看成是最珍贵的,而可以轻易剥夺人的生命和自由。泛刑主义和严刑峻法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现实和潜在的危险,它摧残人的权利意识,容易制造冤假错案,它有损于人们对法制的崇高尊重的感情和人道形象。公民的权利意识当然无法生长。

二、“无讼”、“息讼”阻抑和弱化公民的权利意识

中国人追求无讼。无讼的目的在于消灭纷争,达到一种社会和谐。在古代中国,如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被认为治理有方,通常会受到奖赏。如某地讼案不息,该地的官吏则会被认为不善教化,往往受到上司的批评,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治者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成是“刁民”,把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斥为“讼棍”。与此同时,治者还采取许多息讼的措施。因为在他们看来,“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必致争纷起而讼事繁。对好打官司的人给予严厉制裁,便是息讼的手段之一。其结果,人们把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事,于是发生纠纷也不愿意诉诸法庭,而或者私了,或者一忍了之,久而久之,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阻抑和弱化。在古代中国,虽然存在着各种诉讼活动,但在价值观念上,却表现出与西方人完全不同的性质。总的来说,不论是儒家还是法家,或者其他各派思想家,都不主张在中国建立一种个人享有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社会,“为权利而斗争”之类的思想,是古代中国社会所不曾有过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和睦与调解的思想一向优于诉讼中的主张权利思想。对一种符合自然秩序和谐社会的向往,使孔圣人把“无讼”视为他心目中理想社会的一个标志,古代历朝历代统治者,也一直在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直至大清而不衰。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内容之一就是“和乡党以息争讼”。“无讼”、“息讼”的理想,对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诉讼价值观、权利救济和权利意识,都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众的诉讼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法律禁止下告上、卑告尊、仆告主,并在诉讼程序上设置诸多障碍,钳制诉讼,同时亦有惩罚“健讼”、“顽讼”之人和“严拿讼棍”等事。第二,对各类财产权益争讼,多依仁、义、礼而断,反对因争财产而断情义,往往导致应有权利无从保护。清代名吏樊增祥日:“妇女无识,威族教唆,涉讼公庭……即经官断,往经无理者薄责而厚赍,有理者受累而折财。问官之自命循良者,于被讹之家,劝念忍让,日全骨肉也,于诬告之人,酌断财产,日恤贫寡也。此等断法,几乎人人如是。”由调节解决争讼,尤其如是。第三,在争讼无可避免的情况下,“无讼”只有通过“听讼”才能有效实现,这就要求“听讼”成为教化民众使之息讼的途径和手段。南宋陆九渊云:“必使无讼之道,当于听讼之间见之矣。”清代汪辉祖亦云:“使两造皆明文理,安得有讼?……堂下伫立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制一事,当事之相素者,是为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哒种教化旨在劝民息讼,而不是劝民重视权利。第四,官府宣扬诉讼为恶,为非礼义之所为,劝告百姓“戒讼”。清代官员欲谦作“戒讼说”,列举了诉讼“坏心地”、“伤天伦”、“结怨毒”(即“一场官司十年仇”)“损品望”等十大罪状,公布百姓,且多次重刑,令各州县官广为宣谕,以期劝民息讼。这种谤讼之词,实属世界诉讼史上罕见。它使古代中国人认为不畏讼或以讼为能者皆莠民而非良民,从而形成“厌讼”、“惧讼”心态,躲避司法程序。

中国人的“厌讼”、“惧讼”,不仅可以溯源于大儒大哲和圣君贤臣的“无讼”,“息讼”之论,而且还可以从中国古代的诉讼过程得到解释和说明。中国古代出现过包公、海瑞之类的清官,他们为民除害、雪冤而获“青天”的美名。包公的传奇故事深入民心,表明中国古代人民至少在经验层面上对诉讼公正存在某种期待,但现实的诉讼过程迫使他们远离“讼堂”这个是非之地。官吏对好讼者的酷严,自然使民众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而栗。而官吏差役的腐败――贪污自肥、敲诈勒索、官官相护等,更使庶民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难伸,同时,诉讼的旷日持久也阻却民众涌向“讼堂”,所以中

国人“屈死不告状”,大多寻求通过非诉讼方式或程序解决权利纠纷和各种争端。古代中国人没有认识到诉讼的正义价值和权利意识。

三、缺少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维护

在司法方面,除了中央政府之外,中国古代从来就没有独立司法机构,法官是由政府派往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法官作为民众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众十分畏惧衙门。在司法中,法官往往受权势的影响,难于公正断案,从而使民众形成一种不愿意打官司的心理。且看一则宋人判词写到:“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赔了下情,着了钱财,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一方面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制度极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司法制度的缺憾,个人的权利通过官府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相比之下,在欧洲,司法职能很早就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司法机构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在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内部,当纠纷发生时,由庄园法庭审判,参与审判不是庄园主独享的特权,“法庭本身由庄园全体成员组成,上至领主和官家,下至地位最低的农奴。他们全都是法官,被称作‘诉讼参与人’”。这种模式被称作“参与裁判制”。就连更早期的古希腊“赫里埃”法院,公民轮番充任审判员,开庭时审判员可以多达6000人。还有“贝壳放逐法”的司法方式,全城邦公民以集体表决的方式决定被告有罪与否及刑罚轻重,这实际上是一种在重大国事上的“全民共审制”。后来的西方社会,这一原则基本上保留了下来,这种审判模式,培养了审判参与者的是非观念和权利意识。西方此种审判制度,是市场秩序或市民伦理的典型反映。市场上的纠纷,当然必须由超然中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来充当仲裁人,因为一切市民在人格上平等且自由自主,没有任何人有足以判决纠纷的家长制权威,即使他真的公正无私和德高望重。仲裁审判权威,只能出自市民的选举委托。有些重大事件案件,让全体市民表决来仲裁决定可能是有权威性的解决方式。西方这样的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发展和增强。而中国传统的“家长制审判模式”则充满了对个人的压抑,无法生长出旺盛的权利意识。这种审判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是地方行政官,日父母官,是一个地方的大家长,这正如家族内由家长族长兼任家内纠纷的审判官的情形一样,在家长族长之外,不可能设立有独立权威的审判仲裁机构,在国家也是如此。在“君权至上”而非“法律之上”的逻辑下,来掌握一定范围内最高行政的机构、个人,是没有审判权威的。

第二,讼不是用平等双方发生争诉时诉诸一个客观中立的仲裁权威的方式提出,而只能以“请老爷为小的做主(伸冤)”的方式提出。这种争讼程序,不是在寻求一种客观中立的仲裁权(共同信赖的第三者的仲裁权),而是在寻求更有权威、有势力的“在上位者”的庇护、支持。

第三,审判程序完全是家长式的。原告被告在法庭上都被视为刁民,只能跪着听讯,甚至证人、鉴定人都必须跪着回话。在法庭上,当事人称法官为“老父台”、“青天老爷”、“青天父母”均系从家长族长称谓延伸而来。反之,法官怒斥被告为“贼子”,“逆子”,亦即以训斥子弟的模式训斥“刁民”。

第四,中国的审讯,动不动就“大刑伺候”。这不止是对被告有时包括对原告、证人。甚至还可以对被害人用刑,以逼其讲更多的情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打击好讼者。中国的这种“笞讯”,即法官可以随时对出现于法庭上的任何吏民施加挞击,正是家长或权威的体现,也是系属伦理的体现,在家里,家长可以为惩戒“不肖子孙”而笞击一切人。事实上,在中国古代传统中,“笞讯”程序不只是调查证据的程序,也是对“不守本分”的刁民的惩戒方式。

第五,中国法律传统里的审判,其判决依据常常不是具体的法条,而是礼教、情理。这也是家长在家内依情理裁判是非之权力逻辑的合法推论。家长治家或管教子孙,裁决争讼,更多地依据原则性的圣贤道理,情理。讲圣贤道理或情理来教训人,决争讼,更有人情味,更有亲戚感,更易于理解。亲属之间的最大维系是“情”,而不是既定的“法”。此情此理对“家”好用,对“国”同样好用,更重要的是,“情理”是艺术,是因时因事因人因地而异的处事艺术,法律则是“一刀切”的科学,对于亲属关系或类似亲属关系中的人们,需要这样的“情理”艺术;对于被假设为一律平等的市民国民,则需要西方那样“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科学。因此,缺乏公正有效的司法机构,使大量的纠纷通过民间调解解决,对于通过这样途径解决的结果,即使不公正,当事人也不得不接受。正规的诉求渠道不畅,妨碍了人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从而压抑了人的权利意识。

从上可看出,传统中国权利比较淡薄且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在分析中国法律传统时指出:“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中国人尊重的传统是,解决争端首先必须先考虑‘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中国人“在处理交往关系中,最应该研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判刑、惩罚和多数裁决的办法都应尽可能避免。争端应该加以‘消除’,而不是判决和仲裁”。“中国人很不相信法学家。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应不受法律框框的局限,而是要符合公正和人情的原则。”“直至本世纪为止,儒家思想一直占支配地位而法并未引起中国人的关注,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实现公正的办法。法律只起补充的作用,为以礼为基础的社会服务。”“传统的观念在中国继续存在,除了某些限制以外,继续主宰着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法典与法律在中国只有在符合人民的公正和礼的观念的情况下才被援用,当他们与传统发生抵触时就不起作用。中国人不愿打官司,那是因为他们或者对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或者不愿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在很多案件中,中国法官甚至会继续按照儒家的准则而不是实行成文的法规条例。在中国,法治原则遭受蔑视。”

美国比较法学家亨利・埃尔曼在其《比较法律文化》一书中比较各个不同法律文化类型时讲:“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像传统的中国和日本,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礼而不是法。这些社会中,既不把立法活动,也不把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和恢复和谐的正常手段。”因此,邓小平同志也深刻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武树臣先生也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礼”是社会差异

民法与法律意识篇8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21-03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因此,分析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探讨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

1.主体意识方面。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认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每个精神健全的人都是受自身自由意识支配的主体,而不是一个臣民,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 [1]。当代大学生主体意识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相对比较淡薄。在中国当前教育体制下,学生接受的依然是“灌输式”教育,缺乏独立的思维和行为能力。相当一部分学生主体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国家意识方面。国家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长期共同的生活中形成起来的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前景所持有的认知、情感、观念的总和。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有较强的爱国之心,以及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但是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一部分大学生对于国家的基本制度缺乏了解,还有对于国家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缺乏了解,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大学生往往优先考虑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和集体利益。

3.法治意识方面。法治意识则是指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知,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意识在社会中处在较高层次,但是与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例如,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不清楚也不愿意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4.公德意识方面。公德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中公共道德规范的认识和体认意识。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能在行为层面上有所表现。但也有部分学生道德情感淡薄,道德行为的水平较低,缺乏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与社会、与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例如,在当前的大学校园中,言行举止粗俗、缺乏文明礼貌、随意损坏公共财产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成因分析

1.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形成了中国民众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臣民意识的最重要表现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缺乏平等、自由和民主等现代意识。一定程度上说,这些思想观念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依然起着或明或隐的作用,这也大大阻碍了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发展。例如,在听课过程中,大多数学生是一味听从老师的讲解,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明显地具有依附性的特征。

2.经济因素的制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还不完善,平等、自由、公正和民主等现代意识还没有渗透到每个公民的思想深处,这难免会造成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鼓励个人对合法利益的追求,这导致一部分人以个人为本位,推崇拜金主义,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大学生正处于思想意识形成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带来的道德失范现象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冲击也很大。

3.学校公民教育的缺失。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公民教育体系,当代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公民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考试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指挥棒,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进入大学后,虽然学校开展了“两课”教育,但还没有系统性和专门性的公民意识教育,学生学习的目的依然是应付考试,因此难以对当代公民应具备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等形成真正的认识。

二、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任何制度与秩序的确立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和支撑。当前我们正努力构建“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相应的,我们所需的意识形态应当由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人本主义精神、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社会主义文化等因素构成。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其与以上诸因素的相辅相成,必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性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 [2]。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课程,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为“基础”课)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结合“基础”课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呢?

第一,加强大学生公民身份意识教育。在谈公民意识教育之前,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公民”的概念、本质内涵,唤醒他们的公民意识,懂得怎样做才是一名合格的公民。在“基础”课的绪论里,就可以穿插这部分内容。公民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时期。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公民”是指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少数外来居民构成的享有特权的市民,他们能通过公民大会参与政治决策,并享有政治自由。这时所谓的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是一种身份的像征,是与奴隶的身份相对的。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权的范围也普遍扩大,“公民”一词才式写进宪法,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才真正确立下来,“公民”的概念才由此具有了“平等”、“自由”、“民主”等本质内涵。在中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是一个具有法律和政治意义的,与臣民相对应的概念。臣民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其显著特征是不掌握公共权利,而公民本质是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这样的介绍,大学生才会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而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才会积极地确立成才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加强大学生的国家意识教育。国家意识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1995年《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德育的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可见国家意识教育不仅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同时也是德育工作的首要目标 [3]。祖国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离开了祖国,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没有保障,增强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维护国家和国家利益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现实体现。大学生进行国家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国家利益不可侵犯和至高无上的观念,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这部分内容在“基础”课的“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章内容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在授课的过程中,引导大学生将远大的理想与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以主人翁责任感去维护祖国的利益和尊严,“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新时期坚定的爱国者。

第三,加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相统一意识教育。宪法意识就是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懂得利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根据中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基础。权利义务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公民都丧失了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则社会便会倒退到野蛮时代。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依法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则是公民依法应当从事特定行为的责任 [4]。在“基础”课的“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这两章的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教育学生树立宪法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 [5]。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

第四,加强大学生公德意识教育。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6]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基础”课的“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这三章内容的讲授过程中,可把这三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阐明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功能,帮助大学生搞清为什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导大学生认清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本质,强化公德意识,遵守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不断提升他们的道德情操和道德水平。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在此着重联系了“基础”课来谈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而要想强化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还必须把公民意识教育渗透到具体学科教学和学校的相关工作之中,它是一个不断积累与增强的过程,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正确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自觉地按照公民的要求支配自己的行为,成长为优秀公民。

参考文献:

[1]姬金凤.试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12):174-175.

[2]汪玉涛.和谐社会中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1):54-55.

[3]杨涛.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33-34.

[4]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146.

[5]臧宏.论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思想教育研究,2008,(11):53-55.

[6]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Z].中共中央2001年11月颁布.

Discussing Strengthen the University Student Civi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in

the Course of Basis of Morality Accomplishment and Law

YAN Yan, CHEN Pi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Jiangsu Polytechnic University, Changzhou 21316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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