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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标准8篇

时间:2023-10-16 10:33:21

不动产测绘标准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1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台港澳人员在大陆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的权利:

(一)检验承揽方的《测绘资格证书》;

(二)对委托的项目提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价格、工期等要求;

(三)明确规定承揽方完成的成果的验收方式;

(四)对由于承揽方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五)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委托方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

(二)向承揽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并为承揽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向测绘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方的权利:

(一)公平参与市场场竞争;

(二)获得所承揽的测绘项目应得的价款;

(三)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当要求;

(五)对由于委托方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承揽方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合同,遵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成果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成果资料;

(三)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四)按合同约定,不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进行测绘市场活动时,当事人不得对他人的测绘成果非法复制、转借,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第四章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第十六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须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为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标书。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以其实力参与竞争,禁止投标单位之间或招投标单位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应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行贿、受贿、索贿、账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测绘项目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统一的测绘合同文本。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签订测绘合同的正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确定并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双方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在测绘会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标的技术标准。合同工期按照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生产统一定额》计算。合同价款按照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或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测绘合同。测绘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拖欠。

第六章质量与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其提供抽查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对已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出现质量不合格并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

对于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测绘单位须向测绘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测绘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承揽和测绘成果交易收费标准为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收费标准》。除国家定价的测绘产品以外,其他测绘产品价格实行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对已列入测绘收费标准》的测绘产品计费不得低于《测绘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领取《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测绘的或者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未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测绘;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测绘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登记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低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侵犯测绘成果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或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2

摘 要:不动产登记自实施以来取得很大的进展,但在实际测绘中也遇到了一些关于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难题。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不动产测绘成果作为一项技术成果,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采用,将成为建立不动产楼盘表和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不动产价格评估、财政税收、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

引言

不动产测绘成果是对不动产自然状况的真实反映,包括不动产的数据、图件、信息、成果表和测绘质量检查报告、验收报告、技术设计与总结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此外,不动产测绘成果依据测绘对象可分为地籍测绘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海籍测绘成果三大类。其中与百姓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主要是地籍测绘成果和房产测绘成果。因此,本文研究如何加强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影响测绘质量的三大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影响测绘质量的原因非常广泛,但是对测绘质量产生的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个因素,即规范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规范标准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不动产测绘工作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比较高,但是不动产测绘领域的规范标准还不够完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缺失,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性不动产测算技术规程比较具有局限性,不能够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测算标准。现有的有关不动产测绘的法律法规对规范不动产测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建筑形态多样化设计以及对艺术造型的追求,许多问题根据现有的规范无法充分判定,不动产测绘从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同行间的技术交流和以往的惯例进行判断,这些都给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规范性、适用性带来一定的争议。

(二)质量控制体系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不动产测绘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不规范、不健全,容易导致测绘成果的可追溯性不强,责任分担难以实现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比如对房产进行测绘时,在功能单一、造型简单的普通住宅、一般商住楼等建筑的测算中,质量体系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精度的影响较小,但是商业综合体等比较复杂的建筑,测绘数据量大,内业制图成果计算以及功能区划分等方面判断难度大,在测绘时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1]。

(三)从业人员素质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不动产测绘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此外,从业人员还应具有足够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技能,在测算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专业素质与技术水平落后,有可能客观造成测绘成果的质量问题;责任意识和工作不到位,则会导致严重的人为错误;不能在测算过程中按照规范和法律规定操作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都会产生持久的不良影响。

二、完善质量管控体系

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在各种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可能会出现测算成果失实、引发纠纷。因此,应根据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有效提高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

首先,加快完善标准规范。标准规程的滞后,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影响是持续深远的。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加快有关规范标准的修订进程,将各种规则以及名词术语等尽快在规范中予以说明;在行业内,应由各地行政管理部门选择长期从事不动产测绘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成立专家会审认定小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具有争议的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协调解决纠纷,研究出现的新情况、统一业务处理原则,不断完善更新适合本地的不动产面积计算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从而避免质量争议。

其次,全程严把质量关。一般而言,不动产测绘过程是指对工程概况和现场情况进行分析设计、针对大型综合项目组织具体实施人员进行设计书学习、外业实施数据采集、内业数据校核制图计算、质检人员检查验收的过程。作业过程中方法分析设计、外业实施数据采集、检查验收尤为重要,其完成的情况直接对不动产测绘成果产生重大影响[2]。一般而言,分析设计过程计算中应注意按照相应批文的要求,来确定测绘的类型、采用的规范条文、计算方法以及分摊方案。分析设计完成后,再核实现场施工情况。

最后,检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动产测绘产品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一级检查是在测绘人员全面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由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对产品质量实行的过程检查。主要是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设计书和其他的有关资料,对测绘成果的图形、数据、文字资料以及测绘成果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作业程序规定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自查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整个作业过程中,第一测绘人员必须在下一环节开始前检查自己前一环节的各项作业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对完成的任务要百分之百地进行自我检查,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改正,把遗漏、错误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自查完成后,由另一组测绘人员进行检查、确认。二级检查是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质检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实行的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应重点检查测绘成果生产的依据和过程,对图形、数据、文字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各级检查之间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同时,下一级检查应结合上一级检查的完成情况,对其忽略的问题重点检查。产品的验收工作一般由委托方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当委托方不具备以上验收条件时,可由测绘单位总工程师以对测绘成果的审批代替验收。

上述过程控制,在以ISO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立的、具有不动产测绘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中,都有规范的记录和控制,可以形成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有效地提高了作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实现了责任有序分担、质量有效追溯。

此外,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也是提高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的一个必要前提。不动产测绘从业人员包括外业测绘人员、内业计算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认真、有效、细致的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认证。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测量规范》《不动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等以及业道德、廉政教育等相关内容,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结束语

不动产测绘是一项持久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建立具有不动产测绘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与专家的交流,可以有效提高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推进不动产测绘行业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避免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纠纷,创建和谐的外部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3

关键词:测绘;标准化;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对于标准化的发展以及其对于测绘的重要性,我们的测绘管理及相应的技术人员须充分认识清楚。对于之前测绘实践中出现的测绘错误,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没有深入研究和解决标准化问题。介于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及产业的迅速发展,地理信息市场迅速的扩大。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产业发展中出现地理信息数据生产部门各自为政、分头建设、重复生产的问题,造成各部门地理信息数据不兼容,无法共享,不得不进行数据再加工处理或重新建设,造成资源损耗。为解决数据兼容和共享问题,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加强了基础性、关键性标准制修订,制定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字典等促进共享与服务的基础标准,引导测绘地理信数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解决了数据的不兼容、不统一,避免不必要损耗,显著提高了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化使用效益,推动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发展。

一、标准化定义

对于标准而言,其主要指的是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为了获得更好地秩序,对于所进行的活动及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的文件。对于此类文件,一经协商一致而制定, 并经一个权威的公正机构批准。标准应以科技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而对于标准化而言,其主要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重复使用规则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如果按标准执行的宽严度来划分类别, 标准可为两类, 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如果按标准制定、执行的地域范围和级别, 标准可划分为四类, 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测绘标准

我们可以通俗地认为标准是对于某项技术、某一工序、某特定内容而制定的、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条款,而对于测绘标准来说,其就指的是某一测绘工序条款且必须遵守。比如说国家所颁布的《1:500, 1:1000, 1:2000 外业规范》就是针对这三种比例尺, 采用航测成图方法时必须遵守的条款; 而《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则是针对这三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成图过程所采用的图形符号规定的条款。测绘标准是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标准。按照标准的含义, 规范、规程、规定、图式均是标准的形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测绘生产中出现交换格式、记录格式、分类编码、制作通则、数据字典等, 也成为测绘标准的表现形式。无论何种形式, 均是某一特定内容的标准, 不能出现混用情况。从全国测绘行业来看, 测绘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制定国标和行标, 有其严格的运作管理程序, 目前尚无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测绘单位的技术设计都应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各测区具体情况而制定。

作为我国较早的通过标准化推动发展的行业,测绘地理信息业通过多年的发展,其对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数据生产、应用服务等要求及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从“十一五”以来,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标准制修订逐步纳入体系化轨道,标准制修订效率不断提高。余项基础性、关键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解决了资源建设、应用服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急需,带动了我国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技术创新,为推进“一个网、一张图、一个平台”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标准化支撑。以《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为代表的一批急需适用标准,显著提高了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化使用效益,促进了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1、标准化在测绘工作中的重要性

古语有言,无规矩不成方圆。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向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持续加快,标准化工作也就越来越重要,已经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测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先行者, 更有必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在工作中的重要性。

2、执行测绘标准是法制体现

我国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 应该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以,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依照测绘法规定, 严格执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把执行测绘标准作为衡量测绘工作好坏的重要手段, 把对测绘法、标准化法的宣传纳入到职工的继续教育中, 不断强化职工依照标准、执行标准作业的法制理念, 使自觉执行标准作为一种职业习惯。

3、保持测绘科技先进性

对于各种类型的测绘技术标准,都已经通过了国家有关专门研究测绘标准机构的制定同时按照极为严苛的审查批准手续而得到的成果。在我们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 标准化机构既考虑到了国际上采用的先进测绘技术, 又兼顾到了我国测绘技术的现有水准, 且要使制定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此外,这些标准还是众多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的成果, 适用性很强, 标准设定的一些重要参数, 大都经过了实践检验。因此, 积极推行和使用测绘标准, 有利于保持测绘科技的先进性。

4、保障测绘成果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竞争的测绘市场

可以说,测绘成果是我们各项建设、设计、规划以及管理的主要参照内容之一, 现在每一个部门对于测绘成果的兼容性、统一性都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由此也就带动着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 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应用, 测绘技术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 传统的模拟测绘已被现代数字测绘取代, 测绘标准化重心也转移到了数字测绘方面, 这对推动测绘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地域辽阔, 如果没有统一的测绘标准, 将会严重影响测绘成果的统一性和兼容性。试想, 如果每个城市都设立自己相对独立的城市坐标系统和相对独立的高程基准, 则将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因此, 积极推动和使用测绘标准, 有利于保证测绘成果的统一性, 并可避免重复测绘。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愈加完善, 测绘市场各项工作也在逐步成型,做好标准化工作, 有利于维护测绘市场的经济秩序, 促使测绘单位在同一技术标准水平上公平竞争, 有效遏制测绘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 标准化是维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工具。

结论

对于测绘技术及其发展而言,标准化能够有效地确保其科学性、先进性、统一性,能够更好地维护整个测绘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此,我们的各级测绘管理部门需要站在法治的高度, 不断地加强对于国家和行业测绘标准的学习和掌握, 也唯有此,才可以让我们的测绘产品质量经得住整个市场的检验, 进而让我们的测绘科技始终是在一种跨越式发展的水平上。

参考文献:

[1] 门孝志.浅谈测绘技术数字化发展的现实意义[J].吉林农业.2011(03)

[2] 谢任林.浅谈地形测绘技术的自动化[J].企业技术开发.2011(15)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4

【摘要】房产测绘是一项基础性测绘工作,是不动产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测绘的工作主要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在房产测绘中,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是房产测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房产面积的测算主要包括建筑面积、a权面积、房屋用地面积、公摊面积等;房产变更测量是由于房屋产权等信息不断发生变化而需要不断进行的一项经常性测量工作;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是房产测绘的关键一步,是保证房产测量的质量,为日后产权登记、转移以及解决房产纠纷提供准确依据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产测绘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权及其变动事项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改革的通知,要求在2014年6月底之前出台并且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目前处于分散状态,分为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和登记依据三部分。不动产登记这种分散状态也使得不动产测绘难以有效统一。当前不动产测绘主要有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林业测绘等方面,可以预见,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逐步实施,不动产测绘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各部分测绘工作将能得到统一,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测绘将有机结合,标准更加明确,有效减少重复测量。

二、房产测绘简介

房产测绘较早提出并实现了数字化测绘系统,充分利用了GPS、RS、GIS以及摄影测量等现代测绘技术,为政府以及房产相关行业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房产信息。房产测绘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不动产测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产测绘因其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特别点,更能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求而变得尤为重要。

房产权利人在申请登记之前,到房产测绘窗口申请房产测绘。经过测绘人员的现场测量勘察,获得房产测量信息,并经过审核人员的审核,获得房产登记。在审核阶段,审核人员无需到实地勘察,直接在房产信息系统中打开GIS图形,观察房屋坐落、权属、位置关系、周边道路等,方便有效的确定房屋楼盘表,进而确定该房屋的现状信息。可见,房产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房产登记结果。房产管理中的房产测绘工作,由主管房地产的行政部门委托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人不应有任何利害关系,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房产测绘的技术标准,在国家层面上主要有《测绘法》、《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在地方上也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细则,在测量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

三、房产测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应用与前景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全国房屋、土地、林地、湖泊、海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册,基本做到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登记依据、信息管理平台一体化。其中,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使得不动产的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在各个部门之间统一共享,提高不动产信息的流通效率,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降低不动产测绘的重复率,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重点。随着现代测绘技术的发展,以GNSS、GIS、RS以及摄影测量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测绘,其数据采集、存储、管理、传输方式,非常好的适应了现代电子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为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提供了技术基础。在几个不动产测绘细分领域中,房产测绘最早在2002就提出“数字化房产测绘”的概念。数字化房产测绘是以房产为对象,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房产数字信息系统。数字化房产测绘是充分利用GPS、RS、GIS、摄影测量等现代测绘技术进行房产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并利用工作流、办公自动化、云技术等实现数据格式统一、快速查询、平台共享等目标。现代中国城市建设速度非常快,房产信息变化频繁,需要房产测绘人员快速、高效、准确的采集房产信息,并实时更新。数字化房产测绘能够保证房产信息的准确、有效,为政府部门的房产办公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因此,在构建数字化信息平台领域,房产测绘相对于地籍测绘、林地测绘更能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也在不断攀升。人民群众对于房屋面积等房产信息越来越重视。房产测绘作为房产信息的数据来源,其准确性、及时性变为尤为重要,房产测绘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非常重大。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背景下,房产测绘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一)房产测绘为房产以及相关权益提供技术保障,为解决房产纠纷等问题提供数据依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申请房产测绘获得房产数据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房产测绘能够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详细、专业的信息。房地产测绘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图纸绘制房地产控制图,使得房地产信息清楚、详尽的存储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房产使用者以及登记管理者提供参考信息。

(三)房产测绘能够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房产测绘通过对城市房产建筑的测量和绘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该城市的住房面积、位置分布等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决策。同时,房产测绘也为住房购买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住房数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房产测绘能够为政府规划部门提供数据参考。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建设依旧很快,房产信息变更更加频繁,而政府决策部门在制定发展计划,进行拆迁改造、道路扩建、地铁、轻轨开发时则需要准确的数据依据。房产测绘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特点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要求。

四、结论

房产测绘与人房产权益息息相关,在不动产各个领域中经济价值最高,因此,房产测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变得更为重要。不动产统一登记也为不动产测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产测绘作为不动产测绘中重要部分,其市场准入方面发展较为成熟,信息化、现代化的房产测绘系统也较为完善,将能够更加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信息化平台的发展要求,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DD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3(7)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5

关键词:测绘保障;数字化;信息化;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P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高效而准确地筹划和使用各种保障力量,在准确的时间、地点为用户提供准确的资源和技术保障,使信息保障适时、适地、适量,并达到精确化。本文侧重从测绘产品的生产模式、保障模式、保障效率等方面,比较和分析数字化与信息化测绘的异同,描述信息化测绘的优势和特点,试图从中得出信息化测绘发展的启示。

二、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的主要特征

1.数字化测绘

从古埃及的土地丈量到今天的航天遥感遥测,从传统的手描笔绘到现代的电脑编辑激光喷绘,反映的正是测绘生产的数字化发展进程。数字化测绘主要体现在测绘生产过程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数字化(包括大地网、坐标系、影像产品、地图产品)和测绘保障的数字化。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产品形式的数字化,存储方式和获取的磁介质化,保障方式的超前化、储备化或嵌入化。

2.信息化测绘

测绘信息化是指在测绘行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加速实现测绘现代化的进程。主要包括数据获取现代化(空、天、地一体化),产品形式数字化、多样化,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成化和信息服务网络化、社会化等。信息化测绘这一新概念是根据我国现代化测绘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提出来的。显然,信息化测绘是在数字化测绘的基础上,通过完全网络化的运行环境,以地理空间信息综合服务的测绘方式和功能形态,实时有效地向社会各类用户提供服务。

信息化测绘是在数字化测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具有数字化测绘的全部特征。但是,信息化测绘又具有数字化测绘所不具有的特征,即信息获取和保障从“静态”过渡到“动态”;信息传输与服务从“局域”过渡到“广域”;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从“专用”过渡到“公用”;信息运行的主体从“封闭”过渡到“开放。

三、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的关系

测绘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测绘服务。测绘服务又可以分为主动服务和被动服务,储备式服务和实时服务等。从测绘服务的不同模式和效率可以理清数字化测绘和信息化测绘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1.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的相关性

(1)数字化测绘是信息化测绘的基础和前提

数字化测绘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处理、数字产品和数据存储与服务等都是以数字为主要特征的。由于传统模拟测绘生产技术体系已实现了向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体系的转变,数字采集基本实现了数字化:控制测量由原来的地面三角测量和距离测量转变为卫星定位测量;野外测图由平板仪纸质测图转变为数字化、自动化的野外测图;摄影测量由模拟航空摄影测量转变为无地面控制的全数字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地图制图由传统的手工制图转变为计算机数字地图设计与制作;测绘产品由单一纸质形式转变为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多种地理信息数字化产品等。因此,测绘技术从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到服务保障的全过程都实现了数字化和快速化。

而信息化测绘无论是信息获取、处理、服务都首先体现为数字。只有实现测绘生产的数字化,才能保证信息获取的实时化;只有实现测绘产品的数字化,才能保证测绘产品的多样化以及产品存储的磁介质化;只有实现测绘服务的数字化,才能保证测绘服务的实时化、网络化和大众化。可见数字化测绘是信息化测绘的基础和前提。

(2)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都必须以标准化为前提

数字化测绘的数据获取、处理、存储与服务,都必须严格按照测绘生产要求,遵循一定的标准规则进行,否则将严重影响数字测绘生产的流程和保障服务;而信息化测绘无论是在信息生产和管理、网络运行标准,还是信息分发格式等诸多方面,都必须要求做到统一化、标准化,否则信息的交换、信息融合及应用都难以实现实时化和社会化。

(3)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都必须以网络化生产为前提

数字化测绘已经在测绘内业生产中非常普及,生产体系已经从传统的分步实施、分阶段实施转变为局域网络化生产体系。为实现高效的数字化生产,在测绘生产、管理环节中(如任务分配、工序衔接、成果检查、生产调度和监控等),都采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了数字化生产能力,并减少了生产失误和提高了产品质量。

信息化测绘生产方式更是以网络技术为前提,参与人员不局限于测绘专业内部人员,还可以是用户和公众。测绘生产能力将实现质的飞跃。

(4)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都是实时服务保障的重要前提

数字化测绘综合运用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RS(遥感)、宽带网络、多媒体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实现城市、国家乃至全球的数字化,将地理、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社会等信息进行网络化传输、虚拟仿真、可视化表现,实现测绘成果及资源的共享与应用,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数字测绘产品。

信息化测绘在数字化测绘基础上,融合多学科技术,以全球信息网格(GIG)为平台,实现地理空间信息的快速获取和更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和一体化管理,实现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融合、增值服务,使测绘信息与技术产品社会化,为社会提供多尺度、多形式的实时测绘服务保障。

2.数字化测绘与信息化测绘的不同点

尽管信息化测绘是在数字化测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信息化测绘服务保障是测绘服务保障的新模式,但是信息化测绘与数字化测绘又有其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获取方面

数字化测绘并不排斥传统的数据获取手段,只是成果的表现形式和产品的加工过程是以数字化为特征;而信息化测绘则强调信息获取的全天候、全天时、全球化和空、天、地一体化。信息化测绘将更多凭借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航空航天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时采集或更新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地理空间信息。在信息化测绘中,用户可以通过网络与遥感传感器和地面接收系统连接,可以通过网络查询遥感传感器和地面接收系统的参数和运行状态,当用户发现现有数据满足不了需要,可以根据传感器和地面接收系统运行状态实施规划调度。

(2)数据生产方面

数字化测绘和信息化测绘都可以基于自动化的测绘生产体系,但是前者表现为局域网的生产模式,而后者则更强调基于全域网或In ternet,甚至是基于网格的生产体系,更强调实现一体化和智能化生产体系。前者的生产时效性也远远低于后者。在信息化生产过程中,用户可以直接参加到测绘信息的生产过程中,通过在线的处理软件进行实时处理,得到所需要的结果。

(3)测绘产品的形式方面

尽管数字化测绘和信息化测绘产品的主体形式都是“数字形式”,但前者的现势性要求远远低于后者。信息化测绘更强调信息的实时性、现势性和现实性。因此,信息更新周期应尽可能短,产品的存储应标明“历元”信息。因为过时的测绘产品依然可以是数字测绘产品,但已不属于“信息产品”。或者说测绘数字产品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经由网络的传输并产生实际效用之后才能是信息产品。此外,信息化测绘产品还具有数字化产品所不具备的多样性、灵活性和个体性。

(4)测绘服务与保障方面

数字化测绘产品保障更多的是“储备式”保障,即超前准备,即时服务。而信息化测绘强调的是实时保障,实时服务,所以要求测绘产品的现势性要好,实时性要强,保障速度要快。显然,信息化测绘保障必须是网络化保障,标准化保障。数字化测绘保障的另一个特点是嵌入式保障,即根据用户的需求预先将测绘数字产品预制在载体中,植入应用系统之内。而信息化保障则更多地强调大众化保障,通用化保障和标准化保障。如此,网络化保障成为信息化测绘保障最显著的特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In ternet在全球迅速普及,使得基于网络的信息化测绘保障方式成为可能,通过建立地理信息一站式服务系统,建立集成化的地理信息门户网站,用户只需访问一个网站、一个查询界面,就可以对分布在各地的地理信息进行检索、访问和浏览,实现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享受地理信息服务的目标。

四、几点启示

1.数字化测绘到信息化测绘是测绘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数字化测绘和信息化测绘的相关性和相异性,可以明确数字化测绘是信息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和基础前提,而信息化测绘是数字化测绘发展的必然结果。测绘科学发展已经经历了模拟模式、解析模式、数字模式,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发展,测绘服务保障的全方位、全天时、全天候需求以及精细化、具体化、实时化越来越迫切,于是测绘学科需要集成3S技术、空间信息网格技术等,以构建起新的测绘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模式,即信息化模式,所以信息化测绘保障已成为测绘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2.多学科技术融合和网络化、标准化是信息化测绘发展的必然条件

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发展要求测绘学科内部技术及管理必须高度集成,测绘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必须进行融合,生产模式必须从小团队集中作业方式转变为广义和狭义空间信息网格方式;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理、管理、更新、传输、交换等过程必须广泛采用网络化、智能化和一体化技术;数据格式生产模式必须实行标准化,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信息的共享、系统的共建,满足在线地理信息的传输、交换和服务。

3.信息化测绘是测绘全方位实时服务保障的必然要求

测绘服务由数字化测绘的“储备式”服务向“信息化”测绘的全方位实时化服务方向发展,说明信息化测绘的本质是服务。测绘的全方位服务保障首先要求信息获取实现全球、全天候、全天时和全方位。要求信息处理、分发网络化、一体化、智能化,要求产品实现系列化,个性化;而实时服务要求信息获取、处理、分发都必须实时化。只有在信息化测绘条件下,才能通过网络或网格实现测绘信息的实时化服务。

参考文献:

[1] 宁津生.从数字化测绘到信息化测绘的测绘学科新进展[J].测绘科学, 2007, 32(2): 5-11.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6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测绘行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期。测绘工程管理质量作为测绘行业永恒话题,测绘工程质量决定着我国测绘行业发展进程,也是保障测绘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由于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对测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加强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有着重要意义。文章主要以测绘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概念作为出发点,进而提出提高测绘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测绘工程;质量管理;系统控制

随着我国测绘行业不断发展,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对测绘产品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基于此,提高测绘工程管理质量、加强系统控制,对测绘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测绘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工作需要立足于市场经济,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符合的管理制度,为了测绘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测绘行业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作用愈加突出,是推动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驱动力。

1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从测绘工程单位承接测绘任务开始到产品交付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所实施的质量管理机制。在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要坚持统一控制、质量第一的原则,同时也要保障测绘工程部门的经济效益,强化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保障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满足客户要求。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是发挥测绘工程的重要保障,因采用多种手段加强测绘工程质量宣传,树立测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定期对测绘工作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不断加强测绘人员的专业水平。

2测绘工程系统控制分析

系统控制主要对测绘工程中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掌控,通过建立统一、协调的监控网络,保障测绘工程各个环节能够实现统一调配,工作行为限制一定范围内,进而实现宏观控制,保障测绘工作的效率与精度。在开展实际测绘活动中,测绘单位可以与城市控制网连接,构建统一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统一质量控制。此外,根据测绘区域的高程、地理特征等分析,明确投影长度。要求系统控制能够符合实际标准,避免系统控制与实际测绘工程出现出入。

3强化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的有效措施

3.1加强测绘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测绘工程在正式开展之前,必须要早好充分法准备工作,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可见加强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在测绘工程正式开展前,需要对测绘城市的地理条件、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选择测绘设备。通过加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掌握第一手测绘资料,并结合测绘工程实际要求,对不同的测绘技术展开研究,确保测绘工程方案能够满足实际标准。同时也要加强对测绘工程方案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客户审核,确保测绘工程方案的可行性。对于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来说,需要针对具体的测绘任务,构建完善的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制度,并落实各个岗位的工作责任。

3.2完善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制度

对于我国测绘工程来说,各个经济建设部门都会涉及测绘人员,也都各具特色,相互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只有能够不断完善测绘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才能够保障测绘工程施工的全面性,包括制约机制、检查机制、激励机制等,为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需要完善测绘单位的年检工作,将检验结果、绩效考核作为单位年检的重要评定标准。构建动态信息网络,实时观测整个测绘行业的动态,制定行之有效的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统计表,完善测绘工程质量抽查工作,做到每季度固定检查、不定期抽检,不断扩大质量检查范围与密度,并将检查结构公布到公共平台网络中,接收社会群众监督。

3.3强化测绘工程系统控制管理工作

通过加强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工作,不仅能够保障测绘单位的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同时也能够不断推动我国测绘行业发展进程,构建公正、科学、独立的内部管理体系与行业标准,为保证测绘工程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提供保障。为了能够保证测绘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加强测绘工程每个环节的控制与管理工作,着重测绘工程整个生产过程,分析当下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中的弊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加以落实。为了提高测绘单位的服务质量与生产质量,必须要以市场发展规律作为基础,不断规范测绘单位的生产行为,不断健全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的制度。与此同时,测绘单位必须要放开眼光,将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创新投向国际市场中,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系统控制手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国际优秀的管理经验与方法融合到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中,进而形成完善独立的管理控制体系。

3.4建立健全测绘行业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测绘行业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国家也加大了对测绘行业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并逐步出台了质量法、测绘法、计量法等法律标准。为了能够完善测绘行业法律法规,国家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也提出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我国测绘行业的法律法规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够完善,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制度可行性还有待考察,无法全面保障测绘工程整体质量。基于此,各级政府部门需要立足于当今的测绘市场,不断完善测绘行业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对测绘行业的约束,为测绘行业发展提供相应的质量标准与质量规范。因此为保障测绘行业产品质量,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大的驱动力,有关部门必须要不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我国测绘工程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是保障测绘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与基础,对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有着重要影响。针对当今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来说,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必须要推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发展,做好前提准备工作、完善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健全法律法规,进而不断提高测绘工程质量,保障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孙以春.对测绘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的研究[J].勘察测绘,2014,4(23):166-167.

[2]饶德兵,黄欢.测绘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系统控制[J].理论研究,2013,32(2):99-100.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7

从产品向服务转变

主要观点

信息化测绘体现的是一个支撑作用,测绘的主要功能从原来单纯地提供测绘产品转换为提供地理空间信息综合服务。

孙定: 以前人们心目中的测绘都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好像IT与测绘也距离很遥远。但是近年来,城市的管理、中西部地区的开发、青藏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防洪救灾等工作中,测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初步形成信息化测绘体系。信息化测绘将在哪些方面发挥功能?

胥燕婴: 信息化测绘的基本体现就是一个支撑作用。南水北调、西气东输、无线电管理、环保监控、灾害监测等国家重大工程都离不开测绘工作的重要支撑。“十一五”期间,国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要重点更新完善1∶5万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我国西部地区200万平方千米范围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任务,建设新一代大地测量基准,开展海岛、海礁测绘工作,各地区重点推进1∶1万和城镇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目标是基本建成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测绘保障服务。

测绘的主要功能从原来单纯地提供测绘产品转换到了提供地理空间信息综合服务。目前由测绘局提供使用的数字化测绘产品模式,主要有数字线划地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栅格地图、数字正射影像图等。数字中国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已初具规模。

在政府服务方面,利用多尺度地理空间数据库,叠加相关专题信息的国务院综合国情地理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务院领导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辅助工具;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1:25万数据库等,量算南水北调“大西线”调水线路的各种高程、长度、剖面参数,对 “大西线”工程设想进行可行性科学论证,为有关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另外,完善政府基础地理信息门户网站、开发网上产品也是测绘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测绘提供的综合服务加快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信息化测绘促进了一些部门的管理方式的变革,提高了某些领域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例如广电部在西部进行基础设施布局时,就是利用测绘资料和地理信息技术,掌握地形情况、基站覆盖情况,再结合居民分布情况,进行选点建站。

交通部门利用测绘提供的准确数据,包括道路位置、宽度、长度,叠加路面设施的情况,例如每一段道路是几级道路,路基、路堑、路面铺装情况,道路附属设施情况,与交通部门原来掌握的一些表格或文字数据综合,能帮助交通部门有效管理,比如哪个地方塌方了,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指挥中心的负责人坐在屏幕前就可以一目了然。

新农村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测绘的服务功能还体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规划图的制作,以及提供农业信息化基础平台,促进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上。

在企业服务方面,有了共用地理信息平台,要鼓励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比如商业网点布局、物流配送、输电配电等应用。要支持企业对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使用,推动导航定位、智能交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在公众服务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各方面对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测绘成果形式和服务手段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服务网站,用户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基础测绘成果以及各种相关信息。

孙定: 在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过程中,测绘面临哪些新的挑战?

胥燕婴: 信息化测绘简单地来理解,就是需要做到数据获取实时化、数据处理自动化、信息服务网络化和信息应用社会化。

首先应解决测绘工作者观念的转变,以及测绘部门基本职能的转变,现在我们要从提品转换到提供服务。应提高测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测绘科研院校和测绘生产基地、地理信息中心等测绘单位的协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应用需求面广,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要加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力度和服务水平。技术方面,数据获取能力和自动化批处理能力都有待加强,产品的加工能力以及传输手段都会对服务能力造成影响。

孙定: 我们也看到,许多城市都开始在建设“数字城市”,在这些数字城市试点项目中,测绘工作发挥了哪些作用?国家测绘局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胥燕婴: 基础测绘在数字城市的建设中同样发挥了很大作用,国家测绘局、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和地方政府正在采取联合共建的方式,目前已开展了30个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试点建设工程。主要内容是建设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典型应用示范项目。统一规划,统筹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首先建立一个公共平台,统一数据目标、数据内容、数据格式。有了准确的基础测绘数据后,再将地下管线、道路桥梁、建筑设施等信息叠加上去。在此基础上,推进城市应急、公安、智能交通、电子政务等应用,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

目前,数字城市的建设还在示范阶段,各个城市的应用侧重点都有所不同,每个城市要根据自己的特点,以两个试点应用为龙头,比如数字房产、土地管理、数字医疗等。其他应用要叠加在统一平台上,而不能像建烟囱一样,有一个应用建一套地理信息系统,造成资源浪费、基础信息重叠、标准不一。

这项工作最好由各省、市政府推进,由业主单位建设和维护,才能做到上下贯通,带动城市良性发展。比如北京市东城区的网格管理,现在许多城市都在推动这样的模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精细化、统筹化。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青岛市也在积极把旅游、交通、市政资源集成在基础地理信息平台上,更好地为奥运服务,并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数字城市搞了很多年,各地的发展水平和认知度都不一样,应用的推进程度也不一样,但是作为基础平台来源的测绘数据,在各个数字城市项目中都是首先需要建立的,因此要保证测绘数据的准确性、现势性,做到可持续发展,为今后的升级改造奠定基础。

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工作中,国家测绘局主要发挥政策引导、规范标准、组织试点工程来引导推进的作用。我们提出了工作的总体原则和目标,确立了国家、省、城市共建共享,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模式,组织制订了统一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和数据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引导、促进全国数字城市建设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在“保密”和“公开”间博弈

主要观点

空间位置服务在“保密”和“公开”的天平上从来没有平衡过。近年来,电子地图信息不断增加,它在提供一定服务功能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测绘产品的市场化面临新的难题。

孙定: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属于基础测绘,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在地理信息系统共享的同时,也不乏安全隐患。测绘部门以前就是进行测绘,现在存在一个怎么样来管理市场,督导、制定政策,让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这方面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胥燕婴: 空间位置服务在“保密”和“公开”的天平上从来没有平衡过。随着大家对公共地理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信息共享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守国家秘密、保证信息安全,对国家的和平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如何把握这一尺度,基本原则就是“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维护国家版图、保证国家安全和遵守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造成网上地图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政治性问题和严重的泄密问题。在国际上,由于在Google Eerth在线地理信息服务软件提供的卫星地图上,可以看到非常清晰和详细的地理信息,一些国家已经提出它对本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电子地图行业仍然属于测绘范畴,网上地图传播面广,容易复制下载,影响范围大,测绘产品的市场化面临新的难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因噎废食,我们正尽可能地在可行范围内出多品种地图,根据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网上地图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站登载的地图应使用曾经在网络以外载体上依法出版的地图或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的地图;并将登载的地图报所在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备案。

基础测绘这部分数据属于上游,各种服务类地图属于下游,现在上、下游都在快速地发展,上游发展主要还是为了下游更好地应用,而下游的开发如果没有上游的资源,也会源尽而绝。因此打开中间的瓶颈很关键,即要把从上游向下流转换过程中的保密及数据处理这个中间环节处理得更好。

孙定: 导航电子地图是个新兴的产业,由于电子地图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发展非常迅猛,以往制定的法律、法规往往对这一领域针对性不是很强,因此,国家测绘局在产业政策制定方面也加强了力度。目前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审核有哪些规定?是否存在一定的门槛和数量上的限制?

胥燕婴: 今年国家测绘局分别在6月份和4月份批准通过了3家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加上原来的9家(其中有一家已经被收购了),这样行业内就有11家企业拥有了资质。结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特点,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作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标准。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必须是全内资的,注册资金要有5000万元,企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80人以上。在保密方面,这些企业不得雇用境外人员,并且应按有关规定对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培训。另外,企业所拥有的仪器设备也会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对导航仪系统、GPS接收机、野外采集作业车、野外网络传输存储设备等均有数量上的要求。

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申请资质,每年没有限额。但它们必须拥有完整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工艺技术,具备独立完成导航电子地图设计、编辑、制作的能力。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单位,除符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的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其他考核条件。

国家测绘局通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空间位置和内容做出安全处理的限制性标准,使其达到公开出版、传播和使用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促进了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标准” 难题待解

主要观点

标准化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基础地理信息共享的一大瓶颈,要从技术标准和建设机制两方面解决。

孙定: 在信息化领域中,“标准统一”是一直以来的一项难题,“标准缺失、重复交叉、使用混乱、难以协调”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地理信息与测绘标准化工作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胥燕婴: 标准化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基础地理信息共享的一大瓶颈。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数据格式不一,给社会化的数据共享和交换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数字行业”、“数字城市”、“数字社区”等均投入了大量经费进行研究,为了避免以后集成和共享中的重复投资,地理信息标准化更加显示出迫切性。

“十一五”期间,测绘部门通过制订规划、建立标准体系和标准一致性测试机制、加大标准制定和标准贯彻工作力度等举措,统筹协调,促进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孙定: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特别强调可持续建设能力,而数据是不断变化的,平台之间的连接和数据共享问题如何解决?

胥燕婴: 数据共享是一道难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技术标准问题。由于建设渠道不一样,采用的技术和平台软件也不尽相同,数据分割严重,这些是技术上的因素造成的。因此我们倡导统一标准。另外还有机制上的问题,过去都是各自为政,你搞一套,我搞一套,发展到一定阶段,当大家都认识到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时候,又会涉及到把谁的拿出来共享、数据是完全开放还是局部开放、由谁来统一实施等问题,所以要从建设机制上来推进共享,首先可以在政府部门电子政务中先行实践,带动全社会共建共享的逐步完善。

采访手记:何止责任重大

今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的85栋违规别墅被,退还了别墅区范围内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7亩,起因是由于国家进行卫星测量时发现了这片违法用地。这类利用高科技手段监测到的违章建筑案例,不在少数。

测绘部门作为提供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源头单位,为守护国土资源筑起第一道防线。

当信息化与国土资源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其意义何止“责任重大”这几个字所能概括的。测绘学科主要由大地测量学、摄影测量与遥感学、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学、工程测量学、海洋测绘学等分支学科构成。随着现代技术革命浪潮的推进,特别是由于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在测绘领域的渗透与融合,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以“3S”技术(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代表的现代测绘新技术体系,推动了世界范围的传统(模拟)测绘向数字化测绘的过渡与转化,并继而向信息化测绘方向升华。与此同时,传统的测绘学科体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发展了新兴的地球空间信息学科体系。

不动产测绘标准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

第八条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二条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并负责其中基础地形图测绘的组织实施;其组织测制的基础地形图的数学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应当满足土地权属调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测绘的需要。

第二十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消费者对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计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同意后送省军区审批。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应当经省军区审查,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二十五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前款所称的测绘活动包括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八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三十四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向单位、个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脱密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五)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六)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携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出境的,还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编辑、转让。

第三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和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所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开具的测绘成果专用函。

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委托单位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书副本抄送测绘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依法使用的测量标志用地。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报经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负责审批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影响卫星大地测量的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二百米以上。确需在二百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选址方案报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地图管理

第四十九条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地图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法律知识和地图专业知识。

第五十条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者生产、销售。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的地图,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品或者样图报审批部门备案。

有关审批、备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地图和地图产品进出口,海关应当查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

(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

(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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