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土地利用总规划8篇

时间:2023-10-16 10:33:21

土地利用总规划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1

前言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对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精神及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要求,我省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及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1993年编制的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制定《海南省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主要任务: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整挖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通过土地利用供需预测,明确规划期内全省土地利用目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各类用地,落实国家下达我省1997-2010年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等主要指标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等重点土地用途区的布局,同时科学合理确定全省城乡居民点等各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用地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市县,制定各类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2000

年为近期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一、概况

海南省位于我国的最南端,地处北纬330-2017,东经10815-12005。全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土地总面积3.535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岛3.442万平方公里,地跨北纬1810-2010,东经10837-11103,地处热带北缘。1996年全省常住人口743.86万人,人口密度210人/平方公里。现设2个地级市、7个县级市、10个县,其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个,黎族自治县4个。西沙、中沙、南沙群岛设有办事处(县级)。

海南省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相望,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隔;南临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东与菲律宾相邻,居世界环球航道附近,地理位置独特。全岛近似椭圆形,地势中高周低,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组成环形层状地貌。其中山地占全岛总面积的25.4%,丘陵占13.3%,台地占32.6%,阶地、平原及其他占28.7%。

海南岛属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量充沛,热带气旋频繁。海南岛平均气温22-26℃,年平均辐射量约0.46-0.58兆焦/平方厘米,光照率为50-60%,全岛多年平均年径流量达30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年径流深909毫米。影响或登陆海南岛的热带气旋每年一般为7-8次,8-10月为其活动最盛期。热带气旋虽具极大的的破坏力,但其所产生的降雨量占年降雨量的31-45%,亦有其有利的一面。

海南矿产资源种类多,部分矿种优势明显。目前已探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种共57种,其中陆地矿产资源在国内占有重要或一定位置的矿产有铁矿、石英砂、钛锆砂矿、蓝宝石、水晶等,黄金、水泥灰岩、花岗岩石材和矿泉水等,均具开发价值。琼北地区陆地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

建省以来,紧紧围绕以改革开放促进开发建设的工作指导方针,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走上快速发展轨道。1996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389.53亿元(当年价),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建省前1987年增长2.2倍,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455元,超过了全国人均4905元的当年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4436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3.6%;农村人均纯收入1746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1.1%;基础设施发展速度也高于全国水平,产业结构朝着合理化方面发展,1987年第一、二、三产业比例结构为50.1:19.0:30.9,1996年其比例结构为36.8:20.9:42.3。

但是,总体而言,海南经济实力与技术水平仍然不强。首先,工业基础薄弱,全省人均工业生产总值、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次,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远海和深海捕捞能力较低;另外,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海南独有的旅游资源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面临的形势

(一)土地利用现状:

海南省土地总面积为3535369公顷。1996年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如下:

1、农用地

(1)耕地面积为76206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1.6%。其中:水田(含望天田)392296公顷,占耕地面积的51.5%;旱地(含水浇地、菜地)36977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48.5%。

(2)园地面积为515199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6%。其中:果园39424公顷,占园地面积的7.7%;橡胶园433265公顷,占园地面积的84.1%;其他园地42510公顷,占园地面积的8.3%。(3)林地面积为144514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9%。其中:有林地966072公顷,占林地面积的66.9%;其他林地479072公顷,占林地面积的33.2%。林地面积中生态保护林为523860公顷,占36.3%。

(4)牧草地面积为20136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6%。其中:天然草地18192公顷,占牧草地面积的90.3%。(5)水面面积为125672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6%。其中:河流、湖泊及水库面积为99890公顷,占水面面积的79.5%;坑塘面积为25782公顷,占水面面积的20.5%。2、建设用地

(1)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据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城镇地籍测量,1996年全省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共为21323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0%。其中:城市用地16389公顷,建制镇集镇用地19410.5公顷,村庄用地120689公顷,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及盐田为57031公顷。

(2)交通用地

面积为25581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7%。其中:铁路用地371公顷,公路用地8277公顷,分别占交通用地面积的1.5%、32.4%。

(3)水利设施用地

面积为18996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5%。其中:沟渠17221公顷,水工建筑物1755公顷,分别占水利设施用地的90.7%、9.3%。

3、未利用土地

面积为409339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11.6%。其中:滩涂144460公顷(含西、中、南沙群岛滩涂89616公顷)、荒草地251473公顷,分别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35.3%、61.4%。

(二)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资源区位、经济、体制优势突出,具备深度开发和集约利用的巨大潜力。海南位于祖国最南部,与东南亚地区相邻,与港澳台也仅一水之隔,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海南与祖国大陆在经济上具有互补性,可以互通有无,相互促进,特别是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热带农副产品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相比,具有较大的体制优势。这些特点决定了对海南的土地资源进行进一步开发的可能性,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土地利用具有地域性差异,海南岛由于中高周低起伏变化的地貌结构,使光、热、水土等生态环境条件进行再分配,目前土地利用地域分布上,已形成三个环带,即沿海平原台地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防护林及城乡居民点为主的环带;丘陵地区以橡胶等热带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为主的环带;中部山区以热带森林保护为主的中心带。

3.地貌类型多样,土地适宜性广。海南土地自然类型多样,平原、台地、丘陵、山地均有,宜农、林、胶、热作、牧的土地都占有适当的比例,利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由于土地资源适宜性非常广泛,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4.土地利用模式朝着市场经济方向转化,土地市场逐步发育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发展,海南省充分利用特区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转换土地经营机制,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采用土地承包、租赁、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办法,让土地走向市场。同时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使其走上健康的轨道,从而推动海南省房地产业的发展。

5.具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陆地海岸带,开发蓝色国土和黄金海岸前景广阔。海南省在海南岛拥有大小港湾68个,海岸线1528公里,滩涂54845公顷。港湾是发展海洋运输、近海、深海、远洋渔业和临海工业的基地,为海南海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空间场所和极其雄厚的物质基础;大面积的滩涂是海南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水产养殖提供了十分优越的条件;陆地海岸线丰富的旅游资源,给海南岛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机遇。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开发蓝色国土和黄金海岸必将成为我省土地利用的重点。

(三)土地利用潜力

1.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较大。

全省还有409339公顷未利用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1.5%。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可利用土地274265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67%。其中:宜耕地27860公顷,宜园地57170公顷,宜牧土地13197公顷,宜林地158705公顷,宜海水养殖地(滩涂)17333公顷。

2.挖掘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利用潜力

据全省非农建设用地清查统计,全省自1991年以来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39980.7公顷,其中未进行开发而闲置的用地有13919.7公顷。占全部非农建设用地的34.8%。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海南省非农建设用地清查的有关规定与办法,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不同的闲置情况,合理拟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恢复耕种或安排建设项目;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闲置土地,宜耕的,应积极组织耕种;不宜耕种的,可以开发为绿地或城镇公共设施。原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不宜耕闲置土地,根据其适宜性改为其它农用地。另外,对于本省依法不能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收回,并由省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建设项目或组织耕种。

今后,各建设项目用地首先要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城镇范围内闲置土地没有充分利用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得外延扩大。

3.提高农用土地的产出率

海南省目前土地产出率偏低,主要体现在:(1)土地的生产量还有很大潜力。海南地处热带,具有丰富的光热水资源,小面积试验表明,稻谷年产量30750公斤/公顷,秋植甘蔗产量300吨/公顷,高产品橡胶干胶产量2700公斤/公顷。目前各类作物亩产量与小面积试验产量差距甚大。据1996年统计数字,水稻产量4158.0公斤/公顷,糖蔗产量44.4吨/公顷,橡胶干胶产量917.65公斤/公顷。

(2)农作物复种指数较低,中低产田面积大,增产潜力很大。1996年,我省农作物复种指数为207%,优越的光热水资源未能充分利用,另外有中低产田16.67万公顷。因此,只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复种指数,增加播种面积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土地的产出率可以大幅度提高。

(四)土地利用中的问题

1.建设用地中,土地供给总量过多,土地利用率低,闲置浪费严重。据土地清查结果显示,1991年至1996年底,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供给超过了现实开发能力。以致闲置而未进入开发的土地为13919.7公顷,闲置率达34.8%,土地的闲置,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也造成大量建设资金的沉淀。

2.农业用地中,土地利用不充分,利用率低。从耕地利用状况来看,农作物复种指数低,还有166667公顷的中低产田未得到改造,林地中疏林、幼林、灌木林占林地的33%,具较大的比重;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牧草地草质退化严重。

3.乱占滥用耕地,人地矛盾突出。耕地减少首先表现在非农业建设用地过多,优质农田被占用;其次是城镇建设用地缺乏计划,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存在着杂乱无序,布局零乱,并占用部份良田,出现较多的土地浪费现象;另一方面,人口逐年增加,致使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4.土地开发强度大,用养结合差,局部土地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其一,由于山区毁林开荒和刀耕火种等人为破坏因素,加上干旱、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21900公顷;其二,随着城市扩大和工业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部分地区(主要是城市边缘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其三,土地利用重用轻养,土壤肥力下降,部分耕地质量退化。

5.部分土地权属不明、界线不清,用地矛盾突出,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管理上的原因,我省尚有一些土地权属不明确和界线不清。由于权属不明和土地权属有争议,造成了用地矛盾突出,打架斗殴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了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用地不养地或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影响了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五)规划期内土地利用与管理面临的形势

从现在到2010年是我省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问题一是加快建设,增强经济实力,二是科学保护耕地,三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生态省的战略目标,而在此时间内,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治本之策,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关键时期。因此,土地利用与管理面临的形势是机遇与困难并存。

1.机遇主要表现在:

1)土地利用管理体制为保护耕地、合理用地提供了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耕地保护问题,决定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制度,为加强保护耕地,推进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复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政策导向为合理用地、集约用地提供了有利条件。国家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及管理方式的深刻变化,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3)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土地利用领域的推广应用,将大力提高土地生产力,不仅为集约用地提供有利条件,并将增加土地的经济供给量,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提供了技术保障。

2.困难表现在:

1)人口持续增加,人口增长的数量超过耕地增加量,预计规划期末人口总量将达到895万人,人多地少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2)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增大,特别是这一时期大型工矿企业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建设与农业争地的矛盾加剧。

3)粮油等基本农业产品生产比较利益低,牺牲耕地作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发展养殖业,热作园、果园等现象较为普遍,保护耕地难度较大。

4)为了改善生态环境条件,减少因植被遭受破坏而引起的各种自然灾害,实现建立生态省的目标,将在这一时期内逐步实行生态退耕。

三、土地利用的目标与方针

(一)土地利用的目标

土地利用的根本任务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今后十四年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是:200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90年翻两番,人均经济总量和整体素质达到国内发达地区水平,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提前达到小康水平。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届时海南将成为我国新兴的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度假休闲旅游胜地。

上述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坚持土地、环保和计划生育三大基本国策,协调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我省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而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特别庞大,土地利用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服务经济。同时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大力绿化、美化环境,改善生态平衡,把海南建成椰林茂密、遍地葱绿、鲜花盛开、环境优美、交通发达、电讯畅通、文明法治、生态良好、经济繁荣的宝岛。为此,确定我省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为: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明显提高,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非农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土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实现对耕地占补平衡有余,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具体目标:2010年,全省耕地面积保有量为753401公顷,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47934公顷,保护率为85%。合理确定城乡居民点及开发区用地规模,控制城镇盲目外延扩张,至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6840公顷,开发区用地规模控制在908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78623公顷;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工矿、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各类建设占用及灾害损毁耕地控制在16667公顷以内,实现生态退耕10000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耕地不低于18000公顷,净减耕地8667公顷。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发展生产林(含经济林)及生态林的建设,确保生态保护林面积达到804813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00公顷,改造中低产田150000公顷。

近期目标:1997-2000年确保全省耕地面积达759572公顷,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4762公顷以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5143公顷以上,生态退耕2857公顷以内;全省林地面积达1448502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55%以上;改造中低产田42855公顷。

展望2030年,随着上述规划目标的实现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行,农业用地布局已基本稳定,海南将成为热带作物、热带水果及反季节蔬菜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成为高产稳产粮食基地,土地整理和复垦的目标将完成,耕地总量继续保持动态平衡,但人地矛盾有加剧的趋势,主要是由于预测人口将在2030年达到高峰的,近1100万人,耕地需求量增大,而耕地的后备资源短缺,扩大耕地面积微乎其微,人多地少的矛盾表现更加突出。其次,城镇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农村居民点已调整到位,建设用地外延扩展受到制约,内部挖潜集约用地成为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式;同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护环境已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植树造林面积有较大增加,逐步实现了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利用方针

1.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和体制,完善法制,科学安排各项用地,不断优化用地结构,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制度,坚决制止一切破坏耕地的行为。

3.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加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垦复工矿废弃地,充分发挥后备土地资源潜力,积极开发宜耕、宜林、宜园等宜农荒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及利用效益与生态效益,缓解土地的供需矛盾。

4.与产业政策相适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重点保证水利、能源、交通等行业用地,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不断完善各级城市的功能,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加快旧城改造的步伐,盘活存量土地,减少新增用地规模。

5.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相结合。在对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减少自然灾害对土地造成的损毁,不断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杜绝破坏土地生态系统平衡的短期行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并保持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四、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和布局根据土地利用目标、方针和土地供需分析结果,综合平衡各部门、各行业用地需求,调整全省各业用地,并分解到各市县、自治县。(一)土地利用主要指标1.农用地: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包括生态退耕)的前提下,结合农业布局调整,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热带作物与热带水果及牧业,扩大园地面积,增加林地面积,合理确定牧草地面积及水面面积。

1)耕地:1996年全省耕地总面积为762068公顷,至2010年,耕地总保有量为753401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1.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47934公顷,保护率85.0%;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及灾害损毁耕地控制在16667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10667公顷,灾害损毁6000公顷);规划期内生态退耕10000公顷;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18000公顷(其中:开发12000公顷,整理复垦6000公顷),净减耕地8667公顷。2000年全省耕地保持在759572公顷。

2)园地:1996年全省园地面积为515199公顷,至2010年,全省园地总面积达到66666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8.9%。净增园地面积151468公顷。包括开发后备资源57170公顷,宜园林地改造69115.3公顷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现有的园林用地。园地面积的增加主要是增加热带水果及热带作物面积,橡胶园将稳定在43.4万公顷。2000年全省园地面积达到558473公顷。

3)林地:1996年全省林地面积1445144公顷,至2010年,全省林地总面积规划达到146881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1.5%。规划期间,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及封山育林,抓好有林地的建设,加强天然林的保护,加快疏林、灌木林的改造;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及农田水利占用林地,按适宜性原则改造宜园林地69115公顷,开发宜林后备资源112705公顷。1996年全省生态保护林523860公顷,规划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林的建设,2000年全省生态保护林增加到604131公顷,至2010年全省生态保护林达到804813公顷,占林地面积的54.8%。2000年全省林地面积达到1448502公顷。

1996年全省森林覆盖率为53.3%(含橡胶树、椰树、果树等经济林覆盖率),至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规划达到60%,2000年森林覆盖率实现55%以上。

4)牧草地:1996年全省牧草地面积20136公顷,规划期间,加强原有草地的保护与改良,防止超载过牧和盲目开垦,开发牧草后备资源13197公顷,建立人工草地及改良草地。至2010年牧草地面积达到3333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9%;2000年全省牧草地达到24086公顷。

5)水面:1996年全省水面面积为125672公顷。规划期内因兴建迈湾、红岭、大隆等水利工程以及扩大滩涂养殖,至2010年全省水面面积将增加到16493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7%,2000年全省水面规划达到136889公顷。

2、建设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切实提高行业用地产出率。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特别是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1997-2010年内,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0667公顷。

(1)城镇用地

1)城市用地

1996年全省城市用地为16389公顷,2010年全省城市用地规划增加到2822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8%。

2)建制镇集镇用地

1996年全省建制镇集镇用地为19410.5公顷,2010年规划增加到2862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8%。

(2)村庄用地

1996年全省村庄用地为120689公顷。规划期内,随着城镇化发展,部分农村人口将逐步向城镇迁移以及随着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推进,2010年全省村庄用地调减到7862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2%。

(3)独立工矿用地及特殊用地

1996年全省独立工矿用地及特殊用地为56745.2公顷,2010年增加到71358.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0%。其中:独立工矿用地45557.4公顷,特殊用地25800.9公顷。2000年全省独立工矿用地及特殊用地规划为59230公顷。

(4)交通用地随着发展大交通目标的实施,交通用地有较大增加,主要是铁路西环线、岛内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及重要港口的建设。1996年交通用地为25581公顷,2000年规划为28784公顷;2010年达到367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

(5)水利设施用地

1996年水利设施建设用地18996公顷,规划期内新建扩建的主要水利工程有迈湾、红岭、大隆等大中型水库,至2010年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将达22272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6%。。2000年水利设施用地达到19932公顷。

3.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1)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1996年全省未利用土地409339公顷,规划期内因各类用地不断增加,至2000年全省未利用土地将减少到344377公顷;至2010年全省未利用土地将继续减少到1732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为4.9%。规划期内,开发宜农未利用土地212405公顷,其中:耕地12000公顷,林地112705公顷,牧草地13197公顷,园地57170公顷,滩涂养殖水面17333公顷。2)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增加耕地面积6000公顷。实施土地复垦,主要是大力抓好砖瓦窑、采矿、交通建设、水利建设等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以及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的复垦;开展土地整理,主要是针对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挖掘土地利用潜力。

4.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立的地理单元,海南生态系统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一旦遭受破坏将难以恢复。因此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必须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大力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加快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

中部地区是海南的水源涵养区,也是我省的生态敏感区。土地生态保护应以对热带天然林进行封育为主攻方向,杜绝烧山垦植现象,对大于25度的坡耕地全部实行退耕还林,逐步提高天然林的郁闭度和林分质量,加快以热带雨林为支柱的热带天然林体系的建设。

平原台地和低丘地区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积极推进椰林工程,加快浆纸林基地建设。重点加强道路、河流、农田、园地防护林网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荒漠化地区的水土保持林、防护林建设。

沿岸地区要大力营造和更新现有防护林,保护沿岸红树林,近期要确保沿岸1080公里的防护林带合拢,逐步形成防护、经济、热带风光三位一体的多功能防护林体系。

2)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对大批的热带天然林和大量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划定保护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既保护了优美的自然景观和旅游资源,又保存了森林物种、原始生态环境,能大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并使我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规划期内,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尖峰岭、五指山、吊罗山、坝王岭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热带雨林,珍稀濒危物种和水源涵养区。以山系为框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将海南中部主要自然保护区联片成网,形成整体性的自然保护区。到2010年,我省陆地自然保护区将达85个,面积达到26.82万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热带原始森林、水源林、红树林、海南坡鹿、猕猴、黑冠长臂猿及其生态环境。其中,1997—2010年新建自然保护区23个,面积达10.84万公顷。

3)整治和保护土地,防止水土流失。

经过多年治理,现尚有水土流失面积21900公顷,主要分布在文昌、澄迈、琼山和儋州等市县,应进一步加强治理。对水土流失较轻地区的治理措施是植树种草,建立起多层次的主体植被结构,以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在水土流失较重的地区除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外,还要采取建梯田和地埂、修拦沙坝、挖鱼鳞坑和沟渠等工程措施。严格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水土流失敏感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敏感区进行垦植。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全部退耕还林。规划期内完成生态退耕10000公顷。实现2010年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20000公顷的目标。

4)中低产田改造。

海南现有中低产田166667公顷,主要分布于沿海的海积沙质田、淡海盐质田、山区深湿冷底田、河流下游的粘质田。改造的具体措施是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完善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推广良种,实行科学栽培,从而达到增产增收并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实现2010年前完成中低产田改造150000公顷的目标。

(二)土地利用布局

1.农用地布局

1)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基本农田布局:主要分布在环岛沿海平原、台地和河谷平原以及山区盆地。其中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北部的琼山、文昌、定安、澄迈、临高,东部的琼海、万宁、陵水,西部的儋州,西南的乐东、东方等11个市县,面积497380公顷,占全省基本农田总面积81.6%,其他市、县也有一定数量分布。

一般农田布局:主要分布在环岛沿海平原和台地,其中主要集中分布在岛北部和西部的琼山、澄迈、临高、定安、儋州、昌江和东方等市县。

2)园地:包括橡胶园、热作园和果园

橡胶园用地布局:主要分布在环绕于五指山、黎母山、坝王岭、尖峰岭等山地周围的丘陵和台地,目前已形成一条环形的橡胶林带,在这一地带上,既可避免台风的直接袭击,又可以削弱冬季冷空气的影响,加之水源、土质和植被条件较好,是我省植胶的理想地带。

热作园和果园用地布局:主要分布在坡度较小的低丘、台地或沿海平原地带。1996年底全省热带作物及果园用地为81934公顷,根据适宜性评价与分析,尚有大量的荒草地及灌木林地适宜发展园地。因此,今后发展园地要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建设,加大热带水果种植比例,保障经济林的发展建设,力求在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同时,促进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的增长。

3)林地

主要分布在本岛中部、西南部和东南部的山区,其中主要集中在五指山、坝王岭、尖峰岭、吊罗山、黎母岭五大原始森林区。丘陵台地和环岛沿海也有分布。环岛沿海主要是发展人工防护林,丘陵台地主要是发展速生丰产林。

4)牧草地

主要分布在白沙、、东方、琼山、琼中、保亭、文昌、儋州等市县,上述市县2010年规划的牧草地面积将占全省牧草地面积的95%以上。其余零星分布在其它各市县。

2.建设用地布局:

1)城镇用地布局:按照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要求,统筹规划,有计划地发展一批中小城市,推进海南城市化进程,逐步形成城市、城镇数量和规模适应,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期内,重点发展海口,使其进入大城市行列,发展三亚市、东方市、琼山市、儋州市、琼海市和洋浦等市成为中等城市。

2)村镇建设用地布局:分布比较分散,主要在各市、县城镇用地周围、交通道路两边、河流两边呈点状或带状分布,其余的呈网状零星分布。

3)开发区用地布局:分布在琼山、澄迈、万宁、文昌、儋州、临高等市县。

4)工矿用地布局:要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在工业项目布局上,按照集中布局,把污染控制在有限范围内的原则,将重化工业发展集中安排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西部工业走廊,防止遍地开花,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环保工业和消耗少、效益高的高新技术工业产业。对污染严重,效益低下、治理无望、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工矿企业进行关停和转产。

五、土地用途管制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对全省生产条件好的水旱田、旱地和城市蔬菜基地实行长期特殊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把任务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实行永久性保护;只准用于发展粮食和蔬菜生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占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和挖渔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有关法规报批及缴纳耕地造地费,实行耕地占补挂钩政策,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组织开展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2.一般农业用地是高产农田开发的后备区,在规划期内,不得擅自占用和转用;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又不得弃耕抛荒,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占用一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耕地来发展园、林、牧业,严禁用于发展水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以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3.橡胶园用地区的土地是种植橡胶树、生产橡胶乳胶所需要的用地区。天然橡胶是我国工业建设的重要物资。我省要继续保持全国最大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橡胶园用地,避免随意毁胶行为,巩固现有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在老残胶园更新改造时,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开垦宜胶荒地或从其他更适宜种橡胶的用地中补回。橡胶园用地区内,因地制宜,可实行套种、间种其它热带作物,提高土地利用率。

4.热带作物园和果园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热带作物和果树的生产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首先,不得擅自转变用途,确需转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审批;加强生态退耕还园工作的开展,促进土地经济与生态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新、优热作园和果园用地;园地中木本与草木植被的种植,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确定宜木本、宜草本或草木本间种的种植区域,严格禁止因植被种植的不宜性而导致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恶化。

5.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是为保护热带森林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及发展林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首先要确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实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并举。加大封山育种和退耕还林还园力度,大力改造坡耕地,恢复林草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实行坡度大于15度且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坡耕地及陡坡下部的耕地、沿海防护林带中的耕地、水库湖泊及河流周边的耕地退耕还林还园;山丘顶部通过封育治理或人工种植,发展水源涵养林、用材林和经济林;沿海地区大力造林绿化。进一步发展速生纸浆原料林,合理开发疏林地,适度发展水果、牧业生产,充分提高林区土地的综合效益。

6.牧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开垦牧草地,必须以不造成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等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施。一旦形成牧草基地,严禁擅自转变用途。

7.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扩大。特别是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土地潜力,保证公益事业用地。城镇建设要按照规划确定的阶段用地规模,分步实施,不得超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规划区内的农(菜)田,在尚未实施建设前,应继续做为农业生产用地充分利用,未经依法转用审批的,不得改为建设用地或荒废。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基本农(菜)田。

8.村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村企业,按规划要求,实现合并与集中;科学调整农村的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实行土地整理、复垦耕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9.开发区是工业、商贸、旅游、居住等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所划定的用地区域。我省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共25个,根据各开发区建设现状和规划期内实际开发能力及经济建设发展趋势,合理调整并压缩各开发区2010年前的用地规模;在安排开发区用地时,应尽量利用闲置地和荒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强开发区用地计划管理,积极推广“五个统一”管理模式,杜绝开发区出现各自为政、遍地开花、零星建设、功能不配套现象。严格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坚持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开发区内尚未开发建设的农用土地应保持原用途继续利用,不得闲置。对闲置未用的耕地要进行复耕,超过法定期限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新建项目首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

10.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市规划区、开发区以外的工业、矿产用地区域。要按照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项目建设现状及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压缩用地规模,实行分期分批用地,尚未开工建设的用地,宜耕种的,应继续耕种利用,不得闲置。鼓励复垦该用地区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宜农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鼓励乡(镇)村工矿企业,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向工矿用地区集中。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要正确处理开发利用地下矿产资源与地面建设用地的关系,规划期内煤矿等矿产开发用地规划区范围内,地面不得安排永久性建设项目,以避免地下矿产资源开发的需要而不得不拆迁地面建筑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因地面建筑物无法拆迁而影响地下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11.风景名胜区是为保护名胜古迹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景观发展旅游业需要的用地控制区域。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结合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合理调整压缩建设用地规模。风景名胜区范围面积大,区内有耕地、园地、林地、名胜古迹等,是一个复合用地区。旅游用地开发要服从于生态环境保护,以生态旅游为主,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兼顾农、林、果等各类用地的利用。积极发展以认识、享受、爱护大自然为主的生态旅游,规划期内,建设一批具有生态旅游特色的景区,使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区内严重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其他用地,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调整到更适宜的用地区。区内游乐等建设用地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扩大,多占区内的农业用地。

12.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稀有珍贵野生动植物的用地区,是已经批准的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该区面积较大,区内有耕地、园地、林地等,属复合用地区。该区土地利用应严格贯彻以保护森林及野生生物资源为主,维护生态平衡的用地方针。首先,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权属并立标定界;其次,禁止破坏性的土地开发利用,非农业建设项目,除非与保护有关的一律不得进入本区;同时,中心地区以外的现有各类用地,在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兼顾农、林、果等各类土地的利用,而中心地区的保护应进一步加强,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13、滩涂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海南岛四周环海,海岸线长,沿海滩涂面积达70多万亩,是我省较大一块后备土地资源。如果充分合理利用,对我省沿海经济发展将起积极作用。但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重视资源环境保护,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特别是对具有特殊意义自然景观的红树林滩涂等,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砍伐红树林围池搞水产养殖,对于已破坏的红树林,要尽快恢复,认真清查取缔沿海红树林区的养殖池及其它垦植项目。同时,要加强沿岸污染源的治理,禁止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海,防止滩涂资源遭受污染。

六、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及管理措施:

根据海南省相关产业的布局特征、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趋同性,结合土地利用结构的基本相似性及土地利用与开发方向的一致性,并保持各行政区域界线的完整性及区域界线的连续性,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将全省划为六个土地利用区域。

(一)北部台地丘陵工业糖热土地利用区

包括海口、琼山、澄迈、定安、屯昌等五个市、县,土地面积67710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9.2%。2010年规划人口达到287万人,占全省人口的32.1%,人均土地0.24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226744.3公顷,人均占有耕地面积0.08公顷。本区城镇密集、交通发达,区位优势明显,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海口市位于本区内。同时,本区工业体系初具规模,是全省工业最为发达的地区。

本区多丘陵、台地,沿海有少量平原。地势南高北低,由丘陵-台地-平原逐渐过渡。台地坡度多8度以下,南部中低丘陵地区坡度为10-12度之间。区内光热充足,冷期短,雨量多,年均日照时数1750-2010小时,年均气温23-24℃,≥10℃积温8300-8700℃,年均降雨量1650-2000毫米。日照长,积温高,雨量较多,适宜多种作物生长,是全省重要的粮、糖、油的生产基地。

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及管理措施:全面规划,协调发展。切合实际地安排以海口市为中心的北部沿海城镇群的建设,加强城镇建设与布局用地规划,提高城镇布局及功能的合理性;抓好城镇及开发区内闲置土地的利用,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控制外延式扩展;强化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挖掘与整理村庄内部土地;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区内产业结构与布局,加强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工业及商业、信息、旅游等第三产业,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粮、糖、油及其它热作商品基地的建设,加强以耕地为主的农业用地保护与改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稳定耕地面积,提高利用效益,确保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积极发展城郊型农业,保证城市农副产品的供应及提高创汇农业的比重;积极营造沿海防风林和农田防护林带,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二)东部平原台地粮热旅土地利用区

本区包括文昌、琼海、万宁三个市县,土地面积61324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7.3%。2010年规划人口达到17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9.4%,人均土地0.35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124549.7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07公顷。

本区是全省农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全省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及油料生产基地。椰子、胡椒、菠萝的种植面积及产量均居各区域之首。本区交通便利,工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基础,乡镇企业及旅游业发展迅速。同时,本区是海南主要的侨乡。

本区背山向海,地势西高东低,地面起伏不大。区内光热、水资源丰富。年均气温23.8-24.0℃,年均日照时数2130-2200小时,年均降雨量1720-2250毫米。区内热带风暴、台风为主要自然灾害,是海南重涝区之一。

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及管理措施: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全面发展;优化耕地种植结构,提高利用效益;继续搞好粮、油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发展蔬菜生产基地;调整园地种植结构,改造更新老、残橡胶,扩大多种经营,防止单一化;改善林地结构,因地植树,沿海地区大力营造防风林,内陆地区扩大经济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热带珍贵林面积,开展林牧立体型种养业。②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优势,积极而合理地发展旅游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③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相结合,保证土地质量的进一步改善。大力开展植树种草,增强水土保持能力;加强水利建设,增加抗旱排涝能力;实现土地用养结合,进一步改善土壤质量;实施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充分改造宜农土地。④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加强土地整理挖潜力度。首先对各项建设用地采取适度从紧政策,严格控制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其次要提高规划布局水平,加强用地的内部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南部丘陵盆地旅游南繁土地利用区

1、基本情况

本区包括三亚、陵水、乐东三个市县,土地总面积为579514公顷,占全省总面积16.4%。2010年规划人口达到144万人,占全省人口的16.1%,人均占有土地0.40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106161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07公顷。

本区地貌复杂,北靠五指山、黎母岭,西有尖峰岭,南濒南海,地势北高南低。该区具有光热足、风寒轻、雨水多、海域阔、台风影响较轻等优异条件。年均日照时数2300-2700小时,≥10℃积温8500-9000℃。最冷月均温17-22℃,最热月均温27-29℃,年均降雨量1400-2500毫米。

本区经济以农业为主,橡胶及其它热作与热带水果生产均具有特别明显的优势。同时,本区不仅是全国著名的南繁育种基地及海南重要的反季节瓜菜生产基地,也是全省乃至全国的旅游重点发展地区。

土地利用方向及管理措施:优先发展旅游业,加快发展热带大农业,积极发展轻工业,加强城镇及交通等基础建设,是本区规划期间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向。①大力开发旅游资源,优先发展旅游业,科学合理地规划与布局,充分利用自然景观,控制旅游区内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②调整农业用地结构,积极开展土地整理与复垦开发,加快发展热带大农业。加强耕地的保护与利用,进一步建设好城镇“菜蓝子工程”基地、反季节瓜菜基地及南繁育种基地;改造老残橡胶林,调整园地用地结构,大力发展其他热作与水果生产;加强热带季雨林及次生林的保护。改善林地结构,增加经济林、防护林面积。③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用地利用效益。加强农田建设、扩建与新建一些水利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农田排灌自如,充分改良土壤结构,培肥地力。实行精耕细作,促使农田的利用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此外,结合本区旅游业的优势,可发展旅游观光农业,使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益进一步提高。④合理安排各项非农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使三亚尽快成为热带海滨风景国际性旅游城市;加强县城的建设及小城镇的发展,坚持规划先行、明确重点。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配置人均占地面积。发展以食品、工艺品、电子、纺织、服装、医药等轻工业为主的工业生产,并在充分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加强公路及港口建设,以加快本区经济的发展。

(四)西部平原丘陵工业粮果胶土地利用区

本区位于西部沿海地带,包括东方、昌江、儋州、临高四个市县,全区面积860582公顷,占全省的24.3%。2010年规划人口达到21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24.1%,人均占有土地0.4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248179.3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11公顷。

本区以平原、丘陵为主,全区地势东高西低。由山地、丘陵、平原逐级下降。

区域内光热资源丰富,年均日照时数2155-2650小时。≥10℃积温8500-8900℃,平均气温23-25℃,年均降雨量1150-1800毫米,年均蒸发量为1800-2600毫米,旱季较长且常风较大,但受热带风暴及台风影响较小。

本区具有海南最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海南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洋浦、八所两大深水港及西线高速公路、环半岛西线铁路的建成将对本区交通带来更大的便利。同时,本区农业以生产橡胶、其他热作、粮、糖和油为主,并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是北部地区拥有全省最好的宜胶地。

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及措施:本区土地利用方向是重点发展重工业,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稳步发展农业,在搞好粮、糖、油生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橡胶、其它热作、热带水果、反季节瓜菜等生产;加强城镇、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

①合理安排工业项目用地,大力发展工业生产。以不占或少占耕为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形成相对集中的工业小区,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并保障工业污染的集中治理。从而达到发展与环境的统一,实行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②合理扩大城镇交通用地规模,加强基础建设。城镇建设以儋州市及东方市为中心重点发展,努力使儋州市建成以轻型加工和建材工业为主的工贸城市,把东方市建成重化工为主的港口型城市。但是建设过程中应实行分期分批征用土地,做到开发一片、成功一片,避免土地的闲置浪费。

③加强水利建设,增强抗旱能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完善松涛灌区配套、防渗设施,扩建新建一些水利工程,从而保证耕地的开发数量与质量,实现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五)中部丘陵山地林胶牧土地利用区

本区位于海南岛中部,包括琼中、白沙、通什、保亭四个市县,全区土地面积711902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0.1%。2010年规划人口达到7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3%,人均土地0.96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47767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06公顷。

本区以山地为主。地势最高,两座海拔1800米以上的山峰——五指山、鹦哥岭均分布在本区。区内主要山岭有三列,呈东北——西南向,其内盆地与台地相间。本区为海南三大河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的发源地。

本区属典型的热带山地气候。夏无酷暑,冬季不冷。年均日照时数1700-2100小时,≥10℃积温8200℃,年均气温22-23℃,年均降雨量2000-2500毫米。本区静风率为海南岛之最,气候垂直变化明显,山下湿热,山顶阴冷。云雾、年雾日达90-110天,年均相对湿度80-85%。

本区交通闭塞,农业以林业、橡胶、畜牧业、其它热作及粮食生产为主,其中林业、畜牧业具有一定的优势,是全省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地区。

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及管理措施:在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要把开发与保护、利用与维护生态平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①开发利用与维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强化保护措施,发展山区农业。

首先,通过保护、恢复、发展相结合,提高森林覆盖率,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其次利用宜胶土地资源,发展橡胶生产,同时积极发展其它热作及水果生产,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另外,利用草地资源优势,进一步发展畜牧生产,同时应严格限制陡坡放牧,以防止水土流失;搞好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提高粮食单产,坚决禁止毁林开荒,并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还园。

②加强城镇、交通建设,发展以资源加工为主的工业生产。

加快通什市城镇建设的步伐,使其尽快成为中部地区经济重镇及旅游型城市;同时,重点发展各县县城及部分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加快海榆中线高速公路及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扶贫公路的建设,促进山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发展以资源加工为主的工业生产。通过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点建设及其它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③在保证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行旅游业与农业相结合,积极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及适当发展高山森林观光旅游,提高山区土地利用经济效益,促进土地生态环境发展的良好循环。

(六)西、南、中沙群岛渔业旅游土地利用区

本区分布在浩瀚的南海,包括西沙、南沙、中沙三群岛及海南岛周围一些岛屿,土地面积9302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1996年共有人口243人。

本区自然经济条件较差,土地开发利用程度低,没有工农业生产,土地垦殖率为零。西、南、中沙群岛已开发土地多为国防、行政、渔船中转和补给服务。除海南岛周围岛屿设有自然保护区外,其余岛屿利用较少。

土地利用方向:除满足国防建设用地以外,还应根据平战结合,军民合用的原则,努力发展渔业、旅游业,并进行热带海洋科学研究。

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措施:

第一,土地开发建设要维护我国海洋和权益为中心,首先保证国防建设用地,搞好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二,对有条件的海岛,可结合环境保护进行适当利用,但要搞好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发展集度假旅游、贸易、补给、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海岛基地。

七、实施规划的措施

〈一〉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据此编制土地开发利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重要指标应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体

〈二〉制定《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就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使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全省城乡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都要贯彻执行落实本《规划》,坚决制止违反本《规划》,滥占乱用土地的现象发生。〈三〉各市县、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划》的要求逐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本《规划》的目标、方针、和指标具体化,分层次贯彻落实。过去已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新的要求修编。〈四〉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各类保护区规划等,具体落实本规划的意图。城市、村镇建设、工业、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业的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市县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和用途管制原则,确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转变用途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特别要严格控制转变耕地用途。

〈六〉加强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妥善处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与办法。无论是无偿收回还是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均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安排使用。同时,对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确定用途,设定使用条件,明确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七〉建立和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或破坏耕地生产能力,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复垦或开发达不到数量和质量标准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造地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选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八〉加强土地利用的环境管理,在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审批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九〉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推进土地整理,增加资金技术等各项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农民积极进行宜农荒地的开发利用,保证和促进规划提出的各类土地开发利用目标的实现。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2

第一条基本情况

**位于河北省东部偏南,地处衡水市东部的南运河西岸。地理位置为东经115о54'—116о27'、北纬37о28'¬—37ο51'之间,北靠阜城,南连故城,西接武邑,东南邻山东省德州市。土地总面积118778.1公顷(1781671.2亩)。1996年总人口48.2万人。

第二条规划目的

加强全县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科学管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以土地供给约束需求,在土地供给能力允许情况下,先重点后一般地科学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挂钩,严格控制增量用地,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之路,切实保护好耕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由用地数量调整逐步转向以质量调整为主,实行规模经营。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存量地、闲散地,进行土地综合整理,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进行用途分区管制。

解决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综合效益,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任务

在规划期内,确定出全县土地利用基本方针和目标。通过对全县土地资源特点、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部门之间用地需求的分析研究,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础上,确定出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用土地供给约束并引导土地需求;县城及乡镇居民点、工矿、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用地指标,按实施阶段落实到乡(镇)、村;制定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复垦计划指标;根据土地用途划分用途区,制定用途分区管制规划;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为政府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规划期限

基期:1996年

规划期:1997-2010年

其中:近期1997-2000年

远期2001-2010年

展望到:2030年

第二章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第五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潜力

一、现状

**位于衡水市东部,地处黑龙港流域。全县土地总面积118778.1公顷(1781671.2亩),其中耕地83585.1公顷(1253776.5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4%;园地3607.8公顷(54117.2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林地606.7公顷(9100.9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5%;牧草地305.5公顷(4583.1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城镇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217.4公顷(243261.1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6%;交通用地4109.0公顷(61636.2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5%;水域6297.4公顷(94460.8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3%;未利用地4049.0公顷(60735.4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4%.

二潜力

(一)土地开发潜力根据适宜性评价和布局情况,未利用地可开发1732.0公顷(25979.4亩),其中开发为耕地893.3公顷(13400.0亩),开发为林地193.7公顷(2905.1亩),开发为其它用地645.0公顷(9674.3亩);滩涂可开发287.6公顷(4313.3亩),其中开发为耕地165.9公顷(2488.0亩),开发为其它用地121.7公顷(1825.3亩).

(二)土地整理潜力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和特殊用地整理.

根据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分析,"空心村"整理潜力达6602.0公顷(99028.0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整理的可行性,可整理为耕地510.5公顷(7658.0亩),占整理潜力的7.7%,其它整理潜力主要为新增人中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挖潜所用.

全县有特殊用地600.4公顷(9006.0亩),其中坟地整理潜力为211.2公顷(3167.7亩),占特殊用地的35.2%,全部整理为耕地.

(三)砖瓦窑复垦潜力全县砖瓦窑面积678.0公顷(10198.8亩),根据砖瓦窑使用年限到期情况取土深度及重新复垦利用适宜情况,复垦面积可达526.4公顷(7896.3亩),占砖瓦窑面积的77.4%.其中复垦为耕地406.3公顷(6094.1亩),复垦为其它用地120.1公顷(1802.2亩)

(四)农业结构调整潜力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指对低产零星分布的果园退园还耕,通过退园还耕可增加耕地85.2公顷(1278.1亩).

(五)中低产田改造潜力全县有3783.3公顷(56750.0亩)村边或路边闲散撂荒地需要综合整理为成片高产农田;有20000.0公顷(300000.0亩)中低产田需要增加物质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高产稳产农田.

第六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率低,农村居民点用地超标现象严重.全县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292.5平方米,景州镇广川镇北留智乡刘集乡杜桥乡五个乡(镇)人均用地大于300.0平方米,村庄大散空现象普遍,土地占用量大,利用率低.

二土地利用结构单一,以农业为主.耕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4%,园地林地牧草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合计为3.8%.园林草地面积过小,易发生风沙旱涝等自然灾害,中低产田和盐碱地面积大,土地生态环境脆弱.

三居民点土地利用程度高,利用率低,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小.全县地势均为平原,已开发利用的土地占全且土地总面积的90.0%,未利用地和水域共同才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7%,开发潜力较小.居民点整理潜力大,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整理难度较大.

第三章规划方针、目标与展望

第七条规划方针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关耕地保护的文件,把耕地保护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本次规划核心目标。

二、控制两个总量。控制耕地总量,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实现建设用地合理、集约利用。

三、体现两个挂钩。一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建设所占耕地要与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挂钩,实现耕地增减平衡;二是城、镇、中心村发展确需所占耕地要与整理“空心村”、独立废弃矿挂钩,做到耕地增减平衡。

四、实现两个转变。规划中要体现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贯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划分土地用途区,制定用途规则;体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即由粗放型利用转向集约型利用,用土地供给制约并引导土地需求,做好各类用地保护、开发、整理和利用。

五、实现两个促进。规划的制定要有利于促进全县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持续利用,有利于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第八条规划目标

一、到2010年,全县人口控制在55.0万人以内,耕地保有量85302.3公顷(1279534.5亩),其中基本农田79295.7公顷(1189435.5亩)。

二、到2000年,县城人口规模控制在7.8万人,县城规模控制在858.0公顷(12870.0亩);到2010年县城人口规模控制在13.5万人,县城规模控制在1416.7公顷(21251.2亩)。城镇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000年控制在16470.6公顷(247059.5亩),2010年控制在16297.5公顷(244462.5亩)。规划期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591.9公顷(8879.0亩),耕地补充指标要达到2197.0公顷(32955.0亩),耕地可净增1605.0公顷(24075.0亩)。

三、保证交通用地150.2公顷(2253.1亩),确保水利工程用地183.4公顷(2750.7亩)。

四、规划期间,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占补挂钩。补充耕地1605.0公顷(24075.0亩),其中1997-2000年补充4815公顷(7222.8亩),2001-2010年补充1123.5公顷(16853.2亩)。通过开发、复垦、整理等途径完成。

五、基本农田保护79295.7公顷(1189435.5亩),耕地保护率94.9%,人均保护耕地不少于2.4亩。

第九条土地利用与展望

根据全县人口发展和经济发展速度预测,到2030年全县人口将达到63.3万人,即在2010年人口基础上再增加8.2万人.2011-2030年正是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仍会增大,由于本县未利用土地多分布在边蠡地带,分散不易利用,所以建设用地会大量占用耕地.按规划期间耕地减少速度预测,2011-2030年建设用地还需占用土地2190.0公顷(32850.0亩),其中占用耕地842.0公顷(12630.0亩).届时人均耕地面积由2010年的2.3亩下降到2.0亩,人均基本农田(按2010年基本农田面积计算)仅为1.8亩.人土矛盾更加突出.因此,2011-2030年土地利用方针应以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增加科技物质含量、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和提高土地质量为主,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内涵初层次挖潜向深层次、高质量挖潜转变,即全县城镇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科学建设规划,工业用地由目前的分散布局向工业园小区发展,非农业建设由土地规模型建设向效益型发展,在集约用地的同时提高土地效益.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础上,促进全县经济高速、持续、协调发展。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条耕地

1996年全县耕地总面积为83585.1公顷(1253776.5亩).到2000年耕地总面积达到84013.6公顷(1260204.3亩).期间耕地增加:退园还耕26.4公顷(396.3亩);村庄整理93.4公顷(1400.3亩);砖瓦窑复垦123.0公顷(1844.8亩);特殊用地整理129.8公顷(1947.6亩);开发滩涂42.1公顷(631.9亩);开发未利用地243.3公顷(3650.0亩).期间耕地减少:城市建设占用66.7公顷(1000.0亩);工矿建设占用13.1公顷(197.0亩);交通建设占用106.4公顷(1596.1亩);转换为水域用地43.3公顷(650.0亩).耕地净增加428.5公顷(6427.8亩).到2010年耕地总面积达到85289.0公顷(1279334.9亩).期间耕地增加:退园还垦283.3公顷(4249.3亩);特殊用地整理104.8公顷(1571.6亩);滩涂开发123.7公顷(1856.1亩);开发未利用地650.0公顷(9750.0亩).期间耕地减少:城市建设占用252.3公顷(3784.9亩);工矿建设占用28.3公顷(424.3亩);交通建设占用43.8公顷(657.0亩);转换为水域用地38.0公顷(569.7亩).耕地净增加1275.4公顷(19130.6亩).耕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由1996年的70.4%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70.7%和2010年的71.8%。

第十一条园地

1996年全县园地面积为3607.8公顷(54117.2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3577.9公顷(53668.3亩)。期间退圆还耕26.4公顷(396.3亩);转换为水域用地3.5公顷(52.6亩);园地共减少29.9公顷(448.9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3519.1公顷(52786.5亩),期间退圆还耕58.8公顷(881.8亩)。园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基本保持在3.0%左右。

第十二条林地

1996年全县林地面积为606.7公顷(9100.9亩)。到2000年林地总面积达到669.9公顷(10048.9亩)。期间林地增加:砖瓦窑复垦10.5公顷(158.0亩);开发未利用土地52.7公顷(790.0亩);林地共增加63.2公顷(948.0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869.5公顷(13042.6亩).期间林地增加;砖瓦窑复垦58.6公顷(878.6亩);开发未利用土地141.0公顷(2115.1亩);林地共增加199.6公顷(2993.7亩).林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0.5%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0.6%和2010年的0.7%。

第十三条县城用地(包括景州镇建成区)

1996年县城用地总面积为710.5公顷(10657.3亩).到2000年控制发展到857.0公顷(12858.7亩).期间县城用地增加:开发滩涂33.3公顷(500.0亩);开发未利用土地47.5公顷(712.7亩).期间县城用地转换为水域用地0.8公顷(11.3亩).县城用地净增加146.8公顷(2201.4亩).到2010年控制发展到1416.7公顷(21251.2亩).期间县城用地增加:占有耕地252.3(3784.9亩);村庄用地转换41.6公顷(623.3亩);工矿用地转换35.6公顷(534.6亩);特殊用地整理10.2公顷(153.1亩);占用水域用地88.4公顷(1325.3亩);开发未利用地131.4公顷(1971.3亩).县城用地净增加559.5公顷(8392.5亩).县城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0.6%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0.7%和2010年的1.1%.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点用地

1996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2712.5公顷(190686.9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12633.0公顷(189494.3亩).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开发未利用地23.3公顷(349.0亩).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整理为耕地93.4公顷(1400.3亩);转换为水域用地9.4公顷(141.3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79.5公顷(1192.6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12227.1公顷(183406.1亩).期间开发未利用土地增加11.3公顷(169.5亩),整理为耕地减少417.2公顷(6257.7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10.7%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10.6%和2010年的10.3%.

第十五条工矿用地

1996年全县工矿用地面积为1367.6公顷(20514.8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1329.9公顷(19949.0亩).期间工矿用地增加:占用耕地13.1公顷(197.0亩);开发未利用土地97.3公顷(1460.0亩).期间工矿用地减少:复垦为耕地123.0公顷(1844.8亩);复垦为林地10.5公顷(158.0亩);转换为水域用地14.7公顷(220.0亩).工矿用地净减少37.7公顷(565.8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1132.3公顷(16985.1亩).期间工矿用地增加:占用耕地28.3公顷(424.3亩);开发未利用地210.9公顷(3163.9亩).期间工矿用地减少:复垦为耕地283.3公顷(4249.3亩);复垦为林地58.6公顷(878.6亩);城镇建设占用35.6公顷(534.6亩);转换为水域用地59.3公顷(889.6亩).工矿用地净减少197.6公顷(2963.9亩).工矿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由1996年的1.2%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1.1%和2010年的1.0%.

第十六条特殊用地

1996年全县特殊用地总面积为600.4公顷(9006.0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470.6公顷(7058.4亩),期间整理为耕地129.8公顷(1947.6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355.6公顷(5333.7亩).期间整理为耕地104.8公顷(1571.6亩),城镇建设占用10.2公顷(153.1亩).特殊用地共减少115.0公顷(1724.7亩).特殊用地占全县土地面积的比率由1996年的0.5%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0.4%和2010年的0.3%.

第十七条交通用地

1996年全县交通用地总面积为4109.0公顷(61636.2亩).到2000年交通用地总面积达到4215.5公顷(63232.3亩).期间占用耕地106.4公顷(1596.1亩).到2010年交通用地总面积达到4259.3公顷(63889.3亩),期间占用耕地43.8公顷(657.0亩).交通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1996年和2000年为3.5%,2010年为3.6%.

第十八条水域用地

1996年水域用地总面积为6297.4公顷(94460.8亩).到2000年水域用地总面积达到6394.8公顷(95921.7亩).期间水域用地增加:占用耕地43.3公顷(650.0亩);占用园地3.5公顷(52.6亩);城镇建设用地转换0.8公顷(11.3亩);村庄用地转换9.4公顷(141.3亩);工矿用地转换14.7公顷(220.0亩);开发未利用地101.2公顷(1517.6亩).期间水域用地减少:开发滩涂42.1公顷(631.9亩);城镇建设占用33.3公顷(500.0亩).水域用地净增加97.4公顷(1460.9亩).到2010年水域用地面积达到6302.0公顷(94529.9亩).期间水域用地增加:占用耕地38.0公顷(569.7亩);工矿用地转换59.3公顷(889.6亩);开发未利用土地22.0公顷(330.0亩)期间水域用地减少:开发滩涂123.7公顷(1856.1亩);城镇建设占用8814公顷(1325.3亩)水域用净减少92.8公顷(1391.8亩).水域用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比率基本保持在5.3%.

第十九条未利用地

1996年全县未利用土地总面积为4049.0公顷(60735.4亩).到2000年总面积达到3483.7公顷(52256.1亩).期间开发为耕地243.3公顷(3650.0亩);开发为耕地52.7公顷(790.0亩);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47.5公顷(712.7亩);开发为村庄居民点用地23.3公顷(349.0亩);开发为工矿建设用地97.3公顷(1460.0亩);开发为水域用地101.2公顷(1517.6亩)未利用土地净减少562.3公顷(8479.3亩).到2010年总面积达到2317.1公顷(34756.0亩).期间开发为耕地650.0公顷(9750.0亩);开发为林地141.0公顷(2115.1亩);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131.4公顷(1971.3亩);开发为村庄居民点用地11.3公顷(169.5亩);开发为工矿建设用地210.9公顷(3163.9亩);开发为水域用地22.0公顷(330.3亩)未利用土地净减少1166.7公顷(17500.1亩).未利用土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由1996年的3.4%分别调整到2000年的2.9%和2010年的2.0%.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耕地平衡情况分别见表一、表二。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条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为发展农业生产而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期间总面积为84013.0公顷(1260204.3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7%,分布于全县,为全县粮、棉、油、菜等种植业用地区。该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着土地生产力水平低、中低产田改造任务大、科技投入少等问题。该区土地利用方向是增加科技、物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质量等级,逐步建成高产、稳产田。

农业用地区根据土地生产力水平和利用难易程度进一步划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一、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以外的农田,村镇建设周围和交通沿线以外的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根据生产力水平,基本农田又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农田37979。3公顷(569689.2亩),二级农田19913.2公顷(298697.9亩),三级农田21403.4公顷(321051.6亩)退园还耕的土地划入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面积79295.7公顷(1189435.5亩)占农业用地区总面积的94.4%

二、一般农田

一般农用面积4717.9公顷(70768.8亩),占农业用地区总面积的5.6%.主要包括:南运河、北运河、北江江河、跃进渠、惠民渠等行洪区内的耕地,规划近期内确定开发为耕地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确定复垦为耕地的废弃工矿地及坑洼闲散地等。一般农田受自然灾害影响大,数量与质量不稳定,土地质量差,应以加强投入,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生产力为主。

为了合理利用农业用地区内的每寸土地,保护好基本农田,特别定以下农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全县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保护区内耕地保护具体落实到乡(镇)、村及地块,做到切实保护好耕地。

二、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区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坑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城镇、工矿废水排放污染基本农田。

三、对农业用地区内的零星地、闲散地进行整理,对宜农地进行开发,禁止宜农地开发它用。在规划中,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退园还耕土地不得挪为非耕地使用,而应直接用作耕地。

四、建立严格的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对规划期内确定的用途可转用的土地,严格履行用途转用许可登记制度,对未进行规划而擅自转变用途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五、建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数量、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制定土地开发利用政策,后备资源的开发整理要有偿使用,为农田保护积累资金。对农业用地区的保护,各村要在总规划、乡(镇)规划指导下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园地区

园地区面积为3577.9公顷(53668.3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0%.此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着果品种类杂、面积小、产量低等问题。应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管理,调整品种,建成规模型名、优、特、新园地,建成青兰乡、温城乡、龙华镇、安陵乡、王千寺乡等果园生产基地。

为管理好园地区,特制定以下管制规则:

一、已划入园地区的土地要用于果园及为之服务的设施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园地区内的其它零星用地按规划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未划入园地区的小片果园(小于30.0亩),在规划期内逐步退园还耕,按基本农田管制规划管制,退园还耕之前按园地区管制.

三、控制园地区内的耕地用途的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转用许可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规划期内园地调整以在质量上下功夫为主,扩大或缩小园地面积要严格落实到规划方案中,禁止随意性扩大或缩小园地面积.

四、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二十二条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包括现有林地和近期规划发展为林业用地未利用土地,总面积669。9公顷(10048。9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6%。其中现有林地606。7公顷(9100。9亩),占该区面积的90。6%,规划期内确定开发为林业用地的后备资源有63。2公顷(948。0亩),占该区面积的9。4%。林业用地主要为田间林网和四旁绿化工程,集中成片的林业区很少;在有的林地中,成材林少,幼林、疏林地多,木材畜积量低;树株密度、间伐、培育等缺乏科学管理。林业用地应以加强管理、稳定现有林地、适当开发未利用土地、增加林地面积为调整方向,以加强全县农业生产环境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

为保护好林业用地,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及为之服务的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用途的改变,除法律规定的为改善生态环境而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它各护田、护路、护堤等防护林的用地。

四、四旁植树为小片林地,在所在用途区内保持林业用途不变。

第二十三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683。6公顷(25254。8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4%,包括**县城建成区和五个建制镇,其中县城用地与景州镇连为一体。具体情况为:

一、县城及景州镇建成区用地统计为县城用地区,面积857。2公顷(12858。7亩),中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的50。9%,其中现状建成区710。5公顷(10657。3亩),占县城区用地的82。9%,近期规划为建设用地区146。8公顷(2201。4亩),占县城用地区的17。1%。该区土地主要用于县城区各项建设。

二、王瞳镇、广川镇、龙华镇、降河流镇四镇现状面积826。4公顷(12396。1亩),占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的49。1%。人均占地标准远远超过小城镇,最高120。0平方米的标准,因此,现状用地即为城镇用地区,不新增用地。该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用地超标、空闲地多、土地不节约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向应为:编制城镇用地规划,科学布局各项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镇建设走内涵挖潜之路。

为强化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建设用的数量、建设布局、方向、内容及建设标准等的控制,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二、城镇建设优先利用空闲地,努力提高城市容积率,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规划范围内的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三、规划建设区内的土地,在规划项目实施以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对废弃撂荒地、闲散地,应优先整理为耕地使用,直到批准改变用途时再变更。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禁止建设用地占用规划已确定保护的菜地和基本农田,禁止随意调换地块使用。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村镇居民住宅、村镇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的用地,面积为12633.0公顷(189494.3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6%,分布于全县各乡(镇)。该区人均用地416.0平方米,用地粗放,“空心村”现象普遍,土地整理潜力大。该区土地利用方向:控制村镇规模发展,进行村镇规划,加大村庄整理力度,各项建设在村内解决。个别确需增加用地的,按国家规定标准给未利用土地,逐步建成用地规范、集约、环境优美的新型农村。

为管理此区土地,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村镇建设用地区数量控制后,其建设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走内涵挖潜之路,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将零星分布的自然村通过迁建整理方式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二、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耕地用于村镇建设,严禁用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耕地置换规划区以内的土地使用,新增用地的标准为人均135。0平方米,以优先利用“空心村”和未利用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二十五条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用地区域。全县该用地区面积1329.9公顷(19949.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该区用地规模小,布局分散,受市场影响波动大,土地效益低。应调整布局,加强管理,开发未利用土地,向工业园区方向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加强该区土地管理,特制定如下管制规则:

一、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的土地,使用目标要明确,应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之生产服务的设施建设使用。

二、生产建设过程中要厉行节约、集约用地,用地规模严格按着行业标准进行控制性建设,禁止摊大求洋。

三、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现已停产的零星分布的独立工矿,鼓励调整到独立工矿用地小区中。

四、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土地进行非工矿项目建设,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工业生产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严禁三废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地区主要指特殊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域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为11080.8公顷(166212.4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3%,其殊用地面积470.6公顷(7058.4亩),占该区面积的4.2%,交通用地面积4215.5公顷(63232.3亩),占该区面积的38.0%,水域用地面积6394.8公顷(95921.7亩),占该区面积的57.7%。该区土地利用粗放,缺乏有效管理,交通线两侧土地易因管理不严而挪为它用,水域中河流众多,疏通治理差,一遇涝灾易冲毁良田。土地利用应加强交通线两侧土地的管理,疏通河道,巩坝固堤,充分利用水面发展养殖业,整理特殊用地为耕地。

该用途区内土地禁止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破坏性使用,规划方案中确定变更用途的(如坟地)、整理成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变更许可登记制度,不允许随意挪为他用。

各用地区情况见表五。

第六章重点项目用地概况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用地

交通建设用地150.2公顷(2253.1亩),其中:

一、景桑公路,线路为:景州镇-东徐庄-第十屯-县原种场-吴桥县界,占地29.9公顷(447.9亩),全部为耕地。

二、辛德路,路线为:龙华镇-青兰乡-王瞳镇-马营村,占地76.5公顷(1148.2亩),全部为耕地。

三、景孙路,路线为:景州镇-梁集乡-孙镇乡,占地43.8公顷(657.0亩),全部为耕地。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用地

水利工程建设用地165.0公顷(2475.5亩),其中:

一、江江河扩挖,从孙镇乡至王瞳镇,南北纵贯全县境,用地39.8公顷(596.5亩),其中耕地20.0公顷(300.0亩)。

二、惠民渠扩挖,线路由北向南穿越降河流镇、景州镇、留智庙乡,占地21.5公顷(323.2亩),其中耕地11.3公顷(170.0亩)。

三、跃进渠扩挖,线路由西北向东南穿过降河流、温城乡、王谦寺乡、青兰乡、王瞳乡、留智庙乡等,占地46.7公顷(701.3亩),其中耕地12.0公顷(180.0亩)。

四、引江干渠,线路为广川镇-王谦寺乡,占地42.0公顷(630.2亩),其中耕地为40.0公顷(600.0亩)。

重点建设用地指标见表三,非农业建设控制指标见表四。

第七章土地保护、整理、复垦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土地保护

土地保护对象为各类用地,但重点是保护耕地。规划期内耕地保护面积84013.6公顷(1260204.3亩),其中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其面积为79295.7公顷(1189435.5亩),保护率95.0%。在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强调耕地质量保护,以使耕地实现可持续性利用,土地生产力得到提高。对耕地以外的其它各类用地,应以稳定面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利用率为主。

采用用途管制方法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对规划已确定变更的土地要严格按用途转用许可制程序进行,变更后的土地按其变更后用地类型进行保护性管制。

第三十条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对象包括村边和路边的零星地、闲散撂荒地、村镇居民点空心地、工矿代停产废弃地、退园还耕地及中低产农田等。通过采用综合治理和调整布局等措施,增加耕地及其它农业用地的有效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环境。具体整理内容如下:

一、闲散撂荒耕地质量整理3783.3公顷(56750.0亩),规划期间增加科技、物质投入,进行综合整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全县现有20000.0公顷(300000.0亩)中低产田作为农业用地重点整理对象,通过增加科技投入进行综合治理,到2010年全部整理为高产、优质产田。

三、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巨大,仅在人均350.0平方米用地标准以上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就有595.1公顷(8927.0亩),规划期内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仅可整理成耕地510.5公顷(7658.0亩)。

四、规划期间对低产、零星布局的果园逐步退园还耕85.2公顷(1278.1亩),通过整理,增加耕地有效使用面积。

第三十一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对象主要是指全县63个砖瓦窑,共占地678.0公顷(10198.8亩)。根据砖瓦窑占地情况、取土面积的深浅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复垦内容。分两期进行复垦,其中1997-2000年复垦任务为148.2公顷(2222.8亩),2001-2010年复垦任务为378.2公顷(5673.5亩)。到2010年复垦耕地406.3公顷(6094.1亩),复垦林地69.1公顷(1036.6亩),利用取土坑开发渔业用地68.7公顷(1030.9亩),整理为城镇用地35.6公顷(534.6亩)。

第三十二条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对象为土地后备资源,包括未利用土地和滩涂,全县有未利用土地4049.0公顷(60735.4亩)。土地开发分两期进行,其中1997-2000年开发565.3公顷(8479.3亩),2001-2010年开发1166.7公顷(17500.1亩)。规划期内共开发耕地893.3公顷(13400.0亩)、林地193.7公顷(2905.1亩)、城镇用地178.9公顷(2684.0亩)、农村居民点用地34.6公顷(518.5亩)、工矿用地308.3公顷(4623.9亩)、水利工程用地123.2公顷(1847.9亩)。

土地整理、复垦、开况见表六。

第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三十三条行政措施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县政府及各乡(镇)要加强“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把规划实施列为县政府及各乡(镇)领导任期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规划”付诸实施。

二、县土地局是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规划的主管部门,要抓好日常工作,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县、乡(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利用乡(镇)村土地监察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监察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运用规划手段对土地利用实行宏观控制和调节。在规划期内,每年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划、土管、农业、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检查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审核其占地规模、位置和用途,实行“规划许可证”,加强各项用地规划跟踪管理。

四、认真落实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须报上级政府批准,并按占一补一原则,补充耕地数量。

五、土地用途管制涉及到的土地管理各个业务部门,必须环环把关,互相制约,特别是要建立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监察处理批地上图的制约机制,正确行使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发挥保护耕地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法律措施

一、乡(镇)政府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约束基本农田使用者行为,对破坏性使用或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者,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给予处理。

二、县级政府建立土地用途分区规章管制和用途转用许可规章制度,乡(镇)、村两级认真执行,共同贯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违背用途使用或破坏使用用途的,按管制规则依法处理。

三、县、乡(镇)、村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有关法律、规章,使保护耕地,按规划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家喻户晓。

第三十五条经济措施

一、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制度,对各用途区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和估价,成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对规划区允许使用的土地,特别是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要按土地的经济价值获得土地使用权;对改变用途使用土地,要执行用途转用许可制,严格数量、质量等级,占补挂钩,土地占用与土地占用费、使用税等经济补偿挂钩,控制建设用地,有经济手段制约用地量。

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时,应提高用地审批的常规权限,并要根据用地区的土地等级和价格,支付开发基本农田的建设基金费。

三、大力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完善地产市场,制定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三十六条技术措施]

一、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在土地利用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使每项土地利用力求实现科学、合理、集约、高效益。

二、对城、镇、村存量土地、闲散地等进行清查,建成清查结果档案,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制定综合整理计划,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

三、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继续抓好常规技术与高科技技术结合,治理中、低产田,提高土地生产率。开发整理要坚持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总结开发整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结合开发、整理的难易程度制定优惠政策、开发整理程序、资金筹措办法等,以保证规划中各项开发整理目标的实现。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和实现土地优化配置的关键,而城市规划则在指导城市建设及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方面起着决定作用。这两个规划都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简称“两规”)分别由国土(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使“两规”相互脱节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因此,对于“两规”应予充分的协调。

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1、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工作中都不成熟,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规划管理队伍都在发展建设之中。第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88年开始的,1991年和1994年国家土地局相继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各地在2000年前相继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由于规划依据、方法等尚不成熟,规划专业队伍良莠不齐,故规划仍侧重于土地类型、用途的数字平衡,而在图面与实际管理的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比较频繁。

2、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起步较早,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从2O世纪50年代就开始广泛编制城市规划。以后几经波折,2O世纪7O年代后期又开始了大规模编制城市规划。至今,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在城市规划技术及其实施管理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打下了一定的专业教育基础,建立了一支数万人的规划师队伍。很多城市都已经完成或开始编制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总的来说,城市规划经过大量的实践,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无论从规划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建设,还是从规划管理队伍来看,都比较强,但在规划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关系

1、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似,并均需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两者关系平行,主体都属于行政法范畴。《鉴于两个规划的重要性和涉及部门、空间的广泛性,两个法律都规定了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规划空间和地位具有从属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规划则属于局部性,它着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所以,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类型,它们之间为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所有土地做出的全局性规划,对各项用地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城市规划仅是一个部门用地的规划,是从属和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补充和深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由于以上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规划过程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现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脱节,城市规划并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的建设并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过分扩张,不断侵占耕地。

3、规划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就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在用地上也是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为核心。

4、规划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基本相似

不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规划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律,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同样为自然、经济、社会综合体的土地和城市在规划时就必须遵守一些相同的规律和理论:如土地经济学中的级差地租理论、土地报酬递减理论、土地利用区位理论、生态经济学的地域分布规律、生态经济规律以及价值规律、景观学理论、系统论等。

在分析方法上二者一般都采用系统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以及静态与动态、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协调,确定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等。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点集约使用土地的程度越来越高,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量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用地保证。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一些地方部门以保护耕地为理由,限制城市规划。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中应该建立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观念,用区域发展的观点来进行城市规划。尤其对城市的人口要进行较为准确的测。以免将城市的架子拉得过大,占地过多。城市规划与士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谁上谁下的问题。更不是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谁管谁的问题。而是要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两者共同循的原则主要有: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4

关键词:GIS技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布局;应用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和发展的必要基础 ,是地球上各种资源中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需求更多的耕地,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使我国有限的资源在时空上最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地组合或配置,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1]。因此,如何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国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也愈发显得重要。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社会环境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成为土地资源科学利用管理的首要环节。近年来,伴随着计算机和空间分析技术的发展, GIS作为一门处理地理空间数据的综合信息技术,为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一个革命性的工具[2], GIS技术与土地规划的紧密结合势必成为21世纪科技发展以及未来土地管理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1.GIS引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势和应用领域

1.1 GIS引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其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各部门,需要综合分析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是一项繁重而必要的工程。GIS具有的数据采集与处理能力以及海量数据管理能力较之传统的工作方式无法及时有效的反映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而且工作过程中费财费时费力误差大的问题,具有不可取代的明显优势。

运用GIS技术,可以将空间数据或信息以直观、形象的图形化结果表现出来。GIS与RS、GPS的结合的3S技术,可以为土地利用规划决策部门提供精确度高、实效性强、综合性的定量定位信息,有助于信息数据库的及时正确的更新,保证数据的时效性,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员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3]。

1.2 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领域

GIS的发展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程, 但是GIS在国内开始研究应用,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功能是将一个研究区域的行政界线、地类图斑、建设用地、水系、交通等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及其属性信息、社会经济信息、文字信息、图表信息等信息录入系统数据库之中,将各类信息与其相应的属性信息结合便于双向查询[4]。

目前,GIS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规划前期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地理信息系统以其在数据存储和空间分析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优势,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众多方面,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用中的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矢量数据格式转换困难。进行矢量数据格式的转换是运用GIS操作分析的必要程序,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领域背景和技术背景,导致GIS软件之间不同格式的矢量数据转换可能造成属性数据的丢失[5];一些限制条件和专家知识难以实现合理的量化、等级化。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在实际评价分析过程中,对指标的选择较为单一,不够全面,降低了评价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关于图幅整理修饰的问题; GIS软件是通过多个图层的叠加来表达所有的地图要素,多数研究学者是采取肉眼判读、手工删除的方式来处理覆盖情况,步骤繁琐,错误率高;图件编制与数据库构建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制图与建立数据库操作步骤的重复、繁琐,大大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图库制作的整体效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共享。目前,全国各省出台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规范尚未进行有效的衔接,数据格式结构和编码不是统一标准,无法实现各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的共享;二次开发和编程的准入门槛高,应用范围不够广泛,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GIS的二次开发目前仍然缺乏灵活、方便的手段,此系统具有专门的开发语言和开发环境,提高了GIS二次开发的准入门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GIS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

3.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

3.1 GIS的系统数据库

GIS的数据库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建立数据库,利用系统中的各种处理功能,快速的对数据进行查询检索,对地理信息进行操作、分析和显示,这些功能是其他计算机系统所不具备的。如土地利用的变更、规划图的编制,都可在相同的工作底图上运用GIS完成操作、分析过程,GIS的一大优点是它能够确定图形特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GIS可以使你能够建立新的关系,将新的属性与地图特征相联,然后存储于数据库中。

3.2 GIS的制图功能

GIS有一个独创的图形和数据库编辑器,它有效地将CAD技术和地理数据库功能联合在一起。这种联合不仅对建立高质量的地图是重要的,而且对建立和维护复杂的地理数据库也是至关重要的。GIS可在数字化地图上编辑特殊属性,加上高质量的文本注释,可用其它数据库层作为背景显示,具有较强的诊断和纠错能力;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图形处理均可构建高质量的地图。在屏幕上已经设计一个希望得到的地图后,就能够保存它或通过绘图仪输出。

综上所述,GIS作为一种利用计算机存储、处理地理信息的一种实用新型技术系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4. GIS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展望

GIS技术与城市规划衔接,研究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布局。土地规划以城区建设用地为一个研究对象整体布局的,而城市规划针对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分类布局的,这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深入细化研究方面[6]。GI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环节依据不同软件平成,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高度集成,故系统高度集成是今后深入研究的主要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涉及多个部门、多方利益、多个学科、多种因素、多源数据等问题,然而目前还没有一个较理想的GIS数据模型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将是今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的热点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关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思路的新思考[J].新观察,2002,(6):21-23.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5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

“3S”技术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解决与地球空间信息有关的数据获取、存储、传输、管理、分析与应用等问题的信息系统,其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RemoteSensing,R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GPS)(简称“3S”技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3S”技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采集、图形制作及信息管理等多个环节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摄影测量与遥感(R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作用

摄影测量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模拟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和数字摄影测量三个阶段。随着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数字摄影测量系统(DPS)必将取代过去传统的光机型测量仪器。遥感是不与探测目标相接触,应用探测仪器,从远处把目标的电磁波特性记录下来,再通过分析揭示出物体的特性性质及其变化的综合性探测及技术。

当前,传统的模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相应的土地管理模式,根本无法适应现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及应用需求。随着土地开发利用的速度日益加快,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现状动态管理、加强土地产权的有效监督、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新模式,已成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可以给土地信息系统(LIS)提供大量的相关信息,是信息时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采集、更新和修正的重要手段。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空间技术的迅猛发展,摄影测量进入了全数字时代,遥感技术进入1m以内的高分辨率和立体观测阶段,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的差异不断减小。事实上,“摄影测量(包含影像判读)”与“遥感”这两个名词指的是不同时期的同一学科,遥感是摄影测量学的补充与发展。数字摄影测量的出现,使得通过计算机处理从航空摄影测量或航天遥感图像上获得GIS数据的想法得以实现。它是将数字影像或数字化影像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和加工,以获取建立GIS所需的相关信息。

GIS基础信息可以分为地形信息、图形信息和属性信息三类。因此,通过航片可以生成数字高程模型(DEM),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所需的地形信息;还能从航片生成正射影像,从正射影像提取结构信息以提供图形信息;同时通过对航片影像的判读和专题分类,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属性信息。

航空摄影像片主要用于编制大中比例尺影像地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主要用作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的工作底图。航空摄影测量主要测量地球表面的几何形态,其精度主要取决于测量仪器和影像质量,人为影响因素相对较小,在一定条件下,测量工作质量较易控制。遥感信息具有综合性、宏观性、客观性、周期性和时空变化多层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其成为编制中小比列尺土地利用现状图的重要信息源,主要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由于卫星遥感影像通常属于二维处理的范围,尽管某些卫星遥感影像可以进行高程测量,但目前这一技术还未成熟完善。卫星影像解译还必须与外业调查相结合,否则解译质量很难符合要求,同时在卫星影像解译过程中,人为影响因素较大,要求作业员有较高素质。

二.GP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作用

GPS是利用多颗导航卫星的无线电信号,对地球表面某一地点进行定位、报时或对地表移动物体提供导航的技术系统。GPS能辅助摄影测量和遥感测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主要用于空间定位。当前,GPS辅助的空中三角测量利用少量的几个控制点或仅利用一个控制点(基准点)即可将定位精度控制在厘米级精度,完全能满足大、中比例尺的测图要求。

随着GPS接收机硬件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GPS动态定位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动态确定载体姿态的技术有了巨大进步,因而大大增强了GPS在遥感中应用领域的作用。目前,GPS已与多种传感器(如机载激光断面测量系统、合成孔径雷达等)配合使用,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这类传感器的测量与定位精度。GPS在摄影测量和遥感中的应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高精度动态相机定位,辅助空中三角测量;第二,辅助导航航摄飞行,以实现航摄的精确定点;第三,与其它传感器配合,确定载体的位置、速度与加速度、姿态。

近些年,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中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进展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克服了机载动态GPS应用的主要限制因素,同时又解决了运动中载波相位模糊这一难题,极大地促进了GPS在摄影测量与遥感中的实际应用。GPS在摄影测量和遥感方面的广泛应用,对土地利用规划无疑有巨大帮助作用。

三.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作用

当前,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用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设计分析

目前,GIS已普遍应有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中,如:规划技术指标分析、土地地类适应性评价、地类规划平衡分析等。通过GIS提供的信息技术支持,增强了分析的广度和深度。

(二)辅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

通过遥感数据和GIS强大的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和分析功能,能便捷、准确地计算农田规模和环境容量,能快速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生态指标和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能高效地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基质改良工程量、田面平整等指标计算,从而有效确定各地块利用方式,辅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选择各项工程。GIS技术的应用极大提高了规划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工作效率,正确客观地指导规划的编制和规划方案设计。

(三)规划设计方案虚拟

虚拟GIS具有观察立体细节的功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者通过虚拟GIS能直观观察田块、房屋、道路等各层虚拟景观,进而分析土地利用的各项效益与弊端,通过结合GIS数据库可实时对田块、房屋、道路等地物定位,获得规划设计区域的三维图像。利用VR技术建立相应的三维模型,提高土地利用区域的模拟仿真精度,增强了三维GIS的功能。规划设计者可通过三维模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进行更为直观的感受,辅助进行形象思维和空间造型,由此做出更为正确的评价和筛选。

四、“3S”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前景

“3S”技术不仅为土地规划和利用提供一整套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查询、处理、分析、应用等功能,而且具有对原数据、原文件的自动备份和对数据库图形文件、属性数据的更新功能。“3S”技术必将为土地资

源管理提供更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土地信息基础数据,更新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土地资源电子政务的全面建设;解决复杂的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问题等。“3S”技术已成为现代空间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必将更好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空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也有利于“数字国土”目标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周桂芳,朱淑丽,鲁春阳.3S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6(23)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6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二者之间的联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国民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为了城市建设发展而提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以土地的合理利用为核心的,二者都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强调土地的基础性,从宏观到微观层面,都对土地结构、资源进行综合的调整、配置,总体而言,城市规划互相联系,相互补充,二者在土地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范围在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是区域性的,城市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功能、特点、发展方向确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等。由此可见,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标准的指导下,结合城市的环境、性质等,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与要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的需求。

2、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距逐步加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不仅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总体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范围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来利用土地,这一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从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功能及耕地保护等层面对土地的利用做出规划,这一规划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虽然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是侧重的内容不同,采取的规划方法、统计的数据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数据处理上缺少衔接性,尤其是在农村耕地日渐减少、污染加剧的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强调从农村土地保护的角度来制定规划,而城市发展则要求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对土地的要求较高。由此可见,城市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空间功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偏向于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矛盾,不仅体现在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的不同,还体现在执行、行政上的不同,城市规划有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制定的,体现了地方意志,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则是根据中央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实施的,这也导致了在实际的规划执行中,城市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1、法规体系的协调

由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上存在差异,因此,应从法律上进行恰当的修改,调整,使《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相互协调,补充,如在《城市规划法》中适当地增加对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合理控制的内容,加强对城市有偿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会公众参与、责任的条款,让社会公众、行政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护中,体现城市文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意义。同时,还可以结合我国区域及城市发展实际,加强区域性的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互补。

将我国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相协调,

2、行政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行政管辖部门、管辖范围上需要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规划实施的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创建、协调。为此,可以从中央一级建立统筹规划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建设、交通、城市规划、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以省、市、县(乡)逐级进行规划管理,省级及以下的管理机构需要接受上级行政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由此,以统一的管理机构,结合区域规划的实际,以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为原则,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的一致性。另外,还要建立公众性的规划委员会,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开发商等公众作为规划委员的成员,实施对土地规划的监督,在增强公众对土地规划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败等问题。

3、编制体系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城市规划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从属与内容。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规划的编制中,应以相互补充的依据为基础,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为现代社会文明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价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内容等,进一步解决城市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在城市规划中,还应加强对乡镇、村庄、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域能够对交通、基础设施、风景园区、重点保护区、生态园区、工业园区等践行合理的土地建设控制要求,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空间分布、建设指标设置提供一定的依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除了对土地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研究外,还应该适当地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及实际,补充城镇用地结构、功能,对城市土地规划提供更加切实的指导。使城市规划能够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提出的标准进行科学的设定。在编制上二者还应明确各自的重点,避免重复或矛盾。

4、运作体系的协调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区域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促进区域范围内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以区域规划为协调运作的平台,在加强自身规划质量的同时,遵循国家、区域、公众的利益,积极沟通、合作,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施,在二者运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的目标,在合理利用、珍惜、保护土地的基础上,促进人、生态、城乡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虽然在法律依据、编制性质、内容、运行体系上存在不同之处,在具体的规定上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充分发挥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互相补充、促进的作用,应从法规体系、行政体系、编制体系及运行体系上进行全面、深入的协调,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细致,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章名】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部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章名】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章名】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总规划篇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规划建设部门间的矛盾。

4、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

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2、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