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民间借贷的含义8篇

时间:2023-11-03 11:04:09

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1

“私贷公用”主要表现为:企业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并用于本企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所贷款项全部用于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开支。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显然,“私贷公用”与该规定不符,属于违反金融部门规章的借贷行为,急需纠正、规范和监管。那么,如何准确裁判已发生的“私贷公用”案件?

“私贷公用”案件的处理的关键问题是正确设置案件的当事人,而设置当事人的前提是准确判断案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在民商事活动中,各类主体应当是“最理智的、纯粹的完全经济人”,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有能力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也将自己的利益实现和风险承担依赖于交易对象的民事信用、民事履行能力。因此,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债的一种形式,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义务的责任。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私贷公用”案件中,贷款人在考察、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后,与之签订合同,正是体现了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选择权和信任度,同时已将利益实现和风险承担依附于借款人。当然,也有可能贷款人已知借款人会将所贷款项给予其企业使用,但是,尽管如此,也无法否认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由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互相指向的法律事实。因此,作为一种违反金融部门规章的行为,“私贷公用”所蕴含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私贷”,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至于借款人与实际使用者的“公用”关系,是一种借款人对其所有物的独立处分行为,由于实际使用者取得该贷款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依据,故对于实际使用者来说,该贷款的使用属不当得利之债。

笔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合同应遵循相对性原理。“私贷公用”案件中,借款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其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甚至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不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法院应列借款人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责任,至于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由其他法律关系来另行调整。2000年第1期《人民司法》司法信箱中《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后,贷款应由谁偿还?》一文中,“本刊研究组”也认为:“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该个人即是借款人,银行是贷款人,借贷关系存在于该个人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该个人所在单位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如果单位负责人所借贷款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则在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之间形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无论是否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都应由借款人即单位负责人偿还。但是,由于该单位实际使用了该笔贷款,单位破产时,法院应通知银行申报债权。如银行拒不申报,法院应当通知借款人即单位负责人申报债权,以保护该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2

“私贷公用”主要表现为:企业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并用于本企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所贷款项全部用于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开支。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显然,“私贷公用”与该规定不符,属于违反金融部门规章的借贷行为,急需纠正、规范和监管。那么,如何准确裁判已发生的“私贷公用”案件?

“私贷公用”案件的处理的关键问题是正确设置案件的当事人,而设置当事人的前提是准确判断案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在民商事活动中,各类主体应当是“最理智的、纯粹的完全经济人”,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有能力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也将自己的利益实现和风险承担依赖于交易对象的民事信用、民事履行能力。因此,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债的一种形式,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义务的责任。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私贷公用”案件中,贷款人在考察、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后,与之签订合同,正是体现了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选择权和信任度,同时已将利益实现和风险承担依附于借款人。当然,也有可能贷款人已知借款人会将所贷款项给予其企业使用,但是,尽管如此,也无法否认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由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互相指向的法律事实。因此,作为一种违反金融部门规章的行为,“私贷公用”所蕴含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私贷”,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至于借款人与实际使用者的“公用”关系,是一种借款人对其所有物的独立处分行为,由于实际使用者取得该贷款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依据,故对于实际使用者来说,该贷款的使用属不当得利之债。

笔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合同应遵循相对性原理。“私贷公用”案件中,借款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其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甚至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不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法院应列借款人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责任,至于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由其他法律关系来另行调整。2000年第1期《人民司法》司法信箱中《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后,贷款应由谁偿还?》一文中,“本刊研究组”也认为:“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该个人即是借款人,银行是贷款人,借贷关系存在于该个人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该个人所在单位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如果单位负责人所借贷款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则在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之间形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无论是否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都应由借款人即单位负责人偿还。但是,由于该单位实际使用了该笔贷款,单位破产时,法院应通知银行申报债权。如银行拒不申报,法院应当通知借款人即单位负责人申报债权,以保护该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3

关键词:民间借贷;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1-0050-02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人们有关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利贷的观点各异、众说纷纭。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高利贷的存在应不应当成为合理合法,又应当在什么条件下,何种程度上合理合法,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应否成为合理合法亦即民间借贷是否正当,其关键在于民间借贷是否为完全意思自治原则下所产生的结果;同时正确看待和理解民间借贷与公平原则、公序良俗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关系,也有助于我们从法理的角度理解民间借贷获取正当性的理由。

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间借贷获得正当性的最大理由

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也叫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与知识,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的行为带来的盈利,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越位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意思自治的具体含义包括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依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正是从意思自治原则上说,双方完全自主自愿的民间借贷获得了最充分的正当性理由。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民间借贷不应当受到包括法律本身在内的不当干预。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下,笔者认为,哪怕是民间高利贷行为,也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

(一)、在意思自治原则支配下,民间借贷成为正当并不违背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与自愿原则一样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均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与普遍的承认,不仅仅在合同法领域,甚至在整个民法领域中都是如此。诚信原则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作用与效力”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具体到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思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应当信守承诺与遵守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根据诚信原则的内在涵义与要求,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诚实不欺,守信不失,而且利率在法律限定范围之内,则当然是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诚信原则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应有结果。民间借贷,只要不违背诚信原则,则无论其利率多高,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也正在于诚信原则本身的含义。笔者认为,诚信原则,其含义有二:一是诚实即不隐瞒欺诈,二是守信而不食言违诺。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行为当中,任何缔约方对对方没有欺诈的民事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均有全面履行的义务。把诚信原则适用到民间借贷之上则产生这样一个结果:只要对方没有欺诈、隐瞒或是使用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则一方对自己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论形式如何,不论利率高低,都应当忠实守信的去履行,从这一点上来说,诚信不欺诈的民间借贷之中,如果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行为不合理,则法律就存在不正当干预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自。可以想象,在民间高利借贷中,如果借款人一时急需资金却苦于融资无门,可能是主动提出高利率条件以期贷款人应允而满足自己的借款要求,但事后倘若借款人又因利率过高向法院主张申请撤消借贷行为,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的不是高利放贷者而是借款人。法律要贯彻诚信原则,就应当防止借款人欺诈违约而保护贷款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意思自治原则支配下,贷款人的财产处分权以及借款人的自主交易权均不受到法律不当干预

根据民法物权法的相关理论与学说,所有权是一种最纯粹最完美的物权形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自己合法所得的财产具有完全的使用、占有、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而且在所有权的这四项权能之中,处分权最能直接的反映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故一向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最根本标志。

根据所有处分权能的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只要贷款人对其所借出的货币是其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他就应当对其具有完整的处分权,货币所有人完全可以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其愿意的方式自由处理手中的货币,其他人不得干预和阻碍其处分权能的实现。当然,这种处分权能,绝非所有权绝对,即行使所有权时,不能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将属于自己的、合法的货币财产出借,同时不侵犯其他合法权益,这种条件下的财产处分权不应受到干预和侵犯。另一方面,从借款方来看,借款人有选择交易的自由,他选择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也是基于他对自身利益的综合判断而作出的一种自主性市场行为。这种自由交易在没有损害其他合法权益时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与保障。

二、民间借贷获取正当性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阻却公平原则效用的发挥

公平原则是民事主体应依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已成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起着指导作用,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对于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学者认为公平原则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可以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公平原则的内涵,有学者说其含义之一就是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地少而与人太多。还有学者认为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原则,即当民事行为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即使不是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恶意引起的,利益受重大损失的一方也有权请求变更或撤消等等。很显然,在上述种种观点中,公平原则被提高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并且凌驾于自愿原则之上,构成了对自愿原则的约束和限定。但是,上述观点在评定公平原则的价值时弱化甚至忽视了自愿原则的效用,没有完全摆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市场行为时的两大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个人的利益,自愿原则阻却公平原则效应的发挥。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标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其很大程度依据交易双方的主观判断,客观上是否等值,则很难评判。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作为基础和前提。即使有时某种交易被强制规定了所谓的公平标准或公众视同公平,但双方缺乏交易意愿,交易也最终不能完成。相反如果交易双方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自愿,即使交易双方利益关系明显失衡,借贷双方同样可以达成交易,则也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三、正当的民间借贷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原则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一样,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是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与原则。为什么说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呢?譬如民间借贷是否应予以正当性,借贷利率是很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的确关乎社会经济与金融秩序,并且其利率完全市场化的作用仍有待研究和探讨,但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意义上说,利率是调整供求平衡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民间借贷利率的自由化恰恰是市场供需平衡规律的体现,是对现代金融体系不完善的一种补充。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偏远贫困山村农民子女读书上学、偶然的天灾伤病,有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急需大量资金,而现代金融体系、政府救助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触及或无法及时关怀,此时具有快速、及时、手续简单特点的民间借贷就发挥了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救助机构不能替代的作用,也许有时利率有失公允(这里的公允也是相对的),但它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并有助于生产生活的维持、稳定和发展。

在民法中,还有一大基本原则,就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所谓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常范围,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判断权利滥用的标准,我们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考察,一方面从权利行使中的行为以及对相关方面利益的尊重状况来推定其内心状态,看其是否具有以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故意或过错,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在正当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入货币,借贷双方诚信不欺,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也没有在客观上存在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借贷双方主体均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断无滥用权利之嫌。

综上所述,自愿原则是民间借贷获得正当性的充要理由,但是在其获取正当性的过程中,必须不得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必须是交易双方在没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前提下的行为结果,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以及现代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必将长期存在,而且政府有必要正确规范和引导、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赋予其正当性,让其健康的活跃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定华,屈茂辉:《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利明:《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4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表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是亲友间无息或低息借贷,另一方面是高利贷。高利贷固然包含着巨大的经济风险,低息甚至无息的亲友借贷也具有隐形的社会成本。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友借贷一旦违约,伤害的是社会的道德基础。

民间借贷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无论正规金融体系发展程度如何,民间借贷似乎不可取代。台湾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从上世纪60年代的坚决取缔到70年代的严厉打击,却发现民间借贷仍屡禁不止,甚至蓬勃发展。于是政府的态度从压制转为引导,承认民间借贷的不可替代性,在引导的过程中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法律的监督下。 民间借贷现状

在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户均信贷需求为6.3万元,其中从民间渠道获得借款2.8万元。在城镇地区,户均信贷需求为7.3万元,从民间获得2.4万元。在农村地区,户均信贷需求为4.9万元,从民间获得3.3万元。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是满足我国家庭信贷需求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农村家庭而言,民间借贷是主要手段。

从借贷来源分析,民间借款的最大来源为亲属,占比为75.6%;其次为朋友、同事或地下钱庄、合会等,占比为24.4%。亲属借款多为不需支付利息的人情债,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借贷无成本,其中包含很难用数据衡量的人情往来与社会道德成本。

从借贷用途分析,民间借款的最大用途为购置房产。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购买或修建了房屋的家庭中,户均住房信贷需求为3.2万元,其中从民间渠道借得资金1.3万元;在农村地区,户均住房信贷需求为2.1万元,从民间借得资金1.7万元。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是满足农村家庭住房信贷的主要手段。此外,民间借款的主要用途还包括工商业和农业创业项目。

比较特殊的是,尽管民间教育借款的绝对金额不高,户均为1200元,但户均教育信贷需求仅为1500元。换言之,民间借贷满足了家庭教育信贷需求的80%。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民间教育借贷中,无利率借贷高达98%,有利率借贷仅占2%。结果表明,第一,正规教育贷款没有覆盖基础教育信贷需求,导致大量家庭不得不求助于民间渠道。即使在高等教育信贷需求领域,民间借贷仍是目前中国家庭解决教育信贷需求的主要手段;第二,中国家庭间互助友爱的优良传统,在民间教育信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为了子女上学而求助于亲友更容易获得借款,并且基本上也不需要支付利息。

为什么有如此之多的家庭选择民间渠道借款?是被银行拒贷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偏好民间借贷的简便高效,抑或是宁可背负人情债也不愿支付利息?答案很可能三者皆有。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分析,多个因素与民间借贷相关。家庭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显著影响着贷款渠道的选择,学历越高的家庭越倾向于银行贷款,学历越低越依赖于民间借贷。与此类似的是,高收入家庭的银行贷款比例较高,低收入家庭的民间借款比例较高。由此可见,除了利率因素影响,受到正规金融渠道的信贷约束,也是家庭选择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 警惕高利贷风险

我们再来谈谈民间高息借贷,俗称高利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约,民间借贷利率受到严格管制。以美国为例,各州通常以“一般高利贷限制”或“法定利率”为限,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控制。例如,佛罗里达州法定利率为12%,一般高利贷限制为18%,超过50万美元的贷款利率上限为25%;纽约州法定利率为9%,一般高利贷限制为16%。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高利贷利率管制。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性的合会会息最高不得超过30%;中国香港特区规定,民间放贷人不得以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的实际利率放出款项。中国规定,若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法律条文的严格规范下,高利贷行为仍屡禁不止。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目前国内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余额约为45万元,中国家庭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亿元,年化利率平均为36.2%,大大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或贷款利率水平。具体看,近80%的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发生在城市,约有128万户中国城市家庭参与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高达56万元,放贷资金规模达到7184亿元,年化利率约为43.5%。

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有一类家庭非常特殊。他们进行高息放贷的资金并不是自有储蓄,而是来自银行信贷资金或其他低息借款。换言之,这类家庭一边用较低的利率从银行借入资金,一边用较高的利率向民间放出款项,从利差中获得巨大的利润。

据计算,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超过231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利润,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一,我国民间借贷比例较高。这一方面显示出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呈现出我国家庭不得不利用民间借贷满足信贷需求的双重特征。

第二,以人情债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包含着难以计量的社会道德成本。一旦债务违约,亲缘关系面临巨大挑战。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5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6

关键词 民营经济 融资需求 正规金融 民间金融 发展现状 趋势研究

一、民间金融概述及其必要性

(一)民间金融定义

通过资料查阅,我们给出正规的民间金融的概念,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民间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组织,它的各种行为没有一定的规范原则,所以没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我们统一将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称之为“民间金融”。

通过概念只能够比较抽象地了解民间金融的含义,而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让我们直观的了解民间金融。列举一些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如农村信用社、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从定义出发,我们不难看出民间金融是没有合法的身份的,业界的人也经常称之为“草根金融”“灰色金融”等。它呈现给人们的是一种地下活动的状态,相比于正规金融来说,就是一种非正规的信用形式。

我国的民间金融大致有三种运行模式,分别是熟人借贷、中介代表借贷和民间借贷担保。熟人借贷存在于一定的关系圈中,借贷行为主要是以个人信誉为依据;中介代表借贷的概念是由房产中介逐渐演变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中介机构并不承担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第三种民间借贷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机构运行的,由担保机构进行整个过程中调控风险的承担。

(二)民间金融必要性

第一,民间金融有效地缓解了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正规金融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的出现缓解了正规金融的压力,而且民间金融对于贷款的要求较低,对于贷款的用途、金融产品期限、担保方式与利率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资金需求者的各种要求,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增长。民间金融使得金融体系更加完善高效。

第二,民间金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强大的资金力量来支撑。但是农村经济的资金来源一般会选择民间金融,因为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因而农业的资金要求一般达不到正规金融的贷款要求,所以民间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在资金上的尴尬处境。民间金融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优越性,大多是亲戚和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一般是没有利息或者是低于银行利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因为借贷者所要承担的风险和压力都比较小,有利于资金在农村经济体系中运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三,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加的灵活。较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他们的贷款都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和标准流程,民间金融则不存在这种机制,它的借款形式和方式都比较灵活并多样。一旦达成融资意向,签订一定的合同或者协议就可以拿到融资资金,流程极为简便,借款人可以很快地取得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分析民间金融的借款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大多是熟人和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对于借款人的信誉问题、资金偿还能力都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不需要再进行调查,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受到广大资金需求者的欢迎。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中央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对资金的调控,导致正规金融对于贷款的要求更加的严格,贷款的手续也更加的齐全和复杂,融资难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问题。这种现象恰恰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民间金融本身具有手续简单、交易灵活的特点,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青睐,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形式,发展不断加快,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但是,在民间金融的发展呈现一片大好的状态下,我们还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民间金融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存在高利贷投机的现象。近些年来,很多地区有全民放贷现象的出现,并且造成了不小的轰动。有的地区大肆宣扬全民放贷,很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全民放贷,就是指将大家手中闲置的资金收拢到一处,交给专业的金融管理员进行保管与投资,以此发挥资金最大的作用,经济发展固然需要金融的支撑,但是这种类似高利贷投机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其无法作为一种良好的融资形式长久的发展,所以这种形式的资金融资是没有太大必要的。

民间金融尚且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从民间金融的定义来看,民间金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即使民间金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还是不可忽略。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所以必须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问题引起重视。此外,民间金融的存在还可能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不一致,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情节严重的很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所以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进行一定的改善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改善和维护目前现有的金融秩序。

民间金融的借贷渠道不够完整,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金融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了,随着中小企业不断青睐民间金融的现象持续发生,民间金融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关系也日益复杂化,民间金融的借贷链冗长,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层层相扣,但是这种具有复杂借贷链的借贷关系并没有相关的环节进行公开管理,难免会出现资金管理不合理,对于资金的利用也会出现不合理的行为。一旦借贷链出现问题,资金的后续处理问题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和部门进行完善和保障的。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对正规金融有一定的打压性。由于正规金融的贷款手续较为规范,门槛相对较高,相比较之下,民间金融的门槛比较低,而且民间金融种类多样化,这就可能造成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间金融抬高利率谋取暴利,对金融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对资金价格造成一定的扭曲。

打压微小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机制。不少企业经营者看到民间金融发展的大好形势,导致民间金融的利率不断提高,给许多微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压力。正规金融的门槛较高,微小企业一般很难拿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而民间金融这样的一个发展状态也在打压着微小企业的发展,会放缓整个经济发展的脚步。此外,民间金融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资金的回收和市场的稳定造成影响。

三、民间金融发展趋势研究

分析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进行相应的预测,那么民间金融今后势必会朝着更加完善、更加正规的方向发展,从而进行民间金融的发展改革。针对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给出一些建议。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要正视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民间金融赋予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根据上文提到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有高利贷投机、非法集资等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一个事物的两面性,所以相关部门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有必要正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合法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撑。从法律层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范民间金融的行为,保证民间金融的合法合理性。

其次,要重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一定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对民间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在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合理化的基础上,辅助以一定的法律手段对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样有利于降低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之外,也要注重民间金融机构内的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的培养,大量引进专业人才,高素质的人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和良好性,提高专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力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民间金融的改革和完善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加入创新的元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时达的网络进行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最后,要促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建设。民间金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于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一定要重视起来,应该采用创建机构及政策引导的手段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引入民间金融。既然民间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而产生和发展的,那么正规金融就可以引用民间金融的现有制度,将民间金融机制收入到正规的金融机构中去,逐渐发展小型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格局,使其逐渐走向正规化,具有一定的监管机制和一定的资金保障,达到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共赢的局面,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四、结语

我们从民间金融的含义以及必要性出发,逐步了解民间金融的具体表现形式,接着对民间金融的特征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民间金融的深层含义,之后对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这种融资方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并且给出未来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建议。在民间金融逐渐发展壮大的今天,民间金融内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地显现出来,未来会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这种境况,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扭转这种局面,应该做到对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强化监管力度,争取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又安全的环境,促进我国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钏晓君.民间金融推动经济增长的区域差异[D].昆明理工大学,2015.

[2] 陈硕.社会资本视角下的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3] 马皓矗姚丽敏.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角 (上),2015(02):30-33.

[4] 马皓矗姚丽敏.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角 (上),2015(02):30-33.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7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 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 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 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xx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xx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xx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 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xx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xx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 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 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 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 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借 据

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___,借款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借款合同》(xx民借企字第______号)的约定执行。

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借据一式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担保函

尊敬的_________先生/女士:

感谢您参加洛阳xx投资有限公司理财业务,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期限是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将无条件代为偿还本息。

洛阳xx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承诺书

我同意用我名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企业贷款,如果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____________或代为偿付借款的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约定需要处置我名下及公司所有资产,我保证不为此设置任何障碍。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还款计划书

依据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民借企字第______号)约定的借款人还款方式,制定还款计划如下,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按照本还款计划如期归还出借人________本息。

开 户 行:________银行 还款账户名称:____________ 还款账户号码:____________

期数 还款 日期 还款金额(元)

特别提示:借款人必须于每月20日前(含20日)支付当月利息。

借 款 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填写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审核 (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相关阅读: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的含义篇8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 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 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 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xx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xx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xx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 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xx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xx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 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 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 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 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借 据

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___,借款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借款合同》(xx民借企字第______号)的约定执行。

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借据一式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担保函

尊敬的_________先生/女士:

感谢您参加洛阳xx投资有限公司理财业务,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与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借款合同》,您的理财金额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期限是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将无条件代为偿还本息。

洛阳xx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承诺书

我同意用我名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企业贷款,如果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____________或代为偿付借款的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约定需要处置我名下及公司所有资产,我保证不为此设置任何障碍。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还款计划书

依据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民借企字第______号)约定的借款人还款方式,制定还款计划如下,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按照本还款计划如期归还出借人________本息。

开 户 行:________银行 还款账户名称:____________ 还款账户号码:____________

期数 还款 日期 还款金额(元)

特别提示:借款人必须于每月20日前(含20日)支付当月利息。

借 款 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填写人(签章)____________ 合同审核 (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相关阅读: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