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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监管8篇

时间:2023-11-12 15:14:34

公共安全监管

公共安全监管篇1

[关键词]公共卫生;安全;监管;全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34 — 02

公共卫生安全是医学领域涉及人群最广、影响最大的学科,它包括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流行病,药品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性社会事件等多个方面,是国家安全、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或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政府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如何提高公共卫生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避免或减少危害,确保人们安全便成为当今社会重要课题之一。

一、公共卫生安全内涵简述

公共卫生是医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学科,从衣、食、住、用、行等多个角度影响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是研究如何维护全体居民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的学科〔1〕,包括传染病防制、地方病防制、职业病防制、食品药品安全、灾难事故、突发性事件等一切影响公共健康事件的预防和控制。

(一)传染病防制

传染病是由病原体感染人体后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病原体可为病毒、细菌、衣原体、立克次体、支原体、螺旋体、真菌、原虫、蠕虫等,其中,由原虫和蠕虫感染是寄生虫病〔2〕。重大传染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它的发生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3〕。如2013年SARS,2009年“甲流”等等。

(二)地方病防制

地方病,又称地方性疾病,是指某些特定地区相对稳定并经常发生的疾病。如,克山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氟病等等〔3〕。

(三)职业病防制和食品药品安全

职业病是因从事职业的因素而引起的身心方面的疾病〔4〕。如矽肺是石棉工人、煤矿工人易得的职业病。近年,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报道,如2013年维C银翘片中含有西药禁用成分,2013年禽流感导致活禽食品安全问题,等等。

(四)灾难事故、突发性事件

灾难事故是指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如火灾、地震、海啸、重大交通事故等等。突发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突发事件指所有突然发生的事件,狭义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3〕。

二、公共卫生安全全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全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好处我们已经感受,缺点也得到了证实。公共卫生安全同信息安全一样,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间深度联系的基础之上,全球化增大了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和风险,以往大家印象中只有在第三世界发生的传染病已经不再有国界之分,如,2003年的SARS爆发,2009年的“甲流”,2013年的禽流感等等,使我们深刻意识到,全球化时代的疾病如很多事物一样,突破国界。

全球化时代对于公共卫生安全的负面影响表现如下〔5-6〕:1.传染病跨国界传播的可能性加大。从1983年美国首例艾滋病报导到2002年,全球死于艾滋病的患者已达300万人之多。而且新发传染病已有30余种。这些极大地威胁着群众的健康。2.随着进口贸易不断扩大,境外污染食品和与健康相关产品的流入也不断增多。如疯牛病事件,二噁英事件等等。3.部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促使一些污染密集的产业流向发展中国家。据统计,我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和工业化的农村处于不同程度的污染状态,极大地影响者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此时的职业危害与保护便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4.生物恐怖事件危险加大。“9.11”事件后,美国炭疽病的出现,使人们再次认识到生物恐怖事件的危害。尤其是近年来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制造杀伤性生物武器成为可能。这些生物战剂具有传播快,传播性强、易蔓延和流行的特点,危险极大。

三、公共卫生安全与政府职责

公共卫生安全不仅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群体的健康和生活,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的安全。所以,公共卫生全球化的同时,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监管与防控也显得尤为重要。从管理的角度上看,只要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政部门就有其行政职责,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工商部门等等。2003年SARS流行暴露了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其中之一是我国政府长期把注意力放在经济发展上,忽视了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职能,政府危机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往往采用传统强制模式进行管理和事后补救,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财政投入严重匮乏。面对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严峻局面,单靠公民的自我救济力量明显不足,由于公共卫生安全涉及每一位公民的自身权益,这一特殊性使得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弱化,一致性提高,此时政府应以恰当的行为方式进行帮助、引导和管理〔7-8〕。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与政府职能方面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相关部门在行使其职能时多靠道德和觉悟,而这无法保障国家权利主体和人民对其行政机构和公共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重大疫情来临时,政府能发挥多大作用无法评价。所以,应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两个部分,分为法定责任和道义责任〔9〕。公共卫生安全是整个社会卫生状况能否正常有序运行的卫生指标,2003年的SARS、2009年的“甲流”和2013年的禽流感破坏了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从全局角度看对我国影响不大,但是带给人民的经济影响和心理恐慌却是不可忽视。从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我国政府不断努力,多方面采取措施,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一是先后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等法制法规,加强行政立法、法规支持和指导政府行为规范化建设。二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满足公民知悉权,公民可以在任何时间从政府网站上,或从电视电台新闻中了解到我国或其他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现状。三是严格执法,完善并处罚了失职和违法行为,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提及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而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预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复杂性、广泛性、难控制性、危害严重等特点,处理时比较困难,主要以预防和控制为主,所以应根据国情建立不同的危机管理模式。首先,增强危机防范意识和忧患意识,养成居安思危的习惯。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应急体制,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中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和义务,完善沟通体制,快速有效追究失职渎职。第二,建立各场所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体制。如学习、生产、生活、工作等场所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体制的建立。第三,加大政府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经济投入。定期为公民进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公民在应对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应急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让每一位居民在应对危机时,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应对有效、依靠科学、团队协作。增加公共卫生安全应对时的物资储备制度。加大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科研、教育、宣传、培训制度和预演制度。第四,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五、公共卫生安全监管的全面参与性

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健康和安全,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临时,作为受害或可能受害的公民不能袖手旁观,应参与到其中。公民可以通过公共卫生信息和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或电话告知所发现情况和问题,之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普及健康教育,当遇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需要群防群控时,动员社会人员广泛参与,快速反应,但这种动员应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和调动,不可妄自行动。这种动员应依据科学提出,通过政府指令,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种方式进行发动,并有专业的指导后才可采取措施〔10〕。平时根据本地区情况,建立义工性质的人才库,当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来临时,分级响应,先调动有知识基础的中青年力量,再调动无知识基础、但有相关经验的中青年力量,最后再调动其他人员。

2008年“5.12”汶川地震和2013年雅安地震后,国家先后多次发送物资到灾区分给灾民,但还是不能灾后即刻满足灾民的需求。如若公民养成居安思危的生活习惯,平时就储备“应急包”,在应急包内存放满足生活所需的应急物资,这不但可减轻国家在灾后救援的压力,而且还可让灾民顺利度过灾后救援物资到达所需时间。

总之,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参 考 文 献〕

〔1〕王晓红.提升北京公共卫生安全应急能力的思考〔C〕//城市安全:首都国际化进程研究报告,2010:97-104.

〔2〕尤黎明,吴瑛.内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653-653.

〔3〕李立明.流行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4〕孙贵范.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5〕李建明.全球化与国家公共卫生安全〔J〕.湖北社会科学,2004,(03):3-5.

〔6〕刘秀梅,侯蓉蓉.试述公共卫生安全的全球性〔J〕.预防医学论坛,2006,(02):244-245.

〔7〕张成福.从公共卫生安全到全面危机管理〔J〕.领导决策信息,2003,(20):15.

〔8〕王景斌,方芳.行政指导与公共卫生安全〔J〕.当代法学,2005,(06):114-119.

公共安全监管篇2

一、公共建筑安全监管概念和延伸

(一)公共建筑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它们突出的特点:1、密集度高;2、流动量大;3、使用时间长。

(二)传统的公共建筑安全监管概念和概念的延伸。传统的对于公共建筑的安全监管更侧重于安全生产,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公共建筑直接关系着大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它的密集度高、流动量大、使用时间长三个突出特点要求它的安全监管必须能够从规划、招标、设计、施工、维修等各方面实现动态的监管。

二、公共建筑安全监管的弊端和原因

(一)公共建筑安全监管现状

1、监管制度上,我国自1984年开始对建筑实施质量监管,各地相继设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建设部、监管处、地方政府等。管理结构不够清晰,涉及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关系复杂。

2、数据表明,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1年的1160人上升到2004年的2789人,年平均增长率为34%;2005年、2006年死亡人数有所下降,分别为2607人和2538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位居第三,紧排在交通、矿山行业之后,是事故多发行业。而建筑业事故的相当大比重与公共建筑相关。

(二)公共建筑安全监管的弊端。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木通的短板原理表明整体的制度体系受制于相关制度中最不成熟的。除了安全监管制度自身的不足之外,相应支持监管制度的其他制度也存在明显弊端,并没有形成制度链。公共建筑安全监管制度本身的弊端:

1、公共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1)安全监管机构自身定位的困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公共建筑安全监管履行政府机构的实际职能,但处于政府委托的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对有关工程实物质量及其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现实中,监管机构由于本身定位的不明确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中。(2)安全监管与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分离。公共建筑安全监管应有安全监管与工程质量监管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现实中,安全与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分离,缺乏协调。虽然安全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同属建设系统,但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安全和质量归属不统一,且两机构无法律规定的协调合作。

2、新经济环境下的监管漏洞。

3、公共建筑欠缺后期监管措施。公共建筑建设完成后,投入使用后的监管几乎处于停滞或者空白的状况。在更多关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忽略了公共建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变化对于建筑安全影响的全方位考虑。

4、公共建筑安全监管相关制度的落后与缺失。(1)公共建筑安全监管相关法律制度落后。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后导致诸如居民生活小区的配套建筑本应纳入公共建筑监管的无人监管。此外,公共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有产权的转换和功能的转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至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2)强制工程保险制度的缺失。我国现在没有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质量责任者可能早已不存在,在没有工程保险的情况下质量责任将难以追究,处理费用将难以落实,公共建筑的意外状况没有防范措施。

(三)监管不力原因分析

1、从安全监管制度本身的不足看。(1)基于部门利益的局部眼光导致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公共建筑通常作为大型项目,涉及的资金巨大,在各部门分工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合理的现实状况下,事故责任追究时,互相推托。(2)实质为内部的监管体系,难以实行严格公正的监督。工程建设体制本身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导致许多工程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来自同一系统,隶属于共同的主管部门。此种监管体制的隶属使得监管部门没有形成应有的部门权威性,同时由于封闭式的管理体制,不但难以实现客观公正的监督作用,同时使受贿等违法行为有机可乘。

2、从相关制度角度看。(1)准入制度、审批制度和保险制度都与监管制度一样存在很多的问题。在此种条件下,必须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确保制度链的形成,使公共建筑的安全监管制度发挥最大作用。(2)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角色的转换能够促使机构的整合,整合的机构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建筑安全监管对策

(一)在建筑安全监管的自身制度完善方面。本文认为,应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全面负责公共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

1、建设独立的包括安全生产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管的垂直监管模式,推行巡查制度。这样,监管部门作为真正政府直接对于上一级监管部门负责而非对本级政府负责,最高的监管部门对政府负责,可以改变权力界限混乱的局面,更加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

独立垂直的安全监管模式在矿产等其他部门有成功使用的先例,对于建设,由于复杂原因初期没有采用,现在公共建筑安全监管借鉴此种模式的原因有:(1)能够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封闭管理,制衡地方行政权力。垂直的监管系统能够对抗扩张的行政权力,实现权利的制衡。(2)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腐败。在法制相同条件下,垂直独立的模式内部关系简单、明确,更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性,便于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2、为适应快速发展的建筑工程技术,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工作设施的技术含量。质监系统技术水平始终是立身之本。

(二)在相关制度链建设方面同样重要。应加快与公共建筑安全监管的领域最密切的四个制度的完善。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的准入制度能够提高参与公共建筑的门槛,使参与建筑的单位具备相应的必需的条件和能力。

2、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

公共安全监管篇3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地铁电梯事故;政府监管缺位

一、各地频发的地铁电梯事故回顾

据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报道,近年来,各地“电梯惊魂”一再上演。2007年12月21日,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世纪大道站一部上行的自动扶梯突然逆行,造成5人重伤。2009年12月21日,上海地铁早高峰期间,一自动扶梯因故障导致踩踏事故,4名乘客骨折。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出口奥的斯自动扶梯在上行过程中突然逆转下行,造成1人死亡,30人受伤;而在事故发生几天后,7月10晚,深圳地铁四号线清湖站自动扶梯又发生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二、城市地铁电梯安全的理论依据分析

1.城市公共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的概念与内涵理解。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在城市规模和生产的集约化发展过程中不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等的状态和能力,使社会和公民个人在从事和进行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时有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而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管主体则是以政府为核心的众多的公共管理部门,包括公安、安监、交通、铁道、民航、卫生、环保、气象、林业等等各个部门。概言之,城市公共安全监管就是指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的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2.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的意义。城市公共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其涉及面广,危害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和事件,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加强和改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一项重大政治历史任务。

三、频发的地铁电梯事故中折射出的政府监管缺位问题

1.城市地铁电梯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尽管关于城市地铁电梯的安全问题,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在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监管的环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几个方面。”但从现实来看,政府在城市地铁电梯领域的立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1.地铁电梯标准缺乏法律规范2.电梯使用年限及强制报废制度缺乏法律依据3.有关监督执行的法律缺失。

2.建立完善的地铁电梯管理制度的缺位。一方面电梯安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从安全角度来讲,电梯维修期到了一定要进行维修,大修年限到了一定要大修,但目前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监管仍有所缺失,进而导致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电梯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却仍在运行。另一方面政府对维保单位的监督不到位,致使维保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目前电梯管理部门普遍实行电梯维保外包,而一些大单位接包后又会转包给挂靠在旗下的一些小公司以收取管理费,这样一旦电梯出现安全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

3.构建健全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缺位。自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近年来城市频发的一系列公共安全事件又暴露出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预案体系内容涵盖不全,定位不明。第二,城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机制运行问题诸多,如体制方面,表现为机构设置和功能都不健全;而运行机制方面,突出表现为权责不明,相互间协调不够,沟通不畅。第三,国家虽然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突发公共危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各地配套的应对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致使贯彻落实工作远未到位。

四、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城市地铁电梯监管的举措

1.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电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政府要更加重视地铁电梯的设计与制造问题,尽快将地铁电梯制造纳入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中来,出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政府还要积极出台关于电梯标准和强制报废的相关法律,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对法律贯彻的监督。进而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深入排查电梯安全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2.完善地铁电梯管理制度,落实问责制。公共安全管理是行政公权在公共安全领域中的适用过程。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负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公务人员问责制”要制度化、法制化,即公务人员若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政治责任(引咎辞职、调离现职等),绝不能以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体现真正的权责一致。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电梯行业的监管,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并大力落实问责制,进而优化城市公共安全的治理模式。

3.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现实要求还有一段差距。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完善:第一,深化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必须具体详细,有可操作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并定期完善修改;进行培训演练;要在城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第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第三,加强城市应急机制建设。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形成对全社会有效覆盖和管理的体系;建立健全公众沟通和动员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等。

总之,政府在公共安全领域要持续努力,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中来;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把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范维澄.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思考[J].城市管理前沿,2008(5).

[2]罗时.频发电梯事故折射出什么[EB/OL].http:///.

[3]兰贵兴.城市公共安全管理[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42.

公共安全监管篇4

关于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结合市、县提出的公共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大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汇报如下:

一、突出源头管理,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积极开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针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5条以上违法记录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违法记满12分等四种隐患,我大队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车辆信息,克服了因数据变更带来的困难,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逐人逐车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4类车按时检验率、报废率、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处理率、满分驾驶人排查率, “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实现了逾期未检车辆、5条以上违法行为的“清零”。

    2、加大了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的监管。一是对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现了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累计深入辖区运输企业检查7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9份,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了动态监控在线率、使用率抽查行动。对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先后检查五家企业116次,发现运输车辆在行驶中违法行为一次;三是加强了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企业安全员集中培训5次,经省局统一网上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员证5本,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在全市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未出现红橙预警企业的大队。

3、提高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能力。利用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清零”的机会,强化宣传科、车管所、违法办的职能作用,对未纳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平台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实行了强制行录入,从而形成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覆盖率。

二、强化预防,降低事故风险

    1、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区内新增了各种交通标志52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7套,提高了道路的管控能力。

2、科学管理,精准指挥。完成了对指挥中心的升级改造,建成了辑查布控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电子抓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与路面警力的联网联控,大大提高了指挥能力和警力使用效率。

3、缜密排查,科学治理。对县级以上道路,按照事故发生的地段、时段、周边建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治理,共排查道路点段3360处,发现交通安全隐患231处,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130余份。

4、突出对农村道路、农村面包车的排查与管理。以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为主要抓手,在西焦庄村、赵庄村、西小丰村开展了“两站两员”试点工作,重点收集了农村脱离监管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5、强化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开展“大曝光”、“大警示”、“大直播”、“大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约谈企业管理人、公开违法处理信息、强化“两个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宣传效果。到7月31日,我大队已建面“双微”平台,在县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累计300余条,开展道路执法“大直播”22次,参加“两个教育”驾驶人2100余人。

三、加强路面管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1、加强了对国省道的管理。以安新线、晋深线、正港线为重点,辐射县级道路,加大巡逻密度、降低巡逻间隙,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严查货车超载、无牌无证、超速、超员、“三驾”、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

    2、城市区道路。受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影响,重点以疏堵保畅为中心,强化勤务安排,突出现场执法,突出整治了大型机动车非法驶入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三驾”、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完善了设备,加强应用。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系统在路面管控中的作用,实现指挥中心与路面警力的实时联动,提高了打击交通违法的精准度,同时新购了两台电瓶车参与执法,提高了执法民警的机动性。

到7月31日,我大队日均出动警车4部、警力16人,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8741起,其中醉驾1起,酒后驾驶126起,货运超载64起,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公共安全监管篇5

关于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结合市、县提出的公共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大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汇报如下:

一、突出源头管理,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积极开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针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5条以上违法记录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违法记满12分等四种隐患,我大队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车辆信息,克服了因数据变更带来的困难,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逐人逐车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4类车按时检验率、报废率、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处理率、满分驾驶人排查率, “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实现了逾期未检车辆、5条以上违法行为的“清零”。

    2、加大了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的监管。一是对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现了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累计深入辖区运输企业检查7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9份,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了动态监控在线率、使用率抽查行动。对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先后检查五家企业116次,发现运输车辆在行驶中违法行为一次;三是加强了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企业安全员集中培训5次,经省局统一网上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员证5本,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在全市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未出现红橙预警企业的大队。

3、提高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能力。利用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清零”的机会,强化宣传科、车管所、违法办的职能作用,对未纳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平台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实行了强制行录入,从而形成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覆盖率。

二、强化预防,降低事故风险

    1、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区内新增了各种交通标志52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7套,提高了道路的管控能力。

2、科学管理,精准指挥。完成了对指挥中心的升级改造,建成了辑查布控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电子抓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与路面警力的联网联控,大大提高了指挥能力和警力使用效率。

3、缜密排查,科学治理。对县级以上道路,按照事故发生的地段、时段、周边建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治理,共排查道路点段3360处,发现交通安全隐患231处,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130余份。

4、突出对农村道路、农村面包车的排查与管理。以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为主要抓手,在西焦庄村、赵庄村、西小丰村开展了“两站两员”试点工作,重点收集了农村脱离监管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5、强化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开展“大曝光”、“大警示”、“大直播”、“大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约谈企业管理人、公开违法处理信息、强化“两个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宣传效果。到7月31日,我大队已建面“双微”平台,在县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累计300余条,开展道路执法“大直播”22次,参加“两个教育”驾驶人2100余人。

三、加强路面管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1、加强了对国省道的管理。以安新线、晋深线、正港线为重点,辐射县级道路,加大巡逻密度、降低巡逻间隙,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严查货车超载、无牌无证、超速、超员、“三驾”、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

    2、城市区道路。受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影响,重点以疏堵保畅为中心,强化勤务安排,突出现场执法,突出整治了大型机动车非法驶入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三驾”、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完善了设备,加强应用。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系统在路面管控中的作用,实现指挥中心与路面警力的实时联动,提高了打击交通违法的精准度,同时新购了两台电瓶车参与执法,提高了执法民警的机动性。

到7月31日,我大队日均出动警车4部、警力16人,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8741起,其中醉驾1起,酒后驾驶126起,货运超载64起,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公共安全监管篇6

【关键词】 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 消防管理监督 措施

我国各个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收入的不断增长,一些城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运而生。练歌厅、剧院、演艺厅、商业会馆、大众舞厅、水疗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大量涌现,现已迅速普及我国各地的大、中城市。这些公共娱乐场所为各地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集中开展了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动员部署、强化宣传教育、深入检查、监督火灾隐患,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整治摸清底数、消除隐患、健全制度、形成机制、教育员工、提高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但是,公共娱乐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如违规开业、违章装修、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薄弱、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原因分析

(1)个别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的业主不懂法,有的业主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监管,有的抱临时想法,在消防安全上不肯多投入。如有些场所未经审核、验收或开业检查合格擅自开张,往往以试营业名义搞违法经营;有些场所在二次装修、改变内部使用性质或分隔时未向消防部门申请,以原有的审批意见搪塞;有些场所由于设置在老建筑内,明知对照新规范标准不能满足,故意拖延不到消防部门办理手续;有些规模较小的场所领取工商或文化部门相关证书后就开始经营,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

(2)载体消防基础薄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较好,隐患较多的主要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小场所或建造较早的建筑内,这些场所在设计、施工时就留下了先天患,消防安全投入不足,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施工等。造成防火、防烟分区面积过大或根本没有分区,随意进行分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选用和设置不符合要求,内装修材料过分讲究美观和隔音,其燃烧性能无法满足防火要求;有些消防安全设施形同虚设.如报警器不接大系统、防排烟管道堵塞或风机选型不当、消防水管大小无法满足供水要求、消防用电线路看似两路实际一路、黑暗环境下使用蓄光型疏散标志等等。

(3)安全监督管理缺位。一些经营者对安全管理不重视不关心、不到位也是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原因之一。如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或将制度束之高阁,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走过场,少数场所内的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间管理混乱;有些场所内为了经营需要违章用电、用火、用气还存在边装修边营业的现象,有些场所内员工流动性较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员工不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缺乏实战训练;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就上岗,有的即使参加培训但实际操作控制程序半知不解,发生火灾只能束手无策;不少场所对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彻底,能拖则拖、敷衍了事.找出各种借口逃避整改,造成隐患久拖不改。

(4)消防监管缺乏联动。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涉及文化、工商、公安、消防等各部门基本上根据相关规定各自实行监督检查。但从现实情况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存在不联动的地方,造成有些场所违章开业或对火灾隐患拒不改正。尤其是在场所设置条件上不统一,发生问题后再沟通为时已晚,整改难度加大。如某场所投资数千万开业数年,消防审核通过,但文化部门却不能发证,主要涉及周围居民有意见,使经营者、管理部门进退两难。

2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

2.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与监督检查的措施

严格审核、验收、开业检查。要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一定要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不留后患。审核验收或开业检查必须根据国家或地方消防安全标准执行。对场所开业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也应作为检查审核内容,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具体措施如下:

(1)监督检查娱乐场所建筑防火类隐患。①内装修、改建、扩建工程是否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许可;②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标准;③防火分区面积是否过大;④分隔、装修材料是否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⑤防烟分区面积是否过大;⑥周围搭建违章建筑是否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2)监督检查娱乐场所设施保养类隐患。①自动灭火系统故障能否运行;②防排烟系统故障能否运行;③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无故障;⑤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是否能运行。

(3)监督检查娱乐场所安全通道类隐患。①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够数、有无损坏或被遮挡、覆盖;②在外窗、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是否安装栅栏;③应急照明如何。

(4)监督检查娱乐场所消防管理类隐患。①是否违章动用明火;④有无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⑤是否违章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⑥室内是否燃放烟花爆竹。

2.2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的策略

(1)强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监督。根据《消防法》,督促公共娱乐场所树立责任主体意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管理人员,从上到下建立起层层问责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规范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马上消除的,要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时消除,把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2)强化消防宣传和培训。公共娱乐场所至少6个月组织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灭火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基本方法。消防队要与娱乐场所定期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人员和娱乐场所员工处置初起火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3)强化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疏散通道不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同一场所连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监管篇7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落实监管职责、搞好监管服务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条件和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年底,在全市“菜篮子”产品主产乡镇基本建立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市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加强建设,增加投入,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使其有明确的公益性单位性质和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全面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三、实施内容

(一)机构设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依托现有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瓜菜生产重点乡镇,鼓励单独规划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二)编制及人员。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工作人员“兼职专职”并存的工作模式,同时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加快建立完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

(四)人员培训。市农业局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鼓励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瓜菜生产重点村要专门安排1-2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四、工作职责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是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市农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卓同志兼任,副主任、欧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结合实际,紧抓落实。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并从年月开始,每月日前将本乡镇截止上个月底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农业厅。同时,市农业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纳入对乡镇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查,精心指导。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宣传横幅、电视新闻、广播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为加快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工作计划

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从年月份开始到年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以及省厅的有关要求,制定下发《关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各乡镇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同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发动。

公共安全监管篇8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转型;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078-03

近日,2008年封存的三氯氰胺超标奶粉又重现市场,使广大消费者再度陷入不安。为何当年的问题奶粉并未及时销毁?为何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仍存漏洞?深入思考,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不无关系。

1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及其缺陷根源

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延续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保留了多部门的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分属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五大部门。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来看,延续了“多头监管”的格局,基本形成了卫生部门综合协调、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检部门监管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活动的无缝隙监管链条。然而,五大监管部门都是政府部门,整个监管过程都是由政府部门操作,负责食品检测、认证和召回等多项监管事务,并未体现其他专业性主体的监管作用。该模式是由政府独家包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种具有一定典型性之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样式。具体地说,从主体结构角度看,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什么、怎样监管、监管到何种程度等都由政府这个单一的监管主体来确定;从过程视角看,政府以垄断的方式包揽了整个监管过程,没有其他主体介入其中。由此可见,政府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力量,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仍属于典型的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来看,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该模式存在着“机构分散,监管不力”、“成本居高,监管低效”等缺陷,而其更深层的根源却在于该模式中作为唯一监管者的政府监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经济人的自利性,具有 “从多种机会中选取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倾向”。正如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所强调的“政府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政府在供给管制时,常常会因为追求部门目标(如特殊的政治地位、政治声誉和经济待遇等)而发生与公共利益的不一致。一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的多头监管模式,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这种“条条”状的分割难免为各职能部门实现“部门局部利益”最大化提供了空间。虽然《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安全法律上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责任,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了检测机构,以法律规则来引导各部门间加强配合和沟通,努力避免监管中的重复和空白,但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享有着特殊的职权,其工作又具有专业性与专门化的特点,受“经济人”本性驱使,其自利性在监管执行中仍难以避免。各职能部门可能利用手中职权,如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权力,从部门局部利益出发,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了实现本部门特殊利益和经济收入的过程。部门局部利益的偏好同样会导致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对那些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职能产生冷淡或忽视,从而引起行政不作为,违背了全局上的公共利益。而且,其法规制定者的身份也为其牟取本部门利益提供了便利,甚至可能成为部分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众利益蒙受损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中避免监管出现交叉和盲区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由于存在利益冲突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现行体制中,政府利益主要由“政府声誉”和“经济发展”两部分构成,由于“政府声誉”即公民对政府的认可度难以量化,“经济发展”却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GDP主导的发展模式下,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往往存在短视行为,把食品安全之类指标公益性强却难以观测和度量的公共产品置于GDP之后。更有甚者可能为了追逐本地企业带来的GDP,搞地方保护,与企业合谋,忽视食品安全,牺牲公共利益,只有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才开始重视食品安全监管。

如上文所述,在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中,政府监管机构可能受到自利性的驱使而削弱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埋下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此外,我国食品安全行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增加了政府监管的困难。政府作为唯一的监管主体,其自身存在的人力、财力、物力不足和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可能造成监管实施中的空白,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助长受监管主体(尤其是众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投机逐利的违规行为,加剧食品安全问题。

2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转型的选择:民主化政府管制模式

(1)食品安全民主化政府管制模式的提出――基于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

20世纪70年代,弗鲁姆和耶顿(Vroom and Yetton,1973)提出了一个旨在帮助管理者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吸纳下属参与决策的理论模型,即公民参与有效决策模型(见图1),后经其他学者的反复论证和案例分析,发现该模型与实践检验有内在一致性,该模型能够极好的预测政府决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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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质量要求是什么?政府有充足的信息吗?问题是否结构化?公民接受性是决策执行必须的吗?如果没有参与,决策执行是不可能的吗?谁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与公共管理机构目标是否一致?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案时,相关公众存在冲突吗?

食品安全对于国家是关系民生的要事,对于个人也是事关健康的大事,公民参与显然是必需的。那么,以何种方式,什么时间,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引入公民参与,则需要借助有效决策模型来进行选择。为了从有效决策模型提供的五种参与途径中做出恰当的选择,必须联系食品安全管制问题对该模型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①决策质量要求是什么?政府在食品管制中必须考虑安全和效能约束(12);②政府有充足的信息吗?基于食品安全的信用品属性,以及食品行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政府很难获取充足的信息(24);④公民接受性是决策执行必须的吗?如果没有参与,决策执行是不可能的吗?食品安全关乎公民健康和生命,食品安全管制政策必须得到公民的支持,执行中也需要公民参与(45);⑤谁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可以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多个有组织的团体,无组织的公众,或者这三种形式的混合体。从食品安全的涉及广泛性考虑,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管制的相关公众应该是社会中无组织的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中介机构(如:代表企业利益的食品行业协会和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协会),以及各个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相关的企业(56);⑥相关公众与公共管理机构目标是否一致?食品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也是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政府和公众的目标在根本上是存在一致性的:政府希望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民众希望得到健康保障;中介机构和食品企业也希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自身发展(6G11)。可见,在食品安全管制问题中,政府需要公众对决策的接受与信任,而且其目标与公众目标相一致,就应该与公众分享更多的权力,这样,政府可以与相关公众共同进行食品安全管制,可选择公共决策的参与途径。

采纳公共决策途径,“没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就不能产生普遍的公众接受、认可,而这时,由于公民态度与公共管理机构目标的一致性,公共管理者也无需担忧政策质量会在参与过程中大打折扣”。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管制需要采纳公共决策途径,就必须广泛引入公民参与,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应该向民主化政府管制模式转型。

(2)食品安全民主化政府管制模式的优越性。

公民参与的方式“体现的是以合作形式出现的实质民主”,促使政府与民众关系和谐,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最终实现善治。当代西方参与式理论认为,参与式民主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因此,这种引入“公民参与”机制的民主化政府管制模式与以政府为单一管制主体的垄断型政府管制模式相比,可以有效的制约公共权力,从而遏制政府监管机构的自利行为。

公共权力产生于公民契约,其本源则是社会生活中的民众,公共权力的正当使用自然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要使公共权力符合人民意愿、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福利,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引导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食品安全关乎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满足公民需求表达和社会参与的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在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引入“公民参与”的方式,人民群众、社会中介机构、食品企业都参与其中,各方监管主体都是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者,在监管过程中眷顾各方利益,公众有了直接行使自身权力的合法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就遏制了公共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监管行为的有效性。虽然对公共权力制约的力量可以来自内部,但是相比之下,在民主政治的环境下,这种参与式制约的效果可以在整个社会领域得到发挥,以外部力量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显得更加有效,引入“公民参与”机制的民主化管制便具备此优点。公民参与机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权力,预防了权力异化;而且鼓励和引导公共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发挥出更大的效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彰显政府善治。

另外,食品安全民主化政府管制模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监管部门能力不足和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人民群众的参与既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也是针对我国食品行业“多、小、散、乱、差”之现状的有效监管方式,有利于拓宽食品安全信息搜集范围,同时有助于减少政府为监管众多无证无照的食品小作坊而耗费的大量追踪成本。食品行业协会,不仅把握食品企业最新动态;拥有食品领域的专家,掌握前沿的食品安全信息;而且具有专业检验检测能力,此类机构的参与可以减少政府监管中对技术、专业、行业投入的巨大精力,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不仅节约了高额的运行成本,而且也是对技术匮乏地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力支持。食品企业的自律则可以降低政府监管中出现的过多搜寻成本,并且从源头控制住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结论

单一监管主体的垄断型政府管制模式存在着一些固有弊病:政府监管机构“自利”、能力有限和信息不充分等,这都是导致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管制越位、管制缺位、效能低下等缺陷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根源性的问题,应建立起“公民参与”机制的民主化管制模式。对于政府而言,能够以更节约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有关食品安全的更完善的信息,同时由于相关公众对其监管工作的监督,鞭策政府监管机构更大程度的实现公共利益,增加社会福利;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保证政府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管更适合他们的要求,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促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耿弘,童星.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参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制模式及其转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

[2][美]道格拉斯•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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