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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规划8篇

时间:2023-11-13 09:56:1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矿产资源保护规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矿产资源保护规划

篇1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

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篇2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3)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凡违反上述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动,均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所谓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矿业暂行条例》、《矿主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群众报矿奖励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哲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等。这些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主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

所谓“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资源合理回收和采矿效益好的开采顺序。“合理的开采方法”,是指生产安全、采矿强度高、矿产损失和贫化率低,矿产资源利用率好及经济效益高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无用矿物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成分分离开的工艺过程。如果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当,将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这些单一的、欠综合的和不符合开采程序的开采方法不仅给矿产资源造成了浪费。也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果未按上述操作规程和保护性采矿的规定精神开采矿物质的,则视为破坏性采矿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至于“严重破坏的结果”的标准,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破坏性开采的方法,矿床的大小、矿种的特性等等来综合衡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认定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即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在客体上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1)客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主要侵犯的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采矿行为,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矿产资源的性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费现象,降低或减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从而造成对整体矿产资源的破坏,但矿产资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毁坏行为,即毁灭、损坏,其结果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3)主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篇3

王世明现在所在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办,几项很重要的职能比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查等都是需要直接与各级规划挂钩的,符合规划是最基本的门槛,尤其在第二轮省级矿规出台以后,规划的要求更细致也更严格,“再也不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概念”,规划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

合理看待首轮规划的历史地位

从2002年出台的首部《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到2007年开始编制的第二轮版本即《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都是主要的技术承担单位,在对比两轮矿业规划时,王世明表示第二轮的技术要求、内容的准确性和对现实的指导价值肯定要远远高于第一轮,但也并不能就此否定首轮矿规,“因为在做第一轮的时候我们面对的是一片空白,几乎什么都要从头做起”,“首轮矿规是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王世明非常坚定地表示,首先它起到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摸清家底的作用,从此以后,湖南的矿产资源形势有了一张明确的底板,以后的第二轮、第三轮规划都是在这张底板上面着手去修改、调整和完善的。其次,从首轮矿规开始,作为主要技术承担单位的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为以后的湖南省内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提供了编制的主要思路,包括专题的设置、技术要求的细则、指标的分解设置等,使得国家层面的规划编制大纲有了更强的操作性,“这应该是一项值得规划院引以为荣的成果”,王世明不无骄傲地表示。

矿产规划应是动态的系统工程

从第二轮矿规编制出台以后,湖南省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探矿、采矿权的设置等都开始严格依照规划来进行,这是第二轮矿规被认为“落地性”更强的重要原因。关于“落地性”,王世明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王世明认为矿产规划首先应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以第二轮矿规为例,王世明指出其最精华的部分不在于这最后十几页纸的文本,而在于与之配套的十个专题,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优化研究”、“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环境恢复治理研究”等,而除此之外,矿产资源规划还需要跟其他规划实现良好的衔接,这其中既要向上对接发展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三大规划,也要与林业、农业、水利等规划相配套,只有这些都具备了,规划才称得上“可操作”,才不会在管理中带来过多的执行问题。

决定规划落地性强弱的另一个因素在王世明看来是“规划应该是动态的,可修改的”,关于规划调整是否合适的问题,外界或许有不同的声音,质疑规划的严肃性如何保证,但王世明坚持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规划必须是动态的,必须拥有一个完善的后期维护和调整,而不能认为编完了就了事。”

篇4

除此之外,怀仁陶瓷产业在今后发展道路上还会遇到许多问题,届时仍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诸如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会处理大量的法务合同,陶瓷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员工学习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以及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等问题,要学会运用《合同法》、《劳动法》、《票据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员工也要学会运用《合同法》、《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法律是怀仁陶瓷持续发展的护航舰。

二、加强对陶瓷行业的法律防护

(一)强化瓷土资源保护立法

高岭土资源是怀仁陶瓷乃至山西陶瓷产品赖以生存的法宝之一,因而进行相关的立法保护也是刻不容缓。笔者建设应当制定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实施细则,主要以《山西省矿产资源体规划(2008-2015)》为蓝本,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主体、审批及监管管理。从法律角度来提升煤炭的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力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怀仁陶瓷企业应当从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加强专利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产品的研发专利申请,陶瓷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中,应尽快将核心技术申请基本专利,然后再围绕该基本专利不断进行研究开发,申请众多的专利,构筑一张严密的专利防护网。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严格的行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为适应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努力充实自己,丰富经验。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过程中事先要与相关知情人员订立严密的保密合同,尽量先用法律把自己防护起来,避免权利被他人侵犯。这样做也便于万一侵权事件发生之后,能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也利于侵权诉讼或赔偿诉讼的证据采集。三是加强陶瓷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且与行业标准制定相结合,从而使知名商标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四是强化工艺美术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产品设计中,合理规避著作权;在产品推广中,合法保护著作权。

(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篇5

一、基本情况

大乐镇境内的矿产资源主要是重晶石,目前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约为183.26万吨。铅矿82.74万吨,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成开采,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随着开采工艺不断更新,已经实现由人工开采向机械开采转变,目前全镇矿山有1个开采点,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全部是机械露天开采,安全生产系数较高。开采年限20年。经过这两年县政府对非采点的大力治理,矿山开采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大乐镇境内现有持证单位只有天作矿业1家,截止2010年12月10日,该公司调运重晶石有265036.8吨。罗秀镇矿产资源主要是重晶石,储量达675万吨,共有18个开采点,每年开采规模达60万吨,开采持证单位共6家公司,今年的外调量为26.5万吨。在2005年至2010年矿石销售总量中,有7%以上为散矿和残矿、尾矿、废矿回收的矿石,散矿生产和残矿、尾矿、废矿回收,已经成为该镇矿业经济支柱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晶石矿目前仍是我县占主导地位的矿产资源,由于该矿用途广泛,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加,但随着开采量的不断加大,地表易采的富矿越来越少,采矿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因无序开采和过度开采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遭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由于我县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矿产资源开发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格局,利用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达到较高水平。各乡镇依法对境内从事矿石开采公司及个体业主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所有从事矿石开采的公司及个体业主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凭证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依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开采的行为依法按权限及时作出处理。在销售方面,各公司进行矿石销售必须按规定逐级报批调运。

二是矿山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各乡镇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利用举办企业法人培训班、组织人员“送法上山”等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罗秀镇依法对境内从事矿石开采公司及个体业主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所有从事矿石开采的公司及个体业主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凭证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依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开采的行为依法按权限及时作出处理。在销售方面,罗秀镇各公司进行矿石销售必须按规定填写好调运计划单、镇国土所、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国土局审核批准后,由镇国土所开票后调运。无审批手续调运矿石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大乐镇专门成立矿山管理小组针对矿山实行常规管理,落实一名专职的矿管人员负责,对本区矿山的生产、调运进行监管,并负责协调好本区因开矿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同时建立了重大事件汇报制度,每周都对矿山进行检查,特别汛期安排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

三是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得到提高。矿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得到改善,优化资源配置、营造规模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使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得到提高。当前,我县矿产资源的年开采量大概为80万吨左右,今年外卖的现矿为35万吨左右,县内矿粗加工矿粉为3.9万吨,深加工沉淀硫酸钡3万吨/年用量为4.3万吨原矿。鉴于当前上级政策控制外调,要求发展深加工,各乡镇成立专门的矿管组,分辖区进行管理,矿产深加工初见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工作成效很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存在严重的隐患。如广鑫公司在长村乐可岭进行地下开采,目前已造成长村水田多处下沉。如有关部门不进行深入调查,及时掌握实际情况,长期开采下去将后患无穷。该公司还在南岸堆草岭、干谷岭开设5个地下井口,这5个井口无设计开采方案也进行地下开采,在国土局已下发停产通知书后仍然违规开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是矿山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由于全县矿山绝大多数为地表露天开采,地表植被破坏严重,土地破坏面积大;露天矿坑太深,各采矿点采坑深度达到10-50米,地貌环境容易造成裂陷和滑坡;废碴满山堆放,雨季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泥石流,水土流失严重;选矿场污水排放,污染水体和环境等;且由于全县95%以上的矿点没有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难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12月底止,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33630亩,其中尾矿堆放11250亩,露天采坑20580亩,沉陷1800亩。

三是私调偷运现象严重。由于今年重晶石价格上涨及权限实行税费征收政策,造成在无证区存在非法开采点,存在私调偷运的非法行为。这些开采点实力不强,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开采分散,只能对矿石进行粗加工,产品附加值低。个别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私下倒卖探矿权,或抢占地盘,长期圈而不探,扰乱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四是开采经费投入不足。在年度调矿当中,每吨只获2.5元的管理费。今年某镇所调矿的吨数为2万吨,所获的管理费为5万元,这5万元要付4个人的聘请工资,一年的接待费、车子费用、办公费相当困难,矿管人员收入不能保证。由于经费严重不足,现在矿管组人员人心不稳,影响了工作情绪,不能积极地进行管理,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是乡镇管理难度大。矿产开采规费已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支,由于乡政府没有执法权,矿管组权力减小,在矿山管理方面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业主对矿管组平时检查矿山发现的问题所提出整改意见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造成矿产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动,甚至指挥不动业主。

四、对策建议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抓好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一)依法建立、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新开发矿山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在资金、资质、技术、设备、开发利用程度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条件设置,限制无深度加工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监督矿山企业实施开发利用方案,从源头上有效抑制矿产资源无序开采。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有序、公平、开放的采矿权市场,规范一级市场,积极培育二级市场,逐步取消无偿取得采矿权行政审批权,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对于新建矿山我县将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品需求,对采矿权进行控制做到有序、适量投放,发挥采矿权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规范采矿权转让行为,严禁倒卖、炒作采矿权和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采矿权,维护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采矿权合理流转。

(二)加强部门协作,抓好联合执法。矿产资源必须依据规划科学、有序、合理开发,防止无序开发和圈占资源。针对我县矿业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联合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发放后的跟踪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依法收回、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整合。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有问题的要坚决停产,并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确保矿山生产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加大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明确目标,科学规划,把矿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抓紧制定企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好矿山环境。对开发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基本得到控制。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二是强化矿山监督管理,严禁破坏环境。矿山建设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准投入使用,对强行生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环保、安监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坚决制止对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严重污染行为,把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坚决避免“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督促各矿山企业建立相应的环保机构,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四)多措并举,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矿山企业业主负责恢复治理。要从矿产品中提取矿山固体废物排污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做到专款专用,主要是对受污染的水利和农田采取补偿、补救措施,对排土量大的矿山开挖排水沟,构筑挡土墙等。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采矿权人向财政部门缴纳并用于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保证金。

(四)搞好综合回收,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在我县的开发矿种中,矿石的矿物组合和元素组合都较简单,现阶段的矿产资源开发尚不存在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问题,主要是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回收率,重点是重晶石的采选回收率问题。

一是逐步调整矿山管理人员队伍结构,采取引进、培训等方式充实矿山的开采加工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矿山开采和加工技术水平;鼓励矿山企业引进新技术和与科技单位合作,加强矿山开发技术管理,推广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改变落后的开采方式提高开采水平和开发利用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更新加工设备,改进回收工艺,全面提升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是强化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的优质优用管理和保护措施。积极运用采矿新方法、新工艺,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大力发展矿产资源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率,使回采率、贫化率、选冶回收率得到逐步提高,并加强尾矿、废石、废料的利用,使矿产资源利用得更加合理充分。

三是加大打击非法偷运、非法开采的力度。我县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完全符合我县的实情,但还需加大打击非法偷运、非法开采的力度。对于私拉乱调,按现规定管理与实际脱节引起的,应该恢复原来的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

篇6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 数据库 MapGIS 数据转换

[中图分类号] P6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3-254-1

建立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现代化要求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利用GIS技术建立矿产规划数据库,集数据管理、图件编绘、资源勘察和矿产规划等功能,能满足矿产管理部门的日常需要,提高了矿产规划管理水平。

1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立

1.1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立流程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流程见图1。

1.2矿产资源规划空间数据库建设

1.2.1资料收集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需收集一下资料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规划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等图件资料,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编制说明、专题研究等文本资料。

1.2.2数据处理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是在规划图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建库时必须将电子数据与出版图进行对比检查,确保二者一致,使所有原始数据精度达到建库要求。为了保证规划图件中的面、线文件数据质量达到建库要求,对面、线数据进行编辑,通过拓扑重建,形成符合建库要求的区、线文件。

1.2.3空间要素分层

根据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对规划图件按照不同的属性进行空间要素分层,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层、地质矿产信息要素层、矿产资源现状要素层、矿产资源规划要素层。

1.2.4属性编制和挂接

属性采集以规划成果资料为基础,填制各类属性表格。对规划成果中未提及的及有疑问的属性要素,及时征求规划编制人员的意见。对于规定的“必填”项,特别要注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当内容用一个属性表不能满足对信息的表达时,可制定相应的属性子表,将相关信息填入子表内,并注意保证关键关联字段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通过自检、互检及抽检,确认属性表内容准确无误后,录入属性表,并打印出校对稿,与规划成果进行对比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属性表错误。

属性录入可以在GIS软件直接建立属性字段并录入属性值;也可以在Access建立空间数据属性表库,然后根据关键字段进行挂接。

1.3矿产资源规划非空间数据库建设

非空间数据库建设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规划文档,另一部分为规划表格。

(1)规划文档类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说明、矿产资源规划专题研究。规划文档类资料提交Word格式数据库文件。

(2)规划表格类资料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表。规划表格类资料提交Access格式数据库文件及Excel格式表格文件。

1.4矿产资源规划元数据数据库建设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元数据参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按核心元数据信息、标识信息、数据质量信息、空间参照系统信息、内容信息、分发信息和联系信息分类描述。提交Word格式的元数据采集表和Access格式的元数据数据库。

2数据库建设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数据格式的转换。矿产资源图件多为MapGIS格式,故使用MapGIS软件建库比较方便。而根据《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要求,空间数据库成果有3种格式:MapGIS格式、ArcGIS Personal Geodatabase格式及ArcGIS Shapefile格式,需要进行数据转换。将MapGIS格式数据转换为MapGIS Shape(E00)格式数据,然后转换为Personal Geodatabase格式数据,最后转换为ArcGIS Shapefile格式。转换过程中需要注意拓扑检查及数据兼容性检查。

(2)数据库、图、表、文本一致性检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表格、数据库等成果,表格、图件是规划文本的数据来源,文本、图件、表格是数据库建设的基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时,需要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保证数据库、规划图件、规划表格、规划文本成果的一致性。

3结论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立必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矿产资源保护(含资源利用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信息化管理,满足与其他领域的数据集成与融合及矿产资源规划成果数据的分布式应用的需求,可形成矿产资源规划成果数据跨时空、大范围、多领域的网络信息与共享。

参考文献

[1]DZ/T0226-2010.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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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可持续性评价 可持续性指标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矿产资源是一种非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矿产资源规划则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手段,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在新一轮的矿产资源规划中,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基层的规划,是最需要具有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新一轮的矿产资源规划中需要着重处理好几种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等。 本文试图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进行探索,为了促进在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处理上述的几个方面的关系,对规划方案本身的可持续性进行必要的评价,使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更有效的指导该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二、内涵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1.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内涵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纵向分类体系中最底层的规划。它是县域范围内以保障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为目标,根据县域矿产资源的特点,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

2.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可持续性评价的理论方法选择

常用的可持续性评价方法有环境可持续性指数法(ESI)、生态足迹法(EF)、能值可持续性指数法(EMSI)、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法(SEI)等 。其中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法是根据某一特定区域、特定系统来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其特点是直观、简洁地对所要评价的内容进行说明,目的性明确。由于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除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出一定的规划外,同时还会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技术、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必须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析,结合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特点和可持续性评价方法的比较,在评价其可持续性时应采用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法。

3.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可持续性评价的流程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县域内矿产资源现状做一个可持续性评价,分别评价得出各个二级指标的可持续性程度。并且在规划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要着重加强现状评价中可持续性弱或不够好的方面的研究。在规划编制完成时,再次对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做出评价,得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四个方面的可持续利用程度。本文结合云南省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鉴于本轮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编制应着重加强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与防治、土地的恢复治理和复垦等方面的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时对矿产资源规划方案本身进行可持续性评价。在本文中适度加强了二级指标中的生态环境指标的权重,以期能更好的评价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在协调县域内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发展特别是在生态环境方面作用。

三、评价体系的构建

本文试图从可持续性评价体系(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四个方面来评价矿产资源规划的可持续性,以期能给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目标的先进性、实施规划的可能性、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应变能力和规划政策的合理性提供参考。

矿产资源规划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依据,发挥其空间管理、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功能。在县级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矿产资源规划起到一个核心协调的作用。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评价的涉及范围很广,指标体系选择的不同,觉得的结论也不尽一致。选择评价指标是应遵守完全性原则、非相容性原则、简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除了一般性原则外,还结合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特点,并根据图1和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办法中十八张附表中的相关指标,总结得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中的矿产资源、社会、经济、环境四个二级分类的16个子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如图2)。

以上的指标种类确定后,可以看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是一个多目标决策的问题,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来确定不同的规划方案的各项指标的依次计算,然后将不同量纲的指标化为无量纲的系数,在等权的条件下即可将各项系数确定权系数,再将其乘以各项指标的评价系数,得出可持续评价系数再进行加总然后加以比较。最终对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程度进行比较研究,选择较优方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规划方案做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一个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程分为孕育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几个阶段。在县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在孕育期和成长期里发展速度逐渐增加,县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持续发展性逐渐变强。达到成熟时期发展速度虽然变慢,但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仍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这时矿区持续发展能力在减少。但如果任其发展,该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淘汰期,如果该地区能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及时的调控,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流程方法、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和保护。努力实现相关产业的调整,那么该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程将获得下一个发展过程。本文的目的就是在该县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做一个跟踪评价,并在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的评价结果,延长其开发利用的寿命周期,并使矿产资源规划在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切实的协调作用,使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增加生命周期的同时,也促进该地区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资源充分、自然环境优良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动态规划的编制提供一个可行性的模式和方法。

四、结论

该研究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做了探讨,但是在具体的评价方法的使用过程中,层次分析法的权重如何确定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还有就是矿产资源在各个县域内分布种类不一,资源品位各有差别,该评价体系仍要结合每个评价区域的实际来具体确定各个评价指标的选取和权重的确定,如何使矿产资源规划可持续性评价具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将是下一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安其军:论矿产资源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作用[J].国土资源,2003,(5)

[2]肖语: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297-298

[3]郝翠,李洪远,孟伟庆:可持续发展评价方法比较研究[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6):2

[4]张金学:鸡西矿区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论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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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居民环保意识淡薄

据调查,有40%左右的凤县人环保意识不够深入。凤县是一个欠发达的小县城,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节能意识,发展意识太过淡薄。大多数居民一味地追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忽略了生活环境的质量在同步下降。尤其是那些采矿区的村民,只要是企业同意解决家里的部分就业问题,适当给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他们总是欣然接受。而不考虑生活环境在被污染着。

2政府缺乏科学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缺乏政府的总体规划、采矿准入门槛低,尤其是对矿山设立的规模、开采工艺和环境保护等未提出具体要求。政府享有行政权力,具有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他们有必要也有可能把矿产资源的开发工作,矿产企业的发展工作尽可能做好。然而,他们的工作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3企业追逐短期利益

矿山企业老板只看重眼前的暴利。对内,不更新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不高薪聘请具备高素质的企业管理者。矿业开发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科学的管理者,矿山企业现有职工大部分是外业人员,缺乏系统培训,矿山企业员工普遍素质差;对外,不重视环境被污染后的治理,忽略了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若是构建一套完整的,全面的,高新技术研发而成的水污染处理设备,大概要花上一大部分资金,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那么利润就会大大减少,老板自然不会这么做。

4执法机关力度不够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资源所在地部分干部群众依法办矿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经常出现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仍旧在进行,工矿企业只是赔偿罚金就不了了之。当然,我们的一系列相关法律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少人钻“法律”的空子,和“违法”打一个“球”,或许某些行为不违法,但它也不一定就合情合理。我们的《矿产资源保护法》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凤县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1提高矿区居民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互联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环保方面的宣传工作,在全县形成一种浓厚的环保氛围。在农村,利用标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矿区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采取奖惩制,对在环保方面成绩突出的矿山企业予以奖励并大力宣传,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惩罚措施并进行曝光。

2充分认识整合矿产资源的重要性

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要性,采取开会动员、张贴标语、印发传单,在县电视台开设专题节目等形式,广泛宣传资源整合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时限,全方位、多层次抓好面上的宣传。同时,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整合力度,采取果断措施,明确任务和责任人,逐个攻克难关,要在全县形成社会关注、群众监督、部门尽责、企业配合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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