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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8篇

时间:2023-12-15 11:37:26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1

 

大遗址保护是长期困扰我国考古学界、历史学界、文物保护学界等的一个日益迫切的课题。孟宪民[1: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并建议国家制定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重点园区的建设规划;郭婧娟t2]提出保护大遗址文物、社会、环境资源的措施,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龚良[3]认为遗址公园敁逐步实施保护,以达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其中关键是保护与利用“度”的掌握;祝柏林K针对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保护规划,提出多方位、多层次、系统综合的遗址保护体系,进行文物遗址保护的构想;邢心田:51关于府城遗址设想建一座以绿化为主、雕塑为辅、建筑为点缀的商周古文化公园;黄光宇、李和平[6]对山陪都遗址提出整体性、真实性、综合性相结合的保护思想与方法;袁传勋介绍了土遗址保护材料;张祖群等[8i认为风景名胜区景观遗产可从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及口头遗产三个方面进行培育;赵荣、张祖群等W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遗址等构成的文化景观是判别城市精神的四个主要方面之一。总之,这些文献多是针对普遍性大遗址的研究或涉及大遗址的研究,多为就遗址论遗址,就保护论保护,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刘科伟、牛栋分析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社会经济特征及社会经济发展与遗址保护的矛盾,提出了遗址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方向与对策;杨海娟、周德翼认为安城遗址保护区应发展都市农业;权东计、朱海霞[12]提出了汉长安城保护与利用发展战略、实施战略的保护对策、生态环境建设对策、村镇景观建设对策及公园形象景观建设对策;胡立军、高波探讨了西安市历次城市规划中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杨新军、张祖群[14]等以西安市为例,对建设陕西省的城市协同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都涉及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针对汉长安城大遗址的研究,多从社会经济发展、观光农业调整、遗址保护对策「历史沿革等单一角度入手,没有考虑环境因素是汉长安城大遗址保护的基础,没有考虑环境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可分解性,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好坏决定大遗址保护的成功与否。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当前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已经从传统的一维生态环境观上升到二维环境观(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从大环境的概念着手,可以实现大遗址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大遗址保护的二维环境观

 

2.1大遗址保护的自然环境观

 

自然地理环境是形成大遗址文化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文化景观,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又使环境具有人文和历史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文物古迹若脱离了它所植生的历史环境,其价值就会受到影响。例如与汉长安城休戚相关的河流、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均为物质形态的保护内容。如果没有渭河、泾河、霸河、浐河、浪河、搞河、沣河、谲河,就不会有“八水绕长安”之说。因此必须保护与汉长安城关系密切的淖河、崎岖河、漕渠、王渠、明渠、揭水、被水、昆明池、太液池、沧地等水体遗址,以及相关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

 

2.2大遗址保护的社会文化环境观。主要包括:①语言、文字;②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所形成的精神文明面貌,如审美、饮食习惯、娱乐方式、节日活动、礼仪、信仰、习俗、道德、伦理等;③社会群体、政治形式和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城市生态结构,在人文地理学中,它被形容为一种抽象的观念“氛围。

 

2.3二维环境视角下的文化景观

 

大遗址的独特形态主要指有形要素的空间布置形式,例如城垣、武库、五宫、两市、闾邸、八街九陌、十二城门构成汉长安城八街十一区的城布格局,城市交通组织、功能分区、城市的形态演变等等。建筑遗迹是构成遗址实体的主要要素。古遗址仍和现代城市生活发生着密切联系,形成了汉长安城文化景观特色中最重要的部分,主要体现在有实证价值的城墙遗迹、夯土建筑台基遗迹、地下遗迹和出土文物遗迹等,是全面反映历史信息、描绘历史发展过程的重要实物资料。

 

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在汉长安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汉代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汉长安城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应该深人发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广为宣传和利用。它既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实体与虚体文化景观的形成,一方面受城市所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而受不N的社会文化模式、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由此形成汉长安城文化景观上的个性。

 

3大遗址环境保护的方法

 

3.1覆盖保护方法

 

(1)覆盖方法:即在已经发掘或未发掘的遗址上,用土或人工材料进行覆盖,有些又在覆盖物基础上进行展示复原,将遗迹原封不动地予以遮盖,不仅解决了。降尘问题,也使遗址的温湿度保持在一个平衡状态,不受大气环境的影响,从而使遗迹得到有效的保护。

 

(2)植被覆盖保护方法:此方法一是作用于露出遗址地面的、大的遗迹点,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植树、植草,进行绿化工作,加强保护,防止风化的加剧;二是适用于埋藏于地下的、尚未发掘的遗迹,在其地表上进行植草,做标识性保护。

 

(3)铺碎石方法:将各种色彩的水磨石般大小的碎石均匀地撒在遗迹之上,一层碎石不但不破坏和不改变遗迹,而且还保护着遗迹,同时使遗迹面貌更加美观。因为是用不同颜色的石子分别铺在遗迹内的道路、宫廷等各个区域,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遗址内各区域的划分。

 

(4)复原展示方法:将已发掘的遗迹就地覆盖后,在其上按原状复原展示。复原的做法因物而异,对于土遗址主要采用特殊仿土材料对遗迹点进行覆盖和复原。

 

(5)绿化标识方法:地下建筑遗址的标识性绿化展示,对保护区内地下建筑遗迹位置和形状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在遗迹地表栽植草皮或围绕遗迹栽植灌木,使遗迹范围一目了然,有显著的标识作用。

 

3.2场馆保护方法

 

主要是针对那些地下揭露和发掘的较小面积的土遗址,通过修建遗址博物馆,迁出少量居民,同时解决保护和展示的问题。

 

3.3技术保护方法

 

地上遗迹因与周围耕地接壤,受灌溉侵蚀,多处出现塌陷等损毁现象,有必要沿周边进行基础加固,并作整体性防水、防塌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加固方法主要有下列两种。

 

(1)物理加固方法:主要是指用砖、土等建筑材料垒砌或轻型锚杆加固,以防止地上遗迹坍塌的方法。应用于遗迹中出现裂痕的情况及预计将出现裂隙的状况,用各种材料作支架,加固土块、防止倒塌,然后对裂隙进行回填。对城墙和夯土台基的重点濒危地段可用工程机械方法支撑、固定,以防止其讲塌或倒塌。

 

(2)化学加固方法:主要是指直接采用化学材料对遗迹表面进行渗透和封护处理,以加强其力学强度和防风化能力;或用灌浆材料对裂隙进行加固,以增强其整体力学强度。运用时应遵循最少干预、有效干预、修旧如旧、可逆等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土遗址保护材料多用PS材料和有机硅材料,以及以硅溶胶为主体的、由PVAc和PVB对其改性制成的无机有机复合材料[7]。遗迹的表面处理应针对遗迹的保存状况和展示过程中可能受损的情况,确定施用化学保护材料的部位与面积,根据加固部位自然材料的矿物质成分和干密度,并经过试样试验加固后的强度变化,确定填充保护材料的成分与配比。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加固强度,切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加固过度。在确定了遗迹的保护技术措施方案之后,应先选择一般性遗迹的次要部位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的试验。化学保护的试验期限应在1a以上。根据加固效果和对遗址进行的全面研究,再确定对保护对象所要施加的保护技术和保护材料。

 

3.4综合保护方法

 

结合人口迁徙、产业结构调整、建筑控制等进行综合保护,以保护社会文化环境。

 

4环境突破——大遗址保护的具体措施

 

4.1自然环境突破——技术层面保护措施

 

4.1.1实施工程措施的技术指标

 

针对保护区内遗址的保存情况,在技术可行性基础上,对土体加固、防止风化、防止水土流失、干扰深度控制等方面拟订科学的指标体系与控制强度。

 

4.1.2实施工程措施的技术要求

 

对遗迹的保护性加固,应以存在失稳趋向或己成失稳状态的遗迹加固为主,加大单位面积抗压强度与单体渗透加固深度。其中主要有裂隙加固、基部加固和表面加固三种情况:裂隙加固——施用于裂隙过大,濒于倒塌的夯土遗迹;基部加固——施用于基部被掏挖破坏的夯土遗迹;表面加固——施用于表面毁损/^重,濒于松垮的遗迹。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加固强度,切忌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加固过度。

 

遗迹表面的抗风化处理,应针对遗迹的保存状况和展示过程中可能受损的情况,确定施用化学保护剂的部位与面积,并根据遗迹的材质,选择适当的材料配比。根据加固部位自然材料的矿物质成分和干密度,并经过试样试验加固后的强度变化,确定填充保护剂的成分与配比。

 

为防止水土流失,应该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并栽种浅根性且对遗址不产生破坏的乡土树种。清理夯土遗迹上现有的乔木、灌木,对于地上遗迹采取表面覆土5〇cm,其上种植具有观赏性的浅根系草本植物。

 

对地下干扰深度的控制,应该在0。5m以内。地下干扰深度控制往往与社会、经济措施及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在一起,控制遗址保护区内所有的人类活动,以防止对遗迹和环境景观在地下造成的破坏。

 

总之,在确定了遗址的保护技术措施方案之后,应先选择一般性遗址的次要部位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的试验。

 

4.2社会文化环境突破——社会管理层面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环境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家文物局,2004)、《西安市周沣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对危害、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西安文物园林局应加强对汉长安城遗址保护的领导与管理职能,汉长安城遗址保管所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保护管理,征集遗址保护区内的文物,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资料、档案资料,陈列和保管文物藏品,宣传、组织群众对遗址进行保护。

 

保证每年有一定比例的资金预算作为专项保护经费,对遗址保护有贡献的人或单位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各保护区的四方界限应有明确的标识物及标志说明,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开发。禁止在保护区内张贴任何商业广告,利用传媒广泛宣传保护汉长安城的规章,引导民众,强化保护意识。

 

5结论与讨论

 

5.1环境保护是探索与认识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点

 

环境保护是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点,应该始终不渝地奉行大保护、大生态、大环境、大景观的规划原则,切实分析大遗址保护中的自然与人为破坏因素。大遗址保护应贯彻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人文环境保护规划并重,即坚持自然环境观与社会文化环境观并重;应高度重视对遗址保护区内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自然环境条件对人类经济活动与遗址保护的影响研究;应严格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原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建设,做好技术层面与社会管理层面的环境保护工作。

 

5.2以人为本,寻求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大遗址保护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保护规划难以落实。在当地政府官员、当地居民、文物保护工作者以及旅游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多重博弈中,最容易出现“零和博弈坚持二维的环境保护观,从大遗址的现状分析中明确文物保护区的价值与历史意义、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重要内容以大遗址的环境保护为着眼点,从可行性入手,相应提出了覆盖保护方法、场馆保护方法、技术保护方法和综合保护方法等,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为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大遗址保护提供有效借鉴。

 

5.3完善《文物保护区规划技术规范》,不断探索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方法和理论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研究中心从1997年开始,先后完成了对安阳殷墟、周原、秦始皇陵、汉甘泉宫、唐顺陵、唐昭陵等保护与利用的规划,以及西安、湖北鹿门山、山西运城等相关旅游的规划。在此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总结汉长安城保护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大遗址保护的开创性思路,在全国首次总结了《文物保护区规划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理论探索——基于陕西案例的探索》等。该中心现已形成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硕士生、博士生培养体系,其在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探索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还将为中国大遗址保护付出艰辛的努力。

 

致谢:作者在参与导师赵荣教授的课题研究工作中,得到了导师对文章的悉心指导,在此特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J].东南文化,2001,(1):6-15.

 

[2]郭婧娟.试谈大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兼析汉阳陵的开发[J]。建筑学报,1996,(2):47-50.

 

[3]龚良.论明祖陵遗址的保护利用[J]。东南文化,2002,(3):85-96.

 

[4]祝柏林.保护遗址净化环境——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保护规划初探[!].重庆建筑大学学报,1996,18(3):114-115.

 

[5]邢心田.关于府城遗址保护及开发利用的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00,(4):30-31.

 

[6]黄光宇,李和平.山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论重庆黄山陪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J].城市规划,1998,22(3):43A5.

 

[7]袁传勋.土遗址保护材料综述[J].敦煌研究,2002,(6):103-105.

 

[8]张祖群,杨新军,赵荣.风景名胜区景观遗产的三维培育研究——以青海湖为例[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20(4):75-79.

 

[9]赵荣,张祖群,姚春丽,等。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为例[J].中国发展,2005,(1):3943,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2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规定,同时又在第三章档案管理中增加了关于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传统的管理和保护手段产生巨大的影响,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优化馆藏档案带来了有利的保障,同时也对档案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贯彻《实施办法》的客观要求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这是首次将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写进了档案行政法规,用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在 2001 年国家档案局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提出要制订《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与管理办法》。可见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已经被提上了日程,成为今后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相对于原先只是确定文件的取舍、档案的存毁及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无疑是强化档案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同时,各个时期的档案文献遗产作为永久保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分级管理和保护也是新《实施办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契机。总的来说,档案文献遗产的保o工作分为“防”和“治”两个方面,即通过合理的保管方式、有效的环境控制预防病害的发生,延长档案寿命;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破损和病害,就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恢复档案原貌。《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分级管理对档案保护的“防”有重要意义。档案分级管理的同时就意味着对价值量不同、重要程度各异的馆藏档案文献遗产采取不同的预防性保护措施。2001 年全国档案局馆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副省级市以上档案馆尝试建立档案特藏室”就是对其的具体佐证。然而,笔者认为在通过价值分级来有效预防档案文献遗产病害发生的同时,可效仿图书部门的相关举措对已经损坏的档案文献遗产制定相应的损坏等级,根据不同的损坏程度来制订相应的抢救方案,合理安排修复力量,为档案文献遗产的个性化抢救性保护奠定基础。因此,通过合理的价值等级标准和损坏等级标准对档案文献遗产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等级的档案文献遗产进行侧重不同的保管与保护将成为今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保护的角度讲,档案文献遗产分级保护模型的构建不仅是贯彻新《实施办法》的客观要求,模型中的损坏等级划分也是对新《实施办法》中等级划分的丰富。

二、合理使用和配置有限保护资源的需要

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我国档案文献遗产尤为丰富,仅各级档案馆保存的馆藏历史档案就有 3300 万卷(件)之多。但目前我国能用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资源较为有限,这就直接制约着档案馆库建设、人员引进、新技术使用和设备购置等相关保护工作的投资。因而,存世档案文献遗产的数量和相关投资的矛盾尤为突出。在现有资源难以满足所有档案文献遗产保护要求的情况下,保护工作中往往平均分配有限经费,缺乏相应的侧重点,进而相对减弱了对重点档案的保护力度,使得一些急需保护的档案文献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这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为逐步解决现有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数量众多的档案文献遗产和较为有限的保护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合理的使用和配制有限的保护资源,从档案文献遗产的制成材料和信息两方面对其进行分级势在必行。制订科学的损坏等级对档案文献遗产制成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分级,进而确定抢救中的优先顺序和操作方案;同时,制订合理的信息等级对档案文献遗产信息的重要和稀缺程度进行分级,从而对信息珍贵程度不同的档案文献遗产实施不同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因此,通过档案文献遗产分级保护模型的构建,可对其中损坏严重和信息稀缺的档案文献遗产优先采取保护措施,如有需要进而实施有针对性的抢救和保护策略,最终使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更加有所侧重、有的放矢,提高有限保护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濒危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策略的理论基础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3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维护世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区建设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畜牧水产局、区档案局、区旅游产业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自然遗产保护办:负责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指导监督区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工作。牵头抓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核心景区建设项目核准登记。

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选址核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核心景区内加工预置砖、预置板等违规违法行为。

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动植物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档案(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并制定保护措施;负责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调查评估报告;规划、建设动植物科普馆;巩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成果;落实森林防扑火措施,严厉打击毁坏植被违法行为;加强核心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物种进入核心景区;制止在核心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负责索溪峪林场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

区旅游局:负责制定景点轮休计划和旅游高峰期游人疏导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游人;建立景观档案;设立景点标示标牌;负责进入核心景区的科学考察、标本采集、影视片拍摄的管理;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区水务局:制定核心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向水体新建排污口的管理;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内挖砂,严禁堵塞河道、溪流、湖泊、山泉、瀑布和抽取地下水;制止向河道、水体倾倒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及管理;落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工作经费。

区司法局:负责将保护自然遗产资源的有关政策法规纳入年度普法宣传、普法培训和普法考试的内容,全面提高全区干部职工、景区居民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法律意识。

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核心景区车辆营运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核心景区居民生活费的发放;对核心景区建坟行为和宗教场所实施有效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知识的教育宣传,让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观念深入到中小学生心中。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核心保护区内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行为的管理。

区环保分局:加强核心景区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对大气、水、声等方面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分析,定期环境质量公报,及时提出改善措施和保护建议;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杜绝重工业污染项目落户;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科学制定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确保达标排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办理核心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协助联系地质遗迹、地质稳定性调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及拟定防治方案;制止开山、采石、采矿、烧砖瓦、烧石灰和采集化石、钟乳石、开展攀岩竞技表演等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区规划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报批工作;负责编制景区景点详规;负责抓好核心景区违法建设管理。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将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与社区文化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核心景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区畜牧水产局:牵头抓好核心景区捕鱼捉虾等管控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收集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存档备案。

各景区办事处:负责所辖核心景区景点监管,制止在石壁上题词、雕刻、作画行为;负责临时服务点秩序的管理,制止张贴商业广告行为;负责相关责任区的森林防火、违法建设的管理。

区旅游产业公司:负责核心景区垃圾清运;负责在游客集散地及门票站设立自然遗产保护科普宣传牌;负责车辆、建筑材料进入景区的管控工作。

相关景点单位(公司、公司):采取有力措施,保持经营范围内自然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做好违法建设的管控,资源保护的监管,森林火灾的防扑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全面做好自然遗产保护宣传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手册、墙报、宣传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自然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将《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法规和世界地质公园等知识在全区干部职工、景区居民、景区从业人员、全区中小学生和中外游人中进行全面宣讲,让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真抓、早抓、主动抓”的要求,做到不等、不推,主动开展工作。要结合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并分别于每年3月和11月报送区自然遗产保护办公室汇总。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4

关键词:土遗址;加固效果评估;ANSYS模拟计算;保护措施优化

中图分类号:K8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5-0150-08

Abstract: City wall sit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ancient Gaochang for their function and posit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ity, and for their historical,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value. The remaining walls have suffered from various kinds of deterioration caused by natural factors and human activities, however, including serious damage caused by basal sapping, fissuring, and general weathering. The western wall, southern wall, and part of the inner city of Gaochang have been protected and reinforced since 2005 and the conservation project has been effective to some extent, but there remain some problems regarding conservation methods that need improving. This paper calculates the stress and displacement of both consolidated and unconsolidated walls using ANSYS numerical simulation software and assesses the reinforcement effect of past conservation efforts, then carries out optimization calculations for protective methods a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ies,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conservation of earthen sites in Xinjiang.

Keywords: earthen site; assessment of consolidation effect; numerical simulation of ANSYS; optimization of conservation method

1 引 言

高昌故城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区以东30km处的二堡乡古城村,是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14世纪之间丝绸之路东天山南麓的第一大中心城镇,也是丝绸之路现存汉唐城址中唯一保存了三重城郭及原有城墙规模的古代城址。高昌故城于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作为“丝绸之路:长安和天山廊道的路网”的一个遗产地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高昌故城呈不规则正方形,选址在北高南低的台地上,因地制宜,建造了内外相套的外城、内城和宫城三重城墙(图1)。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因素,古城遗址毁坏的速度逐渐加快,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稳定患以及各种病害。为保护、传承并利用遗址价值,现有的城墙遗址亟须进行科学保护加固。基于此,本文根据高昌故城的布局及建造特点,在阐明其现存病害的基础上,利用ANSYS有限元软件模拟计算加固前后遗址体的应力及位移状态,结合已有加固工程,对土坯砌补、裂隙注浆加固、表面防风化及顶面封护等措施的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并对加固措施进行优化,以期对新疆境内土遗址的加固提供借鉴。

2 城墙布局及建造特点

作为丝绸之路上重要的军事防御单位,城墙主要由墙体及其附属设施构成。城墙从结构和功能方面划分,可分为墙体、马面、城门(包括瓮城)、角台、雉堞、城壕及城墙附属设施等。外城墙都是夯筑而成,墙体内外面收分基本相同,收分约为4∶1,与北宋《营造法式》规制基本相一致。内城墙在外城正中,现仅残存南、西两面城墙,用含有一定数量砂砾的黄土夯筑而成。内城无马面和城壕,墙体收分比外城墙大,墙体保存状况较差。宫城又称可汗堡,位于内城北部,内有一个约900m2的土台,上有塔形建筑遗址。土台西侧有下沉式庭院遗址。地面上或疏或密地分布着直径、深度不等的圆坑,但城垣不存,其分布状况已不可辨识。

3 主要病害

常年风蚀、雨侵、温差、冻融、地震、生物侵蚀及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使城墙遗址遭到了严重破坏,现存城墙普遍存在着墙体坍塌、墙基根部掏蚀、裂缝、风化剥落等病害(图2)。尤其是根部掏蚀、坍塌及裂缝,极大地威胁着墙体的稳定性。

4 墙体土的基本性质

4.1 遗址土体的物理性质

遗址土的物理性质测试均以《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为依据,分别对遗址土的湿容重、干容重、含水率、液限进行测试。遗址夯土及土坯原状土的各项物理参数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夯土还是土坯含水量均很低,且具有较高的干密度,尤其是原状夯土密度高达1.85g/cm3以上。这就是高昌故城墙体高大,且能保存很长时间的主要原因之一。

4.2 遗址土体力学性质

根据《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分别测试夯土原状土试块、泥浆试块、自制土坯试块的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仪器采用型号为CSS-88100型电子万能试验机。试块尺寸为70mm×70mm×70mm,加压速度v=1mm/min,最终试块的破坏形式见图3,试验结果均取三组平行样的平均值,如表2所示。

从所测样品的抗压强度来看,遗址土体均有较高的抗压强度,这和测得较高干密度的结果是一致的。

5 保护加固对策及创新优化

从2005年开始至今,高昌故城抢险加固保护工程先后实施了五期,其中一至四期工程已经竣工,五期工程方案也顺利获得了国家文物局的批复。回顾这四期工程,从工程实际效果看,城墙遗址虽然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加固,但依然存在不少需要提高和改进的地方。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利用城墙遗址,在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科学规律的前提下,对已竣工的城墙保护项目进行了系统总结,分析了已有的成熟技术和材料,以优化后期保护加固措施和施工工艺,提高城墙遗址保护加固工程的技术含量。

5.1 既有工程措施评估

现根据详细的现场调查、试验资料和室内分区试验资料,以有限单元法为基础,借助大型有限元软件ANSYS建立三维有限元模型,数值模拟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城墙遗址部分的受力和变形,从理论上对城墙遗址的工程加固措施进行评估。

5.1.1 计算基本假设

1) 土体为弹塑性体,采用摩尔―库伦模型;

2) 土体基本物理参数参照试验数据,取最小平均值,其他材料按常规取值;

3) 遗址顶面及凌空面为自由面;

4)荷载作用考虑最不利的组合。

5.1.2 荷载取值

1) 基本荷载数值

5.1.4 墙基掏蚀加固的评估

城墙根部掏蚀凹陷加固的有效措施是凹进行补填。高昌故城城墙,最严重且最多见的病害多为根部掏蚀,深度较浅,上方残存土体稳定性较差,土坯填补是比较适宜的方法,不但便于施工,而且不会对遗址产生震动破坏,同时也符合保护中“可识别”的原则。基于此,选取掏蚀严重的墙体为研究对象,拟采用土坯砌补措施来进行加固处理,在自重和风载荷最不利组合的作用下,利用ANSYS有限元模拟计算软件对加固前后墙体的受力及位移状况进行模拟计算。计算结果如图4所示。由图4可知,加固前墙体承受过大的拉应力,掏蚀严重部分存在应力集中现象,极易发生坍塌;并且悬空部分位移过大,亟须进行加固处理。采用土坯砌补加固后,有效地降低了最大拉应力,消除了应力集中的现象,尤其显著地减小了最大位移,仅为加固前的13%。该措施很好地满足了墙体结构对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因此,采用土坯砌筑措施是合理的。

从图5可以看出,土坯支护对城墙遗址根部掏蚀区域的加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砌筑后的效果较好,但是需要对原有城体以及新砌筑土坯表分析与定量化评估,进而确定最少干预的标准。

6 结论与展望

通过以上研究分析,我们形成了以下结论和建议:

1)从遗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来看,高昌故城遗址土具有较高的干密度和较大的抗压强度,加之较为干燥的气候环境,是高昌故城能够保存至今的主要原因之一。

2)长期的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使高昌故城亟须进行抢险加固。利用ANSYS有限元模拟计算软件,通过建模计算,评估了墙基掏蚀加固、裂隙加固、防风化加固、城墙顶面封护等及加固措施的保护加固效果,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考古研究为遗址区内一切保护工作的前提,高昌故城内现有考古工作相对薄弱,直接制约了其他工作的开展,建议系统地开展城址的考古,全面揭示遗产的价值。

4)高昌故城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现有展示设施的缺乏影响了遗产的合理利用。建议吸纳和借鉴国际、国内大遗址展示利用的先进经验,结合高昌故城遗址的特点,创新展示手段和工作方法,提高展示利用的水平。

5)土遗址保护是长期性的工作,应进行定期、不间断的保护养护和监测,以便积累病害情况和发展趋势的资料数据。建议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规程的要求,全面、持续和科学地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高昌故城区域内各类文化遗产的变化,实现世界文化遗产信息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为高昌故城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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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5

关键词: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6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7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新型城镇化;圆明园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1背景研究

1.1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发展集约型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大中小城市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结构协调、网络体系完善,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互动,产业支撑能力强、就业机会充分、生态环境优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新型城镇化下,随着保护规划的编制结构、编制深度和可操作性等各方面的研究不断提升,以及编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保护规划遇到了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现今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新型城镇化提出:“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禀赋,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防止千城一面,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这就意味着,在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全面考虑文物的地域性、民族性以及文物本身的性质和功能,根据不同地域和文物本身的不同性质、功能制定不同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并且在保护规划制定过程中要着重对地区文化特色做出认定,如北京的特色是古都皇城、胡同、四合院。

新型城镇化强调生态文明,绿色低碳。提出“加强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生态文明、绿色低碳既是针对城镇,同时也针对城镇内文化遗产的生态与低碳性提出要求。文化遗产的生态、低碳思考,既要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修缮等方式方法上得以体现,也要考虑文化遗产后期的发展与运用如何低碳。

2圆明园遗产保护现状研究

2.1圆明园历史与现状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2.2圆明园保护现状问题

2.2.1保护规划问题

1983年,《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获国务院批准,方案首次把圆明园遗址化为遗址公园。之后,由政府拨款,对遗址的围墙、园内山形水系、园内违规乱建等进行了部分重建、修复、修缮和拆迁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2000年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针对圆明园遗址公园进行了整体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编制,经文物、规划、建筑、园林等领域专家讨论评审并原则同意。

通过分析历年对圆明园遗址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总结发现,从遗址保护规划方面看,现今对圆明园的保护措施仍停留在针对遗址本身的保护上,而忽略了与整个城市建设的发展相协调,从城市整体去考虑遗址的保护与开发。

2.2.2保护措施问题

保护措施方面,只注重园内山水、建筑、植被等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原与修缮,而忽略了遗址本身所承载的文化、精神、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圆明园是皇家园林,融合了中外造园思想的精髓,它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包括皇家文化,西方文化以及全国各地的造园艺术等。其承载的文化价值是不可替代的也是值得永续传承的。因此,在圆明园遗址保护过程中应该思考如何保护传承其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向全世界展示它的辉煌文化。

图片来源:作者摄

3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

3.1保护规划应与各类规划相互衔接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编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新型城镇化对城镇化发展的新政策,保护规划遇到了文化遗产保护和城镇化发展相互协调的这一跨学科、跨领域的难题。

《文物保护法》(2002)、《城乡规划法》(200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一2005)等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涉及规划衔接的原则阐述,保护规划提出协调建议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3)保护措施协调。分析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定,遵守其正确要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在文物保护的策略和主要措施上应统一。

3.2注重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兼并

圆明园遗址由于战争时期遭到八国联军和日军的损坏以及长期以来当地居民的破坏,真正的物质遗产所存不多,但是其非物质文化遗址有着极高的价值意义。首先,它的存在价值与清王朝的兴衰和中华民族的命运分不开。对历史、民族荣辱以及北京市的兴衰存亡有着见证价值。其次,它承载着中国古代皇家文化、治国思想、造园艺术、建筑文化等,为上诉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同时也是现代北京市的一部分,是北京市生态屏障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生物多样性涵育之地。因此,对于圆明园遗址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更为重要,而在保护过程中,对于其所承载的文化准确地、真实地诠释与再现,使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并存。

3.3根据地域性制定不同的保护标准

《文化保护规划法》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保护方法与措施都有详细涉及,但它针对的是全国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甚至也可用于国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且根据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的不同,同一类型的文化遗产,其保护方法也可能会有千差万别。另一方面,若要延续遗址的特性和地域性,就该在保护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保护手法和保护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在遗产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根据遗址所处地域的不同气候特征和地理环境以及遗址自身的不同性质,编制不同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圆明园遗址亦是如此。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8

关键词:北京;大运河;遗产;保护

Abstract: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Jinghang Grand Cannal,Beijing retains a large amount of valuable heritage sites.Unfortunately,due to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changes and human activities in the past hundreds of years,many of them had been destroyed or at the brink of distinction.A proper preservation plan should be made to rescue them in time.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eservation Plan of Jianghang GrandCannal (Beijing part) briefly,and elaborates the major methods in details,which include nominating the sites,evaluating the value,scoping the protection zones and formulating the strategies.

Key words:Beijing;Jinghang Grand Cannal;resources;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9-49(5)

中国大运河,历史悠久,推动南北经济、文化交流,在世界运河史上占据着突出的地位。它主要包括隋唐大运河与京杭大运河,其中京杭大运河纵横1800公里,是世界上开凿最早、里程最长的人工河流(图1)。

北京,从隋唐运河尽端的边防重镇,到元明清京杭大运河终点的国家都城,在大运河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运河为北京提供了生生不息的条件,而北京的特殊地位及需求,也极大地推动了大运河的发展。

但近年来,由于自然变迁和人为破坏,加上保护工作不力,大运河逐渐衰败,繁华不再,北京段运河更是如此,漕运功能丧失、水源断流、水质污染严重、人文景观湮没。面对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大运河本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其保护与拯救已迫在眉睫。而且,如何在保护北京段大运河的基础上,再现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并促进区域与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出台能够全面协调和长期指导大运河保护和发展的规划体系(图2、3、4)。

1编制背景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已开始重视并逐步完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2006年5月,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春秋至清)整体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将大运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河南省)列入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07年9月,国家文物局宣布扬州市作为牵头城市,正式启动了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2008年3月,由国家文物局主办、联合运河沿岸各省市在江苏扬州召开了联合申遗会议,会议制定了运河申遗的计划和时间表,初步决定于2014年进行申遗工作,并决定分步骤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作为申遗的基础①。这是我国首批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规划,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新的课题。

北京市也积极投入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当中。2008年6月,北京市文物局委托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及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按照国家文物局出台的编制要求,共同展开《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的编制工作。该规划现已完成,并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下一步将分别上报国家文物局与北京市政府,待审批后得以实施。

2规划范围与性质

本规划涉及运河遗产河道长度约80公里,规划范围包含北京市域范围内大运河遗产保护与控制区域,面积约77.8平方公里,涉及通州、朝阳、崇文、东城、西城、海淀、昌平七个区县(图5)。此外,规划将运河遗产河道周边的生态景观环境作为运河保护的背景环境,研究范围包括运河河道两岸单侧200米的区域,面积约129.2平方公里。

本规划是北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北京市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北京市纳入大运河申请世界文化遗产范围的基本文件依据。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

3规划特点

3.1遗产认定遵循真实性原则,保证北京大运河遗产的“货真价实”

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大运河有着显著的特点――它是有生命的活态遗产。千百年来,它不断经历自然变迁和人为改造,其遗产内容也不断丰富,不仅河道、码头、庙宇、城镇,甚至沿线的风俗、传说,都是运河文化的展现。这种特点正是大运河的魅力所在,但也造成其时空范围难以准确界定的客观现状,因此遗产的构成是本次规划面临的最大难点。为保证北京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采用了如下的认定原则与方法。

3.1.1以历史研究为遗产认定的依据,整体研究北京与大运河的关系及北京段大运河的历史演变过程

规划组通过对历史资料进行研究,并结合调研踏勘、走访市民、咨询专家、考古发掘等工作,最终发现,北京历史上与中国大运河关系密切,其中隋唐时期是大运河尽端的边防重镇;到了元、明、清时期成为运河尽端的国家首都,为加强统治、巩固政权、建设都城,需要便利的水路运输,此时的京杭大运河以北京为本位,运河贯穿北京东西,与城市关系极为密切。

北京地区运河开凿的历史也颇为悠久,早在东汉年间便有了记载,隋唐时期永济渠的开凿开启了由水道运粮至北京的历史,辽、金时代开凿了以北京为漕运中心的人工运河,如萧太后河、金口河、闸河等。元代,元世祖采纳郭守敬建议,实施通惠河水源工程和航道工程,从白浮泉引水,同时采用复闸技术,修建著名的通惠河24闸,使这一时期北京地区的水利工程技术水平达到历史最高点,运河进入最为繁荣兴盛的时期。明、清两代基本沿用了元代的运河线路。到清末随着现代铁路兴起,漕运终止。

3.1.2根据历史研究,确定遗产保护的核心与主线

根据以上研究我们发现,隋以前,隋、唐、辽、金时期的北京段运河具体走线不明、技术水平不高、所留历史遗迹极少,相反,京杭大运河自元代至清末一直沿用600余年,在北京境内留下了丰富的遗产,且水利工程技术在元代达到了历史最高点,是北京运河发展最为兴盛的时期,价值最高。所以本规划以元至明清的京杭大运河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并选择最具代表性的元代白浮泉引水沿线、通惠河、坝河和白河(今北运河)一线河道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主线(图6)。

3.1.3确定北京段运河遗产构成

规划结合保护核心与主线,通过现场调研、历史资料查阅、走访知情人等方式,以“与运河直接相关、地上遗存可见、地下遗址可探、复建文物有审批手续”为筛选原则,最终确定了40余处北京段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点,并提交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大运河遗产选点专家咨询会,最终确定北京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作为北京大运河申遗工作的基础。通过以上方式,最大程度保证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图7)。

3.2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估运河物质文化遗产

在明确保护对象后,本规划采用了定性与定量两种评估方式,通过两者的结合,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保存现状、使用现状、管理现状及展示现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作为科学合理地划定其保护区划、制定其控制要求和整治措施的基础。

3.2.1定量评估

按照遗产的类型和特点,制定水利工程遗产评估表和其它运河物质文化遗产评估表。两表包括评估类型、评估子类型、评价因子三级评估体系,评估内容全面。为保证合理性,先后邀请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水利和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十余位专家,对不同评价因子的权重值进行打分,再将众位专家对每一评估因子所打分数的平均值作为其权重值。同时结合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评估依据。在确定评估体系后,动员多位对文物保护工作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对40处遗产点分别进行打分,且保证每个遗产点有两人以上进行评估。最后将每一遗产评估的总得分加以排名,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与参考。此种方式易于对每一遗产点的每一评估因子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与分析,且可通过打分排名对遗产点之间的价值高低、保存与使用状况优劣等方面进行直观的横向比较,有助于保护侧重点的确定与遗产的分级。

3.2.2定性评估

但由于受到统计数据数量的不足、对权重值确定的模糊以及打分人理解水平的不同等因素影响,定量评估的方式难免会有部分误差。为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价遗产点的综合情况,本规划还采用了定性评估的方式,对每一遗产点进行了文字性的描述。

3.3以保护遗产完整性为原则,针对遗产特点制定多样性规划内容

3.3.1完善遗产构成形式,最大程度保证运河遗产的完整性

针对大运河遗产包罗万象的特点,规划除确定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外,还选择反映运河历史变化、运河沿线曾经存在、流传至今、与运河相生相伴的地名、传说、风俗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从而形成了虚实结合的北京运河遗产形式。此外还将运河遗产的生态背景纳入保护之中。对于还需进一步通过历史考证或考古发掘的大运河遗存,规划整理形成北京市级运河遗产名单,提交市文物局继续开展工作。同时明确提出,待证明其真实性后,应纳入北京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当中。

3.3.2针对遗产点类型差异,分类别确定规划策略

针对大运河遗产类别多样的特点,本规划分类别确定保护区划划定方法,制定保护整治措施与管理规定。保护措施主要解决水源不足、水质污染、周边建设杂乱、可达性差、缺乏景观设计等问题,在管理规划方面主要由水务、园林、交通、规划和文物等管理部门,按照原管理职责,根据水利、绿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要求进行管理。而对于桥闸遗产,由于其绝大多数位于河道保护区划内,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与协调性已得到保证,因此保护区划侧重遗产本体的保护,多数仅将桥、闸本体设为文物建筑加以保护,而不另行设置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措施方面重点解决遗产本体遭到破坏、周边环境协调性差的问题,管理规划方面则主要由交通、文物部门进行管理。

3.3.3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针对遗产点所处区域、环境不同,制定相应的规划策略

针对北京大运河遗产分布范围广泛,所处区域环境状况有很大不同的特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采用相应的保护区划与保护措施制定方式。如对于河道的城市段与郊野段,制定不同的规划策略。以通州白河(今北运河)为例,部分区段位于通州新城集中建设区内,周边城市建设较多,部分区段则毗邻村庄、郊野、农田。在划定保护区划时,对于通州集中建设区内的区段,主要考虑维护遗产周边环境安全和景观协调,并考虑现实因素,参考周边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划定;对于毗邻村庄、郊野、农田的区段,则主要考虑遗产周边环境安全和整体景观协调,依据河道湖泊规划绿线范围,参考自然地形进行划定。在制定保护措施方面,提出对于新城集中建设区段,其周边建设应进行城市设计工作,结合运河核心区开发,体现运河文化,塑造城市特色景观河道;对于毗邻村庄、郊野、农田的区段,应当结合周边农田与村庄,维持自然郊野风光,减少周边农田农药使用、村民垃圾排放等,防止污染。

3.4以保护遗产延续性为原则,深入探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4.1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详细制定规划内容,实现有效保护

首先,本规划是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的保护规划,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国家文物局出台的编制要求,制定了完整的规划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北京市域范围内大运河遗产的构成形式;(2)对运河遗产进行全面评估;(3)划定保护区划并制定规划规定;(4)制定保护措施;(5)对大运河遗产管理机制提出必要的建议;(6)制定展示规划;(7)制定考古规划;(8)确定规划分期与项目实施分期规划。通过这些内容来实现对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效保护。

3.4.2在有效保护基础上,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促进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

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规划也致力于协调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一是与相关规划结合,同现实管理衔接,如划定保护区划时充分考虑了与已有城市规划的关系,参照最新的用地规划予以划定,保证其可行性,也保证未来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注重运河作为城市特色水体景观的功能,使运河真正为市民服务。三是制定展示利用规划,充分利用遗产现有展示活动与展示设施,并融入运河内容,实现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同时合理开发运河旅游资源,期望实现遗产保护、运河知识普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利共赢。四是协调与重点功能区――通州运河核心区的规划关系,在其建设发展中实施对遗产的保护。

4结语

目前,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虽然本规划性质是文物保护规划,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了申遗的需要,特别是筛选出真实性较强的运河遗产,为申遗名单的确定提供了基础,并配合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完成了北京大运河申遗预备名单的遴选和现场考察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希望为北京运河申遗工作作出贡献。

注释:

①最终确定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体系纵向由三级构成:

第一阶段:市(地区)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明确该地区运河遗产、进行该段运河价值和现状的评估,划定保护区划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为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省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全面规划,汇总各市级规划成果、在省级层面对运河遗产进行评定分级,并就省域内相关的各行业专项规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阶段:中国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汇总各省的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成果,在运河全段以世界遗产的价值评定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并以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监测要求进行保护和规划。此阶段还需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

最终的中国大运河遗产总体保护规划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基础,申遗文本将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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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德源 .北京漕运和仓场[M].北京:同心出版社 ,2004.

[3]北京水利志编辑委员会.北京水利志[M].北京:北京水利史志编辑委员会 ,1987.

[4],于德源 .中国运河史[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 ,1989.

[5]尹钧科,吴文涛 .历史上的永定河与北京[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5.

[6]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北京民俗博物馆 .漕运文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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