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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8篇

时间:2023-07-23 08:21:38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1

(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1)

摘 要:河南少林功夫作为传统武术文化的一部分,现阶段在中国面临濒临局面。为了保护与发展少林功夫,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野,以少林功夫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在通过对少林功夫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探讨如何保护和发其展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少林功夫的保护力度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河南少林功夫;保护与发展;对策

少林功夫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中的一颗明珠,其用“禅”与“武”的高度统一,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子孙。然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作为传统武术的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在一些老拳师的相继离世后一些珍贵的老拳种也相继永久性消失,为拯救中华传统文化瑰宝,不至于在我们这一代手中失传,许多武术理论研究者争相奋笔疾书,呼吁社会救救我们民族文化,并就当前武术发展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与建议。保护少林功夫,关键在维护其生存土壤,同时少林功夫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2]。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本文旨在通过对少林功夫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和发展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少林功夫的保护力度和发展方向。

1.中国传统武术文化

中华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大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哲学的本体论、古朴的周易学说、太极哲理以及五行学说、孙子兵法是中国古典哲学是武术理论的源泉,习练武术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其影响下,武术界形成了人们普遍尊崇的武德规范和标准。武术不仅要求外在的优美动作与形体美,而且还讲究有神韵,形神兼备,进而引申到崇高的思想境界,达到和谐统一。“拳起于易,理成于医”,将传统医学理论与武术相结合,使武术理论体系更加充实,内外兼修正是武术区别于其它体育项目的一大特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武术始终是围绕“武”的价值和规律发展的,它是一门特殊的技能和技艺,这也是它能在历史长河中屡经厄运而不断发展的生命活力所在[5]。

2.少林功夫的保护现状及其保护对策

2.1 政府对少林功夫的保护

社会对少林功夫的保护措施多是以宗教、文物保护及旅游开发为出发点的。国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少林寺建筑和相关文物的保护,筹措资金来修复和重建一些重要文物建筑等就是对少林功夫存在的最好的保障。伴随着近些年国家对少林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少林功夫的保护也被提上日程。相关部门也对少林寺周边环境进行了大幅度的整治,还对周边进行了新的规划,逐步形成了正规合理的文化与自然环境。随着郑州举办国际少林武术文化节,在扩大少林功夫国际传播影响力的同时也促进了民间武术文化交流,一举两得。

2.2 少林寺自身的保护

少林功夫的传承与保护与少林寺本身的功劳是离不开的。总的来说体现在对少林寺及少林功夫的品牌维护、资料搜集、科学研究、宣传等几个方面。少林寺武僧团自成立以来,多次到国外弘扬少林功夫,足迹遍及世界各大洲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国际社会各界的赞许。少林寺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仅靠少林寺在宣传、资料整理、科研等方面很难全方位涉及到,少林功夫在资料保护、传承、品牌维护及科研等方面的专业化还有待提高。

3.少林武术保护的对策

3.1 以传承为本

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传承人”是传统武术保护的重点,是武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是以形象、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口传身授为基本方式而得以延续的。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来讲,“人”就显得非常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背后精湛的技艺等。

3.2 以民间力量推进武术保护

发动民间力量,借助政府部门作用,对少林武术进行梳理、整合是对少林功夫最有效的保护。第一,建立民间武术文化遗产分级保护体系。流落在民间的少林武术拳种繁多,且分布在各地域,对民间武术文化遗产建立分级保护体系,即从中央到地方,实行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保护体系,有利于有关部门有序管理和开发,有利于服务本地域,并逐步向周边辐射。第二,对民间武术文化进行数字化整理和编目。第三,大力开展民间武术在学校中的教育。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规范下,强调整体合一,注重道德修养的原则,它不仅能让习练者通过练习少林功夫、学习和理解中国文化中的整体特点和伦理特征,还能将这些有利于人类进步与和平的知识内化为锻炼者的行为准则,取得良好的教育作用。少林功夫进入学校是传播民族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

3.3 以健全的法律保障来推动少林功夫发展

正确认识少林功夫的性质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少林功夫具有体育性、技击性、传统性和文化性的特点。从体育性看,少林功夫的套路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从传统性看,少林功夫能够受到传统知识和商标的保护。从文化性看,少林功夫将文化内涵渗透在练功的全过程,完全可以受到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还难以保护好传统武术,建议国家制定《中国武术保护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对少林功夫予以保护和扶植义务。

4.结论

少林功夫是通过中华武术得以具体表现,成为中华武术文化最有力的象征。对于少林功夫的认识,过去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和专业角度去考虑,通常称之为“少林武术”。随着社会认识的提高,人生阅历的积累和视野的扩大,少林功夫已经发展成多元文化交流为基点的文化融合体。少林功夫在面向世界推广和发展的过程中开拓创新,吸纳新的文化因素,不断获得生命之源,获得创新因素和内力,形成丰富多彩而富有魅力的少林文化,并保持自身以武弘法的特色,勇敢地接受世界体育文化一体化的挑战,创造了新的文化高点。少林功夫果敢的担当起弘扬中华武道大业的重任。少林走向世界,世界需要少林,让少林功夫在全世界闪耀光芒。

参考文献:

[1] 王龙飞,虞重干.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少林功夫的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04:58-60+81.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2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3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4

关键词:传统村落;村落资源;原真性保护;评价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识e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村落”的实物与定义自古就有,按照《史记》所说:“(舜帝)一年而所居成聚”[1],可见早在三皇五帝之时,村落即已经是百姓生活的常态,而时至今日,现代意义上所说的村落重点指自然村,它们多数都具有较悠久的历史,有些甚至还具有文化和考古学上的价值,它们所具有的民俗文化、建筑风貌、地理环境等都值得人们对其进行保护式利用,以保证中国传统文化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延续[2]。

一、传统村落概念及浙江传统村落基本情况

(一)传统村落概念

何为传统村落,关于这个概念,在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传统村落调查通知”里面有明确的说明:传统村落指的是那些产生时间较长,拥有丰富传统资源,而且具有特定历史的、文化的、科学的、社会的以及经济的价值,要加以保护的村落[3]。2012年时,传统村落一词正式取代古村落,表明我国对这一历史文化载体的充分重视与保护利用决心。我们现在既然已经认识到传统村落对于我国,甚至对于世界文化传承的重要作用,就必然要充分认识其外延的丰富性,可以进入到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为数虽然不少,但却不代表全部,而还有一些历史遗存较少,同时村落风貌并不是特别完整、没能进入到名录的村落,也应当在原真性保护的范围之内[4]。

(二)浙江传统村落基本情况

浙江地处江南,自古是中国的繁华富庶之地,文明开化较早,因为古村落可谓鳞次栉比,令人目不暇接,仅在2016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所公布的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里面,就有225个村落被列入其中,在全国占据领先地位[5]。其中丽水81个、台州49个、金华29个……可以说是蔚为大观。而且,就地域文化的丰富性来说,浙江省的传统村落也颇具特色,像丽水的大柯村清代即已产生,上下梯田、中间黑瓦黄墙的格局极具传统韵味,而其罗氏香火堂、三板桥等也颇古朴;再比如像衢州的翁源村三面环山、林泉丰美,民居依山势而建,极尽高低错落之势,具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总之,浙江省内的这数百个传统村落,均属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财富,是中国传统的瑰宝。

二、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价值及原则

(一)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价值

有研究者把原真性划分成由下至上三个层面,其一是物质层面,其二是知识层面,其三是精神与社会功能层面。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在物质层面,原真性属于遗产保护的基础,它可以让传统村落遗产变得更加完整而丰富,而知识层面上,原真性则表现为以多种形式对信息的如实记录,像文字、绘画、音像、仿制等等,在最后的精神与社会功能层面,原真性则升华了传统村落的存在价值,使之显示出其在重大历史事件、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宗教与思想变革、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节点功能,从而构成一个历史文化符号,真正留存于人们的记忆深处[6]。

总而言之,传统村落显然具有活态遗产的特性,我们强调对其加以原真性保护,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遗产所具有的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所决定的。因为我们国家的很多乡土建筑都使用了土木结构,再加上一些地区因为受到现实利益的驱动,两种原因结合在一起,难免使得物质层次的原真性受到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有必要出于长期保护的目标考虑,深入思考原真性三个层面各自的优势,并使其分别发挥最大作用,增强传统村落的抗破坏能力。

(二)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原则

在谈及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原则时,我们可以借鉴的是可持续发展理论,该理论起源于美国生物学家理查・查尔森1964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侧重于对环境危机的关注与解决,其后数十年,该理论得到了广泛发展,并与原真性保护有某些相通之处。传统村落资源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关键环节,如果袭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将会有助于村落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科学开发,其实施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文化原真性保护与发展;其二是生态原真性保护与优化;其三是社会的稳定进步;其四是经济在原真性保护基础上的进步。

三、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与评价策略

(一)明确目标

我们要把保护划分成长期与短期的两类,从而给出明确的目标和方法。借助回顾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能够发现:保护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保护的范围、保护的价值、保护的目标均非固定不动,所有的保护均需要回应到现实上来,不存在绝对统一的普世性保护目标及理论。为此,建议将保护视为一种长期的、循环上升式的过程,使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明确长期目标的作用在于文化的传统,而短期目标的作用则在于处理各个时期出现的具体问题。只有这样既有长远目光,又不为眼前现实所迷惑,才能探索出合适的传统村落资源保护之路。

(二)内部发展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传统村落并非简单的固态文物,它有人类聚居的特点,同时也肩负着农耕文明传承的历史使命,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人类文明载体。所以,从本质上讲,传统村落是发展的,也是流动化的,我们不能依简单的文物保护原则,使其维系在某一固定不变的历史时期,而是要关注到其发展性特点。内生型的发展理论指出:地区开发应当同时具有养成村落内部生长能力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让村民从保护中受益。

(三)文化自信

文化自信与内部发展类似,只是更强调精神层次的作用。首先,应当要让传统村落的居民意识到传统村落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这部分财富的价值现在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为此,有关方面可以组织专家对传统村落加以科学系统考察,对其中蕴含的文化资源加以研究,继而把传统村落所拥有的历史遗存及其它民俗文化汇集起来,且指定本村学生学习了解,让村民从小形成村落资源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传承思想,增加其文化自信力。其次,有必要让村民意识到自身利益同传统村落资源原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其投入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借助表彰突出贡献者的办法,拉近村民同资源保护工作的距离,使其作为主人翁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激发出来,真正提升参与水平。

(四)制度保障

除了国家层面的传统村落资源保护法以外,地方政府亦应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传统村落资源保护制度,这方面,邻近的苏州市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市在2013年时,即制定了全国首部以传统村落保护为目标的地方法规“苏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提出了保护主体、保护任务、资金渠道、原住民参与等多个问题,让传统村落资源的保护有了法制化的依托。浙江省也完全可以参照这种做法,给出具体的法制规范,以保证各市县的原真性保护与评价工作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

(五)协调关系

做好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工作,不能忽略保护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只有把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工作做好,才能最终达到传统村落的原真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并行不悖效果。所以,在制度层面便应先行一步,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要让管理者的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使村民参与制度得到完善,真正形成一个多种利益参与者共同协同的机制。比如最突出的一点在于,出于旅游价值挖掘的传统村落开发,便会涉及到政府、旅游企业及当地村民几方面的利益,三者的沟通平台一定要顺畅,使各方拥有平等对话的机会、纠纷处理的规则。

四、结语

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与评价工作任重而道远,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者需要从本地村落资源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传统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竭尽所能促进二者的妥善结合,利用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重功能,达到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俞龙通.文化创意的魅力――传统村落创意产业的观点与策略[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4,4:22-23.

[2]洪显政.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现状与改善观感[J].2016,1:43-44.

[3]吴良生.客家文化产业化研究[D].赣南师范学院,2014,5.

[4]⑽呐簦张薇.文脉表征与旅游产业发展[J].经济管理,2014,3:25-26.

[5]李书文,尹作升.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J].社会科学研究,2014,3:28-30.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5

关键词:羌族传统民歌 保护 开发 传承人

羌族传统民歌作为羌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几千年来羌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精神结晶,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题材广泛。它反映了羌族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历史与文化、宗教与习俗等方面,具有深刻的精神内涵。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政府机构、社会各界及众多音乐工作者均为保护、传承、开发羌族传统民歌不断努力着,从理论研究到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在保护与开发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传承人趋于老龄化”、“缺乏保护意识”、“文化空间被改变”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一一思考与解决。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非遗”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深入羌族核心区调查,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自觉保护意识

人民群众及其丰富的生产、生活是孕育与培植羌族传统民歌的沃土。近年来,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采取了许多措施保护与开发羌族传统民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多数羌族人民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仍然比较忽视、淡漠。许多羌族民众认为,保护羌族传统文化是政府、专家、相关机构的事情,与自己不相干。由此看出,群众的文化自觉意识没有很好的树立和增强,导致羌族传统民歌的保护与开发没有活水源头。因此,应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培养和提升群众的文化自觉意识,激发广大羌族群众热情参与到保护、传承、开发羌族传统民歌的工作中。如利用各种节庆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传统民歌展演;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宣传羌族传统民歌等。

二、保护民歌传承人

民歌传承人是羌族传统民歌的主人,也是羌族传统民歌重要的传递者。据笔者收集、调查,羌族民歌传承人目前主要分布在汶川县、茂县、松潘县、黑水县等地。其中,演唱多声部民歌的传承人占了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演唱情歌、婚礼歌、萨朗等类别的民歌传承人相对较少。他们中女性传承人多于男性传承人,男女平均年龄已达60岁,明显趋于老龄化。那么,如何在传承人有生之年,将他们毕生会唱的传统民歌用现代方式记录下来,是我们保护民歌的重点。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民歌传承人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政府机构在对民歌传承人进行资格认证后,每年都在经济上给予了资金补贴。同时,我国还提出了对已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歌传承人采取命名、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等。这些方式都大大鼓励了羌族各地民歌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的积极性。另外,相关专家、学者和机构单位应派专业人士深入羌族核心区的村寨寻访当地知名的民歌手,把这些民歌传承人演唱的民歌及讲述的每首民歌背后的深刻文化涵义通过录音、录像等高科技的手段把声音和图像保存下来,为以后进一步研究与传承羌族传统民歌留下宝贵的音像资料。

三、改变传承方式

羌族传统民歌的原有传承方式主要是以自然传承模式和家族传承模式为主。其中,自然传承模式是一种以地域为框架的音乐传承模式。这种传承模式通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传承往往在潜移默化中完成;家族传承模式是一种以家族或家庭为依托的音乐传承行为。①即:羌族群众一方面是通过从小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学会了本民族民歌;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口耳相传”的家庭(族)传承模式传承民歌。笔者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当地羌民,了解到两种传承模式中自然传承的情况颇多。另外,民歌传承的最大特点是一种人与人的“活态”传承形态。但目前羌族民歌传承人逐渐趋于老龄化,加之,受现代文明的影响和多元文化的冲击,许多年轻一代都远离家乡赴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城市打工、求学。除了羌历新年、瓦尔俄足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外,很少回家,留守在山寨的大多数是老年人和儿童。这些年轻人中,大部分对羌族传统民歌不感兴趣,也意识不到保护与传承本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长此以往,这些内涵丰富的羌族传统民歌后继乏人,随着民歌传承人的一一去世,羌族传统民歌将加速步入濒危的边缘。那么,改变原有的传承模式迫在眉睫。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有许多专家、学者陆续深入羌区对羌族传统民歌进行了搜集、整理与研究,并将其保存或出版,但是,这种方式仅仅是一种静态传承。而羌族传统民歌作为一种“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我们突出其“活态”的特征,维系其生命力。因此,我们的保护工作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以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的保存,而应该通过校园、社团、舞台化等多种方式进行民歌传承。如将羌族传统民歌纳入大、中小学音乐课程的教学内容;或有意识邀请民歌传承人进课堂展示、讲解、传授;或通过相关机构或单位成立羌族传统民歌社团或民歌传习所等。

四、保护生态环境

羌族传统民歌存活在羌族人民日常的生活之中,伴随着群众的喜怒哀乐,是用一种人与人“活态”的方式进行着传承。因此,羌族传统民歌要得以保护,就需要羌族人民在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下进行正常地生产与生活,在节庆、婚俗、祭祀等活动中从事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事项。但是,在社会高度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羌族人民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接触了现代文明、穿上了时装、用上了手机、玩上了电脑、看上了电视……加之,在5.12汶川大地震中,羌族的“生存空间”和“文化空间”受到严重的破坏。更加促使了许多生活在羌寨的羌族民众纷纷下山到县城生活,而县城中有条件的家庭则选择到成都、绵阳等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定居生活。他们逐渐远离了自己的母语群和传统文化圈,接受着外来强势文化的冲洗。这些变化,导致羌族传统民歌逐渐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社会环境。因此,政府部门与相关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羌族核心区的生态环境,鼓励羌族民众在原生地生活、生产,多参加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活动,才能使古老的羌族民歌得到真正的传承与保护。

五、合理利用高校

高等艺术院校是传授知识的场所,也是保护、传承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平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逐渐认识到地方高校是传承与保护地方文化的主力军。而羌族传统民歌作为四川特有的传统音乐文化品种,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和音乐风格。那么,四川省内的高等艺术院校及综合类艺术系应发挥地方优势,合理利用高校资源,坚持以人为本,让大学教师和学生成为传承、保护、开发羌族传统民歌的新生力量。就目前情况来看,四川音乐学院在这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一,建立了相关机构,并将羌族传统民歌纳入了教学体系。(1)在5.12汶川大地震以后,四川音乐学院成立了藏羌文化研究院,重点研究藏族、羌族的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等方面;(2)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音乐舞蹈系目前开设了羌藏歌舞表演专业,重点教授羌族与藏族的传统歌舞。其二,理论研究方面。(1)以羌族民歌为论题的论文已发表十余篇。如朱婷《浅议羌族传统民歌的分类》、陈万等《论羌族民歌的音乐特点及保护策略》、朱婷《羌族多声部民歌研究》、李征《羌族民歌的保护与羌族文化的传承》、佐世容《关于演唱羌族民歌的几点思考》等;(2)以羌族民歌为研究对象申报了相关科研课题。如文化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重点课题《四川北川羌族与平武白马藏族民俗艺术的综合开发利用》、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羌族歌曲在高等艺术院校声乐教学中的运用与演绎》、四川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羌族传统民歌的保护与开发》、四川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藏羌演唱技法比较研究》等。其三,探索实践方面。(1)学校教师对羌族传统民歌进行了再创作。如合唱作品《羊角花开》、无伴奏五重唱《云朵上的山寨》、独唱作品《捧起咂酒唱起歌》等;(2)用“舞台化”的方式呈现。由笔者与四川音乐学院声乐专业的两位青年教师陈辉、佐世容共同组织、策划了四川羌歌专场音乐会及大型原创羌族音乐诗剧《花儿纳吉》。另外,笔者认为,羌族传统民歌还应纳入高校艺术类专业《音乐赏析》、《艺术欣赏》、《民族音乐概论》等课程的教学中,并不定期邀请民歌传承人进课堂,把古老的羌族民歌教给大学生。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定期举办羌族传统民歌专题讲座、音乐会及开展学术研讨会,实现从理论到舞台表演的多手段综合性教学方式。

六、开展调查研究

自上世纪50年代以后,在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羌族传统民歌的搜集、整理、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如已出版羌族民歌著作9部;发表羌族民歌相关学术论文60余篇……但结合当今世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趋势和研究方法来看,羌族传统民歌的研究还相对滞后,研究范围较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相关机构、部门及研究人员应对羌族传统民歌展开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调查研究应分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广泛、全面地搜集、整理羌族传统民歌的相关文献、音频、视频等资料,并进行系统分类,对已有成果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对羌族传统民歌的种类、数量、现状及传承人情况开展全面普查,并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第三,将挖掘、整理、抢救的资料通过学术论文、著作、音像等方式出版发行。通过这些方式,为羌族传统民歌保护与开发的后续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七、推广羌语教学

语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一个民族的文化、历史、民俗等方面的传承,都要依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然而,羌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遗失了传统文字,只剩下了本民族语言。因此,羌语成为传承羌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纽带。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许多羌族民众逐渐远离自己的母语群,到成都、绵阳等大、中型城市学习、生活,他们很少讲羌语,也没有意识羌语传承的重要性。目前,除了生活在偏僻羌寨的中、老年人还在用羌语进行日常交流外,大部分年轻人和儿童都不会羌语或不讲羌语。长期下去,羌语将走向濒危、甚至消失。而羌语承载着羌族的传统文化,加之,用羌语演唱的羌族传统民歌数量极多且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因此,必须大力在羌族核心区推广羌语教学,让孩子们从小学习羌语,养成用羌语交流的习惯,在羌语的环境中尽情歌唱本民族优秀的民歌。只有这样,传统的羌语歌曲才能在母语环境中得有合理有效的传承、保护与开发。

综上所述,羌族传统民歌作为羌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突出代表,具有“高度的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成果形态的易逝性”②等特点。因此,笔者在“非遗”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羌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上几点浅薄的建议。期望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能加入到进一步保护与开发羌族传统民歌的队伍中。

参考文献:

[1]贾银忠.濒危羌文化——5.12灾后羌族村寨传统文化与文化传承人生存现状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9.

[2]贾银忠.中国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3]宋显彪.羌族音乐文献索引(1949-2009)[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5]朱婷.浅析羌族传统民歌的分类[J].大众文艺,2013,(08).

作者简介:

朱婷(1983--),羌族,四川汶川人,民族音乐学硕士,四川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西南少数民族音乐。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2SB328。

注释: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6

>>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纵论 关于旅游开发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的几点思考 浅谈旅游开发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刍议以旅游开发促进边疆跨境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旅游开发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 云南边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研究 新疆文化产业与民族传统文化 浅谈现代化进程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艺术设计创新与民族传统文化 浅析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下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形声字字形与汉民族传统文化研究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研究 民族传统艺术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互动研究 基于“数字包装”下的甘肃独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研究策略 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及旅游文化商品化探讨 土家族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苗侗民族传统工艺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研究 论民族传统文化对旅游业的影响 旅游开发对民族传统文化性影响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刘晖.旅游民族学[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123-561.

[4]王国明.土族〈格萨尔〉说唱艺人调查及保护对策研究.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9(3).

[5]苏一星,高成军.甘肃特有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5).

[6]徐赣丽.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桂北壮瑶三村考察[M].民族出版社,2006:179-184.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7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积极保护;整体创造;南京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3-04(9)

4 “渐进更新论”――以南京老城南的复兴为例

渐进更新论倡导渐进更新,即“有机更新”的手法和“渐进改善”的程序。渐进更新论认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的进步要靠真实的行动去推动。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是居民今天仍然生存的空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年缺乏维护,建筑多已变得破败,缺少基本的配套设施。因此不能无视居民要求改善生存空间、拥有现代化生活权利的呼声,不能简单否定更新,讲保护仅停留在口头上。同时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是在长时段的发展进程中,由许多参与者共同创造、逐渐形成的,因此历史信息丰富、文化内涵深厚、空间丰富多元。同时这些地区往往也是社会结构、产权制度十分错综复杂的地区,私房、公房、经租房政策不一,原业主、老住民、后租户需求不同,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而不能仅凭事前的简单调查,以及简单的多数居民的呼吁改造就做出一次性简单改造的决定。对于这样的地区,用简单的一蹴而就、大拆大建的大规模改造,将使得丰富的历史信息被粗暴处理,深厚的文化内涵被简单覆盖,丰富多元的空间关系难以留存,同时复杂的产权纠纷、历史保护的社会呼吁也将使得这种方法难以为继。这样错误一旦犯下,就再无纠正的机会,今后再无法通过渐进改善理念、通过试点实践一一总结反思一一完善再实践来不断改进完善保护工作。

渐进更新论倡导小尺度的有机更新方式。关于有机更新,吴良镛先生提出:“城市永远处于新陈代谢之中,居住区内的住房更是如此,城市的细胞总是要更新的,保留(相对)完好者,逐步剔除破烂不适宜者”。“规划建设时,新的建设宜较为自觉地顺其肌理,用插入法以新替旧,一般无法全面推倒重来”。同时渐进更新论将历史城区、历史地段的复兴过程视为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提倡通过试点项目积累经验,不断反馈完善,直至找寻到解决复杂敏感问题的妥善之路。西方历史文化和旧城保护实践也表明,保护实践过程是“一个强调连续而非断裂的有机过程”,“一种累进重读(incremental rereading)的规划过程”,强调将每一次建筑整治或插建、功能改善或调整都看作是对以往的“医治”,是历史城区对于现代适应性的一次尝试。

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为悠久的地区,在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大量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清以后,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手工业的逐步衰落以及南京城市发展重心的逐步北移,老城南赖以繁荣的经济基础发生变迁,再加上太平天国、清军攻城、抗日战争等战乱影响,老城南逐步衰落并繁华不再。今天的老城南在物质、经济、社会空间上日趋“边缘化”,呈现出一种整体性衰败。目前老城南地区房屋已大多破旧不堪,严重损坏房占60%以上,险房占2.5%,90%居民家中无独立厨房、卫生间,地区内几乎没有现代化的市政设施,供电线路严重老化,城南地区发生的火灾60%以上由电路老化引起,消防现状令人担忧,消防车难以深入居民密集区。因此,每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有提案建议改造,居民改造呼声强烈,2006年地方政府决定启动改造工程。但是由于改造方式不当,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和批评,地方政府十分委屈,认为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初衷未得到社会的理解。

老城南的复兴必须以文化导向的综合发展战略为支撑。悠久的历史给老城南留下了丰富的历史积淀,明清“金陵四十八景”中有七处位于老城南,包括凤凰三山、杏村沽酒、秦淮渔唱、楼怀孙楚、桃渡临流、来燕名堂、长桥选妓。如果将相邻的历史资源一起考虑,还有长干故里、报恩寺塔、莫愁烟雨以及李渔芥子园、沈万三故居等。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有形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消失,但即便如此,尚存的历史文化资源、加上脍炙人口的诗词名篇以及老城南作为市井文化代表地的丰富民俗,都是老城南复兴的宝贵文化资源,因此必须要明确老城南发展的文化引领定位,以丰富的历史资源为当展的动力,整合传统价值和现代功能,赋予历史地段新的活力,通过文化环境和活力的再造带动老城南人居环境的改善。

老城南的历史文化复兴,基础是尚存的历史遗存、历史格局、历史肌理和传统风貌,虽然老城南的历史风貌已经受到现代化建设的较大影响和冲击,但是仍有:(1)大约1平方公里的地段内相对较好地保存了传统的肌理和格局,许多的街巷的历史可上溯至明甚至更早的六朝时期;(2)地段内传统的街巷尺度以及沿线的传统建筑尺度仍得以保存i(3)地段内现状建筑质量虽已较为破败,仍有不少历史建筑和传统构件散布于地段内:(4)这些地段,虽然当代物质空间较为破败,但是破败的宅基上曾经有过动人的历史事件,如周初读书台、李渔的芥子园等等。它们是老城南这个业已十分衰败地区的残存文化骄傲,是实现历史地段文化复兴的最后寄托,也是南京这座城市追寻明清以前、乃至六朝风华的物质空间载体,因此必须尽全力保护,并努力在此基础上寻求当代复兴。

老城南的当代复兴,还需要具有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引领。对此吴良镛先生2006年在参观白鹭洲公园改造后曾经指出:“昨晚看到秦淮河的改造与东城白鹭洲的更新结合了起来,因为在夜晚一走而过,难以作科学的判断,但值得欣慰的一点是:河岸打开了,扩大了公共活动空间,人们可以欣赏到秦淮河的美景;百姓载歌载舞,一片欢乐气氛,为旧城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使我联想到威尼斯的城市节日庆典。联系到门西地区,似也可以找出另一种途径加以综合创造。例如,‘胡氏愚园’再建并非一切照旧,而是在原有基础上再创造(reinvention),再发现,从旧环境中找出新的片段,找到新的灵感,借题发挥,力求在这片衰颓的地区再现新的生命力”。笔者认同吴良镛先生提出的老城南改善和复兴应分别从门东白鹭洲和门西愚园的活力重塑做起,给历史地段增添当代活力和生机,逐步由点及面,有序带动并引领老城南整个地区的逐步复兴。

5 “整体设计论”――以南京历史文化空间网络构建为例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创造的关系,吴良镛先生曾精辟地指出: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与文化环境的创造同时并举,不能脱节。“我们必须认识到,光靠保护既有遗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物的整体保护工作同新环境的创造工作融为一体,即在保护的同时更要进行开拓创新”。由此整体设计论强调保护利用思考要综合、创造要整体。所谓思考综合,是指要综合考虑历史背景、建筑功能、艺术表现、建筑造型、周边环境、人文内涵、当代活力等多种要素;所谓 创造整体,是指要“在变化中求统一,在纷繁中求整体”。吴良镛先生曾引用中国古代《释名》中“巧者,合异者共成一体也”道出了创作的真谛,“在可能的条件下,把一些可以共通的东西加以梳理、概括、整合,包括将东西方建筑文化的某些方面在新的基础上加以互补、融会,并根据变化中的实际情况加以创造。果如此,我们就有可能达到多样统一(unity from diversity),和而不同(unity from difference),乱中求序(order from chaos)”。

整体设计论倡导思维的整体综合融贯,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要有新老联动的空间战略,建立以历史资源为支撑、以文化廊道为串联、历史和当代有机融合的城市空间特色系统;在详细规划层面,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历史城区中形成可感知、可深入体验的真实历史文化环境:在建筑设计层面,要在认真保护历史建筑的基础上,重视新建筑设计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塑造。在城市空间体系架构上,整体设计论要求综合思考城市的历史文化地标点的精心设计、历史文化廊道的串联整合、以及整体历史文化网络体系的构建。

南京阅江楼即是较为成功地运用历史资源塑造当代文化地标的案例,它的重塑改写了狮子山600多年来有记无楼的历史。李瑞环登楼时题写了“登楼阅世,抚今追昔;望江怀古,鉴往知来”,并说“修建阅江楼是件好事,后人定会给予很高评价。江苏才子多,可以找名人再写《阅江楼记》,说明为什么六百年有记无楼,今天却有楼了,但是,不光讲一时一事,不光讲南京,还要讲中国人,讲中华民族,讲中华大地的凝聚力,讲一代比一代强。总之,要借题、借景,发挥好”。李瑞环同志的话清晰地阐明了历史资源、传统文化如何可以被当代加以综合运用,虽然他更多的是从政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角度,但对城市规划建设一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阅江楼的建成,使得南京城西北、乃至长江沿线缺乏文化地标的状况得以改变,纷至沓来的游人给原已被边缘化的下关区带来了活力和人气。随后在阅江楼周边,历史资源天妃宫、静海寺相继重塑。今天这一地区已经成为南京重要的历史文化景观,它的形成带动了下关区老百姓人居环境的改善,原已衰败的下关区从市民心目中原先的“下之角”变为宜人的居住选择地之一。

对此吴良镛先生指出:“设计难点在于当今的现代建筑理论思潮如何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南京这个具有深厚文化积淀的场所中合适的表现出来的问题,即建筑如何既有现代感又有历史感7要体现地方文化。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一个如何求新的问题”。现该项目已经落成,获得社会广泛的好评,不日布展完成后即将开放。

关于历史文化廊道的建立,重要的是挖掘并串联线型空间(河流、历史轴线、道路等)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南京而言,最重要的历史文化廊道莫过于明城墙和秦淮河。以内秦淮河为例,它是南京的母亲河,历史上南京最早的几座城池,如冶城、越城等,都分布在其两岸。随后两千多年,秦淮河及其两岸始终是重要的历史舞台。关于十里秦淮对于南京的意义,吴良镛先生曾经精辟地将之概括为历史老城南的文化走廊和空间骨架,可以建设连缀成中华门门西门东的项链。前不久,南京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了秦淮河环境整治工程,目标即是吴良镛先生提出的重整“十里秦淮”。规划内容包括:(1)保护历史建筑、历史环境和历史风貌;(2)贯通十里内秦淮河,在外秦淮河水质改善的基础上实现内外秦淮河联动,改善水环境和城市环境;(3)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设施配套水平;(4)依托历史资源、民俗文化,复苏秦淮河。经过规划整合重塑后的秦淮河将重新串联沿线的历史记忆,有望形成一首包括序曲,终曲和三个乐章组成的南京历史文化乐章。

关于历史文化网络的构建,重点是“将孤立散存的点状和片状结构变成更具保护意义的网状系统,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对提升历史城区整体价值的重要作用”。要跳出孤岛式的保护模式,必须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联系性和系统性。笔者认为,历史文化网络的构建可以借鉴景观生态学的理念,建立“基底-斑块-廊道”的空间网络,使历史文化的保护从断裂的结构、片断走向包含多样性和连续性的系统。具体的构建手法包括串联、织补、延续和发展四种手段:(1)串联,通过历史轴线、传统街巷、特色商业街、水系、绿带串联各类历史资源、文化空间和公共活动设施;(2)织补,在消失和中断的历史空间和环境中,通过恰当地添加与之协调的建筑和文化设施织补历史肌理和历史格局;(3)延续,通过道路、视线廊道、景观轴线等延伸历史轴线和历史文脉;(4)发展,通过塑造新的能够体现传统精神的文化空间,通过文化线路的拓展,不断丰富发展新旧融合城市文化网络空间。

通过上述空间手法的重组,南京可以重新组织城市的节点、界面、轴线和公共空间等,让众多的历史资源点成为南京星罗棋布的“文化基质点”,让历史环境相对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成为富有文化内涵、空间特色的“历史文化斑块”,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文化线路、秦淮河、明城墙风光带、明外廓历史之旅,乃至林阴道、旅游线路等线型文化廊道,串联整合上述“基质点”和“文化斑块”,通过发掘、激活“历史节点”;对其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公共空间的营造,强化“文化特色片区”,将重要的特色片区和公共空间串联整合起来,组织到现代城市结构中,构建南京城市空间的艺术骨架,并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之美。

6 “文化传承论”――以历史南京城营建传统的传承为例

文化传统的传承,在现实中往往被简单误读。由于对文化传承的简单表层理解,形成了现实中两类错误的倾向:一种是割裂传统,认为当代社会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先人的经验难以学习借鉴,一味强调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另一种是冻结传统,忽视传统文化传承中的新时代特征,在当代社会仍然简单复制传统风格建筑。事实上,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历史南京城在建造过程中,形成了营建的宝贵经验和传统,它既与北方的都城有共同之处,又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典型反映了中国江南都城的建造艺术成就,包括:

(1)人工建造与自然环境互动关系的建立。南京曾被彭泽描绘为“千年壮丽山为郭,十里人家水绕楼”,是我国以《管子》为代表的“天才地利”规划思想的典型代表。中国古代城市观念是建设者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融入了对于自然山水的审美,历史南京城的每一次空间演变,都是利用和改造山水形势的结果,并产生了“天人合一”的城市景观特色。

“城市布局中视地形因素,将山水、园林等融入诗情画意的城市景观营造中”,明代南京著名的金陵四十八景中,一半以上都在城外的自然山水环境中。“山还是那个山,水还是那个水,但有了李、杜题韵,东坡游记,立即光彩照人,‘落花流水皆文章’,涌出了无穷的想象力”。

(2)历史空间的继承和文化的包容发展。正如吴良镛先生指出的:“江南建筑文化早已非原本江南的‘本土文化’或‘初民文化’,而是一直汲取、融合了不少中原文化,甚至海外文化,因此‘开放性’和‘善于吸收异质文化’可以作为江南建筑文化的重要特征,这也是江南地区文化昌 盛、后来居上的重要原因”。南京城在近2500年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多个朝代的变迁,其建设都在因应承袭历史格局的基础上发展完善,形成一种既连续又变化的空间和文化发展态势,历史南京城正是在不断的文化碰撞中继承、扬弃、发展。

(3)重要空间的设计和场所的塑造。封建帝国时期城市最重要空间和建筑莫过于帝王的宫殿,今天人们盛赞明清北京城市和故宫之壮观,却很少知晓明清北京“凡庙社、郊祀、坛场、宫殿、门阙规制,悉如南京,而高敞壮丽过之”。明南京宫城、皇城、乃至都城轴线合一的模式,既是南京特殊的地理条件使然,又很突出的表达出金陵王气,它也成为后明成祖迁都北京时设计故宫的蓝本。南京明故宫开创的宫殿格局形制和礼制建筑,是十四到十九世纪中国都城建设的重要原型。

(4)整体城市规划设计的营建传统。西方传统的城市是以城市轴线、广场和公共建筑为空间核心自然生长的城市。相对而言,中国传统城市无论是选址还是布局都是整体设计的产物。正如吴良镛先生指出的:在中国古代的城市建设中,城市的规划和设计是同一的,在进行城市规划和总体布局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内容,努力将城市规划与设计相结合,城市与自然相结合,将城市、园林、建筑与工艺美术相结合,以臻至城市整体和谐的境界。这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体系的特色,在历史南京城各个主要历史时期都有所体现。如明南京城集中国南北方历代都城建设之大成,并有所创新,既符合都城礼仪要求,又实事求是因应当时的都城发展需要,妥善处理了新宫与老城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严谨与宽松、规整与自由的和谐共存的空间美感。尤其值得称道的是:由于其布局合理,与山水有机镶合,其奠定的城市格局历经600年未能突破,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的南京,充分说明了明初南京城整体设计的科学合理。

上述传统在当代的运用必须结合变化的时代特征,对此,吴良镛先生曾经明确指出:南京并非一个活在过去的城市,过去因为对今天和未来的价值而具有意义。我认为,以南京的山山水水,还要加强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到走向文化城市的创造,提高城市的文化竞争力。而在传承历史传统、创新当代文化时,既要深谙传统的精华,又要洞悉时代的变迁。同封建帝国时期的都城营建相比,当代城市建设发展的变化节奏、变化规模、变化内容、变化尺度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工业时代的城市景观和特征,完全不同于小农经济时代的城邑。因此认清历史的发展和变化是重要的,因为它将决定我们采用什么样的态度和方式传承历史和传统。诺伯特舒尔茨将历史的变迁归纳为三类:实用的变迁,社会的变迁,和文化的变迁。从实用的变迁来看,当代城市的功能远较传统城市复杂,商务楼、综合体、会展中心、交通枢纽等各种新建筑层出不穷;从社会的变迁来看,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等级、秩序等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人口的流动性,社会发展的民主意识都使得今天的城市更加多元,更加重视多元人群的包容平等i而从文化的变迁来看,今天的城市已经很难用一种秩序、一种道德规范、一种文化来约束,多元文化并置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文化的影响下,传统文化的形式已不可能“以不变应万变”,但是传统文化的合理精神却可以也应该在当代传承。

关于“人工建造与自然环境互动关系的建立”的传统,我们必须看到:当代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使得原来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及平衡的关系被打破,“在目前高速度、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中,这种城市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融合无意间似乎被遗忘了”,因此传统精神的再利用、再建和自然环境的互动关系,必须考虑到这一时代的变化。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已不是曾几何时的豪迈改造自然,也不仅仅是传统的顺应自然,而是强调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的生态修复、生态系统的构建,因此南京需要从“山水城林有机相融的小南京城”,走向“山水城林有机相融的大南京都市区”,在更大的发展需求空间中,构建城市和自然有机镶嵌的空间系统,在南京都市发展区范围内构建“多中心、开敞式、网络化”的组团空间结构,并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城市。

关于“历史空间的继承和文化的包容发展”的传统,我们必须看到:当代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在剧烈地改变着历史空间和当代建设的图底关系。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的建设量,甚至有可能超过千年累计的总和。在此背景下,历史文化遗存显得尤为珍贵。今天我们需要对历史有更多的敬畏。随着南京城市不断向外拓展,不仅要高度重视中心城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对历史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利用也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在保护市域文物古迹、古镇古村、环境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山水环境的基础上整合发展的资源,把历史空间的继承和当代新文化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关于“重要空间的设计和场所的塑造”的传统,我们必须看到:当代城市重要空间的定义已经发生变化,城市不再是帝王将相的城市,而是市民的空间。如果说原来的场所强调等级的秩序,当代的城市空间则追求宜人的环境,空间的塑造更加强调场所的开放性、市民的可参与性。以南京秦淮河水系的规划建设发展为例,内秦淮河更多表达的是历史文化及其传承,外秦淮河更多表达的是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的有机结合,尚未开发正在规划中的秦淮新河则可以突出“新秦淮、新意象、新体验”,以新体育、新休闲、新商务、新人文、新技术为构思,形成同样具有文化意义和内涵的趣味公共空间,但更多地表达时代特征。

关于整体城市设计的营建传统,吴良镛先生曾经指出:“无论过去、现在抑或将来,江南建筑文化都应该区域、城市、建筑群、单体建筑以及建筑细部浑然一体,是规划、建筑、园林的整体创造,是经济、科技、文化、艺术、自然等的有机融合”。由此出发,笔者针对在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城市的“品质空间”极易受到侵蚀的现状,提出了要针对城市“品质空间“设计“特色意图区”规划管理制度。所谓“特色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历史风貌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育需要特别保护、控制和塑造的区域,包括三类,即“自然山水展现区”、“历史文化展现区”和“现代风貌展现区”。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笔者牵头组织编制了”南京市空间景观特色意图区规划”,其核心思想是用整体设计的思想保护、串联、整合城市的品质场所和公共空间。

7 “发展协调论”――以南京的城市定位和战略为例

基于南京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南京城市发展的文化定位可以概括为:中华文化枢纽、滨江宜居生态城市、国家重要创新基地。

关于中华文化枢纽,历史上南京就是世人瞩目的文化中心,有“天下文枢”、“东南第一学”的美誉。六朝时期,南京作为南北文化交流中心,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六朝文化”。在明清、民国时期,南京则成为内陆文化与海外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交汇之地。同时,南京崇“文”重“教”的历史,又使其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如今,南京作为全国四大科研教育中心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科研教育机构和雄厚的人才储备,万人拥有的研究人员数和大学生数都位居全国前列。这些丰富的文化科教资源和悠久的城市发展历史造就了南京“中华文化枢纽”的历史定位。

关于滨江生态宜居城市,南京是环境优良的绿色城市,境内宁镇山脉丘陵起伏,长江穿城而去。秦淮河蜿蜒其间,玄武湖、莫愁湖镶嵌东西,钟山龙蟠,石城虎踞,“山水城林”融于一体,绿化覆盖率达到46%,森林覆盖率达到23%。南京人文环境优越,文化包容性强。南京城市尺度适中,大部分人的通勤时间在30分钟左右。南京第三产业主要集中在主城,第二产业基本分布在城镇,既保持了城市的活力,又保护了主城的环境,避免了大城市“蔓延”发展的城市病。将南京定位为生态宜居滨江城市,有利于凸现南京的滨江特色、山水特征、宜居特性和生态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南京的人文内涵和人居环境水平,提升城市的发展要素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

关于国家重要创新基地,南京具有丰富的科教文化资源,具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基础和条件。定位于国家重要创新城市,不仅符合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导向,有利于推动南京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保守意识和传统体制束缚,在新一轮发展机遇中提升南京的竞争力,也有利于释放南京巨大的科技资源潜力,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南京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科技服务能力,从而巩固南京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

在城市发展的空间战略上,则要建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城市综合发展战略相互配合协调的空间格局。过去囿于城市经济实力和时代的局限性,南京城市发展一直局限在老城的近50平方公里范围内,现代化的建设与古都的历史文化空间相互重叠、互相冲突,不仅阻碍了城市功能的提升,也给古都格局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经过对以往发展的深刻反思,2001年南京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提出了“老城做减法、新区做加法”的空间战略,通过一加一减的一疏一导,既改善老城的人居环境,松动老城历史文化保护的空间,又加快新区新城的建设发展速度。

在“建新城、保老城”战略的指引下,经过2002年以来几年的建设,这一空间战略已经取得了正面的成效,原本聚焦在老城的开发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老城高层建筑加速聚集的态势有所扭转,土地投放的重心完全转向,城市建设的重心跳出了明城墙内的老城范围,城市结构从过去单中心简单外溢蔓延逐步转为多中心组团式有序发展,为南京作为特大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空间架构。在城市空间战略的支撑下,南京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地区生产总值排名从18个城市中2000年的第12位,跃升至2005年的第7位,上升速度非常之快。这说明一个正确的空间战略可以在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同时,获得良好的经济综合效应,实现历史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综合双赢。

8 “社会支撑论”――结合南京实践的相关思考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之所以困难,是因为这是一个涉及立场和价值观的社会问题,涉及巨大的利益,涉及众多的利益群体,因此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归根到底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社会问题。社会的问题应该靠社会来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支撑和协同。传统保护规划的致命弱点是把历史文化保护视为专家和个别部门的一项技术,而忽略其社会属性和公共政策属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在国家的保护体系基础上,主要还是由少量专家来推动的,保护工作过于专业化和缺乏群众基础,必然会影响到保护的社会实效,完全依赖保护专家的不辞辛劳和四处奔走呼吁是远远不够的。

关于法制规范,结合南京的现状,笔者认为应推动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制定:二是按照新出台的《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的规定,积极推动重要近现代建筑名录的分期分批公布;三是逐步将历史文化保护不同环节、层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如针对南京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的特点,应进一步修改《南京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涉及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建设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的地下文物勘探快速应变机制,健全相应的文物通报制度,以加大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力;四是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历史文化保护技术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简单机械地照搬现有国家和地方标准,而应该采取不同于一般地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来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管理。在地区交通组织、市政配套、建筑安排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应结合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要求来制定。

关于组织保障,一方面,倡导政府组织机制的创新,通过多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统一部门和各层级的保护行动。另一方面,推动政府治理结构向“管治”的转变,发挥多元主体的参与作用,尝试建立长效的协商机制。鉴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要求,可建立专家委员会全过程论证监督制度,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从历史文化保护与更新项目规划总图到单体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环节负责咨询论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历史文化保护与更新项目的规划和详细实施方案必须社会公示,才能审批实施,审批后还应同时在现场、网上公示,其间还应该举行专场公众意见咨询会,面向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由项目的规划师或建筑师现场答疑和接受质询;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敏感性项目,可采取多部门联合听证的方式。

关于财务支持,可借鉴西方各国历史保护的经验,尝试建立和创新财政扶持机制

建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基金,每年可从地方财政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该基金,该基金重点资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项目,若时机适合,还可尝试实行市场化、证券化募集资金的方式,实现多元化融资;改革区县政府的以经济为导向考核制度,基于其资源禀赋、主体功能,建立差别化考核制度,其中对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区县相应调整或降低GDP考核指标,而通过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更多的财政扶持,实现区域发展均等化目标。

关于体制创新,要逐步探索与历史保护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一是要尝试建立历史文化街区运作模式的创新,改变传统单一项目就地平衡运作的方式,探索在更大范围内,综合考量历史文化保护的社会、经济和长远效益。同时,就单个项目的运作而言,可试验性地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如公私合作经营;二是可考虑建立产权转移的有效机制,针对那些具有清晰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在政府许可并捆绑保护责任的前提下,可允许上市交易。基于明晰的产权关系,可建立对历史建筑进行税收减免和强制维修的管理政策:三是要逐步健全社会性保障的配套制度,如出台适应多元化需求的居民安置措施,明确老城改造后居民回迁率,改造前后的人口密度问题等。借鉴西方经验,在城市更新与改造过程中,在居民、基本的服务设施、教育设施等方面保持其原有结构,并通过更新给老城以新的内涵和活力。

关于保护行动的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应该分时序、分区、有重点地在政府主导下,以项目形式逐年加以推进。政府相应需建立并明确年度实施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下,结合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实施目标,落实具体保护项目、安排相应的资金预算和明晰涉及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另一方面,对上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回顾评价,认清问题,总结经验,为制定下年度实施计划提供参考和依据。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点篇8

关键词:文化生态;传承与发展;管理体制;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61-01

一、保护农村手工文化产业的文化生态系统

传统手工与周围的文化生态系统紧密相连。文化生态学是对社会文化的综合、整体、全面的研究。司马云杰指出:“所谓文化生态系统,是指影响文化产生、发展的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生计体制、社会组织及价值观念等变量构成的完整体系。”传统手工文化生态系统包括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其处于特有的文化分层、生活形态、居住形式、生存环境中。所有的这一切如自然界中的生物链形成一种文化生态系统。某一方面变化之后,整个的文化系统也会随之改变。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和改善当地的手工文化生态系统,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认识到农村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农村文化生态系统犹如土壤,滋养着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持久发展。

2.其次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因地制宜,慎重对待原有的手工文化。

3.应注重文化圈的保护与开发。政府应该鼓励举办与传统手工文化相关的宣传活动,例如与手工文化产业相关的传统节日。

二、注重传统手工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结合

传统的手工艺术蕴含了制作者的情感、价值观,具有生命的流动性。传统的手工文化中所具备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犹如现代社会中的一缕清泉,沁人心脾。

那么,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传承须做到以下几点:

1.对传统手工技艺进行搜集、整理并做成档案保存。口头以及文字资料是传承手工技艺的主要形式,可做成电视、网络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和保存。

2.收藏优秀的传统手工艺术作品。定期举相关的比赛项目,并设置一定的奖励政策,也可开展宣传活动或出版书籍、报刊等。

3.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我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保护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有效措施。

许多学者认为应该一成不变的保护传统手工艺术,却忽视了对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才会发扬传统手工文化。因此必须注重传承与发展的结合。推进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发展需做到以下几点:

1.培养高素质的传统手工艺人。国家教育机构可以设定科目,培养高素质的手工艺人。在掌握传统手工技艺的前提下,运用所学的各科的知识进行创新,使其能够更好的在当代社会中更好的生存下去。

2.注重与旅游资源的结合。在传统手工文化产业密集的地区发展旅游业,也可作为旅游纪念品出售,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3.传统手工文化产业与现代生活相结合来满足人们的需求。

4.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传统手工技艺的不断创新。新时代的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审美情趣都在发生变化。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最新的科技发展,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用到具体的手工艺中。

三、改进农村手工文化产业的管理体制

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改革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文化管理体制,须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传统手工文化产业虽属于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但必须作为一种产业来对待。

2.首先制定有利的税收政策,保障手工艺人的收入。同时重视公益性文化发展要, 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设施建设。

3.大力推进传统手工技术的进步,提高传统手工文化的质量,造就高素质的传统手工文化产业人才。

4.规整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文化市场。

5.重视传统手工文化产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农村手工文化产业是把传统的手工文化产业作为商品,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制作以便销售来满足人们的需求。

传统手工文化产业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造精神价值的造物艺术,是民众情感、思想、观念的集合。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精神生活。因此,在完善保护和发展传统手工文化产业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将这些理论知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付诸行动。

参考文献:

[1]柳宗悦.民艺论[M].江西:江西美术出版社,2002.3.

[2]唐家路.民间艺术文化生态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

[3]施惟达.文化产业概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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