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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8篇

时间:2023-07-06 09:28:29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1

关键词:少数民族;精神文化生活;传统特色文化资源;战略;马山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138-06

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要特别注重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一最新要求为进一步丰富和增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民族地区传统特色文化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建设路径。整体推进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是丰富和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大战略抉择与可控策略选择,广西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历史悠久、底蕴丰厚、形式多样、风情独特,众多传统的民族节庆与民族风情奠定了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传承、创新与发展的丰富资源与深厚基石。本文就“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广西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深入解析,初步提出其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总体战略、模式选择、基本原则及对策建议。

一、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探寻适合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需要对其保护与开发利用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与重大挑战进行深度审视,找到问题与挑战的症结所在,从而提出有针对性、适应性与有效性的政策举措。

(一)工业化对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依存方式的挑战

工业化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对于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优先地位。然而,从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来看,工业化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其保护与开发创造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也能给其保护与利用增添负面阻力和多种阻碍。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化的实现是以其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取得经济主导地位的发展过程,工业发展是工业化的显著特征之一,后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发展往往伴随着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等突出问题,工业发展需要的劳动力资源要求人口具有迁徙流动的自由,这就打破了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劳动组织系统与生存空间。这些变化导致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出现压迫式的内卷效应,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依存方式与活动形式受到挤压,文化资源的再生能力因工业化冲击,日渐萎缩和弱化。

(二)市场化对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可控开发的挑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使市场成为一种有效配置资源的手段已成为社会共识,市场化是以市场作为解决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等复杂问题的基础手段的一种状态。市场化作为发展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手段,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可靠保证。但是,在开放的市场体系中,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来调节经济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往往需要严格的外部约束条件以及对市场化效能的边际确定与控制。少数民族地区的市场化过程往往因制度与政策控制的滞后,很难有效把握和掌控市场化不足与过度市场化的两难问题,在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市场化原则与尺度难以精准拿捏,县域范围出现了传统特色文化资源松散式开发与粗放式利用的问题,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三)城镇化对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永续发展的挑战

城镇化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变迁过程,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是少数民族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与经济发展现象与过程,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然而,城镇化带来的社会变迁与分化不可避免地与民族传统特色文化产生强烈的冲突,城镇化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新的价值观念体系、新的群际人际关系、新的人文精神符号等文化机制的媒介和载体,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和人格心理的促变因素,实质上意味着少数民族地区居民交往交际形式、生产生活方式的嬗变、文化构成形态的变迁。少数民族建基于新型的依赖于商品交换、工业化生产与科技应用生成的利益互动关系不同于依赖于家庭、宗族和村落集体的乡土社会关系,使县域内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在农耕文明与城市文明、乡村意识与城镇意识的冲撞中,往往只能被动地调适自我人格心理与交往方式。

(四)网络化对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代际传承的挑战

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扩充和丰富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社会生活交往的边界与视域,网络化销售、办公、学习、购物、交友等现代生活习惯的兴起,使网络化生存格局成为众多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年人群体最为倚重的生存与生活方式。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是一种相对封闭的文化,是在一定血缘与地缘范围内传播和传承的地域文化,而网络化的盛行则为各种类型的文化迅捷交流提供了一个无栅栏的平台,使人们对各色文化的选择更加自主和独立。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不良信息、消极文化对于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的青少年构成潜在的威胁,他们因外来文化的广泛影响,反而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认同感、接受度不断在弱化和下降,使得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渐渐失去关键的承载者与创造者。

二、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战略目标与模式选择

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所追求的战略目标是统筹马山县经济社会全局中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向,模式选择则是对马山县根据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基础、类型、特质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文化建设的可行路径。

(一)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战略目标

与发达地区或已发展地区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辅相成的发展道路与模式相比,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都有其时空条件的特殊性以及经验移植过程中的适应性问题。在文化体制改革的优先次序上应更加注重通过县域经济发展为文化体制改革积聚更多的复合动力,在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更多地采取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行等渐进式策略。在具体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政策措施决策、落实和执行之前,总体上进行系统性的战略思考,提出符合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最为迫切的任务。提出这一目标,需要深入考量和反思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特色究竟是什么?究竟代表一种什么样的文化?

从马山县域内在长期的文化发展中生发的民族风情文化来看,传统的民族节庆具体包括:春节、元宵节、三月三壮族歌节、端午节、中元节、中秋节、敬老节、达努节等内容和形式。壮乡会鼓、扁担舞、三声部民歌、歌圩、抢花炮、赛鼓会、踩花灯是当地主要的民族风情,其中壮族会鼓、扁担舞、三声部民歌则是最具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特色文化。通过对以上传统特色文化的梳理、分析和挖掘,我们初步提炼出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独有特质:“西南百越风范、八桂壮乡特色、民族交融风格、民间艺术典范。”这一概括总体上精练出马山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鲜明特色与魅力。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马山县要抢抓机遇、因势而为、顺势而发、乘势而上,加快和提速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步伐。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战略目标应可如下定位:建立适应马山县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市场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要求的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体制机制,确保传统特色文化资源适度保护与开发的动态平衡,实现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传统特色文化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利用率,获取优质的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综合效益。

(二)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模式选择

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因其身所具有的生态、经济与社会三大效益而成为世界各国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热点。马山县在整体交通区位、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传统特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认为,作为西部后发展地区中的县域,马山县应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可具体操作的策略,在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模式选择上提出“整体保护、丰富形式、再现遗风、延续场所”的“互推共进”模式,即保护与开发互为推手、传承与创新彼此推进的发展模式。

“整体保护”是完整地保护传统特色文化赖以依存的物质形态的人和物,以及非物质形态的民族习俗、交往习性、生活习惯、地域方言,使其不致因某一载体的缺损影响核心文化的寄存与传接;“丰富形式”是原来乡土社会中的文化形式在市场社会商业文化的激荡下,通过升级和优化传统特色文化的内在功能和表现形式来恢复和提升传统特色文化生命力;“再现遗风”是充分保留传统特色文化的基因与内核,借助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文化传播体系再现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魅力与活力;“延续场所”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生产条件、生活方式不断改进和改善的基础上,注重在城镇街区、街道的空间尺度、建筑风貌方面与原有村落的居民生活方面保持延续性,保留传统特色文化得以施行和展示的场所。

三、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正在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并化危机为转机、化劣势为优势,需要从战略高度审视其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在严格保护中实现理性开发,在科学开发中实现有效保护,以适度合理的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为全面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费保障。在县域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框架和范围内,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乡村居民参与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接待、经营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使县域居民在确实获得文化资源开发收益的情况下,更加自觉主动地参与保护,实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追求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历史与人文的紧密圆融,概括起来就是“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格古韵新、返璞归真”的文化传承创新的法则。探寻和把握传统特色文化自身演进逻辑与发展脉络来探寻新形势下文化传承的新形式、新特点与新途径,运用富有时代特征、文化特色与县域特点的传统特色文化创新方式和载体,积极拓展新思路、拓宽新渠道、搭建新平台,实现传承与创新的动态融合。

(三)坚持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群众参与、政府推动、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企业跟进是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复合力量。在坚持县域内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群众用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向相关机构反映正当合理的文化发展诉求,政府部门在充分尊重群众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商量办事,使各类参与、经营和服务主体均能够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各项权益最大化,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不断向合作共赢、和谐共处的方向有序发展。

(四)坚持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原则

县域政府在统一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战略目标与实施标准的基础上,突出不同乡镇村落传统特色文化类型的异质化特色。统一原则集中体现在全县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管理开发、艺术人才培养、文化艺术演出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和统一标准;多样原则体现在满足不同文化类型的市场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不同文化资源与形式的比较优势,努力在县域范围内形成各具特色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模式。

(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建设应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通过广泛发动和组织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基层群众积极参与各种群众性的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活动,让县域群众既能够共享传统特色文化发展带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愉悦以及经济发展成果,又能够通过传统特色文化的推广和普及进一步提高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品质与内涵,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于传统特色文化创新的新要求。

四、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是其传统特色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前提基础和客观条件,传统特色文化的兴盛离不开科学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与政策举措,具体而言,可以从保护与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和区别对待。

(一)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的主要对策

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文化资源建设和发展的各个方面,从县域文化发展的愿意来看,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全覆盖进行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普查、整理与修缮。马山县辖7镇4乡(其中瑶族乡2个),151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5420万,总面积234533平方公里,主要有壮、汉、瑶等15个民族[1]。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分布广泛,形式多样,以儒家文化为内核,融合道教、佛教文化形态,具体涵盖民族语言文字、民族音乐戏剧、民族建筑设施等方面,对此应组织专门机构与人员进行广覆盖、全方位的普查、整理与修缮,以比较系统、全面、精准地了解和掌握县域内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总量、数额、分布状况、覆盖范围等文化资源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2.全面落实执行国家与区市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宪法到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凡涉及地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文献与具体条文,要分类收集、汇编成册、公开出版。在此基础上,对政府公职人员、社会普通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以增强县域居民对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的自觉意识与积极行动,形成全县上下共同参与、协同保护的良好氛围。此外,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破坏文化资源的违法活动,相关机构要联合执法,将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加紧出台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政策、划定重点文化保护范围。对于马山县境内入选部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马山壮族三声部民歌、壮族会鼓要有具体政策措施加以实质性保护,在保护资金、人员和机构方面充分到位。其他各类传统特色文化资源要按其类型、特点和现存状况分类加以保护,列出具体的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特别是对于濒临绝迹、消亡的传统特色文化资源要实施强制性抢救保护,由专门机构与专门人员定期进行勘查、检测和修缮。

4.组建县域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机构出面组建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负责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就县域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文化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委托相关专家对国内国际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问题进行跟踪和超前性研究;积极促进县域内外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专家和咨询机构间的交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际合作研究。

(二)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建议

按照保护与开发并举的重要原则,在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进行充分保护的同时,也科学进行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针对马山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与特点,拟提出如下开发利用建议。

1.高起点规划。规划是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龙头,把马山县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置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推进泛北部湾文化交流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与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区域的文化交流合作。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与地区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可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做到远近结合、大小结合、点面结合、层次丰富、设施完善、功能齐备、构建马山县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跨区域、跨国界的发展战略。

2.高规格投入。马山县传统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是马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内容,将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鲜明的品牌和独特的形象推向市场,需要进行高规格、大手笔的资金、人才与政策投入。一是引入世界知名的影视机构与名人参与整体的宣传展示,突出高端效应;二是鼓励各乡镇着力挖掘和打造具有标志性的地方乡镇品牌,形成一乡镇一品牌的集约品牌;三是要精心打造马山独有的壮族会鼓、扁担舞、三声部民歌为核心标识的传统特色文化精品品牌,借助大型区域性、国际性的文化与经济盛会,将县域传统特色文化行销到东盟与世界。

3.高标准建设。马山县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实质是集中围绕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第三产业以增强传统特色文化生存、传承、创新与发展能力的文化系统工程。因此,在城镇化建设背景下,马山县必须在县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文化管理模式、产业集群支撑上统筹兼顾;在城镇居民的文明程度、生活观念等更深层次完成“农民”向“社民”、“镇民”与“市民”的转变。随着以文化为代表的第三产业结构进一步的调整和升级,发展和完善以小集镇、大城镇为中心的文艺市场是更为艰巨的任务,农业、工业及城镇交融、共促的进程对城镇化规模质量的提升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以高标准建设满足马山县各族人民当前与长远的文化生活需要。

4.高品位经营。培育高品位低价位的文化演出市场,推动传统特色文化与现代科技的完善融合,是马山县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民族影剧院、民歌音乐厅、民俗博物馆、民间歌舞团等不同类型的文化艺术演进场所和机构,是常年举办不同类型与题材的传统特色文化演出的载体,以高品位、低价位的文艺演出为社会大众奉献精彩的文化套餐。通过精心谋划与布局县域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战略构想、远景规划与经营政策,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并共享传统特色文化传承与创新所带来的增量效益与实惠。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2

首先,现有行政法规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目前,我国政府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等多项行政法规。部分地方政府在民族传统体育的法规保护上作以尝试,如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首次明确指出民族体育属于其保护范畴之内。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提出: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显然,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是落实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大多行政法规采用“条例”“意见”“办法”“通知”等称谓,其法律位阶较低,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缺乏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专项立法建设不容乐观。目前,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而制定的专项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6年,国家民委、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专门为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制定了针对性的要求。但是,从整体的目标指向和实施内容来看,《意见》重在强调民族地区群众体育、体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方面,而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方面谈及较少,尚未从法制角度将其保护工作提升到重要的位置。最后,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有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条款基本属于上位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仅保护起着宏观指导作用,且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而对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如具体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管理、监督、反馈机构的设置与运行模式、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有效的处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之,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立法不足,亟待相关机构在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其立法保护进程,制定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难点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难以定位

在过去几年国内社会各界的讨论中,人们所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是“权利”模式,即公权保护模式和私权保护模式,也称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虽然上述两种立法保护模式的保护对象看似重合,但在立法性质和关系上有着本质的不同[1]。正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私法更多是考虑特殊群体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通过创设私权,从而激励相关人员和单位自觉、主动的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但是,私权保护大多代表着特定利益集团的立法立场,容易使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危害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公法其实质就是行政保障,通过确认、研究、传承、振兴等公力手段来保护传统文化。然而,由于公法基本不涉及平等主体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归属和利用等问题,相对缺乏激励机制。因此,不能唤醒社会各界的文化自觉,不足以防止“不当利用”行为的发生,同时,有限的政府经费投入,无法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可以看出,公法和私法保护模式保护各有侧重和优势,当然也各有局限和不足,因此,需要有机的结合两种法律模式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然而,两种法保护模式的引入和融合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主要依靠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也面临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要立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2]。实际情况中,大多数民族传统体育技艺和器械的创作主体并不是确定的。虽然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是,在不断的历史传承和区域转播中,民族传统体育不断地受到后人的再创造,造成此项运动的个人主体特征却逐渐淡化、消失,成为本民族或族群共有的文化财产[3],由此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或区域的风格、智慧、情感或艺术造诣。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民族传统体育缺乏个人主体特征,造成其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来主张、行使和维护其权利便成为立法的难题之一。例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确定无疑地印有个人独创的痕迹,因而,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和财产权规定作品的产权可被转让,而民族传统体育只可供他人使用,不得转让其经济权利,如若转让,将出现更替原有权利主体的问题,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会失去原本的意义,并可能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范围难以划分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殊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实施认定和保护范围上存在难以标准化和统一化的问题,造成无法有效地实施法律保护。具体表现为:(1)《文物保护法》的直接客体是有形的历史文物,而民族传统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作为其文化承载的主要方式,非物质表现形式十分明显,即使其载体为物也不属于文物范畴,如弓箭、刀剑、棋子(盘)、龙舟等运动器械;(2)著作权保护的只是现实作品,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在强调民族传统体育中运动竞技、休闲游戏、药物配方、医疗技术和手段、艺术表演等行动表现形式的认定和保护。总体上,忽略了与之联系的民族心理、人文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无形文化形式的挖掘和整理;(3)目前,学界主要根据民族传统体育的发育状态[4]、内在功能、物质表现形式等进行分类,部分存在界定标准模糊和概念不清晰的问题,以至于无法全面、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有学者将民族传统体育分为武术、气功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5],但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同样包括部分武术与气功内容。(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有专为民族传统体育单列的“传统体育和游艺”类,而在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将其归为“杂技与竞技”类,在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中的归类方式和称谓又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保护的效力。

#p#分页标题#e#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否原创难以分辨

世界贸易组织(WTO)构筑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是对文化产品权益实施的政策系统。但是上述协定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即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6]。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表现形式是世代相传,不断加工、改造而得以传承至今的劳动成果,如健身技艺、制作工艺、民间传说和表演艺术等,其成果的原创性特征根本无从体现。因而,造成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无法适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近年来,相关机构和个人虽然通过改造民族传统体育的表现形式,将其展现在民族运动会、大型艺术表演、学校体育教学、电视网络传媒等活动中,然而,改造后的文化表现形式并没有脱离其本质内涵和基本原貌,也不具备原创性要求。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加工和改造民族传统体育,其衍生产物均无法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保护。

5.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期限难以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地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说明作品著作权在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将面临诸多权利即被“终结”的后果,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史悠久,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远远超出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要求。但民族传统体育是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其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作时期,权利主体也永远不会消亡。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民族传统体育也加上一个确定的保护期限,那么对于“过期”的民族传统体育难道就不给予保护了吗?这显然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亦应是长期性和持续性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构想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的总体方针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关部门应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体育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体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法保护,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扬”的方针。(1)调动各方面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工作的指导,将立法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之一,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培养,增进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尊重,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保护工作,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具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意识和责任。(2)保存和抢救、传承与发展。首先,部分民间民族传统体育被非法使用甚至是破坏,“人亡艺绝”的现象较为严重,亟待挖掘、整理和抢救;其次,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不代表将其封闭、与世隔绝,而是要采用合理的传播方式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通过鼓励、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展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才能使其生生不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原则

(1)体现主体权利的意志。《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人权是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前提。《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每个人都具有创作、表达、传播自己的作品,同时,每个人又具有尊重、选择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捍卫文化多样性和体现主体权利的意志密不可分,必须重视不同社会群体对文化的合理需求和主张,特别是少数人群体的相关权利。因此,尊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权利的基本人权,是立法设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2)平衡各方权益。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使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较为复杂性,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涉及到民族、社区、个体的利益;有使用的利益、也有创造者的利益。如使用方(研究、商业和传媒机构等)在对特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利用、获得经济效益同时,应给予归属方(国家、民族、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复杂性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纠纷。因此,立法应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谁来分配和监管利益、以及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最终使利益分配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3)现实性与可持续性。《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致力于推动现代社会新技术和新作品的产生,从而促进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例如,通过对传统体育项目的合理开发而成为我国部分学校、社区和大型赛事的健身、比赛和表演项目。诚然,这种发展需要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但就文化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立法不应仅限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实发展,而是应该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考虑,立足于保持其文化的原生态性和多样性,对其予以承认、利用和保护,保证其可持续发展。(4)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权利和责任历来都是对等的,相辅相成的,从来就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责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关于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主要是针对权利主体的行为作出的规范性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和利用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时,不但要赋予权利主体相应的权利,而且要明确规定应尽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模式

当前大多数学者探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主要在公法和私法的保护框架下进行研究,并且从互补和融合角度上,来解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模式难以选择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私法保护)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张公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上各自有着不同的主张。但近年来,两个国际组织在该领域开展合作,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共同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1982年)。此后,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通过比较文本内容,不难看出两者的保护对象亦有相当的重合,但这并无碍两者各自主张的立法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因此,运用公法和私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内容设计中,要将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的立法主张融入一体,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需要仔细斟酌,必须注意彼此间的衔接、兼容和适应,共同致力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模式应注意以下两点。(1)明确定位立法保护模式。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公有性和文化性,其立法主导思想应以挖掘、整理、保存和弘扬为主,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条款方面应起到主导作用。其次,应是在对其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发展文化产业和形成经济效益。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模式的定位,应是公法模式为主兼顾私法模式,不仅要体现出权利主体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而且要指出权利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在违反相关规定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2)建立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模式。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保护本土化并不是摈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而是要重新解释现行协议,制定非约束性条款,即以“特殊”规则弥补《知识产权协定》内容中出现的不足。例如,权利主体方面,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提出:对“作者不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7]。同样,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诸如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创新性等难以解决问题,可建立特殊性的法律条款,完善上述制度的不足。#p#分页标题#e#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客体保护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定

目前,如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学界尚无明确定论,以至于无法对其采取分类性保护。鉴于此,笔者认为,出于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全面性和紧迫性考虑,凡是目前仍在流传、具有民族特色和传承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均可作为立法保护的对象。为便于认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要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特征,即传承性、民族性和体育性。通过世代传承,民族传统体育记录、反映和承载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文化特征,有着重要的传承价值;在现代社会,正是利用民族传统体育独具特点的文化特征和表现形式,才被开发作为商业表演、传统工艺品和文献资料版权使用,由此也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体育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是以健身强体为主要目的的身体活动技能及其表现形式,是区别于其它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可以说,传承性、民族性和体育性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本质属性,诸如物质性、健身性和财产性等属性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就可属于立法保护的客体范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期限的认定。我国2003年7月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29条规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然而,为了进一步研究、传播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根据不同的客体权利制定不同的特殊保护条款。如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上述权利的保护期应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使用权等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以供对其进一步研究和使用。上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定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其认定方式上的不足,避开了由于分类不清晰和保护期限难以划定,而导致无法有效实施法律保护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强调:“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保护。“真实性”是指反映事物真实情况的程度。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真实性保护是指在挖掘、整理和传播的过程中,要保持其原本、最初的文化形态和基本内容。进入九十年代,表演和体验民族传统体育成为各个民俗村、农家乐、乡村休憩俱乐部吸引旅游客源的主要手段,但在对其进行市场开发的同时,明显存在未反映和失真地表现其文化内涵的现象,譬如:用于表演和体验的运动项目,明显与其原始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征不符,同时,存在对其来源和身份采取弄虚作假、误导性声明或不承认等不正当利用行为。长此以往,缺少民族文化内涵的商业活动失去了市场竞争力,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错误认知。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一,禁止随意使用和开发某一特定的民族传统体育而未注明其归属群体和地区,从而保护期署名权;二,禁止以歪曲、篡改等手段赋予不同的意义而并入另一类民族文化中,从而保护期修改权;三,禁止贬损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民族和区域声誉,从而保护期名誉权。完整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8]。由此说明,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基本构成了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得以文化认同、精神传承的完整内容。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表现形式分析,不仅是一种身体文化技能,而且包括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内容。如新疆达瓦孜、叼羊、摔跤等传统项目,除了是一种健身、娱乐、表演项目,而且蕴含和展示着本民族独特的精神内涵,明显带有本民族的、伦理训练和道德教育等文化痕迹。因此,立法保护应是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所拥有的全部内容或形式,不仅要顾及技术技能层面的认定与挖掘整理,而且要保护其民族传统体育的精神内涵与文化空间。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和查明即构成侵权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主要包括停止相关活动、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内容。

5.确定权利主体层次和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中提到:承认各群体,特别是原住居民,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指出国家行政手段在传统文化保护中具有核心作用。由此说明,国家文化、教育、科研和体育等政府机构自身可作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行使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收益权和追究权等相关权利。同时,国家可通过出资、委托、授权等方式使个人(传承人)和权利代管机构成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1)关于传承人的立法规定

2008年,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郑重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法规方面,确立、保护和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文化部正在通过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9]。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资格认定、义务和权利等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人(专有权人):在当地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声望、技艺精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通常只有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徒弟、亲戚)独有的特殊运动技能,或是掌握某种传统体育器械制作工艺的人。除此之外,部分个体人员虽然与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并无直接族源关系,但是,由于他们对民族传统体育的挖掘、整理、传播等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且自身具备一定的技艺和传艺能力,因此,他们也可被认定为传承人。同时,相关认定部门应当对传承人的资格进行定期评估,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应撤销或暂缓其传承人的资格。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传承人具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义务,具体包括:向他人提供和展示传统体育资料、技能、实物等文化形态的义务;具有组织和开展讲学、传艺和研究工作活动的义务,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具有积极培养下一代传承人或专门传承人才的义务;具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肆意破坏和非法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象的权利;具有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传承活动专项资助的权利;严禁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转让衍生作品的著作权。#p#分页标题#e#

2)明确政府的保护职责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中,明确提出国家和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规定。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体系设计中,亦应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具体职责。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和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调查、整理、发掘和保存工作,以及传统文化的展示、交流活动;监督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宣传贯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律,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区域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中;建立民族传统体育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的审定机制。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实施,涉及到文化、教育、体育、公检法、版权等多个管理部门或机构,单个部门执法是无法及时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因此,应联合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相互协调,分工明确,共同致力于其保护工作。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部门主要负责挖掘、整理、保存、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出的资料、技能和实物等,应汇交于各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进一步的研究、推广和司法保护等工作;公检法部门主要负责接受和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侵权案件,获取侵权证据、责任禁止侵权行为、判定侵权范围和等级等;版权部门主要协助公检法部门,负责侵权线索的收集、技术鉴定和相关信息咨询,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性利用等。

3)权利代管机构的责任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3

[关键词]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58 — 03

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近几年的保护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这种方式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到保护实践中去的话,必将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在保护的实践中是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加以深刻认识,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方式科学有效地运用,从而指导实践工作深入地开展。

一、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底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生产性保护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能力。《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正确的方向。要“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这其中重点谈到了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产生是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的,其当代存续以至发展同样无法脱离这一基础。从根本上说,对人类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造成冲击,使之日趋‘遗产化’的一个原因在于现代文明一味倚重大工业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及核心技艺正是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生产特色。可以说,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的底线,避免“遗产化”。然而,守住底线并不是意味着不要创新发展,而是要在坚守手工制作底线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的、与时俱进的设计理念,提高自身的品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

生产性保护是对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保护,离不开传统的手工生产工具。“传统手工技艺的独特性,或者区别技艺高下的水平都体现在手工技艺上,这是毫无疑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遍改进和提高了生产工具,但是不管生产工具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或者是多大程度上达到一种先进性,最后完成还是离不开手工技艺。” 比如,岫岩玉雕、阜新玛瑙雕的雕刻工具较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雕刻的时间也节省了很多,但是工具再改进,表达手工技艺本质的手的创造还是不能丢掉的。在比如说剪纸、刺绣、皮影制作、书画装裱等,目前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了工业化批量生产,也同样精致美观,跟手工的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在存在的本质的意义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其本质的生命和非生命的区别。所以传统手工技艺一定不能丢掉手工这个核心环节,寄寓作品生命的手工的创造一旦丢失,作品就会失去灵魂,传统手工技艺也就必然瓦解,这是很重要的。“现在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也强调商品性和市场,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产品也要通过市场来扩大影响,通过市场来进入受众的手中,所以市场、商品这些都不必回避。但是我们不能脱离手工,以机器或者其他便捷的生产方式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这样反而最终损害了我们传统的手工艺。”

二、原材料的选择与合理利用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4

关键词:民族文化;民族歌舞;侗族;保护

一、侗族传统民族歌舞的概况

侗族是一个能个善舞的文化资源丰富的民族,其中侗族大歌享誉国内外。老年人教歌、年轻人唱歌、年幼者学歌,是侗族社会的传统风尚,所以在侗族地区有“诗的家乡,歌的海洋”的美誉。主要有琵琶歌、玩山歌、劳动歌、劝世歌、酒歌、儿歌、山歌等等种类。侗族大歌是侗族民间音乐艺术的杰出代表,它具有其他民族所不具备的多声部合唱的艺术特色,主要流行于南部侗族地区。侗族舞蹈有“多耶”舞、“创”舞、芦笙舞、龙舞等。乐器主要有琵琶、芦笙、“牛巴腿”琴、笛、箫、唢呐、钹等。侗戏是侗族文学、音乐舞蹈的民间综合艺术形式。

侗族的歌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不同地区的侗族聚居地所延续和发展的下来的歌舞方式也有其不相同的地方,虽然大多的主题内容差不多,但在歌舞所表现出来的外部视觉效果各有不同,这是一个民族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的文化环境影响所致,同时也反映出侗族这一民族的包容性和延展性。它能反映出自己民族本身所持有的民族特色,同时在多民族混合聚居的地区它也能吸收外民族的优秀文化特点然后逐渐的适应而后对自己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

因为我所接触的侗族地区很少,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到当地去做调查,但是就我所了解的侗族发展情况而言,在恩施地区的侗族人民所展现出来的歌舞文化形式或多或少的吸收了恩施地区土家族苗族的民族成分内容。或许,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所聚居的各个民族大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只是看相互之间区别的范围和内容会有多大而已。在多个民族聚居的地区在某种共同的文化观支配之下会完成一系列的相互融合。

二、对侗族传统民族歌舞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前面我提到了,在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内,某个民族中的一些文化现象会发生一些变化以适应当地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观、价值观,同样这种逐渐的变化过程并不是针对区域内的某一个民族,而是大家一起的打造和创造一个新的方式。那么,就这个地域而言,其中的各个民族在变化过程中怎样去保护自我民族的传统文化,怎样才能保持自我民族现象的延续性和传统性就成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这里,我想对我提到的“区域”这一词语做一个展开,前面提到了在多个民族共同生活的区域,比如恩施地区,这个区域定位比较小,属于狭义。如果把整个国家作为一个区域,那么这就是广义上的定位。无论是从狭义上去理解区域,还是从广义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区域内如何保护传统文化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区域内的民族安定团结健康的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侗族传统歌舞保护为例,对其传统性进行必要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侗族这一单一民族的延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其民族所在区域的安定团结统一和健康。保护其文化现象的核心内容归根究底是保护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这同样符合了十提出的认同感思想。保护侗族传统歌舞有利于提高侗族人民对于整体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同时升华侗族人民的文化认同心理,达到团结发展的目的。

三、保护侗族传统歌舞的原则

首先,对侗族传统歌舞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认识的深度决定措施的正确性和对其保护的深度和广度,明确侗族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所作出的贡献巨大,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传统歌舞的保护是对其民族本身的延续性发展进行的重要补充,在思想上重视对侗族传统歌舞保护是第一,才能使具体的保护性思想落实到实处。第二个认识是对传统这一概念的正确认识,正确认识传统歌舞这一概念是对其进行保护的方向性的指导,在正确的方向的指导下才能使所提出的保护措施达到实事求是的根本目的。

其次,对侗族传统歌舞进行保护时,要重视其保护措施的侧重点。这里我想提出的是保护性原则要向持续性保护靠拢,也许,在对其提出的保护性措施在实施初期甚至在一段时间以内所表现出来的效果并不明显,但是对于其传统性的长久延续上却有更好的影响。对侗族传统歌舞的保护性探索路上,要更多的去思考能长远的维持其传统性的方式方法,而不是仅仅为了暂时的积极效果,这种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有助于长久的维持其传统性,更有利于在今后的过程中不断的对所运行的方式方法进行完善。

第三,对侗族传统歌舞进行保护时,要遵循侗族这一民族本身对于其传统歌舞文化的自身理解和要求,更多的聆听本民族人民的具体体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侗族人民作为侗族传统歌舞最直接的传承者,在对本民族歌舞的保护性政策上应该是最具有发言权,这一原则的合理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侗族歌舞传承者的积极性,进而更好的达到保护传统歌舞的效果。反之,如果这一原则使用不当则会导致反作用,使方式方法成为空谈,难以为继。甚至在措施落到实处的时候面对侗族人民的不支持和反感。

四、有效的保护侗族传统歌舞

(一)注重对侗族歌舞传承人的支持和保护

任何民族文化的发展和传承都是以人为媒介,人作为文化的创造者和更新者,在民族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侗族歌舞的多样形式决定了它的传统性更多的是需要民间的普通生活来进行保持。它渗透在侗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有效的保护侗族人民日常生活的稳定性就是帮助保护侗族歌舞文化的一大助力。用保护普通侗族人民去推动民族歌舞文化这一现象的前进,同时又使其前进的方向保持本民族的传统性。也许有的人会说传承人是侗族人民之中的一少部分歌舞的继承者,但是我还是觉得这一部分继承者只是侗族传统歌舞整体范围以内一部分技能高出其他人的所谓的“名人”,当然支持和保护这一部分“名人”是需要和必然的,但是绝对不能忽视广大不是“名人”的侗族普通人民。因为他们才是保持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真正历史继承者。所以,我认为在保护侗族传统歌舞的传承人这一点上,广大的侗族人民更具有深刻意义。而支持和保护这一大部分的侗族人民去延续他们自身的日常歌舞生活则成为一种要求和出发点。

说到这里,我开始提到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保护方向,我认为政府在支持和保护侗族歌舞传承人上的作用和位置应该是充当一个引导者和提供平台的机构,而不是作为一个只会文件规定的话语者。应该把更多的侧重点放到如何满足侗族人民最根本的生活要求上。也就是说,不是政府规定文件去让侗族人民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而是政府部门在充分了解本民族人民要求的基础之上研究如何让其得到满足。不是由上而下,而应该是由下而上的保护模式。这样的保护模式我认为可以更大程度上的调动传承者的积极性和认同性。很多人会说,需要政府做出更多更大的保护力度,这样的思维方式其实是一种没有多大作用的一纸空文,其保护效果并没有其民族本身由内向外延生出来的保护欲望起作用。因为,究其根本上而言,歌舞形式的传统性延续和保护是需要广大的侗族人民共同去完成,而不是仅仅凭政府的几句话可以做到的。这就是我提到的对于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和引导性,可能在当前的社会现实方面,我的这种想法无法得到大众认可,但是我仍然认为政府在保护传统歌舞的地位位置上需要做出一些改变。可以作为一个领导者、引导者,但不要成为一种“独裁者”。

(二)注重侗族传统歌舞的“品牌”打造

我这里所说的品牌打造并不是作为一种商品文化的品牌,而是作为一种本民族的文化认同感打造。在上面我提到了有效的保护性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以本民族人民为主体,那么提高人的自我能动性就是首要的目标,而文化认同的加强则会直接和有效的达到这个目的。增加侗族人民自身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是加强其侗族人民的文化认同感的重要方面,而打造民族品牌就是为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如果把侗族传统歌舞作为侗族的一种品牌来打造,让其他民族以此为窗口来认识和了解侗族,不仅仅在保护侗族传统歌舞这一文化表现形式上有重要作用,而且侗族人民本身也会把这一形式作为本民族的特点,从而激发对侗族传统歌舞的保护欲望,由内而外的散发出民族文化的内涵和魅力。而所谓的保护侗族传统歌舞的目的在不知不觉之中就已经实现,并且可以长期和持续的保持下去。在这里我想提出一个个人的品牌设想,作为一个品牌而言,应该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侗族传统歌舞如果打造成为侗族民族品牌,在对外传播和宣传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意保持自身的特殊性,让这种特殊性成为民族文化的最大品牌吸引力。所以,我认为关于侗族传统歌舞品牌的打造问题还是得回到根本的人身上,人作为最大的品牌传播者和参与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人会由一种现象去喜欢一种人,但是却可以由喜欢一个人去喜欢一种现象。而侗族传统歌舞最大的品牌打造其实打造侗族人民的自豪积极的形象。

(三)增加对侗族传统歌舞的记录形式

这一点上我不想过多的介绍一些记录方式和器材,很多文章都能找到类似的观点,我想作为补充的记录形式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记录形式。无论是用纸用笔,还是用照片录像等等现代的记录方法,它们所记录下来的是当时所能得到的素材,而民族文化始终会处于一种文化变迁的状态之中,意识形态上的记录形式能够长久持续的保持侗族传统歌舞的延续。任何外在形式上的记录作用永远无法和记忆里的潜意识相媲美,加深侗族人民在潜意识里对传统歌舞的喜爱和重视程度,就能在在意识形态上做好对传统歌舞的保护准备。

(四)对于面临绝迹的一部分传统歌舞形式要采取急救措施

对于侗族传统歌舞形式的了解很多人局限于对侗族大歌的了解程度,而侗族大歌只是侗族传统歌舞形式的一部分,对于侗族传统歌舞的表现形式而言,还有很多是处于绝迹边缘的文化现象。我们在对侗族传统歌舞形式提出保护性措施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局限于对侗族大歌的宣传和保护,对于那些流传范围较小影响力没有侗族大歌大的传统歌舞形式更要迅速的做出急救性保护,否则,当我们很多年后再回望侗族传统歌舞的时候,就只剩下大歌这一孤家寡人,这是何等的无奈和悔意。在一些更加穷苦的侗族地区,他们所拥有的延续下来的传统歌舞形式可能正在面临无路可走的局面,这是应当重视的方面。

(五)在保护传统歌舞形式的过程中要和保护其他文化现象相结合

传统歌舞形式是一种文化现象,和侗族其他文化现象一起构成了侗族的传统文化,我们在讨论如何有效的保护侗族传统歌舞的时候不能够把这一单一的文化现象抽离出来,应当与保护其他文化现象相结合,相得益彰,这样才能使其效果更加的完美更加有效。

(六)建立数字化保护体系

数字化体系的建立,比如数字化博物馆、图书馆,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持久性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如何有效的保护侗族传统歌舞这一问题应当放到全面的保护侗族传统文化当中,充分的认识广大侗族人民在保护其传统文化过程中的中心作用,以人为本。改善生活环境,形成一个适于侗族人民生活发展的客观条件,在这之上才是对侗族传统歌舞的保护最有效的支持。(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沈玉华.“原生态”民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职业圈.2007(05)

[2] 周丽洁.民族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影响――基于湖南省湘西地区的调查与思考[J].中州学刊.2010(04)

[3] 别金花,梁保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综述[J].旅游论坛.2008(06)

[4] 刘金吾.民族传统节日与民间舞蹈的保存[J].舞蹈.1998(01)

[5] 李渌.民族歌舞:贵州文化旅游的生力军――对贵州民族歌舞旅游产品开发的思考[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07(03)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5

东阳木雕“活态性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对非遗进行活态性保护,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主要目的的,对非遗传承与发展的核心和文化生态进行保护,即对传承人与文化生态圈以及其物质形态产品进行保护。结合东阳木雕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最终呈现形式。我们认为,东阳木雕作为传统民间技艺,只有在活态性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对其的保护与传承。鉴于此,本文涉及的活态性保护的方法与途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对传承人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传承是核心、是灵魂。’而‘传承’这一生活行为和方式是要靠‘人’来实现和完成的,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对传承人的保护必须放到保护的第一位,并做到有的放矢。然而,何谓传承人?传承人就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我们在“传承人”的定义中不难发现,传承人是把自身所掌握的杰出技术、技艺、技能以某项遗产进行展示与传承。其重点在于“传”与“承”两个方面:

首先,应先做好“传”,保证后继有人。东阳木雕主要也是依靠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其在一定程度上极易走到人亡艺绝的境地。因此,我们认为,传承人应改变传统的传承模式,甚至需要摒弃此模式。广招徒弟,把自身的绝活传授给下一代,使其得到传承并发扬光大。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我们认为,可以先做到一定量的积累,然而在量的基础上挑选有潜质的,并愿意为东阳木雕奉献毕生的学员进行着重地传授与培养。如传统的“拜师学艺式”,如此进行,一是为了尊重传统手工艺的传统,即“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习俗;二是为了传统的学艺方式得到保存,即师傅单独传授与徒弟的模仿学习。同时,也可以使得师傅所拥有的独到见解、独门技艺等能得到完整的传授。其次,应做好“承”,保证技艺的活态与不断层。我们认为,“承”即继承。东阳木雕来自民间,应扎根于民间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艺术和人文价值。因此,在任何时候,东阳木雕是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所以,其必须需要传承人将历史上的创作内容、创作技法、手段、材质等内容在实际生产一线得到继承与应用的。同时,传承人必须结合自身的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个性等对其技法进行创新与发展。结合当下外部环境,我们认为,其可以通过走市场化道路来实现。但在传承人的技艺与产品展示中,主要是对传统技艺的展示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与文化价值的作品的展示,以此来凸显技艺的本真性、人文性、艺术性及收藏性等价值属性。

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文化生态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当下非遗进行保护的重要方法与途径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需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在一个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和谐相处。”结合东阳木雕实际,我们认为,东阳木雕技能的传承形式等内容虽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但古建筑中的装饰部件、传统家具用品等一切有形物质都是其具体表现形式的有效载体。我们在当下只是单纯的去保护其无形的一面,而不去对其有形载体进行保护,是单方面的不够全面的一种保护形式。其最终的保护结果往往是只能静态地、死板地,甚至会使得保护成果在当下的文化快速变迁中消逝的越快。因此,我们提出对东阳木雕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那么,文化生态区该保护些什么,如何保护呢?鉴于此,我们认为,东阳木雕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应从对其有形文化遗产区和无形文化遗产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应对其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形文化遗产在东阳区域内,现今主要是对其传统建筑装饰部件作品的整体保护。如对具有“江南故宫”之美誉的卢宅古建筑群进行整体性保护,从而使得依附在建筑上的木雕装饰部件也得到完整地、有效地保护。

其次,相对于无形文化而言,对其的保护相对较难些。如对东阳木雕传统手工艺的拜师学艺仪式、师徒传艺过程、口诀、禁忌风俗等有关内容的保护相对较难。对于该部分内容的保护不但需要相对较高、较大的物理空间,而且也需要一定的时空空间来承载。因此,我们认为,东阳木雕通过宏观的、协调的、有效地对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其发展与延续所需的根基得到了有效的、完整的保护,我们又何愁其技艺的流逝呢?通过生产性保护。东阳木雕是一门来自民间,并应用在民间实际生产一线的传统手工艺。因此,其具有生产性与实用性等属性。鉴于此,我们提出对东阳木雕这样的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是符合其基本属性的。近几年,在东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决策与支持下,东阳木雕走上了产业化发展道路,并在人才培养、人才基数、产品类型、产业及其群体的发展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现今注册的东阳木雕•红木家具公司共有2700多家,“木雕产业总产值已达200多亿元,税收近5亿元,出口额超14亿元。木雕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已近25%。”#p#分页标题#e#

东阳现建有东阳中国木雕城、吴宁东路木雕特色街、南马红木家具城等5家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使得东阳木雕这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被人们重新认识,并重新包装,从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效果。“东阳木雕”的区域品牌,“东阳中国木雕城”等专业市场品牌不仅在空间广度上,而且在内涵的深度都得到了有效的传播和保护。结合东阳木雕手工艺属性以及当下的产业化发展实际,选择利用生产性保护方式与手段对其进行保护。生产性保护,顾名思义是通过生产的方式对东阳木雕的相关技艺、作品内容、作品呈现形式等,以实际的物品形式进行呈现。因此,我们认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通过工艺美术大师对其进行生产性保护。该途径主要是利用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才能、纯熟的技艺与技巧、个人品牌等,综合利用并发挥大师们的聪明才智在东阳木雕技艺上的施展。而利用该途径在对东阳木雕进行保护时,大师们应完全做到纯手工设计创作、雕刻、装配等,主要是为了凸显其纯手工性、艺术性、收藏性等价值属性。从而也完整的保存了东阳木雕技艺的本真性,可谓一举两得,同时,通过该种方式与途径实施,也可以回哺于大师们的创作热情,以及对东阳木雕保护的真情;其次,通过器械化、标准化、批量化的生产性保护。

该途径主要是利用现代的机器如精雕机在木雕产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精雕机的精准化、标准化、批量化等优点,减少传统木雕纯手工性生产的不足,符合现代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认为,我们需要冷静地、理性地、辩证地看待精雕在传统东阳木雕做的应用问题。但是,我们同时也呼吁,通过利用精雕机的产业化对传统东阳木雕进行保护时,我们必须,也只能允许其在利用传统图案凸显的现代家具、现代家居装饰图案的雕刻上,以及一些不是核心技艺雕刻上。而在东阳木雕的核心技艺、传统作品上的雕刻上,我们必须保证纯手工性,从而保证东阳木雕核心技艺的流逝,以此也保护了如东阳木雕这类传统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脆弱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我们用通过合理的规划、科学的认证后才能实施,我们看到生产性保护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起的积极性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生产性保护不当的一面,如开发过度。对东阳木雕进行生产性保护,我们人为,可以使得其在新的世纪获得了新的更大的生机和发展动力,及保护机制与保护成果。

小结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6

关键词:非遗 传统村落 传承 生产性 互存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内涵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的概念

传统村落传承人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整个传统村落传承人群体的总称。国家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十分重视,近些年来通过立法,普查,申报审批等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这其中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进。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在不同地区也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抢救型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抢救型保护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静态的温和的保护,层次比较低,局限于对一些濒临消失的传承人的保护,一般是提供经济上面的支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这种保护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对整个非遗保护的发展。

(二) 生产性保护的模式

城镇化加快,传统村落“空心化”越来越严重,原始的“抢救型”保护已经不再适合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生产性保护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是指把传统村落产业化,变成物质产品,或者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是一种对现有的传统村落进行可持续性的,可传承发扬的文化活动。这种模式下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当下越来越多传统村落传承人边缘化,消失化的状况。一方面生产性保护模式它在理念上和成果可预见性上得到了专家和社会的认可,另外一方面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比如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就有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非遗传承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利形式下,这种保护模式可以弥补过去保护模式带来的问题。

二、对贵州非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贵州非遗保护和全国其他各地的非遗保护一样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贵州的省级非遗保护发展规划中可看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得到不断的重视和提高,表示在未来几年贵州的非遗保护活动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古村落的保护中存在着这三点问题。

(一)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队伍建设缺乏

贵州在非遗保护中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法律健全上,在制度规范上缺乏有效的指导。贵州是个非遗大省,而且由于贵州少数民族聚居,传统村落较多,管理规范上更加的复杂和困难,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当下,贵州非遗保护中的有关部门和人民首先是观念上没有很重视,而且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使得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没有及时,在时效性和有效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次,缺乏专业的非遗保护队伍,尤其是贵州县级以下的地方,恰恰也是与传统村落最接近的地方,这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管理秩序紊乱,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协调协作,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人员不足,人员不稳定,人员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差等问题比较严重。这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二) 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相关部门之间,部门和社会之间应该要鼎力合作,才能让整个贵州地区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上加以重视。对民众而言,即使自身作为传承人,也不清楚传承人的含义,不知道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要如何去保护传统村落,以传承人的身份将传统村落的文化l扬与继承。但是贵州现今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这种知识,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从省到市到各县、区,抢救保护工作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些学者专家身上。要知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仅仅靠政府,靠专业人士是不够的,必须要政府和社会,社会和个人配合起来。

(三) 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界限模糊,职责不清

贵州非遗保护,就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中,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保护人是指对传统村落传承人进行保护的如政府部门,学术媒体界等,传承人是指对本地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进行传承的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叠加或者混乱,有些保护人甚至会干涉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这很可能产生伪遗产。就拿贵州榕江县的大利侗寨为例,大利侗寨作为第一批国家审批的传统村落,生态文化保护良好,非常具有侗族特色。那么保护人应该是榕江县及其以下的相关部门,如文化局,媒体部门,保护人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制定规则制度,进行宣传报道等。而传承人则是这里的土著居民,他们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有着鲜明的本地特色,对本村落的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保护人的帮助下,进行文化生产活动,可以和市场相结合,进行保护性的创造并弘扬传承下去。

三、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互存关系及其重要意义

生产性保护在传统村落传承人保护中,是一种高级层次的,而且有成效的模式。两者存在着互存的关系。

(一) 传统村落传承人是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对象

实践和理论都表明,现阶段,生产性保护是保护传统村落传承人最有效的方式。传统村落传承人是传统村落传承的主体,要想传承传统村落的文化,就需要生产性保护的推动。生产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政府主导,进行公益性质的开发保护。比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人可以在了解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基本情况下,为了开发传统村落的价值,更是为了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对传承人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支持,以避免传承人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或者认识不清而摒弃传承下来的传统技能和文化。第二,需要市场的指导。虽然生产性保护不等同于市场开发,但是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传统文化也需要和市场相融合,比如再次以大利侗寨为例,传统村落中民俗文化丰富,如侗族的服饰,那就可以将侗族的服饰文化转变成可以发扬出去的服饰文化产品,也让来这里旅游的游客们感受到侗族服饰文化的魅力。第三,文化生态的主导,这方面需要媒体方面的保护人,在生产性保护中,媒体文化部门保护人需要保护的是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观念,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可以把开辟出文化示范区,不仅让传承人们觉得自豪,更愿意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也给全国其他地区起到了提醒作用,对整体的非遗保护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 传统村落传承人对生产性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传统村落继承人,是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他的职责重大,首先是他需要是传统村落的土著居民,对本村落的文化历史非常得了解,其次他需要有清晰的意识,即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必须要得到传承,不管世界,社会如何变化,我需要把本地区的优秀传统,民俗民风传承下去。在这种伟大的使命下,对于生产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激励作用,传承人负责传承,生产性保护负责保护,各司其职,为本村落传统文化的传承,创造性发扬合力前进。两者的互存关系在新时代环境下必须存在,而且肯定会存在,这种互存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传统村落传承人素养观念的改善,有利于对本村落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生产性保护这种模式越来越被全国各非遗地区采纳,引用,这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遗产中的传统村落是非遗的重要保护对象,这其中的民俗民风,生态文化等都对整个非遗研究有很大的贡献。传统村落传承人作为传承的主体,有荣誉,也有责任。生产性保护作为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模式,更是至关重要,不仅承担着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人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要有开阔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在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上,需要进行创造性的保护。本文以贵州非遗保护为例,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分别讨论的基础上,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即互存P系,而且这种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将长期存在。如何处理好两者的互存关系,如何更好的保护贵州非遗保护中的传统村落传承人,如何进行生产性保护,这对于贵州各级部门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当然,这对于全国各项目的非遗工作也有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唐芒果,孟涛. 武术非物质遗产文化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分析[J].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2016(05)

[2]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3:235-246.

[3]谢中元. 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新探析

[4]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3:235-246.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7

关键词:民族文化 生态保护 传承方式

中图分类号: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1

民族文化在我国发展历史上,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文化生态包括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两个部分。如何保护民族文化生态,建设文化生态,是当代民族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话题,笔者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就此,谈谈自身的一些看法。

1 文化生态对于民族文化的意义

(1)要保证民族文化能够得以存活,并使其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要大力发展和保护民族生态,对于民族文化而言,要有着特定的文化条件,才能使其顺利的发展。文化生态的不同,导致了各地区、各民族文化的迥异。因为文化的生存环境不相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少数民族文化,这种文化风格,使我们不少人都受到了熏陶,文化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能够生存和发展,一旦文化环境发生了改变,原本的民族文化就会受到印影响,甚至是破坏。这样的例子举起来数不胜数,历史上的著名的鲜卑族人,曾经因为政权问题而迁都洛阳,由于地理位置的巨大变化,鲜卑族人原本的民族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进入黄河农耕文化区,随着时间的推移,鲜卑族人原本的文化被渐渐蚕食,就连他们自己,也逐渐融入了其他民族当中。(2)文化要存活下来,有一个必要的条件,那就是文化生态,文化生态是文化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左右着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趋势,因此,要使得文化得以继承与发展,我们就要好好保护文化生态。

2 如何对文化生态进行建设以及保护

(1)文化生态保护是什么。文化生态保护所指的是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得以良好发展以及生存的环境和条件,让文化能够较好的得以继续传承下去。想要保护文化生态,首先就要了解到两点内容:第一个是文化生态保护就是指要保护民族文化赖以生成的条件不会受到破坏,能够继续传承下去。第二个是指文化生态保护要有一个良好正确的认识,文化生态保护指的是对某个民族一个特定文化的保护,而不是指对整个民族文化进行保护,这个说法是错

误的。

(2)文化生态建设的意义。进行文化生态保护的目标前提必须是没有受到破坏或遭受破坏程度不大的民族文化,要是对象是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民族文化,则不能够用文化生态保护,而是要用到文化生态建设对遭到破坏的民族文化进行重建恢复。

3 文化生态保护及其规划方略

(1)建设与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机制。中国有五千年的发展史,我们民族文化之所以会经久不衰,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有一套很完整的传承机制。因此,要确保民族文化能够世世代代相传,就要从传承机制方面入手。要保护传承机制,就先要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如果民间艺人是民间文化的传承者,那么就要对这些人进行保护,对这些人施行一系列的经济援助与保护政策,有特殊贡献的艺人,政府部门也可以授予“文化艺人”的称号。

(2)要保护现有的民族文化的传统载体与传承媒介,同时为民族文化寻求新的传承载体与传承媒介。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是民族文化传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中意义重大。在当代传承中,保护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十分重要。一方面在能保护的传统文化传播载体和媒介要实行保护,让其发挥传承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难于继续形成传统载体和媒介的要进行研究并寻找新的传承载体和媒介。例如将旅游作为载体,将民族文化归纳其中。既发展了旅游行业,而民族文化也得以实现经济价值并获取生存。

(3)保护现有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方式与方法,另寻求新的传承方式与方法。民族文化有其特定的传承方式,如大多数民族工艺以家传的方式传承,有的传男不传女,有的传长不传幼,有的传内不传外。保护这类民族文化就要保护这些传承方式。随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我们要继续研究新的民族文化传承方式,这个新的传承方式要能够适合当前的社会形式,又要适合文化的继续传承和发展。例如通过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来进行传承体育文化;利用民族艺术传承的歌舞文化;利用旅游以及重大节庆来展示以及突出鲜明民族传统歌舞和服饰的艺术;利用戏曲、影视等方式,将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爱国主义精神、美好的道德情操、乐观豁达的生活态度加以传扬。

(4)通过再次开发以及利用为传统文化追寻新的社会市场和生存土壤。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求,如果失去社会需求,民族文化就会消失。在当下,因失去市场而消失的传统文化情况不少,我们要合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优势为其寻找新的生存环境。例如民族的工艺和医药都可以进行合理的产业化开发;通过民族的文化产业来创造经济价值并通过这个文化现象来获取对民族文化新的生存方式;将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以及文化建设结合,营造出新的民族文化生存环境。精神文明建设是离不开民族的传统文化。

4 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在进行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几个内容:(1)走正确的建设道路,坚决摒弃建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不科学的方法。有些重新创造类似于传统的文化,这些只是保留了文化的躯壳,不能让其对民族文化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有的地方为了迎合有颗的好奇心理,将当地民族讳莫如深的奇异风俗特地夸大;有的地方对民族文化缺乏全面了解,在开发利用时缺乏合理的长远规划。(2)要注意防止利用民族文化功利化。民族文化是能创造出一定利益,但是民族文化要生存与发展不能一概追求利润,那样会将民族文化变得庸俗以及经济化,使民族文化改变原有的意义。(3)建立和完善传统文化的适应机制。民族文化之所以发生消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外来文化冲击下不能有效地抵御或调适。要保护民族文化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族文化的适应机制,以致在外来文化进入之时,本民族文化能够消化、吸收外来文化而不会被同化。

5 结语

总之,维护和建设民族文化生态,是民族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课题,在进行维护和建设的过程中,有许多项需要注意,只有这样,才能将文化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到最好。

参考文献

[1] 冯天瑜.中华文化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篇8

在我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在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姜言文等提到知识产权法是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之一,国家应该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并进一步提出应在民法总论中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虽然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这一概念,也确保了传承人的一些传承与传播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提出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没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这一出发点上确保继承人的利益。其次,我国传统文化行政保护模式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博物馆体系的构建。我国的博物馆体系是以部级博物馆为龙头,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一个行政色彩十分浓厚的系统。在这样一个以政府的政令为核心的系统里,博物馆管理层面出现了“行政化”、“国有性”特点,经营管理层面出现了“公益性”、“非盈利”特点。该体系的构建有利有弊。先述其利,它的“行政化”、“国有性”的特点,确保了“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原则。在政策与资金的扶植下,我国可以建成一批体现国家或地方文明形象的博物馆,并在新形势下积极发展科技、艺术、自然、民族、民俗、工业遗产等类型的专题性博物馆,大力推进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及数字博物馆等新形态博物馆建设。与此同时,这也可以加强地市级博物馆库房和区域文物中心库房建设,建立文物中心库房集中保管重要藏品制度。再析其弊,“行政化”导致机构管理模式僵化,博物馆在经营中出现了“保护得多,发展得少,继承得多,创新得少”的情况;“国有性”使得地方博物馆经费来源集中于地方人民政府,使得各地区发展差异巨大。而博物馆“公益性”、“非盈利”的特点一方面使我国大多数博物馆在经营过程中减少了市场盈利模式因素,促进了传统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这样的模式也远离了最有效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监督体系。这导致了部分文保单位产生了管理权责的分配脱节、职责关系界定交错等问题。民办性质的传统文化保护与经营模式现状分析。新形势下,我国民办性质的传统文化保护体系逐渐走向两大极端。在当地政府机关单位支持下的博物馆、展览馆或收藏馆正逐步壮大,其在政府资金、技术、媒体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下,经营模式趋向集团化,展览模式呈现多样化,社会影响力亦逐渐扩大。而与此相对的,得不到当地政府支持的民办博物馆在众多公办博物馆的光环下生存状况岌岌可危。

浙江省宁海县与诸暨县同为“十里红妆”题材博物馆的不同遭遇,即为其提供了有力佐证。“十里红妆”本是宁绍平原的特有文化,诸暨古越文化收藏家骆栋在上世纪末致力于收集“十里红妆”系列古董,在此基础上创办了“裕昌号”民间博物馆;几乎与此同时,宁海婚俗文化收藏家何晓道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创办了宁海县十里红妆婚俗博物馆。不同的是,宁海县政府意识到“十里红妆”文化不仅是一项具有社会效益的公益性文化事业,还会对当地发展具有潜在作用,因此将“十里红妆”作为城市的旅游与文化品牌,并在资金、政策和媒体方面给予了很大支持,宁海县十里红妆婚俗博物馆从自助发展到“国助民办”,目前正转型成为“十里红妆”产业发展集团,其下设传统文化婚庆公司与文化创意公司等机构,全馆在2012年完全落成后将形成占地一百亩以上,固定资产2亿以上,并与古建筑文化街形成区域整合。在品牌建设方面,博物馆以“十里红妆”为题材拍摄了电影《十里红妆》,创作了舞台剧《十里红妆女儿梦》,编写了《十里红妆女儿梦》若干专著,取得国内外一致好评。2008年,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被正式认定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诸暨的“裕昌号”民间博物馆在2002年亮相西博会一展辉煌后,由于在绍兴的场地合同期满,骆栋只能回到诸暨老家,将自己的展品放置于一家废弃的茶厂中[2]。2.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1)资金因素。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键要素之一。据调研,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三种:当地政府(县以上)的财政预算;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民间资本,通过民办博物馆、展览馆或者个人收藏展览等形式实现。在这三种资金来源里面,政府的财政预算占最大比重,民间资本其次,文保社会基金刚刚起步所占比例最小。政府资金所占比例最大,这就造成了中国各地域之间传统文化保护发展极度不平衡,经济发达、旅游产业发达或者当地政府决策者重视文保的地区往往发展较好,反之其地区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会被忽略。而民间资本与社会基金具有“分散性”、“不平衡性”的特性,加重了这种趋势。(2)人力资源因素。在传统文化保护的过程中,人力资源起到的不仅仅是管理或者保护的作用,而且涉及到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使命。所以,人力资源是一切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国的文保工作的管理层面基本都是由政府或者其下属的文保单位主持的。“政府主导、官员管理、对上级负责”这样一套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利益的驱使下,下级机关会对文化资源过度开发,最终导致文化资源的衰竭。另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负责文化保护工作的官员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的素质。这就导致了在管理传统文化资源的过程中侧重单纯地进行行政保护与管理,而忽视了经营模式的创新,使我国部分传统文化在传承的过程中失去了活力。(3)法律与政策因素。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是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开展的依据。近年来,我国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而且在文化保护的相关政策、政令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一些因法律监管失效而发生的传统文化恶性开发事件,如2011年北京故宫出现的一系列事件暴露了我国传统文化保护机制上的弊端,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每个区域的地方政府对于当地文化事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性不强,在文化保护工作方面经费投入的预算规划意识较差。由于我国公民监督意识的缺乏加上各级各类相关机构运行机制落后,并未树立竞争理念和发展意识,使得相关机构在相对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指引下,依然缺乏生机与活力。(4)资源归属因素。在我国,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复杂的原因就在于其资源归属的分工不明确。因此,文化资源的归属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当前,我国文化资源保护工作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以文物为代表的文化资源管理权概念模糊。部级、省级、市级与县级的文博文保单位同时共存,均代表国家行使着对文物的管理权,县级或乡镇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全权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也不鲜见,加之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导致很多区域无法做到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更严重的是这进一步导致了“权责不清”的问题,致使管理责任和权力的分配脱节、职责关系界定交错等弊端。出现利益之争时都可以管,但出现类似文物遭破坏的问题时,责任主体又相当不明确。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权分散混乱,部门权责不对称表明我国尚缺乏相对完善的传统文化资源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新形势下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模式探讨

传统婚俗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分支,且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遗憾的是,这一优良的传统文化也已日趋衰落。纵观我国的婚庆市场,年轻一代越来越追求时尚元素,对婚俗文化意识渐淡。从另一方面而言,现代学者对婚俗文化的研究更多的是侧重理论层面分析,探索其文化特质,少见重视“产学研结合”的实践者。在这方面,宁海婚俗文化收藏家何晓道先生是一位先驱者。他将文人精神及商人头脑完美结合,使得逐渐衰落的传统婚俗文化重新发扬光大并运用到市场消费领域。这不仅使宁海十里红妆的婚俗文化很好地保留下来并展现给全世界,同时他积极开发的新型婚庆产品使古老的传统文化“焕发了新颜”,开辟出了一条内涵与外显结合的道路。更重要的是,何晓道和宁海县政府合作,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国助民办”道路。通过探讨宁海十里红妆博物馆经营模式,我们可以总结出十里红妆文化“国助民办”模式特点,可供借鉴:1.经营模式——政府与民间联手宁海十里红妆博物馆“国助民办”经营模式的创办过程中,当地政府在投资上做到了有舍有得,且敢先舍后得,最后取得了“舍小而得大”的目的。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博物馆在经营模式上坚持了“民办”道路,深度挖掘“十里红妆”文化的潜在内涵。在建馆之初,宁海县政府以“国助民办”的形式投资千万元组建十里红妆婚俗博物馆(总体投资5000余万元),并向博物馆提供水、电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设立专项活动补助经费,对“十里红妆”举办的重大展览给予适当补贴。在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政策后,县里每年补贴博物馆40万元,以维持博物馆日常运行。为了进一步保护和传承十里红妆婚俗文化,宁海县政府启动十里红妆博物馆扩展项目,在县城划出108亩土地,总投资1.4亿元,拟建新展区。在这一系列资金投入与政策扶植的帮助下,馆长何晓道先生才得以在十里红妆文化的研究方面展开深入探究,在婚俗文化藏品展览、多层次媒体推广及中式婚庆模式开发等方面举头并进。2008年,十里红妆被列入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标志着宁海县政府“国助民办”经营模式取得了双赢成效。2.文化创新——保护与开发同步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往往会欠缺创新性,即“保护得多、发展得少”。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保护模式的国有化有关,前文中已经提到由于资金投入属性、政策的缺陷、资源的归属以及僵化的管理模式等问题使我国部分地区的传统文化变成了“僵文化”。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途径即是允许传统文化适度商业化发展,使民间的资本与政府的保护资金相结合,做到文化保护与商业发展同步。宁海县的“国助民办”模式在这一方面起到了典范的作用。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十里红妆博物馆运用商业化手段对“十里红妆”文化进行了深度与广度的挖掘,使“十里红妆”这一古老文化在各个层面获得了新生。在新型旅游模式开发层面,当地旅游部门将“十里红妆”与县内其他旅游景区串点连线,与上海、杭州的多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学术研究层面,“十里红妆”博物馆还先后与省博物馆及上海、南京等地文化单位交流、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出版了《红妆》、《十里红妆》等书籍,并开发出一系列有关“红妆”的仿古工艺品。在对外推广方面,十里红妆博物馆积极推行“走出去”战略。2007年,十里红妆博物馆的展品应邀参加了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活动。在艺术创新方面,十里红妆博物馆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先后拍摄了电影《十里红妆》,创作舞台剧《十里红妆女儿梦》,并获得了“五个一”工程奖[3]。“十里红妆”这一系列的改革不仅使古老文化焕发活力,也为宁海徐霞客文化增添色彩,形成多元旅游品牌形象。3.统筹规划——城市与文化并力所谓的城市与文化并力是指站在发展全局的角度,以文化为基点,借文化之力,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文化创新,优化地区规划布局,调整地区产业结构。在这一方面,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国有民办”模式主要通过“集团化”运营来取得成效。自2008年起,十里红妆博物馆与宁海县政府开始筹办建立“十里红妆”产业发展集团。筹建中的“十里红妆”产业发展集团,下设两个子公司:一为实业发展公司,主要开发生产“十里红妆”工艺产品和从事古建筑修建工程;二是“十里红妆”文化创意公司,主要经营演艺、婚庆策划、婚俗表演等项目。与此同时,县政府在规划中预计以“十里红妆”博物馆为主体融合附近的徐霞客公园、徐霞客大道等景观,把这个区域打造成婚俗文化产业园。宁海县政府将十里红妆文化的开发与城市规划结合在一起,不仅有力保护并推广了红妆文化,我们更可以预见到在整个规划全部实现时,宁海县将以新旅游业为龙头得到更大发展。

“国助民办”新型传统文化保护模式的借鉴意义

宁海县十里红妆“国助民办”模式为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研究提供了示范参考作用,具有科学性、创新性与普遍推广的价值。首先,就经营模式方面而言,“国助民办”模式将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相结合,在使当地传统文化保护单位具备了民间经营模式的灵活性的同时,政府最大限度的投入资金但不放弃有关部门的监督与调控手段,使得这一文化资源得到了最大的优化,并扩大了文化的影响力。而且,这一模式的构建明确了传统文化保护模式中的核心问题——资源归属问题。在这一“国有民办”模式下,经营权与管理职能归“民”所有,而监督权归当地文保机构所有,确保了资源的集团化运作的高效性。其次,在传统文化创新方面,“国助民办”模式确保了传统文化保护单位的经营自,从而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从另一层面而言,这确保了传统文化的“活力”,防止传统文化在“官僚体制”的管理下僵死。最后,在传播与推广方面,“国助民办”的传统文化保护单位中国有资本的高投入确保了政府对于传统文化保护单位的调控权。在这一体制下,传统文化保护单位更容易争取到一个对外展示的平台,将文化影响力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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