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保护非遗的措施8篇

时间:2023-12-31 10:47:18

保护非遗的措施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1

摘要为了对贵州瑶族“打猎操”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科学的保护与传承,采用文献资料法、系统分析法、田野调查法等对贵州瑶族“打猎操”进行了研究。提出:加强研究及管理工作、科学地运用瑶族打猎操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努力实现旅游开发与保护双赢、将打猎操纳入学校体育,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等保护与传承打猎操的方法与措施。

关键词打猎操贵州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一、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与人们生活相关联并世代相承文化形式。人们常将其称为人类的“活化石”,如此的称呼,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是极大程度受到重视,然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就成为全人类关注的热门话题。流传于贵州省荔波县瑶麓乡的“打猎操”,源于古代社会瑶族先民狩猎的生产活动的重要方式,后演变为在祭祀活动上进行的身体活动,经过不断地变迁,现在成为贵州瑶族人民在重要节日及平时娱乐是的一种身体活动方式,是用肢体动作表现狩猎场景的独特身体活动,是瑶族人民模仿祖先打猎时的姿态、情景等编排、创作的体育活动,是该群体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及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思维、价值方式的总和。瑶族打猎操是典型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2005年被列入贵州省省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做好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工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瑶族打猎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贵州而且是全国、全世界具有特色的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整理与发展瑶族打猎操是对瑶族传统文化的弘扬,是增强瑶族人民凝聚力、创造力的重要途径,是使瑶族文化重新充满生机,蓬勃发展的重要方面,根据瑶族打猎操的具体情况,本人提出以下保护措施。

二、贵州瑶族“打猎操”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一)加强研究及管理工作

瑶族打猎操的抢救与保护,牵涉到许多方方面面,但是,加强管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走上了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许多单位与部门仍然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工作内容,许多单位对其申报积极性很高,但是申报过后,缺乏科学的研究与管理,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视为临时性的工作。瑶族打猎操2005年被列入贵州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成功后,还参加了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比赛。

但是,除了参加比赛外,还应该认真做好文字的记录与整理,图片的收集与展示,并且,不断地研究、积极地开发,从而建立成为较为完整的,具有系列化的档案资料等一系列研究及管理工作。尤其在瑶族打猎操申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后,更要认真做好如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这些文字整理或图像,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记载传承。打猎操的保护与传承的工作需要很多人共同努力,更需要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民间艺人等从事保护与传承的工作,做到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瑶族民间进行田野调查研究,把收集、整理、挖掘的瑶族民族文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做到有文字、有图像、有声音行收集整理。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对瑶族打猎操的保护与传承。

(二)努力实现旅游开发与保护双赢

众所周知,荔波县不仅是中共“一大”代表邓恩铭烈士的故乡,而且是全省三大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之一,另外,机场的建成对荔波旅游带来极大发展机遇,更为荔波的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与条件。而打猎操是流传于贵州省荔波县瑶麓青瑶地区,瑶麓青瑶又称“黑裤瑶”是贵州省唯一的青瑶支系,荔波的旅游业发展具备了诸多物质及精神的优越条件,打猎操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有着开发旅游资源的优势,进行科学地开发不仅对打猎操的保护与传承提供良好的方式,而且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地作用。例如:可在荔波旅游线路上,大力推广瑶麓乡,让人们能进入瑶麓青瑶地区,观看并参与到打猎操的活动中,体验打猎操的身体活动方式,感受打猎操的文化意境,提炼积极面对生活、面对困难勇往直前等打猎精神,让活动者不仅身体得到锻炼,而且能鼓励人们必须瞄准目标,向着既定的方向去努力,同时我们又需要具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满怀信心地守候机会的降临,尤其需要在遭受诸多曲折和打击后,能充满信心地准备,能不急不躁守候,在生活遇到挫折、困惑后不懈努力,追求自我的精神力量等等狩猎精神。相信通过旅游资源的开发,打猎操将会是来往旅客记忆犹新的旅途驿站。除此之外,也可以主动将打猎操引入到荔波旅游地发展较好的地方,让更多的人们能认识、感受打猎操的身体活动及文化内涵,这不仅为打猎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更是对其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方式。

(三)将打猎操纳入学校体育,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是对该项目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瑶族打猎操,将其纳入学校体育,不仅能更好地保护与传承该项目,而且让更多的青年学生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

1.将瑶族打猎操走进当地中小学学校体育

根据调查,打猎操在荔波已进入到极少部分学校的学校体育,在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打猎操作为表演项目,参加该项目比赛的大多数是当地在校中学生,这说明打猎操走进了学校,这是保护与传承该项目的一个好的开端,但是,缺乏将该项目列入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进行教育,在课间操、课外活动等环节也出现较少。因此,要将瑶族打猎操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需要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将该项目引入课间操、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环节,通过学校体育这一平台,不仅让青年学生掌握打猎操的动作技术、技能,而且学习到打猎操的文化内涵,感受其文化意境。这无疑是很好的保护与传承该项目的方式。

2.应将瑶族打猎操引入贵州高校学校体育

对于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专业人才的教育,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如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已经实施,各校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主要放在民俗学、文艺学等学科中进行。根据贵州的特点,少数民族体育资源较为丰富,项目较多,可以考虑将打猎操等项目引入学校体育,尤其是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学校,具体课程的设置各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有所侧重,特别是选修课,可以结合属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设置。让更多的价值观、世界观较为成熟的青年学子能深层次的理解打猎操的文化内涵,尤其是作为师范专业的学生,是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后备军,学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结束语

总之,贵州瑶族模仿狩猎情景所编制的打猎操是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之一,是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打猎操进行充分的文化认识,并全力寻求其有效传承的方法与途径,求实采取有效措施,不仅能弘扬瑶民族文化、推动瑶族地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而且为我国源于狩猎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与传承都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基金项目:贵州省民委-贵州师范大学2010年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专项基金青年项目(黔族201163024)。

参考文献:

[1] 柏果成.贵州瑶族[M].贵州民族出版社.1990.

[2] 李朝龙,李廷兰.贵州少数民族风情录[M].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

[3] 杨圣敏.中国民族志[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

[4] 韦晓康.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5.

[5] 冯胜刚.关于正确定义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4.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2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背景

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重大。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本公约,并依照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此外,日木、韩国等也纷纷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立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背景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有关省份也相继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不论从文化价值方面,还是从经济利益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刻不容缓的大事。立法保护是本源,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各个层面对宝贵的文化遗产给以切实保护。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首先,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效地推动相关措施的执行。其次,法律影响较为广泛,能够促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再次,我国尚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执行,亟需一种高效的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立法层面仍然存在较大不足。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护尚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从国家层面来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很少:一些省级行政区仍未出台专门法律文件。目前的立法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并且很多是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不仅要直接处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也间接地在处理我们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设计问题。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以法律为基石来构建全面的保护制度。

(二)立法技术不高,内容比较滞后,实用性较差

1.规划与保护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具体详细,规划与保护主管单位不明确等问题。

2.传承上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申请或推荐方式不具体,权利义务不确切,保障与支持工作不健全等问题。

3.管理与利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不确定等问题。

4.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规定上存在主管单位职责不明、工作安排不切实,资金来源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

5.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三)不能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纯粹公法保护到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都是行政保护模式,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难以调动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完善的设想

(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保护制度

各省级行政单位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导下,参考相关省份立法,从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出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国家和省两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量化、细化,使得法律保护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实用性

1.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与保护的立法规定。制定指导性强的具体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具体详细的制定保护措施,明确规划与保护主管单位,具体规定各组织权能。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主管单位,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保护完善的保护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申请或推荐方式,明确规定传承人与传承单位权利义务,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保障与支持。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与利用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主体,健全管理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与保护措施的建设。

4.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性政策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上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单位职责及工作安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大财政支持,规范资金来源,采用切实可行的强保护方式并加以明确,完善保护的相关活动与宣传措施。

5.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单位宜制定相关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主体,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及违法的处罚措施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

(三)立法上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3

众人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非遗保护迈出的第一步,它得益于长期以来致力于非遗保护人士的努力,得益于非遗保有社区居民对其权益持续不断的争取,得益于政府有关部门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

《非遗法》把重点放在保护方面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为了有效实施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对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护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继承和弘扬具有宏大的宣示意义,而保护、保存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例如,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遗保护诸如确认、立档、研究、保存等,均为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为了这个目标,《非遗法》具体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例如,财政扶助措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鼓励措施――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等等。

《非遗法》要进一步落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要实施法律,除了法律宣示的目标以外,还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非遗法》在保护方面规定了多种措施,有些措施是可以操作的,有些措施还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一是非遗保护范围。《非遗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礼仪、传统体育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份详细清单,可以作为有关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线索和目录指引。

二是非遗保护措施。《非遗法》有三章分别规定了国家为保护非遗所采取的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关键是需要把这些制度细化,可知可用。例如,第十二条规定的“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这个机制是怎样的,如何落实;非遗调查工作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在哪里存放,通过何种渠道让公众获得;培养后继人才,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传习所、学校,等等。

三是落实经费。没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再好的制度可能都是浮云。为了把非遗保护的各项好的制度落在实处,需要国家各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非遗保护。我们注意到,《非遗法》把落实保护经费的工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义务。同时,中央政府承担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是专家评审。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究竟哪些遗产可以被列入非遗名录,给予特别保护,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非遗法》对各级政府推荐非遗名录的工作作出规定,鼓励和保护依法进行的调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非遗法》还规定,具体名录的产生,须经过专家评审。为了确保非遗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专家评审制度中专家的遴选、评委会组成、评审规则等,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

《非遗法》的缺憾

《非遗法》最大的缺憾是没有对保存和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遗保有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作出规定。

关于“非遗保有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有多个条款给予规定,突出对“非遗保有人”的尊重和保护。例如,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而《非遗法》对于“非遗保有人”只有一个条文:“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在《非遗公约》中,对“非遗保有人”规定得很清楚,即有关群体、团体、个人,而《非遗法》似乎是用“各族人民”来替代“非遗保有人”,而“各族人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非遗法》第十六条实际上确认被调查社区和个人的知情同意权,这是调查者必须遵守的,但是不知道何种原因,在具体的表述中,对这项权利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们不得不说,这是《非遗法》的一个缺憾。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模式的介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目前我国提倡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中越发体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地位。与之相适应的是,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在逐渐丰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追本溯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早在新中国筹建之初,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体现了我国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最初理念。具体表现在该纲领的民族政策中: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就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形态的保护。这可以视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关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进步意义的是1997年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本条例的进步之处是把非物质遗产中的手工艺作为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并为传统工艺美术设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004年我国正式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5 年3 月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时印发。在同年的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自 2006 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用与管理办法。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商务部、文化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而本通知当选“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件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推动下不断向前迈进。

与此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也逐步建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均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急切期盼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简单的回顾,我们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但这些立法中大多是关于政府如何履行保护职能,很少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的规定,透露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动用公共资源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模式, 被称为公法保护模式。而这种公法保护在我国主要体现为政府运用公共资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干预性传承,因此把我国的保护模式称之为“行政保护模式”是适合的。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了我国中华文化的精华,所体现出的智慧与文明具有难以估测的意义与价值。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行业对经济发展较为关注,利用新型理念不断更新文化方式,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则日益漠视,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淡出视野,传承人的生活状况不佳的现象,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出现消亡现象,传承人的数量日益减少。对此,不免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

一、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难免会发现盲区、概念的不正确等将可能导致保护工作进入误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则要明确工作主体,现实生活中将有两个主体,即传承人主体和保护人主体。传承人主体则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延续的载体,例如对传统工艺技术、中医技术以及表演技艺等实现传承的人;保护人主体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社会群体,例如国家政府,学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社会中有影响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可实施保护措施的人。虽然保护人主体不直接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是以其丰富的保护资源、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话语权,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纵观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经验,保护人主体起着重要作用,其做出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角色仍是传承人主体,外界因素只能发挥自我优势,从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若保护人主体出现取代行为,将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保护性破坏,不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目的。

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能是来源于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不是那些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只有以此为中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才能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保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熟练掌握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具有区域性和代表性,产生一定影响力,并自愿开展自身技艺技能传授活动的人。因文化遗产制作以及表演难以程度,在对传承人数量上应区分对待,在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可以个体或团体的名义进行申报工作,但团体名义时需推荐出具体的个人进行负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重视,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亦逐渐受到关注。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上采取立法保护措施,现今国际上保护立法的法律主要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以新角度新视角引起世界各国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早期在宁夏、江苏等地方制定相关民间美术的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而国务院相应的出台关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

现今为止,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主要依据国家政策保护和地方区域保护,同时将这两个方面的保护措施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对传承人的保护。当前我国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条文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地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相应的相关保护条例,以便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策

(一)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方式也是保护措施的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宣传将能引起社会各层的注意以及增强重视程度。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可借助于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有效利用互联网进行多方位的宣传,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网络环境下冲破时空的束缚,同时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并完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上的资源共享。还可组织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影响,促进全民树立保护意识,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流动性展览,将社区、广场等设为展览点,增强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两者之间的距离感,以便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增强传承人保护力度,完善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将能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采取国际化立法方式将促进我国有关传承人立法跟上国际标准、惯例、规范的步伐。同时在进行立法工作时我国需结合国内具体国情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方式,实现保护目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落脚点在于延续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传承方式主要为带徒传艺模式。传承人可鼓励学徒进行切磋交流,彼此进行激励,最后在多名学徒中选取最适合的新传承人,增强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可鼓励感兴趣人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高传承质量,营造良好的传承条件。

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延续民间优秀文化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使命,对传承人的良好保护将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好,进而能够得到良好的传承。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国家、民族与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向。(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芳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58-59.

[2] 孙谦,张向军,陈维扬,杨悦,牛江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综述[J].黑龙江史志,2013,13:158-159.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6

关键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G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具制造业产业化生产模式的逐渐完善,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我国家具制造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缩小,同时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者也逐渐减少,使我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这导致当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相对较少,同时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认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也是我国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一个缩影。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正是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表演艺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实践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手工艺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立的门类,同时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现阶段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在保护项目名录中包括了我国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而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说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别不打,可以将二者合并统称为传统制造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我国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传统器具制作、传统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织绣印染、传统造纸、传统雕刻、传统印刷以及传统酿造等传统手工艺,包括上述传统手工艺制作过程、文化观念、审美意识、价值认同、历史传承以及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这不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要对现存的传统实木家具进行保护,同时更要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逐渐沉积出两种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传承至今我国留下很多丰富多彩、美轮美奂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书等静态的传统文化。而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为我国留下了很多活态传统文化遗产,例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一般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非固态和活态的,正是这些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为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无数传统文化瑰宝,让我们这些后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见证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繁荣与昌盛。

非物质性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强烈的彰显出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而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能体现出这两点特征,因为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要受到物质手段变化、社会需求变化以及传承人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只有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才能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人文环境下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需求条件下要面临传承性、生产性特征,而在不同时期的人文环境需求条件下要面临变异性、多样性特征,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要面临着发展性、创新性特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证其传承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同时我们通过分析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明确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活态性特征,同时也要明确其传承性、生产性、变异性、多样性、发展性以及创新性等特征,针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根据其特征,分别提出基于创作者、掌控者、传承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力求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一)基于创作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累积而成,同时传统手工技艺的创作也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诞生的基础,更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通过传统手工技艺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保护离不开创作者――人这一基础。现阶段我国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为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营造一个适应其发展的文化氛围,同时要求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的传承不要脱离身口相传这个纽带,这样才能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掌控者的决策、抉择对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掌控者不仅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的管理者,同时国家、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唤醒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与传承的意识。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掌控者要发挥好宣传带头作用,让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群体都了解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掌控者的宣传与引导下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传承及保护意识。

(三)基于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承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传承者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延续与发展,所以我国文化部门与地方政府要通过一些政策保证传承者的权益,通过传承者的传播、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行列中,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有序的文化生态环境中永续传承。

(四)基于销售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销售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职责,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所以这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规范销售者群体。销售者不仅仅要担负着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传播、销售的职责,同时更是连接产品制作者与使用者信息沟通的一条重要途经,只有规范好销售者人群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个文化链条的良性循环。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使用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直接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只有使用者不断关注、提出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的要求,才能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更好的满足使用者。使用者在获得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后要明确其文化意义,不仅要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作为一项产品来看待,同时也要将其看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积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结束语

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要消逝在历史河流中,所以这不仅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护行列中,同时也要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中,这样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裕平.传统技艺的现存状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文化遗产.2008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7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保护非遗的措施篇8

关键词: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流逝,国家对其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大,同时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这也是响应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趋势的必要之举。通过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可以发现,尽管已经采取一些措施,但是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下面首先对我国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进分析。

一、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一)个别地区认识不足

经过调查不难发现,一些地区范围群众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是有些专业人士对其认识也不是十分准确。在土家族的生活范围内,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并没有引起当地人的重视,对遗产的传承与创新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二)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

这主要是由于现代经济、文化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所造成的,这使得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已经逐渐失去原来的生存环境和民族特色,这是必须引起社会重视的一种现象。尤其是年轻人中,很多人对外来的文化有着盲目崇拜的心理,因此对本民族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甚至抱有轻视的态度。例如土家族的民族服饰,当代的土家族年轻人很少穿戴民族服饰,大部分都是穿着现代化的服装,这对土家族民族文化的传承十分不利。

(三)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存在问题

土家族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受到来自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压力,很多民族文化一旦得到开发,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当地的经济提供发展的动力,带领人民发家致富。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原因,很多资源不能够得到开发,使得很多土家族地区失去了致富的机会。有些地区虽然对文化资源进行了开发,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的误区。例如为了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对民俗文化进行随意改编的行为大量存在,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没有得到传承,还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

二、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措施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历史资源的保护方面都有着促进作用,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都积极参与的一件事,因此,在文化的保护方面,首先要使群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这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可以使我国的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各级政府部门会起到重要的领导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上。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坚持政府的领导作用,对政府的工作机制进行不断的调节和完善,例如建立民族文化研究所等机构,对土家族的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研究和发展;其次要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对我国已有的文化保护相关的法案进行完善,使文化保护工作更加合法化、规范化。

(三)迅速组织人力、财力对文化遗产进行传承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城过程中,要不断借鉴外国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促进我国遗产传承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韩国与日本的先进经验。还要根据联合国的一些相关规定,规范遗产传承的活动,对遗产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定义,并且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到土家族生活范围内,对其文化进行详细的调查与研究,建立相应的非物资文化遗产档案,力使传承工作更加专业化。除此之外,对土家族的民间艺人,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使其生活得到保证,这样有利于他们更加投入地参与到文化传承的工作中。

三、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措施

(一)在创新的载体中引入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家族的民间文学主要包括民歌、神话传说等方面,在我国民族文化的历史发展历程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创新性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在之前,土家族的传说主要是以口述的方式传承下来的,但是在当代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还是坚持之前的传承方式,其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在被群众广泛接受的载体中引入土家族的民间文学,从而达到扩大其影响力的目的。

(二)在创新产品中体验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手工技艺类文化遗产普遍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因此也是最能吸引年轻人兴趣与注意力的一种文化遗产,使年轻人在体验中加强对手工技艺类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了解,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传承效率。例如在制作工艺简单的艺术品方面,可以让消费者参与半成品的制作,使工艺品留有消费者的个人印记,可以提高其销售量,促进其经济效益。在土家族服饰、首饰等较为复杂的遗产上,可以提供试穿等服务,让更多的人了解土家族服饰的美好之处,是一项宣传土家族文化的有效措施。

(三)在数字媒体中再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舞蹈是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优美的舞姿能够吸引很多的游客驻足观看,但传统的传承方式使得土家族舞蹈只能在有限的区域内被欣赏与熟知,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科学技术可以远距离分享的特点,使传统的舞蹈更加贴近现代人的生活,使其得到更加广泛的宣传与传承。

总而言之,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是促进我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必要措施,更是促进土家族生活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杨程.生态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斗争与适应性变异[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11).

[2]何柏祥.土家族地区文化经济的发展现状分析[J].中共铜仁市委党校学报.2014(03).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