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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的认识8篇

时间:2024-01-12 15:37:19

金融投资的认识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1

[关键词] 适当性;认知能力适当性;风险适当性;报酬适当性

[作者简介] 凌文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商法硕士研究生,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 DF4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5-0010-0003

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负有的将适当的金融商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义务。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指出,适当性就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①。有关适当性义务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区别“适当”及“不适当”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如何衡量金融商品的风险及报酬与投资者本身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水平等个人属性的契合度,并衡平金融机构的义务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责任,不仅一直都是立法上的难题②,也是适当性诉讼中法官裁判案件的难点。

一、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认定——认知能力适当性

对于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判定,因人因事而异尚难一概而论,只能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金融商品的特征来衡量。对投资者知识、经验的认定目的是为了判断其是否有能力理解交易的风险及自身所作的投资决定可能带来的后果。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素材及思考的方向。

以投资者先前相同或类似的金融商品交易经历作为其在之后的交易中具有投资经验的认定依据,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钟某诉南航权证创设案中③,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钟某“曾进行的权证交易涉及证券市场发行的各种权证”,因而认定其“是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权证投资者”。日本的投资者选择权交易败诉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投资者为从事出版业,有10年以上股市投资经验,且就关于本案中的选择权交易经验,第一年交易次数达47次获利430万日元,第二年交易39次获利250万日元,故依照此情形看来投资者本身具有投资之财力与经验,故对其之劝诱并不违反适合性原则④。

若再进一步思考,是否能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来判断该投资者对此次交易具有足够经验?若某投资者全无金融衍生品交易之经验,能否以其之前普通股票投资的经验来认定其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也有足够的经验?我国台湾地区曾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若投资人已有相当投资于基金与股票的经验,就连动债投资人而言,则可谓具有足够的投资经验”⑤。对于上述法院判决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共同基金与连动债之性质与风险有相当差异,径将其他投资经验纳入投资连动债之适当性考量之中,恐亦有未洽之处”⑥。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之间,特别是高风险、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与基础性金融商品的性质与风险差异巨大,一般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具有的丰富投资经验并不代表其对创业板市场或股指期货交易有清楚的认识,因此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过度延伸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凡事总有第一次,若金融机构无法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作为索引,则许多投资者将完全被阻隔于新型的金融商品之外,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如何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革新中进行利益平衡,适当地控制金融机构所能借用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须由司法实践累积经验或由监管机关制定明确的规则以供遵循。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交易经历,就要求其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①。而在中金所提供的“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的模板中,“相关投资经历”这项指标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历也作为评分依据②。

投资者对其进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具备的知识,也能体现其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在我国,投资者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就必须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 平③。而在没有要求专业知识测试的交易领域,就要结合投资者的教育经历、从事的职业等认定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已退休的七旬老太发生“存款变保单”的事例中,显而易见老太不具备区分储蓄与投资保险二者差别的知识水平。在美国的Platsis vs. E.F.Hutton & Co.一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律师,主张经纪商对其投资石油和天然气有限合伙的适当性进行了口头的误导,但是法院认为基于原告的教育程度、成熟度,以及其逐字逐句的阅读过提供的交易契约书事实,认定其对经纪商不构成依赖。同样在Xaphes v. 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 &Smith,Inc.一案中,原告律师以及前城市财政部长的身份,也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足够理解风险以及所作投资决定的能力④。

投资者的知识及经验之间也存在一些非必然的联系,即使不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是多次的交易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其对交易方面的知识水平。根据投资者的知识、经验来认定其理解风险的能力也许并不绝对符合实际情况,法律真实的现实性与绝对真实的理想性无法调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作出自由心证的依据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即每位投资者必然会运用其所有的能力来为自己谋取最大化之利益。比如上述Platsis vs. E.F.Hutton & Co.案例中的原告律师,基于律师的职业活动中就包括风险防范和权利维护,在其购买金融商品时,也必然会注意到风险及经纪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既然投资者自身应尽或能尽之注意较多,自然可以适当减轻金融机构义务的负担。

二、投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水平认定——风险适当性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应有别于对实际损失的承受能力,后者指因投资造成损失时对本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而前者还包括金融商品的风险是否超过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范围⑤。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范围体现其投资风险偏好,若金融机构所售金融商品的风险层次高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则该销售行为不适当,此为所谓的“风险适当性”(risk suitability)。美国早期的学者倾向于把风险(risk)作为认定适当性的主要标准⑥,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裁判也以不符合“风险适当性”为由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英国的Seymour v. Caroline Ockwell & Co一案中,原告有一笔现金可投资,但为了避免缴纳英国的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并希望取得稳定之固定收入,依被告的推荐,原告投资于一境外投资基金(该基金保证每年15%的获利)。然而,该基金的运作并不透明,最后亦因故倒闭,原告随即以违反过失侵权法下之注意义务(tortious duty of care)以及违反自律机构之适当性规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法官则认为,由于原告已明确指出其所欲承担的风险为相当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而本案的境外基金,其风险程度显然高于定期存款的风险,因此,判决被告败诉⑦。

多数学者认为适当性之判断是建立在某个证券购买行为所涉之风险是否符合投资者的财务需求和目标的假设之上,但是多数时候却并未提出具体的标准来判断特定推荐行为中的风险适当 性①。因此,对于风险适当性,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分类某种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并提出具体的标准予以评价。

在我国商业银行销售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提出的“风险匹配原则”,必须要先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且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②。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根据其产品评级说明,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PR1~PR5,风险水平排列依次为:很低、较低、适中、较高、高。而对于客户的风险评定有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对于每一个风险等级的产品,均标示了适合购买这类产品的目标客户。比如对于风险等级为PR4的产品,由于此类产品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故适合经银行评估为成长性、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③。对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商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是我国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的通行操作模式。

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在适当性诉讼中该如何适用,其分类标准的有效性如何考量,能否进一步上升到规范意义的层面,均关系到适当性义务的落实及成效和对投资者的真正保护。

首先,从金融商品自身的风险而言,一般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运营风险几类,同时也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然而,如何以单一的形容词来结合各种风险因素并标明某种商品的风险等级,是法律及现实的共同难题。而在金融学上,有一些用来衡量风险报酬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比如我国对于基金风险评价指标有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晨星风险系数(morningstar risk)和夏普比率(sharpe ratio)。诚然,这些财务上的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及金融机构了解其投资的价值以及财务的策略是否妥当。但是这些财务上的模型及评价指标如何转化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具体标准,有待考验;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是否可以不考量其有效性而直接适用,笔者持怀疑态度。次贷危机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是否可靠已广受质疑。而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自己所作的风险评级,定性为“内部结论仅供参考”、“本公司不对本问卷结论的准确性负责”④。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风险评级之准确性确实无法保证,二是此种表述为银行惯用的免责方式。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结果免责无异于免除适当性义务,因此银行“仅供参考”的风险评级结论是法官在判定风险适当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鉴于风险评级结论的准确性无法保证,即允许当事人以证据。

其次,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实务中都是由投资者自己为自己分类。然而,此种做法问题在于投资者未必真的自己知悉自己真正的风险偏好或承担损失的能力,可能夸大或者漠视自己真的风险偏好,或甚至做出不理性的决定。那么投资者可否之前自己所作的风险偏好的分类来主张金融机构销售之不适当?实务上依赖投资者自行填写问卷后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的得分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本就属于较为主观的评价模式,而由于投资者对自身风险偏好可能有偏见或无解,再加上问卷本身亦未必具有足够的鉴别度。因此,对于投资者自身风险偏好分类的有效性,站在法律的立场,应予以合理的质疑。因此,允许投资者在具有足够证据时此前自己所作之风险偏好的分类。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2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金融契约;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091-04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国际范围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大有方兴未艾之势。如何制订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法律主体、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识别标准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诸多认识分歧,学界内远未达成一致共识,现实中,来自金融监管实践与司法界的人士也面临着诸多疑惑。这势必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推进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以金融契约为分析工具透视自然人个体在不同金融契约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差异。我们发现,不同金融契约中自然人个体在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方面具有系统性的差异。我们认为,这种系统性的差异不仅是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实施区别保护的客观基础.并且也提供了识别两者的客观标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只有准确识别两类主体之间的差别,相关法律完善及保护措施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切实增强法律保护的实效。

一、现行法律规定与观点分歧评析

(一)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具体规定

从法律文本上分析,金融消费者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消费者为保护对象的专门立法。从立法内容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一般商品与服务,其立法目的在于扼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盛行的态势。考虑到当时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条文上虽没有明确将金融服务排除,但我们很难认为该法将金融行业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此后,我国金融体系与金融行业经历快速发展,金融领域内自然人个体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彰显,但立法者一直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作改动。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订纳人立法议程,“消费者”规定能否涵盖参与金融活动个体自然人的特质等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投资者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文中,即“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立法者在历次修订《证券法》过程中并未对投资者做出具体的界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实质上已达成潜在共识。即证券发行交易中的个体自然人的身份是投资者。

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界定标准之争在我国尚不突出,而随着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彰显,我国金融领域内如何界定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才凸现出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观点分歧评析

探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区别有无意义?如果两者之间确有区分的必要性,区分标准又是什么?目前的观点分歧主要集中在识别必要性及识别标准两个方面。

就有无区分必要性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1、质疑论。持“质疑论”的学者认为,将参与金融活动的自然人个体划分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做法没有实际价值与意义。学者主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金融消费者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是当前认识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旦国家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争议就会自然平息。第二,现实中参与金融领域活动的个人,不论将其认定为投资者还是消费者的身份,事实上都需要法律的保护。既然两者均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则在法律上并无对自然人个体身份做出识别时必要性。第三,随着金融市场深化与发展、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以至于无法识别,在此情形下,在法律上可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取资者的概念,以减少无意义的争论。

对此,我们认为,持“质疑论”学者提出的理由似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首先,法律固然可以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法律的具体规定能否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建立在对调整对象行为所体现出的不同性质的把握。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或程序可能各有差异,从而要求法律在客观上做出不同的规定。其次,身份识别的意义不仅在于决定是否提供保护,而且也在于依据身份识别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再次,那种认为由金融创新导致的投资与消费之间界限趋于模糊的观点显得过于笼统,因为这种观点并未提出区分投资与消费的标准,故无从谈及界限模糊一说。

2、肯定论。持“肯定论”的学者则认为,投资与消费行为在性质内涵上均有不同,因此应当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然而,对于识别的具体标准上,学者主要有“需要目的说”、“非生产交易目的说”两种不同的主张。

持“需要目的说”的学者主张,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或者,金融消费者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以非生产交易为目的”的观点则认为,金融消费者系因非生产、交易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个体自然人。

我们认为,学者们对于如何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标准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提出的识别标准对于深化人们理解、推进相关讨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尽管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生活(金融)需要”或“非生产交易”做出较为清晰的讨论,但在实践运用中,由于参与金融交易的自然人个体在主观心态上各不相同,主观标准在操作性上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如果在立法中采取“主观标准”,则极易出现需附以若干司法解释相辅助的解释循环中,法律对现实的解释力、涵盖度大大降低。而当金融纠纷发生时,则易发生争执双方围绕“主观目的”争执不下的僵持局面,而裁断者也易落入“见仁见智”的窠臼。另外,由于主观标准缺乏明确性,可能导致监管机关在监管职责分工上推诿与争夺监管势力范围的冲突,出现监管的缝隙或交叉地带。据此,我们认为,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识别必须寻找更具操作性

的客观标准。

二、“资信授予”客观标准的提出

我们认为,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理论分歧与认识之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讨论大多从概念出发探究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忽略了追问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自然人权利与义务配置以及所面对的风险是否有系统性的差异。如果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系统性差异.则这种差异性或许是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意义所在,也为我们建立识别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基于上述思考,我们利用契约分析工具分析各类金融产品(服务)所体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我们将比较范围限定于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银行储蓄、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六种金融产品。并依次分析比较上述金融产品所体现的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的不同特点。为了避免先人为主的偏见,我们并不事先区分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

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认购股份的自然人交纳资金即获得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享有投票权、财产收益等法律权利。在股票契约法律关系中,股东(1)交纳资金是股东地位获得的前提,股东是信用授予主体。(2)作为信用授予主体,股东面临着公司控制人(经理人或控股股东)掠夺的风险,即控制人问题是股东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原因在于.虽然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股东的分红权利。但公司是否分配红利的裁量权由公司管理层拥有,公司管理层可通过拒绝分配红利或掏空公司等行为使股东无法实现其权利。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债券契约关系中,个人支付约定价款,取得债权人的法定地位,享有债券固定费率的收益,并在合约期满时收回本金,以及破产申请权与破产优先受偿权。在公司债券体现的契约法律关系中,(1)债券持有人需支付债券价格的资金,也即债券持有人是信用授予主体。(2)作为信用授予方,债券持有人同样面临公司控制人掠夺的风险。即投资者与公司控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举例说明,当公司负债超过公司资产权益时,公司经理层从事风险经营的心理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

基金产品。在基金体现的契约法律关系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合同价款取得基金份额,也即基金持有人是资信授予主体。(2)作为资信授予方,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管理人的问题,即经理人怠于履职或管理不善的风险。

银行储蓄存单。尽管长期以来人们常常基于财产安全的考虑将现金存放于银行,银行发挥着类似于现金保管的功能。但在法律关系上。银行储蓄存单体现的则是个人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银行存单体现的契约关系中,(1)自然人个体交付现金,或者说个人作为资信授予者。(2)作为资信授予方,个体自然人面临着银行一旦倒闭的风险。

银行信用卡。在银行信用卡法律关系中,(1)商业银行授予个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个人透支货币。即商业银行作为资信授予主体,而自然人个体则作为资信接受个体。(2)作为资信授予主体,在理论上银行将承担持卡人违约的损失。然而现实中,银行通过对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与偿付能力进行事先的审核与筛选,并以信用额度的方法控制持卡人的恶意行为,银行面临的风险极大的降低。相反,信用卡契约关系的自然人个体却因在契约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权利具有脆弱性。如此次危机中美国国会对华尔街的调查中所揭示的发卡机构以随意改变费率结构、收费方式等多种方式侵害持卡人利益的现象。因此,信用卡持卡人面临的契约的主要风险之一来自银行等发卡机构的不公正的待遇。

住房按揭贷款。在住房按揭贷款关系中,(1)银行是资信授予主体,按揭贷款申请人则是接受资信一方。(2)银行虽承担自然人个体违约的风险,但按揭贷款的发放往往以住房作为抵押,因此在自然人违约时,银行仍可取得按揭贷款的住房以弥补损失。而个体自然人则在贷款关系中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对上述金融产品契约关系中资信授予关系、风险承担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

在证券、股票、基金、储蓄四种金融产品中,个体自然人处于资信授予地位,承担授信的风险,即到期不能收回资金与利息。

而在信用卡、按揭贷款产品中.个体自然人处于接受资信的地位,授信风险由银行机构承担。而个体自然人由于同金融机构之间经济实力悬殊.且因资讯的弱势地位,易受到银行机构的不公正待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参与金融交易的个体自然人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个体自然人在金融契约中交付资金,按合同规定接受资金的回报,同时承担市场风险及面对机构控制人的问题。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个体自然人即属于此种类型。这一类人群在主观上通常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投资者。

另一类自然人个体则在金融契约中接受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资金使用的价格,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利用经济优势或资讯优势对其实施不公正的待遇。信用卡持有人、住房按揭贷款人即属于此种类型。这一类人群不是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需要支付使用资本的价格。为了与投资者相区别,我们称之金融消费者。

据此.我们提出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资信授予”的具体标准,即如果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作为资信授予方,即交付资金并按合同获取收益,则该自然人个体应认定为投资者。如果自然人在金融契约关系中接受资金并支付资本使用的价格,则将其认定为金融消费者。

运用“资信授予”标准分析银行的理财产品。目前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自身开发并销售的金融产品,另一种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资信授予”的标准判断,则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体自然人.无论是购买的是银行自身开发并销售还是销售的理财产品,均是投资者的身份。

三、金融消费者与投别者身份识别的法律蕴义

上文指出,可以依据“资信授予”标准将金融领域内的自然人个体划分为两类主体,一类主体交付资本使用权并按合同获取收益,一类主体获得资本使用权并支付价格。我们将前类主体称为投资者,把后一类主体称为金融消费者。我们认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划分有助于我们理解金融领域内自然人主体的不同身份属性,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确定法律保护的重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面对的风险不同,投资者面对的风险更多来自于控制人的问题,因此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抑制控制人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风险在于能否在交易中受到公平的待遇以及购买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瑕疵,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2、有助于确定法律保护的实现路径。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实现。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如大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外部治理机制有收购兼并等。而金融消费保护与公司治理机制关联度则相对不大。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3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投资者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是,在这一法律中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区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1年,保监会依次建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局。这些保护机构的建立,让金融业陷入了法律的保护中。但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易,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

英国在2000年中首次在市场法案中运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这样概念的出台,使得人们对金融行业中的差异有所减少。这种概念的出台和英国所使用的金融统治体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一法案中,其注重于将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在此基础上,强调要为非专业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发现在消费者分类中明显的对专业的消费者的保护比较大。从2010年英国政府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金融业的保障。但是,我们能够看到,无论监管的对象和现状如何,在监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们必须放在第一位置上。

美国也在1999年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法律上的概述,他们将消费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个人或者家庭某种目的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人。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美国出出台的法案严格保障人民在进行金融买卖中首先要对产品信息进行确认,禁止人们在进行银行卡消费中出现欺诈,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产品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打压和抵制。在美国法案中,更清晰的是,将消费者个体看作是受托人的代表,而金融服务产品则是在金融机构中为家庭所需要的物品进行选择和买卖的过程。在这一法案中,它主要强调了金融行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的储蓄和信用卡交易,在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方面没有更大的说明。

2000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在传统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它定义金融消费者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在金融中被动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这一说明中,金融消费者所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并且消费者不具有金融知识,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其在进行金融服务推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金融消费者服务做出保证。日本法将一些分业进行监管的项目统一变为综合监管,使得金融产品中的一些价格出现了大的变动。在日本法案出台的情况下,虽然受到了一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形式上有很多的个人投资的色彩在里面。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

很多年来,有不少的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认为在我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分别,而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够运用到金融领域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金融产品,没有所谓的消费,只有一些产品才有所谓的内涵。但是绝大部分的人们还是赞成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的,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却是存在着分歧。例如,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中通过建立金融关系,从而进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这种关系只是以客户的投资领域来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先所要表达的意义;此外,很多人认为在金融领域中客户所进行的正是投资者所进行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真实意义。此外,还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生活的基础上,接受金融服务,从而进行生活维护的事项,这种划分主要依赖于金融服务的行为目的性。通过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属性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

据我国所有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到的要素主要有金融消费的涵盖项目,金融消费者分范围,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从第一个要素来看,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某些传统的投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咎于金融消费。在其它意义上来看,投资额消费之间具有排斥性的成分,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是通过放弃自己现在的消费而进行的投资,而消费这一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个人现实的需要。更深层次进行了解就是,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它只是作为获取经济价值来说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减值。单看消费这一问题却不存在减值的问题,对产品的消耗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另一方面的说法。在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从事证券类的活动我们通常将其称作是投资,而对于个人家庭中存在的从事存款、保险活动的被称作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银监会与保监会都已明确的承认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概念,但是证券行业中仍旧使用投资者的概念。其他要素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其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导致目前在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争端。但是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在涉及到金融领域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不一,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辨别。通过对其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人们对其的分辨,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安全。

参考文献

[1]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4:100-104.

[2]刘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4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 内涵 发展前景

一、行为金融学的起源

现代金融理论是行为心理学产生的基础。上世纪50年代初,现代金融理论被正式提出,它认为,当前的证券市场上具有多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分为两类,即系统性与非系统性。投资的多样化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消失,而非系统性风险却能够因此而消失,这就造成了风险的区别,即可分散与不可分散。由于风险存在区别,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冒着较高的风险获取更多的收益,也可以在较低风险小减少自己的收益,金融产品整体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了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部分西方经济学家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投资者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他们发现,大多数投资者自身是不理智的,因为投资者具有过高的期望值,所以他们不懂得去规避风险。很多投资者在盈利之后反而会出现不满足的心理,没有认识到风险重要性,期望会因此而提升,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才会认识到风险,学会去规避风险。这一理论可以被认为是行为金融学的初始阶段,因为它加入了心理学方面的元素。上世纪80年代,行为金融学完全发展成型,研究者找到了金融学与心理学的契合点,能够通过心理学解释众多投资者的行为,让金融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行为金融学的概述

投资者行为与心理存在的关系,是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它将投资者的心理分为两部分,即价值感受、理性趋利。价值感受指的是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表现出的心态与情绪,有些投资者容易受到他人的感染,他人的行为与情绪会对自己的投资行为造成影响;有些投资者在投资时患得患失,举棋不定;有些投资者热爱风险,因为他们相信有风险才能有收益。理性趋利指的是了解各类金融理论,例如资产组合理论、套利定价理论等,以理论作为基础,购买金融产品,保证自身能够通过投资获得相应的利益。价值感受是行为心理学的主要内容,因为其中涉及到了投资者的心理活动与行为变化,但是部分学者认为,行为金融学只是单纯的将金融学与心理学进行融合,自身不能成为独立的学科,因此,行为金融学始终存在争议。

三、行为金融学的作用

(一)调整投资者的心态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具有以下几种心态。首先,从众心理。很多投资者容易受到他人影响,在进行投资时具有从众心理,容易根据他人的行为调整自己的决定。其次,过于自信。很多投资者不了解自身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容易过高的估计自己,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即使没有过高的成功率也敢于做出选择。再次,过于注重规避风险。每个投资者都想通过投资活动收获更多的利益,但是很多投资者过于恐惧风险,他们在进行投资时,率先想到的不是获取利益而是规避风险,这会对他们的投资行为造成影响。行为金融学可以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对投资者的心态进行分析,以心理学为手段,纠正每个投资者的错误观念以及行为,让投资者与投资市场向着正规化方向发展。

(二)控制非理性投资者

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投资者,理性投资者所占的比重很小,大多数投资者是非理性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者受自身信息、心态、情绪影响较为严重。每一个投资者都存在一定的差别,有些投资者具有信息来源,有的投资者缺乏信息来源。而且在信息的选择上也有所偏好,对相同的信息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这会对投资者产生众多影响。金融市场由理性投资者主导,这是最为理想的状态,但是实现具有很高的难度,其中条件当前难以满足,例如非理性投资者数量少于理性投资者、理性投资者可以掌握金融市场信息、金融市场保证每个投资者获利。非理性投资者不可能从金融市场上消失,只能够进行控制。行为金融学可以形成相应的淘汰机制,控制非理性投资者的数量,减少非理的出现,让每一个投资者都可以向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四、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前景

金融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理性投资者与非理性投资者共同存在,众多理论与研究围绕着这些行为展开。行为金融学认为,金融市场不可能存在完全的理性,它让金融学有了更加宽泛的研究内容,也促进了行为金融学与金融学拥有了融合的可能,让行为金融学拥有了更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金融学与行为金融学有着共同的研究对象。二者在研究中都包含与投资者相关的内容,金融学的研究角度偏向于投资者的理性与非理性,而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角度偏向于从正常的角度看待投资者。它们的研究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其次,金融学与行为金融学存在分歧,但是分歧能够调和。投资者的理性问题是造成金融学与行为金融学分歧的关键。在行为金融学的观点中,投资者需要依靠信息作出Q策,而信息来源的不同会让投资者的认识存在偏差,当偏差造成投资失误,而失误多次出现时,投资者就会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当投资者拥有良好的信息来源时,认识上的偏差就会消失,如果金融市场能够正确的引导投资者,那么投资者也能够逐渐向理性化发展。因此,行为金融学认为投资者可以趋于理性,这与金融学的观点是相同的。

再次,金融学拥有与行为金融学相同的理论。金融学与行为金融学在众多理论上被认为具有共通性。例如金融学的资产理论一般被认为是行为金融学组合理论的一部分,行为金融学依据自身特点在其中加入其它方面内容;金融学的定价理论与行为金融学的定价理论都源于供求关系思想。

这些都说明金融学与行为金融学存在着较大的联系,随着现代金融产业的发展,金融学也在不断增添新的内容,这也是行为金融学所具有的发展机会,行为金融学能够依靠金融学的发展,让自身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在新的时代保证自身思想、理论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5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专业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是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统称或泛称。在我国,长期以来因为金融立法的分业规定使人们习惯性的依金融业不同的领域来对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体冠之以不同的称谓,如“客户”、“存款人”、“贷款人”、“投资人”等,而不是统称为“金融消费者”。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越来越多的类型多样的综合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使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可以跨越各金融领域的划分来进行金融消费,其存款人、保险相对人或投资者的身份也因此不再泾渭分明,其身份也由投资者、客户、投保人等而变成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概念,在立法上并未出现金融消费者这一称谓,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金融消费者”从逻辑上来看应该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所以要解读和分析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就需要从“消费者”的概念开始探讨,通过分析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基本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背景和制度价值来探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相关命题。

(一)金融消费者具有“消费者”的根本属性即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通过考察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以及力量对比的悬殊,各国和地区才纷纷确立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法律上特殊的“消费者”地位,并给予其特别的法律保护。而个人在参与金融消费活动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也正是确立其在法律上“金融消费者”地位的根本原因。并且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所体现的弱势性与传统消费相比显得更加突出和特殊,更需要国家予以特殊的保护。

首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并非是任何市场主体都能参与自由竞争的领域。并且各国的金融提供者,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现代社会对金融业的依赖度以及金融提供者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力量的巨大悬殊都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消费领域。金融机构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极有可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使金融消费者成为只能听凭经营者摆布和压榨的弱者。

其次,在传统消费情境下,消费者固然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但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商品与服务基本是可以直观的了解到的,其质量问题除特别专业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传统消费不存在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无法判断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和服务则更多的体现为信息的汇集与传递,尤其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今天,大量的不对称的信息的存在,使交易双方的优势与劣势地位分外明显。因此,金融消费和传统消费的一个非常重大差异就体现在金融消费对专业信息极高的依赖度方面。

金融消费对专业信息高度依赖及其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困境,归纳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P38)。其一,消费标的具有无形性。在传统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是可以感知的,并可以通过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予以认知,信息的传递比较直观和明确。然而金融商品具有无形性,金融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自己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存在金融欺诈等行为而遭受巨额的财产损失。其二,消费内容的不易识别性。各种金融商品无论是证券、理财产品还是保险产品,其共同的本质是各种信息的组合。而且,这种信息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都对消费者予以显示,金融消费者也无力准确的理解和辨识其所购买的金融商品的内容。相较于普通的商品交易,金融活动中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更低。其三,格式合同在金融消费中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中大量使用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不仅内容庞杂深奥,而且许多条款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而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其信息和经济的优势地位任意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义务而免除其责任,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遭受巨大损失时,难以追究其责任。其四,销售方式的劝诱性。在金融活动中,许多金融商品都采用劝诱式的销售策略,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往往刻意回避某款金融商品所隐含的巨大风险,而夸大其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其五,对价获取的高风险性。与一般消费不同,金融消费是一种对风险和预期收益的预测,往往具有非常大的风险性,在一些情况下不仅会血本无归,可能还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赔偿。如使一些巨富们一夜之间由富翁变为“负翁”的被戏称为“I Kill You Later”的Accumulator衍生产品,正是金融商品高风险性的最好例证。上述诸种因素使得在传统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消费中变得更为突出,市场交易的风险增加,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二)金融消费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

根据消费的动机和目的,我们可以将消费区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通常人们所说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指的是生活消费,即为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所必需的基本消费,比如衣食住行等的消费。

其实金融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是个人生活消费需求的一部分。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现代化进程的演进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金融消费需求,广泛地接受金融服务者所提供的各式金融服务,如购买股票、基金、外汇、债券、金融保险等各种金融产品。随着金融服务介入现代生活消费的程度日益加深,金融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或缺的部分。

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步升级,人们就狭义生活消费的支出越来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兴领域逐步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将“生活消费”限定为狭义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将导致对生活消费范围的不当缩小,也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坚持“生活消费”的开放性、发展性,从广义上来理解“生活消费”的内涵,方能使消费者保护的范围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拓展[2](P23)。

实际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都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更是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而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是指为满足基本金融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3](P226)。

二、金融消费者的外延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即金融市场上哪些主体属于金融消费者,它涉及到金融消费者制度保护的范围。根据以上的定义,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其原因主要在于,消费者保护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实质正义。

首先个人所参与的中低风险投资行为应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因为在现代社会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程度越来越高,即使是中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也是具有复杂专业知识背景的金融专家所设计的特殊商品,绝非普通百姓凭生活常识所能把握。个人投资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不仅天然的信息劣势使其对自己的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情况难以把握,而且贪婪、侥幸等人性弱点在金融投资领域也表现得往往更为突出[4](P56)。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无法克服及其弱势地位所导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基理。所以,相比于专业、实力强大且相对垄断的金融机构来说,个人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是非常明显的,确立个人中小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实属必要且合理。

其次,与金融消费者的外延相关的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何区分金融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的界限,因为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专业投资者不属于金融消费者[5]。

在证券业,专业投资者通常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投资经验或者拥有高额财富,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而无需证券法专门保护的投资者。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专业投资者制度,而是正在构建类似的证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而在香港,2002年3月13日获得通过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使得香港的专业投资者制度在证券基本法的层面上得以确立[6](P117)。通过对香港地区专业投资者制度的考察,将有利于进一步分析金融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的界限问题。根据香港的法律,专业投资者区分为固定的专业投资者和订明的专业投资者。前者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从事投资活动的市场专业机构,根据法律的列举而直接确定。后者通常是高资产净值投资者,主要以资产净值来做定性判断,同时需要经过金融中介的评估,履行一定程序后予以确定。固定专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身份毋庸置疑,然而对于订明的专业投资者尤其是其中的个人投资者,其专业投资者身份的认定却不无疑问。雷曼迷你债券和打折股票案的爆发,则进一步对专业投资者制度中的一些规则提出了挑战[7]。

在订明的专业投资者制度中,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专业投资者)规则》第3条将下列主体订明为专业投资者:1、获受托管理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产的信托法团;2、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个人;3、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或拥有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资产的法团或合伙;4、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及由个人专业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法团。上述专业投资者通常是高资产净值投资者,立法对他们主要采用了资产总值的评判标准。此外,立法要求金融中介在判断主体是否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而成为专业投资者时,除了要考虑资产总值的因素,还要考虑相关主体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投资经验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资产总值的检测规定于基本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专业技能、投资经验等的考量确规定于没有法律效力的《操守准侧》,这就使得金融中介在实践中常常以资产数量来取代知识和经验,滥用评估权,祸害富有而“无知”的投资者[8](P126)。

而对于资产总值的判断准则,本文认为其简明易见,容易操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在经常的情况下是高额财富并不能代表其对证券市场及其高风险投资具有良好的认知和判断或者拥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资足以分析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做出有根据的决策。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比不上未必拥有财富,却富有知识和经验的老练的投资者。在判断专业投资者方面,资产净值与专业知识、技能和投资经验相比,后者往往比前者更具有影响力和决定性。法律立足于专业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酌减保护水平,我们在强调投资者资产能力之必要性时,其实更应该强调的是他们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的能力。

雷曼迷你债券和打折股票案等案件表明,在投资领域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领域,复杂的衍生产品就算是一般实体企业或机构投资者也根本不知道这类产品应如何估值,不知道如何计算与控制风险,更何况是绝大多数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个人。而作为交易对手的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则拥有大量专业人才,对于衍生品的数学模型有着多年的研究,充分掌握估值与风险对冲技术。有学者比较精辟地将其概括为,从定价的角度考虑,与国际银行做复杂衍生品交易,就好像普通人与乔丹一对一进行篮球比赛[9](P127)。同时,金融衍生品创新快,结构复杂,且多在场外进行,非标准化且极不透明,远超现有监管体制可容纳的框架,对金融商品销售者的规范性操作的要求没有场内交易那么严格,这就更增加了投资陷阱存在的可能性。

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市场的监管和自律环境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更好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本文认为在认定个人为专业投资者时,不应只是考虑其资产总值、投资组合等因素,还应综合其他因素予以判定。

三、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制度意义

在金融消费中,金融相对人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时的理解力以及风险判断能力普遍非常低,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选择呈现出一种盲目的趋势,导致了金融相对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突出。因此将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是有着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6

关键词:CFA制度;金融人才培养;知识结构

中图分类号:G71;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60-03

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的简称(也称“特许金融分析师”),它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1962年1月,“注册金融分析师学院”与“金融分析师联合会”一起成立了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2004年,AIMR更名为CFA Institute 。作为一个全球性非盈利机构,它是美国证券分析员、投资经理和其他参与投资决策专业人员的专门组织,其使命是建立并保持专业的精益求精以及诚信的最高标准,来促进全球投资行业的发展,其宗旨是提高投资决策人员的各方面专业水平。自1963年第一个注册金融分析师产生以来,CFA资格证书就成为全球从事投资行业人员职业典范的象征,国际知名企业和投资机构均视CFA资格为衡量专业投资人员职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的最佳标准。本文通过对CFA考试的全面剖析,旨在为国内金融学人才培养提供一个借鉴与参照。

一、从CFA的知识结构看我国金融人才的知识体系设计

CFA认证考试不是一种入门级基础性知识的考试,它的难度至少达到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层次,而且是全英文考试。CFA考试的“知识体系”包括的科目有:道德与专业标准、量化统计、经济、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财务、债务投资分析、股权投资分析、衍生工具分析、其它投资分析、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表现衡量与原因分析。CFA三个等级考试的侧重点、程度各有不同。Level I 考试题型为选择题,内容基本以投资原理和投资工具为主,主要在于考察考生对投资评估及管理的工具和概念的理解;Level II①、Level III 则为案例分析和多项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各占50%,着重考核候选人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投资原理的分析、决策能力,其中,Level II 主要考察资产评估的能力,Level III 考察组合管理及资产分配的能力。

CFA的课程设置和认证内容深深植根于投资管理的实践,涉及丰富的金融投资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每年都在修改考试标准和阅读书目,以反映投资领域最新的变化。其主要课程有: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定量分析、国际金融市场与投资工具、选择性投资、股权资本评估、固定收益投资分析、财务分析、公司理财、投资组合管理、金融衍生工具、职业道德与操守。

CFA广泛的学习课程使投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从投资组合管理到资产估值及衍生证券和定量分析在内的专业知识。CFA考试各板块分析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CFA考试涉及面广,且有相当难度。

在课程结构上,按照国内学者的对微观与宏观金融的划分,CFA的知识体系主要是微观金融理论与实务,其核心内容是公司财务与资本市场。近几年我国多数高校金融专业本科生教育已有微观化的趋势,除了学习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数学、会计学、统计学等基础课程之外,专业课的学习在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等传统课程的基础上,陆续开设了财务会计、金融衍生工具、固定收益证券等课程。在研究生层次则开设了连续时间金融,金融随机过程,金融资产定价等课程和专题。国内金融学教育和研究开始走出传统的宏观经济理论范畴,金融学越来越走向一门独立的应用型学科。CFA制度的对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的考核恰好为我国金融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参照,重视对微观金融活动的研究,重视对微观经济主体与金融市场的实证分析,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金融人才,解决金融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如CFA考试的科目涉及到固定收益证券分析、权益证券分析、金融资产组合管理、财务管理等多门实务课程。

二、从CFA的职业道德准则看我国金融人才培养的道德教育

CFA从业者要求做到专业,诚信。投资人对资产经理和金融分析师的信任必须是无条件的,投资专业人士要想赢得这种信任,诚信就必须永远是不容质疑的品质。因此,要想赢得并保持使用CFA特许状的权利,严格遵守“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的道德守则与掌握CFA计划的知识同等重要。但是,与很多其它行业不同的是,在投资行业中,区分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楚。只有清楚地理解如何应用这些规则、法规和道德,投资专业人士才能安全地避免道德纠纷并正确地为他们的客户服务。在CFA特许状每年必须签署的“专业人员行为申明”中规定了很多责任(见表1),其中包括在投资决策过程的所有方面勤勉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投资管理行业中,持有CFA特许状的个人名单中包括有一流投资事务所的首席执行官及合伙人、最主要的投资策略专家和在全世界享有盛誉的研究机构,没有其他任何标志享有CFA特许状同样的崇高威望。CFA称号拥有者和CFA的应考人员都要同意签署CFA特许状守则。该守则要求CFA在处理与客户、上司、雇员、同事和合作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必须仔细领会法律的文字和精神,必须与监管机构、交易所和行业团体充分合作;CFA应想客户所想,不得有违背客户利益的行为;CFA不得要求推荐其服务的他人支付费用或佣金,在借用其它分析师资料时也需十分谨慎,杜绝抄袭;CFA不可通过登广告来宣传其称号以吸引他人等。每年,CFA都要被重新审定是否遵守这一守则,同时,任何来自客户的、与伦理相关的投诉一旦被披露,被披露者就有可能失去CFA的称号。“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对违规者制裁很严,包括开除或取消CFA注册称号,由于美国证券业务业具有一套完整的淘汰机制,所以证券从业人员都非常珍惜这一称号。我国的金融学人才培养关于道德法律的教育,可以结合金融法、金融案例教学等课程设置或者诚信教育活动开展起来。总之,“比金钱更重要的是诚信”,应该是金融从业者的一条箴言,也是金融教育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三、从CFA的从业资格认证看我国金融人才培养的职业生涯教育

CFA INSTITUDE 规定;在生涯发展中,注册金融分析师主要参与证券市场分析、投资与风险管理、投资银行及财务分析等相关的分析决策过程。并在投资机构的各个领域中扮演主要领导的角色。适用金融分析的相关工作有:投资组合管理人、基金经理人、分析师、经济学者、财务计划、证券营业员、会计师、老师及投资银行业务,除了专业的金融机构外,有更多的注册金融财务分析师是投入到公司企业中去,特许证照的会员中有37%的人是提供服务给个人投资者,其余则是服务於企业客户。

在参加CFA 认证考试之前,考生必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四年级),但可以不具备投资管理决策的工作经验。由于“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将三种水平的考试放在同一天进行考试,且要求必须在通过前一层次的考试后才能进入下一层次的考试,所以一名考生要通过这三门考试,最短的时间是整整三年。AIMR对CFA 认证考试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在一个不短的时期内,将考生的学习教育与工作经验相结合以达到互补效果,开扩考生的视野,加深知识的理解。参加CFA 认证考试主要是一个自学的过程,每一水平的考试一般要求有多达250小时的准备时间,具体情况因人而异。

为了获得使用CFA名衔的权利,平均来说,候选人需要240个小时来准备这个考核。近年CFA考试通过率如表2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CFA考试的三个级别的及格率由50%、50%、70%逐步变动到35%、35%、55%,证明随着级别的提高,考核有难度增大的趋势,门槛更高,认证更加严格。另外,通过CFA高级水平考试的及格者并不能马上得到CFA证书,除非他们已有三年以上金融分析师的任职经历,同时又是“金融分析师联合会”的成员。可见CFA既要有全面的金融理论知识,还需要有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他们还都必须遵守“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公布的《职业行为伦理标准守则》。CFA的从业要求三年的被“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所认可的工作经验②。满足AIMR的会员资格要求(其中很大部分是职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要求)并申请成为一名“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的成员。包括:在投资决策过程(如金融分析、投资管理、和证券分析等等)中收集、评估及应用金融、经济和统计数据;直接或间接主管他人进行上述活动;从事上述投资决策活动的教学培训工作等等。“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要求CFA认证的申请者必须花超过40%的时间用于以上工作,其中假期、兼职和实习期间的工作经验不予承认。工作经验的积累可以在参加CFA考试之前,其间或以后,但只有达到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积累后,才能获得CFA认证。在经历上述学习过程和达到AIMR的要求后,候选人可以获准使用CFA称号。在CFA项目开设以来的38年里(截止于2004年,全球只有约114,008名专业人士获得了CFA认证资格。金融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其受教育与再学习是一个终身的过程,在我国的金融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职业生涯发展,是培养院校、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共同为之奋斗的事业,是值得有志于献身与金融行业的人们共同关心和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 2005年6月始Level II的考试全部改为选择题,不再有essay/short answer questions题型。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7

关键词: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家庭储蓄;金融中介

Abstract:Modern families are forced to confront problems of how to avoid risks,while enhancing the value of assets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fe as much as possibl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underst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nancial assets of residents choose,and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of various populations. Based on analysis of issues related,it proposed suggestions of optimizing the path of choice about household financial asset.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paper is not only to know features of the financial assets choice of residents,but also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oice behavior of Chinese residents' assets,and give direction to investment tool for financial innovation,and advise the government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to provide reasonable investment recommendations to residents.

Key Words:householdportfolio choice, householdsaving,financialintermediaries,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25-04

家庭资产组合理论一直是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和前沿研究领域之一。Bertaut(2003),Aizcorbe(2003)根据美国的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数据,认为90%的美国家庭进行不同类型的金融投资,25%的家庭拥有5种以上不同金融资产,持有安全性资产和较安全资产比重较以前没有多大变化,但风险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例在上升,持有股票的趋势在不同年龄、收入、教育群体中都有表现。而从国际上看,各国家庭参与股票的决策与财富、年龄、房产持有状况的关联很大:家庭的参与决策随着财产而增加;在与年龄相关的股票参与方面,所有国家都呈现类似的驼峰形;房产拥有状况对家庭股票参与决策有很大影响。

经历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波动,很多人开始意识到家庭财富保障的重要性。财富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很容易受到经济起伏的影响,进而影响家庭的整体财务规划。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可以满足不同家庭多样的投资需求。本文试图了解并认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特点,在剖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家庭金融资产配置行为的路径选择,意义在于不仅可以认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特点,也可以在完善我国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理论的同时,了解各类人群金融投资需求,为金融投资工具创新指明方向,并为政府引导居民进行合理的投资提供一定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家庭的金融资产选择和配置目标

对于家庭而言,通过资产的合理配置,目的是提高家庭福利和财产性收入。根据《投资与理财》杂志2009年1月至今各期的调查,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和配置的目标(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理财目标),主要包括:(1)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医疗;(2)换(购)房、退休、教育、旅游、购车、出国;(3)资产增值、抵御通胀;(4)构建完善的家庭保障体系。

二、当前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特征

(一)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总体发展特征

根据1992- 2006 年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经网经济统计数据库相关数据分析发现: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总体发展特征是以储蓄存款为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虽然中国家庭金融资产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如果将储蓄存款、现金和国债算作非风险性资产,而将股票、保险和外汇存款视为风险性资产,在中国居民的家庭金融资产中,非风险性资产所占比重超过了80%,风险性资产不超过20%。我国城市家庭确实存在十分强烈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而且高收入人群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也很明显。这些资金是为自己及家人未来储备的购买力,所以大部分对市场利率几乎没有弹性。

(二)我国高收入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特征

对于家庭投资组合选择的实证研究显示,家庭投资的财富效应相当明显。投资者持有的风险资产份额也随着财富的上升而上升。目前,一部分文献主要解释了投资者单期投资组合会怎样受到财富量的影响。Cohn.(1975)认为投资者的相对风险厌恶程度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减少,进而他们的资产组合表现出财富效应。而Peress(2004)认为投资者的相对风险厌恶度随财富的增加并不表现出递减的性质,但是绝对风险厌恶度会随财富增加而减少。他们认为递减的绝对风险厌恶结合有成本的私人信息,可以解释投资者投资于风险资产上的财富数量以及比例都随着财富量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下,获取一定精度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是固定的;投资的效率会随着信息的增加而增加。富有的家庭会出于两个原因持有更多的风险资产:(1)他们比较容易克服获取信息的成本;(2)他们的绝对风险厌恶程度较低,在给定的信息精度下投资于风险资产上的财富量会较大,这又会增加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增加的信息又会提高他们投资的效率,使他们愿意持有更多的风险资产。这种循环的效应会使得富有的家庭持有的风险资产份额高于穷人家庭。Guiso和Haliassos(2003)对多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家庭的股票市场和风险资产市场的参与决策与财富量强相关。Campbell(2006)运用美国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流动性资产和汽车是穷人主要的投资对象,房产是中产阶级主要的投资对象,而富人的主要投资对象则为权益资产。吴卫星和齐天翔(2006)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发现财富的增加显著地增加了居民参加股市的概率以及参与深度。史代敏和宋艳(2005)发现中国居民投资的储蓄存款和股票所占的份额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北京零点前进策略咨询公司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8个城市的1100-1200位高收入者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高收入者主要根据家庭金融资产来界定,2003年执行的第一期为家庭金融资产在50万元以上,而最近一期为家庭金融资产在70万元以上的群体。2003-2004年,高收入者投资的主要方向是保险、房地产、股票和子女教育基金;而到了2008年,即使在比较低迷的熊市,投资方向的前四位变为了股票、基金、房地产和保险。并且在未来一年内,高收入者最可能增加投入的品种中,股票也位列第一。

中国高收入群体个人理财认知度高于总体15.64%,风险收益意识更强。高收入人群在保障性理财产品如储蓄、国债的选择上明显低于总体被访者的比例,分别低5.78和2.37个百分点,该类理财产品相对风险较低、收益较少,对投资技巧和背景知识要求也相对简单。但是在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上(如股票、基金),高收入人群的选择比例则明显高于总体被访者,分别高出4.17和4.15个百分点,这类理财产品风险与收入并存,且对于投资技巧和背景知识的要求要高于储蓄、国债等。相对来说,高收入人群更加愿意为预期收益承担风险。

(三)我国普通家庭对基金投资的参与状况

共同基金的本质就是服务于普通老百姓的投资理财的金融工具。从2007年开始,基金投资开始快速深入普通百姓家庭,基金投资者数量迅速扩张,基金开始和存款、保险并列成为普通老百姓理财的三大工具。中登公司统计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末,沪深两市基金账户合计数达到2983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占据绝大多数的比例。证券业协会的一份调查显示,个人投资者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不足3万份,属于典型的中小个人投资者。

根据美国基金协会的调查,在有85年共同基金历史的美国市场上,约84%的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目标是为将来退休而进行储蓄,对大众来说,最普遍的理财方式就是购买共同基金。但在国内,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进行的一次中国基金持有人调查显示,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目的看,排在首位的是“买基金回报高”,排在第二位的是“自己不会炒股”,二者合计占被调查投资者的81.3%,说明投资者购买基金主要受到短期高回报的影响,尚未将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工具来看待;而从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情况看,90%左右的基金持有人在投资基金之前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测试,这说明无论是基金的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重视。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年化收益在15%左右,美国基金持有人自上个世纪80年代牛市以来的平均持有周期是3-4年左右,他们通常不会随短期市场波动而频繁进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显示,国内基金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周期则在13个月。投资者的不成熟、过于关注短期业绩、频繁的申赎影响了基金经理的操作,使其追逐大盘频频进行波段操作。

(四)我国家庭在住房市场上的参与率

住房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重要的投资品。这可能是因为住房具有其他投资品所不具有的特性。第一,它是为数不多的、家庭可以通过借款而进行投资的投资品;第二,住房既是投资品,又是消费品。根据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的调查,被调查人群在股票、现金、储蓄存款、基金、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房产投资上的参与率分别为28.91%,63.60%,71.83%, 18.75%,1.85%和41.88%。可以看出,较多人持有股票、现金、储蓄存款、基金和房产。由于被调查者持有的房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的平均值为18.14%,远高于其他资产所占份额的平均数,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房产是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投资者在房产市场中的参与率随着年龄的增长是一直在增长的,从39.43%一直增长到55.56%。而且各个年龄段的投资者在房产市场的参与率都高于在其它资产市场的参与率。这说明中国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开始积累财富后,可能首先考虑的就是购入住房,所以投资者在住房市场上的参与率随着时间是一直在上升的。

三、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受到抑制的现实和原因分析

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结构和社会特征都会影响其选择行为的形成。在我国,庞大的个人金融资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此外房产投资上的参与率远高于其他资产在金融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平均数,房产是中国家庭最重要的金融资产(见图1)。Cocco(2004)认为住房风险会挤出投资者在股票上的投资份额。Grossman和Laroque(1990)、Flavin和Yamashita (2002)等的文献都得出了住房会挤出股票资产投资的结论。这种效应对于年轻人和低收入者更加明显。

我国个人与家庭的投资选择还受到相当大的限制,投资渠道比较狭窄。我国股市波动幅度较大,投机气氛浓厚,基金市场也是跌宕起伏,两个投资领域已经让不少散户遇难而退;投资型保险往往期限过长,居民也不太认可;银行理财客户的“门槛”偏高,不少中低收入人群被挡在了“门外”,并且银行理财产品也存在到期后银行的承诺无法兑现的可能。

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受到抑制、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抑制我国居民投资多元化的主要原因;(2)宣传引导不够;(3)政出多门,金融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滞后;(4)证券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缓慢,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5)金融中介创新能力较弱,服务意识不够。

四、优化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行为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包括住房、教育、养老、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网络

我国城市家庭确实存在十分强烈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而且高收入人群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也很明显。为改变居民储蓄存款过快增长现实,促进消费和投资,就必须从降低居民不稳定预期入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住房、教育、医疗等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短期使居民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提高,家庭储蓄因此担负着住房、教育、养老等多重责任。只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养老、医疗保障和教育体系改革,才能减少居民的不稳定预期,使储蓄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到正常水平。

(二)加强我国金融中介的建设

由于金融中介的规模经济和专家特长,可以降低家庭投资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和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风险管理、价值增值。近二十年来,信息技术、交易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却并未减少投资者对中介服务的需求。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需求。对于单个的个人与家庭而言,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过分的要求,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总是要体现在其能够委托的机构投资者上面。如果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建设不能体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那么最终结果就是个人与家庭不能获得与其金融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管理选择权利与手段。在我国,亟需加强金融中介的建设,以更好地适应个人与家庭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

(三)鼓励金融工具创新

我国的金融工具创新在深度和广度上还远远不够,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创新还存在缺陷。我国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金融工具创新还停留在基础产品的创新上,在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组合产品创新方面则刚刚起步,金融衍生品还基本没有;产品开发中模仿式创新多、自主式创新少,产品在深度和专业化上都不足。居民对投资工具的需求还远远没有满足。我国金融机构应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开发新的服务产品。

(四)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升金融服务机构的教育辅导功能

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地提升资产价值进而提高生活质量,是现代家庭不得不直面和重视的问题。就股票市场而言,由于股市参与成本的存在,缺乏金融知识和技能的投资者没有能力评估其资产组合的风险,从而无法对金融环境做出最优的应对,这就可能导致他们在市场繁荣时对预期回报过度乐观,在股市下跌时对损失过度估计。在我国,由于家庭的金融知识比较欠缺,对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不高,亟需理财专家予以指导。家庭希望在投资上获得的帮助方面,排在前三位的是:70%的家庭希望获得更加详细丰富的信息和数据、53%的家庭希望政府对金融业更为规范的监管、42%的家庭希望获得个性化的理财专家指导。

在影响家庭参与投资的因素方面,90%的家庭认为政府应该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约80%的家庭认为金融机构的分析报告和财经媒体的分析评论对促进他们参与投资较重要,77%的家庭认为投资者教育材料较为重要,也有超过70%的家庭希望拥有反映自己意见的渠道、投资者定期相互交流的渠道以及建立民间投资者保护组织。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对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健发展至关重要,政府应该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金融服务机构也应把教育辅导功能集合到服务中去。

参考文献:

[1]Cocco,J. F.,2004,“Portfolio Choice in the Presence of Housing”[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18: pp. 535-567.

[2]Campbell,J. Y. 2006,“Household Finance”[J]. Journal of Finance 61, pp.1553-1604.

[3]Guiso,Luigi,Michael Haliassos and Tullio Jappelli, 2003.“Household stockholding in Europe: where do we stand and where do we go?”[J].Economic Policy,CEPR,CES, MSH,vol. 18(36),pages 123-170,04.

[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课题组.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组合变化趋势及效应研究――以山西为例[J].中国金融,2009,(2).

[5]史代敏,宋艳.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实证研究[J].统计研究,2005,(10).

金融投资的认识篇8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的提高,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也越来越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不稳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并存。本文通过对家庭金融投资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影响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提出金融危机背景下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措施,为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on our country residents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risk research

ShiXiaoRu lanzhou business school long bridge college;

The paper keywords: financial crisis of our country resident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risk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income, our country residents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more and more, in the financial crisi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is not stable, investment income and investment risk coexist. Based on the basic theory of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analysis of residents in our country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ence question 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risk factor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to prevent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risk measures, for our country residents family financial investment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居民可支配财富也越来越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意识越来越强,投资的渠道、品种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逐渐扩大。很多家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储蓄投资,而是不断的扩展为股票、基金、黄金、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投资,投资本身是风险和收益的集合体,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还存在很多问题,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政策、人民币的汇率、银行利率、市场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无疑增加了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对居民家庭经济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如何更好的引导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现状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金融投资也成为现代家庭投资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家庭金融投资分为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购买保险、投资基金和股票等。银行存款是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金融投资渠道;债券投资氛围国债和企业债券,国债投资安全性较高,企业债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保险投资也是安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基金投资流通性强、交易费用低,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股票投资风险性高、收益也高。居民作为个人投资者大多资金有限,不具备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优势,很多中的收入的家庭通常选择预期收益有明显保障的国债、银行存款等。2006年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期很多银行存款流向股票市场,08年股票下跌很多资金转为储蓄资金,近两年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投资保险的人群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二)我国家庭金融投资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不稳定,再加上金融投资中介机构、投资品种越来越多等情况,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家庭短期投资动机较为明显,不具备长期投资的能力;居民个人投资规模较小,不具备规模优势;家庭投资者跟风投资和经验性投资较多,投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强,投资质量不高;居民接触的金融投资信息渠道狭窄,面对风险很难快速地做出反应;金融投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占用个人精力较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资是个人投资行为,难以进行组合投资来降低风险等等。可见,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存在很多的问题,金融投资市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影响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

(一)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

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基本来源是家庭成员在满足其消费需求后所剩余的那部分资金,因此,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对家庭金融投资的规模、范围都有较大的影响。我国多数家庭收入结构单一,可支配的收入有限,居民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会选择一些投资风险较低、收益较少的投资方式,来确保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性,这就容易导致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投资环境机制有待健全

金融市场不仅受到货币汇率、银行利率、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政府的干预,为了维持市场稳定,一些政府干预的政策相继出台,政府经常参与经济干预市场,导致投资环境受到过多的干预,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规律受限,对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家庭金融投资本身投资规模小、信息渠道狭窄、应对风险能力较低等,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可见,金融投资环境机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市场投资行为的风险性。

(三)金融投资中介机构的投机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心态问题

家庭金融投资者受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等条件的限制,偏向于信赖专业的投资中介机构来进行投资,他们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些符合投资行为的理性化建议和选择。但是,中介机构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委托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避免投资者的问责,他们往往会跟随市场投资导向选择投资方向,并未真正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来选择投资。受到市场环境机制、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很多投资者没有摆正投资心态,抱着投机心态寄希望于短期的额外收益,选择了风险投资,缺乏理性的判断和分析,容易导致投资的偏差,无形中加大了投资的风险性。

三、如何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风险

(一)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

家庭投资者在金融投资之前,加强对金融投资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加强对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方面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例如,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资本风险、价格风险、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投资者个人风险、专业理财机构运作风险等。居民在对这些风险类型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投资时就能够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选择投资的品种和投资机构等,尤其是初级投资者,在认识并深入了解这些风险的同时还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些风险,进行冷静的思考,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增强投资的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投资质量。

(二)选择适合居民家庭实际情况的金融投资策略

选择适合家庭实际情况的投资策略,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手段。居民家庭金融投资要以家庭收入水平、结构等实际情况为基础,对金融投资方式、风险、产品等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掌握具体的投资操作要领,制定正确的投资方案和策略。家庭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投资初期选择一些适宜操作的投资产品先进行投资,一步步的实施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不能急于求成,要保持耐心,面对投资问题时要有积极乐观的心态,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并认真执行,在对投资业务比较熟练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扩大投资范围、规模,在稳步前进中提高投资的效益。

(三)根据居民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金融投资品种

每个家庭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可根据家庭资产结构状况或者是风险测试等方式进行投资分析和判断,选择家庭能够承受的风险指数的品种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导致的损失或者是背离自己期望值的指数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风险越大的投资品种往往潜在的收益也越高,相反投资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收益也会较低,投资风险的大、小是真实存在的,所以投资者的投资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并且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免出现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损失,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四)政府合理干预,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多干预,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容易破坏市场自我调控机制,对商品的价格浮动产生影响,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是,在我国市场发展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适当的干预也是必要的,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还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行为去引导和推动,发挥政府调节的功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其次,就是要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完善金融投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保障家庭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

四、结束语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外金融市场形势动荡,如何有效地引导居民进行金融投资,提高家庭金融投资的质量,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家庭金融投资的问题,提出通过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选择适合居民家庭实际情况的金融投资策略;选择适应居民家庭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政府合理干预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等方式来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妍.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风险及其防范[J].特区经济,2011.4

[2]高尚杰.金融危机下家庭金融投资及其风险规避[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6

[3]秦建平.中国大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现状及趋势探析[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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