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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8篇

时间:2024-01-20 16:23:54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1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防治;技术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大气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和影响较多,这些受污染的大气在危害人类的同时还会给生物和建筑物等造成影响。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十分重视城市以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由此可见,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同一个地球梦想的重要途径。

一、大气污染的危害及其影响

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中的重要内容,从大气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和影响阿里看,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部分:1.大气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人们在接触受污染的大气时,可能从呼吸、皮肤、眼睛以及口腔简介接触等几种方式受到危害和影响,这些污染物不仅为影响到人类的呼吸系统以及肺部功能,还可能对肝脏等器官造成损害,如果一个人长期在高污染的空气环境中生活,很容易影响到自身的生命安全;2.大气污染会危害地球上的生物。大气污染会随着大气环流而扩散,当动物吸入受污染的空气,或吃下已经受到空气污染而染病的植物以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健康,严重的可能导致动物死亡,大气污染会使植被自身抵抗病虫害的能力降低,有些植物在长期接触受污染的空气时,会停止生长甚至死亡。大气污染是造成酸雨的成因之一,酸雨会给农田、植被以及动植物的健康生长带来不利影响;3.大气污染会影响全球的气候。受污染的大气中含有多种污染成分,当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较多时,会形成大量的温室气体,这些气体是全球变暖的元凶,这一问题会导致全球气象灾害增加。当二氧化碳气体在大气中形成保护层时,太阳辐射很难进入地球空间,进而影响地球长波辐射,最终导致正常的气候条件受到干扰;4.大气污染会危害人们生活中的物品。大气污染物中含有一定量的腐蚀性物质,当衣物、皮革、建材或者金属制品受到大气污染的侵害时,就会受到损害;5.大气污染能够造成臭氧空洞。臭氧层能够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于过量的太阳辐射,当大气污染破坏臭氧层时,就会造成臭氧空洞,并对地面上的生物造成损害。

二、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

(一)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由于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就是污染气体的排放,所以在防治大气污染时,应该提倡使用无污染的情节能源和环保材料,不断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低污染的能源,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在进入大气以后,会随着大气循环来扩散污染物,所以在防治的过程中,应该将污染物进入大气之间的环节作为防治的重点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利用比较简便的消烟除尘技术、冷凝技术以及污染物回收处理等手段来滤化废弃,尽量降低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而减少大气污染,使大气能够处于较为健康的状态中。

(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和利用大气的自净功能。从气象条件的角度来看,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会根据气象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气象条件下,排入的污染物数量也会产生不同的浓度差异。当大气中的风力较大并且通风情况较好时,超强的对流区域和时段就会具有扩散大气的能力,这种环境下的大气污染物密度较小,不容易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所以在防治污染物排放时,应该针对不同地区或者时间来做好污染物排放量的调整,尽量减小局部的排放比例,并充分利用大气所具有的自净功能来实现防治大气污染的目的,

(三)对工业区以及城市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局。在对城市进行规划时,有关部分必须要将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综合考虑,统筹城市与工业区的规划布局,尽量将工业区安排在对城市污染较小的下风向。工业区不仅会产生大气污染物,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造成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所以在安排工业区时,可以将工业局配置在远离城市的地带或者郊区,尽量减少工业区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当地的风向和污染范围来安排工业区的位置,这样不仅能减少大气污染对城市产生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做好城市绿化工作。随着保护环境意识的提高,我国在城市绿化方面也做出了许多的努力。绿色植物在美化城市环境的同时,还能够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能够看到,道路的两边以及工业区和城市相接壤的地区,都可以看见绿化隔离带,这些植物不仅能够隔离噪声,还能够吸附和阻挡污染物的流动,同时也能够吸收大气中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由此可见,在防治我国大气污染的工作中,必须要重视绿化的作用,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利用绿色事物来调节城市内外的气候,尽量降低城市中的大气污染程度,依靠大自然的力量来优化人类生存的环境。

(五)做好居住区内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在大气污染的众多源头中,除了有汽车尾气和工业厂区等污染源头外,还包括饭店、房屋的烟囱以及垃圾箱等。这类污染源产生的污染不仅会影响到城市的大气环境,而且会影响到室内的环境质量。所以在处理这类大气污染危害时,卫生和环保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对居住区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尽量减少这些污染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六)做好燃煤污染问题的控制。就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能源来看,煤炭能源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煤炭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中既含有有毒气体,也含有固体颗粒,这些污染物都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在控制燃煤污染时,我国一般采用脱硫技术来减少污染物中的粉尘和杂质,并且能够减少燃煤中50%左右的无机物。除此之外,还可以从能源的挑选方面入手,选择低碳燃料或者低硫煤炭。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国际领先技术来改进燃煤,尽量减少煤炭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在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太阳能、核能以及风能等清洁能源已经成为现阶段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能源的产生不仅能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的问题,而且能够减少能源产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总结:

综上所述,在防治大气污染问题时,我国首先应该了解到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来分析大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后有针对性的研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来治理大气污染,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治效果。本文主要根据大气污染的危害,提出了几点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邢少兰.浅析大气污染危害及防治技术[J].神州,2012(9).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2

关键词:室内空气 污染 防治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发生着急剧变化。现代人平均有9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其中65%在家里。专家认为,继“煤烟型”“光化学烟雾型”污染后,现代人正进入以“室内空气污染”为标志的第三污染时期。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EPA(美国环保署)已将室内空气污染归为危害公共健康的5大环境因素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球近一半的人处于室内空气污染中,室内环境已经引起35.7%的呼吸道疾病,22%的慢性肺病和15%的气管炎、支气管炎和肺癌。有关部门在1994年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我国城市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比室外严重,有的超过室外56倍。在2002年召开的首届全国室内空气质量与健康学术研讨会上,公布了一个惊人的数字,目前,我国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1万人。严重的室内环境污染在给人们健康造成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仅1995年我国因室内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07亿美元。

1、室内空气质量及我国相关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一些西方国家出现。当时出于节约能源的考虑,建筑物的气密性大大提高,由此带来室内通风不足,致使室内空气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一项分析报告显示,美国在120万商业建筑物中有2500万工作人员患“致病建筑综合征”。美国一个历时5年的专题调查发现,许多民用和商用建筑,室内的空气污染程度是室外的2至5倍,有的甚至超过100倍。日本约有30%的住宅因为使用有害的化学物质而引发“新居综合征”。在英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美国以及其他工业发达国家都曾暴发因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军团病,并导致大量人员死亡。

根据国际卫生组织估计,在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中,约有30%是致病建筑。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对室内环境质量制定相应标准。

在我国,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建设部颁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提出了对氨、游离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指标浓度的限制。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联合制定并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3年3月1日实施。标准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概念,明确提出“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臭味”的要求。规定控制的化学性污染物质不仅包括甲醛、苯、氨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标准》的出台为室内空气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规范的依据。

2、室内空气污染的污染来源

2.1烹调和取暖的生活炉灶。

大量的研究表明,厨房炉灶炊事时释放出的油烟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一大重要来源,其成分极其复杂,目前已经分析出的3800多种物质,它们在空气中以气态、气溶胶态存在。其中气态物质占90%,主要包括颗粒物[包括 B (a)P等致癌物]、CO、SO2、甲醛等物质。

2.2人类自身活动

2.2.1室内吸烟及二手烟

二手烟是香烟和雪茄或其他烟草产品燃烧时飘散出来或吸烟者抽烟时呼出的一种粒子或蒸气形式的烟雾,二手烟的主要成分包括粒子物质、尼古丁、甲醛、一氧化碳及4000种其他物质。每百只香烟烟雾中苯并芘的含量约为0.2-12.2微克,是室内空气中苯并芘的主要来源。

2.2.2人体污染源

人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挥发成分也是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一个原因。人在室内活动,除人体本身通过呼吸道、皮肤、汗腺可排出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碳、氨和气味等,其它日常活动,杀虫剂、清洁剂的使用等也会造成空气污染。另外人在室内活动,会增加室内温度,促使细菌、病毒等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据统计,人在室内活动、呼吸、出汗等散发出的固态和气态污染物可占室内总污染物的13%。

2.3建筑及装饰材料

室内装饰及家具的污染是目前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方面。油漆、胶合板、刨沫填料、内墙涂料、塑料贴面等材料中均含有甲醛、荼、甲荼、乙醇、氯仿、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有机蒸汽,且以上物质大多都具有相当的致癌性。建筑物自身的污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筑施工中加入了化学物质,(北方冬季施工加入的防冻剂,渗出有毒气体氨),另一种是由地下土壤和建筑物中石林地砖、瓷砖中的放射性物质形成的氡,它是一种无色无味的天然放射性的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2.4室外污染物

室外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生产、交通运输等,主要污染物有:微生物、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b等,另外还分部分植物的花粉。这些污染物都会借助于室内通风换气和渗透而进入室内。

2.5其它污染源

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还有各种电器产生的电磁辐射,家庭中饲养的宠物,家养的花草和“建筑物综合症”等。

3、绿色室内环境

根据绿色消费的含义,绿色室内环境主要是指无污染、无公害、可持续、有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室内环境,或者说是在室内环境的建筑、设计和装饰中,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的生存和审美需求,还要满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需求。

4、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污染物及其危害

在上述室内空气污染源中,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达300多种,其中最主要、最常见、危害最大的4种污染物质是甲醛、VOCs、氨、氡,被称为四大隐形杀手。

4.1室内环境中甲醛的危害

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当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为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0.6mg/m3时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再高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气肿。当空气中达到30mg/m3时可当即导致死亡。长期低浓度接触甲醛气体,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两侧不对称感觉障碍和排汗过剩以及视力障碍,且能抑制汗腺分泌,导致皮肤干燥皲裂;浓度较高时,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肤具有强烈刺激性,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产生毒害。

4.2室内环境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危害

VOCs对人体的污染基本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型:气体和其它感觉效应(如刺激作用)、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统毒性导致的病变、基因毒性和致癌性。由研究表明暴露在高浓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作环境中可导致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肝、肾和血液中毒,个别过敏者即使在低浓度下也会有严重反应。

4.3室内环境中氨的危害

按毒理学分类,氨属于低毒类化合物。氨是无色气体,当环境空气中氨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强烈的刺激气味。人对氨的嗅阈值为0.5~1.0mg/m3。氨是一种碱性物质,进入人体后可以吸收组织中的水分,溶解度高,对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进入肺泡后易和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肺水肿或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

4.4室内环境中氡的危害

氡是一种放射性惰性气体。没有颜色也没有任何气味,由镭衰变而产生,是自然界惟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比重是空气的7.5倍。由于无色无味,所以它对人体的伤害也是不知不觉。氡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一是导致肺癌,主要通过被呼吸系统截留的氡子体在肺部不断累积完成,其诱发肺癌的潜伏期大多都在15年以上,是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世界卫生组织把它列为18种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质之一。二是导致白血病。三是使人丧失生育能力,主要通过杀死完成。另外,氡可以通过人体脂肪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精神不振,昏昏欲睡。

5、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特点

长期在被污染了的室内环境中生活,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有以下特征:

5.1长期性:

人的一生之中有3/4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长期在被污染了的室内环境中生活和工作,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是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危害的特征之一。

5.2低剂量:

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有时的浓度很低,但是低剂量的有害物质往往是人产生麻痹心理。一般来说,人只要能够感觉到气味的存在,就说明有害物质的浓度已经相当高了。低剂量的有害物质,因其浓度较低,又不会当时治病、致死。这在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低剂量的有害物质就象是室内空气中的隐形杀手,所以容易被人们忽视,造成危害健康的安全隐患。

5.3无选择:

人的生命离不开空气、水和食物。水和食物是可以选择的,可以通过加强防范来避免发生的。但是我们呼吸的空气是无法主动选择的,室内空气一旦被污染,居住者就只能被动的呼吸,从而危害人体健康。

6、防治室内空气污染的对策

6.1加强通风控制

利用通风的作用将室内空气污染物冲淡。通风换气是最经济的方法,不管住宅里是否有人,应尽可能地多通风,一方面它有利于室内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是装修材料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尽早的释放出来。对新风首先要有量的要求,同时还要质的要求,即使用低污染的新风。对一般无中央空调的居室则尽可能地打开门窗,进入新鲜空气。

6.2污染源的控制

在装饰材料中被广泛应用的人造板材、大理石、瓷砖、水泥、油漆、涂料等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气体将近20种,其中大多数是致癌物质。因此,在家庭装修中,对装修材料的选择要慎重,要选择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或名牌及正规厂家生产无毒和少毒的装饰材料;严禁使用超标的材料。厨房用料、日常用品及家电等生活用品的选择也是一样,在选购时,一定要注意产品说明时各重要参数的检验情况,要尽量选购危害少的,以将室内空气污染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6.3净化处理

空气净化可以通过室内净化器、除臭器、空调系统过滤器等设备除掉室内气态污染物。 目前使用的空气净化器都不是采用单一技术手段而均采用复合式,常用的技术包括有过滤、静电、吸附、催化、等离子体、负离子、增湿等技术,针对所需去除污染物的种类,将各种技术进行优化组合。对于颗粒物和气溶胶常用粗、中效过滤器和HEPA过滤器,或者采用静电除尘的方法。对于低浓度VOCS、二氧化碳、硫化物、氮氧化物,吸附技术时一种比较有效且简便易形的方法。此外,近来倍受关注的净化方法,如纳米材料光催化技术和纳米-光催化技术的结合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6.4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应继续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7、小结

室内环境污染的成因具有极其复杂的多样性,其中装饰装修污染和家具污染是绝对主要因素。因此,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也就是保护“室内环境安全”对保护公众健康极为重要。室内环境质量亟待引起重视,改善室内环境,创造一个舒适的生存空间已经迫在眉睫。

针对室内环境污染,要从源头上抓治理。不仅仅要求高质量的建筑装饰材料,还要提高消费者的认识,提倡简约装修,绿色消费。

参考文献:

1.《公众健康》1999《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李军

2.《煤矿环境保护》 2002.6 《室内空气污染及其控制》 雷灵琰 王丽萍

3.《应用科技》 2000.3《室内环境的污染问题及其防 治技术》

4.《科学顾问》2001.6《室内空气污染及其控制》李启东何阿弟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3

关键词:室内空气污染;来源;防治;危害

收稿日期:20120401

作者简介:娄云(1988—),女,辽宁沈阳人,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X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5020103

1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于室内装修、装饰的要求也日趋精致,致使大量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等进入生活和办公场所,增加了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导致室内环境质量日益恶劣。资料显示,人一生中约有70%~9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1],室内环境污染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们的工作、生活质量。资料记载,当前人们68%的疾病都与室内空气污染有关[2],病态建筑综合症(SBS)、多种化学污染物过敏症(MCS)及与建筑有关的疾病(BRI)[3]都与室内空气污染有直接关系。因此,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城市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及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以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提高人们的工作、生活的舒适度。

2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

室内空气污染是指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性因子污染物进入室内空气中并达到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或者潜在有害影响程度的现象[4]。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来装修和装饰材料、电器污染、人为活动、人体自身的新陈代谢等。室内空气污染主要包括灰土、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烟雾等悬浮固体污染物和甲醛、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氮氧化物、臭氧、氡气等气体污染物[2]。

2.1装修和装饰材料

室内装修、装饰过程中,常会使用一些价格低廉、性能优越的合成材料及各种涂料、墙布、油漆、胶粘剂、新购家具等,这些材料会散发多种室内空气污染物,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这些污染物常会导致头疼、失眠、过敏、免疫力下降等症状。如人造板材中会释放出甲醛,内墙涂料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甲醛、微量重金属等污染物,油漆会挥发出苯、挥发性有机物,胶粘剂中易释放出挥发性有机物、甲醛、苯系物等,木家具中含有甲醛、微量重金属等污染物。

2.2电器污染

目前,越来越多的电器产品进入办公室和家庭,如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但这些电器的使用会散发出臭氧、有机挥发物等有害气体,降低室内空气品质。臭氧浓度过高时,臭氧氧化就会产生氮氧化物,刺激呼吸道,还会出现头晕、咽喉干燥、咳嗽、视力减退等症状,甚至会导致中毒水肿、神经系统方面的病变。

2.3人为活动

人们日常生活常会使用煤气、液化气等燃料烹饪、供能。这些燃料在燃烧时会产生一些固态悬浮物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气态污染物,会影响人体健康。此外,吸烟亦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吸烟不仅不利于自身健康,也会危害他人健康。吸烟者产生的烟雾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含氟烃、芳烃、烷烃、烯烃、硫化氢、氨、亚硝胺等污染物[3],这些污染物能损害肺及支气管粘膜的纤毛上皮细胞,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

2.4人体新陈代谢

人体每天都要进行新陈代谢,通过呼吸作用、汗腺、皮肤及排泄等向外界排出大量污染物,如一氧化碳、氨类化合物、硫化氢等,咳嗽、打喷嚏亦会喷出一些致病微生物,另外人体皮肤脱落的细胞也是空气尘埃主要来源[5]。如果室内通风不良,污染物的浓度就会累积,降低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3室内空气污染物及其危害

3.1甲醛

甲醛作为室内空气的首要污染物,主要来自胶合板、人造地板及清洁剂、油墨、纺织品等日常生活用品。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能刺激眼睛、皮肤和黏膜,还会导致呼吸道强烈刺激、呼吸困难、咳嗽、咽喉烧灼痛、眼睛刺激、发冷等症状的出现,降低人体的免疫力,对肝、肺、神经中枢系统有损害作用。由于甲醛的释放期达3~15年[2],装修后的房屋中甲醛不会短期内完全挥发,因而导致室内有害气体浓度较高。

3.2苯系物

苯、甲苯和二甲苯是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油漆、胶黏剂、涂料、墙纸、合成纤维等是其主要来源。苯及其衍生物是强致癌物质。苯和甲苯能刺激眼睛、上呼吸道、皮肤,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的苯、甲苯、二甲苯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麻醉,长期接触低浓度苯系物可能慢性中毒,导致头痛、失眠、精神萎靡、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的出现,苯还会对生殖系统造成一定的伤害。

3.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沸点范围在50~100℃到240~260℃之间的化合物,主要包括卤化烃、芳香烃、脂肪烃、氧烃、氮烃等[4],部分物质有致癌性,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生活和办公用品,家用燃气、烟雾等。TVOC能造成机体免疫失调,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引发头痛、头晕、胸闷、无力等症状,还对上呼吸道及皮肤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亦会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症状。

3.4氨

氨主要来自混凝土外加剂,由于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高碱混凝土膨胀剂的大量使用,当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氨气就会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导致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增高。氨能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其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会引发流泪、咽痛、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者会造成肺水肿、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6]。

3.5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通常指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是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室内空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来自于烹饪、吸烟。氮氧化物易对肺部造成损害,对儿童肺功能和呼吸系统的危害更大。

3.6臭氧

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主要来自复印机、全自动洗脚盆等电器及用臭氧消毒的自来水[2]。臭氧能刺激眼睛结膜和整个呼吸道,吸入后会导致咳嗽、咯痰、胸部紧束感等症状的出现,高浓度吸入则会引起肺水肿,长期接触出现起支气管炎,肺硬化的病症。

3.7氡

氡是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主要存在于水泥、矿渣砖、装饰石材中。氡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2],能通过呼吸道,引起呼吸道系统疾病。氡有致癌性,能诱发基因和染色体畸变,对生殖系统有一定的危害作用。另外,氡还影响神经系统,使人精不振,损害人体的免疫系统,诱发慢性放射病。

4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

目前,国内外对于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国外已有许多机构研究防治室内空气污染的办法与措施[7~9],国内学者也提出了许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办法[10]。

4.1提高公众的室内环境意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及危害,提高公众的室内环境意识,引导人们按绿色建材的概念去装修室内,科学、合理地设计装修、装饰方案。提倡简洁、大方、实用的装修格调,避免过度装饰,以减少污染源。

4.2注重装饰材料的选用

由于装修过程中使用的板材、涂料、胶粘剂等装修材料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选用环保材料替代高污染材料是避免和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的有效办法。我国已经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及要求[11],建议消费者选用获得国家环境标志的装饰、装修材料,摒弃含有大量污染物的装饰、装修材料,减少污染物的来源。

4.3科学选择入住时间

装修后的房屋,不宜立即入住,应根据装修程度、家具的材料和总量,及通风透气情况,选择适当的入住时间。一般来说,要等到装修后3~6个月再入住[4],并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畅。

4.4室内空气污染的净化

4.4.1通风换气

保证室内通风是缓解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最经济、最简捷、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装修后的房屋通过开窗通风能有效地降低室内污染物的浓度。调查显示,改善通风过滤系统、调控室内空气温度及湿度可有效地控制真菌、尘埃、细菌等污染物[12]。研究表明,室内换气可将室内空气中60%的有害气体除去[3]。因此,建议住户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在室外的新鲜空气进入室内的同时,将有害物质排到室外。

4.4.2植物净化

由于植物具有分解有毒物质的能力,因此在室内养植花卉植物可以消除或减轻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研究表明,吊兰、芦荟、长青藤等能有效地降低甲醛含量;月季可有效地吸收硫化氢、苯、乙醛等;一叶兰、龟背竹等可清除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万年青、龙舌兰、雏菊等可吸收三氯乙烯;扶郎花、等可消除苯、甲苯的污染[13];桂花、兰花、薄荷、石竹等可集尘、杀菌;腊梅、米兰等对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的清除效果较好。

4.4.3净化器净化

利用净化器对室内空气进行净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产品,如对于颗粒状污染物可选用静电除尘、筛分除尘等,对于细菌、病毒等一般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对于异味、臭气的清除可选用多功能高效微粒滤芯[5]。使用净化器应注意化学置换剂的使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结语

由于室内空气污染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应该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的产生及其防治措施,减少室内空气污染,提高室内空气品质,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源头抓起,采用环保材料,绿色装修,同时也要提高室内各种空气污染物的检测技术、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依据具体污染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消除有害气体。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法,防治城市室内空气污染。

参考文献:

[1] 方正,余海洋,孙登蜂,等,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材料与技术[J].中国测试技术,2007,33(6):114~117.

[2] 银爱君,邓起发.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及控制措施[J].北方环境,2010,22(3):102~104.

[3] 陈其针,牛润萍,王强,等.室内空气污染及防治措施[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07,26(3):25~36.

[4] 孙加奇.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绿色科技,2011,(1):91~92.

[5] 马慧敏.室内空气污染现状分析与对策[J].科技信息,2009,(3):776.

[6] 潘福明.室内空气污染的影响及预防[J].职业时空,2008,(6):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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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ingle P,Murray F.Control and regulation of indoor air:an Australian perspective [J].Indoor Envron,1993(2):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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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袁中山,张金昌,吴迪镛,等,室内环境污染研究进展[J].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1,2(1):9~16.

[11] 贾祥焱,顾永松,张庆松.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与防治对策分析[J].江苏建材,2010(1):34~36.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4

【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源;危害

自2013年1月4日起河北中南部相继遭遇雾霾天,该省大部分设区市已连续8天严重污染,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的空气质量指数甚至已达到或超过500的测量上限。

“极端天气是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河北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王晓利表示,该省近日天气形势静稳,垂直大气层结,不利于污染扩散,且加重空气污染程度。

1.大气污染

大气中污染物或由它转化成的二次污染物的浓度达到了有害程度的现象,称为大气污染。

2.大气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十分广泛,各地情况也有很大差别,以下举出一些例子。

2.1工业

工业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卤化物、碳化合物等。

2.2工厂、家庭燃烧

含硫的燃料例如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城市中大量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需要消耗大量煤炭,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

2.3火山爆发产生的气体

2.4焚烧农作物的秸杆、森林火灾中的浓烟

2.5焚烧生活垃圾、废旧塑料、工业废弃物产生的烟气

2.6吸烟

2.7做饭时厨房里的烟气

2.8垃圾腐烂释放出来的有害气体

2.9工厂有毒气体的泄漏

2.10居室装修材料(如油漆等)缓慢释放出来的有毒气体

2.11风沙、扬尘

2.12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有毒农药

2.13使用涂改液等化学试剂

2.14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器产生的有害气体等。

2.15交通运输

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是当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它们烧煤或石油产生的废气也是重要的污染物。

3.危害

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

3.1二氧化硫SO2

主要危害:形成工业烟雾,高浓度时使人呼吸困难,是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的元凶;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SO4)在云中形成酸雨,对建筑、森林、湖泊、土壤危害大;形成悬浮颗粒物,又称气溶胶, 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对肺有直接损伤作用。

3.2悬浮颗粒物TSP(如:粉尘、烟雾、PM10)

主要危害:随呼吸进入肺,可沉积于肺,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颗粒物上容易附着多种有害物质,有些有致癌性,有些会诱发花粉过敏症;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干扰植物吸收阳光和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和水分的过程, 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和生长;厚重的颗粒物浓度会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杀伤微生物,引起食物链改变,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3.3氮氧化物 NOx(如:NO、NO2、NO3)

主要危害:刺激人的眼, 鼻,喉和肺,增加病毒感染的发病率,例如引起导致支气管炎和肺炎的流行性感冒,诱发肺细胞癌变;形成城市的烟雾,影响可见度;破坏树叶的组织,抑制植物生长;在空中形成硝酸小滴,产生酸雨。

3.4一氧化碳CO

主要危害:极易与血液中运载氧的血红蛋白结合, 结合速度比氧气快250倍,在极低浓度时就能使人或动物遭到缺氧性伤害,轻者眩晕,头疼, 重者脑细胞受到永久性损伤,甚至窒息死亡;对心脏病、贫血和呼吸道疾病的患者伤害性大;引起胎儿生长受损和智力低下。

3.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如:苯、碳氢化合物)

主要危害:容易在太阳光作用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在一定的浓度下对植物和动物有直接毒性;对人体有致癌、引发白血病的危险。

3.6光化学氧化物(如:臭氧O3)

主要危害:低空臭氧是一种最强的氧化剂, 能够与几乎所有的生物物质产生反应,浓度很低时就能损坏橡胶、油漆、织物等材料;臭氧对植物的影响很大,对于动物和人类有多种伤害作用,特别是伤害眼睛和呼吸系统,加重哮喘类过敏症。

3.7有毒微量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二恶英、甲醛)

主要危害:有致癌作用;有环境激素(也叫环境荷尔蒙)的作用。

3.8重金属(如:铅、镉)

主要危害:重金属微粒随呼吸进入人体,铅能伤害人的神经系统,降低孩子的学习能力,镉会影响骨骼发育,对孩子极为不利。

3.9有毒化学品(如:氯气、氨气、氟化物)

主要危害: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和人体有直接危害。

3.10难闻气味主要危害

直接引起人体不适或伤害;对植物和动物有毒性;破坏微生物生存环境,进而改变整个生态状况。

3.11放射性物质

主要危害:致癌,可诱发白血病。

3.12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

主要危害:阻断地面的热量向外层空间发散,致使地球表面温度升高,引起气候变暖, 发生大规模的洪水、风暴或干旱;增加夏季的炎热,提高心血管病在夏季的发病和死亡率;气候变暖会促使南北两极的冰川融化,致使海平面上升,其结果是地势较低的岛屿国家和沿海城市被淹;气候变暖会使地球上沙漠化面积继续扩大, 使全球的水和食品供应趋于紧张。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主要通过下述三个途径侵入人体造成危害:

(1)通过人的直接呼吸而进入人体。

(2)附着在食物上或溶于水中,使之随饮食而侵入人体。

(3)通过接触或刺激皮肤而进入到人体。其中通过呼吸而侵入人体是主要的途径,危害也最大。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同时也将大量的废气、烟尘物质排入大气,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的质量,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和工业区域。空气的流动范围达上百公里,空气污染是整片区域的难题,亟须区域间联防联控,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科]

【参考文献】

[1]李春华.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4).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5

大气污染物根据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按具体形态可分为颗粒物:包括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粉尘;硫氧化物: 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碳的氧化物: 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臭氧:最强的氧化剂;碳氢化合物: 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多环芳香烃(PAHs)等,在多环芳香烃中最为重要的是苯并(a)芘。

大气污染对不同的对象会产生不同的危害。

对植物的危害:高浓度污染物成分(如 so2、o3等)侵入植物体后,向海绵组织细胞扩散,进入栅栏组织破坏叶绿素,使叶脉和叶边褪色,组织脱水坏死,叶片脱落,导致产量的明显下降,甚至死亡。在低浓度长期影响下,大气污染物能够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有时还表现出与高浓度类似的症状,如叶片褪色变黄。有时植物并不表现出对污染物的受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经受到影响,造成植物生理上的障碍,从而导致生长受抑制,产量下降,品质降低。此外,受大气污染还使植物抗逆性能降低,研究表明凡是受大气污染重的地区,植物病虫害发生都比较严重。大气污染对林业的危害也相当大。光化学烟雾对植物的危害在美国曾遍及27个州,洛山矶光化学烟雾波及100km以外,2000m高山的松树大批枯死。柑橘严重减产,葡萄小而不甜,蔬菜无法食用。因大气污染使树木生长不良、寿命缩短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动物的危害:大气污染严重的时候,家禽家畜等动物直接吸入大量的污染物,引起急性中毒,甚至大量死亡,如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首先发病的是参展的350头牛,其中66头因呼吸系统严重受损死亡。还有日本上野动物也曾因为大气污染严重使养鸟大批死亡,死亡鸟的肺部有大量的黑色烟尘沉积。此外,大气污染物通过降雨降到土壤和水体中,进入食物链,在植物体内富集,草食动物食入含有毒物的牧草之后会中毒死亡,美国阿那空铜矿冶炼厂排出的大量含砷废气,污染周围的牧草,致使24公里内的马、牛、羊等家畜大量中毒死亡。研究还表明,污染的空气使动物的体质变弱,如鸡在粉尘污染的空气中很难长;蚕吃了带粉尘的桑叶生长缓慢,产丝量下降。

对人体的危害:大气污染物质可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上的毛孔和饮食进入人体,其中通过呼吸而侵入人体是主要的途径,危害也最大。污当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有各种各样,由于大气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和作用持续的时间的不同,以及每个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的不同,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就必然不同。在高浓度大气污染屋的作用下,短时间内就可以造成人的急性死亡。相反在低浓度污染物长期接触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物的慢性危害或远期危害,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有些危害要到后代的身上才表现出来,所以,往往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出现发病症状的时候,常常为时已晚。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致癌三种。主要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如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甚至肺癌。

对非生命物质的危害:大气污染物对非生命物质损害从20世纪初开始被发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程度越来越重。大气污染对金属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油漆涂料、纸制品、橡胶制品和建筑物等都能产生腐蚀作用,缩短使用年限,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而对某些人类著名的文化遗址遗产的损害是无法挽回的,如英国的北京故宫、慕尼黑古画廊、白金汗宫等著名建筑遭受到大气污染的严重危害。

各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

煤烟

引起支气管炎等。如果煤烟中附有各种工业粉尘(如金属颗粒),则可引起相应的尘肺等疾病。

硫酸烟雾

对皮肤、眼结膜、鼻粘膜、咽喉等均有强烈刺激和损害。严重患者如并发胃穿孔、声带水肿、狭窄、心力衷竭或胃脏刺激症状均有生命危险。

略超大气污染允许深度以上时,可引起红血球碍害等慢性中毒症状,高浓度时可引起强烈的急性中毒症状。

二氧化硫

浓度为1-5ppm时可闻到嗅味,5ppm长吸入可引起心悸、呼吸困难等心肺疾病。重者可引起反射性声带痉挛,喉头水肿以至窒息。

氧化氮

主要指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中毒的特征是对深部呼吸道的作用,重者可臻肺坏疽;对粘膜、神经系统以及造血系统均有损害,吸入高浓度氧化氮时可出现窒息现象。

一氧化碳

对血液中的血色素亲和能力比氧大210倍,能引起严重缺氧症状即煤气中毒。约100ppm时就可使人感到头痛和疲劳。

臭氧

其影响较复杂,轻病表现肺活量少,重病为支气管炎等。

硫化氢

浓度为100ppm吸入2-15分钟可使人嗅觉疲劳,高浓度时可引起全身碍害而死亡。

氰化物

轻度中毒有粘膜刺激症状,重者可使意识逐渐昏,虽直性痉挛,血压下降,迅速发生呼吸障碍而死亡。氰化物中毒后遗症为头痛,失语症、癫痫发作等。氰化物蒸汽可引起急性结膜充血、气喘等。

氟化物

可由呼吸道、胃肠道或皮肤侵入人体,主要使骨骼、造血、神经系统、牙齿以及皮肤粘膜等受到侵害。重者或因呼吸麻痹、虚脱等而死亡。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6

和持续时间,都有可能对人、动物、植物及物品、材料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这些就是大气污染物质。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及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就是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尤其是人为因素更为重要,如工业废气、燃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同时也将大量的废气、烟尘物质排入大气,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的质量,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和工业区域。

大气污染物根据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按具体形态可分为颗粒物:包括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粉尘;硫氧化物: 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碳的氧化物: 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臭氧:最强的氧化剂;碳氢化合物: 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多环芳香烃(PAHs)等,在多环芳香烃中最为重要的是苯并(a)芘。

大气污染对不同的对象会产生不同的危害。

对植物的危害:高浓度污染物成分(如 so2、o3等)侵入植物体后,向海绵组织细胞扩散,进入栅栏组织破坏叶绿素,使叶脉和叶边褪色,组织脱水坏死,叶片脱落,导致产量的明显下降,甚至死亡。在低浓度长期影响下,大气污染物能够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有时还表现出与高浓度类似的症状,如叶片褪色变黄。有时植物并不表现出对污染物的受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经受到影响,造成植物生理上的障碍,从而导致生长受抑制,产量下降,品质降低。此外,受大气污染还使植物抗逆性能降低,研究表明凡是受大气污染重的地区,植物病虫害发生都比较严重。大气污染对林业的危害也相当大。光化学烟雾对植物的危害在美国曾遍及27个州,洛山矶光化学烟雾波及100km以外,2000m高山的松树大批枯死。柑橘严重减产,葡萄小而不甜,蔬菜无法食用。因大气污染使树木生长不良、寿命缩短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动物的危害:大气污染严重的时候,家禽家畜等动物直接吸入大量的污染物,引起急性中毒,甚至大量死亡,如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首先发病的是参展的350头牛,其中66头因呼吸系统严重受损死亡。还有日本上野动物也曾因为大气污染严重使养鸟大批死亡,死亡鸟的肺部有大量的黑色烟尘沉积。此外,大气污染物通过降雨降到土壤和水体中,进入食物链,在植物体内富集,草食动物食入含有毒物的牧草之后会中毒死亡,美国阿那空铜矿冶炼厂排出的大量含砷废气,污染周围的牧草,致使24公里内的马、牛、羊等家畜大量中毒死亡。研究还表明,污染的空气使动物的体质变弱,如鸡在粉尘污染的空气中很难长;蚕吃了带粉尘的桑叶生长缓慢,产丝量下降。

对人体的危害:大气污染物质可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上的毛孔和饮食进入人体,其中通过呼吸而侵入人体是主要的途径,危害也最大。污当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有各种各样,由于大气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和作用持续的时间的不同,以及每个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的不同,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就必然不同。在高浓度大气污染屋的作用下,短时间内就可以造成人的急性死亡。相反在低浓度污染物长期接触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物的慢性危害或远期危害,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有些危害要到后代的身上才表现出来,所以,往往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出现发病症状的时候,常常为时已晚。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大致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致癌三种。主要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如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甚至肺癌。

对非生命物质的危害:大气污染物对非生命物质损害从20世纪初开始被发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程度越来越重。大气污染对金属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油漆涂料、纸制品、橡胶制品和建筑物等都能产生腐蚀作用,缩短使用年限,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而对某些人类著名的文化遗址遗产的损害是无法挽回的,如英国的北京故宫、慕尼黑古画廊、白金汗宫等著名建筑遭受到大气污染的严重危害。

各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

煤烟

引起支气管炎等。如果煤烟中附有各种工业粉尘(如金属颗粒),则可引起相应的尘肺等疾病。

硫酸烟雾

对皮肤、眼结膜、鼻粘膜、咽喉等均有强烈刺激和损害。严重患者如并发胃穿孔、声带水肿、狭窄、心力衷竭或胃脏刺激症状均有生命危险。

略超大气污染允许深度以上时,可引起红血球碍害等慢性中毒症状,高浓度时可引起强烈的急性中毒症状。

二氧化硫

浓度为1-5ppm时可闻到嗅味,5ppm长吸入可引起心悸、呼吸困难等心肺疾病。重者可引起反射性声带痉挛,喉头水肿以至窒息。

氧化氮

主要指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中毒的特征是对深部呼吸道的作用,重者可臻肺坏疽;对粘膜、神经系统以及造血系统均有损害,吸入高浓度氧化氮时可出现窒息现象。

一氧化碳

对血液中的血色素亲和能力比氧大210倍,能引起严重缺氧症状即煤气中毒。约100ppm时就可使人感到头痛和疲劳。

臭氧

其影响较复杂,轻病表现肺活量少,重病为支气管炎等。

硫化氢

浓度为100ppm吸入2-15分钟可使人嗅觉疲劳,高浓度时可引起全身碍害而死亡。

氰化物

轻度中毒有粘膜刺激症状,重者可使意识逐渐昏,虽直性痉挛,血压下降,迅速发生呼吸障碍而死亡。氰化物中毒后遗症为头痛,失语症、癫痫发作等。氰化物蒸汽可引起急性结膜充血、气喘等。

氟化物

可由呼吸道、胃肠道或皮肤侵入人体,主要使骨骼、造血、神经系统、牙齿以及皮肤粘膜等受到侵害。重者或因呼吸麻痹、虚脱等而死亡。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7

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

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反对环境犯罪的斗争中,人们首先认识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类为中心来确定“环境”的范围而形成的“人类环境”(注:“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会议时提出来的,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转引自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反对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性质。在这个时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业化的程度比较低,人类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改变从而最终给人类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太深刻的认识。德国在1971年由各方面专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议稿中,“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不过是局限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免受环境的危害”这样的认识上。(注:关于德国环境刑法发展的概况,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来,由于人为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包括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生态平衡失调等,尤其是通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视。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这种对环境意义的新认识中,德国刑法学界开始考虑将保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人类环境的概念对环境刑法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是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并且,只要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则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犯罪将以环境是否受到对其不利的侵害为标准,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注:有关的分析,参见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在根据“人类环境”的识识而确立的环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环境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一个自在的和独立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自然环境受到刑法的保护,其实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环境”作为法益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在随后的几十年实践中,德国学者认识到,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私和短浅的目光”,(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德国经济刑法的最新发展”(Prof.Dr.AlbinEser,ZurneuestenEntwicklungdesdeutschenWirtschaftsstrafrechts),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并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刑法在保护社会功能中所必须发挥的“禁止性”作用,在人类环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环境刑法中,是相当不明确的。人们经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现代生态科学的发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作用,特别是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现象,(注:关于生态系统的功能问题,是指在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难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参见金瑞林:前引书,第12-14页。)使得人类对环境的损害行为实际上可以表现为一个过程。这就是,对环境的损害行为,虽然单个地看可能难以确定对人损害的性质,但是,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不断地持续地发生而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得以积累,从而显示其危害社会的性质,更可能通过自然界中低营养级的生物向高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过程,而使损害环境的结果得以浓集并最终在人类身上显示出来。由于这个过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更由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恢复的困难性,因此,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法益的支配下,对污染的要求可能就会空前地严格:任何改变环境并且可能最终危及人类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

不过,生态环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严格污染概念,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人作为环境的产物,不仅要认识环境,而且要改造环境。如果完全地不考虑环境的改变对人的影响,绝对地将环境作为一个自在的独立的实体加以保护,使之免受人类的侵害,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恐怕不是“零增长”(注:“零增长”的理论是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1968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样的基本矛盾,为了防止地球和人类社会的瓦解危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转引自金瑞林:前引书,第35,95页。)的问题,而是负增长的问题了。因为即使人类社会不发展,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损害,但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人类社会即使是向后倒退,也无法解决目前那些已知的环境问题。在德国经济界就经常有人担心,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会不会危及“德国的经济地位”问题。很明显,不在利用和开发环境的基础上讨论环境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现代刑法不可能无条件地支持这样的保护环境的观念。

在这种既要生存又要发展的两难选择中,德国环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结合“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利益作为自己保护的法益的立场。德国政府在提请德国联邦议会讨论反环境犯罪法的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自然生存基础是需要刑法保护与重视的,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处在为保护传统的尤其是个人权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这是不言而喻的。环境的刑事保护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保护,必须同时保护象水、空气和土地这样的基本生活基础,应当将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空间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并且将这种生态学的保护利益也作为法益来加以认识。”(注:参看“德国联邦议会公报”(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页。)

德国环境刑法将“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承认地球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说是承认人类有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地球的资源和自净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认识到如果人类不把自己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总有一天,地球——这个人类共同的家园将难以适合人类居住。这种妥协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许多德国刑法学者的批评。例如,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Prof.Dr.AlbinEser)就指出,德国的环境保护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环境资源的适度使用和保护资源的再生上,对于维护遣传物质的储备必须保持必要的多样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人们认识到,在每一种植物或者动物中都有一种潜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遗传物质之中,这样,人们就会用新的眼光来认识维持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如果有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维持物种多样性对保持不同动植物种类之间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仍然要求环境对人类的奉献,那么,他就将在对人类的生存质量的保障中看到这种奉献的消失。”(注:参见艾瑟尔:前引文。)然而,尽管有这些激进意见的批评,德国刑法界现在一般同意,环境刑法应当维护人类对自己未来生存的自然基础的责任感。在这里,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保护的最终还是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也可以说,如果不能保护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人类自己最终也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的。

根据这种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认识,在德国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人类环境”这种法益的保护;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区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这些条文虽然是以保护人类为最终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护人类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总的来说,德国环境刑法不仅是在保护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护人如何生活。这样的立法认识和立法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污染的表现形式,有着根本的指导性意义。

污染在各种环境犯罪中的表现形式

污染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两种立法技术来规定的:第一种是使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危害状态(注:严格地说,德国刑法对危害状态的规定是以引起某种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危害状态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或者结果。参见拙作:前引书,第346页。)这三种构成犯罪的要素来加以描述;第二种是根据“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刑法法益的要求,从对人、水、空气、土地以及特定保护区域的影响这五个方面分别来界定污染的各种形式。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这两种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对于可能在多方面给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国环境刑法另外专门规定了未经许可使用(核)设备罪(第327条)和未经许可处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险物品罪(第328条)。对于违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财产的,德国刑法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而不再作为一般的环境污染问题来处理。

(一)对人污染的表现形式

环境污染对人的影响,表现在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直接损害。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直接对人造成损害的污染,不是作为具体环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来保护的,而是作为对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的。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第330条“环境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和第330a条“通过毒物排放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加以规定的。参见《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imdtv)。)故意(注:过失犯罪时,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质产生致人死亡危险或者产生致多数人重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实施《施国刑法典》第324条至第329条规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气和特定保护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危险、使大量人员处于损害健康危险状况、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注: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从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参见《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文。)对水、土地和特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污染,达到无法清除或者必须投入特别大量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清除的程度,也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污染经常是由于以下行为产生的: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空气污染、噪音、震动、辐射或者其他对环境有害、对公众或者邻近地区具有其他危险的法律规定、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使用企业的场所和机器等设施(汽车、轨道车、飞行器或者轮船除外)造成的污染;未经必要的批准、资格认定、建筑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遵守公认的技术规范的义务,使用管道设施运送对水有害的物质,或者使用企业设备存放、分装或者重新包装对水有害的物质造成的污染;作为汽车司机或者作为其他对安全或运输负有责任的人,未经必要的批准或者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保护有关货物句受危害的义务,对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的货物进行运输、发送、包装或拆装、装载或卸载、接受或转让他人,或者不作标记,结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质也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种污染形式。(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资源的环境犯罪(注:在德国经济刑法中,保护水资源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德国水保持法》和《德国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参见拙作:前引书。)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国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仅仅是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没有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说,尚不能充分地证明水污染的发生的,经常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

水污染罪侵害的对象是水。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水污染罪保护的法益是“水对人类和环境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有关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对水进行管理的功能”。根据《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定义,(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1款第1项。)“水”是指在《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对于海洋里的水,《德国刑法典》与《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并不仅限于德国领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里的水,而是指没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对此,德国刑法界不认为在这里引入了刑法适用的世界法原则(Weltrechtsprinzip),因为根据《德国刑法典》总则关于德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德国人以及在悬挂德国国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国大陆架上实施行为的外国人,还有那些在德国国内犯罪并且不应当引渡的外国人,才能根据本条规定受到德国的刑事制裁。)。《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的行为是“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

在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现形态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表现出不如从前那么“纯”(注:“纯”在德语中是rein,含义包括纯、纯正、完美无缺、清洁干净。)的状况,尤其是指那种水变浑浊、有泡沫、有油渍的情况。与过去《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对污染的概念提出过高的要求,现在德国刑法的规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险,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净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种轻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规定的行为构成,因为在这里,污染必须达到可以认定是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那种通过泥沙使水造成轻微浑浊的情况,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污染。在决定是否存在着水污染的时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对水的质量的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水的数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质的数量和危险性来加以决定。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很小一部分水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认为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载“新刑法杂志”第91卷,第282页(BGHNS[,t]Z91,282)。)不过,从概念上说,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净的,换句话说,脏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说,脏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对象。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水的原来的状态被改变了。另外,德国刑法界还有一种有影响的意见主张,将有棱角的物体沉在河底,从而影响航行或者浴场的安全的,虽然没有影响水的质量,但是也属于污染的范畴。尽管这样的认识有点太宽泛了,但是还是被认为可以接受。

对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性质造成“其他不利的改变”的要件,应当看成是各种不能为污染所包含的对水的性质加以不利改变的情况的总和。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水的性质造成的无法用肉眼看出的改变,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学特性的不利变化,例如,水流变暖或者变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这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不利情况,例如,鱼的死亡。在水质由于被加入了某种物质而变差了的时候,这种不利的改变就可以认为已经存在。而在对水的客观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时,不管这种危害是一种担心或者是一种可能,就足以认为水质已经变差。德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构成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不利改变”,不应当包括对人、动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为根据法律对行为构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动物和植物这个范围。因此,只要存在着必须对水的使用进行花费巨大的预加工,即存在着财产损失的危险性,那么,就足以认为存在着“不利的改变”。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种“不利的改变”,这就是说,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质上受到不利影响的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德国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认为,水面下降,危害了动植物的生活关系的,也是一种“其他对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情况。(注:下萨克森州奥尔登堡司法公报第90卷,第156页(OldenburgNdsRpfl.90,156)。)

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各种行为,都属于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的范畴。这种行为包括各种通过污染物质直接污染水的行为,也包括有害物质间接地造成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乡镇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质、通过渗井排放废油、放任汽油从汽车里漏出、允许青贮饲料汁渗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仅可以是由作为行为构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护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发生的情况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仅具有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具有将已发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义务,即行为人不会因为没有清除污染而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可言。

(三)空气污染的表现形式

空气污染可以从两个阶段上来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国在空气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广义概念,包括狭义的空气污染和其他通过空气非正常震动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况;在目前的《德国刑法典》中,空气污染是特指通过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来造成污染的情况。原来这个方面的污染已经分解为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为了保持对问题叙述的完整性,笔者在这里仍然将噪音污染作为一个子问题,将其包括在空气污染项下进行讨论。)

《德国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空气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认为是空气的纯净性。为了完整地保护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护被设定在危害发生之前的预备阶段,即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在使用设备,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场所或者机器时,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足以造成设备所属的区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动物、植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害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这个法律要求,空气污染必须具有造成空气破坏的结果,因此,本罪也表现为一种结果危害构成。

在污染空气的结果中,空气自然构成的改变可以通过气态、液态或者固态的物质来加以改变,例如,通过排放尘埃、气体、蒸汽或者有气味的物质,以及各种烟雾等行为来实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气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着作为污染对象的空气在被污染之前必须处于标准的洁净状态,事实上,已经被污染的空气仍然可以成为污染的对象。这里,有意义的是空气状态的具体改变,尽管改变的数值必须考虑空气的自然成分。不过,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抽取空气成分的行为,例如,减少氧气含量的行为不属于空气污染行为。

空气污染的行为必须是通过使用设备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除了刑法明确提到的工作场所和机器之外,还包括各种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和机器。在土地上偶而进行的行为,例如,焚烧自家花园里的废物或者荒草,农田的施肥,等等,或者在时间间隔很长之后又做这样的事,都不能认为是使用设备。对于设备的使用来说,一般认为,只要该设备是处在为了实现建立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过程中,该设备就是被使用了。但是,这种使用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对设备的测试或者修理。设备归谁所有并不影响设备是否被使用了,就是说,设备可以是由非设备所有人使用。

根据法律的要求,造成空气污染的行为还必须是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严重违反可实施的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的命令或者规定,或者在缺乏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所必须的许可或者违反为此目的而的可实施的禁令的条件下使用设备的行为。一般认为,无视命令和规定,就可以构成符合要求的行为,这些命令和规定不必是专门保护环境的。对于“严重违反义务”的标准,可以从违反义务的程度、所违反的义务的意义来加以确定。如果有关的义务在特别严重的程度上,或者所违反的是特别重要的义务,就构成“严重的违反义务”。

根据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构成不必要求损害的出现,也不必要求对人的健康产生具体的危害,只要具有根据可靠的自然科学知识,该空气污染足以引起损害就可以了。一般认为,空气污染只需要达到对人的健康或者对动物具有一般的危险性就可以了,然而,这种可能的危险性可以仅仅限制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例如,老人、病人、身体虚弱的人、婴儿,不必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时都具有一样的危险性。污染的排放是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还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发挥作用的并不重要。但是,空气污染是间接地发挥危害作用的也属于足以造成危害,例如,有害物质污染了植物,动物吃了植物又受了污染,或者人吃了植物或者动物又受了污染。同样,动物的迁徙使得自然的种群受到不利的改变从而危害了动物或者植物的,也是属于足以造成危害。总之,一般的“足以”必须是确定的,不能是估计的或者仅仅是可能的。

通常,是否“足以”应当在专家的帮助下,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是,在这里依据的排放标准是由德国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公布的,这种技术性规定仅仅对行政管理部门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法院产生约束力,虽然它提供了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这种与行政法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同的标准不会永远成为空气污染罪中的“足以”标准,但是,德国刑法界的确有强烈的主张,要求制定独立的刑法方面的标准。

在噪音污染方面,噪音是指人的耳朵能够听到的、属于扰乱正常人可以忍受的听力的相当大的声音。是否噪音并不考虑个别人可以超负荷忍受特大声音音量的能力。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噪音污染必须是由于使用设备并且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包括安装有产生噪音的机器或者使用发动机的装置,例如,履带式推土机、割草机、使用压缩空气的气锤和气钻,另外,还包括摩托车运动场和射击场。根据有关防止有害排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声音播放器和乐器也属于设备。不过,噪音的产生只要达到足以危害设备所属区域以外的人的健康的程度,就符合本罪行为构成的要求了。德国刑法界虽然对于造成人的健康危害要求多高的噪音,例如,危害人的睡眠的噪音要求多高的等级,仍然没有明确的统一意见,但是,一般认为,噪音造成神经系统状态的病理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就属于产生了危害结果。然而,仅仅损害了精神健康的,还不能算造成危害结果。

(四)土地污染的表现形式

土地并不从一开始就是德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在《德国刑法典》规定污染土地罪以后,对于生态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的功能才成为德国环境刑法保护的直接客体。在此之前,土地只能通过对其使用有保护意义的其他规定(注:这些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第326条),危害特殊保护区罪(第329条)和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第330a条)。另外,在化学品法和滴滴涕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规定。)而间接地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因此,根据现在的德国刑法规定,土地污染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一种是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

直接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是污染土地罪所禁止的以土地为污染对象所造成的污染。作为污染对象的土地,可以是地球表面上层各种形态部分,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的部分,只要其能够起到生态功能的承担者的作用。但是,对于土地上的水本身以及水下的土地部分,德国刑法学界认为,只要污染主要作用于水,那么,这些部分就不属于污染土地罪的保护对象,而属于水污染罪的保护对象。(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刑法典注释》第25版,贝克出版社,慕尼黑,1997年,第2198页(Schoenke/Schroe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5.Auflage,VerlagC.H.BeckMuenchen,1997,S.2198)。)把土地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强调了对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的非生命物质的保护。在这里,土地上是否已经开发利用是不重要的。

污染土地罪所指的污染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给土地带来、造成或者释放某种物质,并且通过足以危害他人健康,危害动物、植物,损害贵重物品或者水源的方式,或者在相当的范围内造成污染或者造成其他有害的变化的行为。在土地污染的概念中,关键在于给土地的属性造成有害的变化。这种有害的变化包括各种对土地的生态功能有意义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属性的不利改变。在实践中,这种不利改变需要以行为前后土地质量的比较为条件。土地污染所说的有害的变化,还要求造成土地成份构成明显可觉察的对生态的不利改变。不过,这种对生态有害的变化并不要求持久存在,因此,那种能够迅速不为人所见的不利改变,例如,可以很快渗入地下水的毒物,只要其在种类和影响范围上有相当的不利作用,就可以被包括进土地污染的范围。

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垃圾污染。根据德国垃圾刑法,目前受到管制的垃圾一共有三类:

第一类是能够含有或者产生对人或者动物有毒的物质,或者含有或者能够产生对人或者动物的群体有害或者具有传染性的病原体的垃圾。这里的有毒物质是指那些根据其自身特点会产生化学或者物理化学反应,足以损害人的健康的物质。

第二类是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这里的爆炸危险性应当根据德国爆炸物品法中的规定来判断。自然性是指可以在自然条件下,未经点燃就可以自己着火的性质。放射性垃圾是指含有核放射性物质的或者可以放射出辐射线的垃圾,但是,仅仅含有少量(注:关于少量的界限,要根据不同物质确定。例如,《德国辐射保护条例》第45和46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放射性的垃圾不属于这一类垃圾的内容。

第三类是根据其种类、性质或者数量,足以持久地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的垃圾。这一类首先是包括《德国垃圾法》第2条第2款的“特别垃圾”和德国《水管理法》中的危害水资源的物质。这类垃圾的种类很广,可以是生活垃圾、人粪、畜粪(例如在一天内在一个地方堆积一万立升的牛粪),只要其具有法律要求的条件,即足以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

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虽然是在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垃圾在刑法上的概念与垃圾法上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是指全部可移动的垃圾,包括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和气体垃圾。这些垃圾可以是垃圾的所有人愿意扔掉的,或者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应当有管理地不再保存的。前者也称为任意性垃圾或者主观性垃圾,后者也称为强制性垃圾或者客观性垃圾。(注:在德国法律界,对主观性垃圾与客观性垃圾的区分与种类存在着许多争论,例如,有的主张从是否出于保护社会的利益来区分,还有的主张从是否还有经济价值来区分。但是,无论如何,这个概念下的垃圾都属于垃圾刑法的管制范围。参看: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326条。)与《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相比,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表现出或宽或窄的特点。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宽的地方在于,德国刑法对液态垃圾没有限制性规定,没有象垃圾法那样把导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和其他物质排除在垃圾的概念之外,因为对导入污水处理设施中废水和其他物质的使用,也必须持有德国水法发放的许可才能进行,否则也构成犯罪。另外,刑法意义上的垃圾,还可能与德国《原子能法》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交出特定的垃圾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原子能法规定的“放射性剩余物质”和“拆卸或者拆除下来的具有放射性的设备部件”,只要是从原子能法的角度看来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东西,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不过,那种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和食物,如果不能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然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窄的地方在于,刑法的垃圾概念不包括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推定,即推定为垃圾的情况。(注:例如,未经合法机关许可,在公共场所等地非法存放的汽车等物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垃圾法被推定为是垃圾。)

在德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呼声中,主张对垃圾刑法进行改革是最强烈的和最迫切的意见之一。德国刑法界中影响比较大的改革主张有:应当扩大垃圾刑法中应当加以管制的垃圾种类,特别应当在垃圾刑法中加以规定的垃圾种类有:对人有致癌作用的垃圾,会产生危害植物果实的垃圾,会改变遗传特征的垃圾,以及那些在种类、特征或者数量上足以危害动物或者植物的存在(即在特定地区范围内动物或者植物种群的数量)的垃圾。另外,还有人主张扩大法定的交出有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

德国垃圾刑法对造成垃圾污染的行为也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处理,即对垃圾进行预加工、捣碎、堆积、烧毁、消毒,以及其他从数量上或者质量上对垃圾加以改造的行为;(注:例如,未经准许将被油污染过的土壤与未受污染的材料相混合,将报废的汽车压扁的行为,等等。)存放,即临时存放垃圾的行为;(注:例如,长期地不间断地将工厂的场地当作“临时”场地堆放特别垃圾。)贮存,即以长期堆放为目的存放垃圾的行为;排放,即让液体性物质流走,不再以原样收回的行为;清除,即其他使自己摆脱垃圾的行为,尤其包括将垃圾以其他形式排入水中和空中的行为,另外,将垃圾交给轻信的第三人作最后处理的行为,在行为人对此完全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属于清除行为。除了这些垃圾污染行为之外,违反法定义务不交出放射性垃圾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对特定保护区域的污染形式

特殊保护区是指在那种生态意义上特别敏感的地区。受德国环境刑法直接保护的特殊保护区有三个,即特定的容易遭受空气污染和噪音侵害的地区,水源与矿泉保护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这些地区具有的独特的生态利益,对人类的生存有着特殊的意义。

危害特殊保护区的污染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在需要特别防止空气污染或者噪音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地区,或者在缺乏变化的气候状况下应当担心空气污染急剧增加对环境有害的影响的地区,使用产生空气污染或者噪音的设备的;

第二,违反法律法规,在对水源或者矿泉水源特别加以保护的地区,使用职业设备贮存、装载、转运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使用管道运送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或者在职业活动规模上进行的开采砾石、沙土或者其他固体物质的;

第三,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或者作为自然保护区临时加以保护的地区,开采矿产或者其他土地的组成部分或者从中牟利的,进行挖掘或者堆积活动的,取水、排水或者对水作任何改变的,对沼泽、泥潭、池塘或者其他潮湿地区进行排水活动的,或者砍树挖根的。

虽然这些污染行为的造成都是以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为前提的,但是,德国刑法学界认为,这种污染侵犯的法益不是单纯的超个人的行政管理利益,而是通过独立的生态方面的法益表现出来的对人的保护。

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

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是由于对污染概念加以限制的必要性而提出的。限制污染概念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理论根据方面的考虑。在污染还没有直接表现为对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的损害的时候,就宣布其为犯罪的做法,在理论上似乎与“抽象的危害行为”的概念很难划清界限。根据抽象危害行为的概念,犯罪的成立不取决于损害结果或者具体危害的出现,尤其不取决于对危害结果加以证明的危害行为。如果在刑法中引入抽象危害行为,就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扩大,并且,如果在环境犯罪中不需要要求证明某种污染对人的危害,是否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显然,抽象危害行为理论与传统的以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为中心的理论有很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德国环境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用“空白刑法”的立法技术。空白刑法是指完全或者部分地将对行为构成的描述“空白地”留下来,而通过引述其他法律规定,其中主要是非立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的刑法规定。这种立法技术看起来就像立法者开出了一张空白支票,而有关管理部门则有权加以填写。同时,由于德国允许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因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如何保证正确地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即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不放纵犯罪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情况下不追究排放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十分重要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为了防止滥用污染概念,德国刑法学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和努力。

在理论方面,德国刑法界并不一般地承认污染犯罪都是抽象危害构成。从“人类环境”的眼光来看,抽象危害构成仅仅表现为与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有关。然而,从“生态环境”的眼光看来,与个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利益,就对犯罪的成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在水污染犯罪中,如果只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作为受保护的利益,那么,水污染就表现为对这些利益的一种抽象的危害。从生态意义上观察,由于水的纯净是需要保护的法益,因为那是人在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活基础,因此,水污染行为对水的纯度的损害就是一种真正的损害,而不应当被看成是单纯的抽象危害了。从理论上严格地说,德国污染犯罪中有一些是使用抽象危害构成加以规定的,有一些则不是。

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刑法界一方面通过肯定了环境刑法依靠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模式符合德国宪法规定的明确性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和第104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分权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针对不同犯罪中法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对于各个领域中污染的不同表现形式,还采取了以下一些使污染正当化或者免责,即防止污染概念扩大化的做法:

第一,规定轻微污染不处罚。这个做法典型地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6条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该条第6款规定:“由于垃圾数量很少,明显地排除了对环境,尤其是对人、水、空气、土地、可食动物或者植物的有害影响时,行为不予刑法处罚。”(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2209页。)由于在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是以管制垃圾为对象,采取抽象的危害构成尽可能地将所有违法处理垃圾的境况都加以包括了,因此,如果在垃圾数量和危害后果上不作明文限制,在实践中就可能造成处罚轻微的处理管制垃圾的后果。尽管这个著名的“轻微规定”在德国刑法中并不具有更大的一般性意义,(注:在德国刑法学界,对这一条“轻微规定”是存在着许多争论的。有关讨论情况参见拙作:前引书,第174-175页。)但是,在防止扩大垃圾刑法的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发挥了作用的。

第二,符合行政许可不处罚。这个做法一般地适用于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废气、废水和废物在一定程度之内是可以排放的。在实践中,这个许可程度只能通过行政许可加以确认。通过取得行政许可进行排放,可以使污染控制在环境和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污染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可言。当然,合法的行政许可是不包括使用威胁、贿赂或者共谋手段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也不包括通过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而取得的许可和批准。(注:《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5款。)

第三,实质无危害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德国环境刑法在有关犯罪中对污染的形式做了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对那些以抽象危害构成的方式写成的犯罪,因为这种立法技术不要求犯罪行为产生具体的危害或者导致一种损害。但是,这样也产生了一种危险,即某些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为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27条未经许可使用设备罪规定的行为包括,违法使用、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拆毁、或者从本质上改变核设施或者其用途的各种行为。其中,对于使用、占用和拆毁核设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本质上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根据这种“实质无危害”的理论和规定,那种以加强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为目的,对核设施进行的建筑方面的改动,就不属于这种行为的范畴。

德国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概念对中国刑法的借鉴意义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作为国家的责任。中国宪法第2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显然都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由于各个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刑法在惩治污染犯罪方面,还没有将“生态环境”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作为自己的保护内容。虽然这几年来中国一些地区的污染状况有了明显的变化,例如北京的空气污染和太湖地区的水污染问题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保持祖国天清水澈空气好的良好环境,尤其是要做到持续经济有效地防治污染,刑法是可以也应当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水平上发挥自身作用的。很明显,德国比较成功地使用刑法治理污染的经验,对中国是有借鉴意义的,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保护的法益状况,对于明确环境犯罪中污染的概念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以“人类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只能根据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来确定刑法意义上的“污染”,如果污染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以“生态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还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对危害自然环境的污染采取刑法措施。很明显,把“生态环境”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提高了生态环境的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环境污染发展到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程度上才加以惩治的无奈,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这样,刑法法益概念的改变促使了污染概念的改变,刑法法益标准的提高将导致污染构成标准的降低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空气污染的主要危害篇8

关键词:城市环境;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市大气污染危害性和特点分析

1.1城市大气污染危害性表现

城市大气污染,具体指的是城市居民住宅区及周围环境的空气污染直接给城市居民带来的危害。一方面,在城市居民住宅内使用液化气、煤气等进行烧菜做饭产生的气体,室内的装饰材料以及家具材料含有并散发出的甲醛、乙烯、酚等有害化学气体,如果排气不良,这些气体就会对城市居民居住的小气候环境产生污染,短期会使居民产生头晕或者呕吐等不良症状,长期甚至会致病。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居住区如果距离工业区、废物处理场、交通干线较近,住宅区环境也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直接影响着居民居住区的空气质量,危害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1.2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大气污染情况比较严重,污染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但也有向中小城镇和农村转移的趋势。根据有关资料反映,目前中国二氧化硫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氮氧化物和其他粉尘颗粒也居世界前列。中国140多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三级标准,属于严重污染性城市。中国是世界上燃煤大国,居于世界第一位,以二氧化硫和烟尘为代表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环境范围最广;其次城市及周边化工废气、冶金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排放的有害物质加重城市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会造成局部地区空气变浊,能见度降低,雾霾天气严重,交通事故增多,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地面的数量大减而影响城区植被的光合作用;其次加剧了城市的“热岛效应”,在工业城市上空,因工厂的废热大量排入天空,使近地面气温比四周郊区高1%~5%,形成局部地区热气环流,如今年夏天全国43个城市出现40度以上罕见的高温天气;再者由于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烟粉尘和其他污染物,对水蒸气有凝结作用,促使下风口降雨量增加,大气污染物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会发生光化学反应,还有可能出现酸雨。大气污染会对人体呼吸系统等造成许多危害,导致人体各种病变甚至引起癌症的发生。大气污染也危害工农业发展,危害城市环境生态平衡,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

2、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来源

大气污染源是指向大气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大气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按污染物质的来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

2.1天然污染源

自然界中某些自然现象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造成有害影响的场所,是大气污染物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尽管与人为源相比,由自然现象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种类少,浓度低,仅在局部地区某一时段可能形成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物的天然源主要有:火山喷发、森林自燃火灾、自然风沙扬尘等。

2.2人为污染源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源也是指由人类活动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发生源。可概括为四方面:

(1)燃料燃烧: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的燃烧过程是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重要发生源。煤是主要的工业和民用燃料,它的主要成分是碳,并含有氢、氧、氮、硫及金属化合物。煤燃烧时除产生大量烟尘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及烟尘等有害物质。

(2)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是城市以及工业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3)交通运输过程中排放: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舶等排放的尾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内燃机燃烧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铅的化合物等多种有害物质。由于交通工具数量庞大,来往频繁,污染物的排放量十分可观。

(4)农业活动排放:农药及化肥的使用,对提高农业产量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其挥发性有害物质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致使施用农药和化肥的农业活动成为大气的又一污染源。

3、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3.1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布局

首先,对区域内各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以及时空分布等作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的最佳方案。调整产业结构,对已有污染严重、资源浪费高、治理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工业生产区应严格禁止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不宜过分集中,防止对城区造成直接或间接性浓度叠加污染,同时应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3.2改进燃料结构,合理利用能源

我国当前的能源主要以煤炭为主,在燃煤过程中会放出大量的SO2, CO以及悬浮颗粒等大气污染物。因此,要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首先要推广工业型煤以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并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有效控制烟尘排放量。

3.3集中供热,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居民居住区仍有数量极多的生活炉灶分散使用,烟气污染比较严重。所以,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代替分散供热,是节约与合理利用能源,防治大气污染的另一重要途径。以中压、中型锅炉取代大量、分散的低热效率的锅炉,提高锅炉效率,节约燃料。另外,采取高烟囱集中排放,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从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4严格要求污染排放源采用高效除尘净化设备

大气中的污染物主要是由于燃煤及化工冶炼等产生的烟粉尘及SO2等有害气体。要去除这些污染物,可用干法、湿法、过滤及静电法。干法去除的常用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湿法去除的常用设备有泡沫除尘器、喷雾塔等;过滤法去除常用的设备有颗粒层过滤器和袋式过滤器;静电法去除的常用设备有干式静电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一般情况下,较大颗粒宜于采用干法去除,而细小颗粒则宜采用过滤法和静电法去除,SO2等有害气体采用湿式及化学吸收处理去除。

3.5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机动车燃料完全燃烧后排出的气体含有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SO2等有害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的废气污染面广,是城市大气污染的又一重要问题。要减少这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改变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同时,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的控制力度,对机动车实行监督检测,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控制交通污染。

3.6植树造林,净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茂密的树林能降低风速,使空气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能吸附大量飘尘;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空气中的CO2,释放O2,使空气得到净化。因此,大力加强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面积,能够有效减轻污染危害,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3.7提高大气污染防控的技术措施

这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1)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管。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主要的检测有颗粒物质、含硫污染物、氮氧化物的测定等。(2)有效利用生物的净化和监控作用。植物对大气飘尘和空气中放射性物质也有明显的过滤、吸附和吸收作用,还有吸收有毒气体的作用。从这些方面来说选择某些敏感性植物又可起到毒气的警报作用,故在城市敏感区可营造对污染物具有指示作用的植物。

4、结语

从工业革命开始,大气污染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城市居民。在经济取得发展的同时,大气环境却被破坏,特别对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由于工业的不断发展,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日趋增多,从而产生的空气污染已严重地对人们的生活与健康构成威胁。因此,加强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与防治问题的研究,切实减少大气污染对人们造成的危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于秀娟.《环境管理》[M].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2]魏文静.《中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综合防治措施探析》[J].天津科技,2009(6).

[3]李培,王新等.《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综合管理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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