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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规范化8篇

时间:2024-04-03 10:55:04

社会治理规范化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1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综述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院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对照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一是党组重视,组织到位。对于这次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一班人在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后普遍认为,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更加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可操作行强,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来进一步促进我院规范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此基础上,迅速成立了由一把手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院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本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方案和实施意见、工作计划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专门部署,党组成员通过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带头进行理论学习,朱毅检察长在参加了省、市检察机关检察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和理论研讨后,亲自撰写调研文章并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在中心组学习和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了宣讲辅导。

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制定的计划,我们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了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关于建设法治江苏、促进公正司法工作的意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资料》,学习了江苏省、镇江市政法委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施意见,组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考试,使干警在学习中统一了思想,在学习中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在本职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思考。

三是开展了执法为民大讨论。围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结合检察工作,我院以支部活动为载体,针对如何践行执法为民展开了思想理论大讨论,做到了有重点发言、有心得体会,干警自觉参与的热情高涨、讨论议题广泛深入,批评和自我批评蔚然成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带头深入带科室开展调研,听取干警意见和建议。通过执法为民的大讨论,使干警真正弄懂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工作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动摇。

四是邀请专家进行理论辅导。*年5月和2007年4月,我院专门邀请了镇江市委党校和镇江市委宣传部的专家教授来我院给全院干警进行时政报告及理论辅导,使全体干警对“十一五”期间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也提升了检察干警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五是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专题培训。*年8月5日、6日,我们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了市委政法委举办了全市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通过听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江苏》的专题讲座,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了如何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江苏建设的关系;通过听取任长霞执法为民的事迹报告,使干警受到心灵的震撼,自觉树立起工作中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信念。2007年6月,我们又组织2000年来新进检察人员参加了镇江市院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教育,同样收到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观看了由中央政法委统一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系列讲座”,使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增强了干警在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意识。

六是组织听取先进事迹报告会。*年10月31日,作为对教育活动进行的再动员、再部署,我院邀请镇江市检察系统先进事迹报告团来我院作事迹报告。报告团成员的事迹真实可信,深动感人,我院干警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以先进为标尺,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方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七是进行了剖析整改。在剖析整改阶段,我院首先选择了3个典型案例报送市院参加“析案明理”活动,今年又在主要办案部门开展了“以案析理”活动,通过7个典型案例来剖析执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院要求各个部门认真查找了是否有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是否有对群众司法诉求不认真、不公正的问题等,并进行了认真的剖析整改。

此外,我们还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开展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爱岗敬业、为检清廉、公正执法、文明服务的良好风尚,把检察职业道德化为检察干警的崇高信念,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努力提升检察队伍执法作风和形象。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整改,广大干警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具体检察工作中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1)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我院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充分发挥全国“文明接待室”的窗口作用,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方式便民化、接访制度化、办案规范化、承诺诚信化”的“四化”建设,着力提高接待质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去年共受理各类控申举报143件次,对管辖内的控申举报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全部予以办结。坚持每周二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年检察长累计接待148人次。高度重视涉检,在办理一起涉及港商权益的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做到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港商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受到高检院的肯定。今年,我院坚持坦诚协商、感化疏导的工作方式,经过16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息诉了褚锁林长达14年的涉检上访案。褚锁林在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处理其问题真诚热心和负责任的态度后,专门向我院赠送了绣有“秉公执法办案件,人文关怀暖人心”的锦旗,感谢两年来我院在办理其申诉案件时对他的人文关怀,并对检察机关“法情相融,坦诚相待”的工作作风表示了由衷的敬意,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宏章专门作出批示肯定了我院的工作理念和做法。我院驻所检察室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丹阳市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财物投诉制度”,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年度,受理在押人员财物投诉24件,帮助追回非涉案现金9967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项链、戒指、摩托车、手机、银行卡等物。还从维护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出发,帮助在押人员田小三追回一辆被不当扣押的农用货车,使其亲属及时用于蔬菜种植、运送、销售,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2)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四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五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去年共走访行政执法机关25次,召开联席会议6次,审查行政处罚案件15件,调阅案件卷宗20卷,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4件24人。加强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对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5份,公安机关立案5件6人。此外,坚持以追捕犯罪嫌疑人、追诉被告人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等方式积极开展侦查监督活动,去年,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报捕、未移送的决定追捕10人,追诉10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去年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31件,立案审查21件,其中提请抗诉2件,已改判1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3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被采纳。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支持公益诉讼,在办理一起涉及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案件中,积极运用支持的手段,通过诉前和解,成功追回国有资产流失款360万元,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践行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检察工作就是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我们切实强化“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通过积极履行检察只能来服务大局。一是严厉打击涉农犯罪,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年共审结这类案件253件436人,如我院办理了以盗窃村镇企业生产资料为目标的杨爱春等19名被告人特大盗窃、销赃案,该团伙10个月内在我市3个乡镇疯狂作案23起,盗窃价值200余万元,该案报送镇江市院后,多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我们十分重视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盗窃农用车、电动机、水泵、电缆线等农用物资的犯罪案件,为保证农忙时节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尽职尽责。此外,我们注重通过办案,积极发现影响农村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如在办理一起因土地承包纠纷而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中,针对暴露出的土地发包人损毁农作物,恶意违约意图提前收回土地经营权的问题,在依法将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及时以《检察信息》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从而切实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二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两抢一盗”等犯罪。我院始终坚持将杀人、绑架、以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快审快诉,去年共审查上述案件364件583人,有力地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方面,坚持宽严相济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方针,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如我院在审查贺有国盗窃案时,认为贺盗窃所得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但贺刚满16周岁,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给失主造成财产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四是出台八项措施为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2007年初,我院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我院党组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制定出台了《为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的决定》。要求全体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履行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案件中的过程中做到“五个不轻易”;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打击刑事犯罪时要注重减少社会对抗;查办职务犯罪时要把握宽严相济;预防职务犯罪要有新举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有新作为。我院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和执行政策中的偏差等与犯罪的界限,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对一名在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涉嫌犯罪案件,考虑到情节较轻,我院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定程序从轻处理,受到丹阳市委的高度肯定。

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综述

(一)、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明确检务公开重点,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根据省院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我院各重点业务部门结合实际,分层次、分步骤地对外公开了相关内容。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公开了部门的职责、审查批捕或不批捕案件的条件、标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规定,以及律师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阶段的权利告知义务、不案件的有关规定;反贪污贿赂部门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处理规定以及立案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开了立案标准、重特大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了部门职责及检察环节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相关内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开了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关规定等内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开了案件管辖、管理与分流、举报线索处理、刑事申诉复议、刑事赔偿审理、复议复核案件办理等。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成果。为了配合检务公开工作,我院采取了多种宣传形式和途径。一是在新办公大楼大厅和控告申诉接待大厅设立了检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二是建成了检察对外网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工作的动态,尤其是对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按照报道的审批规定进行了报道;四是坚持将本院《检察信息》发放到特约检察员手中,使他们充分了解检查工作动态;五是采取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六是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讲师团、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法制教育讲座的形式宣传了大量检务公开的内容;七是坚持检察员向人大述职制度,去年有11名检察员向丹阳市人大进行了述职。

(二)、以流程管理为抓手,执行工作制度不变通

早在2004年,我院就创新工作制度,率先在全省检察系统实行了办案工作流程管理的改革,受到了省、市院的高度肯定,省院先后在我院召开了全省纪检监察工作现场会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现场会并在全省推广,市院先后确立我院为镇江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示范院”和“规范执法示范点”。去年,省院统一制定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这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以业务工作、执法办案为中心,推动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是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抓手。为认真学习领会好省院的两个试行文件精神,我院及时翻印了省院《工作流程和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一书,做到全体干警人手一册,层层发动、逐条学习。同时要求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严格对照执行,做到“三不”,即不变通、不得简化和不厌其烦。通过强化落实,努力体现检察工作流程的作用和效能。为此,专门制定了《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督查制度》,对本院自侦案件、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捕等十几种案件进行督查;专门成立了检务督查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的设置。一年半来,我院各主要业务部门特别是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人员少、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组织全体人员开会研究落实有关措施,对本部门全年已办结的案件进行逐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使我院案件质量水平向更高的层次迈进。检务督查室对照省院办案流程,共抽查了400余件案件,共发现问题500余处,对在案件抽查中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同志予以表彰,对发现的问题的部门大会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我院每季度办一期《检务督察简报》,通报落实办案流程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内勤的检务督查分析会,了解和分析在执行办案流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有效地保障办案流程的贯彻落实。

(三)、业务练兵、岗位培训,强化素质不放松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2

一、建立局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成立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政工科牵头协调,各业务科室对口指导,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分包一个科室,联系一个基层司法所,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活动扎实开展。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力行。局领导班子成员把学教活动作为一项首要的政治任务,亲自安排,亲自动员,亲自辅导,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深系点,带头调查研究。即做到“三个一”:每人做一次辅导报告,每人联系一个基层司法所,每人帮助基层联系点解决一个实际问题。

三、把握活动开展的关键环节。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理论引导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等方式,以学习促整改,以学习促执法。开展“五学五查五看”活动,“五学”即集中学、自学、专家授课学、分组讨论学、网上学。“五查五看”即查学习,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规范化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是否入脑;查思想,看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态度是否端正;查工作,看办公、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是否提高;查纪律,看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查作风,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是否提升。做到“三到位六确保”,“三到位”即学习时间、人员数量、内容深度到位。“六确保”即确保学习内容详实,课程安排合理,学习笔记完整,考评记录客观,心得体会真实,学习培训扎实有效。目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含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已认真查摆了思想、工作和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组织开展了学习心得交流会和知识测试,全面推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征文活动,具体拟订了征文任务建议表。

四、编发指导活动开展的工作简报。编发活动开展情况工作简报12期,指导各部门活动开展。统一制定学习计划,统一印制学习教材,统一组织授课,把各部门的学习进度与市局整体计划结合起来,分散学习,整体推进。各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具体、操作性强的活动实施细则,建立严格的学习考勤制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五、增强对活动绩效考核的针对性。建立个人自学、集中教育、定期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制度,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部门和个人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干警年度述职的必要内容,增强考核针对性,运用考核结果促进干警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开展两项活动的实际成效。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3

目前,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20__年,中央政法委决定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我们作为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的公安交警,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学习,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公安交警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消除长期以来交警身上久治不愈的“冷、硬、横、推”和“四难、”的疾症,改善和加强警民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得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各项阶段性工作中,大队领导始终高度重视,指派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大队长负责,并由大队教导员牵头,各中队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经干的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进行全员培训,促进全体民警对依法行政的认知、理解、掌握和运用。自支队统一分期分批有序地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集中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鱼峰交警大队以“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为平台,进一步展现执法为民良好形象。一是规范路面执勤标准。以大队为单位,每周利用一天时间对民警进行执勤动作、普通话、日常执法用语训练和交通疏导、纠正违章等业务技能培训,做到疏导合理,站位得当,纠违行为正规。二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大队建立了民警个人《执法考核档案》和电子执法台账,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执法责任主体,对有过错案件逐一倒查,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由一名副大队长兼职的法制员,对大队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广大民警依法执法意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2、加强内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认真搞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基础上,对民警进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以增强违法处理民警的责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务的协警员,确立了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一站式”服务工作站,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通过法制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认真进行盘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年来,交警在道路执勤中,少数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对人不对事、感情用事的情况时有出现。比如,同样的交通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也相当,处理结果不一样。暂扣车辆、证照不开凭证,扣留的证照私自保管,导至当事人东奔西跑,找不到地方处理。

2、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为谁执法?这个问题有的交警至今还在含糊不清,以至他们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抓不做重点,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参与者纠缠不休,费了不少口舌,牺牲了大量时间,,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业的一辆非营运小客车忘带行驶证,执勤民警的确又清楚该车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系市内短途行驶而确有急事,就不要逼着驾驶人非倒回去拿证来才给以处理不可。外地车辆走错了路或停错了车。又如,一辆核载五座的小客车超座1人,核算起来是超过20,但是这种情况仍然按客运车超员20的规定处罚显然就不够公平了,要举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公安交警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多为民着想,多为民服务。从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确执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上,对营运性客车严重超员、对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货厢载客,对无证开车、“黑车”非驾、弯道超速、超车等等这些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事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能够把公平与正义准确的付诸于实践,从而减少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者对执法交警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比如,有两个驾车人出现相同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按法律规定应处20>:请记住我站域名/<0元罚款,但张三是企业老板,经济条件很好,200元钱对他来说毫无半点影响,而李四是下岗工人,每月仅靠400元基本生活费维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张三拿出的200元钱显然价值悬殊就太大,所以对张三处罚200元、对李四处罚50元都属于执法上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平等。过去在道路执勤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理解的群众弄得交警很难处理。

4、增强交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观念。过去,交警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虑单一的保畅通、保安全多,对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发展的艰难以及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思考得少,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方向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交警工作的最终点和落角点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5、进一步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培养民警养成不拈轻怕重、不损人利已、遇到困难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诿、勤奋好学的好作风,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 保障民警文明执法、礼貌纠章、热情服务、助人为乐、吃苦耐劳一以贯之,尽心尽职完成好各个时期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坚持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边学边用,边领会边整改,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真正把促进执法公正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做到严格执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4

(一)社会管理方式不规范的历史脉缘

从个别性调整走向规范性调整,是人类社会管理方式从兽性走向人性、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显着标志。与欧美国家相比,古希腊罗马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就将“法治优于人治”作为定律并运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我国则在2300多年以后的1999年才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换句话说,我们多走了2300多年的人治之路,沉重的人治历史积淀,致使我们的法治基础十分薄弱,社会法治意识虚无,法治建设极易受到干扰,不少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中,时常存在与法治要求不符甚至背道而驰的倾向。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被视为书呆子、钻牛角尖,人治思维、人治意识既潜移默化融入了国人的血液,也造就了国人不可逆转的行为方式。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比较棘手的问题出现时,首先不是按照已有的规则行事,不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在法治框架内思考问题,而是按照想当然的思路行事,并有意识地或自然而然地在法治框架外找寻另外的“方法”。

(二)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劣势和非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优势

无论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劳动关系、民事活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各类案件,当事人完全按照规范性的正常操作程序解决问题往往得不偿失。由于前述“公共权力的行使任意摆脱法律法规管控”、“以权压法显示法外特权”、“司法不公”等现象的大量存在,“赢了官司输了钱”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了。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这种劣势让相当多的当事人选择非规范性的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导致非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进一步膨胀。久而久之,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逐渐被冷淡甚至被遗忘,人类从非规范性治理走向规范性治理的智慧成果被抛弃,社会将沿着有序走向无序的方向溃退。非规范性的矛盾解决方式的优势主要表现是程序便捷(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不要程序),且时常伴随着对非法利益的鼓励和支持。在对待一些无理取闹、反复上访的案件的处理方面,达州市曾经处理的一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折射出类似案件或者类似现象的共性特征。2001年5月,违法嫌疑人谢某因涉嫌盗窃耕牛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至2006年期间,谢某以不服拘留决定和为他人诉讼为由,13次到北京上访,其中7次被接到达州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吃住,而且每次都以给谢某一定钱物的方式让其息访息诉。然而,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带来政府所期待的社会稳定,而且谢某所在地的案件逐年增多。一些村民看到谢某因上访获得了很多好处,非常羡慕,因为谢某只要上访回来,政府就会给他大量钱和物,于是纷纷效仿。后来,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核查,认为2001年对谢某刑事拘留的做法没有错,然后分别对谢某多年提出的问题逐一做出了答复及思想教育疏导,但谢某不仅不听劝告,而且提出了给他赔偿16万元的无理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谢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充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谢某多次缠访问题也得到彻底解决。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条例》的精神实质理解不透彻,担心人越级上访会影响本级政府的形象,对那些蛮不讲理、反复缠访的人采取超越政策和法律的界限的方式以满足其不合法要求,把息访息诉作为本级政府追求的终极目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软弱性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并将其发挥到极至,只要不断上访,政府就会给其好处,甚至满足其漫天要价的要求。这种做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采用正当途径和方式行使权利的人往往得不到支持,而采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方式主张权利的人反而得到了支持,并且得到了超越政策和法律范围的支持。这就给全社会一个非常错误的导向,鼓励人们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方式主张权利。由此造成对现有规则和秩序的破坏,全社会将被引向“去法治化”时代。

(三)主观方面的畏难和懈怠

时下,社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许多事件以其多变、难以捉摸、难以预测、难以驾驭的方式时刻触动着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者异常敏感的神经,视其为洪水猛兽,以如临大敌的不正常心态对待。由于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现成经验而信心不足,主观方面产生畏难情绪,同时,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因主观方面的懈怠,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或者缺乏对此类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知能力,不熟悉甚至根本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外找寻解决问题的捷径几乎成为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的“正常”做法。在这里,“非正常”以特别怪异且背离逻辑的方式转化成了“正常”,非规范的社会管理方式也就不同程度地取代了规范的社会管理方式。针对同一个事件,不同的领导者基于不同的个体差异可能有不同的招数,甚至同一个领导者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基于不同思维方式也可能有不同的招数,犹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种主观方面的畏难和懈怠正在日益助推在法治框架外找寻解决问题的“良方”的恶性发展。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丧失信心,遵守秩序、遵守规则、遵守法律被视为“弱智”或“低能”。这种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所实现的“社会稳定”潜伏着更大的不稳定。

二、社会管理方式规范化的途径

社会管理方式规范化所首先需要规范的是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的掌控者不能任意越过法律、法规的边界,掌权者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社会管理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寻找,而不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外寻找。因此党的十报告在阐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时明确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把“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摆在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首要位置,其实质性要求也就是根除过去的非规范化管理方式,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规范化。笔者认为,实现社会管理方式规范化的途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崇尚法治精神,将社会导向规范化治理

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重大进步。欧美国家的经验显示,采取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虽然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日本政权上层官员异常频繁的更替,美国两党在国防、救灾、反恐、民生等领域超乎寻常的明争暗斗。但是,斗争无论怎样激烈,都没有影响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没有出现不稳定的情况,更没有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与我们相距最近的台湾岛上发生的事情同样耐人寻味,和你死我活的斗争波澜彼伏,但整个台湾岛的人民却在非常稳定的状态下过着平静的 生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阐述:“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一是有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该法律被普遍遵循,这就是法治社会。不受法律拘束的人治手段可以任意地处置社会问题,迅速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对社会管理者有着极大诱惑。但是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法治与人治是格格不入、此消彼长的关系,人治意识滋长,人治手段滥用,法治建设的步伐必然迟缓、停顿,乃至倒退。上个世纪造成民族巨大灾难的“十年浩劫”,就是否定法治、盛行人治最深刻的教训。政府的重大职责就是要彻底摒弃在法律、法规之外进行非规范性社会管理的做法,在“法律被普遍遵循”方面做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法治精神,将社会导向规范化治理。但是,社会管理规范化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它离不开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如果社会对法治普遍淡漠,则法治建设就会减少动力而增加阻力。提升国民的法治素养和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是国家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在任何地方,我们的政府都是有说服力的教员。不论是好是坏,他的榜样教育着全体公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他就孕育着对法律的蔑视,他鼓励着所有的人‘各自为法’,从而助长混乱。”国家机关只有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模范地守法护法,向全社会昭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才能对社会发挥强大的正面引领作用。

(二)理顺党的领导与社会管理规范化的关系

党的十通过的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社会管理规范化要求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法律之上、权力超越法律边界而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人利益。社会管理中出现的许多事件往往发端于公权力超越法律边界侵害公民私人利益的领域,在事发后又企图通过非规范化的方式予以处理,结果导致无序和混乱的恶性演绎。在过分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年代,曾经把党的领导视为对所有领域事无巨细的大包大揽,结果导致治理水平的极端低下和治理效果的极端糟糕。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党委政府对涉诉涉仿案件直接插手或发号施令的做法既是对法治的伤害也是对党自身的伤害。如果权力可以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存在法治,治国理政的制度措施就没有标准,没有保障。理顺党的领导与社会管理规范化的关系,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落到实处,明确将党的领导界定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范围内不仅没有削弱党的领导,而恰恰是在新时期加强党的领导的表现。由专门的国家职能机关依照法律对涉诉涉仿案件予以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维护了党的领导的权威和尊严。

(三)将“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常态化

虽然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矛盾突出,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但是,这绝不能成为弱化和抛弃规范化治理、选择和强化非规范化治理的理由。越是在困难情况和复杂任务面前,越要坚持法治原则,越要坚持规范化治理。对法治的态度不能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否则将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损害社会长治久安。能不能坚持规范化治理,将“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常态化,不仅考验着执政能力,也检验着司法水平。实行法治虽会有代价,但是可以避免人治必然造成伤害人权、积累矛盾、陷入越治越乱怪圈的恶果,所以代价是必要的。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都要自觉转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变“遇事找关系”、“遇事找权力”为“遇事找法律”、“遇事找律师”,特别是不能让“遇事找关系”、“遇事找权力”的人获得法外利益,从而鼓励“在法治框架内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并将其常态化。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5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间法;群域规范;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3-02

一、法的二元结构分析

(一)法理学的理论结构

受罗马法精神、自然法体系和潘得可吞体系的影响,成熟的民法体系国家在私法域空间把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划分为两个领域,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形成了较为发达的二元治理结构,对社会的调节和制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西方国家发展过程来看,确立了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分治,即国家专司政治管理,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生活采取不干涉主义,在群域社会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制衡,自我调整、自我救济。

(二)内涵分析

市民社会是指在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其逐渐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并通过一定的规范调整其成员的行为模式和道德思维习惯,基于自治理念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群域空间。由于受传统集权思想和宗法家族伦理的影响,我国至今未形成成熟的市民社会,所以在中国我们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群域社会,更能反映中国的宗法家族和道德伦理习惯。

政治国家是指在社会治理结构解构和重构的过程中。形成的旨在保障公权力运行,对社会生活进行强制力调整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治国家不断的挤压群域空间范围,背离公共利益,形成较为普遍的权力寻租,对群域社会空间的维护和对私权利的普遍信仰重视不够。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和多民族国家,形成了不同形式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一般称之为民间法(本文称之为群域规范),或称之为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其具体形式表现在:礼仪规则、行域规范(行规)、宗法伦理规范(家族规范)、宗教教义和文书制度(财产分割、遗嘱)。

二、中国的社会二元治理结构分析

(一)国家公权力过于强大挤压群域自治的空间

中国向来是典型的政治国家,侧重于集权,公权力非常强势和庞大,忽略群域成员权利和群域自治。从法制史角度分析。中国向来“重刑轻民”。群域社会和群域权利受到公权力的干涉和挤压;从经济结构来看,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作为经济结构的基本元素,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稳固的“非讼争”思想,至今仍受其影响和制约。

(二)原因分析

由于政治国家过度介入群域空间,公权力过度干涉群域成员的行为,群域自治受到挤压,造成群域成员的行为模式失范。当前中国在群域社会治理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力量此消彼长、政治国家和群域社会之间信任失当、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失范,大有“礼崩乐坏”之嫌,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维稳思路”模式引导下,通过公权力进行社会治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1.一明一暗的二元治理结构

受传统理念影响,我国形成了隐性的二元治理结构,即显性的政治国家和隐性的群域社会。一方面政治国家具有强制力和绝对强势,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国家法的规制和惩戒;另一方面,在群域社会内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议事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用以引导其选择适当的行为模式,但这种规范和治理模式未被政治国家所承认。这种二元治理结构所导致的后果就是群域规范的失范。

2.国家法体系没有形成融合民间法的合理路径

中国向来重视正统文化建设,特别是在思想领域达到意志的统一和行为的权衡,达到维系社会稳定和群域良序的目的,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在中国传统社会对“非讼争”具有绝对信仰。

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大量的文化经典著作、族约家规和礼法教规等,通过教化和传承引导其成员选择基本放入行为模式。达到规制其行为的目的,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充当了法的一些基本功能。

在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倡导依法治国的同时。提出了以德治国理念,即在试图通过挖掘传统礼治文化理念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但由于中国法的移植与中国本土文化未能契合,从法制实践的角度分析,就是国家法没有融合民间法的合理路径_。

3.国家法体系不健全和群域规范的失范

中国在法的创制过程过于注重法的移植,法的形成机制较为单一。在法治实践中,我国强调成文法体系,以民商法典为代表的私法体系的构成主要由政治国家移植和创制而成,特别是在建国初期,通过政治国家打破宗法伦理规范和文化习惯,而成文法体系又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治理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导致了群域规范的失范,这就要求在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过程实行多元化,注重在群域空间实行自我规范和群域自治。

4.群域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没有形成群域社会治理的主流意识

我国从80年代起倡导的群众社团组织自治、村民社区自治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行业自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要划分政治国家和群域社会的空间界限,以平衡二元治理结构,但公权力的过于强大阻碍了这样的进程。

在近几年中国的立法进程中,立法机构通过大规模的民商领域立法逐步确立群域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和基本的设权行为口,新《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样的价值取向。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建立起台埋的群域规范援引机制,在法的体系中依然没有给群域规范保留足够的空间和地位。

三、在私法自治理念下发挥中国群域规范的社会秩序调整功能

(一)培养中国的私法自治理念

第一,在法的移植过程中,除了法典规范引进外,还要特别注重私法自治理念的引进,并将这种理念贯彻于法的运行的全过程。

第二,在法的创制过程中,除注重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外,还要特别注重对中国群域规范或宗法伦理规范予以确认。即借鉴大陆法系传统确认这种规范,形成成文法典;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普通法系传统,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判例法,完善当前单一的规范形成模式。

第三,合理的援引机制。中国的大量群域规范散见于各种文化典籍中,在法的运行过程中,借鉴普通法系传统,合理援引具有制约性的典籍,保障群域社会自治和自我规范。近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援引《孝经》进行道德规劝,彰显了群域规范的意义和价值。

因此。要想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群域规范的调整功能,政治国家必须收缩其公权力范围。通过行政法律规范刚性约束公权力行为,在群域空间范围采取严格的不干涉主义,采取“法律未规定不得实施”的理念,近几年这样的进步正在加快;同时在群域空间内采取自治和保障设权行为。采取“法律未禁止即可为之”的理念。…

(二)群域规范在社会秩序调整过程中的实现路径分析

没有私法自治理念的支撑,民间法很难在政治国家运行体系中生存。我国试图通过移植大量的私法规范来培育中国成熟的市民社会,但由于忽视了我国的宗法社会(群域社会)现状,违背了促进社会治理的初衷。

为了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秩序,优化社会治理,就必须借助群域规范实现中国群域社会的治理,重构中国隐性的二元治理结构。

第一,就群域规范而言,对已经存在的群域规范进行搜集梳理,并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和手段予以确认和保障。通过借鉴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和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模式。建立畅通的群域规范显性化通道。

第二,就实现理念而言,在公权力不干涉主义的理念之下,只要群域社会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群域空间的所有行为不得受任何干涉。通过对现有法制体系重构来保障这种理念的实现。即通过行政法律规范刚性约束公权力行为和私法体系保障群域权利行为来具体实施这样的行为。

第三,借助现有的司法体系认可群域空间范围的行为模式选择,通过一定的途径援引业已存在的群域规范,并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四。可以考虑将群域范围的议事程序和机制、长者或智者主事决策制度、文书制度(财产分割、遗嘱),引入到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并通过创制判例法予以确认和衡量,实现群域规范。

抑或通过建立类似于司法机构的群域规范的救济机构和救济程序,其救济的效力得到政治国家的承认,形成庞大的与司法体系并行的民间救济机制。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6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路径

哈耶克:“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转型本质上就是社会秩序的转型,这一时期的社会矛盾异常错综复杂,爆发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秩序结构中治安秩序的混乱和破坏。社会转型期,探讨治安秩序重建路径的问题,对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1 治安秩序的概念及结构

1.1 治安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行为标准及其体系,治安秩序就是涉及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涉及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安全的社会行为标准体系。治安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治安秩序,即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其中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狭义的治安秩序是指由国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维护特定场所的公共秩序。

宫志刚教授将治安秩序定义为:社会生产生活中有条理、不混乱、没有危险的状态。

1.2 治安秩序的结构

1、治安实体。治安实体是治安秩序的载体。通常是由不同意志的个人、群体和组织构成的。治安实体是社会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把社会实体中与治安行为发生关系的部分称为治安实体,因此,治安实践活动决定了治安实体的广度和深度。

2、治安规范。治安规范是治安秩序的核心。治安规范也称治安规则,是人们在治安实践中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社会的治安秩序之所以成为这一秩序的决定条件之一。治安规范是治安秩序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治安秩序的内容与核心。

3、治安权威。治安权威是治安秩序的保证。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和威望而形成的支配力量。权威的特点就是可以把个别人的意志强加于人们,它是以服从作为前提的。所谓治安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这里主要是政治法律权势或者是政治学中的合法性,以及威望——这里主要是合理性,而形成的对社会各种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支配力量。

2 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的特点

首先,从治安实体的角度看,由于治安实体本身具有被动性和主动性的特点,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和利益的调整变化必然对其产生影响。治安实体既有顺应社会转型需要而自觉的向符合新的治安秩序需要的方面转变,同时,由于其自身的被动性,也会产生这种激烈的冲突破坏治安秩序。社会转型时期,治安实体要实现的是由传统的被治者到主动的秩序人的转变。

其次,从治安规范的角度看,治安规范作为治安秩序的核心,是连接治安实体和治安权威的纽带。社会转型时期,治安规范缺乏对治安实体的有效规制,甚至出现对治安规范的严重破坏,而这种破坏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和治安秩序的紊乱,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转型期,要及时的建立和完善治安规范,发挥其规约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从治安权威的角度看,治安权威通过治安规范对治安实体进行控制,社会转型期,治安权威对治安实体的控制降低,甚至治安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从而引起治安秩序的混乱。由于治安规范的破坏,这种控制机制的断裂,是治安权威对社会的调控力严重下降。社会转型期,特别需要治安权威制定社会规范、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3 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重建的意义

3.1 治安秩序重建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异常严峻,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教育、医疗、卫生等诸多的社会问题集中爆发,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集中显现,频繁发生,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尖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高发 ,严重的破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一切问题的背后,究其根源是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失序。因此,研究治安秩序的重建对于维护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3.2 治安秩序重建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阶层、结构的急剧变动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经济领域的犯罪问题频发,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金融秩序,迫切需要良好的治安秩序来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顺利进行,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3.3 治安秩序重建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当前,社会个体违规范、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失范行为。显然,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混乱化是导致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病态化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在各种思潮涌现和泛滥的形势下,主流价值观在社会引导和约束方面的无力也是导致这种变化的重要原因。社会个体迫切需要一种社会规范进行约束,重新树立和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规范,因此,要充分的发挥治安规范和治安权威的作用。

4 社会转型期治安秩序重建的路径

治安秩序的重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诸方面的问题,本文重点从社会转型期阶层结构、新的秩序规范、警察权威的具体角度来研究治安秩序重建路径。

4.1 充分发挥中产阶级在治安秩序重建和维护治安秩序稳定中的作用

中产阶级既是社会生产的重要承担者,也是经济的经营者、理念的创造者、观念的传播者、传统的继承者。目前,中国中产人群多承担着国家或者资本管理的延伸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人力资本上,他们呈现出“信息管理”的特征。随着中国中产人群的进一步扩大,他们会撑起与之相关的整个行业的发展,中产对中国社会的作用,就是中产者的职业对中国社会的作用。政治上,中产阶级与执政党、国家的利益一致;经济上跟国家一致;文化上,本身就是文化的创造者,对先进文化是起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是文化产业的消费者。中产阶级秉承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同时,是其坚定的倡导者和捍卫者,中产阶级在治安秩序重建中的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4.2 充分发挥新治安规范在治安秩序重建中的规约作用

治安规范包括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两种,正式规范主要指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 而非正式规范则主要包括传统习俗、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等。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只有在治安规范明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避免利益冲突和秩序紊乱。 正式规则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刚性规范,因此正式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与此不同的是,非正式规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体验来发挥作用。作为治安管理的主体,完善治安规范当然应由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该深入研究治安管理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找出其内在规律,从而建立科学、完备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该创建、弘扬符合人民大众要求的、有利于治安秩序建设的价值观念,并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4.3 充分发挥警察权威在治安秩序重建中的作用

大多治安秩序良好的社会,必定是治安权威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没有权威,就没有社会控制,没有社会控制,社会就会失序。在我国现阶段,治安失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治安权威的弱化。而要重建治安秩序则需要发挥警察的权威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通过树立警察的权威,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排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而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维护治安秩序。树立警察权威的过程中要恢复警察权固有的地位,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警察是进行人民民主的重要力量和工具,其要求是通过对社会的控制进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治安秩序重建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警察权威,发挥其社会控制的作用,以期达到社会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

[2]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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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宫志刚:《治安秩序结构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6]王精忠主编:《治安秩序管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二版

社会治理规范化篇7

关键词 高校 综合治理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8.012

On College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ZHAN Jianye

(Guangzhou College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85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on the problems of college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work, from campu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increas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its efforts to play an active role in the majority of staff and students; strengthen rectify the campus and the surrounding order to optimize the educational environment; effectively increas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strengthen security work in terms of team building, improve the campus proposed new ideas on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Keywords: colleg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社会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治安更加繁重和复杂,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对外交流的活动的不断增加,加上高校人员流动性增强的固有特点,高校治安问题和学生思想问题更加突显,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向校园扩张的趋势越来越大,给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带来了挑战。面对高校治安的严峻形势,根椐省、市有关指示精神,把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要专门成立了创建安全文明小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挂靠在保卫处。

1 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建设文明校园的前提

高校的改革、发展是为了培养人才、创造知识和服务社会。而改革、发展的前提是稳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高校稳定的途径,高校领导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要高度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其管理规范化。如果高校领导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这一项工作视作可有可无,接到文件交下面,遇到检查没时间;对安全隐患报告充耳不闻,对花钱整改雷打不动;综治部门申请经费不给钱,安全隐患放一边。所以,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的前提是校领导的高度重视。

2 明确指导思想、任务和原则是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的关键

(1)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要规范,在脑海中要有一把准确的指南针,即正确的指导思想。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是以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首要任务。须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从思想政治工作着手,在国家政策法规框架范围内,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维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政治、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强国家安全工作,警惕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有了正确的指导思想,高校的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就有了明确的方向。

(2)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高校党政和上级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社会各有关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安全、校园稳定。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校园环境。

具体包括: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加强国家安全、社会及治安稳定工作的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做好动态信息监控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及近年来日趋猖獗的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因素于萌芽状态,并采取措施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等国家安全部门有效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有效措施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调解处理校内矛盾纠纷;维护高校和平安全稳定的良好秩序;对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校内人员进行引导帮助与教育;及时向辖区冶安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发生的治安情况、灾害事故、刑事案件及严重危及校内安全的各类事件;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做好在校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管理校园内的出租房;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等等。明确了任务,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就能做到有的放矢。

(3)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法制原则:依法治理、依法预防是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以人的安全为本的原则: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以正确的指导思想为指导,要确立人身安全向于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的价值衡量标准,治理和预防工作要以人的安全为出发点和归宿,工作程序的制定过程中,在保护人身安全与保护财产安全相冲突时,应将保护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即主管者。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覆盖整个校园的,涉及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每个家庭。所以,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由学校的一把手担任。然后,学校的一把手要将责任逐级向下落实,逐级签定责任书。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已的门,办好自已的事”,体现出规范管理的责任落实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高校治安综全治理就是要防患于未然。在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就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预防工作要踏踏实实,不仅要在制度、措施上体现,而且要系统、科学。

责任原则: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人员在整治和预防工作中,一方面要对广大师生员工和群众负责。另一方面要对自已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失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的治安保卫人员为例,“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事故责任冶安队员,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所以,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必须明确责任承担原则。

效率原则: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效率原则。一是整治、预防工作要体现合法性。二是要体现社会效益。三是要体现经济效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管理并不是单纯的投入越多就越规范,如果不讲经济效益,反而变成了浪费。所以,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同样讲求少花钱、多办事。

3 加强“软件”“硬件”建设是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3.1 “软件”即制度建设和工作计划性

(1)制度建设。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必须有制度作保障。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除了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度外,还应制定一些关于的治安保卫制度。但是制定这些制度的前提是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工作的计划性。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校园稳定和一项长期性任务,工作的计划是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有长期规划、短期计划,工作的连续性不能因领导的离任而中途中止。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和计划要公开,让所有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人员都知道,发挥大众的参与意识,集中众人的智慧,使治安综合治理规范管理更具前瞻性、科学性。

3.2 “硬件”即经费投入、设施建设

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必须有充足的经费投入,要“舍得花钱买平安”。没有充足的经费投入,再好的规范化管理理念也只能在脑海中打转,在思想中游荡,在文字中游戏。有了充足的经费投入,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就夯实了基础,规范管理之“墙”就可以迅速耸立起来。有了充足的经费,高校的治安综合管理所需的设备能够按要求配足。有了充足的设备和工具,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能正常开展,大大提高速度和效率。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具形象规范,又具实用规范。

4 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是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的保证

(1)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力。对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来说,配备足够的人力,显然是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所必需的。按要求,每所高校要按在编人数的3‰~5‰比例配备保卫干部,为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化、部门化提供人力基础,为规范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2)队伍组织结构管理现代化。首先,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职能部门结构要职能化、部门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对整个高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管理。其次,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队伍的人员背景和从事的具体工作也相对专业化。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治安综合治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改革推动着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民情、校情、体制、法规日新月异,变化很大。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主动适应各种变化,重点做好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建设、设施建设,提高预防犯罪和预防治安性案件、事故的综合管理能力。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人员的素质必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高校改革面临的复杂形势的要求相适应。目前,高校的内部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改革必然造成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纠纷;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不可避免。庞大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使高校的安全形势出现一系列新变化、新特点。高校的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人员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掌握新防范技术和法律法规,增强预防工作的理性,防止轻率和鲁莽行为,从而提高整支队伍的管理素质,为高校治综合治理规范化管理提供可靠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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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规范化篇8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范畴体系;规律体系;内容体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5-0012-06

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部分高校创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明确列入一门分支学科以来,国内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探讨取得了明显成果。但仔细研究发现,在研究成果的精彩纷呈中却体现出体系结构有差异、基本观点有分歧,一些概念、范畴甚至有些混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研究依然面临着范式转换、观点整合和体系创新的问题。

本文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人手,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研究中若干存有争议的主要问题做一简要梳理。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

要搞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澄清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两种偏解。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研究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理论体系应围绕这一定义展开。而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是有关“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对其社会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由于对这两个原理理论体系没能区分开来,容易导致以下两种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

偏解之一:“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研究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以及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

按照这一理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另一个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关于这两个规律之间的关系,多数研究者认为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因而缺一不可。

我们认为,这两个规律之间并不是并行不悖的关系,而是基础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之一,研究和掌握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最终目的。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规律(同样地,也是其根本研究对象)只有一个,这就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

偏解之二:“思想政治教育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优良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规律,注重的是对人的内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塑造。”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仅偏重对人的内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塑造,对人的外在思想政治行为的分析研究重视不够,也较为轻视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教导和培育。其实,思想政治教育学仅仅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研究如何促使人们的思想转化为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只有思想政治品德和思想政治行为的完成,才能全面说明一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完成。

据不完全统计,虽然国内目前出版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书有三十多种,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书的体系是站在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展开论述的,因而更多的是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研究,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本身论述的不够,即便是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其中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的研究也显得尤为薄弱。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两者既是不同的概念,又代表不同的现象和领域,前者是实践应用领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后者则是科学分类的领域。“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核心范畴,但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不应仅仅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学有着自己独特的一套原理理论体系,这首先表现在它的逻辑起点方面。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一门科学原理体系的逻辑起点与这门科学要解决的特殊矛盾紧密相关,在逻辑起点中应能蕴含着这一特殊矛盾的所有因子和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

一门科学的成立,需要解决某一个特殊的矛盾(且只能有一个特殊的矛盾),以及找到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特有的本质规律。而这一特有的本质规律在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各个具体表现领域中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只有具备上述几个条件,一门科学才能得以形成。思想政治教育学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即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与特定社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做出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发掘社会成员自身的主体作用,探索人们从对社会政治体系要求与自身发展现状这一矛盾的积极适应到能动转化再到创造性的超越这一过程的规律性,从而促进人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求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承担教育职能。在这两方面的努力中,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二者共同作用,以期达至人们形成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目标。

由此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在这一逻辑起点中就包含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科学所要解决的特殊矛盾的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即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存在不足,特定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有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则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要求”,它只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中所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其中之一。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范畴体系问题

明确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科学的逻辑起点之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即由此展开。首先,由这个逻辑起点可以推演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诸多范畴。

作为一门科学的范畴,它不同于那种能应用于任何事物的、最普遍的哲学概念,而是指能够反映这门科学特有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们解释和把握这门科学所特有的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重要思维形式,是认识和掌握这门科学所研

究的现象之网的网上扭结。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普遍的概括性,在这门科学体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均能够体现。

作为一门科学的范畴,它是一个有着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转化规律的体系,包括内在的结构、不同的层级,这就为范畴的分类提供了可能。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套范畴体系。像其他科学一样,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类型很多,有多种分类方法,既可以包括实体范畴、价值范畴、关系范畴,也可以分为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还可以由这两类分法交叉组合成另一类分法。

限于篇幅,这里仅按照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这一分类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体系做一简要梳理,进而针对目前学界流行的分类法提出加以完善的一些看法。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范畴是思想政治教育。由这一本质范畴,可从两个方面推演出基本范畴。基本范畴包括:基本实体范畴、基本价值范畴、基本关系范畴。比如,基本实体范畴,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包括思想政治品德、思想政治行为、思想政治素养等,而从社会政治体系角度来说,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化、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等。

由基本范畴进一步展开、推演,可产生更多的具体范畴。具体范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内核型的具体范畴,它们与本质范畴、基本范畴一样,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独特的范畴。比如,道德品质,政治品德,政治教化,思想政治状况评价方法,思想政治行为分析,等等。另一类是外部性的具体范畴,是指与思想政治教育学密切联系的,且别的学科也可能会交叉研究的,有更广适用范围的范畴,这些范畴对思想政治教育学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关注的一些范畴,比如,人格,精神,思想,意识形态,价值,文化,社会化,等等。

目前国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研究尚不够系统,对于范畴的分类方法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研究有些零散,对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转化规律的探讨较少。有的教材所重点研究的一些范畴其实仅仅属于基本关系范畴,比如,有几个是目前大家较为公认的基本关系范畴,即个人与社会、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思想与行为、内化与外化等,它们仅仅是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一小部分。

二是即便是对基本关系范畴的已有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基本关系范畴中还缺少最能体现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特殊矛盾的一对基本关系范畴,即型塑与构建。型塑指的是社会政治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格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承担教育模塑职能,构建指的是人们按照主体自身所要求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结构模型积极发挥主体能动作用,从而主动学习实践的过程。前一范畴意指教育主体在发挥着外因作用,后一范畴则意味着对象主体(或称能动主体)在发挥着内因作用,二者的共同作用贯穿于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特殊矛盾的全过程。这一对基本关系范畴中的“型”“构”二字还形象地体现了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全部过程中存在着的“外力模塑”、“自我建构”这两种既相区别、又内在统一的范式,这是其他基本关系范畴所无法表达的。

再比如,有学者针对这些基本关系范畴继续深入研究,认为思想与行为是起因范畴,主体与客体是中心范畴,疏通与引导、言教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是中介范畴,个人与社会是终点范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这是因为,由“人们对优良的思想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这一逻辑起点可以产生多个起因。我们完全可以把个人与社会作为起因范畴,也可以把其他的基本关系范畴,诸如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内化与外化、型塑与构建等作为起因范畴来推演。实际上,我们上述列举的几个基本关系范畴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开始就已潜在,也都具有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全部过程的特性,任意选择一个基本关系范畴都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起因范畴,或过程范畴,或终点范畴。可见,要把这些能够统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基本关系范畴人为地划分为哪些是起因范畴、中心范畴、中介范畴或终点范畴,结论是很难立得住脚的。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规律体系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规律是紧密相连的。因为规律反映的是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而范畴恰是反映事物普遍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由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可以推演出其本质规律、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进而通过这些不同层次规律的实现和展开以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内容框架体系。

如前所述,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科学,所要解决的一个特殊的矛盾,是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与特定社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特殊矛盾(也可以说是这一科学领域的根本矛盾),只会产生一条特有的本质规律,这就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

围绕这一本质规律的展开,则形成三个基本规律:个体这一主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社会政治体系与个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互动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共同支撑着本质规律的实现。这三个基本规律的实现,又派生出多个具体规律:人格的生成发展变化规律,思想与行为相互转化规律,主体接受规律,主体自我同一规律,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双向互动规律、协调控制规律、适应超越规律,等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三个层次:本质规律,基本规律,具体规律。其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作为本质规律,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主要的、根本的研究对象。

目前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规律的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另一个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这直接导致了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本只研究一个根本规律变成了要研究两个并行的根本规律,导致了对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缺少一个明晰的内在逻辑,存在着交叉混乱。特别是有学者把“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即社会政治体系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当做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本规律,进而把一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实际写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

二是没能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学所要研究的一个根本规律之下,存在着三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基本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的并存,实际上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学存在着三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基本研究领域。大多数研究者把精力放在研究“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

为的规律”这个基本规律上面,而相对忽视了对其他两个基本规律,即“个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以及“社会政治体系与个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互动规律”的研究,使得一些自称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著述更多地有着“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味道。对这其他两个基本规律,进而对应着的两个基本研究领域研究的相对薄弱,从根本上导致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尚未能真正丰满地搭建起来。

四、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框架设计和内容体系问题

由上述可知,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体系由逻辑起点出发,已推演出一套范畴体系、规律体系。接下来,就要根据这一套范畴规律体系的生成演变,展示出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框架和内容了。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框架设计,有一些共性的东西,但差异性仍较大,可以归纳出多个不同的框架体系。总体不足表现为:一是有的框架体系只能称作“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二是有的框架体系虽试图涉及对上述三个基本规律、三个基本研究领域的研究,但由于逻辑起点的不清晰、进而整个体系的内在逻辑性不强,导致了体系的结构混杂、内容丰瘦不一,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框架尚未搭建起来。

本文尝试按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演绎过程,搭建起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论、体系论、行为论、过程论、发展论构成的框架内容。并在这一搭建过程中,指出在今后深入研究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体系不是一个固定不变、封闭、仅由范畴规律组成的内循环演绎的体系,而是一个能动、变化发展、开放的体系,是随着人们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而将这一内循环演绎体系不断外化、扩展实现的体系。因此,当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规律体系在社会实践中生动地展开和实现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幅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在逻辑演绎的外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动图景。这是一幅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画面。从静态方面看,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各种关系结构和各种体系结构;从动态方面看,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行为所促动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展开。这里先谈一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分为内在关系和关系的外部表现。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外部表现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主体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的关系,表现为个人、群体、学校、集团、组织、政党、国家等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这里着重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系结构由主导主体、对象主体与中介(或称载体)三个要素组成,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构成了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而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研究方面,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的理解。个人、群体、学校、集团、组织、政党、政府、国家既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主体,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主体;这里说的中介即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如大众传媒环境、社会思潮)、单位环境(如校园文化环境、企业文化环境等)、家庭环境、同辈群体与社交环境。通常,我们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进行研究时,习惯于只把教育者当做主体而把受教育者当做客体来看待,习惯于从主导主体角度来静态地分析各个要素,而对这几个要素自身的主体能动性、动态变迁性、社会发展性关注不够。

二是有关主体研究中,应充分吸收“主体性”、“主体问性”这两个概念及其相关理论中的合理思想。这两个理论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一方面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另一方面强调“我的对象性”和“对象中的我”,即主体间的互动性、交融性,强调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功与否更多地取决于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的程度大小。目前我们这方面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往往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政治统治体系动用公共资源来对社会成员进行带有单向强制性、灌输性的正规化、有组织、有目的的教育。这样,由于过于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反而容易忽视一个人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个体的自我学习、自我训练、真心内化、真诚外化,也忽视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性,进而忽视了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尊重,忽视了一个人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与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平等对话、互动交流。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静态结构体系。包括四个部分:

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体系。如:政府,政党,学校。家庭,同辈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等。它们在一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承担者各自不同的职责和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体系。通常这一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面:国家的立法制度层面。比如,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国家立法和政府法规。地方和行业的基本制度层面,比如,地方和行业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法规、规章、制度。基层和单位的具体制度层面。涉及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的具体规范设计和实施措施。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体系。通常我们把这一内容体系分为五个部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观教育,政治观教育,法治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软环境体系。虽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大环境,一个属于外部硬环境,一个属于内环境,但还需要重视对带有隐蔽性、间接性、非刚性的、非显性的外部软环境的关注。如,文化环境,网络环境,宣传舆论环境等。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行为。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之间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动态行为方式。包括两大类行为:

一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者(教育主体)产生的行为,分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两种形式。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划、领导、实施、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评估包括评估的意义、目标、原则、体系(指标体系、组织体系)、途径、方法。

二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动者(对象主体)产生的行为,统称为“思想政治行为”。“思想政治行为”指的是形成一定思想政治品德的人们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有关思想政治方面的行为。人的思想政治行为,通常细分为思想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心理行为等。比如,在个体身上有时表现出来的理论反思、道德评价、道德自律、政治学习、政治训练、心理调适等行为。现实中的大多数思想政治行为是由这几类细分行为中的多种行为综合作用而成。

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者(教育主体)产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等行为研究较为重视,但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本身的研究重视

不够,对如何促使人们的思想转化为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研究的不够,大多数的原理理论体系都没有将“对人的思想到行为转化过程规律(即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作为一块专门的理论领域来研究。

第四,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三方面在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共同作用,就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个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由其内在矛盾推动,并按其内在规律辩证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及其规律、任务、内容、方针、原则、方法,有助于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研究,有多个视角。从一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横切面来抽象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过程结构、过程机制、过程规律与过程目标四个要素构成,它们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这一过程具有特定的方向和目标,通过过程的推进,人们不断地模塑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全面发展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目前学界多从这个角度开展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包括教育主体、对象主体、介体等基本要素。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机制包括接受机制、动力机制、沟通机制等。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包括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双向互动规律、内化外化统一规律、协调控制与适应超越互动规律等。

还可以依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一个根本规律和三个基本规律所展示的思想政治教育总过程和三个基本过程,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进行具体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的总过程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过程,这一总过程由三个基本过程合成:个体这一主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过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过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与个体这一主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中的互动过程。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可以具体生动地展示出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结构、过程机制、过程规律与过程目标。

通过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发现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的不足。比如,在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的要索时,有学者将三要素理解为主体、客体、中介,其中把受教育者理解为是客体。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完整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或称教育主体和对象主体,或称主导主体和能动主体。这两类主体所指向的客体是什么?只能是主体间相互作用过程中所指向的内容、方式,近似于三要素中所谓的“中介”。主体与客体本来只是近代哲学主客二分思维中的一对范畴。随着现代哲学尤其是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哲学的兴起,原来“把人指称为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的思维早已遭到摒弃。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应积极吸收现代哲学的研究成果,摒弃“把教育过程中的受教育者当做被动的容器、消极的客体”这一传统思维,而应把受教育者理解为能动的主体、能够平等交流互动交流的主体。

再比如,通过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在过程规律方面,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区分出两种不同层次的过程规律: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比如说,协调控制规律、社会适应规律等是后者要研究的基本规律,目前不少教材把它们也当做前者要研究的基本规律。但事实上,协调控制规律、社会适应规律只能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要研究的两条具体过程规律,不能称得上是其要研究的基本过程规律,当上升到基本规律层次时,与之相关的应称作“协调控制与适应超越互动规律”。同样,内化规律、外化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两条基本规律,只能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要研究的两条具体过程规律,在上升到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规律层次时,应称作“内化外化统一规律”。

第五,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在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所共同编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图式中,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会按照自身的逻辑为自己设定一个理想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并朝着这一目标不断推进。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逻辑演绎的最后一个环节:目标与发展。在这一环节中会形成一套目标与发展理论。比如,使教育对象成为合格政治人理论,使教育对象成为合格公民理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社会认同与社会和谐发展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发展理论等。

终点即是起点,在终点这里我们看到了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的回归,然而这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而是一种承载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内在逻辑演绎体系和使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得到丰富发展的回归。我们只有多层面、立体地和动态地不断挖掘和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在逻辑演绎特征、生成演化规律和实践图式的内容体系,才能勾画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全部轮廓和日渐清晰的面貌,从而进一步深化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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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号:22-14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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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社会
    刊号:44-1717/D
    级别:省级期刊
  • 汽车与社会
    刊号:11-3714/U
    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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