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实践合同8篇

时间:2022-06-07 02:54:18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篇1

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予取消。在取消区分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关键词: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区分理论,混乱与矛盾,具体措施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 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10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笔者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笔者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区分的意义何在

多数观点认为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13

三、取消“区分理论”后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抛弃区分理论,首先应废除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石“要物性”,因为这种要物性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人为障碍。其次,在废除要物性之后应增加一些具体的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对民法债编部分的修正中就采取了废除实践合同要物性的措施。14删除了原民法中第465条“使用借贷,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和第475条“消费借贷因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在废除了实践合同的要物性的同时,新法规又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增订第465条规定:“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即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及增订第475条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他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准用第465条之一之规定。”虽然台湾民法债编的此次的修订中并未最终抛弃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上述修订足以说明“区分理论”的腐朽与陈旧,应废除要物性代之以具体规定。

其实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抛弃“区分理论”的有益尝试。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受赠人又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合同法理论领域创造性的开拓。但是,这种规定在保护特殊受赠人的利益时,禁止撤销赠与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例如:当赠予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赠予人在此时可能其自身已成为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如果禁止他撤销赠与,则对赠予人是明显的不公平。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因生计所须的抗辩”即是可供借鉴的最佳范例。依据该规定:当赠与人所负担的赠与义务损害了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如我国合同法也采纳这项具体的规定,则法条之内容将更加详备,而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

实践合同篇2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来源:文章屋网 )

实践合同篇3

    实践合同的主要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实践合同篇4

关键词:旅游管理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相关策略

当今时代,我国旅游行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逐步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市场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行业对于高素质的专业旅游管理人才的高端需求,旅游管理专业的相关院校必须积极地应对这一行业需要,通过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教学来为国家培养一批高精尖的旅游管理人才。本文则主要谈论了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其具体的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对相关旅游专业的教育人员有所启示。

一、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逐渐得到满足,其精神文化的需求开始成为人们在新时期生存与发展的主要追求趋向,而旅游行业则随着这种趋向的产生逐渐发展起来。近几年,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其对于旅游管理人才的素质产生了更高的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想使学生在社会中获得良好发展,就必须推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同步发展。

而从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二者结合的教学的必要性来讲,首先,其二者的结合教学的要求源于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特点。我国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相关旅游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于管理问题的分析及应对知识、对旅游市场动态的调查研究能力等,而从其理论性知识的内部需求来讲,不管是要旅游市场动态还是管理问题都需要学生实际地去接触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地达到对于这些理论知识的有效掌握。

其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还是由当前时期旅游行业的需求所推动的。就目前来看,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正在逐步地趋于完善,其专业的管理人才要能够对旅游景区、旅行社以及酒店等相关的旅游工作做到熟练的把握与操作,才能够真正地满足旅客的旅行需求,进而使旅游行业实现进一步地发展。而旅游行业对于管理专业的操作能力的要求则使得专业教学必须实现在知识应用方面的发展,所以旅游管理专业在当前时期不能够再仅侧重于对于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还必须做到对于实践教学方面的倾斜。

二、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相关策略

当前时期,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已经成为其在行业中获得良好发展的必要保证,相关院校必须努力地推动其理论与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教学。本文下面就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谈论一下结合教学的策略:

1、建立健全旅游专业实习基地

管理专业教育人员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必须帮助学生实现对各项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而实习基地的建立则是其实际操作的必要途径。首先,旅游专业的院校必须在校内建立健全专业的实习基地。一方面,院校应该为学生建立专业的管理实践模拟实验室,使学生能够在教学中借助模拟手段及时地达到对每一阶段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演练。另一方面,院校还应该建立专业的现实实习场地,并为学生配备相关的摄像机、照相机等专业设备,同时帮助学生在实习场地中利用理论知识来进行实际的人际关系处理工作等。其次,旅游院校还应该就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需求,来与酒店、旅行社以及旅游风景区等建立必要链接,为专业的学生提供进行实训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能够掌握未来的执业能力。

2、充分发挥专业教师教育作用

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安排以及其具体的教学水平都决定于其教育人员,因而,在进行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的过程中,还必须借助于专业教师的力能来实现。首先,院校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并为同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构建主题论坛等,使教师获得高素质的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育的能力,并引导教师进行专业市场就业调查,通过薪酬奖励等使教师意识到进行二者的结合教学的必要性。其次,教师在进行具体的教学安排的过程中,还应该从具备旅游管理的摄影、导游等实践技能的比赛,引导学生考取旅游专业导游资格证、餐饮服务技能证等多种证书来帮助学生对其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进而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达到对于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同步培养。

三、结语: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当前的发展要求已经向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兼备的方向转变,因此,旅游专业的相关院校必须在教学中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理论与实践教学二者有机结合得以实现,进而推动专业学生在新时期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冰蕾. 浅析如何将旅游管理教学同实践有机结合[J]. 华章, 2010(12) .

实践合同篇5

Practice of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Course Teaching Reform

LI Hui

(Zhengde Polytechnic College, Nanjing, Jiangsu 211106)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reform, quality education has been widely used and popular, school or college are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as a compulsory cours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e more integrated, more difficult to learn, this article on the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course under the new curriculum teaching reform to discuss the situation, which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eaching, promot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Key words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course reform; current situation; methods

1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现状

1.1 教材内容得不到及时更新

教材的内容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对学生的培养深度。现阶段,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材比较陈旧,这些教材的内容无法体现当今社会发展的态势,这些教材的内容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进行了更新,但教材上还是沿用之前的法律规范,其实用性不强,严重影响了教师的教学质量,同时也给老师的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2 具有较大的学习难度

由于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涉及的领域较多,使得学生必须掌握较全面的知识,才能编制出比较完善的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进行编制时,要对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进行大致的了解和掌握,因此,需要学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工程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管理知识,这又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涉及到太多方面的内容,使学生感到学习具有难度,完全掌握内容更是难上加难,也使得老师的教学过程感到力不从心,不知道该如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1.3 教学方式较为落后

对于大多数高职院校而言,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方式比较落后,几乎都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只是盲目地让学生去画重点、难点,但学生根本没有真正理解这门课程,一味地死记硬背;个别老师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都是毕业后直接进入院校担任教师,并没有去建筑公司工作的经验,对教材的内容也是一知半解,边教边学,老师讲的内容,使学生难以消化,面对枯燥的讲述,学生很难提起学习的兴趣。

2 教学改革措施

2.1 优化教材的内容

要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进行仔细的研究,进而理解和掌握其内容,然后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课程内容的构造;要体现基础课的特征,将建设程序和招投标作为老师讲课的线索,进而将其他相关知识与课程内容进行密切结合,例如:技术、经济和法律等知识;将合同管理与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的融合,使学生通过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学习,提高管理合同和编制招投标文件的能力;将理论知识作为课堂教学的重点内容,并以实践教学的环节相辅之,实现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质;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将招投标过程进行实践模拟,进而促使学生加深对招投标过程的印象。

2.2 转变教学方法

2.2.1 启发教学法

在课堂上,老师要善于采用启发式教学,对于所讲的内容要启发学生去理解,让学生对自己所提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例如:当讲述招投标的过程时,就要运用启发式的语言,你觉得在招投标过程中,标书封面应该这样盖章吗?老师可以拿几个做好的标书让学生观察,并让他们自己寻找答案;老师通过启发式的语言让学生去积极寻找答案,有利于他们以最快的时间掌握相应的知识,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

2.2.2 善于运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运用的过程中,需要老师根据教授的内容设计相应的案例,通过案例的讲解,使学生更清晰地掌握知识。对于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运用案例法,培养学生编制标书的能力,并锻炼学生合同履行管理和索赔处理的能力。老师要将平时遇到的,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案例进行整合,在课堂上通过讲述一两个案例,然后让学生对招投标额案例进行分析,加强学生的课堂练习,促进学生掌握教学的内容,提高学习的能力。例如: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对招标投标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案例中明确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不允许的内容、招标人的保密义务及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体现,通过直观的案例分析,使学生更易于掌握所学的内容,并与实际相结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

2.2.3 加强实践性教学

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实践与理论知识进行有效的结合。老师要组织必要的实践活动,例如:当把招投标的内容基本讲完后,可以安排学生进行一次现场的招投标模拟活动,分组进行,选出投标和招标方,并选出平时理论知识掌握较好的学生做评委,老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指导者的角色,最后进行总结。让学生全部参与其中,通过参与、互动、讨论等环节,促进学生真实掌握招投标的过程,并加深对其中细节问题的记忆;建立一体化教学体系,将实践内容与课堂互动进行有效的结合,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资料要准备充分,尽量满足每个学生都有一份资料,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同时,还要组织必要的社会实践,让学生完成实践报告,有条件的话,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本地区的招投标开标活动;实践课要将班级的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组,老师要将实践课的任务和教学大纲展现出来,让学生对自身的任务有所了解。

2.3 采用新的教学手段

教学过程中,老师要运用多媒体技术,自编教学课件,保证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将学时进行合理压缩;充分利用校园网、网络学堂平台等手段,开发出综合性的课程教育资源,集师资队伍、教学文件、案例库、在线辅导等为一体的平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对于学生的评估不仅仅依靠考试成绩,要采用多种考评方式,例如:学生自评、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

2.4 培养双师型教学者

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老师的作用不可小觑,无论是教学方法的转变,还是教学目标的完成都离不开老师,因此,要发挥老师的优势,促进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学校要安排专职教师进行实地实践,掌握招投标现场的新技术,并进行反映,提高和推广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另外,要组建兼职教师队伍,引进有经验的招投标人员进行讲课,以满足培养学生实际能力和专业变化的要求,这样有利于提高教学的效果。

实践合同篇6

一、内化认同是外化实践的前提

价值体系“是由一定社会崇尚和倡导的思想理论、理想信念、道德准则、精神风尚等因素构成的社会价值认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和统领作用的部分就是核心价值体系。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这是一定的社会系统得以运转、一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本精神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厦的基石。它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体现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但它只有深入到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之中,内化到社会成员心中,实现社会的价值要求和个人的价值认同的统一,实现个人的行为选择和自我道德评价的统一,才能在社会中确立其核心地位,发挥其主导功能。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只有被人们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和奉行。所以,内化认同是外化实践的前提。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仰、价值信念、价值追求,必须做到:

首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因为青少年处在的价值观的养成阶段,面对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带来的传统与现代、东方和西方的价值观念冲突,显得无所适从,难以抉择。所以,对他们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是一项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主要内容,使青少年从小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其次,必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正确的价值体系只有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和奉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使它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才能对群众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应该成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把它“融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各方面工作中。

二、外化实践是内化认同的目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能停留在说教上,不能“悬空化”,成为枯燥的政治话语、简单的政治口号;也不能脱离实际、背离实践,搞“两张皮”。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丰富生动的发展实践对接起来,积极促进理论与实践密切互动,在推进实践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所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外化实践才是内化认同真正目的。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外化为实践必须做到:首先,必须不断完善制度保障,促进行为规范的养成。没有制度的支撑,任何作为观念形态的核心价值体系都会成为空话。社会基本制度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着人们各自的政治经济地位,因而对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直接的有决定意义的制约作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体系,都是当时特定社会基本制度的反映并为之服务的。社会基本制度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着人们各自的政治经济地位,因而对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直接的有决定意义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是空的,而是有着丰富多样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在现实社会实践中,只有找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质规定和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实现形式,并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制度和措施,正确地调节各方面社会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才能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落到实处,也才能为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其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组织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充实理论基础要靠党来不断进行理论创新;普及社会主义价值观念要靠党组织来进行教育灌输;加固制度基础要靠党来带领群众推进改革和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要靠党员的模范行动来示范引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靠党来正确决策和领导人民自觉创造。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键在党。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关键在于内化认同与外化实践相结合

实践合同篇7

关键词: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够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能够确保工程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的应用

1.1工程变更

在对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工程的变更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才有效。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一方面会延长工程的建设工期,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工程的变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于工程的建设工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若是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实际的合同来规定工程的变更情况;如果是承包商请求变更,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必须报给业主,只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据合同的情况来进行工程的变更。对于工程变更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依据合同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最终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进行。

1.2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将合同管理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应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是与承包人无关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长。对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恶劣的施工环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业主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与承包人无关的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时候,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与承包人无关;第二,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期申请;第三,对于工程延期的资料,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了监理工程师;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时间终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与承包人无关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对费用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的原因以及金额进行核实,并且需要确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账目进行核对,以防承包人在索赔费用上面出现相应的差错。

1.4工程违约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违约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仅有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也有因为业主资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违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5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之一,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获得整个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将其分包给下面的分包商进行施工。同时,作为业主,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性质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商。对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与工程的承包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为了确保对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分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总工程的30%以内,这样能够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存在的问题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国外针对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专职工程师进行操作,专职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管理内容深入了解,因此国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而我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员或工程预算人员兼职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缺少专职专管。

2.1.2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认识从我国现状来说,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实际上,工程合同协调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2.2对策建议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招聘,选取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在职学习来提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并且对有未来发展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外出深造,对最新合同前沿技术进行学习。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认识管理人员要增加合同管理认识,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合同管理工作。针对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上交管理部门,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项目进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次管理人员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对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关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3结语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烦。如果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不仅能够保证双方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还能促进施工组织和管理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通过分析合同管理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我国项目建设能够对合同管理形成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我国的工程管理能够做得更好、更长远,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井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建议探讨[J].山西建筑,2013,39(32):250-251.

[2]张希健,李念平,张虎.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C]//山东水利学会第八届优秀学术论文汇编.2013.

实践合同篇8

关键词:慕课教学;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翻转课堂

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分析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建筑类专业中的一门核心课程,它揭示了建筑工程行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明确了招投标的方法与步骤及应该遵循的原则,阐明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内在联系;是学生学习建筑工程专业知识,了解承包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索赔管理、投标报价技巧和合同管理能力等。该课程的主要目标在于让学生理解工程承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风险、施工索赔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招标、招标文件编辑、投递投标文件、索赔管理、合同管理的能力等;塑造一个具有遵纪守法、诚实可信职业素质的工程管理人才。

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进行慕课和翻转课堂实践的必要性分析

(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现实性分析

第一,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堂上往往只是进行知识的传授,而知识的内化是学生课后完成的,但是由于工程类学科本身的学科特性,让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从而在课后因缺乏有效指导而不能进行很好的吸收,或者因为学习的困难性,致使学生不愿自主在课后对知识进行内化,最终导致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比较低[2]。第二,因为在传统的课堂中,教学时间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课程的教学资源会受到时间和场地的限制,使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少且受到教师指导的机会也不多。最终导致《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课程的实际效果与其本身的课程目标存在较大的差距性,影响了课程的质量与效果。因此,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翻转课堂,才能让《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课程保持活力,才能培养出适合时展的工程类人才。

(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行慕课与翻转教学模式凸显的优势

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引入慕课和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是变革教学的一种有效的重要途径。它通过让学生在课前进行在线自学、同伴讨论和教师的在线指导,对所学的知识进行初步的认知;接着在课堂上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活动、同伴之间的合作和自主的探究方式,将自学的内容进行吸收内化。进而实现课内与课外的翻转,提升课堂教学的效率,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自主探究能力、合作能力的发展。除了课内与课外的翻转之外,线上线下的翻转也是引进慕课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重要效果体现。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线下传统的课堂教学越来越多地搬到了线上进行网络教学,使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更为广泛,师生的互动性更强。它不仅是课堂教学的延伸,而且解决了课堂上因受时间限制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投标报价技巧的内容,不是在教室上几节课就可以掌握的,它需要不断进行实践尝试,需要汲取各方面的知识来拓展思考的全面性。而网络平台教学,有效地弥补了课堂教学资源不足的缺陷,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让老师可以做到因材施教,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效地选择合适的教学视频或教学直播课进行学习,真正做到了“以生为本”[3]。

三、慕课视角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翻转课堂实践途径

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将“慕课”与“翻转课堂”进行深度融合,就是指教师通过将课程当中的某个知识点录制微课或微视频,给予学生进行课前自学,并自行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关测试作业,标注自己质疑的地方。而在课堂上则是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同伴之间的合作探究深入理解知识,辨析易混易错点,内化知识。在课中解决疑问后,教师再根据学生实际给予学生高一层次的网络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进而给予学生更为针对性的反馈和指导。因此,要想提高《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课堂效果,完成课程的目标,培养工程类人才的能力,深化课程改革,就必须做好课前导学、课中教学、课后巩固三个环节的设计。

(一)以课程目标为导向设计课前导学活动

教师应根据课程培养人才的需求,列出课程每个单元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明确课程的重点内容,把知识与能力的培养融合在线的知识加入视频和测试作业中。在预设计制作微课视频时,首先要明确教学的内容和目标;其次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化需求诸如学习方法、接受能力等方面;最后还需要对微课视频的内容进行作业的设计,对学生自主学习微课的内容进行针对性地检测。如果学习者未完成在线作业,系统则会自动抽取这些学习者进入下一轮的验证性学习,提示、督促学习者观看相关内容的视频,完成相关内容的测试,直到学习者的学习效果达到了预期的学期目标之后才可进入课中学习。这样,虽然不同学习者在课前导学阶段的学习时间和学习环境有所不一样,但是通过这一个环节的学习,能确保课程的大部分学习者对课程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4]。

(二)以互动为主要形式开展课中教学活动

课堂是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主阵地,也是解决学生课前质疑,内化知识的主战场。其主要的特点是互动性强,既包括师生之间的互动也包括生生之间的互动,以讨论、合作、交流、探究的形式为主。教师应在课中教学之前,对学习者的课前导学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学习者的质疑点,从而设计出利于激活学习者思维的问题,让学习者通过自我思考、自主探究、合作探究、教师问题解答的方式内化知识,加深理解,提升知识运用能力、探究能力、合作能力等等。

(三)以进阶式的测试方式开展课后巩固活动

教师应根据学习者的学习情况,设计比课前导学更深一层次的测试作业,让学生在这些训练中锻炼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知识认知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而教师根据后台统计的学生学习测试的数据及学生课堂的表现,总结出代表性的问题,从而挖掘提升教学效果的方式和方法,对教学方式方法做出改进。

推荐期刊
  • 实践
    刊号:15-1002/D
    级别:省级期刊
  • 检察实践
    刊号:11-5462/D
    级别:部级期刊
  • 药学实践
    刊号:31-1685/R
    级别:统计源期刊
  • 新闻实践
    刊号:33-1387/G2
    级别:省级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