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中美联合公报8篇

时间:2022-10-24 01:04:42

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篇1

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Www.133229.Com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http://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台军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台军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美国政府也从没有表示过将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报》,而是一再表示美国政府将遵守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并以符合谅解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法

综上,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如果仅仅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理解为中美两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声明,不能解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何会在两国关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并不导致对其法律约束力的否定。虽然中美三个联合中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在《建交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在《八•一七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上述这些概括性的规定也往往成为美国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权利义务的存在。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一项条约中不能有对权利义务以外的事项的叙述或不能有过多的这类叙述。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巴黎非战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相当部分的条款,从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笼统的,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项或内容既可以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规定。例如,1948《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有许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吸纳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条约约束力的文件,而后者无疑是一个条约。更何况,对于同样的内容规定,可以用狭义的条约名称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规定,也可以用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为名称的文件加以规定。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2条的比较,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第7条:“…。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第2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者的用词和表述几乎完全相同[16]。因此,尽管有些联合公报的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但并不妨碍其成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上述两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另一方面,在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的传统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中国采用“联合公报(声明)”的形式就是表达“信守”的意义。从1966年到1973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60个联合公报[17]。当然,强调联合公报(声明)中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遵守,可能不是完全从明确的法律角度出发。基于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收录的这类文件陡然减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响较大或者具有特别意义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能选用联合公报(声明)作为条约性文件的名称,这时该文件无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就属于这一情况。另一个重要的例证是,《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该声明甚至在联合国《条约参考导引》中,被作为以联合声明形式缔结条约的典型例证。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了条约必须登记的原则:“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据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这只导致当事国不得向联合国机关进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导致对其条约性质的否定。事实上,国家由于疏忽大意经常忘记去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5]635。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在中美关系的蜜月期间签订的,这样的历史机遇不可复制。特别是中美《八•一七公报》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达成的。虽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无法解决中美之间的所有问题,但它们为中美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如果美国方面切实遵守三个公报,中美两国之间的许多摩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甚至不时有严重违反公报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积极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其条约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从中国国内层面来说,中国政府本身要公开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为条约,并且大力加强我国各界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从而不仅给我国的外交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在中国国内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未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收入其中。因此,笔者建议如下:首先,中国政府以后应该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应该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补录其中;再次,加强国内的宣传,提高国民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从国际层面来说,中国应当做到: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三个联合公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没有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和美国协商要将三个联合公报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这些作法确实比较消极。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单独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框架下进行谈判并作出解释。由于三个联合公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着不同之处,导致中美两国对公报的不同解读;再加上美国国内对三个联合公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因此,中国可要求美国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作出解释,并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再次,国际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通过谈判或解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或者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管辖属于任意选择强制管辖。换言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解释问题也属于国际法院任意选择强制管辖的范畴。既然美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就可以据此向国际法院起诉,由国际法院来解决此争议。或者,中美也可以达成一项“特别仲裁协议”,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后,中国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且通过美国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也是美国国内法上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国会与总统权力冲突的案件,一般都把类似案件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加以回避。美国的这种态度和作法,显然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在美国国内的执行。另一方面,美国的这种作法是以国内法为依据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中国要积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杜绝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行为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唐家璇.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核心是确立一个中国原则[n].人民日报,2004-02-28(4).

[2]沈剑虹.使美八年纪要[m].台湾: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2:10.

[3]marian nash. u.s. practice: 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j].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no.2, 1994:318-322.

[4]陶文钊.中美关系史:下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33-134.

[5]jerry z. li. the legal status of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j].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5, no.3, 2006:634-635.

[6]r. jennings, a.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m].9th ed. london: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 1992:1189.

[7]李浩培.条约、非条约和准条约[g]//王铁崖,李浩培.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51.

[8]m. j. peterso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should not be abolished[j].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77, no.1, 1983: 33-36.

[9]david c. whitney. the american president[m].new york: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75:368.

[10]端木正.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67.

[11]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m].minnesota: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86:113-118.

[12]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83.

[13]吕宏.国际条约在美国的司法执行[d].北京:外交学院,2003:7-8.

[14]jan klabbers.the concept of treaty in international law[m].1st ed.the hague: springer, 1996:8.

[15]grant f. rhode, reid e. whitlock. treat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49-1978: an annotated compilation[m].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0:193.

[16]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0.

[17]hungdah chiu. agree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calendar of events, 1966-1980[m].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inc., 1982:227.

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中美联合公报篇2

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台军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台军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美国政府也从没有表示过将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报》,而是一再表示美国政府将遵守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并以符合谅解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法

  综上,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如果仅仅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理解为中美两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声明,不能解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何会在两国关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并不导致对其法律约束力的否定。虽然中美三个联合中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在《建交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在《八•一七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上述这些概括性的规定也往往成为美国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权利义务的存在。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一项条约中不能有对权利义务以外的事项的叙述或不能有过多的这类叙述。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巴黎非战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相当部分的条款,从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笼统的,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项或内容既可以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规定。例如,1948《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有许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吸纳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条约约束力的文件,而后者无疑是一个条约。更何况,对于同样的内容规定,可以用狭义的条约名称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规定,也可以用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为名称的文件加以规定。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2条的比较,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第7条:“…。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第2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者的用词和表述几乎完全相同[16]。因此,尽管有些联合公报的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但并不妨碍其成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上述两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另一方面,在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的传统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中国采用“联合公报(声明)”的形式就是表达“信守”的意义。从1966年到1973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60个联合公报[17]。当然,强调联合公报(声明)中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遵守,可能不是完全从明确的法律角度出发。基于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收录的这类文件陡然减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响较大或者具有特别意义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能选用联合公报(声明)作为条约性文件的名称,这时该文件无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就属于这一情况。另一个重要的例证是,《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该声明甚至在联合国《条约参考导引》中,被作为以联合声明形式缔结条约的典型例证。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了条约必须登记的原则:“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据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这只导致当事国不得向联合国机关进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导致对其条约性质的否定。事实上,国家由于疏忽大意经常忘记去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5]635。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在中美关系的蜜月期间签订的,这样的历史机遇不可复制。特别是中美《八•一七公报》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达成的。虽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无法解决中美之间的所有问题,但它们为中美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如果美国方面切实遵守三个公报,中美两国之间的许多摩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甚至不时有严重违反公报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积极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其条约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从中国国内层面来说,中国政府本身要公开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为条约,并且大力加强我国各界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从而不仅给我国的外交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在中国国内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未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收入其中。因此,笔者建议如下:首先,中国政府以后应该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应该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补录其中;再次,加强国内的宣传,提高国民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从国际层面来说,中国应当做到: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三个联合公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没有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和美国协商要将三个联合公报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这些作法确实比较消极。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单独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框架下进行谈判并作出解释。由于三个联合公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着不同之处,导致中美两国对公报的不同解读;再加上美国国内对三个联合公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因此,中国可要求美国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作出解释,并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再次,国际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通过谈判或解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或者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管辖属于任意选择强制管辖。换言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解释问题也属于国际法院任意选择强制管辖的范畴。既然美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就可以据此向国际法院起诉,由国际法院来解决此争议。或者,中美也可以达成一项“特别仲裁协议”,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后,中国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且通过美国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也是美国国内法上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国会与总统权力冲突的案件,一般都把类似案件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加以回避。美国的这种态度和作法,显然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在美国国内的执行。另一方面,美国的这种作法是以国内法为依据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中国要积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杜绝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行为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唐家璇.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核心是确立一个中国原则[n].人民日报,2004-02-28(4).

[2]沈剑虹.使美八年纪要[m].台湾: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2:10.

[3]marian nash. u.s. practice: 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j].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no.2, 1994:318-322.

[4]陶文钊.中美关系史:下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33-134.

[5]jerry z. li. the legal status of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j].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5, no.3, 2006:634-635.

[6]r. jennings, a.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m].9th ed. london: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 1992:1189.

[7]李浩培.条约、非条约和准条约[g]//王铁崖,李浩培.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51.

[8]m. j. peterso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should not be abolished[j].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77, no.1, 1983: 33-36.

[9]david c. whitney. the american president[m].new york: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75:368.

[10]端木正.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67.

[11]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m].minnesota: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86:113-118.

[12]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83.

[13]吕宏.国际条约在美国的司法执行[d].北京:外交学院,2003:7-8.

[14]jan klabbers.the concept of treaty in international law[m].1st ed.the hague: springer, 1996:8.

[15]grant f. rhode, reid e. whitlock. treat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49-1978: an annotated compilation[m].colorado: westview press, 1980:193.

[16]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0.

[17]hungdah chiu. agree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calendar of events, 1966-1980[m].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inc., 1982:227.

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中美联合公报篇3

毫无疑义,由尼克松总统与总理进行的第一个层次的会谈是双方之间最关键最具实质性的会谈。基本构思与框架,都是在尼克松与之间商定的,两人一共进行了5次会谈,在北京会谈4次,在上海会谈1次。当时在北京谈判中,在即“只有一个中国”的问题上,尼克松曾经对作了“上海公报”文字中所没有包含的秘密承诺。

“乔基谈判”共商公报文本

是会谈中最棘手的问题。基辛格与乔冠华逐字逐句研究公报的每一句话,分歧很大。

基乔会谈的第三天,2月24日,开始了关于的实质性谈判。两人针锋相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乔冠华提出的中国方案中,美国的观点是“美国希望和平解决,将逐步减少并最终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基辛格拒绝了,说:“我希望你们能理解我们的立场,我们把撤军说成一个目标。即使这样,我们仍然坚持撤军跟和平解决及缓和整个亚洲紧张局势联系起来。”

“但是,这个前提,必须是美国无条件地撤军。”乔冠华坚持道。

“这样做会破坏整个关系,美国公众与社会舆论决不会答应的。”基辛格毫不相让。

每到这个时刻,双方相持不下,都会把扯紧的弦放松,开一两句玩笑来冲淡紧张的气氛。

为了打破僵局,尼克松、也进来参加了半小时谈判。

尼克松坦率地在会谈中对摆出了自己的难处。他说:“如果公报在上措辞过于强硬,势必会在美国国内造成困难。我将受到国内各种各样亲台湾、反尼克松、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院外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交叉火力的拼命攻击……到时候,我不论是否由于这个具体问题而落选,我的继任者很可能无法继续发展华盛顿和北京的关系。”

请示了后,得到了批准。尼克松也同意接受中方经过修正的论点。在当晚尼克松的答谢宴会结束后,基乔于晚上10时30分再次会晤,谈判十分顺利。

至深夜两点,也就是第五天凌晨两点,预定在上海签署的公报文本终于落实了!

横生枝节,气坏尼克松

公报大功告成,尼克松的心情特别轻松愉快。他一想到翌日到上海后就向全世界这个公报,便兴奋不已。

2月26日,尼克松的专机飞抵杭州笕桥机场后,他下榻在来杭州常住的刘庄宾馆里。

但是,在飞机上,美国国务院的专家们拿到了公报。他们看后,一路上嘀咕这份公报不理想。他们的不满是大有原因的。这次由国务卿罗杰斯带领来中国的,都是一些职业外交官,对于草拟公报的过程他们都被排斥在外,本来就很有看法。到达杭州的当晚,罗杰斯对尼克松说公报不够圆满,另交给总统一份材料。材料中列举了国务院专家们对公报的一大堆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建议将“所有中国人”改为“中国人”,重要修改处,竟有15处之多。

看了这份材料,尼克松气得脸都青了。

晚宴开始之前,他把基辛格找来商量。脸色阴郁的基辛格看了材料,说:“公报文本是我和乔在北京花了20多个小时搞出来的,现在要改的地方那么多,几乎等于重来。”

“我批准了,也批准了。现在我们又单方面提出修改,我这个美国总统还有没有脸?”

“总统,你也知道,全世界都等着看明天在上海发表公报了。”基辛格说。

脸色铁青的尼克松思忖良久,对基辛格说:“亨利,宴会后,你再找乔谈一谈。”

晚上10时20分,基乔两人再次会晤。基辛格说出了一番经过精心琢磨的话:“乔先生,在正常情况下,总统一拍板,公报就算妥了。但是这一次,如果我们仅仅宣布了一些正式主张,还未能达到我们的全部目的。乔,我们需要动员公众舆论来支持我们的方针……”

乔冠华挖苦地笑道:“博士,这个‘公众舆论’成了你们的法宝,动不动就搬出来用。”

基辛格委婉地说:“如果乔先生能够进行合作,从而使我们的国务院觉得自己也做了贡献,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你拐了一个大弯子,是想说贵国国务院对已经通过的公报文本有意见,要修改,是吗?”

“是的,是这个意思。”

乔冠华脸上的笑容消失了,尖锐地回答说:“双方已经走得够远了,而且中国为了照顾美国的愿望已经作出了很多让步。听说尼克松总统接受了公报,昨晚,我们政治局已经批准了公报。现在离预定发表公报的时间不到24小时了,怎么来得及重新讨论呢?”

基辛格将尼克松的为难境地简述了一番,诚恳地说:“希望你们能认真考虑。”

表态:不容谈判

乔冠华暂停了会谈,去找总理请示。听着乔冠华的汇报,沉思着。

早在晚宴之前,给罗杰斯国务卿那班人当翻译的章含之已经找他作了汇报,说她了解到罗杰斯及其手下的专家们对已经脱稿的公报文本大发牢骚,还听说到上海后他们要闹一番。

要乔冠华谈谈自己的看法,乔冠华气呼呼地说:“他们内部不统一,又要我们作让步,我们已经作了很多让步了呀。他们美国人自己的矛盾,让他们自己消化吧!”

说:“冠华,公报的意义不仅仅在它的文字,还在它背后无可估量的含意。你想一想,公报把两个曾经极端敌对的国家带到一起来了。两国之间有些问题推迟一个时期解决也无妨。公报将使我们国家、使世界产生多大的变化,是你和我在今天都无法估量的。”

乔冠华恍然大悟:“总理,我明白。”

又说:“我们也不能放弃应该坚持的原则。修改公报文本的事,还要请示主席。”

当即拿起了红色直通电话。听了汇报,口气十分坚决地回答:“你可以告诉尼克松,除了台湾部分我们不能同意修改之外,其他部分可以商量。”主席停顿了片刻,又严厉地加上一句话:“任何要修改台湾部分的企图,都会影响明天发表公报的可能性。”

于是,基辛格与乔冠华在刘庄宾馆又开了一次夜车。凌晨2时许,另一个“最后”的公报文本终于完成了。在刘庄宾馆一个八角亭里,尼克松与草签了《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篇4

关键词: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特色

《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是我军知名军事情报理论专家张晓军于2007年出版的专著,该书是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美国军事理论的著作。

作者对美国情报理论研究的持续性热点进行归纳梳理,形成若干理论研究的聚焦点,并以此作为该书研究的切入点和体例结构的基本框架。这样,即可清晰地反映出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的重点成果和主要观点,也能客观地反映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力量与研究课题的真实分布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求得研究者的主观体论与研究对象的客观实际的统一。

该书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美国情报基础理论。这一章选取介绍了最具基础性和最能反映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特点的内容,其中包括“情报的定义”、“情报的类别”、“情报周期与情报流程”以及“情报的作用”等,作者对此作出了精辟的阐述和分析。第二章为美国情报分析理论研究。情报分析是军事情报研究的核心内容,分析研判是情报工作全部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所以,这是美国军事情报理论探讨的热点和焦点。作者在对美国情报分析理论大量文献资料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全面细致地研究了美国情报分析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客观评介了各种分析理论的基本特征、应用价值、内在联系与适用范围。该章立足于对美国情报分析理论的历史考察,重点在于评析分析理论的功能和价值,揭示其哲学本质和探讨学科基础,从中探寻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动力。第三章为军事情报失误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时有专家学者和情报官员,尝试着从不同角度总结军事情报失误的根源并探寻不同救治和预防良方。作者指出,首先,美国情报学者在探讨军事情报失误时,大胆借鉴其他学科比较成熟的理论。比如,在探讨因情报体制不健全而导致军事情报失误的问题时,一些学者运用国际政治学的现实主义理论框架,试用现成的官僚机构运作模型来分析情报机构的产生和演变,厘清组织机构、现实工作与情报政策之间的微妙关系;其次,在探讨影响情报人员作出正确判断的因素时,他们借用认知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解析了“知觉、记忆”等在认知过程中如何产生思维定势,导致情报分析人员在分析研判时会下意识地犯“先入为主”的错误。第四章为美国军事情报控制研究。情报控制的主要对象是美国的各个情报机构及其搜集、分析、反情报、隐蔽行动等情报活动,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情报信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二是保证全部活动的合法性,确保情报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致出现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力、践踏社会道德等现象。情报控制的主要任务就是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在“不剥夺人们基本自由权利的情况下为国家安全提供最佳保护”。作者指出,美国情报控制在其民族文化和社会传统、国家安全环境、权力政治体制、社会公众舆论等多种因素影响之下,逐步形成了以法律控制机制为主,以公众控制等其他非正式控制为辅的控制模式。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其他力量,在彼此利益相互角逐与平衡中,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共同推动着这个体系在不断纠偏、不断创新定位中发展。第五章为美军联合作战情报支援研究。联合作战是美军最主要的作战形式,而情报支援在联合作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作战力量的“倍增器”和“赋能器”。联合作战情报支援是当前最重要的情报实践环节,也是最核心的理论研究课题。作者指出,美军联合作战情报支援是一个以“知彼”为主要目的,以各级联合部队指挥官为核心,以联合情报中心、联合情报支援分队等各级联合情报组织为重点,由部级、战区级、部队级等各级各类情报机构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作者以美军的条令条例为主要依据,以美军联合作战的主体力量――各级联合部队为切入点、以情报支援的实施过程――情报周期为线索,着重研究美军联合作战情报支援的理论原则、实施过程、组织机构、技术手段,以及各级联合情报组织如何围绕联合部队指挥官所确定的作战任务实现全部周期的正常运转,以及部级、部队级等其他全部机构如何为联合部队作战提供支援等内容。

总之,《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的论著,为我国军事情报学的学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理论沉淀与支撑,同时,对于战略学、国际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历史学等领域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Glenn P.Hastedt ed,Controlling Intelligence,London: Frank Cass,1991,pp.23-24.

中美联合公报篇5

1、从1报/1台/1网站到联手合作

我国与美国传媒上网的实践,都始于报刊上网网络版。我国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作为第七一个国家正式接入因特网。约1年半后,《中国贸易报》在我国内地报纸中率先登上因特网网络版。这标志着我国内地新闻传媒业迈出了加盟因特网的第1步。尔后不久,又有1些内地报刊进入因特网,其中有的依靠1些公用信息网或者其它网络服务主站上网,有的则自己单独在因特网上设立网址。[一]我国内地广电传媒于一九九六年第4季度开始其上网的实践。一九九六年一0月,广东人民播送电台树立了网站。同年一二月中央电视台树立了网站。[二]它们分别是我国内地播送以及电视领域中领先1步涉足网上传布的机构。整体看来,进入一九九七年前,我国传媒上网仅处于尝试阶段,在内容更新、网页设计、制作技能等1系列方面,都还没有法同国际上传媒网站的水准相比。

我国中央级的首要新闻传媒单位,大都于一九九六年底到一九九七年初开始其网站建设。例如,《人民日报》社于一九九七年一月树立网站,将报社所办的系列报刊推上网。进入一九九七年后,我国内地逐步有更多的传媒机构新上网。依据有关论文,截至到一九九八年初《文汇报》推出网络版,我国内地已经有五九家报纸在因特网上推出网络版。[三]到一九九八年,我国内地已经开始构成“传媒上网热”。笔者曾经于一九九八年-九九年上半年对于我国上海、广州、深圳、北京以及杭州五个城市若干传媒机构有关人士进行访谈(包含面访以及邮寄问卷的书面访谈),访谈结果发现,被访的五家上海新闻机构均在一九九八年开始进行网上传布,其余四个城市中被访的一七祖传媒机构的上网起始时间也以一九九八年占多数。有关部门公布的关于传媒网站的资料,也显示一九九八年起传媒上网态势大为加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资料表明,至一九九八年底,已经有一二七家报纸上网。一九九九年夏天,有关专家在 1次新闻媒体网络传布研讨会上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网络版报纸的数量已经达二七0;另外,还有约一00家广机电构已经树立网站;两家通信社──新华社以及中新社,也已经上网。[四]事实表明,进入一九九八年后,我国内地传媒上网的发展势头远远超过以往两年多。新闻传媒上网的迅速发展, 曾经被评为一九九八年新闻界一0件大事之1。一九九九年,我国传媒上网热患上到延续,到一九九九年底,全国已经树立独立域名的新闻机构已经达七00多家。[五]

进入二000年以来,我国内地呈现了地域内多祖传媒机构联手创立大型网站的新现象。北京以及上海的传媒的做法,尤具代表性。在北京, 九家主要市属新闻媒体与1家国际文化传布中心及1家信息技术公司共同发起兴办了千龙新闻网,它于二000年五月八日开通,以“权威、实时、全面、独家”为目标。在上海, 一0家上海主要传媒机构联手创立了东方网,它于五月二八日开通,定位为:以新闻传布为主的综合性网站,采用“新闻导入、服务衔接、商务开展”的发展策略。这两家网站综合运用其所依靠的媒体的新闻资源,提供丰厚的内容服务。(有关网站内容的讨论将在第2部份开展。)

千龙新闻网以及东方网声势甚是浩瀚,有关宣扬无比密集。因为宣扬患上力,加之突破了原本的媒体界线,患上以综合应用联手媒体的信息资源,内容丰厚,手腕多样化,它们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以东方网为例,据其内容部主任苏蓉娟二000年秋天介绍,该网开通后日走访人次不乱在一一0万摆布。

二000年下半年,又传出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携手在网上树立 “报网同盟”的佳话:云南省昆明市的《糊口新报》、福建省福州市的《东南快报》与厦门的万事网二000年下半年达成深度合作协定,合作组成1个“报网同盟”,筹备构建1个东西部人力、自然、经济以及社会诸种资源的全方位信息信道,为两地的经济发展服务。[六]它们推出了网址为<>的“第一视觉”网站。该网站提出了“横看中国,东西尤其"的口号以及“做大媒体,建立知名品牌”的目标,并称自己联合了《华西都市报》、《厦门商报》等几10祖传统媒体,融合东西、辐射全国,以新闻为先导,开设了包含华东视野、活在东土、西部看点、生在西域等在内的1系列特点栏!目。[七]

在我国内地传媒网站发展的历程中,由传媒机构单打独斗分别单家树立网站,到若干传媒机构联手合作共同创立大型网站,形成了发展的1个方面。

美国是因特网的出生地,在网上新闻业的发展中,也走在前沿。世界规模内报刊在因特(互联)网上树立网站网络版的实践始于一九九四年,美国走在最早。据《美国新闻学评论》公布的资料, 一九九八年一二月世界上网络版报纸达四,九二五家,其中1大半是美国的。[八]到二000年,美国已经有五五%的杂志推出网络版。[九]美国广电传媒上网者数量也很大。一九九九年,美国已经有八00多家电视台、一,000家播送电台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一0]美国传媒上网,最初也是1些报刊分别单家树立网站网络版。《本日美国》、《圣何塞信使报》、《芝家哥论坛报》等,都是较早网络版的报纸。跟着美国传媒上网的发展,很快就呈现了媒体联手以及媒体同相干行业的公司联合共建网站的现象。例如,早在一九九六年,(美国)全国播送公司就以及微软公司联手创立了微软 - 全国播送公司电视台(MSNBC),在因特(互联)网上树立了网站。美国时期华纳公司所属的各家杂志社,较早就联手树立了网点Pathfinder。二000年以来,媒体联手以及媒体同相干行业联手营造网站的态势,在美国又有显明加强。时期华纳公司以及美国最大的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合并,成为美国在线时期华纳公司,

首创了群众传媒业以及信息技术业在网络时期联手的新篇章。而美国媒体网上联手的佳话也是频传。如,《纽约时报》以及美国播送公司(ABC)同盟,《华盛顿邮报》公司同(美国)全国播送公司联合…… 因为网络技术以其融会性特征,可将图、文、声、像等各种信息符号情势在因特网上集为1体,因而,在新闻传媒的上网过程中,报社与电子传媒机构合作,在信息情势方面互通有没有的做法,频频呈现。 《华盛顿邮报》公司与美国全国播送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一一月宣告联合,很快又带动了各自所属的媒体间新的网上联手。据美国“编纂与发行者在线”提供的动静,二000年六月份,《新闻周刊》网站与网站同盟,发生了新网址:<>。[一一]通过两家公司的同盟,MSNBC将可以使用一0多家报刊的内容,特别是能从《华盛顿邮报》那儿及早见到要闻集锦并择优运用于播放以及网上传布;而《新闻周刊》以及《华盛顿邮报》则可以使用美国全国播送公司的络绎不绝的视频档案。例如,在小埃连事件产生后几分钟内,《华盛顿邮报》网络版上即推出了1系列影象。[一二]

另外,美国媒体间网上联手中还呈现了处所报刊同全国性的网上新闻网络如MSNBC网站、CNN的网站、美国在线的“数字城”等签约合作的新动态,前者但愿由此将其处所性的信息内容推向全国,并从全国性的网上(广电)新闻网络获取视频内容。例如,《亚里桑那共以及报》、《波士顿前驱报》以及《西雅图邮报》的网站都同MSNBC网站签订了协定。它们都在与MSNBC合办的网页上,每一天放上几篇当地新闻报导。它们指出,签订协定旨在取得全国层面上的知名度以及增加它们的走访量--通过MSNBC网站上通向它们的链接。[一三]这些报纸网站还同CNN网站以及美国在线“数字城”签订了协定。《亚里桑那共以及报》网站还加盟了奈特 — 里德报团公司网站的“现实城市”网络。除了了使其内容在全国亮相外,这些报纸都但愿患上到视频内容,[一四]以便使报纸网站增强互动性,战胜静态方式。

将中、美媒体网站的情况相比较,不难发现同中有异。美国媒体间网上联手带有显明的跨地域性的特征。而媒体的跨地域性联合,正同因特网在传布中的跨地域、跨国界的特色相契合,从而有益于网络优势的施展。此外,争夺取得品牌效应是美国传媒网上合作的新的推进力。处所报刊等小型传媒机构在网上挂靠知名度很高、影响极广的大型传媒网站的实践,充沛显示了这1点。相比之下,我国的千龙新闻网以及东方网,都是地域内媒体联合的实例。打品牌尚未成为我国内地传媒在网上联手中的斟酌重点。

2、从简单地将印刷版的内容推上网,到构成丰厚而有特点的网站内容

中美联合公报篇6

“棱镜”项目源自一个从未公开过的“斯特拉之风”计划,我国也译做“恒星风”或“星风”。

“星风”计划,最早可溯源到1994年。这一年的10月,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执行通讯协助法案》,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和电信设备制造商(包括硬件和软件)限期完成修改和设计设备、设施、服务,以保证提供内置对电话、宽带互联网、VoIP(将模拟声音讯号数字化)的实时监视能力。这为实施“星风”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当时,该法案并不适用于互联网服务,比如电子邮件,也不能够针对互联网服务商。美国联邦调查局曾试图将互联网服务也纳入法案适用范围,但国会最终并没有买账。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如何避免遭受恐怖袭击成为美国情报部门的工作重心。美国国家安全局提出了一个“关系链”概念,试图在信息海洋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提前获取“敌人”的动向。不久,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就开始强化“信息监视”,秘密授权国家安全局直接接入光纤进行数据监视。

同时,美国国会制定《爱国者法案》,颁布《国土安全法》,修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允许政府机构运用特定信息系统,监视特定范围内信息流动以及用户活动。

这些法案允许国家安全局、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以及其他情报部门,对通过电子监视获取的情报信息共享,并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不经法院签发令而实施互联网秘密监视。美国情报机关只需要向外国情报监视法庭(1978年组建),说明监视技术和监视的目标,不需要申请搜查证,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无证监视”。由此,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已变成一家几乎与最高法院平起平坐的法庭,对监视问题拥有最终裁决权。

有了法律和法庭的支持,美国国防部2002年推出一个名为“全面信息感知系统”的项目,以互联网加上路面以及街旁摄像头的方式,尝试对全美实施有效监视,配合策略识别系统,识别潜在的嫌疑人,但受到美国民众的强烈反对。

小布什并没有因此而挫败,开始秘密策划一个名为“星风”的更加庞大的监视计划,可记录美国民众的通讯活动,包括电子邮件、电话通话、金融交易和互联网活动。但他再次遭遇挫折。2004年3月,以司法部部长詹姆斯·科米为首的众多司法部高官拒绝授权,认定未经许可的部分监视项目属非法。美国司法部的高官们,最后以集体辞职方式反对“星风”计划。

3个月后,小布什耍了一小花招,通过司法程序,由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授予国家安全局等情报部门全面监视电话通话和互联网通讯的权力,监视对象不仅限于恐怖主义嫌疑人,还包括涉嫌参与核扩散、谍报和恐怖袭击的人,从而成功地绕开美国有关公民隐私的法律困境。但是,外国情报监视法庭裁决的法律依据,至今仍是机密。

为避免“星风”计划遭遇更大阻力,小布什也被迫做出一些让步,缩减了在美国本土的监视项目。为此,小布什将“星风”分拆成秘密执行的4个监视项目,除“棱镜”外,还包括“大道”、“码头”和“核子”。但这些也只是项目代号,其具体名称及含义仍为美国国家机密。

“大道”和“码头”的规模十分庞大,分别对电话通话和互联网上数以亿兆计的“元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但不会窃听通话和网络内容。“核子”和“棱镜”的规模要小得多,监视的范围并没有前两者那样广泛,主要专注信息内容,分别负责截取电话通话内容和互联网内容。四合一的“星风”计划将全球通讯网络一网打尽,并秘密储存下来进行分析。

为了将“星风”合法化,美国国会2008年通过了《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法案“第702条”允许美国政府可以搜集电子通讯信息,以获取有关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目标的情报,这成为了今天美国情报部门肆意监视的法律依据。同时,法案规定,对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可以授权公司提供所有相关信息、设施以及必要的帮助。作为回报,提供信息和帮助的公司将得到补偿。该法案还将“外国情报”的定义进行扩展,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列入其中。这使情报部门能更加便利地获取范围更广的数据和通讯内容。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也表态支持,强调一些数据单独来看似乎与恐怖行动调查不存在“关联”,但事实上这些数据综合起来所展示的情况却可能是相关的。而且,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在做出有关裁决时,只会听取一方的意见:情报部门。裁决结果也几乎从不公开,当然也不会向有关公司透露任何调查细节。如此,对于政府部门的协查要求,各大公司都会大力配合。当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接到申诉时,也会组成一个复核法庭来听取申诉。外国情报监视法庭1978年成立以来,只过11次政府部门的监视请求,仅占全部裁决的0.03%。

这导致“星风”计划被滥用。“星风”计划截取的信息中约有99%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垃圾信息。但是,国家安全局辩解称其要担心的是其余1%的数据。这些1%的数据,用途之一就是创建关于有恐怖活动嫌疑的人的可疑活动报告。当然,也正是“星风”计划的类似监视报告,揭露了纽约州前州长艾略特·斯皮策的事实,虽然他从未涉嫌参与任何恐怖活动。

散拍

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后,继续执行小布什的“星风”计划。不过,他立刻将“星风”计划改名为“散拍”计划。“散拍”也译作“拉格泰姆”,是一种美国流行音乐形式,采用黑人音乐旋律,流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经济繁荣时期。

“星风”改名为“散拍”有其内在必然性。不过,此时“散拍”的监视对象已不再是外国人,其针对美国国内民众也开展情报搜集活动。

在全球反恐名义之下,奥巴马继续扩充着全球监视计划,以实现对全球现代通讯的有效监视。2011年5月,奥巴马签署命令,将《爱国者法案》延长4年。2012年12月,奥巴马再次签署命令,同意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延长5年。互联网是没有边界的,监视行为也变得没有了边界。一封从巴基斯坦发送给阿富汗的电子邮件沿着光纤传输,可是另一头的接收者可能不仅仅是美国电子邮件服务商的服务器,还会有一台美国政府的监视设备。“散拍”的监视对象是包括美国民众在内的世界每一个人。而且,所有数据都会被封存,这意味着所有内容都可被追溯,甚至在100年后还可以进行分析。

在“散拍”计划执行中,有数千家科技、金融和制造业公司与美国情报部门密切合作,向其提供敏感信息,包括设备、说明、零日攻击漏洞以及客户私密信息。当然,这种合作是会有回报的,合作公司可以获得访问机密情报等好处。例如,情报部门通过“散拍”计划获得一些情报,会尽快向合作公司发出可能影响其盈利的网络威胁预警。

参与“散拍”秘密计划的合作者,其数量远远超过斯诺登曝料的公司数量。为数众多的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银行、网络安全公司、卫星通讯公司以及其他公司都参与了“散拍”计划。美国一些电信运营商甚至自愿向情报部门开放自己在美国以外的设施和数据。很多美国互联网公司也自愿为情报部门提供额外数据,比如设备配置,但一般不会涉及用户的私人通讯记录。除了国家安全局,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以及美国军方也与这些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虽然这些公司提供的资料看起来平淡无奇,但是资料交到国家安全局、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等情报部门,就极有可能变成非常有用的情报。而且,这类合作在美国是合法的,覆盖面也相当广泛,逐渐深入日常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美国情报部门越来越依赖同公司之间的情报合作关系。但由于许多合作项目非常敏感,一家公司中只有很少人知道秘密合作的存在。

棱镜

“棱镜”在光学中是一种透明的光学元件,抛光与平坦的表面能折射光线。一束普通白光射过棱镜,就可以折出其七彩本真。这对于专门窃取情报的监视项目来说,“棱镜”是一个再合适不过的代号。“棱镜”项目属于国家安全局典型的“特殊来源情报行动”,这类行动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棱镜”项目的正式启动,始于2007年小布什政府时期。“9·11”事件发生几个月后,小布什启动了“监听计划”。在《爱国者法案》通过一年之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授权私营公司与情报部门合作,扩大国家安全局和其他情报部门对可疑间谍和监视的权限,并保护与政府合作进行未获法庭许可监视的公司免于侵犯隐私诉讼,使窃听行为合法。这标志着“无证监视”正式合法化,并衍生出一项绝密级网络监视项目,也就是今天的“棱镜”项目。

斯诺登曝光“棱镜”项目的文件,是一份长达41页的秘密PPT文件,这是专门为国家安全局内部演示而编写的。秘密文件显示,“棱镜”能对实时通讯和既存数据进行深度监视。监视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项目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讯的美国民众。过去6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凭借“棱镜”项目,直接进入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大规模收集分析实时通讯和服务器终端信息,肆无忌惮地收集并监视个人智能手机使用和互联网活动信息,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话记录、视频、照片、存储数据、文件传输、搜索记录、视频会议、登录时间和网络社交等个人信息。可以说,“棱镜”项目以近乎实时备份的方式,备份了整个全球互联网的全部数据。

“棱镜”项目截取的数据,98%是基于来自“雅虎”、“谷歌”和“微软”提供的数据。“棱镜”项目已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情报来源之一。仅2012年《总统每日简报》就引用了1477项来自“棱镜”项目的数据,约占到各类情报数量的1/7。国家安全局越来越依赖“棱镜”项目作为原材料的情报获取方式,目前每7份情报中就有一份是来自“棱镜”项目。作为美国的盟友,英国政府通讯总部从2010年6月起,也被允许访问“棱镜”项目,其2012年使用“棱镜”项目情报撰写了197份报告。

目前,曝光参与“棱镜”项目的互联网服务商有9个。2007年9月,“微软”作为第一家参与“棱镜”项目的私营公司,与国家安全局合作。参与“棱镜”项目的互联网服务商,其产品和服务多种多样,终端操作系统有:微软、谷歌和苹果;电子邮件有:微软、雅虎、谷歌;网络社交有:脸谱、谷歌、优兔;即时通讯有:微软、雅虎、谷歌、脸谱、PalTalk、Skype、AOL;网络接入服务有:AOL。他们主要是为用户提供日常网络服务。情报部门则从这些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直接截取信息,足以令人不寒而栗。

有了互联网大鳄们的加盟,“棱镜”项目在理论上可以监视全世界,不仅因为这些互联网服务商运营范围早已跨出美国,成为全球性公司,更因为使用其服务的用户数据并不总是存储在用户所在国,而都“被转送和存储在美国”。

秘密文件显示,不管数据是从欧洲流向亚洲,还是流向太平洋地区或南美洲,都要必经美国,被美国截获。因为不管是电话、电子邮件还是网络聊天,数据传输都要经过美国的全球骨干网,都要到美国的根服务器寻址。主干网络的计算机和路由器的关系是:所有计算机收发的数据、文件最终都要经过一个统一的出口,即路由器。这样,截取信息完全不必入侵终端计算机,只需进入路由器里就可以悄无声息地完成一切。

虽然“谷歌”、“苹果”、“微软”都发表声明:没有让情报部门直接访问他们的中心服务器数据。但情报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思科路由器间接截取他们的数据信息。

就在这9家互联网服务商急于撇清与“棱镜”项目的干系时,“棱镜”项目反而成为推特的保密政策最好广告。因为国家安全局也曾联系“推特”,其在2009年配合美国国务院推迟系统升级,为伊朗反对派提供服务的网站,但这次婉拒加入“棱镜”项目。对于这样有时不太合作的互联网服务商,美国情报部门也有自己的办法。2009年年初,国土安全部设立“社交网络监视中心”,专门在“脸谱”、“推特”、“聚友”等社交网站、政治博客及其他网站中搜寻相关信息。2011年6月起,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开始执行一项名为“社交网络/媒体能力”计划,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视,“脸谱”、“聚友”等知名社交网站及众多热门博客均在监视名单中。

中美联合公报篇7

“棱镜”,在光学中是一种透明的光学元件,抛光与平坦的表面能折射光线。无疑,对于利用各种商业公司的渠道来窃取本国和外国个人、机构的信息为手段的情报搜集项目来说,这是一个再贴切不过的代号。

“老大哥在看着你。”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写道。

“老大哥”并不仅仅是美国政府那么简单,其后面还涉及到一系列声名显赫的商业公司和财团。如果斯诺登的指控属实,这些商业公司已经取代了世人熟悉的FBI和CIA成为第一手的情报收集者。

美IT巨头集体上黑名单

根据斯诺登向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的信息,多家知名国际IT公司先后加入了棱镜项目,分别是微软(2007年)、雅虎(2008年)、Google(2009年)、Facebook(2009年)、Paltalk(2009年)、YouTube(2010年)、Skype(2011年)、美国在线(2011年)以及苹果公司(2012年)。此外,Dropbox也被指控“即将加入”。根据被披露的“棱镜”项目细节,美国情报部门从上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直接进行信息收集。

一石激起千层浪,斯诺登爆出的这些信息引发了外界的高度关注和对相关公司的指责。

各大公司随后纷纷发表声明,否认参与到“棱镜”项目中。Facebook表示:“我们不向任何政府机构提供对服务器的直接访问。当收到有关个人信息的请求时,我们会审慎地审查这类请求以确保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只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内提供信息。”

而谷歌表态说,谷歌深切地关心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其依据法律向政府透露用户数据,并认真评估所有的这类要求。“人们有时声称我们在自己的系统内设置了政府后门,但谷歌并没有为政府访问用户私人数据而设置的后门。”

谷歌互联网工程师林文(化名)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谷歌公司内部已经对此事下了封口令,目前比较敏感,他不愿多说。但是在技术上他透露,对于谷歌的GMAIL系统来说,至少除美国以外的一些大国的情报机构无法攻破。

著名的美国网络安全公司Triton的一名技术工程师甄明(化名)告诉时代周报:“即便这些公司没有配合政府,但是一般国家的骨干网络都是政府管理的,所有政府完全可以在骨干网络上进行监听,而且难度不大。”

“实时监控大量的数据很困难,但截流数据有可能。在没有相关公司的配合下,美国政府直接攻入私人邮箱可能性并不大。如果没有互联网巨头的配合,监控可以通过在普通人接收端设置木马或者病毒,同样可以取得信息。如果有互联网巨头的配合,直接在中央服务器上监控,效率会高很多。”林文透露。

苹果也声称从未听说过“棱镜”项目。“我们不对任何政府机构提供对我们服务器的直接访问,任何针对客户数据的请求都必须得到法庭的核准。”

“谷歌和Facebook否认曾参与NSA的数据采集项目‘混淆了视听’,但它们的说法使事件更加清晰。”在这些互联网巨头否认参与项目后,斯诺登进行了反驳。

“通过对一些电讯公司的电话短讯监控,这是十分简单以及传统的方法。”一家涉及网络安全的著名外资公司在香港工程师LK告诉时代周报,“通过对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服务器直接接入,这个技术难度也非常低,但是难在对大型数据的分析处理。即便互联网巨头愿意提供数据,分析这些数据也需要很多非常优秀的工程师来做,这需要庞大的政府预算。”

“我们频繁地被要求提供数据”

除了棱镜项目以外,斯诺登还披露了另外一个“上行”(Streaming)项目,其在承载互联网骨干通信内容的光缆上安装分光镜,复制其通信内容,涉及的公司包括著名的维赛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上行的监控方法是在互联网公司运营的基础—网络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层面进行监控,即光缆、电线都在网络运营商比如AT&T那里。所有的数据如果到了美国,只要经过AT&T的设备都是可以拿出来的,所以只要运营商和政府合作,‘拿到数据’的难度并不高。”LK表示,“但是和棱镜项目的问题类似,分析大数据很难。”

“无论是棱镜还是上行,两个项目的技术难度都不高。简单理解就是通过‘网络监听’把数据包用网络设备进行复制,转发到监听部门进行分析,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网络技术,也是非常常用的黑客手段。”甄明谈道。

除了互联网与有线电话,手机也看起来很不安全。时代周报请教一位颇有影响力的军事专家,尽管他拒绝谈相关问题,但还是表示,因为过去受过的训练,他从来不用智能手机。而且他认为,这件事其实没什么大不了,各国都在做。

“安卓系统开放性高,所以谷歌自己安插‘后门’可能性不高,不同品牌的安卓系统基本都是厂家自己修改定制的,所以使用安卓系统不一定会被监听。但是安卓的安全性较差,软件平台审核制度不完善,容易受到恶意软件的攻击,从而泄露用户信息给软件开发商或者制作者。”针对智能手机,甄明分析,“苹果手机严格的软件审核制度使用户不容易受到恶意软件侵害,不过苹果公司依然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实现用户信息的上传。”

目前,被斯诺登曝光的美国互联网巨头转变了态度。

6月14日,Facebook称:“我们在继续追求更高的透明度,这样我们全世界各地的用户才会明白,政府是多么频繁地以国家安全名义要求我们提供用户数据。”

苹果公司在随后的声明中称,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的6个月内,该公司收到4000-5000次数据请求,涉及9000至1万个账号或设备。这些请求来自联邦、州和地方当局,涉及刑事和国家安全事务。

“最常见的请求来自警方,他们在调查抢劫和其他犯罪、寻找失踪儿童、查找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下落,或希望防止自杀。”苹果声明称。

业内人士认为,即使不使用Facebook、谷歌等服务器在美国的互联网服务,也很难保证信息不被美方情报部门获取。“所有的因特网数据走向都是用各个路由器连接的,运行一个叫做shortest的运算法则。目前的互联网运用都是共通的,你很难知道你是否用到了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服务,也很难避免你的email发给对方国家的友人不经过美国的线路根据以上的算法原则。”LK表示。

“理论上来说,如果不使用美国公司的服务,通讯范围只局限于国内,通讯是不会被监控的。但是如果中国的骨干网络被入侵了,加上了‘后门’,这些通讯依然可能被美国监听。”甄明表示。

香港中文大学成为目标

除了这些IT公司涉嫌侵犯用户利益外,斯诺登还爆料说NSA在全球进行超过61000个入侵电脑行动,其中数以百计目标针对中国内地和香港,范围涵盖政商学界。他指出香港中文大学是目标之一。

“香港中文大学一直严格确保校内资讯保安系统和网络的高度安全。大学的主干网络,以及由中大资讯科技服务处管理的‘香港互联网交换中心’(HKIX)皆由专人密切监控,以确保正常运作及防止入侵。大学现时未有发现网络受到入侵,一切运作正常。”香港中文大学在给时代周报的官方回应这样表示。

“香港互联网交换中心”成为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被认为是引发美国情报窃取的诱因。根据香港中文大学向时代周报提供的资料,香港互联网交换中心成立于1995年,为当时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打开方便之门,使本地网络通讯毋须绕道外地,从而提供更快捷的上网服务,十多年来,其仍然是区内互联网的枢纽,各大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内容供应商都是通过其来发送和收取区内信息。

另外还有媒体关注到香港中文大学里的卫星遥感接收站,这个接收站主要用于捕捉和处理来源于卫星的遥感数据,对香港、华南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全天候的环境监测,接收范围包括以香港为中心约半径超过2500公里范围的卫星图片,东至太平洋,南至印度尼西亚,西至孟加拉,北至北京以北。

但是据该校一位内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学校设有的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也可能是诱发国外情报机构对中文大学下手的原因。“这个研究中心积累了大量资料,一直是国际上研究中国问题的一个重要资料和数据来源。可以说是研究中国问题绕不开的地方。”

时代周报试图联系获得专访斯诺登机会的香港《南华早报》记者Sara Lam,但是未获成功。事实上南华早报上下早已下了封口令。在时代周报记者获得一封《南华早报》内部通知里,明确写着严禁向外界透露Sara Lam的联系方式和家庭地址。

神秘的情报外包巨头

这次斯诺登事件,也让其背后的情报公司博思艾伦浮出了水面。长期以来,这家成立于1914年、总部在弗吉尼亚州的管理咨询公司一直被认为是全世界最好的科技咨询公司。该公司在全球拥有1.8万名专业管理及技术咨询顾问,并在六大洲70多个国家设有200多处分支机构。

2008年,博思艾伦的主要业务一分为二,其中Booz Allen Hamilton Holding主要负责政府咨询业务,也就包括现在被大家关注的情报分析和搜集这块。商业咨询由Booz & Company负责。政府咨询业务主要由私募公司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控制,并且在2010年上市。

从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的客户包括美国陆军、空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土安全部、内政部及多个情报机构。博思艾伦和美国军方的服务始于1940年的太平洋战争前夜,深感即将与日本开战的美国海军雇其负责各种战争情报分析和战局评估。

与美国政府的良好关系为博思艾伦带来了滚滚财源,2013财年,其收入高达57.6亿美元,其中国防业务总收入为32亿美元,占总收入55%,为情报部门的服务占收入的23%。而从2010财年至2012财年,博思艾伦的收入中分别有98%、97%和98%的收入来自为美国政府部门提供的外包服务。

与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也让博思艾伦的雇员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机密信息,年报显示,该公司2.45万名雇员中,76%持有政府安全许可,其中27%可接触最高或敏感机密,28%可接触最高机密(除敏感信息),21%可接触一般机密信息。该公司高管也和美国政府关系密切,现任副总裁的John McConnell在2007年任布什政府的第二任美国国家情报总监。

当然除了军事、情报服务外,博思艾伦也有很多其他的政府服务,比如在1998年其帮助美国国家税务局重新设计和升级了其陈旧的客服系统。1988年,该公司帮助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设计了一份改组其州立铁道系统的方案。此外,对大众还有一个知名贡献,那就是在1960年,该公司帮助建立了大名鼎鼎的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FL)。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博思艾伦进入中国地区,目前在上海、北京、香港和台北都设立有办事处。

目前斯诺登已经被博思艾伦解雇,该公司发表了一份官方申明,声称“由于违反了公司的道德守则及公司政策,斯诺登自2013年6月10日起被解雇。”斯诺登事件也让博思艾伦股价应声下跌,6月12日,博思艾伦的股价下跌逾3%。

中美联合公报篇8

现在说美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这里说的无产阶级,包括广大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

美国社会上的阶级矛盾,以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为主线。这是因为,美国社会上还有其他阶级矛盾,如垄断资产阶级内部各派之间的矛盾,中、小资产阶级与垄断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在这些阶级矛盾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矛盾。

对于无产阶级的贫困积累,我在《三说美国》[注90]和《三论》、《四论》里已经以大量、确凿的材料做过说明。关于美国广大职工在这场危机期间迄今为止的失业状况,本文第二部分也略有涉及,此处就不再说了。这里只补充说以下几点:

(1)关于饥饿人群。2002年3月初,由一个“第二次收获”的团体组织的美国全国50个州饥饿人群的代表前往首都华盛顿,集合在一个地下室里,向全世界显示这个号称头号富国的饥饿丑闻。他们的发言人向新闻界宣布,2001年,仅根据一部分统计,全国就有2300万人处于饥饿之中,靠民间慈善团体施舍勉强维持生命。[注91]如果全部统计,饥饿人群的数字还要大幅度上升。

(2)关于无家可归的流浪者。据美国“无家可归者联盟”公布,截至2002年1月16日,仅纽约市的流浪者已上升到3万人,创造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在这些流浪者里,有一部分是因为工资低、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在业工人。由于住房价格太高,房租太贵,不仅低收入工人、就是所谓的“中产阶级”也负担不起。[92]这里所说的“中产阶级”,基本上是脑力劳动者。

(3)美国是一个种种黄色文化充满市场的国家。在黄色期刊中长期居于首位的是拥有巨额资产的《花花公子》公司。它出版的《花花公子》几乎发行到美国每一个家庭。这个刊物每一期都要刊登一幅青年****女人的照片;它刊载的绝大部分文字,都是诲淫诲色、污秽不堪的所谓“作品”。2002年3月26日,《花花公子》公司公开宣布,它将在这个刊物上连续刊登几幅已经申请破产的安然能源公司青年女职工的****照片,冠以《安然公司的女人们》的标题。该公司还宣布,“在她们寻找另一种职业的同时,我们正为她们提供一种富于乐趣的事情干。这还可能使她们进入模特行业。…本公司将给她们提供报酬,当然报酬的高低取决于她们身体裸露的程度。我们要求对此有兴趣的女人们给本公司提供一幅她们自己穿超短裙和坦胸露背的照片。如果看中了,我们将尽快刊登。”[注93]

《花花公子》公司的资本家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竟不惜在已经申请破产、处于被解雇和实际失业境地的安然公司女职工脸上再打一巴掌。对美国无产阶级来说,这真是不堪忍受的奇耻大辱!

在一场经济危机期间,由于“劳动后备军”的大量存在,由于担心失业,美国无产阶级要起来斗争,真是困难重重。但是,我在拙着《再说美国》里曾经详细论述过,美国无产阶级是一个具有光荣斗争传统的阶级,从来没有在垄断资产阶级的残暴专政面前低过头。[94]在最近这场经济危机期间,他们也在奋起抗争。

我们从处于这场经济危机之中的2001年说起。

迄今为止,美国工人阶级(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的主要斗争情况大致

2001年1月16日,一个联邦陪审团投票通过,经联邦法院下令,逮捕了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市罢工斗争中的5名码头工人。在这场从2000年年初开始的罢工斗争期间,2000年1月20日曾发生过码头工人与当地警察部队之间的激烈冲突。鉴于查尔斯顿刚刚发生过由于该市市政府悬挂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方邦联的“国旗”而引起的45000人的抗议示威,南卡罗来纳州政府摄于群众压力,不敢立即与码头工人对抗。随后,当局雇佣了20个工贼在武装警察的保护下硬闯码头工人部署的罢工纠察线,遭到罢工工人反抗。警察部队立即运用警犬,向罢工纠察线发起攻击;工人则用石块自卫。警察部队随即施放烟幕弹和警棍,朝着工人进攻。上述那5名罢工工人,就是由于地方当局蓄意制造的这场冲突而被法院下令逮捕的。他们因此被全国各地码头工人赞为“查尔斯顿5人”。

2001年2月,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机械师工会会员开始举行罢工,公司各航线开始停飞。与此同时,德尔塔航空公司9800名飞机驾驶员决定举行罢工。美国航空公司的23000名航空招待员也宣布罢工。小布什总统在他上台执政刚满23天,即同年2月13日, 就以《塔夫脱-哈特莱法》为据,从源头抓起,下令把西北航空公司机械师罢工先冻结到3月13日,接着又把冻结期延长到5月中旬。按照《塔夫脱-哈特莱法》的规定,在此期间,由政府劳工部所属的全国调解委员会实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再由该委员会裁决是否允许举行这场罢工。如机械师们通过投票决定实行罢工,总统则将此事提交联邦国会,由国会通过法令,授权总统禁止这场罢工。

《塔夫脱-哈特莱法》是1947年由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的;由于当时的在任总统杜鲁门没有行使否决权,该法于当年正式生效。战后以来,美国历届总统都曾援引这道反劳工法,镇压美国无产阶级的罢工斗争。现在,小布什总统又走上了这条路。

2001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听取被告申诉,就断然裁决原告美国航空公司胜诉,勒令该公司驾驶员工会向公司资方“赔偿损失”4550万美元。其“理由”是:该公司驾驶员曾于1999年举行了一场“休病假式”的罢工,使公司资方遭到了经营损失。

2001年6月9日到1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码头工人代表4000余人,齐集南卡罗来纳州法院门前,连续4天举行抗议示威,高呼“公正对待查尔斯顿5人”、“立即释放查尔斯顿5人”、“关闭港口,关闭港口”等口号,以声援被无理逮捕的“查尔斯顿5人”。尽管如此,这个正义要求仍然遭到南卡罗来纳当局拒绝。

2001年10月2日,明尼苏达州约30000名政府雇员在州首府圣保罗市举行示威,并在州政府门前部署罢工纠察线,要求提高工资和医疗福利待遇。这些政府雇员中,包括公路维修工人、公路巡视警察、税收人员、办公室职员和政府部门看门工人。这是1989年以来在美国发生的第二次大规模政府雇员罢工。州长下令出动州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煽动部分未参加这次行动的职工冲击罢工纠察线,并公开扬言:“我们将从事一场战争;你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吃一粒子弹。”在军事镇压迫在眉睫之时,罢工职工毫不畏惧,坚守罢工纠察线,寸步不让,坚持要州政府作出妥协。

2001年11月20日,坚持罢工将近4年之久的肯塔基州亨德森市阿库里德公司的职工,遭到最重的一击。这一击不是来自别处,而是来自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的头头。为了坚持自己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的要求,这个公司的职工在罢工期间,已经几次拒绝了资方提交的谈判合同,并为此经受了资方的各种打击。为了坚持罢工,有些工人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住房,有些工人已被迫退休。他们没有想到,最沉重的一击竟然来自自己所属的总工会。这个公司的业务是给福特汽车制造公司和其他货车制造商生产轮胎。为了迎合底特律大老板们的需要,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的负责人竟不惜切断这些罢工职工在罢工期间所理应支付的最底生活补贴,使这场罢工遭到惨败。职工群众气愤已极,但没有出路,只能忍辱负重,接受来自自己背后的这一拳。

2001年12月6日,在美国战后以来的工会运动史上写下了最丑恶的一页。美国运输工人工会在这一天开始召开年会。这个工会的领导层在会上发给每位代表一分文件,竟然指责该工会所属的纽约市地区分会从当年年初起,已被一群“革命社会主义者”所控制,因而无权派代表出席会议。这种无耻的****手段,只是在战后初期被美国国会麦卡锡主义者和臭名昭着的联邦调查局局长杰·埃德加·胡佛使用过。此类****小丑已经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如今竟被自称是“工人代表和领导人”所仿效,岂不是在开历史的玩笑。

2001年12月7日,新泽西州拥有6000人口的米德尔敦镇举行罢课的约200名小学教师,以藐视法官命令罪被逮捕。当地的学校委员会要这些教师每人每年增加缴纳医疗补助费600到800美元,遭到教师们的抵制。这些教师于当年11月29日开始走出教室。学校当局把这些教师告到学校所在地的蒙茅斯县法院。法官命令教师们立即复课。教师们不同意。于是法官大人又下一道命令,立即逮捕敢于违抗本法官命令的教师。12月7日逮捕开始后,参加罢课、罢工的1000名教师、秘书、保育员和社会工作者表示宁愿坐牢,也要继续坚持斗争。于是法官大人又下令进一步逮捕。在法官大人的高压下,教师们最后被迫复课。

2001年12月21日,小布什总统再次援引《塔夫脱-哈特莱法》,制止联合航空公司15000名机械师罢工。这些机械师们已经连续7年没有增加工资了,这次罢工,就是因为公司资方继续拒绝增薪。本来,在当年11月,总统就已经援引该法,下令把这场罢工冻结一个月。在冻结期即将结束时,机械师们进行了一次投票,其结果是99%的票数赞成罢工。于是总统签署了一道行政命令,决定成立一个总统紧急委员会处理此事;在该委员会工作期间,机械师们不得罢工。2002年1月22日,联合航空公司资方鉴于自己理亏,与机械师工会达成协议,决定接受这些机械师提高工资的要求。

2002年3月11日,美国巨型军工企业——洛克希德马丁飞机公司设在佐治亚州首府亚特兰大附近的玛丽塔制造厂的7000职工开始罢工。在此以前,该公司工会与资方已就一项新的劳资合同达成协议,但玛丽塔厂的职工经过投票,决定拒绝接受这个合同,其原因是该厂职工的主要要求——职业安全保障条款未被列入合同中。这场罢工斗争的发展状况正受到美国政府的密切注视。

2002年4月26日,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赫尔希食品公司两个厂3000职工开始举行罢工。这家公司是美国规模最大的巧克力制造商,总部就设在赫尔希市。职工举行罢工的这两个厂,就是巧克力的制造厂。劳资双方原来签订的合同,其期限截止于2001年11月;一项新合同的谈判延续了5个月,由于资方拒绝了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工资和医疗费用方面的要求,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这场罢工就是因此爆发的。[注95]

我们再说一件具有全国性和政治性的群众示威。

2002年4月21日,星期日,一个抗议美国政府支持以色列入侵巴勒斯坦的大规模反战示威,在首都华盛顿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群众分别乘大轿车,从四面八方涌进华盛顿。美国政府没有公布这场示威的人数(小布什总统在戴维营休养)。据华盛顿警察局估算,这一天参加抗议示威的群众在35000到50000人;实际人数,谁也说不清楚。示威群众先集合在市区各地,接着涌向白宫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大道,然后集合在国会山上,举行抗议集会。巴勒斯坦的旗帜在会场上飞舞。示威者纷纷分别演说,表示自己的反战立场。有的由妈妈抱着的孩子,手里举着标语牌:“巴勒斯坦的孩子们也有他们自己的权利!”摄于示威人数众多,华盛顿警察局不敢当场动手;在示威结束后,从数以万计的示威群众中逮捕了25人。[注96]

当天,在旧金山市,也发生了大规模反战示威。14000人参加了这场反对美国政府支持以色列、同情巴勒斯坦人民的示威。他们举着同情被杀害、被枪击致残的巴勒斯坦人民的各种旗帜和标语牌,在市区各大街道上游行以后,在旧金山民众中心广场举行了抗议集会。集会场所附近交通被堵塞,市中心各条街道都挤满了人群。

同一天,在西雅图市也发生了反战示威,并引发示威群众与警察之间的暴力冲突。12名示威群众被警察逮捕。[注97]

2001年以来,职工群众罢工斗争和反战示威之风席卷西欧大地,其规模之大、斗争之激烈程度,都远远超过了美国本土。如果我们把目光移到大西洋西岸,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可以看得更清楚了。为了节省篇幅,本文就不再说了。

从本文这一部分,至少可以看出如下几点:

(1)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飞机驾驶员的年工资就在10万美元以上。按照美国资产阶级所制订的标准,他们应当是属于“中产阶级”了。但从本文上述飞机驾驶员所从事的英勇罢工斗争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是美国广大工人阶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从本文所述的2001年以来历次罢工斗争都有广大企业职员参加,甚至还有政府职员和学校教师,这就说明,美国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都属于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美国工人阶级的罢工斗争,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联邦政府、联邦国会、联邦法院以及州政府、州议会、州法院和州、市警察部队的镇压或者压制。此外,有时州政府甚至不惜出动州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实行镇压。特别是黄色工会领导层在内部从事破坏,其作用尤其恶劣。

(4)上述种种事实都说明,美国工人阶级的队伍是庞大的,他们的斗争是非常艰难、非常激烈的,而他们在斗争中则是英勇的,是无所畏惧的。

凡此种种,是不是说明美国无产阶级与垄断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确实存在的呢?

我以为,是的。

纵观本文所述事实,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伟大列宁所阐明的理论原则:金融垄断资本主义是腐朽的、垂死的资本主义,至今仍然有效。

第二,列宁所阐明的另一理论原则:帝国主义是战争的根源,至今也仍然有效。世界人民反对战争、保卫和平的斗争方兴未艾。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所阐明的基本原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至今仍然存在;其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虽有所变化,但其实质仍然如故。

第四,科学技术的进步只能暂时有助于维持资本主义制度和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归根结底,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

第五,人类的未来不属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最终走向共产主义,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这就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注释:

1,载于《当代思潮》第57、68、71、73期。

2,2002年4月8日上网的第5期《电子情报周刊》。它的英文简称为EIW,全称为Electronic Intelligence Weekly。美国拉鲁什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出版《行政人员情报述评》,英文简称为EIR。从2002年3月11日起,这家出版社又新出版了EIW。二者的内容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为印刷品,后者为电子期刊(通过网上发行)。

3,同上。

4,2002年3月11日上网发行的EIW第一期。

5,2002年5月16日《福布斯》杂志网上新闻。

6,2002年4月15日上网的EIW第6期。

7,2002年4月22日上网发行的EIW第7期。

8,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简称GSEs。

9,2002年4月29日上网的EIW第8期;美国2002年2月25日一期《商业周刊》所载罗伯特.塞缪尔森的文章。

10,2002年3月25日上网的EIW第3期。

11,Enron Corp.,在我国曾译为安龙能源公司。

12,路透社2002年2月8日纽约电讯;同年4月11日《华尔街日报》。

13,2002年4月15日上网的第6期EIW;路透社2002年5月21日纽约电讯。

14,2002年3月1日出版的第8期EIR(Executive Intelligence Review)。

15,2002年2月6日英国《金融时报》,路透社2002年5月28日纽约电讯。

16,2002年4月25日《纽约时报》

17,《三说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危机》,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年版第95-169页。

18,同上书第174-259页。

19,路透社2002年3月5日科威特城电讯。

20,美联社2002年3月18日奥法伦电讯。

21,美联储2002年1月11日、2月27日、3月7日、4月17日发表的格林斯潘演讲和证词的全文,路透社同年5月9日华盛顿电讯。

22,路透社2002年2月3日纽约电讯。

23,Business Council。

24,工商金融企业委员会2002年2月27日新闻公报。

25,2002年3月25日新华网。

26,2002年2月5日《商业周刊》网上新闻。

27,2002年1月17日美国每日世界联播网。

28,同[注17]。

29,同上书第265-342页。

30,这些有关美国房地产业的材料,分别来源于《华尔街日报》和美联社、路透社的报道。

31《三说美国》第348-412页。

32,美国联邦政府商务部经济分析局2002年1月31日、2月28日、3月28日新闻公报。

33,上述经济分析局2002年3月28日新闻公报。

34,Credit Risk Monitor.com。

35,2001年12月25日《纽约时报》;2002年1月11日《亚特兰大日报》、《亚特兰大宪章报》。

36,同[注31]。

37,商务部经济分析局2002年4月26日、同年5月24日新闻公报。

38,这是古希腊的一个经济学派。该学派主张每个人都应当追求自己最大的幸福。如果把这种主张付诸实施,其结果恰恰相反,将是每个人都不幸福。

39,2002年5月6日上网的EIW第9期。

40,美联社2002年5月1日纽约电讯。

41,《华尔街日报》2002年5月3日网上新闻。

42,2002年4月5日《今日美国报》。

43,2002年4月22日《福布斯》网;同年3月19日新华网。

44,2002年3月15日《今日美国报》;同年4月5日《福布斯》网。

45,McLeodUSA Inc.

46,Globalstar LP。

47,Kellstrom Industries Inc.

48,Suprema Specialties Inc.

49,Mpower Holding Corp.

50,以上企业破产材料,分别来源于美联社、路透社、《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报》和EIW。

51,2000年6月12日出版的《财富》杂志。

52,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劳工统计局2002年4月18日、5月3日先后公布的统计。

53,《三说美国》第400页。

54,商务部2002年5月24日公布的统计。

55,2002年5月20日出版的《今日美国报》。

56,2002年3月18日上网的EIW第2期。

57,2002年5月1日《今日美国报》。

58,2002年3月26日出版的《金融时报》;2002年4月11日NewsFactor 网。

59,2002年5月20日新华网。

60,同上。

61,美联社2002年3月12日华盛顿电讯;同年5月2日出版的《华尔街日报》。

62,《三说美国》第217-245页。

63,美联社2002年3月9日华盛顿电讯。

64,美联社2002年2月4日华盛顿电讯。

65,美联社2002年5月22日华盛顿电讯。

66,《三说美国》第234-241页。

67,路透社2002年2月20日华盛顿电讯。

68,《三说美国》第240页。

69,美联社2002年3月14日华盛顿电讯。

70,美联社2002年3月14日华盛顿电讯,路透社同年1月27日苏黎世电讯。

71,2002年3月15日出版的第10期EIR(行政人员情报述评)。

72,2001年10月18日《华尔街日报》。

73,路透社2002年1月16日、2月11日纽约电讯。

74,美联社2002年4月1日纽约电讯。

75,2002年3月3日出版的《纽约时报》;路透社同年3月11日、5月23日纽约电讯。

76.2002年1月26日出版的《金融时报》。

77,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为美国政府主办企业,负责处理破产银行赔偿居民存款事宜。赔偿存款金额在10万美元以内。为此,居民存款时必须向该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78,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02年2月1日新闻公报;路透社同年2月8日旧金山电讯。

79,美联社2002年5月17日华盛顿电讯。

80,路透社2002年2月22日纽约电讯。

81,路透社2002年2月12日纽瓦克电讯。

82,路透社2002年3月2日纽约电讯。

83,美联社2002年2月6日、4月25日先后发自柏林和法兰克福的电讯;DW-世界2002年5月26日网上新闻;2002年5月27日出版的英国《卫报》。

84,美联社2002年2月22日巴黎电讯;同年4月25日出版的《华尔街日报》。

85,美联社2002年2月28日伦敦电讯。

86,路透社2002年3月27日伦敦电讯;同年4月6日《商业周刊》网上新闻。

87,美联社、路透社和道·琼斯通讯社分别发自布宜诺斯艾利斯、加拉加斯、巴西利亚、利马的电讯。

88,美联社、路透社分别发自东京、新加坡城、雅加达的电讯。

89,上述材料,分别引自美联社电讯、《华盛顿邮报》和《今日美国报》新闻。

90,《三说美国》第348-412页。

91,2002年3月3日出版的《波士顿环球报》。

92,2001年12月18日出版的《纽约时报》;2002年1月16日出版的《争取变革报》;2002年5月20日出版的《今日美国报》。

93,2002年3月18日出版的《今日美国报》。

94,《再说美国》,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503页。

95,上述罢工材料,分别援引自《世界社会主义者网》和美联社、路透社电讯。

推荐期刊